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关于全面深化河长制工作的讲话

2024-07-30

09-关于全面深化河长制工作的讲话(共10篇)

1.09-关于全面深化河长制工作的讲话 篇一

为全面深化我街道河长制工作,根据省、市、区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治水工作的决策部署,坚定不移地走“绿水青就是金银”之路,以问题为导向、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指引,全面深化落实河长制,构建党政同责、部门联动、职责明确、统筹有力、水岸同治、监管严格的治水机制;围绕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主要任务,全面推进水环境综合治理,提升各类水体水质、维护水体健康安全、实现水体功能永续利用,为全面建设宜居宜业现代化滨水品质新江北,提供有力的环境支撑保障。

二、目标任务

20xx年7月底前,建立健全街道、社区两级河长体系,实现河长全覆盖。

20xx年底,按照《江北区剿灭劣Ⅴ类水体暨“污水零直排区”创建行动方案》要求,xx辖区水体全面消除劣Ⅴ类水。

按照国家节水型城市要求,街道力争达到节水型社会建设标准。全面完成辖区内街道级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实现社区级及以上河道基本无违法建筑物。保持河流等各类水域水体洁净,实现环境整洁优美、水清岸绿。

(一)加强水污染防治

1“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制定并实施已建污水管网检查及维修行动计划。打通断头管,纠正管网错接、雨污混接等问题。加快污水收集管网特别是支线管网建设;强化老旧城区污水截流、纳管;提高管网建设效率,加强现有雨污合流管网的分流改造。(责任科室:城建科;配合单位:各社区)

2“十小”行业污染治理。大力开展沿街商铺等“十小”行业和农贸市场整治工作,做好情况排摸和整改方案制定,通过规范一批、整治一批、调整一批的模式,推进十小行业整治。(责任科室:经济科、三中队;配合单位:各社区)

3.排污口整治。加强入河湖排污口监管,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依法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协调区综合执法局对无纳管条或两年内不拆迁的沿河区块,开展沿河排水管排摸定性及截污工作。(责任科室:城建科;配合单位:各社区)

(二)加强水环境治理

1.强化水环境目标。按照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确定各类水体的水质保护目标,到20xx年底全面消除劣Ⅴ类水。(责任科室:城建科;配合单位:各社区)

2.提升河道综合治理。结合城市防洪工程建设、河道堤防提标加固,推进河道综合治理。按照宜绿则绿原则,开展道路两侧河道绿化彩化工作,提升河岸景观,确保河道沿岸环境的整体性和美观性。(责任科室:城建科;配合单位:各社区)

3.巩固“清三河”成效。强化“清三河”长效机制的执行力度,严防垃圾河、黑河、臭河反弹。全面实施“剿灭劣Ⅴ类水行动”,不断加强河道周边保洁工作,健全河湖保洁长效机制,保持河湖塘等各类水体洁净。(责任科室:城建科;配合单位:各社区)

三、组织形式和工作职责

(一)街道、社区级河长

街道党工委书记担任本地区总河长,负责本行政区域河长制工作。街道、社区内所有河流分级分段设立河长。蔡江河(劣Ⅴ类所在断面河道)由街道党工委书记担任河长。社区级河长延伸到沟、渠、塘等小微水体。河长名单变动后应及时报送上一级河长制办公室。

(二)街道河长制办公室

街道河长制办公室与街道“五水共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室主任由街道“五水共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任兼任。

(三)河长制办公室及成员单位职责

街道河长制办公室:统筹协调全街道治水工作。负责街道级河长制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制定河长制工作有关制度,监督河长制各项任务的落实,组织开展河长制考核。河长制办公室实行集中办公,定期召开河长制工作会议,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党政办:负责加强河长制宣传,营造全社会全民治水、爱水、护水的氛围,发挥媒体舆论的监督作用。

经济科:开展“十小”行业雨污专项整治;负责做好沿河违规排放小餐饮、小作坊的清理整顿工作,做好业态提升。

城建科:负责雨污管网等设施建设;与上级部门协调城区内河建设、河道整治。

综合治理科:负责处理涉水突发事xxx工作,确保矛盾得到及时化解。

执法三中队:负责对沿街店铺雨污混接和向雨水口倾倒垃圾、废水等行为的查处;负责对涉河违法建筑、乱倒垃圾、建筑废弃物等行为的`查处。

xx派出所:负责指导加强涉河涉水犯罪行为打击力度;推行“河道警长”制度,指导、协调涉水警务管理。

四、工作机制

(一)健全完善集中统一的协调机制。街道参照区级河长制办公室设置相应的河长制办公室。河长制办公室应集中办公,强化统筹协调,切实形成综合治水格局。各科室和工、青、妇等群团组织,要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形成合力,协同推进河长制实施工作。

(二)健全完善全域治理的责任机制。根据街道实际情况制定综合治水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任务清单、进度清单、时限清单、责任单位清单和责任人清单。对各河突出重点,细化任务,实行“一河一策”,加强头治理、系统治理、生态治理,提高河湖综合治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健全完善齐抓共管的督导机制。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街道人大政协要通过组织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视察、民主监督、专题审议、专题协商,助推河长制落实。要组织相关科室定期开展责任落实、任务完成情况的督导检查,重大涉河项目专项稽查,对督察情况进行通报,对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重点督办、挂牌督办、限期整改、验收反馈。充分运用河长制监管信息平台,推进河务监管网格化。运用明查暗访、“河长微信群”,鼓励“企业河长”“民间河长”“河小二”等社会和民间力量参与,借助第三方监测等方式,对治水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四)健全完善共建共享的宣传推进机制。加强河长制的舆论宣传工作,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构建起群策群力、共建共享的宣传推进机制,不断提高群众对河长制的知晓率,凝聚各界力量共同参与治水。建立河长评优机制,树立工作典型,交流治水经验,进一步引导基层河长履好职、尽好责。充分运用报纸、电视、网站和微信、微博等载体,广泛宣传河长制工作,营造浓厚的河长制工作宣传氛围。充分依托工青妇和民间组织,组建河长制工作宣传队伍,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公益活动。做好结合,搭建创建平台,把河长制工作与生态明示范区创建等紧密结合起,发动群众自己动手改造身边的环境。以居民公约、门前“三包”责任书等形式,加强道德规范和制度约束,引导广大群众形成亲水、爱水、惜水、护水的高度自觉。

(五)健全完善协同联动的执法机制。河长制办公室要会同相关科室科学统筹、协调部署,对涉水重要事联合开展综合执法或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涉水违法犯罪行为。执法中队要坚持执法主体不变、执法权能不变、执法体系不变的原则,加强河流日常动态监管,开展专项执法行动。

(六)健全完善奖惩分明的考评机制。制定河长履职考核办法,对社区级河长开展工作考评,考核结果作为社区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工作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予以表扬;对工作不力、考核不合格的,进行约谈和通报批评;对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失职渎职,导致发生重大涉水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河长责任。

2.09-关于全面深化河长制工作的讲话 篇二

《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江河湖泊具有重要的资源功能、生态功能和经济功能。近年来,各地积极采取措施,加强河湖治理、管理和保护,在防洪、供水、发电、航运、养殖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综合效益。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我国河湖管理保护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例如,一些地区入河湖污染物排放量居高不下,一些地方侵占河道、围垦湖泊、非法采砂现象时有发生。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水安全和河湖管理保护工作。总书记强调,保护江河湖泊,事关人民群众福祉,事关中华民族长远发展。李克强总理指出,江河湿地是大自然赐予人类的绿色财富,必须倍加珍惜。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提出了一系列生态文明建设特别是制度建设的新理念、新思路、新举措。一些地区先行先试,在推行“河长制”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形成了许多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在深入调研、总结地方经验的基础上,中央制定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

《意见》体现了鲜明的问题导向,贯穿了绿色发展理念,明确了地方主体责任和河湖管理保护各项任务,具有坚实的实践基础,是水治理体制的重要创新,对于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包括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3个部分,共14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河长制”的组织形式。《意见》提出全面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体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总河长,由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主要河湖设立河长,由省级负责同志担任;各河湖所在市、县、乡均分级分段设立河长,由同级负责同志担任。县级及以上河长设置相应的“河长制”办公室。

(二)河长的职责。各级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包括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牵头组织对侵占河道、围垦湖泊、超标排污、非法采砂等突出问题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对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协同推进各项工作。

(三)“河长制”工作的主要任务。“河长制”工作的主要任务包括六个方面:一是加强水资源保护,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守“三条红线”;二是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严格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管控,严禁侵占河道、围垦湖泊;三是加强水污染防治,统筹水上、岸上污染治理,排查入河湖污染源,优化入河排污口布局;四是加强水环境治理,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实现河湖环境整洁优美、水清岸绿;五是加强水生态修复,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强化山水林田湖系统治理;六是加强执法监管,严厉打击涉河湖违法行为。

(四)“河长制”的监督考核。《意见》提出,县级及以上河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河湖下一级河长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落实《意见》将重点抓好三件事

“河长制”是非常重要的制度,《意见》出台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河湖管理保护的高度重视。这个《意见》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意见》里规定了六个方面的主要任务。“河长制”落实的主体是地方党委和政府,作为全国河湖的主管机关,水利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坚决落实中央的决策部署,责无旁贷。要抓好“河长制”的全面推行重点要抓好三件事:

第一,要细化、实化工作任务。水利部将会同环保部尽快制定出台贯彻落实《意见》的实施方案,指导各地抓紧编制工作方案,细化、实化工作任务。这个实施方案明天就和环保部一起联合印发。

第二,抓督促、检查。水利部要建立“河长制”的督导检查制度,定期对各个地方“河长制”实施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还建立了评估制度,2017年底要开展中期评估,2018年全面完成的时候要开展总结评估。

第三,抓考核、问责。一方面将督促各个地方加强监督考核,严格责任追究,另一方面水利部将把全面推行“河长制”纳入到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考核,并且组织对各地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工作。

全面建立“河长制”关键要做到三个“一”

实行“河长制”的目的是为了贯彻新的发展理念,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任务,构建一种责任明确、协调有序、严格监管、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实现河湖功能的有序利用,提供制度的保障。做全面建立“河长制”,关键要做到三个“一”:

一是要有一个具体的工作方案。方案要把中央《意见》提出的工作目标进一步细化、实化。包括本地“河长制”的主要任务、组织形式、监督考核、保障措施等内容,并且要明确全省的总河长由谁担任,省内主要河流的河长由谁担任,要明确各项任务的时间表、路线图和阶段性目标。为此,首先要出台一个工作方案,要求省市县都要出台具体的工作方案。

二是要有一个完善的工作机制。“河长制”主要要突出地方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强化部门之间的协调和配合,要有一套完善的工作机制,要明确一个牵头部门,要有一个河长办,明确相关的成员单位,同时明晰各个部门之间的分工,落实工作责任,搭建一个有效的工作平台。

三是要有一套管用的工作制度。全面推行“河长制”需要一套完整的制度体系,包括河长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制度、公众参与制度、监督检查制度、验收制度和考核问责与激励制度等一系列制度,总之,要有一套完整管用的制度。

最后“河长制”落实得好不好,关键还不在于有多少制度,也不在于出台的工作方案细不细,关键要看最后实施的效果好不好。就是要做到每条河湖有人管,管得住,管得好。

推行“河长制”对于落实水污染防治计划有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着眼于治水的大局,做出了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决策,对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和水污染行动计划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河长制”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决策创新、机制创新。通过“河长制”的推动,把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落到实处,而且把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的责任也具体地落到实处了。通过这种责任的落实,领导成员都有各自的分工,大家会自觉地把环境保护、治水任务和各自分工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一个大的工作格局,把我国政治制度的优势在治水方面充分体现出来,就有利于攻坚克难。

水污染防治计划是面向未来三四十年,到2050年的国家水污染防治战略计划,明确了水污染防治的总体思路、目标任务、工作措施以及细化和分工,这是非常好的制度和机制的创新,必将有利于落实水污染防治计划。

推行“河长制”和落实水污染防治计划相结合的举措 环保部门推行“河长制”与落实水污染防治计划工作的举措,可概括为“一个落实、三个结合”:

一个落实,就是要按照中央关于全面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体系的要求,把“河长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纳入中央环保督察。同时结合水十条实施情况的考核工作,强化信息公开、行政约谈和区域限批,切实推动各地切实落实环境保护的责任,全面落实“河长制”,这是在全面落实的方面可以推动的工作。

第一个结合是与依法治污有机结合。前不久国务院会议审议通过了《水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将提请全国人大审议,修正案将为水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更加强有力的法律支撑。环保部门将会按照新环保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为全面推行“河长制”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第二个结合是与科学治污有机结合。国务院发布了《“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落实这个《规划》为抓手,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环保部门将会立足流域的每一个控制单元,来统筹建立污染防治、循环利用、生态保护的综合治理体系,把责任细化到每一个治污的主体。环保部还会指导各地科学的筛选项目,务实、具体、有力地推动流域环境质量逐年改善、持续进步。

第三个结合是与深化改革有机结合。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环保部目前正在组织开展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的改革,同时在部分流域探索建立按流域设置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的改革试点。环保部争取尽快形成一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为全面推行“河长制”提供重要支撑和补充。

“河长制”有利于推动化工园区等产业的结构调整

“河长制”会把我国政治体制的优势发挥出来,有攻坚克难的作用。在水污染防治过程当中,遇到的一个很大的拦路虎,就是一些地方的产业结构比较重,布局也不够合理。当推动这些工作的时候,会遇到环境与发展两难的问题。如何统筹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地方党委政府具有这方面的能力,所以当党委政府的责任落到实处,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对每一个河段都负起责任来的时候,相信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推动一些像化工园区产业的结构调整,优化布局,就会更加有利。

《意见》规定考核问责要重点解决的三个问题

各地实践表明,“河长制”能不能取得实效,其中很关键的一条就是考核是不是严格。考核的重点要解决好三个问题:

一是要解决好考核谁的问题。《意见》规定县级及以上的河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河湖的下一级河长进行考核,就是谁考核谁的问题,在《意见》里说得非常清晰。

二是要解决考核什么的问题。主要是考核推行“河长制”的进展情况。《意见》规定的六大任务是不是落实了,推行“河长制”的成效怎么样,原来是黑臭的水体,通过推进“河长制”的一段时间的治理是不是见到实效了。但是由于各个地方河湖面临的主要问题各不相同,有的地方河湖面临的是侵占河湖比较厉害,有的面临的是排污量比较多,污染比较厉害,所以需要各个地方根据实际情况来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考核办法要体现问题导向。

三是解决考核结果怎么用的问题。《意见》提出要把“河长制”的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一个重要依据,上一级组织部门对下一级组织部门的领导干部要考核,“河长制”是一个重要的依据。如果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也就是追究河长的责任。

解决好这三个问题,这次“河长制”的实施,最后的考核一定能见到成效。

“河长制”将推进地方环境责任的落实

落实责任首先在于细化责任,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发布以后,环保部门做的第一件事就是与各省签订目标责任书,把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目标任务、工作分工细化到各个地方。各个地方又参照国家的做法进一步细化到各个市、各个县,细化到基层,使每一级党委政府,每一个治污的责任主体都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环保部正在推进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对照各自的责任检查落实情况。一些地方有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问题的背后是责任不够落实,对相应的地方包括有关人员就涉及到问责的问题。只要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具体要求,把任务细化,通过“河长制”这样一个非常好的制度创新,进行良好的运转,再加上督察问责工作,计划一定会逐步落到实处。“河长制”将推动水利和环保工作更好合作 “河长制”的实施没有改变原来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原来是水利部门管的还是水利部门管,环保部门管的还是环保部门管,关键是搭建一个合作与协作的平台,在党委政府的统筹和统一领导下搭建这样一个平台。“河长制”实施以后,在中央层面,水利部跟环保部协商,将一起成立一个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一些重大的问题要提交这个部际联席会议进行协调。

水利和环保关于水量、水质的信息共享,前几年已经开始着手做这项工作。每年水利部门的水文站监测的水质数据,都向同级环保部门提供,能够做到信息共享,作为水污染防治的一个重要依据。涉及到一些水污染事件,比如一些突发的水污染事件,环保部门主导,水利部门配合,水利部主要做的,一是加强水质监测,二是加强工程的调度,来减少突发的水污染事件对经济社会的影响,这方面有很好的配合。“河长制”实施以后,水利和环保在水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方面会合作得更好,合作得更顺畅,取得的效果会更好。《意见》对河长的设置做出非常明确规定

《意见》中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设立总河长,这个总河长由省委书记或者省长来担任,并且各个省区的行政区域主要河湖要设立河长,这个河长由省级领导担任。同时这些河湖流经的市、县、乡也要分级分段来设立河长,这个河长由同级的负责同志担任,可以是党委负责同志,也可以是政府负责同志,有的是人大、政协的负责同志,都可以,但不能是部门负责的同志来担任。这是这次《意见》对河长的设立,对谁来担任河长做了非常具体和明确的规定。“河长制”将推动河湖水域岸线保护利用管理工作

水利部一直非常重视河湖水域岸线的保护利用管理,主要开展了三方面工作:

一是对全国主要江河重要河段全部编制了水域岸线保护利用规划。比如说长江上,水利部会同交通运输部、国土资源部联合编制了《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这个规划对整个长江干流进行分区管理,分为保护区、保留区、可开发利用区、控制利用区,并且保护区、保留区占到64.8%,充分体现了总书记提出的“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理念。

二是加强河湖管理范围的划定,是河湖管理保护的基础性工作。现在水利部不只在全国全面推进这项工作,对于中央直属工程,想跟河长制开展同步推进,争取到2018年底基本完成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

三是加强日常监管和综合执法,通过一系列的措施来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的管理保护。

“河长制”将更好地保障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到位

按照国务院部署,“十二五”期间,水利部门会同环保部、发改委等九个部门共同推进了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从这几年推进情况看,效果非常明显。前一段水利部对“十二五”期末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了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进行了公告。总的来看,“三条红线”得到了有效管控,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和纳污控制指标都在“十二五”期间控制范围之内,各级责任也都明确落实到位。最严格的各项制度体系也都全部建立健全,全国从中央到地方层面一共建立100多项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管控制度。

