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教育

2024-07-31

法学教育(精选11篇)

1.法学教育 篇一

革新法学教育模式强化法学实践教学

[摘 要]我国现行的法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模式比较注重向学生传授法学原理和基于现行规范的法律知识,相对轻视对学生实践能力、操作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对现行的法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模式必须进行实质性的、全方位的改革,要推行“实践性法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的模式”,强化法学实践教学。

[关键词]法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 实践教学; 教学模式

法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模式的确定应与大学生的培养目标相适应。当今世界各国的法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只有美国是纯职业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并设在研究生阶段,其培养目标是职业律师。多数国家的法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则是设在本科阶段,实施的`是“通识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我国也是如此。我国高校本科阶段的法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是素质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核心是培养学生的职业品质,而职业品质内在地表现为一种共同的职业信仰和思维方式,外在地表现为处理实际问题的职业能力。

一个合格的法学本科生应具备什么样的素质呢?笔者认为起码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思想素质,即追求真理、维护正义的崇高理想,崇尚法律、法律至上的坚定信念和认同职业伦理、恪守职业道德的自律精神;(2)法律素质,即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3)人文素质,即广泛的知识背景、工具性技能和人际沟通能力,其中外语和计算机是最重要、最普遍的技能。人际沟通是法律工作者经常遇到的问题,每一个法律工作者都需要具备良好的人际沟通能力。从某种意义说,不能有效地进行人际沟通的人不可能成为好的法律职业者,甚至无法从事这种职业。

我国现行的法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模式比较注重向学生传授法学原理和基于现行规范的法律知识,相对轻视对学生的实践能力和操作能力的培养。这种模式不利于大学生素质的提高,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因为现在法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的培养目标较以前宽了许多,法学本科毕业的学生不一定都从事专门的法律工作,有许多会充实到各行各业中去。与此同时,建设法治国家,要求法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大众化、普及化,并将普及与提高紧密结合起来。法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的大众化、普及化是现代法治的基础工程,没有全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便没有现代法治的根基。因此,对现行的法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模式必须进行改革与创新。

一、我国现行法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模式存在的缺陷与革新的基本思路

综观我国现行的法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模式,其缺陷与不足主要是:其一,法学课程的开设主要以部门法学科的划分或国家颁布的主要法律为标准,而以培养和训练学生实际操作能力为主要目的的课程开设的很少。也就是说,这种课程设置主要是以传授知识

[1][2][3]

2.法学教育 篇二

关键词:法学,模式,高校

在教育教学改革中,应该在借鉴国外法学教育模式的基础上,尝试建立适合不同学生特点的多种教育教学新模式,因地制宜地培养各具特色的法学毕业生,满足不同层次学生的需要是将来法学教育改革的重要工作。

一、法学教育模式发展现状

各国法学教育模式的定位情况各异,皆是结合自身情况和文化传统所做出的不同选择。美国的法学教育以 “诊所式”法律教育为代表,更注重培养职业法律人才。 美国法院的审判人员也多从经验丰富的大律师中选拔, 可见职业化教育在美国的重要作用。德国实施双轨制法学教育模式,一方面支持和培养法学理论研究。一方面实施统一司法考试,进而培养应用型人才,进行法律职业训练。英国的法学教育模式既不奉行职业教育模式, 也不像德国那样实施双轨制,而采取法学理论和实践培训相结合的方式。

我国法学教育研究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在改革开放之初法学人才奇缺,加之法学院校数量较少。参考大陆法系的传统学院式教育教学模式,在法学教育中一直较为倾向理论教学,多注重理论知识的灌输,主要集中于法律的概念、构成要件及相互逻辑关系、理论框架的掌握,而忽视专业技能的培养, 此时法学教育以精英式教育为主要目标,更加侧重于培养具有法学研究能力的法学人才,传统课堂教学模式依然是主要的教学手段。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成长起来的一批优秀法学家成为新中国的法学精英,为以后法学师资队伍建设提供了大量人才。

第二阶段:精英教育模式在高校扩招后发生转变, 法学院系增长迅猛。几乎所有的综合型大学都设立了法律专业,现在开设法学本科专业的高校已经达到620多所,甚至一些理工科院校也争相上马,导致师资力量和学生素质都参差不齐,引发法律专业每年毕业生数量大大超过需求,就业率排名在各专业中靠后。因此,法学高等教育改革日显急迫,法学人才的培养如何创新成为法学界乃至教育界不得不深入研究的问题。

二、多层次多样性法学教育新模式的创建

(一)结合各地区院校特点,进行合理定位

针对当前法学教育模式下,法科学生创新能力差、 实务操作能力不足、法学教育同质化及法学教育与法律执业严重脱节等问题。应从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入手,对现有法学教育模式进行重新定位,充分认识到我国目前的“专才教育模式”和“通才教育模式”都不能完全解决目前法学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应该针对不同的社会需求,创建特色鲜明、发展方向各异的多层次教育教学模式,逐步改革现有的法学教育体系。争取综合考察现有学校的师资力量、学生素质、地理分布布局等因素, 进行法学教育教学模式的改革,不断发挥法学师资队伍的特长,培养有专长、有特点的法学毕业生。

一方面,我国现有大中专院校中,从办学性质划分包括全国重点院校、统招普通高校、高职高专院校、民办院校。从学校特色角度划分包括综合性大学、文科类院校、理工科院校。从学校的科研教学能力上划分包括教学型、科研型和教学科研并重型三种分类。上述大部分院校都开设了法学本科专业,虽然各高校办学特色和学科优势各异、师资力量特色各异,但是最终却都用近乎同样的教材和教学模式加以培养,必然导致培养出的毕业生特点不鲜明,没有专业特色,就业趋同性大,竞争力增大,就业形势不乐观在所难免,这对法学本科学生的人才培养效果影响较大。

另一方面,学生在高考中所呈现出来的素质和能力有较大的差距,决定了他们对法学课程的认知和理解能力不同。一部分学生可能更喜欢律师实务类课程,学习重点更侧重于实际案例的解决,未来就业目标是通过司法考试从事律师执业工作。而另一部分学生则更喜欢制度化、体系化分析和法学理论的深入研究,对同一法学现象两大法系的不同规则比较法研究更感兴趣。以往我们都是把这种个人兴趣放在研究生阶段加以深入培养, 但是现在随着学生毕业人数的激增,提前根据学生特点有的放矢进行专业化、个性化教育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学生特长,培养更具有特色的法学本科毕业生,也为很多学生未来的研究生阶段学习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

结合上述分析,鉴于学校的类型多种多样、学生素质和能力的差异,如果能在法学本科教育中融入学校自身特色和对自身法学教育模式的正确定位,努力打造多样化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将会对法学本科生的教育教学改革产生重大促进作用。例如黑龙江大学的俄语专业全国领先,随着我国对俄经贸的不断深入拓展,黑龙江大学与俄罗斯远东大学联合办学,积极培养俄语法律人才就是一次很好的尝试。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院如果能够吸收和借鉴其院校自身所具有的工科特色,开设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课程,相较于文科院校培养的法学专业学生无疑具有更多的专业特色。这些法学专业的特长化发展方向将会使我国现有单一的法学人才培养方式呈现百花齐放的局面,这将大大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二)建立法学精英教育、职业教育与大众通识教育三种教学模式

法学教育的传统教育模式已经不适应社会对法学人才需求的现实,出现了法学毕业生课堂所学知识和社会需求之间的严重脱节、书本理论知识和处理日常法律实务无法有效对接等问题。我们应突破传统法学教育的定位,逐步改变教学内容同质化、教学手段单一化的现状,根据各校招生和师资情况,改变法学教育理念,有重点、有区别地进行三种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构建。根据我国人才需求实际,逐步建立法学精英教育、职业教育和大众通识教育三种教学模式,力争通过三种教育教学模式的有机结合,根据社会需求改变现有教学内容、教学目标雷同的现状,根据人才培养定位的不同需求,有针对性地配置教学课程资源,完善各自的教学模式,改变让所有学生都吃“大锅饭”的现状。

首先,精英教育是高度经验理性的法治需要。我们可以借鉴法国和德国的潘德克顿式传统法学培养模式, 考虑适当延长教学年限,按照本硕连读的方式,在学习之初就系统进行法学理论的分析和介绍,参考研究生的培养模式,重视法学素质教育,把培养学生良好的法律思维品质放在法学教育的核心工作内容。学生培养目标锁定于专业的法学理论研究人员,力争培养出一批理论功底深厚,能够为国家未来法学发展及实际立法创新起重大指导作用的法学家。实践证明,我国改革开放之初培养的老一代法学家,对我国的法律制度体系完善起到了关键作用。

