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学习体会

2025-01-03

新食品安全法学习体会(共12篇)

1.新食品安全法学习体会 篇一

鸡场坡乡黄土坡幼儿园 新《食品安全法》学习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大力践行科学监管理念,通过有计划、分步骤的开展食品安全学习教育活动,深入普及食品安全法律知识和科普知识,积极营造人人关注食品安全的社会氛围,确保我园饮食安全。

二、活动主题

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为主线,广泛深入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知识,努力提高全园教职工食品安全意识。

三、主要内容

1.大力学习《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全民的食品安全和法律意识。

2.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标准知识。提高食品监管人员和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标准知识水平,促进我园食品安全自控能力的不断提高。

3.加强对幼儿监护人的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大力学习“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

4.定期举办各类讲座和培训,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以及食品安全基础知识等内容的培训,不断强化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四、主要形式

选择大家喜闻乐见和丰富多彩的学习形式,开展《食品安全法》学习教育活动。

1.充分利用幼儿园各种学习资源,广泛开展《食品安全法》学习教育活动,引导幼儿形成科学、安全、合理的饮食习惯,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2.开展食品安全科普学习活动。利用电视、报纸、杂志、互联网等媒体,结合生活密切相关的粮、油、肉、菜、蛋、奶、酒、饮料、方便食品、儿童食品等,通过开设学习台、印发学习材料等形式,对教职工及幼儿监护人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及依法维权和科普知识教育,学习普及食品安全常识。

3.开展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组织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集中培训学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增强食品安全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

五、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紧紧围绕保障食品安全这一中心任务,坚持以人为本,充分认识食品产业发展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所面临的严峻形势,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2.精心组织。周密筹划、精心组织好学习活动。3.及时总结。及时将食品安全学习教育方案、各项工作进展情况、先进典型、学习活动相关数据等上级相关单位领导。

4.检查评价。把食品安全学习教育情况纳入食品安全工作督查考核内容。

鸡场坡乡黄土坡幼儿园 2015年9月2日

2.新食品安全法学习体会 篇二

这部即将施行的《食品安全法》较之以前有诸多重大变化与改革,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加强政府监管力度, 加大政府责任承担

新版《食品安全法》诸多法条的修订都在体现一个宗旨, 那就是加强政府监管力度, 加重政府责任承担, 以第五、六、七、八、十条为例, 这几条都规定了上至国家, 下至县一级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上应承担的责任和履行的具体职责。要求强化保障食品安全的能力, 要求政府需要不断强化这方面的保障能力。特别是针对一些地方上不重视食品安全工作而导致食品安全监管能力不足的问题, 要求地方政府在资金、人力、物力上提供全方位的支持, 食品安全需要专业人才、需要专业的检验检测设备、需要执法队伍, 这些都应该满足和提供。因此, 新修订的法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食品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要将食品安全工作的经费纳入政府的财政预算, 为执法部门提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提供保障与支持。

通过新法条的修改, 梳理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一直存在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不清、多头交叉管理、管理真空的现状。同时将促进我国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的改革, 形成优良的食品安全管理层次。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 由分段监管变成食药监部门统一监管。

同时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强化了地方政府食品安全的责任追究, 要求对不依法报告、及时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涉及多环节发生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能及时整治, 未建立食品信息共享机制和安全全程监管机制的情形, 都设定了相应的行政处分责任条款, 加重政府的责任承担。

强化民事法律责任追究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突出民事赔偿责任。一是新设消费者的首负责任制, 要求生产经营者一旦接到消费者赔偿请求的, 应当先行赔付, 不得推诿;二是完善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规定消费者在法定情形下可以要求十倍价款或者三倍损失的惩罚性赔偿金。这比现行的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严苛许多;三是强化民事责任。以第一百三十一条为例, 该条对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能履行法定义务, 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论证结论, 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也要求与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再以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为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 这是在针对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的民事责任规定, 体现了与时俱进, 现在是一个没有秘密的年代, 通讯手段异常发达, 咨询也自由流通, 很多不良商家正是利用这点来散布谣言、打压对手, 新法条针对这一不良经济现象做出了相应回应。

强化刑事、行政法律责任追究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被称为最严格的法律还体现在刑事责任的规定中。新版食品安全法分别对生产者、经营者、监管人员、检验人员等主体做了规定, 一旦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 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次的修订还有一个很严厉的体现, 就是对于“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 规定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终身禁止从事和食品生产或经营的任何管理工作, 这从力度上来讲较现行的食品安全法是严苛的。

同时,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还加强了行政法律责任的追究。表现在增加了行政拘留的处罚, 现行食品安全法没有该项规定, 没有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有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规定。现实生活中, 有些违法者往往不怕罚钱, 但是怕被抓、被关, 因此增加行政拘留的处罚也是为了大家违法犯罪行为。

对新经济形态的食品安全问题有明确规范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 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 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 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 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由此, 对于逐渐盛行的网络食品买卖交易也给出明确的指引规范, 以消除消费者的疑虑, 避免这一类商家的不规范行为。现代经济的发展和不断涌现的新经济形态, 都在不断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 同时也带来了困扰。以现在较流行的微商为例, 很多个人甚至公司打着私房菜的名号自己制作、自己销售食品, 如果是小范围的符合卫生要求和条件的运作可以理解, 但是一旦形成规模, 很多问题就暴露了, 比如安全卫生状况、运输状况等等, 都不免有导致食品不安全的隐患存在。正是针对这一新兴现象和问题, 新食品安全法专门对网络销售食品做出了严格的要求和规范, 以防止事故发生。

新增了两个制度

一是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 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 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这是现行食品安全法完全没有的。体系了国家整治食品安全问题的决心, 也给广大老百姓树立了我国治理食品安全的信念。打击违法犯罪不规范操作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同时, 努力恢复民众对于中国食品安全的信心。

二是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该条规定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 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 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前一条是从国家角度出发, 治理食品安全问题, 这一条是从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身出发, 主动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积极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避免食品安全事故的悲剧发生。一上一下, 一内一外, 从上至下, 齐心让食品安全不再是困扰百姓的问题。

3.新食品安全法利刃出鞘 篇三

新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新食品安全法完善了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由分段监管变成食药监部门统一监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要求食品生产和经营者接到消费者的赔偿请求以后,应该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

新食品安全法利刃出鞘

食品生产者发现生产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食药监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

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生产者要求赔偿。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

4月24日,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这是该法自2009年实施以来,我国立法机关对这一民生立法的重要修改,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较2009年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增加了50条,分为十章154条。

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对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等各环节实施最严格的全过程管理,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完善追溯制度。同时,建立最严格的监管处罚制度,对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构成犯罪的依法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加重对地方政府负责人和监管人员的问责。

六种需要评估情形

现行食品安全法2009年颁布实施以来,食品安全形势总体向好,但食品安全状况依然严峻,从“三聚氰胺”奶粉、瘦肉精、苏丹红、地沟油再到“掺假羊肉”“毒生姜”等事件的接连发生,“舌尖上的安全”一再失守,加重了民众对食品安全的担忧。

为提早发现食品安全风险,新食品安全法专设一章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明确规定了六种需要评估的情形: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新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向社会公告,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停止生产经营;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即制定、修订。

那么,什么样的食品才是安全的?有没有相应的标准进行衡量呢?这个标准由谁制定又必须包含哪些内容呢?

