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安全工作规定

2025-01-13

国家电网安全工作规定(7篇)

1.国家电网安全工作规定 篇一

国家电网公司文件

国家电网总[2003]413号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的通知

东北、华东电网有限公司,国电华中、西北公司,华北电力集团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安能总公司,宜昌、常州超高压管理处: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落实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国家电网公司制订了《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现予印发。自2004年1月1日起在公司系统内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国家电网公司生产运营部。

附件:《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二○○三年十月十日

主题词:安全 奖励 处罚 规定 通知

国家电网公司总经理工作部2003年10月13日印发

2.国家电网安全工作规定 篇二

为保障城乡居民春节期间用电安全可靠,国家电网公司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开展设备特巡检查,严密监控电网运行状态,密切跟踪天气情况,加强生产应急值班工作。

据介绍,春节期间,国家电网运行呈现出电量增幅较上年同期大幅下降的特点。除华北电网外,其余各区域电网日均用电量同比增幅均低于10%,其中华东电网、华中电网为4.2%和1.8%,与上年各区域电网的增幅相比,下降明显。据分析,其主要原因是华东、华中地区气温较上年同期明显偏高,取暖负荷显著下降,同时,2010年年初宏观经济回暖促使用电水平较2009年快速增长,电量增幅总体偏高。

在入冬以来出现严重旱情的北方冬麦区省份,国家电网公司加强供电保障,组织一线员工坚守岗位,保障农业生产用电。2010年12月至2011年1月,电煤供应不足、低温雨雪等因素导致电力供应十分紧张,公司制定周密的有序用电方案,加强抗旱用电负荷需求分析,千方百计保障农业生产和民生用电。

3.国家电网安全工作规定 篇三

毕业后,我果真成了一名电网员工。但入职后,当单位对我们这批新进员工进行严格培训,并被要求拿到高空作业证书时,我黑线了。我承认自己失算,当初忘了电网还有这么一个苦×又玩命的工种。我可是上三楼都不敢往楼下瞅的人啊!

岗前培训期间,我有了第一次爬铁塔的经历。那座铁塔有30米高,爬梯与地面垂直。从迈出第一步开始,我的小腿就不受控制地颤抖。爬到一半时,衣服全部湿透。爬到塔顶,用了将近半个小时。

正式上岗时,30米高的铁塔对我来说已经稀松平常了。上塔前,我和队友们全身都穿着屏蔽服,携带几十斤的工具设备。先将攀登自锁器扣在腰间的安全环上,攀爬时,每一步都要踩着铁塔的脚钉。每根脚钉大约有手指粗细,长度不到10厘米。对,感觉很像攀岩。

上塔的工作目的有很多种。比较经常遇到的工作是清扫绝缘子,就是塔上一串串的瓷瓶。到塔顶后,我们一般会骑坐在瓷瓶上,一个个擦拭。高处容易起风,风一来,身体就会跟着瓷瓶和电线一起晃。擦瓷瓶的运动量是很大的,我们时不时要匍匐爬行,或者劈腿腾挪,有点像钢丝杂技。安全帽特别捂人,汗顺着额头噼里啪啦往下掉。太阳晒时,汗珠掉到铁塔的角钢上,嗞的一声就蒸发成一缕白烟。

上塔还有一个常见工作就是架线。当一条新的输电线路架设时,先要把铁塔组装立起来,我们再爬到塔上,把线架在塔与塔之间。

一般来讲,输电线路的电压等级越高,输电距离越长,铁塔的高度相对也越高。从我参加工作起,国家电网开始架设多条特高压线路。我就恰好赶上了一回特高压架线,而且是跨越长江的一段工程。

那项工程从四川省西昌市起,一直延伸到江苏省苏州市,中途四次穿越长江。其中一个长江跨越点在安徽省安庆市,那里的长江两岸的铁塔高223米,相当于80多层楼高,爬上塔,需要迈过1268级台阶。那时我也是参加工作四年的人了,自诩老手,爬上那座塔,我用了40多分钟。

上塔是非常消耗体力的事情,所以很容易饿。因为上下塔不容易,为了省工夫,饭菜都装到保温餐盒里,用绳索吊运上塔。在200多米的高空,饭菜在餐盒里是热的,夹出来瞬间凉透。吃一口饭灌一口风。

吃饭时,我会有闲暇往下看一看长江。脚下的长江像一条狭长的缎带,非常温柔。江对岸,另一座铁塔遥遥相望。导线需要用船牵引到对岸,然后靠我们这些爬塔施工者架在两塔之上,完成长江大跨越。俯视长江,感觉它变窄了。但我们知道,这次导线跨越距离近2公里。

参加工作六年多,我参建的送变电工程20多个。只算其中一年,有200多天离家在外,爬塔千次。

当四岁大的儿子好奇我的工作时,我会跟他讲,爸爸就是蜘蛛侠,一边爬高一边拉线,实至名归。还有,看见雾霾了么?爸爸和其他蜘蛛侠们动手建起的特高压电网,就是把远方的清洁电能送到有雾霾的地方,让用电的地方不再烧煤,让雾霾从城市消失。讲到这里,我会学着林志颖的口吻问他:“是不是很酷?”

4.国家电网安全工作规定 篇四

建〔2010〕174号

2012-02-08 16:20:14| 分类: 预算交流 | 标签: |字号大中小 订阅

国家电网公司文件 国家电网基建〔2010〕174号

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国网直流建设分公司、国网交流建设分公司、国网新源控股有限公司、国网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安

能建设总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建立分包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基建安全事故,公司组织对《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管理规定(试行)》(国家电网基建〔2005〕531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规定

二○一○年二月 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建设 工程 施工 通知 国家电网公司办公厅 2010年2月 日印发

附件:

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进一步依法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建立分包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基建安全事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施工分包是指施工承包商(指与项目法人或EPC总承包商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具有总承包资质等级或专业承包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下同)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完成的活动。

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专业分包是指施工承包商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分包商完成的活动。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承包商或者专业承包商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劳务分包商完成的活动。

施工承包商可以对所承接的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依法将非主体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分包商,或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劳务分包商。专业分包商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劳务分包商。

第三条 专业分包商和劳务分包商需持有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及相应资质,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并与施工承包商通过合同构成承发包关系。

第四条 公司系统建设工程和所属施工企业承接的工程禁止转包或违规分包。公司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招标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本《规定》对施工承包商、专业分包商、劳务分包商等分包管理要求,如不允许分包的工程项目及范围、分包金额限制、分包商准入条件等,并强调主体工程不得专业分包。

施工承包商必须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的施工,不得采取除劳务分包以外的其它形式对主体工程进行施工分包。专业分包工程总价不得超过施工合同总价的30%,否则视为违规分包。

分包事项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有约定的,在合同允许范围内,施工承包商可将非主体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等级或劳务分包资质等级的分包商。分包事项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无约定的,施工承包商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分包。第五条 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商的选定应严格执行审批手续。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商需由施工承包商组织各职能部门审批同意后,由施工项目部向监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建设单位批准并备案。

第六条 公司各级基建管理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承包商应严格履行工程合同义务,做好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管理工作,严禁以包代管、以罚代管。

第七条 施工承包商对承包合同范围内的施工安全负总责,并依据分包合同及安全协议对分包商的安全生产进行管理。分包商(包括专业分包商和劳务分包商)依据分包合同及安全协议负责承包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应当服从施工承包商、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施工承包商和分包商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投资、控股的建设工程以及公司系统所属施工企业的施工分包管理工作。施工企业承接公司系统以外工程项目同时应遵循国家、行业、建设单位相关要求,承接境外工程项目还需遵守我国涉外工程管理和所在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九条 公司基建部负责公司系统电力建设工程和施工企业的施工分包安全归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公司系统工程建设分包安全管理相关规定;负责对公司系统工程建设和施工企业分包安全工作的管理和指导,负责分包安全管理工作的督查、评价和考核。公司安全监察质量部负责对施工分包安全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条 各区域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司及有关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网省公司”)基建管理部门负责所投资或控股项目、所属施工企业施工分包安全的归口管理工作;负责在本单位全面落实公司关于分包安全管理的各项具体要求;负责施工企业分包商准入管理;负责动态掌控分包安全信息和控制分包安全风险;负责对基层单位和在建工程的分包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评价;负责及时上报分包安全信息。各网省公司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按照公司要求对本单位施工分包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第十一条 公司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全面贯彻落实施工分包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负责审批施工承包商申报的工程项目分包计划及分包申请,严格控制施工承包商的分包工程范围;严格审查分包商资质和业绩;对工程项目分包情况进行备案,定期分析上报工程分包管理信息;定期组织开展工程项目分包管理检查;监督检查施工承包商对其分包商的安全管理;负责对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分包管理的考核评价。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依据合同对工程项目分包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和管理。建立分包安全监理制度;审查工程项目分包计划申请;报送工程项目分包情况并备案;审查分包资质、业绩并进行入场验证;通过文件审查、安全检查签证、旁站和巡视等监理手段,实施分包安全监理;动态核查进场分包商的人员配备、施工机具配备、技术管理等施工能力,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实施闭环管理。

第十三条 施工承包商是分包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负责对分包工程的施工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分包安全处于受控状态。

