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12篇)
1.全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 篇一
易易制制毒毒化化学学品品管管理理制制度度
第第一一节节
总总
则则
第一条
公司所生产使用的硫酸、盐酸属于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及上虞市安监局、上虞市禁毒大队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生产、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部门(车间)。
第三条
生产副总为公司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管领导。安全环保部为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部门;易制毒化学品的专管人员由市场部内勤员兼任。储运部是仓储保管和发放易制毒化学品的责任部门;其他生产和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部门(车间)负责各自责任区内的管理工作。
第第二二节节
职职
责责
第一条
分管领导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部门的有关管理规定。
2.建立健全企业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机构,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制定工作措施,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召开工作会议。
3.对本企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全面掌握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情况,及时研究解决管理过程中出现问题,并落实做好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4.每季度组织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人员,对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抓好整改工作的落实。
5.积极配合上级管理部门对企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认真做好管理工作情况汇报。
第二条
专管员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部门的有关管理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2.负责本企业易制毒化学品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相关台帐,落实供应、仓贮、使用相关数据的上报工作。3.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储存、使用等环节的监督检查,认真做好易制毒化学品库房及贮罐的储存管理工作,认真抓好安全防范工作落实。
4.做好与当地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部门的联络工作,协助供销部门办理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购用证明。
5.服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部门的日常管理,积极主动配合管理部门做好各项工作,自觉按要求参加例会,主动按时上报统计数据。
第三条 储运部管理职责:
1.对储存易制毒化学品的仓库、贮槽和贮罐的管理,要严格落实防盗、防破坏和消防安全防范工作措施,配备好灭火器和防盗报警设施,对车间的贮槽要做好进料口的管理工作。
2.易制毒化学品仓储保管人员必须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品行端正、遵纪守法、政治思想好、工作责任心强。并报安全环保部备案。人员变动需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3.仓储保管人员要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和本企业有关物资出入库管理规定,及时做好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工作,办理出入库手续时要做到品名、数量准确无误。4.仓储保管人员在易制毒化学品发货前,必须验证购买方相关手续是否齐全,如手续不全,严禁发货。
5.如属非龙盛集团内部购买的单位,应查验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同时应查验购买方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及向所在地的县(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备案证明。
6.仓储保管人员应在发货前认真查验购买经办人(或司机)的身份证明。对委托代购的,还应当查验购买人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委托文书。
7.仓储保管人员在查验无误、留存上述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后,才可就本公司生产的,与手续相符的易制毒化学品进行发货。发现可疑情况的,应当立即向安全环保部、安盛公司或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8.储运部应当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发货台账,清楚、完整、如实的记录销售的品种、数量、日期、购买方等信息。销售台账和证明材料复印件应当保存至少2年以备查。9.仓储保管人员要了解掌握易制毒化学品的特性,熟练掌握应急处置措施,对易制毒化学品要做到合理放置,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确保易制毒化学品储存的安全。10.对易制毒化学品储存区,要做好日常巡视检查工作,并做好巡检记录,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做好整改工作,发现易制毒化学品被盗和破坏,要及时报告安全环保部同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11.仓储保管人员要及时做好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台帐的登记工作,次月五日前填好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情况月报表,并报安全环保部备案。
第四条
采购、销售人员(以下简称采供人员)主要职责:
1.易制毒化学品采供人员必须具有相应学历,品行端正、遵纪守法、政治思想好、工作责任心强。并报安全环保部备案,人员变动需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领导小组审批。2.公司购用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前,采供人员必须对生产、经营单位资质作深入调查,并查验复印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和公安机关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严禁向无资质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购买一类易制毒化学品。
3.公司购用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时,采供人员应按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申领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并及时提供给生产、经营单位作销售依据。
4.办理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后,采供人员要严格控制好购用证数量和有效期限,严禁少批多购和超期购买。
5.采供人员对购买的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严禁转让、出售和借用。
6.认真做好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台帐的登记工作,及时掌握和了解易制毒化学品使用量和储存量情况,次月五日前填好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情况月报表,并报安全环保部备案。
第五条
生产、使用部门(车间)的主要职责:
1.生产车间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储存和使用过程中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本部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
2.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使用人员必须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品行端正、遵纪守法、政治思想好、工作责任心强。并报安全环保部备案。
3.易制毒化学品要实行专用贮罐储存,在贮罐周围要落实做好防护栏设施,对进料口、出料口实行上锁管理,由公司仓储保管员和生产车间当班班长负责管理。4.在使用易制毒化学品过程中,必须有2人同时进行操作,做好核对复核工作,保证计量准确无误,并按台帐规定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5.使用人员要掌握易制毒化学品的特性,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确保易制毒化学品在车间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发生重大问题按应急处置措施及时做好处理工作,6.专管人员要掌握本部门易制毒化学品储存量和使用情况,做好日常巡视检查工作,并做好巡检记录,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做好整改工作,对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安全环保部。
7.生产车间要及时做好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台帐的登记工作,次月五日前填好易制毒化学品使用情况月报表,分别报公司供应部门和安全环保部备案。
第六条
安全环保部的主要职责:
1.安全环保部安全管理员,应当依照本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购买的监督检查;对非法购买易制毒化学品,依法予以查处。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第第三三节节
日日常常管管理理
第七条
在购买、使用易制毒化学品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公安部门的各项规定。
第八条
根据公司生产需求,制定购用易制毒化学品申报计划,并于年初上报当地公安机关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购买易制毒化学品,须经公司负责人审批,并向当地公安机关禁毒部门申领购用证明后,方可向具有公安机关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证明的单位购买。严禁向无生产经营备案证明单位或个人购买易制毒化学品。
第十条
易制毒化学品实行专用仓库、贮罐储存,建立使用管理台帐,严格执行双人收发、双人双帐、双人双锁、双人保管、双人领用的“五双”制度。严禁转让、出售和借用。
第十一条
加强易制毒化学品储存区域的安全保卫工作,建立巡查值班制度,落实防火、防盗工作措施。
第十二条
积极主动配合当地公安机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安全。
第十三条
认真做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使用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积极参加公安机关管理部门组织的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
定期召开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会议,自觉服从公安机关管理部门的日常管理,主动按时上报统计数字。
第第四四节节
其其
他他
第十五条
违反上述规定,属情节轻微的,按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从重从严处罚,并可同时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制度于2008年5月1日第一次修订。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公司同名管理制度即日起作废
2.全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 篇二
