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着装制度

2025-01-24

统一着装制度(精选14篇)

1.统一着装制度 篇一

关于公司统一着装规定

为进一步实施规范化管理,深化企业文化建设,促进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尽显公司队伍精神风貌和良好形象,自2012年10月23日(星期二)起,公司要求全体员工在上班、外出执行公务以及参加各类会议期间,必须一律按照着装规定进行着装。

一、根据季节对服装要求如下:

1、夏季着装标准:(每年6月1日~9月30日)

男员工穿公司统一配发的短袖衬衫,衬衫要熨平整。穿与衬衫相配的正式西裤和深色皮鞋。禁止穿颜色过艳的七分、九分休闲裤、牛仔裤;禁止穿拖鞋、凉鞋、沙滩鞋、运动鞋等。

女员工穿公司配发的半袖上衣,裤子为深色西裤或九分裤;款式简洁大方,禁止穿牛仔裤、休闲裤、短裤,不宜佩戴过分夸张的饰品。打底衫的颜色不能过艳,领口不宜过低;禁止穿拖鞋、沙滩鞋、运动鞋等。

2、春、秋、冬季着装标准:(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男员工外穿西装上衣与西裤,内着正式白色衬衫,穿与西服套装相配的深色皮鞋,并保持鞋面、边沿的清洁。严禁穿牛仔、运动、休闲类服装;严禁穿布鞋、运动鞋、休闲鞋等。

女员工在上班期间,须穿正式的西装上衣与西裤,内着正式白色衬衫,内着衬衫禁止超出外衣长度。禁止穿牛仔、运动服、休闲服等服装,皮鞋以深色尤佳,严禁穿运动鞋、布鞋、旅游鞋、休闲鞋类。

二、对于发型规定

1、发型要大方,头发应整洁、自然,经常洗理,不准染过分异

色。

2、男士头发不宜过长,要保持清洁,整齐不乱,前部不要遮住自己眉毛,侧部不要遮住自己的耳朵,不要留过长的鬓角。

3、女士头发颜色不宜过艳,长发者应将头发盘起禁止散发。

三、其他:

1、上述着装规范要求全员每天严格执行。

2、如遇领导视察或其他活动,有特殊着装要求,公司将另行通知

3、处罚:本规定发布后,凡不遵守的人员,一经发现每次罚款¥50。

4、已怀孕的女员工,要求着装色系以深色为主。

2.统一着装制度 篇二

一、不动产登记概说

不动产登记,即不动产物权登记,是指专门的登记机构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和灭失等事项依据法定程序登载于不动产登记系统的法律行为, 也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物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世界各国不动产登记实践看,普遍的做法是属地登记,即在一个登记区内只能由一个登记机构实施, 同一个登记区内只需建立一个统一的不动产电子登记系统。我国《物权法》已经确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原则,但统一登记的具体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尚无规定。

不动产登记主要有“成立要件主义”和“对抗要件主义”两种范式。成立要件主义认为,不动产物权变动在登记之前只体现为债权的存在,登记之后才完成不动产物权的变动,未经登记,物权受让方只能受债权保护,而非物权保护。对抗要件主义认为,不动产是一种特定物,物权变动与债权成立同步,登记只是对抗第三人的要件。我国《物权法》颁布实施后,不动产登记的法律依据与登记效力已经明确,成立要件主义和对抗要件主义并存,以成立要件主义为法定,以对抗要件主义为例外。

二、不动产统一登记面临的主要问题

《物权法》规定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登记法律依据繁杂

我国长期以来将登记作为行政机关的职能而不是公示方法,从而造成了登记与行政机关的设置和职能合一的问题,由此形成了多个登记机关负责登记的现象。在法律依据方面,房屋登记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担保法》中均有涉及;农业部门对农村承包土地进行登记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对草原登记则以《草原法》为依据;林业部门以《森林法》对林地进行登记管理;而《草原法》及《渔业法》分别规定了对草原和水面、海域、滩涂的不同部门登记的管理权。具体到登记机构的设置上,土地、房屋、矿产、农业、林业、海洋、渔业等行政管理部门,都分别对不同的不动产物权拥有登记管理权,各个部门各有一套登记制度、机构、方法、人员等,依据各自出台的部门规章发放不同的产权证书。政出多门的不动产登记,一是增加了登记申请人的负担,二是增加了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三是降低了登记效率,四是不可避免产生大量的登记瑕疵,五是不利于有关交易当事人查阅登记信息。

2.登记审查须具备专业知识

登记审查制度是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采用不同的审查方式,对不动产的登记效率、登记责任的承担和登记的公信力等具有重要影响。根据登记过程中,登记人员对登记申请,在何种范围内,具有多大限度的审查权限,是否及于原因关系,分为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两种模式。对原因关系进行审查的为实质审查主义;不及于原因关系的为形式审查主义。有学者认为,我国《物权法》采取了折衷方法,是以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的模式。在当前的多部门分类登记体制下,各个登记机关尚能在专业素养上有能力分别针对各自领域的不动产登记进行实质审查,在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后,提高登记人员综合专业素养是当务之急。

3.缺乏配套的登记错误赔偿机制

在登记出现错误、遗漏等造成当事人损失的情况下,登记机构应当承担何种责任?赔偿责任的性质是民事赔偿还是行政赔偿?赔偿的经费从何而来?《物权法》均没有明确。从我国不动产登记现状来看,从事不动产登记的部门大多为事业型编制机构,工作人员非国家公务人员。这些事业型单位从事的登记工作都来源于各自行政机关的委托。《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国家赔偿法》第7条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单位。因此,从理论层面及目前实务看,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似乎应定性为国家赔偿, 登记机关只赔偿直接损失,对受害人的补偿是非常有限的,满足不了当事人的实际损失,不能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4.登记信息查询不便利

只有将登记的信息公开,才能发挥登记公示的功能,降低交易成本,减少交易失误,提高交易效率。《物权法》第18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但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项不动产物权登记记录建立了全国性的数据信息交换查询系统,当事人或律师等代理人为了查阅某项不动产上的权属状况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此外,一些地方的登记机关对人们查询不动产登记记录作了许多限制性规定,登记资料并不向社会公开,查阅手续比较繁琐。这些情况的出现主要原因是不动产登记的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信息资料必须公开,因此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实际上并没有很好地起到公示作用。

三、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的思考

不动产作为社会财富的重要形态大多具有唯一性和不可再生性,是权利人最重要的财产,其取得、变动、行使等都会涉及交易的安全和秩序,与权利人、他人和社会的利益息息相关。不动产立法是各国民法的重点,而不动产登记制度作为维护财产秩序的重要方式又是不动产立法的核心。

1.统一登记机构

在我国,登记机构的统一是基础,也是目前实行统一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最主要困难。登记机构统一后,统一登记办法就相对容易了。《物权法》通过后,就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统一,大多数学者还是认为应由行政机关负责统一不动产登记,根据不动产的自然属性与基本法理、我国实际情况及国外成功经验,建立以土地为基础和核心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宏观理念上要淡化行政管理色彩,强化职业化,凸显公共服务功能;微观上要建立不动产登记官注册制度等。2013年11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中央层面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各地把不动产登记职责统一到一个部门。

