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人助理

2024-09-18

司法鉴定人助理(精选12篇)

1.司法鉴定人助理 篇一

在思想政治上,我始终坚持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论,坚持真理,不断加强政治和业务知识学习,适应能力强。对党的事业充满信心,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工作中能够摆正位置,严格要求,为人正派,尊重领导,团结同事。疫情期间,时刻服从组织安排,严格遵循单位对于疫情防控的相关规定。

在检案工作中,本人主要作为**资料方面的鉴定助理,接触了与专业相关的各类案件,现已可以可熟练使用各种鉴定所需的仪器、设备、软件等,完成基本案件。通过两年多辅助检案的过程,不仅学习到鉴定实践专业知识,还提高了增强为人处事能力。但是在一些检案的细节问题上仍有进步的空间,今后的工作中更要严于律己,特别注重鉴定程序的正当性。从事检案工作的同时,本人积极参与相关专业科研项目,受益匪浅,为今后独立从事鉴定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在今后的工作学习中,将努力参与***以及本单位组织的各项专业相关的培训活动,不断增强专业知识的储备,提高个人业务能力和水平。当然,本人在工作与学习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和不足,在今后的工作中会努力改进。

2.司法鉴定人助理 篇二

27岁的龙登亮是海南大学海洋学院水产养殖学专业2007届毕业生, 现为文昌市重兴镇司法所司法助理员。2012年9月2日, 陈臣村冯所某和冯推某两家因园地边界发生纠纷, 村干部多次调解未成功, 两家矛盾日趋尖锐。9月5日下午, 龙登亮与村委会干部一同进村调处。在调解现场, 冯所某突然掏出一个饮料瓶, 将装在饮料瓶里面的汽油泼向冯推某。龙登亮迎面阻挡, 大部分汽油泼在了他的身上。此时, 已失去理智的冯所某点燃汽油, 龙登亮即刻成为“火人”, 身体烧伤面积达20%, 为Ⅱ度烧伤。省司法厅研究决定, 给龙登亮记个人一等功, 并在全省司法系统开展向龙登亮学习的活动。文昌市也下发通知, 号召全市党员干部群众向龙登亮学习。

采访龙登亮, 他谈得最多的是对老百姓要有感情, 调解要讲方法。他说, 到田间地头调解纠纷, 你讲不出个道理, 谁信!矛盾双方剑拔弩张时, 你不敢站出来, 谁服!

伤愈出院, 记者问及调解纠纷被烧伤是否后悔, 阿亮回答:“调解纠纷是我的工作, 阻止他人行凶更是我的职责, 任何一个司法助理员遇到这种情况, 都会这样做吧。”

○一份情怀, 扎根基层全心为民

2009年2月, 家在陵水的龙登亮大学毕业1年后考取了公务员, 被分配到文昌市重兴镇政府工作。

在重兴镇司法所, 所长黄学宏递给记者7大本记得满满的工作日志。这些日志, 是龙登亮记录调解工作中的家长里短, 更记录下了龙登亮扎根基层的为民情怀。

“民事纠纷无小事”, 扎根基层, 阿亮对这句话深有感触, “矛盾往往藏在鸡毛蒜皮的琐事中, 就像一个‘火药桶’, 处理不好随时可能‘爆炸’。在矛盾萌芽状态早发现、早调解, 就能为政府分忧, 为老百姓解难。”

6年前, 甘村的周某明与符某民, 联合在该村承包经营有线电视, 让300多户村民收看到了稳定的电视信号, 看上了丰富多彩的电视节目。今年7月份, 周某明、符某民两人在有线电视的经营、收益等方面产生纠纷, 双方争论不休, 互不相让, 极有可能影响村民正常收看电视。龙登亮找到双方当事人, 耐心倾听, 反复讲道理, 他说, 决不能因为此事影响300多村民正常收看电视。经过努力, 最后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两年间, 龙登亮骑着摩托车, 跑遍了重兴镇的角角落落。哪里有纠纷, 哪里需要法律咨询, 阿亮的身影就会出现在哪里, 经他调解的各类农村纠纷达131多件, 成功化解126件。

○调解艺术, 在实践中感悟提高

龙登亮每天面对的, 是一张张怒气冲冲的脸。化怒气为和气、理顺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 这是龙登亮的本事。

今年2月份的一天下午, 重兴镇司法所来了两位面带愁容的年轻人, 其中一位拾某向龙登亮倾诉:今年1月份, 拾某和10多名同乡, 从四川老家来到海南, 在重兴镇仙昌墟孙某玲承包的高压线塔建项目工地打工。其间, 孙某玲与工友们因工程质量问题产生分歧, 后孙某玲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但双方因是否支付双程路费问题发生争执, 孙某玲一气之下搁置此事, 到别处经营生意去了。

由于长期没有领到工资, 拾某和同乡连吃饭都成了问题, 他们四处求助无门, 最后来到了镇司法所。

了解详情后, 龙登亮通过电话与孙某玲取得联系, 向他讲解相关法律知识, 希望他不要逃避, 积极解决这一问题。经反复协商后, 龙登亮提出, 工地要先借出800元钱, 给工友们解决当下吃饭、看病问题。后来按照龙登亮的调解意见, 施工方付清了所欠工资, 并多给工友们每个人200块钱做为路费, 双方完满解决了纠纷。

今年2月份的一天, 礼村70多岁的黄婆婆向镇司法所反映, 她的两个儿子因为家庭财产分配产生纠纷, 现在两个儿子都不肯赡养老人。黄婆婆跟二儿子住在礼村, 大儿子则住在另外一个村子。最近, 因土地征用, 黄婆婆得到了一笔赔偿款, 两个儿子却因为这笔钱的分配产生矛盾, 大吵大闹, 而对母亲不理不睬。

龙登亮详细了解纠纷产生的原因后, 把两兄弟喊到一起, 当着老母亲的面协商调解方案。经过努力, 两人终于达成赡养义务的协议。

“解决矛盾纠纷, 要把‘两边’的工作都做通, 这样才能真正使纠纷标本兼治, 案结事了, 不出现反弹现象。”龙登亮说, 做司法调解员, 关键是要公平公正, “把一碗水端平了”。

○一种责任, 默默奉献勇于担当

“踏实、肯干, 工作起来风风火火, 只要单位上有事, 他就想一下子把工作都干完。”这是龙登亮女朋友林珊对他的印象。

林珊在铺前镇工作, 两人虽然同在文昌, 但一北一南, 一个礼拜也难得见上一面。

提起恋爱中的事, 林珊也有遗憾:“周末想一起看场电影, 他很少有空陪我。有时放假回海口我爸妈家, 一接到电话, 稍有情况不明的地方, 无论是什么时间, 他都会立刻抖擞精神回去。他说, 只有问题解决了, 他心里才能踏实。”

两年多司法行政工作, 使龙登亮与当地群众结下不解的情缘。作为一名司法助理员, 同时又是镇干部, 龙登亮除了抓好司法所工作外, 还要负责群先村的驻点工作。

两年多来, 他几乎放弃了中午休息时间, 吃完午饭就“下村”成了他的习惯。两年多走村串户, 使当地群众对这位帅气、开朗、平易近人的年轻干部多了一份亲切感、信任感。

为保护当事人, 阿亮烧伤住进了医院, 林珊在医院悉心照顾。她告诉记者, 中秋节前, 一位大姐带着水果来医院探望阿亮。大姐说, 她的婆婆住在重兴镇, 一次镇上搞拆迁, 阿亮跑前跑后, 为她的婆婆讲明拆迁政策, 争取相关赔偿, 阿婆对此非常满意。从报纸上得知阿亮被火烧伤的事迹后, 这位阿婆几次打电话给她, 让她务必要到医院看望阿亮。

3.司法鉴定与司法公正之我见 篇三

关键词:司法鉴定;司法公正;证据法;证明责任

有关证据的定义,在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中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在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中虽然未直接对证据加以定义,但在第六十三条中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证据,就是能够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前已言之,这些信息的载体,被称为证据方法。①虽然三大诉讼法对于证据方法进行了不同的分类,但是都不影响鉴定意见作为人的证据方法的一种,拥有关键的帮助法官查明事实,解决案件中涉及到的某些专门性问题的作用。因此,参与到诉讼过程中的各方才如此重视鉴定意见,同时也对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报以等量的重视。在笔者看来,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构建、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司法鉴定制度的运转是否合法、是否科学、合理,就成为那些与司法鉴定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人所关注的焦点,这也正是将司法鉴定与司法公正联系起来最为根本的原因之一。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对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可靠性和社会公信力有着重大影响,健全完善司法鉴定制度的目的、价值在于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司法权威。②