新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食药监部门统一监管

如何进行监管,一直以来是困扰食品安全的难题,因为食品安全涉及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等多个环节,而这些环节又是由不同的部门在监管,形成了“九龙治水”的局面。

为此,新食品安全法完善了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由分段监管变成食药监部门统一监管,并明确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的监管制度,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和食用农产品销售等各个环节,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网络食品交易等新兴的业态,还有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一些过程控制的管理制度,都进行了细化和完善。

在生产经营过程控制方面,新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运输和交付控制。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食用农产品是食品安全的源头,所以,农药的管理对于保障食品安全至关重要。对农药管理方面,新食品安全法明确要求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监管,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特别强调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瓜果、蔬菜、茶叶、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并对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增加规定由公安机关予以拘留处罚这样一个严厉的处罚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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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其实早在2000年出台的《南京市蔬菜使用农药管理规定》中,就要求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2003年,南京市政府更是列出了42种高毒、高残留农药“黑名单”,在南京全部禁止销售和使用。也就是说,当时南京就禁止在蔬菜水果上使用剧毒、高毒农药了。随后这个“黑名单”被逐渐扩大到46种。根据江苏省农科院介绍,江苏对于农药管理一直都很严格,江苏地产的蔬菜瓜果使用的也一直是低毒农药,可以放心食用。

在餐饮服务方面,新食品安全法要求,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对消毒餐具、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应当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应当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

对于现在异常火爆的网购,新食品安全法也作出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在特殊食品监管方面,新食品安全法要求,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而在婴幼儿配方食品方面,新食品安全法则明确规定,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保证食品安全。

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使用的生鲜乳、辅料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及标签等事项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严典重罚

之所以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不但在处罚的内容上更加广泛,而且大幅度提高了行政罚款的额度。比如对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等违法行为,2009年实施的食品安全法规定最高可以处罚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但新食品安全法就规定最高可以处罚货值30倍,处罚的幅度有大幅度的提高。

针对多次、重复被罚而不改正的问题,新食品安全法要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法受到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给予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此外,新食品安全法还强化了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要求食品生产和经营者接到消费者的赔偿请求以后,应该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为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实行10倍价款惩罚性的赔偿基础上,又增设了消费者可以要求支付损失3倍赔偿金的惩罚性赔偿。

不过,也有专家认为,食品安全法修订,无论是体制还是制度,与他法的衔接、具体操作等问题都还存在较大问题,特别是审批过多,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手段少;政府监管部门多、内容多,而社会共治内容、手段少;出了问题处罚多、问责多,科学分析、不断改进提高质量水平少;体现控制、干预理念多,预防、防范内容少。食品安全法本次修订已尘埃落定,这意味着有关体制、制度和法律衔接等方面的问题,须留待日后解决。

4.新《食品安全法》解读 篇四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公众最关心的话题之一。然而,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时有发生,三聚氰胺、苏丹红、地沟油等,每一起食品安全事件都牵动着广大群众的神经。为此,党中央、国务院通过一系列文件明确,重典治乱,建立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以法治方式维护食品安全。与此同时,国家立法部门也在充分调研论证的情况下,不断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2015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以160票赞成、1票反对、3票弃权,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自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食品安全法典,事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现行《食品安全法》颁布于2009年,缘何实施5年就要大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被称为“史上最严”,它都体现了哪些理念和原则,做了哪些主要修改?“最严”体现在哪些方面?对监管部门、食品行业发展以及公众“舌尖上的安全”有何影响?

修订背景及过程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现行食品安全法)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障食品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得到提升,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中向好。与此同时,我国食品企业违法生产经营现象依然存在,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监管体制、手段和制度等尚不能完全适应食品安全需要,法律责任偏轻、重典治乱威慑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改革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着力建立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积极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为了以法律形式固定监管体制改革成果、完善监管制度机制,解决当前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以法治方式维护食品安全,为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体制制度保障,修改现行《食品安全法》被立法部门提上日程。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第十二次会议两次审议,三易其稿后终获通过。从2013年10月~2015年4月历时1年半的时间,这部食品安全法律修正案走过了哪些“路径”?又有哪些变化?

2013年10月1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向国务院报送了《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该送审稿从落实监管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成果、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强化地方政府责任落实、创新监管机制方式、完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严惩重处违法违规行为6个方面对现行法律作了修改、补充,增加了食品网络交易监管制度、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禁止婴幼儿配方食品委托贴牌生产等规定和责任约谈、突击性检查等监管方式。在行政许可设置方面,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经过专项论证,在送审稿中增加规定了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和保健食品产品注册两项许可制度。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于同年10月29日将该送审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2014年5月1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并重点完善了4个方面:一是对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等各环节实施最严格的全过程管理,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完善追溯制度。二是建立最严格的监管处罚制度。对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构成犯罪的,依法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加重对地方政府负责人和监管人员的问责。三是健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等制度,增设责任约谈、风险分级管理等要求。四是建立有奖举报和责任保险制度,发挥消费者、行业协会、媒体等监督作用,形成社会共治格局。同年6月23日,《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被提交至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一审。

2014年12月2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进行二审。二审修订时出现了7个方面的变化:一是增加了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规定;二是明确将食用农产品市场流通写入食品安全法;三是增加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依法进行标识的规定和罚则;四是对食品中农药的使用做了规定;五是明确保健食品原料用量要求;六是增加媒体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法律责任;七是加重了对在食品中添加药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2015年4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审议后表决通过。相比二审稿,《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最后一次审议只是在较受争议的几个核心问题上做了修改,如对剧毒、高毒农药作出的进一步限制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同时增加规定: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人员,或者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特殊医学用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等。

