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制度

2024-09-25

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制度(共6篇)

1.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制度 篇一

职业场所防火防爆防毒管理制度

目的:建立防火防爆防毒一般要求、主要措施、等级划分、消防设施等程序,防止火灾、爆炸、中毒事故发生。

范围:适用于公司防火防爆防毒管理 责任者:各部、各车间 程序: 1.一般要求:

(1)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厂安全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2)禁止产生明火的机动车辆进入罐区﹑厂区内、易燃物质储罐等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进入时必须加时必须加阻火器。电瓶车禁止入内。

(3)禁止使用汽油、苯等易散发可燃蒸气的液体擦洗设备、工具及衣服等。(4)易燃、易爆物品应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点。现场禁止堆放油布、油棉丝纱或其它易燃物品。现场生产用油存放量一般不应超过48小时的使用量。

(5)使用搬运危险物品,或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搬运铁质物品时,不准抛掷,拖拉或滚动。

(6)在带有易燃易爆物质(残渣、残液和余气)的设备、管道、容器上工作时,禁止使用铁质工具,应使用铜质等不产生火花的工具。若必须用铁质工具,则需在工具接触面上涂以黄油,或采用其它安全措施。

(7)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生产所用设备、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非燃烧的材料,并应防止可燃液体渗入保温层。高温设备、管道禁止使用易燃,可燃物保温。

(8)必须加强火源管理。厂区内焊割动火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的规定。

(9)要防止可燃易燃物与高温物体接触或靠近,高温工件禁止带入防火防爆区,不准在高温设备和管道上烘烤衣服和可燃易燃物体。

(10)危险物品仓库、气柜。主配电设备、高大建筑物和高大设备等必须装设避雷装置,每年雨季前必须对装置检查试验一次。避雷装置单独设置时,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如与电气设备共用,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管道法兰之间电阻不大于0.3欧姆。

(11)厂区内未经批准,不准随意搭设临时工棚和其它建筑物。

(12)生产区域在有液化石油气及可燃气体容易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并应加强气体监测工作。

(13)所有设备、管道、阀门、仪表和零部件,必须有合格证并按要求使用,不明规格、型号的材质禁止使用。禁止擅自代用。

(14)设备管道在使用前,必须按照规定对外观、尺寸及补焊过或其它疑焊缝进行复验,并作耐压试验或气密试验,安全装置和附件必须齐全、灵敏可靠。定期对压力容器进行外观、内部检查和无损伤检查。严格执行《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15)一切设备、管道和钢瓶等应按化工部制订的“化工厂设备管道的保温规范”(HGJ1047-79)规定的颜色进行涂色。

(16)根据工艺过程的具体特点,设置必要的事故信号、声光报警器和事故停车联锁装置。

(17)生产过程中的正压系统严防形成负压,并且应设置防止形成负压的措施和停车联锁装置。

(18)生产厂房、建筑物、构筑物应符合本地区的防震烈度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必须加固。

(19)设备检修时,应严格遵守“安全检修制度”。

(20)消防机构必须健全,消防器材的设置必须按规定配备齐全。厂区内的一切消防设施或器材未经许可(非火灾情况下)不准动用。消防道路必须保持畅通无阻,占用道路,必须经保卫科、安全部批准。

(21)厂内所用职工必须分批轮流进行消防知识教育,掌握灭火知识,并会正确使用各种消防器材。

(22)禁止使用氧气代替空气对设备、管道充压、保压、试压、置换或吹扫。禁止擅自向缺氧的设备、管道、井下等场所输送氧气。

2.防火、防爆的主要措施。(1)防爆泄压。

①定期对设备进行无损探伤检验和测厚工作。

②在高低压系统之间应安设止逆阀等安全措施。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过程及设备,应安装必要的自控监测仪表、自动调节报警装置、自动和手动泄压排放设施。

