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建设发挥律师作用(精选8篇)
1.法治建设发挥律师作用 篇一
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当好法治湖北建设的生力军
张 坚
2012年第8期 ——政治建设
李鸿忠书记在省第十次党代会报告中,用较大篇幅阐述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努力建设法治湖北”的目标要求。这是省委根据科学发展新形势、人民群众新期盼和社会环境新变化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湖北的具体实践,标志着我省民主法治建设步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人民法院作为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在推进法治湖北建设中肩负着重要历史使命,必须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争当法治湖北建设的生力军。明确工作方向,找准建设法治湖北的司法路径
人民法院作为党治国理政的重要机器,肩负着化解社会矛盾、保障人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职能,应当在法治建设进程中争当生力军和排头兵。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各级法院要认真贯彻落实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和《法治湖北建设纲要》,找准工作的着力点和结合点,坚持能动司法、为民司法、公正司法和廉洁司法,为促进湖北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履行司法职责、提供法治保障、营造法治环境。
(一)坚持能动司法,在服务发展大局助跨越上有新突破。一般来说,被动性是司法权的重要特征。因为相对于经济社会发展,法律条文总是具有一定的滞后性。面对经济社会广泛而深刻的变革,人民法院如果一味地恪守司法被动的原则,就难以真正发挥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必须自觉将审判执行工作置于党和国家的全局工作中加以考虑,在遵循司法规律的前提下,发挥司法主观能动性,使各项工作始终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各级法院要通过有效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服务党委中心工作,优化司法环境,为实现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提供司法保障。要着眼于助推“两圈一带”总体战略的深入实施和服务“两型”社会建设,妥善审理在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过程中发生的各类案件,认真审理涉及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案件,着力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要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政法机关服务企业、营造发展环境六项措施,审慎处理涉企劳动争议、合同违约等案件,既注意保障困难企业正常运转,又切实保护职工权益,着力为服务企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对文化建设的规范、引导、促进和保障作用,依法保护自主创新,促进科教兴鄂和人才强省战略实施,努力营造全社会尊重知识、崇尚创新的良好文化氛围。要强化司法工作的社会责任担当,高度重视通过审判工作发现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向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依法决策提供智力支持。
(二)坚持为民司法,在服务群众需求保民生上有新突破。让全省人民生活得更富裕、更安全、更有保障、更有尊严,是建设法治湖北的应有之义。因此,司法必须始终坚持为民宗旨,以人民利益为依归,以人民满意为指向,通过依法调处案件,化解矛盾纠纷,丰富便民举措,尽力排忧解难,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为实现“十个确保”的目标提供司法保障。要依法审理、执行涉及衣食住行、业教保医等方面的案件,妥善化解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矛盾纠纷,及时保护和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始终保持对严重刑事犯罪的高压打击态势,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切实增强群众安全感。着力抓好诉讼窗口建设,加大立案信访接待中心“一体化、规范化、标准化、品牌化”建设力度,加快在人民法庭和重点领域、行业、社区设置诉讼服务点的步伐,努力实现便民诉讼服务网络全覆盖。认真做好涉诉信访工作,高度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严格落实最高法院“四个必须、五项
制度”要求,尽最大努力做好明理释法和息诉息访工作。要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充分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司法需求,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依法缓、减、免收诉讼费用,尽可能保障经济困难的群众打得起官司;对生活特别困难的刑事被害人、申请执行人和涉诉信访人员,帮助联系解决低保、推荐就业或申请发放救助金,让他们切实感受到司法的人文关怀。
(三)坚持公正司法,在提升审判质效促公信上有新突破。公正司法既是人民法院工作的价值追求,也是法治湖北建设的重要目标。公正高效地审理好每一件案件,规范文明地履行好每一项职责,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各级法院、每一名法官义不容辞的责任。法官不仅要牢记法律条文,更要牢记法律精神、法律原则。要切实纠正就案办案、机械司法的错误做法,善于从国家、社会、人民的多维视角,着眼法律、事理、人情的有效融合,认识、把握和贯彻法律条文背后蕴含的法律精神、法律原则,从而将抽象的法律规范准确适用于具体个案,确保审判工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以开展“深化审判质量管理年”活动为契机,通过完善管理机制,强化监督指导,严格错案追究,全力主攻办案质量瑕疵这一长期困扰法院工作发展的“短板”问题,促进办案水平不断提升。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统筹推进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和审务公开,不断增强司法工作的公开度和透明度,确保司法权始终在阳光下运行。要紧紧抓住影响司法公正高效的关键环节和重要领域,进一步健全完善司法权力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深入推进司法委托评估、拍卖机制改革,切实防止司法不公问题的发生。要加大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指导力度,通过发挥二审、再审职能,依法纠正确有错误裁判,切实维护司法公正;通过经常性地组织理论研讨、发布典型案例,进一步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促进整体办案质量和工作水平提升。
(四)坚持廉洁司法,在增强队伍素质树形象上有新突破。法治建设能否深入推进、取得实效,不仅要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和民众对法律的信仰、遵从,更要靠法官高尚的道德品质、杰出的司法技能和清廉的职业形象。各级法院要牢牢抓住队伍建设这个根本和保证,努力推动法官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作风、精神面貌取得新进步。要加强思想政治建设,认真开展各种主题实践活动,深化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使广大法官坚定理想信念、牢记神圣使命、永葆政治本色。要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全面提高法官适用法律、把握政策、化解矛盾、严格执法的能力,着力增强法官围绕中心,能动司法、服务大局的能力。要加强司法作风建设,深入推进“三抓一促”、“三短一简”、“治庸问责”工作常态化、规范化,重点整治审判纪律、司法作风、职业道德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坚决抵制歪风邪气,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要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继续坚持司法巡查、审务督察以及廉政监察员等制度,全面完成法官任职回避工作任务,探索建立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对审判权、执行权的监督约束;坚持反腐败“利剑高悬”,严格执行“四个一律”要求、“五个严禁”规定和“执法问责六条”,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各级法院领导务必要以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心态,始终绷紧反腐倡廉这根弦,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切实加强对干警的教育、监督、管理,确保法官队伍的纯洁性。凝聚各方力量,形成建设法治湖北的工作合力
司法虽然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但绝不意味着它能够包打天下,解决所有问题。特别是当前司法面对的社会纠纷背后,往往蕴涵着一些深层次、基础性的社会矛盾,仅靠法院单打独斗、孤军奋战,难以有效解决。只有在党委领导下,联合一切有效力量,集中一切积极因素,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保障发展大局的职能作用。
(一)发挥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优势,共促发展。党的十七大以来,全省法院都在积极探索与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基层组织等联动化解矛盾、合力处置纠纷的工作机制。如,执行联动工作机制、涉诉信访处置机制以及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等等。这些都是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优势,破解人民法院工作困境的成功经验。在推进法治湖北建设的进程
中,各级法院要继续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在遇到区域性和全国性的重大案件,遇到涉及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的重大案件、敏感案件时,要及时向党委、人大汇报,积极争取指导、协调与支持。同时,要紧紧依靠政府的支持和配合,建立司法与行政的联动机制,有效应对单凭司法力量无法解决的难题。
