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户籍准入政策(精选4篇)
1.苏州市户籍准入政策 篇一
新版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了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国家、省、市户籍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工业园区和高新区(以下简称市区)户籍准入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符合本办法相关条件的非苏州户籍人员,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市区。在迁入地无直系亲属的18周岁以下人员,不予准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相关政策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或者登记,并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
(一)父母为市区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未成年人;
(二)祖父母(外祖父母)为市区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父母双亡的未婚人员;
(三)子女死亡且没有其他子女,已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为市区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四)男性超过60周岁或者女性超过50周岁,其子女为五年以上市区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迁入后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市区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且生活保障水平不低于苏州市最低标准的人员;
(五)子女为现役军人,且军人的配偶为市区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六)子女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且军人的子女为市区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七)父母均为现役军人,且祖父母(外祖父母)为市区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八)配偶为现役军人,军人的父母为市区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及其未婚子女;
(九)配偶为市区家庭户口,且配偶或者配偶直系亲属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十)本人或者市区家庭户口的直系亲属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因支边、支内、下放、插队(场)、参军退休的原市区户籍人员;
(十一)本人或者市区家庭户口的直系亲属拥有合法稳定住所,被外地大中专院校录取,现已毕业满二年以上且在户籍地未婚无业的原市区户籍人员;
(十二)原籍为市区被注销户口的刑释解教人员;
(十三)被我市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在校就读的外省全日制学生;
(十四)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回内地定居(市区)的港澳居民;
(十五)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定居大陆(市区)的台湾居民;
(十六)从市区注销常住户口后出国定居,现到市区工作、生活的华侨;
(十七)原籍市区,考入外省(市、区)大中专院校,从学校集体户注销户口后出国定居,现到市区工作、生活的华侨;
(十八)需公安机关办理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入,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理:
(一)在国外、境外取得学士及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一级或者硕士研究生以上学位的人员;
(三)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二级或者本科学历,且年龄男性40周岁、女性35周岁(紧缺专业、急需的年龄可放宽至男性45周岁、女性40周岁)以下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四)具有职业技能等级三级或者大专学历,且年龄在30周岁(紧缺专业、急需的年龄可放宽至35周岁)以下,被市区单位合法聘用,连续工作满2年以上,同时段参加社会保险,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五)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的毕业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
(六)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的苏州生源的中专毕业生、技(职)校毕业生;
(七)因家庭实际困难需要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干部,及其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或者失业未婚子女;
(八)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接受办理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人员,应当与市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段缴纳社会保险。第(一)项至第(四)项人员,除本人户口准迁外,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失业未婚子女随迁。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或者登记,并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
(一)符合收养条件、手续完备的被收养人,其收养人为市区户籍的;
