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公司注册流程

2024-07-27

保险代理公司注册流程(精选12篇)

1.保险代理公司注册流程 篇一

保险代理公司介绍

现代社会新兴的保险代理公司已经与保险业相辅相成,成为保险业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也成为人们在遇到与保险有关的难题时所求助的对象。那么如何鉴别一个保险代理公司是否合格、如何让选择保险代理公司使其帮助自己完成保险业务,就成为人们所关心的问题。

根据我国《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保险代理人分为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三种。其中,专业保险代理人是指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在保险代理人中,只有保险代理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根据我国《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保险代理公司必须持有国家保险监管机关颁发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并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公司,获得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保险代理活动。保险代理公司的业务范围是:代理推销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费,协助保险公司进行损失的勘查和理赔等。

专业代理人即指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保险代理公司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公司最低实收货币资金为人民币50万元。在公司的资本中,个人资本总和不得超过资本金总额的30%;每一个人资本不得超过个人资本总和的50%;有符合规定的章程;保险代理公司需要有至少30名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代理人员;有符合任职资格的懂事长和总经理;保险代理公司须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2.保险代理公司注册流程 篇二

为了说明做好新形势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审计工作, 本文特以江苏地区为例, 在介绍该地区保险专业代理业务特点、监管法规和税收政策的基础上, 着重阐析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审计工作的做法。

一、保险专业代理行业背景介绍

1.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基本情况。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 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 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 包括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业务范围主要为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012年8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简称“保监会”) 发布的《上半年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经营情况》显示, 截至2012年二季度末, 全国共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2 551家, 其中: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44家, 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1 768家。2012年上半年, 全国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实现保费收入494.22亿元;全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实现业务收入84.36亿元, 同比增长21.93%。

2. 主要监管规定。

保监会令2013年第7号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进行了如下修改:“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 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 000万元, 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本规定施行前依法设立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继续保留, 不完全具备本规定条件的, 具体适用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应当符合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凭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领取营业执照。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 向保监会申请延续。

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 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 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保险佣金只限于向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代理人支付, 不得向其他人支付。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不得坐扣保险佣金。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将监管费交付到中国保监会指定账户。保监会保监发[2012]10号文件《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对专业中介机构的业务监管费征收标准进行了调整, 由按代办业务营业收入的1.2‰降为按代办业务营业收入的0.9‰收取。该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监管费最少不低于3 000元。

3. 监管重点。

为着力治理保险代理市场小、散、乱、差的状况, 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 根据保监会《关于开展2012年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和保险代理市场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保监发[2012]3号) 精神, 江苏省保监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保险代理市场清理整顿工作。要求各地方保险行业协会积极引导, 推动保险中介机构规范、可持续发展。

清理整顿的对象是:以代理保险业务为名为保险公司虚构中介业务、非法套取资金的各类保险代理机构;内部管理混乱、业务长期无法正常经营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许可证失效的各类保险代理机构;已无法取得联系、名存实亡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存在涉嫌传销、非法集资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有必要予以清理的各类保险代理机构。

二、保险代理公司财税政策

1. 会计制度。

大中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小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但实践中, 样本地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 执行《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会计科目的设置在《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增设了“存出营业保证金”科目;在“应收账款”下增设了“垫付保费”、“代垫费用”二级科目;在“应付账款”下增设“代收保费”二级科目等。

2. 税收政策。

专业性保险代理公司业务经营中主要涉及营业税 (代理、税率5%) 、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专业性保险代理公司雇员或非雇员从聘用的企业取得收入的, 该企业即为雇员或非雇员应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 应按照有关规定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代扣代缴上述税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1997]103号《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雇员为本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 (该收入无论采取何种计取方式) , 均应计入该雇员的当期工资、薪金所得,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可适用《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不征收营业税。

对非雇员的税务处理:非本企业雇员为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 均应计入个人从事服务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上述收入扣除已缴纳的营业税税款后, 应计入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保监会《关于明确保险营销员佣金构成的通知》 (保监发[2006]48号) 的规定, 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 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 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 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 依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目前保险营销员展业的实际情况, 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苏财税[2011]35号) 根据财政部令第65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将江苏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规定为:从2011年11月1日起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 为月营业额2万元;按次纳税的, 为每次 (日) 营业额500元。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试行) (国税发[2008]30号) 的通知, 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 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地方税务机关通常核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税所得率为10%,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三、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审计的实施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利润等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并向保监会报送相关审计报告。近两年, 江苏地区监管部门规定专业中介法人机构年度结束后, 须接受地方行业协会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并由各保险行业协会统一收集审计报告后报送省局中介处。

1. 审计目标。

保监发[2005]1号关于印发《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的通知规定:保险中介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约定书时, 应当在约定书上提示会计师事务所重点关注以下事项:保险中介机构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 设置会计科目, 进行会计核算;保险中介机构确认收入和成本的方法是否恰当, 年度利润的核算是否正确;保险中介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对客户资金和自有资金分设账户进行管理, 以及是否未经委托人同意, 占用挪用保费资金, 未及时进行保费结算;保险中介机构是否及时、足额缴存营业保证金, 以及是否违规动用营业保证金, 未缴存营业保证金的, 是否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保险监管费是否及时、足额上缴。保险中介机构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上述事项进行披露。

保险中介机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财务报表审计, 还可以与会计师事务所约定出具管理建议书, 重点关注以下事项:信息化系统能否满足各项业务发展的需要;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健全;各项内控制度的设定能否保护本机构和业务委托人的利益, 是否有效执行。

江苏地区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年度外部审计工作应以江苏省保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年度外部审计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保监发[2011]128号) 要求为原则,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管理、财务管理、业务管理及其他监管规定的执行情况等方面进行审计, 并将详细审计情况如实反映在审计报告中。

2. 审计重点。

保险代理公司行业具有特殊性, 江苏地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审计在借鉴常规企业审计的基础上, 注意结合行业业务特点, 突出重点, 根据审计业务委托部门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从而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效果。

经过两年审计实践, 笔者设置了一张审计工作底稿表, 进场前先要求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填报。上述表式, 便于审计人员把握审计重点, 扎实有效地开展审计工作。

据统计, 截至2012年末, 样本地区计有区域性保险专业法人代理机构15家 (含分公司22家) 。2012年样本地区保险法人专业代理机构实现保费收入2.77亿元;样本地区保险专业代理法人机构实现业务收入0.31亿元;样本地区保险专业代理法人机构业务收入占实现保费收入比重为11%, 而全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2012年上半年业务收入占实现保费收入比重约为17%, 样本地区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通过连续两年对样本地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进行审计, 发现样本地区保险专业法人机构业务单一, 收入来源以产险公司佣金为主, 其中车险比重较大;寿险代理意外健康险卡单业务较普遍, 保险代理业务量较大。保险专业代理行业总体发展状况良好, 为服务地方经济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3. 审计结果。

根据行业监管要求, 审计人员发现样本地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 业务管理问题: (1) 总机构对分公司缺乏管理、监控。公司组织形式上为总、分机构, 但公司缺乏一体化管理, 对外未编制汇总会计报表。 (2) 实收资本不到位。股东占用公司资金且期末余额较大;存在变相注册资本抽逃现象, 如固定资产购置异常, 汽车购置价偏高且车辆购置数量与企业经营规模不匹配。 (3) 保险佣金结算不规范:保险手续费结算未按业务监管要求附明细清单;部分保险代理机构实际结算的代理手续费高于行业协会自律标准, 存在变相贴费情况。

(2) 财务管理执行偏差: (1) 会计核算不规范、账务处理不及时、不恰当, 主要表现在:部分公司未按监管要求配备财务软件或未能熟练运用财务软件;会计人员变更频繁, 账务调整随意性较大;会计科目设置不合理、未建明细分类账;资产入账不合规, 将尚未过户到公司名下的车辆作公司固定资产核算;“代垫保费”及“预收保费”等未按制度要求进行核算等。 (2) 期末库存现金余额较大, 不符合现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个别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开户;应收款长期挂账, 账龄较长公司未组织清收, 账面也未计提坏账准备。 (3) 涉税风险, 主要反映在:如某公司收支增长超过上年, 但营业税金同比下降;部分保险代理公司仍存在按取得的全部手续费和佣金收入扣除支付给保险营销员 (非雇员) 的劳务报酬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基数计提、缴纳营业税的错误行为;公司所得税汇算清缴未包含分公司;少数公司未代扣代缴业务员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等。

四、结语

为适应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全面铺开外部审计, 审计人员须进一步明确目标, 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评价和鉴证职能。审计人员只有提高自身专业素质, 用战略的眼光和敏锐的洞察力, 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开展审计工作, 才能有效保证审计报告的准确性、适当性。借助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 希望能推动监管机构更有针对性开展监管, 推动保险代理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摘要:对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进行审计是一项新的工作, 本文以江苏地区为例, 从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主要监管规定、会计政策、税收政策、审计要求等视角探讨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审计工作, 为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审计工作的稳健发展提供借鉴。

关键词: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监管,财税政策,审计

参考文献

[1] .保险法.主席令第十一号, 2009-02-28

3.保险代理生死劫 篇三

在重庆保监局的会议大厅里,陈林忧心忡忡地四下张望,寻找安信保险代理公司的踪迹。搜寻的结果印证了他的不安:人群中没有安信公司。

这是2009年8月保监局的例行会议,所有代理公司都必须派人出席。今天看不到安信公司,只意味着一个结果:安信“死了”。

在重庆,安信是最早的、也是硕果仅存的“老三家”专业保险代理公司之一。在今天出席会议的众多同行里,也唯有安信称得上是陈林的“前辈”。安信之死,让陈林生出许多同病相怜的伤感,他忍不住怀疑,下一个倒下的,会不会是自己?

