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酒代理合同

2024-12-14

白酒代理合同(10篇)

1.白酒代理合同 篇一

酒类代理销售协议书

甲方:中央金座澳洲红酒坊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共同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书。

第一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授权乙方在昆明范围内代理销售甲方澳洲红酒坊优客系列产品,代理销售限为 1年,协议期满后,乙方需继续代理销售的,需另行签订协议。

2.甲方为确保产品质量,在乙方代理期限内,甲方向乙方提供生产许可证、酒类销售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相关产品的检测报告。

3. 本合同产品在发货三个月内如滞销可提出调整,调整产品的来回运费,运送损失及内外包装材料损失费均由乙方承担,乙方所有调换产品必须保证包装无开封、脏、损现象,不影响二次销售,否则不予调换。

4.为确保乙方的市场资源,甲方不得在乙方的销售网点内进行销售,不利用乙方的销售人员销售甲方的产品。

5.方根据乙方的销售要求,甲方可向乙方组织非甲方的产品

第二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方需要甲方提供第二批货物时,乙方按甲方出厂价支付货款,乙方如遇团购的,甲方可根据乙方的需求与乙方签订供货协议,严格按协议条款履行职责。

2.方在市场销售过程中,不得有损甲方名誉的言论好行为。

第三条:供货结算方式

1.乙方需要甲方提供货物时,必须先款后货,甲方收到乙方货款后,必须在甲、乙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将货物发出。

2.甲方供给乙方的货物在运输途中造成损坏的,乙方应在收到货物时当场验收,损坏的产品名称及数量由运输方签字认可,并于当日通知甲方,由甲方与运输方明确责任后处理。

3.货款结算按甲、乙双方协商的结算价进行结算,协议终止后的结算按乙方的实际销出量结算。

第四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本协议规定的各项条款,双方不得违约,一方违约造成另一方经济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2.甲、乙双方在本协议履行中产生异议的,由甲、乙双方共同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程序处理。

第五条:本协议有效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止,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人或负责人: 法人或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白酒代理合同 篇二

一、货运代理的身份认定

众所周知, 货代企业可以无船承运人和货运代理人两种身份进行经营活动。最高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以下称“货代司法解释”) 中提出结合合同约定、报酬、发票、交易习惯等方面判断货代企业的身份。 (1) 其中, 就收取报酬的名义和方式而言, 有观点认为, 以赚取运费差价牟利的货代企业实际就是运输合同的“当事人”, 应被视为承运人。 (2) 对此, 上海市高院《关于审理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一) 》指出, 收取差价符合商业效率的需要, 是货代合同的特殊性。另外, 《货代司法解释》中第四条还明确将货代企业有无以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海运单等运输单证作为是否承担承运人责任的标准。从欧信提交的几份证据看, 包括航空公司主运单等, 欧信并未以自己的名义签发运输单证, 也未曾矫饰承运人的身份。由此我们可以明确欧信在此案中是作为货运代理, 由此验证相关单证的性质和与方岩之间是否存在货代合同关系。

二、单证定性

据《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 缮制单证属货代企业合法业务范围, 但相关定性并不明确。在此案中, 欧信虽然在运输代理业务开具三张单证, 但其本身定性混乱。对其提出的三组概念, 本文先做一个简单的梳理。

(一) “货代提单”

House B/L与Forwarder B/L二词意同, 互联网上多见将其翻译为“货代提单”;实际上, 二词的正式涵义为“分提单”。《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对分提 (运) 单所给出的释义是, “在总提 (运) 单项下, 由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货运代理人……等企业所签发的提 (运) 单。”但其后, 海关总署又单独对分提单给出了更为具体的限定———在总提单项下, 由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签发的提单。 (3) 根据此定义, 欧信在此案中却并不作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出现, 其在一审中将三份单据称为“提单”本身不符合货代业务的规范要求和交易习惯。

在空运领域, “货代提单”经常被作为另外几种单据FI-ATA-FBL、FIATA-FCR等的简单代称。 (4) 但FIATA-FBL (Multimodal Transport Bill of Lading) 是多式联运提单, 实乃运输单据而非货代单据;而FIATA-FCR (Forwarders Certificate of Receipt) 才是正式意义上的货代单据。 (5) 本案中未明确欧信所出具的是FIATA单证, 故不作过多引申。

(二) 副本提单

欧信在一审庭审中提及的“副提单”是实务中所称的副本提单。其一般是正本提单的复制件, 无背面条款和相关人员的签字盖章, 供各方安排联系工作使用, 无物权效力; (6) 但与正本核对无误可具备证明效力。由于无法与正本提单进行比对, 欧信难以证明其所持三份单证的真实性。

(三) 分运单

上文中提到的《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的释义细化到国际航空运输领域, 相对于航空运输企业与货代企业间的主运单而言, 分运单是货代集中托运货物前、从各处收取货物时开立给真正托运人表明货物已经交接的凭证, (7) 此类分运单在术语定义和结构模型等方面有统一的规范, (8) 且其上所记载的托运人应与运输公司出具的主运单上的托运人一致。 (9) 而欧信所出具的“分运单”与主运单上的托运人明显不一致, 其单据真实性仍旧无法验证。

三、原被告间是否存在货运代理合同关系

在一审中, 原被告都没有提交书面的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对于同样的情形, (2013) 厦海法商初字第411号海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中结合原被告的委托、单据交换和金钱来往, 据《货代司法解释》第三条, 双方已经形成事实上的货运代理合同关系。

在本案中, 两审法院均认为, 欧信提供的证据均仅为单方记述, 不足以证明方岩系该货运代理合同的委托方。由于方岩与其客户Rofra之间签订的是FOB价的买卖合同。此类合同一般由买方付费订立货运协议, 故不能排除由Rofra委托原告代理运输的可能性。

四、诉讼策略分析

3.白酒代理合同 篇三

江阴丽尔雅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下称丽尔雅公司)为履行其与韩国然宇公司的信用证结算的FOB合同,于2007年1月24日以传真形式向上海风航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下称风航公司)发出订舱通知。该通知单载明:出运货物为棉制针织女式运动套装;托运人为丽尔雅公司;收货人凭韩国工业银行指示;通知人为韩国然宇公司;目的港韩国釜山;运费到付。1月27日,货物装箱后,风航公司安排车辆将三票集装箱服装接运至上港十四区堆场。1月29日,风航公司代丽尔雅公司进行报关,报关单载明货物价值259084.80美元。

1月30日,风航公司给丽尔雅公司签发了抬头为H.O.S.T CO.,LTD 的三票货物提单,均载明托运人为丽尔雅公司;收货人凭韩国工业银行指示;通知人为韩国然宇公司;承运船舶为“天顺”轮;装货港中国上海;目的港韩国釜山;运费到付;WOOIN公司为承运人以及货物唛头等内容。同日,风航公司以自己为托运人将涉案货物交由“天顺”轮运输,并取得了上海振华国际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代东进运输有限公司签发的三票货物正本提单。三票货物提单载明托运人为风航公司;收货人为WOOIN公司;承运船舶为“天顺”轮;装货港中国上海;目的港韩国釜山;付费到付以及货物唛头等内容。

1月31日,风航公司向丽尔雅收取了订舱费、装船费(THC)、码头操作费、报关费、运输费等共计8495元,并出具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2月5日,丽尔雅公司将上述费用电汇给迈得公司。

因信用证结算失败,三票货物提单被银行退回丽尔雅公司。4月23日,丽尔雅公司向风航公司发函查询货物去向,要求风航公司保全货物,将货物返运。后确认货物被风航公司韩国代理即WOOIN公司电放至美国,风航公司未履行保全货物的承诺,丽尔雅公司没有取得风航公司返运的涉案货物,也未收到然宇公司支付的贸易货款。

丽尔雅公司涉案货物的信用证第47A条中运输条款记载,货物运输由韩国WOOIN公司负责。事后查证,WOOIN公司在我国交通部门没有办理无船承运人登记和提单登记,没有缴纳保证金,属非法经营。为此,丽尔雅公司向武汉海事法院提出诉讼,要求风航公司赔偿货款损失259084.80美元,退税损失28787.20美元,折合人民币2250288元(按起诉时汇率折算),并承担诉讼费用。武汉海事法院审判认定:没有证据证明WOOIN公司系风航公司所选定,风航公司在提单流转过程中也没有存在失误,但风航公司与丽尔雅公司毕竟存在有偿代理法律关系,风航公司未尽善意管理人之义务就有关重要事项对丽尔雅公司进行必要提醒和报告,存在一定过错。因此酌情判令风航公司承担40万元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480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9800元,由丽尔雅公司负担24503元,风航公司负担5297元。