(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三)由市救助站移交至社会福利机构安置的无收入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的智力和精神障碍患者;
(四)需民政部门接受办理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入,并向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一)因省、市人社部门调动,并被市区用人单位录用的退役运动员;
(二)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引进的优秀运动员。
第八条 市区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教职人员,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证书的,经所属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团体同意,或经所属宗教院校同意,可以向民族宗教事务部门申请迁入宗教场所、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单位集体户。
第九条 符合回国定居条件拟在市区落户的华侨,可以向侨务部门申请办理。
第十条 参加我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的非市区户籍人员,凭积分户籍准入卡到申请地公安机关申请户口迁入。
第十一条 购买市区成套商品住房75平方米以上,并于2016年12月31日前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户口迁入:
(一)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满3年,并与市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段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的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二)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满3年,并在市区经商、兴办企业3年以上,近3年累计纳税5万元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3年以上的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依前款规定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申请截止日期为2019年12月31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接受办理部门确认申请人符合户口迁入或者登记条件后,应当将有关证明移送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
为了实施前款规定,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在本办法施行后1年内建立相应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凡以欺骗、贿赂等非正常手段取得户口迁入或者登记的,由公安机关注销其已迁入的户口并退回原籍,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第四条第(一)至第(十一)项以及第五条第(四)项中所称合法稳定住所指的是市区范围内的以下住所:
(一)属于自己的房屋所有权的住宅房;
(二)拥有公有住房租赁证的承租人租住的房屋;
(三)市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合法稳定住所不包括共有产权房(共有产权型保障房、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共有产权房除外)、非居住房。
第十五条 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和吴江区户籍准入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2007年8月27日起施行的《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修订)》(苏府〔2007〕124号)同时废止。
2.大连市户籍准入规定实施细则 篇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户籍准入工作,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户籍准入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12〕55号,以下简称《规定》)的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一元化户口登记
我市自2013年3月1日起,城乡居民实行统一户口登记制度,“户别”栏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家庭户”或“集体户”。之前签发的户籍证件、法律文书中户口性质标注不统一取消,居民自愿申请变更的,公安派出所应及时予以办理。2013年3月1日之前,市局的人口信息数据和公安派出所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性质标注不变。
二、户口迁移
(一)基本要求
1、拟将户口迁移至我市的各类人员,落户时均须具备与申请事由相符合的条件。
2、配偶系现役军人的申请落户人员,均按随军家属落户政策办理。
3、配偶系我市常住户口的申请落户人员,均应在其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符合准入规定的引进人才,配偶系集体户口且在我市无合法稳定住所的除外)。
4、已婚人员户口迁移,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须随迁。
5、随迁落户的未婚子女不含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育有子女的。
6、经批准落户的各类引进人才,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允许将户口空挂在单位或单位注册地所在派出所的集体户口上;也可以落报在直系亲属家中。
7、在我市旅顺口区、新市区常住户口登记5年以上或符合落户主城区(旅顺口区除外)条件的,迁入主城区时,可到合法稳定住所的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区公安分局审批(常住户口登记5年以上的除外);否则按主城区准入条件办理迁移落户手续。
8、由外市(含我市新区)迁入我市主城区、新市区已落报小城镇户口的人员,户口迁移按相关准入条件办理。
