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补贴整改报告(共5篇)
1.津补贴整改报告 篇一
观音湖管委会
关于开展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实施情况自查报告
为巩固前一阶段规范津补贴工作成果,防止乱发津贴补贴现象发生,打好下一步规范津贴补贴工作基础,根据孝昌纪发[2011]5号《关于开展规范公务员津补贴实施情况自查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我单位迅速行动起来,针对管委会规范后的公务员津补贴实施情况进行细致、彻底地自查,现将自查自纠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严密组织
管委会领导高度重视,专门成立观音湖管委会规范公务员津补贴专项自查工作专班,指定专人具体办理并负责反馈。为扎实抓好这项工作,还制订了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自查自纠工作的指导思想、责任和要求,确保自查自纠工作落到实处。
二、严格执行,规范到位
按照文件的要求,认真对照规范工作总体要求,对我单位规范津贴补贴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自查。从自查情况看,我单位自从实施规范津贴补贴以来,没有违反规范津贴补贴各项规定,做到应归并的项目一律归并,应取消停发的一律取消停止发放,应执行的政策规定严格遵照执行。具体执行情况如下:
(一)按规定要求设置津贴补贴项目和标准
规范津贴补贴实施后,我单位机关已取消所有原来发放的津贴、补贴和福利性项目,包括过节费、年终奖金、水电补贴、电话补贴等,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设置津贴补贴项目,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标准和范围,按职级发放,其中,正科级3人、副科级3人、科员8人、普通工1人。经自查,不存在自行新设津贴补贴项目,提高津贴补贴标准的情况。
(二)按规定方法核算津贴补贴
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的规定设立专门账薄,对发放给职工的工资、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及其他个人收入进行会计核算,并在部门决算中单独反映。
(三)按规定形式发放津贴补贴
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津贴补贴,不发放现金,并依法代扣代缴职工应缴的个人所得税、医疗保险费等费用。
三、提高认识,确保长效
管委会以此次自查自纠为契机,强调要正确领会省、市、区关于严肃纪律确保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顺利进行的精神和要求,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上级的决策部署上来,严格执行公务员工资改革方案和实施办法,严肃财经纪律,巩固第一步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成果,把第一步规范工作和进一步规范工作结合起来,建章立制规范管理,逐步形成我单位规范津贴补贴工作长效机制,确保将规范工作顺利向前推进,取得实效。
2.津补贴整改报告 篇二
县纪委、监察局:
根据《中共XXX纪委 XXX监察局关于XXX农业局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的通知》(宜纪综【2015】53号)文件要求,我镇党委高度重视,结合实际情况,在7月1日的全镇职工大会上进行学习,并认真开展津补贴发放情况自查工作。通过认真仔细的自查,没有发现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情况,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高度重视,周密安排
我镇领导对此次违规发放津补贴自查自纠工作高度重视,成立了以党委书记XXX同志为组长,副书记XXX同志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清理违规发放津补贴情况自查自纠工作领导小组,制订了具体工作方案,还指定专人具体办理并负责反馈。明确了责任要求,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依法依规,严格执行
根据省、市、县相关文件精神,我镇认真对照规范工作总体要求,于2015年7月1日至2日对规范津贴补贴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在自检自查工作中,没有违反规范津补贴各项规定,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执行。具体执行情况如下:
1、自今年以来我镇从未出现发放津贴、补贴和福利性项目,包括过节费、年终奖金、水电补贴、电话补贴、加班
费、值班费等。
2、我单位不存在私设 “小金库”、非税收入现象;无利用“小金库”和非税收入发放津贴补贴情况。
三、提高认识,确保长效
我镇在规范津贴补贴实施工作上,始终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规范津补贴的各项政策,杜绝了利用公用经费、“小金库”资金、非税收入资金和项目资金发放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现象,取消了以各种名目滥发奖励性补贴、通讯补贴和节日补贴。
通过此次规范津补贴自检自查工作,我镇进一步深刻领会了上级文件的精神和要求。我们将和上级思想行动相一致,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巩固现有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成果,确保津贴补贴规范长效有序进行。
3.永济中学班主任津补贴发放办法 篇三
一、指导思想:
根据上级有关教师绩效工资发放的文件指示精神,结合当前学校工作的实际,为充分调动班主任的工作热情,用实际行动做好班级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发放办法如下:
二、发放原则:
1、按在职班主任人平400元计算,总共金额每月2400元;
2、班主任每月津补贴基数为360元,另40元浮动作为奖金,班额超过40人,按超过1人1元计算;
3、奖金每月合计240元,流动红旗奖励班级每周20元,寝室每周10元(每周评出两面班级流动红旗,两面寝室流动红旗),预计每月240元。
三、班主任老师工作要求与处理办法:
1、到点时间:①节假日返校上课前60分钟;②两操(早操和上午课间操),到点时间是操开始之前;③中午学生午休或午自习,到点时间为响铃后5分钟之内;④作业整理课;⑤晚安寝,到位时间为安寝铃响后5分钟之内;⑥卫生大扫除;⑦学生放假离校;⑧全校集合或劳动;⑨其他因特殊情况规定的临时点,如处理夜间突发事件、临时集合等。
2、工作任务:①到位进行班级管理;②日常卫生督查;③班级秩序维持;④班级财产保管;⑤各处室布置工作落实;⑥本班学生问题处理;⑦班活动组织、记载;⑧日常安全隐患排查及上报;⑨建立、完善本班学生成长资料。
