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甲方提出并协商解除)

2024-06-10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甲方提出并协商解除)(精选9篇)

1.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甲方提出并协商解除) 篇一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于

****年**月**日协商终止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于

****年**月**日终止。

乙方确认终止劳动关系,并且乙方本人了解自身身体情况,清楚自己是否处于健康状态、三期、停工留薪期、医疗期等。

二、甲方支付乙方工资至

****年**月**日止。乙方确认终止劳动关系,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所涉及的工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问题不存在任何异议。

三、甲方同意一次性支付乙方

元(人民币),大写

(该金额包括乙方工资、奖金、津贴、补助、加班费、报销费、借款、产假工资、生育津贴差额、补偿金、赔偿金、待通知金等所有权利金额)。

四、乙方应于

****年**月**日前办理完毕工作移交、归还借用甲方的财产、和离职等各项手续,交接以甲方人员签字确认后视为履行完毕。

五、本协议第三、四款约定的款项,甲方将于

****年**月**日前一次性支付。

六、乙方确认,与甲方关于工资、奖金、津贴、补助、加班费、报销费、借款等所有债权债务已结清;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或经济凭证要求甲方支付任何费用及提出任何赔偿要求、索偿。本协议所作的支付构成了就乙方可能提出的、因对乙方的劳动关系之终止而产生的任何性质的所有主张的全部和最终解决。

七、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乙方对本协议应予以保密,如乙方将本协议透露给第三方,乙方承诺将本协议涉及所有款项返还给甲方。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审查鉴定后生效,并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应严格履行。如有违约,违约方愿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费用。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

****年**月**日

日期:

****年**月**日

2.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 篇二

本《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本协议”)由以下两方于 年 月 日(“生效日”)签署并生效。

甲方:

注册地址:

乙方(姓名正楷):

中国身份证号:

在本协议项下,当合适时,甲方与乙方合称“双方”,单独时称“一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规的规定,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各项协议:

一、双方签订(或续签)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将于 年 月日(“离职日”)终止,双方间的劳动关系于离职日自动解除。

二、甲方将向乙方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共计人民币

元整(RMB)(“补偿金”)。甲方将在****年**月**日之前将补偿金代为扣缴依照中国法律需缴纳的税金后汇入乙方在甲方的工资卡账户,并将在离职日后的 个工作日内将乙方的劳动关系移出,在劳动合同中规定的乙方享有的薪资福利均将持续至离职日为止。

三.鉴于上述补偿,乙方同意无条件和不可撤销地免除甲方和/或其关联公司以及它们过去和现在的经理人员、董事、员工和顾问(以下总称“被免除责任人”)由于乙方和甲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和/或乙方辞职以及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和不续展劳动合同而产生的乙方针对这些被免除责任人已知或未知的任何权利要求、索赔、损害补偿要求和任何此类诉求。此类权利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由于以下原因引发的:(1)有关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工资、奖金或其他福利方面(包括带薪休假等)的争议;(2)与终止或解除雇员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相关的经济补偿(包括提前通知补偿等);(3)任何可能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的行为(包括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诉求);(4)关于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不续展劳动合同的诉求或要求;和(5)任何基于侵权的索赔要求,如侵犯隐私、诽谤、欺诈和精神损害。

四、乙方应全力配合完成因劳动关系移出而须由乙方配合完成的手续,凡因乙方配合不利或不配合而造成劳动关系无法移出或顺利移出的,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五、乙方应于离职日前完成所有工作交接及离职手续,包括将属于甲方和/或任何哈斯科关联公司所有的财物和文件(原件和/或复印件、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手提移动电话、账簿、计算机、文档、客户记录、门卡、钥匙、计算机盘片(原盘和/或复制盘)等归还给甲方。同时,乙方应清偿乙方欠付甲方的所有款项(若有),并签署甲方要求乙方签署的所有离职文件。

六、乙方在此承诺,将不在任何时候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关于甲方和/或任何哈斯科关联公司的任何商业秘密和/或保密信息:

 业务计划、策略和组织信息;  客户名单、客户信息;

 产品成本及价格、生产和技术计划、成本、策略、降低成本计划和其它属于哈斯科公司的革新理念;

 收购计划(工序、设备、工厂或技术的出售或许可);  有关采购或销售合同或未来合同计划的信息;  技术信息、产品指标和图纸;