(二)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共谋和谐。诉讼是社会矛盾的集中反映,既要靠司法手段来解决,也要靠社会手段来调整。特别是在当前复杂的司法环境下,我们必须走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司法职业化与司法民主化相结合的道路。为此,必须积极推动专业调解组织的建设,充分发挥群团组织、行业协会和其它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的作用,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促进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和全面发展。同时,推动构建政法、综治、维稳、信访等部门各司其职、综合协调,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配合、相互衔接的“大调解”格局,力争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三)强化裁判对市场行为的规制,共铸诚信。诚实守信,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保证,诚信缺失,是引发社会问题的重要原因。因此,完善社会诚信体系,是化解和减少经济纠纷、解决执行难的重要措施。一方面,法院要在审理案件中支持、鼓励、保护守信者,依法制裁、惩罚失信者,明确规则,树立导向。另一方面,要深化执行威慑联动机制建设,积极探索以信用惩戒手段促使债务人自动履行义务,通过建立与金融信贷、工商登记、房地产管理、工程招投标管理、出入境管理、车辆管理等部门联通的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保障司法裁判确定的当事人权益能够得到及时兑现,推动社会诚信体系不断完善。
(四)积极推动社会管理机制创新,共建平安。司法权是国家实施社会管理最重要、最有效的手段之一,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有所作为而且责无旁贷。必须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通过加强少年审判、参与跟踪帮教、规范监外执行、完善社区矫正等形式,促进特殊人群帮教管理创新;通过参与重点地区治安综合治理,建立重大案件风险评估机制,加强对不稳定因素的排查摸底预警;通过加强司法宣传工作,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促进形成良好道德风尚;通过加强司法建议工作,促进有关方面更新管理理念,堵塞管理漏洞,提升管理层次。
(五)拓宽司法与社会的互动渠道,共创法治。人民法院要在推进法治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为,必须更加贴近社会需求,更加有效地发挥司法对社会生活的指引功能。为此,全省法院要坚持通过以案说法、庭审直播等方式,积极参与 “六五”普法规划,广泛宣传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发展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引导人民群众学法辨是非、知法明荣辱、守法定行止,养成依法维护权益、理性表达诉求、履行法定义务的良好习惯。要着力健全民意沟通表达机制,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不断改进法院工作,努力形成全社会信任司法、尊重司法、依靠司法、支持司法的良好局面。
(作者系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
2.法治建设发挥律师作用 篇二
一、律师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必要性
(一) 政府依法行政的内在需求
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标志, 这就要求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行为必须具有合法性。但现实中, 一些地方政府的行政行为出现了种种问题, 根本原因是公权力在行使时, 没有认真审视法律规定。建设法治政府, 离不开律师的专业服务。政府可以聘请律师作为法律顾问, 在行政过程中, 针对社会经济发展和民生的重大问题, 提供法律意见; 对政府起草或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从法律角度提出修改建议, 以实现依法行政。
( 二) 发展经济的内在需要
作为政府的重要职责, 引导经济发展中必不可少地涉及政府规章、政策性文件的制定。这些文件的合法性, 是建立良好法治环境、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可以弥补政府在立法中的不足, 减少法律风险, 保证其合法性推动社会经济发展。
( 三) 解决社会矛盾的内在需要
当今社会, 随着公民维权意识不断增强, 其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关注和质疑日益增多。其中部分质疑, 最终要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这一过程中, 必须充分发挥律师特长, 建立律师参与政府行政行为的长效机制。
二、律师服务法治政府的作用
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提出: “律师是法治国家维护社会公益和支撑社会良知、传播平等观念、权利意识、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 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律师是法治国家维护社会正义的重要力量, 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成员”。随着我国民主法治的推进, 律师必将在法治政府建设中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
( 一) 代理个案化解社会矛盾, 夯实法治政府建设基础
不同社会群体的不同利益诉求, 使社会产生各种矛盾。纠纷固然可以通过司法解决, 但法院判决不能从根本上化解社会矛盾。特别是农村、邻里纠纷和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法院判决往往治标不治本。化解此类矛盾, 最有效方式是调解。律师通过代理个案, 在调解中寻求合理合法的平衡点, 可以起到化解矛盾的作用。律师服务于社会各阶层, 对不同群体间矛盾和冲突的原因有较为深刻的认识, 因而可以利用自己易于取得不同群体信任的优势, 帮助社会成员在社会交往中依法办事, 从而化解矛盾、维护稳定, 为法治政府建设夯实基础。
( 二) 参与地方立法、政策制定和信访, 促进政府依法行政
法治政府的基本内涵是依法行政。由于历史原因, 我国规章以下的地方政策和部门规定、办法大量存在, 且往往政出多门, 时有矛盾。所以, 保证地方法规和政策的可实施性, 是建设法治政府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律师在参与地方立法、政策制定过程中, 可以为行政机关出谋划策, 使地方政府、人大和行政机关建立“以人为本”的立法和行政运行机制, 巩固以情、理、法相容为原则的行政执法理念, 并摒弃以权压人的陈旧观念, 树立以德服人的权力行使理念, 促使公权力在法律规则范围内运行。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更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 消除信访者的“怨气”。这要求律师提高综合素质, 不仅要利用本身职业优势, 更要熟悉行政机关的运行规律和特点。
( 三) 代理刑事案件, 维护人权, 促进社会正义
人权是法治社会的首要权利,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要求, 一个社会只有尊重和保障人权, 整个社会才有生机与活力。因此, 法治政府必须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基础。律师代理刑事案件, 可以制衡公权、保障人权, 维护法律尊严, 实现司法公正。可以说, 律师的执业过程就是对国家机关执法的监督和制约过程。与法官、检察官不同, 律师以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为己任, 并在这一过程中成为“私权”和“人权”的壁垒。律师是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及司法公正不可替代的力量。
三、律师服务法治政府建设的渠道和方式
律师服务法治政府建设的渠道和方式多种多样,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根据自身需求, 采取不同方法保障律师服务法治政府建设, 并用建立律师参与政府法律事务的制度, 形成“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补救”的政府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使政府决策规范化和法治化。以下是笔者所在律师事务所在服务政府法治建设过程中的几种渠道和方式:
( 一) 积极参政议政
我所近十年来, 始终积极参政议政。截止2014 年, 我所共有省、市两级人大代表一人, 市区两级政协委员四人, 市党代表一人。我所律师在历届人大、政协会议上提出了很多有价值的提案、议案, 推动了法治政府建设。
( 二) 担任政府法律顾问
我所近十年来, 一直担任市、区两级政府的法律顾问, 为市政府重大工程项目、民生工作和大额资金使用, 提供合法性、可行性论证, 协助政府依法行政, 保证政府决策合法性, 充分做好“事前防范”工作。
( 三) 担任专项法律顾问
与为政府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不同, 律师为政府某一机关提供的是专项法律服务。例如我所担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项法律顾问, 仅提供有关工伤认定的法律服务, 通过参与工伤认定、有关工伤的行政诉讼来保证该局依法行政, 达到“事中控制”的效果。
( 四) 起草、审查政府法律文书
各级政府对一些大型基础设施负有投资、建设、管理责任, 这些项目风险巨大, 涉及法律文件众多。律师在政府签订合同过程中, 审查条款是否完备、权利义务是否明确、是否对政府明显不利等, 使这些法律文书更合法、规范。
( 五) 参与信访接待
我所历年来一直参与市政府信访接待, 特别是每周一市长接待, 我所均指派经验丰富的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在信访接待中, 律师从法律角度为信访者分析利害关系, 打消其过激行为念头; 同时对无理上访、缠访户做好息访工作, 并为符合条件者提供法律援助。这样不仅能分流相当一部分涉法信访, 缓解社会对立情绪, 而且提高信访效率, 减轻了政府接访压力。
( 六) 代理行政诉讼
部分政府机关和公务人员, 在执法过程中, 不同程度违法、越权行政,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甚至权力寻租, 受贿贪污, 严重破坏依法行政的实施。随着我国法治进程推进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增强, “民告官”现象屡屡发生。律师代理“民告官”案件, 分析案件事实, 查找胜诉、败诉原因, 出具“案件分析报告”、“法律风险提示书”等, 启发政府法律意识, 对促进依法行政有独特效果。
