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2024-10-23

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精选14篇)

1.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篇一

上戈镇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为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养殖场户和消费者的利益,预防动物疫病的发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兽药管理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河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如下承诺:

一、自觉完善生产、饲料、用药、消毒、防疫、无害化处理等各项制度,做到规范生产,保障质量。

二、严格按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无条件接受口蹄疫、禽流感、蓝耳病、猪鸡两瘟等强制免疫,并做好防疫记录。

三、不到疫区引进畜禽,并做好畜禽购销记录。购销时主动报检,接受卫生监督机构的检疫,报检电话为:66051636

四、不使用假冒伪劣兽药,尤其不使用人用药品进行治疗,做好用药记录。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绝不出售病畜及其产品。

五、生产区、生活区分离,门口设消毒池。每周换药两次。做好环境、圈舍卫生消毒工作。不使用有损畜产品质量安全的消毒药品及方法,并做好记录。

六、不使用含苏丹红、瘦肉精、蛋白精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化学物质的饲料或添加剂。并做好记录。积极配合各上级部门的检查、抽检。换用新饲料主动向供应商索要饲料质检报告书。

七、对病死畜禽坚决进行深埋、焚烧等方法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做好记录。

八、奶牛养殖户挤奶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挤奶时进行认真消毒。并做好奶牛销售记录。

以上承诺保证遵守,自觉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否则愿承担一切法律、经济责任。

承诺单位: 责任人签字: 2011年3月20日

2.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篇二

所谓农产品出口补贴(ExportSubsidy)是指一国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向本国的农产品生产者或出口经营者提供的资金或财政上的优惠措施(包括现金补贴或其它政策优惠待遇),使其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比未享受补贴的同类产品处于更为有利的竞争地位。农产品补贴是世界各国支持和保护本国农业的一种基本政策手段,该政策实施的重要目的是维护农业的稳定发展,保障本国农产品安全和农民收入的稳步增长。从经济学角度,如果小国实行出口补贴,本国出口补贴将会增加本国厂商出口,减少外国外商出口。若大国实行出口补贴,补贴后出口收入的增加就不是相当于补贴额。所以,大国实行出口补贴时,生产与出口的增长小于小国,价格上涨从而消费下降的程度也比小国低。不过,大国的福利损失大于小国。从这一意义上说,大国用补贴的方式刺激出口未必是明智之举。[1]由此可见,一国实行出口补贴会引起国际市场价格的下降,经济效应效果不同,导致其他国家的农业市场萎缩。这一行为给其他国家的农业造成了巨大打击,严重损害了不使用出口补贴国家的利益,扭曲了农产品国际贸易。

我国是农业大国,是签署《农业协议》时承诺取消出口补贴的国家。如果发达国家继续使用过高的补贴用于本国的农产品出口,那么势必会进一步降低我国的农产品国际竞争力。因此,我国制定好应对农产品出口补贴零承诺的法律制度势在必行。

一、WTO有关农产品出口补贴的具体规定

在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所有贸易议题中,农产品备受关注,因为它是发达国家间贸易关系的最困难的领域,它的成功与否将影响整个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成功与否。最终对农产品补贴的规定主要体现在《GATT1994》、《农业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其中《农业协议》考虑到农产品的特殊性,没有完全禁止对农产品贸易直接产生扭曲影响的措施,如出口补贴等。虽然WTO对农产品补贴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背离WTO的基本原则,但这些规定却向着WTO《农业协议》的长期目标——建立一个公平的、市场导向的农产品贸易体制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一)《GATT1994》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为消除农业保护主义,推进农产品贸易的进一步自由化奠定了基础。一直以来,农产品贸易是GATT规则的“灰色区域”,和纺织品贸易一同游离于GATT体制之外。GATT条文中多处都把农产品贸易视为例外领域,其中包括农产品出口补贴的具体规定。主要规定在第16条“补贴”第3款:“缔约方应力求避免对初级产品的出口实施补贴”,“只要该补贴的实施不得使自己在该产品的世界出口贸易中占有不合理的份额”。[2]这里的“初级产品”可理解为:“天然形态的农、林、渔业或矿产品,或者习惯上为准备在大宗国际贸易中销售,要经过加工的上述产品”。

条款中的“力求避免”、“不合理的份额”是模糊不清的概念,没有具体的认定标准和硬性限制。因此,在实践中导致此条款难以操作,使得农产品贸易的出口补贴泛滥,严重扭曲了国际贸易,引起严重的国际纷争。

(二)《农业协议》

《农业协议》于1995年1月1日生效。协议引言中承认源于乌拉圭回合改革方案并已达成改革的长期目标:建立一种公平和以市场为导向的农业贸易体制。其内容十分广泛,除序言外,共有十个部分和五个附录,其主要目标在于消除国际农产品贸易中的扭曲现象和实现世界农产品的贸易自由化。对于协议所确定的各项目标,发达国家缔约方须在自1995年起的6年内实现,而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可在10年内实现。

“出口补贴”这一术语仅在《农业协议》第1条(e)下才做了直接的界定。

根据该条文规定,出口补贴是指视出口实绩而给予的补贴并且《农业协议》第9条中所包括的补贴是一些政府行为,列举了农产品贸易中最常见的六种出口补贴,这些出口补贴措施必须予以逐步削减:(1)政府或其代理机构根据出口实绩向特定的企业、行业、农产品生产者或其合作者或合伙人或其市场营销机构所提供的各种直接补贴支持;(2)政府或其农产品储备代理机构以低于市场价格的低价出售储备品以供出口;(3)与出口补贴效果有关的政府或其代理机构的行为,如减免出口农产品的税收;(4)为了降低出口农产品的经营成本而提供的补贴;(5)为出口农产品的国内运输提供补贴;(6)根据出口农产品的加工程度而提供的补贴。概言之,以上这六种补贴属于列入清单中的补贴,即受削减承诺约束的出口补贴,这六种补贴以外的其他补贴属于非列入清单的补贴,即不隶属于削减承诺。[3]

此外,《农业协议》要求各成员在出口补贴方面,以1986年至1996年的平均水平为基础,发达成员实施期内必须将出口补贴预算开支削减36%,将有补贴的农产品出口数量削减21%;发展中成员在1995年至2004年的10年中,必须将出口补贴预算开支削减24%。[4]因此,不难看出,《农业协议》放弃了效果标准,采用数量标准,从而使出口补贴规则变得简单而更具有约束力。

(三)《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有关出口补贴方面的规定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是WTO关于补贴与反补贴问题最集中、最系统的法律文件,也是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体系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农业协议》21条规定:(1)GATT1994和《WTO协定》附件1A所列其他多边贸易协议的规定应在遵循本协议规定的前提下适用。(2)本协议之附件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5]这意味着关于农产品出口补贴问题,《农业协议》优于《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因此,在农产品出口补贴问题上,《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是一般法,而《农业协议》则为特别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协议将补贴分为三类:

1. 禁止性补贴。

即“法律或事实上视出口实绩为惟一或其他多种条件之一而给予的补贴,视使用国产货物而非进口货物的情况为惟一条件或其他多种条件之一而给予的补贴为禁止性补贴。”包括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两类。这类补贴不适用于或有条件适用于下列两类国家:一是协议附件7中所列的各发展中成员,即被联合国定为最不发达国家;二是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不超过1 000美元的发展中成员,在WTO正式运作后的8年内不适用。但是就第二类而言,它们应在8年内采取对策逐步取消补贴,如确需延期须经严格的程序。一般发展中成员在WTO正式运作后5年内不适用。

2. 可诉的补贴。

即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实施的补贴,但如果使用此类补贴的成员方在实施过程中对其他成员方的经济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由受损的成员方可以向使用此类补贴的成员方提起申诉的补贴。对于发展中成员实施的或维持的可诉的补贴(造成严重损害之补贴除外),各成员可不采取补救措施,除非业已实施的这种补贴以取代或妨碍成员的相同产品进入该补贴之发展中成员市场的方式造成另一成员在WTO中利益的丧失或损害,或造成对进口成员国内产业的损害;如果发展中成员的此类补贴属于或关系到其正在私有化计划,则此类补贴的规定不予适用,但此类私有化计划及补贴应有明确的期限,并有通告委员会之义务。[6]