为进一步加强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规范生产经营秩序,有效防止其流入非法渠道被用于制毒,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起草,并由卫生部于2010年3月18日正式发布《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将于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共八章五十条,规定了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的范围、条件、程序、资料要求和审批时限;明确了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原料药、单方制剂和小包装麻黄素的购销渠道;规范了生产、经营企业和有关使用单位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制度、条件要求,以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篇三
使用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储存、保管
l、易制毒化学品必须存放在专门指定的仓库内,存放场所安
全可靠,防盗措施必须到位,零整分开,存放有序。
2、易制毒化学品存储必须有明显的标志。并建立使用台帐,台帐记录应保存2年备查。
3、易制毒化学品由品管部化验员专人保管,严格按照进出库
领用手续使用,帐物对号,便于收发和检查,并定期进行查
对。
4、化学危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
检查。物品的发放,应严格履行发放手续,认真核实。
5、易制毒化学品领用实行“双人双锁”管理,每次取用或存
放有易制毒化学品必须由使用人员和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登
记方能有效,并认真填写流水帐。
6、实验相关人员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保证易
制毒品的使用安全。
7、如发现丢失、被盗等意外突发情况时及时上报主管领导。
淮安市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l、淮安市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成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小
组,申购易制毒化学品必须以购物申请单形式说明用途,经
公司主管部门、总经理审核批准并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购
置。
2、易制毒化学品购回后必须点清楚并做记录,专人负责保
管,专柜存放,严禁接近火种。
3、易制毒化学品必须严格执行三人管理制度,执行领料制
度,领用易制毒化学品后必须说明用途,不得转借他人,严
禁未按使用规定违规使用。
4、易制毒化学品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进出库必须登
记,做到账目清楚,管理和使用人员认真做好使用台帐,并
确保台帐真实准确。
5、易制毒化学品库房内不准超量储存,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堆
放,明确标示,严禁乱堆乱放,严禁存放其他物品。
6、加强安全管理,发生被盗、丢失、误用等情况,及时上报
公司主管领导,不得瞒报,误延不报。保卫室要加强安全巡
逻。
致全区生产、经营、购买、运输 易制毒化学品单位的一封公开信
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 药物的化学原料和配剂。易制毒化学品既是日常工农业牛产中的重要 原料,流入地下毒晶加工厂又能用于制造毒品。近年来,受国际毒潮 的影响,易制毒化学品走私贩运日趋严重,我国作为化学品生产出口 大国,无疑也成为毒贩获取易制毒化学品的目标。国务院令第445号 公布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已于2005年1 1月】日正式开始施
行。相关内容告知如下:
一、新《条例》列管品种
第一类(共12种):1-苯基-2一丙酮、2、3,4一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N一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麻黄素类;第二类(共5种):苯乙酸、醋酸酐、三氯甲烷、乙醚、哌啶:第三类(共6种):甲苯、丙酮、甲基乙基炯、高锰酸钾、硫酸、盐酸。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化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单位内 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二、购销管理
l、购买第一类中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申请购买许可证: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公安机关备案,个人自用购买少量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个人不得购买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
2、向公安机关审请购买许可或购买备案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领取《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申请表》,并按要求填写和提供相关资料。购买第一类中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市级公安况予以核对和检查,必要时进行实地核否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的,发案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五、法律责任
《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 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 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 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或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 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内,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的许可申请:
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期限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 品的;
(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纪录或者不如实纪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纪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 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约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材料逐级上报,由省公安厅审批-签发购买许可证。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负责备案的公安机关对符合条件予以备案的,应当发给备案证明。
3、收到购买许可甲请的,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在3日内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送交省公安厅;省公安厅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对申请材料和证件进行审查和审批。
4、县级公安机关收到购买备案申请的,应于3个T作日内办理备 案证明。
5、销售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销售之日起5日内,将销 售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销售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销售之日起30日内,将销售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6、经营单位销售易制毒化学品后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销售情况时,应同时提交购买单位或个人的购买许可证或购买备案证明以及经办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三、运输管理
1、跨地区运输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运输许可证,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运输备案证明。
2、向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或运输备案的,应当向公安杌关领取《易制毒化学品运输申请表》,并按要求填写和提供相关资料。
3、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市级公干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 0日内进行审查并签发运输许可证。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货物运出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由运出的县级公安机关于3日内审批并签发运输许可证。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货物运出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备案,负责备案的公安机关对符合条件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四、监督检查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 1日前向公安机关报告上年度生产、经营、购买、使用、运输易制毒化 学品的品种、数量、销售流向、库存量等情况。公安机关应对报告情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倍条例规定要求的;
(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被依法吊销后,未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的,依照前款规定,对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并处罚款。第四十一条规定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或者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运整改,处5000兀以上5万元一次的罚款;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规定
生产经营、购买使用、运J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上条例规定,请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事业单位、个人,认真遵照执行。
淮安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
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责任书 篇四
为提高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经营企业的责任意识,切实加强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有效防止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同时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生产秩序,根据国家和浙江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精神,现就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使用、储存企业在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事项签订本责任书:
一、责任对象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使用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作为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经营的负责人作为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本单位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使用、管理等工作负全面责任。