施工承包商应建立健全覆盖分包商的项目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分包商资质审查、现场准入、教育培训、动态考核、资信评价等分包管理制度;配合主管网省公司建立合格分包商名册;明确分包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对分包商及其人员实施全过程动态管理;定期组织、督促分包商开展各类安全、质量活动,做好活动记录。公司系统所属施工企业分包管理制度须报网省公司备案。

第三章 专业分包

第十四条 公司严禁将建设项目主体工程进行专业分包。

(一)送电线路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是指送电线路(包括直流换流站的接地极线路)工程的杆塔组立、架线和附件安装;变电(包括换流站)工程的主体工程是指构支架组立和一次、二次等电气设备安装工程。

(二)抽水蓄能电站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是指建筑主体工程(上水库、引水系统、地下厂房硐室群、下水库、开关站及中央控制楼等)、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工程(发电机组及辅助设备、电气设备等)。

(三)火电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是指主体建筑(主厂房、烟囱、冷却塔等的主体结构)及主体安装工程(汽轮发电机、汽机本体、锅炉本体、高压管道、中压管道、电气热工控制等)。

(四)其他工程的主体工程范围界定:核电常规岛部分、生物质发电站、垃圾焚烧发电站参照火电工程,风电建设项目参照输变电工程,非电力类工程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专业分包商必须具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满足所分包工程专业和规模施工要求的资质、资格和施工能力。

第十六条 专业分包商如需对部分施工作业进行劳务分包,应在与施工承包商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中明确,并按要求对劳务分包商进行安全资质审查,履行报批手续,经审核批准后,方可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和安全协议。

第四章 劳务分包

第十七条 劳务分包商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条件,其自身的人员数量及素质应能满足安全施工和保证工程质量的要求,并应保持施工人员的稳定。

第十八条 劳务分包商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不得再次分包。劳务分包商应组织熟练工人投入工作,自觉接受施工承包商及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 禁止劳务分包人员在没有施工承包商组织、指挥及带领的情况下独立承担拆除工程、土石方爆破、设备材料吊装、高处作业、临近带电体作业,大型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围堰工程、隧道工程、沉井工程、大型模板工程与脚手架(跨越架)工程、大体积混凝土浇筑、钢结构吊装、铁塔组立、受热面组装施工作业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建设单位明确的其他危险性大、专业性强的施工作业。

第二十条 有劳务分包人员参与的施工作业,施工班组负责人(队长或班组长)、技术员、安全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原则上应为施工承包商人员,由劳务分包商人员担任时必须经施工承包商和监理单位审核认可,其中上款明确的危险性大、专业性强的施工作业关键岗位人员必须为施工承包商人员。第五章 分包商准入

第二十一条 各网省公司应组织所属施工企业制定分包商资质审查、准入制度,在对潜在分包商资质业绩进行审查的基础上,建立各网省公司统一的合格分包商名册并动态调整。

在施工承包商选用分包商、监理及业主单位审批分包事项等环节,对于列入合格分包商名册中的施工分包商,可不再对其资质业绩进行单独审查。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商,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分包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

第二十二条 对分包商的资质审查应在每年年初或新工程开工前进行。重点审查分包商的施工技术能力和安全、质量保障能力和类似工程业绩。对于管理混乱或上发生过人身死亡和质量事故的分包商,不得继续使用。施工承包商应尽可能与分包商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避免人员频繁变动。

第二十三条 分包商资质条件必须符合国家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分包商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具有同类工程施工业绩,近三年内所承包的工程未发生较大人身伤亡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近一年内未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和质量事故。

第二十四条 分包商资质审查内容: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证书;

(二)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分包商施工简历、近三年安全、质量施工记录;

(五)确保安全、质量的施工技术素质(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及特种作业人员取证情况;

(六)施工管理机构、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及其人员配备;

(七)保证施工安全和质量的机械、工器具、计量器具、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的配备;

(八)安全文明施工和质量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工程项目的分包计划严格执行审批手续。在工程项目开工之前,由施工承包商向监理单位提出拟分包内容和类别的分包计划书面申请,经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建设单位审批备案。

施工承包商根据工程项目分包计划,尽可能在合格分包商名册中择优选择相应资质的分包商。施工承包商应对未在分包商名册中选用的分包商单独进行资质审查,未经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分包商,严禁录用。施工承包商工程项目部及下属的专业工地不得越权自行招用分包商。

施工承包商应将拟选用分包商的资质文件和拟签订的分包合同、安全协议报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合同、安全协议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分包工程项目、工作内容、工程量及分包合同总价,工期及施工进度计划,分包工程项目质量与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第六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六条 施工承包商在工程分包项目开工前,应及时与建设单位批准的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中必须明确分包性质(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主体工程范围内的施工分包只能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在签订合同的同时,必须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分包安全协议范本》,根据分包性质,结合现场实际签订分包安全协议。

第二十七条 签订分包合同、安全协议的发、承包双方必须是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独立法人单位,签字人必须是发、承包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

分包合同中约定的施工范围不得超越分包商的资质范围,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的劳务分包商承包范围不能包括材料供应等非劳务作业内容。第二十八条 施工承包商与分包商签订的合同、安全协议必须遵循施工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的技术、经济条款,应明确发、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应约定:

(一)按照国家及国家电网公司有关规定预留安全文明施工、质量保证金以及扣除安全、质量保证金的相关条款。

(二)工程款、劳务费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结算方式和支付条款。专业分包结算方式采用“工程量×(定额直接费+管理费)”进行合同计价,劳务分包结算方式采用“预算工日×工日单价”或“工程量×综合人工单价”进行合同计价。

(三)意外伤害保险费用支付和办理的责任方。

(四)专业分包的承包工程范围,劳务分包的作业分包范围以及提供劳务作业的具体内容。

(五)分包商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明确提供安全防护用品、工器具、施工机械、起重机械的责任方及管理要求。

(六)施工方案、施工作业指导书、安全施工措施等技术文件编制审批管理要求。

(七)禁止分包商将所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或违规分包。禁止无资质队伍采取资质借用、挂靠等手段参与施工分包。

第二十九条 分包商必须在分包合同、安全协议签订后方可进场施工。严禁无分包合同和安全协议进行施工。签订后的分包合同、安全协议应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备案。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应按合同约定向施工承包商支付工程款,并督促施工承包商应及时向分包商支付工程款或劳务费用;施工承包商要督促分包商不拖欠施工人员工资,避免在分包过程中因费用等方面的纠纷影响分包安全。第三十一条 施工承包商应履行自身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对合同确定的目标进行跟踪监督和动态管理,及时预测和分析合同执行的风险和偏差,提前采取预控措施,消除分包安全风险。

第七章 专业分包动态管理

第三十二条 施工承包商应建立覆盖所有专业分包商的安全管理体系,并将分包商纳入到本企业和现场施工项目部的安全管理体系中,实施全过程动态管理。

第三十三条 施工承包商应在专业分包项目开工前对分包商投入项目施工的人员资质、施工机械、工器具等进行入场检查,并报监理单位验证,验证合格后由监理单位报建设单位备案。监理单位严格核查验证分包商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施工机械、工器具与资质审查内容、分包合同是否一致。

第三十四条 专业分包商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换,如需更换必须经施工承包商同意,由施工承包商报监理单位审批,建设单位确认后方可更换。

第三十五条 施工承包商应明确专门的分包管理人员,制定专业分包商各类人员登记制度,建立专业分包商人员名册,不定期检查现场专业施工分包人员与名册是否相符。专业分包商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离开现场需报请施工承包商、监理单位同意。

第三十六条 施工承包商每年或在专业分包工程开工前应组织(或监督专业分包商组织)对专业分包商全体人员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对体检不合格或有职业禁忌症者,以及其它不适合电力建设施工作业的人员应督促分包商及时清退。严禁分包商录用未成年者。

分包商人员的体检证明须由县级及以上(或等同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第三十七条 施工承包商应督促专业分包商对新进分包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对专业分包商的全体分包人员分工种进行现场安全教育和考试。监理单位督促检查分包商人员的教育和考试情况。第三十八条 专业分包商人员进入施工现场的全部手续审查合格后,施工承包商负责为分包商作业人员办理带有本人单位、姓名、工种、照片等相关信息的“胸卡证”,并在上岗时佩戴。“胸卡证”严禁转借他人。

第三十九条 施工承包商应督促专业分包商按照合同约定配备起重机械、设备。督促专业分包商为分包人员配备合格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按规定对起重、电气、安全三类工器具进行登记、编号、检测、试验和标识管理,建立管理台帐,做到物帐对应。

分包商自带起重机械设备、施工机械、工器具等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自检合格,向施工承包商提交自检以及相关政府部门检验合格证明,施工承包商按规定进行入场检查,检查合格后报监理单位审核后方可进场施工。

施工承包商建立工程项目分包机械管理台帐,督促分包商对自带机械按照规定要求维护保养、检查,形成维护保养记录卡,帐卡对应,确保施工机械整洁、完好、满足施工要求。

第四十条 施工承包商应对专业分包商的施工技术、安全措施、应急救援、风险预控实施管理。

(一)专业分包商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必须编制施工作业指导书和安全施工措施,大型独立施工项目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方案。