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最终将通过鉴定意见集中体现出来,而意图通过改革和完善制度所得出的鉴定意见作为证据方法的一种,必须首先遵循证据法则。若要为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找到一个正确的方向,就必须从证据法则中加以探究。然而我国并没有一部成文的证据法,但是这并不妨碍对于证据法的研究以及对关于研究证据法之理论的借鉴。

就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来讲,笔者认为可以借鉴证据法学界对于证明责任的研究成果。

在我国,目前理论界对于证明责任的含义主要有以下三种解释。1、行为责任说。该学说认为证明责任就是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责任③;2、结果责任说,又被成为败诉风险说。“这种由法律预先规定,在事实的真假虚实难于确定的情况下,由一方当事人承担风险及不利后果的法律假定,叫做证明责任。”④3、双重含义说。双重含义说认为应当从行为和结果两个方面来解释证明责任。即“证明责任具有双重含义: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前者指当事人对所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证明的责任;后者指在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所承担的不利后果。这种不利的诉讼结果既表现为实体法上的权利主张得不到人民法院的确认和保护,又通常表现为因败诉而负担诉讼费用。”⑤

笔者认为双重含义说相较其他两种学说更为全面,并曾打过一个颇为形象的比喻:在某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法官就仿佛手执一条橡皮筋的一段,而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则拿着橡皮筋的另一端,当该当事人完成提供证据证明的责任,即完成了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负担之后,便可将手中所执的橡皮筋的一段交给对方当事人,橡皮筋的一段的持有者不断交替的这一过程就是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发生了转承;直到一方当事人不能使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并使之发生传承的时候,法官便会松开其手执的橡皮筋那端,由那个仍然握着一端橡皮筋的当事人承担一阵疼痛,这阵疼痛就是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负担。这样,围绕这件事实的证明就告一段落。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关于刑事案件中举证责任的规定,以及《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关于民事案件中举证责任的规定,笔者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根据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无论是民事诉讼当事人,或者是刑事诉讼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主张,都对该主张负有双重含义的证明责任”。

但是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只有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权利。也就是说,作为刑事自诉案件当中原告的被害人,与作为刑事公诉案件当中被告人的犯罪嫌疑人一样,没有申请初次鉴定的权利。这就意味着,当对自己的主张负有证明责任的刑事自诉案件被害人、刑事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想要运用作为证据方法之一的鉴定意见以完成自己的证明责任之时,却无法自行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继而无法得到鉴定意见以完成证明责任。

既然法律规定一方应当对自己的主张负有证明责任,却不给某些主体一个负担该项责任的路径,于是在司法实践当中便产生一些有违立法目的、妨碍司法公正、降低司法效率、损害司法权威,在社会和法学界都影响重大的案件。

笔者认为,无论是这些问题产生,还是这些问题久拖不决的现状,都包含着下列原因:

首先,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立法具有滞后性这一缺陷,而这一缺陷在证据法上,特别是在司法鉴定制度上表露出来。具体表现为,我国证据法学界对于证据法的研究已经较为成熟,已经有为数不少的学者为我国的证据法立法的建议稿和修改稿的创作和完成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由于种种原因,但是我国始终未能颁布成文的证据法典;而有关证据的法律则散落在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等)、司法解释中,这就在司法实践当中解决初次鉴定启动权的分配这一问题时增加了困难。

其次,对于我国诉讼模式进行改良的过程之中,存在有关于当事人主义模式和职权主义模式之间的诉讼理念冲突。具体说来,就是引进控辩平等的现代刑事诉讼的进本理念的同时又保留了一定程度上的职权主义,而上文所述的司法鉴定的初次鉴定启动权则作为这种冲突的诉讼理念在司法鉴定制度当中爆发的一点,引起诸多惹人深思的个案的发生。

对于改革和完善司法鉴定制度,完善司法鉴定启动程序,从而促进司法公正,不少学者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又适逢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的司法保障制度”,这在不少学者看来昭示着是又一个“法律的春天”的到来。可是笔者却在提醒自己:假如将一国之法律比作一亩田地,即使“法律的春天”已经到来,也并不意味着必将会有丰硕的成果;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一员,应当把握“法律的春天”这一天时,在自己的专业领域这一良田之上,深思熟虑、刻苦努力、辛勤耕耘,方能为建设法治中国,实现依法治国做出一份应尽的义务。(作者单位:广东财经大学)

注解:

① 罗筱琦、陈界融:《证据方法及证据能力研究(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7月第1版。

② 霍宪丹:《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司法鉴定制度的思考》

③ 李浩:《民事证明责任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第一版。

④ 熊先觉等:《中国行政诉讼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20-121页。

4.司法助理员初任总结 篇四

自2011年9月至今,我进入司法行政队伍已一年有余。期间曾在局机关短停一月,后派出至八甲口司法所。经过这一年时间的锻炼,我各方面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一个毛头小伙初步成长为一名乡镇司法行政工作者,现将我一年来的工作、学习情况汇报如下,请各位领导、同仁指正。

一、加强学习熟悉环境

学习是适应新环境的有效手段。初始接触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最紧要的是全面了解司法行政工作基本情况。在局一月,通过仔细查阅相关文件、深入学习相关文字资料、实地参观学习、亲身参与调解、积极参加县局组织的政治理论学习等方式是我对司法行政工作有了一个初步的了解,清楚了司法行政机关的定位,明确了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

在司法所期间,我不断加强对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社区矫正、法律服务等司法所日常业务和相关法律条文等方面的学习。并亲身参与矛盾纠纷调解,积极进行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等业务工作。通过系统的业务学习与实际的业务工作使自己对司法所工作有了较为清晰的认识,为进一步做好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

司法所作为县司法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服务于乡镇党

委、政府,是乡镇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司法所一员,同其他派出站所一样,除业务工作外,仍须做好乡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具体到包括包村工作、服务于党委政府中心任务的其他工作。通过进行这些工作我熟悉了乡镇工作环境、了解了村情镇情,为更好的融入环境、开展工作奠定了基础。

二、积极工作融入环境

(一)认真做好司法行政工作

1、全面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人民调解工作是化解基层纠纷和矛盾的“第一道防线”,在基层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这一年里我共参与了十余起的矛盾纠纷的调处,其中口头调解6起,达成书面协议3起。

2、扎实推进普法教育工作

2011年是“六五”普法的开局之年,打好开局之年的基础对未来几年的普法工作至关重要。这一年,我共参与了普法宣传3次,布置大型法律标语两条,发放普法宣传材料300余份。

3、努力抓好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

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是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当中的两项重点。在2012年7月里,我开始全面接受这两项工作,我根据上级文件的精神和指示,积极做好这两项工作,做到了“一人一档”、档案齐全,确保社区矫正对象不重不脱不漏,所有监管对象没有没有重新犯罪。

4、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工作

法律服务是司法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能。律师服务、公证服务、法律援助是其中的主要内容。这一年,我积极完成法律服务咨询工作,使群众能切实享受到优质高效的法律服

务,真正使司法所成为法律服务的宣传站与工作站。

(二)积极做好其他乡镇工作

在做好业务工作的同时,我在包村、信访、综治、铁路护路工作等方面也做了大量的工作。

1、包村工作

八甲口下辖7村,村少但村情复杂。我所包村先后有孔西村、下孔村。在包村工作中我严格按照镇党委、政府和包村领导的要求积积极进行相关工作,起到了上传下达、督查落实的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在去年的村民换届中我全程参与了我所包村的两委换届工作,顺利完成了工作任务。

通过这一年的包村工作,不仅使我更深入的了解了镇情,更增长了自己的才干。

2、参与信访案件化解

今年是十八大召开之年,也是信访工作压力骤增的一年。在重点疑难信访案件的化解中,我积极建言献策、发挥自己的知识优势,为案件的化解贡献了自己的力量。

3、参与综治工作

乡镇综治工作千头万绪、难度不小。在本乡镇我从司法所的职能出发,积极协助开展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今年我县综治工作重点是社区(村)网格化管理,我承担了本乡镇这一工作的具体实施。

4、铁路护路工作

阳城火车站位于八甲口,八甲口铁路护路工作历来是我县铁路护路工作的重点。我所在办公室是本乡镇履行此项职责的主体,这一年我同其他同事一道开展了日常巡线、工作督查、迎接市县督查检查等多项工作,促进了本镇铁路护路工作的顺利开展。

5、参与乡镇多项重大活动

这一年,在乡镇组织的大型文艺活动、重大庆典活动、上级领导视察观摩活动中,我多次参与前期筹备与安全保卫工作。

6、知识竞赛

这一年。我参与了三次县级知识竞赛,两次获得二等奖,一次获得优胜奖。通过参赛,赢得了荣誉、增长了知识。

这一年,我在学习和工作中逐步成长、成熟,取得了一些的成绩,但我清楚自身还有很多不足,比如政治理论水平有待提高,工作能力不足,工作方法有待改进,从事业务工作时间短,实践经验还不多等。我将正视自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在今后加以改正。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要继续努力,加强学习,克服缺点,弥补不足,力争成为一名合格的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者,在自己的岗位上实现自己的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

