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建设

2024-07-03

小议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建设(精选7篇)

1.小议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建设 篇一

文章标题:以职业道德建设为载体树立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

以职业道德建设为载体树立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

一、强化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深化创建文明单位活动

(一)立足思想教育,夯实道德根基。这是加强道德建设的根本途径,也是提高道德素质的基础。我院紧紧抓住影响检察人员道德观念形成和发展的重要环节,坚持不懈

地深入开展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为主题的教育活动、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强化职业责任、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教育,艰苦奋斗革命传统教育,反面典型警示教育以及纪律作风整顿,引导检察人员坚定正确的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从根本上夯实思想道德根基,把检察职业道德的要求贯穿于检察执法的全过程,融入检察人员的言行之中。在日常工作中,我院注重加强经常性的思想教育工作,重视开展谈心诫勉活动,当干警有对党的方针政策理解不准确的情况、出现不团结现象、因工作岗位调整,出现思想波动、有不良苗头迹象或有倾向性问题时,党支部就要和干警进行谈心,在谈话诫勉过程中,院领导始终坚持事先告知原则和公正公平原则,使谈话诫勉对象心服口服,自觉改正错误与缺点。同时,我院把思想政治工作延伸到办案第一线和八小时之外,了解干警八小时之外表现情况,向最了解检察机关的干警家属征求意见和建议,以此来对症下药,形成思想教育的合力,积极营造了良好的职业道德建设环境,增强了干警的荣辱观和职业道德责任感。

(二)完善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这是加强检察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保障。良好道德习惯的养成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离不开严明的规章制度。良好的检察职业道德的培养和建设,同样需要有效的制度保障。2003年,我院组织专门人员对所有规章制度进行全面清理修订,编纂完成了八章四十二项的制度汇编,并且每位干警人手一册,该汇编涵盖队伍管理、党风廉政建设、业务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规则、具体工作环节的细则和要求等方方面面内容,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真正做到以制度管人、管事、管物。同时,从2005年开始,我院开始对全员进行目标化管理,无论院领导还是一般工作人员,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年度责任目标,并且目标和年度的奖惩相结合,加强对办案的规范管理,完善检察人员行为规范、执法规范和其它规范,在不立、不捕、不诉、撤案等执法环节,建立高效有序的工作流程、案件质量保证体系和执法责任追究机制;初步建立了业务建设、队伍建设和信息化建设“三位一体”的长效管理机制。通过着力建立健全一套完善的工作机制和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监督和管理,使职业道德规范融入检察队伍管理,渗透到检察人员的执法活动、日常工作、学习和生活中去,使检察人员在实践中不断提高职业道德水平。

(三)依托载体活动,提升道德品位。这是新形势下加强检察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途径。我院结合自身的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坚持以健康有益的载体活动为依托,陶冶干警的精神情操,提升思想道德品位。一是深入开展以争创先进检察院为核心的一系列争先创优活动,形成人人争先的良好氛围。二是结合干部下乡开展为民办实事活动,不断提升干警职业道德意识,了解和帮助农牧民群众解决实际困难,2005年,院里挤出资金为联系点打了两眼机电井,使200余亩旱地改造成水田,可使当地每户群众年增收近500元;选派党员干警到中小学校任兼职法制副校长,定期为学生上法制课。通过坚持不懈地开展“献爱心”,为民办实事活动,使党员干部心更贴近人民群众,牢固树立公仆意识。三是坚持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以健康的娱乐活动陶冶干警的职业道德情操。我院在2006年新建了篮球场等体育设施,为干警提供休闲娱乐的场所;利用“五·一”、“十·一”等节日,组织全院干警开展乒乓球、象棋、扑克等多种文体活动。四是积极开展“告别陋习,走向文明”,“岗位学雷锋,行业树新风”,创建“青年文明标兵”等一系列主题活动。通过开展健康向上的文娱活动和主题教育,陶冶了干警的情操,提升了干警的思想道德品质。

(四)加大宣传力度,接受社会监督。这是检察机关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环节。首先,在检察机关内部形成良好的道德建设氛围。我院以争创先进检察院为契机,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刊物等大众媒体,认真开展检察职能宣传工作,接受公众舆论监督。我院通过办简报、检察宣传专栏、开展法律咨询服务活动、向新闻媒体投稿等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检察职能、检察职业道德、检务公开的内容,使人民群众更好地了解检察机关的职能,更多地了解检察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基本要求和职业道德建设情况,使广大人民群众关心、支持检察工作,从而对检察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的一言一行予以有效的公众舆论监督,促使检察人员加强自身道德修养,自觉遵守检察职业道德,认真履行职责。其次,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我院聘请部分人大

代表、政协委员、及群众作为人民监督员定期向他们通报检察工作情况,请他们评议不捕、不诉、撤案的案件,及时反馈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定期不定期召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家座谈会,认真听取他们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多种渠道的社会监督,有效地促进了检察干警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的职业道德意识的形成。

二、构筑具有检察特色的职业道德体系

在精神文明建设中,我院突出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职业道德建设,结合检察工作实践,构筑了具有时代特征和检察特色的职业道德体系。

(一)结合检察工作特点,丰富检察官职业道德内涵。“忠诚、公正、清廉、严明”是检察职业道德的基本内涵。其中,“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是检察职业道德的核心,也是检察机关的永恒主题,更是检察人员的天职。我院在执法办案的实践中,以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为使命,确定公正执法、服务经济、奉献社会的检察官职业道德标准,促进形成了铁肩担正义、真情暖百姓的检察官职业道德风范。

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惩治腐败作为检察官的职业责任。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与腐败作斗争,大力查办职务犯罪,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是检察官的天职。2003年以来,我院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腐败问题入手,敢于碰硬,突破一批有影响的职务犯罪大要案,共查办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12件14人,其中大要案2件,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把执法为民,百姓至上作为检察官的职业宗旨。密切联系群众,在执法中倾听群众呼声,着力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困难,是我院一贯坚持的基本原则。在接待人民群众的来访中,我们能够按照“人民检察院文明接待用语”的要求,对每位来访的群众热情接待,做到一声请坐,一杯热茶,耐心听取诉说,认真做好笔录,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及时做好法制宣传和息诉工作,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投诉,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投诉渠道。2003年--2005年,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群众举报、来信来访及申诉136件,控申科直接初查77件。如我院控申科受理的53户村民联合举报某村干部占用退耕还林补助款的线索,经初查,该村干部共占用补助款12000余元,因不符合立案条件,我院将全部占用款收回并如数退还给村民,此案的办理,维护了群众的切身利益,消除了不安定因素,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把维护社会稳定、为经济建设营造良好法制环境作为检察官的重要职责。我院始终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压倒一切的任务,根据平安建设的要求,认真履行对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职能,依法打击刑事犯罪。2003年—2005年,共受理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207件330人,审查后,批准逮捕186件292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271件390人,审查后,决定提起公诉220件326人,呈报上级院审查起诉21件22人,依法不起诉20件31人。

(二)树立检察官文明形象规范标准。坚持做到打击犯罪,维护稳定,不枉不纵,除恶务尽,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坚持做到服从大局,服务大局,准确办案,注重效果,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坚持做到廉洁从检,遵纪守法,克己奉公,洁身自爱,自觉维护检察机关形象。在文明执法上,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九条卡死”、“四条禁令”,杜绝“生、冷、横、硬、冲”的官老爷态度,接待来访群众做到“三个百分之百”,即:“百分之百接待,百分之百受理,百分之百答复”,达到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标准。由此,引导检察干警树立了形象意识、公仆意识、文明执法意识。

三、讲究工作方式方法,营造良好职业道德建设氛围

领导班子的模范带头作用是检察职业道德建设的关键环节。我院领导班子十分重视自身建设,讲究工作方式方法,充分调动干警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促使干警自觉加强职业道德修养。

