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经济学名词解释和简答

2024-07-03

技术经济学名词解释和简答(精选8篇)

1.技术经济学名词解释和简答 篇一

一.名词解释:

1.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

3.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4.个人独资企业简称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5.独立董事是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中内部任职,并与公司或公司经营管理者没有重要的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并对公司事务做出独立判断的董事。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企业。

7.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以确立和完成一个项目而签订契约进行合作生产经营的企业;是一种可以有股权,也可以无股权的合约式的经济组织。

8.破产制度破产制度是指在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以其全部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法律制度。

9.破产债权破产债权是针对破产人,并原则上基于破产宣告而发生的一种财产上的请求权。

10.提存指在一定条件下,债务人或其他清偿人将无法履行的给付提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制度。

11.不安抗辩权又称拒绝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一方在后履行一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发生恶化而有难以对待给付之虞时,有权要求对方先为对待履行的履行。

12.先诉抗辩权亦称检索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之前,可以拒绝债权人要求其履行保证债务的权利。

13.善意第三人是指在有关经济业务事项交往中,没有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串通,从事故意损害投资人利益的第三人。

14.抵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对债权人以一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担保的法律行为。

15.动产抵押,也就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作债务履行担保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予以变价出售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16.最高额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的,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二.简答:

1、法人成立要件有哪些?

答:○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不当得利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答:○

1不当得利必须是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

2不当得利必须是一方受益,并同时使他方受到损害;

3一方得到利益与他方受到损害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3、无因管理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答:○

1管理人有为他人管理或服务的事实。

2管理人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即管理人管理他人事 务,既无法律规定的义务,又未受他人的委托。

3管理人是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为他人管理事务。即有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

4、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有哪些?

答:○

1国家和国际标志等。○

2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标志。○

3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志。

4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印象的标志。

5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5、属于商标侵权的行为有哪些? 答: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6、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有哪些? 答:○1专利权穷竭后的使用和销售。

○2先用权。○3在运输工具上使用专利发明创

造。

○4为科学研究使用专利。○5善意使用或者销售专利产品。

7、不能从事经营性活动的人有哪些? 答:①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人、②国家公务员、③党政领导干部(乡级以上)、④警官、法官、检察官、⑤商业银行工作人员

8、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是什么? 答:1.有2个以上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缴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9、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的主要区别

答:○

1法律功能不同。○

2申请主体不同。○

3担保债权的法律地位不同。

10、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是什么?

答:○1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2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3职工债权。○4纳入社会统筹账户的社会保

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5无财产担保的普通债权。

11、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邀请的情形有哪些?

答:1.目的不同,要约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内容具体性不同,要约具体明确(数量和价款);要约邀请不具体(无数量或价款)。

3.法律效力不同,要约要约人受

法律约束,要约邀请要约邀请人不受法律约束。

情形: ① 寄送的价目表。②

拍卖公告。③ 招标公告。

④ 招股说明书。⑤ 商业广告。

12、无效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答:○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

第三者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上网强制

性规定。

13、抵押与质押的区别?

答:1.标的不同。抵押为动产或不动产;质押为动产或权利。

2.是否移转不同。抵押不移转抵

押物的占有;质押转移。

3.物权生效条件不同。抵押分不

动产,动产和浮动抵押而不同;质押,动产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权利质押看类型。

4.权能不同。抵押,抵押人可以

继续对抵押物占有、使用、收益;质押,质押人享有对标的物的所有权,但不能直接对质押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

14、留置权构成条件

答:○

1留置的财产必须是债权人以合法方式占有债权人的动产。

2留置的财产必须与债权人的债权有牵连关系。

3必须是债务已届清偿期。○

4留置的财产必须是动产。

2.劳动法名词和简答1 篇二

简述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两部分社会关系,其中劳动关系是劳动法调整的主要社会关系,除劳动关系外,劳动法还调整与其密切联系的一些社会关系简述劳动法中劳动的特征1劳动法上的劳动,一般是人们在争取与实现劳动全过程中的劳动2劳动法上的劳动是有偿性劳动,它区别于无偿的义务性劳动;3劳动法上的劳动有劳雇关系简述劳动关系的种类有哪些

一、从不同所有制关系可分为:全民所有制劳动关系、集体所有制劳动关系、个体经营劳动关系、联营企业劳动关系、股份制企业劳动关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关系等。

二、从职业分类上可分为:企业的劳动关系、国家机关的劳动关系、事业单位的劳动关系等。

三、从资本的组织形式上可分为:国有控股公司的劳动关系、私营企业劳动关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关系、有限责任公司的劳动关系等。

四、从工人运动角度可分为利益冲突型劳动关系、利益一体型劳动关系、利益协调型劳动关系。

五、从集体谈判制度上可分为个别劳动关系、集体劳动关系简述劳动法与民法的区别

一、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民法是调整财产关系以及财产关系有密切联系的人身关系,劳动法虽然有一部分也涉及财产关系如工资报酬和人身关系如职业安全,但这些关系是基于双方主体的劳动关系而产生的。

二、两者的主体不同。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可能是公民、法人,或一方为公民另一方为法人。劳动法的一方必须是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劳动使用者)。

三、两者调整的原则不完全相同。民法以双方平等主体等价有偿为原则。劳动法除一般性双方平等原则外,对某些主体还有特殊保护原则,如女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劳动法的某些关系也不可能是等价有偿的,如社会保险中的一些关系简述我国《劳动法》的渊源劳动法渊源是指劳动法在法律体系中的表现形式。有: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部门规章;

5、其他法律规范中有关劳动问题的规定;

6、地方性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

7、地方规章;

8、国际法律文件;

9、国际惯例简述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和联系联系方面:国家依据客观存在的劳动关系,制定劳动法律规范,从而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劳动关系发展变化了,要求劳动法律关系作相应调整,劳动法律关系也会随之变化。实际的劳动关系也正式通过法律关系的形式得到巩固和保护。两者区别:

1、两者所属的范畴不同。劳动关系是一种社会物质关系,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而劳动法律关系则是一种思想关系,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2、两者产生的前提不同。劳动关系是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有共同劳动存在就会有劳动关系的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则是被劳动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劳动关系,所以它的形成必须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简述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

一、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

二、劳动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

三、劳动合同具有双务、有偿、诺成合同的特性;

四、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简述集体合同的法律特征和重要作用法律特征:

一、集体合同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二、集体合同的内容侧重于维护职工权益的规定

三、集体合同的订立有严格的程序和形式要求

四、集体合同是特殊的双方合同

五、集体合同具有劳动基准法的效能集体合同的推行,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与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等方面均有重要的作用。

一、集体合同是确保职工劳动条件与劳动待遇的必要手段;

二、集体合同是协调劳动关系,促进公平与社会稳定的有效措施;

三、集体合同是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重要途径;

四、集体合同是现代化企业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简述职业安全卫生制度的基本特征

一、职业安全卫生制度的实施具有强制性。

二、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以劳动过程为其保护范围。

三、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以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为主要途径,通过消除劳动过程中不安全和不卫生的因素,实现对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保护简述我国职业纪律的基本特征

1、职业纪律是为了劳动者的自身利益服务的。

2、职业纪律是由劳动者自觉遵守的纪律。

3、职业纪律是劳动者自愿执行的纪律简述失业保险的基本特点

1、适用对象的特定性。

2、享受保险待遇有一定期限。

3、待遇水平较低。

4、保险功能的特殊性简述职工福利与公共福利的相同点和不同点相同点:职工福利与公共福利共同构成社会福利体系,二者都是以满足社会成员的物质和精神生活需要、维持和提高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为基本任务,以实现社会公平为主要价值目标的物质帮助形式区别1经费来源不同:职工福利的经费由行业或单位负担;公共福利的经费则由国家或社会负担工筹集2享受主体不同:职工福利的享受主体只限于特定的职工及其家属;而公共福利的享受主体则是全体社会成员简述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特点和作用特点:

一、职工民主参与是劳动者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利,而不是指职工有权代替企业的管理者进行企业的管理。

