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2024-06-28

喀什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精选10篇)

1.喀什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篇一

喀什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喀什地区行政公署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党厅字[2011]55号),设立喀什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机构调整为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共同管理,以喀什地区行政公署管理为主,为喀什地区行政公署的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职责划给地区卫生局。

(二)将地区卫生局负责的餐饮业、食堂餐饮服务许可及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指导、督察和规范各县(市)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批发企业的准入许可证发放和食品、卫生安全监督管理。

(三)组织指导县市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的应急、稽查、检验检测和电子监管网络建设工作;负责喀什地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装品市场安全评估。市场风险评估由喀什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参照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风险评估方案。

(四)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使用过程的质量管理规范;核发药品零售经营企业、连锁经营企业及其门店和规定权限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五)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参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指导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

(六)监督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七)监督指导管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督指导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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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组织指导喀什地区查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过程的违法行为。

(九)组织实施国家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和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从业人员培训工作,协助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好执业药师注册及管理工作。

(十)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工作和退休干部职工的管理;负责组织相关职称评审工作;协助管理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班子。

(十一)承办地委、行署及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组织协调局机关政务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车辆、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以及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保密、政务公开、新闻宣传、来信来访、统计管理、史志等工作;负责应急管理的组织协调;承担局机关办公自动化及系统电子信息网络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服务工作和财务工作,组织开展精神文明建设。

(二)人事教育科承担机关及直属单位人事、劳动工资、职称、机构编制工作;承担局机关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和退休干部职工的管理;承担协助管理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班子的具体工作;拟订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承担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从业人员岗前培训、继续教育工作;协助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协调局党组和行政领导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纠正部门、行业不正之风。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工作,负责局机关计划生育工作,指导群众团体依据章程开展工作。

(三)法规科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和法制宣传;承担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备案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听证等工作;承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有关新闻和重大信息发布等工作。

(四)行政许可科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承担保健食品、化妆品权限内的审批工作;负责核发喀什地区药品零售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规定权限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工作。负责指导、督察和规范各县(市)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批发企业的许可证发放。

(五)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和地区有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健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规;承担喀什地区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业务指导工作;负责对喀什地区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装品市场安全评估。监督实施并督查县市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管理规范,指导喀什地区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应急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开展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六)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承担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分类管理。

(七)医疗器械安全监督管理科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承担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日常监管管理工作;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管理;承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工作。

四、人员编制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22名。其中:局领导职数4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14名。核定工勤人员事业编制2名。

五、事业单位和编制

(一)喀什地区食品药品检验所机构规格为正科级,核定事业编制50名,其中领导职数3名,全额预算管理,专业技术人员所占比例不得少于百分之80。主要职责:负责检验本辖区内餐饮服务业的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及餐饮加工操作工具、餐饮具等;负责保健食品和化妆品抽样检验;负责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药品检验,组织实施药品、餐饮服务业食品及保健食品和化妆品抽验计划;负责综合上报和反馈食品药品质量情报信息;负责执行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有关检验任务。

(二)喀什地区食品药品稽查支队机构规格相当正科级,核定事业编制15名,其中领导职数2名,工勤人员1名,全额预算管理。食品药品稽查支队的主要职责:

1、受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依法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督检查;查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过程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大案要案。

2、实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及对问题产品的监督召回工作。

3、受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工作,组织、指导、督查、协调喀什地区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违法案件。

4、承担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根据上述职责,喀什地区食品药品稽查支队下设3个稽查大队:

1、餐饮服务安全稽查大队负责实施辖区内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稽查工作;依法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重大案件查处及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质量评价,承担抽样、技术咨询工作;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案件的举报、投诉受理,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案件进行调查取证;依法查处大案要案,完成稽查支队交办的其他事项。

2、保健食品、化妆品稽查大队负责实施辖区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稽查工作;参与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质量评价,承担抽验、技术咨询工作;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案件举报、投诉受理;对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案件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对制售假劣保健食品、化妆品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依法查处大案要案;完成稽查支队交办的其他工作。

3、药品、医疗器械稽查大队监督检查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药品和药品包装材料的质量;依法对喀什地区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监督管理;受理药品、医疗器械案件举报、投诉受理,负责对上级布置查处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案件

进行调查受理;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的行为;参与实施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评价,承担抽样、技术咨询工作;完成稽查支队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喀什地区药物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中心机构规格相当正科级,核定事业编制5名,其中领导职数2名,工勤人员1名,全额预算管理。负责喀什地区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的收集、核实、评价、上报等工作。

(四)喀什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机构规格相当正科级,核定事业编制5名,其中领导职数2名,工勤人员1名,全额预算管理。负责喀什地区食品药品信息规范化、药品生产环节监管、药品流通信息实时远程监管、假劣药的实时监控、处方药销售管理、执业药师在岗管理、gsp行为监管等任务;依法监测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违法广告;承担喀什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电子信息网络建设管理任务。

六、附则

本规定由地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地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2.喀什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篇二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淮安市委、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淮发﹝2010﹞22号),设立县司法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制定的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及目标和要求;拟订全县司法行政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编制全县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县法制宣传与普法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各行业法制宣传工作。

(三)指导监督全县律师、公证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四)指导监督全县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帮教安置工作,指导全县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五)指导全县社区矫正工作。

(六)监督管理全县司法鉴定工作,负责全县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的初审工作。

(七)监督管理全县法律援助工作;指导、协调全县“12348”法律服务专线工作。

(八)指导监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依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司法行政系统对外交流合作,承办司法行政涉港澳台 1

