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廉租住房(共13篇)
1.关于加强廉租住房 篇一
【文件题目】关于加强廉租住房质量管理的通知
【实施日期】2008/03/21【颁发文号】建保[2008]62号【失效日期】
关于加强廉租住房质量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廉租住房建设质量关系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的改善和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党和政府改善民生战略部署的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廉租住房的质量问题。廉租住房建设既要重视数量,更要重视质量。去年以来,各地加快廉租住房建设,对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有个别地区对廉租住房质量工作重视不够。为确保廉租住房质量,切实把好事办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建设程序,加强建设管理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按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程序执行,并强化对各环节的监督管理。要落实建设主体执行建设程序的责任,对未按
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及单位,要严肃查处。
质量监督机构要根据廉租住房的建设特点,制定专门的质量监督方案,调整充实监督力量,强化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和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工程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要责成有关各方及时改正;情节严重的,要报请建设主管部门严肃查处。
二、落实有关方面责任,确保工程质量
规划部门要充分考虑低收入家庭生活和就业方面的实际情况,廉租住房项目应采取配套建设与集中建设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尽可能安排在近期重点发展区域、产业集中区域和公共交通便利的区域。要严格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建设单位要对廉租住房质量全面负责。要依法加强对设计、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保证住房建设的合理工期和造价,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勘察单位要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确保勘察文件真实可靠。设计单位要根据廉租住房特点,精心设计,在较小的套型内
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满足住宅对采光、隔声、节能。通风和公共卫生要求。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强化质量控制,严格材料进场检验、工序检查和验收制度,不得偷工减料,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确保施工质量。
监理单位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切实履行监理责任。要按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对廉租住房建设实施旁站式监理。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对玩忽职守和弄虚作假的要进行查处。
施工图审查机构要落实审查责任,重点审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体系的安全性和建筑节能,以及设计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要确保各项检测数据、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强化竣工验收工作,保证使用功能
竣工验收是对廉租住房质量的全面检查,也是确保住房质量的最后关口。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交付验收工作的管理,对廉租住房全面实施质量分户验收,确保每套住房都达到入住即可使用的条件。建设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
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对竣工验收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工程实体质量和使用功能存在明显缺陷的,要责令整改,并停止竣工验收;整改合格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住房交付时,要确保供水、供电、供暖、燃气、电信等设施达到使用要求。
四、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建立长效机制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廉租住房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制度,认真做好廉租住房质量安全投诉处理工作,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工程质量信用档案和不良记录公示制度。近期,各地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在建和已竣工的廉租住房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对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致使房屋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要按照《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罚,对直接责任人要严肃查处。检查情况请于4月
30日前报我部住房保障与公积金监督管理司。
我部将对各地进行抽查,对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地方进行通报批评。同时,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廉租住房规划设计标准和规范,确保廉租住房选址科学,设计合理,配套完善,质量可靠。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的精神,加强经济适用住房、解危解困房、棚户区改造项目等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质量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设部代章)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2.关于加强廉租住房 篇二
关键词:廉租房,货币补贴,新思路
2009年6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了《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 总体目标是从2009年起到2011年, 争取用三年时间, 基本解决747万户现有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在中央明确提出今年解决260万户廉租房建设 (包括租赁补贴) 后, 各大城市2009年的保障房计划也相继出炉。廉租住房制度已成为我国现行的住房保障体系中最核心的组成内容。
在政策层面上, 我国的廉租房保障方式经历从实物配租到货币补贴的转变。1999年, 原建设部就发布了《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指出廉租房保障采用实物配租的方式。2003年,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出台, 规定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应当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 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2007年11月原建设部、发改委等九部门联合发布《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 《办法》提出,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同时提出, 实施廉租住房保障, 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 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廉租住房紧缺的城市, 应当通过新建和收购等方式, 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
目前廉租房政策的操作越来越受到重视, 其中有关廉租房补贴额度的确定是一项关键性的工作。在对低收入者进行货币补贴时要合理制定补贴标准, 过高和过低的补贴都是不利于实现廉租房的政策效应。一般说来, 我们应遵循公平的原则, 既要保证补贴后的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水平与其他收入阶层的住房水平依然有适度差距, 又要考虑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 不同收入家庭房租支出也是不同。
一、我国确定廉租房货币补贴额度的常用方法
《办法》规定“廉租住房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 补贴额度按照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我国货币补贴标准主要受补偿对象的数量、补偿资金的总量等因素制约。目前我国各地在确定廉租房货币补贴额度时, 采用两种方法。
1.按人口确定
例如2008年制定的《长沙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方案 》中规定, 当前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为无房户每人每月160元;住房困难家庭每人每月80元, 但一个家庭可享受的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金额最高每月不超过800元。这种方法比较适合用在衣、食等直接由个人消费的福利分配上, 对住房则不适用。一个最低收入家庭和一个低收入家庭, 不管他们月人均收入和现有住房面积 (无房户除外) 如何, 享受到的补贴金额一样, 实际上是不公平的。显然这种方法追求的是一种数量上的绝对平均, 只是表面上体现了公平, 造成住房福利事实上的不平等。
2.按照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目前我国上海、天津、武汉等大部分城市均按照此方法来确定廉租住房货币补贴标准。申请家庭每月租房补贴额计算公式为:
月租房补贴额=月每平米租房补贴标准× (租房补贴保障面积标准×享受租房补贴家庭人口-现住房面积) 。
以武汉市为例, 在2008年8月出台的《武汉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中规定, 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 最低收入家庭 (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月收入在300元以下) 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补贴10元;低收入家庭 (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月收入在400元以下) 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补贴7元。以符合条件的三口之家 (无房户) 计算, 最低收入家庭每月可领到租金补贴390元, 低收入家庭可领到273元 (如表2) 。
此方法较之上一种方法而言, 考虑到了家庭现住房面积的不同以及收入水平的不同, 比较符合当前不同家庭住房保障的需要。但是仅仅把家庭收入简单的划分为低收入家庭和最低收入家庭, 并没有考虑到不同收入水平的家庭所具有的住房消费能力也不同。
从表3可以看出, 人均月收入较低的家庭自己承担的租金占收入比重过高。一个人均可支配收入400元和一个人均可支配收入301元的家庭, 他们的租金补贴标准一模一样, 但对租房支出的经济承受能力有很大的差别, 这样明显没有照顾不同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
二、确定廉租房货币补贴额度的新思路
1.借鉴国外经验
根据调查, 美国住房保障政策针对低收入者承租私人房屋, 政府鼓励私人将符合出租标准的房屋出租给低收入家庭。由承租户将自己收入的25%付给房东, 其余由政府直接通过银行划拨到房东的帐户上。这样不仅解决了低收入居民的住房, 而且不损害房东的利益。英国政府在确定廉租房补贴标准时, 也与家庭收入水平密切挂钩, 不同收入的家庭领取不同水平的房租补贴额, 租用私房的家庭房租支出占家庭收入的20%。在澳门, 一般来说, 租金支出在家庭所得收入中占5%-15%, 如果家庭收入低于一定标准, 其房租支出可低于家庭收入的2.5%;反之, 如果高于一定标准, 其支出可达到家庭收入的17.5%。至于瑞典, 家庭支付廉租房的租金一般为税后收入的25%以下。
2.确定我国廉租房货币补贴额度的新方法
笔者认为我国地方政府在确定租金补贴标准时, 应该从事实上的公平考虑, 制订适用性标准, 主要应考虑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家庭现有住房面积。
经调整的廉租房货币补贴家庭每月租房补贴额计算公式为:
月租房补贴额=月每平米租房补贴标准× (租房补贴保障面积标准×享受租房补贴家庭人口-现住房使用面积) 。
其中月租房补贴标准根据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来进行差额计算。
具体计算方法可以利用直线回归预测法, 建立直线方程模型:
Y=AX+B
式中:Y——被补贴家庭月租房补贴标准即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补贴金额
X——被补贴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月收入
以武汉市为例, 根据规定, 代入公式得到如下方程组:
10=300A+B
7=400A+B
利用直线回归法计算出A和B的值, 则该直线方程为Y=-0.03X+19
由表4可见, 传统方法经过改进, 新方法实行后, 廉租房货币补贴家庭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补贴金额直接与家庭人均月收入挂钩。这样, 即使同一套廉租住房, 不同收入家庭承租住房实际缴纳的租金也是不同的, 家庭收入越低, 所获得的补贴也就越多, 房租负担越轻。这既可以减轻特别困难家庭的房租负担, 又可以防止高收入阶层滥用廉租住房公共资源, 可谓“一箭双雕”。