( 七) 协助政府普法工作开展
为协助政府普法工作, 履行律师社会责任, 我所和20多家中小企业签订法律服务协议, 同时开展免费法律咨询、专题讲座、以案说法等法律宣传, 有效协助政府普法工作开展。
最后, 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过程中, 律师积极参与和做好服务法治政府建设工作, 其使命光荣, 责任重大。让我们广大律师努力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责使命, 砥砺前行, 开拓创新法律服务模式, 为推进法治政府、法治中国建设,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作出新的贡献。
摘要:发挥律师作用, 不断推进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 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社会建设发展。充分认识律师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为律师法律服务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和支持。不断完善律师服务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制度和运行机制, 以提升行政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
关键词:法治政府,依法行政,民主法治,律师服务
参考文献
3.法治建设发挥律师作用 篇三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做出了深刻阐述和重要指示,强调要加强法洽政府建设,要建设法治中国。而律师在服务法治政府建设、建设法洽中国中无疑擔任着重要的职能;同时中央提出的基本建成法洽政府的目标任务也为律师服务法治政府建设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和发展条件。
律师服务法治政府的主要内容
从目前来看,律师可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为政府提供法洽服务:
第一,作为政府立法的法律顾问,参与政府具体的地方立法。律师参与立法,既能反映公民的一些利益诉求,同时又能为政府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政府也可以采取立法外包的方式,把立法任务委托给相关领域的专家来立法,这样更多专业领域的律师就承担了更重要的任务,不再是简单的法律咨询,而是直接参与起草地方法律草案。
第二,作为政府行政的法律参谋,保证政府依法行政。作为各级政府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助手,辅助政府依法行政和依法决策。
第三,参与重大项目的谈判和签约。
第四,参与政府的信访接待,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一方面为政府信访部门依法解决群众矛盾纠纷提供法律支持;另一方面为上访群众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引导群众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
第六,代理具体的法律事务。
第七,辅助政府进行普法教育和法治宣传。
在服务对象方面,我们也可以借鉴浙江省的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农村的稳定对构建和谐社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农村往往是法治建设和法治理念最为薄弱的地方,因此如果律师服务能够深入到农村基层,那将对法治社会的建设起到重大的推动作用。
律师服务法治政府的具体模式
为了适应事前法律风险防范、全程法律风险控制的理念,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政府的需求和执行力,完善自身工作流程,内部制定定期服务制度、整体联动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工作日志制度,建立工作交流制度、跟踪问效制度和定期考核制度,以实现事前风险防范的目标。
上述理念和制度的执行往往因为政府和律师的专业法律水平差异而不能得到理解、贯彻和执行。因此,在目前状况下,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四种较为各方接受的方式,在律师服务深入人心之后,再采取较先进的法律服务模式。这些服务模式包括:1、会诊式服务,对政府遇到的复杂或者疑难的法律问题进行集体会诊,为政府在法律框架内提供更多选择和支持;2、团队式服务,对政府遇到的一些基层法律矛盾,律师可以主动进村户,面对面与群众沟通,讲明法理和原则让基层群众知法懂法守法;3、约定式服务,政府可采取与法律顾问约定服务时间和期限的方式,在一定期间内由律师为政府的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支持和建议;4、上门式服务,针对政府服务人民的理念,为弱势群体如农村老年人、残疾人等提供专门的上门服务,替政府把法律服务送到群众家中。
律师服务法治政府存在的问题
从政府层面讲,主要存在以下三个问题:
缺乏需要法律服务的意识。这一情况的出现主要源于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政府本身法治意识比较淡薄,没有树立法律是政府立法及行政的主要依据的理念;二是没有对律师服务法治政府足够重视,把律师摆在了一个可有可无的位置上。
没有法律服务的制度支持。依法治国不仅要求各级政府依法办事,更重要的是各级政府在制定规范性文件和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该让法律服务者有机会参与。现实问题是,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客观上制约了政府对法律服务的购买需求。目前律师在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律师费用普遍偏低,在有些领域,甚至是为政府提供无偿服务。若长期如此,必然导致法律服务缺乏激励机制,法律服务效率无法保证。
不会正确而充分的使用律师。很多政府部门不知道如何发挥律师的作用,往往聘请了法律顾问,却只雇不问,结果就是律师资源被浪费,而政府认为聘请法律顾问没能发挥作用。这里面就有一个相互了解、相互沟通的过程,这需要双方共同建立一个工作流程,以充分发挥律师专业优势,来推动政府的法治化水平。
从律师层面讲,主要存在以下两个问题:
专业素养和服务模式不能够满足政府的要求。政府担任着立法、执法和监督的职能作用,动一发而动全身,律师的一个立法建议或法律意见往往会产生比较深远的影响,因此,作为法律顾问或专家身份出现的律师应当具备丰富的执业经验、较高的专业素养和政治素养;不仅要具备解决法律问题的专业背景,同时更要有大局观。
律师在承接业务时往往称自己是团队服务模式,但往往是一个合伙人带领一两个助理提供服务,这种简单的组合不能称之为团队。政府的需求是多元化的,所要解决的问题也往往牵涉很多专业,因此真正的团队服务模式应当是能够根据政府的法律服务需求随时组建不同规模和复合型的专业团队。而目前能做到这种程度的律师所少之又少。
4.法治建设发挥律师作用 篇四
对于法治建设日益重要的今天,律师这一行业越来越受到民众的关注,视其为私法自治的标兵,维护权益的保护伞。但是往往有时容易陷入一个误区,就是找律师就是打官司了,为了在法院执行时争取到合法的利益,似乎把律师当成了进行诉讼的机器,诚然,诉讼确实是法治社会中重要途径,但却不是唯一途径,理性考虑诉讼成本之后,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更是一种有效地救济方式,如果有律师参与其中,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会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
一、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概念及其特征
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又称ADR,即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缩写。非诉讼代理是指律师(或其他代理人)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非诉讼法律事务是指已经形成权益争议或纠纷,但不到法院诉讼,而是在当事人之间,通过调解、仲裁或其他诉讼外方式解决的法律事务,以及不存在争议和纠纷而为了确立某种法律关系或实现某种民事权利在诉讼之外而为的法律行为。非诉讼律师事务,是指律师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在其职权范围内为当事人处理不与法院、仲裁委员会发生关联的律师事务。
当代国际比较法学家将ADR的共同性特征概括为以下几个基本要素:第一,程序上的非正式性(简易性和灵活性)。第二,在纠纷解决基准上的非法律化。即无需严格适用实体法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框架内,可以有较大的灵活运用和交易的空间。第三,从纠纷解决主体角度,ADR具有非职业化特征,可以使纠纷解决脱离职业法律家的垄断。第四,形式的民间化或多样化,其中民间性ADR占据了绝大多数。第五,从纠纷解决者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看,包括仲裁在内的ADR的构造是水平式(horizontal)的或平等的。中立第三人并不是行使司法职权的裁判者(法官),当事人的处分权和合意较之诉讼具有更重要的决定意义,因而被称之为更彻底的新当事人主义。第六,纠纷解决过程和结果的互利性和平和性(非对抗性)。在这个意义上,我国的人民调解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都符合这些基本特征,可以被涵盖在ADR的范畴之内,尽管它们都保持着各自的特殊性。
二、律师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职权范围及参与的必要性
在非诉讼法律事务中,除小部分如律师见证、律师居间调解和出具法律意见书外,大部分都具有代理的性质,属于非诉讼代理的范畴。非诉讼代理具有代理的一般特点。律师(其他代理人)的代理权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代理律师(其他代理人)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此行为与委托人自己的行为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律师(其他代理人)的代理依据律师与当事人签署的委托合同而成立。律师(其他
代理人)根据委托合同及委托授权书规定的权限为当事人办理法律事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非诉讼代理一般包括受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与调解、仲裁活动,代办公证(法律规定不能代理的除外)以及其他登记手续等,还包括申诉代理、专利代理、受权声明、受权申明等。
