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发放规定

2024-11-04

年终奖发放规定(精选10篇)

1.年终奖发放规定 篇一

假设发放年终奖当月,某个人所得税居民纳税义务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为a(计税工资扣除免征额3 500,为体现筹划之必要,假设a>0),随当月工资薪金发放的年终奖为b,二者合计为c。纳税筹划的目标是:当c数额确定时,如何确定a和b的值,使得应纳税额T最小。

一、筹划思路

根据超额累进税率和全额累进税率的特点、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可知,当工资薪金所得超过1 500元时,超过部分即适用较高一级税率10%,否则适用3%税率;而年终奖如果不超过18 000元(1 500×12)时,全额适用3%税率,如果超过18 000元,则要全额适用新的税率。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若c≤19 500,可在满足a≤1 500, b≤18 000的条件下随意分配a和b。此时,不论是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还是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税的年终奖所得,都适用3%税率,税负最低。适用这一最优方案的最高所得额为19 500元,此后,只要所得增加,都将引起适用税率发生变化,税负加重。

为方便讨论,引入新的参数d, 表示在上一最优方案最高所得额基础上新增的所得额。为获得最优方案,需要考察d以何种名义发放税负最低:若d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名义发放,记为方案一,此方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T1;若d以年终奖名义发放,记为方案二,此方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T2。通过比较T1和T2,即可得出最优方案。d的取值,应为使得适用税率发生变化的临界点值,如引起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发生变化的新增额3 000、4 500、26 000、20 000、25 000以及引起年终奖适用税率发生变化的36 000、54 000、312 000、240 000、300 000,在对T1和T2进行比较的过程中还会产生新的临界点值。

例如,考察合计所得额c在19 500元基础上新增d且当0

以同样的方法逐一测试各临界点下不同方案的应纳税额并进行比较,结果如表1所示。

整理表1中的数据,可得到发放年终奖当月税负最低的当月工资与年终奖最佳分配表,详见表2。

单位:元

二、筹划方案应用

根据表2,只需查找某居民纳税人发放年终奖当月的工资薪金与年终奖总额扣除3 500元以后的数额所在区间,即可确定税负最低的方案。如张某2012年12月计税工资为18 000元,年终奖为38 000元,可知其当月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税的所得为52 500元(18 000-3 500+38 000)。查表2可知,将张某的工资薪金所得安排为9 000元(即工资薪金收入为12 500元),年终奖安排为43 500元,税负最低,此时应纳个人所得税=9 000×20%-555+43 500×10%-105=5 490(元)。该筹划方法尤其适用于绩效工资在年终以年终奖方式发放的单位和个人。

单位:元

2.年终奖发放后的反思 篇二

迟发背后的故事

刘先生是一家广告公司的高级业务员,每个月的工资只是小部分的收入,年底的奖金才是其重要收入。工作几年后,吴先生积累了一定的客户打算年后再考虑自身的发展,也就在这时,公司老板以年终奖为杀手锏,要求吴先生提前签订来年的劳动合同,并迟发年终奖。

据了解,不少公司都将年终奖当作了强留员工的武器。有的公司以年末的销售款项3个月后才能收回为名,将年终奖的发放时间推迟到次年的三四月份,甚至是七月。员工必须干一年半后才有资格享受前一年的年终奖,而如果在七月之前跳槽,年终奖就会成为泡影,而且一旦年终离开公司,那份应得的半年奖也与之无缘了。也有公司,把年终奖拆散开来,在下一年逐月发放,干满一年方能拿够上一年的年终奖。这种发放方式让企业人员百般辛酸。

年终奖顾名思义是老板给予员工一年来工作的物质奖励,按照传统惯例往往是年底发放,而也有企业以一些特殊的手段以求打破年终奖的固化,让年终奖适当变形成为刺激员工积极工作的间隙强化物。站在企业角度考虑,用这种形式发放年终奖,是希望更大程度地挽留员工。尤其是在碰到财务危机时,还可以成为缓解公司资金压力的重要手段。从某种角度而言,一些企业通过这种信息的传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员工的失落和愤怒情绪。然而,对员工而言,这种方式实在是于情不通。