(二)对危险性较大的专业分包施工作业,施工承包商应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三)专业分包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作业指导书、安全施工方案或安全施工措施等技术文件和安全管理文件必须在开工前由施工承包商组织或者督促专业分包商组织对参与施工的分包作业人员进行全员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必须形成书面交底记录,参与交底人员签字认可。

(四)施工承包商应督促专业分包商按照规定办理和执行安全施工作业票,并监督实施。

(五)施工承包商督促专业分包商成立分包应急组织机构,做好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教育培训,落实应急组织体系,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完善应急运行机制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并纳入施工承包商应急组织机构。

(六)施工承包商督促专业分包商开展项目风险辨识和风险评估,提出预控措施,建立危险因素辨识和控制台帐,消除安全隐患,并纳入施工承包商危险因素辨识和控制台帐。

(七)专业分包工程项目施工的关键工序、隐蔽工程、危险性大、专业性强等施工作业必须由施工承包商派员全过程监督其严格实施。

第四十一条 施工承包商严格审查专业分包商的施工组织设计、作业指导书、安全施工方案或措施并备案,施工承包商审查后报监理单位审批,并监督其严格实施。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承包商应按规定对施工方案组织专家论证。

第四十二条 施工承包商应组织分包商参加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活动和安全工作例会,应及时向分包商传达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及通报等,并监督学习与贯彻执行。施工承包商本部对所属各项目部按季度定期开展分包检查。

第四十三条 施工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定期对专业分包商进行包括安全、文明施工在内的综合能力动态评价。

第八章 劳务分包动态管理

第四十四条 施工承包商必须将劳务分包人员纳入施工班组、实行与本单位职工“无差别”的安全管理,建立包含劳务分包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安全教育培训、意外伤害保险、员工体检等信息的劳务作业人员名册。

第四十五条 施工承包商应在劳务分包商施工作业前核查其按合同要求配备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检查确认其特种作业人员的配备满足作业要求并具备相应资格。并将检查情况报监理单位核查验证。

施工承包商应监督劳务分包商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按要求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安全培训等安全活动。第四十六条 施工承包商督促劳务分包商按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用工规定选派企业在册的体检合格人员,并按要求定期组织劳务作业人员身体检查,进入现场作业的人员应经施工承包商审核同意,并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四十七条 施工承包商分包须建立劳务分包商人员名册,并将劳务分包商人员编入施工承包商班组管理,按照对本单位施工人员同样的要求对劳务分包人员进行发证考勤、安全技术交底、施工作业指导、安全监督检查等管理。

劳务分包商项目主要负责人、特殊工种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更换应当经过施工承包商、监理单位审批同意,项目主要负责人临时离开现场应经施工承包商同意。

施工承包商应建立劳务分包人员退场制度,对于技能素质不满足要求、多次违章或者不服从管理的劳务分包人员,应及时清退出场。

第四十八条 劳务分包作业现场所需的施工机械、起重设备由施工承包商配备并负责操作。劳务分包商人员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和劳务作业所用的手持小型施工机具和工具可按合同约定由施工承包商提供或由劳务分包商提供,提供方对其质量和强制性检验合格工作负责,劳务分包商对使用维护负责,施工承包商负责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劳务分包作业的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含安全技术措施)等技术文件必须由施工承包商负责编制,安全施工作业票由施工承包商负责办理,施工承包商负责在劳务作业前对劳务分包商所有参与施工作业的分包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五十条 劳务分包人员在参与危险性大、专业性强的劳务作业时,施工承包商应指派本单位责任心强、技术熟练、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现场施工班组负责人、技术员、安全员等关键岗位职务,对现场作业组织、工器具的配置、现场布置和劳务分包人员实际操作进行统一组织指挥和有效监督。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监理单位对施工承包商劳务分包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严格禁止施工承包商以专业分包管理方式进行劳务分包管理。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国家电网公司建立分包安全管理信息统计分析制度,每月对公司系统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统计发布,及时提出分包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要求;通过基建安全管理交叉互查、基建安全随机督查、分包安全管理专项检查等检查督查活动,对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督查等管理活动中发现的分包安全管理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管理,督促相关单位进行限期整改闭环,对有关情况及时进行通报。

第五十三条 网省公司应自上而下建立健全电力建设分包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确保对电力建设分包全过程安全管理进行监督。网省公司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电力建设分包安全管理督查,分包督查应覆盖系统内电力建设工程和所属施工企业。督查内容应包括分包方式、分包队伍资质审查、分包合同签订、分包作业组织、分包人员管理、分包现场监督及本规定中其它管理要求。

第五十四条 网省公司每月分析汇总各工程项目的分包安全信息,并及时上报。分包信息至少应包括工程项目名称、施工承包商和分包商、分包类别、分包商资质等级、分包项目、合同金额及各分包合同金额等内容。网省公司对分包信息及时分析,全面评估建设工程和施工企业分包安全风险和经营风险,督促指导施工企业落实分包安全防范措施。

第五十五条 网省公司通过基建安全大检查、基建安全随机督查、分包安全管理专项检查等检查督查活动,对本单位投资项目及所属施工企业分包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督查等管理活动中发现的分包安全管理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管理,督促相关单位进行限期整改闭环,对有关情况及时在本单位进行通报并向国家电网公司进行报告。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按审查批准的施工承包商的分包计划和资质报审文件,动态核查分包安全管理情况,按规定定期组织开展分包检查,及时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对管理水平差、人员素质低、不服从管理的分包商及违反本规定的施工承包商,依据有关招投标文件和合同,责令其改进或停工整顿,直至解除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对无资质或资质不合格队伍采用资质借用、挂靠等手段取得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应坚决取缔。

第五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严格审核承包商所报送的分包工程的各类报审文件,定期或不定期核查分包商人员、机械、工器具等资源配备是否与入场验证相符,每月将分包管理情况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本部按季度定期检查所属各项目监理部的分包安全监理工作。

第五十八条 施工承包商负责建立包括分包商在内的完善的现场应急管理体系,落实各项应急处置方案。分包作业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要立即按预定的应急处置方案有效处置,并按规定及时进行报告。

第五十九条 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按要求汇总分析工程项目施工分包信息并与专业分包信息一起报网省公司,网省公司直属施工企业每月汇总分析本单位所有工程现场的施工分包信息并按规定上报网省公司。

各网省公司每月按时将分包安全信息上报国家电网公司。第十章 考核评价与责任追究

第六十条 国家电网公司对网省公司、直属单位的分包安全管理进行考核评价,网省公司对工程建设项目和所属施工、监理企业的分包安全管理进行考核评价,公司系统施工、监理企业的分包安全管理工作同时纳入公司开展的施工、监理企业资信评价中。

第六十一条 国家电网公司将网省公司及直属单位的分包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基建管理综合评价、公司对网省公司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业绩考核中的基建管理考核等考核评价中,对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的分包安全管理问题进行量化扣分。

第六十二条 国家电网公司将施工承包商、监理单位的分包安全管理工作与施工、监理招标工作挂钩,对发生转包、违规分包或其他严重违反本规定问题的施工、监理单位,视问题严重程度在公司组织施工、监理招标中对其进行评标扣分,或在一定时间内取消其投标资格,具体办法在有关招投标管理制度和招标文件范本中明确。第六十三条 各网省公司将各在建工程和所属施工、监理单位的分包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基建管理综合评价以及对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业绩考核中,对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的分包安全管理问题进行量化扣分。

第六十四条 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及时掌握在建工程的分包情况,对违反本规定的施工承包商,责令其改进或停工整顿,由此造成的承包合同违约及经济损失由违规单位负责。

第六十五条 施工承包商应建立健全合格分包商的资信评价体系。工程竣工后,施工承包商应从安全文明施工、施工工艺质量、施工组织、进度控制、服从管理、履行分包合同情况等方面对分包商进行全面的考核与评价。对分包商的考核评价结果,作为施工承包商选择合格分包商和网省公司确定分包商准入清单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六条 施工承包商应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对分包商的奖惩条款,鼓励分包商严格履行合同、加强安全管理,对违反相关分包管理规定的分包商,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经济处罚、终止合同、限期退出并严禁重新录用等处罚。

第六十七条 对终止合同、限期退出并严禁重新录用的分包商,建设单位、公司系统所属施工企业应及时上报网省公司,网省公司应将其从合格分包商名单中除名并及时通知各施工企业。对于严重违规且不服从管理,以及在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的分包商,国家电网公司可在查实后进行通报,禁止公司系统各单位录用该分包商。

第六十八条 施工分包工程现场发生安全事故,必须按照国家和公司关于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严禁迟报、瞒报分包安全事故。

施工分包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规章制度执行。国家电网公司依据安全生产奖惩有关规章制度,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5.国家电网安全工作规定 篇五

陕电基建综„2010‟号

关于开展《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供电局(公司)、直属基建施工企业、陕西省电力设计院、750千伏及跨区电网建设部:

国家电网公司年初发布了《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规定》(国家电网基建„2010‟174号,以下简称《规定》)。为检查各单位对《规定》发布半年来的宣贯落实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规定》执行到位,根据公司加强基建安全管理的要求,决定开展对《规定》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工作。

