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2024-06-27

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共7篇)(共7篇)

1.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篇一

渤海湾旅客实名制试点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有效推进渤海湾旅客实名制试点工作,准确掌握上船旅客人数、身份和舱位等信息,根据渤海湾客滚运输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的与意义

开展渤海湾旅客实名制试点工作,一方面能够全面掌握渤海湾地区客滚船旅客人数、身份和舱位等信息,为管理部门提供统计分析和决策支持,提升公共服务管理水平;另一方面,通过总结试点经验,有助于水路旅客实名制在国内其他水域的推广。

二、工作思路和目标

目标:利用2年时间,在渤海湾省际水路旅客运输航线上全面实行实名制售票和验票登船。

思路:按照“分步实施、积极稳妥、制度保障”的原则,积极推进渤海湾客票实名制。第一步,2015年6月底前各客运站实现实名制验票登船,掌握登船人员基本信息;第二步,2016年底前,实现实名制售票和验票登船。(实名制售票是指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购票,并在客票上记录旅客个人信息;实名制验票是指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登船手续,并

实现个人信息与客票信息的同时扫描、存储)

三、工作任务

(一)交通运输部负责牵头修订《水路旅客运输规则》,明确实名制售票、验票的法律依据,并建立相应的处罚措施;负责协调渤海湾地区建立统一的实名制验票流程;负责牵头研究渤海湾地区水路联网售票工作。

(二)山东、辽宁省和天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水路旅客实名制工作的落实,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负责指导客运码头、航运企业尽快建立和完善实名制验票流程;负责与当地公安部门协调,在港口客运站或港口派出所设置便民窗口,对未能出示有效证件的旅客进行身份核实并出具有效身份证明,便于开展旅客实名制验票工作。

(三)渤海湾各客滚运输企业和客运码头作为旅客实名制的具体负责单位,应按要求有序推进各项工作;要认真梳理各自现有的生产作业方式,制定验票操作规范、标准等,落实到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中;要以现有售票系统为基础,进一步整合资源,完善功能,要研究探索售票系统与验票系统的互联问题;各客运码头应在2015年6月底前配备船票、身份证扫描设备和信息存储设备,为实名制验票提供科技支撑。

(四)明确职责,加强监管。客滚运输企业要把好售票关,指导客运站和客票代售点做好实名制售票工作;港口客

运站要把好验票和进出客运站关,严格对旅客及行李的安全检查;港航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旅客实名制工作的督查,研究将本单位港航管理信息系统和企业的旅客实名制管理系统联网的工作,实现动态监管;海事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船舶的监管,齐抓共管,防止船舶超载。

四、保障措施

1、部和山东、辽宁省以及天津市港航管理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督察,采取目标管理方式,把目标责任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各单位,保障目标任务按时完成。

2、渤海湾地区港航管理部门和企业要加大对旅客实名制工作的宣传,增加旅客对此项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3、地方港航管理部门和企业要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加强地区间的交流,发现问题应及时反馈。

2.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篇二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 节约资源, 保护环境, 建立与我国经济、社会和生态发展相适应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体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 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收集、分类、储存、运输, 并交有资质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的行为。

第三条纳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适用本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统称“回收主体”) 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范围内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 (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地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国家鼓励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和城乡居民向经过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回收主体交售、交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向经过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回收主体交售、交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核销手续。

涉及国家秘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依照国家保密规定处置。

第七条国家鼓励电器电子产品回收主体多元化, 支持生产者、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主体、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等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活动。

第八条国家鼓励回收主体之间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共享网络渠道, 减少回收环节, 提高组织规模。

第九条国家鼓励行业协会发挥协调、监督和服务作用, 加强行业自律, 引导回收主体规范经营。

第二章经营管理

第十条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活动实行备案制管理。县级及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是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活动的备案机关。县级政府未设置商务主管部门的, 应向上一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从事废弃电器电子回收经营活动的主体, 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 按属地管理原则, 向登记注册地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申请备案的回收主体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二) 法定代表人基本信息, 从业人员情况。

(三) 回收网点分布情况。

(四) 存储场地分布情况及场地使用证明。

(五) 运输车辆资源情况。

(六) 信息化记录的相关设施情况。

(七) 按照国家环境管理的有关法规规定办理的环保审批手续。

(八) 备案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 回收主体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主体应建立回收、交付交接记录可追溯制度。交接记录应当列明回收产品的来源、类别、品牌、型号、数量、回收价格、交接双方、联系方式等信息。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