“死讯”频传

在保险代理行业,“烈士”的名单几乎每周都在更新。2009年一季度,全国市场上又有43家保险代理公司退出了市场,耳畔不断传来同行的“死讯”,陈林的心中不免动摇。

保险代理业的爆发性增长,是从2001年注册资本“门槛”降低到50万元开始的。当初,这被视为放开保险市场的重要信号,包括陈林在内,不少企业和个人,或是怀着进入金融业的想象,或是凭着丰富的客户资源,踩着50万元的门槛进入了这个市场。

然而,2009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却将保险代理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从人民币5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而且必须全部是现金。自2001年底开业以来,陈林的代理公司并没有赚到钱,这个时候要他再投入150万元用于增加注册资金,他心里是一百个的不情愿。但他又下不了退出的狠心,他决定再等等,再看看。

并不是所有人都有等的耐心,不少公司也因此选择了退出。在一季度退出市场的43家公司中,24家“主动解散”的公司大多都属此列。

但安信或许死得更为惨烈。安信老板费文戈说,公司死于自己“经营不善”。

20世纪90年代末,保险代理公司开始在尚显混乱的中国保险市场萌芽,逐步发展成为专业保险中介的主要形式,其业务为代理销售保险公司的产、寿险产品,利润则来自保险公司根据保费收入支付的手续费。

然而,经过十年发展,中国的保险代理业依然孱弱。截至2009年上半年,全国共有2493家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其中保险代理公司1852家,保险经纪公司362家,保险公估公司279家。保险代理公司共实现保费收入153.4亿元,仅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2.56%,其手续费收入也仅为20.05亿元。代理公司“饿死”的状况屡见不鲜。

凶器

同为保险代理公司老板,陈林相信,是畸形的市场“杀死”了安信,也正要“逼死”自己。而“杀人”的“凶器”,非高额回扣莫属。

与多数保险代理公司相同,汽车保险是陈林公司最重头的业务,也正是回扣最为泛滥的业务。由于公司利润完全依赖销售保险获得的手续费,一切市场费用均由自己承担,因此,客户回扣或“返点”增加,就会直接挤压利润。

业务员们无数次地抱怨,客户见面就问“返多少个点”。保险知识相对专业,客户更乐于直接比较返点的高低。返点过低,客户不买账;返点太高,公司又没利润。调整这个微妙的平衡,总要像走钢丝般战战兢兢。

陈林也曾想过改变。

2002年初春,刚当上老板的陈林来到重庆某资源型国企总经理办公室门前,心中的忐忑不亚于当初第一天上班。这间办公室里坐着的人,是陈林父亲的“老关系”,更是公司开业以来最重要的潜在客户。

凭着重重关系,他拿下这单业务本不成问题。但为了说服对方降低回扣比例,他做足了功课,甚至如何切入话题,如何分析利害,都已反复演练多次。

然而,当他跨进办公室的瞬间,还未及开口,那个老总先热情地大笑起来:“哪里还用你亲自跑一趟嘛?我都给下面的招呼了,价格啊返点啊不要太纠缠,直接就给你们公司做——你总不至于敲我的竹杠吧?”

陈林顿时语塞。

这次拜访的结果是,陈林拿下了业务,但回扣还是“行价”——这样的故事后来又多次上演。

陈林也偶有成功的时候,例如,一个从小玩到大的铁哥们是另一家国企老总。冲着陈林的面子,他同意降低返点,只要求“保证优质服务,价格不掺水”。但当他把业务交给下面的经办人员时,立马传出了“某总这次买保险多花了钱,肯定吃了不少回扣”的谣言。保险代理行业的回扣早已臭名昭著,瓜田李下,反而给铁哥们惹了一身臊。

这些业务在账面上给陈林贡献了不菲的收入,但扣除回扣,利润就变得非常微薄。同时,为了维持客户关系,隐性成本还不可避免。国企领导众多,今天请李总吃个饭,明天请王总唱个歌,一年下来,不仅花费大量精力,到底是赚是赔,已经也说不清了。

无奈之下,陈林只好退出对国企大客户的争夺,公司的保费年收入也从2002年的近2000万元,滑落到目前的500万元左右。这是维持较高利润率的代价,因为在回扣面前,保费规模未必能体现利润。从2000万元到500万元,算上精力上的投入,实际利润的减少“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超轻量级vs超重量级

回扣泛滥,只是保险代理业畸形发展的表象。它压缩了代理公司的利润,改变了行业竞争方式,却无法解释代理公司普遍亏损的事实。完全不对等的竞争对手,才是保险代理业深陷困境的根源。

陈林的公司,是一家只有10多个员工的小公司,但他在市场上的对手,却主要是他的上家——保险公司。这些对手包括中国人保、平安保险、中国人寿……他们要么是巨型央企,要么是已上市的世界500强企业,陈林拿什么和他们竞争?

和陈林的公司相比,保险公司一个地区动辄数百人的销售团队可谓“巨无霸”,其自行开辟市场的冲劲极强。而陈林卖着保险公司的产品,拿着保险公司的手续费,还得和保险公司抢业务。记得有一次,陈林给某保险公司报单后,该公司的业务员第二天就出现在了客户身边……有了这样的经历,陈林更不敢轻信保险公司了。只要保险合同没签完,就绝不透露客户信息。

更令陈林头疼的是“飞单”。一些急于冲击保费规模的保险公司,往往会拿出更高的佣金,利诱代理公司的业务员绕过代理公司,把保单直接交到了保险公司。最严重的时候,陈林一年就查实了近十次飞单,实际数量更是无法统计。而他既不能和保险公司翻脸,也很难用解雇威慑手上有保单的业务员,自己只能哑巴吃黄连。

至于那些以往业绩出色的业务员,如今无一不是在保险公司高就,听着他们辞职时或真或假的歉意,陈林只能默默接受现实。

老客户续缴保费更是一场残酷的战争。客户与保险公司签订了合同,续费时很可能与保险公司直接接触。只要一接触,保险公司多半会千方百计地挖走客户。在客户眼中,保险公司显然比代理公司更具公信力,而且,也许还能给出更低的折扣。

事实上,中国的保险代理制度,完全移植自欧美、日本等国成熟的保险市场体系:高度分工,保险公司单纯负责保险产品开发和理赔等,销售主要通过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等中介完成。

4.保险代理公司网点合作协议 篇四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守信、公平交易、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协商,达成如下保险合作协议:

第一条 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

第二条 合作业务范围

甲乙双方合作经营新设的 营业部(暂定名,以登记为准,以下简称新设营业部),合作经营机动车辆交强险、机动车商业保险、团体意外险、雇主责任险、雇员工伤补充保险、建工人意险、人身保险等保险项目。

第三条 依据条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机动车商业保险、团体意外险、雇主责任险、雇员工伤补充保险、建工人意险、人身保险等。

第四条 营业部的设立及管理

1、甲方提供新设营业部所需的相关证件、办理流程及必要的协助,乙方负责办理新设营业部所有相关手续,设立中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在办理完新设营业部工商、税务后,需将证照扫描件发给甲方指定邮箱,另外乙方将办理好的营业部所有印章均交由甲方统一管理、由甲方按监管部门要求报送各类报表数据;

3、乙方需按保险监管部门的要求,组建专业的新设营业部管理团队,由乙方自行安排符合保险监管部门要求的高级管理人员、营销人员、出单人员以及内勤人员,由此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以及劳动合同关系中的其他义务,由乙方承担;

4、乙方需按照甲方要求,提供甲方需要的相应单证、证明材料、业务台帐和报表等相关资料,乙方领用的单证按各保险公司规定执行,违反者一律按各保险公司规定执行;

