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的相关法律法规

2024-07-25

工程造价的相关法律法规(精选8篇)

1.工程造价的相关法律法规 篇一

关于继续实施“985工程”项目的意见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继续实施“985工程”建设项目的意见 2004-06-02 教重〔2004〕1号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教育部《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关于“继续实施„985工程‟,努力建设若干所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批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决定,为确保2004-2007年“985工程”的顺利启动和实施,达到预期建设目标,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继续实施“985工程”的重要意义

(一)世界一流大学是一个国家科学文化和教育发展水平的标志。中国要实现现代化、增强国际竞争力,就必须要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批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建设世界一流大学,也是振奋民族精神和提高民族凝聚力的需要。党和政府高瞻远瞩,立足于民族伟大复兴的高度,做出了我国要建设若干所世界一流大学的英明决策,这对实现我国现代化建设目标和提高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建设世界一流大学,是推动我国高等教育整体水平跃升,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对于认识世界、探求真理、解决人类面临的重大课题,对于我国培养和造就高层次创造性人才,构筑国家创新体系,促进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与世界先进文明成果的相互交流和借鉴,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把我国建成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三)“985工程”一期建设成效显著,调整和优化了学校的学科结构和学科方向,快速集聚了一批优秀人才充实了师资队伍,提高了高层次创造性人才的培养质量,取得了一批接近或达到世界先进水平的研究成果,增强了所建高等学校的整体实力,带动了高等教育整体水平的提高,为在中国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积累了一定经验,奠定了较好的基础,为国家的经济、社会、文化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

(四)国外实践证明,建设世界一流大学需要良好的基础和较长时间的建设与积累。虽然经过多年建设,我国高等学校与世界一流大学的差距正在缩小,但是建设若干所世界一流大学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不懈努力。与世界一流大学相比,我国在高等学校管理和运行机制、科技创新能力、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仍存在较大的差距,因此,要继续实施“985工程”,加大改革和投入力度,努力实现在我国建成若干所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批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目标。

二、总体建设思路

“985工程”建设的总体思路是:以建设若干所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批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为目标,建立高等学校新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牢牢抓住本世纪头20年的重要战略机遇期,集中资源,突出重点,体现特色,发挥优势,坚持跨越式发展,走有中国特色的建设世界一流大学之路。应着重贯彻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国家目标为导向。瞄准世界先进水平和国家重大需求,增进国家核心竞争力,解决国家建设的重大问题,通过“985工程”的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重大贡献。

(二)坚持改革和创新。深化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为“985工程”建设的各项任务提供体制和机制的保障。

(三)坚持重点建设与整体统筹相结合。遵循科学发展观,要统筹和协调长远目标与近期任务、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与平台构筑等关系,综合集成推进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批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进程。

三、建设目标 在“985工程”二期(2004-2007)建设中,巩固一期建设成果,为创建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批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进一步奠定坚实基础,使一批学科达到或接近国际一流学科水平,经过更长时间的努力,建成若干所世界一流大学。

--通过管理体制创新,运行机制创新,积极探索世界一流大学建设的新机制。

--造就和引进一批具有世界一流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学术团队。

--结合国家创新体系建设,重点建设一批“985工程”科技创新平台和“985工程”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促进一批世界一流学科的形成和推动学科建设。

四、建设任务

(一)机制创新

按照世界一流大学建设的要求,改革现行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以适应世界一流大学建设的需要。

加快人事制度改革,建立以竞争、流动为核心的人事管理机制、人才评价机制和科学合理的分配激励机制,形成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吸引和稳定拔尖人才,充分发挥聪明才智的氛围。

突破以传统学科界限为基础的科研管理与学科组织模式,建立有利于创新、交叉、开放和共享的运行机制,以适应现代科学发展综合化趋势。

建立以投资效益为核心的公开、公平、公正的绩效考核和评价机制。

(二)队伍建设

提供优越的研究条件和配套保障条件,面向国内外招聘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学术带头人、优秀学术骨干和大学高级管理人才,重视有潜力的中青年骨干的培养和深造,通过提高水平、营造氛围、严格培养等多种途径吸引优秀青年人才,形成一支以博士生和博士后为生力军的创新力量,加快建设一支具有世界一流大学水平的教师队伍、管理队伍和技术支撑队伍。

(三)平台建设

以国际科技前沿和国家现代化建设重大需求为导向,以学科建设规划为指导,围绕国家重大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和重大科技计划,整合、建设一批高水平的“985工程”科技创新平台,与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国家创新平台建设计划有机衔接。在平台建设中,要加大学科结构调整力度,拓展学科发展空间,促进学科交叉,推进资源共享,组建高水平学术团队,建立开放、共享、竞争、高效的管理和运行机制,建设、改善平台的教学、科研条件和基础设施。通过平台建设,大力提高所建高校的创新能力和解决国民经济建设中的重大科技问题的能力,增强承担国家重大任务、开展高水平国际合作的竞争实力,促进学科优化和交叉,形成一批重大科技成果和世界一流学科,在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围绕国家、区域社会发展、经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建设一批跨学科、具有创新性、交叉性、开放性的“985工程”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推动人文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等的交叉、互渗与融合,孕育和催生新的学科研究领域和研究方法,形成一批能够解决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重大理论及现实问题,为党和政府决策咨询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的国家级哲学社会科学中心。

(四)条件支撑

加快建设公共资源与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设配置合理、设施完备的教学科研用房。加强教学科研信息化、数字化环境建设,构建基于现代教育理论和教育技术的教学科研环境。使所建高校的图书馆、电子资源库和自动化程度在整体上接近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继续改善所建高校的教学科研基础设施。

(五)国际交流与合作

建设有利于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的环境,聘请世界著名学者来校讲学、合作研究,与世界一流水平的大学或学术机构开展实质性合作,建立高层次人才联合培养及研究基地,开展高水平的国际合作科研项目,召开高水平的国际学术会议,加大吸引外国留学生来华留学的力度,推动我国高等教育国际化进程。

五、建设资金与组织管理

(一)“985工程”建设资金由多方共同筹集,积极鼓励有条件的部门、地方和企业筹集资金共建有关“985工程”学校。其中中央专项资金重点用于“985工程”科技创新平台和“985工程”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和队伍建设,其他资金可根据学校“985工程”建设规划进行安排。“985工程”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按照财政部、教育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加强“985工程”建设的组织管理。教育部、财政部成立“985工程”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协商决定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方针政策问题和总体规划。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985工程”建设的日常工作。有关高等学校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统筹负责本校“985工程”规划和实施。

(三)“985工程”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根据“985工程”建设目标和任务,从学科水平与覆盖面、高水平科学研究、高层次人才培养等方面,提出进入“985工程”建设学校的基本条件,即学校在优势领域的数量和水平等方面居于全国前列。

(四)有关高等学校按照统一部署,根据“985工程”的总体目标和任务,结合学校的发展战略规划、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校园建设规划,编制学校“985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和“985工程”科技创新平台、“985工程”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建设项目论证报告;“985工程”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办公室按照统一规划和布局,组织有关战略和学科专家对学校申报的“985工程”科技创新平台和“985工程” 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进行审核,通过公平竞争,确定建设项目。在此基础上,对学校“985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专家论证;学校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可行性研究报告,完善后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批;教育部、财政部批复立项后安排建设。

(五)教育部、财政部将加强对“985工程”建设项目的检查、审计和绩效评估,并根据检查、审计、评估的结果,对有关高等学校的项目和资金进行调整。建设项目完成后,教育部、财政部组织专家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验收。

六、985工程大学的最高党政领导的任命机制

985工程高校中,除了中国海洋大学 中央民族大学 华南理工大学 电子科技大学 东北大学 湖南大学等6所学校,其余大学的校长和党委书记都是由中共中央和中央政府(即国务院)联合任命,中组部传达,是中央部属高校的佼佼者,其余的中央部属高校由教育部直接任命大学校长、校党委书记。

“985工程”研究生教育培养机制改革说明

(一)改革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和发展,我国基本建成了学科门类齐全、培养类型多样的研究生教育体系,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研究生培养模式,研究生教育规模 显著增加,结构逐渐优化,培养质量得到基本保证。

但是,随着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完成和政府管理模式转变的不断深化,在传统体制下形成的研究生教育管理和调控机制已经不能够 很好适应新形势下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宏观、微观协调配套的长效质量保证机制、规模调控机制和结构调整机制尚未完全建立,研究生教育经费、招生计划等资 源的配置和使用效益还需要进一步提高,研究生教育的规模和结构还不能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及时、有效地进行调整,研究生培养与科学研究工作的紧密结合还需 要进一步加强,指导教师和研究生的创新积极性还有待于充分调动和提高。

在不断完善国家宏观调控机制和资源配置机制、不断加大国家对研究生教育投入的同时,重点推进培养单位内部的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是构建研究生教 育质量保证机制、规模调控机制和结构调整机制的重要微观基础,对于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人力资源强国、促进研究生教育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 义。

改革研究生培养机制,就是要进一步统筹培养单位教学、科研等方面的资源,以建立科学研究为主导的导师负责制和导师资助制为核心,改革研究生选拔 机制,优化研究生培养过程,加强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完善研究生奖助制度,实现研究生教育规模、结构协调发展,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二)改革工作的进展情况

在教育部、财政部的推动和支持下,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试点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自2006年开始,哈尔滨工业大学等3所高等学校开展了研究生培 养机制改革的试点工作;2007年,实行培养机制改革的高等学校增至17所;2008年,改革已推广到47所设置研究生院的高等学校;计划至2009年,改革将推广到全部中央部委属院校,同时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选择省属高等学校开展改革试点工作。

国家安排培养机制改革专项资金,对改革工作给予支持。

(三)改革的主要措施与成效

实施改革学校贯彻了我部关于培养机制改革的原则和要求,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为目标,紧紧围绕建立以科研为主导的导师负责制和资助制这一核心,普遍实行了下述一些改革措施并取得了初步成效:

1.强调科研主导。通过导师资格遴选考核、招生计划分配、导师依托科研工作为研究生提供资助和助研岗位等机制,实现科学研究与研究生培养的紧密 结合。学科和导师对科研工作重视程度和争取科研项目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

2.明确导师的责任、权力,实行研究生培养质量导师负责制。在要求导师对研究生负有资助和指导责任的同时,赋予导师在招生和培养过程中更多的权 力,调动了指导教师严格要求、悉心指导的积极性。