二、职工民主管理是职工参与企业的管理,是劳动者以职工的身份参与企业的管理,而不是以股东或其他身份行使管理权。

三、职工民主管理是指劳动者对企业内部事务的管理。作用:

1、职工与企业形成了利益与共、休戚相关的共同体,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的发挥有了保障。

2、职工对企业的长期发展给予了更多的关注,而不再盲目追求企业的短期效益或利润,企业资产配置更趋优化、合理。

3.技术经济学名词解释和简答 篇三

第一章简答:

1、法的本质和特征:①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②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③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

2、法与政策的区别表现在:①法具有国家意志属性,党的政策则不具有这种属性。②法具有规范性,是规范了的政策,它以明确、肯定、具体的规范形式为人们规定了行为的准绳,但它往往规定的比较原则、概括,具体操作执行时有相当的弹性。③法具有国家强制性,违反时要受到国家制载。④法具有更强的稳定性。

3、法与道德的区别:①二者产生和存在的历史条件不同。有了人类社会就有了道德,而法只存在于人类阶级社会阶段。②表现形式不同。道德主要是一种观念形态,法有着明确、具体、严格、准确的文字格式。③调整对象和范围不同。道德调整的对象范围要比法广得多。④保证实现的手段和方式不同。道德的强制性主要是一种精神上的力量,而法则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法的强制力主要表现为一种以国家强力机器为代表的物质力量。

4、法人的概念及其分类: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两大类:①企业法人。②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5、法律特征是:①代理是一种法律行为。②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③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授权范围内所为的独立意见表示。④代理人在代理授权内进行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被代理人,代理人与第三人确立的权利义务,均由被代理人承受,从而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确立了法律关系。

6、所有权与所有制的联系和区别: 所有权与所有制密切相联,二者既有联系:所有权是由所有制决定的,所有制是所有权的客观经济基础,所有权是所有制的法律形式。

二者的区别是:①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核心,属经济基础,属上层建筑。②所有制存在于一切社会,与人类社会共始终,而所有权只是人类社会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一种历史现象。原始公社有所有制但没有所有权,将来到了共产主义社会,所有权将与其他法律现象一起消亡。

7、债权和所有权的概念以及两者的区别:(论述)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又称财产所有权。

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即债权和债务。

债权和所有权密切相联,但又有区别,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①主体。债的主体——债权人、债务人都是特定的,而所有权主体则只有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②内容。债的内容即债权债务。债权的实现必须借助于债务人的行为。所有权则不同,所有权内容为对财产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义务人是除所有人外的一切人所承担的不侵犯义务。所有权的实现勿须借助他方的行为,所有人完全可以自主和自动行使。③客体。债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物。

第二章简答:

1、经济法的本质和功能:

经济法的本质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其阶级性;二是指它与其他相邻法律部门相区别的法律属性。

功能:①经济法是综合系统调整法②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③经济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④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

2、经济法的基本原则:①遵循和综合运用客观经济规律的原则;②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③市场调节企业、国家调控市场的原则;④物质利益原则;⑤经济效益原则⑥最重要、最概括的基本原则为责权利效相统一的原则。

第三章简答:

1、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性质和地位:①企业财产为全民所有,它是全民所有制经济组织。②经济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是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③法律上具有法人主体资格,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经营权,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职工民主管理制度:①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和地位。②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包括: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评议、监督权,推荐、选举权,集体合同签订权。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①合营企业的主体一方为中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但不包括个人;另一方为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②位于中国境内,按中国法律规定取得法人资格,为中国法人。③为有限责任公司。④合营各方遵照平等互利原则,共同出资、共同经营、按各方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他们之间的关系:①合营企业协议是指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的一致意见所订立的文件。②合营企业合同是指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③合营企业章程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原则,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文件。上述各文件的关系是:合营企业合同是最关系的文件。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同有抵触时,应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准;合营企业章程则须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基础制订。

5、导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终止的主要情况:①合营期限届满;②企业发展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③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④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⑤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且无发展前途;⑥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出现。

6、破产债权主要有:①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②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③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同到期债权,但应减去未到期利息;④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出担保物价款的未受偿部分;⑤清算组决定解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此损失额亦应视为破产债权。

7、破产费用包括: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费用;破产案件诉讼费用;为债权人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8、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①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②破产企业所欠税款;③破产债权。

9、破产违法责任行为包括:①破产企业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②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③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④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⑤放弃自己的债权。

第四章简答:

1、公司法的特征:①公司法体现着组织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的结合。②公司法体现着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③公司法体现着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结合。④公司法体现着国家意志与公司、股东意志的结合。⑤公司法体现着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

2、发行公司债券必须具备以下各项条件:①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②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产值的40%;③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④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⑤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⑥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3、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①股东符合法定人数。②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总额。③股东共同制定章程。

4、不能适用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规定的主要有:①投资单一。②范围限定。③组织机构按特殊程序建立。④国家实施监督管理。

5、股份有限公司有着与之不同的特征:①募股集资公开。②股东数额低限。③全部股份等额。④股份自由转止。⑤典型资合公司。⑥设立要求严格。

6、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①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②发起人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③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④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⑤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⑥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7、股份的特点:①等额性(均等性)②不可分性③平等性④可转让性。

8、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特有的股份的种类:①按投资主体不同,分为: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外资股。②按股票发行对象分,有:A股、B股、H股。

9、关于新股发行的条件:①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②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交付股利;③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④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10、股票上市交易的条件:

①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②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③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可连续计算);④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比例为15%以上;⑤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⑥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章简答:

1、合同的特征:①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②合同在当事人之间是一个债的关系。③合同是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④债权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⑤债权合同是关于财产关系的合同。

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①平等原则②合同自由原则③公平原则④诚实信用原则⑤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3、要约失效的原因: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变更。

4、承诺的要件:①承诺是对要约同意的意思表示。②承诺人必须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答复。③承诺应当是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5、导致合同无效的事由: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代位权的特征:①代位权行使的结果,使债权人直接获得清偿。②代位权是主体的代位,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来行使代位权。③代位权行使的具体方式,是裁判方式。

第六章简答:

1、授予专利的消极条件:①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秩序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②科学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③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④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⑤动物和植物品种不能被授予专利。⑥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不能被授予专利。

2、专利权人的权利大体上可以分作以下几项:①专利权人享有自己实施其专利技术的权利。②专利权人有禁止他人实施其专利技术的权利。③专利权人有处分其专利的权利。④在产品或包装上注明专利标记的权利。

3、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①未经商标权人同意,擅自在同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受法律保护的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②伪造、擅自制造其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受法律保护的商标标识。③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④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

第八章简答:

1、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宗旨:①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②明确产品质量责任。③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④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2、制定标准的指导原则:①有利于保障安全和人民的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和保护环境;②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经济效益;③应当做到有关标准的协调配套;④应当有利于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

3、产品缺陷的种类:①设计缺陷②制造缺陷③未预先通知缺陷④其他产品缺陷。

第十二章简答:

1、劳动合同的必备条件:①期限②工作内容③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④劳动报酬⑤劳动劳动劳动纪律⑥终止条件⑦违约责任。

2、劳动合同的非必条件:①试用期②商业秘密保护③职业培训④竞业禁止⑤知识产权归属⑥工作地点。

3、劳动者单方解除:①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解除。②非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解除。①②③④⑤⑥⑦ 第一章名词解释:

1、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又称财产所有权。

2、所有制:是指对生产资料占有和支配的经济制度。它是生产关系的基础和核心。

3、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主体各自按照一定份额享有债权或承担债务的债。

4、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主体享有连带权利或承担连带义务的债。

5、时效即时间效力,时效制度:是指法律所有确认的一定事实状态继续存在一定期间便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

第二章名词解释:

1、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律、法规对客观存在的经济关系进行调整之后所形成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

2、原生权利亦称固有权利:是由经济法主体根据经济法律、法规直接取得的权利,是经济权利主体可以依法直接行使的,不必依赖特定义务主体的存在和行为,即能取得和实现的权利,如经济职权。