当然, 不同地区, A和B的值也不同, 各地区可根据该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房地产市场平均租金等因素来进行确定。同时我们也必须注意到此方法能够顺利实施的前提条件就是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家庭收入监管制度。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 个人收入的监管需要一个比较成熟的环境。目前我国在这些方面还相当薄弱, 全民的纳税意识、信用体系以及个人收入档案制度还有待完善。但是, 全面建立个人收入申报、登记和监管制度, 是一个必然的趋势。此外, 廉租房的住房补贴标准还要随着城市经济水平的提高而逐渐上调, 这样有助于提高城市居民总体居住水平, 使低收人阶层能够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 共同促进和谐社会, 更好地提供廉租房。
总之, 在廉租房制度建设中, 政府应当兼顾廉租房需求的各方, 充分运用市场化、经济化的手段, 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货币化补贴标准, 保证廉租房制度发挥最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从而实现国家福利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社会总体福利状况的改善。
参考文献
[1]原建设部、发改委等九部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建设部第162号令) .2007-11.
[2]长沙市人民政府.长沙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方案.2008-7.
[3]武汉市人民政府.武汉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8-8.
[4]刘美霞.浙江萧山住房保障体系启示录.城市开发, 2006, (03) .
[5]周艳琼.发展廉租住房制度任重道远.中国住宅设施, 2006, (10) .
[6]谢叙祎, 王仁涛.廉租房补贴方式的经济学分析.城市开发, 2008, (02) .
3.关于加强廉租住房 篇三
各个乡(镇)街道办、社区:
在我们审核的各个乡(镇)街道办、社区目前上报的资料中普遍存在收缴资料混乱、不齐全的现象,为了确保今后报送资料的准确、完整、齐全,我们要求各个乡(镇)街道办在上报审核资料时必须按一下顺序装订:(不用编写顺序号)
一、乌鲁木齐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表;(表内申请人签字并按手
印)
二、住房申请承诺、授权书(以后申请人不用写申请,就填这
个表就可以了)
三、家庭成员个人信息登记表(新表)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如果家庭成员
有农业户口的,那提供“无宅基地证明”,证明上必须乡(镇)以上的单位盖章)
五、家庭收入情况证明表,后附:
(1)、社区收入证明和个人收入证明;
(2)、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提供低保证和低保明细复印件;
(3)、属低收入家庭,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
(4)、家庭成员如果有不核定最低收入的人员,必须提供市级八大医院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
(5)、家庭成员中如果有年满18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所在学校出具在校证明;
六、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证明表,后附:
(1)、申请人__住房个人信息登记表(新表)
(2)、社区居住证明和个人居住证明;
(3)、租住单位公房的,产权单位出具住房证明,并写明该房屋提供的性质为借住、免费提供、核减租金还是市场租金或议价租金。
(4)、租住私房的,必须出具租住地社区填写的备案登记表,附提交该套住房的房屋产权证及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5)、借住私房的,必须提交该套住房的房屋产权证及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果产权人不愿意提供房产证复印件,那借住地社区给申请人出个证明);
七、关于婚姻状况资料:
结婚的,提供双方两个人的结婚证复印件;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复印件或法院判决书复印件;丧偶的,户口所在地社区出具丧偶证明;
八,入户调查表
备注:填写的申请表中有涂改的社区盖章;提供的材料中若有维文的,必须翻译成汉语;提供的所有资料复印件上社区盖章,同时社区属“与原件内容相符”的意见,并申请人签字按手印。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住房保障中心办公室
4.关于加强廉租住房 篇四
瑞府发〔2007〕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瑞金市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7月6日市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执行。
二OO七年九月七日
瑞金市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制度,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建设部、民政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以及《江西省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是指由瑞金市人民政府为瑞金市城区符合最低收入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直接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瑞金市城区范围。
第四条瑞金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廉租住房的建设与管理,其所属的廉租住房管理机构负责廉租住房的有关具体工作。市财政、规划、建设、民政、国土、发改、物价、劳动和社会保障、税务、监察、公安等部门以及象湖镇政府及所属的城区居(村)委会(社区),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廉租住房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建设、购臵的廉租住房;
(二)社会捐赠的住房;
(三)直管公有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六条廉租住房资金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集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社会捐赠的资金;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七条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购臵、建设、维修和物业管理等支出。资金使用情况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由市人民政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报 1
批,并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项目报建免交行政、事业性费用,服务性收费按照标准的下限减半收取;符合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税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九条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物价部门会同市房地产管理局、财政局根据维持廉租住房在预定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所必须支出的维修费、管理费进行测算,提出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应当与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市政府可以根据我市城区的经济发展水平适当调整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
第十条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家庭中至少有一人取得我市城区城镇常住户口三年以上,家庭成员必须在城区工作和生活,相互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
(二)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市政府确定的租住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标准。
(三)申请家庭为无房户,或者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市政府确定的租住廉租住房的面积标准。
第(二)、(三)项标准,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财政、民政、国土、税务、统计等部门根据城区人均居住水平和居民可支配年收入的变化情况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一条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烈军属、孤老、重残和因受灾导致无房的家庭,应当优先安排廉租住房。
第十二条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根据廉租住房的建设、管理和房源情况,适时向社会发布配租廉租住房数量及申请受理公告。
第十三条申请家庭应当由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为非户主的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委托书。
第十四条需要租住廉租住房的,申请人应当向居住所在地居(村)委会(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市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者申请家庭成员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或者居住地居(村)委会(社区)出具的收入证明;
(二)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居(村)委会(社区)出具的现住房情况证明,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租住公房或者私房的租赁合同,无房户应当特别注明;
(三)申请人家庭户口簿及与申请人同住的家庭成员的身份证;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居(村)委会(社区)在收到申请后,应组织申请人所在地群众进行评议,经居住地居(村)委会(社区)组织群众评议后,在申请人居住或申请家庭所在单位张榜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结果无异议的,报象湖镇政府复核。
第十六条象湖镇政府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象湖镇政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或者补正的全部内容。
材料齐全的,象湖镇政府应当组织申请人所在地的居(村)委会(社区)调查、评议、复核, 象湖镇政府对复核结果进行审查后,在居(村)委会(社区)张榜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送市房地产管理局。
第十七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会同市民政、公安部门,以及象湖镇政府、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社区),通过查档取证、入户抽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核实申请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情况。申请家庭、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第十八条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公安、财政、监察等部门以及象湖镇政府组成审核小组,负责对廉租住房申请情况进行集体审核。经审核符合廉租住房承租条件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在政府网站或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
第十九条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书面告知异议人,并说明异议不成立的理由,同时应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异议人;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异议人采用匿名方式提出异议或者无法联系到异议人的,对异议人可不予告知。
第二十条已登记的申请家庭户数少于或者等于配租住房数时,申请家庭即为廉租住房承租人;已登记的申请家庭户数多于配租住房数时,在优先安排第十一条所列家庭的情况下,其他申请家庭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廉租住房承租人。
第二十一条确定廉租住房房号后,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向申请家庭发放《瑞金市廉租住房住房实物配租通知单》。申请家庭拒绝接受《瑞金市廉租住房住房实物配租通知单》的,视为自动放弃承租廉租住房资格。
第二十二条摇号落选的申请家庭,今后仍需安排廉租住房的,可不再提交申请及相关资料;凡经审核符合公告申请受理条件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直接进行公示;不符合申请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告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时,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市房地产管理局。
第二十三条廉租住房承租人确定后,申请人应当代表申请家庭与市房地产管理局和其他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廉租住房租赁期限、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廉租住房承租人原系直管公房承租人的,除直接改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以外,都应当交回原承租的直管公房。拒不交回的,取消廉租住房承租资格。