3.合理配置招生计划。采取与科研任务、科研经费挂钩以及调整导师资助标准等办法,有效调控导师招生数量和学科(或学院)的招生规模,优化了学 校的研究生培养结构。

4.完善研究生奖助体系。本着“学校多出一些,教师多筹一些,学生多得一些”的思想,通过奖学金、助学金、各种创新与扶持基金等途径,以及实行 动态评定和导师参与评定等机制,提高对研究生的奖助覆盖面和奖助强度,强化奖助的激励作用,研究生的生活保障程度和学习、科研积极性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

5.根据学校学科布局和发展战略,针对不同学科的特点实行不同的改革政策。如对基础学科或新兴交叉学科给与倾斜和扶持。

6.对改革研究生培养模式进行探索和尝试。由于培养机制改革以科研主导、导师资助等政策的导向和影响,很多培养单位都对研究生培养方案进行修订 和调整,更加重视研究生对学科前沿动态的了解,强化对研究生科研能力的培养和训练。也有的单位加大了“直博生”和“提前攻博生”的比例,希望这些学生能尽 可能早地进入博士阶段的学习和研究,增加研究生对科研的贡献。部分培养单位还对硕士研究生按照学术型、应用型等进行分类,进一步明确不同类型研究生的目标 定位和培养要求,按照分类对课程体系和培养流程进行优化调整。

7.推动了研究生教育国际化。通过设置专门基金,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参与国际合作,加大与国外一流大学联合培养以及吸引国际知 名高校学生来校攻读学位的力度。

8.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和对来自国家、学校、导师三方面资金的统筹管理,试点单位对研究生培养的投入力度普遍加大,经费管理和使用效益得到进一 步提高。

“985工程”关于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

(一)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的目的和意义 我国于1978年恢复招收研究生,1981年开始实行学位制度;截至目前,已授予博士学位24万余人,授予硕士学位180万余人。经过30年的 改革发展,已经建立起了学科较为齐全、结构基本合理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制度,培养了一大批各条战线的高层次骨干力量,为我国的现代化建设事 业作出了贡献。

近几年,研究生教育规模持续快速增长,毕业研究生和在校研究生都突破了百万人,我国已成为世界研究生教育大国。在科学技术突飞猛进和知识经济崛 起的新形势下,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国家对高层次创新人才的需求不断扩大,研究生教育必须加快改革步伐,不仅要培养大批人才,更要把工作重心转移到提高培 养质量,特别是提高研究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方面上来,积极主动适应国家对创新型人才的需要,实现从研究生教育大国向研究生教育强国的转变。

为此,教育部从2003年开始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其目的就是要深入探索新形势下研究生教育规律,更新观念,深化改革,推进创新,建立与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研究生教育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强研究生培养基地建设,改善培养条件,促进优质资源共享;建立研究生科研创新激励机制,营造创新 氛围,强化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努力使我国研究生培养质量和研究生教育的整体水平尽快接近或达到发达国家水平,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 强国战略奠定坚实的人才基础。

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实施几年来,通过发动和组织有关研究生培养单位和管理部门承担全国性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的方式,在切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 量,推动优质教育资源共享,加强教学改革和优秀人才培养,改革研究生培养模式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逐步形成了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全国研究生暑期学 校、全国博士生学术会议、研究生国内访学以及建设研究生创新中心等一批稳定的品牌项目,为推动我国研究生教育的全面改革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实施概况及主要效果

2003-2007年,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共投入经费8000万元,批准100多家单位承担了300多个项目,内容涉及研究生课程建设、教材建 设、教学改革、学术活动、素质教育、实践能力培养、培养机制改革、招考制度改革、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开放实验室建设、研究生导师培训等多个方面。项目承担 单位中,不仅包括部属高校,还包括科研院所、省属高校,以及各级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这些项目的举办,受到了广大研究生和培养单位以及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 的高度认可和热烈欢迎,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通过举办这些项目,提高创新能力、保证培养质量的观念已逐步渗透到了研究生教育战线的各个方面;在社会、高校、教师和学生中,初步营造出了激励和支持研究生创新的良好氛围。

1、五年来,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共举办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41个、全国博士生学术会议3个,论坛主题涉及各大学科门类,征集博士生学术论文近3 万篇,参加的博士生达1.1万余名。并且随着论坛影响的逐步扩大,得到了境外博士生以及专家学者的关注和支持,参加论坛学术交流的境外博士生和专家人数逐 年递增,国际影响不断扩大。此外,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也积极组织校内、校际间的博士生学术论坛。如清华大学已形成学科、院系及全校范围等不同规模的博士生学 术论坛,目前已办100多期,2005年还成功举办了由博士生自己组织的国际博士生学术论坛。这些论坛通过博士生间的学术交流、高水平专家为博士生学术报 告所做的点评、知名学者的精彩专题报告以及其他学术活动,有效地开阔了博士生的视野,丰富了博士生的知识,启发了创新思维,在提高博士生创新能力和培养质 量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2、五年来,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共举办全国研究生暑期学校66个,开设课程700余门,举行学术报告或学术讲座900余次,参加学员1.2万余 人(次),授课教师1500余人(次),其中为暑期学校授课的院士近200人(次),境外专家学者近500人(次),约占授课教师一半比例。国内外知名专 家学者参加讲学,显著提高了暑期学校的办学水平,不仅扩大了暑期学校在国际上的知名度,也加强了境内外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交流与合作。实践表明,全国研究 生暑期学校的办学模式和运行机制是可行的,办学效益非常突出。举办全国研究生暑期学校,既有利于充分利用研究生教育的优质资源,提高教学水平、科研水平和 研究生培养质量,也有利于推动培养单位之间相互承认学分,促进研究生教育的交流与合作。

3、从2005年开始实施的研究生国内访学项目,进一步推动了优质教育资源共享,有效地加强了校际间的交流与合作。一批高校精心组织本校重点学 科、重点实验室制定对外开放、接受访学的计划和管理办法,对外发布有关信息,五年间共计接收博士生访学600余人。访学研究生通过接收单位提供的条件和指 导,产出了一批好的科研成果,发表了许多高水平学术论文。

4、从2003年开始,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依托已有较好基础的教学科研平台,批准建设了55个以开放、共享、自主创新为特点的研究生创新中心,为研究生特别是跨学科研究生提供了学术交流、跨学科合作、实现创新思路的场所。各高校也把研究生创新中心作为改革研究生培养模式、加强产学研结合、推动自 主创新的重要基地,以创新中心建设为载体,推动研究生教育与国家重大、重点工程相结合;利用重点学科或重点实验室的优质资源吸引社会资源,加快改善研究生 实验教学与科研创新条件;推动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加强与企业及研究开发部门的合作,推动产学研结合,取得了良好进展。

5、在上述项目之外,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还立项支持了30余项有关培养改革及课程改革的创新项目,取得了优秀成果。例如北京大学通过研究生精品 课程系列建设项目,分期在“理论物理”、“世界历史”等一批研究生课程中组织示范教学,聘请了包括诺贝尔奖获得者在内的300余名国内外专家授课,吸收校 内外近4000余名研究生和青年教师参加,为他们提供了学科前沿知识和最新研究成果,推动了研究生课程的改革和教学水平的不断提高。

在教育部立项支持全国性和示范性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的同时,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和各级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委,也积极响应和大力支 持,组织、指导开展各种形式、内容丰富的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活动并给予经费支持。如陕西省学位办在教育部立项支持下,依托西安交通大学等若干重点高校,面 向西部地区研究生,组织了“西部地区研究生精品课程大讲堂”,对提高西部地区研究生培养质量产生良好影响。在经费投入上,据不完全统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委员会已为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配套投入900万元,原国防科工委一期投入5700万元,江苏省投入2000万元,60余所高校投入超过5亿元。在各方的大 力支持下,全国已经初步形成了由我部统一规划,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各级管理部门以及有关部委积极参与的多层次、多类型、全方位研究生教育创新体系,初步形 成了国家、地方、学校的多元投入机制。

(三)进一步推进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

当前,我国研究生教育的发展正处在从研究生教育大国向研究生教育强国转变的关键时期。继续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将紧紧围绕提高研究生培养质 量的目的,更加深入地研究新形势下研究生教育规律,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和多种资源,结合并发挥“211工程”和“985工程”的建设效益,把新一期研究生教 育创新计划做大、做强、做实,努力使我国的研究生教

2.工程造价的相关法律法规 篇二

一、民间借贷繁盛之原因

(一) 融资管道的有限性。

首先, 为保障一国金融稳定与经济发展, 国家设立银行以方便个人、企业以及其他组织筹集资金, 银行贷款这种间接融资形式, 成为融资最为常用的渠道。然而, 目前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拥有全国70%左右的信贷资金, 在信贷市场上处于垄断地位, 这本是中小企业寻求信贷支持的主要来源之一, 但由于国有商业银行一直在行政过分干预的准财政运作体制下运作, 导致了其对中小企业的“歧视”现象。[1]根据我国现有金融体系制度的特点, 银行经营业务以风险控制为原则, 想要顺利让银行放贷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 对于资金短缺需要增加资本而自身资金又短缺的中小企业而言, 只能被拒之门外, 筹集资金难便使中小企业发展陷入僵局。银行为防范风险的“惜贷”行为一直困扰着中小企业, 据吴英本人透露, 不管用于何种目的, 购置固定资产的目标还是想从银行借款。当时也曾到银行借贷, 但极难从银行系统融资。吴英贷款几乎都来自熟人介绍, 其背后关键的原因之一就是银行贷款难。其次, 股票融资、企业债融资、私募股权融资等直接融资方式占所融资比例远非间接融资方式比例。我国直接融资比例还很低而初创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也不具备直接上市融资的条件。[2]在当前美国金融危机和欧债危机的影响下, 全球经济处于疲软状态, 外商直接投资呈现缩减态势。中国商务部表示, 2012年2月份中国吸引的海外直接投资金额为77亿美元, 比去年同期减少了0.9%, 也低于1月份的100亿美元。这是海外对华直接投资连续第4个月出现下跌。[3]可见, 直接融资方式当下在中小企业之间也行不通。由此看来, 中小企业虽然面对诸多融资途径, 但是在现实融资环境中获取资金并不如理论上那样乐观, 现实融资渠道有限的难题已经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一大障碍。

(二) 民间借贷存在与发展的合理性。

黑格尔说“世间万物, 存在即合理。”笔者认为, 民间借贷之所以存在而且长期存在亦有其合理性。从根本上讲, 民间借贷的产生终究要归于生产力的发展上。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导致私有制的出现, 进一步出现贫富分化的现象。假如每一个社会成员的财富多少相同, 就没有必要产生借贷关系, 正是因为社会财富的不平均才会使缺乏钱财的人向有钱财的人借贷。但是, 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不是绝对的, 而是相对的。如果社会生产力足够发达, 以至于满足每个人的物质需要那么民间借贷便不会产生。所以, 从另一个方面来说, 生产力发展不够充分也为民间借贷带来了“可乘之机”。从更为直观的角度看, 现阶段的民间借贷主要反映了现阶段我国金融制度管制性、融资需求性与民间借贷收益性三者之间的关系。具体来说, 主要有以下两点原因:

1.我国金融体制管制“严”与融资需求“大”之间存在矛盾。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不断完善, 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的作用愈发明显。与此同时, 市场的不断扩大意味着市场需求的扩大。既然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是商事主体经营活动的宗旨, 那么其必然要筹集更多的资金以获取更大的收益。然而, 当下对民间借贷活动的规范却采取“以行政管制为主、刑罚为辅”的简单管理方式, 使得民间借贷主体应有的权利无法得以保障, 不得不在法律与现实之间徘徊, 时常游走于合法与非法的边缘。[4]由此看来, 我国当前金融体制对于民间借贷的严格规制与对于来自民间借贷资金的需要产生矛盾。

2.民间借贷的高收益性与融资需求之间存在契合性。俗话说, 有需求就有市场。民间借贷这种古老的、自发形成的民间信用, 并不是在改革开放之后才出现的, 早在私有制产生之后, 随着社会贫富差别的加剧就已经存在了。根据我国已有的历史文献考证, 《周礼》中有关借贷的记载就既有私人信用, 也有国家信用, [5]并且民间借贷一直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绵延存续着, 与正规金融共同构筑了一国的金融体系。[6]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之后, 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 民间借贷规模不断壮大, 对民营经济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7]不管是从历史的角度, 还是改革开放后的眼光来看, 民间借贷在历史上一直存在于广泛的商业活动交往中, 并且成为推动我国国民经济增长的不可否认、不可或缺的资金来源。

“相对来说, 民间借贷来得容易些。其实在我们义乌这样的借贷很简单的, 只要你让人看上去很有钱, 然后开始的时候还本付息及时点。”从吴英的这段话可以看出中小企业对民间借贷的需求性与民间借贷自身的优异性。从现实的角度上看, 民间借贷对于其他融资方式而言, 具有融资效率较高, 形式内容比较自由, 利率弹性较大等优点。商事性民间借贷能够有效地克服国家信用的诸多弊端, 其合理性与合法性应当获得法律的肯定。[8]

二、民间借贷潜在风险性

民间借贷虽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但是其潜在的问题是不能掩盖的。这些消极影响也是当下金融体制对其严格管制的主要原因之一。总体来看, 民间借贷主要容易引发两方面的问题。

一方面, 民间借贷本身所具有的“意思自治”的特点会被滥用加重借款人负担, 从而引发资金分配更加不均, 甚至贫富差距恶化。一般情况下, 民间借贷利率为银行贷款利率的3~5 倍。吴英介绍, 一般借贷1万元, 每天要支付35元、45元、50元的利息费用。[9]现在回顾, 她认为, 还在起步阶段, 其实每个项目都是亏的, 因为融资成本太高。[10] 吴英案表明民间借贷因其本身贷款利率相对银行贷款而言更具弹性的特点, 反而也会成别人加以利用牟取暴利的工具和手段。这种民间借贷所附带的缺陷给当时带来资金运转上的风险, 严重者会像吴英被指控与集资诈骗有关经济犯罪的罪名。

另一方面, 所借之债如不能按约定的内容和方式兑现容易引发侵权甚至刑法上的责任。民间借贷建立的基础是信用, 主要是放贷人对于借贷人的信用。商业活动充满变化与风险, 一旦借贷人信用因此丧失将会引发一系列的问题。社会上存在以追讨债务为目的的所谓的“要账公司”, 这些公司往往具有黑社会的性质。所以在借贷人不能还款的情况下, 要债公司即通过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帮助放贷人追索债务。这样便会引起新的民事侵权纠纷, 甚至刑事上的责任承担问题。

法庭上, 吴英再次披露, 2006年12月21日, 资金七掮客之一的杨志昂跟她谎称“有一笔20多亿美元的业务”, 将她骗至温州王朝大酒店后, 逼迫她签署了大量空白文件, 取走了本色集团的营业执照及公章。后得知, 杨志昂与吴英的借贷关系是由于杨在得知有部门要核查吴英的本色集团资金来源引起的逼迫提前还款。杨志昂“绑架”一事形象地说明了民间借贷容易引发恶性追债的问题。

此外, 由于民间借贷利率高于银行贷款利率, 高额利率的诱惑, 容易引发某些行为风险, 促使某些投机者冒险挪用金融机构贷款来偿还或参与民间高息融资, 导致潜在的风险扩大, 而民间借款的资金来源和去向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正规金融机构难以标准化地评估资金的流向, 不利于银行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影响了正常的金融秩序。[11]

三、有关民间借贷法律法规之现状

借贷反映在法律方面体现为债权债务关系, 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即可成立。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在法律层面, 《民法通则》第90 条确立了民间借贷的合法性, 但没有涉及民间借贷的主体问题。《合同法》第 12 章规定了借款合同的一般问题, 第 210 条和 211 条分别规定了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及借款利率。在行政法规层面,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 4 条规定: 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 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 2) 非经依法批准, 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 3) 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 4) 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在行政规章层面, 《贷款通则》第 61 条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在司法解释层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21 条、122 条、123 条、125 条分别涉及“公民之间的借贷”、“公民之间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 ( 以下简称企业) 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 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无效: ( 1) 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 2) 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 3) 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 4)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2008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借款合同纠纷按照借贷主体类型划分为四种: ( 1)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 同业拆借纠纷; ( 3) 企业借贷纠纷; ( 4) 民间借贷纠纷。[12]

(一) 从横向的范围上看。

总结以上相关法律法规不难发现, 调整对象中包含民间借贷的法律主要为《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 除此之外即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最高院相关批复的内容。针对民间借贷, 我国并没有单独予以立法。这种法律现状主要是由于我国对于民间借贷的肯定仅限于法律主体之间发生的相对简单、普通的民事借贷关系, 而将相对复杂、特殊的商事借贷关系予以否决。因此, 在查明民事借贷相关法律的时候, 《民法通则》与《合同法》涉及的内容较多, 而且多关乎普通民事借贷, 其余相关法律虽然针对特殊的商事借贷, 但更多的是规制性和禁止性的规定。

(二) 从纵向的内容上看。

每一部法律以其调整的法律关系之不同区别于其他法律, 造成以上调整民间借贷法律之间不同的原因也就在于, 其所调整的民间借贷的主体、客体以及内容不同。而在以上法律中, 由于都是针对民间借贷这一问题, 其不同主要体现在主体方面。从以上法律法规的内容上分析, 我国目前对于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一般民事关系借贷还是支持的。然而, 对于企业间的借贷以及非金融机构所参与的借贷分别做了禁止性和限制性的规定。对于借贷这一行为, 根据法律主体所希望产生的法律后果, 可以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性的民事借贷行为, 另一类是特殊性的商事借贷行为。虽然我国是实行民商合一制度的国家, 但是不能将民事行为与商事行为混为一谈。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 明确借贷主体行使借贷行为是否用以连续性的营利性活动。一般性的民事借贷行为的发出者可能是以盈利为目的但是只是偶尔的, 因此就不属于商行为。普通的为生活所需的借贷更谈不上是商事行为。然而, 特殊性的商事借贷行为就非常明显地体现了商事行为连续性、营利性的特点。结合以上法律的内容看, 我国法律法规允许的是一般性的民事借贷行为, 而对于特殊性的商事借贷行为要么给以禁止要么加以排斥。

(三) 综合分析存在之缺陷。

民间借贷潜在的风险需要法律法规加以完善, 然而综合以上分析我国当下相关金融法律法规存在以下缺陷:一是调整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 总体呈现凌乱而又分散的状态, 例如对民间借贷主体订立的合同从内容到形式缺乏一个完整而又系统的规制;二是调整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多以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为主, 制定的初衷以限制和打击为目的, 并非从引导和支持的角度对民间借贷行为予以规范;三是部分调整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条文模糊, 缺乏实际明确性、可操作性, 例如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主体的规范不够健全;对区分正常的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等规定不详, 导致在实践中难以把握合法民间借贷与非法民间借贷的界限;四是辅助民间借贷优势得以发挥的相关配套法律制度不健全, 如征信法律体系不健全、对民间借贷合法有效的监管等。

2012年4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核准吴英死刑, 将案件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不管案件最终的处理结果, 不能否认吴英案是从某种意义上对于我国金融体制与法律方面所存在的问题的反映。吴英案的存在绝对不是偶然, 因为没有任何一种社会现象是平白无故的, 它既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反映, 同时也折射出当下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需要完善之处。吴英案对于未来金融立法与体制改革的作用依然不能确定, 毕竟改革是一个漫长与曲折的过程。随着我国未来民间借贷的立法工作将越来越与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 相信经过探索与努力民间借贷这种古老的融资形式在现代社会将会发展成为融资者备受青睐的合法途径。

摘要:资本是商事主体赖以生存的基础, 同样也是维持商事活动正常运转的保障。经过三十多年改革开放的洗礼, 民间经济主体尤其是中小企业, 从规模到数量与日扩大与增长, 民间资本异常活跃。然而, 当下饱受热议的“吴英案”也将金融法律法规建设, 特别是民间借贷, 与金融商业活动发展之间关系的平衡协调问题推到了风口浪尖。为了满足目前“微主体”对资金的“大需求”, 同时解决面临的偿还能力的“高风险”问题, 金融法律法规完善问题应运而生。本文围绕民间借贷现状以及其原因展开分析, 希望我国尽快完善相关立法, 以便更好引导民间借贷发挥其自身的优势, 促进金融资金的配置与使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更趋合理化与高效化。

关键词:民间借贷,中小企业融资,金融监管,立法建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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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辛红.八千亿地下金融暗流涌动[N].法制日报, 2005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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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王曙光.经济转型中的金融制度演进[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78

[10].百度百科.吴英的融资版图[R]

[11].秦玉洁.民间借贷若干法律问题研究[J].金融与法, 2010, 10:45

3.影像作品涉及的相关法律的研究 篇三

关键词:影像;法律;法治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5)07-0056-02

英美等国家实行的是判例法,通过对国外电影情节中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能够为中国法律制度的规范与完善提供参考与借鉴。