9、办理落户的复退转军人和申请家属随军落户的现役军人必须是已注销入伍前常住户口的。
10、需要办理核签落户的人员,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需到市人口结构办办理,旅顺口区、新市区、新区需到本区人口结构办办理。
11、在申请落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人员,一经发现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进行处罚;已落户本市的由公安机关注销其在本市常住户口,回迁入地恢复户口。
(二)需提交的基础材料
符合《规定》条件申请落户的人员,在办理户口迁移时,除需准备与申请事由相关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已持有《户口迁移证》的应届毕业生除外);《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上人员)。
2、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人员的婚姻状况证明,其中未婚人员须提供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公证部门出具的本人未婚声明公证书。
3、随迁未婚子女的原始《出生医学证明》或足以证明亲子关系的原始出生凭证或法医物证鉴定书;《独生子女证》或其他准予生育证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须提供由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及缴费收据;超过18周岁初、高中学生所在学校的在读证明。
4、申请人及随迁配偶、未婚子女有职业的提交在连就业证明,无职业的提交《就业失业登记证》(农业人口除外)。
三、各类人员户口迁移的受理部门及相关说明
(一)暂住人口户口迁移
符合《规定》第十一条办理落户的暂住人员可到合法稳定住所的派出所申请,由派出所受理,报分局审批,人口结构办核签。
1、申请落户的合法稳定住所,须是已取得《大连市房地产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并实际在此居住的。
2、落户主城区的须已办理本市《居住证》(暂住证)满5年,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满5年(不在同一单位可连续累计,但用人单位和社保缴费单位须一致)。
3、落户新市区的须已办理本市《居住证》满1年,有合法稳定职业并参加社会保险满1年。
(二)引进人才户口迁移
符合《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办理落户的各类引进人才可登录“大连市政府网上审批平台”,点击“人口结构办”窗口按相关要求办理落户手续(高端人才可持与落户事由相适应的证件、证明;进、出站工作的博士后可持《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和《辽宁省博士后工作服务中心介绍信》到市人口结构办窗口直接办理落户手续)。
1、在国、境外取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才须先到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办理国(境)外学历认证;毕业于我市中等职业学校的毕业生须先到我市教育局相关部门办理学历认证,技工院校的毕业生须先到市人社局相关部门办理学历认证;持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才须先到市人社局相关部门(船员须到海事局)办理技术职称认证,不在认证范围内的须提供《考试合格登记表》或《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持四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的人才,其职业资格证书在国家、辽宁省官方网站上无法确认的,须到市人社局相关部门办理资格认证。
2、毕业于我市普通中等职业学校的毕业生和四级国家资格的人才,其用人单位不含人力资源服务及劳务派遣企业(新区除外)。
3、高端人才的落户年龄可放宽到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我市普通中等职业学校的毕业生和四级国家资格的人才的落户年龄是距法定退休年龄20年以上;凭国家职业资格落户的女职工其法定退休年龄是50周岁。
4、在我市自主创业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适用引进人才准入规定。
5、我市生源的毕业生,毕业时户口从学校迁出,可直接回我市原户籍或与原户籍同一区域的合法稳定住所派出所落户;如在择业期内已在其他城市落户的,按引进人才落户办理。
(三)购房人员户口迁移
符合《规定》第十五条购房落户人员可到购房所属派出所申请,由派出所受理,报分局审批,人口结构办核签。
1、共同购房(购房时即为夫妻除外)、非本人出资购房的人员(直系亲属出资除外)不能办理落户。
2、在同一区域内购买单套住宅和单套公建均未达到规定标准,但合计达到单套住宅落户标准的准予办理落户(参与合计须同为商品房或同为存量房)。
3、购买公建房落户的需提供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4、2013年3月1日(以购房合同备案日期为准)前已购房人员的落户标准可按原购房落户政策规定办理,其他相关条件按现行政策办理;采用分期付款或抵押贷款方式购房的,须在2013年3月31日前付清全部房款或所偿还本金达到规定数额。
(四)投靠人员户口迁移
1、符合《规定》第十七条无职业投靠人员落户可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区、市、县公安(分)局负责审批。
(1)投靠人申请落户,被投靠人须有合法稳定住所且与本人户口登记一致,否则不予办理落户。
(2)被投靠人因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而与父母、子女共同居住,父母、子女取得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或使用权,且无房屋权属纠纷的,可视为有合法稳定住所。
(3)父母投靠子女仅适用于投靠人在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以外的城市无子女的情形。(4)未成年人因父母双亡投靠法定监护人的,其法定监护人仅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和第二款规定的兄、姐。
2、符合《规定》第十八条有职业的投靠人员落户可登录大连市人民政府网上审批平台,点击人口结构办窗口,按相关要求办理,其中配偶无合法稳定住所的投靠人须符合人才准入条件,且用人单位须在我市主城区、新市区注册并参加社会保险。
(五)投资人员户口迁移
符合《规定》十九条投资落户的人员可到合法稳定住所的区、市、县公安(分)局申请办理落户,人口结构办核签;合法稳定住所和投资经营场所不在同一区域的由市局治安管理支队户籍大队受理审批。