2.整合不动产登记立法

2007年之前,我国涉及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有《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和《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位阶不算低, 但各自为政,有违不动产统一登记宗旨,难以适应不动产进入市场交易的需要。《物权法》颁布实施, 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奠定了基础。笔者提出整合立法的思想:删除相关法律与《物权法》相冲突或者非必要内容,对保留内容加以整合,补充新内容,由国务院制定颁布《不动产登记条例》,明确规定统一登记的不动产物权范围,建立规范的统一登记程序, 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制作统一的不动产权利证书,使用统一的电子登记表格。

3.引入公证风险共担

不动产登记主要目的之一是公示,以保障交易的安全,但是由于这种权利外表和权利标的物的分离,易导致形式上的权利和权利的真实情况不一致。为避免这种状况,学者建议将我国的公证部门与不动产登记的职责进行衔接,让公证审查成为不动产登记的法定前置程序,以减轻登记机关的负担和风险。通过公证机制的引入,由公证机关通过对合同、遗嘱等引起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民事法律关系和其他原因行为的确认,完成对不动产物权登记前的实质性审查。公证是德国、法国、瑞士等国进行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之前必须经过的一个前置性程序,我国台湾地区在相关法律中也新增加了不动产物权登记前的法定公证制度。建立不动产登记前的法定公证制度,一方面可使登记机构摆脱对不动产登记的审查风险,另一方面登记机构可以依据经过充分法律审查的公证书迅速快捷地完成登记工作,从而确保登记的准确与高效。

4.设立赔偿基金

对登记瑕疵情况下的责任划分与损害赔偿作出完整规定,是不动产登记瑕疵法律救济制度构建的主要环节。从国外经验来看,许多国家及地区立法均对责任划分问题作了相应规定,并设有专门的赔偿基金,以弥补公信力制度可能造成的对真正权利人利益的损害。各国及地区对于赔偿金的设立及来源筹集各有不同。我国台湾地区规定登记机关所收登记费,应提存10%作为基金储备,专备损害赔偿之用。德国是由政府出资设有专门的损害赔偿基金。澳大利亚昆士兰州是从每笔登记费中提取2%注入登记赔偿基金。日本对登记瑕疵的损害赔偿,则采取登记官个人赔偿机制。有学者建议,我国可以尝试由国家定期拨出一部分款项作为赔偿的专项基金,登记机关再从登记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予以补贴。若出现登记瑕疵,应先从专门的赔偿基金中拨付赔偿,再向过错人进行追偿。还有学者建议参照美国的做法,引入保险机制分散风险,即由登记机构提取专项赔偿基金的一部分向保险公司投保责任险, 在因错误登记引起赔偿时,可由受害人直接向保险公司申领赔偿金。

5.建立公开有偿的查询制度

3.关于学生统一着装校服的申请报告 篇三

为了进一步培养学生荣誉感,体现我校整体意识,加强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增强学生的集体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规范学生的日常行为,体现学生精神风貌,树立良好的学风、校风,使学生的身心健康得到社会的保护与监督,更重要的是为了遏制学生在穿着方面互相攀比的不良现象,减轻学生家长的负担,学校决定从本学期开始全校学生统一着装校服。

校服是一种民族精神和本国文化的体现,是一个学校整体精神面貌和集体荣誉感的外在体现之一,既是校园文化建设的组成部分,也是学生团体精神风貌的一种表现。

我校深知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前期做了一系列的准备工作。在对全校学生与家长进行问卷调查,得到广大家长与学生的认同与支持后,经过征求学生与家长代表的合理化建议、对厂家进行认真的选择与比较、对校服样式、面料和价格进行反复挑选认证,最终选定了样式和价格较合理的校服春秋及夏装。春秋装的价格为78元/套,夏装(T恤衫)40元/套,合计118元/套(面料为加厚CVC针织棉,其中含棉80%,含涤20%)

本次校服的订作工作,学校将本着自主自愿的原则,绝不要求学生家长强制购买,对家庭经济确实有困难的学生,学校将与厂家联系,免费提供。

校服发放后,学校将对校服实行严格规范管理,并把校服管理纳入班级考核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之中。

4.统一着装制度 篇四

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分公司:

为规范公司员工着装,更好地展现员工精神面貌,打造一支职业化员工队伍,树立良好的企业品牌形象。现对各分公司着装作出以下规定:

1、集团公司及各下属分公司员工于2013年1月4日起上班时间均需着统一的工作服,佩戴公司胸牌,未及时制作工作服的员工需着深色系职业装;

2、公司工作例会及员工大会或其他重要会议、庆典活动,所有员工必须穿着工作服、佩戴胸牌。

3、代表公司出席政府机关部门、出席公务活动或其他特殊场合,必须着正装。

4、具体要求为:男士要求着西装,着衬衣,系领带。女士着西装外衣,内里可着深色带领毛衣,束发。

特此通知!

00000控股有限公司

5.统一着装制度 篇五

同志们:

今天,市财政局、市监委、市纠风办共同召开全市整顿统一着装会议,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抓好我市的整顿统一着装工作,各县(区市)、各部门一定要认真贯彻会议精神,切实抓好任务落实。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提高认识,通过整顿统一着装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近年来,我市一些地方和部门擅自统一着装、扩大统一着装的问题越来越严重,这加大了财政开支,加重了人民负担,严重影响了执法的严肃性。国务院、省政府对此十分重视,市政府对整顿工作也旗帜鲜明,态度坚决。首先,整顿统一着装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制式着装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树立执法部门良好形象的迫切需要。其次,整顿统一着装是降低行政成本、防止腐败的重要举措。通过整顿统一着装,可以有效地减少着装的数量,大幅度降低财政开支,而且能够根除因统一着装而产生腐败问题的土壤。第三,整顿统一着装是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的有效手段。各县(区市)、各部门一定要站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整顿统一着装工作对于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树立执法部门的良好形象,维护制式着装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的重要意义,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整顿统一着装工作,切实解决我市统一着装中的突出问题,从根本上扭转统一着装混乱的局面。