3. 不可诉补贴。

即主要包括不具有专向性的补贴、给予基础研究的援助性补贴、给予贫困地区的补贴、为适应新环境而实施的补贴,以及用于鼓励农业研究开发、鼓励农民退休等方面的补贴。综上,在WTO法律框架中,《GATT1994》、《农业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均对农产品贸易中的出口补贴做出了具体规定。《农业协议》是《WTO协定》附件IA(货物贸易多边协定)的一部分,形成一个独立的有关农业的协议,标志着农业贸易朝着有序、公平竞争的方向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在农产品出口补贴问题上,《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是其重要的补充。因此,对于农产品出口补贴问题应在以上三个法律文件基础上研究。

二、西方国家有关农产品出口补贴的具体法律规定

(一)美国

美国是世界上农业最发达的国家,在农业发展中,农业法律制度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不仅维持了生态平衡,提高农产品质量,推动农产品出口,而且保障了国家粮食安全。美国的农业补贴政策开始于20世纪30年代。美国政府为维护农业生产者的收人,制定了一系列的农业支持政策,其中最主要的是制订目标价格,对农产品进行差额补贴。[7]农产品补贴也是美国未来几年的政策支持重点。

美国通过输血式的农业产业政策,以保护农产品价格稳定为核心,给农业生产以各种补贴和优惠贷款。早期,美国有“宅地法案”保护农民。[8]美国第一部系统的农业法产生于1933年,称为“农业调整法”,是美国在经济大萧条时期重振经济、加强政府对农业有效干预的具体措施之一。[9]1996年3月28日,美国国会通过了《1996年联邦农业完善和改革法》,从而成为美国的正式法律。新农业法取消了原来的“农产品计划”及其为农场主提供的补贴。为各种主要农产品制订最低保护价格—目标价格,即对于按照政府计划削减生产的农场主收获的农产品实行价格保护,保证他们出售农产品所得的购买力保持在一定的水平上。新法律制订了一个“农业市场过渡计划”,向农场主提供生产灵活性合同补贴”,最终在2002年以后实现无补贴。[10]2002年美国总统布什签署的《2002年农业安全与农村投资法》正式生效,有效期至2006年。新农业法的核心内容是在1996年农业法的基础上,增加对农业的投入和补贴,且补贴范围更广,总计6年达到1 185亿美元。

可见,美国政府推行了一整套以价格体系为手段、以营销援助贷款和贷款差价支付为补贴政策工具、以不挂钩的直接补贴替代了典型形式的“生产灵活性合同补贴”的农产品贸易保护政策。这意味着美国农业补贴政策改革已经出现倒退的迹象,其实质是对国内农产品生产和贸易的一种保护,进而可能引发新一轮全球农产品贸易保护主义之争。

(二)日本

日本始终以国家财政扶持本国农业发展,对主要农产品尤其是大米实行了极为严格的保护。不仅通过配额、关税等严格控制农产品的进口,对农产品的国内流通也进行严格管理。[11]日本的农业补贴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于1999年出台了新的农业基本法,即《粮食、农业、农村基本法》,确立了日本农产品自给率目标。日本在粮食市场化方面的规定比1961年的旧基本法更趋于保守,将国内稻米的流通严格区分为“政府米”和“自主流通米”,表明了日本粮食市场化的边界。总之,从日本农产品的立法看,其实质仍是一个高度保护的过程。

(三)欧盟

欧盟各国农业补贴特别是价格补贴一直是欧盟成员国共同农业政策的重要内容。欧盟农产品也实行出口补贴,其直接目的是处理日益过剩的谷物产品和乳制品。1992年,欧盟对共同农业政策进行了全面的调整。降低价格支持水平,控制农业生产规模,实行休耕制度,冻结15%谷物耕种面积,实行收入支持政策,对实行休耕的农业生产者,根据不同地区平均单位面积产量为基础,给予相应补贴等。[12]乌拉圭回合谈判后,1998年欧盟又通过了欧盟《2000年议程》,对农业政策进行了彻底的改革,减少市场价格支持,取消谷物出口补贴等。2003年进行了彻底改革,如削减直接生产补贴,促使农民以市场为导向进行生产决策。

综上,欧盟针对《农业协议》,充分利用绿箱补贴,将直接生产补贴转移到农业和农村可持续发展的实施方面,保护了农业生产者的利益。

三、中国农产品出口补贴零承诺产生的负影响

我国农产品出口补贴在不同产品领域是不同的:大宗农产品进出口基本上是国有企业贸易专营,发放出口补贴操作性强,根据农业保护的需要,一般会选择出口补贴;而对于畜产品,其进出口贸易主体一般是市场化的企业,甚至是民营企业,这样,发放出口补贴操作难度大,一般都会选择出口退税政策。[13]中国在1986-1990年曾提供过出口补贴,但随着外贸体制的改革,从1990年开始取消了农产品出口补贴。[14]《农业协议》规则虽然对其进行约束和削减,但由于部分成员有巨大的基数,即使削减后,仍可积极使用出口补贴。我国在WTO第五次中国工作组会议上,为推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的进程,同时也出于中国深化改革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中国代表团在宣布进一步降低关税、消除关税壁垒的同时,也宣布取消农产品出口补贴,承诺将出口补贴约束在零水平。[15]农产品零承诺对我国农产品对外贸易产生严重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严重降低了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农产品出口补贴对世界农产品市场总的影响是:出口农产品供应增多,使国际农产品价格趋于下降。一个国家或地区农产品出口补贴越多,这种农产品的出口数量就越趋于增加。由此可见,出口国农产品竞争力会相应提高,而进口国的农产品竞争力则会相应降低。

中国加入WTO时承诺开放市场,减少补贴,取消农产品补贴,特别是取消玉米、大米、棉花等产品出口补贴,而发达国家却从2002年起实施新的更加复杂的农业补贴政策。美国在2002年出台《新农业法》单方面大幅增加农业补贴、调整补贴方式、扩大补贴范围。据统计,2000年美国对小麦的直接补贴为每吨45美元,玉米每吨27美元,折算成人民币则相当于小麦每吨370元,玉米每吨220元。换句话说,2000年美国小麦从政府补贴中降低了成本370元/吨,获得了降价空间370元/吨。这使美国农产品能在国际市场上以较低廉的价格获得竞争优势。[16]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每年用于对农业的补贴高达2 500亿美元,结果只能导致更多的发展中国家的农产品无法走出国门,使发展中国家农产品在世界市场上处于更加不利的境地。[17]我国在“入世”谈判阶段,中国的农产品生产成本和市场价格大幅度上升,许多农产品的价格己经高于国际市场价格,失去了国际价格优势。[18]据海关总署有关统计资料显示,2006年我国农产品进出口总额达6 302亿美元,比2005年增长12.88%。其中,农产品出口额310.3亿美元,增长14.16%;农产品进口额319.9亿美元,增长ll.66%;农产品出口额和进口额均是连续第7年增长。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我国农产品贸易增长速度较快,但农产品出口在外贸出口总额中的份额却呈下降趋势,由1992年的13.3%,下降到2003年的4.8%,2004年的3.9%。而且,我国“入世”后,农产品进口增长快于出口增长。农产品国际贸易由顺差变为逆差。[19]这样在根本上使我国农业和农产品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在很大程度上抵消了中国农产品的优势,严重降低了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二)农产品科研开发补贴不足

农产品科研开发补贴是对落后地区的补贴及提高农产品环保标准、加强农产品科技研究和推广、提高农产品的科技含量,增强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的补贴。澳大利亚早在20世纪90年代,就在全国各地建立了50多个有不同的层次和类型的科研机构共同享用的联合研究中心(CRCS),这些联合研究中心的项目由联邦政府、州府、企业联合资助,由不同的政府部门、科研机构、大学和企业的研究机构共同承担,科研人员依托中心的大型研究设施和现代化仪器设备,密切联合、协作攻关,体现了人、财、物的优势集成、功能互补和高效利用,很具有活力。澳大利亚政府对农产品的科研开发也给予了大量的补贴,确保基础研究在重要农产品领域的优势。

