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收法

2024-12-24

税收征收法(精选7篇)

1.税收征收法 篇一

第一节 税收征收管理概述

一、税收法律关系,是指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税收征纳主体之间在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一样,税收法律关系也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部分组成。

1.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即税收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分为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1)征税主体,是指各级税务机关、海关等。2)纳税主体,是指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2.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所享受的权利和义务。3.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如房产税征纳关系中的房屋、所得税征纳关系中的收入等。

1.税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1)税务机关的权利:

 法规起草拟订权  税务管理权  税款征收权  税务检查权  行政处罚权  其他权力及权利

2)税务机关的义务:

 宣传税法  保密义务

 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  其他义务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包括:

 知情权  要求保密权

 享受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和出口退税优待  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  陈述权、申辩权

 要求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权  其他权利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义务:

 按期办理税务登记,并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  按规定设置账簿,并正确使用、保管有关凭证  按期办理纳税申报

税收法律关系及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按期缴纳或解缴税款  接受税务检查

 发生争议时,必须先履行纳税义务,或解缴税款以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的义务,然后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起诉。 其他义务

二、我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

税收征收管理的内容包括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和法律责任。其中,税务管理是基础,税款征收是重点,税务检查是手段,法律责任是保障。

第二节 税务管理

三、税务登记管理

1.税务登记范围。

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都应当办理税务登记。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贩外,也应当办理税务登记。

2.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一是开立银行账户;二是领购发票。

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相关信息后办理手续:

一是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二是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三是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四是办理停业、歇业;

五是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自开立之日起15日内,将其全部账号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纳税人的账户账号。

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3.税务登记主管机关。

县以上(含本级,下同)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

税务局(分局)实行属地管理,采取联合登记或者分别登记的方式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局(分局)执行统一的税务登记代码。代码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编制,统一发放。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定期通报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

4.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

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出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出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临时税务登记的期限为承包承租期。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临时税务登记的期限为合同规定的承包期。

非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规定负有纳税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贩外,都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5.变更税务登记

变更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后,因登记内容发生变化,需要对原有登记内容进行更改。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被,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工商登记变更表以及工商营业执照。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等)4)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2)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明文件(正副本等)3)其他有关资料。

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办理变更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6.停业、复业登记

1)停业登记。停业期限不得超过1年。2)复业登记。填写报告书。3)外出经营报验登记。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进行临时性的生产经营活动时,按规定比例的登记手续。

税务机关核发《外管证》,其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日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结清税款、缴销发票。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7.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悲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子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三)税务登记的管理 1.证照管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填写《遗失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2.非正常户处理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3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 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四、账簿的设置管理

1.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二)对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处理办法的管理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处理办法,是其进行会计核算的依据,直接关系到计税依据是否真实合理。

4.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三)账簿、凭证等涉税资料的保存和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毁损。

(四)发票的管理

 普通发票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

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专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时使用的一种特殊发票。

 专用发票是指由国有金融、邮电、铁路、民营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等单位开具的专业性很强的发票。上述单位承包、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和个人经营,或者采取国有民营形式时所用的专用发票,以及上述单位的其他发票均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由税务机关统一管理。

1.普通发票的管理

1)发票的种类和样式

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所谓发票的式样,包括发票所属的种类、各联用途、具体内容、版面排列、规格、使用范围等。

2)发票的印制

 普通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

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该章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3)发票的领购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税务机关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4)发票的开具、使用和保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是指开具或取得的发票是应经未经税务机关监制,或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禁止倒买倒卖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销毁。

 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 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5)发票的检查

根据规定,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情况;调出发票查验;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

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发票换票证与所调出查验的发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调出查验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发票换票证仅限于在本县市范围内使用。需要调查外县市的发票查验是,应与该县市税务机关联系,使用当地 的发票换票证。

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发还。

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需要核对发票存根联与发票联填写情况时,可以向持有发票或者发票存根联的单位发出“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有关单位应在接到税务机关“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后15日内如实填写有关情况报回。

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即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规定的上限额度。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填写《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经税务机关实地核查后审批。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进行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三)纳税申报的方式 1.自行申报 2.邮寄申报

3.数据电文申报

4.其他方式

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方式申报纳税。

1.简易申报,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在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可以视同申报。也就是说,按期纳税即视同申报,未按期纳税,也构成未进行纳税申报。简易申报实际上是纳税申报的一种变通方法。

2.简并征期,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经过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采取将纳税期限合并为按季、半年、年的方式缴纳税款,具体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简并征期相当于延长了纳税期限,本身也不属于一种独立的纳税申报方式。

(四)纳税申报的其他要求

1.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2.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想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可以延期办理;但是iiiii,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5.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交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决算。结算的时候,预交税款大于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退还多缴的税款,但是不支付利息;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补征少缴的税款,但是不加收滞纳金。

第三节 税款征收

五、征收方式 1.查账征收

查账征收,是指税务机关对财务健全的纳税人,依据其报送的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纳税资料,依照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税款的征收方式。