第二十五条合同到期后需要继续租住廉租住房的,承租人应当在合同期满前的一个月内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续租申请,如实申报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承租条件的,与承租人续签租赁合同;不符合承租条件的,承租人应当退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六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取消其承租资格,并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状况或者伪造有关证件、证明的;
(二)租赁期满时,家庭人均收入已超出市政府确定的租住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标准的;
(三)承租人搬离、迁出市区或者购臵住房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结构、设施、设备和使用用途的;
(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他人的;
(六)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或者连续六个月不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缴纳租金的。
第二十七条承租人在家庭人口减少后,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其调整到面积更小的廉租住房。
第二十八条廉租住房申请人在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共住的配偶、父母、子女符合廉租住房承租条件的,可以续租廉租住房;如不符合条件或者已没有配偶和共住父母、子女的,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收回其住房。
第二十九条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对廉租住房进行装修的,腾退住房时,不予补偿。
廉租住房的维修责任,按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三十条市房地产管理局作出取消承租资格或调整承租面积的决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应将廉租住房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房地产管理局可以责令腾退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逾期腾退廉租住房的,承租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逾期租金按照合同地段同结构房屋市场租金补交租金差额。
第三十一条承租人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或者伪造有关证件、证明而得以承租廉租住房的,在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后五年内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
第三十二条房地产管理人员及其他参与廉租住房管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7年9月10日起施行。
一、廉租房申请范围及条件:
(一)申请范围:瑞金市城区范围内的城镇户口家庭。
(二)申请条件:申请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取得瑞金市城区城镇常住非农业户口三年以上,家庭成员必须在城区工作和生活,相互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
2、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5008元(含5008元)以下;
3、申请家庭为无房户,或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含13平方米)以下。
二、廉租房申请受理:
1、申请家庭由户主做为申请人,户主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申请家庭推荐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并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2、申请人应当向居住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⑴提供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村)委会出具的收入证明,由民政局对收入证明进行认定,并出具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⑵提供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村)委会出具人现住房情况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租住公房、私房的租赁合同,无房户应当其居住所在地居委会出具并经房管部门认定的证明。⑶烈军属、孤老、重残和因受灾导致无房的家庭需提供民政局、市残联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法定有效证件。⑷申请家庭户口簿、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瑞金市房管局
5.关于加强廉租住房 篇五
各市州房产局(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实现廉租住房建设的良性循环,现将《吉林省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实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吉林省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实施管理办法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抄送:各县(市)房产局、建设局
附件:
吉林省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实现廉租住房建设的良性循环,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吉林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0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的实施及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是指地方政府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下简称保障对象)根据出资比例按份共同拥有同一套廉租住房产权,具体出资比例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为廉租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政策制定及监督管理,具体组织实施和相关管理工作可委托具备法人资格的住房保障机构(以下简称住房保障机构)负责。
第四条 购买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应当是经公示的当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档案中的保障对象。
第五条廉租住房国有产权由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形成,由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或住房保障机构,下同)依出资比例取得;私有产权由符合购买条件的保障对象通过购买廉租住房产权取得。
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和保障对象为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人,对廉租住房按其所有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已购买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同时为廉租住房使用人。
第六条 廉租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当地住房保障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按照高于成本价、低于市场价原则,确定平均出售价格,并向社会公示。第七条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的规划设计、使用功能、工程质量、面积控制标准等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规定。建筑面积以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出具的房屋测绘报告数据为准。
第八条保障对象购买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核、轮候和公示制度。其程序为:
(一)由保障对象的户主或保障对象推举的家庭成员(简称申请人)持购房申请、户口簿、身份证、低收入住房困难证明,向当地住房保障住房部门自愿提出购买申请。
(二)当地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当地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
(三)经公示无异议,由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年度房源情况、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采取轮候、摇号等方式确定购买对象,发放不间断顺序号的廉租住房准购证。
(四)本年度可以购房的申请人持廉租住房准购证按顺序购买廉租住房,顺序号在前的优先选购。在规定时间内未选购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视为自动放弃本年度购买权利,下一年度需重新申请购买资格。
第九条 购房申请人选购廉租住房后(以下简称购房人),需与当地住房保障部门签订《廉租住房购买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廉租住房购买合同》应明确以下内容:
(一)购房价格、购房款的付款方式和支付时间。
(二)产权比例划分。
(三)上市交易条件。
(四)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
(五)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六)其他约定。
第十条 保障对象原来享受租赁补贴的,自办理完廉租住房入住手续起,不再享受租赁补贴。
第十一条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份额的部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代表政府按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实行低租金或零租金,具体事宜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已出售的廉租住房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制度。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的共有部分和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按份共有人按照面积份额分别承担,在应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居住期间,廉租住房专有部分的维修费用、物业服务费、采暖费及水、电、气等费用均由使用人承担。
第十三条 购买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后,购房人按规定办理权属登记,并按所购份额交纳税费。国有产权部分免交契税。
产权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时,将房屋性质和共有份额在房屋登记簿上注记。
第十四条 住房保障部门出售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之日起,3年内不得将廉租住房国有产权部分全部出售给购房人。
自可以出售全部产权之日起,3年内购房人可按原购买价格购买国有产权部分;3年后,则需按市场价格购买。
第十五条 购房人在取得全部产权后即可自由上市交易。取得全部产权前,购房人因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或自愿退出的,由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原出售价格进行回购,不计利息。
第十六条 将所购买的廉租住房上市交易的家庭,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的按份共有人不得将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用于出租经营等。第十八条 对于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私有产权部分,其合法继承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经住房保障部门同意,可以依法继承。合法继承人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住房保障部门可按原出售价格回购,不计利息,补偿给继承人。
第十九条 廉租住房出售所得资金应严格按照《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07〕64号)的规定,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并不再提取财政分成。
廉租住房出售资金原则上必须用于廉租住房的建设、购买、维修和管理,实行专户存储、分账核算。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廉租住房出售所得资金的监管,保证应收尽收,并按相关规定合理分配,规范使用。
第二十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购买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的,由住房保障部门追回廉租住房,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对购房人将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私自转让或用于出租经营的,查证属实,由住房保障部门直接收回其所购买的廉租住房,退回购房款,不计利息,并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对擅自更改房屋结构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视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罚或收回其所购买的廉租住房。
6.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思考 篇六
一、廉租住房制度的建立及发展情况
