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赠与合同参考

2024-10-31

房产赠与合同参考(共12篇)

1.房产赠与合同参考 篇一

赠与人(甲方): ,男,身份证编号: 。 ,女,身份证编号: 。 受赠人(乙方): ,男,身份证编号: 。 甲方是乙方的孙子,为赠与房屋,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如下房屋赠与合同: 一、甲方(系夫妻关系)自愿将共有的坐落在蔡店社的产籍号为西柯乡房证第3-80334号的私有房屋无偿赠与给乙方。 二、乙方自愿接受上述房屋全部产权。乙方如需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甲方可予以配合。 三、其它约定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2、本合同自签署之日起成立,双方各执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赠与人)签名: 乙方(受赠人)签名: 以下签字的人员对上述房产赠与不存在任何异议: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2.房产赠与合同参考 篇二

综合来看,继承的税收最低,但张三的兄弟、祖父母等人都得同意这套房子归他,程序上有点麻烦。如果这套老房子没超过144平米,5年后,作为唯一住房可以免征个税、营业税,按照普通的二手房买卖流程,最简便也更划算。

摘自《兰州晚报》

继承:税费最少,但放弃继承程序繁琐

以张先生咨询的情况为例,假设他是家中老三就叫做张三,还有亲兄弟4人。母亲张氏已经仙逝,父亲老张去世后,名下的房产要继承过户给他,首先同等继承权的人要放弃继承并作公证,也就是说,张三的4个兄弟以及健在的祖父母都要同意放弃老张这套房子的继承权。这样,税费缴纳时,转让和受让方只需要各自承担0.05%的印花税。但继承到张三名下的这套住房如果要再出售,须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赠与:不论大小,受赠方须按3%缴契税

如果张三的父亲去世,母亲还健在,首位继承权首先在母亲张氏这里。老张名下的这套房产转换到张三手里,可通过“继承+赠与”或“继承+买卖”的方式。先说“继承+赠与”的方式获得:首先,母亲张氏须按照继承程序获得老张的房子;第二步,赠与双方必须是直系亲属才会在过户时免征个人所得税、营业税;母亲张氏和儿子张三须在公证处公证亲属关系等。这样,须缴纳的税目包括:双方各缴纳0.05%的印花税,另外,不论房屋大小受贈方须缴纳3%的契税。这套房屋再次交易买卖时,按照20%税率征收个税且不能再享受任何税收优惠。

买卖:程序最简便,契税最高3%

3.房产使用权赠与合同 篇三

篇一:房屋使用权赠与协议书

房屋使用权赠与协议书 甲方(赠与人):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效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赠人):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效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自愿将其下的不动房产使用权(以下简称房产赠与)赠与乙方使用。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赠与房产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产赠与给乙方使用,乙方自愿接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座落于_____,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

第二条:此房产所有的费用(除水电费用)均由甲方支付。

第三条:甲方保证房屋在此赠与合同签订前以及合同签订后一直到过户完毕期间该房屋权属状况完整和其他具体状况完整,并保证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四条:甲方没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此房产抵押、转卖或出租给他人,否则抵押、转卖或出租行为无效。如因上述行为造成乙方不能取得赠与房产的,甲方应如数赔偿乙方的损失。

第五条:甲方赠与乙方房产,乙方不得私自转让转租。

第六条:乙方须和甲方合作共赢。乙方每次活动均用甲方提供的材料(木地板)。

第七条:乙方所有员工有义务对甲方所提供的材料进行推销.第八条:本契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契约的附件均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九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其中甲方留执_____份,乙方留执_____份,第十一条:此协议期现两年,可一年签一次。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约定补充条款如下:

甲方(签章):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

篇二:房屋赠与协议书

房屋赠与协议书

甲方(赠与人): 住所:有效证件号码:

(赠与人): 住所:有效证件号码:

乙方(受赠人):住所:,有效证件号码:

甲方自愿将其下所有的不动产房产赠与乙方。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赠与房产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产赠与给乙方一人所有,与任何人无关,乙方自愿接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座落于,建筑面积平方米;

(二)赠与房屋的所有权证证号为;

(三)房屋平面图及其四至范围见附件一

(四)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第二条:因甲方,此房产所购的所有房款和税费均已有乙方代甲方支付,由甲方所购该房产并取得该房产房产所有权证。经协商一致甲方愿意将该房屋赠与乙方,并在乙方能办理过户手续时积极协助办理。

第三条:甲方保证房屋在此赠与合同签订前以及合同签订后一直到过户完毕期间该房屋权属状况完整和其他具体状况完整,并保证房屋不受他人

合法追索。

第四条:甲方没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此房产抵押、转卖或出租给他人,否则抵押、转卖或出租行为无效。如因上述行为造成乙方不能取得赠与房产的,甲方应如数补偿或退还乙方代为支付的所有房款和代交的其他等所有税费。

第五条:在乙方能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时,甲方应按约定积极协助乙方转移办理过户手续。

第六条:甲、乙双方定于时正式办理过户该房屋,双方定于前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附属设施和相关权益的更名手续。在乙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该房屋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甲方未按规定履行以上义务的,则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甲、乙双方确认,虽然房屋所有权证未作记载,但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共有权的权利人均已书面同意将该房屋赠与给乙方。