二、责任目标
(一)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各项管理制度科学、完善,监督机制健全、有效,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合法、规范;
(二)服从并积极配合政府各职能部门的监督和管理,自觉与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违法犯罪活动做斗争,有效防止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
三、责任内容
(一)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和责任层级。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管理工作负总责;分管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经营的负责人,对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确定一名部门经理以上的行政管理人员作为联络员具体负责管理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管理制度。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经营企业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使用、管理制度体系;建立和完善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使用企业的登记、备案和办证制度;建立和完善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管理有关信息报送制度。
(三)积极做好核查和信息上报工作。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使用企业应建立信息员制度,专门负责可疑信息或线索的上报工作。对重点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品种,在采购过程中,应当对供应方各类许可证或备案证明、经办人身份以及委托购买情况等进行认真核查,发现可疑情况,应当立即上报当地公安机关,并积极配合查处。发生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或可能存在被用于制毒(制爆)危险或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加强监督检查。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对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存储、使用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除日常监督外,每年应至少组织开展一次自查自纠,并将情况上报市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日常监督检查和自查自纠过程中发现违法犯罪情况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五)主动配合政府职能部门的各项管理工作。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管理部门组织的实地核查、专家评审、召开会议等各项管理活动,如实填写统计报表及申请表格等材料,并做到服从管理、按时上报。重点经营企业应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计算机联网,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六)深入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和培训。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使用企业应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单位从业人员尤其是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素质和禁毒意识。每年应组织一次以上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管理法律、法规学习班。
四、责任追究
(一)违规经营的法律责任
1、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采购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采购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采购的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货值 10倍以上 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
2、违反规定采购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对销售单位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规管理的法律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采购的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1)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2)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3)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采购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
(4)使用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情况的;
(5)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6)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易制爆)学品交易的;
(7)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
(8)使用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采购和库存等情况的。
(三)不依法核查和上报信息的法律责任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使用企业不依法核查或上报信息的,除依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以及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情况责令改正或限期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可吊销相应的许可证或备案证明。涉嫌包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四)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法律责任
5.易制毒化学品销售管理制度 篇五
1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销售网络。、2建立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的品种、数量、日期、购买方等情况。3易制毒化学品销售情况自销售日起30天内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4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查验购买许可证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查验无误后方可销售。5对经营的易制毒化学品应用明确的标识及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
6对经营的易制毒化学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易制毒化学品的进货、采购管理制度
1进货前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易制毒化学品的备案证明。
2要求供货单位提供易制毒化学品的包装说明书、安全技术说明书及使用说明书。3经营中与购、销双方签订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合同,明确签订易制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价格、交(提)货日期。
4对采购的易制毒化学品必须有验收记录制度,并对其质量负责。
5对易制毒化学品采购时必须了解其物理化学性能,以及安全使用和储运要求,并索取书面资料。
易制毒化学品各部门责任制
1、对易制毒化学品安全工作实行各级负责制。使到每个职工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守,各负其责。
2、建立健全的安全组织和机构,根据本单位实际人数情况配备安全专业人员和技术人员。
3、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
4、各级、各部门设专人负责记录易制毒化学品的流向。
5、定期召开易制毒化学品安全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有关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经营问题。
6、定期组织各级人员进行易制毒化学品安全思想、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的教育,并定期组织安全考核。
7、主动配合政府职能部门的各项管理工作。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部门组织的实地核查、专家评审、召开会议等各项管理活动,如实填写统计报表及申请表格等材料,服从管理、按时上报。重点经营企业应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计算机联网,及时通报有关情况、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管理制度
1、有完善的仓库安全管理制度及进出仓制度,建立健全岗位防火责任制度。
2、易制毒化学品的发放应严格履行发放手续,严格控制,认真核实,并设有台账,记录易制毒化学品进出仓情况。
3、在存放易制毒化学品仓库、储罐区,应设立明显的防火等级标志、化学特性说明、扑救方法。
4、对易制毒化学品不得超容量存放。
5、易制毒化学品储存场所应根据物品性质,配备有足够的、相应的消防设施,并安装消防通讯和报警设施。
6.全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 篇六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单位,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安全管理
前言
现今社会, 社会企事业单位不可避免的涉及到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不仅仅是化工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 如普通燃煤电厂一般要涉及十余种危险化学品, 一般的电子厂要涉及到数十种危险化学品, 而科研院所、高校、工业企业的化学化验室, 甚至可能会使用到百余种危险化学品。如此种类繁多、性质各异、危险有害性多样、可能易燃易爆有毒腐蚀、安全管理要求不同的危险化学品, 则对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分为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在以上危险化学品按危险有害性分类的基础上, 国家又出台了一系列法规规章, 对一些特殊危险性及需要特别管理的危险化学品, 制定了更严格的监督管理要求, 如国务院2005年第445号令《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1995年第190号《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八部委联合发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 (2002) 等。
相较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对于危险化学品的物质安全数据、安全管理分类及要求等了解和掌握可能没有同等重视。在此, 我们对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剧毒、易制毒、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异同进行比较, 增强认识, 提高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水平。
一、剧毒、易制毒、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分类1剧毒化学品