③所有放空管均应引至室外,并高出厂房建筑物、构筑物2米以上。若设在露天设备区内的放空管,应高于附近有人操作的最高设备2米以上。

④可燃气体的放空管,应设置安全水封或阻火器;应有向管内加氮气或蒸汽的措施,同时应有良好的静电接地设施。放空管应在避雷设施的保护范围内。

⑤安全阀的安装、使用、维护和管理按照安全阀安全管理规定执行。⑥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设备,应装爆破板。如装导爆筒,应朝向安全方向。⑦凡是装有触媒的高温设备,必须泄压降温后方可打开。(触媒需要惰化的,应进行惰化。)

⑧压缩气体钢瓶的充装、使用、贮运严格遵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2)控温、控压。

必须严格控制温度、压力,不得超温、超压。温度计、压力表及仪表装置必须定期校验,加强维护,保证灵敏准确。重要的设备和部位,应装设自动调节、温度。压力的声光报警装置。

(3)防止氧含量超标。

①氧和可燃气体混合是发生火灾爆炸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必须认真分析化工工艺各环节的氧含量。不准超过规定。

②管道系统和设备在检修前,一定要将可燃气体置换干净;检修后一定要将空气置换合格后,方可通入易燃气体。

③装设必要的氧含量报警器和事故联锁装置的安全设施。(4)防火措施。

①在工序之间,各设备的进出口管道应设置切断阀或安全水封。主要设备上应设单独放空管。

②氧气、空气、氮气、可燃气体或液体彼此之间不得直接连通,必须设置止逆阀,安全水封或装设两关一开阀门(两阀间设放空阀),也可加上盲板或拆掉一段管子。

③在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管道系统,应有惰性气体置换的设施。惰性气体可与灭火设施共用。

(5)防静电放电。

①下列设备及管道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a生产、贮运、运输和装卸液化石油气、可燃气体和易燃液体的设备、管道; b空气分离装置保冷箱及箱内设备管道;

c用空气干燥、掺合、输送可燃的粉状或粒状的塑料,树脂及其它易产生静电的固体物料所用的设备及管道;

d在绝缘管道上配置的金属附近,对地绝缘的金属、导体等都应有专门接地。②在装油或装其它易燃液体作业时,禁止进行取样和检测工作,检测或取样工作应在装料完毕,静止1~2分钟以后进行。

③禁止使用喷射蒸汽的办法加热易燃液体。

④禁止使用绝缘软管插入易燃液体槽内进行移液工作。

⑤易产生静电的危险场所,应装设导除人体静电的设施,如接地扶栏、接地的门把手、装卸站台的接地金属棒等。⑥易燃易爆和助燃介质的流速应控制在安全流速以下。

⑦禁止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尼龙等化纤衣服,在易产生静电及存有易燃、可燃气体的危险场所工作。

(6)贮运设施

①易燃液体贮罐应设液位计、呼吸阀、消防泡沫管枪。如无呼吸阀时,应设带有阻火器的放空管。

②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38℃的易燃液体常压贮罐,应设冷却降温等安全设施。闪点低于28℃,而沸点在38℃至85℃之间的地上易燃液体贮罐,应设冷却喷淋等设施。

③气体贮罐应设安全阀、压力计、液位计、温度计,无绝热措施时应设冷却喷淋设施。

④液氨贮罐上应装设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

⑤充装液氨前,必须对钢瓶进行认真检查,不合格的禁止充装。

⑥贮存易燃易爆液体的设备,宜装有高低限位报警器及自动调节装置。严禁使用塑料容器盛装易燃、可燃液体。

(7)物料排放。

①含有可燃气体及易燃、可燃液体的污水必须经过回收或处理后,方可通过水封并排入下水道,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毫米。

②几种能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易引起火灾或爆炸危险的污水,不准直接混合排入下水道。

③含油(非水溶性易燃和可燃液体)污水应设置隔油池或污油回收设施。④严格设备计划检修制度和验收手续,确保设备检修质量,保证设备、管道、阀门严密不漏。加强检查,及时消除泄漏。