留人还是赶人

近日,相关网站发布《2009企业离职与调薪调研报告》。据报道显示,2009年中国19个行业的员工离职率平均为15.9%,员工主动离职率创下五年来的最低纪录,占离职总人数的88.7%。更多的调查数据也显示,中国经济呈现出“V型”反转,顺利完成保八的任务。经济的迅速复苏也使不少的行业迅速走出低谷。也就是说,就当前中国经济环境而言,企业人员还是比较能够在一个企业稳定工作并创造业绩的,一些企业通过缓发年终奖而留人的论调也开始显得不太理性。

针对用“迟发年终奖”来“防止人才跳槽”这一做法,众多评论观点几乎一边倒。有评论认为,迟发年终奖是牛栏关猫,防得了一时防不了长久。对于真要跳槽的人,仅仅靠那点年终奖相要挟,未免太一厢情愿,太自以为是了。机会、发展空间、事业理想等远比年终奖要重要,岂能是年终奖这根“捆绳”能够束缚得住的?

以为从事企业咨询工作多年的任先生指出,作为企业本身而言,要想留住员工,就要拿出自己的诚意。用推迟发放年终奖的损招要挟员工,不仅于事无补,还会激起员工的逆反心理,搞不好弄巧成拙,加速优秀员工的流失。如果企业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让员工对自己的薪酬福利感到满意,或者创造一种轻松的工作气氛,让员工感觉自己被信任,被尊重,谁又愿意跳槽呢?

擦边球不打为妙

年终奖作为一项支付给职工一年来工作业绩的奖励,虽然法律上并没有做出强行规定,一般不在劳动合同中体现,根据约定俗成来发放。但是,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实施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量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在实践中,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一般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与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组成。其中,奖金一项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而对于生产奖的范围,主要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也就是说,年终奖其实是“工资”的一部分,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推迟年终奖的发放,这不能不说有悖法理。

某法学院教授指出,如果用人单位通过规章制度、合同、通知等文件,就年终奖的发放作出了承诺,用人单位就不能随意违背承诺。虽然无法找到关于“年终奖推迟发放不合法”的直接法律规定,但只要违背承诺、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等文件,推迟发放年终奖肯定不合法,这种做法无疑对企业运营无益。

功夫还需下在平时

实际上,一个企业的年终奖发放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水平的高低,特别是企业中是否存在科学的、完善的工作绩效考核制度。

很多管理比较成熟的企业,都会在年终时进行考核,其真正的目的其实并不在于发放年终奖,而在于对员工进行全面评价、指导员工培训、工作安排以及绩效改善。从这个意义上说,年终奖并非代表员工成绩的全部。无论是采用保密的“红包”,还是公开制,要想提高员工满意度,确保相安无事,加强管理、完善绩效考评才是必由之路。所以企业必须重视日常的管理,不能把问题积压在年底,避免将年终考核及年终奖发放变成一场运动。

3.年终奖发放的形式有哪些 篇三

一、工资福利包括哪些

我国的福利包括社会福利和员工福利两个部分,社会福利是指国家为所有社会成员提高物质、文化生活采取一系列必要措施。员工福利是指企业为本单位的员工为解决共同的消费需要而采取的必要保障。根据提供的服务不同,企业对员工福利有以下几部分组成:

工作日内的休息:包括中午餐的休息、午睡等。

每周休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企业应执行每周工作40个小时的工时制度,企业不得任意延长工作时间,如确实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员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个小时,最长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安排劳动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年休假:国家实行带薪休假制度,员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可享受带薪年假。

探亲假:根据1981年制定的《关于员工探亲的规定》规定在企业工作满一年的固定员工与父母或配偶不在一起,又不能用公假团聚的,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未婚员工探父母假为一年一次20天,而因工作需要两年探一次,可合并使用延长至45天。已婚员工探配偶一年一次30天,此外,还规定已婚在一起的员工可四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的假期,假期为20天,在法定节假日期间探亲的,时间不足上述规定的可以补齐,探亲期间工资照发,交通费可全部报销或按照探亲假性质部分报销。