(一)抓班子,带队伍。要想有一支好队伍,必须有一个廉洁自律、秉公执法、勤政为民的领导班子。2005年初以来,我院始终把抓班子建设作为提升检察队伍素质、提高执法水平的系统工程来抓。为了抓好班子建设,我院坚持并完善了三项制度:一是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定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法律知识和检察业务。二是建立民主生活会制度,通过批评与自我批评,统一认识,增强团结,形成合力。三是坚持和发扬民主集中制,完善决策机制。为了形成以党的建设带动队伍建设的良好氛围,我院新一届领导班子提出了“向我看齐”的口号,公开承诺“做公正执法的表率,做勤政廉洁的表率,做带头学习的表率,做守法守纪的表率”,主动接受监督。为了把班子廉政建设落到实处,我院建立健全了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认真学习《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严格落实高检院对领导干部提出的“六个严禁”的要求;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并严格考核与奖惩。党组成员定期对照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进行检查,在述职述廉时,把落实廉政建设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班子成员之间还开诚布公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做到警钟长鸣,防微杜渐。

(二)以改革为基点创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促进职业道德建设良好氛围的形成。我院在对环节干部岗位进行竞争上岗选择过程中,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公开选拔干部的范围、职位、条件、程序、规则、结果,让所有符合条件的干部都有平等的机会、平等的环境、平等的条件、平等地享有参与选拔和被选拔的权利,为选拔任用干部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平台,变相马为赛马,把最优秀的人才选拔了出来。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机制,完善破格提拔的有关规定,打破论资排辈的陈规陋俗,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效的原则,在2006年的机构改革中,共有12名品行兼优的青年干警被提拔到环节岗位,他们以出色的工作业绩和管理才能赢得了干警的信服,用事实向干警展现院班子任人唯贤的领导风范,从而带动、影响了全院正风正气的形成。

(三)以细致入微的关怀激励干警,进而影响干警职业道德意识的形成。我院领导班子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以感情带队伍,时刻把干警冷暖挂在心上,积极解决干警的实际困难,真正做到想干警之所想,急干警之所急,激励干警全身心投入到工作中去。

在新时期精神文明建设过程中,我院围绕“内强素质、外树形象”这一核心,进行了大胆探索,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取得了一定的成绩,2005年,我院被赤峰市委、市政府评为年度政法工作先进集体,2003年—2005年,有七个科室受到市级以上表奖,其中控告申诉科连续六年被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评为“文明接待室”,十四名干警受到市级以上表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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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小议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建设 篇二

作为一项国家机制, 刑事诉讼流程涉及到国家意志和权力全面分配和运作。如果从执掌权力的主体的角度而言, 刑事诉讼程序分别涉及三种国家权力, 即警察权力、检察权力、审判权力, 这三种国家权力之间应该如何配置和结合, 这是刑事诉讼程序设计的核心问题。尤其是检察权力, 上承警察权力, 下接审判权力, 毫无疑问的说在整个刑事诉讼中属于枢纽的中心地位。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来我国的检察机关是属于司法体系, 检察监督的权力本身也是司法权力中的一种, 我国的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我国对于检察机关的监督权的规定比较规范, 即检察监督的监督对象、监督的范围、监督的程序都有相应的规定。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 依照基本事实认定证据。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个最基本的标准就是需要合法, 检察基本履行法律监督的一个基本的标准则是保证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我国检察机关在行使法律监督职能中的监督范围相当广泛, 即是无论对于任何人, 其具有何种宗教信仰, 从事何种工作, 富有或者贫穷, 只要是构成了犯罪, 作为检察机关都有权利对于其进行监督和追诉。下面就具体分析一下检察监督的内在含义和外延。[1]

我国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 主要包括:立案监督, 侦查监督, 审判监督以及执行监督。不得不提一点就是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进一步落实了宪法的基本精神, 进一步扩大了宪法的监督力度和范围, 进一步扩充了检察监督的手段。下面就具体的谈一下这几种监督方式。

一、立案监督

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开端就是立案, 立案的重要程度可见一斑。立案监督就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经检察机关发现的, 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 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 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 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当立案。我国的现行立法对于检察机部门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做了专门的规定, 从而使人民检察院对对于公安部门的立案进行监督有了明了的法律上的根据, 有利于打击和惩罚犯罪, 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

二、侦查监督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机关, 监狱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都可以行使侦查监督权, 但实际上对于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监督较少提及。人民检察院行使侦查和监督的权利, 主要是在两个方面得以实现即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进行的侦查监督活动对于提高侦查部门办案人员的办案水平、保证办案质量以及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

三、审判监督

审判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的职能, 因此检察部门应该把审判监督放在整个检察工作的重中之重的地位去对待, 积极去创新。目前大部分检察院对于法院的审判监督工作基本都是在法院作出有效判决之后。对于这种做法也有可以改进的地方, 如果从案件的受理审查起诉时期就开始监督会更好, 重点对于案件的事实方面、证据方面和法律适用方面以及量刑方面进行审查, 找出法院部门容易认定错误的地方, 特别是对于一些疑难复杂社会影响力较大的案件进行提前监督, 为下一步的抗诉做好积极的准备。在法院的审理全过程中真正树立监督者的定位, 及时的发现法院裁判上的错误, 果断抗诉。[2]

四、执行监督

执行监督是检察机关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进行法律监督的最后一个环节。主要包括对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刑事羁押期限的监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发生职务犯罪的监督以及对在押人员违法犯罪的追诉等。就这一点来说, 最近有关部门违规违法办理减刑, 保外就医等等, 检察监督有效的防止了此类违法行为的发生。

最后着重谈一下关于民事诉讼中检察监督的相关规定。

新民诉法围绕检察机关民事抗诉工作做了多方面的修改和完善, 较为系统全面地完善了检察院民事抗诉的程序。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扩大了民事抗诉的范围

新民诉法将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纳入抗诉范围。根据以前法律的规定检察部门只能对生效的判决和裁定进行抗诉, 但是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扩大了检察机关进行抗诉的范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更有利的保障了检察机关监督权利的实现, 有利于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 更加的维护了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但公共利益的界定会较困难, 后面会有提及。

(二) 新增当事人申请抗诉的条件

新民诉法规定在一定情形下“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这是我国立法首次用“申请检察建议”、“申请抗诉”的概念替代过去的“申诉”一词。这一个法条的意义就是当事人对于认为不恰当的判决或者裁定和调解, 应当第一步向法院机关申请再审, 而不是过去直接再向检察机关去进行申诉。不过对于这一规定, 并不是表明了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不可以发现相关线索。

(三) 明确规定了检察院办理案件的期限

旧民诉法对于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的任何一个环节都没有具体时限规定, 也是办案效率相对低下的原因。基于对办案效率的追求, 新民诉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 提出做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

(四) 赋予检察机关在办案中的调查权

检察部门办理民事检察案件一直没有检察权, 更谈不上什么监督, 这就不利于保障人民权利的实现, 更不可能构建法治社会。新民诉法规定了检察机关的调查权, 但也规定了相应的条件, 就是只有是为了进行法律监督和进行抗诉的必要条件下才能行使相应的检察调查权, 显而易见, 如果不这样规定必定造成检察机关调查权的泛滥。[3]

新民诉法虽然有了较大的改进但是仍有不足之处, 我认为主要有两个方面。

第一, 依新民诉法规定, 检察机关应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进行法律监督。所谓“社会公共利益”的标准是什么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 以致检察机关在具体的办案过程中找不到相应的立法依据。因此需要进一步明确公共利益的定义。

第二, 当事人经过法院再审一次之后, 需要经过什么期限以后有权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法律应明确申请抗诉的期限, 否则不利于督促当事人及时申请权利救济。