法律事务。

(九)指导全县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管理局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协助管理各乡(镇)司法所领导干部。

(十)负责全县司法行政警用车辆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建设。

3.喀什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篇三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1〕36号)精神,设立温州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是主管全市公路、水路等交通运输行业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市政府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6项交通规费的稽征管理职责。

(三)划入原市交通局的职责,原市市政园林局指导城市客运职责和管理市港航管理局的职责。

(四)加强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职责,优化布局,促进道路、水路等各种交通运输方式的科学、有效衔接,切实形成便捷、畅通、高效、安全的综合运输体系;加强统筹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职责,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大力发展农村交通,加快推进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促进城乡公共交通服务均等化。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公路、水路、港口等交通运输行业的法律法规和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制订我市交通运输行业的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编制全市公路、水路、城市公共交通、重点交通枢纽和站场的行业发展规划;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制订交通运输固定资产投资、运输、交通科技教育的中长期规划和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并负责涉及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

(三)负责全市公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负责道路、水路运输及相关业务、港口、城市公共交通、汽车租赁、搬运装卸、机动车检测和维修、运输技术规范、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的行业管理;负责路政、运政、港政、航政的监督管理;参与协调各种运输方式的综合平衡,引导运输结构的优化;指导道路、水路运输服务行业和出租车行业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市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的监管。负责交通基础设施及其配套项目的建设、养护的监督管理;实施对公路、水路、港口建设市场和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管;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和维护;指导和监督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工作。

(五)负责公路通行费、港航非税征收的监管和内部审计;承担全市所辖高速公路行业管理。

(六)负责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监管;指导交通行业的体制改革工作。

(七)指导全市交通运输业的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指导船舶、海上设施和船用产品的检验工作;协调辖区内国家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客货运输。

(八)指导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和交通行业科技开发与科技攻关,推动行业技术进步;监督实施交通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协调交通行业质量、环保、节能工作。

(九)指导交通建设融资平台和融资机制的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对外交通运输经济技术的合作与交流。

(十)指导和协调邮政、海事、海上救助、航标等工作;指导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业务工作。

(十一)按权限管理局属单位领导干部;组织指导全市交通行业职业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组织交通水利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

(十二)承担市交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交通运输局设8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负责局重要事项的督办,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政务工作;负责文秘、信息、信访、档案、保密、目标管理工作及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负责交通信息化建设和管理、政府信息公开和新闻宣传报导工作;负责起草局重要报告、领导讲话和综合性文件;负责局机关行政后勤服务工作;负责爱国卫生、扶贫济困和社区共建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指导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的体制改革和法制工作;负责起草有关交通运输行政管理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负责交通运输行业的执法监督和

行政复议、应诉、调解工作;组织拟订交通运输行业科技、教育和技术改造计划;组织实施重大交通科技项目、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负责管理交通运输科技情报、计量工作;指导交通行业节能减排、设备管理和物资管理工作;指导局属企业劳动保护、劳动工资和劳动保险工作;负责直属企业和行业社团组织管理。

(三)人事处。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局属单位领导班子、局管干部(含后备干部)考核、选拔、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局属单位的组织人事、机构编制、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资福利、人事档案、计划生育、干部职工出国(境)政审和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宣传、教育、培训、共青团、妇联和统战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

(四)审计财务处。负责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和运输量统计;负责编制统计年鉴;监督管理水路运输非税、公路通行费征收;指导交通运输资金预算编制;负责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及其财务预决算的审核;负责直属单位和交通运输行业的财务检查和会计监督;负责交通运输专项资金和直属单位经费使用的监督和内部审计;指导交通运输行业的财务会计与审计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

(五)规划处。组织编制全市公路、水路、港口、站场、城市公共交通等相互协调的综合运输体系规划;负责编制交通建设和运输实施计划;负责分析研究全市交通经济运行情况;承担涉及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负责做好全市交通建设项目前期指导、管理工作;负责组织项目审查。

(六)运输处。负责道路、水路运输的行业管理;参与拟订物流行业发展政策、制度和价格;协调重点物资、紧急物资运输和春运、抢险救灾、军运工作;参与口岸开放、联合运输协调工作;维护运输行业平等竞争;指导道路、水路运输服务行业和出租车行业管理工作。

(七)安全处。负责全市性交通运输应急保障的组织工作,拟定应急保障预案并监督实施,指导应急处置体系建设;指导公路、水路运输行业和交通建设、养护的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有关的安全生产检查、督查,依法组织或参与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指导公路路政行业管理,协助、配合有关部门管理车站、港口(码头)的治安工作;指导交通运输行业维稳工作。

(八)行政审批与建设处。负责局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办理工作;参与行政审批有关技术审查工作,并负责综合协调落实;负责公路、水路、港口和站场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参与或组织初步设计(预)审查、竣工验收;负责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监理、质量技术、造价定额的监督管理;负责交通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公路养护、港航维护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及其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市交通战备办公室

市交通战备办公室是温州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全市交通战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拟订全市交通战备建设规划和战时交通通信保障计划;指导编制重点线路、目标的战时保障方案;指导督促交通战备专业队伍建设,开展专业训练和战备演练;配合部队做好军事行动中的交通运输通信保障工作;负责系统双拥、人武部工作。

五、人员编制

市交通运输局行政编制为35名(含市交通战备办公室编制4名、产业工会编制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5名(其中1名兼市港航局局长,1名兼任市交通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办公室专职副主任),总工程师1名;中层领导职数1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4名。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六、附则