一、检查重点

1、《规定》发布后宣贯培训工作开展情况。

- 1 -

2、各直(下)属单位以及工程项目的业主、施工、监理项目部对照《规定》要求采取的具体措施。

3、各单位及工程项目部针对《规定》中分包方式与范围、合格分包商准入、分包合同与安全协议、劳务分包管理等新要求的执行落实情况。

4、《规定》在本单位执行是否存在困难的条款,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5、落实《规定》要求、加强施工分包安全管理的有效经验,对公司施工分包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等。

二、工作要求

1、各单位应结合本次专项检查活动,组织对《规定》的宣贯执行情况进行全面回顾、梳理,将本次专项检查活动延伸到每一管理层、每一在建工程,逐层反馈梳理结果,保证各级管理人员准确掌握《规定》基本内容,并有效执行。

各单位要于8月底前组织一次针对分包安全管理的集中宣贯培训,保证本单位主管领导、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责、在建工程项目经理、安全专责、技术负责人等全部纳入本单位的培训之中。集中培训要有书面通知、教材教案、考试成绩等相关培训记录。

各在建工程业主、监理、施工项目部必须按要求组织分包安全管理专题集中学习,保证参与本项目建设的全体管理人员(含分包单位管理人员)全部参加学习。其中分包单位管理人员的学 - - 2习由施工项目部组织(不得由分包单位自行组织)。学习要有书面记录、考试试卷、合格人员名单等材料,确保学习不走过场。

2、认真组织好针对《规定》主要内容的专项测试工作,全面掌握各级安全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分包单位人员对《规定》的学习理解情况。

各单位对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规定专项测试安排》,组织本单位各级人员做好专项测试工作。要求8月30日前完成测试工作,并结合本次专项检查总结一起上报测试结果。要注意保留好各种测试的原始记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规定专项测试安排》另行下发。

3、各单位和业主、监理、施工项目部(含承揽系统外工程和境外工程项目部)要针对《规定》条款开展一次全面自查。自查采取公司统一的检查大纲(见附表1),分层开展、不留死角。

公司投资的电网建设工程分包安全管理自查由各工程建设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各工程业主项目部负责实施,监理、施工项目部配合完成本项工作;非公司投资建设项目(含系统外工程和境外工程)分包安全管理自查工作由承建单位负责组织,现场项目部负责实施。

各单位、项目部分包安全管理自查工作必须有书面安排、自查记录、问题整改计划及整改结果总结等过程资料。

4、各单位要认真治理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存在违反《规定》的行为严格考核,对限期不完成整改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进

- 3 - 行通报,并按规定严肃处理。要对本单位的项目现场存在的共性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提出解决措施,制订专项整改计划,随总结上报公司基建部。

5、认真做好合格分包商资质审查及备案上报工作。各单位对年初以来开展的合格分包商资质审查工作进行回头望,对资质不满足《规定》要求的分包商坚决予以清退。8月30日前将“建设工程施工合格分包商备案登记表”(见附表2)报公司基建部。

三、时间安排

1、各单位在收到本文后,立即按要求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工作。8月30日前完成本单位相关培训和自查工作,形成书面自查工作总结(模板见附件),连同本单位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规定专项测试结果”、“建设工程施工合格分包商备案登记表”一同上报公司基建部(邮箱:zwh590720@163.com)。

2、各单位要持续跟踪自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并在8月份的上报的“基建安全月报”中说明本项工作的执行进展情况。公司将在9月份组织专项检查,国家电网公司将于9、10月份组织对我省的专项督查。

附件: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大纲。附表1: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检查表。附表2:建设工程施工合格分包商备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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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城乡建设 建设 工程 施工 通知

抄送:西北电建监理公司、陕西诚信监理公司、陕西银河监理公司

陕西省电力公司办公室 2010年8月8日印发

打印:份

6.国家电网安全工作规定 篇六

(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电力线路部分)

2005版本修改说明

第一部分 《安规》修订的思路和原则 第二部分 修订工作简况

第三部分 《安规》修订的主要修改部分说明

•变电站与发电厂部分修改说明 •电力线路部分修改说明

第一部分《安规》修订的思路和原则

一、《安规》修订有大动、中动和小动三种方案。大动:结构调整、体系上重新修订。

中动:某些章节调整,并增加一些新的内容。小动:某些条文调整 本次修订采取中动方案

原《安规》(发电厂与变电所电气部分)共272条,新《安规》(变电站与发电厂电气部分)共253条。原《安规》(电力线路部分)共238条,修订后共326条。

二、《安规》主要是规范人的行为,保证电网、设备、人身安全。

三、充分考虑新技术、新设备带来的安全问题,从而使修订后的《安规》既有先进性,也要有适当的超前性,如针对GIS等封闭式设备的验电问题,本次修订就提出了“间接验电”的概念。

四、安全工作要和经济性相结合,考虑减员增效的要求对《安规》的相关内容要删减、优化,要有一个效率的观点,如本次修订提出了“检修操作”单人操作的方式。

五、《安规》修订要和当前电力系统的发展以及安全情况结合起来。如电网安全情况以及二、三次系统对电网安全的重要性等。本次修订对二次系统对象从继电保护、仪表扩大到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仪表、微机监控系统、通信(通道)等,以适应电力系统新技术的发展。

六、把基建、热机安规中的部分内容经过修改后,分别放入变电、线路安规中去。

七、深度:能指导编写现场规程及作业指导书。

八、标准:企标。

九、《安规》适用于国网公司一切工作人员及在国网公司所属设备上工作的一切工作人员。

第二部分修订工作简况

一、准备工作阶段(2002年12月~2003年6月)

二、《安规》修订的提纲制定及调研工作阶段(2003年7月~2003年12月)

三、起草、修改、征求意见阶段(2003年12月~2004年12月)

四、完成报审稿、报批稿及出版工作。(2005年1月~2005年3月)

一、准备工作阶段(2002年12月~2003年6月)1、2002年底国家电网公司下达给国电华东公司修订《安规》的任务。2、2003年2月份国电华东公司安监部组织筹备小组。3、2003年3月3日筹备小组召开第一次工作会议。

会议初步确定《安规》修订的思路、原则、深度、标准、时间等。4、2003年4月29日国电华东公司上报《安规》修订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名单。国家电网公司2003年5月8日批复下达。5、2003年6月27日筹备小组召开第二次工作会议。

会议主要对各网、省公司以及《电力安全技术》杂志收集整理的对《安规》修订意见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汇总。同时初步编写了《安规》修订提纲(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电力线路部分)。

二、《安规》修订的提纲制定及调研工作阶段(2003年7月~2003年12月)6、2003年7月2日至3日,国家电网公司生运部副主任余伟国、周吉安处长和张国威副处长到会,参加了由华东公司主持的《安规》修订第一次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会议。华东公司徐航副总经理、张启平总工(领导小组组长)和上海市电力公司曾德君总工也到会,并作了重要发言。

会议由工作小组组长张雷详细地汇报了前阶段的各项准备工作情况。(均有书面材料)。然后,各位领导作了具体指示。7、2003年7月17日在苏州召开《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变电)修订提纲讨论会。周吉安处长和张国威副处长到会,会议确定了《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修订提纲。8、2003年7月24日在绍兴召开《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线路)修订提纲讨论会。周吉安处长和张国威副处长到会,会议确定了《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修订提纲。9、2003年9月至10月份沪、苏、浙、皖电力公司安监(保)部领导分别率队分赴西北公司及陕西、青海、甘肃、宁夏公司(包括下属部分供电单位)、东北公司及辽宁、吉林、黑龙江公司(包括沈阳、大连、长春、佳木斯等下属部分供电单位)、新疆、内蒙古、广西、海南、天津、北京、山西、四川、成都、乐山、拉萨(包括下属部分供电单位)等,进行了专题调研,并形成了书面调研报告。10、2003年10月23日至24日《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修订工作例会在福建省厦门市召开。会议由沪、苏、浙、皖工作小组参加前期调研的人员分别汇报了“安规”修订调研工作情况(变电、线路两个部分)。11、2003年11月5日至27日由国网公司生产运营部安全处副处长张国威率队、华东电网有限公司7人及有关网、省公司4人、合计12人组团赴欧、日等国进行了为期三周的电力生产安全工作的情况考察[英国国家电网安全调度局、德国维尔茨堡市公用局、德国科隆市公用局、日本东京电力株式会社和中部电力株式会社(名古屋)等]。12、2003年12月5日在苏州昆山市召开《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修订工作海外调研报告讨论会。

三、起草、修改、征求意见阶段(2003年12月~2004年12月)13、2003年12月19日在上海召开了《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继电保护章节修改稿的讨论会。14、2003年12月22日在上海召开了《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线路部分(安徽修改稿)的讨论会。15、2003年12月23日在上海召开了《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上海修改稿)的讨论会。16、2003年12月27日~28日在浙江杭州召开了《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线路部分(浙江修改稿)的讨论会。17、2004年1月7日~8日在江苏南京召开了《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江苏修改稿)的讨论会。18、2004年1月14日在上海《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电缆章节修订讨论会。19、2004年1月15日在上海召开了《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继电保护章节修订讨论会。20、2004年2月29日在上海召开了《电业安全工作规程》(通用部分)华东修订稿讨论会。21、2004年3月26日至28日,在上海市召开了《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线路)修订统稿会。22、2004年4月2日至3日,在江苏省镇江市召开《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线路)修订领导小组会议。会议内容:

1、工作小组向领导小组汇报《安规》统稿工作情况;

2、具体商讨形成全国征求意见稿的有关事宜。23、2004年4月24日,在上海市召开《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变电)修订统稿会议。24、2004年5月9日,在上海市召开《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修订统稿会议。25、2004年6月22日至23日,在上海市召开《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线路)修订意见汇总会。26、2004年7月1日至3日,在合肥市召开《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线路)修订意见汇总会。27、2004年7月28日,在上海市召开《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线路)修订稿审查前准备会。28、2004年7月30日至8月4日在湖南,国网公司召开《安规》专家审查会

(一)。29、2004年8月20日至22日,在上海市召开《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线路)审查稿讨论会。30、2004年9月1日至9月2日在南京,国网公司召开《安规》专家审查会

(二)。31、2004年9月24日至25日,在上海市召开《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线路)审查稿讨论会。32、2004年10月19日至20日,《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线路)在上海召开报审稿统编会议。33、2004年12月14日至15日,在上海市召开《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线路)报审稿讨论会。

四、完成报审稿、报批稿及出版工作。(2005年1月~2005年3月)34、2005年1月11日,根据国家电网公司的部分修改意见,在浙江绍兴市召开《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线路)报批稿修订会。周吉安处长到会。36、2005年2月17日,国网公司发文,《安规》颁发。37、2005年3月4日至5日,在上海市召开《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出版前校稿会。第三部分《安规》修订的主要修改部分说明 《电力安全工作规定》(变电站与发电厂部分)修 改 说明

章节编排

章节编排未作大的调整。修订前后均为13章,但是取消了原规程第六章带电作业中第七节带电爆炸压接及第十节带电气吹清扫。修订规程第六章带电作业增加了第七节带电清扫机械作业及第十二章电力电缆工作第一节电力电缆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节电力电缆作业时的安全措施。附录依据修改内容作了增、删。

一、总则(原安规9条,现安规8条)

1、体现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和危险告知的要求 明确了作业现场的基本条件(1.2条)1)公司系统各单位应按照有关法规、规程、标准等的要求,确保工作现场的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等符合标准、规范,保障工作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合格、齐备。(1.2.1条)2)经常有人工作的场所宜配备急救箱,存放急救用品,并应指定专人经常检查、补充或更换。(1.2.2条)3)各类作业人员应被告知其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2、反映体制变化后电业工作人员的多样化。(1.4条)

1)各类作业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上岗。(1.4.1条)3 2)新参加电气工作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管理人员、临时工等)应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下现场参加指定的工作,并且不得单独工作。(1.4.3条)3)外单位承担或外来人员参与公司系统电气工作的工作人员应熟悉本规程、经考试合格,方可参加工作。工作前,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应告知现场电气设备接线情况、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1.4.4条)

3、明确了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在试验和推广的同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经本单位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1.6条)

4、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员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令第1137次会议通过))规定对高压的定义作了修改。电压等级在1000V及以上者为高压,电压等级在1000V以下者为低压。(1.7条)

二、高压设备工作的基本要求:(原安规24条,新安规25条)

1、10kV、20kV、35kV配电装置的裸露部分在跨越人行过道或作业区时,若导电部分对地高度分别小于2.7m、2.8m、2.9m,该裸露部分两侧和底部须装设护网。以确保人身安全。(2.1.4条)

2、户外35kV及以上高压配电装置场所的行车通道上,应根据表2-2设置行车安全限高标志。(2.1.5条)以确保电网、设备、人身安全。

3、室内母线分段部分、母线交叉部分及部分停电检修易误碰有电设备的,应设有明显标志的永久性隔离挡板(护网)。(2.1.6条)以确保人身安全。

4、将待用间隔的概念引入,所谓待用间隔是指母线连接排或连接线已经连上母线,但出线或出线设备尚未安装完毕的间隔,将待用间隔纳入调度管辖范围,提高了防止事故的能力。(2.1.7条)

5、在保留监护下操作的前提下,首次提出了单人操作、遥控操作、检修人员操作和程序操作的概念,以满足新技术应用和减人增效提高劳动生产率的要求。

1)倒闸操作可以通过就地操作、遥控操作、程序操作完成。遥控操作、程序操作的设备应满足有关技术条件。(2.3.2条)遥控操作是指从调度端或集控站发出远方操作指令,以微机监控系统或变电站的RTU当地功能为技术手段,在远方的变电站实现的操作。

程序操作是遥控操作的一种,但程序操作时发出的远方操作指令是批命令。

遥控操作和程序操作应满足的技术条件应该包括设备运行技术和操作管理两个方面。2)单人操作:由一人完成的操作。(2.3.3.2条)a.单人值班的变电站操作时,运行人员根据发令人用电话传达的操作指令填写操作票,复诵无误。b.实行单人操作的设备、项目及运行人员需经设备运行单位批准,人员应通过专项考核。

3)检修人员操作:经设备运行管理单位考试合格、批准的本企业的检修人员,可进行220kV及以下的电气设备由热备用至检修或由检修至热备用的监护操作,监护人应是同一单位的检修人员或设备运行人员。

检修人员进行操作的接、发令程序及安全要求由设备运行管理单位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审定,并报相关部门和调度机构备案。(2.3.3.3条)

6、明确了计算机开操作票的要求。计算机开出的操作票应应与手写格式一致。(2.3.4.2条)同一变电站的操作票应事先连续编号,计算机生成的操作票应在正式出票前连续编号,操作票按编号顺序使用。操作票应保存一年。(2.3.8条)

7、新技术、新设备日益普遍的应用对所有操作都应到现场确认设备实际状态的做法,已日益变的不可能了,在这个前提下提出以二元变化确认设备操作状态的原则,即电气设备操作后的位置检查,可通过设备机械指示位置、电 4 气指示、仪表及各种遥测、遥信信号的变化,且至少应有两个及以上指示已同时发生对应变化,才能确认该设备已操作到位。(2.3.6.10条)以二元变化来确认设备的操作变位,在执行遥控操作时更显必要。但并不是所有的操作都能具备二元变化,如:联络线对侧开关已经分闸;开关两侧的闸刀操作等。除了通过技术手段来实现一些二元变化外(如可以通过线路的有电显示器来显示联络线的电压),其他还只能以现场判断的方式来确认。

三、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原32条,修订后24条)

1、为落实安全责任取消了口头和电话命令。

2、将防止电网事故和设备事故的要求作为第一种工作票的条件。

1)高压设备上工作需要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者。其他工作需要将高压设备停电或要做安全措施者;(3.2.2.1条、3.2.2.3、条3.2.2.4条)2)二次系统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需要将高压设备停电者或做安全措施者。(3.2.2.2条)继电保护、控制回路、自动化装置或通信(通道)等方面的工作都可归纳为:二次系统的工作。

3、完善了变电站(发电厂)第一种工作票(附录2)1)安全措施栏:增加了“必要时可附页绘图说明”的要求;

2)增设“交任务、交安全”班组人员签名栏,以落实各级现场安全责任,适应《安全生产法》的要求。(附录2第9条)

3)增设了工作负责人、工作人员变动情况记录栏。(附录2第10条)

4、增加了电力电缆工作需填用电力电缆第一、二种工作票的要求,以适应电网日益增加的电力电缆工作的需要。(3.2.1.2条、3.2.1.4条、附录

3、附录5)

5、将带电作业从第二种工作票中分离出来,提高了带电作业的安全性,以适应日益增多的带电作业的需要。(3.2.1.5条、附录6)

填用带电作业工作票的工作为:

带电作业或与邻近带电设备距离小于表2-1(设备不停电时的安全距离)规定的工作。(3.2.4条)

6、增加取消了口头和电话命令后,在处理突发事件时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是填用事故应急抢修单。

7、对原规程第三章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中工作票制度的有关工作票的填写、签发、使用、有效期与延期等进行重新组合,并作了补充和完善。(3.2.6条、3.2.7条、3.2.8条)

1)增加计算机开工作票的要求。用计算机生成或打印的工作票应使用统一的票面格式。由工作票签发人审核无误,手工或电子签名后方可执行。(3.2.6.2条)2)一张工作票中,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三者不得互相兼任。工作负责人可以填写工作票。(3.2.6.3条)

3)增加工作票的签发可由检修单位签发的内容。

工作票应由设备运行管理单位签发,也可由经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审核且经批准的修试及基建单位签发。修试及基建单位的工作票签发人及工作负责人名单应事先送有关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审核、备案。

8、增加专责监护人的职责:(3.2.10.4条)1)明确被监护人员和监护范围;

2)工作前对被监护人员交待安全措施,告知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3)监督被监护人员遵守本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

9、增加对现场站班会和危险点告知的要求。

工作票许可手续完成后,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员向工作班成员交待工作内容、人员分工、带电部位和现场安全措施,进行危险点告知,并履行确认手续。(3.4.1条)

四、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原25条,修订后30条)

1、增加对难以做到与电源完全断开的检修设备,可以拆除设备与电源之间的电气连接。(4.2.4条)

2、增加验电前,应先在有电设备上进行试验,确证验电器良好;无法在有电设备上进行试验时可用高压发生器等确证验电器良好。(4.3.1条)