5、乙方如实告知需保险车辆的风险状况和甲方的业务询问;

6、乙方负责新设营业部的场地租赁费用和购置包括但不限于电脑、打印机等出单必须设备和其他办公的设施设备。乙方安排相关人员负责保险的报价、出单、资料收集等工作。

7、甲方依据现行的各险种条款和费率计算保费,对相关条款进行讲解,明确说明除外责任和理赔承诺;

8、由于实行机动车辆险及非车险“见费出单”制度,乙方根据保险单的保费金额一次性结清保险费。

9、甲方按附件一《佣金结算表》约定的标准和日期向乙方按时结算乙方客户的保险推介费用。保险推介费用比例详见附件二《营业部佣金政策表》;

10、甲方提供“鹏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单平台”给乙方使用,乙方有责任和义务维护系统保密性和安全性,甲方统一管理,乙方不得私给非本营业部人员使用;

第五条 甲方权利义务

甲方依据乙方提供的客户信息,给予报价,并积极配合乙方完成售前与售后服务。

1、保险服务小组

甲方指定专人服务于乙方的日常的保险业务工作。

2、现场配套服务

甲方负责与保险公司沟通协调,配合乙方现场计算费用、出单和保险业务开展的相关工作的配套服务。

3、续保服务 甲方将在保险合同到期前30天提醒乙方投保车辆或其他标的续保,以方便乙方提前安排保险续保服务。

4、规范服务,接受监督

坚持以客户为中心,坚决杜绝甲方员工有损公司服务形象的行为,虚心接受各界批评意见,投诉电话号码为xxxxxxxxxxx

5、新设营业部工作人员统一由甲方安排进行统一的培训,培训内容详见附件三《培训课程表》,培训完毕并考核合格后正式开展业务。

第七条 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应对甲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客户(被保险人)的实际情况给予客观真实的描述,并保证约定乙方客户的保险业务在我公司投保。

2、乙方应遵守甲方及甲方监管单位的工作要求,若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受到罚款等经济损失,乙方应补偿甲方损失。

3、配合甲方完善新设营业部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签订、社保手续的办理,并承担劳动合同的用工方义务。

4、乙方及新设营业部经营中,因违反包括但不限于保监局的相关规定而受到相关处罚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罚款及其他处罚;若因乙方或新设营业部的责任令甲方受到处罚产生损失的,甲方的全部损失由乙方个人承担。

5、若乙方不及时配合办理相应手续而造成的损失,以及乙方不及时主动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以及劳动合同关系中的其他义务,给甲方带来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6、除本合同另有约定的外,合同期内因新设营业部经营中的所有付款义务和法律责任,最终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协议期限

1、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协议期限一年。协议期满,在双方没有异议的情况下,甲方保留优先续约权。

本协议中途不得变更,遇争议需协商解决并重新签订协议。第九条 其他

1、新开设机构收取合作保证金 元,直到合同终止后退还其保证金。

2、合同履行中,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甲方为乙方垫付任何款项或先行承担任何责任的,甲方有权从该保证金中代扣,或暂停新设营业部的佣金结算和后续的合作事宜。

3、乙方应在甲方代扣该保证金后5个工作日内,补足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从当月乙方的佣金中代扣相应的款型用于补足保证金。

甲方(盖章):

甲方代表人签字:

签约时间:

年 月 乙方签字:

5.贸易公司代理进出口流程 篇五

1.进口代理流程

签订进口合同-办理机电办进口登记-开信用证(电汇)

-客户发货-审核进口单据-换单-报关预录-三检-商检(法定商检货物)-海关查验(属于抽检 , 非法定查验)-海关放行出税单-交纳税金-海关电子放行-提货

2.出口代理流程

对外、对内签订合同-信用证审核(以信用证为收汇方式)

-出口制单-出口订舱-出口商检(商检换单 , 法定商检货物)

-出口报关-出口查验(随机查验 , 非法定)-提单审核

-制作、审核议付单据-交单议付-收汇-审核厂家增值税发票-核销-退税 3.进口代理

一、进口代理

我们提供从与国外客户签订进口合同、开具进口信用证、租船订舱、办理机电产品进口登记、商检、通关、国内运输、付汇等全程服务。

二、进口代理流程:

签订进口合同-办理机电办进口登记-开信用证(电汇)-客户发货-审核进口单据-换单-报关预录-三检-商检(法定商检货物)-海关查验(属于抽检 , 非法定查验)-海关放行出税单-交纳税金-海关电子放行-提货其他特殊贸易方式的进口操作和流程可能会有所不同,视具体情况协商办理。以上全过程在单证齐全的情况下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清关程序。

进口清关环节枝节较多,如事先准备充,单证齐全均可顺利通关。在此环节我们可事先通知客户并办理在清关过程所需的文件包括相应的政府文件,并根据客户实际的货物品名提供最合理的海关商品编码及进口税率,以供客户参考。

事先准备充分,及时清关提货。

4.出口代理

一、出口代理

在外贸代理的出口代理业务中,我们提供从对内外签订合同-审核信用证-租船订舱-出口商检(商检换单)-出口报关-制作、审核议付单据-交单议付-收汇-核销-退税等全程服务。如遇大额或远期信用证可提供信用证融资服务。

二、出口代理流程:

对外、对内签订合同-信用证审核(以信用证为收汇方式)-出口制单-出口订舱-出口商检(商检换单 , 法定商检货物)-出口报关-出口查验(随机查验 , 非法定)-提单审核-制作、审核议付单据-交单议付-收汇-审核厂家增值税发票-核销-退税

6.保险代理公司筹建简易计划书 篇六

1, 总经理室

每一家公司都配有总经理室,主要职责:接待重要客户,会议举办,总经理办公。

2, 出单部

一家以代理公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出单业务部是公司的核心,因为出单业务的存在,才可以让公司平稳持久的发展,刚开始运作的公司基本上是配备二个出单人员,其办公耗材为,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传真机,各公司主体POS机(视主体公司的数量,PO S机和电脑相对配置)。 3, 办公室

主管公司日常消耗,和人员的进司,离职,福利及各项。先期公司运营可有可无,视业务发展需求再配置,原则上是一人。

4, 财务部,

全面掌握公司财务体系,每天的业务收入,支出,结算手续费,和各司各项税务,报表,

5, 理赔部

保险代理公司查勘为公估,只有主体公司才可以设立理赔部,其业务的开展为本公司代理查勘,主体公司委托查勘,理赔部是公司第二大业务收入来源,可为公司在本地建立良好的理赔服务,使客户不再单一的接受主体理赔,而由每三方委托代理。

二,各部职责

1, 总经理:统筹管理公司,定期的例会,召开公司会议,业务发展方向,手续费的变更,人员通知,大业务的接待。

2, 出单部:每人对应主体公司的数量,每日的保费收入,出单数量,回销单证的报告。业务台账管理。和对接主体公司一切以保单为中心的工作。

3, 办公室:大同小已。

4, 理赔部:每日的查勘,代勘。和当地三级维修厂,二级维修厂关系的建立。因为不是主体公司,无需售后人员,一切以查勘,代勘为主的部门。一人一车,或二人一车。 5, 财务部:同上。

三, 产品范围

1, 车险,

全市及各地在法律上允许的各种车辆,交强险,商业险。 2, 企财险

企业,厂矿,工地楼房,商场(商铺),水险(船厂,海上货物,),火险,意外险,航空运输及各种。

3, 银保险

全市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包括财险,寿险,基金, 4, 个险

企事业人员,厂矿人员。海上货物,公路运输,施工人员。航空货物。驾驶人员,旅行社。

5, 寿险

所有和人身体有半的保险。

四, 人员配置

1, 总经理1人,出单部2人,财务部2人,代勘1人,办公室1人,

五, 销售网络

销售网络是在总经理的牵头下发出的业务销售,业务部是在总经理室下政策调动的刺激下进行全方面的.开展,只有公司政策好,业务人员会自动找上公司,往往公司是没有业务员,而公司能从主体公司拿到好的政策下,一般在全市会有各家业务员来主动上业务,提升保费,而业务员也挣到了相应更高的手续费。促进了公司的逐步扩大。

六, 利润

7.保险代理人管理模式创新 篇七

保险代理人在保险市场的地位与作用

保险代理人作为保险中介, 是连接保险人和投保人的桥梁, 在为众多保险客户的投保提供“通路”的同时, 拓展保险业务的市场范围。实践证明, 保险代理人是保险业繁荣的重要推动力, 是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险代理人执业活动是保险公司保险业务的延伸, 是保险人和客户之间的桥梁。保险代理人在保险市场的作用主要包括三方面:其一, 延伸和扩展保险业务经营范围, 推动保险业繁荣发展;其二, 保险机构通过保险代理人将保险信息传递给保险客户, 唤醒其潜在的保险需求, 为其提供便捷渠道;其三, 为保险客户提供持续、有效、高品质的服务。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代理人的保险代理业务获得大量的市场信息, 有助于保险公司适应市场变化的需求, 不断完善有关保险服务条款和经营策略, 改善保险业务流程, 提高保险市场竞争力和最大限度的开发保险需求。