5.2021司法助理员考核总结 篇五

回顾将近一年的工作,在县司法局、蒲窝乡党委的正确领导下,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及市、县司法局会议精神。按照“执法为民”的总体要求,以“为民、务实、清廉”活动为契机,努力加强政治理论和司法业务学习,认真履行基层司法助理员的工作职责。自觉服从组织的各项安排,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圆满完成县局以及乡党委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将一年来的学习、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动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水平

深入基层开展司法行政工作,必须不断的加强学习,学习党在农村的各项政策,学习有关司法行政的各种业务知识。只有通过不断学习提高自身素质,才能不断适应新形势,新任务下的新要求。一是主动加强党政理论学习,努力提高个人政治素质。一年来,我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特别是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习总书记系列讲话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刻领会了文化建设的重要地位,打牢了思想政治基础,清晰了工作思路,鼓足了干事的劲头。通过学习我深深体会到:只有不断学习,个人素质和理论水平才能不断提高。二是不断深化业务学习,工作水平不断提高。为打开工作局面,我注重平时苦练内功,从业务知识上全面塑造自己。积极参加县局组织的各项司法业务的培训和学习,通过系统的培训,了解了基层司法所的工作性质,清楚了自己工作职责,理清了人民调解、安置帮教、***以及法律援助的概念,懂的了如何开展基层司法工作。同时还根据自己岗位职责要求,认真学习了《物权法》、《继承法》、《婚姻法》、《劳动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土地法》等相关书籍。特别认真学习了与人民群众工作、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常见案例分析,为自己胜任本职工作人民调解、普法依法宣传教育、依法治理奠定了基础。此外,还主动与领导沟通,学习处理民事纠纷和办理具体业务的方法,并将所学用于工作实践。

二、兢兢业业,认真完成本职工作

在工作中,我严格要求自己,以务实的作风做好自己本职工作,把每一项工作都落到实处。一是落实上级要求,完成基层阵地建设。按照市级“五好”司法所标准,在乡党委、政府的支持下调整办公用房,按照标准完善各类表册和制度,进一步规范化了司法工作流。深入开展“为民、务实、清廉”主题教育实践活动,认真完成本职工作,迎接市司法局半年考核一次。二是完善机制,完成人民调解任务。以全面贯彻执行“矛盾化解制度建设年活动”为总揽,扎实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和人民调解工作。结合乡村11个人民调解组织,在领导和同事的指导和支持下全乡共排查调处矛盾纠纷156件,调成154件,调成率达98.7%,其中书面调解32件,口头调解122件,超额完成诉前确认26件。二是丰富内容,深入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围绕全乡禁毒、防邪专项整治活动,和所长深入学校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并多次对涉毒人员和门徒会会徒进行培训教育;配合计生站宣传了计

划生育法律法规和优惠政策,提高了群众计划生育政策知晓率。按要求发放普法考核证163个,并组织开展普法考试一次。三是落实责任,稳步推进安置帮教和***工作。按要求对新增***对象建立档案,目前我乡辖区内5名***对象档案完整,跟踪及时,均表现良好。配合任家塬建材厂做好安置帮教工作,目前在册登记的8名帮教对象均已灵活就业,其中任家塬建材厂安置就业3人,通过回访得知帮教对象都表现良好,实现重新犯罪率零纪录的目标。四是贴近基层,提高法律援助服务水平。从坚持上下班制度、文明服务承诺入手,在每次的下村途中,尽自己所能为群众提供咨询和帮助。一年来,完成法律援助案件任务16件,结合县法律援助中心开展法律援助“一卡三进”活动,发放法律援助“爱心卡”摸底表1846张,其中一般贫困户1592张,双联户254张。

三、存在问题今后努力的方向

回顾xx年的学习和工作情况,虽然较好的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取得了一定的进步,得到了有关领导的一定肯定,但在思想、学习和工作上,虽,还存在很多的不足。一是理论、业务学习不够,工作中感到自己困惑与迷茫。我将要更加的努力加强对业务知识的学习,用学的知识武装自己的头脑,是自己能够更加完美。二是具体工作的实际处理能力不够,遇事不能独立完成,尤其是我在司法工作上还有很多有待完善和解决的地方。

成绩代表这对过去工作的肯定,也提醒着我如何走好下一步。随

6.司法助理员个人述职报告 篇六

一、要正确地进行自我定位

司法助理员岗位在各镇的司法所,也就是说,人在乡镇,工作在乡镇,所办的事也是乡镇的事。司法助理员要按照《省司法所工作暂行规定》做

好司法所承担的九项工作职能,从这些职能可以看出,司法所的主要职责就是围绕乡镇的稳定工作开展,而这些工作的开展和落实完成,承载的主体是谁,就是我们司法助理员。

二、要有吃苦耐劳的心理准备

乡镇比起县城,各方面条件要差一些,尤其是一些比较偏远,交通不便,经济不发达的乡镇,所遇到的困难会更多些,地理位置和经济上的差异会给我们工作和生活带来一定的影响。但乡镇也是一个综合训练场,你在那里什么样的事都会遇到,与什么样的人都会打交道,你成不成材,就看你敢不敢把自己置于乡镇这个大熔炉中。遇到困难并不可怕,关键在于你怎样去克服?没有什么过不去的沟和坎,吃苦受累并不可怕,怕的就是你能不能吃苦受累。常言说的好,只有吃得苦中苦,方能得到甜中甜,不能吃苦,将来你什么也得不到。

三、要有为民服务的情感

司法助理员工作的对象就是所在乡镇辖区内的农民,我们工作的宗旨就是为农民做好服务。农民虽然文化程度不高,但他们敦厚、朴实。和农民打交道,要尊重他们,不能瞧不起,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要把处理问题看作是服务,对他们要有亲和力,认真地听他们说,不能厌烦的听完他们的陈述后再根据你所掌握的情况讲道理、讲法律依据,使他们感到你所说的是维护他们的,这样他们才能信服、信任你,你在他们的心目中才有一定的位置。

四、要有刻苦钻研的学习精神

目前,司法助理员队伍有一种现象:一是工作业务不熟,节奏跟不不上,反映疲塌拖拉,缺少一种干劲;二是工作干了,质量跟不上,做得不到位,缺少一种比劲;三是干好了不想干得更好,心态跟不上,落后了不想翻身,不找差距,缺少一种奋劲。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关键在于肚中缺货!如果下功夫去学习,知识丰富了,方法掌握了,还有什么做不好的呢?所以说,司法助理员要学思想、学知识、学品德、学一切应该学的东西。不但要加强自身学习,逐步提升自己的品位,而且要做到学以致用,造福社会。学习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只有不停的学习,才能做好你的工作,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的需要,才能跟上时代的步伐,才能有所作为。

五、要有大局为重的胸襟

7.司法会计鉴定规范问题及其措施 篇七

第一, 司法会计鉴定制度中的问题。

一是司法会计鉴定主体资格规定模糊。《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以下简称《决定》) 第二条规定, “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根据《决定》规定可以推知, 我国对于司法会计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根据《决定》第4条、第5条, 可以进行司法鉴定的人员主要有:一是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是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三是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 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从《决定》的规定可以看出, 从事司法会计鉴定的人员较杂, 会计、注册会计师、甚至从业达10年以上的业务相关人员等都可以从事司法会计鉴定工作。司法鉴定是科学实证活动应用于司法实践。司法鉴定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法律知识素养及职业道德直接关系着司法鉴定活动能否依法、科学、公正地实施。法律规定的模糊, 导致从业人员的复杂, 最终结果是鉴定结论的权威性降低。

二是司法会计鉴定启动程序规范模糊《决定》第八条规定:“各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我国三大诉讼法规定并不一致。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 有权独立地指派或者聘请司法会计鉴定人进行鉴定, 对于那些会计事实要进行鉴定, 也在于检查机关和公安机关的选择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 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进行鉴定, 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 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在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也有类似规定。这就产生了司法鉴定权启动的混乱。后果是导致同一个案件出现多个司法会计鉴定人和多个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在这种情况下, 法院作为司法者, 实践中多采用“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 重新委任新的司法会计鉴定人实施鉴定。这种情况一方面是影响诉讼效率, 另一方面也造成国家司法资源的浪费, 并导致司法权威性降低。

