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住房和建设厅网

2024-10-02

广东省住房和建设厅网(共12篇)

1.广东省住房和建设厅网 篇一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2年9月17日以粤建法〔2012〕112号发布 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保障合理施工工期,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以及附属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工作。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工期管理工作。

第四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要求的施工工期,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还应载明施工标准工期。

施工标准工期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标准工期定额》计算确定。因工程特殊无法计算施工标准工期的,可参考已完类似工程的实际施工工期,无类似工程参考的应根据工程规模、结构、施工难易程度等合理确定。

第五条 招标工期短于施工标准工期的,应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开列赶工措施项目和在招标控制价中单独计算赶工措施费,赶工措施费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有关规定计算。

第六条 投标工期应符合招标文件有关工期的要求。投标施工方案采取赶工措施的,投标人应计取赶工措施费的,赶工措施费且不得作为让利因素。

第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评审投标工期及其有关事项;投标工期短于标准工期的,还应评审赶工措施项目和赶工措施费。经评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中标:

(一)投标工期不符合招标文件工期要求的;

(二)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施工进度计划的,投标人未提施工进度计划或提供的施工进度计划经论证被认为不可行的;

(三)赶工措施费和赶工措施不能对应且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的。

第八条 发承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合同工期和发承包双方的工期责任,包括:

(一)明确合同工期的日历天数以及计划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

(二)明确延迟竣工的责任,延迟竣工赔偿标准和最大赔偿额度;

(三)工期索赔、工期顺延和工期争议的解决方式。

招标工程的合同工期,应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确定,招标工期与中标人投标工期不一致的应以投标工期为准;直接发包工程的合同工期,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标准工期协商确定。

施工合同没有明确合同工期的,应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本办法和《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标准工期定额》协商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九条 建设工程正式实施前,发包人应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张贴通告,及时发布工程建设进度相关信息。

第十条 工程开工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开工条件。工程不具备开工条件开始作业的,不应计入工期。

第十一条 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组织施工,确保建设工程按期完成。承包人不能按照计划组织施工的,应及时采取措施、调整施工进度计划,并报发包人批准。

第十二条 发包人不得任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任意压缩合同约定工期的,承包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核查;发现违法者,应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改正、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承包人应依据施工合同的约定和实际情况调整施工工期,包括:

(一)顺延工期。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工期延误的,经发、承包人双方确认后,顺延工期。

(二)增加工期。发包人增加工程内容的,应与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协商确定增加工程工期。

第十四条 施工过程中,因客观原因、设计变更等致使工期延误而不能满足使用要求时,发包人可以视未完工程情况向承包人提出缩短工期的要求。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的要求,也可以视情况提出缩短工期的施工方案和费用报告。在工程监理单位论证缩短工期的施工方案可行的前提下,发承包双方可以协商缩短工期,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承包人的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应责令修改后重新提交;发现承包人不遵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抢进度、赶工期的,应当要求承包人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承包人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发包人。承包人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机构报告。

第十六条 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按照以下情形分别确定:

(一)合同工程施工质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通过施工质量竣工验收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提交施工质量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施工质量竣工验收的,承包人提交施工质量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三)合同工程未经施工质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转移占有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第十七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承包人、工程监理单位应做好记录,发生合同约定的工期顺延、增加工期等情形的,应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工期。发生争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理。

第十八条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招标交易市场、施工现场施工工期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招标文件备案、施工合同备案和施工作业行为的监督,及时纠正和制止违反工期管理的不规范行为,依法查处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网址:广东省人民政府网http://

2.广东省住房和建设厅网 篇二

2010年1月26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佛山市顺德区主持召开了由佛山市顺德区东南海业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完成的《阻燃纸蜂窝复合轻质墙板》产品鉴定会。阻燃纸蜂窝复合轻质墙板是以阻燃纸蜂窝芯为芯材, 无机薄板为敷面材料复合而成, 可广泛用于各种建筑物的内隔墙体, 是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重点发展的项目, 21世纪的新型环保建筑材料。具有质轻、抗压强度大、刚度高, 具有缓冲、抗震、保温、隔热、隔音, 防潮、阻燃、防虫蛀、防腐蚀、无毒无味, 不易变形, 无污染、无放射性, 环保、防水、防火、施工操作简易等优点, 综合成本低。经国家防火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广东省建材产品质量检验中心, 广州工业微生物检测中心, 广东建科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检验所得, 该蜂窝轻质墙体耐火性能符合国家建筑行业标准;其燃烧性能符合《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 (GB 8624-2006) 标准中的B1级;隔音效果符合《建筑隔声评价标准》 (GB/T50121-2005) 要求;防霉性能符合《防霉剂防治木材霉菌及蓝变菌的试验方法》 (GB/T 18261-2000) 要求。该产品已在顺德大良创意产业园, 顺德腾盈机电厂房办公室等多个工程中应用, 用户反应良好, 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与会专家认为该产品达到了国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 一致同意通过产品鉴定。建议加强技术研究, 以利推广应用。

3.广东省住房和建设厅网 篇三

(87个)

1.广州市花都区建设局 2.广州市规划局花都分局

3.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直属二分局 4.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所

5.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人事处)6.深圳市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局 7.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8.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龙岗管理局 9.深圳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10.深圳市防洪设施管理处 11.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12.汕头市礐石风景名胜区管理局 13.汕头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中心 14.汕头市龙湖土地房产交易管理所 15.佛山市南海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16.佛山市禅城区住房保障建设管理中心 17.佛山市水业集团有限公司 18.韶关市城乡规划局

19.韶关市浈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河源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21.河源市房地产管理局 22.河源市源城区建设局

23.东源县建设局

24.兴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5.梅州市大埔县房产管理局 26.五华县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所 27.惠州市房产管理局

28.惠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29.惠州市惠阳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30.东莞市生活固废弃物与余泥渣土处理中心 31.东莞市水务工程建设运营中心 32.江门市城乡规划局 33.江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34.阳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35.阳西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36.阳江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 37.湛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38.湛江市湖光岩风景管理局

39.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0.茂名市城乡规划局

41.茂名华达石化物业有限公司 42.肇庆市城乡规划局 43.高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4.肇庆市怀集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45.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6.清远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47.佛冈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48.清远市房产交易中心 49.潮州市建筑安装总公司 50.潮安县自来水公司

51.揭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52.揭阳市房产管理局房产交易所 53.揭阳市市区垃圾处理场

54.云浮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55.云浮市城市规划测量队 56.云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57.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58.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59.广东省建筑业协会

60.广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61.清远市泛华金碧湾花园有限公司

62.广东翔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63.广东省华侨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64.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65.汕头经济特区建龙物业总公司 66.广州珠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67.广州穗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68.深圳市中海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69.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 70.棕榈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71.广州市市政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广州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站)72.广州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 73.广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74.广东省建设教育协会

75.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76.佛山市水业集团有限公司 77.东莞市东江水务有限公司 78.东莞市建筑业协会 79.广东省建筑节能协会

80.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 81.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 82.广东华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83.广东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84.广东省建筑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4.广东省住房和建设厅网 篇四

鲁建房字〔2017〕3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房管局: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引导开发企业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2月4日

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

第三条 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申请核定、延续开发企业资质。未取得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条件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 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暂定资质。