这种方式较为规范,符合课税法定的基本原则,适用于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够如实核算和提供生产经营情况,并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款和如实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扩大查账征收纳税人的范围,一直是税务管理的努力方向。2.查定征收

查定征收,是指对账务不全,但能控制其材料、产量或进销货物的纳税单位或个人,由税务机关依据正常条件下的生产能力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定产量、销售额并据以征收税款的方式。

这种方式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产品零星、税源分散、会计账册不健全,但能控制其材料、产量或进销货物的小型厂矿和作坊。3.查验征收

查验征收,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应税商品、产品,通过查验数量,按市场一般销售单价计算其销售收入,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款的方式。

这种方式适用于纳税人财务制度不健全,生产经营不固定,零星分散、流动性大的税源。4.定期定额征收

定期定额征收,是指小型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或所得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方式。

这种方式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规定标准,难以查账征收,不能准确计算计税依据的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企业,简称定期定额户)。

(二)缴纳方式

1.纳税人直接向国库经收处缴纳

2.税务机关自收税款并办理入库手续 3.代扣代缴 4.代收代缴 5.委托代征 6.其他方式

六、征收措施

(一)由税务机关核定、调整应纳税额

1.核定应纳税额的情形 2.核定应纳税额的方法 3.关联企业纳税调整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方式的纳税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起10年内进行调整。

(二)责令缴纳,加收滞纳金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 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3.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三)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纳税担保,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纳税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以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

包括经税务机关认可的有纳税担保能力的保证人为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保证,以及纳税人或者第三人一起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提供的担保。1.适用纳税担保的情形:

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起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

 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 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 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他情形。2.纳税担保的范围

纳税担保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费用包括抵押、质押登记费用,质押保管费用,以及保管、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等相关费用支出。

用于纳税担保的财产、权利的价值不得低于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并考虑相关的费用。纳税担保的财产价值不足以抵缴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向提供担保的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继续追缴。用于纳税担保的财产、权利的价格估算,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算。

(四)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1.适用税收保全的情形及措施 2.不适用税收保全的财产

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其中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首饰、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上的住房。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并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五)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1.适用强制执行的情形及措施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上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抵税财物的拍卖与变卖

抵税财物,是指被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收强制执行而扣押、查封或者按照规定应强制执行的已设置纳税担保物权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或者财产权利。1)适用拍卖、变卖的情形包括:

①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 ② 设置纳税担保后,限期期满仍未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 ③ 逾期不按规定履行税务处理决定的 ④ 逾期不按规定履行复议决定的 ⑤ 逾期不按规定履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 ⑥ 其他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税款的

2)拍卖、变卖执行原则与顺序

① 委托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② 无法委托拍卖或者不适于拍卖的,可以委托当地商业企业代为销售,或者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处理。③ 无法委托商业企业销售,被执行人也无法处理的,由税务机关变价处理。

(六)阻止出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七、关于税款征收的其他法律规定(一)税收优先权

1.除另有规定外,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2.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执行。3.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二)税收代位权和撤销权

为防止欠税的纳税人借债权债务关系逃避纳税,引入了代位权和撤销权概念。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纳税人涉及事项的公告与报告

1.县以上(含县)税务机关应当按期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以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防止新的欠税发生,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2.欠缴税款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3.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

4.纳税人 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5.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

(四)税款的追缴与退还

1.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按规定退还。加算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2.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应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所谓“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

3.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第四节 税务检查

(二)税务检查的类型

1.重点检查 2.专项检查 3.分类检查 4.集中检查 5.临时检查(三)税务检查的形式

1.调账检查 2.现场检查 3.委托协查

(四)税务检查的方法 1.全查法 2.抽查法 3.顺查法 4.逆查法 5.比较分析法

6.控制计算法(也称逻辑推算法)7.审阅法 8.核对法 9.观察法 10.外调法 11.盘存法 12.交叉稽核法

(五)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的权利 1)查账权 2)场地检查权 3)责成提供资料权 4)询问权

5)交通邮政检查权 6)存款账户检查权

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证件和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第五节 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一、税务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简称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简称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1.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2.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3.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4.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1)罚款;(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

5.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

1)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 2)不予抵扣税款; 3)不予退还税款;

4)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 5)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 6)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7)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6.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7.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

8.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或者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有效的行为。

9.税务机关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行为。

10.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11.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下列规定,可以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1)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 2)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 4)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

二、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1.申请人可以在适当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它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对受案范围中所列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按时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2.行政复议受理

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复议机关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3.行政复议决定

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证据、法律程序、法律依据及设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之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明天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4.被申请人不按照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申请人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对财产的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退还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解除对财产的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书易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税务行政诉讼 税务行政诉讼,是指纳税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

(一)诉讼的受案范围

1.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纳税当事人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纳税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  纳税当事人不服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纳税申请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 纳税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前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 人民法院接到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三)税务行政诉讼的审理和裁决

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 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

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

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裁决:

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裁决维持。

2.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法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的,可以判决变更。

 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一般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第六节 税收法律责任

税收法律责任,分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2种。其中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处罚。