根据2002年《剧毒化学品目录》共335种, 对剧毒化学品由公安机关实行监管。
2易制毒化学品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目前易制毒化学品共24种, 分为三类。
国家为了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被用于制造毒品, 对易制毒化学品由公安机关实行监管。
3监控化学品
根据《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目前监控化学品共四类。国家为了防止监控化学品被用于制造化学武器, 对监控化学品由化学工业部进行监管。后化学工业部改组为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继而在2001年撤销, 现该部分职能由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办公室组织协调, 设于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
二、剧毒、易制毒、监控化学品的购买管理
1. 剧毒化学品的购买, 由专人负责持本单位证明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办理购买证明, 持购买证到经销商处购买。
提货时必须2人同时押运。另外, 第一次购买前先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材料, 申请获得购买剧毒化学品的资格。
2. 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 实行分类管理, 单位由专人负责统
一填写《易制毒化学品购买申请表》和购买后对《易制毒化学品的合法使用安全管理承诺书》, 由本单位领导签字、单位盖章, 另外, 本单位和经销商签写购销合同。本单位专人负责持以上材料, 按分类前往办理购买许可证或购买备案证明。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 (非药品类) 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购买许可证;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备案证明。
3. 监控化学品的购买, 实行分类管理。
单位需要使用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 应当向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办公室部门提出申请, 经审查批准后, 凭批准文件同指定的生产单位签订合同, 并将合同副本报送备案。需要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 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经审查批准后, 凭批准文件同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办公室部门指定的经销单位签订合同, 并将合同副本报送所在地主管部门备案。使用第三类、第四类监控化学品的, 也需要向所在地主管部门申报使用监控化学品的有关资料、数据和使用目的, 接受《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三、剧毒、易制毒、监控化学品的库房管理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问题关系到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危险化学品单位工作人员必须高等重视, 对于剧毒、易制毒、监控化学品的存放、日常管理、使用等各个环节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 消除安全隐患, 避免损失。
剧毒、易制毒、监控化学品购买回来后, 交库房储存, 统一管理, 按管理类别 (普通危化品、剧毒、易制毒、监控化学品) 和化学性质分类设库, 专人管理, 进行入库、出库详细记录。
1. 剧毒化学品要严格执行相应的规章制度和严格领用的库
房管理程序, 实行“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领料、双本账目、双锁锁门”的五双制度, 建立使用台账并保存。
领用剧毒化学品, 领用人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说明品种、用途、用量, 经主管领导审批后, 领用人持审批条前往库房办理领用手续, 并进行详细记录, 由2个领用人领回使用场所进行使用。
剧毒化学品的库存品种、数量、地点以及库管人员的情况要报当地公安部门备案。
此外, 江苏省公安部门要求对剧毒化学品库房设置视频监控设施和与公安机关联网的报警装置。
2. 易制毒化学品的库存, 也应建立出入库登记、管理岗位职
责分工、知识培训等方面制度, 此外,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库房管理和领用管理与剧毒化学品相同, 建立使用台账并保存2年备查, 且《江苏省禁毒条例》对其提出了设置视频监控设施和与公安机关联网的报警装置的要求。
3. 监控化学品的的库存, 单位应建立严格的出库、入库检查制度和登记制度。
第一类监控化学品, 应采取双人收发、双人记帐、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和双人使用的“五双”制度, 单位安全保卫部门要定期进行监督和检查。
危险化学品单位通过对剧毒、易制毒、监控化学品的集中采购, 统一管理, 加强其保管和使用环节的监管, 保证其合法使用, 可有效地防止剧毒化学品的非法使用, 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而用于制毒、防止监控化学品被用于制造化学武器。
四、结语
7.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篇七
本公司经营过程中采取直拨直销方式主要产品丙酮等为主,属于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为了加强丙酮等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公司对丙酮等易制毒化学品在使用、储存、运输、废弃等环节的管理行为,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了我们的人身安全和企业的不断发展,我们必须学习关于易制毒化学品的知识,认真实施执行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建立易制毒品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储存规定。
二、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易制毒品安全管理。
三、责任者
安全部、保卫科、采购部、使用部门。
四、程序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和《浙江省禁毒条例》的有关规定,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生产、运输、储存易制毒化学品,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成立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管理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并确定1-2名专兼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人员。
2、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
a、部门及个人应认真学习关于易制毒化学品的知识,掌握危险物品的安全防护知识,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b、应根据需要,规定危险品的存放的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性质相抵触的生产备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隔离清楚。定期对易制毒化学品联络员、仓管员、使用人员进行政审,定期对上述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
c、盛装腐蚀性物品的容器应认真选择,具有氧化性、酸性类物品不能与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燃烧物品装,酸类物品严禁与氰化物相遇。
d、使用剧毒物品场所及其操作人员,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个人防护措施有:
①、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具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②、严禁直接接触剧毒物品,不准在、使用剧毒物品的场所饮食。
③、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e、盛装易制毒化学品的容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消险隐患,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
f、配备必要的医药箱,车间办公室设有保健员,发生意外可做简单处理,严重者立即送医院治疗。
g、化学危险物品的包装与标志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包装必须坚固、完整、严密不漏,外表面清洁,不粘附有害的危险品。危险品的标志清晰。
h、易制毒化学品必须是本单位使用,不得以转让,转借等形式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为其他单位代为办理购用证明。
i、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应注意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后残液的回收和处理,不得将含有易制毒化学品成份的残液直接排放出厂外,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3、易制毒化学品的装卸与运输
a、危险品的装卸人员,应按装运危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堆放稳妥,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防止包装破损。
b、运输化学危险物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运输。
c、装运爆炸、剧毒、放射性、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人。
d、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装运易制毒化学品的车(船)。
e、运输危险品的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车速,保持车距,严禁超车、超速和强行会车。
f、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应装置阻火器,并悬挂“危险品”标志。
h、易制毒化学品运抵单位后,必须由联络员在场监视卸货、入库,数量核对无误后,有送货人、仓管员、监督员分别在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登记证明簿上签名。
4、易制毒化学品的贮存保管
a、管理易制毒化学品人员应责任心强,经培训考核,熟知危险物品的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
b、易制毒化学品必须贮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贮存室内,并设有专人管理。c、易制毒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灭火、防晒、消除静电等安全设施。
d、易制毒化学品的贮存要求严格执行危险品的配装规定,对不可配装的危险品必须严格隔离。
1、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不能与其它危险品同存一库。
2、氧化剂或具有氧化性的酸不能与易燃物品同存一库。
3、盛装性质相抵触气体的气瓶不可同存一库。
5、危险物品与普通物品同存一库应保持安全距离。
6、遇水燃烧、易烧、自燃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不可在低洼仓库或露天场地堆放。
e、易制毒化学品存放的仓库,实行双人双锁,出入库台帐登记清楚、全面、准确。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易制毒化学品仓库。仓管员和联络员应每月盘点当月的使用数量和库存数量,核对无误后,在每月5日前将盘点情况寄交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公室。如在盘点中发现存在数量不对应,应立即报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公室,由管理办公室和使用企业共同复核。如发现被盗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f、贮存易制毒化学品的场所,应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力量和灭火设施,以及通讯、报警装置,保管人员应根据危险物品的性质,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具器具。