1、投资人须个人出资在我市经商办企业,所注册的公司为自然人独资或所有股东全部为自然人的有限责任公司。
2、投资款应为个人出资的注册资金,转让的股份不能办理;所经营的企业须在我市工商部门注册且在我市税务部门纳税。
3、纳税金额指企业应缴纳的税种,不含滞纳金及预交税款等。
4、租赁的经营场所须签订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并登记备案。
(六)随军家属户口迁移
符合《规定》第二十四条有职业的随军家属落户须先到人社局办理工作调入,再到人口结构办办理落户手续,其中部队驻地(团以上机关,下同)和调入单位不在同一区域的由部队驻地所属人社部门办理;无职业的随军家属落户主城区的须到实际居住地公安分局办理落户手续,落户新市区、新区的须到部队驻地所在地区、市、县公安(分)局办理落户手续;申请家属随军的现役军人须注销常住户口。
(七)复退转军人、无军籍职工落户
符合《规定》第二十四条复转退役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职工落户的人员,须持相关审批部门出具的落户手续到人口结构办办理核签手续后,再到拟落户派出所办理落户。
(八)其他各类人员户口迁移
1、符合《规定》第二十条的单位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人员户口迁移到市人口结构办申请办理,其用人单位须在我市工商部门注册,并在我市税务部门缴纳税款;专业技术、经营管理人员须在该企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申请落户时已在我市工作一年以上。
2、符合《规定》第二十一条的华侨需到市政府侨务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台湾同胞需到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港澳同胞需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办理审批手续后,到合法稳定住所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
3、符合《规定》第二十二条退学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到原户籍地派出所办理落户;退役运动员须是享受推荐安置工作政策的人员,到市人社局办理安置手续后,由市人口结构办办理落户手续。
4、符合《规定》第二十五条组织部门调入人员,落户主城区、新市区的需到市委组织部门办理调入手续后,到市人口结构办办理。
5、符合《规定》第二十六条的成建制迁入人员到市人口结构办办理落户手续,落户须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办结。
四、相关用语解释
(一)本文所指的直系亲属包括本人(配偶)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二)合法稳定职业指被我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正式录用或被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聘用,且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形(含自主创业)。
(三)合法稳定住所指在我市依法取得房屋(土地)所有权证的住宅(商品房、存量房、农村地区依法取得宅基地并在宅基地上建造的住宅)、依法承租的公有住房(不含主城区、金州新区、保税区非常住人口有偿或无偿取得本区域内公有住房承租权的住房)、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型住房,不含承租私人的住房。
(四)完全产权指没有抵押担保等其它权利的房屋产权。
(五)高端人才指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人选、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人选;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在国内外担任重大科技项目的首席科学家、重大工程项目的首席工程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在国(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前两名完成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在世界500强或国内100强企业担任3年以上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六)大中型企业指国务院确定的国家级大企业(集团)、国务院机构改革后成立的大企业(集团)、中央部委办确定的大企业(集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大企业(集团)以及其它国内著名企业包括决策中心、营销中心、科研中心、信息中心等机构在内的总部或地区(区域性)总部。
本实施细则自2013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各类准入户口的办理流程和主要手续可登录大连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网站查询,亦可到各类户口的受理部门咨询。
3.厦门户籍新政策 篇三
1、在厦门市办理暂住证连续满5年或8年如何认定?
答:具体的认定是:
一、办理时间以在本市办理暂住证之日算起,连续办理暂住证满5年或8年,至今仍持有有效期内的暂住证;
二、在办证满5年或8年期间有间断办证的,简单时间累积不能超过三个月。
2、在本市缴交社保满8年,办理暂住证满8年,购买的房子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一下简称岛外),可在哪里落户?
答:岛外。缴纳社保和办理暂住证不分岛内外,只要满足入户条件,户口可落在自己购买的具有所有权证的房屋内。
3、在本市缴交社保满5年,办理暂住证满5年,购买的房子在思明区、湖里区(以下简称岛内),能否在岛内落户?
答:不可以。在岛内落户应满足岛内规定的落户条件。
4、外来人员办理入户,提供的房屋产权属多人共有,如何办理落户?
答:外来人员拥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属两人以上共有且共有人之间不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只能给一名按份共有比例不低于30%的所有权人按规定办理落户,其他所有权人应当经过公证机构公证同意放弃办理。
5、个体经营户,有固定职业,但没签劳动合同,能否适用外来人员落户政策?
答:个体经营户须提供本人工商营业执照,并满足其他入户条件,可以按照外来人员入户政策办理。
6、新政策实施后,从外地调动、录用、招收、聘用及接收的毕业生户口不再落户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应在哪里落户?