这次中央出台河长制《意见》,对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都提出了明确要求,作为河长制的主要任务,特别强调,要强化水功能区的监督管理,明确要根据水功能区的功能要求,对河湖水域空间,确定纳污容量,提出限排要求,把限排要求作为陆地上污染排放的重要依据,强化水功能区的管理,强化入河湖排污口的监管,这些要求跟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三条红线”、总量控制、效率控制,特别是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的要求,以及入河湖排污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取水管理等这些要求充分对接。应该说,这次河长制在落实三条红线管控上,内容很具体,任务也很明确,责任更加清晰、更加具体到位。河长制的制度要求从体制机制上能够更好地保障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3.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 篇三

为加强对全面推进河长制实施情况督察,落实工作职责,提升工作效率,根据xx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镇级督察。

二、基本原则

督察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统筹协调、分工负责、分层实施的原则。

三、组织形式

督察分为镇级河长督察、镇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督察。

(一)镇级河长督察。由镇级河长负责组织实施,开展对村级河长和包村副河长履职情况的督察。督察情况报通报村级河长和副河长并备案留存。

(二)镇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督察。由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开展对各村全面推行河长制、落实沟河塘管理保护职责情况的督察。督察情况报镇河长办备案。

四、督察内容

(一)工作方案制定及实施情况。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制定情况、措施制定及工作方案实施情况。

(二)沟河塘分级名录确定情况。根据沟河塘的自然属性、跨行政区域情况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影响的重要性等情况,确定镇、村级领导分级担任河长的沟河塘名录。

(三)河长制任务推进实施情况。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主要任务实施情况。

(四)特定事项或任务实施情况。对于上级部门检查、督导发现问题以及媒体曝光、公众反映强烈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五、督察方式

督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采取例行督查、专项督查等方式进行。

例行督察是指对各村工作的常规性督察,每季度开展一次。督察的主要内容为“河长制”的实施情况、制度的执行情况、河长制任务推进实施情况、实行“一河一策”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

专项督察是指河长制工作的专门性督察,适时组织实施。督察的主要内容为特定事项或任务实施情况。

六、督察程序

督察单位根据督察事项、内容及时间要求,按照以下程序开展督察:

(一)督察准备。镇根据督察工作计划或工作实际,制定督察工作方案。

(二)督察实施。督察单位向被督察对象发送督察通知书,告知其督察事项、督察时间及督察要求等。督察单位可以通过听取情况汇报、审阅文件资料、实地查看核查、听取公众意见等形式开展督察。

(三)督察报告。督察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督察单位向镇主要负责人办提交《督察报告》。

(四)督察反馈。督察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督察单位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向被督察对象下达《督察建议书(意见书)》。

(五)督察整改。被督察对象要按照《督察建议书(意见书)》整改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对河长进行实行警示约谈。

七、督察结果运用

4.09-关于全面深化河长制工作的讲话 篇四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扎实做好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如期完成,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工作目标

(一)到2017年年底,建立盘阳河干流、灵岐河干流等主要江河乡级以上河长制。

(二)到2018年6月,全县江河湖库全面建立河长制,形成覆盖县、乡、村三级河长体系,出台相关配套制度及考核办法。

(三)到2020年,水资源得到有效保护,水域岸线合理利用,水环境质量总体保持优良,水域面积总体保持稳定,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水生态持续向好,逐步实现“水清、岸绿、河畅、景美”的江河湖库管理保护目标。

二、主要任务分工

(一)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1、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严格考核评估和监督。(自治县水利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自治县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严格执行重大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环评审批制度,切实做到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自治县水利局、环境保护局、发展改革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自治县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大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落实建设项目节约用水“三同 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制度,推行合同节水管理模式,加快实施农业、工业和城乡节水技术改造,全面提高用水效率,坚决遏制用水浪费。(自治县水利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自治县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严格水功能区管理监督,根据水功能区划确定的河流水域纳污容量和限制排污总量,切实加强入江河湖库排污口监管,加强规模以上排污口监测,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求,严格贯彻执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持续深入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确保江河湖库功能持续发挥、资源永续利用。(自治县水利局、环境保护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自治县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江河湖库水域岸线管理保护

1、严格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管控,依法依规划定江河湖库管理范围、水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明确管理职责。(自治县水利局、发展改革局、国土资源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自治县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严格江河湖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许可,禁止建设不符合江河湖库水域岸线管理和防洪安全管理要求的项目,实行水域岸线分区管理和用途管制,强化岸线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科学划分水域岸线保护区、保留区、限制开发区、开发利用区。(自治县水利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自治县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严格涉江河湖库活动的监督管理,严禁侵占河道、围垦湖 2 库、非法采砂,清理整治岸线乱占滥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突出问题,确保江河湖库水域岸线得到有效保护和科学利用。(自治县水利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自治县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全面加强水污染综合防治

1、按照《广西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确定的水污染防治目标和任务,持续深入开展水污染综合防治。加强源头管控,实行水陆统筹、联防联控,深入排查入江河湖库污染源,统筹治理工矿企业污染。(自治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自治县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进工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严控污染物排放浓度与总量,建立突发事故应急预案。(自治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环境保护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自治县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快城乡生活污染防治,提高城乡污水、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率。(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自治县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科学划定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重点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水产养殖污染,大力发展生态养殖。(自治县环境保护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自治县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大力发展生态农业,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农药,控制农业面源污染。(自治县农业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自治县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6、优化排污口布局,实施入江河湖库排污口专项整治。完善入江河湖库排污管控机制和考核体系,实施水量水质达标过境管理制度,加强对江河湖库跨界断面、主要交汇处等重点水域的水量水质监测。(自治县环境保护局、水利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自治县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7、加强船舶污染治理,增强港口码头及航道污染防治能力,提高船舶与港口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水平。(自治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大水环境保护和治理力度

1、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加强监测和考核,按照水功能区确定各类水体的水质保护目标。推行水环境治理网格化和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水环境风险评估排查、预警预报与响应机制。(自治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自治县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大力推进城市水生态文明建设,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因水制宜建设亲水生态岸线,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着力打造海绵城市。(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自治县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依法依规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落实保护措施,强化监督管理。依法依规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自治县水利局、环境保护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自治县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快城乡水环境综合整治,综合考虑水生态、水景观、水安全、水文化等各种功能,打造整洁优美的宜居环境。(自治县住 4 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自治县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持续深入开展“美丽巴马”乡村建设活动,综合整治农村水环境。依法大力打击填河、占河等违法行为,禁止建筑垃圾、弃土弃渣填占江河湖库。(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自治县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6、建立江河湖库保洁长效机制,落实江河湖库保洁责任主体和职责,积极发动社会各界力量参与江河湖库保洁管护工作。(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自治县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大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力度

1、加大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区、生态敏感区保护力度,禁止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和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禁止采用全垦整地、炼山等掠夺式经营方式。(自治县林业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自治县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水土流失预防监督和综合治理,加快推进石漠化片区综合治理。(自治县水利局、发展改革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自治县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快水源涵养林和江河湖库滨水带生态建设,建设江河湖库沿岸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自治县农业局、林业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自治县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恢复江河湖库水系自然连通,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和增殖放流,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自治县水利局、水产畜牧兽医局 5 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自治县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实施山水林田湖系统治理,大力实施江河湖库水系连通工程。开展江河湖库健康评估,积极推进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自治县水利局、环境保护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林业局、农业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自治县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大执法监管力度

1、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提升执法效力。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大对各类违法活动打击力度。(自治县公安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自治县相关部门负责)

2、建立高效的水环境监管体系和执法网络,实施网格化、精细化、全方位的江河湖库巡查和违法行为报告制度,及时掌握江河湖库岸线动态变化和开发利用情况。(自治县环境保护局、水利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3、加强执法能力建设,落实江河湖库管理保护执法监管责任主体、人员、设备和经费。加强跨区域跨部门信息沟通,建立上下游、左右岸联合交叉执法和突发性水污染事故的综合调度机制。(县人民政府负责)

4、严厉打击涉江河湖库违法犯罪行为。加强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工作,有效扩大监督覆盖面。严厉打击江河湖库非法采砂、非法采矿、非法占用水域和岸线资源行为以及非法取水、排污、养殖、捕捞、围垦、设障等活动。(县人民政府负责)

三、实施步骤

围绕全面推行河长制主要目标任务,分阶段分步骤明确主要工作和时间节点,统筹协调推进各项工作。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8月至9月)。召开动员大会,对全面推行河长制进行部署;举办相关业务培训,开展江河湖库名录调查,编制分级分段的江河湖库名录和分布示意图;筹建自治县河长制办公室。

(二)全面推进阶段(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建立自治县河长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制度、工作督察制度、验收制度、激励机制及考核办法;各乡镇编制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和相关配套制度,按照一江一策、一河一策、一湖一策、一库一策要求全面推进河长制各项工作。

(三)检查落实阶段(2018年3月至6月)。采取自查、全面检查、重点抽查的方式,对各地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进行对照检查,督促整改落实措施,总结经验做法,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做好总结验收准备工作。

