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领死亡待遇业务办事指南

2024-10-15

申领死亡待遇业务办事指南(共5篇)

1.申领死亡待遇业务办事指南 篇一

申请材料

1、填写《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

2、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一张(正反面);

3、未换领社保卡的,需活期银行存折或银行储蓄卡原件及复印件;

4、申领女性失业期间生育补贴的,还需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5、申领稳定就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还需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非东莞市重新就业后参加失业保险的,还需参保地参加失业保险的凭证。

6、申领自主创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还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原件、纳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申领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还需国家职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当次职业技能鉴定费发票原件。

办事程序

1、申请人向最后参保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提交材料;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资料,为符合条件的核定待遇;

3、申请人根据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的有关规定和时间领取待遇。

办理时限

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相关表格下载

《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

业务类别

2.申领失业保险待遇须知 篇二

申领所需资料:

1、本人身份证明

2、职业资格证书

3、当次职业技能鉴定的收费发票

4、填写《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

5、社保金融IC卡复印件或建行账户

6、以上资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二)待遇标准计算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根据职业技能鉴定费发票金额实报实销,由经办人员录入相应金额。

新条例规定,“同一次职业技能鉴定已经享受就业专项资金、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补贴资金等财政性资金补贴的,不再享受本条规定的补贴。”

为便于操作,建议各地在使用就业专项资金、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补贴资金等财政性资金发放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时,同样要求申请人提供职业技能鉴定费发票原件报销,避免重复发放。

(三)待遇发放

经办机构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核通过后发放到申请人账户之中。

八、失业人员丧葬费抚恤金待遇的核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遗属申请丧葬费抚恤金待遇。

(一)受理申请

申领所需资料:

1、申请人本人身份证明

2、结婚证等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

3、公安机关、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证明

4、填写《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

5、社保金融IC卡复印件或建行账户

6、以上资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经办机构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核领取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申请。

(二)待遇计算

待遇计发标准:

丧葬补助金=失业人员死亡时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

抚恤金=失业人员死亡时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

(三)待遇发放

经办机构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核通过后发放到申请人账户之中。

九、失业金签领规定

1、失业待遇必须由本人按月领取,不得跨月,不得代领。

2、每月1―5日办理领取资格验证,节假日往后顺延,逾期不补。

3、对不办理验证手续或验证不通过的,社保经办机构应中止发放其失业保险金,待其第二个月验证通过后再继续发放;

4、对连续两个月不办理验证手续或验证不通过的,视同重新就业,停发失业保险金。

5、但对因住院治疗、怀孕、子女未满一周岁等情形而无法及时办理验证手续的,可书面申请说明情况,并提交相应的资料,经核准后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

6、另对因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强制隔离戒毒无法办理验证手续而中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中断原因消除后,可以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

十、法律责任

1、单位拒不参加失业保险或者瞒报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参加或者补报补缴,逾期不参保或者不补报补缴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单位逾期拒不缴纳或者擅自停止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从欠缴之日起,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滞纳金由单位负担,不得转嫁给职工。

3、单位拒不参加失业保险或者擅自停止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导致失业人员不能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农民合同工人不能按规定享受一次性生活补贴的,由单位按失业人员、农民合同制工人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或者一次性生活补贴总额的二倍给予一次性赔偿。因单位不及时为失业人员或者农民合同制工人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导致失业人员、农民合同制工人不能

4、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者一次性生活补助的,由单位负责赔偿。

延伸阅读:

失业保险增减办理指南

1、单位新参保: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单位填报的《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报盘格式集合》、提供的证件和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失业保险登记,发给《失业保险手册》。

2、单位注销:国税、地税企业注销证明。

3、人员新参保:参保单位因新招用工等增加参保人员,应填报《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报盘格式集合》并携带如下资料及时进行办理:

(1)招工录用和劳动合同等用工手续;

(2)调入和转入人员的相关手续;

(3)跨省市已参保人员,由转出地经办机构开具相关证明;

(4)其他增加参保人员所需资料。

4、人员停保、退保、续保:参保单位减少参保人员时,应填报《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报盘格式集合》并携带如下资料及时进行办理:

(1)调出或转出人员的相关手续;

(2)单位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3)离、退休人员证明;

(4)移居境外、升学、参军、死亡证明;

(5)其他减少参保人员所需资料。

3.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所需材料 篇三

女职工因生育或引、流产及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发生的费用,在定点医院结算时请交现金或刷银联卡,而后由单位专人办理生育保险业务,市医保办不接待个人和家属。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携带以下材料:

一、生育:

1、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须提供18位身份证号码)及

本人建设银行卡帐户复印件(结算账户),复印在一张A4纸上,需要2份,写上联系电话。

2、生育证原件和复印件(生育证是山东省以外的,需要

在户籍地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3、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医疗费收据原件及产前检查医疗费收据原件。