答:应当落户在其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亲友家庭户或社区集体户。派出所应在每个社区居(村)委会设立集体户。
7、父母身边无子女申请1名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是否有年龄限制?
答:有,父母年龄须分别满60周岁、55周岁后才可以申请投靠。
8、父母申请一名成年女子投靠后,有哪些特殊情况可以再次申请?
答:父母申请成年子女投靠,户口迁入本市后,除了该成年子女因死亡、出过定居外,不可再次申请成年子女投靠。
9、父母户口在岛内,子女户口在岛外,是否可以套用父母身边无子女的投靠政策?答:可以。
10、父母投靠户口在岛外的成年子女,是否有年龄限制?
答:不受年龄限制。但父母年龄未满60周岁、55周岁申请投靠,须提供合法固定住所。
11、未满18周岁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可否投靠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落户?
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在岛外并有合法固定住所,其未满18周岁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
在岛外学校就读的,可申请投靠落户。
12、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可否投靠成年孙子女或外孙子女落户?
答:成年孙子女或外孙子女户口在岛外并有合法固定住所,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可申请投靠落户。
13、儿媳妇或女婿可否投靠公婆或岳父母?
答:夫妻一方因死亡、失踪、出国定居、服兵役的,公婆、岳父母户口在岛外有合法固定住所并同意其投靠的,可办理儿媳投靠公婆、女婿投靠岳父母迁移落户。
14、未婚成年子女可否投靠父母?
答:父母户口在岛外,其未婚子女可申请投靠落户。
15、购房入户后,办理亲属投靠是否需要满三年?
答:因购房取得厦门常住户口,办理各类投靠需取得本市常住户口满三年。但本市户口相互投靠不受时间限制。
16、原常住户口在岛内,后因各种原因迁到岛外,现拟迁回岛内,需要哪些条件?
答:办理原岛内户口回迁必须满足一下二个条件:一是原户口是属于岛内(不包括在校学生集体户);二是本人、配偶或者子女在岛内有合法固定住所并实际居住。
17、关于岛外回迁,父母的房子能否认定为有合法固定住所?
答:不能。只有本人、配偶或者子女名下的住房才能认定为有合法固定住所。
18、新政策对投资落户做了哪些修改?
答:新投资落户政策不再规定投资金额,而是以从2003年度起年实际纳税额达到规定的金额办理;企业骨干员工不再有学历和年龄要求。
19、企业纳税达到规定的要求,新增加的投资者怎么办理落户?
答:企业新增加的投资者要办理投资落户有投资时间的要求,即要再所提供的年度实际纳税额之前就已是企业的投资者。如:企业提供2008年度实际纳税额的证明,拟办理落户的投资者投资时间必须在2008年之前。
20、企业有多个投资者,怎么办理?
答:只能给其中一名投资者办理,其他投资者要声明放弃。
21、岛外企业达到岛内纳税条件,投资者或员工能否在岛内落户?
答:岛外企业达到岛内纳税条件,投资者或员工在岛内拥有所有权证的住房,可按岛内投资落户规定办理。
22、本市重点工业企业的骨干员工落户有何优惠政策?
答:本市重点工业企业办理骨干员工落户,可以分期分批办理;骨干员工落户不需要提供合法固定住所。
23、本市个人投资的企业是否可以办理投资落户?
答:可以办理投资人的直系亲属或企业骨干员工的户口。
24、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以及其他外国人来本市投资兴办企业,可按规定办理其国内亲属的户口,其国内亲属如何认定?