新法的理念及亮点

一、新法体现的理念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新法)在总则中规定了食品安全工作要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基本原则,要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管制度。该规定内容吸收了国际食品安全治理的新价值、新元素,不仅是《食品安全法》修订时遵循的理念,也是今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必须遵循的理念。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在预防为主方面,就是要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和政府监管中的风险预防要求。为此,将食品召回对象由原来的“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修改为“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在风险管理方面,提出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管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在全程控制方面,提出了国家要建立食品全程追溯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在社会共治方面,强化了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新闻媒体、群众投诉举报等方面的规定。

二、新法体现的亮点

亮点一:8个方面的制度设计确保最严监管。

一是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终结了“九龙治水”的食品安全分段监管模式,从法律上明确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监管。

二是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的监管制度。新法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和食用农产品销售等环节,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以及网络食品交易等新兴业态等进行了细化和完善。

三是更加突出预防为主、风险防范。新法进一步完善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制度,增设了责任约谈、风险分级管理等重点制度。

四是建立最严格的标准。新法明确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参与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工作,加强了标准制定与标准执行的衔接。

五是对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新法明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实行注册制度。

六是加强对农药的管理。新法明确规定,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特别强调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瓜果、蔬菜、茶叶、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

七是加强风险评估管理。新法明确规定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形,必须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八是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新法从民事和刑事等方面强化了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亮点二:6个方面的罚则设置确保“重典治乱”。

一是强化刑事责任追究。新法对违法行为的查处上做了一个很大改革,即首先要求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一个判断,如果构成犯罪,就直接由公安部门进行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构成刑事犯罪,才是由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此外还规定,行为人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则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

二是增设了行政拘留。新法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经营病死畜禽、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等严重行为增设拘留行政处罚。

三是大幅提高了罚款额度。比如,对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等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现行食品安全法规定最高可以处罚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新法规定最高可以处罚货值金额30倍的罚款。

四是对重复违法行为加大处罚。新法规定,行为人在一年内累计3次因违法受到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的,给予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五是非法提供场所增设罚则。为了加强源头监管、全程监管,新法对明知从事无证生产经营或者从事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仍然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行为,规定最高处以10万元罚款。

六是强化民事责任追究。新法增设首负责任制,要求接到消费者赔偿请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同时消费者在法定情形下可以要求10倍价款或者3倍损失的惩罚性赔偿金。此外,新法还强化了民事连带责任,规定对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能履行法定义务、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论证结论,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与相关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亮点三:4个方面的规定确保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一是行业协会要当好引导者。新法明确,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

二是消费者协会要当好监督者。新法明确,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三是举报者有奖还受保护。新法规定,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政府和监管部门要予以保密。同时,参照国外的“吹哨人”制度和公益告发制度,明确规定企业不得通过解除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等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对内部举报人给予特别保护。

四是新闻媒体要当好公益宣传员。新法明确,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同时,规定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亮点四:3项义务强化互联网食品交易监管。

一是明确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一般性义务,即要对入网经营者实名登记,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二是明确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管理义务,即要对依法取得许可证才能经营的食品经营者许可证进行审查,特别是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的服务。

三是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义务,包括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的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如果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对入网的食品经营者真实姓名、名称、地址和有效方式不能提供的,要由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生产者进行追偿,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者如果做出了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新法对监管部门和行业发展的深刻影响

近年来,食品安全不断被推上风口浪尖,食品安全事件也是**不断,以至于广大群众对“吃什么才安全”深感忧虑。新法作为一部保证食品质量、保障公众饮食安全的法典,必将对食品监管、食品行业发展以及消费者的饮食安全带来直接影响。

一、对食品监管的影响

相比现行《食品安全法》,新法从监管角度出发,创新完善了诸多监管制度,为行业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增添了新的“武器”。

一是规定监管部门应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结果等确定监管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该规定有利于监管部门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有针对性地加强对食品企业的动态监管和风险预警分析,落实食品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二是明确对有证据证明食品存在安全隐患但食品安全标准未作相应规定的,相关部门可规定食品中有害物质的临时限量值和临时检验方法。2008年10月份,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为确保乳与乳制品质量安全,原卫生部就与国家质检总局等部门发布了三聚氰胺在乳与乳制品中的临时管理限量值。可见,作为应急状态下的一项行政控制措施,这一制度的设计,有利于监管部门在食品监管中对食品中有害物质含量的检测判定。

三是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对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政府可以对未及时发现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管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的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这一制度的设立,有利于监管部门进一步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管理的责任意识,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落实到位,有效防范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是明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这一制度的建立不仅有利于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重质量、重服务、重信誉、重自律,进而形成确保食品安全的长效机制,而且对监管部门提升监督检查效率,增强执法威慑力具有重要意义。

五是规定食品药品监管、质量监督等部门发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这一规定明确了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件的移送程序和各相关部门的职责,这对畅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多部门联合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具有重要作用。

二、对食品行业发展的影响

一是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这一原则性规定确立了食品生产经营者是其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的理念,对提高整个食品行业质量安全意识具有积极意义。

二是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目前已经在一些地方开始实施,如上海在2013年底就通过引入云技术,对水产品食品安全实施全程追溯。只要消费者在买来的冰鲜淡水鱼包装上,用手机扫一扫二维码,就可以了解从养殖、包装、检测、仓储、物流、经销,直至消费者购买验证等各个环节的情况。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建立,便于有效追溯食品源头,分清各生产环节的责任,对提高我国整个食品安全可信度和食品企业竞争力具有重要作用。同时,通过追溯体系的健全,有利于追踪溯源地查处各类食品违法行为,对净化整个食品行业环境,促进食品产业发展意义重大。

三是对保健食品管理新增多项规定。例如,改变过去单一的产品注册制度,对保健食品实行注册与备案双规制;明确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功能目录的管理制度,对使用符合保健食品原料目录规定原料的产品实行备案管理;明确保健食品企业应落实主体责任,生产必须符合良好规范并实行定期报告制度;规定保健食品广告发布必须经过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审查批准等。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保健食品日益受到广大消费者的关注。然而,保健食品法规严重滞后,导致监管乏力,市场上虚假宣传销售现象泛滥。尤其是对保健食品缺乏相应的许可准入制度,导致保健品经营主体(超市、药店、个体商户)五花八门,严重影响保健食品行业的良性发展。新法增加的这些规定,将使整个保健食品行业得到进一步肃清整顿,加速行业的健康成长。正如汤臣倍健公共事务部总监陈特军所言,此次食品安全法修订将对整个保健品行业的发展起到正向激励作用,既解放了行业龙头企业的生产力与创新力,也给行业注入新鲜活力,而且规范的监督也有助于重塑消费者对保健品行业的信心,促进整个行业的发展成熟。值得一提的是,5月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按照依法行政要求,对保健食品注册审批等20项按程序转为行政许可”。原保健食品注册审批为“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而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将保健食品的管理方式规定为审批与备案双轨制。由此来看,未来保健食品的注册审批已明确为行政许可,而备案管理的那一部分政府职责或改为“告知性备案”,具体情况尚需有关部门出台具体管理办法予以明确。