现行保险代理管理模式弊端

1. 保险代理的人法律地位不明确

保险代理产生主要原因是保险人与客户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 “保险-代理-客户”是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要素。《保险法》设置了大量条款来限制保险人, 最大限度地保护投保人的利益, 却忽视了对保险代理人的执业行为的规制和监管, 这是《保险法》最明显的立法理念缺陷。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是代理关系还是劳动关系普遍存在争议。如果二者之间是劳动法律关系则意味着保险公司要受《劳动法》的约束, 必须为保险代理人提供相应劳动保障;如果二者之间是代理关系则是代理人自己保障自己。根据2006年保监会答复贵州保监局《关于保险个人代理人在保险公司中法律地位问题的请示》时表示, 个人保险代理人属于保险代理人的一种, 其与保险公司之间属于“委托-代理”关系, 但是在具体法律关系中, 应由双方通过协议决定。该答复尽管明确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但是并没有解决具体法律关系中双方权利和义务。在现行保险代理机制下, 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人签订的是委托代理合同, 二者之间完全是委托代理关系, 即意味着保险代理人不是公司员工, 与保险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因而无法享受保险公司的各种福利和各种社会保障。同时, 绝大多数保险公司却对保险代理人规定了严格管理制度, 为其设定了诸多义务和责任, 出现了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的不合理现象。“委托-代理”关系导致保险代理人的法律角色定位模糊, 普遍缺少职业的归属感和责任感, 成为保险公司的“边缘人”。

2. 佣金提取机制存在缺陷

保险代理人“佣金制”由友邦保险引入中国内地市场, 并一度成为寿险业营销主渠道。保险公司与代理人之间相对“松散性”的佣金关系, 造成保险代理人才流动性较快, 违规违法成本很低, 退出的机会成本很小, 在一定程度上诱发了保险代理人“短期”行为, 即片面追求保费收入, 并且出现多家代理或频繁跳槽行为。同时, 目前国内寿险公司的佣金提取采取“前期迅速递减制”, 即保险代理人每销售一份寿险, 即可从代理的寿险公司拿到一定比例的佣金, 而且在以后几年内将佣金全部提完。这种佣金提取机制虽然能激发保险代理人的开发客户的潜能, 但却忽视了保险代理人应当承担的由其不当行为导致的投诉、退保等不确定风险。

3.保险代理人诚信机制缺失

保险代理人一直是保险法中诚信原则适用的盲点。诚信原则是保险业发展的生命线。恪守承诺, 竭诚服务, 是保险行业的信条。保险业具有很高的专业性, 保险代理人比投保人更具有信息优势, 特别在保险条款和保险服务方面。告知义务是保险代理人诚信执业的主要内容, 代理人应将保险相关信息如实告知投保人。但是由于保险代理人普遍缺乏职业归属感和责任感, 心理上有“短期”意识, 有些保险代理人为了提高自己的业绩, 在执业过程中出现故意曲解保险条款、夸大保险利益回报、甚至欺骗客户等不良行为。保险代理人诚信缺失不仅侵犯有些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影响保险公司的社会形象和经济效益, 而且有损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保险代理人管理模式创新

1.明晰保险代理人法律地位

保险代理人法律地位的明晰是改革保险代理人制度的前提, 也是规范保险代理人制度的主旨。立法机关应对保险代理人的“尴尬”身份进行界定, 明确其权利义务, 强化监管部门职责, 规范保险代理人队伍执业行为。保险机构应重新审视保险代理人的地位和作用, 对其进行“改制分流”。例如, 吸收较为优秀的保险代理人成为公司员工, 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培训其他保险代理人并建议转入保险代理公司工作, 使其成为代理公司的合法员工, 确立保险代理关系。这样既有利于监管部门监管保险公司和代理公司的市场行为, 又有利于明确保险公司的管理职责和增强保险代理人的归属感和责任感。

2. 改革佣金制度

改革现行佣金分配制度是规范保险业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佣金制度对保险代理人有着激励和约束作用, 但是现行的佣金制度由于集中支付在初期, 刺激代理人的长期利益。对保险代理佣金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一方面, 降低初年保费的佣金比例, 调高以后各年的佣金提取, 以长期的经济利益弱化代理人“短期行为”的动机;另一方面, 在后续佣金的发放上, 应综合考察保险代理人的退保率、投诉率等指标, 根据其业绩设立相应的奖惩机制, 对考核结果优秀的保险代理人予以经济奖励, 反之则予以惩罚, 增加代理人的违约成本。

3. 健全保险代理诚信机制

保险代理人诚信管理, 关键在于建立机制, 使保险代理人的诚信行为能够从这种机制获得好处和利益。具体而言, 首先, 建立保险代理人信用评价机制。从国际经验看, 建立保险代理人信用体系是铁定的。保险代理诚信机制构建可以借鉴旅游管理部门对导游从业人员管理机制, 建立保险代理人诚信网络查询系统, 向全社会公开其执业信用记录。其次, 要完善保险代理人信息披露制度。作为保险业监督机构, 保监会应采用现代信息化技术, 建立代理人的信息查询系统, 让客户能够通过信息查询系统便捷查到代理人个人信息, 从而有利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最后, 完善保险代理人“失信处理机制”, 制定具体措施, 惩罚保险代理人失信行为。保险行业内部要加强信息协作的力度, 充分实现保险代理人诚信信息共享。同时还可以建立风险抵押制度和代理人执业风险保险制度, 防止保险代理人“失信”行为出现, 从而有效地保护客户和保险公司的合法利益。

8.保险代理人的“逆袭” 篇八

过去,李宁的公文包总是厚厚的塞满资料。拜访客户过程中,他先后要完成寻找客户需求点、设计客户计划书、讲解计划书、向公司提交投保申请等工作;为了完成这些工作,他需要不断约见客户,还要往来奔波于客户和公司之间,完成投保进展、保单支付、处理核保问题件等流程,这个过程需要大约一周时间。

现在李宁不再需要携带大量纸质材料,只要携带几份“客户电子化投保申请确认书”以及监管要求的其他投保单证。为客户办理几项简易单证填写签字后,李宁开始在iPad或者电脑上为客户展示和设计产品,随后进行电子化投保、核保以及在线支付,15分钟的时间就能生成一份保单,不需要公司后台人员的协助。

李宁说,如果用户允许,他甚至会使用客户家里或办公室的电脑,或者鼓励客户自己操作投保申请,这样会让客户产生“我的保单我做主”的良好感觉。除了iPad和电脑,平时他还会使用手机查询保单状态,多种方式并用。

这一转变开始于2011年5月,泰康人寿开始为代理人提供直接的销售技术服务,并率先进行移动互联网的布局。2012年,国内保险业开始整体青睐移动互联网,而此时在泰康人寿采用移动模式处理业务的保险代理人已经达到95%。

“最初在代理人中推行这样的服务,很多人并不习惯——他们觉得使用纸质资料,回到公司让内勤人员帮忙也很好。”泰康人寿运营中心客户核保部总经理岳洁表示,“不过,现在他们越来越习惯新的工作方式。”

泰康人寿的助理总裁、首席信息官刘大为认为,移动互联网和互联网的布局带给泰康人寿的改变并非一项简单的技术改变。这种改变涉及业务流程、系统架构、技术能力、客户体验、运维方式等,是广泛且深层次的。“保险公司的核心业务系统原本的设计思想是白天受理业务,晚上通过包含大量业务逻辑的批处理进行处理,不间断的系统对外开放服务本不是保险系统的强项。”

“当我们推行这个系统时,第一次把服务直接交付给十几万的保险代理人,越来越多的保险代理人在8小时之外处理业务,于是必须让技术系统适应7×24小时运作模式。”他表示,“除此之外,过去由技术部门提供系统给业务部门使用的模式也在发生逆转——从客户体验到服务内容,代理人自下而上给我们提出越来越多的要求。”

这一逆袭故事是如何演变的?