二、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整顿统一着装工作取得实效

按照我市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落实意见,月底以前必须完成整顿工作,应该说时间紧、任务重、要求严。因此,各县(区市)、各部门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务实高效地把这项工作抓好。一是要精心组织,加强领导。我市的《落实意见》下发后,大多数县(区市)和市直有关部门成立了整顿统一着装的办事机构并积极展开工作,但也有一些地方和部门至今还未见行动,致使整顿工作不能整体有效推动。这次会议之后,没有动作的地方要立即安排部署,严格按照我市的有关规定迅速行动起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这项工作的有力推进。二是要突出重点,强化监督。这次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重点是未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违规着装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在内部违规扩大着装范围。同时,也要对社会有关单位所配发的行业标志服或工作服与国务院批准的统一制式服装颜色、式样相雷同的行业及人员的着装进行纠正。各县(区市)、各部门一定要态度坚决,切实加强对所属单位的监督检查。各整顿工作办事机构要在主要媒体公布监督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将整顿工作纳入群众和全社会的监督之中。要建立通报制度,对自查自纠不力的、整改不到位的要进行公开通报。三是要积极主动,务求实效。各县(区市)、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次整顿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从维护国家利益的大局出发,严格按照《落实意见》的部署和要求,积极行动,主动查纠,立即清理,不要互相观望,徘徊等待,非要等到最后期限不可。同时,要正确处理好统一着装与行政执法的关系,克服执法必须着装,脱装影响执法的错误思想,决不要因为整顿统一着装而影响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严肃纪律,纠正和查处整顿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各级监察和纠风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与财政部门一道落实好我市整顿统一着装各阶段的工作任务。一是要把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纳入到纠风专项治理的整体部署中去抓。整顿统一着装是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的实际措施,监察和纠风部门要把这项工作切实摆上工作日程,亲自安排,亲自部署,集中力量,重点突破,务求取得让群众看得见的实际效果。要把整顿统一着装工作与行风评议活动紧密结合起来,把这项工作作为行风评议考核的一项硬指标,做得不好的部门不能评为行风建设先进单位。二是要组织力量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部门和重点区域进行重点检查。要在各单位自查自纠、全面整顿的基础上,采取明查暗访、重点抽查、互检互查等方式对这些地方和部门的整顿情况进行检查,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要求扎实推进整顿统一着装工作。三是要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对在月底以前,通过自查自纠解决了“多”、“乱”和仿制等问题,并已按规定脱装和上缴的地方和部门,不再追究单位和有关领导责任。对自查自纠不彻底的地方和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以及在去年月日以后,仍我行我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批准违规着装的地方和部门,要严肃查处,对典型案件要予以通报,并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要按照党纪政纪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各级监察和纠风部门在整顿工作中,要利用监察和纠风工作的社会监督网络,监控各地各部门的统一着装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在整顿工作结束后出现的擅自统一着装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市直各部门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

在全市政府部门整顿统一着装会议上的讲话

同志们:

今天,市财政局、市监委、市纠风办共同召开全市整顿统一着装会议,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抓好我市的整顿统一着装工作,各县(区市)、各部门一定要认真贯彻会议精神,切实抓好任务落实。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提高认识,通过整顿统一着装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近年来,我市一些地方和部门擅自统一着装、扩大统一着装的问题越来越严重,这加大了财政开支,加重了人民负担,严重影响了执法的严肃性。国务院、省政府对此十分重视,市政府对整顿工作也旗帜鲜明,态度坚决。首先,整顿统一着装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制式着装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树立执法部门良好形象的迫切需要。其次,整顿统一着装是降低行政成本、防止腐败的重要举措。通过整顿统一着装,可以有效地减少着装的数量,大幅度降低财政开支,而且能够根除因统一着装而产生腐败问题的土壤。第三,整顿统一着装是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的有效手段。各县(区市)、各部门一定要站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整顿统一着装工作对于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树立执法部门的良好形象,维护制式着装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的重要意义,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整顿统一着装工作,切实解决我市统一着装中的突出问题,从根本上扭转统一着装混乱的局面。

二、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整顿统一着装工作取得实效

按照我市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落实意见,月底以前必须完成整顿工作,应该说时间紧、任务重、要求严。因此,各县(区市)、各部门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务实高效地把这项工作抓好。一是要精心组织,加强领导。我市的《落实意见》下发后,大多数县(区市)和市直有关部门成立了整顿统一着装的办事机构并积极展开工作,但也有一些地方和部门至今还未见行动,致使整顿工作不能整体有效推动。这次会议之后,没有动作的地方要立即安排部署,严格按照我市的有关规定迅速行动起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这项工作的有力推进。二是要突出重点,强化监督。这次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重点是未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违规着装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在内部违规扩大着装范围。同时,也要对社会有关单位所配发的行业标志服或工作服与国务院批准的统一制式服装颜色、式样相雷同的行业及人员的着装进行纠正。各县(区市)、各部门一定要态度坚决,切实加强对所属单位的监督检查。各整顿工作办事机构要在主要媒体公布监督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将整顿工作纳入群众和全社会的监督之中。要建立通报制度,对自查自纠不力的、整改不到位的要进行公开通报。三是要积极主动,务求实效。各县(区市)、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次整顿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从维护国家利益的大局出发,严格按照《落实意见》的部署和要求,积极行动,主动查纠,立即清理,不要互相观望,徘徊等待,非要等到最后期限不可。同时,要正确处理好统一着装与行政执法的关系,克服执法必须着装,脱装影响执法的错误思想,决不要因为整顿统一着装而影响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严肃纪律,纠正和查处整顿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各级监察和纠风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与财政部门一道落实好我市整顿统一着装各阶段的工作任务。一是要把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纳入到纠风专项治理的整体部署中去抓。整顿统一着装是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的实际措施,监察和纠风部门要把这项工作切实摆上工作日程,亲自安排,亲自部署,集中力量,重点突破,务求取得让群众看得见的实际效果。要把整顿统一着装工作与行风评议活动紧密结合起来,把这项工作作为行风评议考核的一项硬指标,做得不好的部门不能评为行风建设先进单位。二是要组织力量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部门和重点区域进行重点检查。要在各单位自查自纠、全面整顿的基础上,采取明查暗访、重点抽查、互检互查等方式对这些地方和部门的整顿情况进行检查,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要求扎实推进整顿统一着装工作。三是要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对在月底以前,通过自查自纠解决了“多”、“乱”和仿制等问题,并已按规定脱装和上缴的地方和部门,不再追究单位和有关领导责任。对自查自纠不彻底的地方和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以及在去年月日以后,仍我行我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批准违规着装的地方和部门,要严肃查处,对典型案件要予以通报,并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要按照党纪政纪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各级监察和纠风部门在整顿工作中,要利用监察和纠风工作的社会监督网络,监控各地各部门的统一着装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在整顿工作结束后出现的擅自统一着装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市直各部门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page_break]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把整顿统一着装工作作为加强本系统行业作风建设、树立本部门良好形象的重要工作,始终抓住不放,确保未经国务院批准绝不擅自着装,经国务院批准的绝不扩大范围着装,从而以良好的行业风气、规范的行政执法行为取信于民,为我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6.统一着装制度 篇六

《实施意见》中的主要政策包括:破除城乡户籍限制, 实施城乡职工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用人单位招用上海农村户籍人员的, 单位和个人均按照与城镇户籍人员一致的缴费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村户籍人员失业后, 可进行失业登记, 享受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

逐步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统筹发展, 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将村卫生室纳入上海医保联网结算系统。实行联网结算后, 村卫生室应基本保持原有的功能、规模、收费、服务不变。