其次,法律职业教育模式更注重实用型人才培养。 可以借鉴英美及日本“法律职业精英”教育模式的宝贵经验,教育目标定位在培养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发展所要求的职业法律人才上。最终目标是让学生能够掌握法律实践技能及操作技巧,熟练处理各种法律实际案例。其未来的从业目标是审判员、律师及各单位法律顾问。此时应适当改变教学内容,克服现有的本科教学内容与司法考试内容差距过大的弊端,教学内容要与国家司法考试内容相衔接。

最后,大众通识型教育是大部分法学院校选择的教学模式。前两种教育教学模式中,努力培养的都是专门型人才。大众通识型教育培养目标是希望组建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这种人才培养模式力争客服现有的法学专业毕业生除了法律其他学科知识一无所知的缺陷,努力培养通才型法律人才。可以在掌握基本法律专业课程的基础上,通过辅修等方式,力争把法律本科所学知识和其他学科知识进行结合,培养更多复合型人才,以适应社会对“通才”的需求。这种通识型教育模式培养的法律本科毕业生在所有法学本科学生中占大部分,其培养模式要和所在院校的自身特色相结合,主要就业方向是政府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的文秘等工作岗位。

三、法学教育模式创新的难点分析

法学教育模式的改革需要结合教育学的基础理论, 从教育目的、教育手段、受众理解程度等多方面进行理论和实践分析,综合运用多学科的知识来解决法学教育模式的难题。现有的教育困境绝不能仅仅依靠法学教育理论就能圆满解决,未来法学教育改革中存在的工作难点还有很多。

首先,三种层次的教育教学模式如何界定,如何辨别各个教育模式之间的区别,确定每种教学模式的设立依据和理论基础,这些都是未来需要仔细研究的重点内容。这种多层次教育教学模式的课程框架如何构建等问题,都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地调研分析并日益完善。

其次,多层次的法学教育模式必然会给现有的法学教育体制带来非常大的震动和冲击,需要考虑在现有教育教学模式基础上加以改良,力争在不影响现有教学秩序的基础上实现平稳过渡。

最后,三种教育教学模式共存是否存在相互冲突, 是否会因为教学特色各异而无法达到预期的教学效果。 各级法学教育机构是否能够认清自身优势,找到合理定位,以及我们是否有这样一支能够担负起教育教学内容的合格师资队伍,都是未来改革中需要正视的问题。不仅教师的教育科研能力需要正确评估,学生的素质和能力、兴趣爱好也需要正确评估认定。各个院校要根据教师和学生的实际情况正确定位,同时学校培养模式的选择需要根据自身特点结合学生意愿为之。各省各地区也要注意把握一个地区间三种培养模式的均衡发展。

综上所述,根据现有法学本科教育现状,应该根据各地区法学教育现状、师资特点、学生自身素质等因素, 创建精英、职业和大众通识三种法学教育模式,积极创建多渠道多样性的教育教学模式,以大众通识型法学教育为主体,努力培养具有理论研究能力和实务操作能力的两类专门人才,做到专才和通才的有机结合,进一步提升我国法学专业的教育教学水平。

参考文献

[1]王歌雅.诊所法律教育与法学人才培养的对接[J].现代教育研究,2005,(12).

[2]胡东,哈书菊.司法考试体制下法科大学生职业素质的培养[J].黑龙江教育:高教研究与评估,2010,(4).

[3]左家盛.法学教育定位的误区及其矫正[J].教育学术月刊,2009,(3).

3.法学教育与司法实践 篇三

法学院的学生毕业以后,实务部门也往往多有微词,实际上这种现象在西方也存在。人们往往指责大学法律教育的不成功之一在于培养的学生不会办案,这实际是一个错觉,学生在大学里学习的只是法学理论,根本没有接触过处理实际案件的训练,他(她)怎能会办案?学什么会什么,这是起码的逻辑。因此法学院就要通过某种改革来进行弥补。法学院学的东西考完试以后,大部分都交给老师了,真正记得的很少,只有在办案的时候,觉得办一个案子我就能进一步,而且办一个案子,理论上的问题就发现得更多。实际上实务和理论并不是截然分开的。法律教育的规律是必须在实践、学习和实践的反复的过程中达到一种正确的认识,纯粹书本的学习是很难满足需要的。

针对这一问题,目前很多高校进行了改革和探索。诊所式教育就是一个补充性的教育模式,是改革的措施之一。法律诊所实际上是实践性法律教育当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或者说在西方是比较流行的一个新的教学模式,中国的一些院校现在也正在开展。诊所式教育就是要在学生在校的时候,为学生提供一些机会,接触一些实际,然后通过自己主动学习的方法体验一下。

其实,法学教育并不是简单的增加一两项类似诊所式教育的改革措施就能解决其中存在的问题,因为法学教育的改革首先应当明确需要给这批人准备一个什么样的知识结构,你要给他提供一个什么样的基础,这就带来了法学院到底是一个什么性质的法学院,涉及到一个培养目标的问题。正如蔡枢衡先生所认为的,法律教育应当解决的三个根本问题,即法律学教育的目的是什么?应该教些什么东西?最好怎样教?

法律教育大可归为培养包括了立法、司法和法学教师以及法学研究人员等几种职业人才,概括而言就是学术型人才和实务型人才(虽然有时两类人才很难区分)。因此,学术型法律教育与职业主义或实务教育两者之间的关系如果处置的问题就是我们应当重视和解决最大的问题。法学教育应当在学术型法律教育与实务教育两者之间寻找到最佳的平衡点,从课程设计、时间分配、学科建设、评价标准、目标定位等方面全盘考虑。

课程分配次序可根据法科的特点采取下列原则:先法律的补助科目而后法律的科目;先普通科目而后特别科目;先实体法而后程序法;先总论而后分论;先公法而后私法等等。就时间分配上而言,法律学校应当添设完备的模拟法庭、讨论室和法律救助社等等,以加强实务训练。

4.浅析美国的法学教育 篇四

摘要:法学教育关系一国法学发展。美国法学教育以其实践性强,培养目标明确等特色在世界范围内均有深远影响。笔者由历史脉络入手,把握住实践性强的特点,对美国法学教育的具体状况进行分析。

关键词:法学教育 案例法 诊所教育 实践性

一、美国法学教育概况

美国法学教育发展经历三阶段:1.殖民地时期;2.初创时期;3.南北战争时期。①一、二阶段的美国法学教育几乎完全模仿英国法学教育模式并未形成今日之特色,故此不在赘述。1861~1865年,美国进行了著名的南北战争,战争除了带来统一,也翻开了美国法学教育的新篇章。内战后美国进入新的整合阶段,对法律人才需求激增,在这一刺激下,美国法学教育进入创造性发展时期。到20世纪初,美国现代法学教育模式基本形成,并且成为一种能够影响世界法学教育发展的先进模式。

二、美国法学教育特点

(一)案例教学法

在案例教学法出现以前,美国的高校法学教育一直以布莱克斯通的“学术性专题理论”为主导,倡导学生进行大量理论学习。所以,由此产生的理论与实践脱轨问题,一直未能得到解决。19世纪末,兰德尔(Christopher Langdell)担任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他提倡法学教育采用案例教学法,从此,案例教学法慢慢变成美国法学教育的主要形式之一。

案例教学法(case-based teaching),又称苏格拉底教学法②,指以问答的形式学习法律知识。其具体形式,在夏利民、李慈恩合著的《法学教育论》一书中,有颇为详尽的描述:“……在给定学生预习判例材料的前提下,组织班级,讨论布置的判例,指导学生将判例分解为事实、争论点、判决理由和推理,发现先例中的某些事实状况的假设向学生提问,学生在做出回答的同时,多角度地、由表及里地理解先例规则的应用条件,由浅入深地讨论因改变事实条件而引起的新的法律问题……”③

发展后的案例教学法,呈如下特点:

1.以教师为主导

以教师为主导并不是印象中的填鸭式教学,而是教师作为课堂的组织者,组织学生分组讨论,引导学生深入思维,举一反三。

2.以实践为目的

首先,选择真实案例,确保背景真实。案例教学法中的案例是现实中的“违反”,让学生了解法律产生的社会现实是什么方面④。

其次,学生在拿到案件后需要做大量的准备工作,基于案件产生的讨论、思考、推理,有利于学生将所学法律知识形成知识框架,对日后作为职业法律人大有帮助,尤其是对从事诉讼业务非常有益;每次案例分析,就是一次模拟实践。

3.以培养职业技能为目标

众所周知,案例教学法的直接目的在于启发学生思考和讨论。所以,每次教学得出的结论必将不会是单一的。开放式的结论能够培养学生的职业法律思辨能力、推理能力;课堂上的讨论同样使辩论能力得到锻炼;这些都是从事律师等法律工作所必备的职业技能。⑤

(二)诊所法律教育

诊所法律教育,是指“仿效医学院学生在医疗诊所临床实习的做法,原则上在有律师执业资格的教师指导之下,将法学专业学生置于‘法律诊所’中,为处于生活困境而又迫切需要法律援助的人提供法律咨询,‘诊断’其法律问题,开出‘处方’。”⑥

