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社区矫正工作调研报告(17篇)
1.县社区矫正工作调研报告 篇一
县社区矫正工作在县委、县人民政府领导和市司法局的帮助指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xxxx”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社区矫正工作全局,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县工作实际,认真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措施,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全省社区矫正工作XX年1月起由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xx县社区矫正工作于XX年1月开展前期各项准备工作,6月份正式启动。目前,全县设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21个(其中县级1个、乡镇20个),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和各基层司法所。至XX年11月,全县累计接收各类矫正对象50人。其中缓刑26人;假释16人;暂予监外执行4人;管制4人。男性45人,女性5人。城镇7人,农村43人。18岁以下的3人,18岁至45岁的38人,46岁至60岁的9人。现已经解矫2人。分布在16个乡镇,其中勐朗镇15人,其余15个乡镇7人、3人、2人、1人不等。
二、主要做法
(一)领导全力重视,组织机构健全。为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我们积极向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汇报情况,成立了以县委副书记为组长,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为副组长的xx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单位有县政法委、县政府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人事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总工会、县妇联、团县委等部门;召开了社区矫正领导小组会议;人事部门本着急事急办的原则,批准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股;财政部门按照需求,落实社区矫正工作启动经费;公、检、法三部门协助配合,为确保社区矫正的顺利运行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各乡镇也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各司法所落实了相对专一的工作人员,全面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日常管理。
(二)认真摸底调查、理清可行思路。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xx县社区矫正工作计划提纲》,以此来开展前期调查摸底等工作。由局机关进行调查摸底的同时,指导各乡镇对辖区内五类矫正对象进行深入细致地排查。与此同时,局机关工作人员多次走访我县勐朗镇等乡镇,以及公、检、法等相关部门,进行交流,听取意见,积极取得各单位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支持。并在思想认识、工作经费、人员配备、办公场所的落实等方面形成共识,初步理清工作思路,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推行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做好建章立制,规范工作运行。一是为了规范我县社区矫正工作,制定了《xx县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报请县委同意并以县委办公室文件形式进行下发,明确了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工作原则、工作范围及任务;明确了实施步骤、工作内容、工作制度及工作流程;明确了档案管理、教育培训和奖惩考核等管理制度。二是在档案建设上下功夫,统一印制各类登记表、社区矫正人员登记名册及社区矫正志愿者名册。三是统一制作《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图》、《社区矫正工作示意图》来上墙。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规范运行。
(四)加强集中教育,注重教育实效。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学习教育,是提高思想认识,改变思想观念,矫正其不良行为,提升道德品行的良好手段。各基层司法所制定方案并实施了形式多样的集中教育和其他教育学习活动,有效地帮助矫正对象克服自卑、消极、敏感心理,改变不良行为,充实其精神生活并提醒他们吸取以往的深刻教训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根据上级的要求,为确保国庆60周年期间社会和谐稳定,勐朗司法所于9月24日对辖区内的13名矫正对象进行集中教育,学习了《xx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和《xx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要求矫正对象要认真接受司法所的管理和教育,按时到司法所报到,自觉汇报思想动态,平时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服从监督,遵守矫正规定,争取早日解除矫正,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勐朗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十分重视,到会帮教;县矫正领导小组负责人到会并作了社区矫正对象要做到明确三个认识、实现二个转变、达到一个目标的讲话。其他司法所也开展了此项工作,全县近50名矫正对象受到了教育。
(五)严格日常管理,做好走访工作。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按我县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下发的《xx县社区矫正工作XX年工作要点》、《关于使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的规定》、《关于做好统计报表的要求》等文件要求开展工作。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30名以村(居)委会主任或支书为主的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特别注重对矫正对象的走访,及时了解他们的家庭状况和思想表现,做到思想教育从严,生活关心到位。每月至少到每个矫正对象家中走访一次,还不定期地进行电话联系。如县司法局和勐朗镇组成社区矫正工作组,于9月23日深入勐朗镇温泉社区、罗八村、勐滨村、富本村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帮教工作,同时向矫正对象发放了节日物品,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果。日常管理的另一项重要工作是注重档案的建立,做到了一人一档,将日常表现、考核、奖惩及时收入个人档案中。
(六)加强宣传培训,努力营造氛围。我县在推行社区矫正工作中,对基层司法所全体人员进行了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及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法规、社区矫正工作流程、考核、档案建立等知识的培训。同时,各乡镇也分别集中组织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进行相关知识培训,提高了队伍的整体素质。
购买并发放了《社区矫正工作手册》共50本,确保各司法所人员人手1本。同时,充分利用我县广播电视台这一新闻阵地,发布社区矫正工作报道,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重大活动及时予于宣传。各乡镇充分利用宣传厨窗、板报栏和横幅等广泛宣传。从而动员社会各界理解、关心、支持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XX年7月10日,在各乡镇党委书记、县属各党委书记、党总支书记,县综治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参加的xx县创建平安先进县动员大会上,采取以会代训的形式培训了社区矫正知识。会上县委副书记、县委政法委书记祁海同志提出了充分认识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狠抓各项制度的落实;认真实施社区矫正工作,提高社区矫正质量等方面的要求。
8月25日、26日在xx县举办的法制宣传教育和人民调解业务培训班上,给来参加培训的全县158个村(居)调委会的230名主任、副主任和全县20个乡(镇)分管政法工作的领导、综治专干、司法所长,共计289人印发了社区矫正培训材料300份。同时发放了《社区矫正工作手册》20本。
(七)考察汲取经验,促进工作发展。为了避免在工作中走弯路,局领导亲自带领基层司法所所长、社区矫正工作专门负责人、志愿者,到我市社区矫正工作试点单位思茅区学习参观,进行座谈,听取经验,翻阅档案,观摩上墙的制度等。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2.县社区矫正工作调研报告 篇二
(一) 管理模式。
经过长时间的磨合, 司法行政部门已建立健全了社区矫正工作组织网络, 构建旗、苏木镇工作框架, 全面承担起社区矫正的各项管理工作。我旗对矫正对象实行的管理模式是以户籍地管理为主, 对本旗内人户分离的矫正对象没有实行委托管理。
(二) 管理手段。
旗、苏木镇帮教组织按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 在日常管理中严格落实自治区、市关于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劳动、考核的各项要求, 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一是规范完成规定动作。社区矫正工作比较繁琐, 程序复杂, 各司法所能够尽量发挥社区和志愿者 (多数为司法所人员) 的作用, 保证矫正对象按时入矫, 督促矫正对象, 确保了各项规定动作规范完成。二是抓带头作用。由于矫正对象多, 工作人员少, 各司法所在管理中采取了抓带头的方法, 即树立表现好的典型, 鼓励矫正对象进步;加强对表现较差或有重新犯罪倾向对象的管理, 采取司法所、派出所联合谈话的方式进行训示, 对其他矫正对象也起到警示作用。三是帮教方法多样化。
(三) 管理效果。
通过各界的努力, 我旗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通过实践, 我旗司法所和社区工作人员对社区矫正工作有了新的认识, 也增强了信心, 社会群众认知程度也有所提高。
二、社区矫正工作职能薄弱, 问题依然突出
虽然矫正工作已初步取得成效, 但由于工作职能薄弱, 工作中的问题依然突出, 需及时加以解决。
(一) 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淡薄。
基层司法所对其是社区矫正工作的执法主体缺乏高度重视, 对其历史使命感、重要职责以及紧迫感、风险度了解及认识不到位。在社区矫正实践中, 主动性和积极性表现一般化。
(二) 工作队伍数量少, 素质不高, 阻碍了社区矫正的发展。
从我旗情况看, 社区矫正工作者主要由旗司法局司法助理员和极少数志愿者组成, 缺乏专门机构和队伍。而且, 现有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普遍缺实践经验, 这些因素限制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
(三) 相关执法部门间配合不力, 工作中存在推诿和脱节现象。
根据我国现行刑事法律的规定, 对于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 它的刑罚执行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但是, 实践中公安机关对于社区矫正对象的人员控制、教育转化和监督管理等重要工作内容就出现脱节、落空状态。
(四) 人户分离问题。
实行的户籍地管理模式, 这一做法本来是想避免管理上的脱节, 但实际操作中, 确实存在不便管理的情况, 由于实际居住地与户籍地分离, 户籍地矫正组织对其在实际居住地的表现难以全面掌握, 管理难度较大, 成本也较高。
(五) 经费严重不足。
我旗从事司法助理员工作绝大多数是苏木镇兼职人员, 没有任何经费, 办公耗材、工作人员交通经费都无从落实, 这已严重影响了矫正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三、立足现实, 寻求突破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个新生事物, 目前确实存在立法滞后, 机制不配套, 工作人员不专业等问题, 但一味强调客观困难不仅对工作不利, 也会使自身无所适从, 因此, 我们应该实事求是, 寻求工作上的突破。
(一) 畅通渠道, 加强各界协作。
一是强化法院告知意识。二是协调法院设立社区矫正工作联络员。三是推行联合谈话模式。对不服从管理的矫正对象, 由公安派出所、司法所、社区等共同对其进行训诫。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公安派出所, 将社区矫正工作列入对干警的记分考核中, 从而督促民警主动配合做好矫正工作。
(二) 改进矫正方法, 树立矫正权威。
一是加大表扬和处罚力度。应充分用活现行的行政奖罚措施, 加大对表现较好矫正对象的表扬以及不服管理对象的处罚力度, 通过公开表扬和处罚的方式, 对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和警示, 树立矫正的权威。二是分类管理方法。在实际工作当中, 要根据市局文件要求, 把矫正对象分为宽管、普管、严管三类, 落实分类管理措施, 对宽管对象实行按季度考核。三是本旗内可执行委托管理。为便于人户分离矫正对象的管理, 及时掌握他们的日常动态, 建议在本旗内落实委托管理, 这样有利于矫正措施的落实, 也降低了管理成本。
(三) 加强人员培训, 全面提高专业素质。
对现有的工作人员, 应加强业务培训, 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 另招聘法律专业的大学毕业生, 为各苏木镇专门的司法社区工作者, 由政府购买服务, 让他们负责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及台帐记录工作。
(四) 落实经费。
现在由于经费不落实, 不到位, 已严重影响了该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也极大的挫伤了司法所和社区的工作积极性。
(五) 提升社区工作人员积极性。
3.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完善建议 篇三
摘 要:社区矫正是传统刑罚执行理念的重大革新,符合当今国际刑罚改革的趋势。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在实际运行中还存在许多问题。本文拟通过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和完善社区矫正管理体系为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献言建策。
关键词:社区矫正; 问题; 完善
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经历了试点、试行和法制化的阶段性实践过程。近几年,无论是《刑法修正案(八)》和新《刑事诉讼法》,还是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的会议精神,都不同程度地涵盖了健全社区矫正制度的内容。实践中,司法行政机关协同其他相关部门及社会公众力量,大胆探索和创新社区矫正理论、社区矫正的制度与方法,基本承担起了预防犯罪和矫正犯罪的职责。然而,在实施社区矫正的过程中依旧存在不少问题,需要我们完善解决。比如社会基础薄弱、立法不完善、工作队伍建设不完备、监管不到位等。
一、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建设
我国社区矫正的发展前景是乐观的。自试点以来,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通知、暂行办法、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但始终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指导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各地区的司法行政机关也只能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地区的差异性就会导致处理结果的不同,造成刑罚执行的不平等、不公正。笔者认为,为保证刑罚的公正和严肃,首先应当从法律制度设计上着手。
1.加快立法进程
从立法者的角度出发,应当尽可能的重视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不能也不应该将社区矫正制度规定地如此分散和粗糙,这势必会造成执行上的混乱。因此,制定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专门法律《社區矫正法》势在必行。笔者认为,我国从2003年开始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至今已有13年了。在这13年中,各地方已经积累了不少社区矫正工作的成功经验。我国应该加快立法进程,在总结地方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讨论和论证,及早制定出《社区矫正法》,明确社区矫正执行主体、适用对象、执行程序、机构设置、矫正措施等内容。这不仅符合循序渐进的立法原则,还坚持了法制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2.明确执法主体
以往的非监禁刑都是由公安机关执行,但往往流于形式,许多非监禁犯处于脱管状态。这主要由于公安机关任务繁重,担负着国家公共安全的管理和保卫,将社区矫正再交其执行,实在困难。而司法行政机关具备管理、矫正社区服刑人员的资源和经验,满足矫正的所需要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要求,应当是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此外,要加强司法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协同配合。公安机关应当在司法行政机关需要的时候给予必要帮助;法院是社区矫正的启动机关,主要负责将生效的法律文书抄送到司法行政机关,责令社区服刑人员在规定时间到居住的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接受社区矫正。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
3.强化执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作为监督机关,应当对社区矫正的适用、交付执行、执行变更、执行终止以及矫正过程中不规范的执法情形,及时提出纠正、整改建议、涉及违法犯罪的事宜依法查办。笔者建议,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将监督范围提前到入矫前调查评估报告的监督,减轻审判机关负担,提高入矫成功率。对于矫正期限届满的社区服刑人员,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监督司法行政机关是否按时解矫。下级社区矫正机构还应当受到上级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和检察,以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和统一化。
二、完善社区矫正的管理体系
为提高社区矫正的管理水平和执法效能,实现社区矫正目标,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重完善相应管理制度。
1.建立一支专业化的工作队伍
优化社区矫正队伍结构,就要突出其专业性,可以从机关体制内抽调或遴选管理干部以及在社会上公开招聘专业人才。管理干部可以来自司法行政部门、法院和检察院,这部分人具备基本业务知识、工作经验丰富、组织性强,可以胜任社区矫正的领导和管理工作。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要具备较高的素质修养和专业性的知识,尤其吸收法学、心理学和社会学专业人才,要求具备一定的学历或者工作经验。要将社区矫正工作者培训常态化,加强专业训练。
2.创新矫正措施与内容
科学的矫正措施有助于实现社区矫正的目标,创新矫正内容是完善社会矫正工作的中心环节。笔者提出以下两点设想:第一,推动监管技术科技化。依托建设信息基础平台,实现动态数据的共享,不仅可以促进司法行政机关与公检法单位的合作,还可以杜绝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现象的发生。加大现代通讯技术的应用,如利用GPS定位手机,一方面可以实现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跟踪,严禁其脱离指定区域,另一方面可以与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个别谈话、心理辅导。第二,推动教育形式的多样化。社区矫正教育不仅要集体教育,更需要个别教育;不仅要分类教育,还要分阶段教育。根据社区服刑人员风险评估,提倡建立社区矫正个案研究,对个别社区服刑人员采用一对一、面对面的方式交流,提高矫正措施的针对性。分阶段将教育矫正分为初始教育、常规教育和解矫前教育。刚入矫的社区服刑人员要接受初始教育,侧重于遵纪守法教育;在社区服刑人员生活状态稳定,心理平稳后要接受常规教育,除思想教育外,突出知识、技能培训,辅之以心理辅导;解矫前,要对即将解矫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自律意识教育和就业指导。
3.建立科学的社区矫正评估机制
制定科学的评估标准,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性,笔者认为,应当包含以下三个评估环节:入矫时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本情况建立评估、社区服刑人员危险评估以及社区矫正成效评估机制。对社区服刑人员入矫时基本情况的评估旨在全面认清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本情况,通过建立量化指标和评估情况确定哪些方面需要加强和弥补,并通过评估予以预防和帮助。对社区服刑人员危险性的评估,通过科学分级,确定不同危险等级,进而进行不同力度的社区矫正措施和内容,形成针对性。社区矫正成效评估机制是对社区服刑人员不良心理和行为恶心改善程度的评价活动,是评估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核心。评估社区矫正效果,要设置标准化的效果评估体系。矫正效果评估应以社区服刑人员的自身情况变化为内容的,主要包括守法状况、心理状态、道德素质以及社会适应能力。
参考文献:
[1] 翟中东.中国社区矫正立法模式的选择[J].河北法学,2012(4).
