《退役士兵档案接收报到制度》(2篇)
1.《退役士兵档案接收报到制度》 篇一
中公教育·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军转干:2013年苏州接收安置退役士兵212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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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干:
2013年苏州接收安置退役士兵2121人
2014年4月21日下午苏州市召开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扩大)会议,副市长盛蕾,苏州军分区政委李再胜出席会议。
2013年,苏州市市双拥各项工作成效明显,全年共接收军转干部236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2121人,其中2075人自主就业,占97.8%,共计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1.28亿元。市委副书记陈振一出席会议。据了解,去年一年,双拥工作市本级用于走访慰问、发放各类生活补助逾1000万元;通过举办军嫂专场招聘会、开发社区公益性岗位、免费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对随军未就业的家属发放生活补助等,妥善解决了随军家属就业问题。与此同时,苏州军分区继续深化“双带双扶”活动,与100余户家庭结成对子;73049部队连续12年为驻地600余名贫困学生捐资40余万元;苏州消防支队捐赠慰问金12万元,帮扶困难家庭300余户,资助贫困学生100多人。
2014年是第十届省级双拥模范城(县、区)命名表彰之年,也是我市争创全国双拥模范城“六连冠”关键之年。会上,陈振一要求相关部门单位紧紧围绕“能打仗、打胜仗”的强军目标,积极为部队日常战备、演习训练、科研试验等军事任务提供良好的服务保障,既要积极支持部队搞好水电路、信息化等硬件设施建设,又要主动协助做好人才培养、技能培训等“软件”建设的工作,扎扎实实抓创建,支持国防建设和驻苏部队发展,全面开创双拥工作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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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公教育北京分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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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退役士兵档案接收报到制度》 篇二
【发布日期】2006-05-12 【生效日期】2006-05-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5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1号)精神,结合我区安置工作实际,现就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及时间安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相关规定和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的实际情况,2005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并由地方人民政府接收安置的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以及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兵;为有利于调整精简任务的完成和士官编制的落实,军队院校、老干部管理机构和四总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军事科学院可安排部分未满本期规定服役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退出现役,具体数量由总参谋部分配。因政治、身体等原因被安排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按有关规定执行。
退役义务兵报到工作于2006年3月底结束,转业士官由自治区安置办公室集中交接,3月底前完成档案审核、安置任务下达及档案转送工作。退役士兵报到工作在5月底前基本结束。各盟市在6月底前向自治区安置办公室报送各类统计报表。安置工作争取在10月底前基本完成,各盟市工作总结11月底前报送自治区安置办公室。
二、做好转业士官和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履行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坚决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严肃性,确保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一)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必须无条件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坚决纠正片面强调本单位困难,拒绝或变相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做法。任何部门、任何行业和单位不得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不得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有关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规定相违背的部门和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及时拟定、下达安置计划,落实接收单位,力争在2006年10月底为每一个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开出安置介绍信,并督促有关单位尽快接收并安排上岗。各级由财政负担的事业单位工勤岗位编制有缺额的,应优先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单位要带头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社会公益等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岗位要尽可能安排城镇退役士兵。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保证转业士官、立功受奖士兵、伤残士兵和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士兵得到优先安置。
(三)接收单位要确保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职工的一切相应待遇。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三年内不得安排下岗。因接收单位原因致使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接收单位要从安置部门开出分配介绍信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督察力度,组织开展执法监察,对拒绝接收、变相拒绝接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大力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
各地要在总结近年来开展自谋职业工作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将推动自谋职业作为当前解决安置的一个有效途径,继续大力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公安、教育、财政、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认真研究解决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等各种渠道筹措资金,确保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按时足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另外,可通过适当提高补助标准的办法鼓励自谋职业。
四、积极有效地开展退役士兵培训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对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和学历教育工作进行统一规划,充分利用现有各级各类学校和各类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他们尽快掌握就业基本技能,提高就业竞争能力。各类教育培训机构要对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给予一定的优惠支持,培训所需费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列入财政预算予以解决。自治区财政对安置任务重、地方财政确实困难地区的职业技能培训经费将给予适当补助。另外,要利用现有各类人才、劳动力市场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退役士兵举办各种形式的招聘洽谈会,拓宽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的沟通渠道,为退役士兵就业提供服务。
五、做好农村牧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培养、开发和使用农村退役士兵作为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出成效。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支持农村退役士兵。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对生产、生活、住房等方面确有困难的农村退役士兵,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扶助。
六、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
各地对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占用农村牧区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缺少城镇安置有效凭证、在农村牧区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退役士兵,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属个人原因未按时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的转业士官,取消其安置资格。为确保政令畅通,对拒不完成安置任务或不按规定落实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单位,按有关规定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予以处罚。
七、加强对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事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予以充分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专题研究部署,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与双拥模范城(旗县)评选工作结合起来,对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作风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部门主要责任人的责任。要有针对性地做好退役士兵的教育工作,教育他们正确认识形势,理解和体谅国家的困难,服从政府安排。要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国防意识,营造有利于退役士兵安置和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自治区将组织有关部门对盟市安置工作情况进行抽查,以促进今年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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