第六条 一级资质条件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二级资质条件如下:

(一)取得三级资质2年以上;

(二)近3 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

(三)连续3 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率达100%;

(四)在建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

(五)有职称或者注册执业资格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15人(高级职称的6人);

(六)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七)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了完备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制度;

(八)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质量投诉率3%以下;

(九)住宅项目相关前期物业管理制度完备,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率达100%;

(十)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第八条 三级资质条件如下:

(一)取得四级资质1年以上或者取得暂定资质2年以上;

(二)近3 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8万平方米以上;

(三)连续2 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率达100%;

(四)在建房屋建筑施工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

(五)有职称或者注册执业资格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10人(高级职称的3人);

(六)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七)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了完备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制度;

(八)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质量投诉率4%以下;

(九)住宅项目相关前期物业管理制度完备,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率达100%;

(十)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第九条 四级资质条件如下:

(一)取得暂定资质1年以上;

(二)近3 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三)已竣工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率达100%;

(四)在建房屋建筑施工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

(五)有职称或者注册执业资格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8人(高级职称的2人);

(六)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七)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了完备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制度;

(八)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质量投诉率低于5%;

(九)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第十条 开发企业(集团公司除外)名称应当有“房地产开发、建设、置业”等字样,体现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业特征,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用语。

第十一条 新设立的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暂定资质。

第十二条 申请暂定资质的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8人(高级职称的2人);

(二)工程技术、销售、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第十三条 申请暂定资质的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固定办公场所证明;

(五)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的任职文件,企业经营、技术、财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社会保险交纳凭证和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十四条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经开发企业申请,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依法延续《暂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但延续期限不得超过3年,具体延续程序按《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执行。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续。

第十五条 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30日前向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但最高等级不得超过三级。第十六条 开发企业在申请二级及以下资质核定或资质延续时,有关业绩、人员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所申报的开发经营业绩应当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的记载一致;

(二)按照省有关规定实施住宅全装修的项目和装配式建筑项目,经设区的市开发主管部门认定真实有效的,已竣工房屋建筑面积或者在建房屋建筑施工面积按项目实际面积的1.2倍计算;获得“广厦奖”、国家康居示范工程、住建部装配式建筑科技示范、住建部A级住宅性能认定的项目,已竣工房屋建筑面积按项目实际面积的1.5倍计算。以上2类面积计算不叠加;

(三)开发企业负责开发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已竣工房屋建筑面积或者在建房屋建筑施工面积按项目实际面积的1.2倍计算;

(四)开发企业子公司的专业人员及开发业绩不计入持股公司,持股公司的专业人员及开发业绩也不计入子公司;

(五)开发企业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返聘、退休人员最多不超过3人,年龄不超过70岁。

第十七条 开发企业应当依据各自资质等级,按照下列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一级资质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按照建设部《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可以在全国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级资质开发企业可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以及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工业、商业等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可以在全省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三级资质开发企业可承担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以及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工业、商业等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仅能在所在设区的市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四级资质开发企业可承担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以及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工业、商业等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仅能在所在设区的市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暂定资质开发企业可承担的开发项目规模,不得超过四级资质承担的业务范围,仅能在所在设区的市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三章 资质申请和许可

第十八条 一级开发企业资质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开发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发证。二级开发企业资质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企业住所所在地设区的市开发主管部门初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三级、四级、暂定开发企业资质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开发主管部门审批发证,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三级资质及三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设区的市开发主管部门制定。

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新注册的开发企业,由企业住所所在地设区的市开发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第十九条 开发企业自申请核定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之日起前一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资质核定申请;二级及以下资质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根据情节依法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等级证书等处罚;一级资质存续期间有下列第一款以外情形之一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请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情节依法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等级证书等处罚:

(一)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四)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将未组织竣工综合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或者对不合格的房屋按合格验收的;

(六)违法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七)违法销售商品房的;

(八)恶意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的;

(九)未依法对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屋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的;

(十)囤积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拖延开竣工时间、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及其他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

(十一)以承诺售后高额返租、无风险保底回报、分割拆零销售或原价(增值)回购等诱导方式非法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

(十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十三)未按规定履行承接查验义务,经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改正的;

(十四)企业信用管理中有其他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第二十条 开发企业申请核定一级、二级、三级、四级资质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等级核定申请表;

(二)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三)营业执照副本;

(四)企业章程;

(五)企业上审计报告(含财务报表);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企业经营、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符合规定数量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件或者注册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社会保险交纳凭证和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七)近三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

(八)已竣工项目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质量保证书》和《住房使用说明书》的相关执行情况报告;在建项目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的相关执行情况报告;

(九)项目所在地开发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投诉率、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证明、无违法违规开发经营行为证明;

(十)近三年开发经营业绩的有关证明材料;

(十一)资质条件要求的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第二十一条 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开发企业的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提交以下材料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

(一)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四)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

第二十二条 开发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开发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开发企业分立的,分立后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应当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实施细则重新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开发企业改制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重新申请核定资质等级。

第二十三条 实行开发企业资质延续制度,一、二、三、四级资质有效期为3年,由原资质审批部门负责延续审批。

第二十四条 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按原资质等级核定程序,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予以延续:

(一)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无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所列情形;

(二)管理和技术人员等满足资质条件要求;

(三)资质有效期内,一级、二级、三级资质企业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分别在30万、10万、5万平方米以上,四级资质企业的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一级、二级、三级、四级资质企业的在建房屋建筑施工面积分别在15万、5万、3万、1万平方米以上。第二十五条

对于不符合资质延续条件或者有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

因降低资质等级导致在建项目超出现资质等级承担规模或承揽范围的,允许企业在现有资质等级条件下完成该在建项目。

开发企业出现应当被吊销、注销资质证书的情形,或者有效期不再延续,但尚有开发项目未完成的,由企业住所所在地设区的市开发主管部门核发暂定资质,明确限定项目开发经营,即在资质证书中注明“仅用于XXX项目开发经营,不得用于开发经营其他项目,XXX项目开发经营完毕,资质证书作废。” 资质证书每年核定一次,直至限定项目开发经营结束。限定项目的开发经营不受暂定资质承担规模和承揽范围的限制。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开发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向原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补领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 资质证书使用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在开发企业资质有效期内,结合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企业信用信息等实际情况对辖区内企业的资质许可条件及开发经营活动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每年随机抽查率不应低于20%,以加强对企业资质的动态监督管理。

检查中发现企业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由资质许可机关通知企业限期改正,整改期限不少于一个月,整改过程中企业不得新申请资质。逾期不改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撤回其资质。

检查中发现企业其他违法违规开发经营行为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或转交其他有权主管部门进行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同时将处罚结果记入房地产企业诚信管理服务系统。

上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开发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要求改正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企业提供资质证书、开发经营业绩、质量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房地产开发经营相关材料;

(二)要求被检查企业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业务负责人和其他专业管理、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社会保险交纳凭证和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三)进入被检查企业及其项目现场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四)责令改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主管部门依法对开发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十一条 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开发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报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企业信用信息等相关资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的统一要求,积极加强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建立多部门联动共享的开发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及时记录、公布企业的信用信息。

