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非上海生源应届高职高专毕业生进沪就业申领《上海市居住证》紧缺专业目录

2024-12-11

2023年非上海生源应届高职高专毕业生进沪就业申领《上海市居住证》紧缺专业目录(共6篇)

1.2023年非上海生源应届高职高专毕业生进沪就业申领《上海市居住证》紧缺专业目录 篇一

关于2005年非上海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上海市居住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转载于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

沪教委学〔2005〕47号

各高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用人单位,各区县人事局:

为做好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进一步畅通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的渠道,鼓励人才柔性流动,根据《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以及《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经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同意,现就做好2005年非上海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上海市居住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一)被本市用人单位录用的2005年普通全日制高校非上海生源应届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可以办理1年有效期的引进人才《上海市居住证》;

(二)被本市用人单位录用的2005年普通全日制高校非上海生源应届专科学历的工科类专业优秀毕业生,其就业协议书上签订的月薪达到适当数额的,经审核可办理有效期1年的引进人才《上海市居住证》。

二、办理程序

(一)申领《高等学校毕业生进沪就业通知单》(样张见附件)

1、非上海应届生源高校毕业生须携带填写完整的《〈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样张见附件一,以下简称《申请表》)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已递交进沪就业办理上海市户籍申请的可免于提交),向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提出申请。

上海高校非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在毕业离校前应委托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代办有关申请,由学校在统一打印就业报到证时将《申请表》和《就业协议书》集中交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2、经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对申请材料验证审核后,出具《高等学校毕业生进沪就业通知单》(共两联,见附件二);其中,第一联用于毕业生去用人单位报到(报到期限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第二联用于申领《上海市居住证》。

(二)申领《上海市居住证》

申领人带好以下材料到上海市和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办理领取居住证相关手续:

1、高等学校毕业生进沪就业通知单(第二联);

2、毕业生迁回生源所在地的户口迁移证或者户口迁回原籍后的户籍证明;

3、毕业生在沪居住地证明复印件(自有住房产权证、租房合同、单位集体宿舍证明或亲友出具的同意入住证明及相关房产权证,并验原件);

4、其他相关材料。

三、受理期限

2005届非上海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居住证》的受理截止日期为2005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 海 市 人 事 局 二○○五年三月三日

2.2023年非上海生源应届高职高专毕业生进沪就业申领《上海市居住证》紧缺专业目录 篇二

落户标准分72分-2017年非上海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申办居住证、户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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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本市户籍办法

申请条件用人单位条件用人单位是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落户的申请主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直接录用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的,可以为录用人员申请本市户籍: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2.在本市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3.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信誉良好、注册资金达到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且在2016年5月31日前注册登记(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在校期间或休学期间自主创业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本人申请办理本市户籍的,不受上述注册资金和注册登记时间限制);4.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用人单位如确需引进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的,须在2017年5月25日前由其政府主管部门、所在区政府或市级以上开发园区主管机构的人力资源工作部门,以正式公文形式向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教委)提出申请。用人单位2016年办理直接落户后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已全部与其解除劳动(聘用)关系或经认定存在虚假申报等情况的,2017年不能再提出落户申请。

非上海生源毕业生条件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由用人单位为其申请办理本市户籍:1.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2.列入普通高校国家统一招生计划,全日制且不属于定向和委托培养,完成学业并取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3.在校期间未与任何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人事聘用关系,未缴纳社会保险(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在校期间或休学期间自主创业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本人申请办理本市户籍,并由该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不受该条件限制);与符合2017年提出办理本市户籍申请条件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期为一年及以上的就业协议,中介机构的派遣人员不予受理。申请材料

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落户,须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2017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户籍申请表》(含申请材料清单);2.《2017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个人信息表》;3.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推荐表;4.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5.成绩单;6.外语等级证书;7.计算机等级证书;8.用人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企业的分支机构需另提交相关证明材料);9.最高学历学习阶段所获奖项证书;10.最高学历学习期间获得发明专利证书及相关材料;11.最高学历学习期间创业的相关证明材料;12.其他相关材料。申报时间及流程

2017年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落户的申请期限为即日起至2017年6月15日(工作日)。受理经办机构下属(辖)用人单位按以下流程申报