[2] 赵云霞,王梅霞.关于完善河北省社区矫正工作的对策[J].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5).
作者简介:郑俊飞(1988-),男,河北康保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刑法学专业在读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刑法。
4.社区矫正工作调研报告 篇四
——对云南省梁河县河西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的调研报告
吴恒伟(2013年4月)
社区矫正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在我国,社区矫正就是指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将符合条件的罪犯(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四类罪犯)臵于社区内,由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局、司法所),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在2003年开始试点,2009年时全国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迅速发展,覆盖面逐年扩大。并且在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把社区矫正写入了想《刑法》,这不仅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同时也预示着现价段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将会进入到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社区矫正工作将进一步向着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逐步发展和完善。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随着工作的不断推进和深入各种矛盾、困难和问题也更多的暴露了出来,比如说矫正人员外出打工脱离管理现象不断增多,还有就是随着社区矫正法规、政策、制度的不断完善司法所面临的工作任务愈发繁重而相应人员、装备、经费却不能配套。这些问题和矛盾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们的社区矫正工作质量,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程都产生了不利的影响。而该如何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解决好这些困难、问题和矛盾,笔者结合对河西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实际情况的调查分析和自己的工作实践,提出了一些想法。具体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现阶段社区矫正人员的各项情况
河西司法所自2009年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累计接 收社区矫正人员xx人次,累计为期满社区矫正人员解除矫正xx人次,现在册管理的社区矫正人数为xx人。在这xx名社区矫正人员中,男性有xx人、女性xx人;未满xx周岁的x人、18至45周岁的xx人、46至60周岁的x人、61周岁以上的x人;高中文化的x人,初中及以下文化的xx人;被宣告缓刑的xx人、被裁定假释的x人、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x人;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x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的xx人、侵犯财产罪的xx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xx人。xx名社区矫正人员分别居住在河西乡8个行政村的94个村民小组中。
通过对这些在册社区矫正人员的各项情况进行分析后,我们可以看出,xx名社区矫正人员中有很大一部分(大概在 87%)的人员正处在中年、壮年时期,而且男性居多,他们往往是一个家庭的支柱或重要成员,承担着家庭里很大一部分的经济负担,而同时他们本身却没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并且他们在犯罪过程中多数人是属于故意犯罪。
(二)现阶段社区矫正工作的一些主要工作机制 一是对所有在册的社区矫正人员建立档案包括执刑档案(主要包括法院、监狱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和工作档案(主要包括社区矫正宣告书、社区矫正责任书、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矫正方案、通话记录、走访记录、谈话记录等),做到一人一档、一事一表,及时登记、及时记录、及时总结。
二是在接收社区矫正人员时,为其制定对应的矫正方案,成立一对一进行帮教的矫正工作小组(小组成员一般包括司法所工作人员、矫正人员所居住的村委会干部、矫正人员所居住的自然村或村民小组干部、矫正人员的近亲属)。明确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明确矫正监督人、明确矫正志愿者,并与之签订相关协议,明确责任,加强沟通联系,协同管理,各司其职。
三是严格落实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制度,做到周闻其声,月见其人,司法所要求矫正对象每个星期给我们至少打一次电话,汇报工作生活情况。同时,每个月至少到司法所来一次进行思想汇报,并接受月度考核。同时严格按照《社 区矫正实施办法》对外出或变更居住地的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管理,请假外出在七天以内的由司法所登记和审批,并报县司法局备案;请假外出超过七天的司法所登记、签署意见后报县司法局进行审批。针对部分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外出的社区矫正人员,司法所先向矫正人员进行告知(包括电话联系矫正人员进行告知和向矫正人员亲属发送告知书)要求其限期(一般为两周)返家,如若逾期未归的,司法所将向县司法局提请给予矫正人员警告。
四是积极走访,掌握动态。我们充分发挥矫正小组的力量,定期不定期地于小组成员进行走访沟通,从侧面及时了解矫正对象的思想动态。
五是加强对拟假释罪犯和可能被判处缓刑罪犯的社会调查评估。评估过程中首先要充分征求罪犯家人、罪犯居住地村民小组、村委会的村民、干部的意见;其次要对罪犯以往的社会经历和一贯表现进行认真了解;最后征求所在地派出所得意见。
二、当前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一)要求外出打工的社区矫正人员增多
近年以来,随着正处在中年、壮年时期,主要承担家庭经济重任的社矫人员不断增多,导致越来越多的矫正人员的家庭和矫正人员本人都希望外出到发达的省份进行打工赚钱。而他们外出的想法和理由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 第一认为当前的环境不好(如毒品比较泛滥、周边朋友亲戚吸毒的较多、没有固定工作的机会),到新的环境去,能够找到一份固定的工作,避免和一些有不良行为的人接触,可能更容易改正自己的一些不良习惯(比如赌博、好吃懒做、酗酒);第二能通过赚钱偿还一些债务(比如一些因故意伤害而获刑的矫正人员,他们在被刑事处罚的同时很多也都承担了较高的民事赔偿,往往他们的民事赔偿责任都会把家里的经济掏空有的甚至因此背上债务);第三家庭主要成员(如妻子、孩子)都在外面打工,整个家庭可以说都已在打工地,自己外出打工就能和他们共同生活在一起。
然而,按照目前的管理规定矫正人员请假外出最多就是一个月,而且也不可能给予矫正人员连续请假。而希望通过变更居住地来解决这个问题的矫正人员,又要面临着比较严格复杂的程序和原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变更地司法行政机关的态度(是否批准、是否接受)等问题,所以往往很多矫正人员都不愿意或没有能力去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外出打工人员逐渐增多。
(二)与社区矫正有关的各机关之间缺乏联系沟通 社区矫正工作虽然是由司法行政机关主管,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与多个部门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如果各部门之间联系不够,不能各自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往往就会影响到矫正工作的质量,列如,一名矫正人员因为 自己的不当行为导致可能重新犯罪被公安机关进行刑事拘留或者逮捕,如果公安机关没有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通报,司法行政机关在联系不到矫正人员的情况下就会动用大量的行政资源进行查找,这不仅浪费了行政资源还在很大程度上加重了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压力和心理压力,而且有可能让矫正人员逃避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给予的相应处罚。
(三)日益加重的工作任务和与之相配套工作人员、装备、经费存在矛盾
当前这一矛盾在基层司法所表现最为突出。司法所承接着社区矫正的所有日常工作,但是司法所工作人员较少,工作装备也比较滞后,其它各项工作任务又比较繁重,所以在一定程度上是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质量。以河西司法所为例,河西乡国土面积为102平方公里,司法所共有两名工作人员,有摩托车一张,而现管理的xx名社区矫正人员又分别居住在不同的村民小组内。以致于每月的走访都要耗尽工作人员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同时司法所还管理着xx名刑释解教人员,还要开展司法所其它业务工作如法制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援助以及乡党委政府安排的各项中心工作。可想而知工作人员在分身无术的情况下,在对工作的深入推进过程中就会打折扣,就会影响到工作质量。
(4)社会重视程度不够 社区矫正在我国还属于新生事物,社会对其的认知程度有限,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整个社会参与社区矫正管理的积极性,相对的也就加重了该项工作对行政资源的依赖、加重了主管机关的工作负担。如社区矫正中的志愿者队伍建设比较滞后,缺乏一直拥有专业专业素质(熟悉我国法律、拥有专业心理辅导能力)的志愿者队伍,民众缺乏义务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积极性。
二、一些想法和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的立法,规范全国社区矫正 工作制度
当前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虽然已对社区矫正有了明确的规定,并且出台《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但是笔者认为还不够,还需进一步让全国的社矫工作规范和同步起来。因为由于各省的情况不同,各省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细则》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当遇到一些需要跨省份处理解决的问题时,就会遇到困难。如社矫人员要求跨省份变更居住地的情况时,就会有因为依据不同,口径不一等问题实质上影响到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让一些确实符合变更居住地的社矫人员在实际办理中遇到困难导致擅自外出现象增加。
(二)各级地方政府加强对社区矫正的宣传和帮扶 由于社区矫正是一个新的事物,很多人都对其缺乏认识,在寻求社区矫正志愿者的时候就会产生困难,就会加重 对行政资源的依赖。如果能够通过政府的大力宣传和帮扶,让社区矫正工作得到社会各界的认知,提高影响力。可能就会让更多的社会资源向这里倾斜,这样现阶段社区矫正工作存在困难如经费、人员等问题就会得到缓解。
(三)进一步加强各部门之间的衔接,和明确各部门之间的职责
首先各部门的工作人员要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对待社区矫正工作,认真履行好自己的工作职责。其次各部门之间建立一个长效机制,如每月或每季度召开联席会议,各自通报工作情况,探讨存在的问题。
(四)强化对拟判处缓刑和拟假释罪犯的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的参考
5.社区矫正工作调研报告意见 篇五
《昆明市西山区矫正工作的调研报告》的意见和建议
碧鸡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工作者在传阅了《昆明市西山区矫正工作的调研报告》后,都认为调研报告的内容详实全面,基本反映了我们基层社区矫正工作中所遇到的问题和面临的困难,报告中提到的监所提供档案不全,资金保障不足,都是大多数基层司法所在工作中所面临的困难。其中监所提供的档案不够全面,导致矫正工作无法顺利进行,在我们碧鸡司法所尤其明显,因此期待得到改善。
我们司法所的五名矫正对象中,有一名保外就医的矫正对象就是因为监所提供的资料不全,联系方式不够详细,转接到我所已经?时间,至今还未能联系上她,矫正工作也不能顺利进行开展。虽经我所多次寻访,找到她的住址,但也一直未见到她本人。这是目前比较棘手的问题。作为社区矫正工作者,不管站在哪个角度,都希望能早日找到矫正对象,使其接受监督矫正,早日解释回归社会。
作为基层矫正工作者,我们热切希望将矫正工作做好,积极帮助矫正对象,为社会,为社区尽微薄之力,因此,也期待社区矫正的法律更加完善,监所提供的信息能更加详细准确。
碧鸡司法所
6.县社区矫正工作调研报告 篇六
管理工作的意见等形式,对全区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就调研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社区服刑人员矫正管理工作的基本情况
我区于2月起,全力推进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经过四年多的时间,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工作、管理体系。截止9月底,全区共有社区矫正试点街镇8个,无脱漏管、不服从管理和重新犯罪情况。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一是在区司法局设立社区矫正工作管理科,落实工作人员2名。二是8个街镇都建立了以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有关人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司法所。三是社区(村)针对每名矫正对象分别建立矫正小组,安排2名矫正人员和1名监护人员进行矫正管理。四是各街镇广泛动员和吸收热心矫正工作的社会人员,经过培训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现我区共有社会志愿者119名。
(二)强化队伍机制建设
一是8个街镇专门配备专职的社区矫正工作协管员5名,配合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二是分级分类培训。今年1月,我区1名司法助理员参加了市司法局举办的为期4个月的三级心理咨询师培训,并取得证书;区司法局于今年9月,组织全区司法助理员和社区矫正工作者就社区矫正的意义和人性化管理等内容进行了培训;每季度各街镇司法所组织辖区社会志愿者进行社区矫正管理工作培训,全年共培训354人(次)。
(三)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一是制定了《大渡口区重点人群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就公检法司等有关部门如何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引导、扶助、教育和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二是全面推广社区矫正工作“13589”重庆模式,将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率控制在0.5%以内。三是试点开展心理测评,目前,建胜司法所和八桥司法所共测评社区服刑人员87名。四是创新矫正人性化管理,八桥司法所选取2名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手机定位系统试点管理,拟采取信息化手段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控,做到人性化服务管理。