诊所法律教育出现于20世纪初期,在20世纪70年代形成规模。开始是为了弥补案例教学法的不足,而后变成美国法学教育的另一种主要形式。

1.教育目的

诊所法律教育是类似于职业技能实践的教育,强化学生成为法律工作人员的`职业素养。参看《元照英美法辞典》的解释:“通过使法学院学生参与实际案件的办理或模拟律师的角色等方法,帮助学生更好地掌握律师业务技能;理解律师职业责任、熟知实体法和程序法以及诉讼理论等。”⑦

2.教育特色

诊所法律教育的最大特色就是在实践中学习,针对性强。“……熟悉从事法律职业的工作环境及所需技能……最终做出恰当的诉讼或非诉讼实践决定。”⑧

三、美国法学教育的优势和不足

(一)优势

1.培养目标明确。以培养职业性法律从业者为目的。⑨

2.理论与实践衔接紧密。无论英国还是美国的法学教育,从三阶段的培养再到案例教学法和诊所法律教育,无不是将所学与实践联系起来,让学生有更多的锻炼机会。

3.教学方法注重实践、沟通。英美法系国家的课堂教育强调讨论、思考,师生双方,同学之间交流较多,教师能够很好地掌握学生的学习状况、心里状况,且要求学生亲自动手的内容较多,学生的实践能力强。

(二)不足

1.职业道德培养不够。以英国、美国为例,除了能够提供大量的职业技能训练,但对于法律职业人的社会道德培养明显不够,学生会出现如:缺乏同情心,缺乏交流耐心以及社会责任感等问题。

2.基础知识薄弱,法律教育的最终目标不可能为培养律师而存在,我们看到,以英美等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法学教育,仅仅注重职业技能训练,容易致使学生的基础知识不扎实,不利于学生从事法学理论研究。

四、结语

我国有句古话叫做“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我国的法学教育起步较晚,存在如泛泛培养,毕业生就业难等问题。对于这些问题,可以借鉴英美法系国家法学教育的成熟经验。例如,在校重视实践,将社会能力、职业技能与课堂教授形成一个有机整体。⑩

注释:

①张琨,许洪臣.美国法学教育发展概况[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3).

5.法学教育 篇五

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深受苏联的影响,注重理论的学习和掌握,轻视实际操作中的技巧和经验。在主观上,法学教育培养的目标是熟悉法律知识,拥有一定法律职业技能,具有守法精神,可以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行业的人才,维护社会法治建设的精英。但在客观上,由于长期忽视对学生职业技能的培养,一味追求理论的学习,我们培养出的不是全能型的人才。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今天“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分离”。在课堂上学到的知识并未直接转化成为学生毕业后谋生的技能。虽然近期在法学教学改革中,不断引入案例教学、模拟法庭等新的教学方式,但效果上仍未达到实际的需要。

2 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特点

与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对比来看,诊所式法律教育的优点非常突出。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是书斋式的,极少接触社会实践,基本上都停留在对书本知识的学习研究。与此不同的是,诊所式法律教育采用的都是真实案例,接触的是实际的案件当事人,面对的是千变万化具体情况。这就能够更好地锻炼学生的交流沟通能力、合作能力、培养激发学生的正义感、创造力等等。在师生关系上,打破了过去在课堂上以老师为主的传统模式。在法律诊所中,学生是实际问题的.解决者,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体,可以充分发挥自己主动性、积极性。指导教师只起到辅助的作用。在教学方法上,改变了过去“你讲我听”的模式,更多的是提问式教学、案例分析,增强了互动性,把过去课堂上的死气沉沉变得更为活跃。在对学生的评价,不再仅仅依靠卷子的分数,而更多的要看学生在解决实际问题中的能力与智慧,甚至直接是更为客观的案件判决的结果。

3 二者的一致与冲突

事实上,法律职业教育是法学教育一个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而言法学教育培养的目标有这样几个方面,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拥有法律职业技能和法学思维方式,信仰崇尚法律具有牢固的法治观念,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等。从这些方面来讲,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正是以此为基础的。而且诊所式法律教育在增强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方面有其他教学方法不能比拟的优势。

笔者认为,造成以上在传统法学教育模式下,学生就业困难,缺乏实际法律职业能力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过去我们总把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教育划等号。也就是说,我们过去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只是抓住了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一个方面,即不断强调书本上知识理论的积累而忽视了对于法律这样一门实际操作性很强的的学科在实践工作技能上的培养。诚如只会看图纸而从未上过工地的建筑学专业学生不可能盖出牢固美观的楼房,只学习过医学理论常识而从未有过临床诊治经验的医科学生不可能治好病一样,没有经历过现实案件操作的法学专业学生也不可能成为优秀的法律工作者。事实上真正的法学教育不仅要让学生明白“是什么”和“为什么”的问题,而且更重要的是让学生们解决“怎么做”的问题,而这正是法律职业教育的工作。

在现有模式下,诊所式法律教育势必会和原有的教育模式产生一些冲突。比如在课时的调整上,原有教育模式下理论课程的学习几乎占满了四年大学教育,现在要腾出时间给同样需要大量时间的法律诊所就必须对原有课程的课时加以调整。在资源上,诊所式法律教育与传统的讲授课本的教育方式相比需要较多资金和物质投入,这在一些本就不以文科为优势的综合性大学,缺少相关资金投入的条件下,更显得难以实现。在师资上,诊所式法律教育需要有丰富法律实践经验的指导教师来对学生加以指导,这又必然导致在教师岗位上新一轮的竞争。

4 结语

我们当前的教育模式恰恰忽略了这一点,越是希望速成培地养出一大批能够适应多种法律岗位需求的多面手,就越是事与愿违。可以看到诊所式法律教育对于在我国真正实现法学教育所要达到的培养目标有百利而无一害,今后必然引起更多的重视与关注。

参考文献

6.中世纪法学教育的思考 篇六

在读过诸多使人深思的篇文后,回思自己是一刚入法学研习之门的后学新生,一种对法学教育的思索的冲动由心海萌动而起。又读伯尔曼之巨著《法律与革命》,试图从法学研习的源头寻求些思路以期对现今法学教育提供有益的参考。

中世纪法学研习制度分析

一、法学是罗马人留给世界的瑰宝,但将法律作为一种独特的和系统化的知识体即一门科学对待并来传授,则是在中世纪欧洲的大学中。在诸如法律规则和诉讼程序这种法律素材的寻常意义上,法律并不构成一门科学,就如同物质或动物行为不能构成一门科学一样。……法律规则、法律概念、法律判决和法律程序仍然只是素材,并且在这个意义上也是一门科学的对立物,但是,法律活动参与者的意识确逐渐达到对这些素材进行系统的研究并对关于它们的知识体加以积累的程度,这便有了可以成为一门科学的某些特性。此外,这门科学,这门关于法律的知识体,被作为法律素材本身的一部分加以处理。理解融入解释,解释融入适用。①近代西方法律制度在11世纪晚期和12世纪的出现是与欧洲最早的一批大学的出现密切相关的。在那里,西欧第一次将法律作为一种独特的和系统化的知识体亦即一门科学来教授,其中零散的司法判决、规则以及制定法都被与以客观的研究,并且依据一般原理和真理而加以解释,整个法律制度均是以这些原理和真理为基础的。经受了新的法律科学训练的一代又一代大学毕业生进入正在形成中的宗教和世俗国家的法律事务部门和其他官署中担任顾问、法官、律师、行政官、立法起草人。他们通过运用其学识赋予历史积累下来的大量法律规范以结构和逻辑性,从而使各种新的法律体系得以从以前几乎完全与社会习俗和一般的政治和宗教制度魂为一体的各种就法律秩序中脱胎出来。②据伯尔曼所言,大学不仅是法学变为科学的起源之地和初生培养之摇篮,而且是使法学作为实践科学运用于现世并改造现实的人才源库。法律相关的各种素材的日积月累是法律科学得以形成的客观基础,但是如果没有一个有效的机构组织来对这庞杂的资料进行研习和整合,从知识向科学的跨越就会成为难跃之壑。有利有效的外在环境为新生事物的创制是至关重要的,大学就是西方法律传统的根本起因之一。大学将法律学者――教师和学生――从全欧洲聚拢在一起,不仅使他们彼此接触,而且还是他们与神学、医学以及文科的教师和学生相互接触,并且将他们归入一种行业,或以今天的术语说,归入一种职业。①