5、住院病历首页及医嘱单复印件1份(需在病历首页

加盖医院公章)。

6、提供住院费用明细清单。

二、引、流产:

1、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须提供18位身份证号码)及

本人建设银行卡帐户复印件(结算账户),复印在一张A4纸上,需要2份,写上联系电话。

2、未生育者须提供生育证原件和复印件(已生育者不

用),未领取生育证者须持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及女职工单位计划生育部门出具证明原件。

3、医疗费收据原件。

4、手术证明和假条原件。

5、1、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须提供

2、手术费收据原件。

3、手术证明和假条原件。

4、病历原件、复印件

1份(住院引、流产的须提供住院病历首页及医嘱单复印件),病历首页需加盖公章。取、放环: 18位身份证号码)及本人建设银行卡帐户复印件(结算账户),复印在一张A4纸上,需要2份,写上联系电话。1份。门诊病历原件、复印件

4.申领死亡待遇业务办事指南 篇四

业务导航

一、申请条件及受理范围

生育当月正常缴纳生育保险,且生育前连续正常缴费9个月,生育前缴费不足9个月的,生育之后需连续正常缴费12个月。

二、操作步骤

申领生育津贴待遇

1.生育津贴待遇默认发放至申领单位;需要发放至个人账户的,需单位提前到业务受理科办理个人账户信息采集;

2.单位网上预约取号后持相关材料到朝阳区社保中心经办服务大厅四层支付科或双井分中心支付岗进行申领;

3.生育津贴待遇于次月发放申领单位账户或已采集银行账户信息的申领职工个人账户中(个人账户发放不成功的由申领单位重新办理帐户信息采集,直至发放成功)。

三、办理材料

申领生育津贴待遇涉及材料

1.《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原件)或《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原件)或《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 2.《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原件)或《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原件)或《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原件和复印件);

3.《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4.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

5.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7.旧版《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二份)(见附件1);

8.新版《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二份)(见附件2);

9.《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变更表》(一式二份)(见附件3);

10.《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待遇核准表》(该人员申领生育津贴信息登记时由社保中心开具的)(复印件)

11.因特殊原因,需要携带的其它相关材料。

不同情况所需材料列表

四、办理地点及是否网上取号

1.办理地点

朝阳区社保中心经办服务大厅四层支付科、双井分中心支付岗。

2.是否网上取号

是。需网上预约朝阳区社保中心本部或双井分中心支付号。

五、办理时间

全月办理(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遇节假日提前,敬请关注社保中心网站通知。

六、联系电话

53918500

七、注意事项

1.因分娩或引流产在中国大陆就医的,须提供国家相关部门认定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分娩类诊断证明书应明确注明是否采用产钳、胎吸、剖宫等方式助产。引流产类诊断证明书应注明妊娠周数和引流产日期。

2.《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应明确体现原有子女与现孕子女的次序,是否符合晚育条件。3.《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应加盖区卫生计生委印章;《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及《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确认服务单》需由乡镇(街道)计生办出具并盖章的。

4.因分娩或引流产在境外就医的,所提供的为非中文申领材料的,应由申领人委托翻译公司进行翻译。译文及其底本应加盖翻译公司的印章并附翻译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提供申领生育津贴材料不符合要求,并导致无法确定生育津贴支付标准的,应由出具材料的单位负责更正或重新出具。

6.报表内容须打印或使用黑色签字笔进行填写。

7.业务报表及复印件等材料均须逐页加盖单位公章(骑缝章无效)。

8.复印件须为A4规格(不能使用重复利用纸张和传真纸),复印件内容字迹清晰可见,印章清楚,否则无法作为待遇支付依据。

八、政策依据

1.《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

2.《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5]62号)

3.《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54号)

4.《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5.《关于本市职工工伤、生育保险政策调整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2]2号)

6.《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2〕176号)

7.《关于申领生育津贴与自选代发银行的通知》(京社保发[2015]45号)

8.《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6]99号)

9.《关于核准生育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6]18号)

样表示例

5.申领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费 篇五

政策依据: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后有关待遇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4]34号)。

受理对象:

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且实行火葬的,可享受丧葬补助费。

所需资料:

1、死者户口注销证明及复印件;

2、火化证及火化费用发票;

3、继承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继承人与死者关系证明;

5、死者退休费发放存折复印件;

6、申请丧葬费报告。办理程序:

1、继承人持本人身份证每月1-20日持上述资料到企业养老保险股申报;

2、经工作人员审核核定支付标准,次月发放丧葬费。

申领企业职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

政策依据: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第18号令)、《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后有关待遇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4]34号)。

受理对象:

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依靠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死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死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所需资料:

1、死者户口注销证明;

2、继承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继承人与死者关系证明;

5、死者退休费发放存折及复印件;

6、无工作无生活来源证明及当地村委会书记或居委会主任的联系电话;

7、继承人申请抚恤费报告。办理程序:

1、继承人持本人身份证每月1-20日持上述资料到企业养老保险股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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