推行新模式

2011年,泰康人寿技术部门开始推行直接的销售系统服务,当时比较成熟的一个模式是给每个保险代理人发放笔记本电脑+POS机,来处理投保流程和客户的保费支付。不过刘大为认为,这种模式并不符合泰康的实际情况,为每个保险代理人配备笔记本电脑和手持POS机,推广和运维的门槛太高。于是,他和运营中心核保部谋划采用iPad推广服务。

但岳洁表示,在技术上用iPad实现自动核保、录入保单、收费等服务并不难,但一开始便只推行iPad应用会非常艰难——“北京的业务员可能买得起iPad,其他省份的业务员未必买得起,而公司在设备上不可能进行大规模的投入。”

她担心的另一个问题最近在一家同行浮现,这家公司2012年开始推行基于iPad应用的销售技术服务,但随着苹果公司不断推出新一代的iPad,它面临为不同时期配备的iPad进行服务升级的问题。为此,泰康人寿在制定这项业务方案时,采用不锁定终端、先做普及应用再做差异化应用的策略,即最初推出的应用是基于浏览器版本的销售系统,随后才在2012年下半年为保险代理人推出APP服务,以及陆续推出的消费者个人可下载的客服APP、投保APP等服务。

李宁是2011年的第一批尝鲜者,“按照传统流程,我需要进行7项流程的操作才能完成保险销售过程,这期间需要不断约见客户,介绍公司、自己以及产品,现在这种模式完全改变了,客户也更喜欢新的模式。”李宁表示。

“保险只有依靠信任才能出售给客户。”岳洁表示,为了增强信任感,泰康人寿在销售系统上,不仅提供销售功能、展现泰康人寿的公司介绍、泰康动态新闻,并且开始推行“泰康之星”(属于泰康人寿保险代理人的内部业绩评选)。李宁在这个排行榜上已经到达4星,这样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强了客户对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人的信任度。

同时,技术部门还优化整个投保的流程:在iPad上将原来纸质的保险建议书设计为可以根据客户的年龄、家庭收入、需要的保障等提供个性化的保险计划书;并且支持建议书内容一键转化为电子投保申请,节省了客户重复填写投保申请的时间;随后,可进行自动核保,有的极低风险保单一输入系统便自动生成保单,而风险较低的养老保险、少儿保险可以很快通过核保实现承保,所有过程在15分钟内完成。

“除此之外,新销售系统还对保险代理人的自主经营提供支持,这在同业中是独一份。”在刘大为看来,在外跑保险的代理人相当于经营一个小型公司,有的保险代理人也管理一定规模的团队,因此通过系统实现对客户,业绩和团队的管理尤为重要。

在这类服务中,李宁最关心的是,系统展示的未来一个月的客户生日,这时候他会编辑短信,通过公司系统发送短信给客户增进感情;其次,他会通过系统关注哪些客户应该缴费了,从而发放缴费通知书以免保单失效。李宁还是一个小团队的负责人,负责4、5名保险代理人的管理,他也会通过系统关注团队的业绩,系统也会给他督促提醒本组的业绩信息,同时系统也会提醒每个人本月还需要完成多少业务。

过去,李宁处理一个保单,需要来回公司两三趟处理客户的建议书、保单、收费等流程,有时还打电话找内勤人员查询其他情况,比如某张投保申请是否可以承保、客户是否按时缴费,有时候到了业绩考核的时候,还会查询为什么某个单子没有计入系统等琐碎问题;现在,他不再求助内勤,而是通过各种终端进入系统便能了解相关的情况。“这就像随身管家一样,可以处理保单,还能提醒我哪些事务需要处理。”2012年,李宁的业绩比2011年翻了一番,他认为是新模式帮助他快速实现了业绩的攀升。

如果客户出险,泰康人寿的核赔人员也会通过公司定制的平板电脑,对现场的资料进行拍照上传,“这是前后台联动的模式。公司后台人员负责对这些资料进行审核,客户即刻便可以享受赔付。”泰康人寿核赔经理高林林表示,赔付等相关信息也会通过系统传递到保险代理人的销售系统中。

岳洁认为,新模式的效果显著,“首先减少了内勤人员的运作成本,原来保险代理人的业务请求占据内勤人员1/3的时间,现在业务全面增长但不再增加内勤人员;其次,减少业务员来回奔波的时间,也节约客户等待的时间,增强了客户的信任度;第三,客户的保单能及时生效,改变了传统运作模式;第四,无纸化运作,节约一年几百万保单需要的纸张(每份保单大约需要打印十几页资料),以及一年300多万元的外包公司服务成本,后者负责将已扫描的保单信息再次逐一录入公司系统。”

用户逆转

李宁是这项互联网应用的拥趸者,他的工作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工作时间,客户在晚饭后要是有兴趣,也会通过系统申请保单,当天零点后保单便可生效,客户便可在第二天享受保障。

随着时间的推移,来自这类24小时全天候的业务请求越来越多,保单的处理速度一度变慢。技术后台为此进行了相应改进,刘大为带领团队让新系统逐渐适应了7×24小时的运作模式。刘大为表示,虽然信息技术部并没有改变已经构建的系统模式,但是在未来的新建系统中,将会考虑支撑7×24小时不间断的业务运作模式。

“如果放在三五年前,这是不可能实现的事,保险代理人不会接受这样的模式,使用纸张天经地义,而且当时的在线支付还不发达,3G网络也没有这么普及。”刘大为表示,“现在所有的条件都具备了,代理人希望通过电脑或者Pad在用户面前演示产品和保险计划,或者可以在周末或夜晚处理业务,而不是在上班时间拿着投保单到公司,交给公司再等待一个礼拜。”

李宁坦承,新的手段确实解决原来很多问题,不过他希望获得更多的服务,“如果不仅可以从系统中查询到投保人的资料,还能查询投保人的出生年月、身份证等资料就更好了,这样就能为被保人提供更多的服务了”。现在为了获取被保人的信息,他只能回到公司求助内勤人员。而另一个问题纯属苹果的系统问题,苹果电脑无法支持很多文件格式,并不方便办公,李宁希望公司在销售系统中增加更多办公服务。在使用过程中,李宁会向分公司的业务管理部提出一些需求,公司会在每天的例会中通报解决办法。

在日本工作多年的刘大为试图用“产消逆转”四字来表述泰康现在信息系统与用户之间的关系。意思就是现在用户对技术和系统的认知和掌握,对系统功能的需求超越了企业所提供的服务水平。他表示,过去他们提供系统给内部的运营部门,更注重流程的效率和合理;现在为保险代理人提供技术服务,系统界面的友好性成为决定用户使用意愿的重要因素,为此他们会请专业人士设计页面,提升客户体验;同时,通过系统改造,提升数据的新鲜度,以满足一线人员的需要。

目前,信息技术部门会和各个业务部门衔接,处理来自保险代理人主动提出的越来越多的业务请求。比如,代理人会提出“我刚卖了一张保单,我的佣金为什么不能马上看到?考核结果为什么不能马上反映?”刘大为解释,由于还需要走回执确认、佣金计算等各种内部流程,系统目前尚不能“马上”呈现这一结果。不过,对代理人而言,他们的本能需求则是“为什么不能马上”。

因此,刘大为和技术团队力图在用户提出请求前,预先做好更多服务,比如当保险代理人的使用率超过90%后,开发团队已经在布局智能手机版。未来还会为保险代理人提供更多的数据服务:比如当投保人给客服打电话之后,可以将信息及时推送给相关的保险代理人。同时,他们希望可以集合更多的内部和外部的情报分析、业务数据分析,为保险代理人提供业务建议等。

9.保险代理公司注册流程 篇九

本溪市,辽宁省地级市,是辽宁省东部的中心城市,是以钢铁、化学工业为主的综合性工业城市。国务院批准的十三个具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之一,辽宁中部城市群中心城市,沈阳经济区副中心城市。本溪市位于辽宁省东部,北与沈阳市、抚顺市相连,西与辽阳市、鞍山市相接,南邻丹东市,东邻吉林省通化市,交通便利,地理位置优越,全市森林覆盖率75%,位列全国前列。本溪桓仁五女山城是世界文化遗产,是高句丽的发祥地、清朝的肇兴地。

本溪是东北老工业基地,矿藏丰富,被誉为“地质博物馆”,是中国著名的钢铁城市,以产优质焦煤、低磷铁、特种钢而著称。本溪是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国家森林城市、国家园林城市、中国温泉之城、全国民族团结先进市、全国依法治市先进市、全国双拥模范城市,素有“钢铁之都”、“中国医都”、“中国枫叶之都”之称。

第一步骤、本溪注册公司代理需要准备的材料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6.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7.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9.公司住所证明;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步骤、本溪注册代理公司代办流程

1、名称登记(核名,当场审核,5个工作日)