法律规定的节假日:员工的节假日包括元旦、春节、五一劳动节、国庆节、妇女节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节假日。

各种补贴:如企业为员工发放的交通补贴、伙食补贴、住房补贴、特困补贴、服装补贴、子女教育补贴、水电费补贴、取暖补贴、降温补贴、洗理补贴等。

修建的各种服务设施:如企业兴建的食堂、学校、幼儿园、浴室、俱乐部、电影院、图书馆等。

企业完善福利设施,有助于企业挽留人才,吸引人才,是对员工工作的一种总体报偿的一部分。在企业考虑福利制度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将税后利润提取一定比例用作员工福利基金。

二、年终奖发放的形式有哪些

年终奖的定义

年终奖就是老板给予员工不封顶的奖金,有的还包括了旅游奖励、物质奖励等,是一年来的工作业绩奖励,也是可给可不给的一个项目。年终奖的发放额度和形式一般由企业自己根据情况调整。好的年终奖办法要有较好的考评指标、评价方法、发放规则等等相应的各项制度,可以有效激励员工,增加企业凝聚力。2011年8月,有人盗用国家税务总局名义,对外发布公告并胡乱解读,在媒体刊登后严重误导纳税人。新的个人所得税法施行后,年终奖遭遇个税临界点问题,易出现“多发少得”的情况。

年终奖发放形式

1、双薪制

“年末双薪制”是最普遍的年终奖发放形式之一,大多数企业,特别是外企更倾向运用这种方法,即按员工平时月收入的数额在年底加发一个月至数个月的工资。这是一种guaranteedbonus(有保证的奖金),一般外企普遍采用13薪、14薪或更多,只要员工在年底仍然在岗,无论他个人的表现如何,无论公司的业绩如何,全员享受,属于“普惠”,类似于福利性质,表示公司对员工一年来“苦劳”的感谢。这里的发放规则是全员一致的,是公开的,具体数额就与每个人的基本工资水平相关了。

a:12+1方式

12+1的方法,即到年底企业多发给员工一个月的工资。这种是以时间为衡量指标的,只要你做满了一年,就可以拿到双薪。但现在这种方法在香港、新加坡地区已经不常用了。

b:12+2方式

当员工为公司服务了一整年,公司多发2个月的薪水作为奖励。这是非常灵活的做法,它一般有公司营业指标、客户指标和个人指标三方面来衡量。公司营业指标是以最少成本达到最优化效果,获得最大利润打分,客户指标是由客户满意度来打分,个人指标是由个人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数量打分。一般地,公司营业指标在双薪中占10-20%,集体工作量占30-40%,而个人指标则在双薪中占到40-50%的分量。也就是说,当你个人努力完成工作,发挥集体协作精神,完成公司营业目标时,才能最终获得双薪。这种灵活的做法,已经在国外非常流行。它充分调动员工个人的积极性,发扬团队合作精神,为公司做出贡献。

2、绩效奖金

这是一种variablebonus(浮动的奖金)。根据个人年度绩效评估结果和公司业绩结果,所发放的绩效奖金,这时发放比例和数额的差距就体现出来了。通常情况下发放规则是公开的,如某某级别的targetbonus(即个人表现和公司表现均是达到目标时对应的奖金)相当于多少月的基本工资(而且级别越高的人奖金占总收入的比例越高),但对每个人具体的绩效评估结果各个企业的处理方法不一样,有的对全员公开,有的不公开。

3、红包

通常是由老板决定的,没有固定的规则,可能取决于员工与老板的亲疏、取决于老板对员工的印象、取决于资历,取决于重大贡献等。通常不公开。民企多见。亚商大多采取的是第二种方式,部分人员还可以得到红包的奖励。