3、取得权利:是必须由经济义务主体实施一定行为,经济权利主体才可获得和实现的权利。

4、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和目的。

第三章名词解释:

1、企业法主体:是指参加企业法律关系,依照企业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以及一定条件下的个人。

2、破产宣告:是指人民法院在确认债务人已符合法定破产条件后,依照法定程序,以裁定形式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司法行为。

3、破产债权:是指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所享有的依法可从破产财产中受到清偿的债权。

4、破产违法责任:是指破产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在破产法所规定的期间内,实施了破产法所禁止的行为,因而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5、破产责任:是指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对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所应承受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名词解释:

1、公司: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出资,严格依法组成的,实行有限责任的股权式的企业法人。

2、公司法:是调整以公司为中心所发生的有关公司的组织管理关系和资本运营关系为对象的。

3、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4、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章名词解释:

1、要约:又称为发价、发盘。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3、合同的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4、附条件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是指当事人选定某种成就与否并不确定的将来事实,作为控制合同效力发生与消灭的附款。

5、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是指无代理权的人代理他人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

6、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7、无效合同:是指虽经当事人协商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律要求而不予承认和保护的合同。

8、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既可因为故意也可因为过失造成。

9、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而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10、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11、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

12、定金:是指订立合同时,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先行给付对方的货币。

13、债务转移:是指债务人将合同的全部义务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

14、概括转让: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15、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当事人双方通过协议或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方式,使当事人设定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行为。

16、提存:是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或者难以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将标的物交由提存机关保存,以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17、免除: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是债权人以消灭债务人债务为目的的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

18、实行履行:实际履行有时也称为继续履行、强制实际履行,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债权人请求法院强制其继续履行原合同约定的债务。

19、有名合同:是指法律对某类合同冠以名称并为其设定具体规则的合同。

20、无名合同:是指法律没有规定名称,也就无从为其设定具体规则的合同。

21、政府采购合同:是指政府采购人为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与供应商签订的民事合同。

第六章名词解释:

1、发明人人即完成发明创造的人。专利法上,只有在发明创造完成过程中对发明创造的构思以及构思的具体化提出了创造性见解的人才能被称作发明人。

2、发明:是指人类在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过程中所创造出的具有积极意义并表现为技术形式的新的智力成果。

3、实用新型专利:是我国专利法保护技术方案的又一种方式。

第七章名词解释:

1、不当低价销售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2、不当搭销行为: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思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3、串通招标投标行为:是指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通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

第八章名词解释:

1、产品质量法:是指调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的产品质量法包括所有的有关产品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责任的法律、法规。

2、产品质量认证:是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经认证机构确认并经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活动。产品质量认证分为强制性认证(安全认证)和任意性认证(合格认证)两种。

3、标准化:是指制订标准和实施标准,达到统一、协调技术、经济活动,以获取最佳经济效益的整个过程。

4、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第九章名词解释:

1、消费者:是指从事消费活动的主体,即通过生活消费商品的使用性能来满足生活需要的个人或者组织。

2、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3、知情权:也可称为信息获悉权,是指消费者有权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

4、教育权:是指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5、监督权:是指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6、保障安全义务:是指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这是经营者在维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应当履行的首要义务。

7、质量担保义务:是指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一般质量要求或者其承诺的质量要求。

8、接受监督义务:是指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9、消费者权益争议:是指消费者与经营者、政府就消费事项发生的争议,消费事项包括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消费者权利、经营者义务以及政府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等内容,通常,消费者权益争议主要发生在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

第十二章名词解释:

1、劳动法:是以劳动关系以及为实现或保护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其他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部门。

2、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我国《劳动法》要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必须订立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

3、养老保险:是指保障劳动者退休后从社会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物质帮助和服务从而维持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险制度。

4.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篇四

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或发现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提请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并予以纠正的审判监督行为。证明责任:是指公、检、法等专门机关收集、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

两审终审制:是指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第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是

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法律规定的上诉人不得再对其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不得再按照上诉程序对其提出抗诉。

反诉:是指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联系的犯罪行为,要求人民法院追究其刑

事责任的诉讼。

鉴定结论: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结论。证明要求:是指法律要求公安司法人员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

自诉人: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人。

证明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的活动。

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

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审判监督程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进行重新审判的诉讼程序。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者人民检察院所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

1.刑事诉讼有哪些特点?(1)刑事诉讼必须由法定的专门机关主持进行,其他国家机关无权进行。(1分)(2)刑事诉讼活动必须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1分)(3)刑事诉讼活动必须依法进行,即必须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1分)(4)刑事诉讼活动的内容是解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犯了什么罪,是否应当受到刑事处罚,处以什么样的刑罚的问题。(2分)(5)刑事诉讼必须是在特定的诉讼形式下进行。(1分)(6)刑事诉讼的目的是通过准确、及时、合法地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从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顺利进行。(2分)2.试述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内容及其在适用上应受的限制。

答: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审判原则。(3分)上诉不加刑并不意味着在任何情况下,第二审人民法院都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1分)在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中,第二审法院就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4分)3.简述简易程序法庭审判的特点。

(1)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1分)(2)公诉案件检察人员可以不出庭。(1分)(3)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简化。(2分)(4)简易程序可以变更为第一审普通程序。(2分)(5)具有不同于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2分)4.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哪些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2分)(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但会见其聘请的律师不需要经过批准。(2分)(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2分)(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1分)(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1分)

5.试述自诉案件的条件。

(1)自诉必须是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提起。(2)提起自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人。(3)案件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范围。(4)自诉必须在追诉时效期限内提出。

6.简述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和适用条件。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并有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的证明文件的。(2分)(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2分)(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2分)但是,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1分)7.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有哪些?(1)贪污贿赂犯罪。(2分)(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2分)(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2分)(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2分)8.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移送起诉的案件,必须查明哪些内容?(1)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2分)(2)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2分)(3)移送起诉的案件,是否属于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2分)(4)有无附带民事诉讼;(1分)(5)侦查活动是否合法。(1分)9.简述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起诉的条件。

(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或者证据足以证实犯罪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2分)(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1分)(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1分)(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1分)(5)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1分)(6)犯罪嫌疑人死亡的;(1分)(7)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1分)10.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有哪些?(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1分)(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1分)(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2分)(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2分)(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2分)11.简述判决与裁定在适用上的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判决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裁定主要解决程序问题,只解决部分实体问题。2)适用范围不同。判决只在审判终结时适用;裁定则适用于整个审判或执行程序的全过 3)适用方式不同。判决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裁定可采用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

4)上诉、抗诉期限不同。不服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为5日。

12.什么是刑事诉讼中的反诉?反诉有哪些条件? 反诉必须具备以下条件须是与本案有关的犯罪行为

第一、反诉的被告必须是本案自诉人;(2分)第二、反诉的案件必(2分)第三、反诉的内容必须是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13.试述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

(1)请求立案;(2)申请回避;(3)委托代理人;(4)要求赔偿损失;(5)对不立案和不起诉的 决定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6)有权参加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

5.技术经济学名词解释和简答 篇五

2.注册会计师: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

3.责任方:在直接报告业务中,对鉴证对象负责的组织或人员;

在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中,对鉴证对象信息负责并可能同时对鉴证对象负责的组织或人员。

4.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会计师事务所挑选不参与该业务的人员,在出具报告前,对项目 组做出的重大判断和在准备报告时形成的 结论做出客观评价的过程。

9.审计目标:是在一定历史环境下,审计主体通过审计实践活动所期望达到的境地或最终结果。

11.分析程序:是指注册会计师通过研究不同财务数据之间、非财务数据之间以及财务数据与非财务数据之间的内在关系,对财务信息作出评价。

13.审计工作底稿:是指注册会计师对指定的审计计划、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相关审计证据,以及得出的审计结论作出的记录。

15.审计风险:是指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注册会计师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