我国加入WTO对农产品出口补贴的零承诺并不意味着将农产品科研开发补贴也削减为零。根据我国政府的承诺,中国对农产品将不保留或采取任何出口补贴,WTO体制下我国必须取消对农产品出口补贴包括价格补贴、实物补贴以及对出口产品加工、仓储、运输的补贴。因此,农产品科研开发补贴并未包括其中。此类补贴在《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属于不可诉的绿色补贴,不会导致反补贴措施的制裁。农业的发展要依靠技术上的变革和创新来推动,而我国农产品的科研存在以下问题:现有的农产品科研机构条块分割,整体力量分散;科研成果与科技需求存在偏差;产前、产中、产后科技力量配置不合理;农产品科研、教育、生产应用严重脱节;农产品科研机构的运行机制不畅,许多科研院所机构缺乏活力,创新效率低下、农产品科技推广工作滞后等。加入WTO后,我国对农产品的科研补贴严重不足,间接降低了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四、我国应对农产品出口补贴零承诺法律制度构建

鉴于我国加入WTO承诺将农产品出口补贴削减为零,造成了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萎缩,目前我国国内许多学者针对入世后中国农产品贸易的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对策探讨,但多数学者提出的对策多为政策上的而非法律制度构建层面上的。尽管政策和法律在阶级本质、经济基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社会目标等根本方面是高度一致的,但二者也有明显的区别。政策可以主要由或完全由原则性的规定组成,可以只规定行动的方向而不规定行为的具体规则;法律则是以规则为主,不能仅限于原则性规定,否则,权利和义务界限不明,难以对各种利益关系和社会关系加以有效调整。法具有国家强制力,因此比较规范化、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它一经制定,大多会稳定地存在一段时期;而政策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内容经常随现实需要而改变。在应对农产品出口补贴零承诺问题上,笔者建议应借鉴美国、日本、欧盟等主要WTO国家的立法,本着适应WTO规则以及《农业协议》的要求为原则,由过去主要依靠政策过渡到“既依靠政策,又依靠法制”,最终过渡到“构建合理的法律制度上”。即应建立完善的、系统的、科学的取消“红灯”补贴,科学运用可诉补贴,大力加强“绿灯”补贴的法律制度。

(一)完善反补贴立法体系、强化农产品反补贴规定,使之与WTO契合

反补贴是世贸组织允许采取的维护公平贸易秩序、保护国内产业安全的合法的贸易保护手段。保护我国农产品出口更多地应借助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法律手段。反补贴法是各国参与市场竞争的游戏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际通行的法律规范。一国的反补贴立法是否健全,是一国能否遏制国外受补贴产品的进口,保护本国市场的重要因素。目前我国法律层次的反补贴立法只有《对外贸易法》,而该法规范反补贴的规定只有第43条。作为反补贴法主体的《反补贴条例》是行政法规,几个实施规则则为部门规章,因此反补贴法的权威不足。[20]现行的《反补贴条例》的部分措辞与世界贸易组织相关规则不一致。例如:我国《反补贴条例》第55条规定的径直性反补贴措施与WTO争端解决规则规定的严格限定的条件与授权下,才允许根据WTO规则采取报复措施不一致。而对于农产品补贴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第14条的规定(1)为我国农业生产者的利益在受到其他成员方的农产品出口补贴损害时提起反补贴申请提供了一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只在第7条中做出了专门规定。(2)以上的规定过于原则化,操作性弱。为了应对中国加入WTO对农产品零承诺对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造成的损害,我国应尽快完善反补贴立法体系、强化农产品反补贴规定,做到与WTO相契合,这是适应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必然要求。笔者建议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

1. 采用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多层次立法模式,进一步强化《反补贴条例》,提高其位阶,成为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同时制定相关配套法规及规章,强化农产品反补贴规定,建立更加完善的反补贴法律体系。

2. 在立法与实践中应积极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我国应根据实际情况考虑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我国农业生产者的利益在受到其他成员方的农产品出口补贴损害时提起反补贴申请纠纷,保护我国因农产品出口补贴零承诺致使农产品出口贸易国际竞争力不足的实际问题。

3. 借鉴美国经验,增加上游补贴(upstream subsidies)的相关规定,拉升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上游补贴是指对于受补贴调查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投入物的补贴。即不仅直接受到补贴的产品可能会遭遇反补贴调查,如果一个产品的原料或主要部件(inputs)受到补贴,该项产品也可能受到反补贴调查。[21]由于我国农产品出口补贴零承诺降低了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因此,增加上游补贴的相关规定,一定程度上可以拉升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4. 应注意反补贴法与保障措施合理使用。保障措施是一种贸易救济措施,保障措施规则是WTO规则体系中的一项例外规则。保障措施不是普遍实行的贸易政策和贸易手段,而是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采取的特殊贸易措施。在因进口激增而造成国内产业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情况下,WTO成员方可以援引GATT第19条和WTO《保障措施协议》来实施保障措施。保障措施的合理使用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拉升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二)绿箱政策法律化、黄箱政策重点化

《农产品协议》规定对贸易没有或仅有微小的扭曲作用,通过公共基金资助的农业计划,对生产影响很小的支持措施,以及不具有给生产者提供价格支持作用的补贴措施为绿箱政策。包括:(1)一般政府服务;(2)以粮食安全为目的的公共储备;(3)国内粮食援助;(4)对生产者的直接支持,比如:对自然灾害的救济、对生产者退休计划提供的援助、对保护自然资源提供的支持以及对环境保护提供的援助等。规定对生产和贸易产生扭曲作用的措施为“黄箱”措施,要求作出减让承诺。“黄箱”措施的范围包括:价格支持;营销贷款;面积补贴;牲畜数量补贴;种子、肥料、灌溉等投入补贴;某些有补贴的贷款计划等。如果计算结果不超过该产品生产总值的5%(发展中国家为10%),则计算结果不必计入综合支持总量中,该特定农产品可免除减让。我国加入WTO承诺为8.5%。

我国应结合《农产品协议》绿箱政策、黄箱政策的具体规定,加大国内农产品发展政策对农产品的支持和保护力度,改善农产品生产条件。加大对农产品科研的投入,就绿箱政策而言,应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使之规范化、固定化,做到在与WTO规则相衔接的前提下,明确对农产品进口的保护措施和促进出口的扶持措施,对因农产品过量进口而受到损害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给予补助。[22]就黄箱政策而言,WTO仅对各国超过承诺的农产品予以禁止。因此,我国应重点利用《农产品协议》允许的空间,加大对农产品的保护力度。

(三)建立农产品保险制度和保险体系,增强农产品的风险承受能力及国际竞争能力

农产品保险制度是保险人对农产品生产者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由于灾害事故造成的农产品财产损失提供保险,农产品生产者以支付小额保险费为代价,若承保的灾害事故发生,致使农产品生产者遭受损失,则由保险人补偿其损失的制度。因此,农产品保险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满足农产品生产者的利益和提高整体社会福利水平,而不是以盈利为目的。但因农产品自然风险大,生产周期长,使得该制度在各国的发展程度差异很大。在发达国家,农业保险成为政府支持农业发展的一个重要手段。美国、日本、加拿大等国均有较为完善的农业保险体系。1938年,美国就颁布了《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而且从1938-1994年共修改了13次。特别是在1994年,美国出台了《农业保险改革法》,将投保农业险与享受福利政策结合起来,以此推动农业保险的开展,使农作物的保险覆盖达到85%。[23]我国从1982年开始有保险公司经营农产品保险,进展速度慢,甚至一度出现萎缩情况。在保险业整个行业增长的背景下,农产品保险的发展严重不足。因此,为应对我国加入WTO农产品零承诺,增强农产品的风险承受能力及国际竞争能力,建立农产品保险制度势在必行。农产品保险的立法意义不仅在于使保险活动以法律形式明确政府、农户、保险人等主体在农产品保险中的职能和作用,避免农产品保险行为的随意性,同时也为他们的保险活动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而且更在于有助于我国应对农产品出口补贴零承诺,提升我国农产品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力。所以,应借鉴国外农产品保险法的成功范例,如加拿大1959年通过和颁布的《联邦农作物保险法》,美国1980年10月11日修订的《联邦农作物保险法》等国外农业保险立法,结合我国农业保险的立法现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农产品保险制度和保险体系。