根据《实施意见》, 上海还将进行农村生产经营方式改革, 完善就业、社保、人事相关政策。主要包括打通农民合作社等集体参加职保的渠道;实施离土农民促进就业专项扶持政策;强化对上海农民的职业培训和完善技能鉴定机制;进一步完善上海农业领域的职称政策等。

7.员工考勤和着装制度 篇七

二、每天标准工作时间为:

上午 08:00——12:00

间休 12:00——13:00

下午 13:00——17:00

三、公司根据各城市具体情况,允许每个督导员每月有两次因不可

抗力原因迟到。(情况包括:台风、暴雨等天气异样)

四、员工无故迟到一次扣除50元。凡员工请假者,不得迟于当日9

时20分,否则以旷工计。如考勤员监督执行不力、未能及时上报者,依照上述同等情况对考勤员处以2倍罚款。

五、凡员工请假者,均免发当日工薪。

六、员工早退处罚同上。

七、员工无故旷工一次者,一次性扣发基础工薪100元,旷工两次

者酌情予以降职或除名处理。

八、关于考勤签到:(上海采用打卡的方式考勤)

1.各城市的考勤表由考勤员统一保管,每天各城市人员到达

报到地点时应由本人亲自在考勤表上签到。(上海的考勤

卡由员工本人自行保管,每天应于上班到达公司时本人亲

自打卡)

2.任何员工不得替代他人签到/打录工卡。

3.凡因特殊理由不能到岗签到/打卡者,必须于7:55AM前向

考勤员电话通报情况、理由,并于到岗时在考勤表/工卡之

当日空格处由业务员和小区(KA)经理签字认可。

4.凡违反第八项(第1条)者,每次扣除当日工薪之30%;

每月累计两次者,降薪一级;每月累计超过三次者,予以

辞退。

5.凡违反第八项(第2条)者,每次扣除当日工薪之60%;

作息

每月累计2次者,降薪一级,3个月内不得调升。

6.凡违反第八项(第3条)者,扣罚当月工薪之10%,每月

累计3次者,降薪一级,3个月内不得调升。

7.凡因考勤员监督执行不力、未能及时处理者,依照上述同

等情况对考勤员处以2倍罚款。

第 二 节形象

第一部分着 装 要 求

第一条、为树立和保持三星公司和三星品牌的良好形象,进一步规范

化管理,各督导员应按本规定的要求着装。

第二条、员工在上班时间内,要注意仪容仪表,总体要求是:得体、大方、整洁。

第三条、男士穿下列服装不得进入办公室、专卖店或卖场:

a、彩色或花衬衫(过于夸张或怪异前卫的服装)

b、短裤、前卫的牛仔裤(有破洞或图案夸张)

c、凉鞋

d、着衬衣时,不得挽起袖子或不系袖扣;着西装时,不准穿皮鞋以外的其他鞋类(包括皮凉鞋)。

e、头发应干净整洁,不允许怪异发型

第四条、女士穿下列服装不得进入办公室、专卖店或卖场:

a、低胸衫、吊带衫、露背衫(过于夸张或怪异前卫的服装)b、超短裙/裤、前卫的牛仔裤(有破洞或图案夸张)

c、凉拖鞋

d、头发应干净整洁,不允许怪异发型

第五条、上班应注意将头发梳理整齐。男士发不过耳,不留胡须;女

士上班提倡化淡妆,金银等饰物的佩戴应简单得当,香水的使用以清淡为宜。不得涂抹夸张的指甲油。

凡违反上述规程者,按如下标准执行:

1、凡违反上述规程任何条款一次者,扣款50元。

2、凡违反上述规程累计达二次以上者,扣发当月20%的奖金。

3、凡违反上述规程累计达到五次者,视为拒不执行公司运作规

章,予以辞退。

4、以上规定由各办事处小区(KA)经理、办事处处长、CMO整体

运营体系(OTC)共同监督执行。

8.公司保安人员着装管理制度 篇八

2、安防部经理(保安队长)视情况安排每周至少一次宿舍管理检查。

3、检查时如发现有违反管理的现象及行为应立即进行处理,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

4、环境卫生标准:

(1)保安员宿舍应保持地面干净,无痰迹、果皮、纸屑、烟头等垃圾;

(2)宿舍内床铺干净无异味、鞋子床下摆放干净无异味,被子折叠放好,床面上无杂物和乱堆放的物品;

(3)帽子、皮带、口杯、水桶等物品均在指定位置摆放,衣服均在指定区内晾晒;

(4)墙面门窗和其他区域无乱写、乱画、乱刻、乱张贴、乱悬挂现象;

(5)宿舍内无易燃、易爆、剧毒及其它危险品。

5、宿舍管理制度

(1)爱护宿舍内公共设施、设备和公共财务,不随意损坏或占为己用,保持公物的完好;

(2)未经许可不带外人进宿舍,不留外人在宿舍住宿;

(3)不私自接电源、不存放危险品和色情物品,不在宿舍内聚众喝酒、赌博;

(4)保持室内安静,不在室内大声喧哗。打麻将,不影响其他人员休息;

(5)轮流值日的值日生应认真清扫责任区的环境卫生,认真履行卫生监督责任;

(6)节约用水用电随手关灯、关水;

(7)不随意动他人物品,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按规定停放在指定的位置;

(8)洁身自好,不传播庸俗、色情物品画册影碟等;

9.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制度初探 篇九

1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概念界定

不动产物权登记, 就是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 记载于国家专门设立的不动产登记簿的过程或者事实。我国《物权法》第十条第二款已经明确规定, 国家不动产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可见登记制度是物权法的制度基础, 在物权法中占据重要的地位, 它不仅是人们进行不动产物权确定和物权交易的重要原则, 也是保障物权交易安全性和公平性的重要工具, 为不动产的快速流转及交易安全提供法律保障。

关于“不动产”, 《物权法》只是提及概念, 却始终没有对其界定。笔者认为我们完全有必要通过立法的方式明确界定《物权法》所称的“不动产”, 可以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对于不动产的界定方式, 并借鉴国内学者对不动产的认识, 比如梁慧星教授在其《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和王利明教授在其《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将不动产界定为: 不动产, 指依自然性质或者法律的规定不可移动的物, 包括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能分离的其他物。

2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缺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通过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我国不动产登记的混乱和不统一状态。如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应当登记; 未经登记, 不发生物权效力,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规定: 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 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除此之外, 《物权法》还分别对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登记程序、登记效力、登记簿的查询、登记的法律责任等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仍然可以看出, 受现实的制约, 现行的《物权法》对不动产登记制度仅做了原则性的规定, 且规定得不明确, 法律效力规定不科学, 致使司法实践比较混乱, 可以说这些规定几年来一直悬在空中, 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

