敢于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05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

2025-01-07

敢于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05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精选8篇)

1.敢于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05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 篇一

为做好2007全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工作,及时掌握2007年全省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等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财务会计信息,研究制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管理办法,为省委、省政府宏观管理和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工作提供可靠依据,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2007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通知》(财企„2007‟229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及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就2007全省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工作的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有关国有资产管理与财务处理问题

近年来,我省加快推进了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各市州也加大了企业改革力度,这对国有资产管理与财务处理提出了新的要求,财政部相应出台了一些新的规定,全省企业都要严格按照这些规定进行财务调整和处理。

(一)关于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应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1、属于国家直接投资、资本注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国家资本,超过注册资本的增加国有资本公积。

2、属于投资补助的,增加资本公积或者实收资本。国家拨款时对权属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全体投资者享有。

3、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形成资产的,作递延收益;没有形成资产的,作本期收益。

4、属于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的,作为企业负债处理。

5、属于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者其他用途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二)关于职工福利费,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的规定做好新旧财务制度的转换工作。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余额)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上市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余额为赤字的,转入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2007年及以后实现的净利润弥补。

2、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如果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或者产权转让,则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5]12号)转增资本公积。

(三)关于企业研发费用,应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的规定进行财务处理。从2007年起,企业要明确研发费用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审批程序,并按照研发项目或者承担研发任务的单位,设立台账归集核算研发费用。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在审计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时,应对企业研发费用的使用和管理予以关注。

(四)企业淘汰落后设备,应按照财政部《关于淘汰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落后生产设备设施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198号)的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1、企业不得将落后设备整体出售或者无偿转让给其他企业继续进行生产。企业如收到各级财政部门拨付的支持和鼓励淘汰落后设备的有关款项,应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2、淘汰落后设备导致企业关闭的,持有关闭企业股权的国有企业核销股权投资的损失,按照内部授权审批制度审批后,可以依次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用以后实现的净利润弥补。

3、企业淘汰落后设备后仍继续经营的,处臵落后设备的净损益,作为当期损益处理。落后设备属于提前报废的,不再补提折旧。企业报废落后设备导致生产经营规模缩减,需要裁减职工的,应付的经济补偿金和社会保险费,列作当期费用。

4、企业封存的落后设备,不得用于生产或者转让。在封存期间,落后设备发生的维护等费用据实列支,不得挂账。企业应用新工艺、新技术对落后设备进行更新改造,经有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可以重新投入生产使用。更新改造相关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当予以资本化处理。

5、企业淘汰落后设备过程中发生的资产损失,属于非正常损失,有关部门或者监管机构在对企业进行业绩考核、财务评价时,应当予以剔除计算。

二、报表编制、汇总、上报要求

各市州财政局,省直有关厅(局)、行业管理办、企业集团(总公司)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以及38项具体准则和相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统一按照本通知所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全面落实填报工作任务,明确分工,精心组织,在认真填报层层会审的基础上,确保报表数据的真实、合法和完整。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类国有企业(单位)和城镇集体企业(单位)的《2007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工作,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依据执行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在全面做好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和权益,及正确结转损益等年终决算工作基础上,按照本套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等具体要求,以2007年12月31日年终财务会计决算结果和其他有关资料填报,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按规定认真组织好录入、审核、汇总(合并)等工作。

(二)根据《会计法》规定和财政部要求,省直各单位、各市州应按照财政部和我厅统一布臵的报表格式、内容和要求编报财务会计决算报表,不得另搞一套报表要求企业填报。

(三)《2007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上报我厅的时间为2008年3月31日之前,2007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分析报告上报我厅的时间为2008年4月25日之前。决算报表验审时实行集中审核汇编,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其中:各市州财政局应将本地区所属企业的汇总报表、分析报告上报我厅企业处;省直有关厅(局)、行业管理办、企业集团(总公司)应将汇总报表、分析报告报送我厅企业处和相关业务处。

已明确属于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直接向我厅上报决算报表和分析报告,并将会计报表抄送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四)省直有关厅(局)、行业管理办、企业集团(总公司)上报内容包括:

1、2007汇总的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汇编范围企业树形结构表、汇编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表、间主要指标变动表,其中省级管理大型企业集团(总公司)(在报表封面经营规模一项填报“大型”)还要上报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报表附注、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情况表,按以上顺序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2、汇总和全部基层企业分户计算机数据、汇总的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大型企业集团财务情况说明书及会计报表附注电子文档;

3、会计事务所对企业汇总报表、集团公司合并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若审计报告为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还应同时分别提交对审计报告相关内容提出的财务处理或账务调整意见或者报表编制的有关情况和意见。

4、大型企业集团(总公司)以外的个别企业未能通过决算报表软件的审核而需要说明理由的,必须附报会计报表附注或者对企业财务处理的特殊情况说明。

(五)各市州财政局上报内容包括:

1、2007汇总的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汇编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表、间主要指标变动表,按以上顺序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2、汇总和全部基层企业分户计算机数据、汇总的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电子文档;

3、对本地区企业审计报告的总体审核意见;

4、对本地区个别企业未能通过决算报表软件审核的,必须在编制说明中说明理由;

5、对本地区财务会计决算工作组织情况的书面总结。

(六)凡财政部门规定需要由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单位),上报本套报表时应附报中介机构审计报告。企业集团公司合并会计报表及其审计报告报送时间为2008年4月20日之前。

(七)如少数上市公司按国家证监委有关要求,需要适当推迟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时间的,应及时与我厅企业处联系,按约定的时间但不迟于2008年4月20日报送。

(八)各市州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上报我厅的汇总(合并)财务会计报表以“万元”为金额单位(计算机自动生成),全部计算机数据仍以“元”为金额单位。

(九)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审计的具体工作应严格按照《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 的通知》(湘财企„2004‟7号)等文件的要求执行。任何单位不得排挤、限制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除企业集团公司外,不直接支付审计费用的任何部门、机构,不得要求或者授意企业委托其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给企业委托审计设臵障碍。

(十)为便于准确填报间主要指标变动表,各企业决算报表的2006年实际数应为上报我厅审核后的汇编数。2006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数据我厅将下发各填报单位。省直各有关单位、市州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财务会计决算工作,组织企业财会人员认真学习国家财经法规和决算报表编制业务知识,严格按政策和制度处理财会事项。要明确熟悉财会业务的专人负责企业决算报表的编审工作,保证按时、准确报送决算报表。我厅将对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并在今后安排有关经费时与年报的质量适当挂钩。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2007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通知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2.敢于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05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 篇二

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通知

各驻穗中央级、市属外商投资企业:

根据广州市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关于2010外商投资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通知》(穗财经„2010‟180号)要求,现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汇编范围

本套报表为外商投资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的年终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统一格式,适用于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并能够编制完整会计报表的外商投资企业填报。

二、报表填报及说明

外商投资企业应按财企„2010‟300号文的规定格式及要求填报2010外商投资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和编写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填报报表包括:1.会计报表封面;2.资产负债表;3.利润表;4.现金流量表;5.所有者权益变动表;6.财务指标补充资料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内容应当包括: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对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作出说明。

三、报表报送

(一)报送时间和报送方式

各企业应于2011年4月22日前,通过广州市财政局外

商投资企业网上直报系统(以下简称“直报系统”),向广州市财政局财政征管分局报送2010外商投资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数据;书面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加盖单位公章)在办理财政登记证年检时随年检资料一同报送。

(二)报表填报方法

2010外商投资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可通过“直报系统”或上门自助录入填报方式报送。

1.“直报系统”填报方式:

(1)登陆系统

在浏览器上输入网址:http://210.73.44.230:8001/netrep/index.jsp(“直报系统”)进入首页,“直报系统”登录用户名为: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如代码有字母,请改为大写并去掉字母前“-”符号),初始密码为:123456(首次登陆后务必修改密码,否则第二次登陆将被锁定无法登陆);如去年已登陆和使用“直报系统”并自行修改密码的,请使用修改后的密码,若忘记密码,可致电我局涉外管理科申请初始化密码,联系电话:38923736、38923733。

(2)数据填报、审核和上报

点击“数据管理”进入数据管理模块,点击 “数据录入”弹出“选择业务方案和时期”窗口,在“业务方案”选择“2010年外商年报”、“”选择“2010年”,并点击

“确定”进入数据录入模块即可填报报表数据。

首先填报封面代码,封面代码各项目为必填,封面代码审核无误后,继续填报资产负债表(会外年企01表)、利润表(会外年企02表)、现金流量表(会外年企03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会外年企04表)和财务指标补充资料表(会外年企补01表)。

如在数据管理模块点击“数据录入”后,没有弹出 “选择业务方案和时期” 窗口,请返回“直报系统”首页右侧“下载专区”,点击“快速设置受信任站点”,在弹出窗口中点击“运行”,再点击“是”添加注册表并确定,完成设置后关闭所有浏览器,重新登录“直报系统”继续操作。

如进入数据录入模块后,无法查看到上述有关报表格式,请返回“直报系统”首页右侧“下载专区”,下载安装“报表显示控件”,完成安装后关闭所有浏览器,重新登录“直报系统”继续操作。

凡单张报表数据录入完毕后,依次点击“保存”、“运算”、“审核”,查看本表内是否存在错误并修正;完成所有报表数据录入完毕后,依次点击“全部运算”、“全部审核”,查看各表数据间是否存在错误并修正,全部审核无误后(或只存在合理性错误),点击“上报”,即完成报表数据报送。

(3)打印报表

成功上报报表数据后,在数据录入模块可直接点击“打

印”即可打印各报表;或关闭数据录入模块,在数据管理模块点击“批量打印”,在弹出 “选择业务方案和时期” 窗口选择相应项目并确定,在弹出“选择单位”窗口选择相应项目后点击“下一步”,在弹出“选择报表”窗口选需打印报表(一般选择“全选”)后点击“开始”,在弹出“打印模块选择”窗口选需打印报表和选择“系统的打印模板”选项,点击“打印”即可打印各报表。

如无法打印报表,请返回“直报系统”首页右侧“下载专区”,下载安装“打印控件”,完成安装后关闭所有浏览器,重新登录“直报系统”继续打印操作。

报表填报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参考“直报系统”首页的 “常见问题集”和本通知相关附件资料。如属报表填报业务问题,可致电我局涉外管理科咨询(联系电话:38923736、38923733);如属“直报系统”技术操作问题,可致电广东久其软件有限公司联系咨询(联系电话:85528901、85528902)。

2、上门自助录入填报方式

如确无条件网上填报2010外商投资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企业,请书面填报本通知附件所有报表,在2011年3月28日~4月15日期间预约,到我局涉外管理科自助录入报表数据。

(三)本通知附件下载方法

在“直报系统”首页下方“政策法规”直接下载;或登陆本企业在(广州市民电子邮局)开设的邮箱,收取我局所发“关于报送2010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通知”的邮件。邮箱用户名: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初始密码: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后六位数字。

联系人:潘 茗联系电话: 38923736、38923733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1708室

附件:

1.2010外商投资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封面

2.2010外商投资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格式

3.2010外商投资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

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02)

5.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

3.敢于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05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 篇三

【颁布部门】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沪国资委评价[2010]114号

【颁布时间】 2010-04-12

【实施时间】 2010-04-12

【效力属性】 有效

【正

文】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中介机构质量评价规范》的通知

各出资企业:

为进一步提高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质量,客观评价中介机构的执业水平、执业能力,根据《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5号)、《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国资发评价[2004]173号)、《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中介机构质量评价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并及时反馈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联系人:张培艺 电话:23115965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二0一0年四月十二日

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中介机构质量评价规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提高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质量,客观评价中介机构的执业水平、执业能力,根据《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5号)、《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国资发评价[2004]173号)、《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定义)

本规范所称中介机构质量评价,是指运用科学的技术指标,规范化的操作方法,动态化的管理手段,对事务所的工作进度、工作质量、沟通协调等方面进行评价,促进中介机构不断提高审计质量。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参与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及所属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条(质量评价责任部门)