(四)验收总结阶段(2018年6月至12月)。按分级负责原则组织验收,自治县组织对各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进行验收考评,对乡镇进行抽验。对验收不合格的乡镇挂牌督导整改。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和乡镇政府要把全面推行河长制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和有力抓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尽快制定出台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各乡镇要在2017年12月底前印发工作方案,并报自治县党委和政府;2018年3月底前制定出台相关制度及考核办法,并报自治县河长制办公室。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部门和乡镇政府要落实全面推行河 7 长制主体责任,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如期完成河长制各项目标任务。

(三)建立长效机制。建立稳定持续的资金投入机制,拓宽包括中央资金、地方财政、生态补偿资金、社会民间投资等多元化资金筹措渠道。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将江河湖库监测监控、日常巡查、保洁管护、执法监管等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强化部门协调联动,整合水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等各部门资源,强化部门联合执法,加大对涉水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参与江河湖库管理保护,引导群众自治自管,建立和完善村规民约。聘请社会监督员、第三方机构对江河湖库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

(四)强化考核问责。建立健全河长制考核问责机制。制定考核办法,加强跟踪督察和检查考核,重点对最严格水资源管理、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综合防治、水环境保护治理、水生态保护修复、执法监管等进行考核。将全面推行河长制逐步纳入县乡党政领导班子和党政正职政绩考核,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参考,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强化责任追究,对重视不够、措施不力、进展缓慢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约谈,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加强总结推广。要结合实际大胆探索创新,积极开展河长制工作跟踪调研,不断提炼和推广好做法、好经验、好举措、8 好政策,逐步完善河长制的体制机制。建立河长制信息共享平台,组织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管理培训和经验交流,促进各地相互学习借鉴,共同提升江河湖库管理保护水平。

5.09-关于全面深化河长制工作的讲话 篇五

今年以来,X街道作为全区“三治三化”主阵地、河长制工作主战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河长制工作的会议精神及具体部署,在区党工委、管委会的正确领导下,压实工作责任,高质高效推进,突出规范管理,全力以赴推动河长制各项工作落实。现将有关工作汇报如下:

一、提高站位,全面增强责任意识

一是讲政治,提升认识。X街道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深刻领会全面推长河长制的重大意义,充分认识河长制工作的职责和使命,切实加强河道长效管护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二是立街情,强化担当。X街道是开发区主城区,地处里下河地区,境内沟河纵横水网密布。街道辖区内有省级河道X条、市级河道X条、区级河道X条、乡镇级河道X条、村级河道X条,设立街道总河长X名、副河长X名、街级河长X名、村级河长X名,全面构建了层级清晰、责任明确、推进有力的“河长制”组织领导体系。三是明职责,扎实推进。印发《X街道20xx年河长制工作计划》、《关于下发河长制相关制度的通知》等文件,明确定期巡河、管河、治河任务,细化各级河长工作职责,将动态化、全面化、长效化监管覆盖到河长制的各项工作中。

二、狠抓落实,重拳出击“三乱”整治

一是出台具体制度。街道河长办印发《加强X街道河长巡河工作的通知》、《清理X街道辖区河道内鱼罾、鱼簖的通知》等相关文件,更换河长制公示牌画面X块,新增河长制公示牌X块,通过编制“一河一策”“河长手册”等材料,全面指导街道各级“河长”开展工作。二是强化主体责任。街道总河长组织开展多次巡河活动,现场协调解决河道管理保护等重大问题,落实长效管控措施,要求跟踪督办销号。明确街、村两级河长河道管护职责,构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推进河长制巡河工作规范化、常态化。三是强势推进行动。按照省、市、区河道“三乱”整治要求,目前已封堵排污口X个,处理污水排放问题X个,拆除河道各类违法建设X多处,清理鱼罾、鱼簖X处,清除偷到垃圾X多处。后期将继续加大违法建设整治力度,扎实开展鱼罾、鱼簖清理工作,落实环境监督员日常巡察、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及时处理,杜绝排污现象。将在手问题及时上报区安环局,加大处罚,严控直排。

三、强势推进,减少农业面源污染

街道高度重视农业面源污染问题,高位推动,严密组织,积极开展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行动和退养工作。一是完成X大道以南X河沿线养殖户退养工作及街道范围内规模养殖户退养工作。二是禁养区内完成退养X户、限养区内完成X户退养工作。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确保限养区养殖户粪污全密封、不渗透、不外排,并严格按照环保要求建设粪污处理设施。三是通过标本兼治、综合施策,不断提升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水平,联合相关部门进行综合整治,到今年底确保高速圈内养殖户清零,农药使用量零增长,秸秆利用率90%以上。

四、强化管护,推进常态长效管理

一是加大对骨干河道X河水环境治理力度,对X河交叉河道实施拦网截污,对新都路X河大桥下桥墩清淤疏通,将沿线损坏护坡情况上报区河长办,协调相关部门尽快修复。二是强化黑臭水治理与河道轮浚,年内完成X河等X条河道约X公里疏浚工作,为建设生态X、推动绿色发展提供支撑。三是河道保洁全覆盖、常态化。将全方位网格化保洁与常态化无死角保洁相结合,采取“全天候打捞、巡回打捞、突击打捞”模式,确保无固定有害水生植物、无大面积漂浮物聚。四是建立健全覆盖全面的督察体系,加大考核问责力度。按照“日巡查、周督查、月互查”的原则,组织开展河长督察、领导小组督察、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督察和河长办督察,提高督察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6.09-关于全面深化河长制工作的讲话 篇六

同志们:

今天召开这次会议的主要目的是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就做好我县河长制治污水工作指示要求,以及对下一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刚才,相关单位就我县河长制工作开展落实情况、存在问题、以及工作打算做了相关汇报,县河长办就下一步全县河长制工作也进行了安排部署。下面,我再将四点意见:

一、高度重视,强化认识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对这项工作作出具体部署,标志着全面推行河长制、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已经上升为中央和国家层面的一项重大改革,为我们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提供了重要保障,同时,也是一项政治任务。省委常委、市委书记王永康曾多次召开河长制专题会议,提出了全市河长制工作具体要求。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就全县推行河长制工作也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要求我们全面落实好河长制各项工作任务。但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我县流域水环境的保护和管理工作还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一是群众认识不到位。群众保护流域水环境的意识还

不强,如往河里乱倒垃圾、乱排污水、侵占河道、破坏护岸等问题依然存在。二是部门履职不到位。有些镇街、部门对污染源的掌握不清,对污染问题的制止不到位,个别地方还比较严重。三是长效机制不健全。各有关部门在水环境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上各自为战,出现问题后被动管理,未形成长效管理机制。针对这些问题,我们一定要认真对照中央和省、市的要求,在全面深化河长制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

二、找准问题,分类施策

我们必须按照上级的安排部署,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因河施策,扎实推进治理工作。

(一)要治理工业污染。各镇街要落实属地原则,全面掌握辖区重点污染源,对工业污染源情况要做到心中有数,并制定治理方案,认真做好整治工作。县环保部门要重点针对河流上游、饮用水水源地等敏感区域,组织力量不定期对工矿企业等重污染排污问题进行监测,相关部门要切实做好配合,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企业排污稳定达标排放;县住建、环保、水务等部门要强化县、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和管理,积极探索城、镇污水处理新模式,确保污水及时处理。县经贸局要加大同各相关部门、镇街配合,切实做好对水环境造成污染的企业转型升级,淘汰落后产能,协调推进全县水环境治理信息化建设工作,同时推进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和绿色企业创建工作。县河长办、各镇街、河长制各成员

单位要加强与司法机关联动,对重点行业、企业、区域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二)要治理农业污染。畜禽和水产养殖是导致许多河流水质下降的直接原因,另外过度施肥、用药,直接导致农产品品质下降、土地板结酸化、土体水体污染加剧。针对这些问题,县农业、水务部门要严格落实禁养区、可养区制度,依法限期关停和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要控制网箱养殖规模,实施排污许可、排污申报和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对不能达到环保要求的要限期治理;要开展农药、化肥使用零增长减量化专项行动,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先进施药机械,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要加强科学、生态种植等技术指导,加快推进农业生产标准化、生态化、集约化发展,引导农民少用药甚至不用药,少用化肥用有机肥,探索生态农业发展道路;县水务部门要着重加强主干流和一级支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水库周边等重点区位的生态修复和治理。

(三)要治理生活污染。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居民生活污水逐年增多,一些群众水环境保护意识淡薄,生活污水、废物直接向河道排放,农村受垃圾无害化处理等条件限制,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随意向河道倾倒问题比较常见,加上部分河流自净能力差,径流量不足、底泥析出等原因影响,导致县城和镇村部分居民集中区河道污染严重。县城市管理

住建、水务等部门要加快建设垃圾压缩站、垃圾驿站、城市雨污分流、截污纳管、农村污水收集处理等项目建设,通过污水进厂、垃圾进场、雨污分流等措施,着力消灭黑臭河、垃圾河问题;各镇街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农村垃圾和污水处理力度,配合好各部门工作开展,抓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严格控制农村面源污染,切实解决垃圾乱倒、污水乱排的现象,着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三、明确责任,健全机制。