 行政处分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其他。

2.税收征收法 篇二

1 加强我省税源建设与税收征收管理的意义

(1)加强税源建设与税收征收管理是优化经济结构的重要手段。在财政收入中,税收收入占有重大比例,税收收入的高低直接影响财政收入的增长,税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一方面,税收可以筹集社会资金,增加财政收入,保障社会正常运转;另一方面,税收具有调节作用,可以根据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实施有增税、减税的税制、税政调整改革。通过税收调节,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合理配置资源,促进经济增长,为我省实现社会做贡献。

税源建设是税收工作的基础,是实现税收目的的保障。税源需要通过强化税源管理来转化为现实的税收收入。近年来我省地方税收管理实践证明,税收管理的基础是税源建设。离开税源管理,税务部门就会丧失依法征税的主动权。在现行税收征管模式的框架下,我们必须首先从战略高度提高对税源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从机构设置、人员安排、工作内容上突出税源管理,并形成一整套的税源监控的制度和方法。

(2)加强税源建设与税收征收管理是保持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的必然要求。自2008年下半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我省经济增速放缓,税源波动,其中既有企业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滑等导致经济税源减少的因素,又有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等政策性减收因素,保持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的任务十分艰巨。各级税务部门要从客观现实认识到加强税源建设,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增强各税种、行业税收管理能力和水平对保障地税收入持续稳定增长具有的重要意义,切实把税源建设摆到税收工作的突出位置。

(3)加强税源建设与税收征收管理是树立正确的税收经济观的表现。经济是税收的源泉,税收是经济的缩影。在强调依法治税的今天,滥用税收减免、财政返还等做法绝不可取,放弃已形成的严格征管的机制也不明智且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要求。要树立正确的税收经济观,正确处理好组织收入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正确处理好组织收入与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关系,把实现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建立在“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基础上,建立在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更加和谐稳定的基础上,加强我省税源建设,服务好地方经济增长和企业发展,培植好税源、保护好税基,推动全省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2 我省税源建设与税收征收存在的问题

(1)税源总量与结构均不够理想。一方面,尽管我省近年来税源发展较快,但与中部其他省市或全国相比较,税源总量及集中度仍相对偏低。以2007年为例,我省财政收入规模总量在中部六省排名第六,税收收入也是排名第六。另一方面,税收结构不协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二产制造工业与三产服务业税收比重不协调;二是传统制造业税收与高新技术产业税收比重不协调,产业层次偏低影响了我省税源的扩张和税收的增长;三是国有经济税收与民营经济税收不协调,与全国税收经济类型结构比较,国有经济税收所占比重明显偏大,私营经济所占比重明显偏小;四是支柱税源数量少、税源过度集中于少数重点税源企业,存在税收风险。

(2)税源监控在管理程序上出现缺位,税源监控不力,征管水平不高。主要表现在:税务部门在税源管理上力度不大,欠税清理力度弱化,对亏损企业不能及时核算其亏损额,所得税汇缴检查流于形式等;对于已纳入税源管理的户数,职责不清,责任不明,税源底数不清;部分企业纳税意识淡薄,采取无证经营、隐蔽经营偷逃税款,有些经营户由公开办证经营,转入隐蔽无证经营等,造成漏征漏管。现行税收征管只是形式上完成了税务人员由管户到管事的转变,而没有从制度上限制征纳双方人员的违法行为。新征管模式明确强调了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税收管理的起点,在重视税务系统内部各环节监督制约的同时,忽视了调动税务人员加强税源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管理人员在税源管理工作中只求不出错,不求有举措,只求明哲保身,但求无过,只求不被责任追究,不求有功创新和开拓进取。

(3)税源监控手段落后,监控方法单调。从我国目前税源监控的现状分析,不仅整个监控环节滞后、范围狭窄,而且方法比较单一,多侧重于对事后静态信息的分析、评价,对纳税人经营活动的全部信息进行事前、事中动态监督做得不够,没有形成纳税人、金融、税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及相互制约机制。税源监控方式仍停留在手工操作和人工管理上,计算机网络的应用和征管信息化仍处在初级阶段;国税、地税、工商、财政、海关、金融部门尚未联网,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受主客观因素的制约,所掌握的纳税人信息不能及时传递,无法准确、广泛、及时地获取纳税人的全部信息;纳税人识别号不够规范、统一,加重了税务机关共享税源信息的难度。

3 加强我省税源建设与税收征收管理的措施

(1)做大我省经济总量,优化改革税源结构,实现税源多元化与税收多元化。首先,应做强做大我省现代工业,不断壮大主导税源,以经济的发展带动税收的发展,实现税收支柱多元化,确保税收稳步增长;其次,优化改革产业结构,提高经济质量,使企业释放更多的税收能量;第三,加快发展民营经济,提高民营经济税收占税收总收入比重。

(2)适应经济形势的变化,开征新税种,拓宽现有税种征税范围,增加税收收人。具体措施如开征社会保障税,以工薪收入阶层为征税对象,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税目,一方面可以完善社保体系,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加税收收入;再如我省实施生态经济战略,建立和实施鄱阳湖生态经济规划,应开征生态环境保护税,主要包括对污染环境征收的污染税、对生态破坏征收的生态保护税,以限制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同时为治理污染保护生态筹集资金,增加税收收入。