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开发经营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履约等情况。被投诉举报查实和处理、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信息。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区)开发主管部门受理开发企业资质核定、延续申请时,应当查验相应开发企业的信用信息,并作为资质审批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开发企业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被撤回资质的开发企业,可以根据企业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重新申请核定资质。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开发企业资质许可: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开发企业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开发企业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开发企业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开发企业资质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许可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开发企业资质,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将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开发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开发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2月29日。2005 年3月8 日省建设厅发布的《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鲁建发〔2005〕11号)同时废止。

信息公开属性:此件主动公开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5.广东省住房和建设厅网 篇五

粤建质〔2017〕165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房地产、城管、市政、园林、环卫、水务主管部门:

根据《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安〔2017〕11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的通知》(建办质函〔2017〕509号)要求,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8月2日

(联系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林清华,电话:020-83133589,邮箱:aqglc@126.com;城乡规划处 陆维达,电话:020-83133599;城市建设处 刘杨,电话:020-83133693;住房发展与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杨建军,电话:020-83133579)

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工作安排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特别防护期安全生产工作等决策部署,深刻吸取今年发生的广州从化“3·25”热力发电厂坍塌较大事故、深圳“5·11”轨道交通3号线较大事故和广州“7·22”塔吊倒塌较大事故的惨痛教训,根据《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安〔2017〕11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加强汛期灾害防范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粤委办发电〔2017〕7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的通知》(建办质函〔2017〕509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刻汲取广州“7·22”塔吊倒塌较大事故教训 立即开展全省建筑工地安全隐患排查专项行动的紧急通知》(粤建质函〔2017〕2024号)要求,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要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坚决遏制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按照“全面检查、严格执法、彻底整治”的要求,坚持企业自查与政府督查相结合、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相结合、全面排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监督检查与严格执法相结合,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推动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有效管控安全风险,全力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促进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加强组织领导

根据省安委会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成立安全生产大检查领导小组,由厅党组书记杨细平同志和厅长、厅安委会主任张少康同志担任组长,厅安委会副主任李台然、蔡瀛、郭壮狮、刘玮、陈天翼、魏振发、华宏敏、刘耿辉、洪冰同志任副组长,厅安委会成员单位的处室主要负责人曾峥、谢莉珍、陈必暖、朱国鸣、郭建华、宋健、潘伟堂、廖江陵、林兆雄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厅安委办承担。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大检查领导机制,参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的做法成立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明确责任,细化落实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专项方案,落实必要的人、财、物保障,按照工作进度安排,加强安全监管和执法检查,督促辖区内各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认真开展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三、重点检查任务

(一)规划安全专项大检查。

各级规划主管部门要落实以下有关检查内容:

1.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按《城乡规划法》要求,将防灾减灾规划作为强制性内容,配合消防、人防等职能部门加快编制各项防灾减灾专项规划,落实和优化城市综合避难场所、应急疏散通道、防洪排涝、消防、抗震、人防等各类防灾减灾设施的用地布局。

2.按要求落实好省安委办和我厅的有关工作部署。一是落实《广东省2017深化粉尘涉爆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检查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是否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二是落实《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中有关危险化学品企业用地选址要求。要严格审查用地位置、各类规划指标、安全防护距离、建筑设计方案等内容,并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严把审批关。

(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大检查。

1.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检查内容。

(1)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履职情况;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保障安全生产投入等情况。

(2)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3)危大工程管控情况。重点检查施工现场起重机械、高支模、深基坑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情况;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情况;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是否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制作并公开(张贴或悬挂)危大工程施工安全要点标牌。

(4)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点检查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情况;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改自报,实行整改闭环管理情况;汛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重点检查广州“7·22”较大事故后项目建设各方主体按相关文件要求开展自查自纠情况和排查台账记录。

(5)应急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应急组织体系建设情况;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议情况;编制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组织应急演练情况;开展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加强岗位应急培训情况。

2.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检查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安全生产监管体系、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措施情况;建筑施工安全监管机构设置和监管队伍建设情况;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和我厅部署的各项检查工作,特别是广州“7·22”较大事故后我厅部署开展的全省建筑工地安全隐患排查专项行动(粤建质函〔2017〕2024号)和对部分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进行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粤建电发〔2017〕31号)情况。

(2)严格监管执法情况。重点检查严格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安全生产事故、对责任企业及个人实施处罚等情况,以及依法查处房屋市政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市场行为的情况;特别是对广州“7·22”较大事故后发生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查处、责任追究和整改情况,是否严格执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遏制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紧急通知》(粤建电发〔2017〕32号)要求。

(3)安全防范制度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安全生产巡查及明查暗访发现问题和隐患整改落实情况;针对施工现场危大工程监管重点和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特点,组织开展安全督查情况;严格安全准入、强化源头管控情况;防范遏制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4)深入开展督查整治情况。重点检查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和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及开展情况;对本地区重点建筑施工企业、重点工程和重点环节抽查巡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督促整改及跟踪落实情况。

(5)开展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情况。重点检查按照《广东省2017年职业卫生执法监察联合行动方案》部署要求,对房屋市政工程施工企业在工作场所职业卫生、劳动合同和工伤保险、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病报告以及违法生产经营等方面开展执法查处工作情况。

此外,深圳、珠海、佛山、中山、茂名、肇庆和湛江等7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2017年重点行业领域重点地区安全生产攻坚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安委〔2017〕5号)工作要求,针对本市重点地区开展建筑施工攻坚检查督导,要围绕攻坚目标落实各项攻坚措施,确保攻坚工作有序实施。

(三)城镇燃气安全专项大检查。

1.燃气经营企业检查内容。

(1)检查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状况。一是制定和执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二是燃气生产、储存、供应等设施设备是否齐全有效,安全可靠;三是分支机构的安全管理是否规范到位;四是法定代表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岗位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格并明确责任;五是管理员工是否持证上岗;六是是否制定了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按要求开展了应急演练。

(2)检查门站内燃气输送管道日常检测、维护、检修、更新和巡查情况,以及排查燃气输送管道保护范围内违章建筑、施工占压、搭建以及各类管道铺设重叠交叉、安全距离不足等外部安全隐患情况。

2.燃气主管部门检查内容。

(1)检查燃气主管部门开展燃气安全检查工作情况。今年以来,本地区是否已开展了燃气安全专项检查,包括相关工作方案、组织燃气企业自查、专项执法检查等。

(2)检查燃气安全管理应急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重点检查燃气主管部门是否建立了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制度,配备应急抢险队伍、应急设备和应急物资以及建立燃气供应应急保障机制等。

(3)检查城镇燃气风险点、危险源摸排情况,建立相应的数据库以及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

(4)检查燃气经营企业诚信档案的建立情况。重点检查燃气主管部门是否已建立了燃气企业诚信档案,诚信档案的内容、要求和标准是否明确。

(5)检查是否按照《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落实有关城镇燃气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内容。

(四)城市桥梁安全专项大检查。

1.检查城市桥梁主管部门开展城市桥梁安全检查工作情况。

2.检查城市桥梁“一桥一档”的建档工作情况及城市桥梁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情况。

3.检查城市桥梁的常规定期检测情况,桥梁健康监测和预警系统的建立及实施情况。

4.检查城市桥梁养护维修中长期规划和计划的编制情况。

5.检查桥梁养护、维修、检测经费落实情况。

6.检查城市桥梁应急预案的编制情况。

7.现场抽查城市桥梁的安全管理情况,主要检查是否设置限高标识、限载标识、限速标识、路线标志、防撞设施、永久监测点,照明亮度是否满足安全要求,架设管线是否符合要求,设置大型广告牌是否符合要求。