三是司法会计鉴定缺乏统一的技术标准。司法会计鉴定是由专业人员依据专业知识、技术经验、方法对专门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推断的一种诉讼证明活动, 从本质上讲, 需要鉴定的问题既是法律问题, 也是科学问题。司法会计鉴定人是“科学的法官”, 但无科学的鉴定结论则法律上就无从判断是非。甚至, 相互矛盾的鉴定会令法院无所适从。为了保证司法会计鉴定中的科学性、客观性、公证性, 忠实于事实真相, 就必须有一个统一的、科学的行业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程。

四是司法会计鉴定人的法律责任不明确。由于没有明确的鉴定标准, 鉴定人出具鉴定结论留有一定自由空间。另外, 由于司法会计鉴定人员本身专业水平的限制, 也可能产生一些过错, 这样会造成经济犯罪案件错审、错判。在刑事诉讼中, 意图陷害他人隐匿罪证, 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可以按照伪证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对司法会计鉴定人员由于技术水平有限或过失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应否承担责任, 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对于滥用鉴定权力进行鉴定的处理大部分停留在行政处罚阶段。

五是司法会计鉴定人出庭制度不完善。鉴定结论是我国诉讼法中的一种证据和证明方法, 根据诉讼法的规定, 做出鉴定结论的人员理应出庭作证, 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而现实中, 绝大多数的司法会计鉴定人都不出庭作证, 法庭仅仅通过宣读书面的司法会计鉴定结论, 作为对这一极为重要的证据进行法庭调查方式。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受到了质疑, 使当事人对司法会计鉴定人的公正性和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科学性难以信服, 以致对法院的公证性产生怀疑。

第二, 规范司法会计鉴定的建议。为了保障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公正性, 笔者认为, 可以从以下方面对司法会计鉴定进行规范。

一是明确司法会计鉴定资格。司法会计鉴定的实践性和理论性都很强, 是一项复杂且责任性很强的工作, 作为司法会计鉴定主体的鉴定人主导着鉴定的整个过程, 其知识结构和业务水平直接影响着鉴定结论的质量, 因此应当建立一套完善的司法会计人员资格认证制度。鉴定人应该是符合严格的独立专业资格的个人或团体, 熟悉会计和法律知识, 能从专业与司法的角度, 对有关的会计信息或事件作出鉴定。一方面, 建立司法会计鉴定人资格统一认证制度。只有通过认证的人, 才能具备担任鉴定人的法律资格。认证内容包括会计知识与相关法律知识。另一方面, 所有取得鉴定执业证书的人, 都要在国家司法部设立的专门名册上进行登记, 法院以及其他机构只能从司法会计鉴定人登记名册上选择鉴定人。

二是设立独立的司法会计鉴定中心, 组建司法会计鉴定专家小组。司法会计鉴定中心是独立于审判和检察机关之外, 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服务性组织。司法会计鉴定中心的主要任务是对取得司法会计鉴定人资格的人员进行登记管理, 同时对司法会计鉴定中心名册里的人员名单采取一定的公示方式, 如通过网络、报纸、花名册等等进行公示, 以利于审判机关及其他诉讼当事人选择。案件需要或诉讼当事人需要司法会计鉴定时, 就可到注册登记的司法会计鉴定中心人员名册中选定鉴定人进行技术鉴定。当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受到质疑时, 由司法会计鉴定专家小组出具最终鉴定结论。

三是规范司法会计鉴定程序, 建立司法会计鉴定方法。司法会计鉴定是对检验对象的判别和鉴定, 需要会计专业知识、相关的法律知识, 具有科学性和技术性。为了使鉴定活动有序进行, 理应由统一技术标准来规范。笔者认为, 规范司法会计技术标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范司法会计鉴定程序。司法会计鉴定程序性规范是司法理性与会计理性的结合, 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本身充当证据具有证明作用, 对于司法裁判必不可少。主要内容包括:鉴定的受理、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等内容。鉴定方法。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对相关资料进行鉴定采取何种方法, 目前有比对鉴别法和平衡分析法、询问法、核对法、检查法、实务盘点法等。鉴定结论报告标准, 即报告的内容要点和格式要有统一规范的标准。

四是建立合理的司法会计鉴定人法律责任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3款规定: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笔者认为, 为了保障司法会计鉴定的质量和严肃性, 在追究司法会计鉴定人的法律责任时应该审慎。对于责任的追究, 可以从违反司法会计鉴定独立性, 违反鉴定资格准入制度、违反鉴定程序、未履行谨慎义务、故意或重大过失出具鉴定报告等方面进行处理, 对于轻微过失, 则应予以免责。对于故意出具虚假鉴定报告或有重大过失的, 实行职业资格禁入制度。

8.司法会计鉴定制度分析 篇八

关键词:司法会计鉴定;价值取向;必要性分析

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6-0116-01

一、司法会计鉴定的概念

司法会计鉴定是指司法机关和案件当事人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指派或聘请具有司法会计专门知识的人员,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财务会计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的一项诉讼活动。

司法鉴定最主要的功能是为诉讼提供技术服务,对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解读与诠释。将鉴定冠于“司法”的名号,主要指的是其对诉讼的服务功能,并不是指司法机关对鉴定权的独占。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案件的当事人都有利用鉴定为自己在诉讼中赢得有利地位的权利,为自己的诉讼提供服务,这种权利是不容剥夺的。相反,仅以“司法机关”来否定当事人启动司法鉴定的权利并不恰当,必将造成诉权的不平衡。

法律虽然赋予了司法机关启动司法鉴定的权利,但并没有否定当事人启动鉴定的权利。实践中,当事人在诉前或诉中,甚至是审判后,也经常将有关的财会资料送交由鉴定权的机构进行鉴定,得出的鉴定结论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司法实践中,并不存在“司法鉴定结论”与“鉴定结论”区分。

所以说,司法会计鉴定的定义包含下面几项内容:首先,司法会计鉴定是一项诉讼活动;其次,鉴定的目的是解决案件中的财务会计等专门性问题;第三,鉴定人员需具备财务、会计、审计等专业知识;第四,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在法定的条件下都有进行鉴定的权利。

二、构建司法会计鉴定制度的价值取向

(一)正义。

在我国,正义的涵义是广泛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司法公开,将司法文书,司法裁判展示在公众面前,让公众监督参与,才是对司法监督,维护公正的最好方法。第二,司法公正。法官要维持中立的地位,不偏不倚,让当事人取信于司法机关。第三,司法平等,平等性是“衡量一种程序是否公正的基本标准”。既然诉讼对一方当事人往往具有惩戒结果,因此如果不在程序中力求维护他与对方当事人对抗的权利,司法公正便很难实现。当事人更要充分参与诉讼程序,切实保障各自的意见能为法官所认识和了解,进而使法官在诉讼对立双方举证、质证的基础之上作出判决。

(二)效率。

效率是指在一个生产过程中,投入最少的成本,获得最大的产出。在维持司法公正的基础上,也必须在司法中倡导效率原则,在司法领域要充分考虑司法资源合理配置,在最大程度上为当事人所用。正义是人类一种执着的追求,具体而言是对人们之间权利或利益合理分配关系的期待,效率则是相对于各种主体行为的速度与有效性的反映与要求,二者作为司法会计鉴定制度的价值取向来说是相互包容、密不可分的。相对于当事人来说,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的,只有在具有可期待性的时机给予了公众本属于自己的司法结论,才能发挥它本能所具有的价值,才能平息现存的纠纷。

三、建立司法会计鉴定制度的必要性

(一)司法会计鉴定制度建立与完善是审判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

审判制度改革的目的是进一步确保司法公正。司法程序公正是保护诉讼参与者的平等正当权利和保障实现实体公正的重要手段。程序公正包括很多原则,与司法会计鉴定相关联的有中立性、公开性、充分辩论等原则。 法官在审判中的中立性,无疑是保证司法公正的重要方面。因此,在法院设置司法会计鉴定机构的做法是与审判体制改革的目标相违背的,“自审自鉴”的现象也受到学术界广泛的批评。所以在进行审判体制改革时,要倡导司法鉴定机构独立,不仅是机构设置的独立,在取证,质证过程中也要维持其独立性。因此,需要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二)司法会计鉴定制度改革是保证“科学证据”需要。