5、易制毒化学品的报废处理
a、易制毒化学品的废弃处理,必须制订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b、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易制毒化学品,如废水、废气、废渣等必须经处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后方可排放,凡能互相互起化学反应成新的危害的废物不能混在一起排放。
c、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由企业有关部门统一回收处理。
d、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品的,必须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e、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处置固体废物。
8.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 篇八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http:// 2006年 第 7 号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5月17日商务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商务部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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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防止其流入非法制毒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易制毒化学品系指《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附表所列可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及化学配剂,目录见本规定附件。
第三条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以任何方式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均需申领许可证。
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工作。同时接受商务部委托负责本地区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初审及部分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工作。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通过对外交流、交换、合作、赠送、援助、服务等形式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应按照本规定申请进(出)口许可证。
第六条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或加工制成品、副产品为易制毒化学品需内销的,应首先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相应的进(出)口许可,并凭进(出)口许可证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混合物中含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者应折算易制毒化学品数量后按照本规定申请进(出)口许可,含易制毒化学品的复方药品制剂除外。
第八条 易制毒化学品样品的进出口应按照本规定申请进(出)口许可。
第九条 易制毒化学品的过境、转运、通运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进(出)口许可。
第十条 易制毒化学品在境外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进(出)口许可证。
易制毒化学品在境内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或者在上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无须申请进(出)口许可证。
第十一条 经营者在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提交进(出)口许可证,海关凭许可证办理通关验放手续。进口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还应提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
第十二条 进出境人员随身携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高锰酸钾的,应当以自用且数量合理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进出境人员不得随身携带前款规定以外的易制毒化学品。
第十三条 国家对部分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实行国际核查制度。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麻黄素等属于重点监控范围的易制毒化学品,由商务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企业进口、出口。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进出口许可申请和审查
第十五条 经营者申请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应通过商务部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理电子政务平台如实、准确、完整填写《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表》,并提交电子数据。
第十六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进出口申请电子数据之日起3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填报要求的,网上通知经营者报送书面材料;不符合填报要求的,网上说明理由并退回重新填报。
第十七条 经营者收到报送书面材料的通知后,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经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表》原件;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五)进口或者出口合同(协议)复印件;
(六)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申请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的,还应当提交进口方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证明复印件或进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证文件原件。
对本条规定的材料复印件有疑问时,商务主管部门可要求经营者交验上述有关材料原件。
书面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书面材料之日起5日内告知经营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书面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八条 申请进出口目录第三类中无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齐备、合格的书面材料之日起5日内对经营者提交的书面材料和电子数据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许可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上述期限内发放《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批复单》,并将电子数据报商务部备案;不予许可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对于申请进出口目录第一、二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目录第三类中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齐备、合格的书面材料之日起3日内对申请进行初审。
初审合格后,对于申请进出口无需国际核查的目录第一、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电子数据转报商务部审查;对于申请进出口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书面材料和电子数据转报商务部审查。
第二十条 对于申请进出口目录第一、二类中无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商务部应自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电子数据之日起8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通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商务部依据前款对进出口申请予以许可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许可决定后2日内发放《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批复单》;不予许可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对于申请进口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商务部应自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电子数据和书面材料之日起8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通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商务部依据前款对进口申请予以许可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许可决定后2日内发放《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批复单》;不予许可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应易制毒化学品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的国际核查要求,商务部可会同公安部对经营者进口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二条 对于申请出口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商务部应自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书面材料和电子数据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进行国际核查。
商务部应自收到国际核查结果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通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予以许可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许可决定后2日内发放《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批复单》;不予许可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国际核查所用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之内。
第二十三条 申请进口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商务部在作出许可决定之前,应当征得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同意。