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并附以法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进行查名。若委托代理人办理,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2、注册地是的必须要有经营场所,对于经营场所的要求,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但在实际操作中,对于住宅是否可以做为经营场所,每个地区都是有地方政策的,也就是说,如果地方政策允许,就可以注册,如果地方政策限制住宅商用,就不可以,而且,多数情况下,个体户的经营场所一般如果是属于一楼以上的住宅是很难注册的。如果可以,则需提供证明方可注册

3、刻章并编写“公司章程”刻章并编写“公司章程”: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过程中,需要使用图章,因此建议由公安部门刻出: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全体股东章、公司名称章等;到工商局领取公司设立登记的各种表格,包括设立登记申请表、股东(发起人)名单、董事经理监理情况、法人代表登记表、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登记表。填好后,连同核名通知、公司章程、房租合同、房产证复印件一起交给工商局。大概5-10个工作日后可领取执照。如有特殊经营许可项目还需相关部门报审盖章,特种行业,许可证办理,根据行业情况及相应部门规定不同,分别分为前置审批和后置审批。(特种许可项目涉及,如:卫防、消防、治安、环保、科委等)

4、去银行开立公司验资户由会计审计部门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若干工作日)带上公司章程、工商局发的核名通知、法人代表的私章、身份证、用于验资的钱、会计审计部门已盖章空白询征函表格,到银行开立公司验资帐户,各股东按自己出资比例向此帐户中缴足相应的钱款。银行会发给每个股东缴款单、并在询征函上盖银行的章。拿着银行出具的股东缴款单、银行盖章后的询征函,以及公司章程、核名通知、房租合同、房产证复印件,到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报告。按照《公司法》规定,企业投资者需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提供相关注册资金的证明,通过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并出具“验资报告”。

(《公司法》规定,注册公司时,投资人(股东)必须缴纳足额的资本,可以以货币形式出资,也可以以实物如汽车、房产、知识产权等出资。到银行办的只是货币出资这一部分,如果你有实物、房产等作为出资的,需要到会计师事务所鉴定其价值后再以其实际价值出资,比较麻烦,因此建议你直接以货币出资,公司法不管你用什么手段拿的钱,自己的也好、借的也好,只要如数缴足出资款即可。)

注意:2014年3月1日新公司法实施以后,此步骤已经取消,针对大多数企业已经不需要在工商登机前进行验资。

5、申领公司营业执照(十个工作日)

填写公司设立登记的各种表格,包括设立登记申请表、股东(发起人)名单、董事经理监理情况、法人代表登记表、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登记表,由开发区连同连同核名通知、公司章程、房租合同、房产证复印件、验资报告一起交给工商局,工商局经过企业提交材料进行审查,确定符合企业登记申请,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即发放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并公告企业成立。

6、开设企业基本账户(十个个工作日)

在开设银行基本帐户时,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银行,企业设立基本帐户应提供给银行的材料:

(1)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并复印件3张。

(2)公司公章、法人章、财务专用章。(3)法人身份证原件,并复印件3张。

备注:以上材料为通常银行所需,如果开户银行有新要求或新规定企业应以银行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企来必须拥有自已的基本帐户,可以根据企业经营的需求,选择自已最方便的任何银行进行开设基本帐户,具体银行规定请咨询相关开户行)

7、核定税种;后期根据公司业务需要购买发票,若公司需要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还需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

8、购买发票 开始实际经营

(1)发票购用簿及填定发票申请报批准表。

(2)办税人员(一般为财务人员或企业法人、职员等)的身份证、办理发票准购证。带好公章、法人章、发票专用章、税务登记证原件。办税人员本人和公司财务负责人员同去税务部门,第一次领发票需法人签字、即需要法人同去税务部门。至此,全部注册公司事宜结束,企业进入正常经营阶段。

第三步骤、本溪注册公司代理多少钱

1、政府工商行政费用

工商行政费用主要是三证(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的费用,其中,工商与税务工本费免费

2、行业许可审批费用

公司经营范围如果有特殊行业需要前置审批的,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之前需先办理行业审批许可证。例如:食品贸易公司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3、刻录公章费用

上海公司注册需要刻公章、法人章、财务专用章,刻录公章费用在260元左右。

4、银行开户费用 拿到三证之后,公司需要开设公司基本账户,一般费用在500~2000元左右。不同银行或者同一个银行不同营业点收取的银行开户费用均有所差异,具体银行开户费用请咨询开户行。

5、代理公司费用

委托代理公司代办注册公司,代理公司会相应收取代理服务费用,每家代理公司收取的服务费用各有不同

委托代理公司代办注册公司,代理公司会相应收取代理服务费用,每家代理公司收取的服务费用各有不同

第四步骤、本溪注册公司代理去税务局核税需要的材料

1、法人,实际经营者,财务人员的联系方式

2、帐册(需要贴好印花税票并划销)

3、经营地租赁协议(需贴印花税,印花税一般为注册资金的万分之五,相关印花税的购买可以交给兼职会计处理),房产证,房租发票,房租营业税税单

4、印花税购票赁证

5、财务人员录用合同,会计上岗证

6、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银行帐号开户银行许可证,公司整套章

第五步骤、本溪注册公司注意事项

1、注册地址必须是正式的办公楼。

2、若注册外贸公司,还需办理进出口备案手续。

10.保险代理公司注册流程 篇十

一、原被告之间存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合同关系。

该甘M16581肇事车辆虽然是2010年6月份付廷成为该车在被告年投保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被保险人为潘武峰,并挂靠于正宁县福利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也先后由潘武峰转让给付廷成,由付廷成转让给原告,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但是这些因素均不影响该车辆与被告之间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关系,也就是原被告之间存在保险利益关系。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原告及其前手所有人在该车所有权转移时,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因此,原被告之间存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合同关系。

二、该投保车辆出现险情,造成受害人郭学池死亡,受害人也不是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且受害人郭学池并非故意造成本起交通事故,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本案的伤亡人郭学池并非是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系第三人,安全符合该条款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我国规定交强险的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于法定免责事由,国务院颁布的《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即保险公司的法定免责事由仅为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本案中,根据合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合公交认字2011-36号)认定:王海龙持C1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超车时与被超车辆没有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是造成事故主要原因,郭学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本起交通事故由于王海龙与郭学池双方共同的违法过错行为造成,王海龙违法过错行为作用大,就负事故主要责任;郭学池违法过错行为作用小,应负事故次要责任。由此可见,受害伤亡人郭学池不具有任何故意因素,因此,被告拒赔没有正当理由。

三、该车驾驶员出险时驾驶的肇事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被告不能免责。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外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条例仅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并没有增加规定免除保险公司对人身伤亡赔偿的义务,对于受害人的人身损失,保险公司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该次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按照公平的原则,保险公司应在赔偿限额内对死亡的人员赔偿。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条款确立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承担无过失赔偿责任的基本原则,即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首先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论交

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程度如何。这体现了“交强险”保障受害人及社会大众利益的根本目的。《交强险条例》第21条第1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从表面上看,该条规定与第22条规定的“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不相一致,但实质上第21条第1款与第22条之间存在一般条款与特别条款的关系。根据法学理论,除非特别条款明确排除的情形,一律适用一般条款。现第22条对无证驾驶等4种情形列出作特别规定,只规定保险公司对财产损失免责,并有垫付抢救费用之义务,但未言明对其它人身损失免责,故保险公司仍应按一般条款规定,对人身伤亡承担赔偿责任。

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是针对道路交通事故的一种保险。交强险是一国或地区基于公共政策的需要,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强制推行的保险,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车祸受害人能够获得基本保障,具有社会公益属性。而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中国保监会制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条款》)对交强险进行了详细规定,这成为各保险公司制作交强险格式保险合同的依据。但《条款》第一条即规定:“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款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制定,不应与上述法律法规相抵触。

道路交通安全法确立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立法精神和目的是将本该由肇事个体承担的赔偿责任扩大到社会保险机制分担,减少受害人的求偿环节,获得有效的医疗救治,有利于保障公民的生命安全,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功能。因此保险行业将未取得驾驶资格认定为包括驾驶人实际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情形,作为免赔事由,不仅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更违背交强险制度设立的初衷。

本案中,原告在处理该起事故时已预先垫付,因此,被告应向原告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原告人民币110000元。

四、被告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虽然交强险保险条款第十条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用,但是本案是由被告在原告出险后拒绝赔偿引起诉讼,是被告不作为义务造成的,被告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于法无据,因此被告应负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甘肃隆庆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

司小龙律师

11.保险代理人成功三大秘籍 篇十一

目标必须明确

一位刚刚入职的代理人说目前还没有给自己定目标。在他看来,当前最重要的事是做好业绩,给自己一个准确的定位,朝着正确的路线慢慢向前移。每天完成自己认为可以达到的一定数量的保费,坚持与客户聊天,增进与客户的友谊。一天天地成长,一天天地摸索,不用去想远期的发展如何。