二、环境有纯自然的环境和加入人的因素的环境的区别,在一些情况下也许纯自然的环境相当重要,但在研习社会科学方面,环境的人为塑造是处于首要地位和优先考虑的。11世纪晚期,意大利许多城市及欧洲其他一些地方对新发现的罗马法文本进行研究,其中以波伦亚大学的波伦亚法学院尤显兴盛。波伦亚的法律教育制度被移植到了欧洲的许多城市,包括帕多瓦、佩鲁贾和比萨,萨拉曼卡、蒙彼利埃和奥尔良,布拉格、维也纳、克拉科夫以及海德尔堡。阿尔卑斯山以北的大多数大学虽然采纳了波伦亚的法律课程和教学方法,但在组织类型上接受的确是由巴黎大学所开创的模式,在那里,所有4个系-神学、法律、医学、文学-的博士和学生组成一个单一的组织,并服从于一个共同的首脑和一个共同的管理机构。②因此,把波伦亚法学院作为分析的对象来阐释法学研究中人为塑造环境的必要性。

首先,波伦亚法学院的组织形式与当时的大多数情况类同。学生们聚集在一起,延聘一位教师用一年的时间讲授罗马法;所采用的法律形式是教授与学生中的合伙。③但其又有自己的特点。为了保护他们自己免予……危险,大学生们便基于他们的种族、地理出身结合成许多“同乡会”,……最终,它们联合成两个合作制团体,或称公会,一个由来自阿尔卑斯山以北的全体学生组成,一个由来自阿尔卑斯山以南的全体学生组成,每个团体均以universitas的形式予以组织;universitas是罗马法上的一个术语,当时意为具有法律人格的联合,用今天的术语讲,便是社团。……(它们)从波伦亚市获得了一分特许状,取得一定的管理权利。……大学的管理机构是一个总理事会,每个“同乡会”都选举两名成员参加该理事会。理事会有自己的章程和权限范围。教授们并不是学生工会的成员,(他们)建立了自己的联合会,即教师会,它有权考试和接纳博士候选人-并收取考试费。……教授们保留了确定他们自己公会成员的权力,但这大约也就是他们的全部权力了。④由资金的缴纳汇集人来管理资金的使用及基于资金等而形成的社团的运作,管理人会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合理化的目的有效管理社团和资金。而作为传授知识并以知识的传授获取价值交换的一方,另建社团与资金拥有人社团相对应,也有自己的权利和管理方式。两个相对应的社团相互作用及合作,会使得知识资源和资金资源达到合理有效的配置。

其次,对组织控制的相对自由。教会的统治制度在管理法律教育方面也起到了某种重要的作用。除了意大利城市外,12世纪整个欧洲的法律教育都是由宗教权威而不是世俗权威管理的。……但是,历史的看,与此前已经存在的教育机构相比较,比主教控制大学更有意义的是大学对于这种控制的相对自由。……在那以后的一个多世纪里,波伦亚大学的教学没有受到教会的直接控制。不过,间接的实质性压力确实存在。……总的来说,波伦亚的法学家们可以对于罗马法中的各种规定自由地表示拥护,无论它们对于皇权和教皇权所表达的观点如何对立。……因此,欧洲各大学自始就把自身确立为教育机构,在那里,教授们能够自由的采纳相互对立的观点。⑤一种绝对的控制就会扼杀自由,自由的扼杀必会带来难以回挽的损失。科学是在自由的状态下不断获取新生的力量,是在不同观点的碰撞中击出闪耀的火

花。一种绝对化的表述长期的统治于某一区域,必然使得该区域的思想处于一泓死水的状态,学术的倒退甚至消亡就在所难免了。法学作为一种社会科学,是处理人们行为与规则的技术和人文融合的专业学科。对人行为的分析是千变万化的,规则的技术性运用与人文世情也是百般不同的,所以必须容许对同一问题的看法上的相异性。尽管看法并不一定就代表着判决,因为判决是依据现行的规则,而规则并不一定永远正确。因此,对不同观点的容许和能够自由的表达不同的观点是学术发展的必要前提,而创立这一环境就更显重要了。

最后,组织机构的目的和方向必须明确。波伦亚从一开始便是一所研究生院意义上的大学;也就是说,大多数学生在入学之前已获得了文科教育(通常是在修道院学校或大教堂学校)。……从12世纪开始,接受过文科教育是从事法律、神学以及医学这些新“科学”学习的一个先决条

件。①没有目的和方向的行为终会成为低效的行为,而一机构或组织没有了自身的目的和方向也必然演化为低能无效的集体。不仅如此,定立相对较低的目标和苍白的远景也会影响到组织的后续性发展。波伦亚法学院之所以能在中世纪众多大学中独树一帜,并为许多城市所效仿,其为自身所定立的目标并为之作出的不懈努力是不可忽视的因素之一。正是因为波伦亚法学院秉承研究的鸿志,才使得罗马法这一绚丽的玫瑰再次怒放于亚平宁半岛,传播于欧罗巴,并为其后法学传统的复建奠定基石。同时为了研究的底蕴能够确保,其对入学之才的筛选也值得人们思索。

三、有效的组织方式、相对自由的学术氛围给学院的发展创立外因条件;明确的目标赋予攀登者以前路辉光闪耀的明灯。如何登顶摘取璀璨的.明珠,而课程设置与教学方法就是开山之斧。

在波伦亚,从一开始所讲授的内容就是查士丁尼时代的法学家们于6世纪所汇编的罗马法文本。……这一手写文本由4部分组成:《法典》,又查士丁尼一浅的罗马皇帝们的敕令和决定组成,共12卷;《新律》,是查士丁尼皇帝本人颁布的法律的汇编;《法学阶梯》,这是为初学法律的学生所编写的一本篇幅不大的教科书;《学说汇纂》,其50卷的篇幅包括了罗马法学家就极为广泛多样的法律问题所发表意见的大量摘录。……最初的重点……放在《学说汇纂》上。……随着时间的推移,波伦亚、巴黎、牛津以及其他欧洲大学的法律课程扩大了,包括了比载入《民法大全》中的罗马法更多的内容。在12世纪后半期增加的主要新学科是新近发展起来的天主教会的教会法。……随着欧洲各个城市、公国以及王国的世俗法律体系的发展――通常得到了那些在波伦亚或其他地方受过训练的法学家的引导――大学课程由于关注世俗法律的现实问题而得到丰富。在分析查士丁尼的法律时,教授们会引入具有现实实践意义的法律问题,并根据罗马法条文以及教会法对它们加以分析。②其独到之处在于没有一开始就将研习的对象指向现实的规范,而是首先研究一个历史的、被假定为理想的法学汇集。通过深入广博的研究,培养出一批批能够熟练运用这一法学理论的法学人才。当这些人广布各种政权的实务中,并逐渐成为政体的中坚力量,然后把法学研究的触角延伸到现实法律之中就成为水到渠成之必然了。

12世纪法律学校的课程设置第一步是阅读《学说汇纂》的原文。教师朗读――并校改――手写原文的字句,学生们手持他们的(通常是借来的)原文抄本跟随着老师阅读,并作必要的校改。……因为原文十分艰涩,便需要加以解释。因此,读完全文后,教师将逐词地和逐行地对它加以“注释”。……注释分为若干种。有些是对所注释的段落的简短提要。有些是对以被注释文本一部分内容为基础的广泛的法律规则(准则)的阐述。此外,教师们还要通过划分对正文加以注释……最后,教师还要提出问题,通过将一种概括性的学说适用于具体的问题之中而对其加以验证。……除了阅读原文和注释以及通过划分和质疑对它们加以分析之外,波伦亚和其他中世纪法律学校的课程设置中还包括辩论,这是指两个学生在一名教授的引导下,以辩论的形式对于某个法律问题的讨论,还包括在教授们和学生们之间所进行的辩论。③这一由浅及深的教学方法会使得学习者循序渐进的掌握所学,并最终达到对知识的深刻认识和理解。使知识的传播和对知识的感悟相互促进。西方法律传统的特征的形成与这一教学方法不无关系。

12和13世纪波伦亚和其他欧洲大学的法学院的课程设置于教学方法的基础是一种分析与综合的新模式,后来它逐渐被称为经院主义方法。这种……方法是假定某些书籍的绝对权威性,它们被认为包含着一种综合性的和完整的体系;但是,自相矛盾的是,它也假定文本里可能存在着疏漏和矛盾:因而它便将文本的概述、疏漏的填补以及矛盾的解决作为主要任务。在12世纪这种方法被称为“辩证的”,当时这个词的含义是寻求对立事物的和谐。……在法律领域,……分析和综合的经院主义方法都受到了大学的教学方法,尤其是注释原文以及为辩论提出问题的方法的推进。①伯尔曼又用了较大篇幅对经院主义与希腊哲学和罗马法的关系、经院主义辩证法在法律科学中作用进行阐述,其细节不作多表,仅引其所作结论:经院派法学家创造了一种法律“科学”,这种科学是近代西方意义上的,而不是柏拉图或亚里士多德意义上的。……新的法律科学结合了经验的和理论的两种方法。②