(五)风景名胜区与城市公园安全专项大检查。

各级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落实以下有关检查内容。

1.自然环境不安全因素的防范与治理。风景名胜区、城市公园管理机构是否全面掌握风景名胜区、城市公园内地质、水文和环境污染等情况,并准确辨识与记录安全风险源,包括山体崩塌、土体滑坡、水体、树木倒伏、森林火灾、污染排放等,采取的防范与治理措施,以及跟踪监控措施。

2.游乐设施设置与运行的日常监管。游乐设施设置与启用审批的制度是否完善,各地主管部门会同质量监督等部门是否对游乐设施执行专项检查与定期检查制度;风景名胜区、公园管理机构日常运行安全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情况,对危险性较大的游乐设施的操作人员持证上岗,专职安全员跟班监督,以及委托具有资质的专门机构定期检测与记录的情况。

3.游客游览安全保障。缆车、索道、游船,以及各类游步道、登山道、临空临水设施等监测、维护制度建立与执行,安全隐患评估与治理情况;游客容量的监测措施,特别是节假日严禁超容量接待游客,严防踩踏事故的措施,举办重大活动审批制度执行情况;禁止携带烟花、炮竹、彩粉等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监控措施。

4.应急预案制定与演练情况。是否建立安全防范应急预案,并及时视情评估与修订完善;是否按照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

(六)城市既有建筑安全专项大检查。

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落实以下有关检查内容:

1.开展城市房屋普查和公共建筑专项检查,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通过完善信息系统方式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模式,对房屋现状、结构类型、改造、灾害损害等进行全方位信息化管理,及时掌握房屋使用情况,为房屋安全提供预警警报。

2.建立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四级”网络,实现市-区-街道-居委会对全市房屋全覆盖管理。加强既有房屋使用安全一线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安排专人负责,发现违法使用和装修房屋等有关房屋安全问题,予以劝阻,及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

3.建立既有建筑物安全排查制度。以县(区)或街道、社区居委为单位,形成常态化的安全排查机构和联络员制度,并将工作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对既有建筑物进行排查,实行分类跟踪管理:对完好房、基本完好房进行每两年一次的定期复查;对一般损坏房进行每年一次的定期复查;对严重损坏房、危险房进行每季度一次的定期复查(台风天及雨季可灵活增加复查频率)。

4.加强对危险房屋防治的监督检查。对鉴定为危险房屋并危及公共安全的,提出具体的处理方案,组织排除险情,并尽快纳入棚户区改造计划,加快改造进度。

5.建立专家库、应急队伍和险情报告制度。险情发生时马上抽派专家、应急队伍赶赴现场,排除险情。重要建筑物出现险情及出现连片大面积受灾的情况要及时报告。

6.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等重点单位和商场、影剧院、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房屋进行安全普查或者抽查。督促公共场所的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应急预案,扎实开展各项防御处置工作,切实落实责任制度,强化各项工作部署,建立安全排查整治的长效机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七)消防安全综合治理。

1.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协调小组制定的《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要点》和对应的《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表》的要求,2017年底前,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组织发动建设工程电气设计、施工等企业和人员密集场所、居民住宅建筑等单位场所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并对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拉网排查。

2.进一步推进夏季消防检查工作。一是加大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排查。各级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高层民用建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充分考虑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消防安全布局和既定规划等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件。各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加大对建筑外墙违规装饰、装修,违规广告牌、雨篷等影响建筑防火排烟性能和火灾救援行动的障碍物的查处力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二是加大三小场所、出租屋和人员密集场所等场所的消防检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加大检查频率和整治力度,因地制宜开展专项治理,全力整治重大火灾隐患,推进消防安全社区创建和公共消防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扎实做好重大活动消防安保工作,严防群死群伤火灾事故。

四、工作安排

(一)全面部署,广泛动员,自查自改(8月初)。各地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研究细化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具体方案,明确检查重点、工作分工和人员安排,广泛宣传发动,深入开展自查自改,督促各类企业全面开展风险和隐患排查。具体方案于8月6日前制定印发并报送我厅对口业务处室,由厅安委办(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归集汇总后报省安委办。

(二)深入检查,严格执法,集中整治(8月)。各地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的工作部署,全面开展大检查,扎实推进各项工作,集中治理隐患问题。开展大检查情况和执法处罚、集中整治等阶段性情况于8 月31日前报送我厅对口业务处室和厅安委办,由厅安委办归集汇总后报省安委办。我厅将同步开展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督查,具体方案附后。

(三)实地督查,统筹推动,巩固提高(9月至10月)。各地有关部门要通过突击检查、明查暗访、随机抽查、回头检查、交叉检查等多种方式,深入开展检查督查。我厅将适时对各地再次组织开展综合督查,督查结果将作为地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评分的重要依据。

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地有关部门对整治完成的隐患开展“回头看”检查,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验收和跟踪督促,巩固安全生产大检查成效。同时,对大检查工作进行认真总结,研究采取针对性措施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加快推动有关工作进度,逐步完善工作长效机制。总结报告于10月9日前报送我厅对口业务处室,由厅安委办归集汇总后报省安委办。

五、工作要求

(一)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坚持把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作为安全生产大检查的根本落脚点,督促企业开展安全风险自辨自控、事故隐患自查自治。对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制度、不落实重大隐患整改措施的企业,要依法严厉处理、落实强制措施并曝光,强化企业抓安全生产的内生动力和行动自觉。推动监管执法力量下沉到基层一线,采取有效的检查方式,突出加强对重点时段、重点企业、重点部门和重点环节的检查。监管执法技术力量不足的,要聘请专家参与,提高检查工作的专业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二)集中攻坚整治重大隐患。各地有关部门要把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作为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根本目标和主要内容,确保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在党的十九大召开前全部完成整改或处于严密有效监控之中。对重大隐患整治工作实行项目化管理,严格落实挂牌督办制度,明确整改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时限要求,推动企业在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方面做到责任、措施、资金、完成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确保发现一个、整治一个、销号一个。

(三)协调有序推进大检查工作。各地有关部门要注重做好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与此前部署的特别防护期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衔接,将继续推进风险点危险源排查、录入和管控作为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重要内容,确保工作统筹兼顾。强化部门间的协作配合,进一步健全跨部门、跨地区的联合执法机制,增强执法合力。

(四)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安全生产大检查全过程和典型经验、有效做法的宣传报道力度。积极动员和组织保险业、行业自律组织、社会团体、社区群众等共同参与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营造安全生产社会共治的良好工作氛围。

(五)确保大检查工作取得实效。我厅将把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作为地市安全生产考核的重要评价依据。各地有关部门要依法从严查处大检查期间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违法案件,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六)着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各地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信息交流、数据统计和总结报告等工作制度。要充分运用大数据分析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本地、本行业领域安全风险与隐患动态趋势、内在规律的分析研判,坚持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积极探索安全监管的新机制、新做法。