 国内外经销商、代理或代表的名称、所在地和活动;  原材料供应商信息;及

 哈斯科公司视为应保密的其它所有信息。

七.八、九.十、乙方同意其不会直接或间接地将本协议内容(包括补偿金)向任何其他第三人披露,除非是为了申报纳税或基于法律要求而进行这种披露。

乙方同时承诺,并将继续严格遵守和履行哈斯科中国区《员工手册》以及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在劳动关系解除后仍将持续有效的乙方应履行的义务。乙方同意乙方不会对甲方及其任何人员作出任何贬损性的评论。

本协议构成乙方对双方间的劳动关系之解除而可能进行的权利主张的全部和最终的解决方案。乙方承诺放弃因双方间的劳动关系之解除而进行任何其它权利主张,包括但不限于提起任何法律程序等。

十一、本协议以中文书就,原件一式二(2)份,甲方乙方各执一(1)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兹证明,甲方之适当授权代表与乙方已于文首所书之年月日签署本协议,甲方并加盖公章。

代表“甲方” 乙方:

公司(章)

签署: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正楷): 姓名(正楷):

3.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甲方提出并协商解除) 篇三

编号: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了劳动合同(编号:),现由甲方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并达成如下协议:

二、乙方应于年月日前办理工作交接;

三、在办理工作交接时,甲方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元;

四、其他约定:;

五、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4.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甲方提出并协商解除) 篇四

合同如何区分

问:职工向单位提出辞职申请,是否能理解为协商解除的要约;单位经研究同意与其解除,是否是作协商解除,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向单位递交辞呈,告知本人的离职需求,是否理解为劳动者单方解除,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有专家指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应支付经济补偿,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属于劳动者主动,就不支付经济补偿。这种解读是否有误?

答:关于员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与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在表现形式上是有区别的。员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以员工向公司提交辞职报告,但未同意后,办理离职手续的一种解除合同的方式。协商解除合同是双方签署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书后,员工办理离职手续的解除合同方式。在实践当中,员工提交辞职申请,一般公司都会逐级审批,公司管理人员在员工辞职申请上的审批容易导致对解除合同情形的误解。因此,在员工提交的辞职申请书上,一定要员工注明辞职的理由,并注明辞职的提出方。大部分公司是在员工提交辞职申请后,直接限期让员工办理离职交接,这样可以清楚地看出是员工辞职,而不是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在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如果是员工提出

5.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甲方提出并协商解除) 篇五

一、案情简介:

郭某系某物业管理公司的职工,于2003年8月进入该公司,月薪1200元,任某项目中控员。后该项目被撤销,公司将其调至本市另外地区工作,郭某以地方太远为由拒到任,2004年12月31日双方协商达成协议,约定:

1、双方协商自即日起解除劳动合同;

2、双方对解除均无过错;

3、公司补偿郭某200元至500元。双方于当日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郭某领取了补偿金500元。2005年2月27日,郭某诉至仲裁委,要求公司:按照其工资标准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400元。

二、裁决结果:

不支持郭某的申诉请求。

三、评析意见:

双方是否可以协商变更支付经济补偿的数额,长期以来一直存有争议。究其原因是因为《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而“应当”在法律上的理解就是必须,它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但是关于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对劳动合同效力的绝对影响作用,本人有不同看法。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应当属于劳动合同的附件,是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在审理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对劳动合同所违反的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进行适用时应综合考虑,以避免对强制性规定的机械适用或滥用。强制性规定是为了维护国家的法律秩序而制定,当劳动合同不违反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强制性规定时,应当认定有效。只有当违反强制性规定足以导致法的秩序价值受到重大破坏时(如法律的公信力或者社会公序良俗遭受破坏),才能考虑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劳动合同宣告无效。

如果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只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执行,不得由当事人协商的话,那么如果协议是用人单位给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高于规定,是不是也属于无效?总不能在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上采取机会主义的方法,高于规定的可以违反,低于的就不可以违反,试问这样的执法又有何法律依据?

其次,就是劳动者是否受到胁迫或者强力要求的问题。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确存在着管理和被管理的人身依附关系,但是这种人身关系在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时已经大大弱化甚至是不存在的,劳动者完全可以拒绝签订对其不利的协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本案的劳动者到仲裁委员会来申诉就是最好的说明。

再次,关于劳动者对法律的了解问题。不应该认为劳动者或某一群体的素质就低,他们对法律的了解就一定是肤浅的,劳动者中学习法律的人大有人在。另外法律是公开的,作为公民有义务学习法律,如果由于其个人不学习法律而对其网开一面的话,那么岂不是鼓励大家不学法,做法盲么?再者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用人单位的领导者怎么就一定比劳动者更了解法律?