作为证据,鉴定结论的功能关键在于是否能客观真实地证明案件事实,其核心是科学性。保证鉴定结论的科学性是完善司法会计鉴定制度的宗旨所在。在不与审判制度精神和证据制度相抵触的前提下,在维护鉴定结论证据的最重要的属性“科学性”的前提下,我们可以最大限度地对影响鉴定结论的诸多要素,包括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和鉴定方法等进行规范,赋予鉴定结论更优良的证据能力。目前司法鉴定机构设置和管理混乱、鉴定人员的良莠不齐,都是影响鉴定结论质量的现实原因。在科学证据时代,司法鉴定是发挥证据证明价值的重要手段,可靠的鉴定结论在案件诉讼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科学证据”如何“科学”地运用,无疑对完善司法会计鉴定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司法会计鉴定制度的建立是維持社会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民主法制的建设、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司法鉴定的社会需求日益频繁,司法鉴定的改革逐步引起人们的关注。在面临法律争议时,往往原被告方站在自己的立场,对彼此的主张持坚决否定的态度,比如,反映在受害方的伤残程度上,恐怕也是各执一词,争锋相对,即使双方有互相协商的态度,但也是没有可以坚持的立场,没有一个互相认同的值得信赖的具有权威性的司法结论,这所以,司法鉴定结论就发挥了它本身所具有的作用,它可以指导双方站在合理公正的角度来评判问题,同时在面临司法裁判时,双方对结果也更加认同,符合了内心对于公平正义的期待。

参考文献:

[1]邱宁波:《司法会计鉴定制度研究》 华东政法大学2004年

[2]谭世贵、饶晓红:《论司法改革的价值取向与基本架构》,载《诉讼法论丛》第 6 卷,法律出版社2001版

[3]孙笑侠:《法律程序剖析》,在《法律科学》,1993 年第 6 期。

9.司法助理专业毕业生的自荐书 篇九

您好!我的名字叫xiexiebang,我是河北政法职业学院2013届毕业生,司法助理专业。借此择业之际,现怀着对助理事业的执着追求向您毛遂自荐。诚挚希望能加入贵单位,为贵院的明天添砖加瓦,更愿为贵院贡献自己的青春和智慧。

敬业是我的态度,诚信是我的人格基点,真诚是我的做人原则,爱心是我拥有的最大财富,严谨求实是我的性格。父母的期望、社会的竞争是我学习的动力。我十分珍惜大学的学习,在校的二年里,我觉得自己并没有虚度。我不但学到了专业知识,提高了综合素质,更重要的是教会了我怎么做人,培养了我严谨务实、求索创新的个人素养。

实习期间,我理论联系实践,实践巩固理论,使自己在司法助理方面有了丰硕的收获,使自己变得更加成熟稳健,专业功底更加扎实。学习中,始终以“爱心、细心、耐心”为基本,努力做到“眼勤、手勤、脚勤、嘴勤、脑勤”,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能正确回答带教老师的提问,规范熟练的进行各项基础司法操作及专科助理操作理论知识和技能。在生活中,我把自己锻炼成为一名吃苦耐劳的人,工作热心主动,脚踏实地,勤奋诚实,能独立工作是我对工作的本分。

独立思维、身体健康、精力充沛是我能充分发挥潜能的跳台。过去并不代表未来,勤奋才是真实的内涵。在这里,让我收获颇多,让我从生命里爱上“律师”神圣的使命!我很喜欢法律,看着当事人在我们的精心呵护下,心里莫名的开心!他们充满欣慰而温暖的笑容是我最大的幸福。

对于实际工作,我相信我能够很快适应工作环境,并且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学习,不断完善自己。锐意进取、永不自满是我的座右铭。总之,充实的头脑,健康的体魄和充沛的精力是我永远的财富;殷切的期望在您的领导下为这一光荣的事业奉献我的一片真情,并在实践中不断学习进步。

古有毛遂自荐,今有伯乐点将,愿借您的伯乐慧眼,开始我的千里之行。现在我即将毕业,面对新的人生选择和挑战,我充满信心。希望在新的起点、新的层次,以新的姿态,展现新的面貌,书写新的记录,创造新的成绩。尽管在众多的应聘者中,我不一定是最优秀的,但我仍然自信。

此致

敬礼!

10.XX年度司法助理员工作总结个人 篇十

工作总结它是以自身的实践活动为依据的,所列举的事例和数据都必须完全可靠,确凿无误,任何夸大、缩小、随意杜撰、歪曲事实的做法都会使总结失去应有的价值。下面是小编分享的工作总结范文,欢迎大家阅读!

XX年度司法助理员工作总结个人

入县司法局担任司法助理已满一年,在领导、同事们的悉心关 怀和指导下,我在各方面有了长足的进步,在这个团结 和谐、奋发进取的集体里,在这个集体的每位同志身上,在这个人生道路的新起点上,学到了很多,为做好今后 的工作积累经验,打下了基础。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总结 如下:

作为踏入社会不久的年轻人,个人思想素质是做好 每一项工作的基础。坚定政治立场,严守政治纪律,牢 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是每个司法行政工作 人员的基本素质。积极参加理论学习,坚持在实践中领 悟理论知识,通过这些学习不断提高了自身的政治理论 水平,丰富了政治头脑。

面对日新月异的形势,只有加强学习才能做好工作。在工作岗位上,我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需要,认真学习法律法规知识。在学习中能够突出重点,结合我的实际 工作需要,有针对性的进行学习。用法律规范自己的一 言一行,严格依法办事,通过自己的工作展现基层司法 行政工作人员的形象。通过各种途径来提高自己的学习热情,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学习中我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做到相互促进,互有提高。我经常向 单位业务强、经验丰富的同志学习,不懂就问,不断总 结工作中的成败得失。

平时坚持按点上下班,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坚决 不做任何违规违纪的事情。能够服从领导、尊重同志、顾全大局。工作中能够服从各级领导的安排,不讲客观 条件、不消极怠工,有问题能与领导及时勾通。我本着 老老实实做人、踏踏实实做事的原则,工作中,不计较 个人得失,尊重同志,乐于助人,努力营造和谐的工作 环境。一切工作能够以大局为重、以全局利益为重,坚 决贯彻个人利益服从于集体利益的原则,以高度的责任 感高标准地完成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人民调解工作是化解基层纠纷和矛盾的“第一道防 线” 在基层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年来,我在学习和工作中逐步成长、成熟,取得 了一些的成绩,但我清楚自身还有很多不足,比如政治 理论水平有待提高,工作能力不足,工作方法有待改进,从事业务工作时间短,实践经验还不多等。我将正视自 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在今后加以改正。

XX年度司法助理员工作总结个人

我就职于姬家管委会司法所,是一名普通的司法助理员,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奋战基层,礼赞青春!

诗人说:青春是一本太仓促的书。体育健儿纵横赛场,为国争光,他们的青春很豪迈;超女快男放歌舞台,彰显自我,他们的青春很恣意;年轻的战士临危受命,保家卫国,他们的青春很无畏。伴随着鲜花和喝彩一路走来,青春纪念册被他们装帧的如此精美。而我们这些工作生活在基层的朋友,青春的书本或许没有那样的华丽奔放,那样的***悲壮,但是我们花样的年华也有别样的精彩。酷暑时,我们头顶炎阳走村入户,了解社情***,开展法律宣传;严寒时,我们顶风冒雪深入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开展安置帮教。毗沙村五组吴录的庄基地问题解决了,邓家塬村四组尚小利的离婚纠纷解决了,姬家村四组三位老人的赡养问题解决了,杨官寨村二组刑满释放人员王某的户口问题解决了,一个个曾经演化成你死我活的疙瘩,在我们手中都变成了一个个圆圆的句号,一张张喜悦的笑脸,一声声温暖的感谢。曾经因为 五公分 庄基上访十几年的吴录新房封顶那天,专门跑到管委会,拉着韦书记的手非要去喝喜酒;曾经因为我们的帮助,追回了被拖欠的工程款,能及时回家过年的四川民工为管委会送来了锦旗。细数这些工作的点点滴滴,是苦乐交织的华丽篇章,是汗水和泪水铸就的丰硕成果,但的是用心、用爱、用汗水、用劳动付出的快乐。我为自己是姬家司法行政队伍中的一员而感到光荣和自豪!

我相信我们的青春不输给那些鲜花和喝彩,她承载着灼热的梦想,在姬家管委会司法工作这个普普通通的岗位上闪现耀眼光芒。

回首一年多的工作经历,我的泪水很多,感慨很多,收获也很多„„一个人只身来到姬家工作,人生地不熟,没有亲戚没有朋友。第一次被群众不理解的指责和抱怨,我流下了委屈的泪水,是爱玲姐为我送来一片纸巾;第一次开车与人发生刮蹭,我流下了惊慌的泪水,是田雨哥、宽新哥等多位同事及时赶来,为我化解了一场难缠的纠纷;第一次参加管委会荣获全县综合考评一等奖集体合影,我流下了激动的泪水,是团结奋进的管委会领导班子给了我立足岗位干好工作的信心。我感谢这些可敬可爱的人,我敬仰这些无私无畏的人,我尊敬这些干事敬业的人。是什么让他们对这份事业的感情历久弥坚?