目前, 我国的不动产登记主要由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登记机关主要分布在不同的行政部门。据不完全统计, 不同财产的登记机关竟达到二十多个。在不动产登记制度实践层面, 由于有关不动产登记的规定主要散见于各项单行民事法律法规及一些司法解释中, 这种依据散乱, 内容多为有矛盾的不动产法律登记制度, 它满足不了不动产资源分别管理的需要, 也满足不了依据物权公示原则和物权交易的客观公正原则对物权保护的需要。不动产登记制度尚未在我国得到系统的建立, 因此, 实践中有一些涉及不动产登记的部门按照不同的管理体制, 对土地、房屋、林木等各项不动产, 分别制定了只具有部门规章意义的登记规则。这些规则零散且法律层级低、效力不足, 只能满足对土地、房屋进行行政管理的需要, 而不能适应不动产交易日益活跃的市场需要, 不能满足依公示原则和交易的客观公正原则对不动产交易进行保护的需要。在没有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法协调的基础上, 房产、地产的分别管理, 登记缺乏信息的流通, 造成了第三人参与交易成本的增加和风险的扩大。其不良效应一方面体现在增加了政府的管理成本, 同时由于不动产的交易需要在两个部门间交涉, 在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不动产交易的效率; 另一方面是由于在两个不同的部门进行登记, 很容易损害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扰乱正常的法律秩序。

3 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及意义

因此, 探讨如何建立符合我国国情和适应我国社会经济生活要求的不动产登记的具体制度显得现实而紧迫。我国政府在2013年11月20日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召开的第一次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 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将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 二是消除“信息孤岛”, 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三是推动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依法公开查询系统。可以说政府意识到房、地分别设置登记的缺陷, 尝试将两部门合二为一, 从而实现房、地合一登记。笔者认为这一改革是符合不动产登记的发展趋势的, 独立于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关对保护不动产的交易安全和社会财产的有序化具有重大意义, 设置独立而统一的不动产登记部门是我国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必然要求。

同时人们还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中读出了“反腐”、“拉低房价”等作用, “房叔”、“房姐”的出现证实了登记制度不统一、房产信息不公开的弊端, 不动产统一登记和公开查询系统建立后, 有助于搞清那些不正当交易的问题, 对于发现腐败会有重大作用。还有人认为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作用除了反腐, 查“房叔”、“房姐”之外, 也是为房产税打基础, 健全了全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之后, 也就扫清了房产税开征的最大障碍, 特别是对全国范围内多套住房拥有者的梯级征税变成可能。

笔者却认为国家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制度的根本目的不在于反腐, 而是保护群众的不动产权益, 保障交易安全, 搞清楚全国不动产基本情况, 利于宏观调控。其具体意义可分为以下几点: 首先, 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制度可以更好地落实物权法, 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 强化登记的公示和公信功能, 有效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 鼓励交易。其次, 它属于基础性制度建设, 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改善社会环境、完善市场体系、加快社会信用体制建设的又一重要步伐, 可以说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最后, 有利于反腐和预防腐败。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之后, 拥有大量房产的人可以被很快确定, 从而逼出空置房, 遏制非自住房需求, 改善供求关系, 对降低当前过高的房价、减轻群众住房负担意义重大。前途虽然光明, 但道路同样是曲折的, 该项制度的实施必然会遇到某些阻力, 这就需要各方的大力支持, 我们群众也应切实地进行监督以期提高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效果。

为达到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发挥其应有作用的目的, 笔者认为应把以下几点做到实处: 第一, 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机关要具有独立性, 不依附于任何行政部门, 也就是说, 登记机关与行使不动产行政管理权力的部门必须绝对分开。这样, 登记工作人员才不会受到人为因素的压力, 更好地体现登记的公示公信效力。第二, 强化登记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和道德素质, 不断提高登记质量和登记效率, 使他们能够爱岗敬业从而中立客观地履行不动产登记职责。只有这样, 才能使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制度成为真正民法物权意义上的基础制度, 在维护财产秩序和保护不动产交易安全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摘要:登记制度作为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 直接关系到不动产物权的取得与行使, 为不动产的快速流转及交易安全提供法律保障。但是目前不动产登记较为混乱, 主要体现在负责登记管理的部门不统一, 土地、房屋、矿产、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 都分别对不同的不动产物权拥有登记管理权, 使得登记过程复杂且成本较高。2013年11月20日, 十八届三中全会后的会议上李克强总理提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 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民众和媒体马上从中解读出“反腐”“控房价”等效果, 2014年6月将出台相关条例, 本文从登记现状、新制度意义和具体做法等角度初探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制度, 以期切实提高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效率和效果。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现状,统一登记,意义

参考文献

[1]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0:139.

[2]向明.不动产登记制度研究[M].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 2011:3.

[3]常昱, 常宪亚.不动产登记与物权法——以登记为中心[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9:159.

[4]蒋晓云.论不动产的物权行为无因性与善意取得制度的协调[J].中国市场, 2011 (44) .

[5]李芬, 刘章生, 张东祥.不动产自动化估价系统研究[J].中国市场, 2012 (6) .

[6]孟春, 李洺.世界主要国家不动产税改革经验、教训和借鉴[J].中国市场, 2010 (14) .

10.统一着装制度 篇十

一、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到河北省廊涿高速公路管理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提高受理、办理、送达效率,确定河北省廊涿高速公路管理处行政许可大厅为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机构,对行政许可的全过程进行跟踪。

行政许可大厅应当将所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格式文本在办公场所进行公示。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需要取得高速公路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三、申请行政许可事项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许可大厅应当向申请人免费提供格式文本,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有关填写事项。

四、行政许可大厅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河北省廊涿高速公路管理处职权范围的,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的理由,或者告知申请人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自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

(三)申请事项属于河北省廊涿高速公路管理处行政许可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

五、行政许可大厅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在3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申请材料登记、进行形式审查。

六、行政许可大厅进行形式审查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颁发受理通知书。能当场许可的,当场许可,颁发许可证件。路政大队对许可申请进行现场勘验,提出现场勘验报告。

七、如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行政许可大厅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八、审查许可事项涉及技术问题,有关技术问题需征求专家意见的,召开专家论证会,提出技术审查意见。

九、处路政科对申请事项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处领导审批。

十、处领导对申请事项提出决定意见,对不予许可的,行政许可大厅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理由,退回资料;准予许可的,签定相关协议,行政许可大厅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许可或不予许可的结果,要在办公场所进行公示,有条件的在网站公开,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和监督。

十一、路政大队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予以记录。

十三、除可以当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许可大厅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特殊情况领导批准延长1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出具《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回证》,申请人签收。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十四、处政工科、路政总队负责对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工作实行监督检查。

11.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 篇十一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

长期以来,由于受计划经济和资金分配体制的影响,我国商业银行对信贷资金的风险缺乏严密、科学的控制管理,没有建立和严格实施国际银行业普遍遵循的统一的授权授信制度,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对同一客户分头授信,对本外币分割授信,对贷款、贴现、承兑、担保、信用证等分散授信。结果造成信用证项下大量垫款和损失;银行不能了解和控制对单一法人客户的信用风险;风险过度集中;不良资产比例过高;使各商业银行蒙受重大损失;给银行自身及我国金融体系的安全带来严重威胁。在我国银行业推行统一授信刻不容缓。