许多专家学者认为检察监督权力存在巨大的缺陷, 有的甚至提出了这样的观点, 检察机关的司法部门职能应该取消, 并且随着中国法制进程的进一步发展应该取消检察院这一个职能部门。他们具体提出了这几个方面。检察机关作为一个职能部门竟然有两项看似互相矛盾的权利, 那就是刑事追诉和法律的监督, 这样就不可能保障法律实施和监督的公平和公正性。例如, 在职务犯罪侦查中, 检察机关既是侦查权的行使者, 又是侦查权的监督者;在刑事审判中, 检察机关既是案件的起诉者, 又是整个审判过程的监督者。我个人认为这些观点看似有道理但实质上是不正确的。首先检察机关正当的行使追诉权是为了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 检察机关行使了追诉权, 审判机关也并不一定会改变其原来的判决。审判机关只会依据相应的法律证据和法规法条审判,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 应该是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相互监督。再次, 自侦部门与公诉, 侦查监督部门虽都属于检察院的部门, 但是其职能却大不相同。自侦部门如果违反法律程序和法条办案, 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依然会提出不同的意见, 如不予批捕, 退回补充侦查等等。再者, 从实践上来说最高检规定自侦部门办理案件, 审查批捕权限一律上提一级也是从这方面予以考虑。因此这些观点看似有道理, 但与实际来说仍不够客观。

综上, 我国检察监督制度并不是应该弱化或者退出检察机关的职能范围, 而是应当继续发展、完善, 逐步建立一个健全的检察监督制度。并且应该进一步强化检察监督的职能, 从而保障整个司法体系的高效, 有序运行。

参考文献

[1]<论我国的检察监督>.人民司法.

[2]陈桂明, 王鸿翼.司法改革与民事诉讼监督制度完善[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 2010-10-01.

3.略论检察官职业伦理的建设和养成 篇三

[摘 要]

检察工作是依法治国的重要部分。新形势下做好检察工作,必须加强检察官职业伦理建设,提高职业能力,加强程序意识,提升职业道德,在营造信仰法律的人文环境、法治的社会环境和职业条件中培育检察官的职业精神。

[关键词]

检察官;职业伦理;依法治国

[中图分类号] D9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928X(2016)2-0027-03

检察官职业伦理属于法律职业伦理的一种,是检察官职业群体从事检察工作应当遵循的,内化于心外践于行的法律信仰和行为规范。检察官职业伦理并不简单地等同于职业行为规范或者职业道德准则,后者是客观的、外在的行为方式和要求,而职业伦理并不一定呈现出有形的东西,却是检察官职业的粘合剂,是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的来源。因此,我们要认真研究有效的检察官职业伦理的建设和养成问题。

一、加强检察官职业伦理建设的必要性

在全面依法治国大背景下,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有更高的期待,互联网时代强化了人民监督权,促使检察机关必须加强检察官职业伦理建设,提高职业能力,坚守职业操守,培养职业精神。

(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检察机关在依法治国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给检察工作带来挑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 “依法治国”为主题,这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次如此重视和强调司法机关在依法治国中的主体作用,也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次如此重视和强调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检察机关承担着加强法律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全会提出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即包括最具有中国特色的我国检察制度;全会第一次提出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和法律监督制度,要求在加强诉讼监督的基础上,探索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全会还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项制度对有着大陆法系传统的我国检察制度来说,是一项重大改革事项,对检察机关是一次考验;全会提出要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等等,都需要检察工作进行制度创新,积极实践和尝试。

(二)司法改革的背景给检察工作带来挑战。上海是全国首批开展司法改革试点的地区之一,员额制、司法责任制、人财物省级统管等一系列关涉检察权运行、检察资源配置、检察管理的重大改革措施已经逐步在上海检察机关落地实施。改革的成效如何,要依靠人民群众来评判。人民群众最关心的是案子办好了没有,公平正义有没有得到实现,碰到问题能不能相信司法机关,司法公信力有没有建立起来。在司法改革的背景下,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和检察官的要求和期望也会越来越高。这个要求和期望既包括司法办案的能力,也包括职业伦理。

(三)检务公开给检察工作带来挑战。“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党中央对司法工作的要求。近年来,公开的力度越来越大,司法办案越来越透明。检务公开已经由原先的仅公开职能向公开办案的过程和结果转变,公开的方式由检察院单方发声向检群互动转变,公开的载体由传统一元化向新媒体多元化转变。比如,法律文书公开查询,法律文书要上网,全社会的人都看得见,都能来监督。这对检察官法律文书的制作水平、规范程度、逻辑性、说理性都是严峻的考验。又比如,讯问的全程录音录像,对讯问的规范性、讯问能力、技巧带来挑战。这导致在证据体系中,对言词证据的依赖程度减少了,必须花更大的力气获取实物证据和技术侦查。再比如,公开听证、公开宣告,以公开的方式办案。检察官能不能适应公开的要求,取得令人民群众满意的效果,有待考验。

二、检察官职业伦理的要求

检察官职业伦理建设的目的并不在于仅仅明白善恶是非,职业伦理知识和教育不是职业伦理的全部,其关键在于检察官在行使公权力时能否做出符合职业伦理要求的行为。在检察官职业伦理养成的过程中,检察机关的规范和要求并不是全部,每一个检察官的个性差异、成长经历、家庭环境、社会环境以及工作环境都会对其产生极为重要的影响。每一个检察官的职业伦理的产生、信仰的确立和践行都离不开具体的、现实的社会生活。从这个意义上讲,检察官职业伦理和司法伦理以及社会伦理的大环境都是相互勾连、密不可分的。

检察官职业伦理的要求可以分为几个层次。首先,是职业能力。职业能力是检察官最基本的职业伦理。职业能力的核心是职业判断力。其次,是坚守自己的核心立场。检察官生活在现实的社会中,承受来自当事人、律师、网络舆情、上级机关和领导的各种压力,对检察官的伦理要求很苛刻,这时候要做到坚守基本的立场,维护基本的正义。最后,致力于公正和公共福祉。检察官和教师一样,是具有公益性的职业,不以盈利为目标,是需要奉献和牺牲的。检察官应当认识到自己的职业责任,致力于公正和公共福祉,并把这种神圣感、敬畏感和责任感渗透到灵魂深处。具体而言,检察官职业伦理的要求表现为:

(一)职业能力。司法办案能力是每一位检察官的立身之本。尤其在司法改革的背景下,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变以往“三级审批”的行政化的办案方式,把权力还给检察官,实现“办案者决定,决定者负责”。司法办案行政化审批方式最大的弊端在于违背了司法的亲历、中立、独立性的要求,出了问题无法追责。改革之后,检察官根据授权清单,自己决定案件的处理,权力大了,责任重了。有配套的严格的考核、监督、追责机制并实行办案责任终身负责制和倒查问责制,这些都是非常厉害的套在检察官头上的“紧箍咒”,对自己办理的每一个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全部由自己承担责任。这对检察官运用证据规则审查证据、精确的解释法律的能力提出更高要求,这种职业能力是需要不断学习,用心去提高的。

(二)正当程序。正当程序被誉为“看得见的正义”,它具有吸收不满的功能。随着法治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正当程序作为保障人权、化解不满的重要手段越来越受到重视。在检察官职业伦理中,正当程序也是职业伦理发挥作用的有效保障。在社会高度公开、高度透明的大环境下,自媒体时代,司法办案环节任何一个细微的程序上的瑕疵,都有可能被炒作、放大,被别有用心的人揪住不放,给办案工作带来麻烦和不可弥补的损失。比如,证据的收集,因为违反程序或者不规范,导致该证据不能被采信,而这个证据对定罪量刑至关重要,那么结果就是放纵了犯罪,最终利益受到损害的还是老百姓。从另一个层面来说,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基础,程序正义的理念已经得到普遍的认同,我们要自觉纠正司法行为中不文明、不规范的问题,尤其在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人权保障意识、办案纪律规范意识等方面的问题,养成严格、规范的工作作风。