(四)矫正管理工作规范化
一是严把“五关”,即严把接收关、请假关、矫正关、教育关、解除关,使社区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二是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评估、分类和委托制度,制定个案。八桥镇司法所对目前接收的12名社区服刑人员,根据学习情况和心理测评等进行综合分析,分为严管类3名、普管类4名、宽管类5名,针对不同类别采取不同方式进行管理。三是坚持“日记录、周报到、月学习、月劳动、季总结鉴定”的“五个一制度”。四是制定“身份意识、制度规范、认罪服法、思想道德、法律常识、禁毒拒邪、心理健康和政策前途”的“八个主题教育”。五是实地走访。今年5月,对全区8个街镇33个社区(村)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了核查,资料档案齐全,无脱漏管和重新犯罪。
二、社区矫正管理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人员流动性增强,尚处于探索创新阶段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
(一)法律体系尚不健全,法定职责与教育管理责任有脱节
1.立法滞后。全市的社区矫正工作经过5年试点现正逐步转入全面推行阶段,工作主体由《刑法》规定的公安机关转变为司法行政机关,目前依据只有两院两部《关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和市公检法司等12家部门联合下发的《重庆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暂行办法》,工作开展缺少法律支撑,使社区矫正工作在衔接、责权划分等环节上存在困难。
2.工作主体目前不适宜。按照两院两部的通知精神和《重庆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暂行办法》的要求,由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社区服刑人员日常管理、教育的一线工作,是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但现行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未赋予司法行政机关执法主体权,与公安机关现有的执法主体权产生法律冲突,容易出现部分社区服刑人员不参加矫正活动、不向司法所报告、对司法所的考核奖惩持无所谓的态度,使得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工作时处于尴尬和不力的地位。
7.县社区矫正工作调研报告 篇七
刑法修正案 (八) 及相继出台的关于社区矫正工作一系列规范性法律文件, 明确规定了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以及裁定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正式确立, 初步形成了现有的监外执行检察和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体系。2012年3月1日施行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检察机关应改变原先以公安机关为主要监督对象的模式, 将监督对象的重心转至司法行政机关。近日, 舒城县院监所部门对全县监外执行罪犯进行全面考察显示:社区矫正基础薄弱, 矫正力量少, 脱漏管失控现象严重且脱管时间较长, 职务犯罪的监外执行罪犯无一进入社区矫正, 收监、减刑法律程序形同虚设, 监外罪犯的合法权利达不到充分保护等问题。
一、原因及缺憾
(一) 组织领导重视程度不够
长期以来, 关于监外执行罪犯的管理一直是困扰政法各部门的难题,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新型的刑罚执行法律制度, 虽然法律框架不完善, 但基本雏形已形成。各级领导的重视是搞好社区矫正工作关键所在。应改变那些“重社会效果, 轻法律规定”的认识上的偏差。党委政府要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评价体系中, 要把社区矫正工作摆上党委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 消除那些认为社区矫正工作就是把矫正人员建立了档案就完事的误区, 从而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稳步发展。
(二) 法律文书传递渠道不畅
司法机关负责收发监外罪犯法律文书的部门不明确, 有时由县级矫正办收发, 有时由基层司法所直接收发, 造成文书传递不畅;由于法院 (外地法院) 在传递法律文书时采用邮寄的方式, 造成档案传递不及时, 出现见档不见人或见人不见档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 监外罪犯接受矫正告知制度不健全
《刑法》第七十五条、第八十四条对监外罪犯监管有明确规定, 但是由于没有建立告知制度, 造成某些罪犯被宣告缓刑后, 不知道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出监后擅自外出, 导致长期脱管;一些监外执行罪犯把监外执行错误地认为是刑满释放, 长期外出务工经商。尤其是职务犯罪监外罪犯, 囿于认识上的误区, 只要缓刑期满, 别人不知道, 就可保留公职。
(四) 主动接受检察机关监督意识不强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社区矫正工作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 牢固树立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教育监管与帮助保护并重的社区矫正观念。不能因为目前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具体程序没有明文规定, 就忽视了法律对社区矫正的监督。刑法和刑诉法虽然赋予了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进行法律监督的职责, 但相关规定比较原则, 尤其是对社区矫正工作缺乏必要的监督方式和刚性监督惩处措施, 影响监督效果。
二、对策与建议
(一) 以党的领导为宗旨, 构建社区矫正组织网络
成立以政法委牵头、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等相关单位为成员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处理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并督促协调本地区社区矫正的各项日常工作, 为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有力开展, 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二) 以社会创新为契机, 探索社区矫正监督新机制
检察机关对辖区内所有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管理、社区矫正活动和刑罚变更执行进行监督, 建立《罪犯监外执行情况检察台账》。经常性开展巡回检察, 与全县二十四个司法所建立巡回检察热线、聘请社区矫正检察联络员, 及时掌握刑罚变更执行和社区矫正活动执行情况。并针对存在的问题, 区别不同情况, 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或者提出口头纠正意见。
(三) 以科学技术为手段, 建立社区矫正信息沟通机制
设立矫正对象信息网络中心, 建立检察机关、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信息联网, 全面掌握矫正对象信息和矫正状况, 为社区矫正实施动态化监督奠定基础。要建立公、检、法、司、监狱、看守所及社区矫正组织机构之间的工作衔接机制, 如:做好法律文书的送达防止脱节而发生的脱管失控。相关机关在向社区矫正机构送达相关文书的同时, 另行抄送一份送达检察机关备案等。
(四) 以刑罚执行变更为重点, 加强社区矫正程序的监督
加强对社区矫正中的交付执行、执行变更、执行结束等矫正程序的监督, 确保社区矫正程序合法、手续齐备。交付执行环节重点监督对监外罪犯的交付执行及交付执行的法律手续是否合法、完备, 特别要防止因法律程序衔接不够而发生脱管、漏管现象;执行变更环节要重点监督执行机关是否对违反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矫正对象予以惩戒, 是否对丧失监外执行条件的矫正对象及时予以收监等;执行结束环节重点监督执行机关是否对执行期满应当释放、解除管制、恢复政治权利等, 切实保障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
(五) 以预防职务犯罪为主题, 加强社区矫正主体法律监督
督促矫正机构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办事, 以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同时要防止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在社区矫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非法拘禁, 刑讯逼供及贪污受贿的行为的发生。
(六) 以构建社会和谐为载体, 强化社区矫正措施法律监督
一要对司法行政机关是否及时建立帮教组织、建立管理矫正档案、落实日常监督管理措施, 以及对出现监外脱管漏管问题是否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等进行监督。二要依法维护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 对于社区矫正执行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中的侵权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三要对发现的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等情况及时提出检察意见或建议, 督促及时予以整改。
(七) 以教育管理帮扶为重点, 拓宽监督延伸视角
要把监督的视角延伸至矫正前对剥夺政治权利、管制、缓刑、假释和监外执行的适用过程, 检察机关将介入我省实行的《社区矫正社区影响评估暂行办法》中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进行法律监督, 提出检察意见, 确定其是否具备社区矫正的条件, 切实保证社区矫正工作质量。
(八) 以监督职能为核心, 强化检察机关履行职能方式
根据法律规定, 人民检察院发现社区矫正执法活动违反法律规定, 可以区别情况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书。督促纠正、整改, 并将纠正情况告知人民检察院。除了发出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 还应行使职务犯罪立案侦查权, 加强对社区矫正主体的法律监督。
概言之, 社区矫正工作应以党的组织领导为核心, 通过政法各部门协同作战, 及社会各界人士的主动参与, 才能把社区矫正工作推向一个崭新的阶段。
8.县社区矫正工作调研报告 篇八
2013年1月1日实施的《刑事诉讼法》第258条明确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针对不少地方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基层工作实际,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五个方面完善社区矫正工作:
一、夯实基层基础,强化社区矫正的规范运作
社区矫正是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必须有一支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的执法队伍作为组织保障。基层司法所是基层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一个重要职能部门。要使司法所担负起社区矫正工作的重任,必须从人、财、物方面全面加强司法所规范建设。一是要加大政府投入,必须有专项工作经费作为社区矫正的物质保障。二是加强队伍建设,增强基层矫正机构力量。如向社会招募一些具有法律、心理学、法律、教育等专业知识的人员到基层司法所工作,充实工作力量。
二、建立完善移交衔接机制,实现交接工作规范化
一是通过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局等相关单位共同起草制定关于社区矫正对象移交的办法,明确各个单位的分工并细化,防止各自为政。二是对于同一辖区的交付执行可以借助信息技术,设立社区矫正信息网络中心,建立对口联系、衔接机制,连接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各基层司法所等相关网络,实现横向联网,信息共享。三是对于异地交付执行监督的问题,可以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一些规定细化、完善。异地交付机关和接收机关要互相配合,形成良好的工作关系和合力,防止和减少漏管情形的出现。
三、加大宣传力度,促进刑罚观念转变
虽然社区矫正在我国从试点到全面实行已有数年,但是真正理解社区矫正内涵的人为数不多,在基层群众中更是鲜有人知。要有各级党委政法委牵头,利用电视、讲座、宣传页、印发宣传手册、现场说法等方式大力宣传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刑罚轻缓化的趋势,扩大社区矫正的社会影响面,争取社会各界的认同和支持,强化社会对社区矫正人员帮教意识。
四、加强社区矫正的就业、社保、低保等扶持支持,消除矫正对象回归的隐忧
社区矫正对象不管在被判刑之前有无职业,都因为被判刑要面对重新就业和生活的问题。《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18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落实社会保障措施。”然而职业培训、就业、社会保障等超出了司法部门的职能范围,很多用人单位、企业也存在有色眼镜看人,更有许多行业规定了限制有刑事犯罪记录人员从业的门槛。社区矫正作为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需要政府有关部门的配合支持,更需要政府及有关部门、用人单位更新观念,除了一些特殊行业之外,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就业应该与普通公民一样对待。检察机关除了依法监督社区矫正工作的各个环节是否依法进行外,对司法所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影响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的其他问题,有必要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协调就业、社保、低保等扶持支持。
五、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落到实处
9.县社区矫正工作调研报告 篇九
社区矫正的直接目的是通过社区矫正组织进行的社会化的教育,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间接目的是增强社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根本目的在于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因此,宜树立以情感人、以理服人,教育帮扶为主,惩治处罚为辅的监管理念。不可否认,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是达到社区矫正目的的重要抓手,如果能真正将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切实落实下去,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和警示功能都将更进一步的发挥出来。目前我市共有社区矫正人员五百多名,辖于19个司法所中,司法所所辖社区矫正人员多的有七十多名,基本都能将每月一次的教育管理工作开展起来。
一、社区矫正教育管理工作现状分析
目前我局对教育学习相当关注,也为司法所提出了很多有现实意义的意见,目前我市矫正教育管理工作还有几个普遍存在的困境:
1、部分离市区较远的司法所,其所辖社区矫正人员很多是长期租住在市区打工的,对于这些社区矫正人员来说,参加每月八小时的集中教育需要事先请假,并坐车赶到所在司法所,路途较远的花去的时间和费用更多,也导致他们来司法所参加集中教育的时间参差不齐,很难统一,且在途中的安全问题也存在很多不确定的因素,谁能对他们在途中的安全负责呢?这些是切实摆在面前的现实问题。
2、缺乏健全的社区矫正工作场所,现在大多数司法所都依附于乡镇街道办公,无独立的办公场所,乡镇街道前来办事人员较多,人