4.喀什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篇四

(三定方案)(模板)

根据中共XX县委办公室、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X发[2015]20号)精神,制定X X镇(办)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如下:

一、主要职责

X X镇党委、政府要通过组织群众、宣传群众、教育群众、服务群众,切实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围绕农业、农村、农民搞好服务。

一是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做好乡村发展规划,培育主导产业,推动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立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引导农民珍惜土地、增加投入,发展集约经营。落实强农惠农措施,确保农民受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引导农民多渠道转移就业,增加农民收入,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二是强化公共服务,着力改善民生。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推进优生优育,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发展,推动农村公共卫生体系和基本医疗体系建设,丰富农民群众文化生活,发展农村体育事业,培养社会主义新型农民。做好防灾减灾、五保供养、优抚安置、低保、扶贫救济、养老保险和其他社会救助工作,发展农村老龄服务。加强农村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组织开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做好外出务工人员技能培训的服务工作,促进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完善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形成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三是加强社会管理,维护农村稳定。加强民主法制宣传教育。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完善农村治安防控体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做好农村信访工作,畅通诉求渠道,及时掌握社情民意,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建立健全农村应急管理体制,提高危机处置能力。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反对和制止利用宗教和宗教势力干预农村公共事务。做好安全生产、市场监管、劳动监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作。保证社会公正,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

四是推动基层民主,促进农村和谐。加强农村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农村基层干部队伍建设、农村党员队伍建设。做好镇人大、政协、群团、国防教育、兵役、民兵等工作。指导村民自治、完善民主议事制度,推进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引导农民有序参与村级事务管理,推动农村社区建设,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增强社会自治功能。

一、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X X镇设置6个内设机构: 1.党政办公室(加挂财政所牌子):主要承担党委、政府日常事务。负责组织、统战、群团和国防动员教育、民兵预备役等工作。负责镇办财政财务、国有资产管理、村级财务及各类惠农资金监督管理工作。

2.人大政协工作办公室:主要负责镇人大、政协日常事务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等工作。

3.经济发展和镇村建设管理办公室:制定并实施辖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镇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主要负责产业发展、镇村规划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道路管护、工业生产、农业综合开发、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管以及民政、统计、社会保障等工作。负责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相关工作。

4.维护稳定办公室(加挂司法所牌子):承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维稳、安置帮教等工作。负责法制宣传、民事纠纷排查与调处、社区矫正、法律援助及服务等工作。

5.宣传科教文卫办公室:主要承担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宣传、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计生等工作。负责公共教育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6.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承担辖区工商、质监、商贸流通、农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等市场监管工作。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三、人员编制

xx镇行政编制xx名,其中镇机关xx名,镇财政所xx名。

镇机关设党委书记1名、人大主席1名、党委副书记兼镇长1名、党委副书记1名、纪委书记1名、副镇长2名。

人武部长1名,不占领导职数,为副镇长级别。镇内设的各办公室主任均为副科级。

四、镇属事业机构

1.农业综合服务站:负责农业、林业、水务、畜牧兽医、扶贫开发、移民搬迁、农业生产经营等工作。负责防汛抗旱、防灾减灾和气象公共服务与灾害防御工作。负责动植物防疫和监管工作。负责水利综合开发、技术推广、生产经营、土地流转等相关服务工作。

2.社会保障服务站(加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牌子):负责镇民政、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养老保险、农村合疗等事务性工作。负责就业创业、技能培训等服务工作。负责社区建设、拥军优抚、民族宗教、老龄事务、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等具体工作。

3.公用事业服务站:负责镇环境卫生、农村公路管理、供水供电、供暖供气以及图书阅览、电话通讯、网络管理、邮政、物流、广播影视、宣传教育、文艺演出、科技推广、科普培训、体育和青少年校外活动、小区管理等公共服务工作。

5.喀什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篇五

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省卫生厅管理的行政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将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给省卫生厅。

(二)将省卫生厅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餐饮服务环节(以下简称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加强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责。

(四)取消或停止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或停止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五)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有关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制定全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卫生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与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三)负责化妆品卫生许可、卫生监督管理和有关化妆品的初审、备案工作。

(四)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评价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制定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办法并监督实施,综合有关部门的保健食品、化妆品重大安全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五)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依法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等许可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

(六)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及药用包装材料、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的相关工作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再评价和淘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审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广告。

(七)参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全省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和目录内药品生产的政策措施。加强农村药品监督网和流通网建设。

(八)组织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监管中药材集贸市场。

(九)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监督检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质量,发布质量安全信息;负责监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质量检验机构。

(十)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以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十一)组织查处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违法行为。

(十二)负责药品和医疗器械行业执业人员资格准入、注册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

(十三)利用监管手段,配合宏观调控部门贯彻实施国家食品医药产业政策,打假治劣,扶优扶强,促进食品医药产业可持续发展。

(十四)领导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工作。

(十五)开展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六)承担省政府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建武汉城市圈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区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十七)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

(十八)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承担局机关日常政务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检查督办;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以及安全保密、政务公开、来信来访、新闻发布、宣传报道、统计管理等工作;负责应急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本系统信息化建设;负责局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指导局机关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和后勤服务中心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开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政策研究;拟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及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听证和法制宣传教育等工作;指导本系统法制建设。

(三)餐饮服务监管处。

承担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卫生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拟订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承担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与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日常监督管理信息;组织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