1. 现有的《保险法》中的一些规范不适合农业险的运作,我国尽快制定农产品保险法,用法律的形式明确政府在开展农产品保险中所应发挥的职能和作用,避免政府支持农产品保险的随意性,并提高农民的保险意识。

2. 明确农产品保险法承保范围。对可保风险的类别、农产品作出具体规定,对一级政策性农险和二级政策性农险的范围进行界定,一级政策性保险可以获得政府的保费补贴。例如,可将有关小麦、水稻、玉米、棉花等的保险列入一级政策性农险,其他农产品保险列为二级政策性保险。

3. 关于农产品保险监管部分,成立隶属于中国保监会的专门农业保险监管机构,由其负责全国农业保险制度的设计、规划和监管。

五、结语

农产品补贴能够保障本国农产品安全和农民收入的稳步增长。我国在签署《农业协议》时承诺取消出口补贴,但是为在农产品国际贸易中我国处于优势地位,必须既不违背WTO《农业协定》的原则,又要运用好我国有利的立法空间,可从出口补贴的各种出口信贷、出口信贷担保或保障计划方面立法,建立和完善适合国情的应对农产品出口补贴零承诺的法律制度。

摘要:农产品补贴是世界各国支持和保护本国农业的一种基本政策手段,如果发达国家继续使用过高的补贴用于本国的农产品出口,那么势必会进一步降低我国的农产品国际竞争力。这里主要明确WTO有关农产品出口补贴的具体规定、借鉴世界主要发达国家有关农产品出口补贴的具体法律规定、分析中国农产品出口补贴零承诺产生的负影响,提出我国应对农产品出口补贴零承诺法律制度构建合理建议,以期对我国提升农产品国际竞争力有所助益。

3.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篇三

会议经过延时谈判,取得了以下四项主要成果:一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首次承诺全面取消农产品出口补贴,并就出口融资支持、棉花、国际粮食援助等方面达成了新的多边纪律。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罗伯托·阿泽维多表示,本次会议关于农业出口竞争达成的承诺可谓世贸组织成立20年来在农业领域达成的最为重要的成果。

二是达成了近18年来世界贸易组织首个关税减让协议——《信息技术协定》扩围协议,涉及国际贸易额1.3万亿美元。该协议是信息技术贸易19年来达成的最大的关税减让。这项协议在会议举行期间的12月17日达成,世界贸易组织与包括中国在内的53个成员签署了一项协议,取消201项资讯科技产品的进口关税。在未来最长七年内,这些产品的关税都要被取消。根据世贸组织的数字,这些产品的贸易额将占全球贸易额的8%左右。

三是在优惠原产地规则、服务豁免等方面切实给予最不发达国家优惠待遇。四是正式批准阿富汗和利比里亚加入世贸组织。本届会议世贸组织迎来了利比里亚和阿富汗两名新成员,它们的加入让世贸组织成员扩容至164个,结构变得更加多元。

中国商务部部长高虎城在大会发言中充分肯定多边贸易体制在全球经济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强调发展是解决全球性问题的关键,只有共同发展才是可持续发展,呼吁各方坚定信心、同舟共济,推动谈判取得成果。特别是《信息技术协定》的突破得益于中美共识,中方为谈判成功起到重要作用。

4.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篇四

为营造公平公开、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提高我公司生产的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产品市场竞争力,实现饲料工业可持续发展。本着对社会、对人民、对行业、对公司自身负责的态度,我公司向全社会庄严承诺:

1、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生产和经营。

2、严格按照《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饲料标签》、《饲料卫生标准》、产品质量标准等进行生产,生产全程严格控制,严格执行以质量、安全为核心的各项管理制度,确保产品质量。

3、严把原料进厂关和产品出厂关,绝不使用和添加不合格饲料原料以及各种违禁添加物。

4、忠诚对待客户,真心售后服务,保证服务质量。

5、重信誉,讲诚信,守承诺,公平竞争。

我们现向社会公开承诺,愿意接受社会监督,请相信我们生产经营的饲料产品是质量合格且安全放心的产品。

本承诺书最终解释权归***********所有!

承诺单位: ***********

5.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篇五

我叫 男/女,年龄,系 街道 村村民,家庭人口 人、现承包土地 亩(包括机动地),今年种植作物(品种、亩数)。

我在2015年的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管理过程中,向政府郑重公开承诺:

一、认真接受村两委及村级监管员的管理和种植、养殖指导。

二、规范记录农业投入品使用和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

三、坚决不使用未经备案农资产品,不从外地和流动商贩处购买农药。不使用潍坊市公安局、潍坊市农业局《关于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农药违法犯罪活动的公告》中禁止使用的农药。

四、积极遵守食用农产品上市检测制度,配合相关部门的抽检检测,对问题食用农产品决不上市销售。

五、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宣传、培训活动,发现违法行为自觉举报。

以上承诺,如有违反,自愿接受经济处罚和法律制裁。承诺人(签字并按手印): 电话: 年 月 日 监管员(签字):

注:

1、本承诺书必须由本人填写并签名按手印,其他人代写代签,由代写代签人承担承诺责任。

2、本承诺书一式三份,街道、村委、承诺人各一份。

潍坊市公安局 潍坊市农业局

《关于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农药违法犯罪活动的公告》

为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禁用农药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禁用农药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治安管理处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使用高毒农药的通告》以及农业部相关公告等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全面禁止销售使用高毒农药

根据《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使用高毒农药的通告》规定,在全市范围内全面禁止销售使用以下52 种农药: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黑药),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类、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甲胺磷,甲基对硫磷(甲基1605),对硫磷(1605),久效磷(铃杀),磷胺(迪莫克),氧乐果,三氯杀螨醇,氰戊菊酯,丁酰肼(比久),氟虫晴,特丁硫磷,甲拌磷(3911),甲基异柳磷,甲基硫环磷,治螟磷,内吸磷,灭线磷(丙线磷),硫环磷,硫线磷,蝇毒磷,地虫硫磷,氯唑磷,苯线磷,乙酰甲胺磷,水胺硫磷,克百威(呋喃丹),丁硫克百威,涕灭威(神农丹、铁灭克),灭多威,溴甲烷,硫丹,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

二、对氯磺隆、胺苯磺隆、甲磺隆、福美胂、福美甲胂、毒死蜱和三唑磷等7 种农药采取禁限用管理措施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第2032 号公告规定,自2013年12 月31 日起禁止生产氯磺隆所有产品和甲磺隆、胺苯磺隆单剂,自2015 年12 月31 日起禁止在国内销售和使用;自2015 年7月1 日起禁止生产甲磺隆和胺苯磺隆的原药及复配制剂,自2017 年7 月1 日起禁止在国内销售和使用,保留甲磺隆的出口境外使用登记。自2013 年12 月31 日起,禁止生产福美胂和福美甲胂,自2015 年12 月31 日起,禁止在国内销售和使用。自2016 年12月31 日起,禁止在蔬菜上使用毒死蜱和三唑磷。农药经营者违反规定擅自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农药和在潍坊市范围内禁止销售、使用农药的,按照《山东省农产

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实行农药经营告知制度

农药经营者应当将经营农药的名称、生产厂家、生产许可文号、登记证号等信息,告知经营地所在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农业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告。农药经营者不得经营没有生产许可文号、登记证号以及其它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农药。农药经营者违反规定,未执行经营告知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农药违法犯罪行为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列入国家《剧毒化学品名录》中的农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在农产品种植、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农药,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143 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故意使用禁用农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依照《刑法》第144 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五、建立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监督

鼓励、保护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农药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对市级举报一经查实的违法销售、贮存、使用高毒农药线索,依据举报情况给予举报人3-5 万元奖励。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特此公告。