多混杂,且也没有专门的集中教育场所,导致很多集中教育都是在比较局促的环境中进行的,这大大降低了教育成效,有时由于公用集中教育场所的关系,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学习也相当仓促,社区矫正人员也抱着一种敷衍了事的态度,对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造成了负面的影响。
3、人员专业性和经费欠缺导致教育工作常常流于形式,教育及惩戒的作用没有最大限度的发挥。教育的目的是对罪犯进行教育和改造以及帮助和服务,工作量大、专业性强、涉及部门众多,在实践中由于人员专业性不强,经费不充裕,对教育工作有相当大的影响,比如无法多元化多领域的开展教育学习活动,教育的场地、形式、内容相对单一,无法将教育的作用充分的发挥出来。因此,建立一支经过专业培训、掌握专门服务技能和业务知识的专业队伍是非常必要的。而现实中,首先人员配备不够充足;再者,对教育工作人员的培训也显得不够到位,这势必对教育学习的效果有所影响。
4、形式单一,缺乏生动性。虽然教育学习在形式上并不拘泥,但实际工作开展中,往往以授课式教育为主,且都是由公检法司工作人员授课的,使相当部分的社区矫正人员产生倦怠情绪,接受教育学习时精神无法集中,在这种情绪的影响下,教育学习工作人员与社区矫正人员无法很好的沟通并对其进行良性引导,因此教育中的气氛和最终的教育效果都有予以改进的地方。
5、教育内容缺乏针对性。由于社区矫正的对象具有特殊性,一般都是社会危害性较小、年龄较小或身体状况不允许在监狱执行的特
殊人员,因此教育人员中,有一部分是未成年人,一部分是过失犯(如因交通肇事被判缓刑的),也有一部分罪犯是受过高等教育的(如经济类犯罪被判缓刑的),同时也有其他类型的在矫人员,显然将这些人员放在一起进行教育学习,教育内容一致,似乎显得不大合理,我们在进行教育学习的过程中确实也发现这样的教育方式容易造成一些问题,比如我们在讲授比较专业的法律知识的时候,一些年龄比较小的和受教育程度较低的社区矫正人员不大容易接受,因此也起不到教育和感化以及警示的作用;而我们在进行在刑意识教育的时候程度的把握也存在困难,一些恶性相对较重的犯人,需要程度较高的教育,一定情况下甚至可以进行训诫。但是对于一些主观恶性较小,悔罪态度较好的社区矫正人员,过激的语言也许会对他们的心理造成负面影响甚至产生惧怕社会,惧怕人群的情绪,而阻碍他们顺利的回归社会。
二、社区矫正教育管理工作应对建议
1、建立社区矫正教育工作场所,切实提高教育成效。当然首先是要建立独立健全的社区矫正办公场所,应遵循规范化、信息化、科学化、便民化的原则,夯实社区矫正工作堡垒,一些地方已建立了“一中心、二基地”,即教育管理和心理咨询服务中心、社区服务基地、技能培训基地,我们也应抓紧先机,将这些中心和基地建设起来。
2、加强教育工作人员的素质培养,不但培养专业理论,更注重责任与感化,增强心理方面的干预与疏导,要将懂专业、有能力、责任心强的优秀人才吸纳到教育工作队伍中来,保证教育所需的人员力量和教育工作者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水平。同时,应建立一整套的培训
和教育机制,加强对教育工作人员的素质培训,切实提高他们的能力和水平,使教育工作者在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和素质方面与教育的需求齐驱并进,保证教育工作实现预期目标。再次,建立完备的财政保障体制。
3、拓展教育形式,丰富教育内容。在保证教育质量的情况下,应当适当拓展教育形式,丰富教育内容。比如以参观、座谈等形式的教育效果明显要好于传统的授课式教育形式。因此,在今后的教育活动中,要有效利用社会资源,拓展教育的平台,将教育的形式多样化,可以适当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参观看守所等,唤醒他们的社会责任感,更有利于他们融入社会;同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组织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座谈,让改造表现较好的社区矫正人员与其他的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沟通交流,一起得到良性互动,使教育的作用最大化的发挥出来。
4、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活动。根据年龄、犯罪类型、行为特点和心理状况、家庭情况等将社区矫正人员分类进行分别的深入的教育。在解决社区矫正人员共性问题的同时,加强不同类别和不同需求的人员安排具有针对性地分类教育学习内容。为保证分类教育学习规模,可以尝试在市区建立专业性的社区矫正教育基地,或者组织多个街镇相同类别人员一起进行教育学习;为保证教育资源的充分利用,可进一步加强各司法所之间课件的交流和共用。
目前,我市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已经开展了七年,在教育和社区服务工作上也倾注了大量的心血,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对预防和减少
10.县社区矫正工作调研报告 篇十
XX县综治办
近年来,XX县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有关安排部署,积极推进社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管理网格化创新实践探索,为提升社区综治工作能力和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一些初步经验积累和有效做法。最近,我们组织相关单位工作人员深入部分镇、社区进行了专题调研,总结发现了一些有益做法,查找出工作中存在主要困难和问题,提出了几点对策和建议。
一、工作开展基本情况
我县共有社区52个,其中城市社区10个,共有13166户、39593人;农村社区42个,共有26019户、86833人。城市社区均为县城所在地各社区,农村社区均由乡镇所在地或原撤并乡所在地村委会改制而成。我县社区综治工作网格化工作运行情况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社区综治工作楼院长制为推进网格化管理进行了有益实践探索。上世纪90年代末,我县积极在社区大力推行社会治安中心户长和楼院长制度,当时全县共有5个社区,每个社区根据楼栋和居民院落分布情况,在每栋楼选聘一名楼长、每个院落选择一名院长,全县社区共选聘治安楼院长680余名。楼院长在社区党支部、居委会以及社区调委会、治保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宣传普及法律常识、排查化解邻里矛盾纠纷、报送社会治安情报信息、积极防范治安刑事案件,同时兼顾水电费收缴和环境卫生整治等社区日常工作。楼院长制度是社区综治工作网格化管理的探索和实践,也是社区网格化管理的原始萌芽和雏形,这种制度在特点历史时期为维护社区治安秩序、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保障群众安居乐业发挥了积极作用,至今我县还在坚持实施这一工作机制。
2、新形势下我县社区综治工作网格化管理稳步推进。2012年底,我县根据中、省、市统一安排部署,将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更名为县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县委、县政府也随即印发了《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实施意见》,县委办、县政府办《关于印发
3、社区综治工作网格化管理工作取得的主要成效。一是工作机制初步建立。全县镇都印发了社区网格化管理实施办法或实施意见,全面开展社区网格化管理试点工作。特别是今年以来,全县52个社区有一半的社区在推行网格化管理工作,主要采取以村庄院落、小区楼盘为单元,将社区划分成若干个服务网格,充分发挥群防群治人员的作用,聘用党员干部、优秀分子和精壮劳力担任网格管理人员和网格服务人员,选聘配齐了网格化管理人员。社区两委还专门制定了网格化管理专项制度,明确了《会议制度》、《台帐制度》、《报告制度》、《督查制度》、《培训制度》和《奖惩制度》,实现“定格、定人、定责”,整合社会资源,聚合工作力量,划定责任单元,对网格内居民实行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动态服务,构建“以块为主、条块结合,梯次管理、逐级负责”的为民服务新格局。二是网络管理服务人员选聘基本到位。为了进一步充实社区网格化管理服务力量,全县52个社区共明确网格责任管理人员156名,主要由村两委会班子成员担任;明确选聘网格长280名,主要由原社区各居民小组组长担任;我县公开招录了30名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全部分配充实到10个城市社区;招录57名正式社区专职民警,全部分配到社区警务室;公开招聘104名协勤人员,全部充实到各社区警务室。选聘网格员890余名,主要由楼院物业管理人员、单位卫门人员、楼院长、治安中心户长和治安防范红袖章自愿者等人员担任。网格化管理服务力量得到进一步保障。三是硬件设施基本配备到位。全县绝大多数社区按照 “一部四室三站一场”的功能定位配套完善社区服务功能设置,建起了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办公用房平均达到300平方米以上,广场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初步实现了有室议事、有章管事、有人理事、有钱办事,社区内计划生育、医疗卫生、社会治安、市场经营、规划管理、文明创建等各项重点工作有序开展,群众直接享受到方便的基层公共服务。四是管理服务工作成效显著。实行社区综治工作网格化管理后,各社区基本形成了三级网格化服务管理格局,即挂联包抓镇干部、社区两委班子、“三官一律”工作室为一级网格,居民小组组长为二级网络,楼院长、物业管理人员、红袖章志愿者等网格员为第三级网格,形成了综治工作直接面对群众的服务管理新格局,大大提升了社区综治工作成效。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效率得到很大提高。今年以来,全县52个社区共收集社情民意3261条,排查调处各类矛盾纠纷320余件,调处成功率达到98%,预防民转刑案件78起,基本做到了“小事不出网格,大事不出社区”。特别是白柳社区今年上半年共排查调处矛盾纠纷52件,同比上升53%,社区治安案件同比下降40%,刑事案件下降50%。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我县社区综治工作网格化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制约了工作的有效推进。
1、全县上下对社区管理网格化的认识还不高。社区管理网格化是一项近年来刚刚推行的一种社会治理工作新模式,全县各级各部门特别是基层的广大党政工作人员和社区管理服务人员都没有认清这个工作模式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都存在按部就班的经验主义,认为过去的工作方式方法比较可靠,网格化管理是一种形式主义,存在抵触情绪。还有一些同志普遍存在畏难情绪,宁愿少一事不愿多一事,怕费力、劳神、不讨好,存在怕干事、不想干事的心态,宁愿当懒和尚。
2、社区网格化管理工作缺乏顶层设计并推进。县委、政府虽然在前述几个文件中明确提出了大力推进社区管理网格化工作的有关要求、规定和措施,但是,还没有把社区管理网格化工作单独上升到县委、县政府重点推动落实的总盘子,这几年仅仅由县综治委牵头组织推进,无论是号召动员、组织协调还是落实推动的能力均显不足,尚不能引起全县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积极贯彻和认真落实。同时,现在网格化管理还处于一种探索实践过程,还没有形成系统的理论指导和规范设计,导致各地在推行过程中缺乏统一模式,存在各行其是的状态。
3、基层基础工作保障还存在不足。一是社区建设运转经费严重不足。一个社区每年必要的办公经费至少需要3-5万元(不包括人员经费)。目前,我县社区每年工作经费全靠中央和省级财政拨付的5000余元,市、县资金配套不能到位,社区建设缺口资金及社区办公经费无着落,特别是一些偏远的镇,基础设施严重老化,硬件设施不配套,工作运转无经费,制约着的社区进一步发展。二是人员报酬待遇严重偏低或没有落实。目前,我县社区干部人员工资根据社区人口规模不等在6000—8000元之间,核算下来每月只有6-700元,社区干部为了保障家庭基本生活,只能把社区事务当副业,集中精力从事农业生产、工商业甚至外出打工,导致社区工作空壳现象严重。调查中,我县只有5个城市社区的社区干部没有从事工农业生产劳动,其他社区干部仍然从事农业生产。特别是选聘的广大网格长和网格员根本没有相应的报酬待遇,工作全屏一腔热情和一时兴致,无法建立考核奖惩机制,导致工作缺乏必要的责任落实机制。三是部分社区的基础设施调解差。目前,仍有有18个社区没有规范化的办公场所,更谈不上建立便民服务中心、综治维稳中心。
4、社区居民对网格化管理缺乏热情。除了10个城市社区,其他社区居民绝大多数都是农业户口,仍然从事农业生产,部分虽然脱离了农村生活,但是,生活习性和心理均为农民的生活习惯,对社区网格化管理支持配合不到位,认为搞社区网格化管理意义不大。现在社区事务繁多,检查频繁,“权随责走、费随事转”制度落实不到位,加之社区干部待遇低社区居民要求服务内容多了,工作量大了,干部工作任务重了,社区干部也普遍存在畏难情绪,不想多干事。
5、社区网格化管理工作运行不规范。一是社区职能存在错位。社区实际成为镇政府的“下属单位”或“派出机构”,代替政府承担着党建、计生、文明创建、社会治安等大量行政管理职能,加上名目繁多的检查、评比和考核等,社区干部难以抽出时间、精力抓好网格化管理工作。二是社居委网格管理人员工作方式不能适应工作需要。绝大多数社居网格管理人员都是原村委会干部,他们一时还无法适应由“村”改“居”带来的管理变化,依旧沿用原村委会的工作方式方法。三是社区和物业管理、环卫、保洁、保安人员没有形成工作合力。物业管理归属住建部门管理、环卫工作归属县环卫所管理、保洁人员归属物业公司管理、保安人员归属县保安大队管理,这些人员各自为政,政出多门,对与其无关的事情不问不管也不想参与。四是社区警务室工作不够规范。目前社区警务人员虽然实行了专职化,但是,仍然存在专职不专的现象。所有社区民警办公、生活均在辖区派出所,现在基层派出所业务工作繁忙,特别是遇到处警人手不够时,都存在随意性的把社区民警派驻各个专案组,参与办案活动,导致一些社区民警对社区基层基础工作研究不深,情况不熟,工作成效不明显。五是工作考评机制没有建立。大多数社区没有制定网格化管理的考核办法和考核细则,以致管理不能有的放矢,这就造成了工作态度的不端正,工作不积极主动,出现问题也不及时整改。
6、社区管理网格化存在政出多门现象。目前,社区管理网格化是个热门项目,各个部门各个系统都在推进,而且工作的措施方案和具体要求都不尽相同,导致基层镇党委政府特别是社区无所适从,不知如何贯彻落实,也导致工作存在混乱现象。我县目前在推进的社区网格化管理工作主要有组织部在组织推进党建工作网格化管理、综治部门组织推进的综治工作网格化管理、安监部门推进在安监工作网格化管理、林业部门推进的护林防火工作网格化管理。这些工作各自为政,缺乏统一沟通协调,标准、规范和要求都不一致,有的考核考评还比较严格,这些网格化管理工作对接到基层,只有社区一般人马,但是,各个系统的网格化管理工作要求都得贯彻落实,导致基层无所适从,工作疲于应付,也抓不出成效。
三、意见和建议
社区的网格化管理是一项创新社会管理、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和大势所趋。当前,加强社区管理网格化需要顶层设计,详细规划,结合实际,齐抓共管,抓好落实。
1、加强顶层规划设计,自上而下推动落实。推进社区管理网格化必须由当地党委、政府统筹规划设计,统一组织实施,整合多个部门多个系统的规定和要求,自上而下组织推动,加强督促检查和保障力度。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这项工作扎实有效推进。
2、加大硬件设施配置,保障工作顺利开展。要把社区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根据社区人口状况和社情民意复杂程度,每个社区每年预算3-5万元工作经费,保障社区正常运转。逐步提高社区负责人报酬待遇,积极推行全脱产职务制度。按照每个社区2-3名工作人员的标准,从大学生中公开招录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纳入事业管理,工资待遇由财政全额,实现社区工作人员专职化。按照每人每年500-1000元的报酬待遇,落实基层网格员的工作补贴,并为其购买相应的意外伤害保险,解决网格员工作的后顾之忧,激发其工作活力。对社区标识标牌、服务设施及办公活动场地进行规范设计,实现社区形象和网格化服务内容的规范和统一。在每个网格最显眼的地方悬挂网格责任公示牌。把网格长的姓名、手机号码、工作内容以及工作范围、四至边界都进行公示,以便更好地服务群众和接受群众监督。
3、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实现信息管理互联互通。增加电脑数量,通过互联网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建立起高效运作、资源共享的网格信息管理平台。网格信息管理平台要以街道为单位,建立集服务对象的家庭成员状况、住房、就业、计生、党建、教育等信息资料于一体的计算机网络平台,便于社区工作人员及时了解情况,掌握工作动态,准确归类汇总。居民办事也不用再一个部门一个部门的跑,在本网格内基本就可以得到解决。