附件: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督查工作方案

附件

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督查工作方案

根据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部署,由厅安委办牵头组织,从各地市抽调建筑市场、安全管理、起重机械、市政设施等方面的专家,分成10个督查组,由厅领导或安委会领导任组长,对各地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进行督查。各督查组安排一周(5天)时间,具体行程和时间由各组另行通知。督查结束后,各督查组在3天内将督查情况及小结报告送厅安委办。

一、督查时间

2017年8月7日至25日。

二、督查分组

督查组每组7人,分组如下:

第一组:负责深圳、东莞

组 长:杨细平书记

组 员:厅质安处1名负责同志,建筑市场、安全、起重设备、市政设施专家各1人

联络员:厅办公室1名负责同志

第二组:负责肇庆、清远

组 长:张少康厅长

组 员:厅质安处1名负责同志,建筑市场、安全、起重设备、市政设施专家各1人

联络员:厅办公室1名负责同志

第三组:负责湛江、茂名

组 长:李台然副厅长

组 员:厅质安处1名负责同志,建筑市场、安全、起重设备、市政设施专家各1人

联络员:厅房地产处1名负责同志

第四组:负责珠海、中山

组 长:蔡瀛副厅长

组 员:厅建筑市场处1名负责同志,建筑市场、安全、起重设备、市政设施专家各1人

联络员:厅许可处1名负责同志

第五组:负责梅州、潮州

组 长:郭壮狮副厅长

组 员:厅执法局1名负责同志,建筑市场、安全、起重设备、市政设施专家各1人

联络员:厅规划处1名负责同志

第六组:负责广州、江门、阳江

组 长:刘玮副厅长

组 员:厅质安处1名负责同志,建筑市场、安全、起重设备、市政设施专家各1人

联络员:省质安监总站1名负责同志

第七组:负责河源、汕尾、揭阳

组 长:华宏敏副巡视员

组 员:厅科信处1名负责同志,建筑市场、安全、起重设备、市政设施专家各1人

联络员:省质安监总站1名负责同志

第八组:负责汕头、惠州

组 长:刘耿辉局长

组 员:厅执法局1名负责同志,建筑市场、安全、起重设备、市政设施专家各1人

联络员:省质安监总站1名负责同志

第九组:负责佛山、顺德

组 长:洪冰副巡视员

组 员:厅城建处1名负责同志,建筑市场、安全、起重设备、市政设施专家各1人

联络员:省质安监总站1名负责同志

第十组:负责韶关、云浮

组 长:李永洁总规划师

组 员:厅村镇处1名负责同志,建筑市场、安全、起重设备、市政设施专家各1人

联络员:省质安监总站1名负责同志

三、督查工作程序

(一)听取汇报。听取受检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关于组织开展建筑工地安全隐患排查专项检查和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的汇报。

(二)审查资料。查阅有关安全管理的文件资料,特别是相关的发文部署、安全检查、执法处理、行政处罚等文书。

(三)抽查项目。随机抽查当地2-3个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每市须含2个县或区的项目),按照督查内容进行检查。

(四)反馈情况。督查组向受检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受检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反馈督查情况,传达有关领导指示精神,提出工作要求。参加反馈会的对象除受检项目的主体单位外,受检城市的市县(区)主管部门、安监站还有部分企业代表。

四、督查有关要求

(一)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大检查和督查工作,及时部署开展有关检查,于8月4日前将检查情况及贯彻落实近期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部署的情况报我厅,并将督查工作联络员名单及联系方式反馈厅安委办。

(二)到达受检地区后先召开汇报会,由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排会议地点并通知市、受检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分管安全的局领导、安全科长和安监站领导参加,并请市、受检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的领导汇报安全管理工作。

(三)市、受检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督查组提交工作情况汇报材料,受检地区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清单、相关工作方案、文书及检查汇总材料等。

(四)负责通知抽查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到场,提供相关文件资料,配合督查组现场检查和询问。

五、督查结果处理

6.广东省住房和建设厅网 篇六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在会上作的《落实科学发展观, 做好今年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报告中提出, 2009年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总体工作思路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 保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促居民合理住房消费, 保持房地产投资规模适度增长;更大力度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保障体系建设;深化改革, 加强住房政策等重大问题的研究, 创新体制机制;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益, 推进住房城乡建设科学发展。

会议要求, 2009年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要着力做好以下八方面工作:

一是, 全面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以实物方式为主, 结合发放租赁补贴, 解决260万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解决80万户住在煤矿、林区、垦区棚户区的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新增经济适用住房130万套。

二是, 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08]131号文件, 在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的同时, 进一步鼓励普通商品住房消费, 进一步搞活住房二级市场和租赁市场;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应对市场变化, 以合理价格促进销售;继续加强对房地产形势的监测分析;强化地方人民政府稳定房地产市场职责;继续深入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三是, 进一步做好统筹城乡规划建设工作。加快规划审批工作, 重点加强乡镇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 完善城乡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 抓好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

四是, 力争建筑节能取得新突破。制定建筑节能三年规划。全面推进新建建筑执行节能设计标准, 推动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加大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力度。

五是, 提高工程质量安全和建筑市场监管水平。完善质量安全责任机制, 强化对住宅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的巡查监管。完善招投标和个人执业资格制度。

六是, 推动法制和工程标准建设。抓紧研究和启动住房保障、城市房地产管理、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等方面有关法律法规的起草工作, 加快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工作。

七是, 维护建设领域社会稳定。防止在城镇房屋拆迁中损害群众利益, 促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就业, 稳定现有就业岗位, 增强建设领域各类企业吸纳就业能力。

八是, 认真做好汶川地震灾区重建相关工作。做好实施城乡规划、组织技术援助、加强工程监管等灾区重建工作。

会议还强调, 要继续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会议在总结回顾去年工作时指出, 2008年, 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 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一是, 为夺取抗震救灾斗争全面胜利做出积极贡献。迅速组织力量抢险救援;精心组织过渡安置房建设, 建成过渡安置房68万余套, 面积达1330万平方米;及时修订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编制完成国务院部署的灾区城镇体系、农村建设和城镇住房建设等三个专项规划。

二是, 保障性住房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基本实现了国发[2007]24号文提出的城市低保家庭住房困难户应保尽保的目标。

三是, 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针对性增强。去年以来, 进一步强化了对房地产市场形势的分析和监测, 各地方、各部门落实中央的调控政策, 房价快速上涨势头得到遏制。2008年12月,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明确了降低住房交易税费、调整个人住房贷款等政策措施。

四是, 城乡规划管理取得新成效。扩大了规划督察员派驻范围, 已向34个城市派驻了50名规划督察员;推进了中国和新加坡天津生态城的规划建设。

五是, 建筑节能工作有所推进。2008年城镇新建建筑施工阶段符合节能标准的比例超过80%。北京、天津等12个示范城市, 供热计量收费面积达2960万平方米。

六是, 城乡建设管理水平有一定提高。2008年全国36个重点城市实际处理污水量、削减COD数量和运行负荷率分别比上年增加了约16.1%、15.7%和提高了5个百分点。

七是, 工程质量安全和市场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大。2008年全国建筑安全形势总体有所好转, 建筑施工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5.23%和2.27%。

八是, 法制和标准建设步伐加快。2008年国务院颁布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了部门规章4部, 批准发布标准143项。