4、其他

除了发放现金,一些公司还将旅游奖励、赠送保险、车贴、房贴等列入年终奖的内容。

无论企业用哪种方式发放年终奖,有一条原则是共通的,那就是年终奖的发放既要维护企业自身的利益,也要顾及员工的心理期望值,只有把这两者兼顾好了,年终奖才能发放得“公平”,才能起到奖励和激励的作用,为企业第二年的运作埋下良好的伏笔。奖金的发放方案,不应该在将近年终时才考虑,在年初制定公司计划的时候,就应该制订好年终发放奖金时的考评指标、评价方法、发放规则等等相应的各项制度。

1.年终奖发放规则

2.年终奖发放的标准

3.关于年终奖的发放

4.年终奖如何发放更合理

5.2016年终奖发放规则

6.2016年终奖什么时候发放及年终奖计算方式

7.2016年终奖的发放形式和发放额度

8.年终奖有哪些计算方法

9.企业发放年终奖要点分析

10.2017年年终奖什么时候发放

★ 低保发放信息范文

★ 工资发放会议纪要

★ 工资发放承诺书

★ 工资发放承诺书范文

★ 具体解决问题范文

4.年终奖发放规定 篇四

企业以年终奖的形式对全体员工一年的业绩加以特殊酬劳,这种做法在国际上已经形成一种惯例,目前国内各类企业也大都有此“规矩”。过去,企业年终奖的发放比较简单,通常是以企业当年的经营状况为依据,根据不同的职务级别简单地划分出几个等级。一般是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拿一种奖金,而一般员工则统一拿相同数量的奖金。应当说,以往年终奖是否应当公开的问题并不十分突出,原因之一在于当时企业在奖金分配方面的自主权并不是很大,除了职务的差异以外,并不存在其他导致奖金差异的因素,也就不存在攀比的问题。原因之二在于企业管理水平实际上还处于粗放阶段,尤其是对不同员工为企业创造的价值缺乏一个相对客观和科学的判断标准。因此,即使企业明明知道有些员工比其他员工一年的贡献更大,也往往很难用一个明确的标准来加以衡量。因此,企业往往宁愿装装糊涂,乐得省心省事。

然而,随着市场竞争以及相应的人才竞争越来越激烈,许多企业为了增强对人才的吸引力,保留核心和关键员工,开始把年终奖的发放作为人力资源管理政策和报酬体系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它们不仅大大提高了年终奖的发放力度,同时也对年终奖的分配效果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年终奖的发放方案除了考虑企业和部门的绩效因素外,同时还将员工当年的工作绩效或对企业贡献的大小作为确定个人年终奖数量的一个重要变量。也就是说,当前年终奖的发放将会比过去更为个人化,同一级别员工之间的年终奖差距可能会很大。在这种情况下,考虑不周或设计不合理的年终奖分配方案往往会在企业中带来许多的负面影响。一旦某种带有缺陷的年终奖发放方案付诸实施,并且员工们清楚地知道彼此之间的奖金数量差距,那么一些自感得到不公平对待的员工必然会作出一些对企业不利的反应,比如大吵大闹、在外界散布对企业不利的言论、情绪消沉、发牢骚、来年工作消极甚至辞职等等。我想,也正是出于这方面的顾虑,许多企业才在年终奖的个人发放金额是否应当公开的问题上显得犹豫不决。

在年终奖的发放是否应当公开的问题上,首先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判断:

第一,年终奖的发放不公开,其唯一好处在于减少因员工之间相互攀比所带来的种种麻烦和心理受到挫折的员工士气低落等问题。

第二,年终奖的发放不公开,同时又更容易导致员工产生猜疑心理,从而不利于员工对企业的信任和忠诚,同时也与企业的管理民主化以及现代企业管理所倡导的员工参与、团队合作和加强企业文化的理念背道而驰。

第三,即使年终奖的发放在操作过程中实行保密制度(即如有些企业所做的那样,既不公开公布个人的年终奖数额,也不允许员工之间相互打听),但在实际上却未必能够实现真正的保密,在中国特有的文化背景下,当企业对员工缺乏良好的正式沟通时,“小道消息”(尤其是涉及到钱这种敏感的问题时)不仅会无孔不入,而且有时侯其效果是相当“惊人”的。