二、原因分析

此案中,WOOIN公司卷走了货物,然宇公司也有合谋的嫌疑。丽尔雅公司收款未成、货物失控,分析其原因主要是其接受FOB合同、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及“影子”承运人的无船承运人提单所造成的风险结果。

1.丽尔雅公司对FOB合同风险认识不够。在FOB术语下,买方办理租船或订舱手续,并支付有关运费或租金。在杂货班轮运输中,在装运港办理此类手续,卖方比买方更为方便。因此,在买方的请求下,卖方可以协助办理此类事项。但即使是卖方协办订舱手续,通常承运人还是买方指定的,因为买方支付运费。承运人对货主而言非常重要,因为他在货物装船后就对货物有直接占有权,即使货主手中握有物权凭证——海运提单,但毕竟货在船上,已经离开了货主的直接控制,货主在拥有货物所有权的同时,却对货物只能拥有间接占有权。因此,当买方指定信誉不好,没实力的承运人,如果出现该承运人自己卷走货物或与买方串通无单放货,则货主就会遭受损失。这种情况下打跨国官司结果往往执行难,对方可能本就是没实力的皮包公司或即使有些财产也早就财产转移甚至申请破产保护了。本案中丽尔雅公司对买方指定的承运人WOOIN公司既不了解也没有调查核实,轻易接受FOB合同,导致货物失控。

2.丽尔雅公司忽视了“软条款”的审查。丽尔雅公司在没有对WOOIN公司作为承运人提出异议的前提下,如果能严格审证,发现信用证中的“软条款”并要求对方改证的话,即使对方拒绝改证,至少货物还在手中。可惜的是,丽尔雅公司没有做到,“软条款”的设置让信用证的银行信用化为乌有,导致了收款落空。

3.丽尔雅公司没有对运输代理行提单的风险足够重视。此案中WOOIN公司作为承运人向丽尔雅公司签发了提单,但由于WOOIN公司并不拥有或掌握运输工具,它只能通过与拥有运输工具的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由他人实际完成运输。因此,WOOIN公司这个承运人只是个契约承运人,或称无船承运人。它以承运人的身份向货主(丽尔雅公司)揽货,接受货主的委托,签发运输代理行提单,简称货代单(House B/L,简称H B/L),实务中称为分单;另一方面,WOOIN公司委托它在装运港的代理——上海分航公司在分单的基础上,以托运人名义向实际承运人(东进运输有限公司)订舱,得到的船东提单(M B/L)在实务中也叫主单。按货代单的操作流程,本案的主单应由装运港货代(风航公司)寄给它在目的港的代理(WOOIN公司),分单则由货主(丽尔雅公司)背书后流转给买方(然宇公司)。正常情况下,然宇公司在支付对价取得分单后,凭分单向WOOIN公司换取主单,然后凭主单在实际承运人(东进运输有限公司)或其代理处换取提货单(D/O)报关提货。由此可见,实际承运人不向货代单的持有人交货,而向持有主单(M B/L)的货代公司交货,所以无船承运人的信誉对货主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它可以像信誉差的实际承运人一样,自己卷走货物或和买方串通无单放货。情况更糟的是,如果真的出现这种货物运输欺诈,追究签发货代单的货运公司责任的时候,它显然不像实力雄厚的船东那样有能力负责。为了保障接受货代单的货主的权益,我国规定只有取得无船承运人资格,在交通部进行注册和提单登记并缴纳80万保证金后,货代才能在我国合法开展无船承运人业务,签发H B/L。本案中WOOIN公司在我国属非法经营,提单无效,托运人丽尔雅公司的权益自然得不到法律保障。

三、教训与预防措施

1.争取由我方指定承运人并办理订舱手续。这在C组术语合同中没有问题,CFR、CIF、CPT、CIP合同就应由卖方负责订立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

2.如果出于各种因素考虑选择FOB、FCA价格条件,可采取以下措施自我保护。先要尽量据理力争承运人由我方指定,F组术语买方的义务之一是自付费用订立运输合同,但没有规定运输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承运人必须由买方指定。如果争取不到,承运人还是买方指定了,则必须调查核实承运人的信誉和实力情况,不能因为所谓的运费便宜而答应买方选择自己不了解的承运人。调查的渠道有:

(1)对世界知名的船公司应作为常识知晓。如MSK马斯基海陆、MSC地中海、EMC常荣、CMA达飞、APL美国总统、HANJIN韩国韩进、NYK日本邮船、OOCL东方海外、KLN川崎汽船、ZIM以星、MOL商船三井、HLD赫伯罗特、CSAV北欧亚、YML阳明、HAMBURG SUD汉堡南方、HMM现代商船这些船公司实力雄厚可以放心。(2)中国国际海运网 锦程物流网、班轮公会这些专业网站上有关于海运公司的评价,可供调查用。(3)如果是无船承运人,则必须向交通部核实其是否注册登记。如果无船承运人是菲亚塔(FIATA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成员,则表明它实力雄厚,与国外的代理也有很多合作,可以放心。至于如何辨别承运人是实际承运人还是无船承运人,首先可以向买方询问,要求其提供该承运人的资料或网站。如果该承运人的业务包括兼办货物报关、货物交接、短程拖运,货物转运和分拨、订舱及各种不同运输方式代理,则它就是无船承运人。其次,看提单右上角抬头。船公司提单多是船公司(***shipping line),而货代提单是货代名(**logistic corp, ***forwarder ),如果是菲亚塔成员,则多数会在提单上标注。最后,货代单上往往有for delivery ,pls contact的字样,以便买方联系目的港货代换单。

4.白酒销售合同 篇四

卖方:四川彭山巴蜀原酒营销管理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则,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买卖双方订立本合同。

一、交易商品

1.1 商品名称:, 浓度为%vol。

二、数量

2.1 买卖双方成交的原酒数量(单位:吨):。

三、订货价格

3.1 买卖双方成交的原酒的净价(即不含增值税价)为/吨。

3.2 货款总金额:

四、交收地点

4.1 到交货地点的运费由 方承担。

五、供货时间

5.1卖方从 月吨, 至 年 8 月 11 日止发完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原酒,每批次发货数量及时间等相关事宜以买方定货单通知为准。卖方同意买方通过如下方式将定货单发给卖方后生效: 。

六、质量规定

6.1产品质量以卖方提供的1号标样为准。

6.2本合同对应的原酒,应当是同一工厂、同一年份、同一质量标准的原酒。

七、验收

7.1鉴于原酒是特殊商品,因此买方在收货时应当场验收,对于货物的质量异议应当在收货时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对货物质量无异议。

八、货款结算

8.1买方需支付每批次发货总金额的10%作为定金,卖方收到定金后即按买方定货单要求发货。

8.2卖方每批次货到指定卸货地,由买方按标样检验合格后付清本批次发货原酒%余款,卖方收到全额余款后将货权转交给买方。

九、保证金

9.1 为保证本合同顺利执行,卖方需提供10万元合同履约保证金。

9.2 合同履约保证金在每批次发货金额中扣减30%货款,扣足10万元为止。

9.3 合同履约保证金在本合同终止后三个工作日内买方退还给卖方。

十、违约责任

10.1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质量标准的,如果买方愿意接收,则由双方另行按质协商价格;如果买方不愿接收的,卖方应当无条件更换为合格货物,损失由其自行承担,若因此供货逾期的仍应承担逾期违约责任;如果买方不愿接收,卖方又无法更换为合格货物的,则买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由卖方立即双倍返还买方已付定金。

10.2卖方未能按时将合格的货物交付给买方的,每逾期一天应按货款总额的千分之一向买方支付违约金;若卖方逾期交货超过十天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三日内卖方应当双倍返还买方已付定金,同时卖方逾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十一、免责条款

11.1 受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导致本合同不能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

十二、其他条款

12.1 本合同未尽事宜,买卖双方另行协商。

12.2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买卖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解决未果的,可提交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十三、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为凭。