交售人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 除在交接记录上增加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信息外, 还应附交售单位开具的证明。

第十三条鼓励废弃电器电子回收主体采取上门回收、定点回收等办法, 通过电话预约、网络登记等形式, 提供方便、快捷的回收服务;鼓励废弃电器电子回收主体联合商业网点实行以旧换新、押金制、商品兑换等回收方式。

第十四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运输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防止脱落、流失或遗撒。

国家鼓励实行封闭式运输, 保证环境卫生和货物运输安全。

第十五条跨行政区域转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应当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储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在储存过程中, 不应将电器电子废弃物进行拆解、碾压及其他破碎操作;应具有防渗的水泥硬化地面, 位于室外的储存场地应具有防止雨淋的遮盖措施, 以防止有害物质的渗出。

第十七条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必须交有资质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处理。

第十八条回收主体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回收网点、储存场地、运输车辆的变更情况以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交付情况向备案机关书面报告。

第三章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回收主体提交的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回收主体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 备案机关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

第二十条已完成备案的回收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备案机关可以撤销备案, 并在备案机关官方网站予以公告:

(一) 回收主体被注销工商登记, 或因回收主体违法经营, 被主管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 回收主体申请撤销备案并经备案机关同意的。

(三) 其他需要撤销备案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备案机关应建立网站以供公众、企事业单位查询第十一条第 (一) 至第 (五) 款备案信息。

备案机关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回收主体的备案信息材料、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交付情况报告, 依法为回收主体保守商业秘密。

备案机关可以向完成备案的回收主体出具备案证明。

第二十二条商务主管部门有权对回收主体备案设施设备、年度经营情况等进行核查, 以确保信息的真实性。

商务主管部门有权核查回收、交付记录, 以确保信息可追溯。

回收主体应将备案登记证明置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 (其下属网点可用备案登记证明复印件) , 以备交售者和监管部门查询。

第二十三条环保、工商行政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规,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回收主体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从事废弃电器电子回收经营活动的主体, 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 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 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交接记录不清晰, 流向难以追溯的, 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 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 造成环境污染的, 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 并视污染程度,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 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客观实际, 制定实施细则, 并报商务部备案。

3.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篇三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要求》和市政府及交通局的相关文件精神,规范嘉兴市GPS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加强对道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监管和市场监管,突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和安全事故的事前预防,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嘉兴市道路运输“二客一危”企业应遵循本办法。

第二章 GPS监控系统建设及维护

第三条 各从事三类以上班线和旅游包车客运、危险品货运的道路运输企业必须建立本单位企业级GPS监控系统并按相关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做好动态监管和台帐资料登记工作。

第四条 嘉兴市各级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市道路运输企业GPS系统的安装、使用、管理和业务培训工作。

第五条 各道路运输企业GPS监控系统应与省级GPS监控系统连接,受其统一管理。

第六条 GPS监控系统必须满足以下主要功能:

(一)实时监控功能:系统能够实时反映车辆的运行状况,GPS监控客户端可通过互联网或专线实现对车辆实时跟踪和查看。

(二)超速或越线报警功能:系统能够实现不同公路等级的分段限速 设置,并且能够实现各级系统超速车辆和越线车辆的自动弹出报警功能,以及车载终端的语音或短信报警功能。

(三)轨迹回放功能:系统必须具有车辆运行轨迹回放功能,并至少保存1个月的车辆运行轨迹数据,以备随时调用。建议系统能够具备生产调度、客车超员视频监控、货车超载报警等功能。

第七条 GPS监控系统应配备专职的监控人员对客货运车辆进行实时监控,监控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工作责任心强,具备计算机操作技能。

(二)接受过有关部门培训,熟知道路交通运输和安全生产相关知识,能够正确纠正驾驶人违规行为,指挥驾驶人按规定行车,指导驾驶人正确使用卫星定位车载终端设备。

(三)熟悉卫星定位车载终端设备功能及使用要求,熟练掌握监控平台的操作。

(四)熟知本企业车辆号码、驾驶人配备情况、行驶路线、道路等级、车辆发车及到站时间等具体情况,熟知公司管理制度和处罚标准。人员至少按每30辆车配1名监控人员比例配备。第八条 GPS监控系统的安装和维护