3.防火防爆等级划分。

(1)厂房的防火防爆等级,应严格按石油化工企业防火防爆标准设计。(2)新建项目对电气设备的选型,应严格按危险场所防火防爆的等级规定执行。老厂在防火防爆厂房中使用的非防火防爆电气设备,应有计划地在短时间内逐步进行更换。

(3)易燃易爆场所电气设备的布置和安装(包括临时使用的电气设备)应按“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和“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通用要求”执行。

4.消防设施。

(1)厂内的消防设施,应根据工厂规模、火灾危险性及邻近有关单位的消防协作条件等综合考虑。

(2)室外消火栓,应根据需要沿道路设置,且宜靠近路边;其间距和保护半径不宜超过120米;消防给水压力应满足最大用水量时,水枪的射程不低于15米的要求。油罐区、装卸区站台等处,消火栓间距不宜超过60米。地下消火栓应有明显标志。

(3)除全厂性消防设施外,还应在生产装置,变配电所,仓库等场所,设置一定数量的小型灭火机和简易灭火器材,如砂、灭火毯等。

(4)小型灭火机设置的种类、数量、应根据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占地面积及有无消防设施等情况考虑。

(5)必须加强对消防器材的维护管理。消防器材应放在明显便于拿取的地方。灭火器放置的地点应当干燥,远离热源,不受高温辐射、阳光曝晒、温度适宜,不受化学物质侵蚀,周围不得有障碍物。

(6)严格执行消防器材管理制度,即定人员维护、定点存放、定期检查,并列为交接班内容,保证消防器材经常处于良好,有效的状态。用过的或失效的灭火器材应及时充装或更换,空瓶不得放于生产、施工现场,不得与实瓶混放。

2.15防尘防毒设施管理制度 篇二

职业危害防护设备管理标准QG/LGJ06·15—2007

为了充分发挥职业危害防护设备效能,使设备设施在生产过程中能够与工艺设备同步运行,且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使职业病危害因素得到有效控制,特制定本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内的防尘、防毒、降噪以及通风降温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程序和要求。

1.2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单位。

2管理职能

2.1 装载机厂办公室负责职业危害防护设备监督管理工作。

2.2采购部负责职业危害防护设备的采购工作。

2.3设备部负责职业危害防护设备的选型、安装、使用、维修保养、更新改造及报废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协调、服务和考核。

2.4 人力资源部负责设备设施操作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

2.5 各车间是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护设备的责任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护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等工作。设备设施的使用管理

3.1 设备设施操作者上岗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培训,重点职业危害防护设备操作者经培训合格,且取得设备设施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操作设备设施。

3.2 设备设施使用必须严格按“三定一证(使用设备实行定人、定机、定作业指导书,凭设备操作证操作设备)”要求进行管理,遵守设备操作作业指导书的规定。并负责填写各种设备设施运行记录。

3.3 设备设施操作者应具备“三好(管好、用好、修好设备设施)”、“四会(会操作、会检查、会保养、会排除设备故障)”、“四项要求(整齐、清洁、润滑、安全)”、“五项纪律(凭操作证使用设备,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经常保持设备清

洁,并按规定加油;遵守交接班制度;管好工具、附件,不得丢失;发现故障立即停车,自己不能处理的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检查)”的基本技能和设备管理意识,在开机前应认真做好重点设备的日常点检工作。

3.4 职业危害防护设备不得无故停用或擅自拆除,凡因故停用设备设施应办理停用手续,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3.5 职业危害防护设备是生产设备设施的组成部分,设备部要将其管理纳入正常的工艺装备管理之中,建立相应的设备设施台帐和维修计划。

3.6 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必须进行调试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