3、增加对无法进行直接验电的设备,可以进行间接验电。即检查隔离开关(刀闸)的机械指示位置、电气指示、仪表及带电显示装置指示的变化,且至少应有两个及以上指示已同时发生对应变化;若进行遥控操作,则应同时检查隔离开关(刀闸)的状态指示、遥测、遥信信号及带电显示装置的指示进行间接验电。330kV及以上的电气设备,可采用间接验电方法进行验电。(4.3.3条)

4、增加电缆及电容器接地前应逐项充分放电,星形接线电容器的中性点应接地,串联电容器及整组电容器脱离的电容器应逐个放电,装在绝缘支架上的电容器外壳也应放电。(4.4.2条)

5、增加对于因平行或邻近带电设备导致检修设备可能产生感应电压时,应加装接地线或工作人员使用个人保安线,加装的接地线应登录在工作票上,个人保安线由工作人员自装自拆。(4.4.4条)

6、增加高压开关柜内手车开关拉出后,隔离带电部位的挡板封闭后禁止开启,并设置“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4.5.4条)

五、线路作业时变电站和发电厂的安全措施 无重大修改

六、带电作业(原86条,修订后66条)

取消原第7节带电爆炸压接及第10节带电气吹清扫

1、一般规定补充以下内容:

明确在海拔1000m以上带电作业时,应根据作业区不同海拔高度进行高海拔大气修正各类空气与固体绝缘的安全距离和长度、绝缘子片数等,并编制带电作业现场安全规程,经本单位主管生产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6.1.1条)

2、等电位作业

1)规定: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的电力线路和电气设备上不得进行等电位作业。(6.3.1条)

3、增加补充:带电清扫机械作业的安全规定。明确带电清扫的绝缘操作杆的有效长度、操作中的安全工作规定等。(6.7条)

七、发电机、同期调相机和高压电动机的检修、维护工作 无重大修改

八、在六氟化硫电气设备上的工作(原规程17条,新安规17条)

增加在SF6配电装置室低位区应安装能报警的氧量仪或SF6气体泄漏报警仪,在工作人员入口处也要装设显示器。这些仪器应定期试验,保证完好。(8.5条)

九、在停电的低压配电装置和低压导线上的工作 无重大修改 十、二次系统上的工作(原16条,修订后19条)

1、将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仪表、微机监控、通信(通道)等工作列入第一种工作票加强保证电网、设备安全。(10.1条)

2、将国网公司的二次工作安全措施票写入了“安规”。(10.4条)做试验人员的行为全程有记录,始终处于可控状态。

3、原规程,严禁在电流互感器与短路端子之间的回路和导线上进行任何工作。而修订规程做了大的改动,新规程规定:在电流互感器与短路端子之间导线上进行任何工作,应有严格的安全措施,并填用“二次工作安全措施票”。必要时申请停用有关保护装置、安全自动装置或自动化监控系统。(10.13.3条)

十一、电气试验(原29条,修订后30条)

规定了在系统发生异常情况时,电气试验的限制条件。

变电站、发电厂升压站发现有系统接地故障时,禁止进行接地网接地电阻的测量。(11.1.10条)

十二、电力电缆工作(原9条,修订后27条)

1、引入了电力电缆工作票的概念,体现了电力电缆工作既有线路特点,又时常进入变电站进行变电设备上工作的特点。

高压电力电缆停电工作应填用电力电缆第一种工作票(附录3),不须停电的工作应填用电力电缆第二种工作票(附录7),事故紧急抢修应填用事故应急抢修单(附录5)。工作前应详细核对电缆名称、标志牌与工作票所写的相符,安全措施正确可靠后,方可开始工作。(12.1.1条)填用电力电缆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应经调度的许可。填用电力电缆第二种工作票的工作可不经相关调度的许可。若进入变电站、发电厂工作,都应经当值运行人员许可。(12.1.2条)

2、增加防止外力破坏中的自力损坏事故。

如:电缆直埋敷设施工前应先查清图纸,再开挖足够数量的样洞和样沟,摸清地下管线分布情况,以确定电缆敷设位置及确保不损坏运行电缆和其它地下管线。(12.2.1.1条)

3、补充完善电缆工作中的通风等要求。

电缆隧道应有充足的照明,并有防火、防水、通风的措施。电缆井内工作时,禁止只打开一只井盖(单眼井除外)。进入电缆井、电缆隧道前,应先用吹风机排除浊气,再用气体检测仪检查井内或隧道内的易燃易爆及有毒气体的含量是否超标,并作好记录。电缆沟的盖板开启后,应自然通风一段时间后方可下井工作。电缆井、隧道内工作时,通风设备应保持常开,以保证空气流通。(12.2.1.11条)

4、增加新技术(非开挖技术)运用的安全规定。非开挖施工的安全措施(12.2.1.17条)1)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前,应首先探明地下各种管线及设施的相对位置。2)非开挖的通道,应离开地下各种管线及设施足够的安全距离。

3)通道形成的同时,应及时对施工的区域进行灌浆等措施,防止路基的沉降。十三、一般安全措施(原8条,修订后11条)

仅对和现场安全生产相关程度较大及普遍性的一般安全技术作了补充修订。

1、任何人进入生产现场应戴安全帽。(13.1条)

2、工作场所的照明应该保证足够的亮度,在操作盘、重要表计、主要楼梯、通道、调度室、机房、控制室等地点,还应设有事故照明。(13.2条)

3、使用电气工器具应接入漏电保护装置。(13.4条)

4、凡在离地面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的地点进行工作,都应视作高处作业。(13.5条)

5、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禁止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如断路器(开关)、电流互感器等支持件上。(13.6条)

6、不准登在不坚固的结构件上(如彩钢板屋顶)进行工作。《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修改说明 章节编排

章节编排上作适当调整,并增加第九章:施工机具和安全工器具的使用、保管、检查和试验。

其中,第二章增加了第一节在电力线路上工作,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第二节现场勘察制度。第三章增加了第一节在电力线路上工作,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第五节使用个人保安线;第六节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拦(围栏)。第五章增加了第四节邻近高压线路感应电压的防护(原规程第八章带电作业中的第八节感应电压防护移入)。第六章将原来各“节”作了调整。增加了第一节一般规定;将原规程第五章第三节杆、塔上工作改为第二节高处作业;将原规程中的第一节挖坑、第五节爆破合并为第三节坑洞开挖与爆破;原规程第二节立杆撤杆改为第五节杆塔施工与检修。第七章配电设备上的工作是原规程配电变压器台上的工作修改和完善,同时增加为三节内容(即第一节配电设备上工作的一般规定,第二节架空绝缘导线作业,第三节装表接电)。第八章带电作业。取消原规程第六节带电水冲洗;第十节带电气吹清扫。增加第六节带电清扫机械作业。第十章电力电缆工作是原规程的补充和完善,同时增加了二节内容(第一节电力电缆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节电力电缆作业时的安全措施)。附录依据修改内容作了增、删减。

一、总 则(原9条,修订后16条)

1、体现《安全生产法》的要求,突出以人为本的思想,明确了危险告知的要求。1)明确作业现场的基本条件。

a、作业现场的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工作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合格、齐备。(1.2.1条)

b、经常有人工作的场所及施工车辆上宜配备急救箱,存放急救用品,并应指定专人经常检查、补充或更换。(1.2.2条)

c、现场使用的安全工器具应合格并符合有关要求。(1.2.3条)2)明确了危险点告知的要求。

各类作业人员应被告知其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紧急处理措施。(1.2.4条)

2、反映体制变化后电业工作人员的多样化的要求。(1.4条)

1)各类作业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上岗。(1.4.1条)

2)新上岗(转岗)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管理人员、临时工等)参加电气工作,应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下现场参加指定的工作,并且不得单独工作。(1.4.3条)

3)外单位承担或外来人员参与公司系统电气工作的工作人员应熟悉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方可参加工作。工作前,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应告知现场电气设备接线情况、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1.4.4条)

3、明确了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在试验和推广的同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经本单位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1.6条)

4、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规定对高压的定义作了修改。电压等级在1000V及以上者为高压;电压等级在1000V以下者为低压。(1.7条)

5、明确了开闭所、高压配电站(所)内工作参照本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原26条,修订后31条)

1、增加现场勘察制度。

线路作业具有点多、面广、线长、施工复杂、危险性大的特点,从众多事故案例分析,许多事故的发生,往往是作业人员事前缺乏危险点的勘察与分析,事中缺少危险点的控制措施所致,因此作业前的危险点的勘察与分析是一项十分重要的组织措施。增加:

1)进行电力线路设备施工作业或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负责人认为有必要现场勘察的检修作业,施工、检修均应根据工作任务组织现场勘察,并作好记录。(2.2.1条)

2)明确了现场勘察的内容,并根据现场勘察结果,对危险性、复杂性和困难程度较大的作业项目,应编制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经本单位主管生产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2.2.2条)

3、完善了线路第一种工作票(附录1)

1)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栏:增加了“必要时可附页绘图说明”的要求;明确了“应改为检修状态的线路间隔名称和应拉开的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熔断器(包括:分支线、用户线路和配合停电线路)”的安全措施。(附录1的第6.1条)