4、壮大志愿服务队伍,实施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大力引进培养社会组织,重点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和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提升网格服务能力,丰富网格服务内容,强化社会组织在社区建设和管理创新中的作用。涉及到行业管理、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体育保健、社会公益经济、社会发展研究等领域,尽量将不该管的事交由市场、社会组织等承担。
5、强化社会管理职能,拓展部门合作力量。目前社区承担着更加明确的协调和管理职能,但是由于社区资源有限,流动人口较多,卫生环境、基础设施相对比较弱,在工作范围内有时无法实施有效的社会管理。很多诸如小区停车难、基础设施改造、老城区线路老化等无力解决的难题,急需多部门联合办理。而上面流下来的行政职能、群众自治组织地位的异化都造成了街道的运转不良和认同危机。社会管理和服务离不开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因此,可以在社区“网格”化管理中,通过各种手段,如政策扶持、评比奖励、新闻宣传等方式,广泛发动社会力量,整合行政体制外的各种治理资源,例如单位、企业和个人的社会与市场的资源,积极参与到社区网格化管理和服务之中。这一整合,可以实现网格中的行政体制内资源得到合理整合,体制外的社会与市场资源也得到有效利用,有助于解决目前社区管理体制面临的问题。
6、加强业务培训指导,提高网格管理人员能力和水平。县直部门和各镇要加强对网格管理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这种指导和培训可以通过工作例会和经验交流会的方式来进行,把在网格化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经验和好的做法向全社区推广。对于难以解决的问题或者普遍存在的问题,剖析存在的原因,解决的难点,全员建言献策,争取在社居委的层面上把问题解决掉。
7、加强责任考核落实,逐步建立全责统一落实机制。加强责任建设,下沉责任,分解工作任务,建立问责制度;做好联合执法前的信息摸排工作,在社区管理中的确存在只有通过执法才能解决的问题,社区要把这些问题集中梳理分类,确定执法部门,报告功能区,由功能区牵头组成联合执法组;跟踪督查及时到位,建立重大问题督办制度。设立考核小组,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制定考核细则,做到考核不留空白,才能促进管理,提升服务水平。
11.县社区矫正工作调研报告 篇十一
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者一般包括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和社区矫正辅助人员两大部分。社区矫正执法人员是指在社区矫正中负责刑罚执行事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由于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并行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本质上是一种刑罚执行活动,所以社区矫正执法人员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主力军。他们担负具体的刑罚执法职能,负责办理社区服刑人员的法律手续,监督和控制社区服刑人员的行为,落实法律规定的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奖惩。因此本文只针对社区矫正执法人员进行相关分析。
一、社区矫正队伍专业化建设的现实困境
(一)缺乏统筹安排,人力资源供给不足,专业结构不匹配
人力资源规划的目的之一是要得到和保持一定数量具备特定技能、知识结构和能力的人员,建设一支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我国由于社区矫正在开展时间不长,诸多方面还处在摸索阶段,所以缺乏统筹安排,缺少中长期目标、计划和政策措施。即使在短期目标的规划上也存在着社区矫正执法人员队伍供给不足,在工作所需专业结构上不匹配的问题,无法实现专业化分工。
根据我们的调查,厦门的社区矫正执法人员数量不足,而且从事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大部分都是兼职工作,这不但使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受到制约,也阻碍了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健康发展。众所周知,基层司法所具有法制宣传、人民调解、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社区矫正以及基层维护稳定等职责九项职能,工作内容复杂繁重,工作强度大,机动性强,工作人员不仅身兼数职,还通常由于某项工作的紧迫,一人被挪作他用或者因工作需要内部调整更换岗位,这就更难保证矫正队伍的专业化。
从调查结果看,厦门地区的社区矫正执法人员虽然都具有本科学历,但都是单一的法学专业背景,对于兼具刑罚执行和特殊社会管理性质的社区矫正,缺乏一定的刑罚执行、社会工作、沟通技巧、心理干预等方面的知识技能。
(二)没有专门的社区矫正执行机关,缺乏专业工作人员招聘标准
人员招聘是根据工作发展的实际需要,利用各种科学选拔技术,为不同岗位挑选出最合适的人选,以实现人、岗和组织的最佳匹配,最终达到因事设岗、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互赢目标。它是选拔、任用合格员工的基础,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也是实现社区矫正专业化的重要保证。据我们调查,司法所的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在招聘中是按照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的招聘标准招录的,大部分与社区矫正工作所需的人员在数量上、专业结构上都存在差距,这种现状不利于社区矫正执法人员队伍的专业化建设。
(三)岗前培训不到位,任内业务培训随意性大
对于新进工作人员,培训工作能够帮助他们适应并胜任工作,对于在岗工作人员,培训能够帮助他们掌握岗位所需要的新技能,并帮助他们最大限度开发自己的潜能,而对于社区矫正工作,培训工作会让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水平不断提高。社区矫正执法人员作为基层司法公务员队伍中的一部分,有其特殊的职业要求。然而当前我国基层司法所对司法工作人员并无进行矫正工作业务能力的专门岗前培训、分工,不同特长的人均从事同一工作,不能发挥各自的特长。而且培训时间不固定、内容也不系统,多为应急性的事务培训。
根据我们的调查结果,大部分社区矫正执法人员都没有进行岗前培训就进入工作岗位,任内培训虽然规定每年组织相应社区矫正执法人员进行72个学时的培训。没有确定时间,根据工作内容随机进行。培训内容包括:审前调查及社区服刑人员笔录采集、电子腕带试点、入矫教育规范、分类教育等。然而根据调查,培训计划的落实却不那么尽如人意,每年真正开展的培训为一到三次,时间并未达到72个学时。
(四)沒有针对性的绩效考核标准和相关制度
绩效考核是激励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的手段 科学的考核指标,合理的绩效评价标准和制度,以及与考核结果相对应的薪资福利支付和奖惩措施可以激励先进、鞭策后进,有利于提高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出色完成矫正任务。将绩效视为调职、晋升、降职的依据,使他们在公平的环境中良性竞争。绩效考核先设立考核目标,并辅以具体的考核细则。当目标设置科学合理时,能使社区矫正执法人员产生满足感和成就感。这样不但能够提高他们的绩效,还能提高社区矫正队伍的专业化水平。
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多数地区没有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程序和方法。加之在工作中缺乏监督,使得队伍中一些人责任心不强,积极向上的积极性不高,工作专业素养难以提高,影响了整个矫正工作人员队伍的专业水平和矫正工作的功效。
(五)薪资待遇同比较低
“激励”功能是薪酬管理的核心功能,是薪酬管理的最主要目标。 薪酬制定得公平与否,直接影响员工积极性的调动。根据我们的调查,司法所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的工资在每月5000左右,低于监狱、劳教民警6000左右的工资。同工不同酬使一些人产生了消极思想,工作不安心,也有些人只把社区矫正工作作为暂时性的工作,整个队伍的人心不稳,造成一定的流动性,不利于保持和提升队伍的专业化水平。根据问卷调查也印证了这一现象,司法所中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的工作年限大部分不超过3年。
(六)劳动关系缺乏法律保障
劳动关系规定了组织与工作人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为工作开展提供一个稳定和谐的环境。明确的劳动关系既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也使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的权益得到保障,从而实现的双赢。可是由于立法滞后,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的具体职责、权利和义务等没有法律规定,只有两高、两院的《通知》,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也没有相关细则,这种法律体系上的漏洞极有可能导致社区矫正执法人员滥用权利、消极不作为和难作为的情况发生,社区矫正功效很发挥,是社区矫正在实践中面临的一大瓶颈。根据我们的调查显示,在执法过程中,由于社区矫正执法人员执行刑罚的职权缺乏法律依据,加之社区矫正执法人员是司法所工作人员,服刑人员出现不服从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时,社区矫正执法人员难以对其进行有效地管理,嚴重影响了社区矫正的效果。
二、美国社区矫正队伍建设模式
美国社区矫正制度已历经一百七十年的历史了,具有较为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社区矫正管理机构的组建模式和工作人员的配备模式方面值得我们了解和借鉴。
美国在州一级中没有类似我国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下设的司法厅(局),它有专门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政府部门——矫正局,下设矫正官,总体负责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和改造活动③。
在美国,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主要由具有执法权的假释官和缓刑官、准专业人员和社会志愿者组成。缓刑官和假释官,是根据工作职能不同进行的分类,是对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和帮助的享有执法权的社区矫正执法人员,他们的身份是公务员,缓刑官和假释官的工作内容丰富,工作量大。一方面他们要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管,另一方面要对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和服务。美国的社区矫正工作者一般都有更为细化的分工,目的是能针对不同对象的不同特点更为有效地开展工作。
在美国,缓刑官和假释官有着严格的招聘和培训制度。招聘要求应聘者应该至少具有学士学位,最好具有至少1年的研究生学习经历或全日制的矫正领域的经历④。主要包括以下专业的学士学位:刑事执法、社会学、心理学、社会工作等。一些用人单位还要求具有在相关领域的研究生学历或从事咨询工作的经历。在选任缓刑官和假释官的过程中,往往对应聘者经过严格的测试项目,内容包括笔试、心理测试、身体的测试、以及全身检查和联邦调查局的询问等。对新招募假释官和缓刑官还规定了非常细致的培训制度,包括基本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和技能培训等。为了进一步提高缓刑和假释工作者的素质,在20世纪末的30多年中,美国的一些国家委员会提议在高等教育中加强这方面人才的培养。因此,近年来又形成了缓刑官和假释官的研究生课程教育,以及在服务期内的训练项目。
在美国,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准入标准一般都高于公安和监狱警察的标准。根据2001年的统计,缓刑工作者工资幅度(年收入)是在2.89-5.15万美元,假释工作者的工资幅度(年收入)是在3.15-4.77万美元,缓刑假释工作者是在2.67-4.95万美元,三者的平均年收入是2.84-4.96万美元。 而监狱警察的平均年工资幅度是2.36-3.82美元⑤。
三、我国社区矫正队伍专业化建设路径
(一)加快立法步伐,为社区矫正队伍专业化建设提供法律保障
尽快出台社区矫正法,制定社区矫正的法规和规章以及相关制度,使社区矫正队伍建设有法可依。建立一只专业的社区矫正执法队伍——社区矫正官。依法规定社区矫正官的设置、职责、权利、义务、任职资格及相关招聘、考核制度等。他们应具备一定的法学、心理学、社会学,管理学等知识,应具备一定的执法能力、管理能力、沟通能力、协调能力和综合素质。社区矫正官要善于利用周围的社会资源,尤其要发动矫正对象自身力量,运用社会工作的专业方法和技巧开展工作,使外在的教育帮助能够通过内力吸收、转化而达到矫正效果。
在此基础上根据社区矫正官的职业素质能力和社区矫正具体工作的性质与内容等实际情况进行专业化分工,定岗定编,同时还要根据社区矫正人员人数的增加、社区矫正工作内容的繁杂程度及时调整人员数量。
(二)建立严格的招聘制度,适合的培训制度,提高社区矫正队伍的专业化水平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专业性相对较强的工作,如果没有专门的职业资格衡量,矫正效果就难以保证。所以要按照职业化、专业化的需要,像教师、律师、法官、检察官等职业招聘一样,建立社区矫正官的职业资格准入、招聘制度。鉴于社区矫正工作的专业性、法律性要求较高,要求应聘人员应该具备下列相应专业的学士以上学位资格: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刑事执法、法学,社区矫正等。此外,还要有相应的工作经验。
加强社区矫正专业工作人员的培训是社区矫正工作走向职业化和专业化的关键,对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巧培训应贯穿整个矫正工作的始终。除了岗前培训以外,我们还需制定一个长期、定期的入职再培训计划,保证社区矫正工作者在工作实践与理论培训相结合,不断取得专业化突破,真正落实宽严相济的社区矫正工作。
首先,鼓励和倡导专职工作者参加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者等资格证的培训和考试,以考促学,并与工资和职称挂钩;其次,与高校和社会工作相关机构建立联系,委托培训,利用假日轮训,对心理疏导等社会工作的方法和技巧开展实训,提高对罪犯的心理行为矫正的能力;最后,通过成人教育的途径,参加专业培训,既可以提高专职工作者的学历层次,也可以促进工作者更新知识,实现社区矫正工作的预期目标⑥。
(三)制定科学的绩效考核制度,保证合理的薪资报酬
制定合理明确的绩效指标、程序和方法,明确考核、晋升、奖惩等制度,科学有效进行绩效评估,及时进行绩效反馈。通过“奖优罚懒”调动社区矫正官的工作的积极性,稳定队伍,这样才能在一定程度上推动队伍整体专业化水平的提高。由于社区矫正工作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和较强的专业性,因此可以一定程度地上调社区矫正官的薪资标准,即使不高于监狱民警,也应与之持平。这样对提高队伍的积极性,从而促进队伍专业化建设会有一定的帮助。
注释:
①胡松.论社区矫正机构队伍建设.今日中国论坛,2013-15(171).
②2015年司法行政改革亮点颇多值得期待全面深化狱务公开推动制定社区矫正法.李娜,2015-02-12.http://www.chinacourt.org/ article/detail/2015/02/id/1555117.shtml.
③胡松.论社区矫正机构队伍建设.今日中国论坛,2013-15(172).
④Abadinsky, Howard. 2003. Probation and Parole:Theory and Practice. Upper saddle river, NJ: prentice Hall.(340)
⑤Camp, Camille Graham and George M. Camp. 2002. The Correctiona Yearbook. Criminal Justice Institute, Inc. Middletown, Connecticut.(226).
⑥繆文海:社区矫正工作机构专业化建设的思考,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4- 3(43).
参考文献:
[1]翁炬,王姝丽.《借鉴美国经验反思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队伍构建模式》.中国监狱学刊,2012年第六期.