(四)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

承担保健食品许可、化妆品卫生许可及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保健食品初审和有关化妆品的初审、备案工作;监督实施保健食品标准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化妆品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承担保健食品、化妆品广告审查与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发布与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承担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五)药品注册处。

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标准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产品标准;承担药品(含医疗机构制剂)、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药用辅料的有关注册工作;监督实施国家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并拟订地方规范;负责初审非处方药物;监督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和药品行政保护制度。

(六)医疗器械监管处。

监督实施医疗器械标准;承担有关医疗器械的注册管理工作;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承担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再评价和淘汰工作;承担医疗器械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七)药品安全监管处。

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药品生产以及医疗机构制剂等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承担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源性兴奋剂等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药品生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和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再评价和淘汰工作。

(八)药品市场监督处。

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承担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药品流通领域药品分类管理制度;承担国家基本药物经营的监督管理及相关制度的实施;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与监督管理;承担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承担中药材专业市场监管工作;组织开展农村药品监督网和供应网建设。

(九)财务规划处。

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政策和法规;负责全省系统财务管理工作;拟订本系统中长期发展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装备条件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申报、行政收费收入、罚没收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等工作;承担本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对局机关财务和直属单位的审计监督工作。

(十)人事教育处。

负责全省系统的人事、机构编制管理、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研究拟订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协助局党组对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领导班子行使管理职责;组织实施奖励工作;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行业执业人员资格准入、注册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承担社团的指导工作;承担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设立机关党委办公室,承担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三、人员编制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8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6名(含食品药品稽查专员3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监察室主任、离退休干部处处长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5名。

四、其他事项

(一)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省卫生厅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省农业厅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各部门要密切协同,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三)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许可工作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卫生许可的监督管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不再发放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许可证。

(四)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省卫生厅适时推进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整合。

(五)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和稽查分局的管理体制、主要职责、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另行规定。

(六)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五、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6.喀什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篇六

【发布文号】吉政办发〔2004〕38号 【发布日期】2004-06-02 【生效日期】2004-06-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吉政办发〔2004〕38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四年六月二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44号),组建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省政府直属正厅级特设机构。省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省委决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党委,履行省委规定的职责。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范围是省属企业(含地方性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

一、划入的职责

(一)负责省政府授权监管的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监管的职责。1.研究拟订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方针、政策;提出所监管企业体制改革方案,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研究发展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和协调所监管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管理工作和法律顾问工作。2.研究拟订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政策、法规;对所监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审批,拟上市公司的审核、推荐申报和规范管理工作;负责所监管国有企业设立和隶属关系划转的认证审批。3.组织实施所监管国有企业的兼并破产、减员增效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再就业工程;组织实施所监管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富余人员和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负责省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有关日常工作。(二)原中共吉林省企业工作委员会的职责。(三)省财政厅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职责。1.贯彻执行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法律、法规,拟订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地方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度。2.负责监缴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3.调查研究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重大问题以及国有资本金的分布状况;拟订全省企业国有资本金保值增值的考核指标体系;研究提出国有资本金预决算编制和执行方案;组织实施所监管国有股权管理和国有资本金权属的界定、登记、划转、转让、纠纷调处等。4.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提供有关信息;拟订全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方针政策以及有关制度和办法;组织实施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组织建设国有资本金统计信息网络。(四)原省政府体改办有关国有企业体制改革的职责。(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拟订省属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省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省政府授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所监管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所监管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二)代表省政府向所监管国有大中型重要骨干企业派出监事会、独立董事;审核监事会向省政府提交的监督检查报告;负责监事会、独立董事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依照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对其经营业绩的考核结果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四)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所监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编制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预算报告;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五)负责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的监缴。

(六)对所监管国有资产收益,按照优化国有经济布局要求,编制再投入预算建议计划。(七)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八)依法对市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九)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设14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负责协助委领导处理机关运转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规范委机关工作运转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委机关文秘、会议、机要、保密、信息、档案、安全工作;负责党委会和委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委机关财务等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委机关信息化工作;负责信访工作;负责省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省政协提案办理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指导、监管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和财务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研究起草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管理办法草案,负责有关地方性法规和重大政策起草、拟订的协调工作;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负责指导所监管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和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承担委机关的法律事务;负责研究总结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负责调查研究所监管企业的改革发展、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重大问题;负责重要文件和报告的起草工作。

(三)业绩考核处。

拟订并组织落实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研究和完善授权经营制度并对授权企业进行监督,研究提出业绩合同及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管理方法并组织实施;综合研究国有经济和重点企业的运行状况,并提出有关政策性建议;负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系统电子信息网络建设;负责全委综合性经济运行数据、经济信息汇总、审核和对外发布工作;根据各方面对所监管企业的评价意见,综合考核所监管企业的和任期经营业绩;研究提出重大决策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

(四)统计评价处。

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统计和财务决算备案工作,建立国有资本金统计信息网络,根据有关规定对外发布统计信息;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拟订考核标准;建立和完善企业绩效评价体系并负责组织实施;拟订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政策及制度、办法,组织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工作;建立和完善省属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监督工作制度并开展审计质量监控;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中介机构实施省属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的执业质量监管。

(五)国有资本预算处。

负责推动落实国有企业预算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企业预算计划的细则及相关办法;负责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负责企业成本控制细则和办法的监督执行;负责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对资本收益的使用进行监督,并按照优化国有经济布局要求,编制再投入预算建议计划。