一、法律与文学的理论背景

在美国法学院的学术运动中,詹姆斯·怀特在《法律的想象:法律思想与表达的性质之研究》中提出了法律与文学的概念。理查德·A·波斯纳指出,法律与文学的分支共包括四个方面,分别为作为文学的法律、通过文学的法律、有关文学的法律与文学中的法律。大部分的学者都将法律与文学的范畴划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文学的法律,另一方面为文学中的法律。从法律题材的电影中能够对法律文化进行了解,从电影中与法律相关人物的出场能够对冲突与对抗进行感受,通过相关人物的雄辩能够对法律的制定与正义的伸张进行了解。

劳伦斯·费里德曼提出了法律文化的概念:“法律文化是指特定公众或者特定群体保有的关于法律和法律制度的想法、价值观、期待和态度。”费里德曼指出法律文化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为内部法律文化,指的是法律职业人的态度与行为,另一方面是外部法律文化,指的是外行人的态度与行为。从广义上将,法律文化指的是对以法律为中心的行为与态度进行描述的方式,其要素主要包括制度事实、行为模式等。

二、法律与电影之间的关系

人们很少会将电影与法律联系在一起,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法律代表着刻板、理性,而电影则更多的体现浪漫与感性。法律与电影之间最为直接的联系就是法律对电影内容的分级控制,当然,法律也为电影提供了非常丰富的养分与灵感。在电影中对法律进行体现,将电影提高到了权利宣讲、社会责任代言的层次,提高了电影的震撼力与感染力。法律文化自身具有的各种悬念、冲突、对抗等特点更是与电影艺术相契合。把法律作为电影素材,促使法律与电影的发展,从而产生了新的电影类型——法庭片。受到电影广泛影响的推动,法律的制定及权利的伸张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为社会法制变革发挥了先锋作用。

(一)法律题材电影的类型

依据电影塑造的形象,可以将电影划分为四种类型:(1)法官型电影。法官在案件庭审中有着重要的地位,是法律题材电影中非常重要的角色。例如《纽伦堡审判》就成功地塑造了劳森与海伍德量英雄般的法官形象。(2)陪审团型电影。陪审团的主要职责就是通过旁听的方式对嫌疑人是否有罪进行确定,采用的是一票否决制,《十二怒汉》是最为典型的代表。(3)律师型电影。律师是法律题材电影中重要的角色,通过律师的交锋能为电影制造戏剧性,《造雨者》、《永不妥协》都是具有代表性的律师型电影。(4)罪犯型电影。这种题材的电影能够更深层次地对人性进行透视,对法律制度进行批判,最具代表性的作品就是《肖申克的救赎》。

(二)电影能够使法律案例得以延伸

在现实的世界中,法律通过其特有的方式简化了世界,法律职业者在对案件进行处理的过程中仅仅需要对法律中确立的事实与要素的关系即可。法律属于一种技术体系,其中将情景化与背景化去除了,当事人相当于一个代号,当事人行为相当于代码,法律职业者所需要做的工作就是将这些代号与代码依据法律的公式对号入座,从而实现对法律的适用。法律是把世界简化了,而世界实际上是不能被简化的,两者之间就形成了一种矛盾。通过电影能够将法律实践通过“讲述”的方式呈现出来,为法律的适用及发展提供参考与借鉴。随着电影情节的发展,电影对法律案件的事实进行了全面的建构,在电影中当事人从代号转变为具体的“人”,通过电影的方式实现了法律案件的还原,对法律案例进行了扩展。

(三)电影加深了人们对法律理解与想象

最为基本的法律常识教育很大的一部分都来自于电影,例如《似是故人来》、《正当防卫》、《正义法庭》等。法律题材电影通常都是某个时代人们对法律的思考,或者是对法律制度的分析,电影作品能够对法律中存在的不足予以揭露,电影作品中对人性进行破译也对法律工作有着莫大的帮助。《十二怒汉》讲述了一位陪审员对同事进行说服,宣告被告人无罪的经历;《杀戮时刻》中杰克对自身的法律价值判断进行了表达。法律题材电影能够对司法体制的线索进行整理,从而对法律文化观进行考察。在法律电影的视域之下对法律文化流变的格局进行观察与了解,对法律制度与文化进行分析,从而对社会变迁与法律文化发展之间的关系进行梳理。

三、影像中包含的法律

提到法律,人们能够想到的就是刻板、无情,而提到电影则想到的更多的是浪漫、多彩。两者之间虽然在表达形式方面存在差异,但其表达的内容都是社会生活。电影通过光影的方式对生活进行生动描写,法律通过严谨的逻辑对生活进行辨别。电影可以涉及各种法律问题,通过电影的方式展现正义与罪犯的斗争,每部电影都是进行法律分析的生动活泼的素材。电影从大众文化的角度对法律进行了展示,从而成为法律人与公众之间沟通的重要桥梁。

通过对电影中法律故事的鉴赏,能够感受电影故事所描述的国家的法律文化。例如在美国电影《十二怒汉》中,在最终审判的过程中,除8号陪审员,其他11位陪审员都认为男孩“杀死其父”的罪行不成立。从这个电影中能够对美国“陪审团评议”制度有了一定了解。在法律题材电影中,最大的看点就是法庭审判环节,各种冲突、对抗、交锋都能得到淋漓尽致的展现。如《杀死一只知更鸟》中阿蒂克斯为汤姆进行的辩护,《费城故事》中约瑟夫为巴克特进行的辩护,都很好地展现了抗辩双方的较量。

这些电影能够帮助人们从法律的角度对法律的起源、发展、刑侦、犯罪心理等进行了解,同时还能帮助人们对人权、自由、民主、个人权利等方面进行感知。法律题材的电影中最为主要的现实意义就是传播法治文化与精神,从而提高受众的法律意识,健全法制。

四、中国的电影与法律

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中国的法律与中国的电影都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取得了不俗的成绩。但是中国的法律电影还处于初级阶段,中国民众对法律电影的认识大部分来自西方法律电影,尤其是美国的“法庭片”。中国的法律电影尚未形成规模,在影视界,甚至连“法律电影”的概念都模糊不清。从整体上来讲,中国的“法律电影”似乎很多,包括各种警匪、犯罪、官场等,但是对其内涵进行仔细分析发现,这些电影称得上法律电影,主要的原因就是导演并未将法律或者法治作为主要的目标,而只是把它作为提升可视性的元素,中国的法律电影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五、法律影像对建设法治社会的意义

法律题材电影的盛行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众看待法律事件的态度与方法。电影展示了“那些工作在公平体制中的优秀的人们,至少这个体制会以某种形式向我们传达正义。虽然有些电影关注的是正义的缺失,但是这些电影仍然有美,就在于它没有让我们丧失对法律的信仰,毕竟那些失败只是由于那些腐败的警官们。法律理想被个人乃至集体的不忠诚所颠覆”。法律电影能够影响公众的法律观念,增强人们对法律的认知,从而形成优秀的法律文化,这对建立法制社会意义重大。

——————————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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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彭耀春.警察创作的警察影像——从警察作者的视角看中国公安题材影视作品[J].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2,(1):58-62.

4.工程造价的相关法律法规 篇四

一、单项选择题(共6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属于()。

A.法律

C.地方性法规

B.行政法规

D.行政规定

2.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构是()。

A.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C.建设行业协会

D.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或其授权机构

3.甲公司法定将厂房设计任务委托给符合相应资质的乙设计院,设计院完成该项目的设计任务后,一直未支付设计费,设计院的李某任该项目全权负责催付。2008年1月1日在一次酒会上,吴某当众对设计院办公室主任王某说:“欠你们院的设计费春节前一定还上”事后王某向单位做了汇报,设计院决定改由王某全权处理该项事宜。从设计合同委托法律关系的角度看,乙设计院李某变更为王某全权负责摧讨欠款属于()。

A.主体变更

B.客体变更

C.内容变更

D.未变更 4.王某所签订的下列合同中,不属于我国《合同法》调整范围的是()。

A.劳动合同

C.劳务分包合同

B.借款合同

D.房屋租赁合同

5.关于表见代理的错误说法是()。

A.表见代理的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B.表见代理是无效代理

C.表见代理在本质上属于无权代理

D.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6.在债的发生根据中,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是()。

A.合同

C.不当得利

B.侵权行为

D.无因管理

7.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独占使用智力成果的权利,他人不得侵犯。例如,未经专利人许可不得使用其专利就表现了专利权的()。

A.专有性

B.私有性

C.归属性

D.持有性

8.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其权利时,法律规定消灭其()的制度。

A.起诉权

C.申诉权

B.胜诉权

D.请求权

9.《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A.1

B.2

C.3

D.4

10.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内,向施工许可证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A.7日

C.15日

B.10日

D.1个月

11.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以罚款。

A.对施工单位

C.对建设单位

B.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D.对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

12.某市进行工程监理检查,发现以下情况:甲监理单位是所监理工程的建设单位的下属公司;乙监理单位是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的债务人;丙监理单位是所监理工程的构配件供应单位是同一集团公司;丁监理单位的董事长也是其所监理工程的材料供应单位的股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不会受到行政处罚的监理单位是()。A.甲

B.乙

C.丙

D.丁

13.某建设单位正在进行监理单位资格预审,按照我国《建筑法》规定,下述选项不违反规定的有()。

A.某监理单位与政府质量机构关系较好 B.某监理公司是本工程钢材供应商的出资人

C.某监理公司欠本工程使用某建筑构配件供应单位30万元债务 D.该工程材料供应单位的下属的监理公司

14.招标信息公开是相对的,对于一些需要保密的事项是不可以公开的。如()在确定中标结果之前就不可以公开。

A.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B.投标邀请书

C.资格预审公告

D.招标活动的信息

15.某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派出工作人员王某,对该市的体育馆招标活动进行监督,则王某有权()。A.参加开标会议

B.作为评标委员会的成员

C.决定中标人

D.参加定标投票

16.下列选项中,不可以做投标保证金的是()。

A.现金

B.银行保函

C.银行汇票

D.担保单位的信用担保

17.甲、乙、丙三家为同一专业的承包单位,甲、乙、丙的资质等级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当三家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时,应按()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A.甲

C.丙

B.乙

D.甲或丙

18.甲、乙两家工程承包公司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一体育馆工程项目。由于时间紧迫,标书送出之后才商议签订联合投标协议。对此,评标委员会被审时应()。

A.通知甲或乙补充联合投票协议

B.按废标处理

C.通知甲补充联合投标协议

D.通知甲和乙补充联合投标协议

19.关于共同投标协议,说法错误的是()。

A.共同投标协议为将来在联合体内部为所承揽的各自的责任发生纠纷提供了解决的必要依据

B.没有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联合体投标确定为废标

C.共同协议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前十天提交招标人

D.联合体内部各方通过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在中标后要承担的工作范围和责任

20.书面评标报告作出后,中标人应由()确定。

A.评标委员会

B.招标人

C.招标代理机构

D.招标投标管理机构 21.联合体投标时,以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了投标保证金。该保证金对()具有约束力。