按照谁委托谁负责的原则,由委托主体开展对中介机构的质量评价工作。市国资委对其委托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决算审计中介机构工作质量进行评价,出资企业对其委托的二级及二级以下子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中介机构工作质量进行评价,并按规定将评价结果报市国资委。

第五条(质量评价内容)

财务决算审计中介机构质量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内容。

1.工作的及时性。主要是指中介机构是否按时完成并报送相关报告,有无拖延等情况。

2.工作的规范性。包括聘请的中介机构及主审人员是否与备案一致、报告格式是否符合规范、审计意见是否恰当、信息披露是否规范准确等内容。

3.工作的完整性。包括审计工作范围的完整性、审计内容的完整性、出具报告的完整性、信息披露的完整性等内容。

4.工作沟通情况。主要是指在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实施过程中,中介机构是否主动与委托主体及业务约定书要求的沟通方进行沟通,及时报告工作进度、实施情况及发现的重要问题等。

5.工作的后续监督。主要是指对于在后续经济责任审计、企业改制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对事务所的评价进行追溯。

6.其他重要事项。主要是指期初数调整、前期重大会计差错、委托主体要求的内容等。

7.专业服务小组的经验、技能、团队精神等增值服务的评价。

第六条(质量评价方法)

1.市国资委质量评价分为综合评价和单户评价两类。

2.单户评价是指某个中介机构承担单个出资企业合并及母公司财务决算审计的评分结果。采用百分制,主要涉及审计报告、专项说明审核报告和专项复核说明、内控测试报告、财务评价书、报告报送的及时性、审计计划、后续追溯调整等方面,并按照审计工作重点设置相应权重。

3.综合评价是指在某个中介机构参与市国资委多个出资企业财务决算审计项目单户评价的基础上,结合企业提供的该中介机构参与子公司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质量评价结果,进行综合评价的工作。

4.根据工作需要,各委托主体可以采用聘请社会中介机构等方式开展质量评价工作,并做好沟通协调,加强对其工作结果真实性、合法性的关注和监督。

5.市国资委对企业上报的中介机构评价情况进行复核和抽查。

6.评价结果应与中介机构、被审计单位充分沟通,听取其意见。

7.评价工作中应与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或者董事会治理层沟通。

具体评价内容及方法详见附件。

第七条(审计质量评价结果分档)

审计质量评分结果分以下几类:85分以上为良好,70-85分之间为合格,60-70分之间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八条(审计质量评价结果应用)

1.中介机构综合评分结果为良好及合格的,有资格参加市国资委相关审计项目;中介机构综合评分结果为基本合格的,缩短其可连续审计的年限;中介机构综合评分结果为不合格的,三年内不再列入市国资委审计入围范围。

2.中介机构单户评分结果为良好、合格的,按业务约定书全额支付审计费用;中介机构单户评分结果为基本合格的,按业务约定书扣减相应审计费用,并要求中介机构更换主审人员;中介机构单户评分结果为不合格的,按业务约定书扣减相应审计费用,并更换中介机构。

3.上述评价结果将向行业主管部门、出资企业、中介机构通报。

第九条(区县管理)

各区县国资监管部门可参照本规范,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工作规范。

第十条(解释)

本规范由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施行)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敢于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05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 篇四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答记者问

2017年11月9日来源:会计司

为了积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3号,以下简称《改革方案》)的要求,构建统一、科学、规范的政府会计核算标准体系,夯实政府财务报告的编制基础,2017年10月24日,财政部印发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以下简称《制度》),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近日,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制度》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制度》制定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我国现行政府会计核算标准体系基本上形成于1998年前后,主要涵盖财政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与事业单位会计,包括《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及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高等学校、中小学校、科学事业单位、彩票机构等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等有关制度等。2010年以来,财政部适应公共财政管理的需要,先后对上述部分会计标准进行了修订,基本满足了现行部门预算管理的需要。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建立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的重大改革举措,2014年新修订的《预算法》对各级政府提出按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新要求。由于现行政府会计标准体系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主要以提供反映预算收支执行情况的决算报告为目的,无法准确、完整反映政府资产负债“家底”,以及政府的运行成本等情况,难以满足编制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信息需求。另外,因现行政府会计领域多项制度并存,体系繁杂、内容交叉、核算口径不一,造成不同部门、单位的会计信息可比性不高,通过汇总、调整编制的政府财务报告信息质量较低。因此,在新的形势下,必须对现行政府会计标准体系进行改革。

《改革方案》提出,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是基于政府会计规则的重大改革,其前提和基础任务就是要建立健全政府会计核算标准体系,包括制定政府会计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健全完善政府会计制度。在政府会计核算标准体系中,基本准则属于“概念框架”,统驭政府会计具体准则和政府会计制度的制定;具体准则主要规定政府发生的经济业务或事项的会计处理原则,应用指南主要对具体准则的实际应用作出操作性规定;会计制度主要规定政府会计科目及其使用说明、报表格式及其编制说明等。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相互补充,共同规范政府会计主体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按照《改革方案》确定的目标,我们应当在2020年之前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会计标准体系。

2015年以来,我部按照《改革方案》要求,相继出台了《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和存货、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等6项政府会计具体准则,以及固定资产准则应用指南,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建设取得积极进展。为了加快建立健全政府会计核算标准体系,经反复研究和论证,我们决定以统一现行各类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标准、夯实部门和单位编制权责发生制财务报告和全面反映运行成本并同时反映预算执行情况的核算基础为目标,制定适用于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的统一的会计制度。

制定出台《制度》,是我部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改革方案》的重要成果,是服务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政府会计信息质量、提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预算管理水平、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具有重要的政策支撑作用,在我国政府会计发展进程中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

问:《制度》制定出台的过程是怎样的?

答:为提高《制度》起草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我们严格按照会计司《会计标准制定与实施内部控制操作规程》,遵循科学严密的起草流程。《制度》的制定历时两年多,主要经历了以下阶段:

(一)研究起草阶段。2015年5月份,我们成立了由会计司相关人员、理论界和实务界专家组成的起草小组,正式启动《制度》起草工作。在系统分析和梳理现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下简称“现行制度”)基础上,结合前期课题研究成果,通过深入研讨,于7月份形成《制度》草稿。随后,我们就草稿在会计司内部各单位、部分地方财政厅(局)和部分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征求意见,并通过召开专家座谈会等形式对草稿进行全面修改完善,于2015年年底形成《制度》讨论稿。2016年上半年,我们组织专家对讨论稿中有关重大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讨论,并结合政府会计准则制定情况对讨论稿的结构和内容进行了调整和修改完善,于2016年7月经会计司司务会讨论通过后形成《制度》征求意见稿。

(二)征求意见和模拟测试阶段。2016年8月,我们印发了《关于征求<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财办会〔2016〕30号),面向中央和国家机关、地方财政厅(局)和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同时一并征求财政部部内相关司局、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和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的意见。《制度》征求意见稿印发后,社会各方反映积极,通过多种方式向我们反馈意见。为了提高《制度》的可操作性,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我们组织14家中央级单位和26家地方单位开展了《制度》征求意见稿模拟测试工作。在公开征求意见和模拟测试的同时,我们赴多个中央部门、单位和地方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实地调研,当面听取有关各方对《制度》的意见和建议,并会同部内相关司局就《制度》修改过程中的重点问题进行座谈和讨论。我们在对各方反馈意见进行汇总、分析和反复讨论的基础上,充分吸收了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对《制度》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和完善,于2017年7月份形成《制度》草案。

(三)发布阶段。2017年8月,我们将《制度》草案提交会计司会计技术小组讨论,根据技术小组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后提交会计司司务会审议,司务会原则通过。9月份,我们根据司务会意见对草案进行审核校对的同时,再次就草案征求了部分政府会计咨询专家的意见,并与部内相关司局就《制度》中有关重大问题进行了讨论,在此基础上修改完善形成《制度》送审稿。10月份,《制度》经部内相关司局会签后由部领导签发。

问:《制度》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如何?

答:在《制度》起草过程中,我们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尽最大努力集中各方面智慧。在《制度》公开征求意见时,我们共收到各方面书面反馈意见142份,其中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的100份,共计889条意见和建议,反馈意见总字数达20余万字。在《制度》模拟测试中,测试单位共提出163条意见和建议。我们对各方面反馈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认真梳理、汇总和分析,针对每条意见和建议均认真讨论提出了处理意见。对于其中合理的意见,我们均予以采纳;对于未采纳的有代表性的意见和建议,我们与相关各方进行了沟通讨论,力争达成共识。

我们在《制度》修改过程中主要采纳的意见和建议有:一是在总说明部分明确了政府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平行记账”的规则;二是合并了“在建工程”和“基建工程”两个科目内容,并且在总说明中明确规定单位不再单独建账,但应当按项目单独核算;三是增加了保障性住房的会计核算;四是调整了净资产类科目设置及相关科目的核算内容;五是增加了“债务还本支出”科目;六是完善了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中关于专用基金的核算内容;七是增加了净资产变动表,简化了本年盈余与预算结余差异调节表的内容,并将该表从主表移至附注;八是细化了报表附注的内容。

经过充分研究与讨论后,我们未采纳的反馈意见和建议主要有:一是关于自然资源资产的会计处理。有反馈意见认为,《基本准则》已提出了自然资源资产的概念,建议在《制度》中对其会计处理予以规定。经研究,我们认为,自然资源资产的核算范围和计量问题十分复杂,相关研究还在推进之中,目前不宜做出规定。二是关于资产减值会计。有反馈意见提出,《基本准则》规定政府财务会计实行权责发生制,建议在《制度》中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减值处理予以规定。经研究,并充分考虑当前政府会计改革所处阶段、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现状和减值会计的复杂性,我们除要求对事业单位有关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外,未全面引入减值会计,拟待未来权责发生制政府会计发展达到一定阶段后再予以考虑。三是关于财政拨款收入的核算基础。有反馈意见认为,财政拨款收入也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核算,即单位应当以部门预算批复时点作为财政拨款收入确认时点。经研究并深入听取意见,我们认为此举不仅会大大增加会计核算工作量,而且在按编制财务报表的情况下,收付实现制核算与权责发生制核算对报表没有实质性影响。因此,《制度》维持了原有规定,即单位在收到财政拨款时同时确认财务会计收入和预算收入。四是关于现金流量表。很多反馈意见认为行政事业单位没有必要编制现金流量表,建议删除;但医院等单位认为现金流量表能够反映单位现金流量的增减变动情况,有必要保留。经研究,我们保留了现金流量表,但规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编制。

问:制定《制度》遵循了哪些原则?

答:在《制度》制定过程中,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

(一)归并统一原则。从行政事业单位通用或共性业务会计处理,以及单位财务报告信息和决算报告信息的可比性出发,归并统一现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各项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二)继承创新原则。立足当前行政事业单位核算现状,充分继承现行制度中合理的、共性的内容。同时,为满足政府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适度分离并相互衔接的核算需要,在会计科目设置和报表体系设计上力求创新。另外,在相关资产科目的核算内容和账务处理说明中,充分吸收2016年以来财政部印发的6项政府会计具体准则的创新与变化。

(三)充分协调原则。《制度》依据会计法、预算法和《基本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在严格贯彻《改革方案》要求、着力实现改革目标的前提下,力求与现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务制度、部门预决算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等要求保持协调。

(四)提升质量原则。从财务报告和决算报告的目标以及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出发,全面提升会计信息质量。在会计核算内容和范围上着力提高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全面性,在财务会计中全面引入权责发生制,着力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在会计科目设置、账务处理说明上力求内在一致,着力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在报表设计及填表说明、附注披露中着力提高会计信息的可理解性。

(五)务实简化原则。考虑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工作基础、会计人员接受程度和当前改革所处的阶段,以及核算系统中引入财务会计内容带来的复杂性,在会计科目设置、核算口径和方法、计量标准、账务处理设计、报表设计和填制等方面,力求做到贴近实务、方便操作、简便易行。

(六)适当借鉴原则。在充分考虑我国政府财政财务管理特点的基础上,适当吸收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改革的成功经验,适当借鉴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的最新成果以及国外有关国家政府会计改革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问:请介绍一下《制度》的体例结构及主要内容。

答:《制度》由正文和附录组成。正文包括六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为总说明,主要规范《制度》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会计核算模式和会计要素、会计科目设置要求、报表编制要求、会计信息化工作要求和施行日期等内容。

第二部分为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主要列出了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两类科目表,共计103个一级会计科目,其中,财务会计下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五个要素共77个一级科目,预算会计下预算收入、预算支出和预算结余三个要素共26个一级科目。

第三部分为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主要对103个一级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明细核算要求、主要账务处理等进行详细规定。本部分内容是《制度》的核心内容。

第四部分为报表格式,主要规定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的格式,其中,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净资产变动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预算会计报表包括预算收入支出表、预算结转结余变动表和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支出表。

第五部分为报表编制说明,主要规定了第四部分列出的7张报表的编制说明,以及报表附注应披露的内容。

附录为主要业务和事项账务处理举例。本部分采用列表方式,以《制度》第三部分规定的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为依据,按照会计科目顺序对单位通用业务或共性业务和事项的账务处理进行举例说明。

问:《制度》与现行制度相比有哪些重大变化与创新?