中国法学教育几许思索

在阅析伯尔曼之宏述后,思考国情,动发几想,列于纸上,期有所获益。

其一,对法学教育应在那里开展回想。法学教育应分为法学普及和法学研习两大部类,对于不同的类别应有不同的地方来实施。法学的普及可以在大部分大学进行,在这类大学对研究的精深并不提出较高的要求,而主要在于使法学的机理逐渐渗透到一批批学生的意识之中,通过学生将这种意识向社会推广。故而并不一定要专设法学专业,而是将法学的基础理论和基本课程设置于相关系科之中。法学的研习应该在有限的院校中进行,以使得学术力量的相对集中,积累和汇集对法学的认识和感悟,达到积重而勃发之效果。在法学的研习之地,不仅有详细的部门分野,而且还有总揽全面的科系设置。并使得相互间能有效沟通,而不产生相互漠视乃至不协作的局面。法学的教育与法的适用具有内在的联系,为此对适用法的部门(如司法部门)在录取与法的适用有关的人员时,必须从高端入手,抬高进入的门槛。这样在对事务的处理中就会逐渐依据法理和理性。

其二,对法学教育之地的组织形式的断想。国家的教育改革已经走到现在,不再是国家出资的教育形式,而是学生必须缴纳相当的学费以获取知识,那是否可以将学生的组织权力给予学生,使得学生自己的组织从学校的管理中获取相对的自由和权利。如果这样也许会使得资源的有效配置能够逐渐实现,而使臃肿的行政编制有所缩水;使教学向双向的互动和协作之方向进展,而不是目前的被动接受和填鸭式教学。

其三,对法学教育控制相对自由的设想。科学是在相互碰撞中发展,是在对权威的怀疑性思考中拓展,是在对异端的包容和自由阐述观点而不受压制的氛围中不断完善。自然科学的自由发展往往能为政权力量所认可,人文科学尤其是与政治的关联密切的法学经常会受到所谓主流的抑制。法学教育尤其是法学研习必须有一种宽松的土壤,对其要有包纳百川的大度,使得各种观点如涓涓细流自发地流动,荡起千般的声响。这样,最终的汇。

集必将成为渊深澎湃的沧海阔洋。现行政治、制度的完善就在于对其不断的思索,而思索就需通过不同的视角来看待同一现象,这必然带来不同的观点甚至与现行规则相左的内容,如果简单的封杀阻挡,扼杀思想的萌生,必然会是的学术处于死水之态。大学是研习之所,观点的互异性必不可少,为使学术的良性发展,在其研习之地,对各种观点的表述有必要相对自由的让其发展。各种法律制度的多项性讨论争辩有益于对问题的深入性思考,为问题的解决提供多种方案以备参考。

其四,对法学教育的课程设置及教学方法的期想。就如同伯伦亚法学院所采取的,先寻觅一个研究的对象。当时他们选择了罗马法文本,今天的法学院校的选择就不仅是一个罗马法的文本。世界的多向性融合使得现今能够得到许多不同文化在其里使的长河中所遗赠后人的宝贵财富,为此就有必要将各种文明中的法学相关的内容作为研习的课程。巴比伦文明的《汉谟拉比法典》、印度文明的《摩奴法典》、伊斯兰文明的《古经》、西方文明的经典《罗马法大全》等等。当然并不是要求每一个研习者都需对这些有博深的了解,而是根据兴趣之区别作筛选和甄别。同时对自身文明的演进必须作深入的研习,法律在每个民族中有不同的发展历程,对曾经走过的路的回顾有益于前行的方向感。在对历史的熟悉并能有所感悟后,学习现行的各种法律体系就会有一种豁然开阔的感觉。课程的设置应将历史的、民族的、世界各国的既融合又秉承原有的风格。教学方法对波伦亚所采取的阅读、注释、质疑、辩论方法应引进。

7.法学教育 篇七

关键词:地方党校,法学教育,法律伦理,教育

在地方党校的法学教育中,法律伦理是一门重要的课程。法律伦理是一个包容性极强的概念,很多关于法律的教学内容和教学目标都属于法律伦理的范畴。法律伦理的内容比较宽泛,包含法律制度的伦理,法律从业者的行为伦理以及职业伦理,还有常人的一般伦理。对于法律人来说,他们的伦理性在于,捍卫社会的正义以及保障人权,法律伦理教育是地方党校法学教育的核心内容。

一、地方党校法学教育中法律伦理教育存在的不足

(一)地方党校法学教育没有将法律伦理教育设置成目标

我国地方党校在进行法学教育时,没有考虑到法学教育自身的特殊性,而是将其当作普通的地方党校教学的科目。在法学教育的课堂上,教师只是单纯的向学生传授法律的社会功能、体系、相关的概念以及法律的实施效果,而没有注重对学生处理现实问题的能力的培养,同时忽略了法律伦理教育的重要性。虽然地方党校中开设了思想道德教育、哲学教育等课程,但是这些课程属于政治教育,主要向政治的方向引导,与法律伦理教育并不相同。地方党校在对学生的综合能力进行测评时,还是侧重于对书面知识的掌握,导致学生普遍缺乏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法律伦理教育的地位趋于边缘化

1998年,我国的教育部确定了法学专业的14门专业课程,但是不包括法律伦理教学的专项课程。在法学硕士和博士的课程中,也没有涉及法律伦理类的课程。2001年之后,各个地方党校逐渐开设有关法律伦理教育的课程,但是基本都属于选修课程,学校对这些课程也没有足够的重视,教师对这些课程的教学要求也不高,教学的方法与观念也比较陈旧,这导致教学的效果不佳。地方党校的不重视,使得法律伦理教学的地位逐渐趋于边缘化。

(三)法律伦理教育教学中存在缺陷

目前,地方党校对于法律伦理的教学中,首先,缺乏大量的师资力量,很多地方党校都没有专门研究法律伦理的教师,一般都是教授公共课的教师进行法律伦理课程的教学,这些教师没有对法律进行过专业的研究,并不了解法律人才的培养方法,因此,他们不能按照法律伦理的教学特点进行教学。其次,对于法律伦理的教材编写来说,缺乏影响力较强的教育教材,这直接影响教学的效果。再次,目前对法律伦理的教学中,主要的侧重的是法律职业的道德规范,并没有形成法律伦理的教育机制与方法,这种教学方法不能将是非观念和正义理念融入到学生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上,不能真正的培养学生的能力。

二、完善地方党校法律伦理教育的措施

(一)树立法律伦理的教学目标

对于法律人来说,他们的职责在于为社会处理各种纠纷,树立公平的行为规则。而地方党校开设法律伦理教育的目的就在于,培养学生健全的法律伦理人格,这主要表现在法律伦理的信念以及职业伦理行为。只有培养学生法律制度的伦理思维以及伦理行为能力之后,才能保证学生具有一个健全的法律伦理人格。

(二)地方党校开设专门的法律伦理课程

为了强化地方党校的法律伦理教育,地方党校应该开设专门的法律伦理课程以及相关的系统,向学生传授专业的法律伦理的知识以及相关的伦理准则和道德规范。开设的法律伦理课程应该作为学生毕业的必修课程,提高学生和教师对法律伦理课程的重视程度。通过法律伦理的教学,帮助学生更好的认知法律伦理,掌握处理现实生活中各种事情的能力,比如处理道德价值对立以及道德利益对立的方法。另外,由于社会中存在的关系比较复杂,也不是专门开设一门法律伦理课程就能解决的。因此,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该将法律伦理教学贯穿于全部法律课程的教学中,从而提高学生处理实际中冲突问题的能力。

三、结语

综上所述,针对目前地方党校在法律伦理教育中存在的不足,结合现实问题,提出了完善地方党校法律伦理教育的措施,不但要树立法律伦理教育的目标,还要改变传统的教学方法,这样才能不断的提高学生的法律伦理认知,逐渐形成一种良好的法律伦理思维和行为,为社会输送正直的法律人才。

参考文献

[1]鄢娜.关于法学教育中的职业伦理培养与建设初探[J].新教育时代电子杂志(教师版),2015(14):79.