河流管理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上下游、左右岸和不同行业。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健全完善“河长牵头、部门协作、分级管理、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以最严的标准、最实的作风推进工作落实。

(一)健全责任机制。“河长制”就是流域治理负责制,各责任主体必须担起各自的责任,确保全县大小河流都有人管、管得好。一要党政同责。党政主要领导要对河库(湖)管理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河流河长、河段长是片区流域的第一责任人。各镇街作为本辖区流域整治的责任主体,要制定综合治水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治理任务、进度要求、完成时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县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依法履行流域保护管理的相关职责。各镇街、各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协同配合”的原则,突出重点,细化任务,建立“一河

一档”,实行“一河一策”,加强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生态治理,提高河流综合治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二要河长履责。前期我县已印发全县推行河长制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设立了各级河长,因此,我们一定要严格按照要求,切实强化河长履责。三要专管员尽责。各镇街要结合辖区内实际情况,落实好河道管理员,要选择责任心强、工作认真、踏实肯干的人员作为专管员,充分发挥好专管员在日常巡查与信息反馈、配合相关部门现场执法和涉水纠纷调处、引导公众参与等方面作用。

(二)健全协作机制。各镇街、有关部门要协同作战,推进河长制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尤其是县河长办、治污水的6大牵头部门要互相联动、综合施策、加强之间的会商研判、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同各镇街沟通,指导各镇街开展整改落实。

(三)健全监管机制。县巡查组要坚持问题导向,定期对各河流治理、管护情况及各河流河(段)长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巡察,并对巡察情况及时上报。县河长办要联合各部门对巡查组巡查出的问题认真开展专项检查督导工作。各镇街对发现的重大问题要积极联系相关单位进行“会诊”,列出问题清单,进行专项整治、限期整改、验收反馈、问责追责,切实做好各项工作落实。

四、加强领导,确保成效。

7.09-关于全面深化河长制工作的讲话 篇七

XX镇境内现有主要江河6条,总流长101公里,流域面积158平方公里,共有小一型水库1个、小二型水库30个。一直以来,我镇始终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严格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关于推进河长制工作的决策部署,以担当担责的态度、从严从实的作风,持续提升全镇河道管护水平,区域生态涵养能力得到全面增强。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压紧压实责任。成立了由镇党委书记任第一总河长、党委副书记、镇长为总河长、其他相关领导为各河河长的领导小组,下设河长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处理。另外,在各条河道、水库等水系设置了行政河长、民间河长、河道警长、保洁员、协管员、巡查员、专职办事员共180人,实现了“两长两员”全覆盖,层层落实职责,确保各项任务责任到人,建立了强有力的组织机构体系。

二、完善工作机制,提升工作成效。下发了《XX镇河长制工作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明确镇河长制工作标准化建设任务和目标。建立了XX镇河长制会议制度、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河长制信息共享制度、河长制信息报送制度、河长制考核问责和激励制度、河长制联合执法制度、河长制工作联动制度等制度,并全部上墙成册。因村制宜,将河长制纳入村规民约。完善河道保洁运作机制、“一单四制”问题整改机制、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智慧河湖监管系统等,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发现和高效处理河湖问题。研究制定了《实施河长制工作要点》《河长制工作考核方案》《河长制宣传培训工作方案》等,对全年工作任务进行安排部署,对村工作采取季度督查、通报,所有河库实行“一河一档”管理,有效促进了工作常态化,提升了工作成效。同时强化信息报送与交流,建立了“村、镇”河长制工作微信群,及时了解村河长动态、交办河湖问题,并为学习工作交流提供了便利性渠道。

三、坚持高位推动,抓好任务落实。全镇X位镇级河长全面开展APP打卡巡河行动,并提倡XX位村级河长也打卡巡河,做好巡河记录。2021年截至X月份,乡村两级河长共巡河X余人次,发现河道保洁、“四乱”现象等河湖问题X个,都已采取“一单四制”方式及时交办、整改回复、销号,形成了“发现问题有交代、交代问题有落实、落实问题有反馈”的闭环解决模式。下发《XX河XX段砂石开采环保突出问题整治和砂场退出工作方案》,强力推进XX河XX段砂石开采环保突出问题整治,有序做好砂场退出工作。开展水库、骨干山塘巡查“十看”工作,共排查问题6个,都已及时整改或上报。坚持整治“四乱”,结合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对镇辖区范围内的所有河道开展常态化保洁工作,做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同时,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实施岸坡治理和水利设施的整修加固,加强堤坝日常管养,有效提升了我镇抗旱防汛能力,确保了堤岸无坍塌、河道畅通、无淤塞、堵塞,维持了河道基本生态用水需求。

四、加强宣传培训,提升工作水平。充分利用微信、广播、宣传车、横幅等线上线下宣传手段,开展丰富多样的宣传活动。利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和“6.5世界环境日”等开展集中宣传,全面增强公众对河流保护的责任意识与参与意识,有效巩固了河长制工作成果。在全镇河道显著位置设置了“水深、危险、禁止游泳、钓鱼、违者后果自负”各类提醒警示牌60块,并组织相关部门加强巡查,开展打击非法电捕鱼的联合执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非法养殖和电捕鱼等非法捕捞行为。同时,组织村级河长、保洁员、协管员、巡查员等工作人员开展村庄清洁行动、河长制、禁捕退捕等培训,并积极参与县河长办组织的集中培训、交流学习活动,大大提高有关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履职能力。

8.潍坊全面实行河长制实施方案 篇八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和《中共潍坊市委、潍坊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潍发〔2017〕4号)要求,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长效机制,加快推进生态潍坊建设。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17〕14号)》安排,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行河长制,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视察山东重要讲话、重要批示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按照市委、市政府“一三四七”目标任务和战略重点,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任务,在全市全面实行河长制,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维护河湖健康生命,保障河湖功能永续利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持续推进,为建设富裕文明充满活力的现代化强市提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处理好河湖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强化规划约束,促进河湖休养生息,维护河湖生态功能。

——坚持党政领导、部门联动。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明确各级河长职责,强化工作措施,协调各方力量,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坚持科学治理、系统整治。以流域为单元,统筹自然生态各种要素,科学规划,把治水与环境整治、生态修复等有机结合起来,综合运用现代科技解决水问题。

——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立足不同地区不同河湖实际,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一河一策、一湖一策,解决好河湖管理保护的突出问题。

——坚持统筹兼顾、管护并重。加快推进生态文明重点工程建设进度,创新管理保护机制,建立健全政策法规体系,确保河湖管理保护取得长期效益。

——坚持强化监督、严格考核。统一标准,规范考核,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拓展公众参与渠道,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和保护河湖的良好氛围。

(三)工作目标

2017年6月底前,全市境内所有河流(含水库)、湖泊全面实行河长制管理,建立起市、县、镇、村四级河长组织体系,建立起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年底前,完成市级相关规划和整治方案的制定,全市各级开展“清河行动”,河湖管理保护取得明显成效。其中,4月底前,建立市、县、镇、村四级河长组织体系;5月底前,相关部门完成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等“八乱”问题排查,列出问题清单;6月底前,出台市、县、镇三级河长制实施方案、配套制度和考核办法;7月底前,各任务牵头部门完成专项实施方案制定,各级河长针对排查出的“八乱”问题组织开展“清河行动”;8月底前,完成市级河流“一河一策”整治实施方案编制;12月底前,完成河长制总结考核。

到2020年,重要河湖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9.6%以上;潍河、弥河、白浪河等市控及以上重点河流剿灭劣五类水体,达到水环境功能区划要求;重点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III类)比例总体达到60%以上;市、县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除地质原因外,全市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III类)比例总体高于98%;自然湿地保护率达到70%以上;水资源利用更加高效,万元GDP取水量下降到20立方米以下,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下降到10立方米以下;骨干河道、湖泊、重点水库的生态水量基本得到维持;“八乱”现象基本消除,基本建成河湖健康保障体系和管理机制。

到2030年,重要河湖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6.5%以上;潍河、弥河、白浪河等市控及以上重点河流全面恢复水环境功能;重点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III类)比例总体达到65%以上;排入河道的水体水质达到或优于该河段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的最高标准;市、县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全面消除;除地质原因外,全市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III类)比例达到100%;自然湿地保护率达到80%以上;水资源利用效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城乡重要河道基本保有生态基流;岸线利用规范有序,河湖水事秩序良好,水环境风险得到控制,河湖生态系统基本恢复。

通过持续不断地努力,使水环境得到根本改善,水安全得到有力保障,水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全市河湖变得水更清、河更畅、岸更绿、景更美,最终实现“水润鸢都、河清岸绿、潍美天下”的总目标。

(四)工作思路

按照属地负责、分类施治、统筹考核、务求实效的工作要求,实行“全面排查、系统整治、巩固提高”三步走战略。第一步,全面排查。即开展河湖问题排查工作,查明问题、摸清底数。第二步,系统整治。即针对每条河湖存在问题制定综合整治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制定工作标准,确定三年行动计划,并分解下达任务指标,抓好督导检查,按照“部门分项负责、河长办统筹考核”的原则严格考核,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第三步,巩固提高。即在河湖水事秩序走上正轨、河湖生态系统基本恢复后,通过建章立制,规范河湖管理和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永续利用。