[2]刘强.《对美国社区矫正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的借鉴与思考》.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
[3]周爱萍,孔海娥.社区矫正专业化的现实困境与路径选择,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期.
[4]刘强.社区矫正组织管理模式比较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26).
作者简介:
林晓芹、崔畅、王嘉丽、康鹏、黄磊,均为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矫正教育系13级社会学专业学生。
12.县社区矫正工作调研报告 篇十二
近日, 内蒙古人社厅、司法厅联合印发《关于做好从事社区矫正工作高校毕业生志愿者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将社区矫正工作者纳入2014年内蒙古社区民生工作志愿服务计划, 从社区民生志愿者中选出相关专业的高校毕业生, 充实到社区矫正工作队伍。
内蒙古人社厅将统一组织被录用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岗前培训, 各盟 (市) 司法部门对他们开展业务培训。培训结束后, 这些高校毕业生将由各旗县 (市、区) 司法部门根据工作需要, 安置到苏木乡镇 (街道) 司法所, 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基础性、辅助性和日常性工作。
社区矫正工作者在服务期间, 享受每人每月1500元的生活补贴, 以及每人每年1200元的交通补贴, 并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13.社区矫正自查报告 篇十三
一、基层工作
今年我局将辖区内所有司法所立户列编,司法员编制收归局里管辖,实行司法局和乡镇(街道)双重管理、以司法局为主的管理体制,并配备了司法所长(副科级)。司法所工作档案整理规范,部分司法所完成统一外观及内部设置工作,大部分村级调委会达到“六有”“六统一”标准。
基层工作总分10分,自评8分。
二、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
我局在临街租赁一套房屋,用作社区矫正中心建设,内设有心理矫正室、宣告室、教育培训室、档案室、谈话室等,配备办公电脑4台、办公桌7张、电视机1台、档案柜4个、电话1部、打印机4台,同时将社区矫正各类规章制度全部上墙,从硬件上保证了社区矫正工作的需求,同时县司法局安排2人固定在矫正中心办公,另外,县法院、县检察院各抽调1人、县公安局各抽调2人到中心工作。公检法分工合作,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好自身职责,将责任落实到岗到人,积极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截止目前,累计完成社区矫正人员422人的基本信息录入工作,并及时更新新入矫人员的信息从未发现任何遗漏现象。对所有正在社区矫正人员及时进行GPS手机定位管理,定位率91.5%,以确保对其进行有效监管,防止脱管漏管。11月份有一名社矫人员脱管,走访家属得知其因再犯罪被山东淄博警方收押,社矫股已与办案民警取得联系,密切配合警方下步工作。
今年我县累计接收刑释解戒人员133名,本省刑释解戒人员衔接率、补助经费发放率及安置率均为100%,未发现有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完善了远程视频会见制度,远程会见成功率为100%。
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总分10分,自评9.5分。
三、医调工作
在临街店面成立了医调中心,内设调解室、接待室、谈话室等,成立了医调工作领导小组和医学、法学专家库,制定了各项制度、工作职责、工作纪律和受理案件范围。今年累计调解医疗纠纷7起,调解成功6起,调解成功率85.7%,没有因医疗纠纷引发的严重影响医疗秩序的大型医闹时间。
14.社区矫正信息报告制度 篇十四
地球村居委会
信息报告制度
为了更好的掌握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各项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各类问题,保证辖区治安稳定,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一、对影响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的重大事件问题及时向上级综治办汇报。
二、居委会每月对辖区的纠纷调解和矛盾排查工作向街综治办汇报一次,认真填写排查纠纷登记表,无事报平安。
三、社区矫正小组定期向综治办上报矫正人员的有关情况,防止重新犯罪。
四、每月汇报综治工作例会情况,对未能解决的问题及时上报,共同作好协调解决。
15.县社区矫正工作调研报告 篇十五
社区矫正与监禁矫正最本质的区别是通过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充分地依靠群众的力量把罪犯管理教育好。坚持群众路线为基础, 通过吸收社会力量, 促进公众参与, 运用来自社会的教育资源、岗位资源、纠纷调处资源、法律资源等, 共同构建对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机制, 是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实践。
群众路线是我党革命制胜的法宝, 推动着我党在现代非监禁刑罚制度上的探索与尝试。在新中国革命史上, 中国共产党在20世纪30至40年代的革命根据地建设中已有假释的法律规定, 同时在监所工作中大量实行了回村执行、保外服役及战时假释的监外执行措施。 (1) 新中国成立后, 我国在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中, 在原有的基础上进一步肯定与完善了体现社区矫正主要内容的缓刑、假释等相关制度。我党在刑事政策上的探索与创新, 一方面是对我国传统民本思想的继承, 另一方面, 更重要的就是我党群众路线在刑事制度设计上的最直接反应。20世纪七八十年代, 各国都在不断进行刑罚制度的创新, 社区矫正焕发出勃勃生机, 也呈现出各具特色的不同模式。面对这一世界刑罚制度发展趋势, 面对我国市民社会尚未成熟、社会管理体制相对滞后、“重刑”思想浓重等等种种不利因素, 我党坚定选择试点先行逐步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并不搬不套、大胆实践创新中国特色, 这一决定的基础之一就是具备了坚实的群众工作基础。社区矫正发展中的每一步、创新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凝聚着为民服务的思想。在某种程度上讲, 目前, 社区矫正“三位一体”的工作格局, 就是我党以人为本、坚持群众路线的真实写照。以监督管理为例, 我国以维护群众安全为基点建立健全了社区矫正监管工作机制, 包括:推行审前调查制度与假释环境评价制度, 切实提高适用社区矫正的准确性与科学性;强化“无缝”衔接工作机制, 从源头上防止脱管漏管现象发生;通过重新犯罪风险评估, 科学测评服刑人员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 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建立社区矫正移动信息管理平台, 采用无线网络技术手段对社区服刑人员实行实时定位监控等。截至2010年底, 全国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再犯罪率为0.22%。 (2) 这些方法与手段的创新都是以维护社区安全为基本目标的。
八年的发展历程证明, 正是群众路线推动社区矫正工作实现三大步的跨越。2003年7月10日, 我国6个省 (市) 率先试点。2004年司法部提供信息, 公众对社区矫正的支持率逐步提高, 支持者由试点初期的25%上升到80%以上。 (3) 2005年, 河北、内蒙古等十二个省 (区、市) 被列入试点工作, 随后, 又有9个省 (区) 主动加入到试点中。2006年, 北京市司法局委托零点公司调查发现, 67.8%的居民接受社区矫正制度, 40.3%的居民愿意成为志愿者, 85%以上的人认为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 (4) 2009年10月, 全国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截止10月底, 全国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志愿者320054人, 在广大群众的支持与参与下, 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已经初具规模。截至2010年底, 全国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59.8万人, 累计解除矫正32万人。 (5)
二、充分发挥群众工作的原动力作用, 推进我国社会矫正工作科学发展
“十二五”时期是社区矫正工作发展极为重要的时期, 进一步发挥群众工作原动力, 推进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 促进社会管理创新, 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 完善“网络化”社区矫正工作主体模式
充分发挥群众原动力必须有一个主体。“十二五”时期, 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主体是经过七年实践初步形成的“县级专门机构—司法所”的“网状化”工作主体。这一工作主体模式是在充分依靠司法所社区组织力与司法体制改革现状之间做出的博弈选择。通过实践证明, 即便司法所全部实行了收编直管, 政法编制配备配齐配足, 仍然不能离开县级社区矫正工作中心为一线工作主体。因为, 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具有自身的特点, 社区矫正奖惩制度的建设与完善等方面均要体现与充分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这一切都需要一个集中化的工作中心来承担司法所所无法承担的职责, 这也是我国的国情所决定的。发挥好这一工作主题模式在群众工作的作用, 首先是县级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服务中心的规范化。规范化是中心建设发挥职能作用的前提保证。中心一般包括监管、集中教育、心理矫正等多项功能, 规范各项功能的合理、协调运作是规范化的主要内容。其次是县级中心与司法所之间的职权配置。县级中心承担着集中教育、心理矫正等多项不易在司法所操作的矫正职责。司法所在一些职责上调后, 更多的工作重点应当放在社区群众上, 吸收、引导社区群众参与到社区矫正中, 真正发挥社区凝聚力对服刑人员的矫治作用。另外, 县级工作主体与司法所之间的信息交流机制是保障工作效能的重要内容。不论司法所是否实现了收编直管, 中心与司法所之间的信息交流都应当以有效的平台予以保障, 以此, 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单位的整体高效。
(二) 探索建立社区资源利用评价机制
目前, 我国社区矫正中社会力量参与方面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一个是社会志愿者大部分停留在登记簿上, 实际参与度不够, 另一个是社会自治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程度较低。一般认为, 社会志愿者作用未得到发挥的原因, 一方面是大的环境来看, 我国缺乏完善的社会志愿者组织管理机制, 另一方面是从微观上看, 缺乏对社会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激励机制。对于社会自治组织而言, 大的社会语境来看, 是我国社会自治组织尚未成熟, 市民社会有待进一步培育, 而从微观上看, 是缺乏有效地引导、管理社区自治组织的协调机制。我们认为, 这些原因并不是制约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根本原因, 社会志愿者本身就带有志愿、无偿的工作性质, 近年来, 我国一系列的重大事件, 并没有因为缺乏激烈机制而影响社会志愿者参与其中。社区矫正工作中的社会志愿者问题, 根本上还是在于对犯罪的认识、对社区矫正的认识缺乏一定的科学性。因此, 从社区矫正工作自身出发, 解决社会志愿者对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理念认识问题比激励机制更为根本, 也更为长效。至于社会自治组织, 同样不能归结于市民社会的成熟度, 我国社区矫正本身就是在市民社会培育过程中探索发展的, 完善协作机制, 前提是从社区矫正工作本身上下功夫。因此, 我们认为, 当前, 解决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迫切问题, 应当是建立社区资源利用评价机制, 将社区矫正工作立足社区, 植根群众的基点打得更为牢固。建立社区资源利用评价机制, 首先要明确评价的指标体系。社区矫正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并不是无重点, 相反, 是有重点、有目标, 以重点带全部的系统化工作对象。社区服刑人社会关系人、被害人及社会关系人、社会志愿者、社区自治组织是工作的重点, 也是构建评价机制指标体系的主体内容。其次要建立完善评价机制的运行主体与运作规程。县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应当对属地社区的资源状况具有系统的掌握。最后, 建立社区资源利用评价机制还要明确督导奖惩措施, 对于利用资源不足的应当给予严厉的惩处, 确保真正发挥社区矫正工作的最大优势。
(三) 探索建立社区矫正执行监督制度
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是我党工作的基本原则。社区矫正工作依靠群众, 更要接受群众的监督。作为一项刑罚执行工作, 在接受检察院监督等法律监督外, 还应当建立健全社区矫正执行的群众监督机制, 以此形成较为完善地社区矫正执行监督制度。一是完善社区矫正人大代表联席机制。社区矫正工作应当自觉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 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主动与同级人大机构建立信息交流机制, 应当建立人大代表监督栏, 重要事项应当实行人大代表联席机制。二是建立社区矫正执行监督人制度。“要让亲友、企业、学校等社会力量加入到社区矫正工作中, 建立社区矫正执行监督人制度。” (6) 对于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个案应当确定明确的监督人, 以使监督社区矫正过程真正成为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渠道。三是建立健全社区矫正救济机制。救济机制一方面是对社区服刑人员权利的保障, 另一方面也是对监督结果的落实。社区矫正的执行过程, 尤其是奖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均要设置科学合理的救济机制, 确保群众社区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结语
“十二五”时期, 是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机遇期。这一时期, 我国社会自治组织、市民社会的培育度都会得到进一步的强化, 抓住机遇, 完善工作主体模式, 探索社区资源利用工作机制, 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依靠群众, 充分发挥社区矫正自身工作优势的重要内容。只要我们将群众工作真正贯穿于社区矫正工作之中, 发挥群众工作的原动力, 具有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制度必定成为世界刑罚制度中的一支奇葩。
参考文献
①王顺安《社区矫正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8年2月, 第一版, 第68页.
②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sqjzbgs/node_24068.htm.
③司法部基层司司长王珏在2004年上海“对轻刑犯的非监禁矫治措施中英研讨会”上的讲话:《中国社区矫正制度介绍》。转引自冯卫国等:《社区矫正的中国实践:现状、问题与对策》, 载《中国监狱学刊》2006年第2期, 第138页.
④《郝赤勇同志在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载《全国社区矫正工作工作会议文件汇编》, 第40页.
⑤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sqjzbgs/node_24068.htm.