(一)凡新增客运班线运输车辆、旅游运输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必须在安装GPS车载终端并上线后方可办理有关营运手续。除上述规定的营运车辆外,运输企业可根据经营管理、节能减排和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对本企业营运车辆推广使用GPS监控技术。

(二)各运输企业必须选择符合国家规范《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2011)、《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2011)、《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动态监管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动态监管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危险化学品汽车运输安全监控系统通用规范》(AQ 3003-2005)规定的GPS监控管理软件和GPS车载终端,保证车载终端设备的规范安装,由企业选定省运管局认可过的GPS运营商进行GPS车载终端的售后服务、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各运输企业对所属车辆的GPS车载终端设备每月例行检查一次,对出现故障的设备及时予以更换,并对使用情况进行记录。第九条 2012年1月1日起,没有按照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接入全国联网联控系统的车辆,暂停营运车辆资格审验。

第三章 管理职能

第十条 运输企业法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运输企业应通过GPS监控系统加强对本企业营运车辆的安全管理。市级、县(区、市)级运管部门对企业级GPS监控系统运作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具有分支机构的客货运企业,总公司和分支机构都应建立GPS监控系统。总公司的监控系统应能够覆盖企业全部营运车辆,每天实时抽查车辆的运行情况,抽查比例一般不低于10%。分支机构的GPS监控系统应覆盖本机构的全部营运车辆,一般每天都应查看所有营运车辆的运行情况,及时处理违章和报警。第十一条 企业GPS监控部门的职能

(一)道路运输企业必须严格履行职责,成立专职监控部门,落实监控人员进行车辆GPS运行状态监控,不得委托GPS运营商代为履行车辆日常监控工作。建立完善企业内部的各项制度和台帐,包括动态监控工作台账及工作制度、信息发送制度、监控记录处理制度、车台维护报送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GPS监控岗位职责、违法驾驶员信息及处理情况台帐(至少保存3年)、车辆安全管理台帐、车辆运行监控日志、GPS车载终端安装维护登记表、GPS车辆监控数据月报表等。加强内部管理,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二)负责对本企业已安装GPS车载终端的车辆实行24小时不间断监控。按照相关制度认真做好本单位监控到的车辆违规信息记录,并将处理结果做好备案。

(三)做好有关监控数据的统计工作,于每月5日前将做好上月GPS车辆监控数据月报表,报表内容应包括对企业平台总体运行情况、车辆在线率、违章车辆处理情况的统计、核查及分析等。

(四)道路运输企业应使用企业监控平台对本企业车辆运行状况进行全面、实时监管,并根据不同车辆、不同路线、不同区域对单车进行限速、电子围栏、休息点等详细规定,并按以下要求对本企业车辆超速行驶、疲劳驾驶、超越规定路线或者区域经营、夜间行驶、逆向行驶等运营行为的实施严格监管。

1、车辆行驶速度监控。车辆行驶的最高限速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和实际行驶路段最高限速标识执行;当车速超过设定最高限速并持续超过1分钟的,企业应立即通知驾驶员予以 纠正,处理结果应记录在备案录。

2、疲劳驾驶监控。连续驾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20分钟以上或者未停车更换驾驶员驾驶的,同一驾驶员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超过8小时的,应采取措施通知驾驶员强制停车休息。

3、超越规定路线(区域)经营监控。不按规定线路行驶、超越规定运行区域范围或进入禁行区域范围,应采取措施通知驾驶员予以纠正,处理结果应记录在备案录。

4、夜间行驶车辆监控。在22点至次日6点时段行驶的车辆,应加强车辆行驶速度和疲劳驾驶监控,每半小时应进行1次安全提示,对途中停车30分钟以上的车辆应查明停车原因;客运车辆在该时段严禁在三级以下(含三级)公路行驶。

5、特殊天气情况。如雨天、雪天、雾、沙尘、冰雹、路面结冰等应提醒驾驶员降低行驶速度,保障安全行车。

(五)运输企业对企业级GPS监控系统中使用的电子地图必须及时进行更新,确保电子地图的精确度能够保障分段限速方案的施行。

(六)车辆营运期间必须保证GPS车载终端通讯畅通,客运班线经营企业对不能保证通讯畅通的车辆,应及时与相关客运站场取得联系,停止车辆报班经营活动;旅游运输企业对不能保证通讯畅通的车辆,不得开具安全行车路单;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对不能保证通讯畅通的车辆要停止其经营活动。