第八条:本契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契约的附件均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九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甲方留执 份,乙方留执 份,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证件身份证号码: 证件身份证号码: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篇三:房屋赠与合同范本

房屋赠与协议

甲方(赠与人):父亲:,身份证号:

母亲:,身份证号:

乙方(受赠人):

甲方乙方系父母与女儿关系。甲方自愿出资为乙方购买天勤苑小区一处房产赠与乙方。双方自愿达成赠与房产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自愿出资给乙方用于购买天勤苑小区号 楼 单元 层 户的一处房产并赠与乙方所有,乙方自愿接受该房款。

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座落于四宝山街道办事处 路天勤苑小区,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

(二)赠与房屋的所有权证证号为_____;

(三)房屋平面图及其四至范围见附件一

(四)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为出让

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赠与乙方一人。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赠与乙方一人。

第二条:此房产所有房款和税费均由甲方代乙方支付。乙方出面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此房产相关手续并取得该房房产所有权证。

第三条:乙方没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此房产抵押、转卖或出租给他人,否则抵押、转卖或出租行为无效。乙方已对此条款充分理解、知晓。

第四条: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已婚。根据甲方的意愿,甲方实际出资以乙方名义购买的该套房产是甲方对乙方的一人赠与,并不赠与乙方的妻子。

第五条:甲方保留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收回该房产的权利。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允许出售该房,甲方有权索要乙方出售该房时的所有房款。

第六条:本合同一式2份。其中甲方留执1份,乙方留执1份。

附件:

1、购房缴费单据

2、房屋买卖合同书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4.附义务房产赠与协议 篇四

甲方:(赠与人)乙方:(受赠人)甲乙双方系父母子女关系,甲方自愿将其下所有的一处房产赠与

乙方。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赠与房产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座落于面积平方米,所有权证证号为的房产赠与给乙方,该赠与是对乙方个人的赠与,乙方自愿接受该房屋。

第二条 自本赠与成立日起,乙方应负赡养甲方的义务,甲方有

权在该房屋居住。第三条:乙方在第二条抚养义务未完全履行前,非经甲方同意不

得将受赠房屋处分、转让,或设定期典权抵押等他项权利,抑或为任何债权的担保,否则其处分、转让、抵押等行为无效,甲方有权撤销赠与,收回房产。如因上述行为造成甲方不能收回赠与房产的,乙方应如数补偿或退还该房产市场价款。

第四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消赠与:

(1)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

(2)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利益的。

第五条:在乙方能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时,甲方应按约定积极协助乙方转移办理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乙方承担。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首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合同的补充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5.夫妻间房产赠与应当注意的问题 篇五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赠与合同的规定处理。

首先,夫妻之间不能依据协议和口头的约定来向对方主张履行房屋赠与,因为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赠与合同必须要交付赠与物才成立,没有交付赠与物赠与合同不成立,所以一方依据书面或者口头约定要求另一方交付房屋,法律不予支持。况且,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所以夫妻之间要达到房屋赠与的目的,必须要转移房屋变更登记才产生赠与的效力。

其次,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产生赠与的效力,也就是说,这些赠与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效力,任何一方不能反悔。夫妻之间的赠与不具有社会公益的性质,也较少有道德的义务的性质,所以夫妻之间的赠与要想产生效力就要经过公证,经过公证的合同就是没有变更房屋登记,也产生赠与的效力。

6.房产赠与合同参考 篇六

将房产赠与亲生女儿 岂料竟是他人孩子

彭怀宇与彭雪姣为都是上海人,有个活泼可爱的女儿彭莉莉。后来,两人在上海一繁华地段购买了一处商品房。签订合同后,彭雪姣提议购买房屋时,将女儿登记为房屋共有人,彭怀宇一口应允。2002年4月,彭怀宇将女儿、妻子登记为房屋的共同权利人。

随着彭莉莉一天天的长大,亲友觉得她与彭怀宇并不相像。每次聚会,朋友们总是拿彭怀宇开玩笑:“你女儿长得怎么不像你啊?千万不要是帮别人养了女儿,到头来竹篮打水一场空!”

起初,彭怀宇只是一笑了之,认为这只是朋友的戏言而已。他也想过,登记结婚5个月后妻子就生下了女儿,但因结婚前与妻子偷尝过禁果,于是,对此并没有当真。

可是,说的人多了,彭怀宇不免泛起了疑虑。彭怀宇便将女儿比了又比,越比越觉得女儿不像自己。每每想到这里,彭怀宇心中便是一阵酸痛,但他还是希望这不是真的,便试探着询问妻子。对于丈夫的询问,彭雪姣总是一口回绝:“别瞎说,女儿不是你的还能是谁的?”彭怀宇发现,妻子在回答问题时,总是闪烁其词,这更增添了彭怀宇的疑惑,他便经常责问妻子,夫妻间的矛盾也由此不断,最终导致感情破裂。