申请出口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需要在取得出口许可证后办理购买许可证的,应当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购买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在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审查过程中,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查。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可通过商务部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理电子政务平台查询有关申请办理进程及结果。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凭《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批复单》依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许可申请和审查
第二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管理网络系统申报,如实、准确、完整填写《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表》,并提交电子数据;手工不经过网络系统申报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须按规范录入上述系统。
第二十八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进出口申请电子数据之日起3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填报要求的,网上通知外商投资企业报送书面材料;不符合填报要求的,网上说明理由并退回重新填报。
第二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收到报送书面材料的通知后,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经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表》原件;
(二)盖有联合年检合格标识的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商务主管部门关于设立该企业的批文及企业合营合同或章程、验资报告;
(五)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六)进口或者出口合同(协议)复印件;
(七)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申请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的,还应当提交进口方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证明或进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证文件原件。
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进口许可的,还需提交申请进口易制毒化学品的报告,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对监管手段的说明及不得用于制毒的保证函。
对本条规定的材料复印件有疑问时,商务主管部门可要求外商投资企业交验上述有关材料原件。
书面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书面材料之日起5日内告知外商投资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书面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三十条 申请进出口目录第三类中无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齐备、合格的书面材料之日起5日内对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和电子数据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许可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上述期限内发放《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批复单》,并将电子数据报商务部备案;不予许可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外商投资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 对于申请进出口目录第一、二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目录第三类中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齐备、合格的书面材料之日起3日内对申请进行初审。
初审合格后,对于申请进出口无需国际核查的目录第一、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电子数据转报商务部审查;对于申请进出口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书面材料和电子数据转报商务部审查。
第三十二条 对于申请进口目录第一、二类中无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商务部应自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电子数据之日起8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通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商务部依据前款对进口申请予以许可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许可决定后2日内发放《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口批复单》;不予许可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外商投资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对于申请出口第一、二类中无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商务部应自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电子数据和书面材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通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许可的,商务部应在上述期限内发放《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出口批复单》,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知外商投资企业;不予许可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外商投资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 对于申请进口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商务部应自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电子数据和书面材料之日起8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通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商务部依据前款对进口申请予以许可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许可决定后2日内发放《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口批复单》;不予许可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外商投资企业并说明理由。
应易制毒化学品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的国际核查要求,商务部可会同公安部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情况进行核查。
第三十五条 对于申请出口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商务部应自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书面材料和电子数据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进行国际核查。
商务部应自收到国际核查结果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通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许可的,商务部应在上述期限内发放《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出口批复单》,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知外商投资企业;不予许可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外商投资企业并说明理由。
国际核查所用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之内。
第三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进口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商务部在作出许可决定之前,应当征得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同意。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出口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需要在取得出口许可证后办理购买许可证的,应当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购买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在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审查过程中,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查。
第三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批复单》须加盖商务主管部门公章。
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管理网络系统查询有关申请办理进程及结果。
第四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凭《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批复单》依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履行对本地区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的监督检查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对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隐匿。
第四十三条 易制毒化学品在进出口环节发生丢失、被盗、被抢案件,发案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接到报案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逐级上报,并配合公安机关查处。
第四十四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档案,至少留存两年备查,并指定专人负责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相关工作。
第四十五条 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或者得到商务主管部门通知,拟进出口的易制毒化学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时,应及时终止合同执行,并将情况报告有关商务主管部门。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或当拟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存在被用于制毒危险时,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对已经颁发的进(出)口许可证予以撤销。经营者应采取措施停止相关交易。
第四十六条 经营者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本单位上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情况,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经营者还须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本单位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情况。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情况汇总后报商务部。