(三)职业道德。每一名检察官都是具有独立人格的个体,有着对幸福人生的追求与向往,从事检察职业是实现人生价值的途径。既然选择了检察官这个职业,就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才有条件和能力去追求和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从每位检察官人生规划的角度来看,恪守职业道德是走好从业之路的必备素养,是为漫长的职业生涯保驾护航的法宝。党中央和各级领导对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都非常重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把强化公正、廉洁的职业道德作为政法干警的必修课,加强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和职业伦理操守教育,树立惩恶扬善、执法如山、公平如度、清廉如水的浩然正气。”曹建明检察长对检察人员坚守职业良知提出了五个基本要求:一是要坚定理想信念。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检察制度的信仰,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二是要执法为民。真正牢固树立以民为本、执法为民的理念,善于从群众立场分析问题,依法公正对待群众诉求,使群众由衷感到权益受到了公平对待、利益得到了有效维护。三是要捍卫法治。始终把法治精神作为主心骨,在思想上信仰法治,在行动上坚守法治,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四是要坚持公平公正。把公平正义作为一种基本的职业追求,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从实体、程序和时效上充分体现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感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五是要清廉如水。要有恪守清廉的高度自觉,真正把不公不廉作为最大的耻辱,真正稳得住神、守得住身,始终保持检察人员的浩然正气。

三、良性检察官职业伦理养成的路径

古人云“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如何养成良性的检察官职业伦理体系,是一个艰难宏大而且重要的课题。伦理道德关涉的是检察官个体内心领域的私密空间,不能仅依靠外在的强制力,还要依靠内心信念、教育、社会舆论、传统习惯等方式实现。养成良性的检察官职业伦理需要“内外兼修”,外部着重司法保障、司法环境的改善,为良好检察官职业伦理的培育创造条件,内部则应着重营造有利于法律信仰生长的人文环境,注重个人职业伦理素质的培育,才能取得实效。

(一)检察官职业伦理养成的前提是职业化。检察官职业伦理的前提和基础是职业化。以往检察机关对所有工作人员统一按照检察官序列进行管理,导致司法与行政不分,检察官的上升通道狭窄,检察官等级与收入脱钩等问题。比如,一线办案的是检察官,从事后勤保障的也是检察官,且等级晋升采取同样的标准、条件,违背了人力资源应当分类管理的基本规律,不仅不能激励办案,而且不利于实现管理和服务的现代化。此次司法改革提出了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措施,着力解决长期以来困扰检察机关的机构庞大、人员混业管理的问题,通过遴选制度挑选出政治业务素质最好、经验最丰富、最适合办案的一部分人成为检察官,打造一支素质较高的职业化、专业化的检察官队伍。可以说,这次改革为良性检察官职业伦理的养成奠定了基础,有了严格的职业准入标准和要求。但还有另外一个更重要的方面,就是职业保障。检察官也需要考虑诸如收入、名誉、尊重、晋升、安全等方面的因素,良好的职业保障机制能够促进检察官队伍的稳定和工作的质效。检察官首先是一份职业,而且是一份关涉社会公平正义的特殊的职业,对检察官学识、能力、经验、职业伦理等各个方面的要求都很高,这样一份职业应当使检察官过上有尊严的、体面的生活。但现实中,检察官工作和生活压力普遍较大、待遇较低、晋升空间狭窄,队伍不够稳定。因此,较大幅度地提高检察官薪酬待遇、福利保障是当务之急,这也是加强检察官职业伦理建设的一个基础。

(二)检察官职业伦理养成的坚实支撑是社会的法治性。检察官职业伦理并不是孤立的,与其他权力类型的伦理规范密切相连。只有各项公权都在法治的轨道上运作,不同的伦理规范之间才能相互推进,而不是相互侵蚀。随着法治化进程的加快,依法治权、提高腐败的风险和成本、减少腐败动机等各项举措都在实施中,各类权力的依法公正行使将会充分保证公民的权利,检察官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与外界接触、解决自身问题时就会受到公正的对待,逐步养成公正执法、廉洁为民的内在意识,使检察官职业伦理建设具备坚实的精神基础。这种状态的实现可能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在目前各种条件不尽完备的情况下,我们一方面要朝着理想的目标不懈努力,另一方面要紧紧立足现实,从切实解决问题、建立合理用人机制、提供尽可能的物质待遇、加大奖惩力度等多个角度入手,加强队伍建设。激励广大检察官自觉追求道德上的完善,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自己的追求和幸福,不断推进检察官职业伦理建设。

(三)检察官职业伦理养成需要营造法律信仰生长的人文环境。传统的法律工具主义浪潮将公民的权利意识、主体意识冲得无影无踪,当老百姓普遍认为法律是与己无关的、仅施加义务的制度规范时,怎么可能对法律产生情感和信仰呢?面对当今出现的公民法治信仰的缺失,营造一个“法治”人文环境至关重要。这对立法者、司法者、守法者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将法律深深的烙印在心中,认同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首先,强化法律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培养公民的权利意识、主体意识。只有当公民不再将自己作为法律的旁观者,转而发自内心的去信任它、爱护它的时候,法律信仰始得形成。其次,良法善治。法律本身必须是制定精良的法律,惩恶扬善,促进公平正义。同时,良法必须得到有效的执行,注重落实的实效以及公众的满意程度。只有我们在日常的行为中政府和公民都运用法治思维、选择法治手段,法治环境的建设才会进入良性轨道,法律信仰才能烙在心中,才能保障社会健康运行,实现人民生活幸福,国家长治久安。

作者许国庆系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高级检察官;高飞系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检察官

4.检察官职业道德论文 篇四

关键词:检察官职业道德 自律 他律

一、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内涵

检察官职业道德是指检察人员在从事检察职业活动,处理各种法律、人际社会关系,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应当遵守的规范和行为准则,是检察人员应当具备的最基本的道德素养。它通过检察人员的职业活动、职业关系、职业态度、职业作风以及他们的社会效果具体地反映出来。

检察官职业道德的特征有三点:责任性大于其他法律职业;内容上更为严格、科学、合理;实行主要依靠“他律”。

200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将检察官应该具备的检察职业道德概括为“忠诚、公正、清廉、文明”四个方面,具体包含了以下内容:

(一)“忠诚”是检察人员必须具备的政治品格。检察人员应该具有忠诚崇高的职业道德情怀。检察人员要自觉增强忠于人民观念和服务意识。要求检察人员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事实和法律,忠于人民检察事业,恪尽职守,爱岗敬业、乐于奉献。

(二)“公正”是检察人员的价值追求。检察人员应该具有公正严明的职业道德作风。公正执法是检察机关永恒的主题。“公正执法”,就是从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认真严肃地执行法律,体现公正无私,不掺私情。要求检察人员崇尚法治,客观求实,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自觉维护实体和程序公正。

(三)“清廉”是检察人员的职业操守。检察人员应该具有清正廉洁的职业道德风尚。廉洁是检察人员的执业本色。检察人员要廉洁奉公,模范遵守法纪,保持清正廉洁,淡薄名利,不徇私情,自尊自重,主动接受监督。

(四)“文明”是检察人员的职业要求。检察人员应该严格执法、文明办案,敢于监督、刚正不阿,捍卫宪法和法律尊严。

二、加强检察职业道德建设的意义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检察职业道德建设有着非常现实的意义。

(一)加强检察职业道德建设是促进检察事业健康发展的需要。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及科学发展提供全方位的保障和服务,是时代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历史使命,也是全体检察人员肩负的重大政治责任。只有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提高职业道德水平,才能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高素质检察干部队伍,适应形势要求,完成神圣使命。

(二)加强检察职业道德建设是是正确履行检察职责的需要。检察机关及检察人员在行使法律监督职权的过程中,必然要同社会各部门、各类人员发生多种社会关系和职业关系,这些关系的调整处理,既需要依靠法律,也需要依靠检察职业道德。检察人员要全面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就必须树立高尚的道德品质。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检察人员和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律师及公安、法院、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之间的调整,如何在各个诉讼阶段处理好相互关系,还需要依靠检察人员的职业道德来调节。