2010年4月6日,彭怀宇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要求与彭雪姣离婚。在离婚诉讼中,彭怀宇提出对女儿进行亲子鉴定。为了缓和矛盾,心存侥幸的彭雪姣同意了彭怀宇的要求。在征得彭莉莉的同意后,他们三人赴一家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亲子鉴定。经鉴定,排除了彭怀宇为彭莉莉的生物学父亲,认定彭雪姣与彭莉莉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即彭怀宇非彭莉莉的亲生父亲。

7月9日,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准予彭怀宇与彭雪姣离婚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后,彭雪姣提出上诉,后又撤回上诉,离婚判决生效,双方的婚姻关系解除。

真相大白引发纷争 撤销份额成为焦点

婚虽离了,可是,每想到司法鉴定结论,彭怀宇的精神几乎崩溃。疼爱呵护了21年的女儿,竟然不是自己的亲生女儿!

彭怀宇彻底心冷了,决定将赠与女儿的房屋权利讨回。7月29日,彭怀宇以已确定彭莉莉并非自己所育,对赠与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为由,以彭莉莉为被告,以彭雪姣为第三人,将她们推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赠与彭莉莉房屋的份额。

彭怀宇诉称:本人同意将彭莉莉登记为房屋权利共有人,是基于彭莉莉系亲生女儿而为。由于彭雪姣的不忠行为,使他精神受到极大打击,身心造成很大伤害,也让他对彭莉莉身份的确认产生重大误解,从而使他作出了违背意愿的赠与行为,该赠与行为应当予以撤销,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本人赠与彭莉莉的系争房屋1/3份额。

彭莉莉及彭雪狡辩称:因彭怀宇起诉时间距赠与行为发生已有8年,故其撤销权已消灭;即使彭怀宇能够行使撤销权,也仅能撤销系争房屋1/6份额的赠与。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彭怀宇在与彭雪姣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并将彭莉莉也登记为房屋的权利人之一,可以推定,彭怀宇系基于彭莉莉为彭怀宇的亲生女儿,现彭莉莉已确定非他亲生女儿。可以认定,彭怀宇对其赠与行为内容存在重大误解,其对彭莉莉的赠与依法可予撤销。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撤销彭怀宇对彭莉莉房屋房地产权利的赠与。

一审判决后,彭怀宇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2年3月5日,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我国《物权法》《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撤销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并判决撤销彭怀宇、彭雪姣对彭莉莉房屋产权的赠与。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题图与本文无关)

法官说法

近年来,亲子鉴定越来越热。据《齐鲁晚报》报道,在山东省青岛市,“70后”“80后”是亲子鉴定的主要人。鉴定申请人群中,有33%的人源于怀疑孩子非亲生,但仅有4%的人得到孩子非亲生的结果。此外,为了索要抚养费、寻亲和继承遗产而做亲子鉴定的占到了5%。一些离异夫妻,男方不承认孩子是亲生的,继而推脱抚养义务。而亲子鉴定在有些遗产继承中,也是必须要走的程序。以领养为目的的亲子鉴定,占到了申请人群的1%。

一起因非亲子事件引发的置产赠与纠纷,随着二审的判决而结束。我国《物权法》对共有财产的处分,遵循按份共有按绝对多数决的原则,共同共有按全体一致的原则。《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而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实行的是共同共有制度,除规定的特殊情形及夫妻约定的例外情况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可见,对夫妻财产的处分,必须征得夫妻双方一致的同意,否则,处分便无效。在本案中,房屋系彭怀宇于婚后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彭怀宇与彭雪姣同意彭莉莉为房屋共有人并记载于房地产权利证书,是基于彭莉莉是彭怀宇与彭雪姣婚生子女的一致认知,并在此基础上对彭莉莉所作的赠与。在彭怀宇不同意赠与彭莉莉财产权益的前提下,彭怀宇与彭雪姣不再有赠与财产的一致意思表示,彭雪姣对彭莉莉的赠与也丧失了存在的基础,彭怀宇要求撤销赠与的效力应及于整个赠与行为。因此,彭怀宇以彭莉莉并非其亲生为由,要求撤销在系争房屋中对彭莉莉的赠与,该主张合乎情理,依法有据。

本案在亲子赠与纠纷中具有一定的典型性,该案的裁判提醒我们:夫妻双方将共有财产赠与他人后,如夫妻一方在赠与合同订立时存在意思表示瑕疵,意思表示瑕疵一方可诉请人民法院撤销该赠与。如符合可撤销合同撤销权行使的法定条件,人民法院应判决撤销夫妻对该他人的共同赠与,而不应仅判决撤销意思表示瑕疵一方对该他人的赠与。

戴新华(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法官)

编辑/木非木 nclxp1111@163.com

7.房产赠与合同参考 篇七

网友张先生:我们夫妻08年12月购了一套房,购房合同已签,上面是我们夫妻两个人的签字,契税也交付了,但未领取房产证和土地证(近期会办好)。前段时间,我丈夫在《房地产买卖(三方)契约》上签了字,而且收了对方5000元定金,但我没签字。现在这房子不想卖了,请问这份契约有效吗?如果毁约,我丈夫要赔偿违约金吗?