8.美国的法学教育及其启示 篇八

关键词:美国法学教育;职业教育;课程设置;教学方法

法学教育的核心问题是法学教育的目标、内容和方法。中国正在积极进行的法学教育改革,应围绕核心问题展开。但是改革究竟向何处去?它山之石可以攻玉。考察并借鉴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学教育经验,会为我国法学教育的改革方向提供参考,无论之于作为整体的中国法学教育,抑或作为部门法学——商法的教学。

一、美国法学教育的目标:促进法律职业

法学教育究竟定位于法律职业教育还是学科教育?即法学教育应当成为培养未来的律师、法官、检察官等法律职业者的职业教育,还是应当成为培养国民素质的通识性教育?始终是法学教育首先必须回答的问题。因为,法学教育的目标决定着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法律专业的课程设置及其体系结构、教学方法、教材选择、师资建设、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关系等一系列问题,它不仅是法学教育活动的出发点,更是法学教育的核心点。

美国的法学教育一直以来都明确将促进法律职业或者为职业提供准备设定为教育目标,学生在法学院的学习集中体现为专门的法学培养和法律职业训练,因此职业教育化构成了美国法学教育的根本特征。法学教育被认为典型地属于法律职业教育,更确切的说是律师教育。法学教育注重的是法律人的思考方式、法律职业素质和职业能力的培养和训练。在法律教育中,强调“像律师一样思考”,并认为“优秀法学院的课程不是教授法律原则,而是教给学生律师式的思维方式——这是他们适用不断变化的法律原则的基本工具”。

但是,美国法学教育的职业化,并非仅指法律职业技能训练。耶鲁大学法学院院长斯旺曾特别指出,大学的法学院有双重职能:一是通过案例教学法“对学生进行训练”,使其在选择职业过程中能成为一名成功的职业律师;二是通过对现存法律的科学研究和分析,通过对其他国家法律的比较研究,通过对法律缺点的批评和对立法理论等的建议,通过借法律和社会的其他制度相联系等方式,致力于“改进法律”。因此,除了纯粹的职业训练以外,法学院有义务通过其教师的研究和出版物以及通过有特点的教学扩大法学教育的广泛基础。Ⅲ哈佛大学法学院也明确提出:法学院为其毕业生作为法律人才或者与法律相关的职业角色提供准备,其目标是为法律教学和法律研究提供一种通晓的、启发性的训练。法学院通过其教员、学生和毕业生寻求就解决社会复杂问题创造实质性的贡献。

由此可见,美国的法律职业教育,不仅是指法学院要为法律学生提供分析和解决法律实务方面问题的各种技术性训练和关于实在法和法律程序方面的实践职业能力,而且还要培养学生关于法学探究和立法思维的学术能力,训练他们像律师那样进行思考问题的能力和掌握法律论证与推理的艺术。

美国的法学教育立足于促进法律职业的目标,通过具有职业导向性的美国律师协会(ABA)和美国法学院协会(AALS)联合对法学教育进行评估得到进一步的强化。同时为了确保实现这一目标,ABA一直以来对其法学教育的实际状况进行跟踪调查,并发布有关法学教育状况的报告,不断地对其法学教育进行反省,并提出改革的建议。

2007年2月,由卡耐基教学改进基金会(Carnegie Foundation for the Advancement of Teaching)发布了最新的题为“培养律师:为法律职业做准备”的报告(Educating Lawyers:Preparation for the Profession of Law,简称卡耐基报告)。卡耐基报告对美国的法学教育进行了5个方面的观察,其观察结果认为:(1)法学教育快速地提供了社会化的法律思想标准;(2)法学教育过分倚重案例对话教学法(case dialogue method)(3)案例对话教学法有一定的价值但是也产生了非预期的后果;(4)对学生学习的评价制度没有发展;(5)法学教育方法有一定的进步但非全面进步。在此基础上报告提出了7项建议:(1)法学院应该提供三方面的课程,即法律原则和法律分析的传授,多方实践的引导,以及与基本法律职业目标协调一致的探索和假设;(2)法学院应该从一开始就将法律分析和律师职业相结合;(3)法学院应该让学生更好地利用第2、3年的时间;(4)法学院应该支持教师跨课程工作;(5)法学院应该设计新项目以便让学生和教师形成不同知识和技巧的组合;(6)法学院应该认可共同的目的;(7)法学院应该鼓励机构内或跨机构的共同合作。报告的核心思想是:法学教育能够且应该有计划地帮助学生不仅成为更好的思考者,而且成为更好的执业者,应该努力为思考和行动之间、法律相对确定性和更多不确定性之间搭建桥梁。并倡议:法学院应当将学生学习法学理论、实践法律知识和职业身份进行综合。卡耐基报告的发布,使美国法学教育开始进入一个新的时期。

二、美国法学院的课程设置:内容的多样性和实用性

课程的设置是教育目标实现的最基本途径。尽管美国的法学院在课程设置上各有特色,但是按照法律职业的需要,设置核心必修课和配套的系列选修课群,是几乎所有法学院的一致做法。特别是自卡耐基报告发布后,全美各法学院都在重新审思其课程结构和内容,以更好地帮助学生“搭建理论分析和实践知识之间的桥梁”,将“正式的法律知识”和“法律实践经验”统一起来,为学生从事未来的法律职业做准备。

美国法学院的学生在学期间需修满大约90个学分。在其教学内容中,必修课约占113。一项对60所法学院的抽样调查表明,49%以上的必修课集中在合同法、侵权法、刑法、民事诉讼法、财产、法律写作和研究、宪法上;38%的必修课为专业职责方面的内容。多数法学院在一年级开设核心必修课,后两年则主要开设大量选修课。

以斯坦福大学法学院的课程为例:在第一学年,主要向学生介绍法律制度、法律推理和案例分析,注重对司法判决的分析。在课程设置上,强调最基本的法律知识、基础法学理论和理念、基本法律技巧。共开设8门必修课,包括民事诉讼法、合同法、刑法、侵权法、法律研究与写作、宪法、财产法、法律研究与写作,此外加2~4门扩展学生法律视野和为高级课程奠定基础的选修课。其中法律研究与写作为全年课程。在第二、三学年,则重在鼓励学生发展个人兴趣,为此法学院定制了大量的高级课程供学生选择,每一门高级课程中又由多个具体课程内容组成。以商法课为例,商法课程属于斯坦福大学法学院的高级课程,全称为“商业和商法”,包括会计学、高级法律写作、反托拉斯法、破产法、商业问题、资本市场和证券管理、中国法律和商业、商业票据、公司并购、公司财务、公司欺诈、公司治理和实

践专题讲座、公司治理讨论会、公司重整、公司、交易、国际商事交易、国际交易市场、数量方法、不动产交易、被监管的行业、担保信用、风险投资等23门具体内容。尽管每年的课程会有一些调整,但是该清单足以说明法学院所开设课程的多样性、课程内容的丰富性和实用性。

三、美国的法学教学方法:实践教学为主

教学方法服务于教育目标,法学教育的目标决定着法学教学方法的选择。美国法学教育的职业化目标,决定了其法学院在教学方法上必然注重学生法律职业素质和能力的培养,以实践教学作为其主要教学法。同时由于美国系判例法国家,又决定了法学院以“案例教学法”(Case method)为其主要教学模式,此外也不断探索新的教学方法作为补充,其中最突出的是,发展并运用“诊所法律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和“模拟口头辩论练习”(oral argument exercises),使法学教学方法在变革中不断发展。卡耐基报告发布后,为了帮助学生更有效地“搭建理论分析和实践知识之间的桥梁”,将“正式的法律知识”和“法律实践经验”统一起来,全美各法学院包括顶尖的法学院正在积极探索更多更有效的实践教学方法作为传统的苏格拉底式对话教学法(Socratic dialogue)的必要补充。这些服务于其法学职业化目标的教学方法对我国法学教育改革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1.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又称“案例对话教学法”,由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于19世纪70年代首创,亦称“兰德尔教学法”(Langdell method)。是指由学生运用其所学法律理论和知识对某一真实或模拟案件进行分析、讨论的教学活动。其具体做法是:教师课前把将要讨论的内容布置给学生,由学生对讨论所涉及的判例和参考书进行研读。课堂上,教师向学生提出问题,引导学生对判例进行分析、讨论,并在与学生的讨论中引导学生总结出判例所蕴涵的法律原则、规则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案例教学主要通过剖析具体的案件使学生理解法律理论,锻炼学生的逻辑思维和语言表达,提高其独立分析问题的能力。兰德尔在其著名的《合同法案例》一书的前言中曾言:“有效地掌握这些原理的最快和最好的一一如果不是唯一的——途径就是学习那些包含着这些原理的案例。”案例教学主要在课堂上进行,基本采用的是问答式的方法,因此也称之为苏格拉底教学法。

尽管此种教学方法不断遭到批评和质疑,认为该方法让学生产生被胁迫感,也没有具体可见的学生作为未来职业律师所需要的技巧训练,但是它可以帮助学生学习对问题和挑战做出反映,因此仍然是目前大多数法学院采用的主要教学方法。

2.诊所法律教育

诊所法律教育,是一种从案例教学法发展而来,并借鉴医学院的临床教学方法的一种全新的教学方法,20世纪60年代后逐渐成为美国法学教育方法的主流。诊所法律教育强调通过教师指导学生参与实际的法律运用来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加深其对法学理论和制度的理解。其核心理念是,在职业角色中教育学生是职业教育的组成部分。在法律诊所教育中,学生跟随办案教师参加处理案件的全过程,甚至直接以代理人身份处理真实案件,从而学习律师的各种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

诊所法律教育的主要模式有三:校内律师事务所或准律师事务所实习、校外律师事务所实习和模拟律师实习。大多数是在法学院自己设立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诊所教育。目前ABA认可的法律院校均要求必须开设法律诊所课程,作为案例教学法的必要补充,而且多数是由学生直接为委托人提供各种法律服务。对于法学专业学生技能的培养和训练。诊所式教学方法是最为直观也最接近实际的一种方法,目前已经成为世界法学教育改革的趋势之一。