答:《制度》继承了多年来我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改革的有益经验,反映了当前政府会计改革发展的内在需要和发展方向,相对于现行制度有以下重大变化与创新:

(一)重构了政府会计核算模式。在系统总结分析传统单系统预算会计体系的利弊基础上,《制度》按照《改革方案》和《基本准则》的要求,构建了“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适度分离并相互衔接”的会计核算模式。所谓“适度分离”,是指适度分离政府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功能,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功能,全面反映政府会计主体的预算执行信息和财务信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双功能”,在同一会计核算系统中实现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双重功能,通过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五个要素进行财务会计核算,通过预算收入、预算支出和预算结余三个要素进行预算会计核算。二是“双基础”,财务会计采用权责发生制,预算会计采用收付实现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三是“双报告”,通过财务会计核算形成财务报告,通过预算会计核算形成决算报告。所谓“相互衔接”,是指在同一会计核算系统中政府预算会计要素和相关财务会计要素相互协调,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相互补充,共同反映政府会计主体的预算执行信息和财务信息。主要体现在:一是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现金收支进行“平行记账”。对于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现金收支业务,在进行财务会计核算的同时也应当进行预算会计核算。对于其他业务,仅需要进行财务会计核算。二是财务报表与预算会计报表之间存在勾稽关系。通过编制“本期预算结余与本期盈余差异调节表”并在附注中进行披露,反映单位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因核算基础和核算范围不同所产生的本年盈余数(即本期收入与费用之间的差额)与本年预算结余数(本年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的差额)之间的差异,从而揭示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的内在联系。这种会计核算模式兼顾了现行部门决算报告制度的需要,又能满足部门编制权责发生制财务报告的要求,对于规范政府会计行为,夯实政府会计主体预算和财务管理基础,强化政府绩效管理具有深远的影响。

(二)统一了现行各项单位会计制度。《制度》有机整合了《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高等学校、中小学校、科学事业单位、彩票机构、地勘单位、测绘单位、林业(苗圃)等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内容。在科目设置、科目和报表项目说明中,一般情况下,不再区分行政和事业单位,也不再区分行业事业单位;在核算内容方面,基本保留了现行各项制度中的通用业务和事项,同时根据改革需要增加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的共性业务和事项;在会计政策方面,对同类业务尽可能作出同样的处理规定。通过会计制度的统一,大大提高了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为合并单位、部门财务报表和逐级汇总编制部门决算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三)强化了财务会计功能。《制度》在财务会计核算中全面引入了权责发生制,在会计科目设置和账务处理说明中着力强化财务会计功能,如增加了收入和费用两个财务会计要素的核算内容,并原则上要求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核算;增加了应收款项和应付款项的核算内容,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确认自行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的成本,要求对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和无形资产计提折旧或摊销,引入坏账准备等减值概念,确认预计负债、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等。在政府会计核算中强化财务会计功能,对于科学编制权责发生制政府财务报告、准确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和运行成本等情况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扩大了政府资产负债核算范围。《制度》在现行制度基础上,扩大了资产负债的核算范围。除按照权责发生制核算原则增加有关往来账款的核算内容,在资产方面,增加了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和受托代理资产的核算内容,以全面核算单位控制的各类资产;增加了“研发支出”科目,以准确反映单位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成本。在负债方面,增加了预计负债、受托代理负债等核算内容,以全面反映单位所承担的现时义务。此外,为了准确反映单位资产扣除负债之后的净资产状况,《制度》立足单位会计核算需要、借鉴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将净资产按照主要来源分类为累计盈余和专用基金,并根据净资产其他来源设置了权益法调整、无偿调拨净资产等会计科目。资产负债核算范围的扩大,有利于全面规范政府单位各项经济业务和事项的会计处理,准确反映政府“家底”信息,为相关决策提供更加有用的信息。

(五)改进了预算会计功能。根据《改革方案》要求,《制度》对预算会计科目及其核算内容进行了调整和优化,以进一步完善预算会计功能。在核算内容上,预算会计仅需核算预算收入、预算支出和预算结余。在核算基础上,预算会计除按《预算法》要求的权责发生制事项外,均采用收付实现制核算,有利于避免现在制度下存在的虚列预算收支的问题。在核算范围上,为了体现新《预算法》的精神和部门综合预算的要求,《制度》将依法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现金收支均纳入预算会计核算范围,如增设了债务预算收入、债务还本支出、投资支出等。调整完善后的预算会计,能够更好贯彻落实《预算法》的相关规定,更加准确反映部门和单位预算收支情况,更加满足部门、单位预算和决算管理的需要。

(六)整合了基建会计核算。按照现行制度规定,单位对于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除遵循相关会计制度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会计核算的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但同时应将基建账相关数据按期并入单位“大账”。《制度》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和相关预算管理规定,在充分吸收《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合理内容的基础上对单位建设项目会计核算进行了规定。单位对基本建设投资按照本制度规定统一进行会计核算,不再单独建账,大大简化了单位基本建设业务的会计核算,有利于提高单位会计信息的完整性。

(七)完善了报表体系和结构。《制度》将报表分为预算会计报表和财务报表两大类。预算会计报表由预算收入表、预算结转结余变动表和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支出表组成,是编制部门决算报表的基础。财务报表由会计报表和附注构成,会计报表由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净资产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组成,其中,单位可自行选择编制现金流量表。此外,《制度》针对新的核算内容和要求对报表结构进行了调整和优化,对报表附注应当披露的内容进行了细化,对会计报表重要项目说明提供了可参考的披露格式、要求按经济分类披露费用信息、要求披露本年预算结余和本年盈余的差异调节过程等。调整完善后的报表体系,对于全面反映单位财务信息和预算执行信息,提高部门、单位会计信息的透明度和决策有用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八)增强了制度的可操作性。《制度》在附录中采用列表方式,以《制度》中规定的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为依据,按照会计科目顺序对单位通用业务或共性业务和事项的账务处理进行了举例说明。在举例说明时,对同一项业务或事项,在表格中列出财务会计分录的同时,平行列出相对应的预算会计分录(如果有)。通过对经济业务和事项举例说明,能够充分反映《制度》所要求的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平行记账”的核算要求,便于会计人员学习和理解政府会计8要素的记账规则,也有利于单位会计核算信息系统的开发或升级改造。

问: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如何贯彻实施《制度》?

答:做好《制度》的贯彻实施,是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一项重要任务,要进一步增强使命感、责任感,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制度》有效实施。

一是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制度》的贯彻实施工作,加强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各部门、各单位要强化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意识,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确保认识到位、组织到位、人员到位、工作到位。

二是要加强学习宣传。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制度》的宣传培训工作,确保单位财会和相关人员准确理解《制度》制定背景、制定原则以及变化与创新,全面掌握《制度》各项规定,积极推进《制度》在各单位的切实执行。

三是要加强会计信息化建设。各单位要结合《制度》内容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和更新会计信息系统,确保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会计核算及生成的会计信息符合政府会计准则及《制度》的规定。

5.敢于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05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 篇五

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林业局 【文 号】财农〔2005〕44号 【颁布时间】2005.05.27 【实施时间】2005.05.27

为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规范和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和《农业防灾减灾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费管理办法》,现印发各地和有关单位执行。

2005年各地和有关单位申报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费,一律按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附件: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规范和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费(以下简称“补助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和《农业防灾减灾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补助费是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危害森林、林木和林木种苗正常生长、造成灾害的病、虫、鼠(兔)和植物等。林业有害生物种类主要包括:松材线虫病、椰心叶甲、杨树蛀干害虫、红脂大小蠹、森林鼠(兔)、美国白蛾、萧氏松茎象、松毛虫、日本松干蚧、松突圆蚧、薇甘菊等。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是指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预防和除治。第四条 补助费安排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地方投入为主,中央补助为辅;

(二)优先治理危险性和潜在危害大的种类;

(三)突出生态区位,适当向经济欠发达地区倾斜;

(四)鼓励使用无公害防治措施。第五条 补助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为防治林业有害生物,购置药剂、药械、工具的开支;除害处理的人工补助费;治理区发生检疫检验的材料费、小型器具费。

第六条 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时,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会同林业局,联合向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上报补助费申请报告和防治预案。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由国家林业局向财政部申请补助。

防治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灾害名称、受灾面积、区域范围、严重程度、原因分析、防治措施、自行治理及自筹资金落实情况等。

第七条 国家林业局根据林业有害生物测报点监测预报的灾害情况,对各地和有关单位报送的防治预案进行审核,灾害严重,确实需要中央财政给予补助的,向财政部提出补助费分配建议。财政部对各地和有关单位报送的申请报告以及国家林业局提出的分配建议进行审核后,确定补助方案,按照预算级次下达补助费,并抄送国家林业局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第八条 补助费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首先根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危害面积等系数确定中央财政是否给予补助,当总评定系数大于或等于55时,再通过相关系数计算补助费的安排数额(详见附

1、附2)。

第九条 根据中央财政安排的补助费数额,各地和有关单位可结合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情况,统筹安排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补助费使用范围安排使用资金,专款专用。购买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补助费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截留、挤占、滞留、挪用补助费的单位和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财政部发布的《林业病虫害防治补助费管理规定》(财农[2002]69号)同时废止。

6.敢于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05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 篇六

(本流程不适用央企下属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

第一步 软件的下载

在上海财政局网页下载中心,在【会计业务】栏目中选择上海市财政局2011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软件及参数下载,在页面中找到本单位所需的下载的链接,例如:国有企业下载国有企业类,私营企业下载私营企业类,不知道属于什么类型请查看税务登记证上的登记注册类型。下载的文件后缀名应为.exe,大小10M左右。(若您不能正常下载,请拨打12366上海财政网服务热线反映)

第二步 软件及参数的安装

1、首先关闭病毒防火墙,然后双击下载好的程序,稍候,即自动弹出安装界面,请每次都点击【下一步】按钮,直至最后点击【安装】按钮,系统自动进行软件的安装。

2、软件安装完成后,自动弹出参数安装界面,(参数默认安装路径是“C:RepTasks2011”,可以自行修改)点击【安装】按钮,完成参数的安装。

3、若在病毒防火墙关闭的前提下,软件仍不能正常安装,请换一台电脑安装。

第三步 财务报表数据的录入

1、双击桌面上的决算报表软件快捷方式图标,进入报表录入界面。

2、点击“新增”按钮,开始填写单位的基本情况。(信息填写时,如在格子最后有▼的按钮,均可用鼠标点击进行选择填写。)全部填完之后,点【保存】按钮,如有漏填或差错,软件会提示,请修改至正确;如无差错,则可进入后面报表的填写。