综上所述,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当事人双方可以就经济补偿金的问题进行协商,只要不存在着欺诈和胁迫的行为,应当认定协商的结果有效。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柴黎平

对“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可否协商”评析意见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黄彩相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该法第二十四条即“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之规定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动部1994年12月3日发布)第五条明确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处理本案需要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该案中的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应当给付郭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双方对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协商一致,但从本案来看,物业管理公司对郭某的工作地点进行调整,但郭某不同意且拒不到任,最终双方协商签订协议解除劳动关系,且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了经济补偿事宜,上述事实可以认定物业管理公司与郭某协商一致由其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按照劳动法及其上述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应当给付郭某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

其次,物业管理公司与郭某是否可就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进行协议约定。

对此问题的回答需要我们对我国现行劳动法规范体系中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性质进行恰当的定位。我国《劳动法》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

第24条、第26条、第27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5条规定了劳动者“被迫”辞职时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五种情形。《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5条至第9条对经济补偿金的具体适用情形及给付标准做了与《劳动法》第24条至27条相对应的规定。北京、广东、重庆、湖南等省市的地方政府规章对经济补偿制度的适用情形也作了相应的规定,也有地方政府规章对此有所补充。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非因劳动者过失而导致劳动关系被用人单位解除的,用人单位均应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若劳动者因过失(即存在违法、违纪或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而被用人单位辞退或者自动辞职的,用人单位无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对经济补偿金的性质在理论界及实务界也曾引起较大的争议,主要观点有:有的认为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因劳动合同终止所负的经济补偿义务,包括劳动贡献积累补偿、失业补偿和其他特殊补偿,这种补偿是对劳动者未来生活的一种保障,使劳动者在失去工作后生活不至于发生困难。理由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除了是由于劳动者的过错造成的以外,不论用人单位是否有过错,其均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且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而迫使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该观点主要是从现行经济补偿金制度中规定的适用情形以及给付标准推理而得,其分析具有一定的制度基础,但该观点缺乏从“应

然”的角度来明确经济补偿金的性质。有的认为经济补偿金的法律性质应当是对劳动者期待利益丧失的补偿,即由于用人单位在合同期限未满时解除合同,致使劳动者丧失预期合同收益而对劳动者的补偿。;还有观点认为经济补偿金是在用人单位依法行使解除权的过程中由劳动立法课以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可看作是用人单位对先前转嫁给劳动者经营风险的公平责任分摊,而不是对所有承担就业风险的劳动者的补偿。台湾学者黄越钦则认为经济补偿金具有有双重性质,在不可归责于劳动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解除劳动关系时是为保护照顾劳动者的“离职补贴”,具有一定的伦理功能。在因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事由而劳动者被迫辞职时,其性质具有民事违约制裁的意义,但并不排除劳动者对另有损害部分请求赔偿的权利。上述观点从不同的角度来定位经济补偿金的性质,有的从现行经济补偿制度规范即“实然”的角度来解释,也有的是从经济补偿制度应然的状态来架构,但经济补偿金的性质定位已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价值判断问题,其定位必然会受到社会需要因素的影响。

定位经济补偿金的性质应当综合考虑以下两对因素:一是保障劳动者的职业稳定需要与用人单位分散经营风险的需要;二是社会负担与用人单位负担。前者主要用以确定用人单位可据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尤其是需要以承担给付经济补偿金为代价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后者主要用以分配为缓解因劳动关系解除而给社会发展所带来的某种“震动”压力所需的“成本”。其一,劳动者职业的稳定与用人单位经营的稳定都是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前提条件,但这两者的稳定在现实中往往难以都使其保持一种均衡状态,有时必然要以牺牲此种稳定来维护彼种稳定,但为了平衡两者利益的需要,应当确定得到稳定的一方付出一定的代价来弥补对方。因此,在用人单位发生因分散经营风险而需要通过调整原有劳动关系的情形时,确认其在此时有权将部分劳动者予以辞退或者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但需要给付该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金作为代价,从而将因此给社会发展所带来的外部成本得以内部化,减轻社会的负担压力。其二,不管劳动者因何种原因被用人单位解聘或者被迫辞职都将导致其劳动关系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处于不稳定状态,要修复这种不稳定的状态必然需要一定的成本,虽然该种成本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确定由用人单位来负担。可以说,经济补偿金实际上是一种对不同利益需求进行平衡的产物,是用人单位因其正当分散经营风险而给社会带来外部成本后所需要承担的一种社会性“代价”,且根据用人单位行为的外部性的程度不同来确定该代价的大小。其目的在于试图通过支付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以保障其被解除后生活需要,进而预先缓解因劳动者被解除劳动关系后对社会稳定所可能造成的压力。从这个角度上将,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在一定情况下应当履行的“强制性义务”,因此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在解除劳动关系前事先约定劳动者对该经济补偿金有所放弃或者与劳动者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相抵销的条款,但这并不限制双方在劳动关系解除时所作的上述约定或者解除后所作的放弃,也不限制双方事先约定高于法定标准的经济补偿金。