(三)加强检察职业道德建设是塑造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提升检察公信力的需要。检察职业活动是代表国家进行的,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具有权威性和广泛性。最高人民检察院顺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制定的检察官职业道德准则对于检察官提出了严格的要求,是把社会对检察官职业的要求“确认”下来,从长远来看,可以提高检察官的社会地位,这对于建立法治化国家,具有深刻的现实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四)加强检察职业道德建设是全面提高检查队伍素质的需要。检察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检察人员处在查办职务犯罪和诉讼监督的第一线,面临腐蚀和反腐蚀的严峻考验,对于我们处在基层的检察人员而言,这个问题更为迫切,只有大力加强检察职业道德建设,才能抵制各种腐败现象,从根本上建设一支能够担当重任、让党和人民放心的检察队伍。

三、如何加强检察职业道德建设

如何使广大检察人员牢记“忠诚、公正、清廉、文明”这四个基本职业道德,并具体的执法行动中得以体现,进而全面提升检察官的道德素质,就需要我们综合运用各种手段,把自律和他律有机结合起来,构筑一个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检察机关职业道德体系。

(一)加强检察职业道德的自律建设

检察职业道德不仅要内化于心,更重要的是外践于行。“自律不严,何以服众”,对于检察人员而言,职业的特殊要求需要其自身品质的公平和公正,这既是执法工作的基本要求,更是一种道德要求。良好的检察职业道德不是与生俱来的,需要累月经年的积累和循序渐进。因此,必须通过各种教育手段,提高检查人员自身的先进性,全面提高其政治素养和业务素养。

1、大力开展检察职业道德教育

一方面,检察人员要克服重业务研究、轻理论学习,重办案技能、轻职业道德,重集中培训、轻个人学习的错误倾向,从职业信仰、履职行为、职业纪律、职业作风和职业礼仪等方面不断加强自我教育,保障和促进检察官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观念;另一方面,检察机关相关部门应深入开展检察职业道德的教育培训,从教育的内容、形式、考核等方面进行科学设计和规划,制定更加具体的实施细则,更好地贯彻落实检察职业道德要求。

2、加强对检察人员的心理引导,确保其心理健康。

在当今快节奏、高竞争的社会背景下,及时为检察官的心理减压卸荷,增强其社会适应力和自我控制力,使其在面对糖衣炮弹的诱惑下依然能坚持自身的检察官职业操守,做到清正廉明

3、加强检察文化建设,努力营造良好的检察职业道德氛围。

检察文化建设要求必须树立正确的文化发展观,把服务检察人员作为检察文化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检察人员的主体作用,使其脱离低级趣味,形成积极进取、奋发向上的浓厚氛围。通过长期的文化熏陶,使干警潜移默化地形成以“忠诚、公正、清廉、文明”为基本准则的自我约束意识,自觉地把工作、生活纳入检察职业道德规范。

(二)加强检察职业道德“他律”建设

“他律”是借助外部力量对行为主体进行监督和约束,强调的是外力,具有强制性。检察职业道德建设不仅依赖于主体自觉自愿践行,也依赖于外在条件的约束,通过制度、法律、舆论等手段, 建立和完善检察职业道德监督机制,保证检察职业道德的落实,是实现检察职业道德“他律”的最有效的途径。

1、突出监督关键,做好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

检察职业道德的内部监督,不仅仅是对检察官行为的规范、对检察权的制衡,同时,是对检察官的爱护和保护。加强内部监督,首先要加强执法办案监督,以及在办案过程中的纪律监督,督促检查人员正确行使其职权;其次是加强对日常检务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最后是加强对撤案、不捕、不诉案件的监督检查,防止和杜绝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名义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的行为,保持检查人员的清正廉洁。

2、深化检务公开,自觉接受外部监督。

除了检察业务的公开,还要进一步深化公开检察职业道德建设情况,自觉接受党委、人大、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要始终坚持把检察工作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切实推进检察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做好检察工作的重要保证,自觉坚持和不断完善接受人大监督的各项制度,始终把执法活动置于人大的有效监督之下,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同时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主动征求和倾听意见,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和纠正。对事关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和敏感问题,做到公开透明,切实履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和评判,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检察机关可设立监督电话和聘请职业道德监督员,以加强社会监督。

3、建立和完善检察职业道德考核和惩戒机制。

加强检察职业道德“他律”建设,还要建立和完善检察职业道德考核和惩戒机制。一是将检察官职业道德评价纳入考核制度,采用个人自评、同事互评、组织测评相结合的办法,考核结果列入个人档案,作为晋级晋职的重要依据。二是建立检察官职业道德惩罚制度。可考虑制定专门惩戒检察官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方式,设立资格处分,对违反职业道德但尚未产生严重后果,没有触犯其他法律的检察官给予停职、撤销检察官职务、终身禁止从事检察官职业的处罚,及时铲除检察官队伍中潜在的腐败。

四、总结

5.小议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建设 篇五

一、以领导垂范为切入点,精心组织确保实效

恪守检察职业道德,是检察官的立身之本、执业之基、发展之源。近年来,我院始终把检察职业道德建设放在重要位置,为引导检察干警自觉遵守“忠诚、公正、清廉、文明”的职业道德规范,院党组要求领导干部率先垂范,精心组织,确保主题教育取得实效。

一是一把手身体力行。“领导的垂范作用大于百次教化。”检察长常这样说,也是这样做。他家居武汉,上下班路路途遥远,但他每天总是早到、晚走。2月2日,江城依然严寒袭人,但为及时传达党的关怀,把爱心送到农民手中,检察长李小平不顾严寒、顶风冒雨,来到江夏区最偏远的舒安乡访贫问苦,并将我院捐献的3600元现金以及“五个五”慰问品,亲自送到15家贫困户、1名特困党员、1户受灾户家里,以实际行动拉近了检察机关与基层群众的距离,做出了表率。

二是党组成员带头学习宣讲。遵守检察职业道德,深刻理解检察职业道德内涵、明确主题教育意义是关键。为此,党组一班人带头学习,带头宣讲。3月9日,王桥副检察长以《恪守检察职业道德规范,奏响检察事业发展的新乐章》为题,将自己的学习心得和感悟,用鲜活的事例和生动的语言诠释了检察职业道德内涵、主题活动的必要性、意义、目标、内容和要求,为全院干警讲了一堂生动的主题教育课,使广大干警深受启发,使检察职业道德规范深入人心。

三是制定切实可行的活动方案。为达到培养干警恪尽职守、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奋发向上的精神状态,淡泊名利、克已奉献、坚守正确的职业价值取向,敢于监督、刚正不阿、捍卫宪法和法律尊严的职业品质,文明执法、服务群众、可亲可信可敬的良好职业形象,全面提升全体检察干警的执法公信力,我院制定了“恪守检察职业道德,提升执法公信力”主题实践活动实施方案,从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方法步骤、具体要求等方面,对①组织领导、②学习内容、③纪律作风教育、④举办“公信力建设大家谈”征文活动、⑤开展争当“十型检察官”评选活动、⑥开展以“提高执法公信力,我该做什么”为主题的集中评查活动、⑦继续深入开展“听民声、访民情、解民难大走访”主题宣传活动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要求,使活动有领导、有组织、有形式、有宣传。

四是纳入目标抓落实。为了确保活动取得实效,不走过场,我院将活动纳入绩效目标考核范围,使领导干部有责任、干警个人有目标,真正达到人人参与、人人提高的目的。

二、以外部保障为立足点,营造良好执法环境

高质量、高效能的执法离不开良好的执法环境作保障。检察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能,就必须有一个好的执法环境,执法环境是执法得以有效进展的保证。我院在加强检察职业道德建设中,从改造执法的外部环境入手,积极营造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促进了执法工作的开展,有力地惩治了犯罪分子,保障了国家法律的威严,提高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在当前复杂的形势下,检察工作要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就要坚持党的领导。我院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把各项检察工作置于党和江夏区中心工作的大背景下。在决策重大问题时,处理重大案件时,及时向上级党委请示报告,争取党委的领导和支持,把党的领导作为提高执法公信力的重要抓手。坚持严格执法,依法办案,不断增强抗干扰能力,提高解决复杂问题的水平,维护社会稳定,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