二、组织体系

(一)河长设置

全面建立市、县、镇、村四级河长组织体系。

全市设立总河长,由市委书记、市长担任,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分管农业的副市长任副总河长。在潍河、小清河、弥河、北胶莱河、白浪河、汶河、渠河、虞河8条重要河流设市级河长,由市领导担任,分别明确一个市直部门为联系单位,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任河长助理,同时确定一名科级干部为联系人。

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总河长,由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并在本行政区域内主要河湖设立河长,由同级负责同志担任。各河湖所在镇(街)、村均分级分段设立河长。鼓励设立民间(义务)河长。

(二)河长制办公室设置

市、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设置河长制办公室,镇(街)明确负责相关工作的机构。

建立市河长制办公室,分管农业的副市长任主任,市水利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常务副主任,市政府办公室、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市政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局9个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任副主任,其他相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成员单位共27个(市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名单及职责见附件)。

市级先行组建“河长制工作筹备推进组”,承担市河长制办公室日常事务,抽调市水利局7人,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市政局、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各1人,共12名业务骨干,实行集中办公,办公地点设在市水利局。待全市全面实行河长制管理后,根据相关政策要求和我市实际情况调整。

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河长制办公室设置方式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要明确成员单位及具体工作职责。

(三)工作职责

总河长统筹负责组织领导辖区内所有河湖管理保护和河长制工作。

副总河长负责协助总河长组织领导河湖管理保护和河长制工作,组织协调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履行各自职责,研究解决河长制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

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包括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河湖执法监管等,牵头组织对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对跨行政区域的河湖明晰管理责任,协调干支流、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对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强化激励问责。

河长助理和联系人负责落实河长安排的工作任务,协调沟通各级和各相关部门、单位开展相应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河长制办公室承担河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和河湖管理保护总体推进工作。负责河长制实施中的组织协调、调度督导、检查考核等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责任,监督指导下级河长制办事机构工作。

根据各自实际,县市区(市属开发区)、镇(街)、村自行明确各相关人员、机构等工作职责。

三、主要任务

(一)水资源保护工程

1.全面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进一步落实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水资源管理责任与考核四项制度,以地方政府为责任主体,健全市、县控制指标体系,着力加强监督考核。(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市政局、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水文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制定并落实《潍坊市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实施方案》,严控用水总量,严管用水强度,严格节水标准,严控高耗水项目,建立和落实规划、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做到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推进区域经济发展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相协调。开展节水城市建设,坚持节水优先方针,严格执行计划用水制度,全面提高用水效率,全市严格限制发展高耗水项目,加快实施农业、工业和城乡节水技术改造,坚决遏制用水浪费。加强海水、再生水、矿井水、微咸水开发利用,将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市政局、市农业局、市海渔局、市统计局、市质监局、市物价局、市水文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3.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严格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加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力度,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和水功能区台账,以及巡查、检查、监测、通报制度,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不断改善水功能区水质状况。(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市政局、市环保局、市水文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4.强化河湖综合管理,统筹规划防洪、除涝、水资源开发利用和配置、水生态保护、河湖管理保护信息化建设,实施水库水闸除险加固、河道防洪排涝治理、海堤防风暴潮、水资源开发配置、水系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水利信息化建设等工程,到2020年基本建成“南北贯通、东西互济、蓄排结合、旱涝兼治、库河相连、城乡一体、统筹调度、管理科学”的现代水网体系;到2030年,全面构建起集供水、防洪、生态于一体的“三网融合”的现代水网体系,实现“资源配置合理、防洪调度安全、水系生态健康、综合功能完善、生态环境优美、人水发展和谐”的目标。(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市政局、市规划局、市农业局、市海渔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5.加强河流、湖泊、水库、湿地生态水量(水位)管理,建立闸坝调度管理制度,最大限度维持骨干河道、湖泊和大中型水库生态水量(水位)和保障河流、湖泊、水库、湿地基本生态用水需求。(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市市政局、市水文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二)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工程

1.坚持严格保护与合理利用相结合,根据河湖功能定位,将生态理念融入城乡建设、河湖整治、旅游休闲、环境治理、产业发展等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全过程,打造近自然型生态河道,实现防洪、供水、生态景观、水文化等多重效益的和谐统一。(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市政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海渔局、市环保局、市国资委、市旅发委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逐步建立河湖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对水流、滩涂等自然生态空间确权登记。(市国土局牵头,市编办、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海渔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市市政局、市国资委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3.组织开展河道(含水库)及湖泊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落实河湖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埋设界碑界桩。(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局、市市政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海渔局、市环保局、市国资委、市旅发委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4.组织流域面积在5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道(包括其上所建的各类水库)和常年水面面积在1平方公里以上的湖泊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编制工作。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根据规划确定的岸线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和开发利用区,落实分区管理要求。对不符合岸线功能区要求的开发利用项目,提出调整意见。(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市政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海渔局、市环保局、市国资委、市旅发委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5.强化岸线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严禁以各种名义侵占河道湖泊,清理整治岸线乱占滥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突出问题,维护河湖管理,保护良好秩序,努力恢复河湖水域岸线良好的生态功能。(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市政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海渔局、市环保局、市国资委、市旅发委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6.保护和培育林木生态系统,在适宜地区规划建设环城森林圈和沿河、沿湖、沿库、沿海森林绿网和绿色通道,大力实施荒山绿化、水系绿化,加强新造林地管理和中幼龄林抚育,营造多树种、多层次混交造林的森林生态系统。加强森林资源修复,实施森林和水资源涵养、荒山绿化、水系绿化等建设工程,到2020年,完成新造林3万公顷,全市森林覆盖率达到23.6%以上。(市林业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市政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国土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7.逐步建立占用水域补偿制度,按照消除对水域功能的不利影响、等效替代、谁占用谁补偿的原则进行占用补偿。(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法制办、市物价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8.强化涉河湖建设项目管理,严格履行建设方案审查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9.充分落实河道采砂管理责任制,科学修编河道采砂规划,严格采砂审批,强化河湖采砂监管。(市水利局、市国土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三)水污染防治工程

1.严格落实《潍坊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推进入河湖污染综合防治。(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局、市市政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控制工矿企业污染。严格落实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环境准入,结合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从严审批、设置排污口,落实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积极推进河湖底泥重金属污染治理。(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市政局、市水利局、市质监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3.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在河湖保护范围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引导和鼓励农民调整种植结构,优先种植需水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减少面源污染。全面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严格控制主要粮食产地和蔬菜基地的污水灌溉。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敏感区域和大中型灌区要因地制宜建设小湿地群净化农田排水。在缺水地区试行退地减水,引导和鼓励农民减少农作物种植,改种经济林。(市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等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4.防治渔业养殖污染。禁止在河湖(含水库)中投饵养殖和设置网箱、围网养殖,重点湖泊实行湖区功能区划制度和养殖总量控制制度。实施标准化养殖鱼塘建设改造,推广生态养殖、循环用水养殖模式。鼓励各级政府科学组织实施“测水配方、放鱼养水”工程,探索建立“鱼塘+湿地”模式,通过人工湿地净化鱼塘退水,削减入河湖污染负荷;建立渔业污染防控长效机制,引导湖区渔民转产转业。规范渔业捕捞行为,严厉查处非法捕鱼(电鱼、炸鱼、毒鱼)等行为。(市海渔局牵头,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等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5.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各级政府制定本辖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方案,向社会公布。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管理,配套建设粪便雨污分流及污水贮存、处理、资源化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推行农牧结合循环利用模式,探索建立畜禽养殖等有机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收集、转化、应用三级网络社会化运营机制。到2020年,全市规模化养殖场畜禽粪便和污水处理利用率分别达到90%和60%以上。(市畜牧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委农工办、市水利局、市住建局等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6.加强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按照“城边接管、就近联建、鼓励独建”原则,合理布局建制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鼓励引导污水就近处理、就近利用。各级政府制定管网建设和改造计划,加强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和再生水利用,加快实施排水系统雨污分流改造。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城镇新区建设均应实行雨污分流,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市住建局、市市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7.加强船舶港口污染防治。加快现有非标准船舶、老旧船舶的环保设施更新改造,难以改造的限期予以淘汰,不达标准的严禁进入航道。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加强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和运输管理,增强污水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置能力,依法搬迁、改造、拆除一批规模较小、污染重的码头作业点。(市交通局牵头,潍坊海事处、市经信委、市住建局、市农业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海渔局等参与,寿光市政府、昌邑市政府、滨海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四)加强水环境治理