最后,本案中,郭某对协议中就补偿数额的约定是否可以反悔并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支付差额。

根据郭某在该物业管理公司工作的年限及月工资数额,若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物业管理公司应当给付郭某2400元的经济补偿金。但此案的特殊性在于系由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且双方就经济补偿数额进行了约定,该约定可以认定是郭某在劳动关系被解除后放弃部分经济补偿的权利。理由是:从本案劳动关系的解除原因及过程来看,物业管理公司并未“强制”郭某接受低于规定数额的经济

补偿金,而作为劳动者的郭某应当明知我国劳动法及其相关规定对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给付条件与数额所作的规定,也就是说郭某在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时对自己可能取得的权利范围,但郭某还是认同了协议约定的200-500元补偿数额,且在当日领取了经济补偿金500元。从此可以看出,双方上述协议体现了双方的意思自治,该意思自治的结果应当得到法律的尊重,事后无正当理由反悔的,不应得到支持。

综上,此案应驳回郭某的申诉请求。

应坚持依法办案的原则

——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数额可否协商”案的评析意见

宣武区仲裁委钱炼

如若我作为本案的仲裁员,其审理结果与案例相同,但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不完全一致。首先,作为仲裁员,在审理案件中,依法裁量是第一位的,就本案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而言,总是有一方首先提出,就法理上讲“要约与承诺”是形成协商的全貌,因此,总是有一方先提出要约来征求对方的同意,如另一方表示同意即对此作出承诺,为双方协商达成一致,若另一方表示否认,则属双方协商未果。同时依据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五条的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由此看出,部颁规章中对协商一致的情形是有所划分的,这样对处理此案就有了法律的依据。通过审理,区分首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方,就案情介绍看,是劳动者认为上班的地点发生变化后距家太远而拒绝到任,在此基础上,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先提出的,按照上述规定,用人单位依法是无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如果双方经协商,用人单位同意支付 500 元,是其自愿行为,可以从其双方约定并据此确认协议书有效。因此,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数额可否协商的研讨问题,本人认为不可一概而论,如若认为均可协商,那么劳动部也无需制定什么办法了。其次,此案另一争议焦点系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是否可以放弃?答案应当是肯定的,任何有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的公民,均有处分自己权利的权力,但本人认为,自由处分权是应当建立在当事人知晓自己拥有何种权利的情况下,因为只有这时,才有可能去权衡或选择保留与放弃的部分。举一案例,一外来女工在个体豆腐店工作,工作中,前胸部发生大面积烫伤,经工伤部门核定,其工伤待遇约为 4 万余元,但因该豆腐店本小利小,一时无法全额支付,豆腐店老板提出可于近期一次性支付 3 万元后即了断,如按标准支付,则需等待盈利额逐月累加直至达到法定标准,女工经权衡认为,要等待的时间不确定,在京吃、住花费也较大,如一次性领取 3 万元,可马上回家乡治疗及休养,在此基础上,女工选择了部分放弃,双方达成一次性支付 3 万元的协议。又如同仲裁员或法官在当事人间作调解工作时,为促进调解成功,他们要行使法律释明权,向当事人解释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定义,帮助当事人分析诉求和答辩理由的合理性与合法性,比较调解与裁、判决的利弊,促使当事人对其权利义务重新作出权衡或取舍。本案还有个未介绍的情况,劳动者在经过咨询后提出的仲裁申请,如在咨询后知道自己应的权利后未提出仲裁申请,实属自愿放弃,这时劳动者会权衡打官司所要付出的时间和精力会高于要得