二是加强外部监督。失去监督的权力最容易产生腐败,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监督者。如果没有对监督者的监督,检察权也难免被滥用,公正司法就难以保证。我院始终把检察工作置于人大的监督之下,主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汇报工作,接受监督。同时也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人民群众监督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三类案件”及“五种情形”,坚决按要求启动人民监督员程序,完善人民群众依法有序监督检察工作的机制。通过不断地提高检察工作的透明度,使社会各界、人民群众都能了解、监督检察工作,使检察机关取信于民。

三是完善经费

保障。我院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与支持,落实基层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努力争取地方配套资金和专项资金。在保障检察基础设施建设和落实从优待检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配置检察资源,将有限的资源最大化地用于保障执法办案,使检察机关经费真正能够满足检察权行使的需要,从而不因为生存问题拿检察权做交易。同时,我院加大对公务经费的监督力度,每年年初

都公开财政预算的支出计划,年终公开全年的财务运行状况,并大力推行“节约一滴水、节约一度电”行动,防止检察经费的滥用。

三、以教育培训为着力点,树立亲民执法理念

执法理念是执法行为的先导。它能引导我们把握检察工作的客观规律,驾驭检察工作的发展,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我院把转变执法理念放在首位,坚持把检察职业道德规范作为日常教育和岗位培训的重要内容,采取干警喜闻乐见的形式,不断地解放思想、提升境界,逐步树立与科学发展观相适应、相符合的执法理念,加强执法公信力建设。

一是强化信念教育,端正执法思想。我院以“恪守检察职业道德,提升执法公信力”主题教育为契机,继续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等,采取集体培训与干警自学相结合、理论引导与现实教育相结合等形式,将检察职业道德建设融入思想政治教育之中,加深干警对检察职业道德内涵的正确理解,促使干警进一步端正了执法思想,树立了“理性、平和、文明”的执法理念。今年1月26日,我院全体干警庄严的宣读了检察官誓词,并在印有“恪守检察职业道德从我做起”的横幅上签名。4月14日,我院邀请武汉工程大学法商学院教授王宏武为全院干警作检察职业道德教育专题辅导,他从理论的角度阐释了《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职责(试行)》各个条文的深刻内涵,还从实践的角度引导检察官如何恪守检察职业道德基本职责。通过专题辅导,加深了全院干警对检察职业道德基本职责的理解,坚定了恪守检察职业道德基本职责的信念。

二是强化岗位培训,提高执法能力。我院以“创建学习型检察院、争当智慧型检察官”为目标,依托规范化办案区、图书室、电教室、视频中心等,将检察职业道德教育活动贯穿于工作之中,全面提高干警的执法能力。以办案工作区为基地,强化侦查培训,提升侦查技能,着力培养优秀侦查员、优秀预审员;以示范庭、观摩庭、控辩模拟对抗赛等形式,加大公诉人员的培养力度,着力培养优秀公诉人;以青年读书班为载体,通过演讲、辩论、案例研讨、笔录竞赛、召开检察理论与实务研讨会等形式,切实提高青年干警的工作技能,促进青年干警快速成长。4月16日下午,我院青年读书班举行了“迎五四,执法公信力大家谈”主题演讲比赛。参加比赛的18名干警,紧扣“恪守检察职业道德、提升执法公信力”的主题,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展开了生动、精彩的演讲,他们有的引经据典,讲述了提升执法公信力的重要性;有的根据自身办案职责,对如何提升执法公信力提出建议;有的抒发与检察事业共成长的人生感悟,深化了对提升执法公信力重要性的理解。

三是强化示范作用,打造执法氛围。我院狠抓检察职业道德建设,着力培育检察官职业荣誉感和自豪感等核心价值理念,通过强化示范作用,营造良好的执法氛围。在开展争当“十型”检察官动态评选活动中,我院采取部门推荐、群众投票、组织审定的方式,每季度一评选,年终一评比,并将“十型”检察官评选动态表张贴在院内大厅的宣传栏上,动态展示每季度的评选情况和个人先进事迹。我院将“十型”检察官的模范事迹制发成专题政工简报,并在网站上开辟专栏进行网上宣传,还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我院检察职业道德建设的进展、成效和先进典型,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让广大干警学有榜样、赶有目标。同时,我院通过在院内布置宣传栏、在办公大厅和走廊内悬挂职业道德建设的警句等形式,将检察职业道德建设的核心价值理念外化于形,着力提升检察队伍的职业道德素质。

四、以操作流程为突破点,强化执法机制建设

只有建立准确、公正和有效地执行法律的执法机制,检察机关才能担当起履行法律监督责任,才能赢得党和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我院坚持以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为首要目标,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检察机关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同时修订、完善本院原有的规章制度,形成了比较完备的规范化管理流程,有效地规范了执法活动。

一是构筑检察业务规范。我院严格执行工作流程管理和质量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办案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监督制约,办案规范化程度进一步提高,干警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多年来未发生办案安全事故。以来,我院积极探索法律监督调查机制,制定了《法律监督调查实施办法(试行)》,深化法律监督调查机制建设,切实提高发现、核实、纠正诉讼违法行为的能力,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对14起案件启动了法律监督调查,有效防止和纠正违法问题。继续推行轻微刑事案件快诉、和解工作机制,积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加大调解力度,化解矛盾,止诉息争,促进和谐。7月1日,我院的检察服务基层工作站在全区16个乡、镇、街、办事处全面试行,这种半流动式的工作机构有效填补了农村检察服务的空白,拉近了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距离,提高了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省院检察长敬大力、市院检察长孙应征亲临江夏实地调研,对这种创新服务模式给予了充分肯定。

二是构筑队伍建设规范。我院按照《检察官法》的规定,严格检察人员准入的“门槛”,保证检察队伍的素质。坚持凡进必考制度,确保新录用人员具有相应岗位所要求的基本工作技能,充实检察人才资源。我院还积极搭建促进队伍成长的舞台,实行竞争上岗,优化选人用人机制。近几年来,我院中层干部都通过竞争上岗选任,使有才干、业绩突出的干警都得到重用,形成了一种“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选人用人机制。我们真正做到以人为本、爱护干警,通过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激发了大家的工作热情和激情,检察队伍的工作积极性不断提高,责任心不断增强,执法公信力自然也随之大大增强。

三是构筑岗位绩效管理规范。我院推行阳光考评,完善了执法档案机制。通过一部门一档、一人一档,对队伍建设、廉政安全、执法质量、调研宣传、机关管理等各项情况实行全方位的量化规定,实现了考评有据可依,破解了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的难题,用科学的评价体系促进业务工作与队伍素质的全面提高。今年年初,我院又加大目标管理力度,制定了《三级岗位目标责任制暂行办法》,实行全员三级目标管理制度。由检察长负责完成院级目标任务,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完成本部门目标任务,干警负责完成个人目标任务,并层层签订责任状。三级目标管理责任制,做到奖罚分明,既有效推动执法办案工作平稳健康发展,又有效调动广大干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五、以案件质量为关键点,规范执法办案行为

执法行为的好坏直接影响执法质量的好坏,而执法质量的好坏又会影响公众对检察工作的评价和判断。对于执法者来说,自觉规范执法行为,才能得到党和人民的重视和信任,才能树立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

一是坚持文明规范办案。我院站在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的高度,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严格规范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的使用,切实规范行贿案件的办理,规范侦、捕、诉衔接机制。严格落实高检院有关扣押、冻结款物的相关规定,规范扣押冻结款物的管理,规范法律支出使用、赃款赃物管理。尊重当事人人格尊严,注意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委托律师的意见,落实权利义务告知制度,继续坚持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高度重视办案安全,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防范检查。如在一起职务犯罪案件初查中,我院反贪部门以情感人,以法服人,使两名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认罪,并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被立案侦查,彰显了文明办案的效果,也树立了检察人员可亲、可信、可敬的良好形象。