为此,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各行应立即根据《指引》的要求,从本行实际情况出发,针对当前信贷管理体制中存在的缺陷,制定本行的统一授信制度及实施细则;同时要修改和制定有关业务规章,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并对组织结构作出相应调整。

各行在推行统一授信制度、深化信贷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应处理好加强内控与改善金融服务,注意安全与提高服务效率的关系,在加强对信用风险控制与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

各行应将根据《指引》制定的统一授信制度及实施办法,以及相关的业务规章制度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中国人民银行将组织力量对各行制定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情况进行检查。城市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问题,由人民银行各分行部署。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日 附件

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

(银发〔1999〕31号)

第一条 为在商业银行推行统一授信制度,在加强对信用风险控制与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在我国建立审慎高效的现代银行制度,根据《商业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统一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对单一法人客户或地区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包括贷款、贸易融资(如打包放款、进出口押汇等)、贴现、承兑、信用证、保函、担保等表内外信用发放形式的本外币统一综合授信。

第三条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商业银行在对单一法人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的能够和愿意承担的风险总量。银行对该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余额之和不得超过该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四条 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要做到四个方面的统一:

(一)授信主体的统一。商业银行应确定一个管理部门或委员会统一审核批准对客户的授信,不能由不同部门分别对同一或不同客户,不同部门分别对同一或不同信贷品种进行授信。

(二)授信形式的统一。商业银行对同一客户不同形式的信用发放都应置于该客户的最高授信限额以内,即要做到表内业务授信与表外业务授信统一,对表内的贷款业务、打包放款、进出口押汇、贴现等业务和表外的信用证、保函、承兑等信用发放业务进行一揽子授信。

(三)不同币种授信的统一,要做到本外币授信的统一,将对本币业务的授信和外币业务的授信置于同一授信额度之下。

(四)授信对象的统一。商业银行授信的对象是法人,不允许商业银行在一个营业机构或系统内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公司客户授信。

第五条 商业银行对每一个法人客户都应确定一个最高授信额度。商业银行在确定对法人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的同时,应根据风险程度获得相应的担保。

第六条 对由多个法人组成的集团公司客户、尤其是跨国集团公司客户,商业银行应确定一个对该集团客户的总体最高授信额度,银行全系统对该集团各个法人设定的最高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总体最高授信额度。

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及时掌握最高授信额度的执行情况,对最高授信额度的执行情况进行集中控制和监测,不允许有擅自超越授信额度办理业务的情况。

第八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市场和客户经营情况,适时审慎调整最高风险控制限额。但额度一旦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应相对稳定,银行不应随意向上调整额度。

第九条 商业银行应设计科学的风险分析评估模型或方法,以确定对某一客户的最高授信限额。风险分析、评估模型应定性与定量标准相结合。定性标准应至少包括以下四方面的内容:

(一)客户的风险状况。包括客户的财务状况、发展前景、信誉状况、授信项目的具体情况、提供的抵押担保情况。

(二)银行的风险状况。包括对银行的授权、目前的资产质量状况、资金来源或资本充足程度、银行当前的财务状况。对银行自身风险状况的分析在银团贷款或大型项目贷款时尤其重要。

(三)外部经济、金融环境。包括客户行业的发展现状和前景、市场所占份额、国家风险等。

(四)自然因素,包括地理位置、交通状况、资源条件等。

第十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统一授信管理制度的要求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和职能部门,有利于科学决策和风险控制。组织机构的设置应体现审贷分离原则,保证授信额度审批部门与执行部门相互独立,形成健全的内部制约机制。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统一授信审核、批准部门与执行部门要分清责任、协调运作。

最高授信额度确定后,各种具体授信形式的发放仍应由信贷管理部门逐笔审批,授信额度执行部门如国际业务部门,主要负责授信形式发放的业务操作和相应的风险防范及处置。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确定统一授信的审批程序,审批程序应规范、透明,包括信息收集、核实,授信审核、审批的全过程。商业银行应建立有效的信息管理系统,设置专门部门进行管理,保证内部管理信息的充分流动,保证管理层能够随时了解授信额度的执行情况、客户的风险状况,保证统一授信管理的有效性。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适当的信用授权制度。商业银行确定最高授信限额,应保证在规定的授权范围之内。商业银行应建立识别、监测、控制和管理信用风险的系统,以精确地确定授信的最高限额。

商业银行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应重视统一授信的管理方式,严格监督客户最高授信额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应对风险的发生负最终责任。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围绕统一授信制度,完善业务规章制度建设,制定统一授信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以及相关的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制定的统一授信管理办法和制度应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内部应加强对最高授信额度和授权制定和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超越授权和授信额度开展业务的行为,应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加强对商业银行统一授信管理方式的监督,重点审查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机制的建设和执行情况。对没有实行统一授信管理方式的商业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将根据情况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停办部分现有业务;

(二)不予批准新的授信业务;

(三)根据风险状况对资本充足率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2.统一着装制度 篇十二

关键词: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统一货币篮子,盯住汇率制

1997年金融危机以前, 东南亚国家, 多采用盯住美元的汇率制度。对稳定贸易关系起到过积极的作用, 但是也使这些国家的经济运行依附于美国, 最终导致了1997年金融危机的爆发。东盟国家是典型的小国开放经济, 对外贸易依存度高, 各国经济的运行呈现独特的区域产业循环和分工体系, 各国的联合干预体制不健全, 如采用单独浮动制, 不利东盟国家的发展, 可能引发竞争性贬值。

因此折中的建立盯住统一或相近货币篮子的汇率制度, 既有助于东盟各国摆脱对美元的依赖, 又有利于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本文从数据出发, 从贸易结构方面探讨了在中国——东盟范围内建立盯住相近直至统一货币篮子的可能性。

在众多的汇率统计口径中, 贸易加权的有效汇率是衡量汇率对贸易影响的重要指标。相似的贸易结构能够保证在遇到外部冲击时, 各国调节汇率的要求相近。

从产品结构上看, 中国, 新加坡, 马来西亚, 菲律宾, 泰国印度尼西亚的贸易结构比较相似, 主要集中在机械电器产品, 矿产等产品上。进口与出口的相似程度高, 主要是与东南亚国家从事劳动密集型的加工贸易有关。而老挝, 越南则是出口初级农产品, 进口工业产品。由此可见区域各国的贸易结构既有相似之处, 也存在不同, 但相似是主要的, 建立盯住统一篮子货币对中国, 新加坡等国的好处比较大, 而老挝, 越南则可能存在较大困难, 应当延后加入。

从区域结构看, 东南亚国家的贸易以美国, 日本, 韩国为主要对象, 区域间的往来贸易并不发达。一方面, 区域贸易不发达, 减少了建立盯住统一货币篮子的收益, 降低了各国参与货币合作的愿望。但另一方面也说明, 东南亚地区的区域贸易仍有很广阔的前景。加强区域贸易合作, 通过建立稳定的金融环境, 促进区域贸易的发展不但能够提高区域内资源的有效配置程度, 提高成员国的福利, 也能提高区域内各国在国际贸易谈判中的地位, 避免恶性货币贬值和价格竞争, 改善各国的贸易条件, 还能提高区域各国联合抵御外来冲击的能力。