合同有效期: 年 8月 11 日 至 2015 年 8 月 11 日。

买 方: 湖北古荆州酒业有限公司 卖 方:四川彭山巴蜀原酒营销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地 址: 地 址: 四川天府新区青龙物流园区

四川原酒城D3-05

电 话: 电 话:

看过白酒销售合同的人还看了:

1.白酒供货合同样本

2.白酒总代理合同范本2篇

3.白酒采购合同模板

4.酒水买卖合同范本

5.酒水购销合同范本3篇

6.酒代理销售合同范本

5.简单白酒购销合同书范本 篇五

白酒购销合同书范本1

甲方(供货方):

乙方(购货方):

甲乙双方本着共同发展,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责任

甲方

1、甲方提供的所有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质量要求,否则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如果出现质量问题假一赔十,并承担给乙方和给顾客造成的危害和法律责任,乙方有权终止协议。

2、在乙方货款发出后,甲方必须积极组织发货,特殊情况甲乙双方另行约定。

3、如甲方擅自涨价,乙方有权终止协议,甲方并承担一切后果。

4、甲方负责送货到乙方指定地点,由甲方承担运输费用。

乙方

1、乙方应配合甲方,把甲方所有的产品在销售处展示。

2、乙方每月必须提供准确、真实的销售情况,并及时向甲方业务反应。

3、乙方购进的产品如销售不畅,可随时调换本品牌其他系列的产品或者按原价办理退货。

二、结算方式:以实销为准,每月20号前结清上月货款。

三、货品名称,价格:

1、货品名称:

2、价格: 元/件,元/瓶(建议指导价 元/瓶)。

四、合同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限__年__月__日至年__月__日止,协议期满一个月内,甲乙双方协商是否续约,本合同期内,甲乙双方有特殊情况不能履约,应提前一周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及经济损失。

五、违约责任:

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无权中途终止协议,如有违约,履约方有权向违约方索赔损失,索赔损失不得低于乙方年销售额。

六、促销活动(见附件)

七、本协议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另行协商,本协议壹式两份,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白酒购销合同书范本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为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为乙方)

甲、乙双方为发挥各自优势,联合开拓甲方之________白酒的销售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双方本着诚信、开拓市场、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一、确定销售关系:

1、甲、乙双方根据本合同确立销售关系,不经甲方特别书面授权,乙方只有销售甲方产品的权利,乙方无权代甲方做出任何承诺或立下任何债务。

二、销售区域、期限:

1、乙方销售甲方产品,仅限于在________(以行政区域划分)内进行销售,不得擅自超出该区域进行销售。

2、乙方若需开辟其它区域市场,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和授权。

三、销售产品:

见附表。

四、销售目标:

1、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完成销售目标(指乙方累计购货金额)。乙方合同期限内进货金额不得低于_____万元/年。

2、乙方须完成销售目标,如乙方连续三月购货低于销售目标金额的___%,或至该月累计未完成目标的___%时,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五、付款方式:

乙方向甲方订购产品需将每笔订货总金额的全额货款以现金或汇票先行汇入甲方指定账户。

六、交货和运费方式:

1、交货时间:甲方在确认货款到账后三天内发出货物。

2、运输工具:经甲乙双方同意以经济安全的运输工具为主,运输手段和工具的选择由甲方决定。

3、费用承担:本合同所列双方结算价格已包含货物运到乙方所在地最近运输公司到站运费以及货运保险,到站后费用,如中转费、掏箱费、装卸费、短途运输费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4、提货验货:乙方提货时,货物破损低于3‰为正常运输破损,损失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如货物破损超出3‰,应凭运输公司和保险公司有效证明文件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协助乙方进行索赔,超过五日视为乙方无异议。

5、乙方在领货凭证上签收后,产品所有权即从甲方转到乙方。若无甲方书面签章公文许可,甲方任何人员不得随意调货或借货。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因铺货及货款回收风险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七、甲方的权利和责任:

1、权利:

(1)对乙方的经营状况,价格执行情况、货物流向有权实施监督管理。

(2)对乙方的经营管理进行指导,如发现乙方在市场运作中有不规范或配合不力的情况,有权向乙方提出合理建议,直至终止合同。

(3)乙方如有违反本合同规定之条款,甲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4)甲方可根据市场情况和成本调整产品价格。甲方调整产品价格无需事先征得乙方同意,对乙方对于调整产品价格提出的任何主张不承担责任。

2、责任:

(1)甲方提供之产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白酒行业产品质量生产标准,并保证长期、稳定的产品质量。

(2)协助乙方做好市场营销工作。

(3)兑现以书面形式所承诺的各种支持、包括给乙方的补偿、奖励、促销品、广告及营销推广支持。口头承诺无效。

(4)按照乙方的订货要求(货款到甲方账户后),双方约定的交货地点发运。

(5)如产品滞销是由于甲方供货延迟或根据合同约定甲方提前终止合同时,乙方剩余产品由甲方按原到岸价(根据甲方供货时出具的单据,货号和批次确定)全部收回,使乙方真正实现零风险经营,但包装必须完好无损(以件为单位)。

(6)甲方调整产品价格时,须提前一个月以正式书面通知乙方,书面通知应作为合同附件存查。

八、乙方的权利、责任 :

1、权利:

(1)如因甲方产品质量原因,乙方可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退货,经国家质检部门确认后,可以退货。

(2)有权提出对推广市场有益的经营建议。

(3)甲方如有违反本合同规定之条款,乙方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在日内据具体事宜进行书面答复,若甲方在约定的时间内不做出书面答复,乙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2、责任:

(1)乙方必须指派专人负责甲方产品的销售,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组建15人以上的营销队伍,配送工具应即时到位,并制定和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迅速提高服务终端能力。

(2)乙方应缴纳一定金额的市场管理保证金,按照甲方规定的价格、在双方协议的销售配送区域内销售,不得擅自越区销售和低价销售。(见第九条)

(3)产品销售应严格执行双方签订的产品通路价格,如需调整价格应以甲方正式书面通知为准,严禁低价恶性倾销或刻意高价销售。

(4)乙方不得销售假冒甲方产品,如发现有假冒伪劣产品出现,应在及时用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传真或信函),并协助甲方进行打假活动。

(5)乙方应积极、主动地搞好营销工作,努力完成双方确定的集团购货销售任务。

(6)做好促销活动的协调、配合工作,包括各职能部门及终端的协调,协助对活动礼品、品尝酒。

(7)严格执行双方确定的任务量和各月订货计划,并作好市场销售预测,确保足够的产品库存,防止市场断货现象发生。

(8)严格按照合同确定的终端数和目标进行铺货。

(9)乙方应按月提供产品销售报表、库存及对乙方进行考核所需的资料。

(10)乙方与终端签订销售协议时,必须明确给终端配送的白酒产品。

(11)乙方应收集或配合甲方人员收集的当地市场动态,竞品信息、资料传给甲方。

九、市场管理保证金和保证金管理:

1、乙方承诺应在合同签订后10天内向甲方缴纳市场管理保证金_5_万元,未按期缴纳保证金本合同自动终止。

2、保证金扣除:

(1)乙方不得将产品销到批发市场,如发生,甲方第一次有权扣除乙方保证金的_30_%,第二次有权扣除_50__%,第三次有权扣除全额并终止销售协议。

(2)乙方应按双方约定价格向各级客户销售产品,如低于该价格,第一次甲方有权扣除乙方保证金的__20_%,第二次有权扣除__30_%,第三次有权扣除全额并解除销售协议。

(3)乙方将甲方产品与仿冒、假劣产品搭配销售,或恶意低价销售冲击甲方重点市场的,甲方有权一次性扣除乙方全额保证金并解除双方销售协议。

3、对乙方市场管理保证金的扣除,不影响甲方对乙方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4、市场管理保证金不计息。

5、市场管理保证金退还:如乙方在合同期内无上述违约行为,甲方应于合同终止后15天内全额返还乙方保证金。

十、签名及盖章:

本合同或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及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对双方权利义务所达成的新约定,均应为书面形式并有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否则,该合同或文件无效。

十一、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关于价格和区域的约定,可以根据第九条的约定处理。

2、双方的任何一方行为构成为违约,对方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3、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对方,合同解除。约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需要解除合同,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否则视为违约,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4、其它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精神执行。

十三、其他:

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名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后生效。本合同生效后,将取代合同生效前的双方的所有洽谈协议和以前甲、乙方签订的各类合同和约定。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形成合同附件,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如甲、乙方在经营合作过程中发生争议和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十四、本合同一试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白酒购销合同书范本3

甲方:

乙方:

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内容如下:

一、合同期限:

合同有效期壹年,自年 年月 日。期满,双方需继续合作的,由双方另行签订协议。

二、购售产品: 见附表: 产品及价格

三、付款方式:

甲方需将一年订货总金额的全额货款一次性汇入乙方。

四、乙方在合同期限内对酒水价格不得进行调整变动。

五、交货和运费方式:

1、交货时间:甲方在在通知乙方所需货品品项和数量后三天内发出货物。

2、运输工具:经甲乙双方同意以经济安全的运输工具为主,运 输手段和工具的选择由甲方决定。

3、费用承担:本合同所列双方结算价格已包含货物运到乙方所 在地最近运输公司到站运费以及货运保险,到站后费用,如中转费、掏箱费、装卸费、短途运输费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提货验货:乙方提货时,货物破损低于 3%为正常运输破损,损失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如货物破损超出 3%,应凭运输公司和保险公司有效证明文件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协助乙方进行索赔,超过五日视为乙方无异议。

七、乙方在领货凭证上签收后,产品所有权即从甲方转到乙方。若无甲方书面签章公文许可,甲方任何人员不得随意调货或借货。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因铺货及货款回收风险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责任:

1、乙方提供之产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白酒行业产品质 量生产标准,并保证长期、稳定的产品质量。

2、协助甲方做好市场营销工作。

3、兑现以书面形式所承诺的各种支持、包括给甲方的补偿、奖励、促销品、广告及营销推广支持。口头承诺无效。

4、如产品滞销是由于乙方供货延迟或根据合同约定甲方提前 终止合同时,甲方剩余产品由乙方按原到岸价(根据乙方供货时出具的单据,货号和批次确定)全部收回,使甲方真正实现零风险经营,但包装必须完好无损(以件为单位)。

八、权利、责任 :

1、权利:

(1)、如因乙方产品质量原因,甲方可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退货,经国家质检部门确认后,可以退货。

(2)、乙方如有违反本合同规定之条款,甲方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 3日内据具体事宜进行书面答复,若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不做出书面答复,甲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2、违约责任:

(1)、双方的任何一方行为构成为违约,对方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 责任。

(2)、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对方,合同解除。约定以外的其他 原因需要解除合同,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否则视为违约,赔偿对方 因此所受的损失。

(3)、其它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精神 执行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6.代理合同:电视广告代理协议 篇六

甲方:_________广播电视局(台)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经过竞价方式取得甲方广播、电视广告代理权,甲乙双方就广告代理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一个广播频道和一个电视频道(综合频道)的广告及收费性节目(新闻类栏目、新闻专题除外,以下同)全部交由乙方代理经营。县委、人大、政府、政协、人武部、组织部、纪委、宣传部等相关部门的通知、公示、讲话、标语等由甲方安排乙方免费播出,乙方不以此冲抵代理费。

二、甲方正筹备开通综艺频道,如开通后该频道新闻、专题等新闻类节目以外的节目全部由乙方代理经营。该频道播出值班人员必需由甲方安排本单位职工,费用由乙方全额支付。该频道新闻类节目播出及值班人员由甲方安排,费用由甲方负责。

三、甲方负责合理安排广告及收费性节目的播出时段、时长(每天____至____,____至____间合理安排),乙方不得要求甲方违背播出规定安排节目。综合频道的时长全天不少于____分钟(乙方节目源充足为前题,含电视剧)。广播频道每天在____分钟以内(早中晚三次播音每次____分钟以内)。甲方对广告及乙方制作的所有节目进行审查签字后方可播出。

四、《某某新闻》及专题前后的特约影像广告由乙方代理,仅以字幕形式(含一个固定面面)出现的赞助或特约由甲方收取费用。《某某新闻》中开办的小栏目凡有片花的赞助,如由甲方联系则同乙方按____分成,如由乙方联系则甲方同乙方按____分成。

五、甲方对新闻类节目、直播节目进行包装或甲方自身业务需要在广播电视上进行广告的,乙方不收取广告费或冲抵代理费。

六、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节目制作的现有设备(需首先满足新闻采制的使用)。如乙方需要更新或购置设备,由乙方自行负责,合同期满后乙方购买的设备归乙方所有。甲方提供乙方单独使用的设备,由乙方负责使用、保管与维护,损坏赔偿。甲乙共用的设备(摄像机、话筒、灯光除外)正常损坏由甲方负责修理,乙方不以设备、运行条件等问题要求减免或推迟交纳代理费。

七、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一个门面、一间办公室、一个小型制作室)。合同期满后,办公场所(含乙方装修)和甲方提供的设施归甲方所有。门面装修、设备设施由乙方自行解决,水电费及其他费用由乙方负责。

八、乙方按照《广告法》和相关规定、办法合法经营,并承担自身行为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九、乙方制作广告需要播音时,甲方应免费提供播音员(首先保证新闻播音)。但离开办公区进行播音、节目主持工作时,乙方需提前向甲方提出申请,加班、差旅等费用由乙方支付。

十、乙方在合同期内,第一年向甲方缴纳代理费税后现金(设定____)万元,后两年分别在上一年税后现金基础上按____%、____%递增,即第二年为____万元+____万元×____%,第三年为____万元+____万元×____%+(____+____×____%)万元×____%。所缴代理费(现金)在每月____日前按全年代理费的____分之一缴入甲方。

十一、自协议签字之日起,乙方向甲方交纳____万元风险抵押金。若乙方连续____个月不能按时足额向甲方缴纳代理费,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将全额扣除乙方____万元风险抵押金,并终止合同。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无违约行为,甲方全额退回乙方____万元风险抵押金(不计利息)。

十二、如果甲方无故停播乙方制作的某收费性节目,则每月按该节目前____个月收入的平均值计算乙方损失。由于设备、停电等非人为因素造成乙方节目停播,甲方应在其他时段补播乙方节目,乙方不要求甲方赔偿损失。乙方制作的节目,存在与相关政策、法规相违背的行为或受到观众的反感,一经发现或举报,甲方有权停播,乙方不要求赔偿损失。如遇非抗力因素,甲方长期(____月以上)停办所有收费性节目而且____个月内无法恢复播出,则该合同自动解除,甲方全额退还乙方风险抵押金(不计税金),停播当月代理费免交,乙方不要求甲方给予其他任何形式的赔偿。

十三、此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十四、此协议有效期为____年,即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合同期满后如甲方继续实行广告代理,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代理权。

十五、此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方一份,经叁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县广播电视局(台)(章)乙方:____

法人代表: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

公证方:_________ 公证人:__________________

7.白酒代理合同 篇七

1凭外观评估白酒质量

中国白酒有5000多年的悠久历史, 形成了独特的风格。中国是卓立世界的文明古国, 是酒的故乡, 在中华民族的历史长河中, 酒和酒类文化一直占据着重要地位。蒸馏器具出现以后, 用酒曲及酒药酿出的酒再经过蒸馏, 可以得到酒度较高的蒸馏酒, 即中国白酒。白酒又名烧酒, 是中国的传统饮料酒。我国白酒的生产已有很长的历史, 千百年来, 中国白酒自然形成四大香型:酱香型, 以茅台酒为代表;凤香型, 代表产品是西凤酒;浓香型, 以泸州老窖特曲、五粮液、洋河大曲等酒为代表;清香型, 以山西汾酒为代表;兼香型:以董酒为代表。消费者购买白酒时, 通常只能够通过包装、标签等外部特征来辨别酒的真伪与优劣, 所以需要掌握如下几点:

1.1看外包装箱:优质酒用的外包装箱非常讲究, 首先包装箱的表面非常干净整洁, 所用箱体材料非常坚硬, 箱体表面的图案印制考究, 非常精美, 字迹清晰可辨。另外, 优质酒包装箱内往往会设计一些间隔, 填充的间隔材料具有很好的防震、防撞作用, 以免运输过程中造成酒瓶的破裂。