(3)实行税费改革,减少和规范税收优惠。我省应对现有的税收优惠项目进行全面科学的论证分析并采取一些改革措施,比如可以适当取消一些无效的税收优惠项目,而对合理的减免优惠应尽量使其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避免随意性,以保证正当的税源受到能够及时按量缴纳;再如将一些通过市场形成的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依法照章征税,或将具有税收特征且便于税收征管的收费,改为相应的税收,纳入税收体系,从而通过合理的税费改革实现税源的扩张、增加税收收入。

(4)理顺征管机构设置,明确职责范围。把征管机构的设置作为建立新的税收征管模式的核心来考核,在理顺机构设置的同时,明确机构职责范围,实现四个“统一”,即统一机构名称、统一机构职能、统一征管流程、统一征管软件,规范征管工作,为强化税源管理提供组织保障。

(5)做好经济税源调查和税源分析工作。一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杜绝将虚假的资料、数据录入税源分析系统。二要认真收集整理反映国民经济运行状况和税源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真实、准确的信息资料,并进行统计分析,掌握经济增长变化对税收影响以及未来税收的增减变化趋势。三要适时地对税源户和重点行业、重点税源开展普遍性或专项性调查分析,根据不同区域的经济税源特点,抓住重点行业、重点税源搞好登记、统计和税源发展变化的分析、预测。

(6)积极开发、推广税源监控应用体系,加强税务检查,及时发现和堵塞税源监控漏洞。要把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的收缴与核销、滞纳款项的催缴、检查对象的筛选、综合税收信息的统计分析、税收会计核算与监督以及纳税信息的查询等全面纳入计算机管理。各种应用软件的开发、推广,要坚持按“相对集中统一、有机结合”的原则进行,使之成为规范统一的大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逐步实现税源监控的“数据分类、分层、加工,资料共享”,达到税源监控各种信息口径统一、及时明确、存取完善和科学简便的效果,最大限度地发挥计算机系统的作用。健全和完善税务检查体系,规范检查行为,加大检查力度和打击偷税、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力度。同时也要注意改进和完善检查的方式、方法和手段,结合计算机网络的推广运用,不断提高检查的广度和深度以及检查的能力、水平和效果。

(7)加强业务培训与考核,不断提高税源监控的整体水平。培训的重点应当放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税收法规和征管制度的培训;二是为纳税人服务技能的培训,包括服务的内容、方式、程序等;三是稽查技能的培训,包括财务会计知识和稽查的方法、手段、程度等;四是计算机应用的培训,包括计算机的基础知识和各种应运软件的操作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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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林秀香.我国税源管理的问题与对策[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6,(6):19-23.

[3]文阳,潭丽君,梁国凤.扩大税源增加税收[J].理论界,2001,(3):35-36.

3.税收征收法 篇三

关键词:空调配套行业 税收征收 管理

空调配套行业是苏中区域的传统产业,例如县级市靖江早在八十年代就有“中国空调之乡”美誉,全国知名空调企业格力集团、春兰集团都来参观取经,成为区域经济的老牌支柱产业。但近十年来该行业产业转型相对滞后,资金和科技投入也有所欠缺,仍然停留在传统的空调末端设备,技术含量不高,产品附加值低,尚未形成规模产业,整个行业的产能没有实现大的跨越。由于行业的特殊性,资金准入门槛低、市场欠规范,在税收征管中存在收入隐蔽性强、征管难度大的特征,如何加强对集群产业的税收征管值得我们探讨。

一、空调配套行业目前的发展现状

空调设备制造行业仅指空调末端设备,主要产品有组合式空调器、新风机组、风机盘管空调器及各种风口、散流器、防火、排烟阀等系列,属于空调制冷设备的末端产品。由于产品是配件设施,该行业形成鲜明的发展特征。

(一)准入门槛低布局相对集中

空调配套产业对技术含量要求相对较低,一般制造企业甚至是家庭作坊都能成为生产流水线,近年来相当一部分企业是由销售业务员自立门户产生,往往是先找到定单再来组织筹备生产或者找生产成本低的厂家生产。空调配件市场的品牌集中度小,规模企业少,以靖江为例,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有2户,销售在3000万元以上有4户,区域内共有空调配件企业共有400家之多,其中仅孤山镇就有将近300家,占全市空调配件企业总数的75%。

(二)配套能力强大综合优势明显

早在80年代就已经形成了完整的空调配件产业带,采购商可以采购到生产空调的所有零配件,大大提高了采购效率,这已成为全国各地多数空调企业的共识。同时,由于地处长三角地带,交通、信息十分便捷,配套产品在全国市场占有率居高不下。近年来价格优势也成为了行业发展新亮点。空调配件本身技术含量低,而且当地空调配件产业链比较完整,采购成本和制造成本低,空调配件又是以手工制作为主,劳动力成本低下,这些原因造成了空调配件的总成本有很大吸引力。