注:【本企业代码】为9位组织结构代码,代码中的“-”不要填,末位是X的应当大写字母;【上年企业代码】录入“本企业代码”和上年“报表类型码”,共10位码组成,如为新报单位则不填;【国家代码】为中国的,直接填“156”。

3、完成封面代码后,开始填写各表数据,每张表填写完之后先点击“运算”按钮,之后点击“保存”,如有差错软件会提示,请修改至正确。依此类推,直至所有表都填写完毕,点击【工具】菜单中的【运算所有报表】。

注:表中绿色单元格为自动运算,不必填写,其公式可通过点击该单元格,即可在报表上方的状态栏中查看。

4、当完成所有报表的编辑后,点击【全审】按钮,进行表内和表间勾稽关系的审核(如有差错软件会提示,请修改至正确),修改完点击【保存】按钮,再点击【全审】按钮。

注:全审时如有差错,若您想了解公式的构成,请先看出错公式的编号(即每条报错信息第二行的起始部分),然后电话咨询久其软件工程师;若您对公式对应的业务审核持疑问观点,请电话咨询相关财政主管部门。

编辑审核出错说明的方法:进行审核后,如果有审核出错,会在提示框中显示出出错信息,然后点击该出错信息并鼠标右键,选择“出错说明编辑”选项,进行出错说明编辑即可,编辑好之后点击“确定”按钮进行保存。下级单位数据传出时,只要选择第一项“传出全部报表数据”就能包含审核出错说明信息;上级单位装入下级数据时,可确认在装入的项目中是否已经包含了审核出错说明的内容。

5、点击【关闭】按钮,回到软件主界面,至此完成全部报表的填写工作。其他需上报的文件可添加到最后一张附件信息表里。您也可以根据需要点击【传送】菜单中的【导出EXCEL文档】,将您做好的报表形成EXCEL文件。第四步 数据的传出上报

1、软件主界面下点击【传出】按钮,默认选择“传出全部报表数据”,点击【下一步】,在“请输入此传出文件的名称”下方空白框右侧有个类似磁盘的按钮,点击该按钮选择保存路径,弹出“保存年报卸出数据文件”对话框,点击“保存在”旁的黑色倒三角按钮,在下拉框中选择文件要存放的路径,保存文件名建议使用单位名称作为上报文件名,点击【保存】按钮,点击【开始】按钮,数据传出完成后,弹出“数据传出完成”窗口,点击【确定】按钮。

2、确认保存路径下有一个后缀名为.jio的数据文件,此文件是不能直接打开的加密数据文件,请不要双击打开,以免造成卸出数据的损坏,将此文件按照上级主管单位或各区财政部门要求的方式上交给他们即可。

以上为一般单位正常的三步操作流程,若您是汇总单位或是有打印等复杂问题,请电话咨询。另外如果您的工作电脑没有C盘,则换一台电脑操作。

7.敢于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05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 篇七

财会[2007]15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会计工作,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我部制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现予印发,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

(试行)

一、总

(一)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会计工作,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合作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社。

(三)合作社应根据本制度规定和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账簿,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也可以本着民主、自愿的原则,委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

(四)合作社应按本制度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五)合作社的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会计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

(六)合作社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一个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七)合作社会计信息应定期、及时向本合作社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的监督。对于成员提出的问题,会计及管理人员应及时解答,确实存在错误的要立即纠正。

(八)财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职责,对合作社的会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规政策等,对合作社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本制度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一)合作社的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农业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二)合作社的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存货等。

(三)合作社必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合作社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合作社收取现金时手续要完备,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合作社取得的所有现金均应及时入账,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

合作社要及时、准确地核算现金收入、支出和结存,做到账款相符。要组织专人定期或不定期清点核对现金。

合作社要定期与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核对账目。支票和财务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四)合作社的应收款项包括本社成员和非本社成员的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合作社对拖欠的应收款项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催收。

(五)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销售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合作社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销售和发货业务。应当在销售与发货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并加强有关单据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

合作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销售收款业务,应将销售收入及时入账,不得账外设账。

合作社应当加强销售合同、发货凭证、销售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管理。

(六)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合作社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应当在采购与付款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并加强有关单据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在办理付款业务时,应当对采购发票、结算凭证、验收证明等相关凭证进行严格审核。

合作社应当加强对采购合同、验收证明、入库凭证、采购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管理。

(七)合作社的存货包括种子、化肥、燃料、农药、原材料、机械零配件、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农产品、工业产成品、受托代销商品、受托代购商品、委托代销商品和委托加工物资等。

存货按照下列原则计价:购入的物资按照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等费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等计价;受托代购商品视同购入的物资计价;生产入库的农产品和工业产成品,按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计价;委托加工物资验收入库时,按照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加上实际支付的全部费用计价;受托代销商品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计价,出售受托代销商品时,实际收到的价款大于合同或协议约定价格的差额计入经营收入,实际收到的价款小于合同或协议约定价格的差额计入经营支出;委托代销商品按委托代销商品的实际成本计价。领用或出售的出库存货成本的确定,可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但是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动。

合作社对存货要定期盘点核对,做到账实相符,年末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实际成本扣除应由责任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和残料价值后的余额,计入其他支出。

(八)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存货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保管人员岗位责任制。存货入库时,保管员清点验收入库,填写入库单;出库时,由保管员填写出库单,主管负责人批准,领用人签名盖章,保管员根据批准后的出库单出库。

(九)合作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或者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

(十)合作社的对外投资按照下列原则计价:

以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计价。以实物资产(含牲畜和林木)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计价。

合作社以实物资产方式对外投资,其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必须真实、合理,不得高估或低估资产价值。实物资产重估确认价值与其账面净值之间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合作社对外投资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利息等计入投资收益。出售、转让和收回对外投资时,按实际收到的价款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十一)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合作社的对外投资业务(包括对外投资决策、评估及其收回、转让与核销),应当由理事会提交成员大会决策,严禁任何个人擅自决定对外投资或者改变成员大会的决策意见。

合作社应当建立对外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对外投资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集体审批程序和不按规定执行对外投资业务的人员,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

合作社应当对对外投资业务各环节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加强对审批文件、投资合同或协议、投资方案书、对外投资有关权益证书、对外投资处置决议等文件资料的管理,明确各种文件资料的取得、归档、保管、调阅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规定及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

合作社应当加强对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资获取的利息、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会计核算,严禁设置账外账。

(十二)合作社要建立有价证券管理制度,加强对各种有价证券的管理。要建立有价证券登记簿,详细记载各有价证券的名称、券别、购买日期、号码、数量和金额。有价证券要由专人管理。

(十三)合作社的农业资产包括牲畜(禽)资产和林木资产等。

农业资产按下列原则计价:购入的农业资产按照购买价及相关税费等计价;幼畜及育肥畜的饲养费用、经济林木投产前的培植费用、非经济林木郁闭前的培植费用按实际成本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产役畜、经济林木投产后,应将其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部分在其正常生产周期内按直线法分期摊销,预计净残值率按照产役畜、经济林木成本的5%确定,已提足折耗但未处理仍继续使用的产役畜、经济林木不再摊销;农业资产死亡毁损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实际成本扣除应由责任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后的差额,计入其他收支;合作社其他农业资产,可比照牲畜(禽)资产和林木资产的计价原则处理。

(十四)合作社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有些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可列为固定资产。

合作社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不应列作合作社的固定资产。

(十五)合作社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1.购入的固定资产,不需要安装的,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加采购费、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和交纳的有关税金等计价;需要安装或改装的,还应加上安装费或改装费。

2.新建的房屋及建筑物、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按竣工验收的决算价计价。

3.接受捐赠的全新固定资产,应按发票所列金额加上实际发生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和应支付的相关税金等计价;无所附凭据的,按同类设备的市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价。接受捐赠的旧固定资产,按照经过批准的评估价值或双方确认的价值计价。

4.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造、扩建的,按原有固定资产的价值,加上改造、扩建工程而增加的支出,减去改造、扩建工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计价。

5.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计价。

(十六)合作社的在建工程指尚未完工、或虽已完工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项目。在建工程按实际消耗的支出或支付的工程价款计价。形成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计入固定资产。

在建工程部分发生报废或者毁损,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照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工程成本。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者毁损,其净损失计入其他支出。

(十七)合作社必须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年或按季、按月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可在“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但是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动。

合作社应当对所有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除外。

合作社当月或当季度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或当季度不提折旧,从下月或下季度起计提折旧;当月或当季度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或当季度照提折旧,从下月或下季度起不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十八)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直接计入有关支出项目。

固定资产变卖和清理报废的变价净收入与其账面净值的差额计入其他收支。固定资产变价净收入是指变卖和清理报废固定资产所取得的价款减清理费用后的净额。固定资产净值是指固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后的净额。(十九)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人员岗位责任制。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盘点清查,做到账实相符,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盘亏及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其原价扣除累计折旧、变价收入、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之后,计入其他支出。

(二十)合作社的无形资产是指合作社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并从使用之日起,按照不超过10年的期限平均摊销,计入管理费用。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计入其他收入;转让无形资产的成本,计入其他支出。

(二十一)每年年度终了,合作社应当对应收款项、存货、对外投资、农业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对于已发生损失但尚未批准核销的各项资产,应在资产负债表补充资料中予以披露。这些资产包括:1.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2.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3.无法收回的对外投资; 4.死亡毁损的农业资产;5.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固定资产;6.毁损和报废的在建工程;7.注销和无效的无形资产。

(二十二)合作社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与资产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二十三)合作社的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是指偿还期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项、应付工资、应付盈余返还、应付剩余盈余等。

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超过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专项应付款等。

合作社的负债按实际发生的数额计价,利息支出计入其他支出。对发生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计入其他收入。

(二十四)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借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不得由同一人办理借款业务的全过程。

合作社应当对借款业务按章程规定进行决策和审批,并保留完整的书面记录。

合作社应当在借款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并加强有关单据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合作社应当加强对借款合同等文件和凭证的管理。

合作社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借款业务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二十五)合作社的所有者权益包括股金、专项基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盈余等。

(二十六)合作社对成员入社投入的资产要按有关规定确认和计量。合作社收到成员入社投入的资产,应按双方确认的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按享有合作社注册资本的份额计入股金,双方确认的价值与按享有合作社注册资本的份额计算的金额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固定资产、农业资产和无形资产,以及接受他人捐赠、用途不受限制或已按约定使用的资产计入专项基金。

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计入盈余公积。

(二十七)合作社的生产成本是指合作社直接组织生产或对非成员提供劳务等活动所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和劳务成本。

(二十八)合作社的经营收入是指合作社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取得的收入,以及销售合作社自己生产的产品、对非成员提供劳务等取得的收入。合作社一般应于产品物资已经发出,服务已经提供,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经营收入的实现。

合作社的其他收入是指除经营收入以外的收入。

(二十九)合作社的经营支出是指合作社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发生的实际支出,以及因销售合作社自己生产的产品、对非成员提供劳务等活动发生的实际成本。

管理费用是指合作社管理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管理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差旅费、管理用固定资产的折旧、业务招待费、无形资产摊销等。

其他支出是指合作社除经营支出、管理费用以外的支出。

(三十)合作社的本年盈余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本年盈余=经营收益+其他收入-其他支出

其中:

经营收益=经营收入+投资收益-经营支出-管理费用

投资收益是指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扣除发生的投资损失后的数额。

投资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现金股利和债券利息,以及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高于账面余额的差额等。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低于账面余额的差额。

(三十一)合作社在进行年终盈余分配工作以前,要准确地核算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真实完整地登记成员个人账户。