1.各受理经办机构须在2017年5月25日前向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学生事务中心”)提交《受理经办机构基本情况及下属(辖)用人单位登记表》(附件3)。2.各受理经办机构下属(辖)用人单位登录上海学生就业创业服务网(,以下简称“就业创业服务网”)的“用人单位管理服务平台”,在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核对无误后网上提交给相应受理经办机构。3.各受理经办机构下属(辖)用人单位须备齐单位和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的相关书面材料,由人事管理部门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至相应受理经办机构进行现场申报。4.各受理经办机构确认相关网上填报信息和纸质材料一致,审核通过后,在网上提交相关申请信息并预约时间,到市学生事务中心提交纸质材料。其他用人单位按以下流程申报如用人单位无相对应的受理经办机构,可登录就业创业服务网上的“用人单位管理服务平台”,在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核对无误后从网上提交给市学生事务中心,按照预约时间,由人事管理部门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等相关纸质材料到市学生事务中心进行现场申报。受理审核

3.2023年非上海生源应届高职高专毕业生进沪就业申领《上海市居住证》紧缺专业目录 篇三

1.基本要素 2.导向要素 3.用人单位要素

(重大修改,2013年毕业的同学请注意)

1、全国985工程院校毕业生成绩较好、获得过校级及以上奖励的,原则上都能够落户上海;

2、对于专利加分项,递交申请材料时,需要有专利许可;

3、对于非上海读书的外地毕业生,最好在每年3月份以前将落户申请材料递交到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徐汇区冠生园路401号),这样能够增加每年第一批批准落户上海的几率(第一批名额多); 4、2010年以后落户上海的分数都是在70-72之间;

一、毕业生要素分

(一)基本要素

1.最高学历

博士

27分

硕士

24分

本科

21分

2.毕业学校

教育部重点建设高校、在沪“211工程”高校、中科院在沪各研究所等研究生培养单位(名单见附件1)

15分

其它“211工程”高校、中央直属研究生培养单位、上海各高校及研究生培养单位(名单见附件2)

12分

其他高校及研究生培养单位

8分

3.学习成绩

(按照毕业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专业(班级)综合排名对其等级进行评定)

一级(成绩综合排名前25%)

8分

二级(成绩综合排名26%-50%)

6分

三级(成绩综合排名51%-75%)

4分

四级(成绩综合排名76%-100%)

2分 4.外语水平

CET-6级证书或成绩达到425分(含)以上、专业英语八级

8分

CET-4级证书或成绩达到425分(含)以上、专业英语四级

7分

外语类、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外语课程合格

7分

5.计算机水平

毕业研究生

7分

理科类计算机高级水平或免予此项要求的专业(数学类、电子信息科学类、电气信息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

7分

文科类专业计算机中级或省级二级水平

7分

理科类专业计算机中级或省级二级水平

6分

文科类专业计算机初级或省级一级水平

6分

艺术、体育类专业相关课程合格

6分

二、用人单位要素分

(一)基本要素

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高校毕业生中行为诚信规范,并直接签订录用协议

5分

(二)引进重点领域人才要素

用人单位录用上海市重点发展领域所需学科专业(见附件3)毕业生

3分

用人单位在上述重点领域人才专业目录的基础上,录用列入教育部、上海市重点学科所在高等院校毕业研究生

3分

(三)承担重大项目或优秀人才要素

用人单位承担国家和上海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项目且录用的毕业生专业与行业相匹配;用人单位录用急需专业对口的优秀毕业生

3分

用人单位为远郊地区教育、卫生、农业等社会公益事业单位

1-10分

(上述用人单位由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报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确认)

(四)科研创新

(须提供经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就业工作部门在本校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由带教导师签名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在2012年6月15日前,学校须出具由分管校领导签发的当年本校所获专利毕业生名单确认函,样张附后)拥有发明专利证书

5分

拥有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1分

拥有外观设计专利证书

1分

拥有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且在创意设计等产业用人单位就业的3分

(五)自主创业

(创业企业注册资金须到账,不含受让股份)⑴ 创办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资助的科技企业

获得科技创业基金资助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5分

获得科技创业基金资助企业团队成员

2分 ⑵ 创办其他企业

担任法定代表人

5分

担任董事

2分

(二)导向要素

1.荣誉称号

(校级及以上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

经认定的国家级

10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

5分

学校级(每次1分,不超过2分)

2分

2.学术、文体竞赛获奖

(在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全国大学生“挑战杯”赛等全国性比赛(含地方赛区)获奖)⑴ 经认定的国际性比赛或上述全国性比赛奖项:

一等奖

10分

二等奖

8分

三等奖

6分 ⑵ 上述全国性比赛地方赛区奖项:

一等奖

5分

二等奖

3分

三等奖

1分

(1.以上奖励表彰仅限在高校最高学历就读期间所获奖励表彰;2.同类奖励取最高分;3.荣誉类和竞赛类奖励可以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15分。)