1.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按照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确定各类水体的水质保护目标。严格控制排入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的水体水质,逐步实现排水的水质与各类水体的水质保护目标相一致。(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市政局、市水利局、市水文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依法清理保护区内违法建筑、排污口和有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保障饮用水水质安全。(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市政局、市水利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3.进一步构建环境安全防控体系,定期开展突出环境问题大排查和涉水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演练,提高环境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强水质监管,强化沟通协调,进一步推进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住建局、市市政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海渔局、市安监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4.整治城市黑臭水体。市、县城市限期完成建成区黑臭水体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以解决城市建成区污水直排环境和垃圾沿河堆放问题为重点,充分利用现代科技和工艺,采取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生态修复等技术,制定实施方案和整治计划。(市市政局牵头,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环保局等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5.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实行农村环境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将城镇周边村庄、农村新型社区纳入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处置体系,远离城镇的社区、集中连片村庄因地制宜建设环境基础设施,探索建立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社会化机制,确保农村污水、垃圾得到有效处理处置。(市住建局牵头,市委农工办、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环保局等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6.深化以奖促治,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到2020年,新完成1350个建制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委农工办、市住建局、市市政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等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7.实施河道综合治理,对河道进行清淤疏浚,增强河流的行洪和自净能力。(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市政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8.坚持地下水开发利用总量和水位双控制制度,按照省政府批准的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实施地下水取水禁批、限批制度。落实《潍坊市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整治实施方案》,采取控采限量、节水压减、水源置换、修复补源等措施,加快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整治,恢复地下水生态。(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市政局、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市水文局等参与,各有关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五)加强水生态修复

1.推进河湖生态修复和保护,禁止侵占自然河湖、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在规划的基础上稳步实施退田还湖还湿、退渔还湖,恢复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开展河湖健康评估,强化山水林田湖系统治理。(市国土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海渔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强化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推进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建设生态清洁型小流域,严格落实《潍坊市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年)》目标任务,到2020年基本建成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全市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512平方公里,到2030年全面建成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全市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1328平方公里。(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市水文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3.开展退化湿地修复,大力建设人工湿地,恢复流域原有生态功能,到2020年,退耕还湿面积达到50万亩。开展河岸修复整治,推广生态护坡建设。实施重要河口生态环境修复工程,修复受损河口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实施沿海湿地绿化美化工程,提高湿地绿化覆盖率和物种保护能力。(市林业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4.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维护河湖生态环境。坚持“谁破坏、谁治理,谁损害、谁赔偿,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明确生态建设各领域的治理主体、赔偿主体和受益主体,综合运用财政、税收和市场手段,建立健全奖优罚劣的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归并和规范现有生态保护补偿渠道,强化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加大对禁止和限制开发区环保资金投入和生态补偿力度,完善自然保护区等重点领域生态补偿制度。逐步提高林木、湿地生态补偿标准。建立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引导生态受益地区与保护区之间、流域上游与下游之间,通过资金补助、产业转移、共建园区等方式实施补偿。(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市住建局、市海渔局、市林业局、市法制办、市国资委、市物价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5.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类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就地和迁地保护。(市海渔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卫计委、市环保局、市旅发委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六)执法监管工程

1.加大河湖管理保护和监管力度,建立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将河湖动态监管落到实处。(市水利局牵头,市住建局、市市政局、市海渔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市旅发委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落实河湖管理保护执法监管责任主体、人员、设备和经费,积极组织开展执法巡查、专项执法检查和集中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涉河湖违法行为,坚决清理整治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采砂、采矿、围垦、侵占水域岸线等活动。(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市政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海渔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市旅发委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3.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对构成犯罪的涉河湖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法制办、市公安局、市水利局牵头,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市政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海渔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市旅发委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4.建立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河湖管理保护联合执法机制,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河湖管理保护行政执法职能,实施联合执法。(市水利局牵头,市编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交通局、市住建局、市市政局、市农业局、市海渔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市旅发委、市法制办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1.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全面实行河长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创新河湖管理保护体制机制。各级河长是相应河湖管理保护的直接责任人,要树立责任意识、担当意识,切实担负起河湖管理保护的主体责任,确保各项工作真正落实到位。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责任体系。(各级党委、政府牵头并负责落实,有关部门参与)

2.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要明确工作机构,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定期组织督导检查,确保将河长确定事项真正落到实处。(市编办、市水利局牵头,有关部门参与,各县市区委、政府,市属各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负责落实)

3.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共同推进河湖管理保护工作。按照统一部署,主动落实工作职责,对承担任务事项要逐一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各牵头部门制定的专项实施方案,要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任务、设置关键指标、控制时间节点。(市水利局牵头,有关部门参与,各县市区委、政府,市属各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负责落实)

(二)建立工作制度

1.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建立河长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由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牵头或委托有关负责人组织召开河长制工作会议,拟定和审议河长制工作中的重大措施,协调解决推行河长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河长制工作进行总结考核,并安排部署有关工作。建立部门联动制度。加强沟通联系,形成水利、环保等相关部门间的河长制联席协调机制,密切配合,强化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各级要动态跟踪全面实行河长制工作进展,定期通报河湖管理保护情况。建立工作督察督办制度。各级河长负责牵头组织督察工作,督察对象为下一级河长和同级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逐一进行整改落实。(市水利局牵头,有关部门参与,各县市区委、政府,市属各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负责落实)

2.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规章制度体系。充分运用地市享有的地方立法权,根据国家、省法律法规,制定、修订我市涉河湖建设项目管理、水域和岸线保护、河湖采砂管理、占用水域补偿和岸线有偿使用等各项规章。各级也相应健全完善配套的制度体系,制定完善、严格落实相关技术标准,确保河湖管理保护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市水利局牵头,市法制办、市质监局等部门参与,各县市区委、政府,市属各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负责落实)

(三)强化管理保护

1.按照分级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逐条逐段落实河湖管理主体和维护主体,明确管理和维护责任,配备河管员,落实管护经费,构建主体明确、职能清晰、体制顺畅、责任明确、经费落实、运行规范的河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市水利局牵头,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参与,各县市区委、政府,市属各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负责落实)

2.创新河湖管护模式,完善河湖及堤防、水闸管理养护制度,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凡是可以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工程维护、河道疏浚、水域保洁、岸线绿化、污染防治、生态修复等管护任务,均可向社会购买公共服务,推动实现河湖管理保护的专业化、社会化。建立实时、公开、高效的信息平台,将日常巡查、问题督办、情况通报、责任落实等纳入信息化、一体化管理,提高工作效能,接受社会监督。(市水利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智慧办、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3.坚持科技先导,绿色发展理念,强化科技治污,变废为宝。鼓励和支持河湖管理保护领域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提高河湖管理保护的信息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市科技局牵头,市经信委、市水利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4.充分发挥民间河长对河长制的监督作用,通过招募、聘用等多种方式,择优选拔民间河长,建立志愿者服务队和义务护河队,对河湖开展巡视、保护工作,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河湖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市水利局牵头,市环保局等部门参与,各县市区委、政府,市属各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负责落实)

(四)落实资金保障

各级要加大投入,积极落实河湖管理保护经费,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立长效、稳定的河湖管理保护投入机制,为实行河长制提供资金保障。(市财政局牵头,有关部门参与,各级党委、政府负责落实)

(五)严格督查考核

1.开展督导检查。制定督查检查方案,将河长制重点工作列入政府重点督查事项,定期不定期开展督查工作,对目标任务完成好的河流及单位进行通报,对工作进展缓慢的进行重点督办。(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水利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建立考核问责与激励机制,制定考核办法,根据河长制实施的不同阶段进行考核,以水质水量监测、河湖生态环境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工程运行管理等为主要考核指标,明确考核目标、主体、范围和程序。(市水利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水文局等部门参与,各县市区委、政府,市属各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负责落实)

3.把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与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充分结合,严格考核问责。县级以上河长负责对相应河湖下一级河长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要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市水利局牵头,有关部门参与,各县市区委、政府,市属各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负责落实)

4.落实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把河湖管理保护工作作为对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省实施细则,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因失职、渎职导致河湖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牵头,有关部门参与,各县市区委、政府,市属各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负责落实)

5.开展成效评估工作。2017年8月底前,组织对全面实行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中期评估,2017年年底前,组织进行总结评估。(市水利局牵头,有关部门参与,各县市区委、政府,市属各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负责落实。)

(六)加强宣传引导

1.各级各部门要广泛宣传河湖管理保护的法律法规。2017年年底前,在河湖岸边显要位置树立河长公示牌,标明河长职责、河湖概况、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群众监督。(市水利局牵头,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法制办参与,各县市区委、政府,市属各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负责落实)

2.有效发挥舆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面向全社会组织开展河湖管理保护宣传教育,着力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自觉防污治污,大力发展绿色循环经济。不断增强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河湖保护意识,在高等院校、中小学开展河湖保护教育活动,引导其自觉履行河湖环境保护等法定义务,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参与和监督河湖管理保护的良好氛围。(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教育局等部门参与,各县市区委、政府,市属各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负责落实)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每年12月15日前,将本工作落实情况报市委、市政府,同时抄送市河长制办公室。

9.合村乡全面深化河湖长制工作方案 篇九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水利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的意见>实施方案的函》、《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河(湖)长制工作的通知》(浙委办传〔2016〕44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落实河(湖)长制进一步加强治水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委办发〔2018〕12号)等要求,以及全国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的意见》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快建设山清水秀民富乡强的中国最美乡村,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河(湖)长制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制度创新,是供给侧改革的重要举措。全面深化河(湖)长制是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体现,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是解决我国复杂水问题、维护河湖健康生命的有效举措,是完善水治理体系、保障国家水安全的制度创新。