17.检查风险:是指某一认定存在错报,该错报单独或联通其他错报是重要的,但注册会计师执行的实质性程序未能发现这种错报的可能性。

19.控制风险:被审计单位的业务和相应的会计处理发生重大错弊不能被内部控制防止和纠正的可能性。(被审计单位建立内部控制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要防止错误和舞弊。如果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存在重要的缺陷或者不能有效地工作,那么错误和舞弊就会进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系统,由此产生了控制风险。)帮忙理解

21.内部控制:是被审计单位为了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经营的效率与效果,以及对法律法规的遵守,由治理层、管理层和其他人员设计和执行的政策和程序。

23.实质性程序:注册会计师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直接用以发现认定层次重大错报的审计程序。(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实质性程序,以发现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实质性程序包括对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的细节测试以及实质性分析程序。)帮助理解

25.审计抽样:是指审计人员对某类交易或账户余额低于百分之百的项目实施审计程序,使所有抽样单元都有被选取的机会。

27.函证 :指注册会计师为了获取影响财务报表或相关披露认定的项目的信息,通过直接来自第三方对有关信息和现存状况的声明,获取和评价审计证据的过程,eg: 对应收账款余额或银行存款的函证。函证是注册会计师获取审计证据的重要审计程序,多用于执行审计和验资业务。通过函证获取的证据可靠性较高,因此,函证是受到高度重视并经常被使用的一种重要程序。

29.存货监盘:指注册会计师现场观察被审计单位存货的盘点,并对已盘点的存货进行适当检查。

31.核算误差:因企业对经济业务进行了不正确的会计核算而引起的错误;即会计分录存在错误。

33.审计报告:是注册会计师根据审计准则的规定,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

1.简述鉴证业务的定义、要素和目标。

答:鉴证业务是指注册会计师对鉴证对象信息提出结论,以增强除责任方之外的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信息信任程度的业务。

鉴证业务的要素:1。三方关系分别是注册会计师、责任方和预期使用者2.鉴证对象是鉴证对象信息所反映的内容 3.标准是用来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或计量的基准4.证据是注册会计师提出鉴证结论的基础5.鉴证报告是注册会计师针对鉴证对象信息(或鉴证对象)提出一定保证程度的结论。鉴证业务的目标: 合理保证:注册会计师将鉴证业务风险降至该业务环境下的可接受的低水平,以此作为积极方式提出结论的基础。有限保证:注册会计师将鉴证业务风险降至该业务环境下的可接受的水平,以此作为消极方式提出结论的基础。

3.简述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的构成要素。

质量控制:会计师事务所为了确保业务质量符合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而建立和实施的控制政策和程序的称。

1、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

2、职业道德规范

3、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4、人力资源

5、业务执行

6、业务工作底稿

7、监控

5.简述可能对CPA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CPA职业道德基本原则:1.诚信,独立,客观,公正2.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3,保密4.执业行为不利影响因素:自身利益,自我评价,过度推介,密切关系,外在压力

7.简述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成因。

综合成因:可能是期望差、报表使用者和法院的倾向。如“深口袋”原则: 到20世纪90年代,美国有60%的公司倒闭后引起对CPA的诉讼。具体来说,可能包括:1.源于被审计单位的责任:错误、舞弊与违法行为;经营失败2.源于注册会计师的责任:(1)违约(Breach of contract)(2)过失(Negligence)

 普通过失:没有保持职业上应有的合理谨慎,CPA没有完全遵守专业准则的要求。

 重大过失:没有保持起码的职业谨慎,对业务或事务不加考虑,满不在乎,CPA根本没有遵守专业准则或

没按准则的主要要求执行审计的要求。

(3)期诈(Fraud):具有不良动机,故意的行为;

(补充:推定期诈,虽无故意欺诈或坑害他人的动机,但却存在极端或异常的过失)

9.简述审计职业界避免法律责任的对策。

A. 审计是业界的对策

1.加强审计理论的研究2.制定准则和规则3.制定保护注册会计师的要求

4.建立同业复核制度5.反击恶意诉讼6.教育使用者

7.对行为不当的成员进行制裁8.加强与法律界的沟通

B、注册会计师的应对措施

1.严格遵循职业道德和专业标准的要求2.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

3.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4.审慎选择被审计单位6.深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

7.提取风险基金和购买责任保险8.聘请熟悉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律师

11.简述与各类交易和事项(期末账户余额、列报)相关的审计目标。

A.与各类交易和交易事项相关的认定:

1.发生,记录的交易和事项已发生且与被审计单位有关2.完整性,所有应当记录的交易与事项均已记录

3.准确性,与交易和事项有关的金额及其他数据已恰当记录4.截止,交易与事项已记录于正确的会计期间

5.分类,交易与事项已记录于恰当的账户。

B.与期末账户余额的相关的认定

1.存在,记录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是存在的2.权利和义务,记录的资产由被审计单位拥有或控制,记录的负债是被审计单位应当履行的偿还义务3.完整性,所有应当记录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均已记录4.计价和分摊,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以恰当的金额包括在财务报表中,与之相关的计价或分摊调整已恰当记录 C与列报相关的认定

1.发生及权利和义务,披露的交易已被恰当地列报和描述,且披露内容表述清楚2.完整性,所有应当包括在财务报表中的披露均已包括3.分类和可理解性,财务信息已被恰当地列报和描述,且披露内容表述清楚4.准确性和计价,财务信息和其他信息已公允披露,且金额恰当。

13.简述审计证据的特性以及审计证据可靠性的判别原则。

审计证据的特性:充分性适当性可靠性判别原则:

1)从外部独立的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比从其他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2)内部控制有效时内部生成的审计证据比内部控制薄弱时内部生成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3)直接获取的审计证据比间接获取或推论得出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4)以文件,记录形式(无论是纸质,电子或其他介质)存在的审计证据比口头形式的更可靠

5)从原件获取的审计证据比从传真或复印件获取的审计证据更可靠;另外,越及时的证据越可靠,客观证据比主观证据可靠。

15.简述注册会计师确定计划的重要性水平时应考虑的因素。

答:1.对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了解2.审计的目标,包括特定报告要求

3.财务报表各项目的性质及相互关系4.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及其波动幅度。

17.应该从那几个方面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

答:1.行业状况、法律环境与监管环境以及其他外部因素;2.被审计单位的性质(所有权结构,治理结构,组织结构,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及筹资活动);3.被审计单位对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运用;4.被审计单位的目标、战略以及相关经营风险;5.被审计单位财务业绩的衡量和评价;6.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

19.简述在对应收账款进行函证时一般应选择哪些项目作为函证对象?

函证的范围和对象,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应收账款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而言是不重要的,或者函证很可能是无效的,否则,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应收账款进行函证。如果注册会计师不对应收账款进行函证,应当在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如果认为函证很可能是无效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函证数量的多少、范围是由诸多因素决定的,主要有:(1)应收账款在全部资产中的重要性。若应收账款在全部资产中所占的比重较大。则函证的范围应相应大一些。(2)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强弱。若内部控制制度较健全,则可以相应减少函证世;反之,则应相应扩大函证范围。

(3)以前期间的函证结果。若以前期间函证中发现过重大差异,或欠款纠纷较多,则函证范围应相应扩大一些。(4)函证方式的选择。若采用积极的函证方式,则可以相应减少函证量;若采用消极的函证方式,则要相应增加函证量。

6.国贸名词解释与简答 篇六

2国际分工:是指世界各国之间的劳动分工,它是社会分工发展到一定阶段,国民经济内部分工超越国家界限发展的结果 3反倾销税:反倾销税是对进行倾销的进口商品所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其目的在于抵制外国商品的倾销,保护本国产品的国内市场。

4反补贴税:反补贴税又称抵消税或补偿税,它是对直接或间接地接受任何奖金或补贴的外国货物进口所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

5普惠制:普遍优惠制简称普惠制,是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的一种关税优惠待遇 6外汇倾销:是指垄断企业利用本国货币对外贬值,以争夺国外市场的措施