综上, 要在中国——东盟建立盯住相似货币篮子的汇率制度不能一蹴而就。各国在经济形势, 贸易结构, 汇率波动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但是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不断深入发展, 各国经济合作程度的不断提高, 区域金融合作的要求将不断提高。构建一个稳定的金融环境有利于区域经济的平稳稳定的发展, 是符合各国发展要求的。事实上, 可以让发展比较相似的国家, 如马来西亚, 泰国, 菲律宾, 印度尼西亚这些国家先建立货币合作组织, 共同盯住相似篮子货币, 建立货币合作关系, 协调相互之间汇率的波动, 限制相互之间汇率波动的幅度, 并逐渐减小这一幅度, 最终达到统一。中国作为亚洲发展最快的发展中国家, 应当积极的加入到这一进程中来, 并且应当起到与政治, 经济地位相一致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李炜: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贸易效应浅析[J].洛阳师范学院学报, 2007 (04)

[2]吴超李素莲:最优货币区理论与东亚货币合作的现实分析[J].黑龙江金融, 2007 (04)

[3]洪林:东亚货币合作——基于最优货币区理论的分析[J].世界经济研究, 2007 (04)

13.员工着装管理制度 篇十三

一、干净整洁,是反映公司形象和管理规范化程度的重要条件之一,为加强公司员工着装管理,制定本管理办法。

1.目的

为规范公司员工的衣着礼仪,提高员工的精神面貌和公司形象。2.适用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不含部长级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及总经理特批人员)。3.工作服的制作与发放

3.1 工作服由综合管理部按员工实有人数增加15%~25%(备增加新员工用)订制或购买。

3.2 工作服式样、用料按工作岗位的不同,发放相应的服装: A类:冬装+春秋装+夏装,含技术质量人员、各类管理人员、各类内勤人员、一线操作工、维修工、库管工。

B类(餐厅工作人员):工作帽+春秋装+夏装+套袖+手套,直接购买。C类(保卫人员):另行规定。3.工作服使用年限及费用

3.1 工作服使用年限: B类为一年;A类、C类为二年。3.2 定制(购买)的工作服由公司核销工作服总额的费用,试用期员工,免费发放旧工作服,待试用期结束后,持旧工作服(洗净)到综合管理部免费换取新工作服,员工离职后将工作服(洗净)退还于综合管理部,未按照公司要求退还工作服,视其具体情况扣除相应的费用。

3.3 员工工作服遗失或损坏,另行领用的工作服费用全额自理。4.工作服的发放和换季 4.1 工作服的发放、更换及相关处置的管理工作由综合管理部负责,采购部负责其具体的订制、采购工作。

4.2 工作服由综合管理部进行统一发放。

4.3 工作服发放的范围:在公司已办理入职手续的所有员工。4.4 工作服的换季时间以综合管理部的具体通知时间为准。5.员工着装规定

5.1 统一着装反映公司形象及员工精神面貌,必须保持干净整洁。5.2 员工上岗必须穿着工作服,1次(当天内超过1次的按1次计)未穿工作服者每次处以10元罚款。

5.3 员工上岗一律不得穿拖鞋(含女式凉拖)、超短裙、短裤;违者每次处以10元罚款。

5.4 员工应经常换洗工作服(原则上至少1次/周),保持干凈整洁,不得擅自改变服装样式和穿着方法,员工工作服脏乱者每次处以10元罚款。

如确因工作原因造成工作服沾染油污等脏污,无法经过洗涤保持整洁的,可由该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书面申请,经副总经理批准,综合管理部给予免费发放新工作服。

5.5 员工穿着工作服时必须保证上衣至多最上面2个衣扣可以不扣上,不得敞开衣襟,不得挽起裤管,违者作处以10元/次罚款。

5.6 员工工作时间内要注意仪容仪表,男员工发型要保持整洁、不乱,头发前不过眉、侧不盖耳、后不过衣领,不得留长胡须;女员工不得浓妆艳抹,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金银或其它饰物的佩戴要得当,头发要扎束,严禁长发、散发披肩;所有员工不得染有背于公司形象的怪色发,违者作警告处理,警告不改者每次处以10元罚款。5.7 综合管理部将不定期进行检查,违反本管理办法者,综合管理部检查人员有权警告或直接按本管理办法进行处罚。如不服从管理的(如辱骂等行为),检查人员对当事人处以5倍~10倍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上报公司批准与当事人予以解除劳动关系。

5.8 每周日后勤人员可以适当着休闲装(特殊情况除外)。5.9 工作时间公司指派接待来访客户或外出洽谈业务的员工,可适当着正装或休闲装,仪态要大方。

6.各部门负责人应起表率作用,认真执行并督促下属员工遵守本管理办法。

14.统一着装制度 篇十四

辛亥革命后, 名为统一的北洋政府已经难以控制陷入分裂的政治格局。清末新旧式银行并存且互相借力的发展局面, 在动荡的市场环境中也开始有了新的变化。由大清银行演变而来的中国银行及交通银行在该时期仍是国家银行群的中坚。

一、辛亥革命后的财政金融与国家银行制度

辛亥革命并没有带来安定的政治环境, 但清末以来形成的金融格局却被持续动荡的社会形势所打破。除外国银行势力随着时间与各国在华政治力量的起伏有所消长之外, 国内三大金融势力 (票号、钱庄、新式银行) 的市场比例与影响也发生了明显的变化。

辛亥革命后, 伴随着西方国家在华势力范围的形成, 外国银行也开始了经济控制范围的争夺。据不完全统计, 截至1926年底, 共有50余家外国银行在华活动, 其中英国银行4家、美国银行5家、法国银行3家、日本银行30多家, 其他各国银行7家等。而曾经引领中国金融时尚的山西票号在遭遇战争破坏、经营组织与经营理念落后等因素的影响下, 由1911年的26家减至1921年的4家, 已经逐渐退出近代中国的金融舞台。而钱庄业 (特别是上海一带) 由于新业务的拓展及所处地理优势, 在经过了战时短暂的停顿之后, 开始取代票号进入其发展的“黄金时期”, 占据了国内金融机构业务的最大份额, 并握有票据交换与清算的主动权。1912年到1926年, 上海南北市共计新设钱庄105家, 资本总额由106万余两增至1341万两。而新式银行在多种因素的催生下出现了不正常的快速发展, 1912年到1927年间新出现了186家。中国银行 (前大清银行) 、交通银行在这一阶段仍然是中央银行制度的主体和政府财政的支柱。仅以数量而言, 北洋政府时期全国金融市场得到了极大的膨胀, 进入了一个短暂的繁荣时期, 再加上同期值得一提的国币改革, 可以看出近代中国银行制度尽管问题尚多却在不断进步。其主要原因除了近代社会在不断的变革中逐渐觉醒、观念渐开之外, 实业的发展与财政背景成为两大刺激因素。