二是完善检务督察模式。我院今年整合了检务督察和纪检监察资源,将其二合为一。在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保障公正执法、廉洁从检的基础上,全面推进《执法办案内部监督管理系统》,建立案件监督管理中心,全面整合、细化检察业务工作流程和执法规范,力求使各项执法活动、每个执法环节都有章可循,对每一件案件进行全程监督,实行质量评估,发现问题及时通报,促进整改。对“不立、不捕、不诉”案件是否进行风险评估加强监督,实现执法监督全程覆盖。我院通过加强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对执法活动长敲警钟,杜绝了不规范执法行为,以自身的清正廉洁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

三是运用科技执法手段。今年,我院通过强化科技信息化支持,不断加强网络应用平台建设,保证各项执法工作顺利进行。我院建立了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质量网上考核的执法办案新机制,切实提高干警办案、办文、办事的效率和水平。3月份,我院在办案工作区内安装了无线电信号干扰装置,率先开通了办案工作区通信信号屏蔽系统。干警进入办案工作区后,所携带的移动通信设备将无法正常工作,极大程度上提高了案件的保密度,保障了执法办案安全。一系列的高科技手段,使干警在整体执法行为上得到了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认可度也不断增强。

六、以文化建设为辐射点,增强干警的职业荣誉感和自豪感

检察文化具有凝聚、辐射、导向的作用,它反映了检察官道德规范,是积淀于工作实践中的高尚精神境界。因此,近年来,我院在强化检察职业道德教育的同时,以文化建设为辐射点,着力营造良好的检察文化氛围,通过在院内布置宣传栏、在办公大厅和走廊内悬挂壁画等形式,将检察文化的核心价值理念外化于形,在全院营造一种健康、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充分发挥“文化育检”、“文化育人”、“文化育形”的作用,着力提升检察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培育检察官职业荣誉感和自豪感等核心价值理念。

6.小议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建设 篇六

推进检察官职业化建设是检察队伍建设的一项根本性改革,对于检察工作减少行政色彩,增强司法属性,保证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提高工作水平和效率,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增强职业神圣感,改变检察官职业形象具有重要的意义。优化检察官队伍,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检察官选任机制,是检察机关

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首要任务。本文试就检察官选任制度的完善,实现检察官的职业化目标提出一点粗浅的看法,以同大家作一些有益的探讨。

一、检察官职业化建设的必要性

现代法治社会的检察官职业是一类必须具备特殊品质的专门职业。检察官职业化,就是指检察官以行使国家检察权为专门职业,并使其具备与检察官职业相适应的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和职业地位。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队伍的重要目标,因此加快检察官职业化建设步伐,逐步建立凸现司法属性、符合检察规律的检察队伍选任机制,成为检察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

检察官职业化建设可以从制度上彻底摒弃检察官职业的大众化色彩,提高检察官的整体素质,同时也为检察官依法履行职务提供物质和身份上的保障,增强检察官职业的神圣和尊严,增强社会公众对检察官的尊重。检察官职业化是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和司法独立的必然要求,当前检察官职业化面临着检察管理体制的行政化和地方化制约。检察管理体制的行政化和地方化使得检察官由党政部门按照行政模式进行管理,违背了检察工作规律,造成检察官门槛低,身份、待遇得不到相应保障,检察受制于行政,影响了司法效率。

加强检察官职业化建设是检察官队伍现状使然。目前检察队伍的组成主要有三部分,一是部队转业,二是社会招干,三是院校分配或招录。其中前两部分所占比例较大,由此造成文化层次偏低,大专以上学历的较少,本科生更少。当然,一部分人通过自身努力而成为优秀人才,但大部分缺乏系统学习和院校式的人文环境,难以形成扎实深厚的理论功底和法律职业特有的逻辑思维方式;由于职业准入的门槛过低,现有的检察官绝大部分是论资排辈任命为助检员或检察员的,没有经过统一司法考试。无论是哪方面进入的人员,经过简短的培训后便迅速走上岗位,一定年限后便任命为助检员或检察员。造成检察员、助检员、书记员比例倒挂,形成“倒三角”结构;由于缺乏系统的教育培训,造成知识老化严重。当前,知识更新迅猛,特别是新的法律法规不断修订出台,但检察机关自上而下至今未能进行系统的教育培训。对新的法律法规的学习也只是各院自行组织,急用先学。检察官一旦上岗就犹如一台机器不停地运转,没有“大修”和“保养”,长期得不到必要的更新和充电。

二、当前检察官选任的主要途径及其现状

一是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员中选任。新修改的检察官法第13条规定,初任检察官采用严格考核办法,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而检察长、副检察长应当从检察官或者其他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加快了提升检察官素质的步伐,不仅关系到未来检察官队伍的建设,而且关系到现有检察官素质的提高,对从根本上提高检察官素质,保证和促进检察机关公正执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对检察官的选任虽然较修改前的检察官法的规定有了明显进步,但也为缺少检察职业修养的人进入检察官队伍留下了空间。同时应试模式弊端也显露端倪,难以保障选任检察官的高素质。那些在识记式的考试中胜出的考生并不一定具备一个检察官所需要的各种素养,从而难以应对复杂的检察工作。而且司法考试是单以笔试形式一次考试定终身,而一名出色的检察官不仅仅要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而且还要具备较强的语言表达、逻辑思维等综合能力。由于我国检察院的人事体制套用公务员管理的模式,因此选任检察官主要是录用法律本科以上应届毕业生之后,在他们之中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员中选任,致使检察官选任来源单一,不利于选拔优秀人才。

二是逐级选任。检察官职业化建设要求改革检察官选任工作,其中很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推行检察官逐级选任,这项工作目前许多检察院都在不断探索试行,有形成一种制度的趋向。然而,这项检察官选任办法推广开来存在不少现实的困难,主要是我国目前的户籍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还不配套,如上级检察院从下级检察院挑选的检察官的各种关系如何办理?户口、工资关系、家属、住房等一系列具体问题如何解决?由下而上选任检察官可谓关卡重重、手续繁琐,绝非易事。

由于体制、机制的原因和思想观念的影响,我国检察制度存在的一些弊端,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主要表现在:在检察官选拔任命体制上,检察官纳入地方党委组织部门管理,由地方权力机关选举或任命,使检察官成了地方性的干部。另外不论是否从事具体检

察业务工作,只要通过一定的考试考核程序,都被任命为检察员或助检员,一概包含在检察官的范围之内,造成检察官队伍过于庞杂,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在检察官的管理上,行政化色彩浓重,检察官的考核、晋升都按照行政化的模式进行,不利于优秀检察官的培养;在检察官队伍的整体素质上,要求过低,很多人未经过严格选拔而进入检察官队伍,与职业检察官要求有很大

差距;在检察权的行使上,缺乏自主性,受外界的影响和干扰过多;在检察官职业待遇保障机制上不完善,收入偏低,不利于吸收优秀法律人才,甚至造成人才的流失,虽然实行了等级制,但与工资待遇没有直接挂钩。凡此种种,都不符合检察官职业化建设的要求,必须进行改革。

三、完善检察官的选任机制,实现检察官职业化

目前在检察官队伍中,检察员数量偏多,良莠不齐,而且由于官本位意识和行政化色彩较浓,制约了检察官队伍的职业化。笔者认为,根据当前检察官实际情况,可通过以下途径优化检察官选任机制,实现检察官队伍职业化目标。

1、完善外部管理机制,摒弃双重领导,构建检察一体化大格局。借鉴金融体制改革的经验和海关、国税系统的做法,构建“垂直领导、预算单列、统一协调、分级负责”的检察一体化大格局,真正实现宪法规定的“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一是通过立法赋予检察机关统一的财政控制权和物质调配权。规定每年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的实际需要拟制财政预算;二是主要人事管理上实现检察系统直接管理。赋予检察机关应有的人事决定权,地方各级检察机关的检察长应由上一级检察机关检察长提名,上级人大选举任命;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本院检察长商请上级检察机关后提名,同级人大选举任命;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必须从资深检察官中选任;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检察官有惩戒处分权和人事调动权。