A.联合体的牵头人

C.招标单位

B.联合体各成员

D.未支付保证金的其他成员

22.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下列不符合开标程序的是()。

A.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B.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C.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部分投标人参加

D.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23.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以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为目的的民事活动。从合同法意义上讲,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是()。

A.要约

B.要约邀请

C.承诺

D.承诺要约

24.在项目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中,无须回避的是()

A.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C.项目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应立即向()报告。

A.现场安全管理人员

C.发包人代表

B.项目主管部门的人员 D.招标人代表

25.劳务分包单位作业人员发现本班组作业现场钢管堆放过高且无防护措施时,B.专业监理工程师

D.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站

26.我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可以通过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企业有()。

A.矿山企业

B.水泥生产企业

C.建筑施工企业

D.危险物品生产企业

27.下列关于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说法,正确的是()

A.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B.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C.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常驻现场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

D.装修工程应按照工程总造价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8.我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

A.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B.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C.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D.立即处理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不能处理的应及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29.在建筑生产中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

A.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B.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C.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D.安全生产培训制度

30.我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C.行业协会

应当()。

A.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B.有关主管部门

D.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1.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且情况严重的,B.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

C.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D.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2.下列属于工程监理单位安全责任的为()。

A.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B.审查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

C.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D.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33.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承担。

A.总包方

C.分包方

B.建设方

D.责任方或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3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A.7

C.15

B.14 D.28

35.施工单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则施工单位将被()。

A.责令工程停工

B.责令限期改正

C.给予罚款

D.吊销营业资格

3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由施工单位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签字后实施。

A.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

B.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建设单位负责人

C.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

D.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

37.下列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与管理制度的说法,正确的是()。

A.原颁证机关的审查是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必经程序

B.原颁证机关发现施工单位不再具备相应条件的,应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C.施工单位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应于补办后立即登报声明原证作废 D.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能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38.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以下工作中,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的是()。

A.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

C.商品混凝土应于基础工程

B.施工单位实施隐蔽工程 D.大型非标构件进行吊装

39.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质量保修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最低保修期限的说法错误的是()。

A.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 合理使用年限

B.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防渗漏,为5年

C.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D.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3年

40.以下所描述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中,不应由工程监理单位负责的是()。

A.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B.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C.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D.应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41.下列社会关系中,()属于我国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

A.施工单位与某个体经营者之间的加工承揽关系

B.劳动者与施工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C.家庭雇佣劳动关系

D.社会保险机构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

42.职工赵某与所在建筑公司用仲裁方式解决劳动争议,仲裁庭裁决该公司为赵某支付1万元伤残补助金。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本案例的仲裁裁决表述正确的是()。

A.如果建筑公司对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起诉

B.如果建筑公司对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

C.本案的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D.如果建筑公司逾期不履行的,仲裁庭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3.大学毕业生小张、小李于2009年7月1日应聘到东方建筑公司参加工作,在与小张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期限为2年;而与小李没有约定劳动期限,只约定试用期6个月。对此,依据《劳动合同法》,东方建筑公司应最迟在()之前,与小张和小李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A.2009年7月15日 C.2009年10月1日

B.2009年8月1日 D.2010年1月1日

44.王某应聘到某施工单位,双方于4 月15 日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用期3 个月,次日合同开始履行。7 月18 日,王某拟解除劳动合同,则()

A.必须取得用人单位同意

B.口头通知用人单位即可

C.应提前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D.应报请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45.甲设计单位与其它单位联合投标,同时又以自己的名义投标该工程;乙设计单位没能按设计合同规定的时间完成设计工作;丙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指定某

厂建筑材料;丁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标准进行设计,不会受到行政处罚的设计单位是()。

A.甲

C.丙

B.乙 D.丁

46.下列关于建设工程文件归档的表述正确的是()。

A.归档可以分阶段进行,也可以在单位或分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前进行

B.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任务完成时,将各自形成的有关工程档案向城建档案馆归档

C.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将各自形成的有关工程档案向建设单位归档

D.凡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需要归档的文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单独立卷归档

47.某施工单位向一建筑机械厂发出要约,欲购买一台挖掘机,则下列情形中,会导致要约失效的是()。

A.建筑机械厂及时回涵,对要约提出非实质性变更 B.承诺期限届满,建筑机械厂未作出承诺

C.建筑机械厂发出承诺后,受到撤消该要约的通知 D.建筑机械厂发出承诺前,收到撤回该要约的通知

48.某施工单位分别对两个建设单位的工程项目投标,但是,在提交标书时,不慎将两个项目的投标文件互相错投。则此施工单位的两个投标文件均不构成要约,其原因是()

A.要约内容不明确 C.受要约人错误

B.要约人不特定

D.无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49.某开发商通过信函的方式向另一城市某承包商提出双方订立某项合同的意思表示及合同的具体条件,但当承包商还未接到信函时,开发商就打电话通知对方取消该合同事宜,则开发商的行为属于()。

A.要约的撤回

C.要约的撤销

B.要约的失效

D.要约的消灭

50.按照《合同法》规定,合同履行中如果价款或报酬不明确,应按照()履行。

A.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政府定价

B.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C.履行合同时履行地的政府定价

D.履行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51.下列选项中,属于承诺有效的是()A.受要约人改变了要约中的价格条款 B.受要约人改变了要约人要求承诺的特定形式

C.承诺在要约有效期限内作出,但在期限届满后到达要约人 D.撤回承诺的通知先于承诺到达要约人

52.某建筑公司甲介绍乙、丙订立技术转让合同,为此甲向乙收取10万元。但甲营业执照上的核准经营范围并无此业务。下列关于甲乙的中介合同法律效力的表述,正确的是()。A.有效

B.无效

C.可撤销

D.效力待定

53.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关系正常消灭的原因是()。

A.合同撤销

B.合同履行

C.合同无效

D.合同解除

54.下列表述中,允许解除合同的情形是()。

A.法定代表人变更

B.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

C.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D.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

55.下列合同中属于无效合同的是()。A.乙没有获得丙的授权,但是仍以丙的名义与甲签订了合同,约定甲向丙供应钢材20吨

B.甲公司的经营范围中没有水泥的业务,但是与乙签署了一份买卖水泥的合同

C.一国有建筑公司以欺诈手段与民营建材企业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

D.甲乙双方为了逃避税收,将一个设备整机的进口交易签订为一份进口设备配件的合同

56.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发生工程纠纷的当事人未达成仲裁协议,则解决纠纷的最终方式只能为()。

A.诉讼

B.和解

C.调解

D.仲裁

57.施工单位与物资供应单位因采购的防水材料质量问题发生争议,双方多次协商,但没有达成和解,则关于此争议的处理,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双方依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后,仍可以和解

B.如果双方在申请仲裁后达成了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即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

C.如果双方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议,不能再和解

D.仲裁庭作出的调解不具有强制力

58.在一起钢材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过程中,作为买方的施工企业将钢材厂家在互联网上发布的价目表下载并打印出,并在法庭上作为证据出示,则该证据种类属于()。

A.书证

C.视听资料

B.物证

D.勘验笔录

59.多名劳务工人共同委托律师甲代理其进行民事诉讼讨要工资,授权委托书中写明代理权限是“全权代理”,依此授权书,甲有权代理进行的诉讼活动()。

A.提供证据

B.放弃诉讼请求

C.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和解

D.提起上诉

60.根据《仲裁法》,以下关于仲裁的表述正确的是()。

A.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机关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效力待定 C.当事人选择仲裁委员会可以不受地点的限制

D.仲裁委员会是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

二、多项选择题(共20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0.5分)

61.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中,自然人包括()。

A.公民

B.行为

C.外国人

D.无国籍的人

E.专业技术人员

62.代理的种类有()。

A.委托代理

C.约定代理

E.指定代理

B.邀请代理

D.法定代理

63.某项目招标中,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招标过程中,招标人有权没收投标保证金的情形有()。

A.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

B.投标人在开标前撤回投标文件

C.中标人拒绝提交履约保证金

D.投标人拒绝招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要求

E.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

64.某港口建设项目向社会公开招标,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为2006年6月2日上午9点,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开标时间为2006年6月2日上午9点至2006年6月3日上午9点之间 B.开标由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持 C.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会

D.开标时,由投标人当众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E.招标人对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不予受理

65.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施工监理过程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其能够采取的措施有()。

A.罚款

B.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C.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工

D.要求施工单位停业整顿 E.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66.某开发商拟拆除某商场,已经办理拆迁许可证,按照法律规定,还应当将()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A.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B.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C.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D.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E.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

67.某工程为国家大型公用事业项目,下列关于该工程的工程监理的说法,正确的有()。

A.该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B.建设单位可直接邀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实行监理 C.监理单位保证承担全部责任的,可由其他监理单位代为监理 D.监理单位不得与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

E.监理单位应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监理工程师进驻现场

68.《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无效投标文件包括()。

A.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

B.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多个报价的

C.投标人名称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D.无法定代表人盖章,只有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E.无单位盖章的

69.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有()A.有完整的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B.分包工程的质量必须优良

C.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D.由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E.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70.甲公司向乙公司提出购买50吨PO 32.5水泥,每吨价格300元,乙公司同意供50吨PO 32.5水泥,但要求每吨价格提到350元,甲公司表示同意,此时()。A.甲、乙之间合同成立,水泥价格为每吨300元

B.甲、乙之间合同成立,水泥价格为每吨350元

C.乙公司的意思表示属于承诺 D.乙公司的意思表示构成要约 E.甲公司“表示同意”构成承诺

71.甲施工企业与非本单位自然人乙订立协议,其中约定:允许乙使用甲资质承揽工程,乙承揽工程合同额5%上缴甲作为管理费用,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由乙自行承担。则下列关于甲为此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有()。

A.没收违法所得 B.责令停业整顿 C.降低资质等级 D.吊销资质证书 E.罚金

72.上海某工厂向广州某公司购买一批物品,合同对付款地点和交货期限没有明确规定,发生争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上海某工厂付款给广州某公司,应在广州履行 B.上海某工厂付款给广州某公司,应在上海履行

C.广州某公司可以随时交货给上海某工厂,但应给该厂必要的准备时间 D.广州某公司可以随时交货给上海某工厂,该厂不得有任何异议

E.上海某工厂可以随时要求广州某公司交货,但应给该公司必要的准备时间 73.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要约,出售一批建筑材料。要约发出后,甲公司因进货渠道发生困难而拟撤回要约。甲公司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到达乙公司。