廉租住房的实行在国外已有100多年的历史, 目前已被世界各国政府广泛采用。廉租住房保障制度起源于解决住宅短缺问题和居民的住宅公平问题。政治安定、社会公平等因素是国家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基本前提。“居者有其屋”是廉租住房政策的具体体现, 廉租住房是让中低收人家庭来分享国家财富和国家发展的利益, 从社会公平的角度来保障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廉租住房政策的实施, 不仅解决了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问题, 而且还实现了政府的经济与社会宏观调控目标。通过廉租住房的建设, 带动相关行业的发展, 创造了更多的就业机会, 提高了经济自主发展能力。通过廉租住房的供应, 可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房价上涨。随着廉租住房政策的逐步发展和完善, 国外廉租住房制度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逐步由对住宅供应市场的干预转向现金补贴, 出现了“补砖头”向“补人头”的转移趋势。这种现金补贴支持方式, 更具有选择性、针对性和高效性, 更能保证政府的补贴真正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避免对住宅市场自身运行规律和效率干预, 从而减少政府的住宅开支, 提高存量住宅的使用效率。二是各国政府都对廉租住房建设提供稳定的财政支持。采取建房贷款支持、财政预算安排、政府住房补贴等形式, 对廉租住房提供稳定的的财政支持。三是廉租住房的收益对象广泛, 不仅减轻了生存的压力, 而且还降低了劳动成本。四是充足廉租住房房源, 一方面满足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需求, 另一方面对房地产市场的供求产生影响, 使得房价相对保持平稳。
我国传统的住房实行实物分配形式, 1998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提出了“廉租房”概念, 规定“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 最低收入家庭租用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同时, 取消了福利分房制度, 住房被推向了市场, 开始实行货币化。随着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深化, 城市住宅建设持续快速发展, 城市居民住房条件总体上有了较大改善。但也同时存在一些问题, 城市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相对滞后,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不够完善, 政策措施还不配套, 部分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还比较困难。2005年5月1日, 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联合下发的《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该办法规定, 廉租住房租金要实行政府定价, 租金调整必须向社会进行公示, 因收入等情况变化而不再符合租住廉租住房条件而继续租住的, 应当按商品住房的市场租金补交租金差额。“国六条”以及“十五条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要求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 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总体目标是力争到“十一五”期末, 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要坚持立足国情, 满足基本住房需要;统筹规划, 分步解决;政府主导, 社会参与;统一政策, 因地制宜;省级负总责, 市县抓落实。
甘肃张掖市从2007年开始启动廉租住房的。根据初步调查, 全市城镇符合政府规定的人均8平方米以下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有3800户, 其中无房户或人均4平方米以下的有1828户。为保障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要, 根据国家、省上的相关规定, 结合张掖市实际, 制定了《张掖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从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退出和资金管理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详细地规定。
按照职责分工, 由财政部门牵头, 房管、建设、民政等部门积极配合, 共商筹资、建设管理等办法, 廉租住房制度如期启动, 运行顺利。从资金安排上, 实行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 财政预算安排和社会捐赠资金等办法筹措。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政府收支预算管理, 专项用于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等。借鉴国内外的经验, 廉租住房保障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 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 补贴标准原则上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保障面积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须同时具备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3年以上, 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连续享受低保待遇1年以上, 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县区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面积标准等条件。截止2007年10月底, 我市已筹措廉租住房保障资金281万元, 对近1800户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住房困难家庭发放了租赁补贴, 并积极组织房源, 以实物配租形式解决了29户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二、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几点建议
住房问题与人民幸福安康息息相关。加快建立适应全体居民需要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 尤其是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 是社会主义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解决住房困难问题, 只能从保障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入手, 分步解决。
(一) 保证资金来源, 落实税费支持政策, 合理确定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
各级政府要以关注民生、为民服务为出发点, 制定科学合理的廉租住房计划, 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要求, 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一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二是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三是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四是转让适用经济住房按照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补缴土地收益, 补缴收益作为廉租住房资金来源;五是积极争取上级廉租住房保障的各种专项补助资金。财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资金的相关管理制度, 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维护。
落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各项税费支持政策。一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二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除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外, 一律免收土地出让金。三是对于捐赠的廉租住房, 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政策。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标准应由政府根据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相关数据确定。保障对象要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 结合城市经济发展水平、住房价格水平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保障面积标准要以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统筹研究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 由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实力的增强, 要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范围。
(二) 建立以政府为主导, 多渠道拓宽房源的供给机制。
逐步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廉租房供给机制。从目前形势看, 可以通过收购、改建以及鼓励住房租赁、社会捐赠等方式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 必要时可以考虑新建部分住房, 来弥补其不足。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 并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中小户型住房面向社会出租。要把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 优先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小户型租赁住房短缺和住房租金较高的地方, 政府要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可规定开发商按总住房面积的一定比例建设廉租住房, 政府在土地、税费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
(三) 逐步实施货币直补, 健全完善准入退出机制。
要逐步实施以租赁住房补贴为主的货币直补住房保障方式, 把补贴资金直接发到低收入家庭手中。简单地说就是“一保两补”。“一保”就是重点保障低收入家庭。“两补”就是实施租赁住房补贴和购买住房补贴两项货币直补, 用市场化的办法, 实现“居者有其屋”的目标。具体就是用政府补贴形式, 直接补助到困难户, 由他们从市场上自主购买、租赁住房, 变“暗补”为“明补”, 变“补砖头”为“补人头”。这样最大程度地给予低收入家庭自主选择权。符合条件的家庭, 可以自主选择, 宜买则买, 宜租则租, 实现群众、政府、市场的“三赢”。同时, 要辅之以一定规模的实物配租,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重点考虑孤寡老人, 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等特殊情况家庭。
各级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状况, 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供给范围, 明确廉租住房适用对象, 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对象档案, 并对其实施动态管理。承租廉租住房应当依法签订租赁合同, 合同期满要求续租的经重新审查, 凡符合条件者准予续签续租。当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水平超过当年最低收入标准时, 应当让其按期腾退已承租的廉租住房或停发租金补贴。同时, 建立起一套相应的廉租住房规章制度, 如申请审核制度、住房轮候制度、收入申报制度等, 规范廉租住房的准入退出机制。通过公示、评议等方式, 让广大群众参与管理, 促进有限的廉租住房得到公平合理分配。
(四) 制定完善廉租住房保障法规, 强化监督管理。
建立并完善廉租住房保障的法律法规, 以法律法规条文规定廉租住房保障的对象、保障标准、保障水平、保障资金来源、专门管理机构的建立, 以及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惩处等, 确保这一制度有章可循, 有法可依。各级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经济发展的实际, 制定廉租住房保障配套性规章制度。通过法律法规和配套性规章制度的建立, 为廉租住房制度的运营提供法律支持, 确保这一制度规范实施。
各地政府对解决本地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负总责, 将廉租住房保障情况纳入政府的政绩考核当中, 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建立相关部门廉租住房工作联系会议制度, 定期或不定期研究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有关政策, 协调解决工作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廉租住房保障情况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每年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要向人民代表报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建立廉租住房租赁管理机构和廉租住房监督委员会相分离的制度。前者负责租住者的资格认定和日常管理, 后者负责监督管理机构和承租者违法行为的查处。
廉租住房制度的建立在我市是一项新的工作, 更是一项民心工程, 财政作为资金筹集管理的主要部门, 责任重大, 管好、用好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是体现财政工作为民服务的重要方面, 各级财政必须紧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 准确掌握信息, 全面贯彻党委、政府的部署, 把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实事办实、办好。
参考文献
〔1〕焦建国, 郎大鹏.住房社会保障制度:由来、问题、借鉴与改进建议〔J〕.经济研究参考, 2005 (76) .