三、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顺序号

科目编号

科目名称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9 20 21 22 23 24

26 27 28 29 30

33 34 35 36 37

102 113 114 121 124 125 127 128 131 141 142 151 152 153 154 161

201 211 212 221 222 231 235

301 311 321 322 331 332

401

501 502 511 521 522 529

一、资产类

库存现金

银行存款

应收款

成员往来

产品物资

委托加工物资

委托代销商品

受托代购商品

受托代销商品

对外投资

牲畜(禽)资产

林木资产

固定资产

累计折旧

在建工程

固定资产清理

无形资产

二、负债类

短期借款

应付款

应付工资

应付盈余返还

应付剩余盈余

长期借款

专项应付款

三、所有者权益类

股金

专项基金

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本年盈余

盈余分配

四、成本类 生产成本

五、损益类

经营收入

其他收入

投资收益

经营支出

管理费用

其他支出

附注:合作社在经营中涉及使用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等各种其他货币资金的,可增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科目编号109);合作社在经营中大量使用包装物,需要单独对其进行核算的,可增设“包装物”科目(科目编号122);合作社生产经营过程中,有牲畜(禽)资产、林木资产以外的其他农业资产,需要单独对其进行核算的,可增设“其他农业资产”科目(科目编号149),参照“牲畜(禽)资产”、“林木资产”进行核算;合作社需要分年摊销相关长期费用的,可增设“长期待摊费用”科目(科目编号171)。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101库存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的库存现金。

二、合作社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收支现金,超过库存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及时交存银行,并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核算现金的各项收支业务。

三、收到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实际持有的库存现金。

102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存入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二、合作社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支付结算办法,办理银行存款收支业务的结算,并按照本制度规定核算银行存款的各项收支业务。

三、合作社将款项存入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名称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实际存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113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与非成员之间发生的各种应收以及暂付款项,包括因销售产品物资、提供劳务应收取的款项以及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利息等。

二、合作社发生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收入”、“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款项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取得用暂付款购得的产品物资、劳务时,借记“产品物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按规定程序批准核销时,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应收及暂付款项的单位和个人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尚未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

114成员往来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与其成员的经济往来业务。

二、合作社与其成员发生应收款项和偿还应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应收款项和发生应付款项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合作社为其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购买服务,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款”等科目;按为其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购买而应收取的服务费,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等科目;收到成员给付的农业生产资料购买款项和服务费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合作社为其成员提供农产品销售服务,收到成员交来的产品时,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借记“受托代销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合作社成员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下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数反映成员欠合作社的款项总额;期末贷方余额合计数反映合作社欠成员的款项总额。各明细科目年末借方余额合计数应在资产负债表“应收款项”反映;年末贷方余额合计数应在资产负债表“应付款项”反映。

121产品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库存的各种产品和物资。

二、合作社购入并已验收入库的产品物资,按实际支付或应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成员往来”、“应付款”等科目。

三、合作社生产完工以及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产品物资,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生产成本”、“委托加工物资”等科目。

四、产品物资销售时,按实现的销售收入,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等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科目;按销售产品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产品物资领用时,借记“生产成本”、“在建工程”、“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合作社的产品物资应当定期清查盘点。盘亏和毁损产品物资,经审核批准后,按照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借记“成员往来”、“应收款”等科目,按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金额后的净损失,借记“其他支出”科目,按盘亏和毁损产品物资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七、本科目应按产品物资品名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八、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库存产品物资的实际成本。

124委托加工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物资的实际成本。

二、发给外单位加工的物资,按委托加工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产品物资”等科目。

按合作社支付该项委托加工的全部费用(加工费、运杂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物资,按加工收回物资的实际成本和剩余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产品物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加工合同和受托加工单位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委托外单位加工但尚未加工完成物资的实际成本。

125委托代销商品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委托外单位销售的各种商品的实际成本。

二、发给外单位销售的商品时,按委托代销商品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产品物资”等科目。

三、收到代销单位报来的代销清单时,按应收金额,借记“应收款”科目,按应确认的收入,贷记“经营收入”科目;按应支付的手续费等,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应收款”科目;同时,按代销商品的实际成本(或售价),借记“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代销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款”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代销商品或委托单位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委托外单位销售但尚未收到代销商品款的商品的实际成本。

127受托代购商品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接受委托代为采购商品的实际成本。

二、合作社收到受托代购商品款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成员往来”等科目。

三、合作社受托采购商品时,按采购商品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款”等科目。

四、合作社将受托代购商品交付给委托方时,按代购商品的实际成本,借记“成员往来”、“应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果受托代购商品收取手续费,按应收取的手续费,借记“成员往来”等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科目。收到手续费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成员往来”等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受托方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受托采购尚未交付商品的实际成本。

128受托代销商品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接受委托代销商品的实际成本。

二、合作社收到委托代销商品时,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借记本科目,贷记“成员往来”等科目。

三、合作社售出受托代销商品时,按实际收到的价款,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贷记本科目,如果实际收到的价款大于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按其差额,贷记“经营收入”等科目;如果实际收到的价款小于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按其差额,借记“经营支出”等科目。

四、合作社给付委托方代销商品款时,借记“成员往来”等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委托代销方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尚未售出的受托代销商品的实际成本。

131对外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持有的各种对外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合作社兴办企业等投资。

二、合作社以现金或实物资产(含牲畜和林木)等方式进行对外投资时,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实物资产价值与原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三、收回投资时,按实际收回的价款或价值,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实际收回的价款或价值与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被投资单位宣告分配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等科目;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款”科目;获得股票股利时,不作账务处理,但应在备查簿中登记所增加的股份。

五、投资发生损失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照应由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借记“应收款”、“成员往来”等科目,按照扣除由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后的净损失,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按照发生损失对外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六、本科目应按对外投资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七、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对外投资的实际成本。

141牲畜(禽)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购入或培育的牲畜(禽)的成本。牲畜(禽)资产分幼畜及育肥畜和产役畜两类。

二、合作社购入幼畜及育肥畜时,按购买价及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幼畜及育肥畜),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款”等科目;发生的饲养费用,借记本科目(幼畜及育肥畜),贷记“应付工资”、“产品物资”等科目。

三、幼畜成龄转作产役畜时,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产役畜),贷记本科目(幼畜及育肥畜)。

四、产役畜的饲养费用不再记入本科目,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应付工资”、“产品物资”等科目。

五、产役畜的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部分应在其正常生产周期内,按照直线法分期摊销,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产役畜)。

六、幼畜及育肥畜和产役畜对外销售时,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等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科目;同时,按照销售牲畜的实际成本,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七、以幼畜及育肥畜和产役畜对外投资时,按照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借记“对外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值与牲畜资产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八、牲畜死亡毁损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照过失人及保险公司应赔偿的金额,借记“成员往来”、“应收款”科目,如发生净损失,则按照扣除过失人和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后的净损失,借记“其他支出”科目,按照牲畜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如产生净收益,则按照牲畜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同时按照过失人及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超过牲畜资产账面余额的金额,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九、本科目应设置“幼畜及育肥畜”和“产役畜”两个二级科目,按牲畜(禽)的种类设置三级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十、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幼畜及育肥畜和产役畜的账面余额。

142林木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购入或营造的林木成本。林木资产分经济林木和非经济林木两类。

二、合作社购入经济林木时,按购买价及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经济林木),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款”等科目;购入或营造的经济林木投产前发生的培植费用,借记本科目(经济林木),贷记“应付工资”、“产品物资”等科目。

三、经济林木投产后发生的管护费用,不再记入本科目,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应付工资”、“产品物资”等科目。

四、经济林木投产后,其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部分应在其正常生产周期内,按照直线法摊销,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经济林木)。

五、合作社购入非经济林木时,按购买价及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非经济林木),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款”等科目;购入或营造的非经济林木在郁闭前发生的培植费用,借记本科目(非经济林木),贷记“应付工资”、“产品物资”等科目。

六、非经济林木郁闭后发生的管护费用,不再记入本科目,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应付工资”、“产品物资”等科目。

七、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林木采伐出售时,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等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科目;同时,按照出售林木的实际成本,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八、以林木对外投资时,按照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借记“对外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值与林木资产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九、林木死亡毁损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照过失人及保险公司应赔偿的金额,借记“成员往来”、“应收款”科目,如发生净损失,则按照扣除过失人和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后的净损失,借记“其他支出”科目,按照林木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如产生净收益,则按照林木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同时按照过失人及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超过林木资产账面余额的金额,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十、本科目应设置“经济林木”和“非经济林木”两个二级科目,按林木的种类设置三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十一、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购入或营造林木的账面余额。

151固定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固定资产的原值。

合作社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有些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虽然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可列为固定资产。

合作社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不应列作合作社的固定资产。

二、固定资产账务处理:

(一)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按原价加采购费、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和相关税金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先记入“在建工程”科目,待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按照其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二)自行建造完成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三)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按照经过批准的投资者所应拥有以合作社注册资本份额计算的资本金额,贷记“股金”科目,按照两者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四)收到捐赠的全新固定资产,按照所附发票所列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贷记“专项基金”科目;如果捐赠方未提供有关凭据,则按其市价或同类、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由合作社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作为固定资产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专项基金”科目。收到捐赠的旧固定资产,按照经过批准的评估价值或双方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专项基金”科目。

(五)固定资产出售、报废和毁损等时,按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照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借记“应收款”、“成员往来”等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六)对外投资投出固定资产时,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借记“对外投资”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投资各方确认或协议价与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七)捐赠转出固定资产时,按固定资产净值,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也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进行归集,捐赠项目完成后,按“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余额,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三、合作社应当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按固定资产类别、使用部门和每项固定资产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期末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

152累计折旧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拥有的固定资产计提的累计折旧。

二、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借记“生产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管理用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用于公益性用途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只进行总分类核算,不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四、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累计数。

153在建工程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进行工程建设、设备安装、农业基本建设设施建造等发生的实际支出。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按其原价加上运输、保险、采购、安装等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款”等科目。

三、建造固定资产和兴建农业基本建设设施购买专用物资以及发生工程费用,按实际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产品物资”等科目。

发包工程建设,根据合同规定向承包企业预付工程款,按实际预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以拨付材料抵作工程款的,应按材料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产品物资”等科目;将需要安装的设备交付承包企业进行安装时,应按该设备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产品物资”等科目。与承包企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补付的工程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款”等科目。

自营的工程,领用物资或产品时,应按领用物资或产品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产品物资”等科目。工程应负担的员工工资等人员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资”、“成员往来”等科目。

四、购建和安装工程完成并交付使用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工程完成未形成固定资产时,借记“其他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本科目应按工程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七、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尚未交付使用的工程项目的实际支出。

154固定资产清理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因出售、捐赠、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净值及其在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

二、出售、捐赠、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按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借记本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值,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产品物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当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借记“应收款”、“成员往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清理完毕后发生的净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清理完毕后发生的净损失,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被清理的固定资产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合作社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净值,以及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变价收入等各项金额的差额。

161无形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持有的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各种无形资产的价值。

8.敢于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05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 篇八

2008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银行类(未执行新准则)]

编制说明

一、填报范围

本套报表适用于未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2006)的各种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的商业银行、信用社(包括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财务公司等银行类金融企业,以及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填报。

二、报表封面(分户报表封面)

(一)封面左边

1、企业名称: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全称。

2、单位负责人: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代表。凡正在更换法人代表,但尚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实际负责人签字盖章。

3、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指担任总会计师职务的企业领导人。未设总会计师职务的,由实际分管财务会计工作的企业领导人签字盖章。

4、会计机构负责人:指企业内部承担财务会计任务的专职会计机构负责人。

5、填表人:指具体负责编制报表的工作人员。

6、负责审计事务所:指对企业会计报表进行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

7、签字会计师:指在企业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上签字的执业注册会计师,由企业代填。

(二)封面右边

1、企业统一代码:根据国家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代码证书规定的9位代码填列。如因客观原因暂未办理的,可向财政部门申请临时代码,财政主管部门根据•自编企业、单位临时代码的规则‣编制临时代码发给企业填报。企业领取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统一代码后,临时代码停止使用。

2、隶属关系:本代码由“行政隶属关系代码”和“部门标识代码”两部分组成。具体填报方法如下:

(1)中央企业(不论级次和所在地区):“行政隶属关系代码”均填零,“部门标识代码” 根据国家标准•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名称代码‣(GB4657—2002)编制。