我想,这是一种精神,一种“事不避难、任劳任怨、攻坚克难、勇于担当”的姬家精神;是一种大爱,对祖国和家乡的热爱,对司法事业的热爱,对父老乡亲的热爱。同志们奋战的从容和胜利的喜悦感动着我鲜活跳跃的生命,坚定着我为司法行政事业奉献青春的信念。我要凭借着细心、爱心和虚心努力干好工作,把心留在管委会,让农民兄弟沐浴普法的春风,用法律援助的双手温暖弱势群体的心!

当前农村司法工作正面临巨大挑战,对我们基层司法工作人员也提出更高要求,我们只有在困难面前,不畏惧、不退缩;在个人利益面前,不斤斤计较;秉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态度,对待群众永远是一个微笑、一杯热茶、一句贴心的问答,我们才能做好基层司法工作。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向人民传达着党和政府的声音——保障民生、以人为本、科学发展!

XX年度司法助理员工作总结个人

我叫黄本有,1948年1月出生,1970年10月参加工作,1980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7年7月从事司法行政兼人民调解工作,现任商洛市镇安县青铜关镇司法所司法助理员兼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九年来,我先后调解处理各种矛盾纠纷398起,其中疑难纠纷41起,防止“民转刑”案件8起,群体性的事件3起,调解成功率达98,较好地履行了一个基层司法助理员和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职责。九年中,党和政府也给了我许多荣誉,连续五年被评为市县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公务员,多次受到市司法局,县委、县政府和县司法局的表彰奖励。今天我能在这里向大家汇报工作,心里很不平静,我只是尽了司法助理员应尽的职责,与党和人民的要求还有不少差距。回顾几年来,司法行政和人民调解工作的实践,我的体会是:

树信心,立规矩,规范执法行为1997年,当组织让我到青铜关从事司法行政工作,亲朋好友都反对。一方面认为青铜关镇位于镇旬两县结合部,撤区并镇由原来的4个乡合并而成近2万人口的大镇,时逢西康铁路建设,社会治安相当复杂,另一方面认为都快五十的人了,干司法调解整天与哭天抹泪、扯皮打架的事情打交道,没权、没利、没地位,有啥好干?因为这之前,我在公安上工作了好多年。但我不这样想,让我做司法调解工作,说明组织上相信我的能力,镇大民情复杂,说明那里更需要我,我二话没说就走马上任了。上任后,首先利用一个多月时间,跑遍了全镇的15个村79个村民小组,掌握了大量第一手资料,写了长达20多页的社情调查报告,专题向镇党委、政府领导作了汇报,引起了领导的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安排,分管领导具体落实。在当时镇机关住房相当紧张的情况下,给我安排了一套间房子,有一间专门的办公室。在随后的工作中,我结合实际,专门建立健全了学习制度、工作制度和廉洁制度;及时修定完善了《人民调解员守则》、《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矛盾纠纷排查制度》等20多项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创新绘制了《青铜关镇矛盾纠纷排查情况动态示意图》,用不同颜色标注了矛盾纠纷重点区域,排查调处按轻重缓急有序进行。这些制度和示意图,因经费原因,都是我亲手书写,绘制上墙,虽然不太好看,但却十分实用。在抓好制度建设的前提下,针对全镇村民法律知识欠缺、法制观念淡薄的现状,按照“四五”普法宣传教育要求,自己结合具体案例,汇编了通俗易懂的普法宣传讲稿20余份,采取以会代训方式,九年来共召开群众会近百场次,有近万人受到了普法教育。为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打下了基础,也使镇司法所在社会上树立了良好的执法形象。

前几年,无论什么事,只要村干部解决不了的,群众都要找镇党委书记和镇长,不立马解决就不肯罢休。20xx年4月,镇政府所在地的铜关村六组60多岁的杨老汉三番五次找领导,大喊大闹要求处理镇教办老师李某侵占其承包地和核桃树,毁其小麦苗等问题,天天纠缠不休,闹得领导不安,无法办公。当我得知后,就主动介入此事,经过实地勘查,调查了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向镇领导提出合理的处理意见,平息了事态,杨老汉不再找镇政府,类似这样在别人眼里的“小纠纷”,我每年都要接待40多件,每件都能当作司法所的“大事情”。真正做到让群众满意,领导放心。这样,上为政府排忧,下为群众解难。镇书记常说,司法所就是关键时候顶大事。为此,镇司法所的牌子也渐渐亮了起来,老百姓有事就先想到找司法所“老黄”了。

11.试论司法鉴定的规范 篇十一

关键词:鉴定意见 重新鉴定 鉴定人出庭

[基本案情]2009年10月3日下午5时许,王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在本市河西区气象台一鞋店门前,因停车问题发生争执,双方相互揪打在一起,后同时倒地。被害人李某某头面部、双上肢、胸部、左臀部至小腿、腰背部等多处肿胀及瘀斑。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李某某体表软组织挫伤累计已超过其体表总面积的6%,其损伤符合《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之第20条、第50条的规定,构成轻伤。检察机关以王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期间,法院对伤情鉴定未采信,判决王某某无罪,被害人请求检察机关提请抗诉,检察机关抗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一、问题的提出

在本案中,对王某某与李某某之间发生争执,双方有相互揪打行为,后李某某倒地的事实基本不存在争议。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李某某的伤情是否构成轻伤,其体表软组织挫伤累计已超过其体表总面积的6%是如何计算出来的,是否客观真实。

案卷材料中记载被害人李某某有三份医院诊断证明,2009年10月3日第一份诊断证明记载内容为:被人打伤2小时,伤及胸腹部及右颈部。该份诊断证明未记载左下肢伤情,对身体软组织挫伤面积未描述。2009年10月6日第二份诊断证明记载内容为:胸壁软组织挫伤,双上肢见多处瘀斑,最大2×1厘米。左臀及腰背部肿胀明显,瘀斑范围为7×6厘米。2009年10月12日第三份诊断证明记载内容为:左臀部至小腿大面积青紫,约20×60厘米。

鉴定机构依据诊断证明记载的内容及作鉴定时法医检查被害人受伤情况所见(右眼周可见2×3厘米皮下瘀血,左上臂可见5×4厘米、1×1厘米、1×1厘米皮下瘀血,右腕部可见4×3厘米皮下瘀血,左腰部可见11×1厘米、9×1厘米皮下瘀血;上述损伤大部分呈淡黄色吸收后表现。左臀部至左大腿后侧下段腘窝处可见40×17厘米皮下瘀血,左小腿后侧上段可见14×6厘米皮下瘀血,上述损伤中央区域大部分呈青紫色,边缘呈淡黄色吸收后表现),得出李某某体表软组织挫伤累计已超过其体表总面积的6%,其损伤符合《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之第20、50条的规定,构成轻伤的意见。

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提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要求重新鉴定,检察机关委托天津市法医学专家鉴定委员会对被害人李某某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因被害人一方对天津市法医学专家鉴定委员会资质提出异议,因此专家鉴定委员会中止了鉴定。

一审期间鉴定机构鉴定人出庭作证,证实该案鉴定采用的是“手掌法”经测量被害人李某某手掌面积为124.68平方厘米,根据法医鉴定理论,手掌面积约占人体表面积的1%,李某某体表软组织挫伤面积累计达824平方厘米,因此约占人体总面积6.6%。辩护律师提交了某物证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鉴定文证审查意见书证实:人体体表面积用手掌估算法计算是不准确的,无论用什么方法测量都应写明实测结果,然后换算成公制面积单位,没有写明实测结果的,人体表面积应按平均人体表面积1.73平方米计算。实际软组织挫伤面积824平方厘米,减去照片不能显示原始病例也无记载的左小腿84平方厘米,损伤面积760平方厘米除以1.73平方米只为正常人体体表面积4.28%,明显达不到6%。辩护人申请专业法医证人出庭作证,证实:手掌面积124.68平方厘米,人体体表面积应该是1.24平方米,属于未成年人体表面积。与成年人体表面积的1.73平方米有显著误差。鉴定机构出具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不具有客观性、科学性。经过庭审中对伤情鉴定的质证,一审法院没有采信案卷中的伤情鉴定,判决王某某无罪。

后被害人请求检察机关提请抗诉,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后,在二审期间原鉴定机构鉴定人再次出庭作证,证实2009年10月12日的诊断证明是让李某某倒补来的,因为有一部分病例医院诊断证明没有记录,所以让被害人倒补的。李某某的体表伤情是另一法医测量,照片上没有小腿部的伤情,鉴定人本人没有看到李某某的伤情,只是看转来的材料,在鉴定书上签了字。辩护律师要求专业法医证人再次出庭,专业法医证实2009年10月3日和10月6日的诊断证明均没记载李某某左下肢伤情,检查身体也没有左下肢伤情。10月12日李某某后补的诊断证明出现左臀至小腿大面积青紫,面积20×60厘米,该诊断证明不是当时伤情的真实反应,有失客观性。另证实20×60厘米体表面积超出人体臀部及腿部应存在的面积。且二审法院对辩护律师提供的某物证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临床鉴定文证审查意见书予以采信,彻底推翻原鉴定,维持了一审判决。