律师可以运用其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纠纷解决经验,帮助当事人充分了解案情,掌握ADR的具体特点以及具体适用程序,为当事人预见通过ADR所能获得的大致收益,帮助当事人做出理性选择。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正当而高效地行使,努力加速谈判进程,实现程序利益的最大化,更为重要的是,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努力达成纠纷解决的合意和协议,使纠纷彻底得以解决而避免进入诉讼程序,同时律师的专业知识、经验和审慎的品格将有助于避免谈判中途流产,加速谈判进程,对能否达成协议快速作出反应,有效提升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效率性。
三,律师如何参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
(一)作为纠纷当事人的代理人-维护当事人最大利益
律师作为代理人的身份代理当事人参与仲裁、调解等ADR,当事人习惯于借助律师的作用,律师在ADR中的态度和作用往往与纠纷解决成败攸关。在需要运用第三方或专门技能的场合,当事人往往很难把握,而当事人之所以排除诉讼而选择ADR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就是不想承担诉讼带来的人力、物力、财力的耗费,更不想因为诉讼而浪费自己太多的时间,最后获得的收益与付出的成本又相差甚远。ADR本就是一个迅速解决纠纷的机制,有律师的参与,当事人完全能够用心从事自己的主要业务,把纠纷的解决交给自己的代理律师,相信律师能够为自己争取最大的利益。律师运用自身的法律技能,有可能为当事人争取最佳的解决办法,为当事人的协商谈判提供一个平台,在全面综合考虑的情况下为当事者提出建议,维护其最大利益。律师代理纠纷,能使ADR的功能得到更加有效的发挥。
(二)作为纠纷的裁判者
律师作为纠纷裁判者主要表现为律师担任仲裁员。根据《仲裁法》的有关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聘任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人员担任仲裁员。在仲裁中,仲裁员的身份类似于法院的法官,其职责是依据事实和法律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来审理案件,分清是非,并对争议事项作出裁决。所以仲裁员应当是独立的和公正的,不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也不从任何一方收受报酬。仲裁员审理案件的报酬由仲裁机构支付。作为社会专职的法律服务提供者,广大律师在仲裁活动中所起的作用是非常显著的。
(三)作为纠纷的主持者
在ADR中,纠纷主持者(律师调解员)与双方当事人之间处于平行的地位,主持者在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前提下解决纠纷,而律师有着较强的与
当事人沟通的能力,能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律师应该站在客观的立场,对纠纷发生的事实及当事人双方的争执进行分析、评价、考虑各方面的因素,于情、于理、于法进行综合评估,从而提出灵活而富有创见的解决方案供当事人选择,让双方当事者都能在ADR中得到意见一致的纠纷解决方法。律师作为一个中立主持者的地位,应同法官一样不偏向于任何一方,综合平衡各方的利益,提出符合纠纷实际情况的解决方案。
三、对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律师的要求
与任何一个行业对人才的要求一样,一个好的非诉讼律师,也需要德才兼备。
(一)德的有关内涵
1、诚实守信,对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做一个好的律师,首先必须诚实守信。所谓诚实是指对当事人委托的事项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能做到什么程度,什么时间能做完一定要给当事人讲清楚。一个业务,对律师来讲可能意味着几百块或者几块钱的收入,但对于客户可能就要影响到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收入,因此一定要慎重对待。所谓守信是指对当事人的承诺一定要兑现,绝不能失信。
2、团结协作,相互配合的意识。传统的诉讼业务由于流程明确,一般一名律师即可办理。但每一项非诉讼法律服务都有自己的特点,涉及到的法律知识和其他知识很多,一个律师是很难独立办理的,需要律师的协作和配合。因此,做好非诉讼法律业务,一定要有合作精神。
3、实事求是的办事原则。一是指对当事人委托的事项要按自己的能力决定是否接受委托,二是在处理当事人委托的事项时,一定要按照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完成法律业务。
4、较好的合作能力和人际关系处理能力。非诉讼业务涉及到与多种客户打交道,对一个客户也往往涉及到客户各个层面的人打交道。因此,没有良好的人际关系处理能力,将大大影响律师业务的开展。
5、保守当事人的秘密。这是律师的基本职业道德之一,因为非诉讼可能接触到当事人的秘密更多,因此,更要注意保守当事人的秘密。
(二)才的有关内涵
1、宏观和综合处理问题的能力。与传统诉讼以外完全以法律角度考虑问题不同,非诉讼法律服务更多的时候要注重从商业的角度考虑问题。国际路伟律师事务所的吕立山先生讲过:律师就像一名管道工。客户与另一个客户之间的交易就像一根水管。律师的作用就是要将这根水管中的漏洞堵住,保证这根水管的水能顺利地从一个客户流向另一个客户。因此,做好非诉讼法律服务,一定要从当事人商业目标的角度出发,为其商业目标的实现铺平道路。
2、丰富的知识、良好的学习能力。非诉讼法律服务涉及到的知识很多,除了要求律师精通法律知识外,一般还要拥有其他学科的专业知识。最基础的就是会计知识和企业管理知识,另外,律师必须具有良好的学习能力,能在最短的时间内掌握最新的知识。
3、较强的口头和文字表达能力,一定的写作水平。诉讼的法律文书要短,要简单明了,但非诉讼法律文书一定要长,要详细。因此,律师一定要注意提高自己的写作水平。要通过大量的写作来提高自己的文字表达能力。
4、熟练使用电脑等现代工具。二十一世纪是信息化的世纪,不懂电脑将寸步难行。做律师也一样,很多的法律、信息可以从网上及时便利地获得。
5.法治建设发挥律师作用 篇五
中国的国家治理体系是“在我国历史传承和革命建设实践的基础上长期形成、内生演化的”,是一个系统完备、环环相扣的逻辑结构,纵向上包括从中央到地方的不同层级的治理,各个层级之间相互制约、相互促进。其中,基层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维度,且历来是国家治理的难点。基层社会治理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整个国家治理的状况。习近平同志在重要讲话中多次提到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性:“只有基础牢固,国家大厦才能稳固。”基层依法治理是依法治国方略在基层的具体实践,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甚至基石。步入新时代,落实“四个全面”特别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依法治国,基层是重点亦是难点。
“枫桥经验”是我国基层社会治理的一面旗帜,是法治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充分发挥作用的典型、样板。从20世纪“依靠和发动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社会主义教育经验,发展到今天的“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务不缺位”,“枫桥经验”在各个历史背景下持续探索、优化提升,内涵不断丰富。深入挖掘、研究、实践和发展“枫桥经验”,对于新时代充分发挥法治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在基层社会治理中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具有深刻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一、基层治理法治化的时代意义
目前我国正处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社会结构和利益结构深刻调整,城乡基层社会治理日趋复杂,影响着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进程。我们必须从社会主义建设进入新时代的背景出发,从全局性、基础性、战略性出发,来认识基层治理法治化的重要意义。
(一)推进依法治国在基层的具体实践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在顶层设计,基础在基层推进。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的引领下,我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法治提供了制度保障。但目前看来,基层仍然是法治中国建设的薄弱之处。基层人口文化水平偏低,法治意识淡薄,法治力量不足,社会矛盾多发高发。但从另一个角度看,法治中国建设的活力源泉也在基层。基层在法治方面的创造性实践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的丰富和完善,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发展和落实。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必须把依法治国的各项要求落实到基层的每一寸土地、每一个角落,这样法治中国建设才能获得源源不断的发展动力和坚实有力的支撑。
(二)通过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是实现转型期基层社会和谐稳定的坚实保障
只有基层实现了法治,才能为全面依法治国、实现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坚实的基础。党和政府十分重视基层的法治建设,自1986年开始,国家组织实施了六次全国性的普法活动,司法行政机关深入基层“送法下乡”,运用法律化解矛盾纠纷,有效维护了基层社会的稳定和谐。然而,从需求侧来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基层社会治理日益复杂,任务加重;从供给侧来说,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既存的问题日益凸显,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滞后。法治作为社会治理的最优模式,程序规范、可预期性强、权责清晰。实践告诉我们,当法治成为全社会的价值追求和行为模式时,很多难题会迎刃而解。6面对新的形势,要有效解决各种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和问题,必须运用法治的手段,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三)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根本利益是应对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的重要举措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群众对社会发展、权益保障、公共安全、公平正义的需求日益增强,民主意识、参与意识、权利意识不断提升。基层社会治理直接面对群众,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的贯彻落实和城乡基层的和谐稳定。7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完善对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8新形势下的基层社会治理,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基层依法治理的最重要目标,把依靠人民有序参与作为推进基层依法治理的根本方式,把人民的满意度作为检验基层依法治理成效的根本标准。