A.在要约到达乙公司之前

B.与要约同时

C.在乙公司发出承诺前 D.在乙公司发出承诺的同时

E.在乙公司发出承诺后

74.债权人以对自己造成损害为由,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债务人的下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是()A.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B.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

C.债务人无偿将财产赠与他人

D.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E.债务人以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知情

75.下列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叙述中,正确的有()。

A.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义务主体是建设单位

B.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建设单位审批,不得开工建设

C.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

D.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

E.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

76.根据《劳动法》,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A.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B.严重失职,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C.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D.劳动者患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E.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7.甲、乙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价款总额50万元,约定乙每延迟履行1天,依合同总额1‰承担违约金。甲据此又与丙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但乙违约延迟30天向甲方履行,甲因此未能及时向丙供货,向丙支付违约金2万元。下列陈述正确的是()。

A.乙方应向甲方支付1.5万元的违约金,作为其违约而致甲方损失应承担的全部经济补偿责任

B.乙方应向甲方总计赔偿2万元

C.甲方可依违约金条款要求乙方支付1.5万元,同时请求法院再增加5000元以补偿其损失

D.乙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乙方支付违约金后,可以不履行债务

78.仲裁和诉讼都是解决纠纷的方式,与诉讼相比,仲裁具有以下()特点。

A.当事人对仲裁庭的组成有权选定;诉讼中审判庭人员是由法院指定的.B.仲裁必须有合同纠纷当事人的仲裁协议;而诉讼则没有关于诉讼的协议.C.对于仲裁,当事人必须选择仲裁委员会;而诉讼则实行法定管辖,当事人不能随意选择管辖法院

D.在仲裁协议中,当事人可不选择仲裁委员会;在合同中,关于解决争议方式中可以选择诉讼管辖法院

E.仲裁裁决的不能强制执行,而诉讼判决则能强制执行

79.在以诉讼方式解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过程中,能够做为证据的是()。

A.工程图纸

C.律师辩论

B.造价鉴定

D.被告人弟弟的证言

E.偷拍的谈判录像

80.建设单位将其工程发包给甲总承包单位,甲依法将某装业工程分包给乙施工单位,乙又将该专业工程分包给丙个体承包人,后因该专业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建设单位诉至人民法院。下列关于建设单位起诉对象的说法,正确的有()。

A.仅可起诉甲 C.仅可起诉乙

B.不能起诉丙 D.可单独起诉甲

E.可起诉甲、乙、丙

参 考 答 案

一、单项选择题

1.B

2.A

3.D

4.A

5.B

6.A 7.A

8.B

9.D l0.D 11.B 12.A 13.A 14.A 15.A 16.D 17.C

18.B 19.C

20.B 21.B 22.C 23.C 24.D 25.A

26.B 27.C 28.D 29.A 30.B 31.C 32.B 33.D 34.C 35.B 36.D 37.B 38.A 39.D 40.D 41.B 42.C 43.B 44.C 45.B 46.D 47.B 48.C 49.A 50.B 51.C 52.A 53.B 54.C 55.D 56.A 57.A 58.A 59.A 60.C

二、多项选择题

61.ACD 62.ADE 63.ACE 64.CDE 65.BCE 66.ABD 67.ADE 68.ABCE 69.ACE 70.BDE 71.ABCD 72.ACE 73.AB 74.BCD

75.AC 76.ABE 77.BCD 78.ABC 79.ABDE

5.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doc 篇五

1、什么是法律体系?

答:法律体系也称法的体系,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现行的各个部门法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根据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性质不同,可以划分为不同的部门法。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标准、原则所制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2、什么是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答: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政治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2)宪法相关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各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

3、什么是法的形式?

答:法的形式是指法律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它包括4层含义:1)法律规范创制机关的性质及级别;2)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3)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4)法律规范的地域效力。法的形式决定定于法的本质。在世界历史上存在过的法律形式主要有:习惯法、宗教法、判例、规范性法和律文件、国际惯例、国际条约等。在我国,习惯法、宗教法、判例不是法的形式。

4、法人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1)依法成立。法人不能自然产生,它产生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法人的设立目的和方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设立法人必须改过政府主管机关的批准或者核准登记。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是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它要求法人的财产或者经费必须与法人的经营范围或者设立目的相计算适应,否则将不能被批准设立或者核准登记。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的名称是法人相互区别的标志和志人进行活动时使用的代号。法人的组织机构是指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机构。法人的场所则是法人进行业务活动的所在地,也是确定法律管辖的依据。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必须能够以自己的财产或者经费承担在民事活动中的债务,在民事活动中给其他主体造成损失时能够承担赔偿责任。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他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5、什么是项目经理部?

答:项目经理部是施工企业为了完成某项建设工程施工任务书而设立的组织。项目经理部是由一个项目经理与技术、生产、材料、成本等管理人员组成的项目管理班子,是一次性的具有弹性的现场生产组织机构。对于大中型施工项目,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经理部;小型施工项目,可以由施工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管理方式。施工企业应当明确项目经理部的职责、任务和组织形式。

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而是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而组建的非常设下属机构。项目经理根据企业法人的授权,组织和领导本项目经理部的全面工作。

6、什么是代理?

答:《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在被授予的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而行为后果由该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即代理人、代理人和代理关系所涉及的第三人。

7、对建设工程代理行为有哪些要求与规定?

答:建设工程活动不同于一般的经济活动,其代理行为不仅要依法实施,有些还要受到法律的限制。

(一)不得委托代理的建设工程活动

《民法通则》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委行为,不得代理。

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建筑法》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活动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们,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二)须取得法定资格方可以从事的建设工程代理行为

一般的代理行为可以由自然人、法人担任代理人,对其资格并无法定的严格要求。即使是诉讼代理人,也不要求必须由具有律师资格的人担任。如《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2)当事人的探亲属或者工作人员;(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但是,某些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必须由具有法定资格的组织方可实施。如《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3)有符合本法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招标投标法》还规定,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三)民事法律行为委托代理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多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但是,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8、特权有哪些种类?

答: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一)所有权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一种财产权,又称财产所有权。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是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当然,所有权在法律上也受到一定的限制。最主要的限制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财产所有权的权能,是指所有人对其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1)占有权

占有权是指对财产实际掌握、控制的权能。占有权是行使物的使用权的前提条件,是所有人行使财产所有权的一种方式。占有权可以根据所有人的意志和利益分离出去,由非所有人享有。例如,根据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对托运人的财产享有占有权。

2)使用权

使用权是指对财产的实际利用和运用的权能。通过对财产实际利用和运用满足所有人的需要,是实现财产

使用价值的基本渠道。使用权是所有人所享有的一项独立权能。所有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自己的意志使用其所有物。

3)收益权

收益权是指收取由原物产生出来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原物新增的经济价值,包括由原物直接派生出来的果实、由原物所产生的租金和利息、对原物直接利用而产生的利润等。收益往往是因为使用而产生的,因而收益权也往往与使用权并联系在一起。但是,收益权本身是一项独立的权能,而使用权并不能包括收益权。有时,所有人并不行使对物的使用权,仍可以享有对物的收益权。

4)处分权

处分权是指依法对财产进行处置,决定财产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命运的权能。处分权的行使决定着物的归属。处分权是所有人最基要的权利,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

(二)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和地役权。

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委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单位、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此时,单位或者个人就成为用益物权人。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

(三)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物权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9、何时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的生效?

答: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物权变动的基础往往是合同关系,如买卖合同导致物权的转让。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10、什么是债?

答:《民法通则》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掃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人主张自己怕权利,债务人也只需向享有该项权利的特定人履行义务,即债的相对性。

10、什么是建设工程债的产生?

答:建设工程债的产生,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引起债产生的一定法律事实,就是债产生的根据。建设工程债产生的根据有合同、侵权、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11、我国的知识产权包括哪些权利?

答: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对其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

12、建设工程知识产权有哪些常见的种类?

答:在建设工程中常见的知识产权主要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计算机软件也是工程建设中经常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客体。

13、什么是担保?

答: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担保法》担保的规定。

14、什么是担保方式中的保证?

答:在建设工程活动中,保证是最为常用的一种担保方式。所谓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但在建设工程活动中,由于担保的标的额较大,保证人往往是银行,也有信用较高的其他担保人,如担保公司。银行出具的保证通常称为保函,其他保证人出具的书面保证一般称为保证书。

15、什么是抵押权?

答:按照《担保法》、《物权法》的规定,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买、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称为抵押人,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

16、什么是保险的法律概念?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6.工程造价的相关法律法规 篇六

2010年环评工程师《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模拟试卷(4)总分:200分

及格:120分

考试时间:180分

一、单项选择题(各题的备选选项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每题1分,共100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士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

(2)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

(3)发展循环经济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政府推动、市场引导,()的方针。

(4)编制专项规划的机关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

(5)()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范围。

(6)禁止损毁耕地烧砖。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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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

(8)国家节能减排的目标中,到2010年,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以上。

(9)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

(10)开办矿业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因采矿和建设使植被受到破坏的,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11)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防止造成()。

(12)()对在本辖区内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评价机构负有日常监督检查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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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建设项目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的意见。

(14)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的罚款。

(15)“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辐射噪声。

(16)成熟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企业应当优先采用()的清洁生产工艺,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建设工程选址时,()不得拆除。

(19)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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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

(21)专项规划编制机关在报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依法将环境影响报告书()。

(22)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

(23)在鱼、虾、蟹洄游通道建闸、筑坝,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建造()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4)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定期发布鼓励、()和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名录。

(25)下列专项规划在草案上报审批前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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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可能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

(27)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以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名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的,应当予有效期满()办理再次登记。

(28)《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

(29)取得乙级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可以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评价范围之内,承担()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30)某市政府制定了一项乡镇企业发展规划,该项规划的审批机关是某省政府,请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内容判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31)经批准环境保护延期验收申请后的建设单位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核设施建设项目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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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固体废物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的活动。

(33)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阶段,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合理选址,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

(34)建设港口、码头,应当设置与其吞吐能力和货物种类相适应的防污设施。港口、油码头、化学危险品码头,应当配备海上()损害事故应急设备和器材。

(35)甲级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应当主持编制完成至少()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36)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

(37)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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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由()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3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严格控制向海域排放()。

(40)跨地(市)和县(市)的重要生态功能区,应建立()。

(41)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42)在防洪标准内受防洪工程设施保护的地区称()。

(4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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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国家建立并实施()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确定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并对主要污染源分配排放控制数量。

(45)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镇污水,应当保证其()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46)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名单,应当()。