(2)地方企业:

①“行政隶属关系代码”根据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2)编制。具体编制方法:

A、省级企业以行政区划代码的前两位数字后加四个零表示。如:山东省省属租赁公司填列“370000”;

B、地市级企业以行政区划代码的前四位数字后加两个零表示。如:山东省济南市商业银行填列“370100”。②“部门标识代码”根据企业财务或产权归口管理的部门、机构或企业集团,比照国家标准•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名称代码‣(GB4657-2002)填列。

3、所在地区(国家):境内企业根据企业实际所在的省、市、县(区),按照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3)填列。境外企业根据境外企业实际所在的国家,按照国家标准•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GB/T2659-94)填列。

4、经济类型:按所列标识码填列。

(1)国有绝对控股: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有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选择国有绝对控股。

(2)国有相对控股: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有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企业中的其他经济成分所占比例的企业;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由国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协议控制)。

(3)国有参股: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有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小于50%,且国家不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

(4)其他:指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相对控股、国有参股以外的其他企业。

5、组织形式:按所列标识码填列。未进行公司制改造的国有独资企业填有限责任公司。

6、经营类型:按所列标识码填列。

7、注册会计师审计意见类型:按所列标识码填列。

8、新报因素:指企业以前未填报会计报表,从本起纳入会计报表统计范围的新报报表因素,按所列标识码填列。

9、成立年份:指经国家正式批准成立并注册登记的年份。

10、报表类型:按所列标识码填列,其中:子公司应选择单户表。

11、备用码:可由企业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规定填报内容。

三、资产负债表(银行01表)

(一)本表反映期末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情况。表内资产总计等于负债加所有者权益总计。

(二)本表“年初数”栏内各项数字,应根据上年末资产负债表“期末数”栏内所列数字填列。如果本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上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年初数”栏内。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现金及银行存款”项目,反映库存现金;信托投资公司和租赁公司的银行存款也在该项目中填列。

2、“贵金属”项目,反映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买入的黄金、白银等贵重金属。

3、“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项目,反映存放中央银行的各种存款。农信社“专项央行票据”也在该科目中反映。

4、“存放联行款项”项目,反映存放于本系统内其他行或总行的各种款项。“系统内资金往来”借方余额,在该项目中反映。

5、“存放同业款项”项目,反映存放于境内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

6、“拆放同业”项目,反映拆借给境内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信托投资公司的拆出资金在该项目中填列。

7、“贴现”项目,反映向持有未到期商业汇票的客户办理贴现的款项以及买入的即期外币票据,包括对其他银行办理的转贴现。

8、“短期贷款”项目,反映发放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种贷款。

9、“贸易融资”项目,反映为进口商或出口商提供的与进出口贸易结算相关的短期融资或信用便利。

10、“应收利息”项目,反映贷款、存放同业、拆出资金等生息资产当期应收取而未收到的利息。

11、“坏账准备”、“贷款损失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和“待处理抵债资产减值准备”项目,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帐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49号,以下简称“财金[2005]49号文件”)和•财政部关于印发<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53号)的有关规定填报。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项目,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字[2001]49号,以下文号略)的有关规定填报;未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不填此类减值准备项目。

“不良资产处臵损失专项准备”项目仅由中国农业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填报。

12、“应收股利”项目,反映因股权投资而应收取的现金股利,以及应收其他单位的利润。

13、“其他应收款”项目,反映临时性应收未收款项、临时性垫付款项等。信托投资公司和租赁公司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在该项目中填列。

14、“短期投资”项目,反映购入的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有价证券。

15、“买入返售资产”项目,反映在回购协议下所持有的有价证券或其他资产。

16、“待摊费用”项目,反映已经支出但在不超过一年的时间内需分摊的各项费用。

17、“一年内到期的长期投资”项目,反映将于1年内到期的长期投资。

18、“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反映除以上流动资产项目外的其他流动资产。

19、“中长期贷款”项目,反映发放期限超过1年的各种贷款。20、“非应计贷款(或逾期贷款)”项目,已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根据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没有收回的贷款,以及虽然未到期或逾期未超过90天但生产经营已停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填报;尚未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按照逾期贷款填报。

21、“呆账准备”项目,反映尚未执行财金[2005]49号文件、财金[2005]53 号文件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1]127号)的有关规定,填报所计提的呆账准备余额。

22、“长期投资”项目,反映不准备在1年内变现的各种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

23、“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反映持有且不准备在1年(含1年)内变现的各种股权投资。

24、“长期债权投资”项目,反映持有且不准备在1年内(含1年)变现的各种债权投资。

25、“合并差价”项目,反映母公司对子公司权益性资本投资数额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中母公司所拥有的份额相抵销时所发生的差额。

26、“固定资产原价”和“累计折旧”项目,反映期末各种固定资产的原价及累计折旧。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原价及已提折旧也包括在内。

27、“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反映因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净值,以及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变价收入等各项金额的差额。

28、“在建工程”项目,反映期末尚未完工的工程实际成本以及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

29、“无形资产”项目,反映各项无形资产的原价扣除摊销后的净额。30、“长期待摊费用”项目,反映尚未摊销的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长期待摊费用;租赁公司的递延资产在该项目中填列。

31、“抵债资产”项目,反映已取得所有权并准备按有关规定进行处臵的实物抵债资产的价值。

32、“其他长期资产”项目,反映除以上长期资产以外的其他长期资产。“拨付营运资金”也在该项目中反映。

33、“递延税款借项”项目,反映期末尚未转销的递延税款借方余额。

34、“短期存款”项目,反映1年期以内的各种单位存款。

35、“短期储蓄存款”项目,反映1年期以内的各种居民个人储蓄存款。

36、“向中央银行借款”项目,反映向人民银行借入1年期以内的各类款项。农信社“央行拨付专项票据资金”也在该科目中反映。

37、“联行存放款项”项目,反映本系统内其他行或总行临时存放的各种款项。“系统内资金往来”贷方余额,在该项目中反映。

38、“票据融资”项目,反映通过卖出回购方式办理的票据款项。

39、“同业存放款项”项目,反映境内外其他金融机构临时存放的各种款项。40、“同业拆入”项目,反映从境内外其他金融机构临时拆入的款项;信托投资公司和租赁公司的拆入资金在该项目中填列。

41、“卖出回购证券款项”项目,反映按回购协议卖出证券的款项。

42、“汇出汇款”项目,反映为申请人办理的委托本系统其他行或系统外其他银行解付的汇款。

43、“应解汇款”项目,反映收到的其他行委托银行解付或支付给未在银行开 户的单位及个人的汇款或其他临时性款项,以及为申请人签发银行本票所收取的款项。

44、“存入短期保证金”项目,反映收到客户存入1年以内的各种保证金存款。

45、“应付利息”项目,反映吸收的存款及各种借款发生的当期应付未付的利 息。发行债券的利随本金的应付利息在“发行长期债券”项目列示,不在本项目内反映。

46、“应付职工工资”项目,反映应付未付给职工的各种工资、奖金和津贴。

47、“应交税金及附加”项目,反映期末应交未交、多交的各种税金。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及附加”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8、“应付股利(利润)”项目,反映期末尚未支付的现金股利或尚未支付给投资者的利润。

49、“其他应付款”项目,反映收到的需在1年以内(含1年)付出的临时性款项、应付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商业银行“财政性存款”也在该项目中反映。信托投资公司和租赁公司需在1年以内(含1年)支付的各种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也在该项目中填列。

50、“预提费用”项目,反映按规定预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各项费用。

51、“预计负债”项目,反映对外提供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产生的负债。

52、“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项目,反映长期负债各项目中将于1年内(含1年)到期的部分。

53、“递延收益”项目,反映在本期和以后各期内分别计入损益的各项收益,如贴现利息收入等。

54、“其他流动负债”项目,反映除以上流动负债外的其他流动负债。

55、“长期存款”项目,反映1年期以上的各种单位存款。

56、“长期储蓄存款”项目,反映1年期以上的各种居民个人储蓄存款。

57、“存入长期保证金”项目,反映收到客户存入1年以上的各种保证金存款。

58、“长期借款”项目,反映向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种借款,以及根据协议发放转贷款而融入的款项,如转贷外国政府贷款资金、转贷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资金等。

59、“发行长期债券”项目,反映为筹措长期资金而发行的金融债券和应付利息。

60、“长期应付款”项目,反映除“长期借款”和“应付长期债券”之外支付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种应付款项。租赁公司需支付的1年以上的各种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也在该项目中填列。

61、“其他长期负债”项目,反映除以上各项长期负债以外的其他长期负债。“拨入营运资金”也在该项目中反映。

62、“递延税款贷项”项目,反映期末尚未转销的递延税款的贷方余额。63、“少数股东权益”项目,反映编制合并报表时,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由母公司以外的其他投资者所拥有的权益份额。

64、“实收资本”项目,反映实际收到投资人投入的资本。65、“资本公积”项目,反映资本公积的期末余额。66、“盈余公积”项目,反映盈余公积的期末余额。67、“一般准备”项目,反映按照财金[2005]4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在税后计提的一般准备的期末余额。信托投资公司在税后提取的信托赔偿准备在该项目中填列。

68、“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尚未分配的利润。未弥补的亏损,在本项目内以“-”号反映。69、“外币报表折算差额”项目,反映因合并外币报表产生的折算差额。

四、利润及利润分配表(银行02表)

(一)本表反映在一定期间内利润(亏损)的实现、利润分配和年末未分配利润结余情况。一级分行(分公司)及境外机构只填利润表部分,利润分配表部分无需填报。

(二)本表“本年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报告期末止的实际发生数。上有关项目的名称和数字应按本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的“上年数”栏。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利息净收入”项目,反映存贷业务取得的利息净收入。

2、“利息收入”项目,反映发放贷款、存出款项等业务的利息收入。

3、“金融企业往来收入”项目,反映与其他金融机构发生存借资金往来的利息收入。

4、“利息支出”项目,反映在办理存款、借款等业务中发生的利息支出。

5、“金融企业往来支出”项目,反映与其他金融机构发生存贷资金往来的利息支出。

6、“中间业务净收入”项目,反映办理各项中间业务取得的手续费净收入。

7、“中间业务收入”项目,反映办理各项中间业务收取的手续费,如结算手续费、业务代办手续费等。

8、“中间业务支出”项目,反映办理各项中间业务支出的手续费,如结算手续费、业务代办手续费等。发行债券一次性计入成本的手续费支出纳入“其他业务支出项目”反映,不在本项目反映。

9、“其他业务净收入”项目,反映除利息净收入、中间业务净收入以外的其他营业收入。

10、“汇兑收益”项目,反映在经营外汇业务过程中因外币兑换、汇率变动等原因实现的汇兑收益。

11、“贵金属收益”项目,反映按规定买卖贵金属等而实现的收益。

12、“其他业务收入”项目,反映租赁收入等其他营业收入。

13、“其他业务支出”项目,反映租赁支出等其他营业支出。根据有关规定提取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或呆账准备,应在“资产减值损失或呆账准备”项目中单独反映,不在本项目填报。

14、“营业费用”项目,反映业务经营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15、“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反映按规定缴纳应由营业收入负担的各种税 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16、“投资净收益”项目,反映因对外投资所取得的净收益。

17、“投资收益”项目,反映因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

18、“投资损失”项目,反映因对外投资所发生的损失。

19、“营业利润”项目,反映当期的经营利润,经营亏损以“-”号填列。

20、“营业外收入”项目和“营业外支出”项目,反映与日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的收入和支出。

21、“以前损益调整”项目,反映本对以前重大会计差错等进行调整的事项。

22、“扣除资产减值损失或呆账准备前的利润总额”项目,反映扣除资产减值损失前所实现的利润总额,亏损以“-”号填列。

23、“资产减值损失或呆账准备”项目,反映按规定提取(或恢复后转回)的贷款损失准备、坏账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损失、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损失、抵债资产减值损失等各项减值准备合计金额,或按规定提取(或恢复后转回)的呆账准备金额。本项目如为恢复后转回的金额,以“-”号填列。