答:须提供投资者与国内亲属的关系认定书。
25、市政府《关于调整我市购房入户政策的意见》(厦府办[2009]28号)是如何规定的?答:一是自2008年8月1日起,除享受原有“购房入户”政策外,对在我市同安、翔安区(不含大同街道、翔平街道、大嶝镇)的购房入户政策作出调整,即凡在该区域购买商品住房70-80平方米的,可办理不超过2人的常住户口,该项调整政策适用于自2008年8月1日之后通过“招拍挂”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商品房项目。
二是对我市岛内购房入户政策进行适当调整,即凡购买本岛五缘湾、观音山、湖边水库片区内100-150平方米商品住房的,可办理不超过2人的岛内常住户口;购买15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的,仍按原有政策执行。该政策适用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片区内土地使用权的商品房项目,执行时间至2011年12月31日。
26、父母出国定居或是双军人,在本市购买商品房,其国内的未成年子女能否来厦落户?答:可以。但须提供有本市常住户口人员作为监护人的公证。
27、购房入户,房屋产权属多人共有,如何办理落户?
答:购买的商品住房,属两人以上共有且共有人之间不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只能给一名按份共有比例不低于30%的所有权人按规定办理购房落户,其他所有权人应当经过公证机构公证同意放弃办理本次购房落户,本市以外人员和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共同购买住房,共有人属直系亲属关系的,允许其中非本市常住人口的业主以及直系亲属办理落户手续;不具备直系亲属关系的,非本市常住户口的业主及其直系亲属不能办理落户手续。
28、《规定》新增加“市优秀来厦务工青年”、“市优秀外来女员工”、“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可以办理户口的时间如何界定?
答:2010年8月1日后获得者才可以办理落户。
29、原属岛内的户口,取得岛外的社会保障性住房并迁到岛外,在退出社会保障性住房后,户口可迁回岛内吗?
答:可以。
30、驻厦办事机构申请入户的人员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应符合二个条件:一是具有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具有中级职称(含技师)或文化程度为大学(大专),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二是拥有合法固定住所。
31、就读于本市普通高中的外来学生可否办理落户?
答:就读于本市普通高中的外来学生户口迁移办法由市教育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32、合法固定住所指的是什么?
答:合法固定住所指的是:
1、居民依法拥有所有权的房屋;
2、居民按规定以租赁或其他方式取得使用权的直管公房;
4.苏州市户籍准入政策 篇四
第一条 为推进苏州市城乡一体化发展,根据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农民进城进镇落户的若干意见》(苏发〔2010〕30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市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的以拥有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条件,办理户口迁移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合法固定住所是指:申请迁移人在本市居住房屋属于自己的产权房屋或租住属公有产权并领取使用权证的房屋。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地域范围为苏州市区、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吴江市。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本市户籍居民:
(一)在城镇就业并在城镇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农户;
(二)动迁安置在城镇和开发区的农户;
(三)实行“三置换”进城进镇的农户;
(四)城中村和失地的农户;
(五)符合城乡一体化规范要求的新型新农村建设的农户;
(六)其他具有进城进镇愿望的农户;
(七)以购买 75平方米以上商品住宅房(含存量房),申请跨市(指跨市区与县级市及县级市之间,下同)迁移户口的居民;
(八)婚迁、未成年子女跨市投靠;
(九)父母投靠子女及其他直系亲属跨市投靠;
(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准入的跨市迁移户口人员。
第六条 全市范围内,实施网上户口迁移一地办理制,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实行一站式服务。
第七条 符合第五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的迁移人,凭有效证件至迁入地派出所办理,符合第五条第七、八、九、十项的迁移人凭有效证件到迁入地区、县级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全市范围内跨市户口迁移,不再使用《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
第八条 在城镇就业并在城镇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农户,凭房屋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或动迁安置协议办理户口迁移落户。
第九条 动迁安置在城镇和开发区的农户,凭房屋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动迁安置协议办理户口迁移落户。
第十条 实行“三置换”进城进镇的农户,凭房屋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置换房屋协议(包括自愿退还宅基地使用证的证明材料等相关资料)办理户口迁移落户。
第十一条 城中村和失地的农户,在城镇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凭房屋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动迁安置协议办理户口迁移落户。
第十二条 符合城乡一体化规范要求的新型新农村建设的农户,凭房屋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动迁安置协议办理户口迁移落户。
第十三条 其他有进城进镇愿望的农户,在城镇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凭房屋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理户口迁移落户。