(47)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兴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方案。

(48)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做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49)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

(5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所说的公众参与提意见的对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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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提出:要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到2010年,全国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

(52)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53)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的目录和实施办法,由()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54)桥梁和栈桥的()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

(5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工业生产中产生的()应当回收利用。

(56)国家鼓励和支持使用再生水。在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地区,限制或者禁止将()作为城市道路清扫、城市绿化和景观用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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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内燃机和机动车制造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内燃机和机动车(),采用节油技术,减少石油产品消耗量。

(58)为了实施(),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59)专项规划的审批机关在做出审批专项规划草案的决定前,应当将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送(),由()会同专项规划的审批机关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

(60)在生态环境脆弱的地区和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实行限制开发,在坚持()的前提下,合理选择发展方向,发展特色优势产业,确保生态功能的恢复与保育,逐步恢复生态平衡。

(61)某省有一大型水泥厂,但由中央直接管辖,其烟尘严重污染了周边环境,如果要对该水泥厂进行限期治理,其限期治理决定机关是()。

(62)国家采取有利于煤炭清洁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使用()的优质煤炭,鼓励和支持洁净煤技术的开发和推广。

(63)禁止()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煤发电机组、燃油发电机组和燃煤热电机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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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组织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65)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66)()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6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罚款由()决定。

(68)按《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的有效期为()。

(69)下列关于海洋工程的法律定义,说法正确的是()。

(7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必须(),综合考虑规划或中大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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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71)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

(72)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73)自然保护区的内部未分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有关()的规定管理。

(74)《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提出:通过认真评估环境立法和各地执法情况,完善环境法律法规,做出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的规定,重点解决()的问题。

(75)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连续()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76)在办理该设施选址审批手续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核设施选址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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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十一五”期间,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安排投资的项目,实行项目()。

(78)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79)生活垃圾,是指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8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最终由()认定。

(81)下列草原应当退耕还草的有()。

(8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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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必须经过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后,方能排入海域。

(84)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和相关企业采用先进或者适用技术,对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农产品加工业副产品、废农用薄膜等进行综合利用,开发利用()等生物质能源。

(85)国家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是以()为主要指导思想。

(8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建设污泥资源化利用和处置设施,提高污泥综合利用水平,防止产生()。

(87)海洋工程需要拆除或者改作他用的,应当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准。

(88)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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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除了以热定电的热电厂外,我国禁止在大中城市城区及近郊区新建()火电厂。

(9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下列建设项目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的有()。

(91)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抢修、抢险作业和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夜间建筑施工作业的,必须()附近居民。

(9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建设项目中的防治污染设施必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9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新建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分、高灰分的煤矿,必须建设配套的()设施,使煤炭中的含硫分、含灰分达到规定的标准。

(9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

(95)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和生态脆弱区保护规划共有的原则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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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发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97)建设工程选址时,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的不可移动文物,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批准。

(98)下列专项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需征求公众意见(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况除外)的有()。

(99)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或者粉尘物质的,必须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10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建设单位可以()。

二、不定项选择题(各题的备选选项中,至少有一个符合题意,每题2分,共100分)

(1)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和规范,对厂区的()进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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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利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入海河口、重要渔业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

(4)《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要求:严禁在()内采矿。

(5)国家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的主要任务有()。

(6)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行为属禁止的。

(7)据《全国生态脆弱区保护规划纲要》,中远期(2016-2020年)目标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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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下列关于承担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的单位及其人员的行为准则,说法正确的有()。

(9)下列关于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的说法,正确的有()。

(10)下列()情形,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可视情节轻重,对环评机构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3~l2个月、缩减评价范围或者降低资质等级等处罚。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保护法》都适用的范围是()。

(12)下列关于海洋工程污染物排放管理的有关规定,说法正确的有()。

(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的关于“规划实施后的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评价要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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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贮存、处置设施,应当远离()。

(15)()是《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中提出的水污染治理重点。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下列关于危险废物的说法,正确的是()。

(1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18)国家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应当划为基本草原,实施严格管理。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向大气排放(),须报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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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下列关于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说法错误的是()。

(21)农业生产者应当科学地使用(),改进种植和养殖技术,实现农产品的优质、无害和农业生产废物的资源化,防止农业环境污染。

(22)下列区域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所指的环境敏感区的有()。

(23)下列属于《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是()。

(24)下列区域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所指的环境敏感区的有()。

(25)城乡规划确定的下列()用地种类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禁止擅自改变用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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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的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2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用()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28)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

(29)下列()情形,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可视情节轻重,对环评机构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3~12个月、缩减评价范围或者降低资质等级等处罚。

(30)《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

(31)某自然保护区内部没有进行分区,下列关于该自然保护区的说法正确的有()。

(32)关于规划实施后环境影响跟踪评价,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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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有()。

(3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的结论和建议应包括()。

(35)申请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者应具备的条件有()。

(36)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组织对本辖区内评价机构的()等进行定期考核。

(37)在()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38)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重点措施之一是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淘汰()炼钢转炉、电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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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过程中,下列措施不属于清洁生产措施的是()。

(40)农业生产过程中,禁止将()。

(41)国家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的原则有()。

(42)环境影响报告表评价范围内的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是指()。

(43)具有下列()条件应当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

(44)下列是为了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的措施,正确的有()。

(45)城市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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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依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47)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48)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

(49)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50)下列属于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是()。

答案和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各题的备选选项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每题1分,共100分)

(1):D(2):D(3):C(4):C(5):D 中大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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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九条:防洪区是指洪水泛滥可能淹及的地区,分为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注意上述两者用词的区别.(6):B(7):A(8):A(9):C(10):A(11):A(12):A(13):D(14):C(15):C(16):C(17):B(18):A(19):A(20):A(21):D(22):C(23):C(24):B(25):D 选项ABC都属“编制环境影响篇章和说明”的规划。具体哪些规划需编制报告书,哪些需编制环境影响篇章和说明,参见《关于印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的通知》(环发[2004]98号)。(26):D(27):A(28):A 选项C从字面上理解也算对,但不是最合适的答案,而且法律原文也是A。(29):D(30):C 中大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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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D(32):C(33):D(34):B(35):A(36):B(37):B(38):B(39):D(40):C(41):A(42):A(43):A(44):B(45):C(46):C(47):A(48):C 用“指定”两字,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负责人在法律委员会上的解释,主要考虑到对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有一个“级别管辖”问题。(49):A(50):C(51):A(52):C(53):B(54):C(55):A 选项B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所规定的。(56):C(57):C(58):C(59):B 中大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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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A(61):B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十九条: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62):D(63):A(64):B(65):A 除了规定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外,还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审查、审核和预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政部门,包括《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的负责审核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和核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法》规定的负责审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本法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预审的行业主管部门。(66):C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此题虽超纲,但2006年考过此题。(67):D(68):D(69):C(70):A(71):B 除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外,任何其他行政部门和机构均无权颁发有关的资质证书。(72):C(73):C(74):B(75):C(76):C 核设施在铀(钍)矿开发利用、核设施选址、核设施在营运、核设施退役前都需要单独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这点与其他建设项目有很大的区别。(77):A(78):D(79):A(80):C(81):A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六条:禁止开垦草原。对水土流失严重、有沙化趋势、需要改善生态环境的已垦草原,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草;已造成沙化、盐碱化、石漠化的,应当限期治理。(82):C(83):C(84):D(85):B(86):B(87):A(88):C(89):A 中大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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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B 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并不要求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但并不排除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法规可以对其他可能对有关单位或者公众利益产生一定影响的建设项目,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91):D(92):D(93):A(94):C(95):D(96):C(97):C(98):B 此题灵活性较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第十一条中规定了允许或者不允许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尺度应当是“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因此,指导性的专项规划不需要征求公众意见,国家规定需保密的规划也不需要征求公众意见。选项ACD属“编制环境影响篇章和说明”的规划。(99):A(100):D

二、不定项选择题(各题的备选选项中,至少有一个符合题意,每题2分,共100分)

(1):A, D(2):A, B, C, D(3):A, B, C, D, E(4):A, B, C, D(5):A, B, D C和E属全国生态脆弱区保护规划的任务。(6):A, C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二十二条: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一切破坏植被的活动.禁止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安置移民。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指定的部门同意,不得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7):B, C ADE是近期(2009-201 5年)目标。(8):A, B, C 选项D的正确答案为“禁止泄露建设项目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选项E的正确答案是“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验收调查报告结论负责”。(9):B, D, E 选项A的正确说法是“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镇污水,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选项c的正确说法是“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10):A, B, C, D 选项E如改为“环评机构的专职技术人员发生变化,未„„”则正确。(11):A, C, D 此题把几个法的适用范围放在一起进行比较,有利于考生加强记忆.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保护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中大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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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12):A, B, D(13):A, B, C, D 考查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环评要求.与对规划草案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相比,“规划实施后的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内容简单些,不需要“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14):A, B, D(15):B, D, E(16):D, E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17):A, B, C, D, E(18):A, B, C, D, E(19):A, C, D, E(20):B, C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是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生物多样性公约》是国际条约。(21):A, B, D, E(22):A, B, C, E 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23):B, C, D, E(24):A, B, C, D(25):A, C, D, E(26):A, B, C(27):A, C(28):A, B, C, D(29):A, B, C, D, E 未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六条的要求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都可处罚。(30):A, B, D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渔业法》的规定。(31):C, D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务例))第三十条:自然保护区的内部未分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核心区和缓冲区的规定管理。(32):B, C, D 选项A的正确说法是:“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发现规划实施后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五条: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也就是说跟踪评价的对象是所有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跟踪评价的对象既包括综合性规划,也包括专项规划;在专项规划中,既包括指导性的专项规划,也包括非指导性的专项规划。因此,B是对的。(33):A, B, E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注意:A和E选项,在条例中有“或者”两字。(34):A, B, C, D, E(35):A, B, C, D(36):A, B, C(37):A, C, D(38):B, D 中大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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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A, B(40):C, D(41):A, B, C, D(42):A, B, D(43):A, B, C, D(44):A, B, C, D, E(45):A, D(46):A, B, C, D 选项E的正确说法是: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决策,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论证。(47):A, B, C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都需经营许可证才能经营,但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48):A, C, D 选项B是城市总体规划的内容。(49):A, B, C, D, E(50):A, B, C, D, E 除本题的5项内容外属强制性内容外,还有其他内容: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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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工程造价的相关法律法规 篇七