四是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管理增设新规定。例如,明确要求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后,婴幼儿食品安全问题成为食品安全领域的焦点。有市场人士认为,新法明确“加强全程质量监控”,可以最大限度保证婴幼儿配方食品质量安全,这对规范奶粉市场秩序、重振民众对国产奶粉的消费信心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产品配方实施注册管理”,不仅有助于政府部门通过许可手段将配方总量有限制地控制起来,促使企业更专注地将配方产品质量做好,而且对提高奶粉品牌的市场进入门槛,推动婴幼儿奶粉配方升级具有积极作用。而“禁止分装方式生产”,意在鼓励国内的生产企业集中力量提升研发能力和生产的技术水平,进一步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质量安全。

三、对消费者饮食安全的影响

一是保健食品标签不得涉及防病治疗功能。近年来,保健食品在我国销售日益火爆,但市场中鱼龙混杂的现象仍十分严重。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对2012年全年和2013年1月~3月期间,118个省级电视频道、171个地市级电视频道和101份报刊的监测数据显示,保健食品广告90%以上属于虚假违法广告,其中宣称具有治疗作用的虚假违法广告占39%。新法要求保健食品标签不得涉及防病治疗功能,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这些规定有助于消费者识别保健品虚假宣传,警惕消费陷阱。

二是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按规定标示。近年来,农业转基因生物产品越来越多地进入到人们的生活中,关于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争议也愈演愈烈。尤其是在转基因食品标示方面,要么标识很小,消费者很难注意到;要么有些商家乱标识,以“非转基因”作为炒作噱头。新法规定了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并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一规定完善了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充分保障了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的知情权。

三是剧毒、高毒农药禁用于蔬菜瓜果。利用剧毒农药、化肥、膨大剂等对蔬菜瓜果进行病虫害防治、催肥,是消费者最担忧的食品安全问题之一。今年4月初,就有山东省即墨市、胶州市的消费者食用了产自海南的西瓜后,出现呕吐、头晕等症状,后经抽检,发现9批次含有国家明令禁止销售和使用的高毒农药“涕灭威”。新法明确规定,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这有利于进一步确保消费者的饮食安全,消除消费者对有“毒”蔬菜瓜果的担忧,提升消费者对普通食品的消费信心。

5.新食品安全法宣传标语一 篇五

1.食品安全,人人有责;

2.食品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3、学生要健康,食品要安全;

4.饮食要卫生,食品要安全;

5.食品安全,你我的共同责任;

6.关注食品安全,关爱健康人生;

7.从源头抓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8.维护食品安全,从你我他做起;

9.坚持以生为本,确保食品安全;

10.建立完善制度,保障食品安全;

12.学生利益无小事,食品安全是大事;

13.贯彻《食品安全法》,共创健康美好生活;

14.普及食品安全常识,建立科学饮食文化;

15.全面实施《食品安全法》,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新食品安全法宣传标语二:

1.学习食品安全法.贯彻食品安全法;

2.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坚决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3.食品安全是您的权益.遵纪守法是您的义务;

4.实施食品安全法.科学卫生保健康;

5.学法知法.珍爱健康;

6.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监管基本法;

7.依法行政.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8.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神圣职责;

9.食品质量关联生命.监督管理情系万家;

10.管好食品为人民;

11.依法打击制售假劣食品违法犯罪行为;

12.坚决禁止食品虚假广告;

13.食品安全法是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单位的行为规范;

14.贯彻食品安全法.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

15.食品安全法.执法的依据.行为的准则.健康的保障;

16.加强食品监督检验.把好食品质量关;

17.没有环境友好.难有 食品安全;

6.食品安全答卷(新) 篇六

姓名: 单位 得分:

1、食堂必须具备 证,炊事员、证方可上岗。

2、炊事人员上岗时必须穿戴、,并保持个人。

3、食品存放实行“四隔离”,隔离,隔离,隔离,隔离。

4、个人卫生做到“四勤”,。

5、用食具实行“四过关”,。

6、消毒方法简单易行、效果可靠的方法是。煮沸消毒将洗净的餐具放入沸水中煮沸 分钟即可。蒸汽消毒洗净的餐具放入密闭容器中,消毒是通上蒸汽 后取出。

7、食堂库房应有存放各种佐料和副食的,有距地、距墙面大于 的粮食存放台。

8、食堂操作间和库房不得兼作 使用。

9、煤气罐使用必须在 存放,不要、等办法加热钢瓶,也不能在阳光下 钢瓶。

10、工地食堂禁止制作和食用、、和。

11、扁豆含有毒素,持续高温可将毒素破坏。扁豆中毒的主要原因 有关。

12、发芽土豆含有龙菜碱,使用后可引起中毒,严重的可导致死亡,预防措施,土豆应在、的地方存放,防止发芽。

13、炊事人员售饭前和直接接触食品入口食品之前应,不准对食品前、和其他污染食品的不卫生行为。取食品时必须使用。

14、凡患有,等消化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渗出性 的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15、食堂严禁使用、做锅盖、面板、菜板。

16、食堂必须设有专用刀架、菜盆,应有、分开有标识,并严格区分使用。

17、食堂有防蝇设施,存放成品、半成品,要有 或。

18、食堂不买、不做 的食品,剩菜、剩饭要 或 再食用,杜绝食物中毒的发生。

29、不得进入食堂,食堂内不得、。20、食堂内要保持,地面、墙面、门窗无污垢,具有良好的,食堂内定期进行消毒,并做好记录。

日期:

1、食堂必须具备 餐饮服务许可 证,炊事员 健康证、培训证 方可上岗。

2、炊事人员上岗时必须穿戴 工作服、帽,并保持 个人卫生。

3、食品存放实行“四隔离”,生与熟 隔离,成品与半成品 隔离,食品与杂物、药物 隔离,食品与天然冰 隔离。

4、个人卫生做到“四勤”,勤洗手、剪指甲、理发,勤洗澡,勤洗衣服、被褥,勤洗工作服。

5、用食具实行“四过关”,一洗,二冲,三刷,四消毒。

6、消毒方法简单易行、效果可靠的方法是 煮沸消毒,蒸汽消毒。煮沸消毒将洗净的餐具放入沸水中煮沸 15—30 分钟即可。蒸汽消毒洗净的餐具放入密闭容器中,消毒是通上蒸汽 10-30 分钟后取出。

7、食堂库房应有存放各种佐料和副食的 密闭器皿,有距地、距墙面大于 20厘米 的粮食存放台。

8、食堂操作间和库房不得 兼作它用。

9、食堂必须设立独立 燃气罐存放间,不要 用火烧烤、浇热水 等办法加热钢瓶,也不能在阳光下 暴晒 钢瓶。

10、工地食堂禁止制作和食用 扁豆、凉拌菜、和 发芽土豆。

11、扁豆含有毒素,持续高温可将毒素破坏。扁豆中毒的主要原因 扁豆没有熟透 有关。

12、发芽土豆含有龙菜碱,使用后可引起中毒,严重的可导致死亡,预防措施,土豆应在 低温、无阳光照射 的地方存放,防止发芽。

13、炊事人员售饭前和直接接触食品入口食品之前应 洗手,不准对食品前 打喷嚏、咳嗽 和其他污染食品的不卫生行为。取食品时必须使用 食品夹。

14、凡患有 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 等消化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渗出性 皮肤病 的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15、食堂严禁使用 大芯板、竹胶板 做锅盖、面板、菜板。

16、食堂必须设有专用刀架、菜盆,应有 生、熟 分开有标识,并严格区分使用。

17、食堂有防蝇设施,存放成品、半成品,要有 防蝇罩 或 盖布。

18、食堂不买、不做 腐烂变质 的食品,剩菜、剩饭要 煮熟 或 热透 再食用,杜绝食物中毒的发生。

7.新食品安全法学习体会 篇七

毕井泉局长充分肯定了食品安全法修订实施以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取得的成绩。他表示, 各有关部门在制度创新、手段创新、方式创新上探索了许多有益做法, 如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交流会商制度、行刑衔接办法、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放管服”改革, 实行“两证合一”;推行日常检查表格化、执法信息公开化、基层治理网格化;在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开展规范体系检查, 在餐饮服务单位推广“明厨亮灶”工程。但同时也要认识到, 当前我国食品安全基础还比较薄弱, 部分领域和地区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 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

毕井泉局长还强调, 食品安全是维护公共安全的重要内容, 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是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治责任。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专门组织新食品安全法的执法检查, 张德江委员长亲自带队进行检查。各有关部门应持之以恒地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各项部署, 全面落实法律规定的各项制度, 建立统一权威的监管体制, 形成社会共治机制。他强调, 一要围绕“四个最严”完善食品安全配套法规制度。国务院食安办将积极配合全国人大法工委、农业部、国务院法制办等有关单位, 抓紧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食品安全法配套行政法规、规章、标准等;要督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加快出台“三小”等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二要围绕“四个最严”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切实担负起保证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加大对各类食品检验检测、对生产经营企业现场检查的力度;各地方政府要加强对食品监管安全工作的领导, 认真落实国务院提出的“有责、有岗、有人、有手段”, 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三要围绕“四个最严”创新食品安全监管方式。要及时公开食品安全监管信息, 让消费者权益得到保护, 让违法者受到震慑, 让执法者受到约束, 让社会更好监督, 推动诚信体系建设;要提升广大群众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参与意识, 鼓励群众揭发举报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加强食品安全法的宣传教育,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优势和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四要围绕“四个最严”加大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所有违法案件都要处罚到直接责任人和企业管理者, 并向社会公开处罚信息;要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统一证据标准, 涉及刑事犯罪的要及时移交, 要提高检查员的调查取证能力和查办案件水平。

座谈会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许安标指出, 要进一步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加大法律宣传和实施力度, 完善食品安全法相关配套规定, 完善监管部门间的分工配合机制, 完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农业部副部长陈晓华指出, 目前已新制定农药残留限量标准1000项, 农药残留量标准达到5450项, 兽药残留限量标准达到1584项。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金小桃表示, 国家卫生计生委牵头组织完成对近5000项各类食品标准清理整合, 加快制定亟需、缺失的食品安全标准, 目前已会同相关部门发布926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质检总局副局长吴清海表示, 严格进口食品安全监管, 对美欧等31个国家的35种输华食品开展了体系审查或回顾性审查。国家食药监总局副局长滕佳材表示, 监督管理总局已出台与食品安全法相配套的规章12部、重要配套规范性文件近20项, 为依法监督提供了法律保障。来自全国人大法工委、教科文卫委, 公安部、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 北京、内蒙古等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企业、食品安全领域的专家以及新闻媒体等100多人参加了座谈。

链接

10月12-13日, 全国副省级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座谈会在大连召开, 会议以“深化全国食品安全城市创建, 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水平”为主题, 14个副省级城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天津滨海新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齐聚一堂, 分享各自在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中的新经验, 共同探讨如何解决难点问题, 进一步推进创建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副局长滕佳材、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王天宇出席会议;大连市政府副秘书长刘小平到会致词。

8.构筑食品安全新防线 篇八

曹存正成了今年全国两会的“明星代表”。这位河南漯河市市长对于食品安全的态度及言论,引起了中外媒体的重点关注。

鉴于愈发恶劣的大环境,食品安全毫不意外地成为今年全国两会的热点议题。“我可以负责任地说,目前漯河的所有食品都是安全的。”3月6日,身为全国人大代表,曹存正在河南代表团分组讨论会上的此番言论一出,几乎所有听说的人都很震惊——曹存正的底气从何而来?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这句话铭刻在曹存正的心头。作为漯河市长,食品安全就像是悬在头顶的一把利剑。“漯河市的税收三分之一来自食品企业,如果食品安全出了问题,后果不堪设想。”曹存正说。

食品安全关系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最大的民生工程。温家宝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切实关注食品安全的字眼,曹存正一字一句细细读来,每次都感触颇深。

曹存正向《小康》记者主动说起了当年的“双汇瘦肉精”事件。“那年双汇事件发生后,经过权威部门的调查,不是漯河本地的生产环节出现了问题,而是外地的收购环节出现了问题。”曹存正表示,漯河市实施了质量立市战略,把食品安全放在了前所未有的位置。