4.1 设备设施的日常保养由操作者负责,做到:

a.班前认真检查设备,按规定做好设备的点检工作和润滑工作;

b.班中遵守设备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设备;

c.班后做好设备清扫、润滑工作。

4.2 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应与工艺装备一并进行定期检修和保养。

a.设备设施的定保工作在每年的五

一、高温停产、十一和春节期间进行。设备设施的定保以设备操作者为主,维修人员进行指导和配合,按设备设施定保标准进行。

b.设备设施维修人员按设备设施定检内容进行设备设施定期检查,并做好定检记录。

4.3 职业危害防护设备的故障管理

a.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时,操作者应立即停机,关闭电源,防止故障扩大,通知设备部,按设备设施管理规定及时组织处理。必要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抢修。

b.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时,操作人员必须及时采取防治措施,停止或限量排放污染物,预计停机时间超过4小时的,必须将故障信息上报装载机厂办公室、设备部。

c.设备设施故障排除后,设备操作者应对设备进行认可,并和维修人员填写《职业危害因素控制设备设施停运、维修记录单》。设备设施的报废与更新管理

5.1 设备设施报废的条件:设备设施经更新改造后性能仍不能满足职业危害因素防护设计要求和保证处理后作业点排放达标的防护设备设施。

5.2 设备设施报废的审批程序:凡符合报废条件的防护设备,由装载机厂办公室、设备部和组织全面检查和初步技术鉴定后,填写《职业危害防护设备报废申请表》,按照公司固定资产报废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

5.3 职业危害防护设备报废后应及时进行更新,其程序按下列要求执行:

a.计划的编制:装载机厂办公室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收集工会和员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编制职业危害防护设备更新投资计划,报综合部,经其审核后上报公司领导。经公司领导审核批准后,由综合部下达投资计划。

b.项目的实施:装载机厂办公室会同车间提出初步方案及技术要求,并通知设备部。

c.采购部组织召开具备资质的供应商大会,通报项目技术要求和其他商务要求,待各供应商编制详细技术方案并报给装载机厂设备部。装载机厂办公室、设备部参与评审会议,确定技术方案和供应商。

d.装载机厂设备部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

e.项目完成后,由采购部、装载机厂办公室、设备部和车间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验收。

5.4 设备设施的技术资料管理:各单位应配备人员做好设备技术资料的管理、收集技术改造后的资料归档等工作,以满足设备使用和维修的需要。检查与考核

6.1 对于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进行有效的改造,从而减少职业危害发生,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公司有关奖惩规定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6.2 对因违反职业危害防护设备管理制度、规程,违章作业、不遵守劳动纪律或者工作不负责者,按《安全生产奖惩管理标准》执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综合部提出。

本标准由装载机厂办公室负责起草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人:王建平李继华

本标准审批人:文德刚马兴庆

本标准批准人:韩军

3.防毒面具与防尘口罩对比分析 篇三

防毒面具相对防尘口罩的优缺点介绍

1.优点:

a.密封性能更强,因为面具接触面部的面具大,且有弹性头带固定;

b.防护性能更广,防毒面具不仅具备过滤粉尘颗粒物的功能,同时组合不同的`滤毒盒,还能够有效的防有毒气体(比如汽车尾气微量重金属、酸性及有机气体等);

c.使用成本低,防毒面具只需要定期更换滤棉或滤毒盒,就可以再次使用,且单片的滤棉使用时间相对防尘口罩更长;

d.过滤效果更佳,滤棉和防尘口罩一样,也分为KN90及KN95型,但防毒面具的滤棉有P100型,过滤效果大于99%

e.透气性能更优,防毒面具均配有1~2个呼气阀,而防尘口罩一般不带呼气阀或者最多只配一个呼气阀。

2.缺点:

a.防毒面具较重,因为防毒面具配件比较多,所以佩戴起来头部有一定的负重感; b.不方便携带,防尘口罩可以折叠后放置到密封袋内,而防毒面具体积较大; c.相对防尘口罩不够美观,为了增加面具内部的呼气空间及滤毒效果,防毒面具以猪嘴外观类防毒面具与防尘口罩对比分析似。