潍坊市公安局举报电话:8783571,8783302。

潍坊市农业局举报电话:8232782,8091700。

潍坊市公安局

潍坊市农业局

6.保证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篇六

二、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的使用规定,建立完整农业投入品使用档案。

三、坚决杜绝使用禁止的农药、抗生素和食品添加剂等,蔬菜、水果采收时注意农药安全间隔期,保证上市的蔬菜、水果农药残留不超标。

四、一定健全农产品生产、销售档案,且按要求保存好档案;对不合格的农产品实行召回制度。

五、依法接受农产品质量监管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接受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所作的决定。

六、因产品质量问题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后果,依法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xxx

7.构建畜产品质量安全长效机制 篇七

1 影响畜产品质量安全的主要问题

1.1 畜禽疫病防控仍需加强

由于散养比例高,集约化、规模化水平较低,动物防检疫落实100%非常不易,个别养殖户对动物重大疫病的免疫工作不主动,对病死或不明原因死亡的畜禽不主动向防疫部门报告,很可能造成疫病的传播。

1.2 饲料和兽药等投入品使用还需规范

个别养殖企业尤其是小规模养殖户,不合理使用兽药、饲料及添加剂,盲目追求生产效益和经济效益,购买价格低廉的饲料或者自配饲料使用,导致饲料卫生指标超标。在畜禽患病时,乱用抗生素,不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造成畜产品兽药残留超标。

1.3 标准化程度尚需提高

散养畜禽的农户所占比例仍然较高,饲养环节难以保证,加之生产过程面宽线长,监管难度大,制约了畜产品安全生产。而畜禽生长过程中工业“三废”、养殖周围的环境污染等,使质量安全难以保证。个别养殖场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规章制度不健全、饲养管理技术规程不完善、养殖档案记录不完整、产地检验不及时等问题,不能完全做到全程可追溯。

1.4 定点屠宰场自检急需到位

“瘦肉精”自检还没有100%落实,个别屠宰厂没有建立“瘦肉精”检测室,仅靠农牧检疫部门抽检,不能保证所有生猪不含“瘦肉精”。

1.5 监管机构和监测体系有待健全

目前,国家、省、市级成立了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和监测机构,个别县区还没有成立监管机构和检测机构,不具备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的实际检测能力。即使一些县区有检测机构,也存在设备仪器差、人员素质低等问题。从调查看,个别县区还没有把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经费列入政府的财政预算,不能满足当前食品安全要求。

1.6 综合执法力度比较薄弱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监管部门如果衔接不当,极易形成监管漏洞。

2 构建畜产品质量安全长效机制

2.1 诚信自律机制

加快建立以守法遵章为准绳、社会道德为基础、企业自律为重点、社会监督为约束、诚信效果可评价、诚信奖惩有制度的诚信体系。教育和引导社会公众特别是畜禽养殖场、兽药和饲料生产经营者、畜禽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经营者、屠宰加工者,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道德意识和诚信意识,牢固树立产品质量安全是企业生命的思想观念,本着对社会负责、对人民负责、对行业负责的态度,诚信生产,守法经营,积极自觉地抵制添加违禁药物的行为。建立企业不良诚信记录收集、管理、通报制度、黑名单制度和行业退出制度。

2.2 社会监督机制

一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国家有关加强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宣传食品质量标准,宣传使用违禁药物、非食用物质和滥用添加剂的危害。二是政府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群众举报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政府设立举报奖励基金,凡举报属实的,给予一定的奖励资金。三是充分发挥协会的作用,依靠协会加强对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制约、规范行为。四是在社会不同类别的人员中,聘请质量安全监督员,把监督的触角延伸到畜禽生产加工全过程。

2.3 协调配合机制

一是定期进行领导和牵头部门例会调度。每季召开一次例会,总结工作,通报情况,并针对一个时期存在的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或事故苗头,分析原因,寻找对策,共同商量解决办法。二是加强信息通报。职能部门针对各自掌握的质量安全问题,及时向牵头部门或相关部门通报信息,提醒相关部门引起注意。三是推行联合办公。对一些突击性强、任务繁重、难度较大的工作,把相关部门集中起来联合办公,集中一起解决问题,提高工作效率。四是加大综合执法力度。每季由牵头部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组织综合执法行动,加强督促检查,严肃处理一些违法案件,推动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深入开展。

2.4 风险预警机制

一是加强科学检测。有针对性地制定监测计划,严格执行例行监测与监督性抽检相结合、日常监管与专项检测相结合、化验室检测和现场快速检测相结合,延伸监测区域,扩大监测范围,加大检测频率,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供科学依据。二是加强风险预报。定期对畜产品安全状况进行全面检测分析,发现含有违禁药物的产品,及时组织风险评估和综合分析,及时查明原因,向综合协调部门、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通报,向政府提出预警建议,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防患于未然。三是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咨询专家组。加强对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预测分析和潜在质量风险的评估,及时发现问题苗头和隐患,定期形成具有科学性、权威性的评估报告,为企业完善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提出建议,降低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系数。

2.5 应急处理机制

一是建立健全畜产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二是根据应急预案的内容、程序和要求,编写训练教材,定期组织人员开展适应性训练。三是政府加大经费投入,做好物质准备,配齐相应人员,遇有突发事件,迅速反应,迅速处置,迅速控制事态。

2.6 责任追究机制

8.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篇八

据统计(2012年底)忻州市大牲畜存栏49万头,其中牛存栏35万头,出栏12万头;猪存栏69万头,出栏92万头;羊存栏276万只,出栏184万只;禽存栏710万只,出栏490万只。肉类总产量达到13万吨,禽蛋总产量达到6万吨,奶类总产量达到12万吨。畜牧业总产值达到30亿元,占农、林、牧、渔总产值的41%以上;农民畜牧业人均纯收入达到950元。但是,我市仍然存在着集约化程度不高,养殖效益低,安全意识淡漠,监管体系不健全,缺乏有效有检测手段等问题。

监管体系不健全,检测体系缺乏。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我市畜牧部门从市到县、到乡至今没有专门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没有专门的人员从事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生产养殖环节的监管不到位,给畜产品质量留下了极大的隐患。同时检验监测机构缺乏,虽然市级成立了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监测机构,但由于经费、场所、仪器等条件所限,未能开展检验监测工作,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没有科学的数据支撑,缺乏科学的判断,给监管工作带来很大的盲目性。

养殖水平较低,安全养殖意识缺乏。养殖水平及饲养环境与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关系密切。近年来,我市规模化养殖不断发展,建立了一些畜禽标准化养殖小区,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畜产品质量,但是规模小且分散、卫生条件差、生物安全措施不完善,缺乏隔离、消毒、免疫接种等问题仍然存在。这都可能动物疫病发生和传播风险,进而威胁畜产品质量安全。

畜产品残留超标。影响畜产品质量的残留分为兽药残留、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残留。兽药残留问题是近几年来畜产品出口和国内消费需求的不断增长显现出来的。兽药残留检测起步较晚,受工作条件影响检测手段和检测器材滞后。在检测程序上存在抽检频率和覆盖面比较小,主要针对大中养殖场和定点屠宰点等因素影响,对市场的畜产品未能提供全面和准确的监控。散养畜禽产品和非定点屠宰的畜禽产品的首要残留问题存在较大。一些国家明令禁止的药物仍有残留超标现象。

畜产品加工过程污染。在加工、运输、销售过程中由于卫生条件不达标准,操作不规范已导致的二次污染也非常严重,这也成为畜产品质量安全的一大隐患。有以下表现:缺乏冷藏设备导致畜产品变质,储运設备清洁不彻底造成畜产品污染,畜产品包装容器破损引起污染。

畜产品掺杂使假。目前由于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不到位,一些不法分子在畜产品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问题时有发生。市场上各种掺杂使假的手段层出不穷,主要表现为:注水增重、利用病死畜禽熟食出售、在畜产品中添加违禁药物增加保鲜时间等,假冒伪劣畜产品充斥市场,不仅影响畜产品市场开拓,也严重损害人民的身体健康。