(三)市场无序管理造成税源流失

孤山镇不到10里的一条孤山路上聚集的空调配件厂家和销售门市就达到300多家,而且产品同质化相当严重,竞争相当激烈。市场管理欠缺的集中表现是各厂家相互压价无序竞争,使整个空调配件行业的利润打了折扣,同時也给当地财政造成了税源流失。手工作坊式的生产企业缺乏完备的价格机制和长远目标,产品定价机制没有完全建立,品牌保护意识相对薄弱,少数规模支柱企业虽极为不满但是也只能跟风无奈压价来保住竞争力。空调配件市场目前还处于较为低级的价格竞争阶段,虽然已经崛起了几家规模相对较大企业,但市场占有率并不是很高,品牌竞争的时代远没有到来。

(四)龙头企业发展前景向好

部分企业已经放眼未来,将产品定位在新技术、新工艺上,并不断地更新换代。一方面积极与国内多家知名院校进行广泛合作,把握市场信息,引导市场潮流,开发系列产品;另一方面,龙头企业也突破设计和工艺上的瓶颈,开发出中央空调高端系列产品,使产品在款式、性能、高效节能方面表现出独特的先进性和竞争优势。

二、空调配套行业存在的税收征管缺陷

(一)税收管理存在盲区

空调配套产业数量多规模小,生产周期不确定,有的甚至是接到订单才运营作业,造成了部分不办理税务登记证的企业存在。经过与工商部门信息比对,靖江仅2011年度就清理了110户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私营企业,对这部分企业往往只能靠信息比对才能进行事后征管,造成了税源监控的极度滞后。

(二)内控制度薄弱带来征管局限

大部分企业没有健全的内控管理制度,实行的仍然是“供销员买卖制”,即由供销员采购材料并提供销售渠道,导致了采购环节取得票据入账不规范、销售环节以上游材料票直接冲抵、产品废料收入不入账等情况的发生。这些都给税务部门对查账征收企业进行全面税收征管形成了障碍,使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处于被动局面。

(三)混合销售造成税种管理脱节

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可综合表述为以下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特殊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空调行业在销售上较之其他制造业有其特殊性,风机盘管、新风机组、组合式空调器中以风机盘管产销量为大,主要用于在建工程及房屋建筑物,其销售对象主要以各地的建筑安装公司为主。由于目前税制的不完善,增值税链条在建筑安装行业脱节,致使风机盘管、新风机组、组合式空调器的生产厂家可以不开具国税机关的销售货物发票,而由建筑安装企业在当地开具建筑安装发票交由总发包方入帐。由于建筑安装营业税差额征收,安装总合同可减除分包合同征税,总包方将供货方视作分包方,则在营业税环节又进行了二次税负转嫁。

三、加强空调配套行业税收征管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信息交换平台,从源头防范行业风险

通过定期举行联席会议、建立数据交换机制等方式,加强与工商、经信委、空调行业协会等部门的协作,积极拓宽信息采集渠道,及时了解行业动态,改变过去年底“一次比对集中清理”的局面,按月或按季进行数据交换,督促新办企业及时办理税务登记,从源头上抓好征管的主动权,提高实效性。

(二)加强日常税源管理,促进企业的规范运作

《会计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其实质是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保护企业财产安全、保证企业会计信息真实。税务部门在实地巡查过程中,督促引导企业完善内部财务制度,形成销售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与仓储、工资与人员、筹资与投资等各个环节的闭环运行,规范其纳税行为,促进行业良性运行有序竞争。

(三)抓好行业关键指标,加强区域内风险评估

及时进行风险评估是帮助纳税人“体检”的必要途径,空调行业的销售模式基本固定,企业通常采取以销定产的方式,收到预付款即作为合同成立要件,合同预付比例行业内默认为20%。可以选取合同预付比例作为测算销售收入的主要指标,并以务费结算、行业税负率、毛利率、投入产出率等作为辅助指标进行比对。通过这些指标分析,既能反映行业整体水平,又能暴露单个企业的风险,评估人员则可据此找到企业的“软肋”, 从整体上把握企业的税务违规风险,确定对企业会计核算及相关资料的依赖程度和可信范围,有针对性地开展评估工作,切实评估工作的质量与效率。

(四)协同国税齐抓共管,积极曝光偷逃税行为

针对目前空调配套行业普遍存在的混合销售开票欠规范的现状,要加强国地税之间的部门协作,联合开展对该行业的税收清理和专项整治活动,加大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的针对性,集中力量对各种形式的偷逃税行为进行查处,在行业内曝光反面典型。国地税部门在各自征管体制下分别加强对增值税、营业税两大税种的用票监督和管理,积极排查企业现金流,及时监控企业销售行为,堵塞国地税体制并行之下产生的征管漏洞。

(五)加大宣传辅导力度,引导全行业诚信纳税

4.第六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篇四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的保存期限是()。A.3年 B.5年 C.10年 D.15年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情节严重的,可以处罚的金额为()。A.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B.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C.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D.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3、下列各项中,属于税收保全措施的是()。A.提请工商机关吊销纳税人的营业执照