到的经济利益;一旦申请仲裁,则表明不放弃,当初的放弃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最后,审理此案的仲裁员,在与传统的思维定式上有所突破,不乏为有益的尝试,但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应减少仲裁员的自由裁量权,特别是当今仲裁员队伍普遍素质不高,还应强调遵循依法办案的原则,任意扩大自由心证与自由裁量的作法不易提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就经济补偿金数额进行协商

——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数额可否协商”案的评析意见

《中国劳动网》《中国劳动争议网》法律顾问:范战江

对此类案例的处理,确实是有争议的,几年前我就已经遇到过。有人主张依据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和诚信原则,双方当事人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数额可以协商,只要达成协议,就应当认真履行。有人主张依据劳动法有关执行劳动标准的强制原则,不可以协商,即使达成低于劳动标准的协议,一方反悔,另一方也应依法执行劳动标准。通过参加本次案例研讨会,使我对这个问题有了进一步的认识,现就本案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应如何看待劳动标准

劳动合同是确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其内容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国家规定的劳动标准。劳动标准有的是高限规定;有的则是低限规定;有的是既有高限规定,也有低限规定;还有的既不是高限规定、也不是低限规定,而是一个固定标准的规定。因此,应结合具体规定进行具体分析。例如:“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的规定,就是高限规定,用人单位只要在8小时以内安排劳动者的日工作时间,就符合法律规定,若超过8小时,则违反法律规定(当然,符合法律规定的加班加点的情况例外);各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就是低限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基本工资和奖金不低于该标准就合法,反之则违法;国家对劳动者的法定就业年龄规定为:满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这就是既有高限规定,也有低限规定的劳动标准,在标准之内的劳动者,具有合法的劳动主体资格,在标准之外的劳动者,则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主体;《劳动法》第26条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的规定,这里的30日就既不是高限规定、也不是低限规定,而是一个固定标准的规定,用人单位按照该条规定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原则上应当执行提前30日通知的规定,在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既不能多于30日也不能少于30日。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则属于低限规定。一般来讲,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金高于该标准则合法,低于该标准则违法。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就经济补偿金数额进行协商

《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我认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签订协议书,把双方协商一致的内容,包括:经济补偿金是否支付,以何标准支付等,均约定在其中。由于《合同法》实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劳动法》实行执行劳动标准强制性原则,而劳动合同既具有合同的共性,又具有本身的个性,所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以执行《劳动法》所规定的原则为主,执行《合同法》所规定的原则为辅来进

行具体操作。由用人单位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由劳动者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合同时,应当向劳动者明示国家规定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或者在劳动者知道国家规定标准的情况下进行协商,且应当尽量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约定。但是,如果在劳动者自愿的前提下,约定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则也应当允许。因权力是可以放弃的。由于某种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当事人又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一致,且谁也不愿意先提出解除合同时,则双方可各退一步,采取共同提出并协商解除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可按减半的原则进行约定。因国家对这种情况没有规定,所以这种做法并不违法。

三、解除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经济补偿标准低于国家规定标准时,劳动者反悔的,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应依据具体情况裁判是否予以支持

6.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1 篇六

---------------有限责任公司:

因本人

身份证号

在 年 月 日签订劳动合同至今,贵公司未给本人缴纳社保(五险)(贵公司要求写《自愿放弃五险保证书》才能工作的情况)、在上夜班的情况下未给予夜班津贴;贵公司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本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迫使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失效);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一)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二)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四)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力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通知书 天津中荣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因贵公司损害了本人

身份证号

的合法权益,通知贵单位于

****年**月**日正式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之日起三个工作日按照如下要求作出补偿(如遇假期延顺);

(一)将本人 月的工资足额发放

元;

(二)补交本人自合同签订起至今 个月的社保金

元;

(三)补齐

班次的夜班津贴

元;

(四)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元;

(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证明本人所签订的《农民工劳动合同书》无效的要求公司给予双倍工资差额的补偿

元 ; 本人通过协商的渠道协商解决,对于无法协商解决的本人有权通过行政、及法律的手段追缴;

通知人:

****年**月**日

劳动合同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解除。

特此通知!

接收单位盖章(签字):

****年**月**日

回签:

-----------------------有限公司已于 年 月 日收到此通知书。

7.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甲方提出并协商解除) 篇七

这篇解除买卖合同协议书: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协议书是由整理提供的,请大家参考!