看包装盒:真正的名优酒纸盒所用材料比较坚硬, 细致洁白, 另外造型设计上也会遵循一定的工艺要求, 美观大方, 印刷图案精致, 色彩匹配、相互协调。

1.2看酒瓶:勾兑白酒为了降低成本获取利润一般不会使用太好的酒瓶, 瓶子表面粗糙, 所用材料劣质, 而优质白酒的酒瓶大多使用质地均匀的玻璃或陶瓷材料, 手感细腻光滑, 外观光亮, 瓶盖多有防盗设计并印有厂名等标志, 打开后无法恢复, 以防假冒伪劣。

1.3看标签:依据相关法律规定, 白酒的标签上应标有有关的详细信息, 例如白酒名称、生产地址、配料表、生产及保质日期、许可证编号等等。消费者在购买的时候, 对标签一定要进行仔细查看, 如果没有标明这些项目, 很有可能是不法商贩生产的假酒, 假酒的生产过程不合乎安全规格, 勾兑的过程中很有可能向白酒内添加有害物质, 这类假酒如果饮用了, 很容易对身体造成严重危害, 所以, 在购买过程中, 消费者应擦亮双眼, 以免上当受骗。

1.4看内在质量:购买白酒时, 通过观察我们可以对白酒的质量进行初步的检测, 优质的白酒其酒液呈透明状, 整体看来十分干净, 酒液中没有任何异物或沉淀, 毫无杂质。消费者在购买的过程中, 如果所购买的白酒是透明的瓶子, 我们可以将酒瓶慢慢颠倒, 以检测瓶中酒液是否纯净无杂质。

2白酒检测结果质量控制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1859.1-89低度浓香型白酒, GB11859.2-89低度清香型白酒, GB11859.3-89低度米香型白酒, 甲醇含量控制在0.40g/L。

笔者研究总结出的部分检测结果的质量控制方法, 并应用在食品、化学领域的检测中。

2.1保留样品进行再检测。对于容易保存的白酒样品进行留样多次检测的方法, 通过多次的检测结果对确定出最准确的检测数据。

例如在同一个批次的白酒中, 随即选择四瓶作为样品进行检测, 将准备作为留样的瓶样品进行多次测量, 并对测量结果进行测量不确定度评定, 将该留样作为质控样和待测剩余二瓶样品一起实验, 两次测量结果之差的绝对值小于等于其测量不确定度, 一般留样不超过三个月。

2.2用不同的方法来重复检测。国家标准规定的分析方法中有很多都提供了以上的分析方法, 如:GB10345.1-89《白酒中甲醇和杂醇油的试验方法》, 不同方法之间检测结果应该存在着一致性。两次测量结果之差的绝对值不应大于其测量不确定度。

3对勾兑白酒质量监控

随着近年来国家对中小型企业的扶持, 以勾兑工艺为主的小型白酒生产企业获得了快速发展的机会。然而中小企业由于资金和自身水平有限, 所以在生产白酒的过程中往往未能严格按照生产工艺标准进行制酒, 产品质量难以保证, 这些产品一旦进入市场, 消费者购买后, 必然会带来身体健康方面的损害, 所以作为职能部门应从以下几点去监管:

3.1加强对白酒生产许可证的发放管理。白酒生产过程中, 发酵工艺十分关键, 这是发放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3.2紧抓质量状况。质量不稳定是小型白酒勾兑生产企业的第一突出特点, 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在于他们生产过程的工序并不完善, 不能达到规定的工艺标准, 产品质量也就无法得到保证, 随之造成的产量不稳定也是必然的结果了。有数据表明, 每年查出的不合格产品中, 70%以上为小型白酒勾兑企业的产品, 主要问题在于其酒精度和乙酸乙脂两项指标达不达标。另外这些企业的产品不在市场准入管理产品之列, 因此极容易进入市场流通。有些企业在利益的驱使下, 制假贩假, 投机心理让他们罔顾法纪, 无视消费者的健康和利益。

对这些小型白酒企业的监管难度比较大, 他们如果违反规定生产质量有问题的白酒, 造成的影响往往是很恶劣的, 因为这种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白酒市场经济秩序, 还损害了广大的消费者的利益, 另外劣质酒对人体的伤害是巨大的, 因此必须要重视对小型白酒企业的监管力度, 进一步的完善工业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审查体系, 进一步优化白酒市场环境。另外, 我们建议将白酒产品尽快纳入市场准入管理的产品范围, 只有这样, 才是从源头抓质量的治本之策。

鉴定白酒质量, 由于各人对各种香气成分有嗅觉灵敏度不同, 不能固定在某一种特定的数值, 必须结合仪器检测理化卫生指标, 才能全面确定优劣。随着科技发展, 新的技术检测方法不断出现, 原有的技术方法和手段也不断得到改进, 臻于完善, 食品安全性得到了有力的保证, 同时, 质检人员将努力使之合理化, 以保证消费者日益提高的食品安全的需要。

结束语

白酒市场如今鱼龙混杂, 饮用假酒会对人们的身体造成无法挽回的伤害, 为了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对市场的监控要继续加强, 对白酒质量的检测技术要继续探索和创新, 争取用最精密的检测结果让假白酒无所遁形, 维护市场体系, 给老百姓安全的购物环境。

摘要:白酒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经常饮用的酒类, 其历史悠久, 口味独特, 成分主要是乙醇、酸类和水等。对白酒质量的检测主要通过对其色、香、味的观察、闻嗅和品尝来进行, 我们称为感官检查, 这是比较大概的检查, 对白酒中所含的其他成分需要用化学手段进行检测, 我们称为化学分析法。

关键词:检验检测,白酒质量,勾兑白酒质量

参考文献

[1]孙俊红, 何碧英.白酒中甲醇、高级醇类的毛细管气相色谱测定法[J].职业与健康, 2005, 21 (5) :696-698.

[2]沈怡方.白酒生产技术全书[M].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 2012:508-513.

8.劳务派遣合同#劳务代理合同 篇八

劳务派遣合同/劳务代理合同

(以日本为例)

甲方:(派遣单位)

乙方:(研修人员)

甲方与乙方就派遣乙方赴日本研修一事,经友好协商,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 派遣国家、地区、企业名称

一、派遣国家:日本

二、派遣地区:

三、接收企业名称:

第二条 研修内容(从事工作工种)

第三条 派遣时间 合同期为 年,自乙方离开大连之日起。

第四条 乙方待遇

一、在日本期间,乙方每月应得研修津贴 万日元,其中 万日元 由日方企业直接付给乙方,余额和加班费则由日方企业存入乙方银行帐户,归国前一次性发放。

二、乙方赴日本企业的国际间旅费由甲方承担,圆满完成合同后回国旅费由 承担。如因乙方个人原因提前回国,回国路费由乙方负担。

三、由日方企业按照其与甲方签订的合同向乙方无偿提供劳动保护用品、住宿、炊事用具和一定的文化生活条件。

四、由日方企业依其本国政府的规定为乙方办理研修生综合保险(慢性病、牙病治疗费、妊娠治疗费不予承保,乙方自行负担,休息期间无工资),税金、上下班交通费均由日方或甲方负担。乙方在合同期间因工作致病、残、亡所发生的医疗费、补偿费、回国的国际旅费、丧葬费及抚恤金由日方企业依保险合同的规定及日本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办理,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和其它责任,但甲方负责与有关部门交涉救治伤者并负责将因工死亡者的遗物运回国内,连同赔偿金或抚恤金一并付给乙方家属。乙方非因工所致病、残、亡,如在承保范围内,由保险公司依保险科目赔付医疗费、赔偿金;如不在承保范围内,其医疗费等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和其它责任,但甲方负责与有关部门交涉

找律师就上律师365

救治伤者并负责将死亡者的遗物运回国内交付乙方家属,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或其家属支付。如因个人原因致病、残,乙方需提前回国,其旅费由乙方自行负担。乙方在合同期内,若发生自伤、自杀,保险公司(含日方企业)不予赔付时,由此发生的医疗费、提前回国旅费、丧葬费、运费等均由乙方或其家属自行负担,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和其它责任。(如甲方为协助乙方和外国有关方面先行垫付了上述有关费用,甲方有权通过日方从乙方的研修津贴中直接抵扣。)

第五条 各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负责对外签订劳务合同,并向乙方如实介绍劳务项目的有关情况。