〔2〕赵燕菁.廉租房建设与国家宏观经济〔J〕.城市发展研究, 2005 (3) .
〔3〕刘晓风, 莫连光.廉租房政策的国际经验及我国的选择路径〔J〕.中国财经信息资料, 2007 (05) .
7.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篇七
签订合同人:
甲方:_________(出租人)
乙方:_________(承租人)
根据《_________》的规定,乙方符合租住廉租住房的条件。现甲、乙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革础上。就廉租住房的租赁事宜订立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按政策规定将座落在_________区_________路_________号_________单元_________户的住房(使用面积_________平方米)租赁给乙方。乙方愿意承租该房屋作住房使用。
二、租赁期限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三、月租按_________元/平方米计收,月租额计人民币_________元。今后政府调整住房租金标准时,应按新的租金标准重新计算月租额。
四、租金交纳方式:_________。
五、交租时间:乙方应按月及时交租,无故拖欠租金时,甲方加收月租额_________%的滞纳金。
六、租赁期间甲方不予办理更名过户手续。
七、乙方家庭收入提高,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时应腾退该房。如拒不腾退,自应腾退之日起6个月内甲方对其收取成本租金;6个月后收取成本租金。
八、乙方在租赁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将承租屋私自转租或转让的;
2.将承租的房屋作价资,与第三者进行联营或合营商业、服务业,变相出卖使用权的;
3.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六个月以上或房屋连续闲置一年以上的;
4.私自调换住房的;
5.外迁、外调或其他原因腾出房屋的;
6.利用承租房屋进非法活动的。
九、乙方负有爱护、保管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各的义务。如有损坏,应负责修复或按价赔偿。
十、上述房屋因政府需要另作他用时,双方均应服从,合同终止。乙方的住房由政府或甲方负责解决。
十一、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
(1)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按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执行。
十三、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十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经办人(盖章):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8.关于加强廉租住房 篇八
本标准规定了泰安市房管局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和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审核登记办理的依据、条件、数量要求、提交材料、收费依据及标准、办理程序、承诺时限。
本标准适用于泰安市房管局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和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审核登记的办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建设部等七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泰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管理暂行办法》(泰政发[2007]89号);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令第162号);
《山东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鲁政办发[2008]16号);
《泰安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市政府令第135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市区居民家庭低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10〕47号)内容和要求
3.1 事项办理依据
3.1.1 应符合《泰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管理暂行办法》(泰政发[2007]89号)或者《泰安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市政府令第135号)及《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市区居民家庭低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10〕47号)的规定。
3.2 事项办理条件
3.2.1 在泰山区、岱岳区、高新区和泰山景区范围内有城镇常住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复员、转业军人);
3.2.2 无房户或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含)的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的记载为准;无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实地测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3.2.3 家庭人均年实际收入低于8000元(包括8000元,按计算人均住房面积人口计算家庭收入);
3.2.4 规定的其他条件。
3.3 事项办理数量要求
无数量限制。
3.4 事项办理需提交材料
3.4.1 经济适用住房申购需提交材料
3.4.1.1 《泰安市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
3.4.1.1 书面申请;
3.4.1.3 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3.4.1.4 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成员无房证明及现住房证明;
3.4.1.5 户口簿、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3.4.2 廉租住房保障申请需提交材料
3.4.2.1 《泰安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
3.4.2.2 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3.4.2.3 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成员无房证明及现住房证明;
3.4.2.4 户口簿、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3.4.2.5 婚姻状况证明;
3.4.2.6、申请租金补贴的家庭提供租赁合同;
3.4.2.7、其他证明材料(如低保证、残疾证等)。
3.5 事项办理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3.6 事项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公示—登记—发证
3.7 承诺办理时限
9.我国城镇廉租住房退出机制的探讨 篇九
关键词:廉租房,退出机制
1 廉租住房流转的理论研究
廉租住房保障政策是政府为真正的住房弱势群体所提供的社会保障。然而,住房弱势群体的“弱势”会处于一种变动状态,他们可能通过自己的努力或其他方式使自己的收入高于保障标准或获得了超过保障范围的住房。及时地让已转化为非弱势群体者退出保障范围,不仅有利于减轻国家的财政负担,而且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因此,建立廉租住房流转就成为我国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廉租住房保障退出机制,是指政府为了有效地配置有限的住房资源,体现公平、公正原则,通过具体的行政主管机构审核,对住房保障对象,的资格进行规制,让收入或住房条件得到改善的住房保障对象通过一定渠道或方式退出的一整套制度安排、程序以及与之相应的保障最低收入群体住房需求的配套措施等。[1]
无论享受何种保障形式的住房保障对象,一旦家庭收入或住房条件得到改善,就要退出保障范围,把机会留给更困难的居民。退出机制是保证社会最低收入群体住房权益的一项具体举措,是政府调控和管理保障性住房资源的一项必要手段。究其本质,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规则性。对住房保障家庭的退出必须严格依退出程序实施。
二是变动性。住房保障退出机制必须与当地的经济发展相适应,不同经济发展时期,最低收入标准不同,政府制订的退出条件不同。
2 我国城镇廉租住房流转问题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我国城镇廉租住房流转问题现状
在2008年召开的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再次强调了“要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加快廉租住房建设,增加房源供给”。[2]转眼间,廉租房制度已推行了近十年,也正是该制度的推行让众多低收入者如愿以偿,圆了住房梦。但近期通过调研发现,廉租房制度的执行现状并不乐观,当前,一些地方出现了廉租房“转租”现象,有的住户甚至还将廉租房当作自己的产权房,以为“自己不住了儿孙还可以接着住”。