律师解答:房产证上有一个以上的权利人,这种房产就是数人共有的房产。出卖共有的房产必须要取得所有共有人的同意,否则,买卖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如你不同意,契约无效。你丈夫应退还定金,赔偿对方损失。

律师提醒: 根据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的规定,“(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出售房屋一般应当认为是“非日常生活需要”,只有买房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则他就是善意购买人,那合同就应当有效。当然,买房者要证明自己是善意购买人,应当提供证据表明他有理由相信出售房屋是甲与乙的共同意愿。因此,购买共有的房产,签订合同时最好让所有共有人都签名,并核对其身份。如果其中有共有人并未出面,而是其他人代签,则要重点审核签名的人有无代理权,可要求其出具委托书。如果共有人之一是未成年人,要注意签订合同的人与未成年人是什么关系,是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案例二:开发商捂盘,买房人是否有权要求换房?

网友飘: 最近在看房子,最终选定了某个楼盘的期房,便去楼盘售楼部询问是否有我中意的楼层为18楼的房屋。售楼小姐回答说只有D户型的有间27楼的,其它都订完了。当时没有办法便买下了,但是在交完首付后,我在政府房产信息网上发现该楼盘的房屋并没有全部卖出,签约数量仅占总套数的10%左右,18楼层的房屋一套都未卖出。我想问一下,开发商是否已经侵犯了我的知情权?我是否有权要求开发商换房,换一间18楼层的?

律师回复:像这位网友这种情况,如果开发商不同意,是不能换房的!这样的答案也许会让这位网友失望,但是,在目前房地产市场大环境下,这种情形及结果虽无奈,却是千千万万买房人不得不面对的。

关于买房人的知情权,开发商在销售时也应履行房屋的告知义务,保障买房人享有知情权。开发商“捂盘”肯定是侵害了买房人自由选择商品的权利,至少是压缩了买房人对房屋的选择空间,迫使买房人在非情愿的状态下订购房屋。而由于开发商“捂盘惜售”侵害了买房人自主选择商品房的权利,并且影响到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健发展,自国务院九部委于2006年颁布的关于调控房地产市场的六条政策(国六条)以来,国家一直致力于打击开发商的“捂盘惜售”行为,但由于政策的“雷声大雨点小”,收效甚微,买房人唯有默默忍受“捂盘惜售”之害。由于对捂盘行为缺乏明确的处罚细则,再加上不少地方政府沿袭房地产财政思维惯性,不愿意打击违规开发商,更不愿意平抑房价,导致地方政府对捂盘惜售的打击“雷声大,雨点小”,问责板子高高举起,轻轻放下,住建部的通知只是一纸空文而已。

案例三:婚后买房怎样处理才不是共同财产?

网友E:我和丈夫属于再婚,我现在想自己买套房子,自己还贷款,不要他负担这笔费用,但不想作为共同财产,要怎么办才能不做为婚后共同财产呢?

律师解答:如果没有特别约定,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了避免日后纠纷,建议委托律师起草夫妻协议,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共同财产的说明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

案例四:房屋产权变更前,赠与的房产可以要回

网友王立:我有五间产权私房,老伴因病去世后只留一间房自己住,其余四间房平分给两个子女。2003年5月我再婚,但子女与继母产生了矛盾。经过考虑,我决定要回那四间房,但是两个子女不同意,认为大家都在分房协议上签了字,房屋产权已经改变,我该怎么办?

律师答复:这种情况下你可以要回自己的房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因此,在房屋产权没有发生转移之前,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

8.指定赠与合同通用 篇八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签订合同可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指定赠与合同通用,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指定赠与合同通用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自愿将其下所有的不动产房产赠与乙方。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赠与房产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产赠与给乙方,乙方自愿接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座落于_____,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

(二)赠与房屋的所有权证证号为_____;

(三)房屋平面图及其四至范围见附件一赠与合同(四)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第二条:因甲方_____,此房产所购的所有房款和税费均已由乙方代甲方支付,由甲方所购该房产并取得该房产房产所有权证。经协商一致甲方愿将该房屋赠与乙方,并在乙方能办理过户手续时积极协助办理。

第三条:甲方保证房屋在此赠与合同签订前以及合同签订后一直到过户完毕期间该房屋权属状况完整和其他具体状况完整,并保证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四条:甲方没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此房产抵押、转卖或出租给他人,否则抵押、转卖或出租行为无效。如因上述行为造成乙方不能取得赠与房产的,甲方应如数补偿或退还乙方代为支付的所有房款和代交的其他等所有税费。

第五条:甲方赠与乙方房产,本合同在双方签订后不可撤销。

第六条:在乙方能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时,甲方应按约定积极协助乙方转移办理过户手续。

第七条:甲、乙双方定于_____时正式办理过户该房屋,双方定于_____前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附属设施和相关权益的更名手续。在乙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该房屋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甲方未按规定履行以上义务的,则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甲、乙双方确认,虽然房屋所有权证未作记载,但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共有权的权利人均已书面同意将该房屋赠与给乙方。

第九条:本契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契约的附件均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其中甲方留执_____份,乙方留执_____份,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一份。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约定补充条款如下:

附件一:文本:房屋平面图。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

指定赠与合同通用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为明确双方本次赠与房屋行为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决定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一套,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无偿赠与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此赠与。

第二条甲方保证其对上述房屋拥有所有权。房屋赠与合同第三条甲方保证本次赠与并无任何恶意,而且已将其所知的一切包括瑕疵在内的注意事项告知乙方(但甲方不保证本次赠与物完全无瑕疵),否则,愿意对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应甲方的要求,乙方保证将房屋不用于违法事项。

第五条乙方违反第四条的约定,甲方有权收回上述房屋。

第六条在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应在_________日内向乙方移交上述房屋;并应在_________日内协助乙方到有关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手续。

第七条乙方无须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但与移交上述房屋有关的费用包括到有关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费用以及有关契税应由乙方负担。

第八条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为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违约方应向对方赔偿一切损失。

第十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本协议在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9.赠与合同(企业类) 篇九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

乙方(受赠人):_________(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就赠与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1.赠与标的的状况:_________(包括赠与标的的名称、数量、所在地等);

2.赠与方的权利:_________;

3.赠与方的责任义务:_________;

4.赠与物交付的时间、地点:_________。

5.乙方应于_________之间做出是否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否则,赠与不发生效力。

6.其它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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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赠与合同 篇十

【导读】 赠与合同虽然也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但赠与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无偿合同,赠与合同的无偿性是其与买卖合同的根本区别。赠与合同在无偿合同中的地位与买卖合同在有偿合同中的地位相当,对其他无偿的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都具有参照适用的意义。既然赠与合同一般为无偿合同,则赠与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就不应当等同于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尽管现行合同法将赠与合同规定为诺成合同,但同时赋予赠与人任意撤销权与法定撤销权,以及穷困之际的合同解除权,并规定了任意撤销与法定撤销的情形以及适用条件。

第一节赠与合同概述

一、赠与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赠与合同的概念

《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给予财产一方为赠与人,接受财产一方为受赠人。

财产赠与是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的一种行为,自然人基于血缘、亲属等社会关系或者出于情感或友谊等可以将自己的财产赠与其他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国家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亦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单位财产赠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此,赠与合同也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种合同类型。

(二)赠与合同的特征

1、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财产所有人根据赠与合同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赠与合同生效时,财产的所有权即由赠与人转移于受赠人。因此,赠与合同必然发生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法律后果。这是赠与合同与买卖合同的相同之处,也是赠与合同与借用合同的重要区别。

赠与合同的标的必须是财产的所有权,如果不是无偿地向他人转移财产的所有权,而是无偿地向他人提供劳务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则不为赠与。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权的合同,但赠与标的不仅限于有形物,货币、有价证券等也可以成为赠与的标的物;标的物上的权利一般为所有权(物及货币所有权),例外地包括证券债权(含股权)。

2、赠与合同是单务无偿合同

赠与合同生效后,赠与人负有向受赠人转移财产的义务,但不因而享有债权;受赠人享有取得赠与财产的权利,但无需承担相应的义务,即使是附义务的赠与,受赠人所履行的义务也不是赠与人义务的对价。因此,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

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赠与受赠人不以任何对价给付为条件,受赠人取得赠与财产也无需支付任何对价。赠与人因赠与而使其财产减少,受赠人因接受赠与而使财产增加。因此,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即使是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受赠人所承担的义务也不包含对价给付的内容。因此,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赠与合同的无偿性是赠与合同与买卖合同的根本区别。赠与合同的无偿性使得受赠人无行为能力限制,即使是无行为能力人也可成为独立的受赠主体。

3、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

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法学界有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双方就赠与的内容达成合意,合同即成立。①其理由是:如果赠与合同成立后对赠与人无约束,则受赠人作出的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以及为接受赠与而作出的经济上的花费都将因赠与人的不履行行为而落空,这对受赠人不公平;另一种观点认为,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不仅须双方就赠与的内容达成合意,而且只有在赠与人向受赠人交付赠与物时赠与合同才能成立。②其理由是:当赠与人到期不交付赠与物时,如果依法强制其赠与则因赠与合同的无偿性而对赠与人不公平。

①王家福、谢怀轼等:《合同法》第223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史尚宽:《债法总论》(上册),第116页。②佟柔主编:《民法原理》第288页,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

我国《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赠与合同自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时成立。同时允许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以给赠与人一个充分考虑的机会。但是,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对于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不得撤销赠与。

我国《民法通则》却认为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的财产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 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责令其补办过户手续。”依此,赠与的成立以财产的交付为准,可见,《民法通则》认为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

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赠与合同的性质应当依从《合同法》的规定,即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

4、赠与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对于赠与合同的形式,各国法律规定不同。《德国民法典》第518条规定,为使以赠与的方式约定为给付的契约有效,其约定应当有公证证书。《法国民法典》第931条规定,赠与应当作成书面文书。《日本民法典》第549条、第550条规定,赠与可为书面形式,也可为非书面形式,但非书面的赠与,在未履行之前各当事人得以撤销。

我国《合同法》对赠与合同的形式未作特殊要求,因此,赠与合同是不要式合同。但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二、赠与合同的种类