河(湖)长制是责任制,是基层政府对水环境质量负责的基本制度,是我省在“五水共治”中形成的一项基础性、关键性治水保障制度。

坚持强化监督与严格考核。依法治水管水,建立健全水体管理保护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拓展公众参与渠道,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和保护水体的良好氛围。

(三)主要目标

在全乡全面深化河(湖)长制,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完善水体管理保护的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到2018年底,全乡主要河道达到及优于Ⅱ类水质达到100%以上,全面落实河道湖泊和小微水体河(湖)长制全覆盖,全面消除Ⅳ类及以下水体。

(四)组织形式 1.河(湖)长制组织体系

按照“分级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我乡根据河道湖泊等级划分,健全完善分级分段的县-乡-村三级河(湖)长体系,责任制落实以乡级河(湖)长为责任主体。健全完善小微水体责任制体系,责任制落实以村级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主体。

由乡长担任本辖区的总河(湖)长。乡、村级河(湖)长,由乡、村班子成员担任河(湖)长。河(湖)长人事变动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新老河(湖)长的工作交接。

乡、村级河(湖)长负责完善河道保洁员配备,建立健全河道巡查员、网格员体系。

成立合村乡“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河(湖)长

入河湖排污口设置的管理。切实依法加强入河湖排水口的监管,深入开展入河排水口整治。建立排水口动态管理档案,完善入河排水口标识工作。

(二)加强河流水域岸线管理保护

严格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管控,依法划定河流管理范围。落实规划岸线分区管理要求,强化岸线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严禁以各种名义非法侵占河道、非法采砂,对岸线乱占滥用、占多少用、占而不用等突出问题开展清理整治,恢复河流水域岸线生态功能。

(三)加强水污染防治

全面落实“水十条”。认真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快推进我乡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完成目标任务。

强化污染源综合防治。开展入河湖污染源排查,依法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水产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等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

(四)加强水环境治理

加强河湖水环境综合整治。推进水环境治理网格化和信息化建设。巩固“清三河”成果,实现河湖环境整洁优美、水清岸绿。

全面强化农村水环境综合治理。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为重点,综合整治农村水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五)加强水生态修复

推进河湖生态修复和保护。禁止侵占自然河湖、湿地等水源

况和河(湖)长履职情况进行日常督查。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情况通报制度,乡河(湖)长制办公室至少每季度开展工作进展通报1次。乡人大要通过组织人大代表视察、民主监督、专题审议、专题协商等形式,积极支持、助推、监督河(湖)长制落实。乡河(湖)长制办公室要加强组织协调,完善问题督查和抄告制度,督促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协同联动,共同推进河(湖)长制落实。

(三)落实资金保障

乡政府要把河湖管理保护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进一步加大对河(湖)长制的财政支持力度,建立健全财政投入保障机制,确保河湖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确保各项水环境治理、河道整治建设等项目的推进和目标任务的完成。合理加大生态环境保护财力转移支付资金投入力度,加强各类生态环保、水利、城建、农业等专项资金的整合,引导资金向河湖管理保护倾斜。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立长效稳定的河湖管理保护投入机制,以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为方向,加快培育水环境治理、河道维护、河道保洁等市场主体。

(四)完善河(湖)长责任体系

深化河(湖)长制基础工作。完善河(湖)长公示牌动态更新管理机制,并要报上级河(湖)长制办公室。全乡全面推进村级河(湖)长制,深化河(湖)长制信息化管理及考核运用,建立健全信息查询、河(湖)长巡河轨迹和现场照片上传、投诉举

损害的,严格按照《浙江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规定追究责任。进一步加大对优秀基层河(湖)长、治水先锋的表彰力度。

(五)推进河(湖)长制社会参与

推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河湖管理保护。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推广党员参与义务护水巡查活动。积极推动企业落实水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并发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参与护水巡河、包干治河等活动。

10.在河长制工作推进会议上的讲话 篇十

同志们:

这次全县“河长制”工作推进会,是县委、县政府决定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召开这次会议,就是要让大家了解我县“河长制”实施以来河流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就是要对“河长制”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再推进。今年以来,全县上下围绕“河长制”工作部署,迅速行动、尽心履责,做了不少工作,取得不小的成效,县委县政府对此是肯定的。下面,我再强调三点意见。

一、进一步深化对河长制的认识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河流管理保护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河流管理保护发表重要论述,指出河川之危、水源之危是生存环境之危、民族存续之危,强调保护江河湖泊,事关人民群众福祉,事关中华民族长远发展。李克强总理指出,江河湿地是大自然赐予人类的绿色财富,必须倍加珍惜。从出台文件到召开会议,从制定政策到工作部署,这一切充分彰显了中央加强河流管理保护的鲜明态度和坚强决心。因此,我们必须提高认识,增强抓好河长制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一)抓好河长制,是我们的责任所在。

所谓河长制,实际上是一种责任制,即由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河长,负责辖区内河流的污染治理和保护。党中央把河长制工作作为治国方略和治理方略。省委、市委高度重视,省委常委专题督办我县河长制工作,充分彰显了各级加强河流管理保护的鲜明态度和坚强决心。在座的各位既是本区域本单位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决策者,也是推动者、参与者,全面落实河长制,我们责无旁贷、义不容辞。

(二)抓好河长制,是改善环境的迫切要求。

从突出问题来看,当前,全县河道内乱采乱挖、乱搭乱建、乱倒乱占现象比较严重,破坏了环境,挖坏了河床,压坏了道路;河库内电鱼、炸鱼、毒鱼的现象还时有发生;面源污染、禽畜养殖污染防治难度大,少数矿山开采生态修复不够,水土流失严重等等,这些问题,倒逼我们必须通过全面推行河长制,实现河长治。

(三)抓好河长制,我们有信心有基础。

我们在生态文明建设、在河道综合治理方面,有基础、有经验、有成效。近年来,我们坚持以“生态治理、人水和谐”为目标,着力打造水景观工程,治理生态河道40多公里,实现了“河畅、水清、岸绿、坡稳、景美、便民”的治理效果;在水污染治理方面,我们率先在全市全面禁止水库投肥养鱼,科学划分禽畜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这也是我们推进河长制走在省市前列的基础所在、信心所在。大家一定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市、县的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县委、县政府的工作要求上来,集中精力、锁定目标、明确任务、下定决心,及时把这次会议的精神贯彻落实下去,迅速在全县掀起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热潮。

二、扎实抓好河长制重点任务的落实

我们要按照新要求,紧紧围绕“保水质、保安全、促发展”,突出重点任务,在五个方面下功夫,全面深化河长制,努力实现青山常在、绿水长流、江河安澜、百姓富裕。

(一)组织体系全覆盖。

全面建立以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县、乡(镇)、村(社区)三级河长制,全县流域面积5平方公里以上的每条河流、每个河段都落实河长,做到从区域到流域全覆盖、从大河到小河全覆盖。

(二)护河管理全域化。

全县50平方公里以上的39条河流要建立“三员制度”,明确河道保洁员、巡查员、信息员。各级河长及“三员”要加大河道巡查力度,实现巡河护河常态化。

(三)履职尽责全周期。

按照中央文件精神,“河长制”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要建立职责明确、协调顺畅、运作高效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各级河长、河长办和河道专管员要各司其职。

(四)问题整治要全方位。

突出“一河一策”,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因河施策,着力解决河流管理保护的难点、热点和重点问题,统筹推进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要以马栏河水质达标及保护为重点,统筹水上、岸上污染治理,加强综合防治,严格治理工矿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畜禽水产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改善水环境质量。要清理整治乱占乱建、乱填乱倒、乱挖乱采等河道乱象。

(五)各方力量全动员。

推行河长制工作,责任在各级党委政政府,但最基本的依托却是广大群众。要加大河长制工作宣传和推进力度,凝聚社会共识,取得广大群众的认可和支持,推动河流管理保护成为社会公众的自觉行动。

三、要强化“河长制”工作责任担当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将全面深化河长制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的重要工作,切实担起责任、以上率下、协同配合、抓好落实。

(一)抓组织领导。

各级河长作为河流保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强化责任担当,牵头组织开展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和加强涉河执法监管等重点工作。各乡镇尽快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各职能部门要尽快抽调人员组人专班,完善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实化河长工作职责。要抓紧搭建工作平台,建立各项制度,落实河长确定的事项。

(二)抓工作合力。

河流管理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牵涉到上下游、左右岸和不同行业。县、乡级河长要加强指导调度,科学调配各方力量,督导下级河长和有关责任单位履行职责。河长制办公室要牵头建立健全河长会议、部门联动、信息报送、工作督查等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在河长的统一领导下,服从指挥、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职责,主动承担任务,形成河流管理保护合力。

(三)抓宣传引导。

深入开展全民护水节水宣传教育行动,把群众、媒体、志愿者、民间环保组织等动员起来,不断增强公众对河流保护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以实际行动参与河流水质保护工作,在全社会形成爱水、护水、惜水的浓厚氛围。

(四)抓考核问责。

强化监督考核,严格责任追究,是确保全面深化河长制任务落到实处、工作取得实效的重要保障。要科学制定考核细则,成立考核班子,定期对河长履职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强化责任追究,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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