综上可以得出,如果在防PM2.5口罩断货情况下,完全可以放心选择防毒面具,如果个人不需要防有毒物质,可以单独配置过滤棉,防尘效果依然最佳。

4.洗煤厂—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篇四

第一条 进入厂区严禁吸烟禁止携带打火机、火柴及其他火种进入厂区。需动火时必须按“动火管理制度”办理动火手续。

第二条 机动车辆进入厂区必须按规定路线行驶需要通过“机动车辆禁止通行区时”必须按规定办理“机动车辆通行证”并佩带防火帽。

第三条 化工生产装置易燃易爆物品贮罐区轻质油品等易燃物质装车台严禁穿带有铁钉子的鞋以上这些岗位的工作人员禁止穿戴合成纤维服装以防静电。

第四条 易燃、易爆物质生产、运输、贮存区域在生产过程中严禁用石头或铁器敲打设备。

第五条 严禁在生产装置内和油罐区私自灌取油品和物料需要时需经车间主任或安全员批准并严禁在以上区域用汽油等轻质油品擦洗衣物、设备、零部件等。

第六条 正常生产中不准随便排放物料、油品、易燃、助燃和有毒气体紧急状态排空时必需按排好现场监护人停止周围的一切火源有计划地排空或安排在夜间人少时进行并做好防火措施。

第七条 操作岗位上发现不正常气味或其他可疑现象时应立即查找物料跑漏处进行处理采取紧急防火措施。第八条 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在生产过程中一般不准动火必须时除按规定办理“用火票”外还必须采取特殊防火措施。

第九条 在易燃易爆生产装置中动火必须做到

1、焊接的火花焊渣不能飞溅到易燃易爆的贮罐、机泵和其他容易泄漏的设备上。

2、乙炔发生器与氧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米。

3、严禁用氧气倒吹乙炔管。

4、任何设备不准带压焊补。

第十条 设备上的安全阀、压力表、也面积、阻火器、报警器等必须保证完好不得随意切断或停用发生故障的要及时修复。

第十一条 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区、易燃品罐区、易燃品仓库区严禁使用明火取暖和烧水做饭。

第十二条 严禁在生产装置区的高温管线、加热炉等设备上烘烤衣物、棉纱、抹布和食物。

第十三条 生产区的一切消防设备应有在岗人员保管和维护并把这些设备纳入交接班内容要班班交接保持完整好用。

5.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制度 篇五

1、明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2、人员密集场所严禁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3、人员密集场所需要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时,应根据需要限量使用,存储量不应超过一天的使用量,且应由专人管理、登记。

4、使用、贮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的设置地点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与周围建筑物应备有足够的防火间距,附近的道路要保持畅通。

5、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加强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 采用通风措施,使其低于爆炸极限; ⑵ 严禁烟火,杜绝可能产生火种的一切因素; ⑶ 采取配备防爆型装置的电气设备和电气照明设备; ⑷ 使用、贮存、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运输工具、设备、容器、管道,凡能产生静电引起燃烧爆炸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导除静电的装置;

⑸ 使用、贮存、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和车辆要按不同性质的物资,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并经常检查,保证有效;

⑹ 各种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存放在专门地点不得与其他物品混合贮存;

⑺ 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应隔离贮存; ⑻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包装要完整无损,如发生破损、渗漏必须立即进行安全处理;

⑼ 不准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库房施焊和其他可能引起火灾的操作;

⑽ 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严禁人员住宿; ⑾ 装运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时,事先必须严格检查,要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

⑿ 装卸过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彻底消除遗留物;

6.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制度 篇六

为了易燃易爆化学品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企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易燃易爆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消防工作的管理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二、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存储、运输、销售或使用、销毁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三、严禁带火种进入生产、存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

四、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存储在专用仓库、专用场所或专用存储室内,存储方式、方法与存储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危险化学品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并做到以下七点:

1、严禁场所内部和外部带入明火源。

2、严禁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混存。

3、严格控制存储场所的温度和湿度。

4、严禁超期超量存储。

5、严禁违章操作。

6、每天至少每两小时必须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定期对场所内的电气设备、灭火器材、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查。

7、从事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存储、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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