据统计,1998年以来,全国共有95万户居民通过廉租房制度改善了居住条件,但因个人收入增加或生活条件好转而“腾退”廉租房的人数却寥寥无几。[3]这种情况一方面加重了政府的财政负担;另一方面也形成了一种令人忧心的社会现象:许多本该享受到廉租房政策待遇的人无房可居,而那些不符合条件的人却“霸占”了社会资源。
由于低收入者的收入变化难以监测,要想让那些不符合政策条件的人退出廉租房变得难上加难:银行不准许查询个人账户,社会收入又具有隐性化;而就算是查明了真相,叫他们立即从廉租房里搬出来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显然,廉租房退出机制不完善,已成为廉租房制度向前推进的一大瓶颈。
2.2 我国城镇廉租住房流转存在的主要问题
(1)廉租住房采用实物配租形式,退房更是难上加难。
廉租住房的实物配租形式,即由政府直接向被保障家庭提供符合基本居住功能要求和面积标准的住房。廉租房租金按维修费、管理费两项因素确定,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可按最低收入家庭收入的5%或公房租金水平的5%~10%确定。[4]实物配租影响了住房租赁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因实物分配中,国家对廉租房用户实行“暗补”策略,租金标准只由管理费和维修费两部分组成,且廉租房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土地成本低,从而其建成后租金水平明显低于同等条件下住房租赁市场的房租水平,在这样的情况下,已搬入的住户因生活条件转好,脱离了廉租住房入住标准仍想继续享受这种优惠,不愿意迁出。
(2)低收入者的收入变化状况难以监测,退出机制始终未能有效运转。
作为廉租住房制度运转核心的退出机制,在一些地方始终未能有效运转的主要原因,在于这些地方低收入者的收入变化状况难以监测。由于难以完全搞清楚低收入者的收入变化状况,因而导致民政和建设部门在廉租房退出机制上对接困难,形成了“只进不出”的现状。
(3)廉租住房退房期间租金不合理,居民往往不愿意迁出。
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中明确:对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应“退回廉租房,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调整租金,则无形中助长了不退出廉租房的风气。另外,在将要实施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中,对“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照市场租金收取廉租住房租金”。[1]这种纯粹的按市场租金,对于有些家庭来说,可能一时难以承受。因为一些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其经济收入只稍微好转一点,微超廉租房准入条件中的低收入标准。如果按市场租金收取,那么,其家庭由于支出加大,经济生活会比符合廉租房保障条件时的要差,相对地增加了这些家庭的经济压力,因而居民更不愿意迁出了。
(4)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阻碍了廉租住房流转。
目前,廉租房制度的保障对象都局限在住房困难的低保家庭,覆盖范围小;我国信用体系不健全,居民隐性收入无法确认,民政部门在认定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收入情况时,就只能通过社区了解、人为估算来作出评定。[5]由于缺乏强有力的硬性指标和数据,使一些经济收入不在低收入标准内的家庭“浑水摸鱼”,租住廉租住房,这不仅影响保障工作的公正性,也可能会滋生腐败。为准确认定低收入家庭,确保真正困难的家庭享受廉租住房,我们应尽快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使那些不属于低收入却占有廉租住房的用户,及早地退出廉租房。
3 完善我国城镇廉租住房退出机制的建议
3.1 实行租金配租的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应该说,这是非常切合被保障家庭实际情况制订的措施。利用实物配租,可以更好更快地解决一些家庭的住房困难。但是,实物配租的退房难情况时时发生,而租赁补贴就不会有这种问题,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直接停发租赁补贴。因此,要有效实施廉租房退出机制,必须消实物配租的保障方式。相比于实物配租,租金配租方式将成为今后廉租房分配的主流方式。实行租金配租,能够与房地产市场机制有效结合,提高低收入阶层的住房支付能力,有效地提高住房消费水平。通过加速“过滤”,充分利用旧房,节约了社会资源。而由于低等级住房租金水平提高,房主可拿出一部分钱维护住房,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弃置现象。另外,租金配租方式灵活,有利于退出机制的形成。租金补贴额可以根据廉租户的收入变动及时进行调整,一旦原廉租对象的收入超过最低收入标准,可以立即停发补贴,避免廉租房“终身制”,有利于形成良好的退出机制。[6]如:属低保家庭的,其租赁住房时,政府全额负担;属低保边缘家庭的,其租赁住房时,政府出资70%、廉租户自行负担30%。同时,对出租房屋的房产经营公司,需有一定的限制条件,如:公司资质等。通过政府参与、部门指导、市场运作,被保障家庭不愁租不到房子,而廉租房保障部门也不怕退不出住房。
3.2 建立收入如实申报制
作为廉租住房制度运转核心的退出机制,在一些地方始终未能有效运转的主要原因,在于这些地方低收入者的收入变化状况难以监测。由于难以完全搞清楚低收入者的收入变化状况,导致民政和建设部门在廉租房退出机制上对接困难,形成“只进不出”的现状。为此,应使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按年度向有关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同时,对那些“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转租转借廉租住房、改变房屋用途”和“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的原保障对象,必须按规定取消其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
3.3 细化租金标准
笔者认为,不能采用“一刀切”的方法,而应细化租金调整标准,逐步提高姐金额。比如:自规定退回廉租房起,6个月内的,按公房租金缴纳;6~9个月内的,提升租金150%,9~12个月的,提升200%……[7]最后达到或接近市场租赁价格。这样可以缓解一部分家庭的压力,也驱使不应该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早日退出廉租房。制定科学的租金收取制度,用累进制方法制定廉租房租金的收取标准。比如在入住后前半年实行免租,提供或取得工作岗位后1~2年内实行低租金,以后按每年5%比率提高租金直至与市场租赁价格一致。[8]这样,使得租记户必须提高自身谋生技能,否则,在一定时间后,其租房廉租房与租住市场提供的房屋无异。
3.4 应建立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目前,属于廉租住房对象的低收入者收入变化难以监测,银行不准许查询个人账户,社会收入隐性化等问题,是无法掌握低收入者收入变化的主要原因。因此,对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低收入者的认定问题,应采取社会认同的办法,由社区民主讨论、公示,大家认同,然后再召开讨论会通过,并公示和确认。同时,还应向社会公布包括保障对象名单的轮候时间表,让困难家庭了解自己的保障时间、保障方式及保障标准。[1]此外,每年还应对保障范围内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复核,对不再符合享受廉租住房条件的,要停发租赁住房补贴(或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停止租金减免);实物配租家庭以成本价或低于成本价购买所配租房屋的,购房者不再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必须退出保障范围;对复核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处理。
参考文献
[1]刘黎辉、童中贤:《廉租住房保障退出机制探讨》[J];《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8(6):52。
[2]盛大林:《动态流转机制是廉租房的生命》[N];《东方今报》2007(11):69。
[3]陈婷婷:《对我国当前廉租房配租方式的相关思考》[J];2007(7):37。
[4]王太翌:《关于调整房地产价格与投资的理性思考》[J];《市场论坛》2005(11):25。
[5]谭臻晓:《将住房保障纳入社会保障体系》[J];《中国房地产》2006(1):79。
[6]翟峰:《廉租房不能“终身住”——对完善廉租房退出机制的一点思考》[J];《中国国土资源报》2008(5):46。
[7]林玲:《如何加强廉租房的退出机制建设》[J];《现代企业文化》2008(18):60。
10.廉租住房申请书 篇十
石阡汤山镇万寿社区负责人:
本人生于1945年3月29日,系石阡汤山镇居民,原石阡百货公司职工。居住于石阡县汤山镇新华街402号(原石阡百货公司仓库)。由于本人于2009年10月生病(脑液血、身体右边偏瘫)。爱人无固定职业,目前在家护理我。我县国企改制,于2009年8月份结束,石阡百货公司的全部员工已与公司脱离,我原居住公司的房屋,现已拆迁,女儿史文香未成家。我一家三口人现暂借居于二女儿家。本人长期以来身患风湿病,长期不能断药,收入微薄,加之去年脑液血(身体右边偏瘫)长时间的治疗,更是雪上加霜。现一家人全部费用仅靠我微薄的退休金维持。我现居无定所,我现已是衣食起居都需要人料理。由于本人家庭生活的实际困难和无住房的实际情况,为此,现特向政府申请廉租住房一套,望给予批准为盼!