(一)根据《合同法》对赠与合同的分类

1、可强制执行的赠与合同与不可强制执行的赠与合同

以受赠人是否可以要求赠与人交付赠与财产为标准,可将赠与合同分为可强制执行的赠与合同与不可强制执行的赠与合同。可强制执行的赠与合同,是指受赠人可以要求赠与人交付赠与财产的合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在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时,受赠人可以要求其交付(《合同法》第188条),因此,属于可以强制执行的赠与合同;不可强制执行的赠与合同,是指受赠人不可以要求赠与人交付赠与财产的赠与合同,不可强制执行的赠与合同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2、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与不附义务的赠与合同

以受赠人接受赠与后是否应当履行赠与人规定的义务为标准,可将赠与合同分为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与不附义务的赠与合同。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是指受赠人在接受赠与后应当履行赠与人规定义务的赠与合同(《合同法》第190条)。不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是指受赠人取得财产不承担任何义务的赠与合同。

(二)理论上对赠与合同的分类

1、口头赠与合同与书面赠与合同

以赠与合同形式不同为标准,可以将赠与合同分为口头赠与合同和书面赠与合同。分类意义在于受赠人对于口头赠与有证明赠与存在及其内容的举证义务。

2、一般赠与合同和特种赠与合同

以赠与有无特殊情形为标准,可以将赠与合同分为一般赠与合同和特种赠与合同。无特殊情形的赠与为一般赠与;反之,为特种赠与。我国《合同法》上的附义务赠与就属于特种赠与。

3、现实赠与合同和非现实赠与合同

以合同成立与标的物的交付是否同时为标准,可以将赠与合同分为现实赠与合同和非现实赠与合同。合同成立时交付义务履行完毕的赠与为现实赠与;合同成立后一定期限赠与人才履行交付义务的赠与为非现实赠与。

4、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和非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

以赠与目的是否履行道德义务为标准,可以将赠与合同分为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和非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以道德义务的履行为赠与目的的赠与是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如养

子女约定给予生父母以生活费用;反之,为非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这种分类意义主要在于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具有强制执行力。

第二节赠与合同当事人的义务和责任

一、赠与人的义务和责任

(一)交付赠与物并转移财产权的义务和责任

1、交付赠与物并转移财产权的义务

交付赠与物是赠与人的主要义务。赠与合同生效后,赠与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方式等将赠与的财产交付给受赠人,一般而言,赠与财产所有权自赠与人以赠与的意思将该财产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始生效力的,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自登记时起转移。

赠与人的财产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2、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物的违约责任

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物,应属于违约行为。但对于非强制性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合同因撤销而终止,赠与人不再负有交付赠与物的义务。因此,赠与人自不存在违约责任。

对于强制性赠与合同,如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转移赠与财产的所有权之前不得撤销赠与,所以,赠与人在赠与合同的履行期内始终负有交付赠与财产的义务,受赠人可以要求其交付。赠与人不履行交付赠与财产义务的,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因赠与合同是单务无偿合同,仅赠与人负有义务,所以,赠与人承担的违约责任要比双务有偿合同中当事人承担的违约责任要轻。国外立法对赠与人不履行交付义务的违约责任有特别规定,第一,赠与人就故意或重大过失对受赠人承担责任,轻微过失不承担责任。①第二,赠与人履行迟延时,受赠人仅可以要求交付赠与财产,不得要求迟延履行的利息。②但受赠人若能证明迟延造成损害的,仍得请求损害赔偿。也有观点认为,此时受赠人不得请求损害赔偿,只能要求支付赠与财产的价金,但加害给付应负损害赔偿责任。③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88条规定,对于强制性赠与合同,赠与人承担交付的义务和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89条规定,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见,在损害赔偿作为违约责任形式时,应具备赠与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主观要件。《合同法》的规定和许多国家的规定是一致的。

(二)瑕疵担保义务和瑕疵担保责任

1、对赠与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合同法》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即赠与人对赠与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和责任的规定。因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因此,赠与人原则上不承担赠与财产的瑕疵担保义务。但附义务的赠与和赠与人承担告知义务的情形除外。

2、对赠与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191条规定,赠与人所承担的瑕疵担保责任包括:(1)附义务赠与时承担财产的瑕疵担保责任。因为在附义务的赠与中,尽管所附的义务不是赠与的对价,但毕竟增加了受赠人的负担,因此,赠与人应当负有对所赠与财产的瑕疵担保责任,以符合公平原则。附义务的赠与中赠与人的瑕疵担保责任仅限于受赠人所负义务的限度内。所谓受赠人所负义务的限度,是指受赠人不因对所附义务的履行而受到损失。如果因赠与的财产的瑕疵而使受赠人履行所附义