3.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国家就业项目

上海高校参加西部计划回沪的毕业生按照其毕业当年的进沪政策予以评分,并在此基础上给予加分

5分

三、标准分

标准分为非上海生源进沪就业申请上海市户籍的基本资格分。进沪就业的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其各项要素累积分值不低于标准分的,可办理上海市户籍;低于标准分的,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办理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

标准分由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市政府户籍人口机械增长调控要求确定。

附件:1.教育部重点建设高校、在沪“211工程”高校、中科院在沪各研究所 等研究生培养单位名单

2.其它“211工程”高校、中央直属研究生培养单位、上海各高校和研 究生培养单位名单

3.上海市重点发展领域所需学科专业名单

4.专利公示证明、高校所获专利毕业生名单确认函(样张)

附件1:

教育部重点建设高校、在沪“211工程”高校、中科院在沪各研究所等研究生培养单位名单(排名不分先后)

北京大学 清华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 北京师范大学 南开大学 天津大学 大连理工大学 东北大学 吉林大学 南京大学 东南大学 浙江大学 厦门大学 山东大学 中国海洋大学 复旦大学 上海交通大学 同济大学 华东师范大学 武汉大学 华中科技大学 湖南大学 中南大学 中山大学 华南理工大学 四川大学 重庆大学 电子科技大学 西安交通大学 兰州大学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北京理工大学 哈尔滨工业大学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西北工业大学 中央民族大学 中国农业大学 国防科学技术大学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东华大学 上海财经大学 华东理工大学 上海外国语大学 上海大学 第二军医大学

中科院上海应用物理研究所 中国科学院上海有机化学研究所 中国科学院上海药物研究所 中科院上海技术物理研究所 中国科学院上海天文台

中国科学院上海硅酸盐研究所

中科院上海微系统与信息技术研究所 中科院声学研究所东海研究站 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 中科院上海光学精密机械研究所 上海社会科学院 上海医药工业研究院

附件2:

其它“211工程”院校、中央直属研究生培养单位、上海各高校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名单(排名不分先后)

北京交通大学 北京工业大学 北京科技大学 北京邮电大学 北京林业大学 北京中医药大学 北京外国语大学 中国传媒大学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中央音乐学院 东北师范大学 东北农业大学 中国矿业大学 河海大学 江南大学 南京农业大学 中国药科大学 中国石油大学 中国地质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西南交通大学 西南财经大学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长安大学 北京化工大学 南京理工大学 天津医科大学 河北工业大学 太原理工大学 内蒙古大学 辽宁大学 大连海事大学 延边大学

哈尔滨工程大学 苏州大学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南京理工大学 南京师范大学 安徽大学 福州大学 南昌大学 郑州大学 湖南师范大学 暨南大学 华南师范大学 广西大学 四川农业大学 云南大学 西北大学 新疆大学 第四军医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 华北电力大学 中央财经大学 东北林业大学 合肥工业大学 华中师范大学 华中农业大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贵州大学 西南大学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北京体育大学

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 华北电力大学(河北)中国石油大学(华东)陕西师范大学 海南大学 宁夏大学 青海大学 西藏大学 石河子大学

中国科学院 中国社会科学院

上海理工大学 上海海事大学 上海音乐学院 上海戏剧学院 上海体育学院 华东政法大学 上海海洋大学 上海电力学院 上海中医药大学 上海师范大学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 上海金融学院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 上海电机学院 上海商学院 上海政法学院 上海杉达学院 上海建桥学院 上海海关学院

复旦大学上海视觉艺术学院

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 上海材料研究所

上海发电设备成套设计研究所 上海内燃机研究所 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

电子科学研究院华东计算技术所 上海航天技术研究院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上海分院 上海化工研究院 上海香料研究所

上海船舶运输科学研究所 电信科学技术第一研究所 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

上海船舶及海洋工程研究所 舰船研究院上海船舶设备所 舰船研究院上海船用柴油机所 上海船舶电子设备研究所 上海市计算技术研究所 上海国际问题研究院 中共上海市委党校

中国航空研究院(640研究所)上海飞机研究所 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上海激光等离子体研究所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所

附件3:

上海市重点发展领域所需学科专业

一、研究生专业 010101 马克思主义哲学 030503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 010102 中国哲学 030504 国外马克思主义研究 010103 外国哲学 030505 思想政治教育 020101 政治经济学 035101 法律硕士(非法学)020102 经济思想史 035102 法律硕士(法学)020104 西方经济学 035200 社会工作硕士 020105 世界经济 040101 教育学原理 020201 国民经济学 040102 课程与教学论 020202 区域经济学 040103 教育史 020203 财政学 040104 比较教育学 020204 金融学 040105 学前教育学 020205 产业经济学 040106 高等教育学 020206 国际贸易学 040109 特殊教育学 020208 统计学 040110 教育技术学 020209 数量经济学 040200 心理学 025100 金融硕士 040201 基础心理学 025200 应用统计硕士 040202 发展与教育心理学 025300 税务硕士 040203 应用心理学 025400 国际商务硕士 040300 体育学 025500 保险硕士 040301 体育人文社会学 025600 资产评估硕士 040302 运动人体科学 030101 法学理论 040303 体育教育训练学 030102 法律史 040304 民族传统体育学 030103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045100 教育硕士 030104 刑法学 045102 学科教学硕士(思政)030105 民商法学 045103 学科教学硕士(语文)030106 诉讼法学 045104 学科教学硕士(数学)030107 经济法学 045105 学科教学硕士(物理)030109 国际法学 045106 学科教学硕士(化学)030201 政治学理论 045107 学科教学硕士(生物)030203 科学社会主义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 045108 学科教学硕士(英语)030204 中共党史 045109 学科教学硕士(历史)030207 国际关系 045110 学科教学硕士(地理)030301 社会学 045111 学科教学硕士(音乐)030302 人口学 045112 学科教学硕士(体育)030500 马克思主义理论 045113 学科教学硕士(美术)030501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045114 现代教育技术硕士 030502 马克思主义发展史 045115 小学教育硕士 045116 心理健康教育硕士 050407 广播电视艺术学 045117 科学与技术教育硕士 050408 舞蹈学 045118 学前教育硕士 055100 艺术硕士 045119 特殊教育硕士 055101 音乐硕士 045200 体育硕士 055102 戏剧硕士 045201 体育教学硕士 055103 戏曲硕士 045202 运动训练硕士 055104 电影硕士 045203 竞赛组织硕士 055105 广播电视硕士 045204 社会体育指导硕士 055106 舞蹈硕士 045300 汉语国际教育硕士 055107 美术硕士 045400 应用心理硕士 055108 艺术设计硕士 048101 学校课程与教学博士 055200 翻译硕士 048102 学生发展与教育博士 055201 英语笔译硕士 050100 中国语言文学 055202 英语口译硕士 050101 文艺学 055203 俄语笔译硕士 050102 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 055204 俄语口译硕士 050103 汉语言文字学 055205 日语笔译硕士 050104 中国古典文献学 055206 日语口译硕士 050105 中国古代文学 055207 法语笔译硕士 050106 中国现当代文学 055208 法语口译硕士 050107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 055209 德语笔译硕士 050108 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 055210 德语口译硕士 050200 外国语言文学 055211 朝鲜语笔译硕士 050201 英语语言文学 055212 朝鲜语口译硕士 050202 俄语语言文学 055300 新闻与传播硕士 050203 法语语言文学 055400 出版硕士 050204 德语语言文学 060102 考古学及博物馆学 050205 日语语言文学 065100 文物与博物馆硕士 050206 印度语言文学 070101 基础数学 050207 西班牙语语言文学 070102 计算数学 050208 阿拉伯语语言文学 070103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 050209 欧洲语言文学 070104 应用数学 050210 亚非语言文学 071000 生物学 050211 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 071001 植物学 050300 新闻传播学 071002 动物学 050301 新闻学 071003 生理学 050302 传播学 071005 微生物学 050400 艺术学 071006 神经生物学 050401 艺术学 071007 遗传学 050402 音乐学 071008 发育生物学 050403 美术学 071009 细胞生物学 050404 设计艺术学 071010 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 050405 戏剧戏曲学 071011 生物物理学 050406 电影学 071012 生态学