九是, 反腐倡廉和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推进。

会议要求,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统一认识, 坚决做好保增长有关工作, 加强队伍建设, 分析研究重大问题, 推进改革和创新。要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 求真务实, 开拓创新, 为实现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党组成员、中央纪委驻部纪检组组长郭允冲在会上作了题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努力开创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新局面》的报告。

郭允冲指出, 2008年, 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广大干部职工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维护党的纪律, 科学发展重大决策部署得到较好落实;二是贯彻《工作规划》, 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扎实推进;三是强化教育引导, 党员干部勤政廉政意识有所增强;四是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住房公积金、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 进一步制约和规范权力运行;五是加强信访和案件查办工作, 惩治腐败的威慑力有所增强;六是全面推进精神文明建设, 干部职工文明素质和行业形象进一步提升;七是加强政风行风建设, 群众满意度不断提高。

郭允冲指出, 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面临着新形势、新情况, 对扩大内需, 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有效监督检查, 更是一项新课题、新任务。广大干部职工要认清形势, 提高认识, 进一步坚定做好工作的决心;要突出重点, 抓住关键, 全面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一是要准确把握特点, 明确部机关、部直属事业单位、部属协会学会、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四个层面”不同工作重心;二是要重点抓好市一级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反腐倡廉工作;三是要重点抓好城乡规划、房地产开发、工程建设招投标、住房公积金四个行业反腐倡廉建设, 要深化治理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四是要继续在宣传教育、制度建设、查办案件上下功夫;五是要强化对政治纪律执行情况、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政策执行情况、组织人事工作纪律执行情况、住房城乡建设权力运行情况、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从政的监督检查, 充分履行纪检和监察职能。

郭允冲强调, 要围绕中心, 服务大局, 切实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和行风政风建设:一是推动科学发展观学习实践活动不断深入, 为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提供服务;二是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 加强思想理论教育、职业道德建设, 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 提高思想道德素质;三是深化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努力提升全行业服务管理水平;四是立足防范, 加强源头治理, 开展矛盾纠纷排查, 扎实推进平安建设, 努力维护行业及社会和谐稳定;五是进一步加强政风行风建设, 积极参与行风评议工作, 推进12319服务热线建设, 切实维护群众切身利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仇保兴主持会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陈大卫、齐骥出席了会议;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厅长、纪检组长, 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纪检组长, 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建委主要负责同志、纪检组长, 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主要负责同志, 中央有关部门有关局、室负责同志, 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 (局) 负责同志, 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负责同志, 中国海员建设工会有关负责同志, 以及部分城市 (州) 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7.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篇七

推动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体制机制建设

荆杰

本报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发布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重大意义,加强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贯彻实施方案,加快推进建筑节能各项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要健全建设领域节能减排法规制度和政策措施。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水污染防治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确立的法律制度,并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配套的地方法规和规范文件。继续完善建筑节能技术标准体系,抓紧制定本地区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探索政府引导和市场机制推动相结合的方法和机制,研究制定推进节能省地型建筑和绿色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经济激励政策。研究完善促进 城市节水的水价竹理办法和污水、垃圾处理费用征竹机制。加快北方地区供热计量收费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8.广东省住房和建设厅网 篇八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1年住房公积金工作要点

2011年,全省住房公积金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按照省委“两个加快”要求,为保障和改善民生,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为“十二五”开好头、布好局,促进住房公积金的发展。

一、主要目标

全省住房公积金新增缴存人数5万人、制度覆盖率达到73%以上;新增缴存250亿元、缴存总额达到1400亿元;新增个人住房贷款100亿元、贷款总额达到700亿元;资金使用率达到75%以上、个贷逾期率控制在0.03%以下;实现增值收益10亿元。

二、主要工作

(一)强化公积金保障功能

继续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争取在推进低收入群体建制方面有所突破,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做好灾后重建安置购房和租、售保障性住房的公积金提取及个人贷款工作,落实优惠政策,保证满足需求。

从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向各级政府提供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4亿元。

(二)调整公积金使用政策

贯彻落实中央调控政策措施,清理纠正地方出台与中央调控要求不相符的规定,严禁使用公积金投机性购房。

落实差别化信贷政策引导住房消费,支持职工基本住房需求,维护职工使用公积金的合法权益。

继续做好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发放项目贷款5亿元。

(三)规范公积金运作管理

指导督促公积金管委会严格决策制度,履行职责,发挥管委会作用。

严格执行缴存政策,清理和纠正不建不缴、少缴漏缴等行为。

按照国家业务规范标准,完善管理流程,加强内控制度,堵塞管理漏洞,切实规范管理。

落实执行从业人员准入、绩效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增强服务意识,便捷办事程序,提高综合服务水平,方便公积金使用。规范信息披露,增强管理透明度。

(四)保障公积金运行安全

加强对中央调控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严肃处理违法违规问题。

严格对公积金试点工作的监督,组织省试点工作督导组实施现场检查,配合公积金督察员督察。

继续开展专项治理,集中查处违规使用资金、受托银行违规转存资金、骗提骗贷和损害职工权益的行为。

完善全省公积金监管信息系统,严格使用管理。配合完成重点城市公积金运行监管系统建设任务。

完成地震灾区公积金不良贷款减免核销工作,加大涉险资金清收力度,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保障资金安全完整。

三、主要措施

(一)积极做好有关法规起草、课题研究、实验运行等工作,加强制度建设,增强公积金依法管理的能力。

(二)加强市场分析和监测,及时针对新情况、新问题研究解决措施和办法。

(三)深入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加强业务培训,组织学习交流,提高管理队伍素质。

(四)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加强惩防体系建设,遏制职务犯罪。

9.广东省住房和建设厅网 篇九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十一届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汪光焘传达了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政协十一届全国委员会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刘志峰传达了全国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精神。有关领导出席了会议。

汪光焘在传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精神时说, 这次大会十分重要, 事关党和国家工作全局。近3000名来自全国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的人大代表, 以主人翁的高度责任感和使命感, 认真行使职权, 积极建言献策, 使会议通过的各项决议和决定, 充分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 完成了全国各族人民的重托。

10.苏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 篇十

(总第62期)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编2010年4月19日

市住建局全面推进建设领域创新型城市建设

市住建局积极探索科学发展模式,跳出思维定势,大胆探索,先行先试,比对先进标杆查找差距创新工作,瞄准建设产业创新思路转型升级,为苏州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添砖加瓦。一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着力改变长久以来建设产业劳动密集型、粗放式的落后生产方式,通过科技创新,加快现代企业建设,采用新型施工工艺,提高机械装备水平来推动行业生产力进步,逐步实现产业由数量型向质量型、劳动密集型向科技型、速度型向效益型、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二是传承扶持特色产业。将建筑业发展与苏州悠久的历史文化、深厚的文脉底蕴和新兴繁荣的现代文明有机结合,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扶持传承姑苏建筑艺术文化的装饰、园林古建等知名专业。三是积极发展新型产业。积极发展净化、幕墙、环保、安装、智能化等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广阔 1的新兴建设产业。实施一批重点科技项目,加快引进单元式幕墙生产线,配合做好光伏幕墙的项目建设、投产,实现幕墙生产的科技突破。四是大力培育人才高地。鼓励人才引进、培养和储备专业技术人才,推进建设行业素质升级,走产、学、研一体化发展道路,培育一批专、精、尖的地方大型房地产和建筑业企业。五是优化创新城市功能。结合城市发展的实际,将城市多个功能空间有机组合,大力发展具有商业、办公、居住、酒店等多种功能或业态的城市综合体项目,充分发挥城市综合体项目对优化区域产业结构、活跃区域市场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拓展城区发展空间,有效提升物业的商业价值,形成城市经济新的增长点。