2、办理乙方出国前的培训和各项出国手续。

3、落实日方接收企业,在乙方抵达日本时的接站、住宿和工作安排等。

4、负责乙方在国外期间的管理工作,随时与日方企业联系,保障乙方的 合法权益。

5、处理乙方在国外期间伤亡的善后事宜。

6、负责乙方行为担保交付的房屋产权证或缴纳的行为保证金的管理和返还。如乙方圆满完成研修任务,甲方应在一周内将行为保证金本息全额返还 给乙方。

二、乙方责任

律师365

1、出国前(1)乙方应如实向甲方提供个人简历、政审材料及与所在工作单位签署 的合同。(2)到指定部门进行出国前体检,费用自负。(3)向甲方交付办理出国护照、签证手续费、培训费及其它甲方为乙方 出国先行垫付的费用,此费包含在25%的管理费中。(4)向甲方缴纳行为保证金1万元人民币或提供履约抵押保证有效的房屋 产权证。(5)负担出入境的行李超重费。

2、出国后(1)遵守外事纪律,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的领导和管理,严格遵守外派人员守则,维护国家声誉。(2)遵守日本国的法律、法令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风俗习惯。(3)服从日方企业对乙方工作的分配和指导,按日方企业的要求认真完成自己承担的工作,遵守日方企业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对个别人员因劳动态度恶劣、违法违纪,日方有权做好记录,终止其合同提前送回中国,乙方需 向甲

找律师就上律师365

方和日方企业赔偿经济损失。(4)不得因任何原因和为任何目的聚众闹事、参加罢工等政治活动、工人运动及宗教活动。(5)合同期满或需提前回国时,乙方应按甲方安排的时间准时回国,不得前往第三国或在当地滞留不归。回国后7日内将护照交还甲方,甲方返还护照押金,否则超期一天,罚扣押金金额的10%(按市外办和财政局的要求办理)。

第六条 违约与索赔 如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将视为乙方违约。根据甲方与日方所签合同规定,除乙方须负担其往返国际旅费外,甲方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向乙方索赔损失。

一、故意隐瞒或虚报自己的劳动技能及健康状况,导致不能胜任工作而在 工作期满前回国者。

二、不遵守所在国的法律,严重侵犯当地的风俗和宗教习惯者;不遵守外事纪律,造成严重后果者;打架斗殴,酗酒闹事,盗窃企业或他人财物者;参与、组织、煽动罢工、示威等政治活动或宗教活动者。

三、不服从日方企业的管理,不遵守日方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听从日方企业的工作安排和指导者;擅自在业余时间打工者,或在合同期内私自出走,或合同期满不按时回国者。

四、拒不服从甲方的管理,威胁、恐吓、骚扰甲方管理人员者。

五、因个人原因造成自身或她人怀孕以及造成其它身心精神损害或不良影响者。

如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将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向甲方索赔损失。

一、甲方与日方所签合同有损于研修人员合法权益。

二、甲方向乙方变相超标准收取费用。

三、甲方未履行本合同书中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的相关责任。

第七条 不可抗力 因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和我国与派驻国家关系恶化及两国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派驻国家治安及经济情况严重恶化造成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的,甲乙双方同意互不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 仲裁 如在合同执行中,甲乙双方产生异议或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若不能达成协议,则任何一方有权将未能协商解决的异议或纠纷提交合同履行地大连市的有关司法机关裁决,适应法律为中国法律。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并经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找律师就上律师365

9.外轮代理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篇九

「案情」

1985年1月11日,香港启通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通公司)向中国广州外轮代理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外代)出具委托书,称“我司经营香港至广州地区海上货运业务,日后本司进入广州地区的一切船只,全权交由贵公司负责代理,请贵公司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办理出入境的一切手续及收取合理费用”,广州外代接受了启通公司的委托,双方正式建立船舶代理业务关系,基本做法是由启通公司预付备用金,广州外代代付港口使费等费用,并收取代理费。1986年7月10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就国内经营香港办理中转货运业务达成分工,根据协议,广州外代负责:(1)接受托运,负责向船公司洽商二程船仓位,并签发二程船提单;(2)负责计收全程运费,并直接与船公司进行运费结算,余额汇启通公司,运费争取在一个月内结算完毕,(3)接受委托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并收取一定的报关手续费,(4)负责答复专业公司提出的运价咨询工作。(5)缮制出口船舶舱单。启通公司负责:(1)协助外代组织广州地区或附近各地出口到世界各地的货源,(2)安排一程驳船,以便及时装运经香港中转货物,(3)负责一切装船现场业务,包括代货主报关手续,„„(5)运价为三方协议,启通公司应与外代共商与二程船公司的结算方式,方便外代的结汇工作,如有特殊议价货物,应在签发提单前通知外代,以便外代及时收取运费;(6)及时提供出口货箱资料,以便外代缮制出口单证及结算费用。在启通公司与广州外代签订货运代理协议前,1985年5月起,广州外代实际上已经作为启通公司的货运代理履行了货运代理业务。该“协议书”签订后,更加明确了双方货运代理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在实际操作中,广州外代签发 PKT提单(P指外代,KT指启通),计收运费,广州外代扣除2.5%佣金,余额汇启通公司。这样,在船代关系中,启通公司应向广州外代汇付港口使费,在货代关系中,广州外代应向启通公司汇付运费,形成双向付款的状态。后因启通公司预

付备用金不足,经双方同意,从1988年3月起,由广州外代直接在运费中扣付在船舶代理关系中启通公司所属船舶产生的港口使费,即以“冲抵”的方法解决。在本案货运代理合同下,最后一票货运业务于1991年11月30日签发“预付运费”提单,以后再没有运费发生。1991年3月28日双方就运费对帐后,至1992年5月没有就运费对帐。双方费用最后一次“冲抵”是1992年6月30日,广州外代以1990年12月4日签发的编号为PKT-30329提单项下2,750 美元的运费冲抵启通公司对其的欠款。

1992年6月2日,广州外代以启通公司拖欠费用为由,向本院申请扣押启通公司所属的“启通3号”轮,船舶代理业务中止。6月30日,广州外代向本院起诉,在一审答辩状和二审上诉状中,启通公司均提出尚有部分运费未结清,要求一并清算,但没有提起反诉,法院对启通公司在答辩中提出的运费要求未予审理。在审理该案过程中,一审法院委托广州市花城会计师事务所核查了双方自1986年1月至1992年5月每月的往来帐,经该所针对广州外代的诉讼请求进行专项审计,结果为:广州外代起诉状请求事项中的运费佣金16,718.59美元及重付运费收入665.44美元应予确认。启通公司对广州外代请求中的1992年5月份的船舶使费30,537.42 美元及银行手续费203.20美元予以确认。广州海事法院于1993年10月25 日以(1992)广海法商字第2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启通公司支付广州外代港口使费30,537.42美元、银行手续费203.20美元、运费佣金16,718.59美元及重付运费665.44美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4月20日以(1994)粤法经二上字第1号判决维持原判。执行中,启通公司向广州外代支付了49,294.65美元。

原告启通公司于1994年6月1日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认为:1984年10月,启通公司与广州外代签订船舶代理协议,广州外代作为启通公司在广州地区的船舶代理,按代理公司的收费标准收取代理费和代付港口费。1986年7月10日,双方签订了一份货运代理“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广州外代按约定收取2.5 %的佣金,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签发PKT提单(P是外代的英文代码,KT是启通的英文代码),(2)计收运费。上述两份代理协议涉及两种不同类型的代理业务,船舶代理产生港口费;货运代理产生运费和佣金,广州外代向启通公司支付的运费和启通公司向广州外代支付的港口费,一直是按上述协议约定进行冲抵和结算的。自1984年双方开展业务始,广州外代根据“货运代理协议书”,共签发了3,604份“运费预付”提单,应收海运费为港币23,630,525.34元。广州外代已向启通公司支付运费270次,金额为港币 15,487,151.78元;广州外代在应付给启通公司的运费中扣除部分运费冲抵港口费61次,金额为港币1,403,032.49元。至今,广州外代尚欠启通公司运费港币6,740,432.08元。另一方面,根据船舶代理协议书,广州外代应向启通公司收取港口费的来单共214 份,总金额为2,688,945.90美元。启通公司通过直接汇款支付港口费131次,金额为2,875,480.60美元;广州外代直接从应付启通公司的运费中扣除部分运费冲抵部分港口费61次,金额为180,005.11美元。广州外代尚欠启通公司港口预付金186,529.42美元。自1984年11月1日至1992年6月2日止,广州外代尚欠启通公司运费和港口预付金8,195,230.07港元;另外,启通公司于1994年8月多付给广州外代有关费用共49,294.65美元。请求法院判令广州外代偿付启通公司运费和港口预付金8,195,230.07港元;判令广州外代向启通公司退还多付的费用49,294.65美元;并承担上述款项的利息;赔偿由于广州外代错误申请扣押“启通三号”轮给启通公司造成的经济上及信誉上的损失。