(七)车辆营运期间GPS动态监控数据的回传频率为每分钟1次;车辆运行中因网络原因造成数据传输中断的,中断持续时间不得超过2 小时。对不在监控状态的车辆要及时分析查找原因,并迅速排除存在的问题。发现GPS车载设备出现故障及时报告相关GPS运营商。

(八)车辆出现故障、发生交通事故停运等紧急情况时,接到报告的车属企业应立即向监控中心报告,并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营运车辆出现盗、抢等特殊情况的,应及时起用报警装置,并向事发地公安部门报警。

第十二条 各级运管部门将企业级GPS监控系统的使用情况纳入日常安全监管的重要考核内容,并作为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考评和行政许可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十三条 单车月累计超速行驶3次(含3次)以下的,由车属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单车月累计超速行驶3次以上的,由企业监控中心通知车属企业暂扣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并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经营活动;运输企业月累计平均每辆车超速行驶达到2次以上的,给予该企业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班线客运车辆不按规定线路经营的,给予驾驶员警告,责令立即停止违规经营行为,由车辆所属地运政管理机构对车属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并记入该企业安全监管档案。

第十五条 旅游运输车辆不按规定区域经营的,给予驾驶员警告,责令立即停止违规经营行为,由车辆所属地运政管理机构对车属企业实施行政处罚,记入该企业安全监管档案。

第十六条 有毒化学物品及危险品运输车辆相关处罚,由车辆所属地 运政管理机构记入车属企业安全监管档案。

第十七条 运输企业要加强GPS车载终端的日常检查和管理,严禁人为拆卸或破坏设备,对人为造成终端设备故障、随意拆卸终端设备、蓄意损坏以及采取技术手段影响GPS车载终端正常运行的违规行为,以及不严格监控车辆行驶动态的值守人员给与处罚,严重的应调离相应岗位,直至辞退。

企业级GPS监控系统营运车辆在线率必须达到100%(客观因素除外)。对不按规定上传的营运车辆予以停业整顿;对不按规定上传车辆动态监控信息每月达到3辆次的企业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更换设备或服务运营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客运班线经营企业不再受理线路新增的申请,整改期间停办其业务;对旅游运输企业取消其一次服务质量招投标的资格;对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不再受理当年新增车辆申请。

(一)运输企业月累计每辆车超速行驶达到3次以上的。

(二)班线经营企业月累计不按规定线路行驶超过车辆总数5%的。

(三)旅游运输企业不按规定区域运营月累计超过车辆总数3%的。

(四)运输企业连续7日内不能正常上传车辆数超过企业车辆总数5%的。

(五)企业级GPS监控系统不能按要求上传车辆动态监控信息,每月达到5辆次以上的。

4.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规范特殊工时管理,维护劳动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因生产特点或者工作性质特殊、不能实行国家规定的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本规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

第三条【特殊工时】本规定所称特殊工时制度包括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四条【特殊工时制度的休息休假】 企业安排劳动者在特殊工时制度岗位上工作的,应当事先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工时考勤、休息休假、薪酬支付等办法,确保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二章 不定时工作制

第五条【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范围】 企业可以按照本规定申请在下列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对企业经营管理负有决策、指挥等领导职责的高级管理岗位,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监事等;

(二)劳动者可以自主安排工作时间且无考勤要求的技术、研发、创作等岗位;

(三)需要机动作业、由劳动者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工作时间的外勤、推销、长途运输等岗位。

第六条【不定时工作制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其年工资报酬不得低于企业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职工平均工资。

第三章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七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岗位范围】企业可以按照本规定申请在下列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一)地质及资源勘探开发、建筑、制盐、制糖、旅游、渔业、海运等行业中,部分受季节、资源、环境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集中作业的岗位;

(二)交通、铁路、邮政、电信、内河航运、航空、电力、石油、石化、金融等行业中,部分中断作业可能会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岗位;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根据国务院鼓励或者扶持发展的产业政策,规定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