基于上述判断,笔者有以下几方面的结论和建议供大家参考:

第一,年终奖的发放是否应当公开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水平高低,尤其是企业中是否存在科学的、完善的工作绩效评价制度(包括当年是否具有连续性的绩效评价结果记录)。因为依据客观的绩效评价结果来判断员工对于企业的贡献和价值,并依据这种结果来拉开每一位员工之间的年终奖差距,这是可以为大家所接受的,年终奖的公开不会产生过多的负效应。因此,在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系统较为健全,管理比较规范的较大企业中,至少应当公开年终奖的计算以及发放方案。但是对于具体的个人实得奖金额,则不一定公开宣布,但是应当允许员工私下沟通或到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查询和比较。一句话,“程序”较合理的企业应该可以公开程序;程序公正且公开,是员工公平感的重要来源。

第二,企业规模较小的情况下,企业可以以红包的形式发放年终奖而不必公开奖金发放结果。这是因为,一方面,在较小的企业中,企业经理人员或老板对于每一位下属员工的业绩、工作表现和能力等等,有比较清楚的了解和较为全面的感性认识,所以仅仅依据其个人的经验判断来确定每个人的奖金数额也是相对比较客观公正的。另一方面,较小的企业因为受到资源的限制,毕竟不像较大的企业那样具有完整的人力资源管理系统或手段,甚至没有专门的人力资源管理人员,不大可能像大企业那样详细地制订出科学合理的年终奖发放方案。另外,在小企业中,员工往往会倾向于把年终奖看成是老板或经理人员个人对自己的奖赏,而不大会把它看成是一种组织行为,因此,年终奖本身在员工眼里就带有主观的成分,他们也比较能够接受各种可能的结果。

5.离职员工工资发放规定 篇五

一、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员工的工资结算流程,使之更加清晰化、透明化、公

开化、制度化。

二、适应范围:公司全体人员。

三、员工责任、职责

1、离职人员:本人报部门主管经核准后,按照公司《员工离职管理制度》办

理离职手续,员工不应该提出超出程序范围的要求。

2、人事行政部:协助监督办理各项离职手续,提供离职人员薪酬、各项费用

及其他必要信息;按照《员工离职管理制度》办理相关手续。

3、部门主管、部门经理、人事行政部:批准离职文件。

四、扣罚情况

1、违约金:因开除、解聘、自动离职和违约性辞职所产生的违约金,由人事行

政部按照合同相关违约条款进行核算。

2、物品损失赔偿金:公司为方便工作所配置的物品,不能完好归还者,按照市

价进行赔偿,其产生的费用从离职工资里面进行扣除。

3、培训损失赔偿金:接受公司外派培训,未能在公司工作满相应年限,应该退

赔培训费。

五、离职包含情况:

情况一:辞职员工,即按照正常程序办理了离职手续的员工,其工资为每月25日发放。

情况二:自动离职员工,即不按照公司的正常流程,不办理相关离职手续的员工,在相关手续办理完成之前公司暂缓发放薪资,公司重要资料,信息,账务账目及贵重物品交接不清者视情况严重作相应的处理。

情况三:劝退人员,凡是被公司辞退解聘的人员,待办理相关交接手续后,其薪资与辞职员工一起发放,即每月25号发放。

6.2015年终考核奖金发放方案 篇六

一、目的与意义:

为建立和完善公司薪酬、薪酬福利管理,激励员工士气,提升员工满意度与企业归属感,强化对公司文化认同感;让公司员工贡献得到认可,并提高员工的工作绩效和公司的业绩,让员工对自己的付出与回报等到等值效应,也使公司得到持续性的发展,特制订本方案。

二、分配原则

1、依据各部门及员工个人工作结果、出勤状况、绩效情况、在岗时间及制度执行等各项因素。

2、公司利润越好,员工获得更多;个人工作业绩越好,个人奖金越多;岗位越高,分享越多。

3、以客观、公平、公正为原则发放年终奖金。

三、适用范围:

1、公司全体正式员工。

2、在当年终考核奖金发放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发放当年年终奖金:

①、2015年在中途离职或者因过失解除劳动合同的;;

②、2015年有3个月迟到、早退超过60分钟3次/月者;

③、2015年累计事假超15(含)天者;

④、2015年累计旷工达3(含)天者;

⑤、2015年受到过公司记过以上处分者和2015年受到过公司3次以上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者;

⑥、2015年仍处于试用期的员工。

四、年终奖金计算:

公司总奖金=总基本奖金(35%)+总绩效奖金(50%)+优秀员工奖特殊贡献奖(15%)。

个人基本奖金=个人12个月基本工资总和/12(新转正员工按转正当月开始享受)个人绩效奖金=个人12个月绩效奖金总和/12(按有绩效奖金月总和)特殊贡献奖按特殊贡献奖规定执行。

优秀员工奖包括月优秀员工、十佳优秀员工、最佳优秀主管。

十佳优秀员工、最佳优秀主管相当于5次月优秀员工。

个人年终奖金=个人基本奖金*公司总奖金*35%/总基本奖金+绩效奖金*公司总奖金*35%/总绩效奖金+优秀员工奖+特殊贡献奖。

五、年终奖金发放:

年终奖金发放与2015年12月工资一起发放。

******公司

7.病假期间工资发放的规定 篇七

现将三明市委组织部、中共三明市委编办、三明市人事局、三明市监察局、三明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不在岗人员管理和防范虚报冒领工资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明人[2006]278号)对病事假人员的处理的有关规定转发给你们,请按有关规定执行。

一、对病事假人员的处理(明人[2006]278号第四条)

1.因病请假人员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单位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期销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工资发放仍按国务院国发[1981]52号和国家人事局国人工[1981]65号文件规定执行,病假期间津补贴待遇按明人[2000]140文件规定执行。对未按规定执行病假工资的人员,单位要及时纠正。对身患绝症、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作人员,应当办理退休或退职;对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精神病患者,有三年以上病史,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并妨碍他人工作的,可以在家养病,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60%的生活费;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单位可适当予以困难补助。

(1)、目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工资仍按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执行。主要内容有:

——工作人员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标准工资)。——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标准工资的90%;满10年的标准工资照发。

——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标准工资的70%;满10年及以上的,发本人标准工资的80%。

——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休产假、病假、事假的,其见习期应相应延长;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授予劳模、劳动英雄称号、仍保持荣誉的,可适当提高10-15%的病假工资,但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符合离休条件的在职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100%退休待遇的在职老工人,病假期间,原工资照发。(劳人险局[83]号

复函)

——工作人员身体衰弱,经组织批准半日工作半日休养的,工资原则上可以照发。(病假解答)

——精神病患者、癌症病人在病假期间,也应按规定计发病假工资。(国家人事局国人工[81]65号)

——精神病患者,有三年以上病史,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并妨碍他人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行政领导批准,可以在家养病,由亲属照料。养病期间,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的60%的生活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可适当提高。(劳动人事部劳人计[83]42号)

——职工留用察看期间患病请病假的,其生活费可不减发,但生活费高于本人病假待遇的,应按病假待遇发给。其他福利待遇一般按原规定享受。(劳动人事部劳人劳[83]2号)

——工作人员病愈复工不久又继续休息的,经医院证明属劳累旧病复发者,其病假时间可重新计算,如是病未愈开假证明提前复工又请病假的,应前后连续计算病假时间。

(2)、病假期间津贴补贴(明人[2000]140号)

当月病、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十五天的,停发归并后的“岗位津贴”、“职务津贴”和“考勤奖”,“三明地区补贴”按最低职务(办事员、技术员、初级工、普通工)标准执行。

2,工作人员确因私事需要处理,可临时报请单位领导批准执行事假并按期销假,但一年事假期限一般掌握在8天以内,最长不超过2个月。事假超过8天以上2个月以内的,事假期间停发工资;超过2个月以上未归的,按旷工处理。