B.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C.变卖纳税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D.扣押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

4、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情形是()。A.纳税人账目混乱难以查账的

B.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C.纳税人有明显转移、隐匿其应纳税收入迹象的

D.纳税人有明显转移、隐匿其应纳税收入迹象且拒绝提供纳税担保的

5、某运输企业按照规定,应于2010年11月15日前缴纳上月应纳营业税税款20万元,该运输企业却借故拖延,一直未缴纳。2010年11月25日税务机关责令其于11月30日前缴纳。但该企业直到12月8日才缴纳税款。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该企业应缴纳的滞纳金金额是()元。A.1000 B.1500 C.2300 D.2400

6、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税务机关职权的有()。A.税务管理权 B.税务代理

C.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 D.代位权

7、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对其采取的措施是()。

A.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B.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C.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D.没收其经营所得

8、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一定期限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该期限为()。A.7日 B.15日 C.30日 D.60日

9、欠缴税款纳税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其财产,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行使()。A.优先权 B.撤销权 C.抗辩权 D.代位权

10、税务检查中,税务机关不可进行检查的场所是()。A.货物存放地

B.纳税人经营地

C.纳税人生活区

D.纳税人生产地

11、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A.不超过10000元 B.10000~20000元 C.不超过20000元 D.20000元

12、某娱乐场所2010年12月份取得营业收入10万元,该娱乐场所自行申报的营业税计税依据为5万元,且无正当理由。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该娱乐场所采取的税款征收措施是()。A.核定其应纳税额 B.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C.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D.吊销其营业执照

13、下列各项中,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是()。A.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B.取得工资、薪金的个人 C.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 D.个体工商户

14、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A.5年

B.6年

C.8年

D.10年

15、根据税收法律制度的规定,对于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够如实核算和提供生产经营情况,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单位,适用的税款征收方式是()。A.查账征收 B.查定征收 C.查验征收 D.定期定额征收

16、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纳税资料应当保存一定期限,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期限为()。A.3年 B.5年 C.10年 D.20年

二、多项选择题

1、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企业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有()。A.工商营业执照

B.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C.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D.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

2、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从事下列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的有()。A.申请减税

B.办理停业、歇业

C.申请办理延期申报纳税 D.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3、下列各项中,适用纳税担保的情形包括()。A.欠缴税款的纳税人需要出境的

B.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C.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财产的迹象的 D.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4、下列项目中,属于纳税申报方式的有()。

A.自行申报 B.直接申报

C.邮寄申报 D.数据电文

5、下列各项中,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的有()。A.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B.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C.企业财务会计管理人员严重不足的

D.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6、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有()。A.暂扣纳税人营业执照

B.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C.依法拍卖纳税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D.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7、下列各项中,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有()。A.某远程教育公司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 B.国有制造企业 C.某市工商局

D.报刊杂志出版社

8、当事人拒绝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执行。下列各项中,属于法院可以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有()。A.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B.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C.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D.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

9、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在税款征收中,根据不同情况,有权采取的措施有()。A.加收滞纳金 B.追征税款

C.核定应纳税额 D.吊销营业执照

10、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有权进行的检查有()。A.调出发票查验

B.复制与发票有关的资料 C.检查领购发票的情况

D.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偷税行为的有()。A.纳税人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 B.纳税人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

C.纳税人隐匿账簿、记账凭证,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 D.纳税人伪造账簿、记账凭证,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

12、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纳税人从事下列活动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的有()。

A.领购发票

B.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C.开立银行账户 D.设置账簿

13、下列属于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税种有()。A.增值税 B.房产税

C.资源税

D.城镇土地使用税

14、下列各项中,属于纳税主体权利的有()。A.延期申报请求权 B.委托税务代理权 C.税收保全权 D.减税、免税、出口退税请求权

15、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A.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B.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C.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D.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16、下列各项中,当事人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再提起行政诉讼的有()。A.税务机关不予审批减免税 B.税务机关作出税收保全措施

C.税务机关不予开具完税凭证的行为

D.税务机关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的行为

三、判断题

1、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3、纳税人丢失发票,应于丢失次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4、因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应该由税务代理人缴纳或补缴税款、滞纳金以及罚款。()

5、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的,罚款优先于税收。()

6、对欠缴税款且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依法行使代位权后,可以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7、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关系中,税务机关是行政主管部门,只享有征收税款的权利,没有义务。()

8、纳税人暂停生产经营活动时应办理注销登记,待复业时再办理开业登记。()

9、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必须以书面的形式申请。()

10、增值税专用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

11、对纳税义务人偷税、骗税而导致少交税款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交或少交的税款和滞纳金,追征期为3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到5年。()

12、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四、不定项选择题 1、2010年7月,某市税务机关在对甲公司2009年度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甲公司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税务机关责令甲公司于2010年8月1日~8月10日限期补税,但甲公司在8月10日期限届满后,甲公司仍拒绝补税。经市地方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决定对甲公司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要求: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回答以下问题:

<1>、下列关于税务机关对甲公司进行税务检查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A.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B.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C.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未出世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不得拒绝检查