16.社区矫正人员思想报告 篇十六
首先,我会从内心深处找到自己的问题所在。通过反思自己之前的行为和思维方式,我意识到自己存在着以自我为中心、缺乏对他人尊重和关心的问题。因此,在日常生活中,我会注重沟通和交流,学会倾听他人的声音,并不断调整自己的心态和行为,在社交中更好地融入社会大家庭。
其次,我会积极参与各种技能培训和职业规划课程,提高自身的技术素质和职场竞争力。同时,我也会抓住每一个机会拓展自己的视野,增长自己的见识和阅历,以便更好地适应日常生活和工作。
最后,我也会注重家庭和社会责任。我认为,一个好的人必须懂得尊重并回报父母、关心并支持家人,同时也要有责任感和奉献精神,积极参与公益事业,为社会做出贡献。因此,在日常生活中,我会关注社会、关注他人,多一些爱心和关爱,让身边的人更加幸福和快乐。
17.县社区矫正工作调研报告 篇十七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型的刑罚执行手段,是我国刑罚制度的重大改革,是推进司法改革进程的重要举措,更是社会管理体制机制的一种创新。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2009年,又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意见明确从2009年起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7年来,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进展顺利,成效显著,在降低刑罚执行成本、防止交叉感染、帮助犯罪人员回归社会、有效降低犯罪人员的重新犯罪率、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完善我国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方面做出了有益探索,积累了丰富经验。
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进一步推进,为了协助国家推进我国特色的社区矫正工作,我们对全国包括北京、江苏、浙江、重庆、广西等省市在内的部分省市进行了抽样调研。调研时间始于2010年2月初。调研对象为主管社区矫正的专职干部、司法所的司法助理员、协管员、借调狱警等。调研形式包括资料搜集、个别访谈、个人问卷、机构问卷、互联网在线沟通等。
一、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现状
*本调研报告旨在推进中国社区矫正工作实践能够进一步健康持续进展,不同于专业性的学术研究。而且, 数据信息由课题组成员分别搜集,资料来源既包括有关专著、论文,也有直接调研数据和互联网等。报告撰
写过程中无法详细注明所引用的部分数据资料出处,我们为此深表歉意,敬请有关专家学者谅解。
我国最早开始社区矫正试点的是北京市和上海市的个别区县,范围很小。2003年7月,中央正式布置6个省市作为第一批试点。经过7年来的探索和实践,我国的
社区矫正工作充分发挥部门合力,着力加强管理体制改革和队伍建设,积极构建制度体系,努力探索教育矫正方法。社区矫正工作覆盖面进一步扩大,社区服刑人员数量增加,教育矫正质量不断提高,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维护我国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以北京市为例,在2008年奥运和2009年国庆60周年期间,全市6000多社区服刑人员,社区矫正管理创造了无脱管、无漏管、无重新犯罪、无影响安全稳定事件的“四无”佳绩。
据统计,截至2010年6月底,社区矫正工作已经在全国30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226个地(市、1572个县(市、区和19507个乡镇(街道展开。其中,北京、上海、江苏、浙江、重庆、天津、湖北、安徽、云南和河北10个省(市已经在全辖区所有乡镇(街道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工作覆盖面达到100%。到今年6月底,全国各地共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486278人,累计解除矫正人员255331人,现有社区服刑人员230947人。上海、江苏、浙江等地还出现外国籍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率较之于监禁服刑人员大幅降低,而且有逐年降低趋势。自2003年7月中央部署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来,社区服刑人员的年平均重新犯罪率低于0.8%。虽然我们很难查到准确的监禁刑罪犯释放后的重新犯罪率,但综合有关零星数据分析,至少高于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率的10倍以上。
与此同时,社区矫正的机构建制也在向专业化方向调整,社区矫正 队伍建设取得了良好进展。
2010年5月,国家司法部成立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到2010年6月底,全国已有23个省(区、市的司法厅(局设立了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其中北京、上海、江苏、浙江、河北、黑龙江、湖北、湖南、重庆、四川、吉林、辽宁、广东、江西、贵州、云南和青海17个省(市单独设立了社区矫正处,山东、内蒙古、海南、山西、福建和广西6个省(区在基层处内设社区矫正工作处。
各地普遍建立了以司法所工作人员为主、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积极协助的专群结合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全国从事社区矫正的司法所工作人员目前共有
46695人,大专以上学历的占83.8%;专职社会工作者38288人,社会志愿者240302人。(参见附表1: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结构示意图
纵观全国社区矫正工作,各地呈现出不同特点。有的在管理制度方面颇具特色,有的在信息化建设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如北京市东城区,在奥运前夕,先后出台了《东城区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奥运安保
工作运行方案》、《东城区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奥运安保工作管理防控办法》、《东城区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危险性因素预防办法》、《东城区奥运安保期间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突发事件处置预案》、《东城区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奥运安保工作督察办法》,形成了从预防到处置再到监督的管理保障体系,并针对重点环节制订了《无缝衔接五步曲》、《解决“三无”问题,消除安全隐患》、《突发事件处置三要素》、《重点人管控“五清楚”》等社区矫正的一系列工作实施方案。北京市丰台区于2008年,率先建立了丰台区司法行政安保电子信息系统,江苏、浙江、山东等地,自2008年开始,陆续组建了社区矫正移动管理信息平台系统,尝试利用GPS和/或GPRS手机终端对部分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实时跟踪定位管理。
二、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
鉴于全国的社区矫正工作仍在试点和摸索之中,法律法规不健全,社区矫正工作存在许多难点。调研中,一个颇具代表性的观点是:“我们所管理的不是普通人,说的直白点,是一群罪行较轻的犯人。对于这些人,光靠磨嘴皮子、靠教育和感化,在管理上的影响力也只能是短时的,所以,从事基层社区矫正工作的同志所体验的那份艰辛和复杂的心情也是其他机关单位的同志所无法体会的……我们所付出的努力和心血,希望得到上层的支持和肯定,最重要的是重视基层的困境,尽早立法。只有具备了强制执行力,有立法的支持,我们的工作才更有实效!”
根据我们对基层司法所问卷调查数据的分析来看,问题比较集中。主要包括四个方面,按调查数据集中度由大到小依次排列为:缺乏法律依据,社区矫正管理难度大;困扰于为服刑人员解决生活困难;缺乏技术监控设备,对服刑人员难于监管;社区矫正经费缺乏常规稳定保障。另外,在调研过程中,问卷之外反应出来的还有机构建制和专业队伍建设问题。(参见《附表2 :工作难度压力分布示意图(基于机构问卷数据》。由于问卷数据更多地来源于东部比较发达地区,与我们座谈调研和网上交流反馈的信息存在一定偏差。从网上交流情况来看,前述四类问题中的后三类问题被提及的频率比问卷反映的数据指标要高。
附表2 :工作难度压力分布示意图(基于机构问卷数据
1、社区矫正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衍生问题较多
由于社区矫正立法的滞后,对于如何监管、教育改造社区服刑人员的问题,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从目前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情况来看,实际上有三个部门在从事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工作: 一是作为执法主体的公安机关。首先。根据目前法律的规定,对于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和考察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公安机关是目前法律规定的非监禁刑的刑罚执行机关。其次,公安机关要解决假释犯以及从监狱释放的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户籍等问题。
二是作为管理主体的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由于我国公安机关的社会治安日常监管任务繁重,难于对非监禁刑的刑罚执行工作给予更多关注,而且由公安机关作为非监禁刑的执行机关也不符合国际社会刑罚执行工作的发展趋势,因此,在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基层司法行政机关——街道、乡镇司法所成为社区矫正的实际刑罚执行机关,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是作为罪犯羁押主体的监狱机关。从目前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情况来看,监狱机关从三个方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第一,对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的审查和批准。第二,对符合减刑和假释条件的服刑人员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和假释;第三,一些地区的监狱机关还派出监狱警察到社区中,积极协助社区矫正组织开展工作。
也就是说,在教育矫正过程中,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分别作为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与管理主体。主体的分离导致执法主体不负责日常工作,管理主体不能执法等尴尬局面,尤其是在对重点服刑人员的管理监督中,管理主体往往缺乏有效的强制手段。当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表现恶劣,需要重新收监时,由于涉及到司法所、派出所、司法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监狱等众多部门,流程长,手续繁
琐,从上报到执行平均需要15天左右,甚至更长时间。这种行政奖惩与刑事奖惩不能实现有效衔接的状况,直接导致对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奖罚的部分内容形同虚设,由于无法得到实质上的兑现,考核效果大打折扣。
正是由于相关法规缺位所导致的上述工作困境,使司法行政部门将生活帮扶当成了预防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的救命稻草。有时候,为了解决一个社区服刑人员的生活困难,不得不与民政、劳动人事、社保等相关部门多方协调,甚至很多时候还不得不借力个人的特殊人脉关系。
调研中,我们发现,为了临时解决法律缺位、职责不清等问题,很多省市由省委、省政府或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牵头组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或社区矫正和刑释解教帮教安置工作协调委员会等非编制性协调机构,吸收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也就是说,构建这种繁琐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无非也是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所产生的工作变通手段。
综上所述,由于法规不明确,导致了复杂而不科学的管理机制和工作机制,形成了“一家协调、大家参与”的工作局面,从而直接造成了社区矫正一手硬——基于管理工作考核的制约和人道主义精神,对服刑人员的扶贫济困问题不得不设法解决、一手软——服刑人员违背矫正管理要求时收监难——的情形,很不利于保证和提高社区矫正质量,甚至有可能严重影响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推进。
2、缺乏适用于社区服刑人员的技术管理设施,不利于营造和谐 稳定的发展环境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不均衡性和复杂的国际环境,导致我国社会面临严峻的维稳形势。特别是象北京、上海这类对我国政治经济发展具有举足轻重影响的特大型城市,为了营造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对安防要求极高。而社区服刑人员是在社区中执行非监禁刑的罪犯,无论从心理、经历还是思维模式与心理特点来说,一般情况下,犯罪概率要高于普通人。由于目前缺乏适用于社区服刑人员的有效技术监控手段,给社区矫正管理带来了极大难度。
调查数据显示,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设施,遇到特殊时期只能依靠人海战术。因此,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超时工作现象十分普遍,尤其是基层工作人员。机构调查问卷和个人调查问卷数据显示,一般情况下,机关工作人员在正常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基
本为8小时/天,而一线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普遍超过8小时/天。但是,几乎100%的被调查对象不能正常休息双休日和其他法定节假日,至少20%的时间不能保证正常休假。与此同时,社区矫正工作者普遍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我们将访谈中出现频率较高的10大压力因素作为压力测评指标,并对反馈数据中位列前三位的因素进行排列计算,结果表明,由于缺乏技术监控手段,担心服刑人员脱管、漏管的压力最大。虽然普遍存在工作时间过长的问题,但因工作时间长,导致无法照顾家庭所带来的压力相对而言要小许多。首都北京作为我国的政治中心,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心理压力和工作压力尤其大。(参见附表3: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
者工作压力分布示意图表
附表3: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者工作压力分布示意图表(基于个人问卷数据
另一方面,由于缺乏有效的技术监控手段,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很难扩大适用范围,很难达到我们所追求的对罪犯实行以教育改造为主,监禁惩罚为辅的主旨要求。
3、社区矫正管理考核定性值得商榷,由基层司法行政部门协调 解决社区服刑人员的生活困难存在隐忧
根据问卷调查,社区服刑人员处于低保边缘及低保线以下的约占总人数的1/3以上,其中相当一部分人就业困难,没有经济来源,有些人不得不寻求亲属、甚至狱友的经济资助。
附表4:社区服刑人员就业困难因素
访谈中,我们了解到,社区矫正管理的重大难点之一就是“三无人员”,他们很难就业,生活困难,容易情绪激动采取极端行为,特别是在一些重大节日或重大事件节点,比如奥运期间、国庆60周年之际。而另一方面,对社区矫正管理机构和管理干部的考核,有很强的政治色彩,在缺乏必要的技术监管设备的情况下,要实现零脱管、零漏管,其工作难度和强度可想而知。北京市的调研数据表明,对于社区矫正工作者来说,困扰于为服刑人员解决生活困难的压力度达到将近70%,在众多压力因素中排名第二。
因此,竭尽全力帮助服刑人员解决生活困难,如申请廉租房、申办低保等成为了社区矫正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虽然这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实现维稳目标,但存在两个显而易见的隐患:一是在某种程度上
纵容了社区服刑人员的要挟行为,不利于维护必要的司法尊严和司法权威,对社区矫正工作者是一种精神上的不人道;二是由于社区矫正管理组织的协调、指导和督办,其相关困难和问题可能相对解决得更快、更好,而这有可能引发处于同等生活困难境遇的守法公民产生不公平待遇的心理感受,形成新的不稳定因素。
4、将剥夺政治权利人员纳入社区矫正需要重新审视
剥夺政治权利属于附加刑,将已经服完主刑但还保留附加刑的剥夺政治权利人员与其他四类犯罪人员——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者共同纳入社区矫正,增加了社区矫正的管理难度。因为无论从剥权者的主观认知,还是法律的客观规定,都很难找到继续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依据。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剥权者对社区矫正有很强的抗拒性,对社区矫正的实施带来了负向样板作用。