第十四条 以购买商品住宅房并申请户口跨市迁移的居民,凭房屋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申请迁入地区、县级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户口迁移登记手续,3个工作日后凭区、县级市行政服务中心签发的《户口迁移登记单》,携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到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随迁,不受房屋产权证年限、工作地域、参保关系等限制。
第十五条 婚迁、未成年子女跨市投靠,凭结婚证或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申请迁入地区、县级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户口迁移登记手续,在3个工作日后凭区、县级市行政服务中心签发的《户口迁移登记单》,携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到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婚迁人员不受工作地域、参保关系等限制;在迁入地无直系亲属的18 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不予准迁。
第十六条 父母投靠子女及其他直系亲属跨市投靠,凭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房屋产权证等有效证件到申请迁入地区、县级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在3个工作日后凭区、县级市行政服务中心签发的《户口迁移登记》,携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到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准入的跨市迁移户口人员,凭《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苏州市(含五县级市)大中专毕业生落户通知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申请迁入地区、县级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在3个工作日后凭区、县级市行政服务中心签发的《户口迁移登记单》,携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到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第十八条 农村原村、组住房已拆除,居民已居住在城镇(含新型社区),户口仍在原村组的,必须将户口迁往居住地,凭房屋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动迁安置协议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落户。
第十九条 本市居民在城乡间的户口迁移,其户籍登记内容依法只作公民身份信息登记,不作为享受有关政策待遇的唯一依据,户口迁移后,其涉及社会保障、土地承包、宅基地、计划生
育等事宜,由苏州市相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中涉及事项与原有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办理,未涉及事项仍按相关规定办理。
今年起只需迁入地有合法固定住所就可落户
新规解读
◎ 实现大市范围内以合法固定住所为依据的居民户口准入登记和迁移
◎ 大幅降低本市户籍居民户口迁移门槛,极大地调动农民进城进镇落户积极性
◎ 实施网上户口“一站式”迁移办理,取消了《户口迁移证》和《准予迁入证明》
张家港乐余镇的陈先生现在应聘于上海安亭一家外资企业工作,考虑到工作生活方便和自身经济条件,2009年在昆山花桥买了一处130平米的商品房,陈先生一直想把户口迁移到昆山花桥,按照2007年的《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陈先生需要在昆山工作并在昆山参加社保要满足一定年限后才能迁移户口。陈先生听说1月1日苏州出台实施的《苏州市户籍居民城乡一体化户口迁移管理规定》只要求有合法固定住所,取消了原有户籍居民迁移户口所附加的房屋产权证年限、工作地域、参保关系等条件限制,陈先生早早地就向昆山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咨询,在得到肯定的答复后,陈先生心里乐开了花。
那么,这个刚刚出台的《苏州市户籍居民城乡一体化户籍迁移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原有户籍准入制度有何区别?它的出台对苏州大市范围内的户籍居民带来哪些利好?就群众关心的一些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市公安局户政处的有关负责同志。
问:《规定》和原有户籍准入制度有何区别?
答:《规定》与2003年市政府出台、2007年修订的《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住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最主要的区别是在适用对象上:《规定》主要是针对苏州市大市范围内即苏州市区和五县市的户籍居民的户口迁移,也就是现已具有苏州户口的城乡居民,而《办法》主要是针对苏州市以外要求迁入苏州的外地人员。
问:《规定》出台的目的和核心内容是什么?
答:今年是苏州市“十二五”开局之年,最近市委十届十三次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苏州市委关于制定苏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了“更好更快建设‘三区三城’,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经济结构基本形成三二一发展格局,社会事业全面进步,人民生活更加富裕,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社会和谐程度和人民幸福指数继续走在全国前列,力争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宏伟发展目标,为苏州新一轮发展描绘了一幅美妙的蓝图。
此次出台实施的《规定》是以公安部、省厅相关户口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农民进城进镇落户的若干规定》为依据,其目的和核心内容在于通过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降低本市户籍居民户口迁移门槛,简化手续;彻底剥离依附在户籍制度上的城乡居民不均等待遇,实现城乡
居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一体化,切实鼓励农民进城进镇落户,着力破解城乡户籍二元结构发展难题,更好地服务于苏州“三城三区”建设需要。
问:《规定》和原有户籍准入制度相比具有哪些亮点?