D.经批准,税务机关可以检查甲公司的银行存款账户

<2>、下列关于税务机关决定对甲公司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表述中,符合规定的是()。A.税务机关决定对甲公司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符合规定 B.税务机关决定对甲公司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符合规定

C.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需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D.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时,对纳税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3>、如果甲公司对税务机关的强制执行措施不服,可以通过下列途径保护自身利益的有()。A.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B.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C.可以向法院申请调解

5.第十五章税收征收管理法 篇五

一、单项选择题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A.连续12个月内超过180天

B.连续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

C.连续12个月内连续超过90天

D.连续12个月内累计超过90天

2.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领取()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A.税务登记证件

B.发票领购簿

C.营业执照

D.财务专用章

3.因纳税人计算错误,而未缴少缴的税款,追征期为(),特殊情况的追征期()。

A.2年,5年

B.3年,5年

C.3年,10年

D.5年,10年

4.下列有关纳税申报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纳税人只能采取直接纳税方式

B.享受免税的企业不必申报纳税

C.享受减税的企业应按时纳税申报

D.扣缴义务人无须进行纳税申报

5.下列各项中,属于查定征收方式的是()。

A.税务机关通过典型调查,逐户确定营业额和所得额并据以征税的方式

B.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从业人员、生产设备、采用原材料等,对其产制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销售额并据以征收税款的方式

C.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提供的账表所反映的经营情况,依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税款的方式

D.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应税商品,通过查验数量、按市场一般销售单价计算其销售收入并据以征税的方式

6.下列各项中,不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的是()。

A.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冻结的存款以纳税人应纳税款的数额为限

B.采取税收强制执行的措施时,被执行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必须同时执行

C.税收强制执行的适用范围不仅限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也包括扣缴义务人

D.税收保全措施的适用范围不仅限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也包括扣缴义务人

7.根据《税收征收管理》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一定数额的罚款。其罚款限额是()。

A.2000元以下

B.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C.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

D.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5倍以下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定税务登记事项的有()。

A.开业税务登记

B.注销税务登记

C.停业税务登记

D.临时经营税务登记

2.下列关于账簿设置的表述,错误的是()。

A.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法、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B.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0日内将其账务、会计制度或者账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

核算软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C.纳税、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储存的会计录可视同会计账簿,不必打印成书面资料

D.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若聘请专业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安装税控装置

3.下列关于税款优先原则,表述正确的有()。

A.留置权发生在欠税之前的,税收优先于留置权

B.抵押权发生在欠税之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

C.纳税人欠税,同时被税务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时,税收优先于罚款

D.纳税人欠税,同时被工商局处以罚款时,税款优先于罚款

4.税务机关对按规定应需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的,有权采取下列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A.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B.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方法核定

C.按照购进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D.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5.下列属于税收征管法所称特殊困难的有()。

A.因购货单位所在地发生地震,导致销货方难以收取货款的B.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C.财务人员调动,导致纳税事项暂无专人管理的D.台风突袭导致纳税人仓库坍塌,存货全部毁损,短期内难以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6.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起10年内进行调整。其中特殊情况是指()。

A、纳税人在当年与其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累计达到或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B、税务机关案头审计分析,纳税人在以前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预计需调增其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达30万元人民币

C、纳税人在以前与设在避税地的关联企业有业务往来的D、纳税人在以前未按规定进行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申报,或申报内容不实,或不提供有关价格、费用标准的7.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而纳税人拒绝提供纳税担保或无力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A.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存款

B.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C.扣押、查封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D.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答案部分

一、单项选择题

1.【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连续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3.【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因计算错误而未缴少缴税款的,追征期为3年,特殊情况延长至5年。

4.【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纳税人可以采用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三种申报方式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申报的对象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所以扣缴义务人也应进行纳税申报。

5.【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选项A是定期定额征收;选项C是查账征收;选项D是查验征收。

6.【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税收保全措施的适用范围只限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包括扣缴义务人。

7.【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其罚款限额是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

二、多项选择题

1.【正确答案】 ABCD

2.【正确答案】 BC

【答案解析】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账务、会计制度或者账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

3.【正确答案】 CD

【答案解析】 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执行。

4.【正确答案】 AD

【答案解析】 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5.【正确答案】 BD

【答案解析】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6.【正确答案】 CD

【答案解析】 上述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①纳税人在以前与其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累计达到或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②经税务机关案头审计分析,纳税人在以前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预计需调增其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达50万元人民币的;③纳税人在以前与设在避税地的关联企业有业务往来的;④纳税人在以前未按规定进行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申报,或申报内容不实,或不提供有关价格、费用标准的。

7.【正确答案】 BD

6.税收征收法 篇六

目前税务机关对一些中小建筑安装企业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即依据工程结算收入乘以核定的应税所得率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据以计算企业所得税),就建筑安装企业而言,从表面上看企业所得税已足额缴纳,但是就其实质来讲,首先建筑安装企业如果采取查实征收与实行定率征收相比不一定作到足额缴纳;其次实行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其上游企业可能会造成更多的漏税,从而形成了税收漏洞。