7出口信贷:出口信贷是指一个国家为达到鼓励出口、加强本国商品的竞争能力的目的,通过设立专门的进出口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对本国出口商、国外进口商或进口商所开户的银行提供的优惠贷款 8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约国的一方现在和将来所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一切特权、优惠和豁免,也同样给予缔约对方 9国民待遇:是指一国给与其他缔约方的公民,船舶,企业的权力和优惠,不应低于本国公民,船舶和企业享有的权利和优惠。10共同市场:是指成员方之间完全废除关税与数量限制,建立统一对外关税,允许产生要素跨国界自由流动。

11保护区:是海关所设置的或经海关批准注册的,受海关监督的特定地区和仓库。12出口加工区: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在其港口或邻近港口,国际机场的地方,划出一定的范围,新建和扩建码头基础设施提供免税等优惠待遇,鼓励外国企业在区内投资设厂生产以出口为主的制成品区域。13贸易术语: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用来表达商品的价格构成以及买卖双方所承担的风险,费用和责任的专门术语。

14CIF术语:即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成交时卖方是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完成交易的义务。

15佣金:是代理人或经纪人为委托人进行交易而收取的报酬。

16中性包装:指既不表明国别,地区和厂商名称,也不表明商标或者品牌的包装。17海运提单:承运人签发的证明已接受货物或装船,并保证在指定的目的港交给指定人的承运货物的收据

18共同海损:载货船舶在海运上遇难时,船方为了共同安全,以使同一航程中的船货脱离危险,有意而合理地作出的牺牲或引起的特殊费用。

19单独海损:是指保险标的物在海上遭受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所造成的部分灭失或损害,即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这种损失只能由标的物所有人单独负担

20不可抗力:指在货物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订约者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既不能预见、又无法事先采取预防措施的意外事故,以致于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遭受意外事故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延期履行合同。

21仲裁指买卖双方按照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签订的协议,自愿把它们之间的争议交给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22汇票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要求见票时或在将来的固定时间,或可以确定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的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

23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保证于见票时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承诺。

24支票:是出票人签发,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25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第三方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的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

26托收:是指债权人出具汇票委托银行向债务人收取贷款的一种支付方式。

27商品检验:是指商品检验机构对卖方拟交付货物或已交付货物的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包装卫生安全项目进行的检验鉴定和管理。

28招标是指招标人在规定时间、地点,发出招标公告或招标单,提出准备买进商品的品种、数量和有关买卖条件,邀请投标人投标的行为。

29投标:是指投标人应招标人的邀请,根据招标公告或招标单的规定条件,在规定投标的时间内向招标人递盘的行为。

30补偿贸易:指在信贷基础上进口设备,然后以回销产品或劳务所得价款,分期偿还进口设备的价款及利息。

31询盘:是交易的一方向另一方探询购买或出售某商品的交易条件的行为。

32发盘:是向特定人提出,内容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盘人一旦发盘得到接受即受约束的一项订立合同的建议。

33还盘:是指受盘人不同意发盘人提出的交易条件,为进一步磋商,想发盘人提出书面或口头修改意见的行为。

1影响国际分工形成与发展的主要因素?(1)社会生产力是国际分工形成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2)自然条件是国际分工生产和发展的基础;(3)资本流动,特别是战后跨国公司的兴起和发展成为国际分工向广度、深度、多层次发展的重要力量;(4)上层建筑可以推进或延缓国际分工的形成和发展。

1世界市场形成条件:多边贸易与支付体系的形成,国际金本位制度和世界货币的形成,形成比较完备的世界市场运作机制,商品种类的多样化和大宗贸易的增长。2早期重商主义的贸易政策:(1)禁止货币出口,由国家垄断所有的货币交易;(2)要求外国人来本国进行交易时,必须将其销售货物的全部款项用于购买本国的货物。晚期重商主义的贸易政策:(1)以补贴和出口退税等措施鼓励出口;(2)禁止重要原料的出口,但许可自由输入原料加工后再出口;(3)减低或免除出口税;(4)设立特权公司;(5)与外国签订贸易条约;(6)直接禁止若干外国商品,尤其是奢侈品的输入;(7)课征保护关税,即以高关税来限制国外商品的输入。

3李斯特保护幼稚工业论:在承认自由贸易利益的前提下,主张以保护贸易为过渡,扶持有前途的幼稚工业,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最终实现自由贸易。其保护对象是刚刚开始发展且遭遇国外强有力的竞争对手的工业;保护时间:以30年为最高期限

4国际市场价格的种类(1)世界“自由市场”价格;(2)世界“封闭市场”价格。此类价格包括:调拨价格、垄断价格、区域性经济集团内的价格、国际商品协定下的协定价格。

5超保护贸易的观点超贸易保护主义认为(1)不仅要保护幼稚工业,而且更多的保护国内发达的或出现衰落的工业;(2)不再是培养自由竞争的能力,而是巩固和加强对国内外市场的垄断;(3)不是防御性的限制进口,而是在垄断国内市场的基础上对国外市场进行进攻型扩张;(4)不是保护代表先进势力的一般工业资产阶级,而是保护大垄断资产阶级;(5)保护政策的措施不仅有关税和贸易条约,还有其他各种奖出限入措施。

6关税的主要种类(1)按征收对象或商品流向分,有进口税、出口税和过境税;(2)按征收目的分,有财政关税和保护关税;(3)按差别待遇和特定的实施情况分,有进口附加税、差价税、特惠税和普遍优惠制。

7普惠制及其主要原则:普惠制规定,发达国家承诺对从发展中国家或地区输入的商品,特别是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待遇。其主要原则是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8非关税措施的主要种类(1)进口配额制;(2)“自动”出口配额制;(3)进口许可证制;(4)外汇管制;(5)进口和出口国家垄断;(6)歧视性政府采购政策:(7)国内税;(8)进口最低限价制和禁止出口;(9)进口押金制;(10)专断的海关估价制;(11)进口商品征税的归类;(12)技术性贸易壁垒。

9经济一体化的形式(1)按照贸易壁垒取消的程度,经济一体化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形式:优惠贸易安排、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共同市场、经济同盟和完全经济一体化;(2)按经济一体化的范围,经济一体化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形式:部门的一体化和全盘一体化;(3)按参加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可分为水平一体化和垂直一体化;(4)按经济体制分,有市场型一体化和计划型一体化。

10世界贸易组织:(1)成员资格有两种:世界贸易组织的创始成员和新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2)基本原则:①贸易自由化原则;②非歧视贸易原则;③关税保护和取消数量限制原则;④可预见性、稳定发展贸易原则;⑤促进公平竞争原则;)对发展中国家⑥特殊优惠待遇原则;⑦区域性贸易安排;⑧透明度原则;⑨允许例外和实施保障措施。(3)组织机构:世界贸易组织的最高决策权力机构是部长会议,其下设总理事会和秘书处。

11FOB、CFR、CIF的含义、风险转移点、使用的运输方式FOB:装运港船上交货,装运港船舷,水上运输;CFR:成本加运费,装运港船舷,水上运输;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装运港船舷,水上运输。12CIF与DES的区别(1)DES的交货地点在目的港,CIF的交货地点在装运港;(2)DES交到目的港有时间的限制,CIF没有必须何时抵达目的港的规定;(3)DES下卖方的风险在目的港船上交货时结束,CIF下卖方的风险在装运港装上船就结束了。13FOB与FCA的区别交货地点不同:前者装运港口,后者出口国内地、港口;风险转移界限不同:前者装运港船舷,后者货交承运人处置时起;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前者水上运输,后者任何方式。

14海洋运输的优缺点 优点:通过能力大,运量大,运费低;缺点:易受气候影响,风险较大,运输速度慢。海洋运输的分类班轮运输和租船运输。

15班轮运输的特点(1)航行时间固定,航行线路固定,航行港口固定,航行运费固定;(2)由船方负责装卸,装卸费包括在运费中,货方不再另外支付装卸费,船货双方也不计算滞期费和速遣费;(3)船、货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豁免,以船方签发的提单条款为依据;(4)班轮承运货物的品种、数量比较灵活,货运质量较有保证。