①台湾地区民法第410条,《德国民法典》第521条,《瑞士债法典》第248条第—项。

②台湾地区民法第409条,《德国民法典》第522条,《瑞士债法典》第105条第一项。

③《德国民法典》第286条、第287条。

务的费用超出所获赠与的价值时,受赠人在因瑕疵所生损失不足额弥补以前,得拒绝履行所附义务,或者请求赠与人减少所附的义务,或者请求赠与人修理赠与的财产。如果不知道赠与的财产存在瑕疵而履行了义务的,受赠人有权请求赠与人赔偿其损失。(2)赠与人不履行瑕疵告知义务的责任。赠与人应当将有关赠与财产的瑕疵明确告知受赠人。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赠与人此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过错为要件,如果赠与人不知道赠与的财产有瑕疵,或者虽然知道但过失地不告知受赠人的,不在此限。保证赠与的财产无瑕疵,是指赠与人保证其赠与的财产具有普遍的无瑕疵状态,而并不能保证财产具 有特种品质。赠与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仅限于因瑕疵所生之损害,即赔偿受赠人因误信其无瑕疵而遭受的损害(信赖利益),而不及于赠与的财产无瑕疵时可得利益的损害赔偿。

二、受赠人的义务和责任

(一)受赠人的义务

在一般的赠与合同中,受赠人仅享有接受赠与财产的权利,不负对待履行义务。但在附义务的赠与中,受赠人负有按照约定履行所附义务的义务。

附义务的赠与又称为附负担的赠与,是以受赠人对于赠与人或者第三人负有为一定给付义务作为赠与所附条件的赠与。赠与所附的义务应当是为给付,如果赠与人对赠与财产的用途附加一定的忠言或者希望,因这种所附条件没有法律约束力,所以,不能认为是赠与所附的义务。例如,父亲对儿子赠与一笔金钱,规定其必须用于购买书籍,这一赠与就不属于附义务的赠与。

赠与所附的义务是赠与合同的一部分内容,而非另一个合同附随于赠与合同。原则上赠与人为给付后,受赠人才履行所附的义务,但赠与人和受赠人也可以约定,由受赠人先履行所附的义务,之后赠与人才对其为给付。受赠人履行赠与所附义务的相对人可以是受赠人本人,例如,赠与人赠与不动产时附有受赠人承担抵押债务的义务;也可以是特定第三人,例如,赠与出租中的房屋,所附义务是要求受赠人将租金的一部分给予赠与人的妻子;也可以是不特定的多数人,例如,将财产赠与慈善机构。

(二)受赠人的责任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如果赠与人已经为给付,而受赠人不履行其义务的,赠与人得请求受赠人履行其义务,或者依法撤销赠与,以不当得利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如果受赠人受领的赠与财产的价值不足以补偿其履行义务所为的给付时,受赠人是否得继续履行其义务,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这时受赠人仅于赠与财产的价值限度内履行其义务。

第三节赠与的撤销

赠与撤销是指享有撤销权的主体撤销赠与的情形。因为赠与合同主要是单务无偿合同,赠与人仅负担给付赠与财产的义务及责任,不从受赠人处获得任何对价,因此,从公平角度,《合同法》规定了赠与的撤销内容。

一、赠与撤销的概念和种类

(一)赠与撤销的概念

赠与撤销是指享有撤销权的主体撤销赠与的情形。

撤销赠与的方式,是赠与人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是形成权的一种,依赠与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产生撤销赠与合同的效力。赠与是赠与人依自己的意志所为,因此,撤销赠与的权利一般不得继承或者转让。但是,在赠与人不能行使撤销权的情况下,依照法律的规定,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也享有对赠与的撤销权。但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销权,必须满足法定的事由,除此之外,不得撤销赠与。因此,根据《合同法》规定,对赠与享有撤销权的人包括赠与人或其继承人和法定代理人。

(二)赠与撤销的种类

根据撤销赠与的依据不同,赠与合同的撤销可分为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两种。

1、任意撤销

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在转移赠与财产的权利之前,基于自己的意思而撤销赠与的情形。

任意撤销产生如下法律效力:任意撤销赠与是赠与人的单方行为。赠与一经撤销,赠与合同自始无效,赠与人有权拒绝履行赠与义务。

2、法定撤销

赠与的法定撤销,是指在具备法定事由时,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撤销赠与的情形。法定撤销发生如下法律效力:撤销权人撤销赠与时,赠与合同也随之溯及既往地归于消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恢复到赠与前的状态。赠与财产尚未交付的,赠与人有权拒绝交付;赠与财产已经交付的,受赠人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失去法律上的依据,赠与人及其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可以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返还。

在附义务的赠与中,受赠人已经基于其所负义务对第三人为给付的,不因赠与的撤销而受到影响。赠与财产不能返还的,受赠人应当赔偿损失。

二、赠与撤销应具备的条件

(一)任意撤销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任意撤销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行使撤销权

因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给受赠人之前,赠与人对财产享有所有权,因此,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一旦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给受赠人,赠与人因丧失所有权而不能行使撤销权。若部分赠与财产的权利未转移,则只可撤销该部分赠与。

2、赠与不具有公益、道德性质,或者没有经过公证

为了保证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的严肃性和约束力,该类赠与合同不得任意撤销。对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因为已经由国家公证机关对其真实性进行了公证,因此也是不可以任意撤销的。

此外,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向受赠人为撤销的意思表示,否则不产生撤销的效力。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二)法定撤销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合同法》第192条、193条、194条等规定,赠与的法定撤销应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必须具备撤销的法定事由