二、新时代基层治理法治化的问题与挑战
基层法治建设水平的高低关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及整个国家法治化的进程。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来,我国基层法治建设力度不断加大,取得了明显成效。具体表现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断完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继修订完善,基层自治组织建设不断加强,载体不断健全,群众自治组织基本实现全覆盖,新型城乡自治组织不断涌现。可以说,经过改革开放以来四十年的发展,我国基层社会治理已经步入制度化、法治化的轨道。但也要认识到,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经进入新的阶段,基层法治建设与依法治国的目标任务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
一是在立法方面,地方立法中存在着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不同部门的立法之间相冲突的现象;
部分领域存在立法真空和立法不足,治安综合治理、环境保护、防止家庭暴力、矛盾纠纷化解等方面的立法亟须加快和完善。“城乡二元分治”的法律制度安排给基层社会带来了许多障碍和制约,如户籍制度、教育制度、劳动就业制度、医疗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成为造成目前城乡差距的重要原因。一些立法过多地体现部门和地方利益,为部门和地方谋取自身利益创造了条件;一些地方立法的起草、审查过程中公众参与度很低,未体现立法的民主性。另外,一些地方立法和规范性文件没有及时“立改废”,在一些基本法和单行法之间、法律法规与实施细则之间、原则规定与具体措施之间缺乏配套制度。总之,国家和地方的某些立法短板已经成为制约全面深化改革、推动科学发展的体制性瓶颈,立法的需求强烈与立法的供给不足之间在一定程度上已经产生了张力甚至矛盾。二是在执法方面,随着基层经济社会的发展,基层政府旧的治理思维与执法方式之间出现了不适应和不相容。
执法基本上仍按照传统的“命令———服从”模式,大多以行政命令强制推行。执法人员普遍水平能力有限,执法队伍有待充实,执法机构权力重叠,执法追责机制缺失,执法程序不规范,存在“钓鱼执法、寻租性执法、非文明执法、限制性执法、选择性执法、运动式执法、疲软式执法、滞后性执法等”,损害了国家法治的权威和尊严。执法过程中的部门利益化、执法碎片化现象突出。有的执法主体不合法,存在临时聘用人员执法的现象。综合执法、联合执法不够规范,距离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有很大差距。三是在司法方面,一些司法人员作风不正、办案不廉,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存在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的问题。
司法体制不健全、司法职权配置失当、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等,是司法不公的深层次原因。四是在基层权力运行和监督机制方面,我国基层尚未形成完善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
人大监督刚性不够、监督方式和手段匮乏、监督效果不显;监察监督、行政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还有待加强。对行政执法过错和司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不完善、机制不健全、配套措施不具体、落实不到位。五是在基层法治队伍建设方面,目前我国基层公检法力量和行政执法力量严重不足,政府和政府部门中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力量较为薄弱,难以满足高效履职的要求。
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西部,问题尤为严重。六是在社会法治意识方面,部分基层干部群众法治观念淡薄,做决策往往仅凭经验和个人想法,依法办事观念薄弱,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
部分基层群众法律意识不强,学法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氛围不浓,依法维权意识缺乏,往往“信访不信法”。七是在群众法治获得感层面,基层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体系不健全,未能有效满足群众的诉求。
法律服务进村庄、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业、进单位的普惠性做得不够。法律服务供给不充分,服务产品不丰富,服务的整体性、系统性不强,服务质效不高。公共法律服务亟须由政府任务主导向民意需求导向、由粗放管理向精准服务、由被动服务向主动作为、由司法行政机关自我评价向群众评判转变。此外,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仍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基层民主治理难以真正实现。三、新时代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的基本要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要充分发挥法治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作用,逐步实现基层依法治理,必须在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的前提下,在县乡村居各级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将各项工作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
(一)在党的领导下有序推进,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党的十九大报告重申“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要深刻认识到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的重大意义,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确保法治建设沿着正确方向前行。党的领导示范作用在“枫桥经验”中得到了深化与验证,坚持党的领导是“枫桥经验”保持正确方向长足发展的政治保障,是发挥法治在基层社会治理中作用时必须坚持的原则和宗旨。
(二)围绕全面依法治国这个大局,反对各种形式的“保护主义”
基层依法治理应紧紧围绕“全面依法治国”的整体和大局,基层政府、组织、行业、部门都必须将局部工作和利益置于这个大局和整体利益之下。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推进,法治领域改革逐渐进入深水区,基层治理会遇到更多难啃的硬骨头,需要遵从中央顶层设计,整合基层各方面的资源力量,形成攻坚克难的合力。基层治理必须围绕全面依法治国的大局,自觉融入大局、服务大局、保障大局,反对一切形式的特殊化,反对一切形式的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和部门保护,反对立法、行政、司法过程中的地方利益、行业利益和部门利益导向。
(三)约束和规范公权力,增进人民福祉
基层政府必须严格落实“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制度;基层监察机关切实履行监察职能,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调查和处置;基层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运用法律机制抵制任何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在强化对基层政府公权力行使的制约的同时,推动基层政府在增进人民福祉方面积极作为,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加快形成均等化、普惠性、可持续的公共服务体系。
(四)鼓励公众参与,激发基层社会活力
基层民主自治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基层政府应为社会主体保留充分的自治空间,充分发挥村规民约、社区公约、行业协定等在日常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同时,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提高政务透明度,构建基层政府与民众之间良性顺畅的沟通机制,为民众参与公共决策和法治建设提供平台。近些年来,“枫桥经验”中新乡贤坚持德治、法治、自治“三治合一”的路径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既是对传统基层社会治理经验的推陈出新,反映了对基层精英和民众代表的尊重,也是激发基层社会活力、鼓励公众参与公共决策的良好范例。
(五)培育法治文化,树立法治信仰
法治文化是推进基层依法治理的灵魂。在枫桥地区,用文化或文学艺术的载体和形式进行宣教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日常治理实践。普法标语口号在此俯拾皆是,内容涉及对“枫桥经验”及其工作方法的整体阐释、枫桥派出所的职业道德要求、信访改造和帮教的经验、调解的要求等,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达到“送法下乡”、培养法治氛围、培育法治文化的目的。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在全社会树立“法治的信仰”,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推进法治宣传教育的普遍化、常规化和制度化。
四、新时代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的路径选择
我们的执政党将依法治国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在总结治国经验教训基础上的正确抉择。法治国家建设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制度性保障和基本途径,而基层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基层安则天下安,基层善治则天下善治。我们应通过总结提炼基层实践探索中行之有效的好做法、好经验,实现基层社会治理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