077001 教育技术学 080705 制冷及低温工程 077002 运动人体科学 080706 化工过程机械 077100 心理学 080800 电气工程 077101 基础心理学 080801 电机与电器 077102 发展与教育心理学 080802 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 077103 应用心理学 080803 高电压与绝缘技术 077300 电子科学与技术 080804 电力电子与电力传动 077301 物理电子学 080805 电工理论与新技术 077302 电路与系统 080900 电子科学与技术 077303 微电子学与固体电子学 080901 物理电子学 077304 电磁场与微波技术 080902 电路与系统 077400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080903 微电子学与固体电子学 077401 计算机系统结构 080904 电磁场与微波技术 077402 计算机软件与理论 081000 信息与通信工程 077403 计算机应用技术 081001 通信与信息系统 077600 生物医学工程 081002 信号与信息处理 077900 药学 081100 控制科学与工程 077901 药物化学 081101 控制理论与控制工程 077902 药剂学 081102 检测技术与自动化装置 077903 生药学 081103 系统工程 077904 药物分析学 081104 模式识别与智能系统 077905 微生物与生化药学 081105 导航、制导与控制 077906 药理学 081200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080200 机械工程 081201 计算机系统结构 080201 机械制造及其自动化 081202 计算机软件与理论 080202 机械电子工程 081203 计算机应用技术 080203 机械设计及理论 081300 建筑学 080204 车辆工程 081301 建筑历史与理论 080400 仪器科学与技术 081302 建筑设计及其理论 080401 精密仪器及机械 081303 城市规划与设计 080402 测试计量技术及仪器 081304 建筑技术科学 080500 材料科学与工程 081400 土木工程 080501 材料物理与化学 081401 岩土工程 080502 材料学 081402 结构工程 080503 材料加工工程 081403 市政工程 080600 冶金工程 081404 供热、供燃气、通风及空调工程 080601 冶金物理化学 081405 防灾减灾工程及防护工程 080602 钢铁冶金 081406 桥梁与隧道工程 080603 有色金属冶金 081503 水工结构工程 080700 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 081505 港口、海岸及近海工程 080701 工程热物理 081700 化学工程与技术 080702 热能工程 081701 化学工程 080703 动力机械及工程 081702 化学工艺 080704 流体机械及工程 081703 生物化工

081704 应用化学 085234 车辆工程硕士 081705 工业催化 085235 制药工程硕士 082100 纺织科学与工程 085236 工业工程硕士 082101 纺织工程 085237 工业设计工程硕士 082102 纺织材料与纺织品设计 085238 生物工程硕士 082103 纺织化学与染整工程 085239 项目管理硕士 082104 服装 085240 物流工程硕士 082300 交通运输工程 085300 城市规划硕士 082301 道路与铁道工程 087100 管理科学与工程 082302 交通信息工程及控制 100207 影像医学与核医学 082303 交通运输规划与管理 100209 护理学 082304 载运工具运用工程 100217 麻醉学 082400 船舶与海洋工程 100700 药学 082401 船舶与海洋结构物设计制造 100701 药物化学 082402 轮机工程 100702 药剂学 082403 水声工程 100703 生药学 082404 运载工具运用工程 100704 药物分析学 082500 航空宇航科学与技术 100705 微生物与生化药学 082501 飞行器设计 100706 药理学 082502 航空宇航推进理论与工程 100800 中药学 082503 航空宇航制造工程 105107 影像医学与核医学硕士 082504 人机与环境工程 105116 麻醉学硕士 083100 生物医学工程 105127 护理学硕士 085100 建筑学硕士 105400 护理硕士 085201 机械工程硕士 105500 药学硕士 085203 仪器仪表工程硕士 105600 中药学硕士 085204 材料工程硕士 107002 运动人体科学 085205 冶金工程硕士 107200 生物医学工程 085206 动力工程硕士 107302 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 085207 电气工程硕士 108107 影像医学与核医学博士 085208 电子与通信工程硕士 108116 麻醉学博士 085209 集成电路工程硕士 120100 管理科学与工程 085210 控制工程硕士 120200 工商管理 085211 计算机技术硕士 120201 会计学 085212 软件工程硕士 120202 企业管理 085213 建筑与土木工程硕士 120203 旅游管理 085214 水利工程硕士 120204 技术经济及管理 085216 化学工程硕士 120302 林业经济管理 085220 纺织工程硕士 120402 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 085222 交通运输工程硕士 120404 社会保障 085223 船舶与海洋工程硕士 125100 工商管理硕士 085230 生物医学工程硕士 125300 会计硕士 085232 航空工程硕士 125400 旅游管理硕士 085233 航天工程硕士 125600 工程管理硕士