24、“扣除资产减值损失或呆账准备后利润总额”项目,反映减去“资产减值损失或呆账准备”项目后的利润总额。

25、“所得税”项目,反映按规定从本期损益中扣除的所得税。

26、“少数股东损益”项目,反映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子公司净利润中属于母公司以外的其他投资者部分。

27、“净利润”项目,反映扣减所得税和少数股东损益后的净利润。

28、“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上年末未分配的利润,如为未弥补的亏损,以“-”号填列。本项目数字应与上年本表“本年实际”栏的“未分配利润”项目一致。

29、“一般风险准备转入”项目,反映按规定用风险准备弥补亏损的数额。

30、“其他转入”项目,反映按规定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等转入的数额。

31、“不良资产处臵损失专项准备”项目,本科目仅由农行及国家开发银行填列。

3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项目,分别反映按国家财务规定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

33、“提取一般准备”项目,反映按财金[2005]49号文件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一般准备。

34、“其他提取”项目,反映外资企业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储备基金和企业发展基金。

35、“应付优先股股利”项目,反映应分配给优先股股东的现金股利。

36、“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项目,反映按规定提取的任意盈余公积。

37、“应付普通股股利”项目,反映应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现金股利,以及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

38、“转作资本(或股本)的普通股股利”项目,反映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 股票股利以及按规定转增资本的利润。

39、“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年末尚未分配的利润。如为未弥补亏损以“-”号填列。

五、信托业务资产负债表(信托业务01表)

(一)本表适用信托投资公司填报,反映一定时点信托资产、信托负债和信托权益的情况。本表信托资产总计等于信托负债及信托权益总计。

(二)本表“年初数”栏内各项目数字,应根据上年末信托资产负债表“期末数”栏内所列数字填列。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货币资金”项目,反映期末信托财产银行账户中存放款项以及其他货币资金的总和。本项目应根据“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加总填列。

2、“拆出资金”项目,反映信托项目尚未收回的同业拆出资金本金。本项目应根据“拆出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应收票据”项目,反映信托项目因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4、“应收股利”项目,反映信托项目因股权投资而应收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5、“应收利息”项目,反映信托项目应收取的利息,包括债权投资、拆出资金、贷款、买入返售证券、买入返售信贷资产计提的利息等。

6、“应收账款”项目,反映委托人以应收账款设立信托而取得的应收账款,按信托文件约定的价值,作为应收账款的入账价值。

7、“应收经营租赁款”项目,反映信托项目以信托项目作为出租人,采用经营租赁方式租出资产而应向承租人收取的租金。

8、“坏账准备”以及本表以下的“贷款损失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等项目,按照•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5])的规定填报。

9、“其他应收款”项目,反映信托项目除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应收账款、应收经营租赁款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包括新股申购、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等。

10、“短期投资”项目,反映期末尚未卖出的投资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基金投资等金融产品投资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根据“短期投资”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1、“买入返售证券”项目,反映期末已买入但尚未到期返售的证券实际成本。

12、“买入返售信贷资产”项目,反映期末已买入但尚未到期的返售信贷资产的实际成本。

13、“客户贷款”项目,反映期末尚未收回的各项贷款。

14、“长期债权投资”项目,反映期末持有的不准备在1年内(含1年)变现的各种债权性质投资的可收回金额。

15、“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反映期末持有的不准备在1年内(含1年)变现的各种股权性质投资的可收回金额。

16、“融资租赁资产”项目,反映对外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而购臵的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

17、“应收融资租赁款”项目,反映期末尚未收回的融资租赁资产的本金和未实现的融资收益。

18、“未担保余值”项目,反映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出固定资产的未担保余值。

19、“固定资产”项目,反映期末各项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据“固定资产”科目期末所属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分析填列。

20、“无形资产”项目,反映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而取得的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商标、著作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

21、“长期待摊费用”项目,反映尚未摊销的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

22、“其他资产”项目,反映期末除以上项目外的其他信托资产。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如其他资产价值较大的,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其主要项目和金额。

23、“应付利息”项目,反映因卖出回购证券、卖出回购信贷资产等应支付的利息,以及应支付受益人在信托项目设立期间的活期存款利息。

24、“应付受托人报酬”项目,反映期末尚未支付给受托人的报酬。

25、“应付受益人收益”项目,反映期末尚未支付给受益人的信托利润。

26、“应付托管费”项目,反映期末应付未付给托管人的管理费用。

27、“其他应付款项”项目,反映期末应付未付的其他款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应在本项目反映。

28、“应交税金”项目,反映期末未交、多交的税金及附加。“应交税金”科目如为借方余额,以“-”号填列。

29、“卖出回购证券款”项目,反映期末已卖出但尚未到期回购的证券的价值。

30、“卖出回购信贷资产款”项目,反映期末已卖出尚未到期回购的信贷资产的价值。

31、“其他负债”项目,反映期末除以上项目外的其他信托负债。如其他信托负债价值较大的,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其主要项目和金额。

32、“实收信托”项目,反映期末信托项目信托本金的余额。

33、“资本公积”项目,反映期末信托项目资本公积的余额。

34、“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期末尚未分配的信托利润。累计亏损在本项目以“-”号填列。

六、信托业务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信托业务02表)

(一)本表适用于信托投资公司填报,反映一定期间内信托项目的经营结果、信托利润分配情况和期末未分配利润结余情况。

(二)本表“本年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报告期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上本表与本年本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不相一致,应对上报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上年数”栏。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及填列方法。

1、“利息收入”项目,反映以信托资金存放、拆放金融机构、贷款、办理买入返售证券、信贷资产业务而实现的利息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利息收入”科目期末结转“本年利润”科目的数额填列。

2、“投资收益”项目,反映通过因股票、债券、基金等金融产品投资以及股权投资等直接投资而实现的收益。本项目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期末结转“本年利润”科目的数额填列。

3、“租赁收入”项目,反映因信托资产租赁而实现的收入。本项目应根据“租赁收入”科目期末结转“本年利润”科目的数额填列。

4、“其他收入”项目,反映除以上收入外的其他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其他收入”科目期末结转“本年利润”科目的数额填列。

5、“营业费用”项目,反映因使用、管理信托财产而发生的费用。本项目应根据“营业费用”科目期末结转“本年利润”科目的数额填列。

6、“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反映应由信托项目承担的流转税费。本项目应根据“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期末结转“本年利润”科目的数额填列。

7、“资产减值损失”项目,反映本期计提的信托资产各项减值准备。本项目应根据“资产减值损失”科目期末结转“本年利润”科目的数额填列。

8、“期初未分配信托利润”项目,反映上期末未分配的信托利润,如为累计亏损以“-”号填列。本项目数字应与本表上期“本期数”栏的“期末未分配信托利润”项目一致。

9、“本期已分配信托利润”项目,反映本期已宣布应付给信托受益人的收益。本项目应根据“利润分配”科目本期发生额填列。

10、“期末未分配信托利润”项目,反映期末未分配的信托利润;累计亏损以“一”号填列。

七、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银行03表)

(一)本表反映年末股东权益增减变动的情况。一级分行(分公司)及境外机构无需填报此表。

(二)本表各项目应根据“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利润分配”等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八、资产减值损失(呆账准备)明细表(银行04表)

(一)本表反映各项资产减值损失(或呆账准备)的增减变动情况。

(二)“坏账准备”、“贷款损失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和“待处理抵债资产减值准备”项目,按照财金[2005]49号和财金[2005]53号的有关规定填报。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和“无形 资产减值准备”项目,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填报。

“呆账准备”项目,由尚未执行财金[2005]49号、财金[2005]53号,以及•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按照财金[2001]127号的有关规定填报。

(三)横向指标的内容及填列方法。

1、年初余额:指某项准备金年初结转上年末余额。

2、本年增加数:指当年累计提取该项减值准备,提取的各类减值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

3、冲销/卖出资产:是指当年各项资产损失得到确认时,使用准备金冲销资产的累计发生额或者卖出资产后应相应减少的准备金。

4、因资产价值回升转回数:是指因资产质量好转或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正常收回,相应减少减值准备而转回的减值准备金额。

5、其他变化:是指准备金金额由于汇率等因素变动产生的其他变化,其他变化引起准备金增加以负数填报,引起准备金减少以正数填报。

6、年末余额:指某项准备金年末余额。

(四)本表各项目的年初余额、年末余额须与资产负债表中的各有关项目保持一致。

九、资产质量、表外应收利息及资本充足率情况表(银行05表)

(一)本表反映贷款质量、表外应收利息及资本充足率指标计算的情况。一级分行(分公司)及境外机构只填贷款质量情况及表外应收利息部分。

(二)贷款质量应分别按以下“五级分类”和“四级分类”的要求分析填列。

1、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按照国际信贷资产管理惯例,依据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五类,即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

(1)正常贷款: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有充分把握按时足额偿还本息的贷款。

(2)关注贷款: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是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因素的贷款。

(3)次级贷款:借款人的偿还贷款能力出现了明显的问题,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已无法保证足额偿还本息的贷款。

(4)可疑贷款: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本息,即使执行抵押或担保,也肯定要造成一部分损失的贷款。

(5)损失贷款: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的贷款。

2、贷款质量(四级分类),本项目仅由信用社(包括城市信用社)填报。(1)正常贷款:反映未超过还款期限及还款期限内未发生意外损失的各类贷款总额。

(2)逾期贷款:反映按照人民银行•贷款通则‣规定借款合同约定到期未归还的贷款,该项目不含呆滞贷款及呆账贷款。

(3)呆滞贷款:反映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贷款本金逾期超过90天(不含90 天)仍不能归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到90天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该项目不含呆账贷款。

(4)呆账贷款:反映按•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1]127号)的有关规定,列为呆账的贷款。

(三)“表外应收利息”项目,反映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在当期损益反映并纳入表外核算的应收取而未收到的利息。

1、年初未收:根据表外应收利息账户年初余额填列。

2、本年增加:反映本年按期计提的表外应收利息。

3、本年减少:反映本年表外应收利息减少情况。“本年收回”和“本年核销”应分别单独填列。

4、年末未收:根据表外应收利息账户年末余额填列

(四)非信贷类不良资产分别按“股权”、“债权”和“其他”三类填列,具体要求如下:

1、股权类不良资产,包括股票投资不良资产和其他股权投资不良资产。(1)股票投资不良资产:按照已退出主板市场的股票投资,以及因各种原因(但上市公司按监管规定正常停牌期间除外)无法按账面价值处臵变现的股票投资进行统计。

(2)其他股权投资不良资产:按照逾期2年(含2年)以上因被投资企业经营亏损而没有分红的法人股投资金额,以及被投资单位已停业、关闭或破产的投资金额进行统计。

2、债权不良资产,包括债券投资中的不良资产和应收款项中的不良资产。(1)债券投资中的不良资产:反映发行企业已破产,或虽未破产但已逾期2年(含2年)以上不能兑现本息的企业(公司)债券。

(2)应收款项中的不良资产:反映账龄2年(含2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以及账龄虽然未超过2年(不含2年)但已确定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3、其他类不良资产,反映除“股权”类不良资产和“债权”类不良资产以外,由于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臵、停建、技术更新、市价大幅下跌等原因导致某项资产预计可回收金额明显低于其账面净值的资产。

(五)资本充足率计算的各项指标,应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4‟第2号)等有关规定填列。

1、“实收资本/普通股”项目,同资产负债表中“实收资本”项目。

2、“资本公积可计入部分”项目,同资产负债表中“资本公积”项目,但不包括重估增值。

3、“盈余公积及一般准备”项目,包括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及一般准备。盈余公积及一般准备定义同资产负债表中“盈余公积”及“一般准备”项目。

4、“未分配利润可计入部分”项目,反映以前实现的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当期税后利润若在报送日还没有进行分配,可根据本机构的利润分配预案,扣除预计分配的数额后计入本项目当中。