(一)发挥基层党组织的关键作用
“依靠群众、坚持党的领导的政治观;以人为本、仁爱的人本价值观;不断制度创新、尊重群众智慧的社会发展观”是“枫桥经验”的基本内容。其中,坚持党的领导被放在极其重要的位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提出要改善乡村治理机制,加强农村基层党的建设、健全基层民主制度、创新基层管理服务,为基层依法治理提供了路径方式。一是要充分发挥党在理论、政治、组织、制度等方面的优势,将基层党组织的资源转化为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资源。二是要把抓基层、打基础摆在关键位置,引导基层党组织围绕基层法治建设确立工作的目标、内容、方式和机制。三是强化街道党工委和社区党组织对辖区内党建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四是抓好农村基层党员干部理想信念教育、党的宗旨教育、廉政教育和法治教育。
(二)建立健全基层社会治理的法律法规体系
“枫桥经验”对法治的遵从不仅体现在对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国家制定法
(“硬法”)的遵守上,而且体现在对“软法”的重视上。枫桥通过乡规民约
(村规民约)这类群众内部高度认可的软法治理方式促进了基层社会自治、法治、德治三者相融合,无论实体法还是程序法都取得了卓越的成就。要建立健全基层社会治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应从三方面着眼:一是完善基层社会治理法律法规。健全和完善基层社会领域法制体系,形成配套完备的基层社会治理制度体系。按照《立法法》规定的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和修改基层社会治理法律法规。二是加强重点领域
(例如土地流转、征收补偿等)的立法,准确回应地方治理的规则需求,提高立法的水平和质量,增强地方立法的针对性和实用性。三是充分发挥村规民约在基层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指出,要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村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村规民约、自治章程、议事决策规则、居民公约等,创新乡村治理的有效载体,有效引导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增强村民遵法守法意识。
(三)健全基层社会治理科学决策体系
在决策机制方面,枫桥镇创新了村(居)民公益社会事务“五议一创”机制
(“五议”是指村“两委”负责人建议、村党支部会提议、村“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一创”是指民主法治村创建),建立健全了“三上三下”民主决策程序
(“三上三下”是指“一上一下”征集议题、“二上二下”酝酿论证、“三上三下”审议决定),保障村
(居)民对村级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提高了村
(居)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水平。要健全基层社会治理科学决策体系,一是要建立政府公共决策机构,将其作为基层党委政府的辅助决策和社情民意收集机构,由基层党委政府直接领导,为党委政府的决策提供专业参考意见;二是要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各领域、各部门的办事公开程序,推进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基层政务、行政机关内部事务公开,建立重大事项、重点工程项目决策征询公开制度。
(四)建立健全基层社会治理监督体系
要运用法律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等多种手段,构建全方位监督网络,形成监督合力。建立和完善基层监察体系,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形成权力运行监督体系;强化民主监督的职能,充分发挥人大、政协、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类群众团体的监督作用,推进民主监督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加强群众舆论监督,支持新闻媒体监督,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五)加强基层法治机构和法治队伍建设
枫桥地区一向重视基层法治队伍的建设,充分挖掘和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制的政治优势、组织体系优势、人民群众创新能力优势的资源,有效整合村(居)委员会基层组织、民间社会组织、民营企业等多元力量,创设综合治理工作中心,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和社区群众参与社会治理,为推进社会治理社会化提供了坚实的组织保障。在新时期,要解决法治机构设置不完善、法治机构队伍不稳定和人员配备不足、法治工作物质装备和经费保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努力提高基层法治机构工作能力,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建立基层大法治网络。横向整合县一级公检法司力量,纵向在县乡村建立综合综治工作机构,构建县乡村三级联动的法治网络。二是加强基层社区网格化管理和治保网络建设,加快形成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社区自治组织为主体、各类中介组织充分发挥作用的新型社区组织机构。三是建立健全将人、财、物更多投放到基层的长效机制,确保资源下沉到基层。四是人员编制要向基层一线倾斜,加强和充实基层法治队伍力量,同时提高基层法治队伍整体素质、能力和水平。
(六)建立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
枫桥在55年的治理实践中总结出的“立足基层组织,整合力量资源,就地化解矛盾,保障民生民安”的“枫桥经验”,对于我国目前推进基层依法治理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针对我国基层法治资源比较匾乏的现实,要推动法治工作重心下移到基层、力量下沉到基层,要强化乡村司法所、人民调解站等基层法治单位建设,探索整合基层法治力量的体制机制,健全基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发生。同时要把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结合起来,完善矛盾纠纷排查、预警、化解、处置机制,变事后处置为事前预防,变治标管理为治本管理,努力掌握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主动权。
(七)健全基层矛盾调处化解工作机制
枫桥构筑了纵横交叉的防控网络系统,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并举;创建了矛盾分立调解法,根据不同的类型予以区别对待;建立了协调联动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实现了由单一调解向多元化解调解转型升级。借鉴“枫桥经验”,健全基层矛盾调处化解工作机制,一是要建立健全矛盾化解机制,整合政法、综治、维稳、司法行政等力量,完善基层矛盾排查调处化解机制。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有效解决群众诉求及困难,确保“小事不出村居、大事不出乡镇社区、难事不出县区、矛盾不上交”。二是要深化联动工作机制,做到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联动、人民调解与治安行政调解的联动、人民调解与其他行政调解的联动,积极探索人民调解与刑事和解联动工作机制。三是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矛盾的化解,促进社会和谐。
(八)推进公众有序参与
“枫桥经验”作为一种多元、动态、开放的治理模式,有着丰富的民主、参与和协商的内涵。可以说,“枫桥经验”历经55年仍生机勃勃,其核心动力就在于人民群众的创造。“枫桥经验”表明了“以人为本”的宗旨,引导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指出:要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党的十九大报告就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理念新战略,明确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具体而言,要推动公众有序参与:一是基层政府要深化信息公开。信息公开是公众参与的前提,公众了解政府公共决策信息才能有效参与决策。二是拓宽公众的参与渠道,包括制度化的参与和非制度化的参与。三是加强公众参与的有效互动。公众参与是为了影响政策的制定和调整,以使公共政策更为科学,体现多数人的意志并保障多数人的利益。参与效果的提升需要政府和公众的共同努力,政府要尊重、依靠民众;公众则要发挥主体性,认真准备、积极参与。
(九)健全基层社会治理考核评价体系
一是建立科学的考评指标体系。
通过改进考评方式,健全考评机制,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二是完善基层干部年终述职考核制度。将基层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守法情况列为日常考核评价和考核的重要内容,把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水平和个人遵守党纪国法的情况纳入述职内容,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奖励惩处、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三是坚持对滥政乱政行为问责。依据《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于发生责任事故或违法行政案件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十)依托“互联网+”推进基层依法治理
近年来,枫桥依托乡村信息化和数字乡村建设的加速推进,成为利用互联网优化基层社会治理的“赢家”。枫桥镇实施了基层社会治理“一张网”工程,依托公共服务平台、微信、微博建立了“党员群”“村‘两委’群”“村民代表群”“护村队群”“志愿者调解群”以及“村民群”等多个网络群,形成村
6.法治建设发挥律师作用 篇六
2020 年 11 月 16 日,《求是》杂志发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文章《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这意味着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成为当下国家治理的一个重要课题,完成好这个课题只有找准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立法先行,构造“良法善治”的法治氛围,才能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器”作用。