3、违规处理:班主任在工作期间,如出现以下违规情况,则在津补贴基数
中相应扣去。①每少一次到位,扣5元,返校到位和晚安寝少一次扣10元;②日常卫生、班级秩序不到位,每发现一次扣5元;指出后不及时改正的一次加扣5元;③本班学生影响其他班级而未处理的每次扣5元;④学生私自离校未先发现扣5元;⑤无故未按时按要求完成处室布置的工作任务的每次扣20元;⑥非天气原因每周必须两次早操,晚安寝原则上要求此次到位,特殊原因须向值周行政请假并得到同意后方可离开,但每周仅限一次(法律假除外);⑦私自请人代替,按缺位处理。⑨因不传达通知精神或工作失误对学校造成重大影响的由学校行政会研究或报教育局决定处罚。
四、班主任工作评定:
1、班主任津贴由寝室管理、值周行政评价和班级评优结果三部分组成;
2、每月班主任的扣款数为不出现负数;
4.津补贴整改报告 篇四
【发布文号】津政发〔2005〕114号 【发布日期】2005-12-23 【生效日期】2005-12-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天津市
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管理办法
(津政发〔2005〕1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改善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条件,根据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全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工作的主管部门。天津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保办”)负责各区县租房补贴组织实施的指导、推动及租房补贴资金的申请、拨付和结算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房管、民政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本辖区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租房补贴申请的受理工作,各区县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房委办”)负责租房补贴申请对象的资格审核、发证等工作。
财政、民政、税务等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 申请租房补贴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
(二)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或享受民政部门定期抚恤和定期定量补助的优抚对象;
(三)家庭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在7.5平方米以下(含7.5平方米);
(四)家庭未承租廉租房、经济租赁房(含享受经济租赁房招租补贴),且未购买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拆迁定向安置用房。
第四条第四条 租房补贴标准和租房补贴面积标准由市国土房管局分别根据届时公布的住宅租赁指导租金平均值与廉租房实物配租租金标准的差额、本市城镇居民住房水平和住房保障能力等因素制定。
租房补贴标准为:市内六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为20元;环城四区和塘沽、汉沽、大港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8元;武清区、宝坻区和静海、宁河、蓟县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5元。
租房补贴面积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10平方米。
第五条第五条 家庭月租房补贴额等于租房补贴标准乘以家庭应补贴面积。家庭应补贴面积按照家庭现住房使用面积与家庭补贴面积标准的差额计算,家庭应补贴面积小于15平方米的,按15平方米计算。
计算公式为:家庭应补贴面积=租房补贴面积标准x家庭享受租房补贴人口-现住房使用面积
家庭月租房补贴额=租房补贴标准x家庭应补贴面积
第六条第六条 申请家庭现住房按家庭成员名下的住房和现居住的住房(不含市场租赁住房)进行认定。
居住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积按《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记载的使用面积计算;居住私产住房的,住房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除以相应系数计算,其中平房系数为1.2,多层楼房系数为1.4,高层楼房系数为1.6。
第七条第七条 申请租房补贴的家庭由户主或由户主委托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持《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定期抚恤金领取证》)、现住房权属证明、本人身份证、家庭户口薄等相关证件,向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初审,区县房委办审核、公示,市住保办备案复核后,区县房委办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开具《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资格证明》。
第八条第八条 取得《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资格证明》的申请人到住房市场租房,但租赁其同户籍家庭成员住房或已认定的其家庭现住房的,不在租房补贴发放范围。申请人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租赁双方持相关要件到所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申请人家庭6个月内未租赁住房的,自《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资格证明》到期日始,须在1年后方可再次申请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
第九条第九条 申请人持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等证件,到户籍所在区县的房委办申请领取租房补贴。区县房委办将核查符合规定申请人的租赁住房相关材料报市住保办。市住保办复核无误的,向申请人开具《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发放通知书》,并为申请人开立银行储蓄存折。申请人租房补贴自《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发放通知书》开具当月开始计发,房屋租赁合同到期次月起停止发放。市住保办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租房补贴款划至为申请人开立的银行储蓄存折内。