有条件的经营者,可以与商务主管部门建立计算机联网,及时通报有关进出口情况。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未经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或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商务部可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二)将进出口许可证转借他人使用的;
(三)易制毒化学品在进出口环节发生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五、四十六条规定的,商务部可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经营者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商务部可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或者刑事处罚判决生效之日起,商务部可在三年内不受理违法行为人提出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申请,或者禁止违法行为人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经营活动。
第五十二条 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许可而滥许可,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批复单》、《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批复单》由商务部规定式样并监督印制。
第五十四条 《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中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起施行。原《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原外经贸部1999年第4号令)、《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的通知》((1997)外经贸资三函字第197号)同时废止。
附件: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目录 序号 1 2 3 4 5
商品名称 第 一 类
麻黄碱(麻黄素,盐酸麻黄碱)* 硫酸麻黄碱* 消旋盐酸麻黄碱* 草酸麻黄碱*
伪麻黄碱(伪麻黄素,盐酸伪麻黄碱)*
商品编码 2939410010
2939410020 2939410030 2939410040 2939420010 6 硫酸伪麻黄碱* 7 盐酸甲基麻黄碱* 8 消旋盐酸甲基麻黄碱* 9 去甲麻黄碱及其盐* 10 供制农药用麻黄浸膏粉* 11 供制农药用麻黄浸膏* 12 供制医药用麻黄浸膏粉* 13 供制医药用麻黄浸膏* 14 其他麻黄浸膏粉* 15 其他麻黄浸膏* 16 药料用麻黄草粉* 香料用麻黄草粉* 18 其他用麻黄草粉* 麻黄碱盐类单方制剂[指盐酸(伪)麻黄碱片,盐酸麻黄碱注射剂,硫酸麻黄碱片]* 胡椒醛(洋茉莉醛、3,4-亚甲二氧基苯甲醛、天芥菜精)* 1-苯基-2-丙酮(苯丙酮)* 22 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黄樟素(4-烯丙基-1,2-亚甲二氧基苯)* 异黄樟素(4-丙烯基-1,2-亚甲二氧基苯)* 25 黄樟油* N-乙酰邻氨基苯酸(N-乙酰邻氨基苯甲酸,2-乙酰氨基苯甲酸)* 邻氨基苯甲酸(氨茴酸)* 28 麦角新碱* 29 麦角胺* 30 麦角酸*
第 二 类
苯乙酸* 32 醋酸酐(乙酸酐)* 33 三氯甲烷(氯仿)34 乙醚
哌啶(六氢哌啶)
第 三 类
甲苯 37 丙酮
甲基乙基酮(丁酮)
2939420020 2939490010 2939490020 2939490030 1302199011 1302199012 1302199091 1302199092 1302199093 1302199094 1211903910 1211905010 1211909910 3004409010 2932930000 2914310000 2932920000 2932940000 2932910000 3301299010 2924230010 2922431000 2939610010 2939620010 2939630010 2916340010 2915240000 2903130000 2909110000 2933321000 2902300000 2914110000 2914120000 39 40 41 高锰酸钾* 硫酸
盐酸(氯化氢)
2841610000 2807000010 2806100000 相关:关于对含易制毒化学品的混合物的进出口管理作出具体规定(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2007年第23号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7号,以下简称《规定》)第七条所称的“混合物”是指:
(一)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4种易制毒化学品之一且比例高于40%(不含)的货物以及含盐酸比例高于10%(不含)的货物;
(二)含上述5种以外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目录》所列的其他易制毒化学品的货物。
含易制毒化学品的复方药品制剂除外。
经营者进出口上述混合物,应当按照《规定》申请许可。
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盐酸等5种易制毒化学品之一且比例低于上述规定含量的货物,不属于《规定》第七条所称的“混合物”。经营者进出口上述货物,无需按照《规定》申请许可。
经营者在办理通关手续时,应当如实申报易制毒化学品含量,并主动出示有关证件。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9.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篇九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确保依法经营并保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业务经营的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三、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
四、责任:质量管理部门、销售部、采购部,储运部对本制度实施负责。
五、内容:
(一)采购
1、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原料药应从定点生产企业购进,由采购部门指定人员负责。
2、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采购前应按规定办理《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
3、在采购药品时建立合格供货方档案,审核购进药品的合法性及质量信誉。应查验加盖供货企业公章原印章的以下资料,并确认真实、有效:
(1)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GMP证书复印件;
(2)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与授权书原件及销售人员身份证原件对照核实),原件应标明委托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及销售人员身份证号码,并加盖供货企业原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名;(3)双方企业签订的质量保证协议,协议有效期限精确到日,且不能超过该企业许可证有效期限;(4)首营品种应当审核药品的合法性,索取加盖供货企业公章原印章的药品生产或者进口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并予以审核,审核无误的方可采购。
4、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须与供应单位签订采购合同,合同应按有关规定认真逐项填写,并明确质量要求条款。合同须加盖供、销双方的合同专用章,采购合同保存5年备查。采购合同如果不是以书面形式确立的,购销双方应提前签定注明各自质量责任的质量保证协议书,协议书应明确有效期。
5、购进药品应开具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
(二)验收
1、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验收实行“双人验收”制度。对不符合规定的药品有权拒收。
2、验收时应对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有关要求的证明或文件进行逐一检查。
3、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在验收完毕后,及时清点入库,认真做好验收记录。
4、验收记录要内容完整,字迹清晰,结论明确。验收员应在入库凭证上双签章,并注明验收结论。仓库保管人员凭验收员签字或盖章的入库凭证办理入库手续。
(三)储存养护
1、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储存养护工作,应由储运部门负责。
2、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存放于专库,并有明显标识。
3、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储存实行“双人双锁”,“专库”管理。双锁由两人同时到场方可打开,钥匙由两人分开保管。以确保经营储存期间的药品安全。
4、仓库设有监控设施和“110”报警台联网的自动报警设备,并设置电视监控设施。
5、保管人员须凭验收人员双人签章的验收单作为入库凭证。对货单不符、质量异常、包装不牢、标志模糊等情况有权拒绝入库,并在入库凭证上双人盖章。
6、养护人员应加强库房的温湿度管理,定期对在库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进行养护与检查,做好养护记录。发现质量问题,及时与质量管理部门联系,对有问题的品种设置明显标志并暂停发货,并报质量管理部门。
(四)出库、复核
1、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库必须经双人发货、双人复核手续方可发出。保证帐货相符。
2、保管人员认真核对单据与实货,按发货清单发货完毕后,在发货清单上签字,将货交给复核人员复核。
3、复核人员必须按复核清单逐一核对品种、批号,对实物进行质量检查和数量、项目的核对。核对项目应包括:购货单位、品名、剂型、规格、数量、生产厂商、批号、有效期、销售日期、购货单位的名称等项目,并检查包装的质量状况。复核人员逐批复核后,应在复核清单上签字或盖章。
4、出库复核与检查中,保管人员及复核人员如发现质量出现异常情况应停止发货,并报告质量管理部门处理。
(五)销售
1、该类药品的销售由经营部门指定的专门人员负责。该人员应当相对稳定。
2、药品批发企业只能将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给持有购买许可证的单位。
3、销售人员应仔细核对以下资料并建立相应客户档案(1)医疗机构客户档案包括: 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②法人委托书原件及采购人员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③《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④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申购单。(2)企业客户档案应包括:
①《药品经营(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GSP(GMP)证书复印件; ② 购买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负责人、采购人员及其联系方式; ③法人委托书原件及采购人员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④《购买许可证》复印件;
以上资料均需加盖客户单位原印章。
4、销售人员应仔细核对购用印鉴卡或购买许可证以及购买者身份;以上资料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售手续。发现不符,不得销售,记录并保存核查情况。
5、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应送至客户单位,不允许客户单位人员自行提货。
6、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要建立专账并做到及时记录,如实记录药品的名称、规格、购买单位、购买日期等内容,账目完整不涂改,帐货相符。
7、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时不得硬性搭售其它药品,不得零售,禁止使用现金交易。
8、经营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建立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起指定机构报送相关信息的网络终端,及时将有关购进、销售、库存情况通过网络上报。
(六)运输