二、实践中司法鉴定存在的缺陷

(一)鉴定意见说理论证过程有欠缺

从上述案例中我们不难看出,在伤情鉴定意见中,仅对被害人历次的医院诊断证明内容进行了罗列,将法医检验所见伤情情况进行了描述,但并没有对被害人体表软组织挫伤累计已超过其体表总面积的6%是如何计算的进行阐述。很显然,6%这一数据的计算应当是以被害人体表软组织挫伤面积占其人体总表面积的比例计算而来的,那么在鉴定中应当提及被害人总体表面积为多少,被害人体表软组织挫伤的面积是多少,是如何计算出来的,没有这些数据的计算依据和方法,仅仅给出一个简单的结论,使得办案机关对该鉴定的审查无从下手,被告人、被害人对鉴定也难以理解或接受。这种情况往往需要审查人通过与鉴定人沟通进一步了解鉴定过程和依据,当事人难以信服,很可能申请重新鉴定,导致诉讼成本提高。

(二)重新鉴定效力确认有阻力

《刑事诉讼法》146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这就意味着在当事人对鉴定有异议时,有权申请重新鉴定。目前我国司法鉴定机构虽然有很多,但并没有明确的级别和隶属关系,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都是相对独立的,且并不能推翻其他鉴定意见。目前,京沪广三大城市中聚集了全国绝大部分优秀鉴定机构,这些机构所作出的鉴定相对权威,但这些机构所作出的鉴定从级别上并没有高于其他鉴定部门,只能是在办案单位人员采信时略显优势。

(三)鉴定人出庭能力有不足

《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3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有异议的,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无论是伤情鉴定、物品价值鉴定还是精神病鉴定等均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在庭审过程中鉴定人出庭对鉴定进行解释说明,接受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公诉人、审判员的询问,有利于将鉴定依据和程序进行充分阐述,使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得到检验,也有利于使各方信服鉴定意见,使案件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当然如果鉴定意见是不准确的,鉴定依据是不充分的,这些问题也会随着鉴定人出庭暴露出来,此时鉴定意见应该及时得到纠正,避免错案的产生。在上述案例中,鉴定人出庭时,并不能对其鉴定意见自圆其说,对鉴定的依据无法论述清楚,出庭效果并不好。实践中,即使有些鉴定意见本身没有问题,也存在鉴定人出庭效果不好的情况,在面对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时,鉴定人只一味强调鉴定过程符合法律规定和要求,鉴定的依据客观真实,结是准确,这些格式化的回答无法达到鉴定人出庭所应有的效果。

三、司法鉴定存在缺陷的原因探究

(一)鉴定机构自由裁量权较大

在司法实践中,鉴定意见属于专业性较强的证据种类,通常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作出,因此其证明力也明显高于其他一般证据。也因为其专业性强,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审判机关的办案人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往往也是形式上的,真正对鉴定意见做到细致审查和监督,需要借助其他专业人士的指导和支持。也正因为此,检法对鉴定意见通常是持认可态度,往往是直接采信,很少提出质疑。

(二)鉴定机构等级划分不明

目前,全国范围内并没有对鉴定机构的资质和等级进行统一的划分,鉴定机构之间不存在级别划分,鉴定意见的效力也没有高低之分。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不服,需要申请更高一级鉴定机构、或申请更具权威的鉴定机构再次鉴定时,办案机关无章可循,即使在更具权威性的鉴定部门重新鉴定后,仍不能推翻原鉴定,使得当事人陷入困惑,面对两份或多份结论不一致却都互相独立的鉴定意见,不得不怀疑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三)鉴定人出庭率较低

在司法实践中,因为鉴定意见都是涉及专业性很强的问题,如果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本身对鉴定内容就不了解或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即使要求鉴定人出庭也无法作出有针对性的询问,公诉人和法官如果对鉴定涉及的专业问题一知半解,也很难在庭审过程中对鉴定人作有效的发问。因此鉴定人要么不需要出庭,即使出庭也基本上以鉴定人、鉴定机构具有资质,鉴定程序和使用的技术方法符合规定作为证言内容。鉴定人在庭审过程中很少受到具有挑战性的询问,因此在鉴定本身存在问题,当事人一方要求专家证人出庭质疑鉴定时,鉴定人往往就会招架不住了,在庭审中无法思路清晰、逻辑缜密、有理有力地维护已经出具的鉴定。

四、完善司法鉴定的举措

(一)司法鉴定机构管理等级化

司法鉴定机构分级管理可以有效的维护司法鉴定的严肃性,使各方当事人信服司法鉴定,案件的处理更加公平。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的规定,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是国家法定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对于所有在册的司法鉴定人及鉴定机构应以统一标准进行考核,依据考核情况对鉴定人及鉴定机构划分初级、中级、高级。如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应当选择级别更高的鉴定机构,重新鉴定的结果可以推翻原先的鉴定结果。级别高的鉴定机构具有更大的规模,更先进的鉴定技术,更丰富的鉴定经验,作出的鉴定意见更具说服力,是符合一般人的评判标准的,因此,当事人服判率能够更高,有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

(二)司法鉴定人出庭实行规范化

在司法实践中,鉴定人出庭的比例并不大,随着审判机关庭审方式的不断改革,司法鉴定人出庭比例不断加大是必然趋势。司法鉴定人出庭效果如何,取决于鉴定人的专业知识、技能及充分的出庭准备。很多鉴定人不具备出庭经验,往往出庭效果欠佳。在出庭过程中,检察机关公诉人可以在庭前与鉴定人进行沟通,帮助鉴定人预测庭审中可能涉及的问题,应对好庭审各方的交叉询问,提示鉴定人做好心理准备,切忌出庭过程中因紧张、压力大而表现出情绪不稳,信心不足,影响出庭效果。

(三)司法鉴定程序和标准统一化

鉴定程序和标准是鉴定意见正确与否的根本保证。目前司法鉴定的程序和标准几乎都没有经过立法程序,大多是由部门制定的。司法鉴定的委托过程、鉴定机构的选择、鉴定机构、人员的资质、鉴定的标准应当由不同鉴定专业领域制定统一要求,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使得鉴定程序即标准,公开透明,整齐划一。避免因鉴定程序不同、标准不一,导致不同鉴定机构得出不同鉴定意见。当然,对于鉴定标准难以量化,依靠经验判断较强的专业领域,也应当定期推出指导性案例,以供借鉴,减少因缺少统一鉴定标准,鉴定意见大相径庭的情况发生。

(四)司法机关应提高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力度

12.司法鉴定人助理 篇十二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司法鉴定工作有了很大的发展,在各类诉讼案件中起了积极地作用,但近50年来,我国的司法改革却经历了十分艰难的历程,作为诉讼制度中微小的司法鉴定制度无疑更加显得基础薄弱,随着当前各级法院案件数量的大幅度上升,对外鉴定案件的数量和种类骤增,这就要求我们的司法鉴定制度还需进一步的细化和修订来与现状相适应,才能更好地推进司法鉴定工作的开展。

二、当前法院司法鉴定效率不高的主要原因

1、法院内部因素

1)司法鉴定部门人员相对不足与案件数量的大幅上升不相适应。近三年,我院司法鉴定案件年均增长率为50%左右,加上今年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开展,工作量大幅上升,往往出现顾此失彼的现象,导致部分鉴定案件开展缓慢。

2)法院内部对司法鉴定环节节点控制不够明确,鉴定工作前期涉及当事人的申请,承办法官的认定、书记员与司法鉴定部门案件的移送,鉴定部门组织选择机构;各个主体间包含的节点环环相扣。如果任何一个环节节点出现问题,都会直接拖延鉴定工作的开展。

2、外部客观因素

1)当事人不愿配合司法鉴定。部分受鉴方到鉴定机构鉴定后因对鉴定结果不满意而拒绝签字,导致鉴定机构无法出具鉴定报告;个别当事人家属拒绝带伤者配合鉴定,只能作退案处理。更有部分当事人阻碍法院和鉴定机构查勘现场,不开门、不让进,阻扰鉴定工作的开展。

2)部分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开展鉴定工作缓慢,出具鉴定报告的时间过长。某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因其大学比较有名,很多当事人要求在其处鉴定,但因是大学内设鉴定机构,其每逢寒暑假,基本就处于休假状态,如果在此期间移送案件,只能等到开学后鉴定机构上班才能开展鉴定,必然导致鉴定时间延长;另外对于房屋安全结构、质量方面的鉴定,我市只有一家机构可以做,省会也只有少数几家机构可以做,鉴定机构太少,导致鉴定机构工作量大,往往人手安排不过来,我院去年一个房屋安全结构的鉴定案件,从查勘现场到出具鉴定报告花了近9个月,虽然相关规定说明延期出具报告的可以警告或者撤销其在本市的注册,但如果将其撤出鉴定名册,就更没有几家机构能做此类鉴定,从而导致此类鉴定工作更难开展。