撤销权主体包括赠与人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继承人,法律分别规定了他们行使撤销权的事由。

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法定事由包括:(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构成这一事由,必须具备以下几方面的要件:①受赠人有故意的侵害行为。②受赠人的行为依照刑法已经构成犯罪。只要受赠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不论受赠人是否受到刑事处罚,均可发生赠与人的撤销权。③受侵害的人是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构成这一法定事由,必须具备以下几方面的条件:①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扶养义务有法定的扶养义务和约定的扶养义务之分,这里是否包括约定的扶养义务,对此有两种观点。大多数的观点认为这里不仅包括法定的扶养义务,而且包括约定的扶养义务。②受赠人有扶养的能力。③受赠人有不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赠与是附义务的赠与,受赠人必须按照赠与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义务,如果因可归责于受赠人的原因而不履行其义务的,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如果受赠人对义务的不履行有正当理由的,则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如受赠人证明其义务为自始不能履行的,或者赠与人所赠与的财产的数额不足以履行其义务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包括拒绝履行和迟延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况。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销权的法定事由,是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构成这一事由的条件是:(1)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如果赠与人没有死亡或者没有丧失行为能力,则赠与人可以自己亲自行使撤销权,无需他人行使。(2)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而致。这里强调三点:一是赠与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同受赠人的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二是受赠人行为具有违法性;三是受赠人的违法行为出于故意。如果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不是受赠人行为所致,或者虽致赠与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但非为违法行为,或虽违法但不是出于故意,都不构成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

定代理人行使撤销权的理由。

2、撤销权人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行使撤销权

根据《合同法》第192条规定,赠与人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根据《合同法》第193条规定,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撤销权。

11.附条件赠与合同 篇十一

甲方(赠与人):

乙方(受赠人):

甲乙双方就赠送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其所有的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证明为:_________

二、赠与财产的状况:

1.名称:

2.数量:

3.边界:

三、赠与用途:

四、合同生效的条件:

五、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七、其他约定事项。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12.法院可否执行被执行人的赠与房产 篇十二

[主要案情]

2004年9月15日,何某向王某借款人民币5万元,用于其在山东省广饶县开设的电脑专卖店的提货资金。借款期限为2004年9月15日至2005年9月15日。在借款期限超过以后,王某向何某多次索要借款,何某却以其电脑专卖店经营不善并且已经倒闭,无力偿还借款为由拒绝偿还王某5万元借款。王某在多次索要借款无果的情况下将何某推上了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的被告席。2005年12月27日,广饶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定何某在法定期间内偿还王某5万元借款及相应的利息。何某在判决书生效以后未能主动履行法定义务。王某于2006年4月5日向广饶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广饶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在此案的执行过程中依法查明,被执行人何某在广饶县城内有商品房一套。但被执行人何某已于2006年3月6日将其所有的该处房产赠与其父亲,并于2006年3月7日在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2006年3月21日,何某与其父亲在广饶县房产管理局办理了该处房产的产权变更手续。当广饶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何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时发现被执行人何某已经下落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对此处房产能否当作被执行人何某的财产予以强制执行,广饶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产生了如下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某申请强制执行的财产是不动产--房屋。并且该房产不仅已经交付而且被执行人何某与受让人的赠与行为已经公证。该处房产又依法办理了产权变更手续。那么该处房产就不能再当作被执行人何某的财产予以强制执行。

另外,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力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第二款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予合同不适用前款的规定。由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在此案中,由于被执行人何某与其父亲之间的赠与合同经过公证,加之房屋产权部门又为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同时也为了保护房屋受让人的合法利益,该处房产不能再认作被执行人何某的财产予以强制执行。

第二种观点认为,在本案中被执行人何某是生效判决书中的债务人,其应依法履行还款义务。在申请执行人王某起诉追偿欠款过程中,被执行人何某不仅未履行还款义务而且将其名下的房产赠与其父亲。被执行人何某逃避债务的目的明确。由于该案被执行人何某与受让人其父亲之间的赠与行为给申请执行人王某造成了极大的利益损害,导致申请执行人王某的债权难以实现,其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执行人何某赠与其父亲的房产虽已经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但因其赠与行为主观上存在逃避债务,规避法律的故意,故被执行人何某将其房产赠与其父亲的行为无效。广饶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可以强制执行该处房产。

本案是一起被执行人无偿赠与财产而导致债务不能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确认赠与合同无效,依法执行被执行人所赠与的财产的特殊案例。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即广饶县人民法院可以确认被执行人何某与其父亲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可依法对该处房产予以强制执行。其理由如下:

第一,虽然被执行人何某赠与其父亲的房产已经经过房屋产权部门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但如有确实的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变更房屋所有权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有意规避法律,严重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该产权变更登记可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执行法官可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第二,对于《合同法》第186条第二款应予以全面理解和把握。《合同法》第186条第二款实际上是针对赠与合同赠与人撤销权行使的限制,即赠与合同经过公证后,赠与人不得反悔撤销。而如果该赠与合同严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确认该赠与合同无效。

综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广饶县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何某的此处房产予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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