16铁路运输:受自然条件限制较小,能保证全年运行,运输能力大,速度快,连续

性强,运转过程中可能遭受的风险小,办理铁路货运手续也比较简单;

17航空运输:运输速度快,货运量大,且不受地面条件的限制等优点;邮包运输:“门到门”的运输性质,手续简便,费用也不高;国际多式联运:把海陆空各种传统、单一运输方式有机地联合起来,组成一种国际间的连贯运输;

18公路运输:机动灵活,货物损耗少,运送速度快,可以实现门到门运输,但运输能力小,运输能耗很高,运输成本高;内河运输:在运输和集散进出口货物中起着重要作用

19提单的性质和作用(1)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证明已按提单所列内容收到货物;(2)提单是一种货物所有权的凭证;(3)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所订立的运输契约的证明。

20为什么信用证付款会成为国际贸易中普遍采用的主要支付方式:它将进口人履行付款责任转为由银行来履行付款,保证出口人安全迅速的受到货款,买方按时受到货运单据。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进出口人之互不信任的矛盾;同时,也为进出口双方提供资金融通的便利。21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

①船方在采取紧急措施时,必须确有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不能主观臆测可能有危险发生;②船方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的,是为了船货共同安全;③所作出的牺牲或支出的费用是在非常性质下产生的,具有特殊性;④构成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支出,最终还必须是有效的。

22仲裁协议的形式和作用(1)仲裁协议的形式:一种是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的,它通常作为合同中的一项仲裁条款;另一种是在争议发生之后订立的,它是把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这两种形式的仲裁协议,其法律效力是相同的。(2)仲裁协议的作用:约束双方当事人只能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不得向法院起诉;排除法院对有关案件的管辖权;仲裁机构和仲裁委员取得对有关争议案件的管辖权。23国际贸易的方式有哪些:包销与代理、招标投标与拍卖、寄售、补偿贸易、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等。

24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的异同?1从经济效益2从风险3从双方关系4从所有权 25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的影响?1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方式的创新2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营销的创新3对国际贸易宏观管理的创新4对国际贸易分销渠道的革新

7.行政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篇七

一、名词解释:

1、行政效率原则:指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能时,要力争以尽可能快的时间,尽可能少的人员,尽可能低的经济耗费办尽可能多的事,取得尽可能大的社会、经济效益。2、3、4、5、6、7、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指指导和规范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则。

行政机关: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行政相对人: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

国家公职关系:指国家公务员因担任国家公职,执行国家公务而与国家发生的法律关系。

※行政立法: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活动。

行政处理:行政主体为实现相应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行政管理目标、任务,根据行政相对人申请或根据职权,依法处理涉及特定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义务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

8、※行政许可: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

9、行政处罚: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10、※行政拘留:又称治安拘留,是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

11、行政救济:指公民权利和利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或不当侵害,有关国家机关基于相对人的请求通过法定途径和程序纠正,制止或矫正行政侵权行为,使受损害的公民权益得到恢复、补救的法律制度。它包括复议、诉讼、国家赔偿等。

12、行政法制监督: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国家机关以外的个人、组织,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和遵纪守法的行为的监督。

13、※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定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程序重新审查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14、※行政赔偿: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

15、行政补偿:指行政相对人由于行政主体的合法活动而遭受损失,由国家给予补偿的制度。

16、行政诉讼: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有公共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行政诉讼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17、一般地域管辖:行政案件一般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即以被告所在地来确定管辖法院。

18、管辖权的转移: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由下级人民法院将其有管辖权的案件移送给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由上级人民法院将其有管辖权的案件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19、行政诉讼当事人:因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和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人。

20、行政诉讼第三人:指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因而参加他人正在进行的行政诉讼中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1、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22、行政强制:行政主体为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行政义务的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或出于维护社会秩序或保护相对人个人人身、财产安全的需要及为了获得行政上信息的需要,而对相对人人身或财产采取即时强制措施的行政行为。

23、行政合同:行政主体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与其他行政主体之间或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基于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协议。

24、※行政立法

25、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指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处理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裁决引起的行政争议案件时,根据民事争议当事人的请求,对相关民事争议一并审理的活动。

26、政府工作报告:是政府对其施政情况的工作总结,反映其在行政管理各个方面或者某个特定方面所取得的成就以及尚且存在的问题。

27、行政规范性文件:指国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社会实施管理,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发布的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政令。

28、行政裁决:依法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

29、※行政赔偿

30、移送管辖:某一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发现自己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而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31、行政关系: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32、※行政许可:

33、※行政拘留:

34、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35、行政监察:指国家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监督、纠举、惩戒违法、违纪行为的活动。

36、行政主体:指能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7、行政法规:指国务院依宪法或法律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38、行政确认: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甑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或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39、※行政复议 40、※行政立法

41、变更判决:人民法院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决定,通过 司法裁判直接予以改变的判决。

42、说明理由制度: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决定时,要说明作出该决定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制度。

43、行政行为的公定力: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除非有重大、明显的违法情形,即假定其合法有效,任何机关、组织、个人未经法定程序,均不得否定其法律效力。

44、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指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处罚事项,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程序。

45、行政追偿:指国家行政机关向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或履行其他赔偿义务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或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的制度。

二、简答题

1、简述我国行政法的法源

答:我国行政法法源的种类: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

3、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依宪法或法律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4、地方性法规;

5、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自 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部门规章(指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发布的规章);

7、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8、法律解释;

9、条约与协定。

2、简述行政机关的主要职权

答:行政机关的主要职权有:

1、行政立法权

2、行政命令权

3、行政处理权

4、行政监督权

5、行政裁决权

6、行政强制权

7、行政处罚权

3、简述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答: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政法理,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主要享有下述权利:

1、申请权

2、参与权

3、了解权

4、批评、建议权

5、申诉、控告、检举权

6、陈述、申辩权

7、申请复议权

8、提起行政诉讼权

9、请求行政赔偿权

10、抵制违法行政行为权

4、简述告知制度及其内容

答:告知制度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将有关事项告诉相对人的制度。它的主要内容有:①告知决定;②告知权利;③告知其他事项。

5、简述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

答: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有:

1)在行政强制执行中不得进行执行和解;

2)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实现义务的履行;

3)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具有广泛性和法定性;

4)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

5)行政相对人不履行的义务,是适用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

6、简述行政指导的意义和作用 行政指导的意义:

1、行政知道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管理方式的一种理性选择。

2、行政指导是对行政法治一种补充和配合。

3、行政知道是协调政府与公众关系的有效手段。行政指导的作用:

7、简述行政救济的特征 答:行政救济的特征:

1、行政救济通常是事后的救济,一般不存在事前救济。

2、行政救济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非经当事人申请,有关机关不能主动为之。

3、行政救济中争议双方当事人地位不平等,一方是代表公权力的国家机关,另一方是普通公民,除在行政诉讼之中外,大部分纠纷在行政机关内部解决,双方地位不一样。

4、行政救济是一种直接的救济,即能直接给受害方提供权利救济。

8、简述行政复议申请的条件

答:行政复议申请的条件:

1、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复议范围和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9、简述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相同点

答:两者的相同之处在于:

1、两者都是由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发生的,都是行政管理产生的后果。

2、两者都是行政救济的手段,都属于行政救济的范畴;

3、两者都是国家向受害人负责任。

10、简述行政诉讼的涵义

1、行政诉讼起因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2、行政诉讼是在统一的法院主持下进行的;

3、行政诉讼适用不同于民事诉讼的独立的程序规则;

4、诉讼是解决一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5、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主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

11、简述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特征

1、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厉害关系,即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2、在本诉已经开始,但尚未作出终审判决前参加进来,这是时间上第三人参加诉讼特征;

3、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

4、第三人可以自己申请参加到诉讼中来。

12、简述当事人申请执行行政裁判的条件

当事人申请执行行政裁判的条件:

1、具有执行根据,或称据以只的法律文书;

2、具有可供执行的内容;