11.关于加强廉租住房 篇十一
据2014年8月22日扬子晚报:日前,常州市房管、财政等部门联合发布文件,明确常州市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实行并轨运行,以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今后将不复存在。统一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等四类群体,其中优先保障城市低保(特困)家庭和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分为实物配租和租金补贴两种。实物配租用于保障无房家庭;租金补贴既适用于无房家庭,也适用于有房家庭。实施并轨运行后,常州市区范围内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在保障方式、租金制定、申请分配、房源筹集和资金使用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这次的并轨,统一了保障对象,不再分别设定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保障群体的概念,而是将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统一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等四类群体,其中优先保障城市低保(特困)家庭和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
12.廉租住房管理经验总结 篇十二
作为******直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落实我市住房保障工作方面责任重大。其中,在廉租住房管理方面,自2008年接管我市首个廉租住房小区——“****”后,我公司于2011年又成功接管“*****”廉租住房小区。目前,我公司管理下的廉租住房总面积达*****㎡,全部分配后可解决市区****户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难题。截止到今年*月,“****”和“******”廉租住房小区已分别入住***户和****户。
多年来,在************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公司广大干部职工齐心协力、拼搏争先,在严格执行***廉租住房管理相关政策法规的基础上,不断创新管理方法,提升服务水平,践行“***************”的宗旨,为小区住户提供了一个环境优美、治安良好、功能齐全、氛围和谐的园林式家园,也树立起了良好的单位形象。
现就我公司在廉租住房小区管理方面的工作经验总结如下:
一、坚持“三管齐下”打牢基础,为实施小区标准化管理提供有力保障
我公司始终将不断加强和提升廉租住房小区管理水平作为公司的主要工作来抓,坚持领导上重视,资金上投入,管理上规范,着力推进廉租住房小区标准化管理。
一是健全组织抓保障。为抓好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公司选拔出精干力量成立物业科,全面负责廉租住房小区的物业服务和住户信息动态复核工作,并且安排“一把手”亲自负责日常监管,分管的
副经理担负全面管理。在小区的日常工作中,全体干部职工按照管理责任要求,明确责任,合理分工,相互配合,做到了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考核。
二是投入资金抓创建。廉租住房小区的建设和管理是一项惠及广大住房困难家庭的的民生工程,是党和政府交付给我们的光荣使命。一直以来,我公司始终坚持将有限的资金投入到廉租住房小区的管理和建设之中。近几年,我们在小区管理建设上累计投入资金达25万余元,有效的保证了小区管理的良性运营和持续改善。
三是亲情管理抓合力。廉租住房小区的使用者是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相当一部分为老、弱、病、残户,所以管理起来需要投入更多的耐心和热情。我公司以亲情服务为依托,在努力践行“************”宗旨的同时,大力倡导“互敬互助、和睦包容、健康进取、爱家护院”的小区文化,积极引导小区住户,甚至孩童自觉遵守小区的管理规定,并相互监督,形成了“大家参与、共同建设、个个受益”的良性循环,让小区不仅自然环境优美,还充满了家的和谐氛围。
二、着力“四大工程”创新服务,为增强小区人性化功能打造特色亮点
在廉租住房小区的实际管理过程中,我们始终围绕以人为本、人与小区和谐共生的理念,坚持小区管理与环境美化、小区服务、文明创建同步推进,不断创新和完善了小区的服务保障功能。
一是坚持开展形象工程,以优美的环境愉悦人。在小区环境建设上,我们坚持小区建设统一规划和管理,比如,对整个小区作统一要求,一律不准乱搭乱建、乱停乱放,同时,又充分考虑广大住户的生活需要,统一规范了停车场、地下车库、休闲场、花园等各种功能区,保证了小区的日常运转。在环境净化方面,我们在小区组织了专业的保洁人员,专门承担小区的环境净化工作,并详细规范了环境净化要求,比如,道路要达到“五不”、“六净”标准,即不见积水、不见积土、不见杂物、不乱倒垃圾、不漏收堆和路面净、路沿净、人行道净、雨水口净、树坑净、墙根净,此是小区的一大亮点。在环境绿化、美化方面,我们不仅聘请专业的绿化养护人员对小区林木花卉进行专业种植、养护,还发动全体员工和广大住户参与到小区的绿化建设和保护中。目前,“******”小区内景观乔木、花卉、灌木与草皮搭配有致、观赏悦目,放眼整个小区,高楼林立,花草一片,让人们有“住在城市中,生活在花园”的感觉。
二是切实开展民生工程,以周到的服务温暖人。在小区服务上,我公司坚持资金投入,落实各项民生服务。现在,小区内健身体育器械、超市、幼儿园、社区卫生服务站、棋牌休闲等设施和活动场所齐全。公司还统一规划了停车场地,并见缝插针地在住宅楼周边的广场上安置了晾晒架,以方便广大住户晾晒大件衣被。同时,公司对小区内的水、电、消防等系统等进行定期检修维护,做好各种应急准备,努力为广大住户营造了一个良好的工作、学习、生活和娱乐环境。今年8月1日,由于“******”廉租住房小区附近自来水管爆裂,导致小区居民家中突然断水。时值盛夏,又正是用水高峰时段,小区居民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公司想住户之所想,急住户之所急,在第一时间联系到附近的***派出所,为小区居民提供了三个供
水点。但由于小区住户较多,供水不能满足住户需求,物业工作人员又紧急求助消防队,得到******消防一中队出动消防水罐车和***民官兵支持。经过物业工作人员和消防官兵协同奋战,至第二天零时许,共连续为小区居民提供***车,约***吨自来水,基本解决了小区住户生活用水之需。
三是着力开展安全工程,以可靠的环境保护人。通过在小区的公共领域装设闭路摄像监控系统,我们实现了对廉租住房小区消防、治安等情况的24小时全方位监控。公司还制定了严格的治安管理细则,要求值班的保安人员负责进出人员、车辆的检查询问,并严格控制外来车辆及闲杂人员、小商贩进入小区,每天对小区的巡逻不少于8次,形成了技防、物防、人防“三位一体”的治安防控体系。另外,在“******”小区,公司通过积极和附近的七里河派出所协商,在小区实现了警民联合巡逻,为小区的治安提供了进一步的保障。同时,我们还通过开展消防演习、邀请安监、公安等部门的专家讲授安全防范知识、在小区内制作安全知识专栏等形式,提高干部职工和广大住户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近年来,我公司管理的廉租住房小区未发生一起盗窃事件和安全事故,很好地保障了住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四是注重开展文明工程,以丰富的文化熏陶人。在廉租住房的建设管理上,我们不仅注重硬件设施建设,更注重将小区管理与文明理念、文明行为、文明生活结合起来,不断加强小区的文化建设,以良好的人文氛围衬映优美的小区环境。近年来,我们一方面积极从细微处着手,通过在小区的绿化区、楼道口安置温馨小语牌、文
明提示牌,开展健康生活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教育,大力倡导“互敬互助、和睦包容、健康进取、爱家护院”的小区文化;另一方面,我们积极在小区开展各类公益活动,定期在小区进行电影义务播放服务,并组织了腰鼓队、京剧演出队、“学雷铎”服务队等开展相关活动,极大地丰富了小区住户的业余文化生活,营造“院美、人美、情更美”小区环境。
三、落实“三项结合”加强管理,为推进小区规范化运转提供联动支撑
优化小区建设,管理是关键。为此,我们从制度建设上着眼、从队伍培养上入手、从严格考核上着力,统筹协调,积极落实“三项结合”的联动模式,有效提高了小区管理水平。
一是落实素质提升与制度约束相结合。我们一方面注重加强小区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文化素质和管理能力的提升:通过定期组织保安、保洁和水电工等小区工作人员进行思想道德、职业道德教育,树立“小区管理无小事”、“小区形象就是公司形象”的服务理念,让大家通过日积月累的职业教育感悟爱岗敬业、乐于奉献、为人美德的服务品质,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通过加强小区管理人员的工作技能培训,针对不同岗位需求,增强物业管理、基本礼仪、治安防范、紧急情况处理、卫生保洁、水电维修等日常工作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小区物业管理人员的工作技能和综合素质。另一方面,我们不断推进小区管理的制度化建设,坚持以制度管人,以制度管事,并根据管理实践不断制定、修改和健全小区管理制度。近年来,公司在廉租住房小区管理方面先后制定《小区物业管理办
法》、《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多项管理制度,2次修订了《物业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物业工作人员工作规范》,对公司各级岗位的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工作标准、完成时限和检查考核等予以逐一明确,加强了制度的执行性和考核性。