科学立法铸造“民惟邦本,本固邦宁”之安稳。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因为人民是国之根本,根本稳固则国安宁。科学立法要以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聚焦群众关心的痛点、难点,社会发展的断点、盲点,为完善立法创造新途径和新方法,不断提升立法的公正性、公平性。科学立法要为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建立起切实可行的保护“屏障”,让守法者一路“绿灯”,让违法者无处遁形,让人民群众真正信奉法律、拥护法律。
严格执法铸造“令在必信,法在必行”之严明。“治国凭圭臬,安邦靠准绳。”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严格执法是法治中国的关键。只有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才能更好发挥
法治对改革发展稳定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执法者必须忠于法律、秉公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服务、听党指挥、忠诚向党,不断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司法部门要切实把严格规范、公正严明的执法要求贯穿执法全过程,努力提升执法司法的质量、效率、公信力。
公正司法铸造“是法平等,无有高下”之正义。法律是治国之重器,司法公正的要义就是法律适用的平等和统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机关要构建更加公开、透明、高效、有序、规范的“阳光型”的司法体制,构筑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人员要勇于担当、忠诚正义、公正不阿,敢于排除外部干扰,坚守司法公正的底线,锻造成为人民群众满意的高素质法治人才队伍。
全民守法铸造“法不阿贵,绳不挠曲”之公道。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广大领导干部要统筹推进全民普法工作的落实,强化人民群众法治观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人民群众要自觉用法律武装头脑,树立法律先行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做到知法于心、守法于行、尊崇法律、敬畏法律,以守法为荣,以违法为耻,不去逾越法律“红线”,不去触碰法外“雷区”,不断提升自身的法律道德素养。
7.法治建设发挥律师作用 篇七
关键词:公民意识,法治中国,作用,对策
一、我国公民意识的历史发展与内涵
长期以来, 我国公民意识在曲折中发展, 不断走向成熟。在封建统治时期, 人们的臣民思想严重, 阻碍了公民意识的形成。19 世纪晚期, 随着资本主义思想的逐渐传入, 我国当时一些先进的知识分子开始意识到自己作为国民的主体地位, 他们在当时为争取国民权利而开展的一系列斗争为我国公民意识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此后,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当中对于国民权利的规定便是肯定我国公民意识发展的最直观体现。①
关于公民意识的内涵, 主要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首先是公民的主体意识, 即公民摆脱了对于国家的人身依附观念, 感受到自身相对于国家的主人翁地位和独立的人格, 而不再是任何权力的附庸。开始关注自身独立的价值追求, 注重行使享有的权利以及认真保护该种权利, 该意识在公民意识逻辑当中处于基础性地位。其次是公民的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 公民的权利意识不仅要求公民认识到自己享有的权利的价值, 还要求公民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使自己的权利, 尊重他人的正当权利。义务意识要求公民自觉承担自身义务, 权利义务意识互相补充, 互为表里, 共同构成公民意识的核心内容。第三是公民的参与意识, 公民通过广泛的政治参与和公共参与, 表达自己的诉求, 在国家或社会层面形成相应的决策, 作用于公民本身, 是民主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公民意识当中处于根本性地位。最后是公民的法律意识, 即公民要形成对于法律的信仰, 在法律规范的框架内行使自己的权利, 同时监督公权力的合法运行, 是公民意识体系的关键。
二、公民意识对法治中国建设的能动作用
依法治国就是以法律贯穿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治国方略。前文所述的公民意识的四个方面对于法治中国的建设具有巨大的能动作用, 完善上述四个方面可促进法治中国的建设。
( 一) 加强公民主体意识有助于确立坚定的法律信仰
法治社会离不开公民对于法律的信仰, 正确的社会意识对于人们的行为具有指导作用, 公民唯有怀揣着对于法律的信仰, 才能在社会生活当中时刻去践行法律, 在法律的框架内解决纷争, 若其没有对于法律的信仰, 那么再精心修订的法律对于社会来说也不过一纸空文, 没有任何价值可言。一个主体意识较强的公民必定能够认识到自己作为国家的一员, 享有国家赋予的各项权利, 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强制力的保障。在这种意识的支配下, 其内心对于法律必然是信任的, 当其权利遭受侵害时, 必然会去争取以法律方式解决, 社会生活当中人人懂法、守法、用法, 必定会促进法治社会建设, 形成法治的良好社会风尚。
( 二) 权利义务意识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内在驱动力
我国法律不仅赋予了公民广泛的自由和权利, 同时也规定了其应承担的义务, 权利意识要求公民在日常生活当中清楚的认知到自己的法律赋予的权利, 当自己的正当权利受到侵害时, 知晓应如何依法维权, 并且在行使自身权利的过程中顾及他人的权利, 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义务意识则要求公民积极承担义务, 不可逃避或放弃。由此可以看出, 一个权利义务意识较强的公民也必然具有较强的法治意识, 当遇到日常摩擦或纠纷时, 其必然会自觉的在法治轨道上探寻问题的解决途径, 该种法治意识会内化成强大的驱动力推动我国的法治进程。
( 三) 参与意识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外部表现②
公民的参与意识表现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我国在法律法规或者重大决策的制定过程当中都包括广泛的公民参与的环节, 并且在相关法律和决策的实施过程当中也融入了公民的监督, 这些都是保障公民参与的举措。法律意识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全面的思想支持:
第一, 法律意识是作为立法工作者必不可少的意识, 制定完善的法律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基础。有法可依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前提条件, 法律意识有助于促进立法工作严格依法进行。第二, 法律意识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日常工作具有深远影响, 能够促进其在工作中依法办事, 为群众谋利益, 以得到群众的信服。若其不知法或者法律意识淡薄, 必然会在工作过程当中枉法裁判或者执法犯法, 造成冤假错案, 阻碍依法治国的实施。第三, 法律意识是促进广大公民遵守法律, 按法律要求办事的重要保证。第四, 法律意识有利于公民更好的去实施法律监督, 为完善我国法律监督体系添砖加瓦。
三、我国公民意识的不足之处
近年来, 我国公民意识虽然有了很大进步, 但是在个别方面仍不能尽如人意。首先, 部分公民意识不到自身的主体地位, 受到残余的臣民思想影响。对于社会生活当中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现象听之任之, 未真正视自身为国家的主人。第二, 公众参与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的积极性不高, 由于缺乏必要的制度保障和激励机制, 目前公众进行的民主参与很大部分取决于自身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部分参与流于形式, 并未对重大决策的制定或者法律法规的运行起到实质意义的监督作用。第三, 公民权利义务意识淡薄或缺失, 部分公民为维护自己的权利不择手段, 不惜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 或者只想享有权利不想履行义务, 因而破坏社会法治氛围, 严重阻碍法治进程。第四, 公民法律意识不健全, 导致其在出现矛盾和问题时倾向于法律之外的途径解决, 打法律的“擦边球”或者直接违反法律规定以谋得自身权益的最大化, 这些都是与法治中国建设的要求相悖的, 因此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对于完善我国公民意识, 推进依法治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四、增强我国公民意识的对策
首先, 应在全社会全面开展基本道德教育, 完善教育体制和内容, 培养广大公民的爱国意识和主人翁意识, 发挥道德模范的示范和带头作用, 加强法制宣传力度, 增强公民的维权意识以及依法解决问题的能力, 助其树立法律至上的法治思维。其次, 在社会生活当中营造浓厚的法治氛围, 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 充实教育内容, 注重教育的实质意义, 将单纯的守法教育转变为全面的公民意识教育, 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再次, 应不断加强民主政治制度建设, 完善公众参与保障和激励机制, 拓宽公众民主参与的渠道和途径, 逐渐完备信息反馈机制, 增强公众参与的积极性, 将国家政治生活更多方面纳入公众监督的领域, 推动基层民主建设。最后, 我们常说,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公民意识的培养也是如此, 因而要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③弘扬市场经济平等、自由, 公平竞争等价值理念, 调动市场主体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进而增强其主体意识和参与意识。
公民意识对于法治中国建设意义重大, 但是由于我国历史和国情的原因, 我国公民意识的发展并不健全, 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同时也说明, 我国公民意识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需要依赖制度的完善以及公民的积极参与。作为公民, 我们应本着对国家、集体和他人负责的态度, 注重自身公民意识的提高, 为国家法治建设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注释
1王磊.公民意识教育与法治国家建设[D].济南大学, 2011.