然而北洋政府的财政背景却为该时期银行业的发展增添了几丝阴影。对因财政亏空而大量发行的政府公债的投机成为很大一部分银行的主业, 因而钱庄与银行在大量开设的同时, 倒闭数目也大的惊人, 极端恶化的政府财政造就的内外债经营是金融市场异常发达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据统计, 北洋政府16年共发行公债27种, 发行额为6亿2千万元;同期中央及地方军阀共借外债12亿7千多万元, 实收9亿2千多万元, 而内债的1/2与外债的1/3用作了国内的军政费用。包括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在内的银行界大都经营于此, 此外另有对政府财政的大额垫款, 因而该时期银行业的快速发展与实际业绩也就变得不那么正常了。

二、国家银行银币统一发行制度的发展

北洋政府成立后对于统一币制和统一发行的认识与前清显然是一致的, 因而承继了清末的币制改革, 并有相应的法规出台。尽管进步是明显的, 但由于中央政治权势的虚弱、财政收支的艰难与国内地方军阀间不断的战事, 致使货币市场的改革并未完全推行。另外, 中外大小银行纸币发行紊乱, 无准备发行现象也过于严重。尽管中国银行、交通银行被重新定义为承担更多中央银行职能的特权国家银行, 但商办色彩已经加重并意欲逃离政府控制的两大银行并未能在制度的规制下起到预期的作用。

民国初年, 世面流通的多为旧发银币且种类不一, 对国家银行集中发行极为不利。当时国内财政界有多种改革币本位制的意见, 熊希龄在1914年1月17日的国务院财政讨论会上说:“中国以银为本位虽与世界大势不合, 然恶本位尤胜于无本位……政府意欲以最短之时间谋币制之统一……今日市面通行之旧币大约有二万万余元, 宜设法利用, 以为暂时之媒介。”1914年2月8日《国币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得以公布, 对国币单位与重量、种类、成色及流通办法作出了明确规定, 并宣称“国币之铸发权专属于政府”, 试图对货币发行市场也进行统一, 堵塞地方及私人的铸币权。辅行的《国币条例施行细则》更是详细规定“凡公款出入必须用国币”, 旧有各官局所铸发之一元银币政府以国币兑换改铸, 而以往通行之旧银角旧铜圆旧制钱政府以国币收回改铸, 凡在中国境内以国币授受者无论何种款项概不得拒绝。承担了整顿货币市场、准备集中发行的中国银行与交通银行, 在推行国币兑换旧币的过程中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如1915年7月, 中国银行与交通银行曾致函上海钱业公所收兑龙洋, 取消龙洋行市以推行新币;1919年6月11日上海钱业公会决议取消鹰洋行市, 只开国币。至此, 外币在国内市场的地位急剧没落, 银元行市得以统一, 国币成为流通主币, 因而在当时甚至被称为“中国铸币历史上唯一成功的银币”。

1928年时有数据统计, 全国流通各种银币共7.8456亿元, 新国币达5.9234亿元, 占80%以上。《国币条例》的实施对于中国银行与交通银行顺利行使央行职能, 集中纸币的统一发行, 掌握货币市场并稳定金融提供了一种可能, 因而有着重大意义。

三、国家银行纸币统一发行制度的发展

在政府的努力之下, 银币得以基本统一, 但纸币 (兑换券) 发行市场却是另外一种情况:政府特许银行、商办银行、各省银行号大都可以发行兑换券。以1917年为例, 国内银行发行纸币为2.17亿元, 其中政府特许银行发行额占42.24%, 商办银行占1.11%, 各省银行号占56.65%。除了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殖边银行等国家特许银行外, 商业银行诸如中国实业、中国通商、中国农工、中国恳业、浙江兴业、四明商业、北四行联合准备库 (盐业、金城、中南、大陆) 等都有纸币发行权;而历年在华发行纸币的外国银行也有21家之多 (如麦加利、汇丰、德华、横滨正金、华俄道胜、东方汇理、花旗、荷兰银行等) 。国内因地方割据导致国库难以统一的局面, 直接导致了地方官设银行号在军阀强制下滥发纸币以冲抵财政亏空, 湖北的官票、山西的晋钞、东北的奉票等为其典型。

整个北洋政府时期, 纸币的发行始终没能统一。中国银行和“与中国银行同具中央银行性质”的交通银行在其则例中先后被赋予了特许发行兑换券的权力, 并负责收兑旧发兑换券之责。以中行特别兑换券直接收兑计, 1914年7月1日到30日就曾收回滥币共计31645504元。为尽快遏制纸币市场的混乱, 集中由国家特许银行统一发行, 北洋政府颁布了《取缔纸币条例》 (1915年10月22日) , 规定:“凡官商银钱行号发行纸币除中国银行外均依照本条例办理”;在该法颁行之后新设之所有银钱行号或已设立但未发行纸币者不得发行;之前“业已设立之银钱行号有特别条例之规定准其发行纸币者于营业年限内仍准发行, 限满应即全数收回”, 无授权发行者自本条例规定之日起“以最近三个月平均数目为限不得增发并由财政部酌定期限”陆续收回;所有有发行权的银钱行号应“每月制成发行数目报告表, 现款及保证准备报告表, 详报”财政部备案;财政部可随时派员检查其各种帐册单据。

中国银行在革命后即被指定为主要行使央行职能的国家特许银行, 中国银行兑换券早在1913年1月5日公布的《中国银行兑换券暂行章程》中就被规定可用于:“ (甲) 完纳各省地丁钱粮厘金关税, (乙) 购买中国铁路轮船邮政等票证及交纳电报费, (丙) 发放官俸军饷, (丁) 一切官款出纳及商民交易。”已俨然具有了独家发行的央行气势。随之三个月后公布的用以指导中国银行业务运作的《中国银行则例》 (民二则例) 第12、14条也出现了发行兑换券、“代国家发行国币之责”的授权;1917年11月21日修正后的《中国银行则例》 (民六则例) 加以重复。

而交通银行和另一特权银行 (殖边银行) 发行的制度性规定在《交通银行则例》 (1914年3月18日) 第13条和《殖边银行条例草案》 (1914年3月8日) 第10条中也可以看到。

至此, 币制改革在制度上的设置已经基本完备, 但在缺乏统一的政治中心和强势中央政府的条件下, 也缺少了对制度的有力推行者和执行者, 彻底改革币制并完全由国家银行统一发行的期望也只能留到下一个时期。

摘要:1905年的户部银行 (大清银行) 与1908年交通银行的出现以及零星金融法规的颁行, 从形式意义上标志着我国近代意义的新式银行和中央银行制度在政府被动的主导下开始起步。辛亥革命后, 由大清银行演变而来的中国银行及交通银行仍然是国家银行群的中坚, 并且在市场化、商业化的转变中逐渐拥有可以号令全国金融市场的影响力, 从货币统一发行制度在该阶段的发展中就可以得到清晰的验证。

关键词:北洋政府,国家银行,统一发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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