(六)产权管理处。

研究提出改革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的意见,拟订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审核所监管企业财产抵押担保、国有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按有关规定对所监管企业利用外资和海外投资工作进行监管。

(七)规划发展处。

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进行结构调整;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必要时对投资决策进行后评估;协助所监管企业解决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八)企业改革改组处(吉林省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贯彻落实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指导所监管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研究所监管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方案,对其中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研究提出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管理现代化和信息化工作;编制、审定并组织实施所监管国有企业兼并破产计划,统一汇总和向国家申报全省国有大中型企业政策性破产项目、破产方案;研究提出有关债权损失核销和职工安置等方案;组织协调债转股工作;组织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关闭破产、困难企业重组工作,协调解决企业改组中的重大问题;承担省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有关日常工作。

(九)企业分配处。

拟订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进行调控,研究拟订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方式并组织实施;指导所监管企业分离办社会负担、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富余人员分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

(十)董事会、监事会工作处(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

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独立董事的协调服务和日常管理工作。

(十一)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

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负责所监管企业董事长、董事(独立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总经理等人选的考察推荐;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工作方案;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培训和出国审批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思想作风建设;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后备人才培养,指导协调所监管企业人才工作;参与研究拟订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企业领导人员激励与约束机制及奖惩办法;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

(十二)党建群工处(党委组织部、党委群工部)。

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组织建设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召开党代会和党委换届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党员队伍建设、党员教育管理和发展党员工作;协调所监管企业党组织与地方党委的关系;负责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工会、青年、妇女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共青团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维护稳定方面的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统战工作。

(十三)宣传工作处(党委宣传部)。

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

(十四)人事培训处。

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和培训工作(包括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以外的专业培训);按规定承办有关职称评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省监察厅派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察室。负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所监管企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行政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81名,待接收军转干部行政编制4名(另行下达),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9名。

领导职数:主任兼党委书记1名,副主任5名,纪委书记(监察专员)1名;正副处长(主任)33名(含秘书长1名,专职机关党委副书记1名,专职纪委副书记、纪委副书记兼监察室主任各1名)。

五、其他事项

(一)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范围。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范围是省政府授权监管的省属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对目前尚未与省直有关部门脱钩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由省经济委员会和现分管部门负责改革、改制、脱钩工作,完成一户,经省政府授权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一户。

(二)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所监管企业的关系。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应自觉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同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三)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省财政厅的关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财务会计方面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财政厅监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的国有资产统计结果报财政厅备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地方性法规、主要管理制度草案的起草、拟订征求财政厅意见;省政府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与调整的财政措施,包括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国有企业分流富余人员费用、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移交企业办学校费用等由财政厅按原渠道解决,继续由财政厅管理和监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所监管的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按预算管理办法拟订提出建议计划,由财政厅审核纳入省政府财政预算草案,经法定程序批准后批复,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预算收入的征管和使用接受财政厅监督。(四)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省经济委员会的职责分工。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所监管企业的改革、改组、兼并破产等管理工作及股份制企业和大型企业集团的审批工作。经济委员会负责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监管企业以外的国有企业的改革、改组、兼并破产等管理工作及股份制企业和大型企业集团的审批工作;其中凡需上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的事项,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上报。2.按前项职责分工,省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经济委员会分别承担,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对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所监管企业的法律顾问工作。经济委员会负责指导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监管企业以外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此项工作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五)省政府国有资本营运决策会议秘书处整建制划入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7.喀什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篇七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运输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闽交人〔2011〕50号

福建省运输管理局:

《福建省运输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福建省运输管理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一、主要职责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0〕91 号)和省委编办《关于福建省交通运输厅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清理整顿方案的批复》(闽委编办[2011]41号)精神,福建省运输管理局受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委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具体实施全省道路客货运输、运输场站、机动车维修和驾驶员培训、城市客运、1

出租汽车、城市地铁和轨道交通运营、汽车租赁等管理工作。具体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城市客运(含城市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运输、汽车租赁等)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参与起草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城市客运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标准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城市客运行业有关改革工作。

(二)参与拟订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发展规划;参与编制道路运输、城市客运、交通物流业发展等相关专项规划以及提出客货运站(场)和公路运输枢纽建设等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城市客运行业有关统计、经济运行分析和信息发布工作。

(三)参与协调道路运输、城市客运与水路、铁路、民航、管道等运输方式的衔接,推动城乡交通一体化和综合运输体系建设。

(四)负责实施全省道路客货运输行业管理。具体实施道路客货运输许可制度、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负责跨省、跨设区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行政许可;具体组织开展全省道路运输市场信誉体系建设。

(五)具体指导城市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运输、汽车租赁等行业管理工作。

(六)负责实施全省道路客货运场(站)行业管理;负责道路客货运站的站级核定管理工作;参与运输场(站)建设相关世亚行(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全过程管理。

(七)负责实施全省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具体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等工作。

(八)负责实施全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行业管理;负责全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的考试、发证及管理;组织实施全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

(九)具体实施国家重点物资道路运输和紧急客货运输、军事和抢险救灾物资等的运输以及国防动员的有关工作;参与协调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十)负责指导全省道路运输和城市客运行业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工作;参与协调、组织实施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协助或参与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并指导全省道路运输、城市客运行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