第八条【综合计算工时的周期】符合前条第(一)项规定的岗位,企业可以申请以季度或者年为综合计算工时的周期。

符合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岗位,企业可以申请以周、月或者季度为综合计算工时的周期。

符合前条第(三)项规定的岗位,综合计算工时的周期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定。

第九条【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加班限制】按照本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正常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超出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综合计算周期内延长工作时间的最高限额分别为:以周为周期的,不得超过15小时,且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以月为周期的,不得超过36小时;以季度为周期的,不得超过108小时;以年为周期的,不得超过360小时。

第十条【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休息保障】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每日最长工作时间(含正常工作时间和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

企业应当保证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每两周至少有一个连续24小时的休息日。

第十一条【加班工资报酬支付】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企业安排其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报酬。在综合计算周期内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当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报酬。

企业与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综合计算周期未满的,以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时间为周期截止日,支付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报酬。

第四章 审批管理

第十二条【审批管理】 下列企业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审批,其设在地方的全资、控股的法人单位应当将获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有关批复文件以及企业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一)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企业;

(二)国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

(三)铁道、民航、烟草部门所属企业。其他企业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应当按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审批和备案。

第十三条【报批材料】 企业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企业性质特点、经营范围及规模等基本情况,以及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种类及原因;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

(三)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岗位、人数、申请期限、周期;

(四)有毒有害岗位应当提交职业安全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五)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制订的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实施方案;

(六)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对实施方案的意见;未成立工会的企业,应当经申请岗位的劳动者签字认可。

第十四条【审批程序】 对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企业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企业;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材料。

(二)审批机关认为必要的,可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企业;

(三)审批机关作出批复决定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送达企业。第十五条【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撤销批复决定:

(一)审批机关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的批复决定;

(二)审批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批复决定;

(三)审批机关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作出的批复决定;

(四)经批准实行特殊工时的企业违反本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后,依然拒不改正的;

(五)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批复决定的。

企业因违反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被撤销批复决定的,审批机关自作出撤销决定之日起1年内不再受理其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申请。

第十六条【救济渠道】企业对审批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不予批复决定或者撤销批复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行政监督】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批复决定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批复决定依法公开。审批机关应当建立审批档案,档案保管年限不得短于实施期限届满后三年。

审批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特殊工时审批工作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并自觉接受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更新处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时更新可以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行业和岗位,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第十九条【公示及合同处理】企业收到审批机关的批复决定后,应当在本单位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对经批准后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岗位,企业应当告知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确工作岗位、工时性质以及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等内容。对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在原劳动合同中加载相关内容。

第二十条【变更处理】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或者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等情况的,应当由变更后的新企业按照原审批机关的规定,重新申请、申请变更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或者报请备案。

第二十一条【劳务派遣特殊工时申请】 用工单位需要在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岗位、人数、期限和劳动报酬等,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为被派遣劳动者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未经审批的法律责任】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处理:

(一)未经审批机关同意,擅自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

(二)变更后未按照规定办理申请手续,继续实行特殊 工时制度的;

(三)审批机关撤销审批或者批复决定到期失效后,未及时停止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

(四)未经过民主程序、提供的第十三条第六项的材料为虚假材料,被审批机关撤销审批的。

企业有前款所列情形,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未公示法律责任】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将批复决定在本单位公示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未报备法律责任】中央企业设在地方的下属、控股的法人单位未将获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有关批复文件以及企业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其他单位的适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工作时间】本规定所称工作时间,是指作业时间、准备与结束时间、各类宽放时间和非劳动者个人原因造成的且劳动者处于待命状态的非生产工作时间、停工时间的总和。

作业时间是指直接用于产品加工、完成生产或者工作任务所消耗的时间;准备与结束时间是指为加工产品、执行特定工作任务事前准备和事后结束工作所消耗的时间;宽放时间包括现场组织管理需要(交接班、安全检查、布置工作、整理现场、设备、资料等)所发生的组织性宽放时间、工艺技术装备需要(设备调整、检查等)所发生的技术性宽放时间、劳动者个人生理需要以及为消除过分紧张疲劳安排的间歇等个人需要与休息宽放时间。