5、社区矫正管理机构建制需要改革,管理队伍的执法身份亟待 明确
我国一共有31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除外,960万平方公里土地。社区服刑人员居住分散、成分复杂。全国现有社区服刑人员23万余人,而且,从国际发展趋势来看,在社区中执行非监禁刑的罪犯比例和绝对人数还将进一步增加。
根据我国现行管理体制,社区服刑人员分属于司法和公安两个系统管理,缺乏统一的机构建制。而且,司法行政系统的专职矫正工作人
员中有一部分是协管员,因为没有编制,薪酬待遇偏低,而且不固定。北京市司法局从监狱借调了部分狱警,由于属于借调性质,工作绩效考核及与此挂钩的奖惩权仍属于监狱;司法助理员和协管员均属于司法行政人员,而对于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属于刑罚执行性质,因而监管工作缺乏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遇到紧急情况,无法对服刑人员直接采取强制措施。
显然,我们的社区矫正机构建制、监管人员身份与社区矫正所面临的发展形势不相匹,亟待解决。
6、大部分省市的社区矫正管理经费缺乏长效保障机制,难于利 用社会资源搭建专业有效的监管服务平台
为了提高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全面改造质量,各省市积极探索科学矫正方法,有的成立了阳光矫正服务中心,有的建立了阳光中途之家,希望通过组织利用社会资源,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教育技能培训、心理咨询辅导和危机干预,对其中的“三无”人员(无户口、无家庭、无经济收入来源进行临时安置、临时救助。由于缺乏职责、职能规定上的法律依据,大部分省市同时缺乏稳定的经费保障来源,很难达到预期效果。
三、国外社区矫正管理借鉴
社区矫正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社区矫正起源于美国,迄今已有160多年的历史。如今,社区矫正已在美国、加
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法国、英国、日本、韩国、俄罗斯等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广泛采用。综观国外社区矫正实践,具有以下特点:
1、通过立法规范社区矫正管理,彰显了非监禁刑的严肃性、强 制性和可操作性
国际上关于社区矫正的法律法规大概有四类:第一类是国际性的社区矫正法规,除联合国曾经通过的一些规则外,还有《欧洲社区治裁与措施规则》等;第二类是专门针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美国明尼苏达州于1973年通过了世界上第一个《社区矫正法》,美国迄今已有约30个州通过了社区矫正或类似于社区矫正的地方性法规;第三类是专门的刑事执行的法律,如加拿大的《矫正与有条件释放法》、德国的《刑罚执行法》等;第四类是单行的与社区矫正相关的法规和条例,如我国香港地区的《社
会服务令》、《感化(缓刑令》,我国台湾的《更生保护法》、《少年事件实施细则》,新西兰的《假释法》,芬兰的《社区服务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对社区矫正的指导思想、性质、任务、目的、原则,社区矫正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职权范围、工作制度,社区矫正适用的主体,社区矫正所采取的措施和管理方法等均作出了明确规定。在社区矫正形式的多样化、社区矫正措施的强制性、社区矫正法规的翔实性、兼容性和对不同社区服刑人员管理的差别性等方面对于我们的社区矫正法制建设均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
2、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较广
为了促进国际社会在刑罚制度中更多地适用社区矫正,联合国先后讨论通过了一系列规则,如《减少监禁人数、监外教养办法和罪犯的社会改造》,《联合国非监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即《东京规则》,《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开展国际合作,以求减少监狱人满为患和促进替代性刑法》的决议等,明确倡导尽可能避免监禁,将监禁作为最后一种迫不得已的手段使用。
在国外,社区矫正制度除了包括缓刑、假释、特殊情况下的监外执行等刑罚变更执行方法外,还包括社会服务令、保护观察、半监禁(宵禁、周末监禁、家内服刑、辅导处分、中途之家、暂时释放、工作释放、学习释放等作为短期自由刑替代措施的刑罚种类。目前在许多国家,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已经大大超过了监禁人数。但并不是所有罪犯都可以适用社区矫正,而且,参加社区矫正必须是犯人自愿的。根据有关资料,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对罪犯适用缓刑和假释的比例达到全部被判处刑罚者的70%以上,即便是比例较低的韩国,也达到将近一半。
3、宽严相济:适应刑罚执行社区化发展趋势,利用科学技术强 化监管
社区服刑人员是在社区中执行非监禁刑的罪犯。这是社区服刑人员的法律身份。从本质上说来,社区矫正集中体现了刑罚的人道主义精神。尽管他们执行的是
非监禁刑,没有被剥夺人身自由,但是,他们的行为要受到一定限制,他们的活动要受到管束,这些就是法律规定 的惩罚手段,是他们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重要体现。
伴随着社区矫正适用范围的扩大,为了实现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有效监管,保障守法公民的人生与财产安全,各国先后针对社区服刑人员管理问题开发应用了罪犯监管系统,构建了一道无形的“电子围墙”,取得了良好的经验和效果。
美国新墨西哥州于1983年率先将电子脚镣用于犯人。欧洲各国于90年代初开始陆续采用。先是在英国、瑞典、荷兰等国家以电子脚镣来监控家庭监禁的执行,此后,德国、法国、意大利、葡萄牙、瑞士和西班牙等国也相继在刑罚执行中推广应用电子脚镣。英国1991 年的刑事审判法对电子脚镣作出了明确规定,瑞典将电子脚镣作为刑罚的种类之一永久地载入1999 年的刑法典。在韩国,自2008年9月1日开始,只要检察在法庭量刑时申请给社区服刑罪犯定位,一般情况下,法院都会作出佩戴电子手铐的决定。另外,提前获释的强奸犯,则由法务部直接决定是否进行定位。2009年10月,韩国法务部宣布,依据《关于特定犯罪者定位电子装置佩戴法律》修订案,目前的重案犯(因杀人、抢劫或强奸而坐牢的犯人在出狱后佩戴电子脚镣的时间将由最长的10年延长至30年。根据韩国法务部资料,自2008年起实施佩戴电子脚镣制度后,性犯罪者在出狱后的再犯罪率只有0.21%,明显低于此前的5.2%。我国的台湾省于2007年开始为性侵害假释犯佩带新型监控器。
附表4 :电子监控应用国家和地区示意图(部分
4、各国的社区矫正管理队伍构成各不相同,但一般都由专业人员和非
专业人员两部分组成。对于专业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都有很高的准入门槛。如美国的社区矫正工作者的教育程度一般是学士学位,选拔时,对其文化、心理、身
体、个性测试都比较严格,选用后,还要接受技能训练。以缓刑官为例,要求在大学研修社会学、刑事犯罪学等学科不少于2年,心理学、犯罪学等不少于1年;除学业外,对素质也有严格要求,个人品格方面,应具备成熟的情感,诚实、建设性地创建人际关系的能力,对个人尊严和价值有正确的认识等等。在加拿大,社区矫正工作者一般也需具有本科学历,还须具有犯罪学、刑事执法、心理学、社会学等专业的教育背景。在英国,缓刑官不仅要求有较高学历,并且需要通过两年大学学习获得缓刑研究资格证书;社区服务官是缓刑官的工作助手,必须接受过严格的专业训练。
四、关于推进中国特色社区矫正工作的建议
我国社区矫正管理中所遭遇到的最大难点问题是法律问题,主要 英国
美国 法国 加拿大 澳大利亚 俄罗斯 日本 韩国 台湾 新西兰
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关于社区矫正的明文规定。直到2010年8月提交初审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根据一些人大代表和地方的意见,才出现相关内容,规定对管制、缓刑、假释等犯罪分子实行社区矫正。但对于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问题仍然没有明确界定。二是随着社会的进步,社会各界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但是,在社区矫正管理中,普遍存在一种矫枉过正的倾向,由于缺乏法律依据,监管人员在对社区服刑人员“宽严相济”的处遇中往往宁宽不敢严,唯恐触犯了社区服刑人员的人权,而社区服刑人员也动辄就以侵犯了其人权来抵触监管。因此,关于如何推进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实现社区矫正工作的持续发展,我们建议从统一认识、加速立法开始。
1、统一社区矫正管理科学化、现代化认识
所谓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一般会涉及到管理思想、管理组织、管理方法和管理手段等多个范畴。关于社区矫正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我们认为,应包括以下几重涵义: 第一,观念上符合时代特点、符合当代价值观。社区服刑人员首先是现代人,管理上要以人为本,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现代社会是一个法制社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尊重法律、依法管理,要强化每一个人的守法意识,倡导守法行
为,保障守法公民权益。社区矫正本身就是人性化的刑罚执 行措施,已经是对罪犯人权的有效保护。因此,守法公民的 知情权、人生财产的安全保障等必须大于罪犯的隐私权。
第三,与监狱限制罪犯人身自由不同,社区矫正监管的是罪犯的人心,管理难度更大。因此,对社区矫正监管部门和监管
人员的考核不应该政治化,在脱管、漏管等考核指标体系的 制定上要讲究科学性。管理人员也是人,对监管机构和监管 人员的管理和考核也应以人为本,实事求是。
第四,必要的创新精神。把握科学发展观,通过调查研究、结合实际、总结经验,不墨守成规,在社区矫正管理的组织设
计、矫正管理的方法和技术手段上不断探索创新。
2、进一步推动司法改革,加速立法进程,依法推进非监禁刑罚 执行的可持续发展
鉴于全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已经试行7年,中央有关部门和一些地方发布、制定和颁布了一些文件、规章和地方法规等,总结经验、综合问题的时机已经成熟,建议全国人大加快社区矫正的立法进程。我国社区矫正法及其实施细则必须首要解决如下问题: 第一,改革机构建制,明确执法主体。建议成立与监狱管理局并列的社区矫正管理局,或根据司法分工与制衡原则设立独
立的刑罚执行机构,如刑事执行局,统一管理监禁刑、非监 禁刑和附加刑的执行。国际社会刑罚实践证明,社区矫正作 为非监禁刑,与监狱的监禁刑共同构成了对罪犯改造的刑罚 执行手段。而且,社区矫正较之于监狱服刑具有更好的社会 效果和经济价值,已被国际社会所广泛接受,进一步在我国
推进已成必然趋势。与此同时,社区矫正是一项专业性很强、涉及部门较广的刑罚执行工作。因此,改革社区矫正机构建
制,明确社区矫正官员的执法身份,建立或重组矫正干警或 司法警察队伍十分必要。根据有关报道,2010年6月,内蒙 古自治区的阿鲁科尔沁旗司法局对全旗53名社区矫正工作者(司法行政机工作人员全部落实了警衔待遇。警衔津贴标 准参照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标准执行,警衔制改革值得探索。为了保证新建制的严肃性和有效性,必须借鉴国外社区矫正 队伍的建设经验,严格规定社区矫正干警或司法警察的任职
条件、招聘程序、工作职权、工作职责、工作考评和培训要 求,并完善其专业培训制度,建立科学的考核体系。
第二,规范矫正对象。在适用对象方面,需要对既有的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被剥夺
政治权利等五种罪犯重新考量归类。有必要在重新明确社区 矫正的定性以及社区矫正的适用条件的基础上,将一些罪行 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过失犯等短期 徒刑罪犯逐步转化纳入社区矫正的对象范畴。另外,劳教作 为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性手段,其合法性、合宪性 一直受到社会各界质疑,可以考虑以法院刑事审判后作出的 社会服务令或社区强制服务命令来替代,进而纳入社区矫正 范畴。同时,鉴于剥夺政治权利作为附加刑属于历史产物, 为了进一步规范刑罚执行的可操作性,法院在对罪犯量刑时 应逐步取消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的适用,可以参照国际惯例 增设社区义务服务的轻刑判定。如果继续将社区矫正作为对 剥夺政治权利人员的过渡管理措施,则必须在接管环节确认
其义务和责任,如规定社区义务服务时间,并获取本人认定。第三,严格界定社区服刑人员的权利和法定义务,明确考核标准与奖惩手段。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社区义务服务——需与一
般意义上的公益劳动区别开来——的内容、时间等必须做出
明确规定,并明文规定重新收监的情形和流程,以保证非监 禁刑罚的强制性,维护司法威严,杜绝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受 矫正管理时蛮横强势、不服管教、无理取闹状况下,社区矫 正工作人员因无法可依,不得不一味迁就的怪现象。需要特 别说明的是,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如校园安 保,和具有执法或类执法性质的工作,如城管,不适宜纳入 社区服刑人员的社区义务服务内容。对于社区服刑人员中流 动性大的人员(如农村地区的外出务工者,应有约束和考核 条款,并辅助采取技术监管手段。
第四,明确各部门职责。在明确社区矫正管理机构的执法性质和工作职责的同时,必须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重新收监的操
作流程和责任部门,减少不必要的中间环节,确保社区矫正 作为刑罚执行手段的有效性。同时,法律应将解决社区服刑 人员的户口、社保、生活救济及其它非刑罚执行性质问题直 接纳入公安、劳动人事、民政等有关部门的职权职责范围, 并明确各部门之间的工作流程。第五,经费保障。为了保障社区矫正的严肃性、权威性、独立 性,并科学合理地调动和管理社会资源参与社区矫正,社区 矫正资金必须法律规定由财政核定标准后拨款解决。
3、、结合我国安防要求现实,强化应用现代科技手段的前瞻性 结合我国安防要求现实,根据 2003 年颁布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社区矫 正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
上服刑的五种罪犯。2009 年 颁布的《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指出,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适 用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南英曾经指出: 各地法院应当进一步转变观念,针对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条件 和发展水平,依法、适当、稳妥、有序地扩大非监禁刑及假释的适用。目前,我国有近700 所监狱,加上看守所,合计将近200 万犯人。扩大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是刑罚改革的必然趋势。在刑罚种类上增加 可以判处在社会上执行的刑种,既符合刑罚种类轻缓化、处罚的轻刑 化和开放化的刑法发展趋势,也有助于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监狱 烙印对罪犯人格及其正常社会生活的破坏,同时,可以大大节约国家 的行刑成本——据统计,英国每年对保护观察者所投入的资金是 520 英镑/人,对于处以社区服务令的是 490 英镑/人,但对一个监禁犯的投 21 入高达 7000 英镑; 在我国上海,传统方法管理犯人,每人每年花费 2.5-3 万元,而社区矫正的费用为每人每年 5000 元,仅相当于监狱费用的 1/5-1/6——而且,以社区的力量对罪犯进行改造,对广大公民也具有 警示和预防作用。为了适应社区矫正适用范围扩大、人数增加的必然趋势,应完善罪 犯评估、分级管理体系,加快提高管理的信息化水平,逐步引进国外 先进科技——罪犯电子监控管理系统和设备,在给予社会服刑人员人 身自由的同时,确保我国的政治安全、公共安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 命财产安全。目前,我国部分省市如江苏、浙江、山东等地,自 2008 年开始,陆续组建了社区矫正移动管理信息平台系统,尝试利用 GPS 和/或 GPRS 手机终端对部分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实时跟踪管理。但由于手机携 带必须依靠自觉性,一旦人机分离,并不利于实时监管,而且携带者 如果预谋犯罪,甚至有可能造成刑侦误导。因此,此种罪犯电子监控 方式不宜在全国推广采用。而电子手铐、电子脚镣,作为一种新型的罪犯电子监控方式,将定 位跟踪技术、信息管理技术、系统整合技术融于一体,构建了一道无 形的“电子围墙”,已被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普遍采用,取得了良 好的经验和效果,应该成为我国罪犯电子监控方式的发展主流方向。综上,我国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已达 7 年,一方面已经具备实现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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