二是落实责任考核与奖惩激励相结合。我们一手抓紧岗位责任考核,对小区管理人员逐一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明确应遵守的纪律和规定,建立权责对称、控管有力的岗责体系,比如,对保安人员在值班、巡逻等方面都有明确规定,对于巡逻不及时或未巡逻的人员,第一次予以警告并扣减夜间值班费,连续二次予以辞退。同时,一手抓紧奖惩制度兑现,将小区工作人员的奖金与工作实绩挂钩,严格落实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度,并对工作上有突出表现、群众评价较高、技能上有创新的工作人员给予精神奖励和适当的物质奖励,鼓励工作人员立足岗位,在安全管理、卫生防疫、节能降耗等方面加强学习和探索。近年来,我们通过奖惩制度的兑现,先后处理各类工作违纪事件***次,辞退严重违纪人员***名,表彰和奖励工作人员***余次。
三是落实日常管理与重点整改相结合。我们在坚持做好日常防管,打牢小区管理基础的同时,针对节假日及其他特殊事件的管理需要,整合人力、物力,加大小区的巡查和安全防控力度,对水、电、火、门等重点部位加强巡逻和监控,对进出小区的可疑分子进行登记和严格询问,确保小区安全。同时,我们根据上级的管理要求和标准,认真查漏补缺,加大整治力度,做到“缺什么就补什么,哪项不达标整改措施就跟到哪里”。今年7月,为做好“******”小区人
才公寓的入住工作,根据******的要求,公司集中人力、物力在短时间内做好了***名人才的入住准备工作,并在接待人才入住后,重点加强了对人才公寓的物业服务工作,使入住人才反映的问题都得到及时处理,工作成效不仅受到入住人才的认可和表扬,亦得到各级领导的肯定和高度评价。
数年来,我公司在廉租住房小区管理上虽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工作成效与兄弟单位相比还有很大差距。我们将在以后的工作中,继续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和做法,在发展中求完善,在创新中求提高,使我公司管理的保障性住房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更加规范、更加高效,小区内所有住户的生活更加舒适、更加和谐。
*********
13.申请廉租住房须知 篇十三
一、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分为货币补贴、实物配租及租金核减3种方式
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货币补贴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租金核减是指按市人民政府规定,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二、申请条件
申请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籍,其中至少有一人取得户籍时间为三年以上,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2、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人均月收入500元以下,含500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政府当年向社会公布的标准(人均住房面积13平方米以下,含13平方米)
三、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须提交的材料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必须同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廉租住房个人信息登记表
2、廉租住房申请承诺、授权书
3、身份证明: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出具公安机关制发的户口簿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4、婚姻状况证明:已婚人员需提供结婚证明;离婚人员需提供离婚证明、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以及区(县)及民政部门出具的现婚姻状况证明;丧偶人员需借贷丧偶证明及区(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现婚姻状况证明;未婚人员需提供区(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5、工作、收入和社会保障缴费证明:
(1)签订劳动合同的提供劳动合同,合同签订单位出具收入证明,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出具社会保障缴费证明
(2)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提供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现居住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就业和收入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和税收缴纳证明
(3)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出具按月领取养老金证明或由原工作单位出具退休情况说明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收入证明
(5)共同申请人有工作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提供相应证明;无工作的,由户
籍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并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部门制定的月最低工次标准进行评估认定;若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户籍地与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均需出具社会保障缴费证明,并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部门制定的月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评估认定。
6、住房情况证明
凡申请廉租住房的申请家庭成员需提供户口簿登记住址、身份证记载住址、现实际居住住址及户口簿迁来本址情况登记栏标注住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必要时,可要求提供由乌鲁木齐市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申请之日前两月内开具有效)。此外,申请廉租住房困难家庭中:(1)属自有住房的,出具房屋产权证;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出具购房合同或建设审批手续;属租赁私有住房的,出具社区居委会备案的租赁合同(协议);
(2)子女无住房与父母或亲友同住(借住),借住人需提供房屋产权人开具的同意借住证明,同是提交该套房屋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房屋产权证,无房屋产权证的提供购房合同及相关票据;
(3)居住自建无证房屋的,出具社区居委会勘验证明;
(4)居住单位办公用房或集体宿舍的,须提交单位出具的住房证明;
(5)居住单位公房、直管公房的,必须由譔主产权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并写明该房屋性质为借住、免费提供、核减租金、市场租金还是议价租金,凡涉及租住的,须注明租金标准及面积、金额。
(6)居住危房的,出具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C、d及危房的鉴定报告。
7、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1)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出具低保证。申请家庭成员均持有低保证的,方可认定为低保家庭。
(2)重残人员及患有大病人员的,需提供区(县)以上相关部门的证明或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及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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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廉租住房保障和管理办法09-23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闽国土资综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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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诚信建设10-10
关于加强宿舍管理的通知08-01
关于加强社区党建工作10-25
关于加强安全管理工作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