二、本科专业 02010100 经济学

05022700 保加利亚语 02010200 国际经济与贸易 05022800 波兰语 02010400 金融学

05022900 捷克语 02010700 保险

05023000 罗马尼亚语 03030100 社会学

05023100 葡萄牙语 04010100 教育学

05023200 瑞典语 04010200 学前教育

05023300 塞尔维亚—克罗地亚语 04010300 特殊教育

05023400 土耳其语 04010400 教育技术学

05023500 希腊语 04010500 小学教育

05023600 匈牙利语 04010600 艺术教育

05023700 意大利语 04020100 体育教育

05023800 捷克语—斯洛伐克语 04020200 运动训练

05023900 泰米尔语 05010100 汉语言文学

05024000 普什图语 05010300 对外汉语

05024100 世界语 05020000 外国语言文学类

05024200 孟加拉语 05020100 英语

05024300 尼泊尔语 05020200 俄语

05024400 塞尔维亚语—克罗地亚语 05020300 德语

05024500 荷兰语 05020400 法语

05024600 芬兰语 05020500 西班牙语

05024700 乌克兰语 05020600 阿拉伯语

05024800 韩国语 05020700 日语

05025000 塞尔维亚语 05020800 波斯语

05025100 克罗地亚语 05020900 朝鲜语

05025200 挪威语 05021000 菲律宾语

05025300 丹麦语 05021100 梵语巴利语

05025400 冰岛语 05021200 印度尼西亚语

05025500 翻译 05021300 印地语

05030100 新闻学 05021400 柬埔寨语

05040000 艺术类 05021500 老挝语

05040100 音乐学 05021600 缅甸语

05040200 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 05021700 马来语

05040300 音乐表演 05021800 蒙古语

05040400 绘画 05021900 僧加罗语

05040500 雕塑 05022000 泰语

05040600 美术学 05022100 乌尔都语

05040700 艺术设计学 05022200 希伯莱语

05040800 艺术设计 05022300 越南语

05040900 舞蹈学 05022400 豪萨语

05041000 舞蹈编导 05022500 斯瓦希里语

05041100 戏剧学 05022600 阿尔巴尼亚语

05041200 表演 05041300 导演

08070600 城市地下空间工程 05041400 戏剧影视文学

08072400 道路桥梁与渡河工程 05041500 戏剧影视美术设计

08080300 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 05041600 摄影 08080400 港口海岸及治河工程 05041700 录音艺术

08110200 制药工程 05041800 动画

08120400 飞行技术 05041900 播音与主持艺术

08130100 船舶与海洋工程 05042000 广播电视编导

08140500 纺织工程 05042200 艺术学

08140600 服装设计与工程 05042300 影视学

08150000 航空航天类 05042400 广播影视编导

08150100 飞行器设计与工程 05042500 书法学

08150200 飞行器动力工程 05042600 照明艺术

08150300 飞行器制造工程 05042700 会展艺术与技术

08150400 飞行器环境与生命保障工程 05042800 音乐科技与艺术

08150500 航空航天工程 06010300 考古学

08150600 工程力学与航天航空工程 07030200 应用化学

08150700 航天运输与控制 07040100 生物科学

08150800 质量与可靠性工程 07040200 生物技术

10010100 基础医学 07040500 生物科学与生物技术

10030200 麻醉学 07120000 电子信息科学类

10030300 医学影像学 07120100 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

10050100 中医学 07120200 微电子学

10070000 护理学类 07120300 光信息科学与技术

10070100 护理学 07120400 科技防卫

10080200 中药学 07120500 信息安全

10080300 药物制剂 07120600 信息科学技术

11020300 会计学 07120700 光电子技术科学

08020300 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

08020400 高分子材料与工程

08020500 材料科学与工程

08020600 复合材料与工程 08030200 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

08030300 工业设计

08060100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08060200 自动化

08060300 电子信息工程

08060400 通信工程

08060500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08060600 电子科学与技术

08060700 生物医学工程

08060800 电气工程与自动化

08060900 信息工程

08061100 软件工程

附件4:

学生获得已授权专利证书在学校网站公示证明(样张)

姓名

学校名称

性别

学院名称

身份证号

专业名称

已获专利证书类型

□发明专利证书

□外观设计专利证书 □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发明、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名称

发明(设计)人

专利权人

专利号

专利申请日

证书号

授权公告日

公示日期

2012年

--

2012年学校公示网址

公示结果

带教导师确认签字:

日期:

共 10 个工作日

学校(或培养单位)就业工作部门盖章

经办人签字:

日期:

某某大学(函)

某某大学函【2012】

签发人:(校领导)

关于报送确认我校取得各类专利毕业生名单的函

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经审核,我校

名毕业生(名单见后)拥有的专利证书确系本人科研创新成果,我校已确认该专利的真实性。如果在确认过程中,发现我校有弄虚作假的现象,我校将严肃处理。

特此证明。

某某大学

二〇一二年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XXXXXXXX 姓名 专业 专利名称

主题词:报送

专利

名单

函 某某大学办公室

2012年

日印发

4.2023年非上海生源应届高职高专毕业生进沪就业申领《上海市居住证》紧缺专业目录 篇四

欲在上海就业而非上海生源的高校毕业生,本周内将会得知办理上海户口及居住证的具体方法。昨天,上海市教委有关负责人透露,非上海生源留沪政策本周有望出台。

上市教委学生处的有关负责人透露,今年,凡被上海市用人单位录用的2005年普通全日制高校非上海生源应届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均可办理1年有效期的引进人才《上海市居住证》,而应届专科学历的工科类专业优秀毕业生,其就业协议书上签订的月薪达到1500元以上的,亦可办理1年有效期的引进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王婧)