3、当事人拒绝履行司法文书规定的义务;

4、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执行申请,3个月内。

13、简述处罚法定原则

行政处罚是典型的侵益行为,其实施必然导致对特定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或权益的限制或剥夺;因此,行政处罚行为自始至终都应该严格贯彻处罚法定的原则;这一原则主要包括下述内容:

1、处罚设定权法定;

2、处罚主体及其职权法定;

3、被处罚行为法定;

4、处罚的种类、内容和程序法定;

14、简述行政补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行政补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行政机关合法行政管理行为造成了相对人的损害

2、造成损害的对象是无法定义务之特定人

3、相应致害行为与结果间有因果关系

15、简述“参照”规章的涵义及规章的类别

“参照”规章: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对规章的有条件适用,即对合法的规章可直接予以适用;对不合法(包括不符合法的原则、精神)的规章,法院可灵活处理。

“参照”规章的类别有: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

16、简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7、简述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1、行为主体合法。行为主体是行政主体;行为在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内;应通过一定会议做出的行为通过了相应会议的讨论,并相应会议由法定人数出席、相应决定由法定票数通过;

2、行为内容合法。行政行为有事实根据,证据确凿;正确适用了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行为目的合乎立法目的;

3、行为程序合法。行为符合法定方式;行为符合法定步骤、顺序;行为符合法定时限

18、简述行政复议申请的条件

答:行政复议申请有条件有:

1)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复议范围和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9、行政行为有什么法律效力?

1、行政行为的公定力: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除非有重大、明显的违法情形,即假定其合法有效,任何机关、组织、个人未经法定程序,均不得否定其法律效力。

2、行政行为的确定力:行政行为实施后除非有重大、明显的违法情形,即发生法律效力,行政主体本身费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撤销或废止。

3、行政行为的拘束力:行政行为生效后,作为行政相对人的所有个人、组织都要受该行为的约束,履行该行为确定的义务,不得作出与该行为相抵触或违反该行为有关要求的行为。

4、行政行为的执行力: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相对人必须自觉履行相应行为为之定的义务,如其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相应行政主体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强制相对人履行,如相应行政主体不具有采取某种强制措施的法定权力,该行政主体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行政复议有哪些基本原则?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①合法原则 ②公开原则 ③公正原则 ④及时裁决原则 ⑤便民原则 ⑥一级复议原则 ⑦书面复议原则

21、行政诉讼法以列举方式规定了哪些可诉性行为?

1、行政处罚行为;

2、行政强制措施;

3、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的行为;

4、颁发证照行为;

5、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的行为;

6、发放抚恤金的行为;

7、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22、简述行政相对人的义务

答:行政相对人的义务:

1、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

2、协助公务的义务;

3、维护公益的义务;

4、接受行政监督的义务;

5、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6、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

23、简述行政补偿的适用范围

答:行政补偿的适用范围:

1、政府采取的社会、经济措施,造成个别或一部分人特定损失的,国家应予补偿;

2、国家合法采取的强制性行为;

3、公务合作者遭受损害,国家应予补偿;

4、因无过错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害,国家应承担补偿责任;

5、其他间接行为所致损害。

24、简述行政行为的特征

1、服务性(决定其无偿性)。

2、从属法律性。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从而必须从属于法律,不能违反和超越法律。

3、裁量性。行政行为在法律范围内通常有一定的自由裁量余地。

4、单方性。行政行为只要在行政组织法或特定法律、法规所授权范围内,即可自行决定和直接实施,而无需与行政相对人协商和征得相对人的同意。

5、强制性。行政行为的实施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如遇到障碍,可运用行政强制措施排除。

25、简述行政公开原则的内容

1、行政立法和行政政策公开;

2、行政执法行为公开;

3、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行为公开;

4、行政信息、情报公开。

26、简述行政裁决的特征

行政裁决的特征:

1、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是民事性质的且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这是行政裁决的前提

2、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

3、行政裁决程序通常依当事人的申请开始,以协商或调解为前置;

4、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决权的活动,具有法律效力;

5、行政裁决具有不可变更力

27、简述行政诉讼中原告的举证事项

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是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4、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三、论述题

1、试述行政公开原则

行政公开原则,其主要要求包括:

1、行政立法和行政政策公开

2、行政执法行为公开

3、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行为公开

4、行政信息和情报公开

2、试述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1、法定原则

2、公开公平公正和民主的原则

3、平等原则与先申请主义和通知利害关系人的原则

4、均衡、比例、适度和责任的原则

5、效率与时限原则

6、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与诚信的原则

7、合理收费原则

3、试述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①合法原则 ②公开原则 ③公正原则 ④及时裁决原则 ⑤便民原则 ⑥一级复议原则 ⑦书面复议原则

4、试述行政诉讼一审判决中撤销判决的适用条件

撤销判决是司法机关纠正违法具体行政行为最有效手段,集中体现着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制约。适用撤销判决的一般的或概括的条件是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律,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表现,《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款将之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①主要证据不足;②适用法律、法规错误;③违反法定程序;④超越职权;⑤滥用职权。

5、试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则。

(1)行政法治原则,其基本要求是政府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办事;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如果违反法律,超越法律活动,即要承担法律责任。(2)行政合理原则,这一原则主要由比例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构成。(3)行政公正原则,其基本精神是要求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办事公道,不徇私情,平等地对待具有不同背景的行政相对人。

(4)行政公开原则,其主要要求包括行政立法和行政政策公开、行政执法行为公开、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行为公开、行政信息和情报公开等。

(5)行政效率原则,其涵义是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能时,提高效率,取得尽可能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6、试述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概念、适用条件和步骤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指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处罚事项,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

2、有法定依据

3、较少数额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简易程序的步骤:

1、标明身份

2、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

3、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4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交付

5、备案

7、试述行政赔偿的范围 对侵犯人身权的赔偿:

1、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行为;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对侵犯财产权的赔偿: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行为;

2、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行为;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务、摊牌费用的行为;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8、试述行政法治原则

1、依法行政。政府的一切行为应依法而为,受法之拘束。

2、控制滥用自由裁量权。对政府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包括事前控制(授权控制和程序控制)和事后控制(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

3、政府对违法、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对违法行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是区别法治政府和专制政府的一个重要标志。

4、保护人权、维护公司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9、试述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是指该行为要具备什么要件才是合法的行政行为,不致被撤销或宣布无效。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可以概括为三大类:

1、行为主体合法。行为主体是行政主体;行为在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内;应通过一定会议做出的行为通过了相应会议的讨论,并相应会议由法定人数出席、相应决定由法定票数通过;

2、行为内容合法。行政行为有事实根据,证据确凿;正确适用了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行为目的合乎立法目的;

8.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及简答 篇八

刑事诉讼法:规范刑事诉讼的法律,在我国指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法律。

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负有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一般可分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两类。当事人: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除当事人以外,参与诉讼活动并在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参与人。

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在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职权范围上的分工。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即立案管辖(职能管辖)和审判管辖两个部分。

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者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审判管辖,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专门管辖。

自诉案件,指由被害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即不需要经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不通过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由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直接立案和审判的刑事案件。在我国有三种类型:(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回避,指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的审判人员、检查人员和侦查人员等不得参与该案诉讼活动。有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三种种类。

自行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解释的行为。

委托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委托律师或者其他公民担任辩护人,协助其进行辩护。

指令辩护,对于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为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协助被告人进行辩护。

刑诉中的代理,指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的诉讼活动。分为公诉案件中的代理、自诉案件中的代理和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代理。

强制措施,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我国强制措施由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构成。

拘传,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询问的一种强制方法。(传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使用传票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指定的时间自行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

取保候审,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监视居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的,命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所或者居所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

拘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在紧急情况下,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逮捕,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进行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将其羁押起来的一种强制措施。

附带民事诉讼,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期间,公安司法机关以及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所应当遵守的由法律明文规定的或者个别情况下由公安司法机关指定的时间期限。分为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期日,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共同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特定时间。