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的措施

建立健全监管机构,完善检验监测手段。根据当前畜产品质量安全的严峻形势,按照各级政府的要求,市县畜牧部门要尽快成立专门的监管机构,乡镇依托现有畜牧兽医站建立乡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赋予职能,增加编制,增加人员,增加经费,完善监管责任制,做到责任明确,监管到位。同时加大检验监测机构建设力度,市级完善检验监测手段,能够正常开展检验监测工作,县级要建立以速测为主的检验监测机构,增加检验监测经费投入,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改善饲养环境,倡导健康养殖。继续推行畜禽规模化、标准化生产,突出动物防疫和环保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严格的隔离、消毒、免疫接种、加强饲养管理为主的生物安全措施,建立起防止病原侵入的多层屏障,为畜禽提供良好的生长环境,加强对养殖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加强公路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继续做好重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工作,要以预防为主,要有计划的按照农业部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接种,适时开展免疫抗体监测和免疫效果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补救;定期开展动物疫病检测、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杜绝动物疫病传播;畜牧部门与卫生部门配合,加强人畜共患病的防治工作,防治交叉感染。

规范使用兽药。严格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的要求,规范兽药经营、销售和使用行为,严厉打击贩卖假劣兽药的行为。要监督养殖场做好用药记录,严格按照兽药的规定用药量和用药方法使用、合理轮换用药;杜绝滥用抗生素,以防耐药菌株的产生;自觉执行休药期规定,严禁超剂量、超范围违规使用兽药。严格执行国家禁止使用或已淘汰的兽药及明令禁止使用的其它物质(瘦肉精、三聚氰胺等)规定。

加强屠宰、流通环节监管。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严厉打击销售屠宰无证无标畜禽行为,通过产地检疫,从源头上将有病畜禽隔离,监督屠宰加工企业严格遵守屠宰检疫管理规定,凭证凭标屠宰。严格执行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未经检验检疫的动物产品不准出厂销售。畜牧与商务等主管部门联合行动,对动物防疫条件、屠宰加工设施及工艺流程不符合动物卫生要求的屠宰场要责令限期整改、停产或关闭。对私屠滥宰的不法业户予以坚决打击。

加强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贮藏企业、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要求他们建立仓储动物及动物产品检验登记簿,健全上市动物产品查证验物制度。严禁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病害动物及其产品上市交易或销售。

建立完善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检验制度。加强检疫员的专业技能培训工作,添置必要的特异性强、敏感度高、重复性好的快速检疫设备,对临床症状不明显或感官检查不能确定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实验室检测,提高快速检疫、诊断能力。

9.产品质量承诺书 篇九

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我们都可能会用到承诺书,承诺书通常是要求以书面订立的合同,其承诺也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承诺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产品质量承诺书8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产品质量承诺书 篇1

为了响应党和国家号召,保证生产出的粮食符合质量安全,特向社会做出承诺:

1、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确保在粮食生产中,特别是水稻病虫害防治中不施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铵等五种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复配制剂。

2、在粮食作物病虫害防治中,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农业部规定的高毒农药替代品种和一系列低毒低残留农药,同时积极使用对生态环境友好,无污染的生物农药,尽可能地减少农药残留,提高粮食品质。

3、若不履行上述承诺,造成后果,我本人(单位)依法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产品质量承诺书 篇2

1、依法规范经营行为,积极维护消费者的九项权利,落实经营者的十项义务。在经营活动中,积极宣传贯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制定完善的经营服务规章制度,教育全体员工提高素质,增加守法经营的意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自己的经营行为。

2、坚持成为生产和销售优质名牌商品、童叟无欺、群众满意的企业。不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搞虚假宣传演示,旗帜鲜明地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3、做好售后服务。对因商品与服务质量问题引起消费纠纷的,要依法积极和解,妥善解决投诉,解决率要达到100%。

4、 主动配合各种新闻媒介,并充分利用企业的宣传设施,向社会广泛宣传。通过举办消费者教育等多种形式,向消费者提供各种咨询服务,带动当地的文明消费。

5、广泛收集和听取消费者的意见,改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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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直接联系我并提供您的肤质。同套产品分不同肤质!我会给您提供最适合您的产品!请您放心购买!最后由我来替您填写一份产品购买合同书(信誉卡)——一式两份随宝贝寄出以保您与我双方的利益,出售后的产品由专业的美容顾问提供售后服务,美容顾问的联系方法会在合同书上提供给您,我会对各位光临毕店的朋友们以诚相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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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家庭经济困难,本人同意我 ________________(子/女等称谓、借款学生姓名)向家庭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___________元,用于缴纳其学费,住宿或作为学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费。本人承诺作为其永久联系人,按规定向学校提供其联系方式,督促其按时归还贷款本息。

承诺人(签字加盖手印)

年 月 日

…………………………………………………………………………………………

产品质量承诺书 篇3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对农产品全过程生产管理的监督和检查,保障人民群众农产品的消费安全。特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自觉加强组织培训和学习。

二、保证按相应农产品生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生产;按照相应农产品产地标准对基地进行管理;按照《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规定对产品进行包装、标识。

三、保证出售前开展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准予出售,确保不合格农产品不流入市场;对不合格的农产品实行召回或者销毁制度。

四、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的使用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坚决杜绝使用违禁农药、渔药及兽药,合理使用抗生素和食品添加剂。

五、建立全过程生产管理完整档案,且按要求保存二年以上,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六、依法接受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单位的监督管理,接受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所作的决定。

七、讲诚信、守承诺,做到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质量承诺公开上墙,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单位郑重承诺:对因违反上述条款中的任何一条,而造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愿意接受处罚和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

年月日

产品质量承诺书 篇4

为使贵公司放心使用我方产品,现将我公司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给贵公司一个可靠而有效的承诺:

1.公司保证所提供的电缆完全符合国家标准及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

2.我公司保证按合同要求进行生产、包装、交付,并提供产品质量保证书。如贵公司对产品有新的要求,我公司有雄厚的设计、科研能力,愿为您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3.一旦合同签订,我公司将按合同要求及时交货(同时按用户要求递交相应的技术文件)。如未及时交货,我公司接受合同规定的处罚。

4.我公司可免费提供有关产品的技术咨询、现场施工等服务(可提供电缆牵引头)。

5.我公司的现场服务内容主要有:提供电缆运行中电感、电容、阻抗、载流量等运行参数;提供施工安装指导服务并调试直至正常运行等服务。

6.在正常的工作环境和使用条件下,我公司的电缆质保期为一年,电缆的使用寿命在30年以上。如产品在投产以后一年内,产品出现问题并引发事故,我公司会尽快负责更换或维修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费用。若产品在使用十年之内出现问题,我公司仍负责维修或更换,并承担损失。

7.贵公司若在安装投运或正常运行过程中发现电缆产品质量问题,我公司在接到贵公司的电话或传真之时起省内24小时省外48小时内派专业人员赶到现场调查、处理,并以贵公司满意为前提。如因我公司产品存在质量缺陷而对贵公司的工程造成损失,我公司承担将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为此,我公司设有质量保证部,为贵公司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xx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产品质量承诺书 篇5

xx-xxx-xxx-xxx-xx公司向您保证我们的产品均严格按照iso9000认证管理体系进行生产,现对我公司生产的. 产品提供如下质量保证:

1、我公司保证产品在出厂会对产品进行各项指标的严格检验,确保产品合格率达到100%。

2、我公司保证自产品安装调试并验收合格后壹年内,如产品自身出现质量问题,我公司负责进行免费维修。如果产品超出了我们的保修期限,我们也会在合理的范围内给您提供相应的XX服务。

3、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给予免费保修,但可以实行合理的XX服务。

*超过保修期; *不能提供购买凭证的;

*未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维修而造成损坏的(特别注意发生进水、摔坏以及人为的损坏);

*客户擅自维修、拆卸产品的或者客户委托非本公司指定的维修人员维修,拆卸产品的;

*使用非正规的劣质通信电缆造成的损坏;

*由于水灾、火灾、雷击、地震等不可抗拒灾害造成产品发生故障或损坏的;

*其它非产品自身原因造成的故障或损坏。

4、产品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我公司技术人员将做到有问必答,属于产品质量问题的,我公司保证24小时内给予明确答复或解决方案,质保期内需要现场处理,保证48小时到达现场。

xx-xxx-xxx-x公司

垂询电话:

技术支持:

产品质量承诺书 篇6

为了确保本单位(人)组织生产销售的果品达到安全、卫生、优质的质量要求,本着对消费者负责,对自己负责的态度,现郑重承诺:

1、果树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符合生产无公害食品(果品)、绿色食品(果品)的相关要求,不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2、按照农业部无公害食品农药使用准则、肥料使用准则的要求使用农药、肥料。特别是农药的选择和使用上严禁甲胺磷、氧化乐果等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它明令禁止的化学物质的使用,积极使用生物农药;

3、果品的包装材料、贮存、运输和装卸果品的容器包装、工具等无毒无害,符合有关的卫生要求,保持清洁,对果品无污染;

4、建立果树果产品安全生产记录台账,详细记录果树各生育期农业投入产品的名称、用量和日期等。

5、如不按照上述承诺操作而发生食物中毒事件,造成后果由本人(单位)承担一切经济与法律责任。

承诺人(单位):

20xx年月日

产品质量承诺书 篇7

尊敬的客户:

首先感谢您选择我们的产品!

xx技术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把产品质量视为公司参与市场竞争的核心,正是这个成功的定位和xx全体员工强烈的产品质量意识,使xx成为全球领先的信息与通信解决方案供应商。

公司根据产品质量要求,建立了严密的质量检验体系。公司对与产品质量有关的所有环节进行严格控制与管理,建立了科学的检验标准,并对检验指标进行了量化,责任到人,确保公司持续稳定生产合格的产品。

公司从原材料严格把关,所有物料必须符合欧盟rohs标准,选用国内外最具影响力的供应商,建立严格的产品工艺指标,并与物料供应商建立良好的供求关系。

xx建立了定期的员工质量培训制度,讲解质量管理的新知识、新信息,树立每一个员工的质量意识,规范自己行为,小到一个电阻、电容,大到一台整机都做到一丝不苟、精益求精。质检部门建立了规范的检验规程,具备先进完善的检测设备和手段,并严格按照规程检验,做到产品72小时老化实验,不让一台不合格产品出厂。

xx质量方针:

积极倾听客户需求; 精心构建产品质量; 真诚提供满意服务;

时刻铭记为客户服务是我们存在的唯一理由。

我们围绕客户的需求持续创新,与合作伙伴开放合作,在电信网络、终端和云计算等领域构筑了端到端的解决方案优势。我们致力于为电信运营商、企业和消费者等提供有竞争力的综合解决方案和服务,持续提升客户体验,为客户创造最大价值。目前,xx的产品和解决方案已经应用于140多个国家,服务全球1/3的人口。

为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消费环境,本公司郑重承诺:严格执行粮油食品准入制度,严把食品质量关,认真处理消费投诉,树立诚实守信的社会形象和道德形象,确保群众粮油食品消费安全。

一、进货验收备查制度

(一)本公司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等法律的规定,严把商品进货关,坚决杜绝“三无”商品进公司;

(二)本公司及时收集经销食品的相关重要资料,并按商品类别分别建立进货台账;

(三)进货台账记录商品品种、进货日期、供货单位、购销凭证编号、数量、保质期等信息,内容真实可靠、有据可查,并接受工商、粮食、及药品食品监督等部门检查。

二、不合格产品下柜(下架)制度

(一)本公司严把质量关,对过期变质食品,主动及时下柜(下架);

(二)本公司对群众反映大、投诉集中的重要食品,先予下柜(下架),然后提交有关部门组织鉴定,经鉴定合格的食品重新上柜(上架)销售,鉴定为不合格的食品立即停止销售;

(三)本公司对已销售的不合格食品、假冒伪劣食品,及时予以追回,并将有关情况通报供应商和工商、粮食等部门。

三、消费投诉处理制度

(一)本公司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商品售后服务规定,努力提高售后服务水平,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本公司积极配合工商和粮食等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

(三)本公司对消费者的投诉,严格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xxxxx公司

x年x月x日

产品质量承诺书 篇8

首先感谢您选择了我公司的产品。在产品销售服务过程中,我公司对产品的质量及服务做到让您满意。

xx公司对产品质量的承诺:

1、产品质量三包,配套的外购原材料均为优质产品,以保证质量。对所有产品我公司均严格按国家产品质量的技术要求来生产、检验。

2、在原材料采购,产品生产制造过程等各个环节严格按iso9质量认证标准进行控制,确保每个工序均处在质量受控状态,从而保证产品的质量。

3、所有出厂产品均严格按检验程序1%进行检验,保证成品一次交检合格率99%成品抽查合格率99%。

4、所有产品全程质保,客户如果发现质量问题,如属于我方的责任,我方负责无条件换货更换及时处理。在服务期间产品质保周期为三年。

5、对所有用户均提供:技术更新,质量更好,服务更佳的产品,我们不但保证我们所提供给客户的产品是完全优质合格的,而且我们将积极配合,大力支持你们的工作。

特此承诺!

xxxxx有限公司

10.产品质量承诺书 篇十

很荣幸,我公司能参与多媒体项目的投标。若中标,我公司将严格履行合同招标条款,从合同评审、产品设计、元器件采购、制造、检验到产品包装、运输及售后服务各个环节,产品质量上严格按照“GB/T19001-2000idtISO9001:2000”标准、GB、部标和企标要求逐台进行出厂试验并按使用序列拼台安装检验,不合格产品决不出厂。不定期邀请用户等有关专家来我公司实行质量监督指导验收,严把质量关。

1、合同评审

在投标前,对投标书认真进行评审,确保合同生效后我公司能顺利履行合同的各项条款,向贵方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优质产品。

2、设计

在科技开发中心总工程师的指导下,由技术部负责人组织有关设计人员,首先仔细阅读并理解贵方提供图纸的设计意图,并以此为依据,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质量要求,开展工艺设计。

在产品设计过程中,如需与贵方商讨有关技术问题,我公司将及时与贵方联系,取得认可和同意。

3、文件和资料的控制

严格按ISO9001质量体系标准规定,对生产用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均予以控制,确保个场所使用的相应文件均有效版本。

4、采购

为确保元器件和原材料采购的质量,我公司均在严格评审的合格供方采购(贵方指定的厂商除外),进厂的元器件和原材料,经检验合格后方能入库,确保入库器材100%为合格产品。各主要元件择优采购国家重点和定点企业优质产品,实行层层质量监督把关检测审核制度。

5、制造

为了确保产品质量,对生产各环节,严格进行控制。工装过程中实行质量跟踪卡制度,当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可追溯班组和个人,并及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使进入下一道的产品为100%的合格产品由于我公司先进工装设备的引进和工艺制造水平不断提高,为确保产品的加工与装配精度和生产优质产品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6、检验

对产品的检验和试制严格进行控制,确保未经检验或试验的产品不投入使用、加工和出厂。由质检部的技术检验人员,对产品制造过程中的每一道工序及其成品,严格按照产品技术条款、设计图纸和有关标准及质量规格进行质量检验和试验,试验合格后,试验人员出具相应的试验报告及有关记录。

7、不合格品的控制

控制不合格品,我公司实行三检制度(自检、互检、专检),以防止不合格的非预期使用或安装,并采取有效的纠正和预防措施,消除实际或潜在的不合格因素,防止同类质量问题再发生。

8、监造

我公司建立了产品质量监造机制,设置了“监造专责”岗位,由经验丰富的高级工程师担任“监造专责”,以用户的身份,对产品制造全过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抽检、检查,对检查出的产品缺陷提出修正或改正意见,提交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及时改进。

9、本公司保证提供的产品是全新的并且符合国家最新有关标准,并满足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技术协议的规定。

10、包装与运输对产品成型过程中影响质量的搬运、包装、防护和交付各环节进行控制,以防止产品损坏。在产品完成所有最终检验、试验并合格后,根据与贵方所签合同采用的运输方式及有关要求,对产品进行包装和防护,设备包装符合包装技术条件及能满足长距离运输条件要求。并负责完好无损地把产品运输到目的地。

11.基层畜产品安全存在问题及对策 篇十一

【关键词】 畜产品 安全 存在问题 对策

1.畜产品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

1.1受利益驱使,一些人铤而走险,私下屠宰、加工和销售病死畜产品。通过商贩直接卖给餐馆或经着色、熏制等加工后出售。此类违法活动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查处有一定难度。同时,畜牧、工商等部门多头管理,难以形成合力,从而导致此类违法经营活动屡禁不止。