3.模拟口头辩论练习

模拟口头辩论近年来被作为一种与法律写作一样的思考方法成为法学院广泛采用的教学法,同时它也是一门实践课程和重要的法律分析工具。在模拟口头辩论中,要求学生不但要熟悉案情,回答法官的问题,对对方的论点有所预见,而且要将法律运用于假定的新的情形中。因此,学生是通过积极参与其中而学习法律问题,并在学习实质内容的同时学习方法,反过来又使所学课程内容得以巩固和加强。

通过模拟口头辩论训练,让学生将理论知识应用于与现实有关的环境中,并以自己的立场分析辩论,可以更好地训练学生进行法律分析,同时,能够为学生提供一种过渡性的经验,帮助他们将自己带进开业律师的角色中,不断增强表达的有效性,增加信心和能力。为此,卡耐基报告不但提议法学院应当增加模拟法律实践,而且还强调,法学院的课程中应该为学生提供常规的、最低限度的表达、辩论、争论和解释法律的机会。在卡耐基报告看来:在课堂上模拟开业律师可以帮助学生从诉讼当事人的角度而不是从法官的角度了解案件,进一步增强他们对法律的理解和对法律实践的真实性的理解。

四、对我国法学教育教学改革的启示

1.我国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

我国的法学教育历来重视法学理论教育而忽视法律职业教育,存在着与法律职业相互分离的缺陷,甚至严重丧失了职业教育的性质。近年来虽然进行了一些变革,但是由于其自身体制和机制障碍陷入种种结构困境,仍然不能像人们预期那样承担培养法律职业的功能。致使法学院培养出来的学生不具备基本的技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无法成为职业的后备力量,客观上也阻碍了法律职业的发展。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法学教育目标定位的偏差。为此,笔者认为,现代法学教育不能唯学术教育,而是学术教育与职业培养的综合。应在学术训练的同时,注重与法律专业人士执业培养的结合。不仅应培养学生法学研究和立法思维的学术能力,还应培养其法律的应用能力。因此,明确以法学理论为前提和基础,加强法律职业教育,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应当作为我国法学教育未来改革的重点,也是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基本目标和发展方向。

在此背景下,我国商法教学的目标也应注重学生法律职业能力的提高。这不仅契合于法学教育的整体目标,而且符合商法及商法学科的特点。商法虽然与其他部门法有着密切的联系,但是也具有自己的特征,特别是商法以商事关系为其调整对象,而商事关系以营业为特征展开的特点使之与其他部门法在一定程度上区别开来,也使商法成为与经济发展关系最为直接和密切的法律,成为调整市场经济最主要的法律部门,同时决定了商法学应用性的属性。商法教学目标的确定,必须考虑商法本身的特性,尊重商法学科的特点。不但培养学生的商法意识或商法理念,理解和掌握商法学的基本原理,而且应当训练学生解决商事法律实务问题的能力。

2.我国法学课程的设置

目前我国法学课程的设置基本上是以14门专业必

修课为核心的课程体系,课程设置与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的内在逻辑关系考虑不够。同时,我们仍在沿袭并推崇大陆法系的传统教育模式,强调法学教育的理论性。故此,在课程内容的设置上更多地考虑以体系、概念、原理为主要内容,缺乏对社会经济现象和实际法律问题的分析,忽略法律事务中亟待解决的问题,致使课程内容与社会实际相脱离。对此,笔者认为,面对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各种法律问题,有必要将法学课程的设置多样化,使课程内容具有操作性和实用性。比如“商法学”课程的设置,可以将课程分为不同层级,对大学低年级和高年级的学生分别对待。对低年级的学生可以考虑设置“商法学导论”,教师引导学生初步入门了解商法的基本知识;而对典型的属于商法体系的系统内容,包括公司法、企业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破产法、金融法、信托和海商法等,可以分设课程进行理论和实务相结合的教学,透过具体的商事部门法深化学生对商法知识的认识。商法学习的初步阶段,通过精细化的课程教学安排,能够培养学生通过法律分析提高学习实体法的能力。对高年级的学生,尽可能多地考虑增设与商法、与商事交易有关的实务性课程,在教师的引导、帮助下使学生走进商务市场,进行商事模拟训练。或给学生提供涉猎经济学、人文社会科学、管理学等与商法渗透的课程学习机会,包括公司治理、公司并购、公司财务会计、电子商务、风险投资、资本运作等课程。法科学生需要具备法律、社会、经济、商务于一身,才能适应国际化经济发展对人才的要求。

3.我国法学教学的方法

目前,高校法学教育的教学活动从以教师讲授为主,逐渐向以学生学习为主而展开,这是对传统教育教学改革的一大突破。选择多样化的教学方法,特别是增强实践性教学是当下各高校探讨的重点。就商法教学而言,全国高校正在加大实践教学的力度,把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纳入教学方法的重要内容。笔者在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开设的商法学课程中运用的案例教学法,就是将法律基础理论直接运用于案例研讨,训练学生有效地理解和掌握法学原理的能力;运用的模拟实践法,就是帮助学生提高法律事务的分析和判断能力、处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此外,我们拟将运用诊所法律教育法,使学生从课堂中走出去,在教师的指导下代理真实案件,以有形的、最为直观的、最为接近实际的方法运用法律,为他们未来从事法律职业奠定基础。多样化并具有实践性的教学方法,使教师和学生的收益很多。我们的课程教学经验是,教学方法应该视课程内容而定,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不仅提高了教师的责任意识,而且也调动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我国法学教育教学改革仍处于初始阶段,需要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东西还很多,高校法学教师任重道远。

9.法律硕士-中国法学教育之思考 篇九

我在对诸多成功之士的了解基础上确信这一点,即仅仅成为大公司的律师并拥有5万美圆的薪水,并不能赢得幸福。伟大到足以赢得赞誉的有识之士,除了成功以外尚须其他食粮。法律较为边际的方面,恰是人们应当普遍关注的。正是通过这些方面,你不仅会成为你职业中的大师,而且还能把你的论题同大千世界联系起来,得到空间和时间上的共鸣、洞见到它那深不可测的变化过程、领悟到普世性的规律。[1]

-------(美)霍姆斯

本来打算就法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与法律职业方面写一篇完整一点的东西,但鉴于笔者驾驭语言及宏观把握的能力比较差,所以虽思虑已久,想法颇多,却迟迟未能动笔。然而有话想说的感觉却愈积愈烈,无奈之下退而求其次,将这一话题忍痛分成若干小问题,(像伊拉克一样,将敌人分割数片,各个击破。呵呵,比喻不当,见谅)。这样一来,可以一举多得:既可以避开自己不擅长的宏观把握;又可以让读者的眼神经少受一点折磨;更主要的是能够把一个问题分析得更透彻一些。(事实上,笔者还是比较偏爱千字文的,这一点还要感谢贺卫方老师的影响。贺老师的千字文随笔是相当有水平的,而且言之凿凿,掷地有声,多多读取,必定受益无穷。贺老师应邀来辽大作报告,笔者因琐事缠身,未能亲耳聆听,甚为遗憾。)基于以上种种考虑,笔者就迫不及待地抛出这篇文字。本来应该是从中国法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的历史及现状谈起。但是作为一名法律硕士,对法律硕士的状况了解更多,也更为深刻一些,对这个问题多少有些切肤之痛,乃先成拙文,是为开篇之作。

一何为法律硕士?