2吴晔.浅析公民意识对法治中国建设的能动作用[J].法制博览, 2015 (21) .
8.法治建设发挥律师作用 篇八
2010年7月3日中午,一辆从兰州驶来的长途汽车缓缓进入山丹县汽车站,车停稳后,一个背着大包小包的女人走了下来。走出车站,她摘下宽边遮阳帽,打量着这个有些破旧的西部小县城。
背包的中年女子名叫马兰,是一位资深律师。作为一名法律援助志愿者,她从繁华的北京来到偏僻的山丹县。来之前,她颇富诗意地认为,她要到的山丹县一定有着很多红艳艳的山丹花。到了县城她才发现,山丹县既没有山丹花,也没有想象中的美丽风景,这里缺水、干旱、偏僻,整个山丹县只有20多万人口。
在一家单位废弃的办公楼里落下脚后,马兰便展开了工作。山丹县是全国213个没有律师的贫困县之一,当地人有了矛盾大都私下协商,协商不成就到镇上找司法助理员进行调解,打官司只能请一些没有律师证的“法律工作者”。
马兰记得第一次提供法律援助时的情景。那是一位神情憔悴的单亲母亲,一见面就紧紧握住她的手,声音哽咽着说:“马律师,你来了我就看到希望了,你要为我儿子做主,我儿子人没了,人没了啊……”马兰给那位一脸愁苦的母亲倒了杯水,安慰她慢慢说。这位母亲说,他儿子酒后驾车与对面正常行驶的摩托车相撞,当场车毁人亡。因系酒后驾车且无照驾驶,当地交警部门认定她儿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面对这样一个满心伤痛、满心期待的母亲,马兰不知道该用什么样的语言安慰她。接手案件后,她分析案情,研究卷宗里的证据材料,认为对方当事人也有可能承担事故的10%至40%的责任。她让那位母亲又补充了证据材料,写好诉状后去法院立案。
立案的当天下午,马兰和那位母亲沿着办公楼的楼梯下楼时,那位母亲突然紧紧抓住马兰的手,眼泪汪汪地说:“事情从发生到现在,我没睡过一个好觉,没吃过一顿踏实饭,今天我终于可以松口气了!”握着那位母亲的手,马兰感受到了自己肩上的那份责任。
不久,马兰又接手了一起车毁人亡的交通肇事案。该事故中,驾车人深夜驾车,车速较快,撞到了一棵大树上,司机和副驾驶位置上的人当场死亡,车后座的人被撞成重伤。坐在副驾驶位上的男孩大学毕业工作刚一年,自幼丧母,是父亲一手把他拉扯大的。男孩的父亲请求马兰给他写诉状,马兰问一句,他说一句。马兰写好诉状,男孩的父亲向她鞠了一躬,捧着诉状转身走了。從男孩父亲沉默的背影中,马兰能读出他内心的悲伤。
马兰从几起交通事故诉讼中分析,山丹县人少地多,除县城外,村与村距离较远,当地人出行一般依靠摩托车,加上路况不佳,很容易出现交通事故。因为当地人法律意识淡薄,再加上没有法律援助,这些交通事故私下协商不好,很多人选择极端的方式解决,就会酿成大祸。
马兰还发现,在山丹县除了交通事故案件外,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也不少。2012年4月20日,山丹县发生了一起6名未成年人将一名不满14岁的初一学生活活打死的案件。不满15周岁的小龙是犯罪嫌疑人之一,山丹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马兰担任他的辩护人。
翻阅卷宗后,马兰心情异常沉重。一个未满14岁的男孩惨死在拳脚、棍棒之下,死后被埋,几小时后,尸体又被挖出焚烧,现场惨不忍睹。是什么原因让这些花季少年犯下如此暴行呢?马兰一直思索着这个问题。她走访了6个少年的家庭,发现有3个孩子家世相同:父母都在外地打工,忽略了对孩子的教育。而学校对这些留守少年也缺乏关心,对孩子的关心同样没有做到位的还有司法机关。比如逮捕这些孩子时并没有考虑到他们是未成年人,直接开着警车到学校去抓人,这对所有的孩子都有着不同程度的影响。
为了不让未成年的孩子再次走上犯罪道路,马兰决定到学校去讲法制课,对他们进行普法教育。全县20多所中小学,不管路多远、多难走,马兰都一一走到,用一个个鲜活的案例、一幅幅震撼人心的宣传图片教育孩子们知法、懂法、守法。除了学校,马兰还到各乡镇进行普法宣讲,给成年人讲《侵权法》《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等与百姓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马兰认为,作为一名法律援助志愿者,给老百姓进行普法教育,比办一桩案件更有意义。
康巴汉子跳舞谢恩,为老汉三只羊出面调解
在甘肃的法律援助经历,让马兰看到西部法律援助人才的匮乏。随后5年,她又申请到西藏、云南、新疆、贵州进行法律援助,行程6万公里,普法宣讲5万人次,办理各类案件300多件。
2011年7月,马兰来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一个人撑起整个法律援助中心。刚到拉萨时,当地干部群众对法律援助工作还不了解,马兰主动要求培训司法助理员和乡镇干部,到学校、机关进行普法讲座。很快,“北京来了个专门帮助困难群众打官司的好律师”的消息传开了,找马兰办案的人渐渐多了起来。忙的时候,她一天要接待50多位群众,有时连水都顾不上喝。与马兰打交道的大都是藏民,藏民对她的信任就像拉萨上空的蓝天白云一样不含杂质,马兰时刻绷着一根弦儿,提醒自己不能辜负藏族同胞对她的信任。
2012年春节前,20多名来自林芝的藏族男子走进城关区法律援助中心,这些面庞黝黑的康巴汉子头上盘着小辫,静静地站在马兰面前,把手里的白条递给她,用期待的眼神看着她,那种发自内心的信任让马兰心里热乎乎的。马兰了解到,这群康巴汉子在拉萨做建筑工,工地老板本来承诺年底付给他们工钱,没想到他们收到的却是一张张白条。
随后,马兰找到欠薪的老板,先给他讲法律,然后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劝他尽早筹钱发给民工。经过多次沟通、协商,马兰最终帮那群藏族同胞讨回了血汗钱。拿到应得的报酬后,粗犷的康巴汉子们簇拥着马兰跳起了欢快的舞蹈,用这种特有的方式向她表示感谢。那一刻,马兰内心充溢着满满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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忙碌的一年即将结束,因为身体不适,马兰准备结束在拉萨的工作。不料,城关区司法局的领导来到她办公室,恳请她续任一年。想到自己离开后,好不容易开展起来的法律援助工作没人接替,马兰选择了留下。
2012年7月,两年的西藏法律援助工作结束了,马兰脸上已经有了高原红。大家以为她该回北京享受家庭生活了,谁知在接下来的3年里,她却先后到云南、新疆、贵州等地继续着法律援助工作。
2013年7月,马兰来到新疆巴楚进行法律援助工作。她在处理一起交通肇事案时,需要到新疆哈密巴里坤法庭开庭。时间紧迫,马兰带着受援人匆忙坐上火车。由于没有提前订票,在窗口已经买不到座位票了,受援人恰恰又是拄着双拐的残疾人,马兰搀着他上了车,看车厢里拥挤不堪,考虑到受援人无法久站,马兰花30块钱在餐车给他找了个临时座位。
马兰和受援人到达哈密后,又乘坐中巴车赶往巴里坤,途中要穿越天山。天山的路险峻狭窄,沿途都是90度大转弯,司机很难看到对方来车。一路上马兰紧张得一刻都不敢闭眼。到达巴里坤后,马兰立刻赶去开庭。庭审从下午4点一直持续到晚上9点30分。由于对案件研究透彻,准备充分,马兰的代理意见最终被法官采纳了。判决结果下来后,马兰的当事人获得了一笔不菲的赔偿款。拿到判决书时,那位不善言辞的受援人噙着泪说:“大姐,如果不是您,我都不知道该咋活下去了,您是我的恩人啊!”受援人发自内心的感激,让马兰连日来的疲惫瞬间烟消云散。
2015年春节后,马兰来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做法律援助工作。她连续14期做客当地电台《金州法制时空》节目,在节目中宣讲法律知识,与听众分享一些典型案例。
3月13日下午,一位穿着少数民族服饰的老伯走进马兰的办公室。老伯说,他每期都听马兰在电台里讲的法制故事,想让马兰替他做个免费的法律服务。原来,老伯与邻居不和,他喂养的5只羊跑到邻居田里,被邻居用锄头打死了3只。這些羊是他的主要收入来源,如今被邻居打死了,邻居却不肯赔偿,他想让马兰帮他讨个公道。马兰清楚,3只羊被打死对她来说只是个小案子,可是对这个老伯来说,羊就是他的命根子。老伯眼巴巴地望着马兰,像孩子一样无助。马兰无法拒绝,跟随老伯下了乡,找到了老伯的邻居,指出他恶意打死老伯的3只羊,等同于故意损坏别人的财物,如果协商不好,老伯可以报案。那样的话,他不但要赔偿老伯的损失,还会受到拘留的惩罚。老伯的邻居慑于法律的威严,主动要求赔偿了事。马兰又从社会和谐的角度,教育老伯的邻居要以和为贵。在马兰耐心的劝导下,邻居向老伯道了歉,两家和好了。
6年“法援”路收获满满, 当选年度法治人物实至名归
截至2015年底,马兰已经做了6年的法律援助志愿者。这期间,她经历过西北的风沙肆虐、高原的干旱缺氧、云南大山里提防毒蛇的心惊胆战。可对于马兰而言,这些困难都不算什么,在山丹县的一年就像喝一壶陈年老酒,过后回味起来滋味绵长。马兰清楚地记得,她刚到山丹县时,把废弃的办公楼作为栖身之所,所住的房屋窗户打不开,白天光线昏暗,夏天异常闷热。办公楼平时没人住,她接水还要到四楼的男卫生间。为了给自己壮胆,她哼着歌上楼提水。由于缺水,一到周六,全县城经常停电停水,她只好买矿泉水解渴。周末没有吃饭的地方,她只好靠饼子和拉面打发。办公条件更是简陋,法律援助中心只有一台电脑大家共用,连装卷宗材料的文件袋都没有。
“甘肃都这么缺律师,西藏的律师会更缺!”随后,马兰来到拉萨市城关区进行法律援助工作。在平均海拔超过4000米的青藏高原,考验她的不仅是高寒缺氧,还有服务地没有法律援助中心的尴尬。马兰没有心灰意冷,而是找办公室、挂牌、工作。在拉萨,她办公与住宿的地方仅被一个挡板隔开,卫生间也是多人共用。初到拉萨,马兰的高原反应很厉害,家人劝她不行就回北京或换个地方算了,马兰却咬牙坚持了下来。在拉萨的两年,让马兰对幸福有了更深刻的体会:物质生活可以平淡,精神世界一定要富有。
6年的法律援助志愿者经历,让马兰难忘的事情很多。2015年3月,马兰在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金州法制时空》节目一连做了十多期法制宣传,影响很大。有一次,她做完节目打车回家,上车刚开口说话,就被司机认出来了:“你是马兰律师吧?我听过你的节目,你讲的案例很生动,让我很受启发!”司机的话让马兰很是欣慰。到达目的地后,马兰掏出钱来付车费,出租车司机说什么也不肯收她的钱,并真诚地说:“你能无偿帮助别人,我当然也能无偿拉你!”那一刻,马兰内心的满足,无法用言语来形容。
在法律援助的道路上,马兰获得了极大的满足,家庭生活却失去了很多。当初她报名参加西部法律援助工作时,亲人朋友都说她疯了,放着北京舒适安逸的日子不过,非要到贫困落后的西部自讨苦吃。马兰却这样回答他们:“北京有2万多名律师,多我一个不多,少我一个不少,西部很多县却连一个执业律师都没有,我在那里更能体现自己的价值!”6年来,马兰每年只回两次家。有一次,她和丈夫通话,丈夫半开玩笑半是抱怨地说:“老婆,你再不回来,你长啥模样我都不记得了。”马兰知道自己欠丈夫很多,玩笑里含着歉意:“等我做完这一年,就回家给你当牛做马!”马兰对家人总是说做完这一年就不干了,可对西部那块土地的眷恋和对法律援助事业的热爱,让她一年又一年地干了下去。在西藏干满两年回到北京时,女儿到车站接她,看到她脸上有了高原红,人也瘦得脱了形,忍不住拥住她哭了。一旁的丈夫调侃她说:“你要是穿上藏袍,我都怀疑自己娶了个藏族老婆!”
2013年除夕夜,马兰收到了日喀则牧民次仁多吉的电话,次仁多吉曾在马兰的帮助下讨回了属于自己的3万元工钱。在新年里,他没忘记给回北京过年的马兰打电话送去祝福:“马律师,祝您全家新春快乐,扎西德勒!”次仁多吉的电话让马兰既意外又感动,挂了电话,她眼圈泛红,涌出了泪水……
在西部做志愿者的6年,朋友替马兰算了一笔经济账,说以她的业务能力,6年至少少挣了7位数。做志愿者收入微薄,马兰穿衣越来越不讲究。回北京和朋友聚会,一个姐妹戏谑她:“马兰,你越来越像人民的律师了!”马兰笑着回应道:“你不就是想说我变土了嘛!我这是越来越接地气了,人民律师人民爱,在首都我的体会可没这样深刻哟!”
马兰连续6年在西部进行法律援助,以一己之力践行着“法律服务不是有钱人的奢侈品,而应该成为老百姓的必需品”的理念。2015年12月4日,马兰当选“CCTV2015年度法治人物”。面对记者,马兰说,这份荣誉是社会对她工作的肯定,如果身体允许,她还会到西部进行法律援助,她最大的愿望就是让法治的阳光普照在西部广袤的土地上。
〔编辑:刘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