3.工作人员当年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以上(含半年)的,不进行考核,也不计算工龄。

二、绩效工资中有关病事假的处理今后按审批的绩效工资方案执行。

三、二00九年一月起病事假工资由学校按规定扣发。

永安市教育局人事科

8.单位职工福利发放的若干规定 篇八

闽 ?? [201 ] 号

***单位各部:

为体现以人为本,替职工办实事,解除职工后顾之忧,增强中旅凝聚力,制订本规定。

一、福利发放范围为工资在***单位发放的人员。

二、福利发放项目:

1、子女学费补贴(含内退、待岗及病休人员)。每学幼儿园、小学 元;中学 元;大学 元(限于本科)。于每年第4季度以部门为单位报账。

2、生日费(含内退、待岗、病休及退休人员)。在岗1年以上的职工每年每人 元,由工会福利委员逐月发放给当月生日的人员。

3、节日费(含内退、待岗、病休及退休人员)。元旦 元、春节 元、三八节 元(限女性)、五一节 元、中秋国庆两节 元。节日费于节前发放,如有变动调整,由工会提出方案,报***单位领导班子研究决定。

4、女职工专项福利费(含内退、待岗及病休女职工)。每季度每 元,以部门为单位,持发票,分别于3月上旬和10月上旬报上半年和下半年费用。

5、职工体检(含内退、待岗、病休及退休人员)。在岗1年以上的职工每 年体检 次,其中女职工每 妇检 次,具体项目和标准可依性别及年龄段有所区别,由工会提出方案,报***单位领导班子研究决定。

6、慰问职工及困难补助。为体现单位对职工的关心,对遇病、困、灾的职工给予慰问或适当的困难补助。(1)职工住院引起家庭生活困难的,可申请补助 元;(2)职工父母过世或离退休人员过世,慰问金 元,以单位名义送花圈;

(3)离退休人员或在职员工过世,单位租用大巴1辆,送火葬场。

(4)职工遇有病、困、灾的,工会可随带价值50-100元慰问品前往看望;

(5)职工因重大事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视情况酌情补助,一般不超过 元。

困难补助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特殊情况由部门代为提出书面申请),交由所辖范围的工会委员或小组长签注意见后,报***单位本部工会审批。

本规定于20 年 月 日起执行。

***单位 二〇一 年 月 日

9.年终精神文明奖发放办法2 篇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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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

年终奖金发放办法(含目标管理奖、精神文明奖、综合治理奖等各类奖项)

1、年终奖金只发给经编委办审核认可的当年实际在编在岗的机关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干部、职工。

2、当年干部考核不称职(不合格)的不发奖金。好范文版权所有

3、各单位可根据本单

位工作人员岗位目标多少、难易和具体完成优、良、一般等情况,结合干部考核及岗位考核情况进行考评,拉开档次发放奖金。

4、符合享受国家规定条件,并经组织批准的各种假期,如生育产假、婚假、男方护理假、干部疗养、休假、探亲假等,奖金照发,不享受以上假期的可按事假扣发奖金。

5、病假(含工伤)全年累计超过30天(含30天)者,按实际在岗时间计发奖金;病假超过3个月(含3个月)者,不发奖金。

6、事假累计在5天以上(5—14天)的扣发1个月奖金,累计15天以上(15—19天)的扣发2个月奖金,20天以上(20—29天)的扣发半年奖金,超过30天(含30天)的扣发全年奖金。

7、无故旷工1天扣发1个月年终奖,旷工2天扣发2个月年终奖,旷工3天扣发半年年终奖,旷工5天扣发全年年终奖。

8、参加学习人员,半脱产学习减半发放奖金;全脱产学习者不发放奖金;函授学习者,实际面授时间按事假对待;组织委派或经组织批准参加各种培训班的人员,年终奖金正常发放。