市造价处赴绵竹为援建工程竣工结算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为加快苏州援建四川绵竹工程的竣工结算工作,苏州市工程造价处选派专人于3月底赶赴四川省绵竹市孝德镇,对已竣工的农贸市场、正在施工的体育场、体育馆等工程现场进行了踏勘,并就援建项目竣工结算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和意见进行了全面了解,下一步造价处将邀请造价专家对收集的问题和意见进行讨论,协商解决办法,尽快出台专门针对援建项目竣工结算的指导意见,为援建工程竣工结算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市造价处)

市抗震办多措并举确保

工程项目抗震设防审查按时完成据统计,今年一季度共审查初步设计项目61个大项,面积约390万平方米,较去年同比增长了165%,同时也创下了历年来一季度审查面积最大记录。面对楼市项目扎堆申报审查而专家人手又十分紧缺的突出矛盾,市抗震办积极采取措施,确保所审项目能按时保质完成。一是与专家库成员积极沟通协调,让专家们充分知晓目前的抗震审图任务的艰巨性,请专家们作好长期加班加点的准备;二是合理调配专家库成员,根据项目的大小和性质对专家组作适当调整;三是对特急项目组织专家利用晚上时间集中审图,提高效率;四是启用预备专家库成员,确保各报审项目能及时得到审查;五是做好不符合项目的咨询服务工作,确保第二次送审时能顺利通过。

(市抗震办)

取他山之石谋安全发展

市安监站调研轨道交通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为学习兄弟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经验,进一步推动我市轨道交通2号线工程安全管理文明施工上一新台阶,4月9日,市建筑业安全监督站组织苏州轨道交通2号线工程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及苏州轨道交通有限公司相关部门负

责同志共50余人赴无锡轨道交通工程实地考察,取他山之石,谋安全发展。考察团听取了无锡市建设局及无锡市轨道办关于无锡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情况的介绍,实地察看了无锡地铁1号线土建工程17标、18标两个项目的施工现场,了解了无锡地铁在安全文明和施工风险控制方面所采取的一系列的措施,如全面推行“一模两化”式管理,保持施工现场管理定置化、常态化;建立施工现场门禁系统和视频信息化监控系统,实现施工现场可视化管理;严格设备准入制度,消除设备安全隐患和事故等。苏州轨道交通2号线进入开工建设阶段,考察无锡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给苏州轨道交通建设者们提供了可借鉴的思路,对进一步促进苏州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实践科学发展,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市安监站)

报:市委蒋宏坤书记、王少东秘书长

市政府阎立市长、朱建胜副市长、陶孙贤秘书长、徐刚副 秘书长

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

11.广东省住房和建设厅网 篇十一

安阳市北辰家园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请示

安阳市北关区环境保护局:

现就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向贵单位请示,具体执行标准如下:

一、环境质量标准

环境空气: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二级标准及《工业

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允

许浓度。

地表水: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V类标准;

地下水: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中的Ⅲ类标准;

声环境: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

土壤:执行《展览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HJ350-2007)标准。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

油烟废气:参照《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执行;

废气:NOx、SO2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二

级标准;

废水:执行《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

噪声:执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施工期《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限值;

固废:一般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8599-2001);

危险固废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注:本项目位于安阳市东风路北段路东,规划洹北大道以北,漳河大道以南,化工路以西。

12.广东省住房和建设厅网 篇十二

1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前庭改造设计方案

1.1 项目概况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前庭位于昆明市西昌路建设厅主楼前面,面积约5000 m2,濒临西昌路,两边是公共绿地和停车场。建设厅主楼周围进行了简单的绿化种植和景观石的摆放。

1.2 设计方案

1.2.1 设计原则和目标

改造方案中增添了一些景观要素,以水元素为思路贯穿整个方案,最大程度利用空间,创造出丰富而具有一定特色的景观。

1.2.2 设计思想

亲水是人类天性,改造方案以水体为重点,蓝色贯穿方案始末,体现“水元素”的概念。

1.2.3 设计内容

设计内容包括:水体形状和布局,花架的材料和形体,植物种植布局,道路铺装的选材以及迷宫式植物景墙的设计。

1.2.4 总体构图

在该前庭的总体构图中采用规则的几何形状组合,简洁大方,与建设厅的建筑风格相协调(如图2)。

1.2.5 局部设计

1.2.5. 1 水体

为体现“水元素”的概念,水体设计是本案例设计的重点,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水池的设计,二是模拟“水元素”的铺装、花架等。其中水池又分为两部分。

(1)“中心水体”

位于前庭中央的水体,使整个水景的中心也是源泉,分为3个从小到大水池由西向东的过渡形式(如图3)。同时将最大的水池布置在整个前庭南北东西两轴线的交点,让所有水元素从形式上源于此,形成一种循环往复的态势。

(2)“引导水体”

环绕东西2个小型广场周围的水体设计,希望用水体来引导主要线路,寻求聆听清水流淌的静谧气氛。

1.2.5. 2 铺装

西侧圆形广场中央用三角形的玻璃铺装模仿水滴的形态(如图4),渗透水元素的概念。

1.2.5. 3 景观设施

(1)以花架为代表,花架的外形是不同于传统形状的“Z”字形。用玻璃缸材料,晶莹剔透的质感体现“水元素”的概念,花架与地面呈75°角,为保证游人有足够的通过空间,花架上部距地面垂直高3.7 m(如图5)。

(2)水体中心为雕塑,用2个拼凑在一起的三棱锥来表现冰的形态,表现固态的“水元素”概念。

(3)广场中央设计了另一个由几个“倒三棱锥”组成的雕塑(如图6),与中心水体中央正立的三棱锥形成对比与呼应,是对“水元素”概念的另一体现方式。

(4)东边广场中央是高2 m的圆形绿篱迷宫(如图7),采用硬质木结构的篱帐与软质植物要素结合,考虑将迷宫特殊的形体通过绿色外观来体现,给人带来不同其他植物景观的视觉效果;另外绿篱迷宫在分割空间上具有特殊的作用,绿篱迷宫的内部视距与迷宫高度之比不足2∶1,是个封闭的空间,给人与周围空间完全不同的神秘感。

1.2.5. 4 植物配置

环境绿化设计中,许多案例往往侧重于构成景观环境的“硬质景观”,而忽视了绿地林荫一类“软质景观”的规划设计。景观环境建设中,各类缸砖、花岗岩、石料、不锈钢等金属材料所占比例仍然过大,相比之下,绿地草皮、林木花卉、河池水体则往往处于从属地位[1]。对于植物的作用所采取的态度,依然影响着人们对园林专业的印象和认识,许多外行,乃至于一些专业设计人员,至今仍将园林学科简单地理解为借助植物材料进行装饰性设计而已[2]。以上是在当今设计领域存在的两种误区,本案例将植物作为主要的景观要素,力求体现景观的生态价值和植物的层次感。