被告广州外代答辩认为: 本案船舶代理合同与货运代理合同是两个完全独立的合同,应分别处理。船舶代理合同产生的费用纠纷,广州海事法院以(1992)广海法商字第22号判决书作出了判决,该判决二审予以维持,已发生法律效力。启通公司再次起诉无理。1986年7 月双方签订货运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由广州外代“签发提单,计收全程运费,并直接与船公司进行运费结算,余额汇启通公司,运费争取在一个月内结算完毕”。从1986年开始因启通公司一直不按

约定预付港口使费备用金,广州外代长期代启通公司垫付港口使费。1988年下半年开始,根据启通公司指示,广州外代将代收的运费冲抵港口使费,同时,制作运费清单,连同委托收付凭单、冲抵的港口使费清单一并邮寄给启通公司。广州外代代收代付每一笔运费的行为都构成独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被告每次代收代付权利都是根据所签发的每一份提单和原告的指示产生的,而每一份提单都是一个运输合同,每一提单运输合同的诉讼时效均分别计算,每份提单的运费也是分别结算的(提单涉及的托运人不同)。对于启通公司所托收的每一笔运费和汇出的运费或冲抵的运费,都是即时清洁的。启通公司收到每笔运费、运费清单和委托收付凭单,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广州外代计收运费是否正确,结算是否正确,其权利是否被侵害。因此,启通公司索赔运费的诉讼时效应按每笔运费的结算分别确定,即以启通公司收到每一提单运费的结算清单时分别起算,而不应从货运代理合同中止时起算,启通公司每次收到运费和有关清单后都没有提出任何异议,而数年之后再提出,已超过诉讼时效。

广州外代不存在欠付启通公司数十万美元的事实。启通公司对其主张应承担全部举证责任,但其未提出任何有效证据。启通公司出具广州会计师事务所查帐报告(粤会所查字(94)第160号)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启通公司属境外企业,单证的真实性、相关性、合法性均应以当地法律为准,广州会计师事务所无法核实其单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上述查帐报告未能根据全部原始凭证作出,原始单证欠缺,大部分资料是复印件,而且都是启通公司单方提供的单证,未能准确反映帐目的真实情况。启通公司应向法院提供原始凭证供核对。对于启通公司的帐目真实情况,不仅要审查其公司帐目、原始单证,还要核查启通公司在香港开户银行的全部往来帐目,查证启通公司是否收到该笔运费。因广州外代签发的提单中有一部分根据启通公司的指示计收运费,有一部分由启通公司直接与托运人结算,有一部分由启通公司与二程船公司结算。只有根据当地法律规定进行查帐,才能准确反映帐目情况。因此,请求驳回启通公司的诉讼请求。

「审判」

广州海事法院认为:本案是一宗涉港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启通公司与广州外代没有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准据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规定确定处理本案实体争议的准据法,因合同履行地在中国广州,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启通公司向广州外代出具的委托书,以及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按双方货运代理“协议书”的约定,广州外代应负责计收全程运费,并与船公司结算运费,余额汇启通公司,运费争取在一个月内结算完毕。这说明广州外代负有及时代收运费并向启通公司支付运费余额的义务。

就广州外代代收的运费而言,其显然不是一次产生的,而是随着合同中每票货物托运,装船,签发提单,代收运费,扣除运费佣金,按约定余额退启通公司,每一票货运的代理业务依次分别单独产生,合同履行是不断发生同种类的货运代理关系,而不是连续不断的。货运代理合同没有约定待合同结束时再行结算,而约定运费争取在一个月内结算完毕,根据该约定每笔运费应在广州外代应当收到运费之日起,即从其签发提单之日起逐单在一个月内结清。

诉讼时效的客体为请求权,确定时效的起算点应看当事人何时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本案中一票货运的运费,预付运费则为签发提单前发生。根据合同约定,在广州外代应计收运费的一个月后就应与启通公司结算,将余额汇付给启通公司。如果广州外代未按时将余额汇付启通公司,启通公司就可行使请求权要求广州外代支付代收的运费。此时即为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按照双方业务流程,启通公司未按期收到运费,或收到每笔运费、运

费清单和委托收付运费凭单,就知道结算是否已按期进行或是否正确,权利是否被侵害,此后,启通公司未积极与广州外代结算,向广州外代追讨,表明其开始懈怠行使请求权。

当事人之间要求结算是要求核帐以明确债权债务关系,仅此而已,不能视为明确债权债务关系,更不能视为要求对方履行金钱给付之债,不具有中断时效的效力。由于当事人双方帐目交叉,广州外代根据约定将双方债务进行冲抵。抵销使双方互负的债务按照抵销数额归于消灭,冲抵的效力就在抵销额内,并不能构成同意履行所有债务而将最后一次抵销视为时效中断,已冲抵债权债务即归于消灭,不属本案审理范围。在(1992)广海法商字第22 号案答辩和该案上诉中,启通公司均提出尚有部分运费未结清,但未以诉的形式提出请求,不能构成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在本案中启通公司没有提出时效中断事由,也无证据证明有时效中断的事由,本案也不具有诉讼时效中止和依法需要延长的情形。“协议书”签订前,双方产生的债权债务,已过十二年,诉讼时效已过。“协议书”签订后,双方产生的债权债务,应依照双方在“协议书”中的约定处理。在运费发生的一个月后,广州外代未按约定向启通公司支付运费余额,启通公司就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从此时起算时效。启通公司最后一笔运费的发生时间为1991年11月 30日,请求该笔运费的时效应从1991年12月31日起算,经过两年,于1993年12月31日届满,启通公司于1994年6月1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广州外代支付在1991年11月30日以前发生的运费,显然已过诉讼时效,失去了法律的强制保护,本院对启通公司的运费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港口预付金,自1992年6 月启通公司终止船舶代理合同,广州外代于1992年6月30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启通公司偿付拖欠的代理费、港口使费、佣金、手续费及利息,两审均判决启通公司应向广州外代支付港口使费30,537.42美元,这说明船舶代理合同结束时是启通公司尚欠广州外代费用,不存在广州外代欠启通公司港口使费预付金的情形,包括港口使费预

付金在内的整个船舶代理费,两审法院作出了判决,已为既决事项,不可再诉。本案中启通公司再向广州外代请求港口使费预付金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启通公司请求的1994年8月多付费用49,294.65美元,是其为履行(1992)广海法商字第22号判决而支付的款项,在本案中提出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广州外代因与启通公司船舶代理合同纠纷案请求法院对启通公司所属的“启通三号”轮实施扣押,该行为所涉案件已由两审法院审结,广州外代胜诉。故广州外代扣船并无不当,启通公司请求扣船损失无理,不予支持。

广州海事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于1998年9 月18日判决:驳回启通公司对广州外代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没有上诉,表示服判。

「评析」

该案争议的焦点是时效问题。正确确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顺利审理本案的关键。

在审理过程中,对如何起算本案运费请求权的时效,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合同是长期合同,应将从1986年7月10日合同成立至1992年合同结束间的履行行为作为一个整体。启通公司与广州外代双方签订货运代理和船舶代理协议,是长期合作合同,启通公司应向广州外代支付船舶港口使费、运费佣金,广州外代扣除运费佣金和抵扣港口使费后,余下的运费退还给启通公司。尽管两份合同的性质和内容不同,但双方在两份代理合同的结算上确实存在“预付”、“抵销”、“扣除”和“退余额”的交叉,虽然货运代理协议中约定运费争取在一个月内结算完毕,但双方并没有进行定期结算,存在争议时也没