来源:新京报

5.2023年非上海生源应届高职高专毕业生进沪就业申领《上海市居住证》紧缺专业目录 篇五

国内人才申领《上海市居住证》审核试行办法

第一条(依据)

根据市政府发布的《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凡按规定申领《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国内人员,试行按要素计分审核。

第三条(用人单位)

本试行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信誉良好,具有用人自主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各类企业、事业、社团、民办非企业机构,以及住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及外省市在沪单位。

第四条(评价计分体系)

本试行办法的评价计分体系由一般分和附加分两大部分、共14项要素组成,满分为120分。

一般分部分由基本分、专业能力分、导向分三小部分、共10项要素组成,满分为120分。

附加分由4项要素组成,满分为30分。

申领《居住证》者的得分,为两大部分、14项要素得分的累计分值;累计分值如超过120分,计为120分。

第五条(一般分)

一般分部分由基本分、专业能力分和导向分三小部分组成。

一、基本分部分满分为55分,由年龄、受教育程度、受聘情况、亲属关系、住房情况等5项要素组成。

(一)年龄

年龄项最高分为10分。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35周岁以下10分2、36——50周岁5分3、51周岁以上0分

(二)受教育程度

受教育程度项最高分为25分,只计最高学历(学位);硕士、博士要求同时取得学历和学位。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博士25分

2、硕士23分

3、学士21分

4、大学本科20分

5、大专(高职)10分

6、高中(含职校、技校、中专)及以下0分

(三)受聘情况

受聘情况项最高分为10分,根据受聘于本市用人单位的情况计分。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以项目、任务等方式聘用10分

2、聘用(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及以上10分

3、聘用(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一年5分

4、未受聘0分

(四)亲属关系

亲属关系项最高分为5分。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父母、配偶中有一人为本市户籍5分

或配偶已取得3年及以上有效期《居住证》

或配偶要素累计分(不含本项分值)达到3年及以上有效期《居住证》标准分

2、其它0分

(五)住房情况

住房情况项最高分为5分,“在本市有产权住房”是指本人为产权人或共有产权人。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在本市有产权住房5分

2、其它0分

二、专业能力分

专业能力分部分满分为35分,由专业能力和专业培训等2项要素组成。

“特殊才能”的人才,专业能力的计分标准另行制定。

(一)专业能力

专业能力项最高分为30分,同时符合两个及以上标准只计最高分值。“获得执业(职业)资格”根据不同的执业(职业)资格,给予5—15分。“拥有发明专利”是指由申请人发明创造的专利,经同行专家认定后根据专利水平给予5—10分。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两院院士30分

2、博士生导师25分

或获得国家级奖励

3、获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20分

或受聘于事业单位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或受聘于机关担任局级以上职务

或受聘于企业高级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缴税月收入在10000元及以上

4、获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18分

或受聘于事业单位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或受聘于机关担任处级以上职务

或受聘于企业中级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缴税月收入在5000元及以上

或获得省部级奖励

5、获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15分

或受聘于事业单位中级专业技术岗位

或受聘于机关担任科级以上职务

或受聘于企业一般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缴税月收入在2000元及以上

6、获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5分

或受聘于事业单位初级专业技术岗位

或受聘于机关担任一般职务

或受聘于企业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缴税月收入在1000元及以上

7、获得执业(职业)资格5—15分

8、拥有发明专利5—10分

9、其它0分

(二)专业培训

专业培训项最高分为5分。对于国家、本市和境外的专业培训证书,经认定给予1—5分。有多种证书分值可累计,但总分不超过5分。各类开展专业培训、发放专业培训证书的合法机构,可向市人事局申报专业培训证书认定,经认定后纳入本评价计分体系并予以公布。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取得经认定的专业培训证书1—5分

2、未取得经认定的专业培训证书0分

三、导向分

导向分部分满分为30分,由专业类别导向、产业(行业)导向、地区导向等3项要素组成。

(一)专业类别导向

专业类别导向项最高分为10分,根据人才开发目录划分紧缺、需要、控制。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紧缺10分

2、需要5分

3、控制0分

(二)产业(行业)导向

产业(行业)导向项最高分为10分,“高新技术、软件、集成电路行业”指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上述行业的企业引进相关的人才;“本市重点发展产业(行业)”根据人才开发目录确定。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高新技术、软件、集成电路行业10分

2、本市重点发展产业(行业)10分

3、其它0分

(三)地区导向

地区导向项最高分为10分,重点发展地区根据人才开发目录确定,要求居住地、工作地同时在重点发展地区。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重点发展地区10分