(1)植物选材

(1)乔木。考虑到造价问题以及整个前庭的面积有限,只选用了3种大型乔木:云南松,广玉兰,银杏。云南松四季常青,适合与其他树种组成混交林,利用其适应性将其与银杏、广玉兰共同构成乔木层;广玉兰叶缘略反卷,具有独特的观赏价值,开花时有香气;银杏是我国濒危保护树种,生长慢但适应性强,秋天叶色金黄具有独特的观赏价值[3]。

(2)灌木。采用了3种灌木:红花檵木,杜鹃,米兰。红花檵木花繁密而明显,具有较高的庭院观赏价值[4];杜鹃花叶兼美,在此设计中笔者将其盆栽种植作为点缀之用;米兰常种植于行道两旁,叶色葱绿光亮,开花时花香馥郁,花期很长。

(3)花架植物。花架底部和顶部以盆栽方式种植吊兰(如图5),吊兰叶型美丽清秀,花葶低垂姿态优美,常作盆栽悬挂观赏;吊兰为攀援性藤本[3],可攀附在花架上体现其景观效果。

(2)植物的纵向设计

纵向将植物分为3层:乔木层、灌木层、地被层(即草坪)。同时选用了不同生活型的植物,如针叶的云南松,阔叶的银杏。此外银杏叶还具有季相变化,丰富了景观的颜色。

(3)植物的“链接”功能

花架和绿篱等占用的空间有限,为丰富空间,视觉空白的地方用不同的植物来弥补,充分利用空间资源,建立多层次、多结构、多功能的植物群落(如图8)。

2 对设计手法和理论的探讨

2.1 水体的设计

从物理学角度来说,水是众多因素中唯一在常温下呈现液态的物体,其形状可随容器的形状改变[5],因此水是最具可塑性的景观要素。水体的设计不仅表现在水池、喷泉等常规手段,更可以从容器的立体构造入手,创造水的各种姿态;在生态园林中水系应该作为景观生态廊道,将园林内各个绿色斑块连接起来[6]。

2.2 铺装的设计

硬质铺装是体现一个景观案例的品质的重要所在,铺装的图案设计是可塑性较强的表现手段。在铺装时还可对普通的、惯常的材料作反常规的运用。如将常用的铺砖反转;将各色碎瓷片拼凑成艺术图案;用镜面玻璃作为前水池的池底;用玻璃做为流溪曲水的盖板,形成地下河流景观。普通材料的这些运用方式可避免因材料短缺和资金困难而导致设计过于简单。

2.3 植物景观的设计

笔者通过以上实际案例改造,总结出以下几个植物景观的设计原则。

(1)减少大草坪和单一的植物景观,增加群落景观在园林中的应用。

(2)注重群落的构成,选用不同生活型、适应性强的树种。同时尽量选用具有季相变化的树种,体现其从开花到结果、从幼到老的生命力。植物材料按高低层次依次分为乔木、灌木、地被植物、地衣植物来种植。

(3)配置方面应尽量选用当地常用绿化树种,以减少运输耗损。优势种的选择应尽量使用常绿的杉科松科类的大中型乔木。应尽量采取保持群落特性、疏密结合的群落种植。

(4)植物种植要达到一定的量才能起到绿肺的作用。

2.4 景观设施以及道路中的尺度设计

景观设施在景观设计要素中属于细节性的要素,其设计往往围绕人的行为体验而进行,如花架、路灯围墙等景观设施的高度要参照人身高的平均数值,留给人足以通过的空间;花坛、座椅、垃圾箱等小的设施,尺度上往往不能超过人的腰部或者膝盖的高度。景观设施是园林中与人关系最为密切的景观要素,需要考虑项目所在地的人群特性。

2.5 设计中体现人类行为的基本需要

(1)安全感

主要体现在对景观建筑、景观设施以及道路的合理空间布局,一般当人的视距与景观的高度比低于1时空间即为相对封闭,给人的安全感就更强,当高于1时空间相对开敞,给人的安全感相对较弱[7]。

(2)实用性

景观建筑的排列方式要考虑到适合人的行为活动空间,如满足人流集散,与周围建筑之间构成交通联系,提供人休闲的空间。

(3)文化性

文化是设计思想的来源,一个好的案例能带给我们许多思考和梦想,它应给人心灵的震撼和美好的情感回忆[3]。文化概念的表现应含蓄而抽象,这源于对文化本质的客观认识和特殊思考方式。

3 对小型公共休闲空间景观设计的思考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属于市政公共环境区域,在鳞次栉比的建筑包围的都市环境中,应塑造一个给人不同行为体验的环境,在忙碌的高节奏的城市生活中寻找一种野趣、一丝清凉。

3.1 公共休闲空间构成要素

空地、绿地和道路是城市公共休闲场所的主要构成要素。空地作为城市公共休闲空间的主体,是体现场所空间感,营造宽阔视野的最为重要的元素,也是人们交往互动的主场所。绿地是城市中融入自然,与花鸟植物亲密接触的直接场所。道路在空地与绿地间穿梭,具有往来交通的作用,同时又创造了一种曲径通幽的韵味。

3.2 区域文化的体现

一座城市要具有不同于其他城市的文化特色和城市风貌,就必须发掘自身的文化传统和历史渊源,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创新创造。而一座城市的历史文脉和文化创新就集中体现在城市公共休闲空间中,现代城市发展总是把城市公共休闲空间的设计与建设作为体现一座城市文化底蕴和精神风貌的最好载体。

每个地方都有自己的地方文化特点,在设计城市公共休闲空间之前,了解这片地区的区域文化是很有必要的。城市公共休闲空间设计要做到有特色,应从该地区特有的文化底蕴入手,把握历史渊源和传统积淀,从文化体现着手设计空间表现。

3.3 区域功能的和谐

公共休闲空间设计首先要注重平面空间的表现力。平面空间是休闲场所的基础。其次,城市公共休闲空间设计除了要在平面上进行思维设计,还要在空中与平面进行伸展性空间思考。在未来城市发展中,休闲空间的发展,不仅只在平面上进行,还会向空中立体化发展。真正达到地面与空中顺畅和谐的结合,让人感受这种结合在休闲环境中所带来的享受喜悦。

摘要: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前庭位于昆明市红塔东路中段,属于临街的公共环境区域。设计中将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前庭分为整体构图,局部的水体、道路铺装、植物种植、景观设施等。改造方案设计完成了“将该前庭改造成一处公共绿地性质的,具有一定景观效果、空间变化丰富、园林组成要素多样的现代景观”的任务。文章对设计手法进行了初步的分析探讨,根据对该项目的设计经验对公共环境的景观设计提出了一些看法。

关键词:建筑物前庭景观,水元素,植物,公共空间

参考文献

[1]刘滨谊.景观规划三元论[EB/OL].http://www.landscape.cn/paper/detail.asp id=6,2005-10-30.

[2]诺曼K.布思著.曹礼昆,曹德鲲译.风景园林设计要素[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06:4-62.

[3]刘华,漆淑芬.现代园景设计创意详解[M].广州:广东科技出版社,2000:169.

[4]邓莉兰.常见树木(南方本)[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33-117.

[5]王洪成,吕晨.园林景观要素设计[M].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2007:4.

[6]许绍惠主编.城市园林生态学[M].沈阳:辽宁科学技术出版社,1995:3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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