近日,漯河市公安局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侦查大队成立,这是河南省辖市公安系统成立的第一家打击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专职队伍。

作为全国首家食品名城,食品产业无疑是漯河的一大支柱。随着双汇、可口可乐等越来越多的国际知名企业入驻漯河,食品生产经营和流通领域的安全成为摆在曹存正面前的一项重点任务。

曹存正介绍说,为全面提高漯河市食品安全水平,漯河市政府在全市实施了放心奶、放心肉、放心菜、放心豆制品四大工程,并成立该工程领导小组。曹存正表示,已建立责任追究制,坚决纠正重发证轻监管问题以及职责范围内不发证、不监管的不作为行为,对因工作不力、出现较大失误,给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较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食品安全问题的频发成为与会代表委员热议的话题。在曹存正看来,究其原因,主要存在三大问题:一是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不够深入广泛,广大群众食品安全意识普遍淡薄;二是一些部门职责交叉重叠,个别环节工作衔接不到位,食品卫生安全监管存在漏洞和盲点;三是执法资源缺乏有效整合,重复设置,效率不高,现有资源不能有效发挥作用。

如何确保食品安全的长治久安?两会期间,也有不少代表专门向这位食品大市的市长请教,曹存正以漯河经验来现身说法。他认为,要强化过程监管、整顿规范、制度建设、技术保障、科学引导以及责任追究。

其中,制度建设尤为重要。近年来,漯河市进行了大胆探索,以创建“全国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示范城市”为契机,强力推行标准化生产、规范化监控、品牌化经营、经常化整治、立体化宣传“五化机制”,着力构筑政府监管体系、行业自律体系和社会监督体系“三大体系”,初步探索出了一条具有漯河特色的食品安全监管新路子。

而在责任追究方面,曹存正认为,除了法规体系不健全之外,责任追究不严、处罚力度太软,也是一个主要原因。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制假售假者,基本是以罚款处理为主,罚款幅度一般在2000元以上到5万元以下。相对于某些暴利型产品的违法所得,这么少的罚款额度显得微不足道,根本达不到处罚的目的。他建议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触犯食品安全“红线”者重惩严罚,让其付出倾家荡产的代价,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真正起到震慑作用。

9.新食品安全法第148条如何理解 篇九

但是这个千元条款的反诉项在哪呢?

请看“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如果你不是生产商的话,经营商只需要证明自己不是“明知”,就可以有效规避千元消费者赔偿,而只进行普通的十倍赔偿就可以了。回答完毕。

10.食品安全法体会 篇十

1、实行“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的体制。”

分工负责:即授权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统一协调:即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这六大职能,起到统一规范“分段监管”的作用。

2、明确了地方政府负总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垂直的条条管理”服从于“地方的块块管理”。

3、为防止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行其是、工作不衔接,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实行“无缝衔接”。

4、为了使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运行更加顺畅,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5、食品安全法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第二部分 :浓墨重彩众望所归—《食品安全法》亮点解读

一、亮点之一:立本克顽疾

(一)从“卫生”到“安全”,体现了监管理念的提升

(二)从农田到餐桌,全程划定政府监管职责

(三)安全评价由“事后”提至“事前”

二、亮点之二:规矩定方圆

(一)食品安全有了统一标准

(二)食品添加剂“必要”方可用

(三)问题食品必须被召回和下架

(四)食品检验实行负责制

三、亮点之三:重典治乱相

(一)十倍损害赔偿可圈可点

(二)明星代言问题食品,要承担连带责任

(三)保健食品,法律规定“硬杠杠”

(四)罚款翻倍严惩失职渎职

(五)食品进出口必须符合国际惯例和我国国家标准

第三部分:职责所系任重道远—《食品安全法》与我们日常食品安全监管的有效结合一、《食品安全法》明确工商部门的权限

1.对从事食品流通经营者的监管权

2.对食品经营者经营资格的确认权

3.对食品经营者的监督管理权和查处权

4.对进入流通环节的食品检验权

5.对违法行为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权限

11.新食品安全法学习体会 篇十一

为了确保婴儿配方奶粉的安全性,食品法典委员会建议从少铅的地点采购原料,以控制婴儿配方食品含铅量。

水稻比其它作物更易吸收砷,作为数以百万计人的主食,砷给人们的身体可以造成巨大的危害,而长期暴露于有砷环境,可造成癌症、皮肤病、心脏病和糖尿病,还会对人的大脑神经造成损坏。在一些亚洲国家,稻米中的砷污染特别令人担忧,因为他们通常使用浅机井,从砷含量很高的沉积层抽取地下水来灌溉稻田。食品法典委员会建议,在农业实践中改善灌溉有助于减少砷污染,例如在高地种植水稻,而不是在洪水泛滥地区种植。

The annual meeting of 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 (CAC) consisted of experts from United Nations 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and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as inaugurated on July 14th in Geneva. Delegates from 170 countries and the European Union and delegates from 30 international, governmental and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passed the new food safety standards in the one week annual meeting. The standards include the highest limits of lead tolerance in infant formula and arsenic tolerance in rice, that is to say every kilogram infant formula should not contain more than 0.01 milligram lead and every kilogram rice should not contain more than 0.2 milligram arsenic.

In order to make sure the safety of infant formula milk powder, CAC suggests to purchase raw materials from low-lead areas so as to control the lead tolerance in infant formula.

It is easier for rice to absorb arsenic than other crops. As a staple food for millions of people, the arsenic in rice may cause great harm to people’s body. Long-term exposure to arsenic environment may bring cancer, skin disease, heart disease and diabetes and may do harm to brain nerves. In some Asian countries, the arsenic pollution in rice is particularly worrying. Since people usually use shallow shaft and withdraw groundwater from settled layer with high arsenic content to irrigate paddy fields. CAC suggests that, to improve irrigation in farm practice can help reduce arsenic pollution, like growing rice in highland not the flood area.