一、国有企业内部控制实施的渊源性法律法规

渊源性法律是对国有企业内部控制的实施提出原则性要求的法律法规。

1.《会计法》。1999修订的《会计法》是我国第一部明确针对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的法律,是内部会计控制相关部门规章和行业规范的制定依据,以及各行业协会对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的主要依据。

2.《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法》在第三章第17条提出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针对金融企业风险的特殊性,第七章附则第76条规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反洗钱法》《证券法》。2003年以来,国家针对风险较大的金融行业先后修订或颁布了相关法律,分别增补了对“内部控制”的原则性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1条正式引入内部控制术语,其执行不利将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商业银行法》在第六章第59、第60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本行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并列举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有的行业特殊制度。2006年颁布的《反洗钱法》则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2014年修订的《证券法》明确了将具备完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作为证券公司设立的基本条件。此外,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出了要求。

4.《企业财务通则》。2006年12月4日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着力强调风险控制与预警,其中第3条指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确定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控制财务风险”;第63条指出:“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预警机制,自行确定财务危机警戒标准,重点监测经营性净现金流量与到期债务、企业资产与负债的适配性,及时沟通企业有关财务危机预警的信息,提出解决财务危机的措施和方案。”

二、国有企业内部控制实施的标准性法规

标准性法规旨在解决国有企业要如何实施内部控制这一问题,亦即国有企业内部控制建立健全与实施的直接法律依据。

1.《内部会计控制基本规范》及具体规范。2001年6月为了配合《会计法》的实施,财政部颁布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2002年至今财政部先后颁布了采购与付款、销售与收款、工程项目、担保、对外投资等五项具体内部会计控制试行规范,之后又发布了一系列征求意见稿,以单位内部会计控制为主,同时兼顾与会计有关的控制,该规范开始关注风险管理,但较少涉及内部控制环境、与企业管理方面的控制。

2.《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2006 年 6 月 6 日,国资委正式印发《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指引》对中央企业开展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的总体原则、基本流程、组织体系、风险评估、风险管理策略、风险管理解决方案、监督与改进、风险管理文化、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等方面进行了详细阐述。指出企业总经理对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向董事会负责,但遗憾的是,该《指引》并未涉及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的法律责任。

3.《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2006年上交所与深交所先后出台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这两个《指引》都认为:内部控制是由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全体员工共同参与的一个过程。在披露主体方面,提出了公司董事会应对公司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及其检查监督负责;在披露方式方面,由原来的自愿披露转变为强制性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在披露内容方面,规定了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至少应包括内控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是否有效实施、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的情况等内容。

4《.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2008年6月28日及2010年4月26日,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对企业各个方面的内部控制进行了详细规定,建立了以企业为主体、以政府监管为促进、以中介机构审计为重要组成部分的内部控制实施机制,要求执行规范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大中型企业,对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同时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并将各责任单位和全体员工实施内部控制的情况纳入绩效考评体系。

此外,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保监会、银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和《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对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提出了指导性规范。

三、国有企业内部控制实施的辅助性法律法规

由于内部控制与公司治理的天然关系,部分法律通过对管理层的义务及责任进行要求,以及对管理层进行监督与激励相关的法律法规,间接成为国有企业实施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法律依据。

1.《审计法》。2006年修正的《审计法》第三章第18条规定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第20条规定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第21条规定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

2.《公司法》。我国现行《公司法》于 1993 年颁布,经 1999年、2004年、2005年、2014年多次修订,其国有独资公司及其他公司的公司治理制度有明确规定,《公司法》在2005年修订时,正式明确了董事、监事、高管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并明确了董事、高管不得从事的行为。

3.《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界定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所应当遵循的基本的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等内容。其中,对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与设立审计委员会的职责与义务进行了规定,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检查公司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与公司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交流;对内部审计人员及其工作进行考核;对公司的内部控制进行考核;检查、监督公司存在或潜在的各种风险;检查公司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

4.《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3年10月由国资委发布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经2006年12月、2009年12月、2012年12月3次修订,现分总则、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奖惩、附则等五章共47条规定,从修订过程来看,经济增加值(EVA)逐渐成为央企考核重点。但是,该考核办法并未直接提及对内部控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考核。

5.《刑法》。国有企业涉及犯罪的,其法律责任的判定的依据为《刑法》。《刑法》在我国历经多次修订,2006年6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将重点放在公司领域,针对金融、证券市场与上市公司的商业交易行为中的虚假披露、操纵市场等违法犯罪行为,最高可获罪七年,可单处或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2011年2月修订的《刑法》增加了关于董事、高管等的管理责任及追究和处罚条款。可见内部控制因为缺乏对公司的权限控制而触犯刑罚的,将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结论

上述三类法律法规构成了我国国有企业内部控制法律法规的整个系统,国有企业内部控制立法逐步走向成熟。但是可以看出,国有企业内部控制标准性法规数量多、效力低,内部控制的范围从内部会计控制扩展到广义的内部控制概念,其内容越来越详细,要求也更加严格。而渊源性法规除了《会计法》明确提出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的责任人之外,其余法规并未对国有企业内部控制的第一责任人做出具体规定。同时,与内部控制的相配套的辅助法律法规也尚未建立起国有企业内部控制执行的实施机制。因此,接下来,国有企业内部控制的立法应明确内部控制的范围以及内部控制的第一责任人制度,并强化完整的,以及具有明确的、可执行的奖惩机制,同时,按行业制定更具体的、可操作的内部控制指引。

摘要:国企高管腐败案件的频发,表明国有企业内部控制监管的失败,对国有企业内部控制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系统梳理,可以从功能上将其分为三大类:渊源性法律法规、标准性法律法规与其他关联性法律法规,这三类法律法规构成了我国国有企业内部控制法律法规的整个系统,表明国有企业内部控制立法逐步走向成熟。对这三部分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的介绍与分析后发现其仍有不足,期望今后国有企业内部控制的立法能有针对性地进行改进。

8.商业特许经营的相关法律问题 篇八

现供职天津市环渤海经济研究会

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专利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目前,我国已成为发展最快、市场空间最大、特许经营体系最多的国家。自从1987年第一家国外特许企业肯德基进驻我国开始,相关法律制度与规制规则有一个探索、发展和逐步完善的过程。

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的新《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201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新《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共同构成了我国商业特许经营制度的主体框架,而北京高院2011年2月印发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反映着司法领域法律适用的方向。

(一)特许经营资格

根据《管理条例》第3条,特许人资格必须是企业,包括法人型企业,也包括非法人型企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根据《管理条例》第7条,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且应当拥有至少 2 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 1 年。值得注意,北京高院《指导意见》认为特许经营合同不因特许人不具备“1年2店”的条件而无效。

(二)特许经营资源

商业特许经营的核心是无形资产的输出,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构成了特许经营合同的主要标的物。北京高院《指导意见》认为经营资源也包括“字号、商业秘密、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以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等能够形成某种市场竞争优势的经营资源”。

无形资产输出有特殊的法律程序要求。《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特许经营活动中涉及商标许可、专利许可的,依照有关商标、专利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比如,如果涉及注册商标,依照《商标法》等有关规定,必须订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许可使用类型,并应当在合同签订3个月内,报商标局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与否,对被特许人行使正当权益具有重要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如果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虽然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商标许可使用类型影响被特许人商标专用权的救济权利的行使。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1)独占使用许可的,被特许人可以提起诉讼;(2)排他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3)普通使用许可的,被特许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三)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本质上是合同关系。《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第36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未订立书面特许经营合同,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根据《管理条例》第12条,特许经营合同必须有被特许人在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条款。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北京高院《指导意见》认为“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的合理期限内仍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但被特许人已经实际利用经营资源的除外”,为被特许人享有并合理使用解除权提供了司法意见。

(四)特许人信息披露

特许人信息披露制度是解决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的客观要求,也是特许人先合同义务的一个重要体现。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特许人信息披露制度作了修订。

披露范围进一步扩大。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特许人披露信息涉及的关联方,不仅包括特许人的母公司、特许人直接或间接拥有全部或多数股权的子公司、与特许人直接或间接地由同一所有人拥有全部或多数股权的公司,还包括特许人的自然人股东。

披露内容发生改变。根据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 5 条,披露内容主要发生以下变化:(1)特许人或其关联方2年内的破产或申请破产的情况;(2)经营资源的所有者是特许人关联方的,应当披露授权内容;(3)为被特许人提供技术支持的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4)对被特许人经营指导的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5)现有被特许人的经营状况;(6)特许人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7)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被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处以30万元以上罚款的重大违法经营记录情况。

如果特许人没有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特许经营合同效力如何?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特许人隐瞒影响特许经营合同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信息或者披露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根据《合同法》第97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被特许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作为平衡机制,被特许人具有保守特许人商业秘密的义务。根据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 7 条,被特许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特许经营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被特许人因合同关系知悉特许人商业秘密的,即使未订立合同终止后的保密协议,也应当承担保密义务。否则,给特许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五)特许人备案

特许人备案是《管理条例》确立的重要制度,新《备案管理办法》对特许人备案制度相关细节作了修订。

备案提交材料发生变化。根据新《备案管理办法》第6条,主要变化:(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2)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3)符合《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4)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订立的第一份特许经营合同;(5)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营范围中应当包括“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项目。

变更备案适用条件进一步明确。根据新《备案管理办法》第8条,特许人关于工商登记信息、经营资源信息、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变更备案。

撤销备案要件要求更为合理。根据新《备案管理办法》第12条,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造成重大影响的,备案机关可以撤销备案。“造成重大影响”作为要件,体现了重要性原则。

应当注意,特许人备案并不是特许经营合同生效的法律要件。《管理条例》第 9 条规定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通知特许人,并不是行政审批程序。北京高院《指导意见》认为“特许人未及时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一般不影响特许经营合同的效力”。但是,特许人将承担新《备案管理办法》第16、17条规定的罚款等行政责任。

(六)特许经营民事责任

《管理条例》对特许人违反规定所产生的行政责任规定较为详细,也涉及一定条件下的刑事责任,而对于民事责任规定较少。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的内部民事责任问题,基本上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等关于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相关规定。

实践中,比较复杂的是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的外部民事责任问题,主要是被特许人经营过程中的消费者保护和侵权责任问题,这方面还缺乏完备的规制规则。《管理条例》第 11 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可以通过特许经营合同约定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此内部约定对第三人并没有法律效力。

一般认为,被特许人是具有独立责任能力的主体,因此应确定被特许人承担对外民事责任的原则,特许人一般无需承担被许可人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但是,如果第三人能够证明其在交易时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被特许人系特许人之代理人,根据表见代理规则,特许人应承担对第三人的责任。如果特许人许可使用的经营资源存在瑕疵,导致第三人受损的,根据共同侵权规则,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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