答:苏州市的户籍制度改革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一直在积极稳妥地进行着,无论在改革力度还是在制度创新上,都始终处于全国前列,比如2002年我们户籍管理就在全国首创“全程通”系统,实现了全市派出所都能办理户口,2003年我们就在苏州大市范围内统一了居民户口,取消了农村户口等等。
这次《规定》的出台,是深化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农民进城进镇落户的若干意见》的具体体现,其改革思路、理念和具体做法,是先进、创新的,也是较为彻底的,又一次走在了全国的前列,是户籍制度改革的积极探索和重大突破,为全省乃至全国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提供了有益启示。
与原有户籍管理制度相比,新规定具有三大亮点:一是实现大市范围内以合法固定住所为依据的居民户口准入登记和迁移,消除人们心目中的城乡户籍差别概念。二是受惠面广,大幅降低本市户籍居民户口迁移门槛,极大地调动农民进城进镇落户积极性。三是实施网上户口迁移一地办理制,由迁入地公安机关受理,通过升级苏州人口信息“全程通”系统,实现大市范围居民户口“一站式”迁移,取消了以往户口迁移所需要的《户口迁移证》和《准予迁入证明》,进一步的便民、惠民。
问:能否帮我们详细说明一下大市范围内以合法固定住所为依据的户籍准入登记办法吗?答:好的。《规定》第二条“全市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的以拥有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条件,办理户口迁移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指的是今后大市范围内户口迁移只需要拥有合法固定住所这一基本条件就可自由迁移,而不再受房屋产权年限、本地就业、参保等其它条件限制。合法固定住所既可以是申请迁移人在本市居住房屋属于自己的产权房屋,也可以是租住属公有产权并领取使用权证的房屋。
再进一步说,新规定实施后,我市户籍居民在大市范围内拥有上述性质的合法固定住所,就可以自由迁移落户,包括在大市范围内拥有多套房屋的,只要本人意愿,均可自由选择一地落户。问:《规定》大幅降低本市户籍居民户口迁移门槛,提高农民进城进镇积极性具体表现在哪里?
答:《规定》对全市户籍居民特别是农村居民户口迁移进行放宽,明确只要“在城镇就业并在城镇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农户;动迁安置在城镇和开发区的农户;实行‘三置换’进城进镇的农户;城中村和失地的农户;符合城乡一体化规范要求的新型新农村建设的农户;以购买 75平方米以上商品住宅房(含存量房),申请跨市(指跨市区与县级市及县级市之间,下同)迁移户口的居民;婚迁、未成年子女跨市投靠;父母投靠子女及其他直系亲属跨市投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准入的跨市迁移户口人员”等十种情况均可以办理户口迁移,并对十种情况的受理条件和办理程序进行了逐条明确。此外,新规定还明确了“本市居民在城乡间的户口迁移,其户籍登记内容依法只作公民身份信息登记,不作为享受有关政策待遇的唯一依据,户口迁移后,其涉及社会保障、土地承包、宅基地、计划生育等事宜,由苏州市相关部门按规定办理”。此项规定充分顾
及并较好解决了失地农村居民的后顾之忧,将有效提高农村居民进城进镇的积极性。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我市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以来,市委市政府陆续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对全市居民尤其是本市农民的社会保障、土地、计生等问题做出了规定,以保证他们在进城进镇落户时利益不受损失,这些也为改革我市户籍制度,出台本《规定》创造了十分有利的条件。
问:最后能帮我们介绍一下居民户口“一站式”迁移的有关情况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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