12.解读农药残留新标准共话食品安全 篇十二

全国城市农贸中心联合会会长兼秘书长、世界批发市场联合会理事会理事、世界批发市场联合会亚太地区工作组主席, 北京工商大学贸易经济专业硕士, 曾任原国家国内贸易局消费品流通司处长、全国城市农贸中心联合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

王海

麦咨达 (上海) 农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技术经理, 2010年进入麦咨达, 主要负责麦德龙 (中国) 食品、农产品供应商食品质量、安全评估和质量问题调查, 以及供应商可持续发展、浪费管理方面的咨询服务。

张月琳

北京新发地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其大学毕业后先后担任过网络公司调查员、记者编辑。2005年加入新发地, 先后担任过市场营销部经理、副总经理。

3月20日, 农业部与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2763-2014) 。我国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指标将由现行的2293项增加到3650项, 新增1357项。作为我国监管食品中农药残留的唯一强制性国家标准, 该标准的颁布实施, 标志着我国食品中农药残留国家标准体系建设取得重大进展, 对生产有标可依、产品有标可检、执法有标可判, 严格监管乱用、滥用农药, 保证“产”出安全食品和“管”出安全食品具有重要意义。同时, 对转变农业生产方式, 推进绿色生产, 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 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新发布的《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2763-2014) 在科学性、针对性和实用性上都有显著提升, 力求用最严谨的标准, 为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 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提供法定的技术依据。新标准规定了387种农药在284种 (类) 食品中3650项限量指标, 较2012年颁布实施的《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2763-2012) , 新增加了65种农药、43种 (类) 、1357项限量指标。

新标准于8月1日起已开始施行,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2763-2012) 同时废止。为了对该标准有更多的了解及相关单位对农药残留的检测情况, 本刊记者邀请了全国城市农贸中心 (批发市场) 联合会常务副会长马增俊先生、麦咨达 (上海) 农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技术经理王海先生和新发地农产品批发市场总经理张月琳先生, 请他们对该标准进行了进一步的介绍。

记者:在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中为115个蔬菜种 (类) 和85个水果种 (类) 制定了2495项限量标准, 比2012版本增加了904项限量标准, 增加这些限量标准的原因是什么?

马增俊:标准不断修订、完善, 主要目的即提高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技术, 保护消费者健康, 增强我国农产品国际竞争力, 保证农业产业的健康发展。2014年新标准新增加的限量标准项主要是针对我国禁止、限制使用的农药品类, 对其在我国曾登记作物和可能使用作物分别作了限量规定, 并对已经制定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禁、限用农药的限量值进行了调整。总体来说, 新标准比以往更加严谨, 基本与国际标准接轨。

增加这些限量标准的原因主要有三个:一是随着科技的进步, 农药的种类在不断增加, 消费者的认识和对农产品的质量要求也在不断提高;二是纳入了一些过去没有注重的农产品品种;三是对于增加的一些新的农药品种也实现了检测全覆盖。定期增加限量标准是正常的, 体现了政府对消费者的健康负责的意识和态度。

记者:最大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的增加必将会因检测项目的增多而增加检测成本, 并造成农产品价格的上浮。农民自身针对农药残留检测的负担是否会增加?您认为应该如何平衡农药残留量与价格之间的关系?

马增俊:新标准增加了农药检测项目、提高了农药残留限量标准, 从农业生产技术上看, 必定会提高成本。但加大对农民使用农药的技术指导, 限制农民使用禁用药, 目的是提高农产品质量水平, 保障消费者餐桌安全, 这种技术指导一直存在, 只是近年来这种用药指导未充分发挥其作用, 恢复这种指导不应额外增加成本。

从农产品检验检测角度看, 检测项目成本的增加也有相应的解决方法。农业部等国家相关部委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政策, 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的支持力度和执法力度。农产品批发市场作为农产品流通主渠道, 肩负着对商品质量把关的责任, 对于农产品批批进行检测会增加成本, 政府对农残检测的支持资金可以转向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加大把关力度, 出具合格证明, 确保进入流通领域的农产品, 有检测证明可检查, 有责任人可追溯, 从而实现检测农残与稳定价格关系的平衡。

记者:目前我国农产品的农药残留量的状况是怎样的?

马增俊:近几年, 我国农产品农药残留现状不断好转, 总体现状较好, 但仍存在隐患。全国每年3~5次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城市例行监测显示, 近几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持了总体平稳、逐步趋好的发展态势。2013年全年没有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蔬菜、畜禽产品和水产品例行监测合格率分别为96.6%、99.7%和94.4%, 同比分别提高0.6、0.1和3.9个百分点。但农药残留状况尚不稳定, 仍然存在着一些风险隐患, 如一些地区夏季由于病虫害严重、农药使用量大、易造成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 又如在蔬菜反季节栽培情况下由于农药用量大并且不易降解、也易引起农药残留超标, 并且随着国内外残留限量标准的提高或监测农药种类的增加、原来不超标的农产品变成了超标;特别是由于我国农业生产的产业规模太小, 有千家万户的农民分散生产和经营, 加上生产技术较为落后, 基地准出和市场准入难以真正做到, 造成监管更加困难。因此, 加快制定和完善农药残留标准是十分重要的工作。

记者:该标准的实施对农产品的发展将会起到什么作用?

马增俊:该标准在农药种类和作物种类上都较为完善, 能有效的指导农民科学合理用药, 督促农产品规范化、标准化种植和生产, 从源头控制住农药残留, 例如对蔬菜和水果等生产企业, 新标准进一步增多了农药残留限量项目, 果蔬企业需要根据新标准进行相应改变, 例如加强原料管理、基地建设等, 建立合作基地或自有基地, 从源头进行控制。

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法定的技术依据, 有利于各级政府履行监管职责。同时在新发布的标准中,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已制定限量标准的有1999项。其中, 1811项国家标准等同于或严于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因此该标准基本与国际标准接轨, 有利于促进农产品国际贸易, 保护本国农产品出口, 提高国内农产品在国际上的竞争力, 从而促进国内农产品健康发展。

记者:一个标准的实施关键在推广和监督, 贵协会在这个过程中起到什么作用?您认为该标准应该怎样去实施?

马增俊:全国城市农贸中心联合会是全国性的农产品流通行业协会, 是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协会这些年一直致力于农产品流通行业发展研究, 协助政府政策下达和落实, 为农产品流通行业提供切实服务。农产品残留的农药大部分是来自生产阶段, 但是在流通过程中偶尔也会受到部分有害物质的污染, 自1999年商务部会同中宣部、科技部、财政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13部门实施“三绿工程” (倡导绿色消费、培育绿色市场、开辟绿色通道) 以来, 我会一直致力于农产品批发市场行业食品安全推进工作。三绿工程的实施给该标准的实施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机会, 对于标准在流通过程中的推广和实施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

由于农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主要在源头上, 因此标准实施中更应该在果菜收获上市前即种植时严把好农药使用关, 减少化学农药使用量, 推广病虫害物理防疫手段, 支持鼓励菜农、果农多用生物农药。农产品流通领域对产品农残限量标准的把关属于食品安全保障末端把关, 建议国家应将标准前移, 制定更多科学种植、科学养殖技术的配套标准和规范, 在农业种养殖过程中, 引导农户科学规范使用农用化学品, 从源头管住农残。

记者: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 (GB2763-2014) 的实施将会对农产品的进口产生什么影响?