1.2饲料中人为添加违禁药物。近年来虽然通过加大查处违禁药物的力度得到了有效遏制,但使用其他违禁药物的现象依然存在。由于药物中毒程度不一,因此难以察觉,加上目前畜产品残留监测体系和监测手段落后,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1.3治病时滥用药物。近几年越来越多,特别是抗生素的使用已形成恶性循环。虽然农业部已经颁布了关于兽药的使用规定,但由于缺乏强制约束力和有效的监督手段,一些养殖企业或养殖户只顾追求经济利益,在畜禽出栏前仍继续使用兽药,从而造成畜产品药物残留超标。

2.措施及对策

尽快制定并实施官方兽医体制。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先后颁布实施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食品安全也得到消费者的关注,按现在的管理不仅严重影响了动物疫病的防治能力,而且不利于兽药、饲料的监督管理,从而导致畜产品安全存在诸多隐患。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畜产品安全问题,首先必须对基层畜牧兽医体制进行改革。由“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对现有动物防疫、检疫、监督等各类机构职能进行整合,组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乡镇设立畜牧兽医站,人员、业务、经费等由县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承担动物防疫、检疫和公益性技术推广服务职能”。尽快制定并实施基层畜牧兽医体制改革方案,确保金平县在2010年初完成改革。

2.1必须加快绿色畜产品的认证工作步伐。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对未经认证或无认证标志的,一律不准进入市场销售,不断增强广大养殖户的畜产品安全意识,并促使其自觉地规范使用兽药。

2.2整合多部门管理职能,加大对屠宰、加工、销售病死畜产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现有的部门对畜产品安全不闻不问,希望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由当地政府牵头,协调整合畜牧、工商等部门的管理职能,组建畜产品卫生安全监督检查专班,加大市场巡查力度,严厉打击屠宰、加工、销售病死畜产品的违法行为,确保最基本的畜产品安全。

2.3加大对畜产品兽药残留的监控力度。一是建立国家、省、地(市)三级畜产品兽药残留检测机构,配备完备的检测仪器和设备,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规模养殖场(企业)进行兽药残留抽查,并将抽查情况予以通报;二是加大对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力度。要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和《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规范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严厉打击生产、销售违禁药物和假冒伪劣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不法行为。

2.4进一步强化动物防疫工作。一是要确保动物防疫经费,各级政府要将动物防疫经费及时拨付到位;二是在每年春秋两防的基础上,做到月月补防,确保免疫密度达到规定要求;三是免疫注射时要切实做到免疫耳标、免疫档案、免疫证“三位一体”,确保防疫规范化;四是加强疫情监测体系建设,使疫情能够早发现、早控制;五是加强动物防疫冷链体系建设,确保防疫质量。

2.5大力推行规模化养殖,不仅有利于提高养殖科技含量,而且利于畜产品安全。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制定扶持奖励政策,一方面鼓励发展企业化经营为主的规模化养殖场,另一方面选择养殖基础较好的区域,组织分散养殖户建设区域性的养殖小区。千家万户分散养殖是农村养殖的一大主要模式,因此,必须把养殖小区建设作为发展畜牧业的主题来抓。只有规范养殖小区建设,才能保证实现最广泛的畜产品安全。

【参考文献】

[1]周全. 动物卫生、兽药、饲料监督执法案例与评析. 上海科学出版社.

[2]2007年8月颁布的动物防疫法.

[3]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七次会议通过的《食品安全法》.

12.严格监管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 篇十二

1 加强组织领导, 夯实监管责任

为抓好肉品安全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 职能部门必须明确责任, 工作落实到位, 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组织领导体系, 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 认真落实区域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出现问题严厉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与各屠宰场 (户) 、兽药、饲料生产经营单位签定产品质量安全保证书, 明确从业者的义务和责任。

2 加强养殖大户的监督管理

强化对规模动物饲养场、饲养园区的巡查力度。必须做好由外地引进的动物的入境前检疫和入境后的隔离检疫。动物在出售、运输前必须经检疫合格, 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售。做好规模饲养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管和统计补助工作。

3 加强动物屠宰厂 (场) 的监督管理

屠宰厂 (场) 要加强畜禽屠宰安全监管, 严格执行“瘦肉精”自检制度, 严格实施同步屠宰检疫和品质检验, 坚决禁止死因不明的动物进入屠宰环节, 严厉打击畜禽私屠滥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逃避检疫或病害肉流出屠宰厂 (场) 的违法行为。

4 加强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贮藏、加工环节的监管

对牲畜交易市场、活畜收购场所、农贸市场以及动物产品经营、贮存、运输等环节要进行高频率排查, 严禁未经检疫的动物及其产品交易, 严厉打击逃避检疫, 贩卖和收购未经检疫、患病、死因不明动物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

5 加强流通环节监管

各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要实行24 h值班, 严格落实查证验物消毒等各项工作制度, 严防死因不明的动物进入流通环节。全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要切实加强和改进执法作风, 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坚决杜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行为。

6 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

要切实强化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 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动物养殖、屠宰等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对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 必须严格执行“四不一处理” (即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病死动物及其产品和对死亡动物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制度, 同时, 指导养殖业户对动物圈舍、场地、车辆、饲养用具等环境、物品实施彻底消毒, 切断疫病传播途径。发现患有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的动物要按照疫情报告制度逐级报告, 不得瞒报、谎报或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要积极与相关部门配合, 强化执法检查, 加强联防联控, 严防病死动物乱抛乱弃或流入市场和餐桌。

7 加强畜产品抽样监测工作

认真执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样计划, 严格物产品质量安全动向, 有效防范安全风险隐患, 对检测中发现的问题样品追根溯源。

8 加强相关部门的联合执法

相关部门密切配合, 通力协作, 开展联合执法活动, 始终保持高压势头, 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行为, 维护畜牧业生产正常经营秩序。

摘要:为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 可加强组织领导, 夯实监管责任, 加强养殖大户和动物屠宰厂 (场) 的监督管理, 加强对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贮藏、加工和流通环节的监管, 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畜产品抽样监测工作以及加强相关部门的联合执法。

13.产品质量承诺书 篇十三

产品质量承诺书本公司所有产品完全按照国标gb/t9002—iso9002的全部要求及特定的产品补充要求组织生产。

本公司所生产的“华兴”系列旅游用品完全符合国家旅游局颁发的lb/t003—1996以及纺工部颁发的f2/6XX—1993《星级饭店客房用品质量与配备要求》以及中纺部颁发的:fz/t6000—1993质量标准执行,在质保期三个月内所发生的一切质量问题本公司将会无偿提供相关服务,(床单、被套等)无外界原因造成的缩水超过国家标准或有严重起球现象,本公司将无条件予以退换货物,且赔偿相应损失。一年以内所发的质量问题,我公司将根据加工成本象征性的收取不超过10%的维护费。

您的满意是我们最大的成就!

14.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篇十四

为了贯彻实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流通领域的农产品经营行为,倡导诚信和公平竞争社会意识,营造放心消费环境,保障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本基地作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落实责任和追究制度,统筹安排组织、协调、督促等监管工作。

二、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农业部门规定的技术操作进行生产。

三、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的使用规定,不使用违禁的农药、抗生素和食品添加剂等投入品,做好生产管理记录并保存两年以上。

四、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制,加强对农产品抽查检测力度,实施产地准出制度。全面开展产中、产后、售前农产品开展质量检测工作,确保流入市场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建立检测记录档案,并保存两年以上,五、严格贯彻落实农产品报告召回制度。一经发现不合格农产品,立即停止销售,并及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已出售的农产品实行召回。

六、具备包装条件的农产品,在包装、标识等方面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农产品质量标志管理规定。

七、积极配合市政府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基地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理,并接受农业部门农产品质量监管工作人员的依法监管。

八、加强生产基地硬件和软件建设,注重农产品质量、提升竞争力、加大对从业人员知识培训、宣传教育的力度。

九、因产品质量问题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后果,本基地依法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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