有核账,双方的债权债务是一直延续下来的,并反映在双方的往来账上,将双方长期以来的业务往来拆解,以每一次船舶代理或货运代理作为单独的民事法律行为审理或起算诉讼时效,破坏了合同的整体性和连续性,有违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缺乏理论和法律依据,让原告每成立一笔运费,就追偿一次,不利于长期业务合作,实际操作上也不可行,诉讼时效应从双方实际终止业务时起算。

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合同是长期的,但货运代理合同明确约定“运费争取在一个月内结算完毕。”显然,双方对债权清偿期进行了约定,尽管业务是长期的,但运费是逐单产生并确定的,由于广州外代代理签发的是“预付运费”提单,并且合同约定由广州外代代收运费,那么,当广州外代签发提单时,广州外代就应当向托运人收取运费,因此,提单签发时,启通公司对广州外代的债权就已成立,每签发一份提单就确立一个债权,实际操作中逐单结算简单易行。如果广州外代没有在签发提单后(即其应当收取运费之日),一个月内结算运费将余额汇给启通公司,其就未按约定清偿期清偿债务,这时,启通公司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就可以行使其权利,诉讼时效应从此时起算,即从清偿期限届满时,也就是签发提单之日的第三十一日起算,在二年的时效期间内,未发生中止和中断时效的法定事由及可延长的情形,诉讼时效就已届满,被告就丧失了胜诉权。

应当明确的是,诉讼时效的客体为请求权,确定时效的起算点应先看请求权何时发生,合同的履行是请求权发生的原因,只能作为探究请求权发生时间的根据而已,若直接以合同履行、结束等作为诉讼时效起算点,此显然与民法“权利可行使之时起算诉讼时效”的基本理念不符,并于法无据,难以服人。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是一个极原则的规定。那么如何来确定请求权的可行使之时呢?依民法理论与实务的解释,无清偿期的债权,自债权成立时起算;有清偿期的债权,自期限届满时起算。本案货运代理

合同项下先后发生一次次同种类之债,一次次确定债权并产生请求权,该请求权的时效自应分别起算,因为毕竟债权的确定及请求权可行使的时间不同,决不能因同种类而混淆。

本案所涉运费显然不是一次产生的,而是随着货运代理合同下每票货物托运,装船,签发提单,代收运费,扣除运费佣金,按约定余额退启通公司,争取一个月内结算,从而由每一票货运的代理业务依次分别单独产生,合同履行不是连续不断的,而是不断发生同种类的货运代理关系,各货运代理业务间没有不可分割的牵连,每笔运费应按约分别结清支付,合同并未约定待合同结束时统算,合同的长期性不等于结算的无限推迟,直至合同结束清算才发生金钱给付之债。长期货运代理合同只是当事人间每次货运代理业务一直共同遵循的原则,免却双方就每一货运代理业务分别委托签约之烦恼,此即为航运实务中长期代理合同与航次代理合同之分别。如以同一时间(合同结束时)作为非同时确定之债权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显然于法理不通。

预付运费为签发提单时发生。启通公司请求的运费,均为广州外代代为签发的“预付运费”提单下的运费。合同约定“争取一个月内结算完毕”,虽然“争取”一词不是法律用语,带有或然性,不具有“必须”、“一定”之类的确定性,但不应因此而将“结算完毕”解释为无限期的,或者是将“结算完毕”的期限认为是可有可无的,既然限定于“一个月内”,就应严格遵守,不应予以宽限。根据合同约定,在广州外代应计收运费的一个月后(广州外代是否收到运费在所不问),若广州外代未与启通公司结算,将余额退启通公司,启通公司就可行使请求权要求广州外代结算并退费,此时即为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按照双方业务流程,启通公司未按期收到运费,或收到每笔运费、运费清单和委托收付运费凭单,就知道结算是否已按期进行或是否正确,权利是否被侵害,过此时,启通公司未积极与广州外代结算,向广州外代追讨,即表明其开始懈怠行使请求权,懈怠持续两年,若无中止,中断事由或可延长情形,其胜诉权消灭,失却法律的强制保护。

双方均为营利性法人,对已发生的债务自有强烈的商业意识,每一票货运实现,运费发生,按合同约定,自知何时可行使请求权。至于时间稍久,业务渐多,双方帐目交叉,不知债的具体数额,为其管理方面的问题,不应视为其不知请求权可行使的理由,因为债权人知其请求权可行使的状态早已形成在先,尔后,由于久日久之,业务积累和交叉,才发生不知帐目的情形。债权人未积极行使权利是双方帐目不清的原因之一,长期以来其懈怠行使权利,终因结帐繁多,帐目混乱,对多年陈债旧帐,剪不断,理还乱,双方难以协调,终于引发诉讼。因该代理业务历时较长,业务繁多,所涉证据量大,举证困难,进入诉讼后,广州海事法院传唤当事人进行九次质证,给法院审理带来很大的不便,该案显示出债权人在业务上的重大疏忽,法律上懈怠的不可宥恕性,正说明了懈怠行使权利的后果,法律上实行时效制度之重要性。时效制度有其重大功能,除稳定法律秩序,作为证据之代用,避免举证困难外,其重要作用还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使长期不行使权利的人丧失其权利,有利于更好地发挥财产的效用及促进社会经济流转正常进行,保证社会经济的发展。

审理时效问题,不宜在审理之初,就立意查明某一行为以作为时效的起算点,应遵循先初步确立时效起算点,再查时效中断事由,最后确定有效的时效起算点,全案审理才能有序进行,有条不紊。本案审理,经过质证,最终遵循了这一步骤,也注意到一些可能中断时效的事由:

1、要求结算,结算结果可以表明双方对债权债务重新确认自应作为时效中断事由,在长期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有单方要求结算但未结算的情形,仅仅要求结算,其意就是要求核帐以明确债权债务,仅此而已,不能视为要求对方履行金钱给付之债,不具有中断时效的效力;

2、冲抵,由于当事人双方帐目交叉,有广州外代将双方债务抵销的情形,抵销使双方互负的债务按照抵销数额消灭,抵销的效力就在抵销额内,不能上升到抵销意味同意履行所有债务而将最后一次抵销视为时效中断,重新起算时效。经冲抵的债权债务已归于消灭,不属本案审理范围;

3、启通公司在(1992)广海法商字第22号案中的抗辩和二审上诉中的理由,在(1992)广海法商字第 号案一审答辩和二审上诉中启通公司均提出尚有部分运费未结清,但在一审和上诉中启通公司始终未以诉的形式提出请求。一审庭审中的抗辩和上诉的理由,只不过是一种“观念通知”,告诉法院并不是其欠广州外代的款,仅仅是对广州外代请求的否认,还不能构成“诉”的意思表示,不能产生“提起诉讼”的法律效果。启通公司的抗辩和上诉理由在两审判决中均未得到认可,因而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既不能视为向法院起诉,也不能视为向广州外代提出要求,故不能构成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10.招商代理合同 篇十

甲方(委托方):北京晟森基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项目地址:烟台市福山区汇福街9号阳光首院售楼中心2层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受托方):

联系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推广甲方上述租赁项目,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寻找合适的意向租户。为明确双方的租赁委托权利义务关系,特订立本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出租 烟台 市 福山 区 阳光首院2#和3# 商铺(下称“该项目”)。该项目商铺租赁面积为【3542.08】平米(建筑面积)。

第二条出租条件

甲方根据乙方推荐客户的综合条件,共同促进乙方推荐的意向客户成交,并与甲方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条佣金

3.1 双方商定,该项目的租金及押金由甲方收取,甲方在收到客户首次租金及押金后一个月内,支付乙方一个月租金的50%作为代理佣金,并在支付佣金前开据应付佣金款的凭证。

3.2乙方提供佣金支付佣金的账户信息为:

开 户 行:

账户名称:

账户号码:

第四条委托期限

4.1委托期限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即,2011年月日至2011年月

日止。

4.2 委托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委托合同,新合同内容双方

另行商订。

第五条双方权利及义务

5.1 甲方保证可合法出租该商铺。

5.2甲方与乙方签署租赁意向书,并以此租赁意向书为首次看房客户确认,保证

乙方的权利。

5.3 乙方负责介绍租户给甲方并促进成交,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

7.1甲、乙双方就本协议发生争议时,根据具体情况双方提出解决方案,并达成一致。

第七条附则

8.1本协议一式贰份,以中文写成,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8.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乙方: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上一篇: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建筑市场规范发展下一篇:高三化学的教学工作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