目前一些建筑安装企业只有资质证书,没有具体施工人员,至多只拥有一些技术及监理人员,工程中标之后将工程部分项目转包或者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或者一些从事施工的“包工头”作为建筑安装企业下属的施工队,完全由自己组织施工,建筑安装企业只是从中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也有一些小的施工单位挂靠到建筑安装企业,自己联系工程,然后以建筑安装企业的名义与建设单位签定建筑安装合同,建筑安装企业只是依据合同工程价款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对这些建筑安装企业而言,在其帐面上所反映的真实收入是其所取得的工程项目“管理费”,而从建设单位取得的工程结算价款虽然在财务上记入“主营业务收入”但是扣下应得的“管理费”后全额支付给具体施工单位(或包工头),这笔支出财务上直接作为“主营业务成本”进行核算,所以建筑安装企业帐面所反映的利润根本不是其建筑工程项目所实现的利润。由于建筑安装企业对具体施工企业很难全面控制,导致对其真实的成本利润无法掌握,致使财务核算不健全。

税务机关对建筑安装企业绝大部分实行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主要原因是税务机关考虑到建筑安装企业帐目不健全,财务核算不准确,为了最大限度征收税款,因此对一些建筑安装企业普遍采取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建筑安装企业实行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存在以下弊端:

1、虽然是在社会调查了解平均利润率的基础上核定应税所得率,但并不是依据该企业真实的利润状况征收企业所得税。由于实行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实行一刀切政策,效益好,利润率高的企业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对企业有利,没能做到应收尽收;一些效益不好,利润率低的企业,遭到多缴税款,加重了企业负担。

2、由于实行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对其财务则放松管理,首先导致建筑安装企业财务核算不健全,出现一些白条入帐现象,容易出现贪污行为,更容易出现无限制的套取现金,容易形成帐外小金库,也存在漏缴个人所得税的现象。

3、正是由于税务机关对其成本环节疏于管理,导致其上游企业(原材料供应商)因建筑安装企业原材料采购可以不索取正式发票,致使很多原料供应商不给出具正式发票,这就造成原材料供应商这部分收入不入帐,形成帐外小金库,漏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4、一些从事建筑材料的生产厂商或经销商大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存在收入不入帐情况,又为了满足税务机关的对其一般纳税人的要求,须有足够多收入才能达到规定的税负比例,而是出现了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节余”,有些企业将其“节余”发票对外出售从中收取手续费。又造成了购买专用发票的单位偷逃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7.税收征收法 篇七

一、关于试点地区发票使用问题

(一) 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 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简称一般纳税人) 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 (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除外) 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简称专用发票) 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简称货运专用发票) 和普通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 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用发票的, 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按照代开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 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 试点地区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三) 试点地区提供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以及旅客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定额普通发票。

(四) 试点地区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一般纳税人, 应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 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

(五) 纳税人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发票后, 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 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 应开具红字普通发票, 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和红字货运专用发票。对于需重新开具发票的, 应开具普通发票, 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和货运专用发票。

二、关于税控系统使用问题

(一) 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 试点地区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 (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纳税人除外) 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 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试点地区使用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为金税盘和报税盘, 纳税人应当使用金税盘开具发票, 使用报税盘领购发票、抄报税。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为税控盘和报税盘, 纳税人应当使用税控盘开具发票, 使用报税盘领购发票、抄报税。

(二)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及专用设备管理按照现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有关规定执行, 涉及的相关文书试点地区可在现有文书基础上适当调整。

(三) 自试点实施之日起, 北京市小规模纳税人可使用金税盘或税控盘开具普通发票, 使用报税盘领购发票、抄报税。

三、关于货运专用发票开具问题

(一)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货物运输服务使用货运专用发票, 提供其他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得使用货运专用发票。

(二) 货运专用发票中“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栏内容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信息;“实际受票方及纳税人识别号”栏内容为实际负担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信息;“费用项目及金额”栏内容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明细项目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合计金额”栏内容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合计;“税率”栏内容为增值税税率;“税额”栏为按照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价税合计 (大写) (小写) ”栏内容为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的合计;“机器编号”栏内容为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税控盘编号。

(三) 税务机关在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时,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在货运专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代开”字样;货运专用发票“费用项目及金额”栏内容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明细项目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合计金额”栏和“价税合计 (大写) (小写) ”栏内容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合计;“税率”栏和“税额”栏均自动打印“***”;“备注”栏打印税收完税凭证号码。

(四) 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 开具货运专用发票后, 发生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 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 需要开具红字货运专用发票的, 实际受票方或承运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附件1) ,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 出具《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附件2, 以下简称《通知单》) 。承运方凭《通知单》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货运专用发票。《通知单》暂不通过系统开具和管理, 其他事项按照现行红字专用发票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货运专用发票管理问题

(一) 货运专用发票暂不纳入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管理。

(二) 货运专用发票的认证结果、稽核结果分类暂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一致, 认证、稽核异常货运专用发票的处理暂按照现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 对稽核异常货运专用发票的审核检查暂按照现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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