2)增加了对现场所挂的接地线的受控措施栏:在工作终结时要求核对编号和数量。(附录1的第11.1条)3)增设“交任务、交安全”班组成员签字栏,以落实各级现场安全责任,适应《安全生产法》的要求。(附录1的第8条)

4)增设了工作负责人、工作人员变动情况记录栏。(附录1的第9条)

4、增加了电力电缆工作需填用电力电缆第一、二种工作票的要求,以适应电网日益增加的电力电缆工作的需要。(2.3.1.2 条、2.3.1.4条、附录

2、附录4)

5、增加了填用带电作业工作票的要求,并制订带电作业工作票格式,明确了带电作业或与邻近带电设备距离小于表5-1规定的工作,以及低压带电作业均需填用带电作业工作票。强化了带电作业安全措施,以适应日益增多的带电作业工作的需要。(2.3.1.5条、2.3.4条、附录5)

6、增加“事故应急抢修单”制。(2.3.1.6条、附录6)

明确在事故应急处理时应填用事故应急抢修单,并制订了事故抢修单格式。目的是为了确保抢修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7、补充完善了按口头或电话命令执行的工作:补充杆、塔底部和基础等地面检查、消缺工作;明确涂写杆塔号、安装标示牌等工作安全距离的规定;明确低压带电工作的具体内容。(2.3.6条)

8、对原规程第三章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中工作票制度的有关工作票的填写、签发、使用、有效期与延期等进行重新组合,并作了补充和完善。(2.3.7条、2.3.8条、2.3.9条)

1)规定了工作票由设备运行管理单位签发,也可经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审核合格且经批准的修试及基建单位签发。以适应电力体制改革需要,达到减人增效的目的。(2.3.7.3条)

2)明确了“一票多班”的工作规定:若一张停电工作票下设多个小组工作,每个小组应指定工作负责人(监护人),使用工作任务单,作为小组工作的依据。并明确了工作任务单的填写与签发要求。(2.3.8.2条)

3)完善了对邻近、交叉配合停电线路的安全要求。即一回线路检修(施工),其邻近或交叉的其他电力线路需进行配合停电和接地时,应在工作票中列入相应的安全措施。若配合停电线路属于其他单位,应由检修(施工)单位事先书面申请,由配合线路的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同意并实施停电、接地。(2.3.8.3条)

9、对各类人员的安全责任进行了优化、明确和补充。以进一步落实现场安全责任制,真正体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1)工作负责人:取消了原规程的第2点“结合实际进行安全思想教育”,补充和完善了四条:一是检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必要时予以补充(2.3.11.2条中第2款);二是工作前对工作班成员进行危险点告知、交待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并确认每一个工作班成员都已知晓(2.3.11.2条中第3款);三 是督促、监护工作班成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执行现场安全措施(2.3.11.2条中第5款);四是工作班成员精神状态是否良好(2.3.11.2条中第6款)。2)增加专责监护人的安全责任。

一是明确监护对象和监护范围;二是工作前对被监护人员交待安全措施、告知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三是监护被监护人员遵守本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2.3.11.4条)3)补充完善了工作班成员的安全责任,强调个人安全责任。

一是掌握工作内容、工作流程及安全措施,明确工作中的危险点,并履行确认手续;二是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技术规程和劳动纪律,对自己在工作中的行为负责;三是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2.3.11.5条)

10、工作监护制度中,增加了专责监护人的工作要求。(2.5.1条、2.5.2条)

11、工作间断制度中,对数日内工作有效的第一种工作票,次日复工时取消了“均须得到工作许可人许可后方可进行”的要求。(2.6.3)

三、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原8条,修订后24条)

1、增加了验电前确认验电器良好的措施,并明确了验电时保持安全距离和确保绝缘有效长度的要求(3.3.2条)

2、明确对无法进行直接验电的设备,可以进行间接验电。即检查隔离开关(刀闸)的机械指示位置、电气指示、仪表及带电显示装置指示的变化,但至少应有二个及以上的指示或信号已发生对应变化;若进行遥控操作,则应同时检查隔离开关(刀闸)的状态指示、遥测、遥信信号及带电显示装置的指示进行间接验电。(3.3.3条)

3、增加:禁止工作人员擅自变更工作票中指定的接地线位置。如需变更应由工作负责人征得工作票签发人同意。(3.4.2条)

4、增加在同塔架设多回线路杆塔的停电线路上挂设接地线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接地线摆动,并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3.4.8条)

5、增加:电缆及电容器接地前应逐相充分放电,星形接线电容器的中性点应接地,串联电容器及与整组电容器脱离的电容器应逐个放电,装在绝缘支架上的电容器外壳也应放电。(3.4.9条)

6、为防止感应电,增加“使用个人保安线”的安全规定。明确了个人保安线的使用范围,装拆和接地、截面和绝缘部位等安全要求。(3.5.1条、3.5.2条、3.5.3条、3.5.4条)

四、线路运行与维护(原19条,修订后25条)

1、增加了特殊天气(如雷雨、大风、大雪天、暑天)、特殊时段(如事故、夜间)、特殊地段(如电缆隧道、山区)巡线的防护和安全要求。(4.1.1条、4.1.2条、4.1.3条)

4.1.1 巡线工作应由有电力线路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单独巡线人员应考试合格并经工区(公司、所)主管生产领导批准。电缆隧道、偏僻山区和夜间巡线应由两人进行。暑天、大雪天等恶劣天气,必要时由两人进行。单人巡线时,禁止攀登杆塔和铁塔。

4.1.2 雷雨、大风天气或事故巡线,巡视人员应穿绝缘鞋或绝缘靴;暑天、山区巡线应配备必要的防护工具和药品;夜间巡线应携带足够的照明工具。

4.1.3夜间巡线应沿线路外侧进行;大风巡线应沿线路上风侧前进,以免万一触及断落的导线;特殊巡视应注意选择路线,防止洪水、塌方、恶劣天气等对人的伤害。

事故巡线应始终认为线路带电。即使明知该线路已停电,亦应认为线路随时有恢复送电的可能。

2、增加倒闸操作票可利用计算机出票的要求。(4.2.2条、4.2.9条)

3、增加:电气设备操作后的位置检查应以设备实际位置为准,无法看到实际位置时,可通过设备机械指示位置、电气指示、仪表及各种遥测、遥信信号的变化,且至少应有两个及以上的指示已同时发生对应变化,才能确认该设备已操作到位。以满足GIS、封闭式开关柜等设备和遥控操作断路器(开关)确认断开位置的需要。(4.2.3条)

五、邻近带电导线工作(原19条,修订后16条)

1、修改在发电厂、变电所出入口处或线路中间某一段有两条以上的相互靠近的平行或交叉线路上工作的安全要求。取消原规程中相互靠近的平行或交叉线路100m的概念,明确只要有平行或交叉线路均需要满足以下要求:一是每基杆塔上都应有双重名称;二是经核对停电检修线路的双重名称无误,验明线路确已停电并挂好地线后,工作负责人方可宣布开始工作;三是在该段线路上工作,登杆塔时要核对停电检修线路的双重名称无误,并设专人监护,以防误登有电线路杆塔。(5.2.4条)

2、禁止在有同杆架设的10千伏及以下线路带电情况下,进行另一回线路的登杆停电检修工作。(5.3.1条)

3、修改完善在同杆塔架设多回线路中上工作防误登有电线路的要求。一是每基杆塔应设识别标记(色标、判别标帜等)和双重名称;二是工作前应发给作业人员相对应线路的识别标记;三是经核对停电检修线路的识别标记和双重名称无误,验明线路确已停电并挂好接地线后,工作负责人方可发令开始工作;四是登杆塔和在杆塔上工作时,每基杆塔都应设专人监护;五是作业人员登杆塔前应核对停电检修线路的识别标记和双重名称无误后,方可攀登。登杆塔至横担处时,应再次核对停电线路的识别标记与双重称号,确实无误后方可进入停电线路侧横担。(5.3.5.1条、5.3.5.2条、5.3.5.3条、5.3.5.4条、5.3.5.5条)六、一般安全措施(原57条,修订后74条)

1、一般规定(新增内容)

1)6.1.1(原规程第89条部分内容第一句内容)将原规程“现场人员应戴安全帽”修改为“任何人进入生产现场(办公室、控制室、值班室和检修班组室除外),应戴安全帽”,明确了佩戴安全帽场所的范围。

2)6.1.2工作场所的照明,应该保证足够的亮度。增加了工作场所照明条件的要求,防止由于工作中照明不足引起的事故。

3)6.1.3遇有电气设备着火时,应立即将有关设备的电源切断,然后进行救火。消防器材的配备、使用、维护、消防通道的配置等应遵守DL-5027-93《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的规定。(新增加内容)增加了电气灭火的程序和消防管理的要求;指导现场人员正确的扑灭电气火灾。

4)6.1.4电气工具和用具应由专人保管,定期进行检查。使用时,应按有关规定接入漏电保护装置、接地线。使用前应检查电线是否完好,有无接地线,不合格的不准使用。(新增内容)对电气工具和用具的保管、使用和检查提出了要求,防止由于在现场中使用电气工具和用具不当引起的事故。