1、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采取道路运输方式,必须采用箱式封闭货车,有专人押运。
2、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到货后,承运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收货单位办理交货手续,双方对货物进行现场检查验收,确保货物准确交付。
3、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在运输途中出现包装破损时,运输人员药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发生被盗、被抢、丢失的,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并通知收货单位,收货单位应立即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七)退货:
(1)原则上不允许退货,特殊情况需要退货的,须规范履行各项手续,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退货手续。
(2)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退货包括购进退出和销后退回:
A 购进退出:系指本公司在购进过程中发生的因效期、产地、规格、数量、包装及市场变化等情况需向供货企业退货的行为。
B 销后退回:系指本公司在将药品销售给药品经营(使用)单位等销售客户时,对方因效期、产地、规格、数量、包装及市场变化等原因需向本公司退货的行为。
(3)退货药品应存放于退货(库)区,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或查封的药品,不得向供货企业退货。(4)销后退回的药品均应核实原销售记录,确认是本公司售出的药品后,方可办理退货手续。(5)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退货验收,必须由双人进行。
(6)保管人员凭销售部门开具的退货凭证收货,存放于退货库(区),并做好退货记录。(7)对销后退回药品,验收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的验收制度及程序进行逐批检查验收。(8)对购进退出的药品,储运部应凭采购部门开具的退货凭证办理退货手续。(9)药品销后退回、购进退出均应办理交接手续并签字或盖章。
(10)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退货管理还应遵循《冷藏药品管理制度》及国家相关规定。
13、不合格报损销毁:
(1)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对不合格药品实行有效控制。各环节发现的疑不合格药品,均应按规定报质量管理部门。由质量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确认,签署意见。
(2)药品入库验收过程中发现有疑问的,报质量管理人员进行确认,确认为不合格的药品应拒收,同时通知采购部门,及时联系供货方处理。
(3)在库养护、出库复核过程中发现有疑问的,暂停该药品出库和销售,报质量管理人员进行确认。(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告、发文、通知、检验以及质量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药品,应出具《药品停售(召回)通知单》,停止该药品的购进、销售和发货。
(5)经质量管理部门确认为不合格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存放于不合格品区,妥善保管,等候处理;由物流总部提出申请,填报报损的相关单据。销售部门应按销售记录追回不合格药品。(6)不合格品的报损、销毁应报告公司及采购、质量等相关部门后进行处理。
(7)不合格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毁必须在质量管理部门和储运部的监督下销毁,做好销毁记录,记录内容包括销毁日期、时间、地点、药品的品名、规格、数量、批号、生产企业等,监督及销毁部门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8)不合格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报损、销毁管理还应遵循《不合格药品质量管理程序》及国家相关规定。
14、丢失或被盗:
(1)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保证药品安全,防止丢失和被盗。(2)若发生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丢失或被盗案件,一经发现,立刻报告部门领导,部门领导应将情况报告公司领导并在1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处理。
(3)如发生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被盗案件,立即报告公司保卫部门及公安、药监部门,积极配合公安部门查处。运输途中如有丢失,承担部门必须认真查找。
(4)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丢失和被盗案件不得隐瞒不报。
(5)案件发生后立即调查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相关部门和人员以及经过和损失结果。
(6)案件的处理要根据“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者和群众不受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三不放过”原则进行及时、慎重、有效的处理。
(7)由于管理不善,造成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丢失或被盗,情节严重的,由单位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内外勾结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安全管理
1、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2、发生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本企业应当于每季度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公安机关报送上季度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销、流向和库存情况。
10.全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 篇十
管理制度
为全面贯彻国家公安部、安检局等多部门的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条例,切实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有效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化验室所用易制毒化学品名称有:
1、高锰酸钾。
2、盐酸。
3、硫酸。
4、三氯甲烷。
5、甲基异丁基甲酮。(注:硫酸、盐酸包含分析纯和优级纯)
第二条、对易制毒化学品原则上是做到精细化管理。第三条、将易制毒化学品与普通药品库分开,建立单独的库室进行存放。
第四条、易制毒化学品必须存放在装有铁门和铁窗的库房内。第五条、易制毒化学品的存放库房必须有专人保管,同时实行“双人双锁”制度,做到两人在场同时打开,互相监督。
第六条、对易制毒化学品入库实行单独建立台帐的制度,根据本化验室所使用的这几种药品名称进行分类入库。
第七条、建立单独的出库台账,每领用一种易制毒药品时,就必须在易制毒化学品使用记录本上,明确记录本次使用前数量、本次使用数量、本次使用后剩余数量、用途、对本次领用记录核实后签上本人姓名。
第八条、易制毒化学品库房药匙由邹宣负责保管,具体的领用情况和检查使用记录是否完整填写等事宜由两个班长负责确认。
品质部
11.全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 篇十一
为加强对羟亚胺的管理,防止其流入非法渠道制造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国务院批准将羟亚胺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附表品种目录的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现就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羟亚胺的生产、经营
生产、经营羟亚胺的,按照《条例》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要求到当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经营许可证,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羟亚胺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时,要按照《条例》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规定,从严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得发放许可证。
二、羟亚胺的购买、运输
购买、运输羟亚胺的,按照《条例》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要求到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购买许可证,取得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购买、运输活动。公安机关办理羟亚胺的购买许可证时,审批数量要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定的氯胺酮生产企业的年计划产量所需使用量相符,不得超额批准羟亚胺的使用量。
三、羟亚胺的进口、出口
进口、出口羟亚胺的,按照《条例》和《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要求到国家商务主管部门申办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取得进出口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进口、出口活动。海关凭进口、出口许可证办理通关验放手续。对羟亚胺进口、出口不实行国际核查制度。
羟亚胺包括羟亚胺及其盐类(如盐酸羟亚胺等),商品名称为羟亚胺及其盐,商品编码为2925.2900.20。
本公告自二〇〇八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上墙公示) 篇十二
1、进货前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易制毒化学品的备案证明。
2、要求供货单位提供易制毒化学品的包装说明书、安全技术说明书及使用说明书。
3、经营中与购、销双方签订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合同,明确签订易制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价格、交(提)货日期。
4、对采购的易制毒化学品必须有验收记录制度,并对其质量负责。
5、对易制毒化学品采购时必须了解其物理化学性能,以及安全使用和储运要求,并索取书面资料。
易制毒化学品各部门责任制
1、对易制毒化学品安全工作实行各级负责制。使每个职工都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守,各负其责。
2、建立健全的安全组织和机构,根据本单位实际人数情况配备安全专业人员和技术人员。
3、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
4、各级、各部门设专人负责记录易制毒化学品的流向。
5、定期召开易制毒化学品安全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有关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经营问题。
6、定期组织各级人员进行易制毒化学品安全思想、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的教育,并定期组织安全考核。
7、主动配合政府职能部门的各项管理工作。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部门组织的实地核查、专家评审、召开会议等各项管理活动,如实填写统计报表及申请表格等材料,服从管理、按时上报。重点经营企业应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计算机联网,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管理制度
1、有完善的仓库安全管理制度及进出仓制度,建立健全岗位防火责任制度。
2、易制毒化学品的发放应严格履行发放手续,严格控制,认真核实,并设有台账,记录易制毒化学品进出仓情况。
3、在存放易制毒化学品仓库设立明显的防火等级标志、化学特性说明、扑救方法。
4、对易制毒化学品不得超容量存放。
5、易制毒化学品储存场所应根据物品性质,配备有足够的、相应的消防设施,并安装消防通讯和报警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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