5、“少数股权”项目,反映在合并报表时,填报机构非全资子公司净经营成果和净资产中,不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归属于母银行(公司)的部分。

6、核心资本扣减额=商誉+(对未并表银行机构资本投资+对未并表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投资+对非自用不动产投资+对工商企业资本投资)*50%+贷款损失准备尚未提足部分。

7、“重估储备”项目,反映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对固定资产进行重估时,固定资产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部分为重估储备。经银监会认可后,这类重估储备可以列入附属资本,但计入附属资本的部分不得超过重估储备的70%。

8、“贷款损失一般准备”项目,反映根据各项贷款余额一定比例计提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贷款损失准备。

9、“优先股”项目,反映发行的、给予投资者在收益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等方面优先权利的股票。

10、“可转换债券”项目,反映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条件可以转换成普通股的债券。计入附属资本的可转换债券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债券持有人对银行的索偿权位于存款人及其他普通债权人之后,并不以资产为抵押或质押。

(2)债券不可由持有者主动回售;未经银监会事先同意,发行人不准赎回。

11、“长期次级债务的可计算价值”项目,反映计入附属资本的长期次级债务不得超过核心资本净额的50%,若“长期次级债务”的值没有超过核心资本净额的50%,则全额填入本项;若超过核心资本净额的50%,则按核心资本净额的50%填入本项。

12、“附属资本的可计算价值”项目,反映附属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净额的100%,若“附属资本”的值没有超过核心资本净额的100%,则全额填入本项;若超过核心资本净额的100%,则按核心资本净额的100%填入本项。

13、扣减项=商誉+对未并表银行机构资本投资+对未并表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投资+对非自用不动产投资+对工商企业资本投资+贷款损失准备尚未提足部分。

14、“表内加权风险资产”项目,反映将表内资产扣除各项准备后根据交易对象的属性确定风险权重计算出的加权风险资产。

15、“表外加权风险资产”项目,反映将表外项目的名义本金额乘以信用转换系数获得等值的信用额,然后根据交易对象的属性确定风险权重计算出的加权风险资产。对于汇率、利率其他衍生产品合约的风险加权资产,使用现期风险暴露法计算。

16、“市场风险资本”项目,反映为抵御因市场价格变动而导致表内外头寸损失的风险而应计提资本。市场风险包括以下风险:交易账户中受利率影响的各类金融工具及股票所涉及的风险,填报机构全部的外汇风险和商品风险。市场风险资本的计算方法依据•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十、固定资产情况表(银行06表)

(一)本表反映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年初、年末数及增减变动情况。只由一级单位填报,一级分行(分公司)及境外机构无需填报此表。

(二)本表各项目应当根据本年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的会计明细账目分析填列。

十一、营业费用及营业外收支明细表(银行07表)

(一)本表反映各项营业费用及营业外收入与支出明细情况。

(二)本表各项目应当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财务规则‣、•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指南‣,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金融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金[2001]28号)等财务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对本年有关费用会计明细账记录分析后填列。

(三)营业费用反映在业务经营及管理工作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员费用、业务费用及管理费用。

1、“工资”项目,反映所有在职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包括公司支付工资的聘用人员工资、国家规定特殊工作岗位的职工保健津贴等。

2、“职工福利费”项目,反映按照实际发生金额确认和计量,用于职工集体福利方面的开支。包括企业自办医疗室医护人员的工资、医务经费,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的工资,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但不包括职工福利设施的固定资产支出。

3、“工会经费” 项目,反映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拨交工会使用的经费。

4、“职工教育经费”项目,反映按照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2.5%计提,用于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方面的开支。

5、“劳动保护费”项目,反映指用于职工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支出。

6、“失业保险费”项目,反映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失业(待业)保险基金。

7、“劳动保险费”项目,反映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价格补贴、医药费(含离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基金)、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6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葬丧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退休干部的各项经费以及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8、“住房公积金”项目,反映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列支的职工住房补贴和按国家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时职工住房公积金中由企业负担的部分。

9、“住房补贴”项目,反映按照财金[2001]28号文件规定,根据当地政府房改政策按月或按季发放给新、老职工的住房补贴,包括购房补贴、提租补贴等。

10、“其他人员费用”项目,反映除以上人员费用以外的其他人员费用。

11、“诉讼费”项目,反映除追偿业务以外,因各种纠纷引起的起诉或应诉所发生的费用。

12、“公证费”项目,反映在签订各种协议、合同时向公证机关支付的费用。

13、“咨询费”项目,反映聘请经济技术顾问、法律顾问等支付的费用。

14、“审计费”项目,反映聘请注册会计师或注册评估师进行查账验资以及进行资产评估等发生的各项费用。

15、“业务宣传费”项目,反映在从事业务宣传活动中按照有关规定比例控制所列支的费用。

16、“业务招待费”项目,反映为满足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并按照有关规定 比例而支付的业务交际费用。

17、“监管费”项目,反映向银行监督管理部门交纳的机构及业务监管费。

18、“技术转让费”项目,反映使用非专利技术而支付的费用。

19、“研究开发费”项目,反映为设计新产品、开发新市场所支付的调研、设计、专家论证等费用。

20、“税金”项目,反映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等在费用中列支的税金。

21、“其他业务费用”项目,反映除以上业务费用以外的其他业务费用。

22、“公杂费”项目,反映购臵办公用品、清洁用品、订阅公用书报等费用。

23、“邮电费”项目,反映办理各项业务支付的邮费、电报费、电话费、电话初装费、电传及传真设备安装、使用费和线路租用等费用。

24、“印刷费”项目,反映指印刷各种账表、凭证、资料及其包装运送费、刻制图章等支出。

25、“水电费”项目,反映发生的水电费及增容费开支。

26、“租赁费”项目,反映租赁营业和办公房屋、车辆、电子设备等所发生的支出。

27、“差旅费”项目,反映职员因公出差的各种费用,参照当地政府的规定确定。

28、“会议费”项目,反映召开各种会议按规定列支的各项费用。

29、“钞币运送费”项目,反映为运送钞币所支付的租用汽车、火车、飞机的运输费、包装费、搬运费,自备汽车的油料费、养路费、牌照费,以及押运人员差旅费。

30、“电子机具运转费”项目,反映电子设备运转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维修费用等相关支出。

31、“外事费”项目,反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的出国人员的有关费用及接待外宾的费用。

32、“财产保险费”项目,反映向保险公司投保支付的财产保险费。

33、“取暖费”项目,反映按规定支付的取暖费用。

34、“安全防卫费”项目,反映为加强对基层营业网点安全防卫工作购臵枪支、弹药、警棍、报警器、安装营业网点的防护门窗及柜台栏杆等费用。

35、“固定资产折旧费”项目,反映当年按照财务规定的方法和比例对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金额。

36、“低值易耗品摊销”项目,以及本表以下“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及“其他资产摊销”等项目,反映当年按照财务规定的方法和比例对低值易耗品、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进行摊销的金额。

37、“修理费”项目,反映发生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修理费用。修理费金额过大、摊销期限超过一年的在长期摊销费用中核算。

38、“董事会费”项目,反映最高权力机构(如董事会)及其成员执行职能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等。

39、“出纳费”项目,反映会计出纳业务发生的相关费用。40、“绿化费”项目,反映用于绿化方面的支出。

41、“其他管理费用”项目,反映除以上管理费用以外的其他管理费用。

(四)营业外收支反映与日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与支出。

1、“固定资产盘盈”项目,反映按盘盈固定资产原价减去估计折旧后的余额。

2、“处臵固定资产净收益”项目,以及本表以下“处臵无形资产净收益”、“处臵抵债资产净收益”等项目,反映转让或变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抵债资产所取得的价款减清理费用后的数额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抵债资产账面净值的差额正数部分。

3、“罚款收入”项目,反映客户等其他单位因违反合同、协议条款,按照国家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规定而收取的罚金等收入。金融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客户不履行贷款协议而收取的加息、罚息等收入不应计入罚款收入,而应当计入营业收入。

4、“教育费用及附加返还款”项目,反映自办校企业在交纳教育费附加后,教育部门返还给企业的所办学校经费补贴。

5、“出纳长款收入”项目,反映出纳日常工作中无法查明原因的现金收入。

6、“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项目,反映因债权人单位变更登记或撤销等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

7、“其他营业外收入”项目,反映除以上营业外收入以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

8、“固定资产盘亏”项目,反映按照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过失人及保险公司的赔款后的差额。

9、“处臵固定资产净损失”项目,以及本表以下“处臵无形资产净损失”、“ 处臵抵债资产净损失”等项目,反映处臵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抵债资产的变价收入减去清理费用后与账面净值的差额负数部分。

10、“抵债资产保管费用”项目,反映处臵抵债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11、“债务重组损失”项目,反映在债务重组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净损失。

12、“一次性住房补贴”项目,反映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金融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金[2001]28号)的有关规定,根据当地政府实行的住房补贴政策,企业对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以及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老职工一次性补发的购房补贴。

13、“出纳短款支出”项目,反映出纳日常工作中无法查明原因的现金支出。

14、“捐赠支出”项目,反映重大救灾或慈善事业的救济性捐赠支出。

15、“非常损失”项目,反映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各项资产净损失,但要扣除保险赔偿及残值,由此造成的清理善后费用也可在非常损失中列支。

16、“赔偿和违约支出”项目,反映因未履行经济合同、协议,按照国家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规定向其他单位支付的赔偿金、违约金等罚款性支出。

17、“其他营业外支出”项目,反映除以上营业外支出以外的其他营业外支出。

十二、税金及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表(银行09表)

(一)本表反映企业税金及社会保险费用缴纳等情况。

(二)本表各项目应当根据本年有关会计明细账目及统计资料等分析填列。

(三)有关指标解释

1、“本年应交数”栏,反映计入当期损益的税金、社会保险费用金额。

2、“本年已交数”栏,反映实际上缴的各项税金、社会保险费用金额,享受纳税减免政策的企业,减免的税金金额和实际上缴的税金金额加总后在本栏填列。

3、“上缴境内的所得税”项目,反映上缴给中国政府的所得税。

4、“上缴境外的所得税”项目,反映上缴给外国政府的所得税。

5、“其他各税”项目,反映除以上所列各税种以外的其他各项税金,但不包括企业代收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利息税。

6、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均指企业为职工承担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部分。

十三、基本情况表(银行10表)

(一)本表反映机构、人员等情况。

(二)本表各项目应当根据本年有关会计明细账目及统计资料等分析填列。

(三)有关指标解释

1、“四级以上机构户数(个)”项目,反映年末分支机构户数情况。按“总行、总公司户数”、“一级分行(分公司)、子公司户数”、“二级分行(分公司)、子公司户数”、“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行(分公司)、子公司户数”分别统计。

城市信用社及农村信用社,如果为省联社填在“总行、总公司户数”,市级信用社填在“一级分支行(分公司)、子公司户数”,县级信用社填在“二级分行(分公司)、子公司户数”。

境外机构户数单独统计,比照境内统计到四级支行、分公司。

2、“营业网点个数”项目,反映下设支行以下有独立营业场所和较完整核算系统的营业机构个数。

3、“代表处(或信贷组)”项目,反映在未设经营性分支机构的省市设立的代表处或信贷组。

4、职工人数:

(1)“年末从业人员人数”项目,反映年末在本企业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的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及其他聘用、留用的人员。其中:劳务用工人数单独列示,反映除正式职工以外聘用的劳务用工人数。“年末从业人员人数”应大于或等于“年末职工人数”。

(2)“年末职工人数”项目,反映年末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均在本单位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不包括离休、退休人员等。

(3)“内退人员人数”项目,反映企业年末内退人员的人数。

(4)“全年平均职工人数”项目,反映企业全年12个月职工人数的平均值。(5)“年末离退休人数”项目,反映年末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数。

(6)“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人数”项目,反映年末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人数。(7)“参加医疗保险职工人数”项目,反映年末已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人数。(8)“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项目,反映年末已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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