(十一)负责全省道路运输、城市客运及农村客运等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

(十二)负责实施全省道路运输、城市客运行业科技、教育和信息化管理;组织实施全省道路运输、城市客运行业环境保护、节能减排、信息化建设和标准计量等工作。

(十三)负责局机关党群工作,指导全省道路运输、城市客运行业党建和精神文明建设。

(十四)承办省交通运输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机构规格和经费渠道

省运输管理局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厅直属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为正处级,经费渠道为财政核拨。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内设14个处室,分别为: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运输经济运行处(运输规划处)、旅客运输管理处、货物运输与物流管理处、运输站(场)管理处、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管理处、车辆管理处、培训管理处、运输安全监督处、科教信息处、政治处(人事处)、财务处、监察审计处。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运输管理局人员编制为80名,其中:行政管理人员76名,后勤工作人员4名。

8.喀什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篇八

【发布文号】津编机字〔2006〕10号 【发布日期】2006-02-14 【生效日期】2006-02-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卫生部

天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天津市卫生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全市区县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

(津编机字〔2006〕10号)

各区县编办、卫生局、发展计划委(发展和改革委)、人事局、财政局 :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 [1997]3 号)精神和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卫办发[2000]16号)、《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2005 年第 39号令)的有关要求 , 经市领导同志批准,现就推进我市区县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我市区县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是:

以邓小平理论和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为指导 , 按照依法行政、政事分开和综合管理的原则,调整卫生资源的配置, 理顺和完善卫生监督体制,建立结构合理、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程序明晰、执法有力、办事高效并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卫生监督体制。

要强化政府卫生执法职能,实现卫生监督工作法制化管理, 加强和充实卫生监督力量,为卫生执法监督提供组织保障;要合理划分和明确卫生监督和卫生技术服务职责,将卫生监督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离,理顺和完善卫生监督体制;要组建统一的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卫生监督职能,规范卫生监督行为 , 建立卫生执法监督统一、高效的机制。

二、区县卫生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

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承担本辖区的卫生监督工作任务。主要职责有:

承办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公共场所、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和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依法对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及涉水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和公共场所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等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依法对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依法对医疗卫生机构疫情报告、消毒隔离、医疗废物处置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受理对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开展卫生法制宣传教育;负责辖区卫生监督信息、资料的汇总、分析和报告;承担上级机关交付的其他任务。

三、区县卫生监督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

将区县现有的卫生防病和监督机构承担的卫生监督职能分离出来,单独组建卫生监督所,为区县卫生局管理的执法机构。

区县卫生监督所人员编制的配备,应综合考虑辖区人口和面积、工作范围和任务等因素,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 , 与本区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相适应。区县卫生监督所的人员编制 , 原则上按照不低 于辖区人口万分之一点二的比例进行配备。按照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区县建立卫生监督所所需人员编制 , 原则上在本区县总的人员编制数额内调剂解决 ,市里不另行增加编制。目前 , 各区县要在本区县卫生防病和卫生监督机构总的人员编制数额内 , 合理划分和确定卫生监督所的人员编制。

四、区县卫生监督人员的管理

区县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

区县有关部门要大力加强卫生监督人员队伍建设 , 按照公务员考核、奖惩等规定 , 对工作人员实施规范化管理 , 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人民满意的卫生监督执法队伍。要按照国家公务员政治、业务素质的总体要求 , 根据机构编制的有关规定和卫生监督职位设置规定 , 对人员来源、队伍建设作出总体规划。先期人员的来源 , 首先从现有的卫生监督人员中考试录用;不足部分,在现有卫生防病和卫生监督机构的人员中考试录用。今后 ,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需增加人员 , 应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 面向社会公开招录;或安置接收符合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

五、区县卫生监督所的经费和基础设施建设

区县卫生监督经费按照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我市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

[2000]26 号)规定 , 由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 给予保证。2006 年至 2008 年三年内 , 区县监督所所需执法装备建设费用 , 由市和区县财政部门按一定比例共同负担 , 根据工作需要 , 先急后缓、分步实施、逐步到位。

各区县有关部门要采取新建、改造、调剂等途径解决好本级卫生监督所办公设施 ,力争在三年内达到国家提出的指导标准要求。

六、改革的组织实施

区县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工作分步进行 , 逐步到位。2 006 年 6 月底以前 , 先完成卫生监督机构与卫生防病机构的分离 , 建成区县卫生监督所;并在三年内逐步达到国家确定的目标要求。各有关部门负责改革的具体实施工作。市编委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 , 负责制订和落实有关具体政策措施 , 做好组织协调和推动工作。

区县卫生监督所具体组建方案 , 由各区县研究制定。报市编委审批。

9.喀什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篇九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商务部 外交部 公安部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保护工作,保障“走出去”战略的顺利实施,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是指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在境外设立的企业、机构和派出的人员。

第三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外事、发展改革、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对外投资合作企业的安全管理。各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指导本地区国有对外投资合作企业的安全管理。各地工商联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本地区对外投资合作民营企业的安全管理。各驻外使领馆负责对驻在国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的安全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对外承包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境外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五条 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要按照“谁派出,谁负责”的原则,对派出人员在出国前开展境外安全教育和应急培训,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增强安全管理综合能力。实行项目总包合同的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应对参与合作的分包单位的境外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负总责。未经安全培训的人员一律不得派出。

第六条 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要制订派出人员行为守则,规范驻外人员行为方式,要求派出人员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第七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外事、发展改革、公安、国有资产管理、安全监管部门和工商联对本地区对外投资合作企业的境外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驻外使领馆负责对驻在国中资企业机构定期进行安全培训监督检查。