在中国,法律硕士可谓是地道的.舶来品。

要说清楚这个问题,我们必须简要了解一下两大法系法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之异同。

由于历史传统等因素的不同,两大法系法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的培养目标呈现出截然不同的两个方面。在大陆法系国家,由于法官的作用只是相当于一部裁判的机器,因而法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的目标被定位在为更广泛的社会成员提供法律知识与意识上的训练。[2]基于这样的培养目标,大陆法系的法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是“以本为本”的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即法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的起点是本科生,学生高中毕业后即进入法律院校及法律。四年大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完成后,经过若干年的培训(各国有所不同,德国相对来说相对教长,这也是德国法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改革的重点)便进入法律职业界。从世界范围及历史的角度客观地评价,这种法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模式还是值得肯定的。在当

10.探索应用型的法学教育、教学实践 篇十

养)在江苏南京取得一定的影响和实效。法学专业的历届毕业生成为江苏及南京地区的各级政府机关、司法机关、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各界的中坚骨干力量,受到各级政府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司法行政机关、企事业等单位普遍好评。目前,根据《法官法》、《检察官》、《律师法》的规定和我国面向21世纪的法制现代化,法学教育肩负重要的时代任务即为国家立法、司法、法律服务、法律监督等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大批高素质的应用型法律人才;适应实践依法治国略的需要,因此法学专业开办二十年来对法学教育与教学进行一系列改革,对法学人才培养模式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一、该院的法学专业创办和发展现状该院的法学专业是1980年设置的重点专业,是江苏南京高校中最早创办法学专业之一(南京大学是1981年开始招收法律专业学生),这个专业当时也是应南京市司法界急需法律人才的需要而开办的,本专业二十多年来一直非常重视对学生对法律实务实践能力的培养,先后在校外与南京市各级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以及法律援助中心建立了长期的实习基地,并且为了体现我院高等法学专业应用型特色,我们在南京市同大律师事务所、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支持和帮助下,在校内成立了南京同大律师事务实训所、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金大分部和南京市司法局法律人员培训基地、模拟法庭实训基地,既为培养双师型教师提供了场所,又为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能够亲自处理法律事务提供了机会,以培养他们既熟悉法学理论有能处理法律实务的能力。我院法学专业先后培养750多位毕业生,其中担任各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4人;担任各类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20多人;各级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反贪局局长、副局长6人,担任各类处长、副处长10多人;担任司法局局长、副局长3人,担任省司法厅、司法局处长6人;担任律师事务所主任的10多人,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及法律工作者不计其数,几乎所有的历届毕业生都在司法行业内直接从事法律实务工作,成为司法、企业、事业单位各界的中坚骨干力量,受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司法行政机关、企事业等单位普遍好评。只有一流的教师才能带出一流的学生。要培养高素质的法律职业化学生,必须有高素质的法律职业化师资队伍。本专业二十多年来一直非常重视对教师对法学教育事业的崇高使命感和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及法律实务实践能力的培养,法学专业的专职教师,特别是法律专业课教师既具有副教授、讲师等教学资格,同时又具有律师执业资格的职业化能力,除应具备宽广厚实的专业知识功底和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外,还有忠诚和献身于国家法学教育事业的崇高使命感和强烈的工作责任心。目前本专业已有90教师先后具有双师资格。本专业的现有专职教师9人和兼职教授若干,专职教师中4人是副教授以上的高级职称,3人以上是讲师,3人以上是法学硕士,一人是法学博士,7人获得律师资格;数名来自于法院的高级法官、检察院的高级检察官、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律师被聘为兼职教授,重点高校法学院的法学专家、教授担当客座教授。

11.高等院校法学教育困境探索 篇十一

关键词:法学教育;改革路径;精英化

前 言

按照苏力先生的观点,传统中国是没有法学教育的。传统的法律制度与法律文化是与政治意识和道德传统,以及一部分社会规范融为一体的。因而,纯粹的法学学科,在古代是不存在的。法学教育也是融合在政治治理能力与传统儒家文化之中。在古代也不存在专门的法学学堂或学校。但是,也涌现出了一大批具有先进法律理念的思想家,一部分理论至今仍然值得借鉴与学习。比如,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意识:"其穿垣出秽污者,杖六十;出水者,勿论。主司不禁,与同罪",该条文证明在唐代关于污染环境的惩处是十分严苛的,以今日之眼光而言亦是必要的。在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现代意义上的法律专门学校--京师大学堂诞生在风雨飘摇的年代。清朝末年,朝廷被迫像西方学习制度与科学技术。随后,各省的法律学堂如雨后春笋,法学教育也随之兴起。

尤其是在高校扩招的21世纪初,全国高校的合并潮,也让法学院成为各个高校竞相设立的学院。据2008年的不完全统计,全国680多所高等院校中开设了法学专业。而这也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仿佛打开了潘朵拉的盒子。

一、欣喜的显学与心碎的就业

根据教育部公布的最新数据,截至2013年5月3日,我国共有879所普通本科院校(不含经国家批准设立的287所独立学院、普通高职(专科)院校共1266所与经国家审定的分校办学点52个)。以上这些院校或办学点都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也就是可以培养法学专业学生。其中绝大多数院校开设了法学专业,而且不少院校成立了单独的法学院。2011年,法学在校生人数119286人,博士生13595人,其中硕士生105691;2012年法学毕业生总人数36451人,其中博士2388人,硕士34063人。本科生在校人数高达501979人,毕业生共117923人,招生人数共计129428人。法学教育步入了一个黄金发展时期。毋庸置疑,法学已成为热门学科。法学已不是像历史学等冷门学科,一跃成为了显学。2013年高考十大热门专业出炉,也可以佐证法学已备受追捧。根据搜狐教育提供的数据显示,国际经济与贸易、法学、机械工程学、会计学、外国语言文学、临床医学、土木工程与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高举高考生的热门选项。遥想当年,法学专业或者说从事法学相关的行业是让人难以启齿的,"讼棍"等一些大歧视性的词语充斥于耳。尽管这与传统法律文化"息讼"有关,但也反应出法学专业曾经遭受的不公。

然而,繁荣的背后却是另外一番景象。让人有些难以接受,最让人心伤的是刻苦追寻法学道路的莘莘学子,他们刚走出大学的校门却要面临着即将失业的困境。由麦可思研究院独家撰写、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正式出版的《2012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就业蓝皮书)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2012年就业蓝皮书基于麦可思公司对2011届大学生毕业半年后的调查研究,以及对2008届大学生毕业三年后的再跟踪调查研究。划分出,红牌专业:失业量较大,就业率较低,月收入较低,而且就业满意度较低的专业,为高失业风险型专业。黄牌专业:除红牌专业外,失业量较大,就业率较低,月收入较低,就业满意度较低的专业。绿牌专业:月收入、就业率持续走高,失业量较低,就业满意度较高的专业,为需求增长型专业。2012年中国大学毕业生"红黄绿牌"本科专业:2012年本科就业红牌警告专业包括:动画、法学、生物技术、生物科学与工程、数学与应用数学、体育教育、生物工程、英语、国际经济与贸易。不仅仅是法学本科生的就业形式不容乐观,法学类的研究生的就业也不如人意。从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出路来看,在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仲裁机构以及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服务工作是众多法学学生的首选。而到公司做法律顾问、做律师,到高校做法学教师;到研究所做法学研究者也是不错的选择。但是,这些职位都不是那么轻松求得。因而,法学专业学生遭遇就业寒冬。

二、紧缺的师资与海量的学生

上文所列的数据显示,我国在校法学专业学生人数超过60万人(本科生与研究生)。这么庞大的学生群体,需要大量的教师队伍相匹配。根据教育部2011年的统计,我国普通高校中研究生导师人数共250219人,其中硕士生导师一共有196335人,博士生导师共有13837人。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一共119286人,其中博士生13595人。由于师生比例不低,使得一些学生一个学年都难得见到自己的导师一次。

1978年,教育部恢复研究生招生。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颁布,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建立。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国科技大学、复旦大学、山东大学、华东师范大学成为首批试点,开始培养博士。1983年,首批博士授予大会,在人民大会堂举行,18个博士研究生被集中授予学位,成为新中国第一批博士。当年的18个有志青年,已经成为院士、校长、国家级教学名师。当时国家领导人向博士生导师之一、复旦大学教授谷超豪提了个尖锐的问题:我们国家培养的博士,和国际上的水平比起来怎么样?在场人回忆,谷超豪笃定地回答:可以达到国际水平。30年前那批博士,拥有一个现在看来"奢侈"的培养阵容。

而不像现在这样,有的博导同时带四十几个学生。博士生答辩,也碍于经费不足,不能邀请到国内,尤其是国际一流的学者参加论文答辩。即使有充足的经费,但博士生数量太多,博士生都邀请知名学者也不现实。这都影响了质量。

三、欠妥的课程与饥渴的需求

教育部法学教学指导委员会确立了14门核心课程作为开办法学专业的最低要求。这14门核心课程是: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民法、经济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商法、知识产权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中国法制史。教学模式应该是立体、多面的,应该针对不同的专业理论知识设计相应的实践环节;同时各教学模式应该是互动的,而不应该是静态的,要实现理论教学、实践教学、学生学习之间的互相促进,法学理论教学和实践环节相结合,全面地与国家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建立普遍联系,创造多维实践场所。使理论教学不再是纯理论,而在理论教育中大大加入活生生的现实生活案例,从而增强理论与现实的对照,强化课程理论联系实际的具体内容。

以美国本科教育模式中的诊所课程设计为例。在纽约城市大学, 诊所课程是每个学生的必修课之一,专门为三年级的学生开设,三年级的学生已具备一定的部门法知识。诊所教育的发展受到大力鼓励和支持,它除了树立了律师维护社会正义的典范外,在教学方法上还具有一个重要意义。诊所教育为学生们提供了一个积极的学习环境。在这里,他们既可以探求理论知识,又可以亲身实践法律。诊所也是一个探索,互相合作,解决问题的法律实践过程,这可以使学生们在将来除了诉讼业务外,有更多职业选择。迄今为止,诊所课程在美国仍处于发展完善阶段。

结 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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