解除买卖合同协议书: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协议书

甲方:桂林市名都房地产开发公司

乙方:莫秀英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乙方申请退还已购买甲方房屋的退房,解除原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将 2008 年 10 月 3 日购买的朝晖国际公寓 501 号和 503号房屋退还给甲方。

二、乙方和其爱人有义务配合甲方同房地产管理局、中国银行桂林分行及其他部门办理房屋退房的相关手续。

三、因办理退房手续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和损失由乙方负责。

四、在乙方办理好退房手续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将乙方的首付款29.66 万元退还给乙方,将购房贷款 60.90 万元退还给中国银行桂林分行,归还银行利息的部分由乙方负责偿还。

五、违约金:违约方需支付违约金伍万元。

六、本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

七、本合同双方签字后生效,之前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自本合同的生效而自行失效。

八、本合同解释权归甲方所有。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负责人签字:

乙方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8.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甲方提出并协商解除) 篇八

甲方:

乙方: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现就以下问题达成如下协议,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1、乙方于年月日与甲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现经双方友好协商,双方同意于年月日终止该劳动合同,双方之前的劳动关系终止。

2、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双方合意约定,甲支付给乙方等同于乙方个月工资标准的补偿金RMB元、代为通知金RMB元,共计RMB元。公司财务部根据本补偿标准,将补偿金、代为通知金及工资在公司发薪日打入乙方的工资卡。

3、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于年月日解除,乙方的社会保险缴纳至年月。

4、乙方应在年月日前完成工作交接,详见附件。乙方已经受理的业务尚未完成的内容应当交接给甲方指定的工作人员,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乙方未在以上时间内按照上述方式交接工作导致甲方受到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损失。

5、乙双方同意并对此解除协议严格保密,并不得向任何其他的/

2人或他方泄露本解除协议的细节;乙方同意并对他在甲方工作期间知悉的所有信息严格保密,并不得向任何其他的人或他方泄露甲方的商业方法、客户、或任何甲方的其他事情。如乙双方有违反此款保密义务行为,按乙方月工资两倍数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6、甲乙双方就此劳动关系不再有任何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奖金、提成、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带薪年假、加班费、劳动合同签订、续签等所有基于劳动关系建立、存续及解除产生的各种争议;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诉讼、行政等方式)。

7、本协议一经签订,任何一方均不得主张再回到本协议签署前的状态。如乙方再就此事提起任何形式的争议(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诉讼、投诉、举报等),乙方应甲方支付向相当于其月工资金额的违约金,同时向甲方承担因处理此争议事宜发生的交通费、律师费、滞纳金、员工劳务费等相关费用。

8、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行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时间:年月日/ 2

9.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篇九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由于甲乙双方的劳动合同尚未期满,现乙方因个人原因于 _____年 _____月

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共同就解除劳动合同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1、双方同意于 _____年 _____月 _____日解除劳动合同,工薪及福利同时截止。

2、乙方保证在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一周之内,按照甲方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办理完毕全部的交接手续,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的移交,资产的回收,工作的汇报,转单的签返,付清对甲方的应付款项,提供客户信息等,与此同时,双方办理完毕全部的离职手续。

3、因乙方在职期间曾担任二级公司的总经理,为保障甲方的权益,乙方保证在离职后遵守如下约定:

(1)继续遵守和甲方签订的保密协议,不外泄在职期间从甲方获悉的任何商业秘密;

(2)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与二级公司主营业务相冲突的商业活动。

(3)不得以任何方式做出有损于甲方与客户的合作关系的行为。

4、为弥补乙方因上述约定而有可能出现的损失,甲方同意支付给乙方补偿金 __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税后)

5、乙方按照本协议书的约定办理完毕全部的离职手续后,甲方将在劳动合同解除后的第一个发薪日,将50%的补偿金直接划到乙方的工资卡上。

6、如果乙方严格遵守第3条中的约定,甲方将在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一年后将剩余的50%的补偿金支付给乙方;如果乙方出现了违反约定的行为,甲方可以不支付该50%的补偿金。

7、乙方承诺将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继续承担的其他义务。

8、甲乙双方一致同意,除本协议内容以外,不再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

9、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向对方支付 ________元。

10、本协议书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于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上一篇:中学美术社团计划下一篇:东方明珠开盘策划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