赵女士入行刚满1年,她认为,公司会给她安排好一切,只要跟着公司的发展规划走,公司提供给代理人每次的培训机会她都会积极参加,个人的目标自然会实现。

其实上述两种情况具有普遍性,这也是好多保险代理人会没有归属感和会有间歇性“疲劳综合症”的原因,没有目标或失去目标对代理人来说的确是非常可怕的。

“明确目标,实现个人目标值,非常重要。不确定自己的奋斗目标,当遇到挫折的时候,会造成巨大的伤害,会因此而离开代理人这个行业,之前的努力也会荒废。”一位精英代理人建议,新人应该把入司后转正设为自己第一个目标,转正后要朝着晋升主管的方向努力,在这期间,要给自己列一个周密的计划,让自己能按照计划前进。

目标必须要有,而且越明确越好,个人的发展目标最为重要,确定的目标是努力的依据,也是对自己的鞭策。目标给了自己一个看得见的射击靶。没有目标,就不可能有成功,它决定着个人的行动导向和对机遇的把握。不给自己定目标,也可能在某一段时间里一步步地顺利向前迈进,但从长远来说,很容易迷失在挫折与困惑之中。

规划细到每一天

有了明确的目标之后,必须要有详细周到的计划,要规划好自己的每一天,每年、每月,每周、每日都要给自己一个新的计划,并且一定要完成。

必须要把一个总体目标分解或一个个细分易记的目标,以至写到具体的行事计划中。比如现在已经知道你的目标是要向寿险营销冠军的宝座冲刺,那么,有必要把“冠军”这一总体目标分解一下,即如何具体达成“冠军”的可行步骤。如时间规划方面,人际交往方面,与客户及准客户的合作方面,需求增加的知识方面,完善、诚信的服务方面,达成的收入方面……如此一来,“冠军”梦想才具体而清晰,并具备了丰富的内涵,并非是毫无人情味及爱心的干巴巴的数量堆积而已。

新人还要尤其重视六个大规划。

1习惯规划。成功的人必有成功的习惯,失败的人也必有失败的习性。用心去发觉良好的工作习惯,然后,坚持力行。

2档案规划。有系统的资料建文件与分析,是行销人员经验的累积。它可以增加工作效率,提供市场分析功能,让您事半功倍。

3开拓规划。行销人员若能开创性发掘准客户,无疑是为个人未来收入开出一张长期的支票。点要先连成线,再形成面,再构成体。

4进修规划。不管是透过公司会报,或是参与其他教育训练课程+以及自我阅读进修等渠道,皆有助行销人员增广见闻,提升工作能力。

5远景规划。圆梦必先有梦,逐梦成败在驱策力,目标管理至关重要,有明确标杆才不致迷航。勇敢宣示你想要的晋升。得奖或刷新纪录,都伟大。

6财务规划。行销人员既然是客户理财顾问,就更应该为个人及家庭做完善的财务规划,而且必须是权威且有效益的财务拓展计划。

培养不断学习的心态

要想在寿险代理人道路上一直走下去,必须要积极进取,因此。良好心态的养成和保持非常重要。一个优秀的代理人,必须具有不断学习的心态。有了这种积极的心态,各种所谓的展业技巧才会在磨炼中自然成型。其实在保险销售中客户才是最好的老师,客户提出的问题才是金子。

其实保险公司的培训也是很好的学习机会,它最大的作用就是提醒,看看其他精英都做了些什么,自己差距在哪,看到差距,就要努力不断地改进。如果自己不学习,相信不久就会败下阵来。抓紧每一次的培训机会,不仅学习保险专业知识,还要学习保险相关的知识,比如理财、证券、医疗等等,提高自己的综合能力。

在展业技巧方面,每个代理人都应该坚持走自己的路,形成自己的展业风格。而这种不断学习的心态,是每个志存高远的代理人都必须具备的东西。

《保客》提示:

在保险代理人的职业规划中,必须明确个人的奋斗目标,从挫折与失败中学习,在每次失败的时候,不被这表面的失败而影响,而是从这次失败中学到一些平时学不到的东西。

要在团队中成长,一个人走远路,会艰难、枯燥,而一群人走远路,会觉得愉快。团队的力量是不能忽视的,它发挥的作用往往超乎想象,一个成功的保险代理人一定要在团结协作中成长,做一个能完全融入到团队中的人。

针对自己的情况,给自已设定出一个一咬牙就能达到的目标,如果每天能做到20访,这其中1访为促成,2访为说明,3访为寒暄,而剩下的则作为见面就可以。在拜访过程中,计划好自己的时间和拜访路线,代理人应以客户时间为主,一旦出现特殊情况,而不能如约拜访的话,也可以另做打算,所以在拜访前,最好把当天要拜访的客户路线统一起来,在一条线上,这样会节省时间,也不会有更大的失败感。

做到工作量规划、线路规划、时间规划,尽可能地把零散的时间用来自身学习,比如在去客户家中的路上,把整块的时间用来与客户面谈,而傍晚的时候,用来锻炼非常重要。在给自己充电的时候,看书是必不可少的,针对自己的问题,看一些能解决这些问题的书籍,从中寻找经验,借鉴别人成功的经验也是应该做到的,和身边的人交流探讨,使总结得到升华。寿险新人的基本功

(1)寿险新人需要对于一些常见的寿险险种必须熟练掌握,掌握卡折式意外险,是基本功、是保险的敲门砖,必须熟练掌握。重大疾病险和养老险是你生存下来必修的一门课。想赚更多佣金的话,那么理财险你一定要熟知。 这些险种的条款新人一定要非常熟练,以便解答客户的疑问。

(2)寿险新人必须熟记一些寿险所能联系到的重要数据。

理财险需要掌握的数据

银行利率1年期,5年期各多少利率?通货膨胀率多少?CPl是多少?各种投资方式需要了解一些。股市当前多少点位了?股市近日走势如何?股票的一些基本常识必须掌握,客户要跟你谈股票,你不能是个门外汉。基金的一些基本常识也需要了解,期货和外币基本知道就行。

重大疾病险、养老险需要掌握的数据

必须对社保五险一金等了如指掌,以便客户跟你说他有社保不需要保险了,你有话可说。另外,对一些大病需要了解,哪些病大概需要花多少钱,如果有重疾险能减少多少费用。能减轻多少家庭负担。此外还需要具备一些基本的保健和长寿常识,在与客户拉近关系时能用的上。

(3)寿险新人需要多跟随主管去市场磨练(最重要的一项)。

12.我国保险代理制度缺陷分析与对策 篇十二

历史经验表明,世界各国保险业的发展都离不开保险代理制度的运用与完善,但由于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存在极强的市场交易障碍,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凸出,因此保险代理人制度便成为保险市场中最普遍的营销方式,现己成为各国保险业正常运行和全面发展的重要基础。但是,目前中国保险市场的发展环境不成熟,保险代理制度建设仍处于发展初期,制度缺陷问题较为突出,整个保险代理制度缺乏一个整体性的制度框架。

国内对于保险代理制度的研究颇多,但侧重于探讨保险中介市场的建设、中外保险中介市场比较、保险代理制度对保险公司绩效的影响。鲜有文献在对保险代理制度进行委托—代理分析和信息不对称分析的基础上,借鉴国外保险代理发展经验,对我国保险代理制度的缺陷进行系统性分析。

1我国保险代理制度的缺陷及原因分析

当前,我国保险代理制度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第一,保险代理制度设计缺乏科学性和前瞻性,激励约束机制不合理,导致机会主义、短期行为以及欺诈行为的普遍存在;第二,保险代理制度运行管理不规范,保险代理人信用缺失问题严重,保险代理市场混乱无序;第三,保险代理制度的权威性急剧下降,而代理人的失信进一步导致保险业的行业形象跌入谷底,这表明我国保险代理制度的整体效率偏低。文章将从我国保险制度的先天条件和后天发展2个层面来分析其存在缺陷的原因。

1.1 我国保险代理制度发展先天不足

1.1.1委托—代理制度自身的局限性

委托—代理制度的本质就是委托方和代理方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进行博弈而达成的合约关系,其核心症结在于双方的行为目标函数不一致。在保险代理制度中,保险人追求最低的交易成本,实现自身利润的最大化;保险代理人追求最高的保险佣金,实现自身收入的最大化;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目标函数的差异性将直接导致保险代理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进而破坏了代理制度的设计机理,限制了保险代理制度安排的实效性。