王海:首先, 本次修订增加了农药品种和限量, 针对新增的农药品种及其限量, 因本标准从公布到实施的时间较短, 且进口产品可能在本标准公布前已施用了具有限量要求的农药, 进口企业需要就新标准与出口商进行充分的沟通, 确保产品农残符合新标准的要求, 否则可能会导致产品不符合要求的情况, 造成退运或者其它后果;

其次, 针对标准首次制定农残限量值的果汁、果脯、干制水果等初级加工产品, 新标准使得此类产品有限量可依, 进口的管理会更加有效, 但是在今年或短期内会对产品进口有一定的影响;

第三, 零售商 (包括国际连锁零售商和本土零售商) 会对进口产品供应商提出新的索证要求, 进口企业除了满足标准的要求外, 还需要满足顾客的相关要求;

最后, 进出口检验检疫部门会依据新标准加强对进口产品的抽检和监管, 检得全、检得快、检得准的检测技术将是保证监管效果和工作效率的前提。

记者:发达国家对食品中最大农药残留量的规定是怎样的?我国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是否已经与国际接轨?

王海:GB 2763的每次修订, 农药品种及其残留限量在数量和覆盖率上均有重大突破, 且在标准制定过程中, 所有限量标准都向世界贸易组织 (WTO) 各成员国进行了通报, 接受了各成员国的评议, 并对所提意见给出了科学、令人信服的解释;但与国际食品法典标准 (CAC) 、美国和日本等国家相比, 我国农药残留标准还有一定差距, 目前CAC有3820个, 美国有1.1万个, 日本肯定列表有5万多个;且仅仅在总数上增加仍不够, 从某类产品上看, 我国标准与其他国家仍有较大差距;另外, 目前标准仅覆盖常用的农药, 仍有部分在使用的农药品种未能有效覆盖。

记者:新发地农产品批发市场承担了北京90%以上的农产品供应, 是首都名副其实的“菜篮子”和“果盘子”。您能不能介绍下新发地是如何控制农产品的农药残留量的?针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实施农贸市场将会采取哪些措施?

张月琳:在新发地农产品批发市场是最早建立检测系统的市场之一。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新发地市场于1999年7月正式成立新发地食品安全检测中心。期间, 几次扩建新发地食品安全检测中心, 于2010年建成现有规模, 其中政府为新发地市场免费配置了30多台先进设备, 并分批对食品安全检测人员进行了业务培训。目前, 新发地市场在农药残留、孔雀石绿、甲醛以及重金属方面都可以做到检测及预处理。另外, 新发地市场还于2010年获赠两台流动检测车, 能够进入市场交易区内机动作业。目前, 新发地市场食品安全检测中心每天抽样数量达到2600多个。

在新发地市场检测中心, 只需用3~5分钟就可以检测出蔬菜农药残留是否超标。新发地市场承担着北京80%以上的农产品供应, 农产品的安全和供应不仅仅是城市安全问题, 它更多的是一种责任。

我国当前农产品的特点是“小生产”与“大流通”, 农产品光靠检测是远远不够的, 换句话说, “安全农产品是种出来的, 不是检测出来的, 必须从源头上把住关口。”

北京农产品大多靠外埠供应, 为了满足首都日益增加的人口需要和丰富农产品品种, 新发地市场近年来在全国建立了10多个分市场和200多万亩供应基地, 充分保障首都“菜篮子”和“果盘子”稳定安全供应。

“国以民为本,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 只有保证食品安全, 才能维护社会稳定和确保人民群众过上幸福的生活。

随着新标准的颁布, 对于农产品安全方面问题也会更加严格, 当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已经进驻新发地市场, 今后市场检测人员会全力配合食药局相关人员对市场农产品进行检测, 相信在政府相关指导下, 农产品安全网会更加坚固。

记者:除了对农药残留进行管理, 新发地还通过哪些手段来保障产品安全?

张月琳:在食品安全方面, 多年来, 新发地市场积极配合工商部门加大力度, 做好食品安全各方面工作, 为保障首都人民吃上放心农副产品产品把好安全关也采取了多项措施:

第一, 从流通环节入手, 严把鲜肉、熟食、豆制品市场准入关口。为确保首都百姓吃上放心肉, 新发地市场于2001年6月, 联合丰台、大兴、朝阳的六家市级定点屠宰场, 成立了以市场方、定点屠宰场、政府监管方为主的全市首家跨区、县猪肉产销联合体。截止目前, 新发地每天猪肉交易头数在3000头左右, 来自11家屠宰厂。

现在新发地市场鲜肉交易大厅销售台秤已全部更换为电子台秤, 销售过程可像超市采购一样打印采购明细小票, 票据上印有鲜肉厂家、销售摊位等具体信息。这样一来, 一旦消费者买到的鲜肉出现了问题, 就可以追根溯源, 将责任层层追究到底。

对进入我市场销售的鲜肉食品, 我们从源头上严把三个环节:一是必须具是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正规生产厂家生产的鲜活肉类产品, 绝对禁止“三无”厂家和小作坊生产的鲜活肉类产品进入市场销售;二是我们与生产厂家签订协议, 生产厂家向我市场做出承诺, 绝不生产“问题鲜活肉类产品”并交纳一定的违约押金, 违反规定的, 除没收违约金外, 永不得在我市场销售;三是凡进入我市场的鲜活猪肉一定要有当地动检部门出具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凡没有此证明的鲜活肉类产品, 绝对禁止在市场销售。以此方法, 从源头上保证鲜活肉类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 紧密联系产地主管部门, 联合保证上市农产品食品安全。近年来, 新发地市场与26个蔬菜生产大省的232家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签订了蔬菜“场地挂钩”协议书。同时, 市场在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下, 又和市内部分零售市场签订了“蔬菜批零挂钩”协议书, 真正形成了无公害农产品从产地到餐桌流通的专用渠道。

另外, 在每天对上市的农产品进行检测时, 对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 立即向工商等上级部门汇报, 并让经营户退出市场销售, 同时向蔬菜产地的农业局致函说明情况, 建议他们在生产上给予监督和指导。现在各地都非常重视食品安全的问题, 我们给有问题产地的反馈都得到了回复, 有的地方农业局还向我们咨询当地农产品的检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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