2、一般地区0分

第六条(附加分)

附加分部分最高分为30分,包括同行专家推荐附加分、人才在沪投资创业附加分、境外工作或学习经历附加分以及根据国家和本市法规规定经核定给予的附加分等4项要素,4项要素的得分可累计,但最高不超过30分。

(一)同行专家、行业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附加分

同行专家、行业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附加分项最高分为20分,如有多名专家和行业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同时推荐只计最高分。行业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请,经市人事局备案同意后具备推荐本行业“特殊才能”人才的资格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两院院士推荐20分

2、行业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特别推荐15分

3、博士生导师推荐15分

4、其它0分

(二)人才在沪投资创业附加分

人才在沪投资创业附加分项最高分为20分。在沪投资额可累计;如创办多个企业及机构,缴税额可累计,聘用本市员工人数可累计。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20分

或投资创办的企业连续三年缴税额在100万元及以上

或投资创办的单位聘用本市员工100人及以上

2、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15分

或投资创办的企业连续三年缴税额在50万元及以上

或投资创办的单位聘用本市员工50人及以上

3、投资额在3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10分

或投资创办的企业连续三年缴税额在30万元及以上

或投资创办的单位聘用本市员工30人及以上

或在本市投资创办民办非企业机构

4、投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5分

或投资创办的企业连续三年缴税额在10万元及以上

或投资创办的单位聘用本市员工10人及以上

5、其它0分

(三)境外工作或学习经历附加分

境外工作或学习经历附加分最高分为10分,经历应当连续,不得累计;有多次经历只计最高分。

本项具体计分办法如下:

1、有一年及以上境外工作或留学经历10分

2、有三个月及以上境外学习或工作经历5分

3、其它0分

(四)根据国家和本市法规规定经核定给予的附加分

根据国家和本市法规规定给予的附加分项最高分为20分,是指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相应规定,经市人事局核定后可给予5—20分。

本项具体计分办法如下:

1、法规有相应规定5—20分

2、其它0分

第七条(标准分)

一、暂未被本市用人单位聘用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要素累计分值在50分及以上者,可办理有效期为6个月的《居住证》。

二、已被本市用人单位聘用或在本市投资创业的人员,可按要素累计分值分别办理1年、3年、5年有效期的《居住证》:

1、分值在90分及以上者,可由申请人任选办理三种有效期的《居住证》;

2、分值在89分以下、70分及以上者,可由申请人选择办理3年及以下有效期的《居住证》;

3、分值在69分以下、60分及以上者,可办理1年有效期的《居住证》。

第八条(本办法的调整)

市人事局根据人才引进宏观调控的需要,及时确定、调整并公布申领6个月、1年、3年和5年有效期《居住证》的条件和标准分。

第九条(附则)

6.2023年非上海生源应届高职高专毕业生进沪就业申领《上海市居住证》紧缺专业目录 篇六

一、受理依据

《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2002年4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发布)。

二、受理条件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特殊才能,以不改变其户籍的形式来本市工作或者创业的国内人员。

三、申领主体

符合以上受理条件的国内人员需申领《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由本人或者聘用单位向受理部门提出申请。

四、申请材料

申领《居住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申领表》;

2、本人的学历学位证明、专业技术证书或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学历学位证明须经验证,业绩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专利证书、个人收入证明等,个人收入证明为税务部门出具的个人缴税单);

3、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居民户口簿及身份证,已婚人员为配偶申领《居住证》的还应提交《结婚证》,除居民户口簿外,其余验原件);

4、在本市的住所证明复印件(已在沪购置产权房的提供产权证,租房居住的提供租房合同,居住单位集体宿舍的单位出具证明,借住沪籍亲友住房的提供亲友户口簿及其书面证明,验原件);

5、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

6、申领人配偶为本市户籍的,出具配偶的居民户口簿及结婚证复印件;申领人父母为本市户籍的,出具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及相应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已经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的申领人,还应当提交聘用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和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已经在沪创业的申领人,还应当提交投资的验资报告和法人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五、申领程序

1、申领人向受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市人事局进行审核认定,核定《居住证》有效期限,并由受理部门将审核认定结果通知申领人。

3、通过审核认定的申领人到指定地点采集图像等信息, 缴纳《居住证》工本费,领取《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

4、申领人按照《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的要求,向公安部门办理领取《居住证》的相关手续。

六、工本费 人民币50元。

七、办理期限

7个工作日(为市人事局审核认定期限)

八、受理时间

1、周一至周四上午8:30-11:00;下午1:00-4:30;周五下午1:00-4:30(国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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