9、当年受党纪、政绩处分和治安处罚、刑罚处罚者不发奖金。

10、被纪检监察及公安、检察机关依纪、依法审查者,审查期间暂时不发奖金,待问题查实后再作处理。

11、受到组织部门诫免者,在诫免期内不发奖金。

12、由于个人工作过失,给单位造成2000元以上经济损失者不发奖金。

13、引咎辞职的领导干部,不发奖金。好范文版权所有

1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不发奖金。

15、单位部门被降低文明单位等级的,单位主管领导及分管领导、具体责任人减半发放奖金。

16、离退休人员按当年实际在岗时间计发奖金。

17、调入调出人员、军转干部、新分配大中专毕业生在沙区工作不足半年的不发奖金,超过半年的按月发放。上级任命的干部调入沙区按月发放。下基层锻炼和挂职干部、经组织批准借用人员按其工作关系所在的原单位计发奖金。

18、从非目标单位调入目标单位,或从目标单位调到非目标单位人员,按其在目标单位的实际在岗时间计发奖金;在两个目标单位之间调动的人员,由其所在较长时间的单位计发全年奖金。

10.工具发放管理规定 篇十

1.办公工具发放登记范围、发放标准、最低使用期限由管理部制定与调整。

2.各标准需变动时,必须由使用部门向原制定部门提出,原制定部门修订后向各部门重新下发。

3.所有员工领用各类工具时均必须在工具卡上登记。

4.工具卡由各部门专人保管,领用人领用工具时,到专人处领取工具卡办理领用手续。仓库发料人员应在工具卡上填写领用工具的名称、品牌型号、数量、领用日期并让领用人签字后留存。

5.公用工具的保管应该责任到人。部门应专设一卡,登记公用工具,并确定工具保管责任人。责任人负责此工具的日常保管、正常损坏后换领等工作,并对工具在限期内损坏、遗失等负责。

6.仓库应专设工具台账,对各部门各岗位各人员的工具领用情况进行统计,以便和部门之间核对。

7.操作工具首次领用,必须是在领用标准范围内,换领必须以旧换新。

8.办公工具首次领用,必须报计划申请,换领必须以旧换新。

9.以旧换新领料时,使用人应填写“领料单”,取“工具卡”及原旧工具到仓库换领。仓库人员在其工具卡上备注栏填写注销日期并签名确认,同时收下旧工具,登记新工具并由领用人签字确认,方可发料。

10.原工具丢失或在最低使用限期内损坏,按原品牌型号赔偿,或修理完好,修不好折旧赔偿。超过规定使用期一半的,按半价赔偿;在规定使用期一半以内的,按原价赔偿。

11.工具因员工调任交接、退库或离职退还时,须填写“工具移交表”一份,部门负责人确定其工具是移交给接任人员还是退还仓库并签名。如移交,则在原保管人工具卡上备注栏注明转××人,接收人的“工具卡”上须增加接收的工具并签字确认(调任后继续使用的,则“工具卡”上相应项目不做变动,但工具卡上改变部门或岗位名称,仓库统计表中,“部门”与“岗位”上做相应变动)。如退库或离职,仓库保管应检验工具的完好性(注意:家俱退库一定要检查钥匙的完整,电器退库一定要接通电源检查),如完好则在工具卡上注销相应项目并签字确认。如工具已经损坏,须修理完好或赔偿,否则拒绝其退库。

12.赔偿手续:责任人向仓库说明情况,由仓库写出损坏或遗失工具的价格证明后,到财务出纳处缴款,然后凭交款单到仓库办理损坏工具以旧换新手续,或遗失工具重新领用手续。

13.不常用工具的借用,须办理临时借用手续,填写“工具借用申请单”说明借用时间、归还时间、用途、保管责任人等,经部门负责人与仓库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名后,方可借用。14.仓库保管员负责借出工具的催还,如有丢失或损坏,按上述赔偿规定赔偿。15.仓库每半年整理一次报废工具的清单,填写“工具报废申请单”,经仓库负责人核实与部门经理批准后联系处理。将所得款交财务部门后,交款凭据附于表后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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