5)6.1.5杆塔上作业应在良好的天气下进行,在工作中遇有六级以上大风以及雷暴雨、冰雹、大雾、沙尘暴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工作。特殊情况下,确需在恶劣天气进行抢修时,应组织人员充分讨论必要的安全措施,经本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新增内容)对杆塔上工作的条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防止由于在恶劣天气下冒险工作引起的事故。2、6.2(修订内容)原规程第五章第三节 杆、塔上工作修订为“高处作业”

1)6.2.1凡在离地面(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的地点进行的工作,都应视作高处作业。(新增内容)根据《电业安全工作规定》(热力和机械部分)第579条和国家标准GB/T3608-1993规定,明确了高处作业的定义。2)6.2.2(原第85条前半部分)根据热机规程第586条增加了:“禁止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如避雷器、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互感器等支持不牢固的物件]”。对现场不牢固部件举例予以说明。3)6.2.5在杆塔高空作业时,应使用有后备绳的双保险安全带,安全带和保护绳应分挂在杆塔不同部位的牢固构件上,应防止安全带从杆顶脱出或被锋利物损坏。人员在转位时,手扶的构件应牢固,且不得失去后备保护绳的保护。220kV及以上线路杆塔宜设置高空作业工作人员上下杆塔的防坠安全保护装置。(原规程第85条部分内容)增加了使用双保险安全带的要求和使用方法,并规定了设置防坠安全保护装置的要求。

4)6.2.7在气温低于零下10℃时,不宜进行高处作业。确因工作需要进行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采取保暖措施,施工场所附近设置临时取暖休息所,并注意防火。高处连续工作时间不宜超过1小时。在冰雪、霜冻、雨雾天气进行高处作业,应采取防滑措施。

新增内容:规定寒冷和其他恶劣天气高处作业的基本条件和应采取的措施,体现了本次修订规程的“以人为本”的思想。3、6.5 原规程第五章第二节立杆和撤杆修改为 “杆塔施工与检修”

七、配电设备上的工作(原6条,修订后16条)

增加:配电设备应有防误闭锁装置,防误闭锁装置不得随意退出运行。倒闸操作过程中严禁解锁。如需解锁,应履行批准手续。解锁工具(钥匙)使用后应及时封存。(7.1.8条)

3、增加:架空绝缘导线的安全规定。明确架空绝缘导线应视为裸导线,并要求装设接地环等。(7.2.1条、7.2.2条、7.2.3条)

4、增加:装表接电的安全要求,共4条。(7.3.1条、7.7.3.2条、7.3.3条、7.3.4条)

八、带电作业(原85条,修订后75条)

1、一般规定补充以下内容:

明确在海拔1000m以上带电作业时,应根据作业区不同海拔高度进行高海拔大气修正各类空气与固体绝缘的安全距离和长度、绝缘子片数等,并编制带电作业现场安全规程,经本单位主管生产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8.1.1条)

2、等电位作业

规定: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的电力线路和电气设备上不得进行等电位作业。(8.3.1条)

3、增加:带电清扫机械作业的安全规定。明确带电清扫的绝缘操作杆的有效长度、操作中的安全工作规定等。(8.6.1条、8.6.2条、8.6.3条、8.6.4条)

4、取消:带电水冲洗。因线路上带电水冲洗工作已不开展。

5、取消:带电气吹清扫和组合绝缘的水冲洗工具的试验要求。根据国内调研结果,目前该二项工作已不开展。

6、补充和完善带电作业工具的保管、使用和试验。

1)增加:带电作业高架绝缘斗臂车电气试验标准。(8.12.3.4条、附录9)2)补充带电作业工具的机械试验标准。(8.12.3.6条)

九、施工机具和安全工器具的使用、保管、检查和试验。(本章为新增,共22条)

说明:此部分内容为本次修订规程新增加的内容,是在原规程第五章第六节“起重运输一般规定”和第八章第十四节“带电作业工器具的保管与试验”的基础上,根据安全性评价和现场管理的要求,在原有条款的基础上,引用《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机部分)》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的部分规定,对于电力线路现场施工中,实际应用的施工机具和安全用具的使用、保管、检查和试验的相关内容进行明确,体现“加强电力生产现场管理”的原则,增加此章节内容,旨在规范对使用越来越广泛的施工机具和安全工器具的管理。

1、增加施工机具的使用要求。包括各类施工机具的使用中的安全要求,共有10类,分别为绞磨和卷扬机、抱杆、导线联结网套、双钩紧线器、卡线器、放线架、地锚、链条葫芦、钢丝绳、汽车吊(斗臂车)。(9.2条)

2、增加和补充:安全工器具的保管、使用、检查和试验。包括安全工器具试验要求和试验表。(9.4条)

十、电力电缆工作(原9条,修订后27条)

1、引入了缆字工作票的概念,体现了电力电缆工作既有线路特点,又时常进入变电站进行变电设备上工作的特点。

高压电力电缆停电工作应填用电力电缆第一种工作票(附录2),不需停电的工作应填用电力电缆第二种工作票(附录3),事故应急抢修应填用事故应急抢修单(附录6)。工作前应详细核对电缆标志牌的名称与工作票所填写的相符,安全措施正确可靠后,方可开始工作。(10.1.1条)

填用电力电缆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应经调度的许可。填用电力电缆第二种工作票的工作可不经相关调度的许可。若进入变电站、发电厂工作,都应经当值运行人员许可。(10.1.2条)

2、增加防止外力破坏中的自力损坏事故。

如:电缆直埋敷设施工前应先查清图纸,再开挖足够数量的样洞和样沟,摸清地下管线分布情况,以确定电缆敷设位置及确保不损坏运行电缆和其它地下管线。(10.2.1.1条)

3、补充完善电缆工作中的通风等要求。

电缆隧道应有充足的照明,并有防火、防水、通风的措施。电缆井内工作时,禁止只打开一只井盖(单眼井除外)。进入电缆井、电缆隧道前,应先用吹风机排除浊气,再用气体检测仪检查井内或隧道内的易燃易爆及有毒气体的含量是否超标,并作好记录。电缆沟的盖板开启后,应自然通风一段时间后方可下井工作。电缆井、隧道内工作时,通风设备应保持常开,以保证空气流通。(10.2.1.11条)

4、增加新技术(非开挖技术)运用的安全规定。非开挖施工的安全措施。(10.2.1.17条)

1)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前,应首先探明地下各种管线及设施的相对位置。2)非开挖的通道,应离开地下各种管线及设施足够的安全距离。

7.国家电网安全工作规定 篇七

运维竞赛面向国家电网公司公司系统各网省公司、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国网信息通信有限公司(简称“信通公司”)和杭州华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SUN公司、中国惠普有限公司、联想集团有限公司、Novell公司、绿盟科技有限公司等国内外知名IT厂商开展了征集工作。试题征集的内容涵盖了SG186业务应用、主机及操作系统、平台软件、网络技术、信息安全、基础应用、桌面维护等七大类。

2009年4月24日,竞赛通知文件(含试题征集要求和模版)正式发出后,各单位积极响应,踊跃参加试题征集工作,并按照文件要求,及时提供竞赛试题。在各单位的大力支持下,截至5月20日,共征集试题总数量7 700余道,至此竞赛试题征集工作已圆满结束。下一步,竞赛办公室将组织专家组开展对所征集试题的分类整理和筛选工作。5月15-17日,竞赛工作组组织技术专家对征集试题进行了初审。

信通公司对竞赛筹备工作高度重视,总经理刘建明、副总经理沈亮对试题评审工作进行了专门部署。专家组在2天的紧张评审中,对6 972道试题进行了审查,对重复、错误和有歧义的试题进行筛选,共去除不适合的试题4 581道,修改调整后共保留试题2 391道。5月18-22日,专家组又对后期征集的600多道试题进行了初审,筛选出试题272道。5月23日,沈亮副总经理主持召开了竞赛试题的二次评审会,对前期通过初审的2 663道试题进一步审核,最终在通过审查的试题中选取1 500道左右输入竞赛网上答题试题库。

为保障“信通杯”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维护技能竞赛工作的顺利开展,5月22日,国家电网公司信息化工作部在北京组织召开了竞赛办公室第一次会议。会议由竞赛办公室主任、信息化工作部副主任王继业主持,国家电网公司总部人力资源部、对外联络部、监察局、工会有关负责同志出席会议,承办单位国网信息通信有限公司、协办单位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王继业副主任指出:今年是SG186工程“决胜年”,公司将以信息化促进和深化“两个转变”,并加快建设以信息化为特点的坚强智能电网,这些重要工作的开展更加凸现了信息化工作的重要性。因此,组织好、开展好本次竞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截至目前,竞赛筹备工作组织体系健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整体筹备工作扎实、有序、有效,为竞赛顺利开展打下了坚实基础。对于进一步做好竞赛组织工作,王主任强调:一是各有关单位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切实做好本次技能竞赛各项工作;二是要以高标准、严要求做好竞赛的试题选择、现场考试组织方案等,充分体现作为公司信息系统首次技能竞赛的技术水平;三是要采取相关措施,加强保密工作,杜绝在举办竞赛活动过程中发生泄密事件;四是各单位要加强技能竞赛的宣传工作,共同推动公司信息化全员意识的形成,营造良好的竞赛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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