3)缴费难问题。我省高院对外委托规定明确了当事人在收到司法鉴定部门的通知后5日内缴费,逾期未缴视为放弃鉴定。但在实际处理中,缴费告知书涉及鉴定机构收案后寄送法院,法院送达当事人,环环相扣,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导致缴费时间的延长。但部分案件必须经过鉴定才能审判,而当前鉴定机构未收到费用基本不会先行出具报告,且费用只能由当事人垫付,很多案件双方都不愿垫付费用,导致鉴定工作无从开展。

4)重复司法鉴定问题突出。尤其在民事案件中重复鉴定的情况大量存在,我院70%以上的道交案件前期都是经过有鉴定资质的机构鉴定过的,但另一方基本都提出再次鉴定,虽然《证据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在实际审判中通常是当事人一经申请即被允许,并未对是否有证据反驳进行核实。这种滥用重新鉴定申请权的情况拖延了诉讼周期,并且很多再次鉴定的报告与前次鉴定完全一致,不仅增加了诉讼周期,还让双方当事人承担了多余的鉴定费用。

5)部分司法鉴定机构拒绝鉴定。鉴定机构基本都是盈利性组织,其利益趋向性决定了其工作的偏向,对于复杂、纠纷较大的案件,很多鉴定机构怕当事人的纠缠,往往找寻各种借口推掉鉴定委托;对于标的小、难收费的案件则能拒就拒,这种情况在全国法院都屡见不鲜,虽然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发展有一定成效,但对鉴定机构的约束和监管明显还需加强,出台更加有效的制约性制度就显得很有必要。

6)部分鉴定机构、鉴定种类的收费偏高,且不同地区的标准不统一,增加了诉讼成本,加大了处理难度。如涉及道路、房屋受损的鉴定,要测算相关费用必须做三步鉴定,且三步鉴定普遍都是以万元起价,原本案件诉讼标的就不大,最后一半左右的案件都因未缴费而退案,直接导致诉讼时间延长。而一般人身损害类案件的鉴定,很多鉴定机构均按行业最高标准收取,甚至超标准收费。而评估机构按标的价值大小收费,往往故意高评以提高收费标准,从而使很多资产的评估价值大于市场价值,不仅不利于资产的处置,还使当事人对评估结论持怀疑态度,很不利于法院的工作开展。

三、面对当前形势,如何缩短鉴定时间,提高审判效率,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面提高技术法官素质

要加强重视司法鉴定工作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的辅助作用;要充实司法鉴定部门人员力量,使技术法官人员的数量、水平与案件数量和质量达到一个相协调的比例。积极争取上级法院对口部门的支持与帮助,针对本院鉴定工作,严格落实鉴定环节管理流程,努力减少鉴定案件的中间环节,缩短办案的周期。对于需亲自移送鉴定机构的案件,要力争做到随到随送,勤送勤取。鉴定部门在受理鉴定案件时要严格审查移送的资料,对于不清楚需要什么资料的鉴定案件,及时与相关机构沟通明确所需材料,以减少鉴定过程中待补充材料这一环节。对于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要求补充的鉴定材料,鉴定部分要通知案件承办人需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质证并移交鉴定部门。深化审判方式改革,增加办案透明度,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提高鉴定技术工作效率,提高执法水平。

2、规范鉴定程序,强化法制权威

1)科学启动鉴定程序

虽然诉讼法规定,鉴定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但却延长了诉讼时间,给当事人增加了负担。在司法实践中,只要当事人提出申请,就决定启动鉴定程序,使得鉴定工作失去科学和严肃性,也给了一些恶意当事人可乘之机故意拖延时间。所以承办法官应该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科学研判启动鉴定程序的必要性,严格把好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关。由于现实的复杂性,游历于专门性问题和法律问题之间的情况也不少见,需要法官依靠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对申请人的请求进行释明,尽量避免由鉴定机构对这类争议问题下结论,从而使鉴定报告失去本应有的权威性和公平性。

2)参与鉴定程序的各主体之间应当保持合理的协调沟通

鉴定案件涉及当事人、法院审鉴、执鉴部门、鉴定机构等相关方,任何一方沟通不畅都会影响鉴定的开展,所以加强合理地协调沟通就显得尤为重要,这就要求法院要做到与当事人和鉴定机构的良好对接,起到润滑的关键作用,要用科学合理地工作方法最大限度的促进鉴定工作的有序开展。

3)加强对鉴定机构的监管,促进鉴定机构严格遵守鉴定规章、鉴定时限开展鉴定

法院要充分利用有利条件加强对鉴定机构的监管,严格根据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规定开展工作。为了防止鉴定机构无故拖延鉴定周期,建议委托方与其签订委托合同,明确约定鉴定期限,如鉴定机构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出具书面鉴定结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对于不按时开展工作、出具报告缓慢的机构要警示,对恶意收取高额费用,无故拒绝委托的机构要严肃处理

四、我院加强整改措施切实推动提升司法鉴定的效率和裁判的可利用性

为达到高质高效的审判目的,促使各个环节尽量缩短办案期限,我院每月都对超期案件进行列表排查,分析超期原因,提出相应对策。为最大限度地降低存案数,保持委托鉴定工作收结案良性循环,我院重点从司法鉴定的工作制度、工作方法及工作策略等方面着手来缩短司法鉴定时间,提高办案效率。

1)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工作流程,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及时制定符合我院工作要求与定位的配套工作制度。我院审管办于每周对当周立案、结案情况进行统计,并将案件统计本登记内容与每件案件移送流程表进行核对,防止出现案件登记的立案时间、结案时间与案件实际办理情况不一致的现象。我院每周对即将到3个月尚未办结的案件进行原因排查,根据具体情况督促办理;对已超3个月尚未办结的案件列表登记,找出原因,跟踪进度,限期办结。我院要求有关业务部门要每周向审管办移送本周立案及结案流程表,提供真实的鉴定案件进展情况,杜绝因鉴定周期过长引起的审理案件超期现象出现。

2)加强对相关鉴定专业知识的总结与积累。要求法官重视经验和知识的总结,降低自身对司法鉴定结论的依赖性。在遇到不需要鉴定或者不需要重新鉴定的案件时,与当事人进行良好沟通和合理解释,说服当事人放弃鉴定申请。

3)加强节点管理意识。要求各承办法官、司法技术人员要加强节点管理意识,自觉规范司法鉴定案件中的节点用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启司法鉴定程序。

4)将鉴定案件纳入审判业务管理系统。明确限定鉴定过程中主要节点用时,对各阶段的进展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审管办对临近节点用时的鉴定案件提前关注,对超节点用时的案件密切跟踪和督促,最大限度缩短每一个环节的耗时,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5)加强庭室管理。各业务庭加强在鉴定审批、分管签批等方面的管理。特别是对重复鉴定案件,要求严格把关,降低司法鉴定率,以缩短案件审理期限,提高审判效率。

6)加强与司法鉴定机构的沟通。对当事人有异议的鉴定结论,要求原作出司法鉴定结论的鉴定机构就当事人的异议事项作出书面说明,同时加大请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的力度,尽量降低二次鉴定率,提高办案效率。

7)加强审管办与审判执行部门的沟通与监督。对超节点用时的鉴定案件,业务庭也要主动加强与技术工作人员的联系和沟通,及时跟踪和了解情况,督促技术工作人员采取措施,紧密跟踪,督促鉴定机构尽早完成鉴定。

摘要:法院司法鉴定工作作为各级法院业务部门解决审鉴、执鉴分离的辅助部门,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承担着一定程度地办案压力。作为法院司法鉴定、评估、拍卖的主要承办部门,司法鉴定部门不仅要为全院业务部门提供鉴定、评估、拍卖的相关咨询,同时也要为各当事人提出的问题答疑解惑,对部分鉴定机构的资质进行核查,对移送的司法鉴定案件审查并组织当事人选择鉴定机构,移送鉴定委托,组织当事人、鉴定机构查勘现场,接收鉴定报告并移送承办法官等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很多鉴定案件涉及的鉴定事项种类各异,所需资料和鉴定流程各不相同,且部分鉴定案件开展后涉及的事项繁琐,流程较复杂,致使部分案件的鉴定时间过长,以至于审执部门不能按时结案,从而超过审限,影响办案进度。以下就当前法院司法鉴定目前的基本现状和面临的问题以及对策建议做相关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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