申请人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重新租赁住房、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按本款规定程序重新核定后开始发放租房补贴。
第十条第十条 申请人所租赁住房实际租金超过核定租房补贴额的,超出部分由申请家庭自行负担;低于核定租房补贴额的,按实际租金发放租房补贴。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市住保办和区县房委办每月应将上月开始享受租房补贴家庭的基本情况,分别在本级政务网上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各区县租房补贴资金渠道为:市和区县财政各负担10%;住房公积金增值资金中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建设资金负担80%。
各区县租房补贴资金额按各区县享受租房补贴家庭实际补贴总额核定。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市住保办编制租房补贴资金使用计划,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批准额度上缴市财政局,再由市财政局一次性划拨到市住保办设立的租房补贴资金账户。市财政局每年末根据市住保办编制的下一年租房补贴资金使用计划,统一筹集市和各区县财政负担的租房补贴资金,一次性划拨到市住保办设立的租房补贴资金账户。上年由市财政局划入的租房补贴资金未完全使用的,结转下年使用。市财政局为区县财政垫付的资金,根据各区县实际发放租房补贴额,由市财政局分别与各区县财政进行结算。
享受租房补贴的家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定期定量补助或定期抚恤金的渠道不变。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在享受租房补贴期间,申请人家庭享受租房补贴人口、住房情况变化或不再享受低保及优抚待遇的,须在一个月内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变化情况,经区县房委办审核,市住保办复核,对需调整月租房补贴额的,自复核同意次月起调整月租房补贴额。对不再符合租房补贴条件的,自不再符合租房补贴条件之日起第13个月停止向该家庭发放租房补贴。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对享受租房补贴家庭低保人口变化、不再享受低保或优抚待遇的,申请人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于当月报区县房委办,经区县房委办核实,市住保办复核后,按前款规定调整或停止向该家庭发放租房补贴。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享受租房补贴的家庭不得将享受租房补贴租赁的住房转借、转租或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一经发现有上述行为的,由主管部门停止发放租房补贴。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市国土房管局会同相关部门对租房补贴的资格审查情况和租房补贴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核查。市住保办组织各区县对享受租房补贴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不如实或不及时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骗取租房补贴的,市住保办应停止对其发放租房补贴,并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房补贴,情节恶劣的,按照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规定,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行租房补贴登记、审核、公示、核查等程序,对违反规定或不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发放工作的相关配套政策和运作程序由市国土房管局另行制定。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五年十二月十日
5.津补贴整改报告 篇五
潘津工业煤矿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六日
潘津工业煤矿地面排查报告
潘津工业煤矿位于伊宁盆地北缘低山丘陵区,东部以中低山为主,西部以中低山~低山丘陵为主,西邻库勒萨依沟。地势北高南低,东高西低。高程在980~770米,相对高差约220米,含煤地层出露区多在810~950米之间。区内大小沟谷较发育,由东向西分别有三条冲沟,其中库鲁科萨依沟为最大冲沟,多呈近南北向展布。均为干沟,在雨季洪水季节多为季节性泄洪通道。在矿区的外围西部库鲁科萨依沟内,由北向南是一条季节性冲沟,除了春季融雪期和暴雨洪水期产流外,其余大部分时间为干沟。库鲁科萨依沟由西北向东南倾斜汇入匹里青河。
潘津工业煤矿在永煤接手前为3万吨/a矿井,主要开采区域为井田北部23-25#、26#煤层及煤层露头;经过多年开采,矿区地面存在塌陷及裂缝等。
为切实加强防治水和防灭火管理工作,矿井每年3、4月份地面融雪期及6~8月份雨季将加大巡视力度,2014年对矿井风机房东侧塌陷坑、裂缝及原矿井风井进行了回填; 2015年对地面塌陷坑进行了范围测量并标记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进行编号管理;2016年3月13日对新发现塌陷坑(编号为9#,位于废料堆北部煤层露头处,直径2m,深度5.5m)进行了回填;5月16日下雨后,出现了二次塌陷,随即安排开拓队进行了二次回填。根据雨季三防相关要求,2016年6月12日、24日,我矿由总工程师曹顺忠牵头,调度室祝家栋组织,安检科、生产科、机电科、企管科等相关人员参与,对井田范围内塌陷、裂缝进行了全面详细的巡视和排查,并和5月份进行对比分析。
本次地面巡视由西向东对整个井田范围及邻近矿井废弃井筒进行了全面排查,行走路线为:由矿井工业广场最西北侧防洪沟出发至矿井北侧煤层露头废料堆处至井田边界东原水泥厂煤矿废弃井筒。对比2016年5月份塌陷坑收集资料后形成报告如下:
1、潘津工业煤矿井田范围内未进行回填塌陷坑共计8个,经与2016年5月份塌陷坑情况对比,范围、深度均未发生变化;塌陷坑内无积水,且未发现渗水通道。
2、由于我矿开采范围相对地面位置均为丘陵,周围无村庄、耕田等,且通往塌陷区无道路,物料运输困难,故不对1#~8#个塌陷坑进行回填,但需加强对塌陷坑的巡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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