期间的恢复,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完成应当进行的诉讼行为,在障碍消除后一定期限内,申请法院准许其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前完成的诉讼行为的一种补救措施。

送达,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专门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有关诉讼文件送交收件人的一种诉讼活动。分为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角送达等方式。

刑事诉讼的中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情况或者出现某种障碍影响诉讼的正常进行而将诉讼暂时停止,待有关情况消失后或障碍消失后,再恢复诉讼的制度。有中止侦查、中止审查、中止审理等情况。

刑事诉讼的终止,在刑事诉讼法过程中,因出现某种法定情形,致使诉讼不必要或者不应当继续进行,从而结束诉讼的制度。

立案,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职能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侦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专门的调查工作,指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为收集证据、查明犯罪而进行的调查工作;有关强制措施,指刑事诉讼过程所规定的为收集证据、查明犯罪和查获犯罪人而采用的限制、剥夺人身自由或对人身、财产进行强制的措施。

侦查实验,为了确定与案件有关的某一事件或者事实在某种条件下能否发生或者怎样发生而按照原来的条件,将该事件或者事实加以重演或者进行实验的一种侦查活动。

侦查终结,侦查机关通过一系列侦查活动,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和应否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而决定结束侦查,依法对案件作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的一项诉讼活动。

补充侦查,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就案件的部分事实、情节继续进行侦查的诉讼活动。可分别在审查逮捕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庭审判阶段进行,分为退回补充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退回补充侦查,决定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进行补充侦查。

自行补充侦查,决定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自行对案件进行的补充侦查。

起诉,法定的机关或者个人,依照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控告,要求该法院对被指控的被告人进行审判并予以刑事制裁的一种诉讼活动或者程序。以主体为标准,分为公诉和自诉。

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或者侦查部门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受理后,依法对侦查部门或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犯罪性质以及适用的法律等进行审查核实,并做出处理决定的一项诉讼活动。

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一项诉讼活动。

不起诉,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的不起诉。

法庭调查,在审判人员主持下,控辩双方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当庭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核实的诉讼活动。

评议,合议庭组成人员在已进行的法庭审理活动的基础上,对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进行讨论、分析、判断并依法对案件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

宣判,人民法院将判决书的内容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宣告,使当事人和广大群众知道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处理决定。分为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

当庭宣判,在合议庭经过评议并作出决定后,立即复庭由审判长宣告判决结果的诉讼活动。

定期宣判,合议庭休庭评议并作出决定后,或者因案情疑难、复杂、重大,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而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而另行确定日期宣告判决书的活动。

延期审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由于遇到了影响审判继续的进行的情况,法庭决定将案件的审理推迟,待影响审理进行的原因消失后,再继续开庭审理。

判决,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处理决定。分为有罪判决和无罪判决。

有罪判决,人民法院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时做出的判决。分为定罪处刑判决和定罪免刑判决。

无罪判决,人民法院做出的确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因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和判决执行过程中,对程序性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所做的决定。

两审终审制,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等不得再提起上诉,人民检察院不得按照上诉程序提出抗诉。

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审理时所应当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

上诉不加刑原则,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一项审判原则。死刑复核程序,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审核准所遵循的特别审判程序。

死刑核准权,对死刑(含死缓)判决、裁定由哪一审判机关进行复核与批准的权限。

审判监督程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对案件进行重审的一项特别诉讼程序。

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其他刑罚执行机关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依法付诸实施及解决实施中出现的变更执行等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缓刑,对具备法定条件、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间内暂缓执行刑罚,若其在暂缓执行期间未犯新罪,则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的制度。包括拘役缓刑和有期徒刑缓刑。

执行的变更,人民法院、监狱及其他执行机关对生效裁判在交付执行或执行过程中出现法定需要改变刑罚种类或者执行方法的情形后,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改变的活动。

减刑,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其刑罚的一种制度。减刑既可以减少原判刑期,也可以将原判较重的刑种改为较轻的刑种。

假释,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在执行一定刑罚刑法后,确有悔改表现且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控审分离原则的内容:

(1)刑事追诉权和裁判权分别由警察、检察机关和法院各自独立行使;

(2)法院的审判必须在检察机关提出合法起诉的前提下才能启动;

(3)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对象和范围必须仅限于检察官的起诉书所明确记载的对象和范围,而不得审理任何未经起诉的被告人和行为。

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

(1)法律已经推定被告人无罪,因此被告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也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2)检察官负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并且这一证明责任是不可转移的;

(3)疑罪从无,即检察官有一定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但证据并不充分时,无罪推定没有被推翻,被告人应该被宣告无罪。

公正审判原则的子原则:参与原则、中立原则、对等原则、理性原则、及时原则、终结原则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3)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

(3)经特赦令赦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占);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国人犯罪的形式案件。

逮捕的条件:

(1)证据条件: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且为犯罪嫌疑人实施,且证明犯罪嫌疑人事实犯罪的证据查证属实;

(2)罪责条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3)社会危险性条件: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

(1)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

(2)原告必须具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能力;

(3)必须由明确的被告和具体的诉讼请求;

(4)附带民事诉讼的诉因是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物质损失。

期间恢复的条件:

(1)必须由当事人提出恢复期间的申请;

(2)期间的耽误必须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

(3)当事人的申请应当是在障碍消除后的5日内提出;

(4)必须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期间才能恢复。

刑事诉讼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条件:(1)刑事诉讼过程中;(2)必须具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才能中止诉讼。

程序:(1)侦查阶段,撤销案件决定;(2)起诉阶段,不起诉决定;(3)审判阶段,无罪判决或者终止审理裁定。

立案的条件:

(1)有犯罪事实,即有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发生,并且该犯罪事实的存在有一定的证据证明;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依照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定应当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

(3)符合管辖的规定。

侦查阶段的律师所具有的权利及进行的活动:

(1)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2)会见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

(3)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4)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诉和控告;

(5)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移送审查起诉的条件:

(1)犯罪事实清楚;(2)证据确实、充分;(3)犯罪的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4)法律手续完备;(5)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提起公诉的条件:

(1)犯罪嫌疑人的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

(2)对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符合审判管辖的规定。

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1)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六种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

(2)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a.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b.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法或者免除刑罚;c.不起诉比起诉确实更为有利(具体有八种情况);

(3)证据不足不起诉:a.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b.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c.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d.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提起自诉的条件:

(1)案件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自诉案件范围;

(2)案件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3)自诉人享有自诉权,即自诉人主体资格合法;

(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5)公诉转自诉的案件,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书面决定。

开庭审判前的准备:

(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或独任庭的审判员;

(2)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前10日送达被告人;

(3)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4)将传唤当事人和通知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翻译人员的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

(5)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1)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4)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可能判处免予思念更是处分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排除:(1)公诉转自诉的案件;(2)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3)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4)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5)被告系盲、聋、哑人的;(6)其他不适用的情形。

转为普通程序的条件:

(1)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2)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3)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否认的;

(4)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

(5)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判决与裁定区别:(1)适用对象;(2)适用范围;(3)适用方式;(4)上诉、抗诉期限。

抗诉、上诉的理由:

(1)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上有错误,或者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

(2)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有错误;

(3)违反诉讼程序,使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受到侵犯,可能影响判决、裁定的正确性。

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程序区别:(1)审理对象;(2)提起主体;(3)提起条件;(4)有无提起的期限要求;(5)审理的法院;(6)适用刑罚有无加刑限制。

审判监督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区别:(1)适用对象;(2)审理法院;(3)作出裁判效力。

提起审判监督的材料来源:

(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纠正错案议案;

(3)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4)司法机关通过办案或者复查案件对错案的发现;

(5)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新闻媒体等对生效裁判反映的意见。

死刑停止执行的条件:

(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怀孕。

停止执行和暂停执行区别:(1)停止执行的原因不同;(2)停止的时间和场合不同;(3)决定停止的主体不同。

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的。

弹劾式特点:1.奉行不告不理原则;2.法官消极的仲裁者;3.控辩平等;4.审判以公开、言辞辩论的方式进行;5.神示证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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