2、严把入口关,拓宽优秀人才的发展空间。目前,国家实行统一司法考试,把住了检察员、助理检察员的入口关,但可以说有的地方并未卡住无司法工作经验,又未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进入检察机关任副检察长甚至任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的门。把好检察官选任入口关,必须坚持凡进必考、择优录用的原则。对外单位调检察机关任领导职务的检察官的人选,必须是符合检察官的任职条件,且有较强的司法工作实践经验或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在严把入口的同时,基层检察院选任检察官必须广纳群贤,在职位空缺时,可面向全社会符合条件的法律专业的人员公开招考,择优上岗;上级检察机关选任检察官应逐步走从下级院尤其是从基层院选拔的途径。

3、依据职能定职位,确定检察官配制数额。淡化目前检察机关浓厚的行政色彩,合理确定检察官与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的配备比例,实现检察官与司法行政人员的分类管理,建立独立的书记员职务序列。要按《检察官法》的规定,从检察官职业特点出发,建立和完善检察官职业化管理机制。要根据每一个具体职能需要科学设定检察官职位,建立合理的检察官编制序列。在实行科学定岗、定编的同时,逐步理顺职位同检察官职能的配置,真正按照职能需要设置岗位,配备检察官。

4、强化任职条件,精简检察官队伍。在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正式实施前,必须强化现有检察官任职条件,尤其是主诉、主办检察官的任职条件。笔者认为,除了《检察官法》要求的三方面条件外,应增加一个条件,就是要有较强的业务工作能力,胜任检察业务岗位工作。根据条件,有必要对现有检察官队伍进行清理,哪些人符合,哪些人不符合。对不符合条件的,能调整的给予调整岗位,暂时不能调整的进行培训,限期达到检察官任职条件,到期仍不符条件的免去检察职务。同时,把推行主诉、主办检察官制度作为精简检察官队伍、实现检察队伍精英化、职业化的一种过渡。在选任程序上,要公开竞争,须经过申报、考试、对照条件考核、公示等程序,合格后才能由检察长择优任命。

5、完善检察官业绩考核、监督制约、职业教育、职业保障机制。要建立科学的检察官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完善检察官业绩考核机制,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检察官选任、晋职晋级、培训、奖惩、免职和辞退的主要依据。建立和完善符合检察官职业特点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使内部执法活动监督规范化制度化。同时加强外部监督制度建设,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并积极接受民主监督、舆论监督,把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加强检察官教育培训。包括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构建起特有的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通过任前和任期职业技能教育培训,使检察官成为高学历、高能力的优秀人才;完善检察官保障机制。保障检察官的职业身份和地位,保障检察官履行职责的权利和条件,未经法定的理由和程序不得被免职、降职、处分或辞退;保障检察官职业收入,逐步提高待遇,保证检察官廉洁勤政、公正执法。

7.检察官职业精神培育的对策 篇七

一、职业精神的概念、特征及内涵

1、所谓的职业精神是指与人们的职业活动紧密联系、具有自身职业特征的精神。

2、职业精神具有以下特征。在内容方面,它总是鲜明地表达职业根本利益,以及职业责任、职业行为上的精神要求。就是说,职业精神不是一般地反映社会精神的要求,而是着重反映一定职业的特殊利益和要求;不是在普遍的社会实践中产生的,而是在特定的职业实践基础上形成的。在表达形式方面,职业精神比较具体、灵活、多样。各种不同职业对于从业者的精神要求总是从本职业的活动及其交往的内容和方式出发,适应于本职业活动的客观环境和具体条件。因而,它不仅有原则性的要求,而且往往很具体、有可操作性。在调节范围上,职业精神主要调整两方面的关系一是同一职业内部的关系,二是同一职业内部的人同其所接触的对象之间的关系。从历史上来看,各种职业集团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为了维护自己的职业信誉和职业尊严,不但要设法制定和巩固体现职业精神的规范,以调整本职业集团内部的相互关系,而且注意满足社会各个方面对于该职业的要求,调整该职业同社会各方面的关系。在功效上,职业精神一方面使社会的精神原则“职业化”;另一方面又使个人精神“成熟化”。职业精神与社会精神之间的关系,是特殊与一般、个性与共性的关系。任何形式的职业精神都不同程度地体现着社会精神。同样,社会精神在很大程度上又是通过具体的职业精神表现出来的。社会精神寓于职业精神之中,职业精神体现或包含着社会精神。职业精神与职业生活相结合,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形成具有导向性的职业心理和职业习惯,以致在很大程度上改善着从业者在社会和家庭生活中所形成的品行,影响着主体的精神风貌。

3、职业精神的内涵包括敬业、勤业、创业和立业四个方面。

二、检察官职业精神的概念、特征及内涵

1、所谓的检察官职业精神是指与我们的检察职业活动紧密联系、具有检察官职业特征的精神。

2、检察官职业精神的特征

①要了解检察官职业精神的特征,我们应首先了解检察官职业精神与职业精神的联系和区别。联系:检察官职业精神仅仅是社会上各种各样职业精神的一种,所以检察官职业精神应包含在职业精神之中,检察官职业精神理应具有与其他职业精神一致的共性特征。区别:根据我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通过行使检察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宪法和法律进行,保障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实施。正是检察官这一特殊定位,决定了人民检察机关的检察官所应具有的职业精神与其他职业精神相比有着很明显的特性。

②检察官职业精神特征:除了具有以上4方面与其他职业精神共同的特征外,还有一个很特殊的特征,即检察官职业精神具有鲜明的政治色彩,即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因为坚持党的领导,是由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和党的执政地位决定的,是我国宪法确定的一项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也是由政法机关的性质和任务决定的。

3、检察官职业精神的内涵

检察官职业精神的内涵与其他职业精神的内涵有所不同,笔者认为新时期检察官职业精神应包括:一是忠于党、忠于祖国、人民和忠于法律;二是忠于本职、具有较强的履职能力;三是切实遵守检察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检察官职业精神培育的对策

正是由于检察官职业精神有其特殊性,因此,检察官职业精神的培育途径也应有别于其他的职业精神,笔者认为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进一步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来武装我们的头脑。

由中共中央政法委发起的在全国政法系统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为目的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思想武装我们的头脑,使人民检察官始终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明白只有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保证;明白检察官的权力来自何方,又为谁行使权力;明白检察官职业是一种多么神圣而又多么光荣的职业,明白检察官这一职业关乎人民生命、财产大事,从而使检察官能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永葆人民检察官的本色。

2、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履职能力

我们所谓的职业技能是指完成检察官职业所需要的各项素能,包括业务水平、法学理论知识等等。检察官职业技能的高低,直接决定检察官的履职能力,那么如何提高检察官职业技能呢?笔者认为应按照有的放矢,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各项培训。

业务水平方面:一是要大力提高公诉、侦监等业务部门干警的业务技能,通过如对抗辩论赛、优秀办案能手选拔、优秀侦查员比赛等,来促使业务部门干警提高业务水平。二是通过师傅带教的形式,对一些在业务方面还有些不够的干警进行带教,帮助他们迅速提高业务水平,适应业务工作的需要。

理论水平方面:一是继续深入学习法律专业知识,并与工作实践相结合,用理论来指导实践,同时用实践来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和运用;二是不断学习新的法律法规,用于办案实践;三是通过实践不断总结,结合所学的知识开展进行调研。

3、大力加强检察职业纪律建设

所谓检察职业纪律是指为了正确行使检察权,公正执法、廉洁从检而制定的,全体检察人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它依靠检察机关的组织力量和检察人员的自觉性保证其实施。检察职业纪律不但具有纪律的一般特征,而且还有自己鲜明的特点。主要包括;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办案纪律、经济纪律、防止失职类纪律、廉政纪律、警械武器管理使用纪律、遵守社会主义道德纪律及遵守社会管理秩序纪律等。要认认真真、踏踏实实的学习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出的各类规定,如“八要八不准”、“九条卡死”、“廉洁从检十条纪律”等一系列纪律性规范,以及中央政法委颁布的“四条禁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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