第三章 境外安全风险防范

第八条 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要制订境外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境外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指导派出企业机构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九条 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应要求其境外中资企业机构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做好环境保护、解决当地就业、积极参与公益事业等工作,为其开展对外投资合作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十条 商务部会同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和公安部建立对外投资合作境外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定期向对外投资合作企业通报境外安全信息,及时发布境外安全预警。外交部负责向驻外使领馆通报安全预警信息。

第十一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外事、发展改革、公安、安全监管部门指导本地区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完善境外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指导国有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完善境外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工商联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对外投资合作民营企业完善境外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各驻外使领馆要加强对驻在国政治经济形势、民族宗教矛盾、社会治安状况、恐怖主义活动等信息的收集、评估和预警,并及时报送外交部、商务部等相关部门;与驻在国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经常性沟通渠道,及时获取安全信息。

第十三条 各驻外使领馆要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工作的一线指导和管理,及时传达国内的指示要求,通报相关安全信息,定期到企业和项目现场进行安全巡查。

第十四条 各驻外使领馆要指导境外中资企业商(协)会帮助会员企业制订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增强风险防范和处置能力。

第十五条 商务部根据需要会同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资委、安全监管总局和工商联组成境外安全巡查工作组,对境外重点项目进行安全检查和指导,排查项目安全隐患,检查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和实施情况,协助解决存在的问题。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也可根据需要会同外事、发展改革、公安、国有资产管理、安全监管部门和工商联开展境外安全巡查。

第四章 境外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第十六条 境外安全突发事件是指境外发生的对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或造成损失的事件,包括战争、政变、恐怖袭击、绑架、治安犯罪、自然灾害、安全生产事故和公共卫生事件等。

第十七条 境外安全形势发生异常时,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应及时向我驻外使领馆报告。境外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应立即向我驻外使领馆报告,在使领馆指导下妥善处置。具体程序如下:

(一)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做好事发现场处置工作,及时救助伤员,向当地警方报警。

(二)境外中资企业机构了解并准确报告突发事件详情,包括:

1.事件涉及单位或项目情况;

2.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现场情况;

3.事件简要经过及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件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失踪人数),人员姓名、籍贯、国内联系单位、家属联系方式;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该报告的内容。

(三)驻外使领馆负责指导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开展具体处置工作,提供必要领事保护,及时与驻在国政府主管部门交涉,要求保护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的安全。境外中资企业商(协)会要积极协助解决境外安全突发事件。在未建交国家和地区发生的突发事件,由代管驻外机构负责指导协调。

(四)境外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应及时报送对外投资合作企业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中央企业报送国资委,抄报外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和安全监管总局,必要时请国内派工作组赴前方指导协调。重大境外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由外交部会同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资委、安全监管总局和工商联等部门在境外中国公民和机构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五)地方商务、外事、发展改革、公安、国有资产管理和安全监管部门应按照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部、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和驻外使领馆的要求,协助处理境外安全突发事件;根据需要派员参加有关工作组赴境外开展工作,或协助受害人家属赴事发国家(地区)处理有关事宜;组织相关企业处理善后、索赔、安置、抚恤、撤离等后续工作。

第五章 高风险国家和地区的管理

第十八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外事、发展改革、公安、国有资产管理和安全监管部门对本地区企业赴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从严管理。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名单由外交部会同商务部、公安部等有关部门确定,并根据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对在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商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进行审核,并征求驻外使领馆的意见。

第二十条 各地公安部门要对赴高风险国家和地区的人员进行提醒。

第二十一条 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在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前,应聘请专业安全机构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对外投资合作企业根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细化境外安保方案,最大程度降低境外安全风险。

第二十二条 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在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开展业务时,应建立完整的境外安全制度以确保境外经营活动的安全,包括境外安全管理规定、境外安全成本预算、境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

第二十三条 在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开展对外投资合作的企业,应严格遵守有关管理规定,及时到驻外使领馆报到登记,并接受驻外使领馆的指导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项目驻地必须配备必要的安全保卫设施,并可根据当地安全形势雇佣当地保安或武装警察,以增强安全防护能力,提高安全防护水平。

第六章 安全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地商务、外事、发展改革、公安、国有资产管理和安全监管部门,驻外使领馆,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要建立境外安全联络员制度,指定一名境外安全负责人和一名安全信息联络员,专职负责境外安全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地商务、外事、发展改革、公安、国有资产管理和安全监管部门的境外安全负责人和安全信息联络员名单及联系方式分别报商务部、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资委和安全监管总局;驻外使领馆和中央企业的境外安全负责人和安全信息联络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外交部、商务部、国资委和安全监管总局;地方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境外安全负责人和安全信息联络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境外安全负责人和安全信息联络员应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第二十七条 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境外安全工作责任制。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负责人是境外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各地商务、发展改革和安全监管部门应指导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将境外安全防范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列入企业和负责人考核的内容。对于因安全教育、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等方面存在明显疏漏而发生安全事件的企业,相关部门要依法给予处罚并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对于因主观故意而引发安全事件的企业,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资委、安全监管总局和全国工商联负责解释。

10.喀什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篇十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内设机构主要职责处室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安监总办〔2007〕12号)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内设机构主要职责处室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

二○○七年一月十八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内设机构主要职责处室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5〕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6〕49号)及中央编办《关于调整安全监管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构编制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06〕150号),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的行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能的行政机构。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原则,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内设职能机构的主要职责、处室设置和人员编制如下:

一、综合司

负责机关综合性业务。

(一)主要职责

1.组织协调机关办公,拟定工作规则和工作制度,组织或参与会议筹备,负责有关重要会议决定事项和重大工作部署的督促落实工作。

2.承担公文管理、政务信息和机要保密工作,调查研究和参与起草有关政策措施及重要文件、报告。

3.负责编报本级机关专项业务经费预算和专项资金审核及监督。

4.研究提出机关人事任免建议,参与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领导班子考核工作。

5.承担或协调机关行政事务相关工作。

6.提出机关外事安排建议,参与煤矿安全相关外事工作。

7.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处室设置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综合司设3个处(室):办公室(人事处)、秘书处(调研处)、财务处(机关事务处)。

(三)人员编制

人员编制10名(含局主要领导同志秘书1名),其中:正副司长职数3名,正副处长职数4名。

二、安全监察司

负责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检查指导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煤矿整顿关闭等工作。

(一)主要职责

1.依法监察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情况。

2.依法监察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有关人员安全资格持证情况,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

3.负责检查指导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4.负责组织开展重大煤炭建设项目的安全核准工作。

5.依法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6.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煤矿安全评估工作。

7.负责指导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8.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处室设置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安全监察司设4个处:综合处、监察执法处、检查指导处、安全许可处。

(三)人员编制

人员编制12名,其中:正副司长职数3名,正副处长职数4名。

三、事故调查司

负责煤矿事故调查处理、执法监督等工作。

(一)主要职责

1.依法组织或参与重大、特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2.研究和参与起草煤矿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行政处罚的法规、标准。

3.依法监察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煤矿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负责全国煤矿事故与职业危害的统计分析。

4.负责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专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5.负责发布煤矿安全有关信息。

6.承办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监督执法行为。

7.指导协调或参与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8.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处室设置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事故调查司设4个处:综合处、事故调查处、职业健康处、执法监督处。

(三)人员编制

人员编制11名,其中:正副司长职数3名,正副处长职数4名。

四、科技装备司

负责煤矿标准、规范和安全技术装备保障等工作。

(一)主要职责

1.组织研究和参与起草煤矿安全生产、煤矿安全监察有关法律法规,拟定煤矿安全生产规章、规程、标准和命令。

2.组织研究拟定煤矿安全生产发展规划。

3.指导和组织制定或拟订煤炭行业规范和标准工作。

4.组织煤矿安全生产科研及科技成果推广工作;制定淘汰煤矿落后技术和装备目录;指导煤矿安全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相关业务。

5.协调全国煤矿安全技术装备保障工作,组织对煤矿使用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的安全监察工作。

6.承担对国有重点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项目的审核工作。

7.承担煤矿瓦斯治理有关工作。

8.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处室设置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科技装备司设3个处:综合处、法规标准处、科技装备处。

(三)人员编制

人员编制10名,其中:正副司长职数3名,正副处长职数3名。

五、行业安全基础管理指导司

负责指导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安全培训等工作。

(一)主要职责

1.指导煤矿企业安全基础管理、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2.指导和监督煤矿企业建立并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报告和治理制度。

3.指导和监督地方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开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

4.依法监督检查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和为煤矿服务的煤矿矿井建设施工、煤炭洗选等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5.负责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工作。

6.指导和管理煤矿矿长资格证颁发工作。

7.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处室设置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行业安全基础管理指导司设3个处:综合处、基础管理处、培训指导处。

(三)人员编制

人员编制9名,其中:正副司长职数3名,正副处长职数3名。

六、有关事项

(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机关行政编制为63名(含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专员编制)。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其中1名兼总工程师),正副司长职数15名,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专员6名(司局级)。

(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领导下开展工作。总局主要通过局长或局长召开会议的形式,对煤矿安监局工作中的重大方针政策、工作部署等事项实施管理。

煤矿安监局的综合性业务和人事党务、机关财务后勤、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考核和组织培训等事务,依托总局管理。

设在地方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由总局领导,煤矿安监局负责业务管理。

(三)总局与煤矿安监局在履行与安全生产相关的煤炭行业管理职能时,具体按以下分工执行:

提请国务院安委会研究的煤炭行业管理中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方针、政策草案的拟定,由总局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名义牵头负责组织,煤矿安监局配合。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承担的国务院安委会协调煤炭行业管理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督促检查各项工作和措施的落实情况,由总局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名义牵头负责。

对地方相关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企业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指导、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检查指导,由煤矿安监局负责。

煤炭行业有关规范和标准,由煤矿安监局负责制定年度制(修)订计划并纳入总局年度计划;规范和标准由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负责组织研究拟定、总局政策法规司归口管理,并按程序审议通过后发布。

各省(区、市)煤矿矿长资格培训、考核和颁证工作,由煤矿安监局负责指导和管理;矿长资格证由煤矿安监局负责统一印制。

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总局名义组织,煤矿安监局具体负责。

发展改革委核准重大煤炭建设项目,征求总局、煤矿安监局意见时,由煤矿安监局安全监察司负责提出审核意见并对项目进行安全核准,总局规划科技司从规划的角度提出意见,经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后以总局和煤矿安监局名义函复发展改革委。

各省(区、市)投资主管部门、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联合上报的国有重点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项目,由煤矿安监局负责提出对方案和项目的初审意见、资金安排计划,以总局和煤矿安监局函报送发展改革委审批后联合下达。

总局与煤矿安监局的其他工作关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5〕12号)和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工作关系暂行规则〉的通知》(安监总办字〔2005〕13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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