1.1.2 保险代理制度的“粗糙式”引进

20世纪90年代初期,中国保险业再一次开始对外开放,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将保险代理制度带入中国,致使原来的员工制被迅速摈弃。保险代理制的销售模式在我国发展速度极快,截至2011年初,中国共有保险营销员3 297 786人,比上季度末增加了5.14万人。在我国,保险代理制使保险业实现跨越式发展,巨大的经济利益促使这项还未完善的代理制度在我国疯狂推广,更没有充分地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国保险代理制度的发展,同时也给保险业的长远发展埋下祸端。

1.1.3 中国宏观经济环境的限制

不可否认,我国宏观经济环境对保险代理制度的形成和完善有着极大的影响,主要表现在2个方面:一方面,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期阶段,经济发展水平偏低,人均收入远低于发达国家,社会对于保险业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另一方面,我国法律法规不够健全,且社会信用体系一片空白,这使得我国保险代理制度的运行缺乏最基本的制度约束,致使许多保险人或代理人为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钻制度的空子,与法律打“擦边球”。

1.2 我国保险代理制度发展后天畸形

1.2.1 保险代理制度畸形,约束激励机制设计不当

长期以来,不合理的约束激励机制是我国保险代理制度存在的根本问题,最直接的表现是:保险公司普遍采取以业绩考核为主的低水平营销管理模式。保险代理人一般都是兼业的性质,不属于保险公司的员工,该群体不能享受正常的职工福利待遇,并且缺乏归属感。在这种粗放的业绩考核体系下,代理员工的个人利益被忽视、首期佣金制度缺乏弹性、保险服务的质量偏低,最终造成我国保险代理人在销售保险的过程中出现短期化倾向严重、违规性操作频繁、欺瞒性行为普遍存在等问题。

1.2.2 保险代理门槛偏低,代理人员职业素质不高

自《保险法》颁布以来,监管当局不断出台相关政策来提高我国保险代理人的素质,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但是,这些政策和法规仍未从根本上改变我国保险代理人门槛低、代理人员职业素质不高的现状。首先,我国保险中介发展时间短,各公司为抢占保险市场份额,普遍采取“铺摊子”式的人海战术,在保险代理人招聘中只注重数量,而忽略了代理人的综合素质。其次,缺乏对保险代理人进行合理的培训:一方面,培训内容简单,属于应付性的应急式培训,这对保险代理人专业素养的提高作用不大;另一方面,培训目标不当,保险代理培训多侧重于营销技巧的培训,而对于保险专业知识、保险服务意识以及保险诚信销售等方面则是一带而过。

1.2.3 保险服务质量偏低,陷入低层次的价格竞争

值得反思的是,我国保险服务质量并未因引入保险代理机制而得到提高。相反,在绩效考核的大背景下,保险代理之间陷入低层次的价格竞争,而这种依靠价格手段的竞争模式使得代理制度的效率大幅降低,甚至导致保险市场因有效需求萎缩而陷入困境(如图1所示)。供求模型中,保险的需求曲线向右下倾斜,即保险产品价格越低,其需求量越大,但这个假设包含一个隐形前提:保险产品同质。一旦保险商品不具有同质性(如销售态度、保险赔率以及售后服务等方面存在差异),加之保险市场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那么保险的需求曲线将被扭曲———不再完全向右下倾斜,转而向左弯曲。

1.2.4 政府监管不力,缺乏完备性的监管体系

由于保险中介在我国的发展历史不长,监管部门缺乏审慎的监管意识和足够的监管经验,截止目前我国保险业仍未形成完备性的监管体系,主要表现在:第一,社会征信体系尚未建立,代理人失信成本极低,对逆向选择、机会主义、道德风险等行为的约束不够。第二,基础性保险法律法规不完善,且法规的执行力度较小,在法律依据上达不到有法可依,在法律执行上做不到有法必依;在具体的监管中,往往采取行政手段,缺乏足够的法理依据,从而造成监管缺乏权威性和合法性,并引发了权力寻租等情况。

2完善我国保险代理制度的对策

不可否认,我国保险代理制度的发展程度和发达国家仍有较大差距,在保险代理人制度的改进中既缺乏科学有力的理论支持,又缺乏足够充分的实践经验。因此,文章在结合我国自身国情的基础上,通过分析美国和日本的保险代理制度,来完善我国的保险代理人制度,进而使得我国保险代理行业实现良性发展。

2.1 美国保险代理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的保险代理制度发展历史悠久、经验丰富、制度体系较为完备,其主要特点有4个方面:第一,美国具有极完备的保险法律体系,保险代理人在销售的任何一个环节,其权责都有明确规定;第二,美国保险代理制度的专业化分工极为细致,目前已形成一个多层次、多元化、人性化、高便捷的保险服务体系;第三,美国的保险代理培训体系相当完善,保险代理培训层次分明,针对性较强,整个培训体系严密有序;第四,行业自律约束在美国的保险代理监管体系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通过政府行政监管和保险行业自律的双重约束机制,规范了保险市场的正常运行和发展,提高了保险代理的监管质量和效率。

2.1.1 完善保险代理培训体系,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如前所述,目前我国保险培训体系存在培训内容过于单一和培训目标不当两大问题,这是限制我国保险代理人综合素质提高的关键。因此,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分层式培训,依据所代理保险产品的层次来划分培训内容。但是,由于我国保险代理业务还未细分,所以不宜简单照搬照抄,而应该结合自身国情,形成由专业知识培训、服务水平培训、道德品质培训三类培训组成的培训体系,并规定保险代理申请人必须在每一培训环节均达标才能获取代理执业资格。

2.1.2 细分保险代理专业分工,保证保险服务质量

美国保险代理的专业化分工极大提高了美国保险体系的服务水平和效率,这有利于保险业充分发挥其国民经济“助力器”和“稳定器”的作用,我国可以采取渐进式推广的方式来学习美国的保险代理模式。首先,先在国有保险公司推行保险代理人代理领域的分层,使得整个保险行业的产品分层清晰,既便于投保人筛选保险产品,又节约了代理人的交易成本;其次,进一步细分代理人的职能,根据资产规模和职业资质划分不同层次的代理人,并给予服务和信用的等级认定,为投保人选择保险代理提供参考。

2.1.3 加强代理行业自律约束,规范保险市场运行

保险行业自律组织是随着保险业务不断发展、市场主体逐渐增多、竞争行为日益加剧而产生的行业间自律性机构。目前,我国虽出现过保险行业自律案例,但仍未真正形成全国性的具有约束效力的保险行业自律组织,这是我国保险行业监管体系中的一大缺陷。只有不断完善保险行业组织的自律功能,规范保险代理机制的正常运行,保险业的发展才会可持续。

2.2 日本保险代理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日本保险中介市场非常发达,其保险代理制度有以下3个显著的特点:第一,严格的市场准入约束。自20世纪末,日本泡沫经济的崩溃导致其保险公司接连倒闭之后,日本保险业执行了严格的市场准入约束,且监管重点在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上,坚持强制性的信息披露制度。第二,日本全面实行保险销售员工制度,其中:财险主要是采用保险代理店制度,保险商品由保险代理店来销售和提供售后服务;寿险主要是采用员工销售制度,由公司取得保险募集资格的外勤人员将商品推销给准备投保的消费者。第三,日本的保险制度发展历程曲折,制度变迁较为频繁,能根据不同时期保险市场的阶段性特征,不断对保险代理制度进行调整和创新,保证了保险代理制度的灵活性和实效性。

2.2.1 加大对保险代理的监管力度,强化保险代理的法律约束

众所周知,我国保险行业由于长期缺乏有效监管,保险代理人职业素质偏低,在保险销售过程中短期行为较多,保险销售纠纷在我国频频发生,这引发公众对保险行业的信任危机,极大地削弱了保险公司的诚信经营基础,破坏了保险行业的整体形象,进而影响了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日本审慎严苛的保险监管策略值得我们借鉴,我国保险业要想扭转在消费者心中的“缺信”形象,就必须加大行业监管力度,强化保险公司责任,特别是要对保险销售中的欺诈行为进行严厉整顿,提高违法违规销售的成本。

2.2.2 理清保险代理的权责利关系,形成激励相容的代理体制

日本的保险销售员工制度是造就日本保险行业辉煌的关键因素,以至于在日本国民经济泡沫破灭的情况下,日本保险业仍能迅速恢复并取得实质性发展。如前所述,委托—代理制度本身就有其缺陷,加之我国法律体系和征信体系不健全,代理制度在我国缺乏良好的市场运行环境,因此日本的保险销售员工制度值得我们借鉴。通过录用正式保险销售员工,在正常发放基础性工资的前提下,再推行绩效考核,理清保险代理的权责利关系,进而提高保险销售的效率和保险服务的质量。

2.2.3 代理模式和市场需求相匹配,始终坚持代理制度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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