从事矿山井下作业的劳动者,其离开地面至升出地面期间的全部时间均包含在工作时间之内。

第二十七条【工作间歇】企业在保障正常生产运营的情况下,日工作时间超过4小时的,应当保证劳动者享受不少于20分钟的工间休息时间,工间休息时间计入工作时间。

从事影响公共安全利益的机动车驾驶员等岗位人员,每驾驶2小时应当保证不少于10分钟的休息时间。

第二十八条【夜班规定】夜班是指企业在22点至次日6点这一时间段安排劳动者工作且时间达2小时及以上的情形。

企业安排劳动者从事夜班劳动应当支付夜班津贴,标准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实施日期】本规定自2012年 月 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实行特殊工时制度但未明确实施有效期限的,企业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1年内,按照本规定重新申报。

5.学校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 篇五

(二)岗位职责

上编 岗位职责

一、校长职责

校长是学校行政工作的全权负责人,是学校的法人代表。校长统一领导学校的行政工作、教学工作和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对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1、领导组织教职工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2、全面负责管理学校的教育、教学、人事、总务和勤工俭学等工作,协调社会、家庭和学校的各种力量,执行上级教育部门的指示,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

3、负责制订与组织实施全校的工作计划,全面规划和安排学校的各项工作,主持校长办公会议、行政会和校务会,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定期检查和总结工作。

4、负责组织和领导学校的教务工作,全面执行教学计划,组织教育教学改革试验,不断总结和推广教学先进经验,全面提高教学质量。

5、负责和组织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经常与政教主任、班主任及有关人员研究思想政治教育的要求、内容、方法、规律等,不断改进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支持学校团总支、工会、少先队等群众组织的工作,发扬他们的积极作用,树立优良的校风。

6、抓好学校的艺术、体育、卫生和安全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和全体教职工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文娱、体育活动。

7、管好用好学校的教育经费,对学校的固定资产负责,组织勤工俭学活动,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改善教职工福利。

8、加强学校干部的管理,妥善任免学校的干部和安排学校的人事,领导和组织教职工的政治、文化和业务学习,抓好教师的进修,考查干部、教工的工作,并进行奖惩,树立优良的教风和工作作风。

二、党总支书记职责

1、积极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保证上级党委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在本校贯彻落实。

2、深入研究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

3、维护和保证校长充分行使职权。

4、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学校政治工作队伍的建设,加强教师的师德教育,研究党内外群众的思想政治状况,组织全校教职工的政治学习。

5、领导共青团、学校工会及其他群众组织,引导并支持他们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6、密切联系群众,关心学校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协调他们之间的关系。

7、负责做好党务工作,抓好支部建设,充分发挥全体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8、做好统战工作。

三、德育副校长职责

1、结合本校的实际,制定学校德育管理规章制度,构筑德育工作网络,建立德育工作队伍,形成德育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立体化的格局。

2、制订学期思想教育工作计划,推动和检查计划落实,做好学期政治思想工作总结,负责组织学校政治思想工作的改革试验。

3、负责学生的政治思想工作。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和学习情况,了解教师的思想教育工作的情况,及时进行分析,指导政教处把学生政治思想工作落到实处,并能准确把握动态,提出提高教育工作质量的意见。

4、领导政教处的工作,负责学生的政审工作。

5、指导团总支、少先队的工作,协调工作中的各种矛盾。

6、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相互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7、协助校长选聘政教处主任、年级组长和班主任,负责对政教主任、年级组长和班主任及政教处职员的考核工作。

四、教学副校长职责

1、根据学校的总体部署,制订学校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实施,使之不断完善、配套。

2、制订学期教学工作计划,指导教务处和教研室制订具体实施计划,并负责指导计划的实施和教学检查工作,做好学期教学工作总结,负责组织学校教学改革的试验。

3、协助校长做好教学人员的选聘工作。

4、领导教务处工作。

5、协助校长做好一年级新生和插班生的招收工作。

6、参加各种教学活动和教研组活动,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和教师的教学情况,并进行质量分析,提出提高教学质量的指导性意见及措施,并负责改进意见的实施。

7、指导和督促教务处建立教师的业务档案,指导和推动教师的业务进修活动,负责制订和修改各项教学工作制度。

8、协助校长选聘教务主任,指导教务主任对教研组长和本部门的职员工作、教师的教学工作进行考核。

9、组织教师学习和贯彻国家有关教学指示、教学计划和课程标准,制订学校教学计划、教学常规,建立正常教学秩序,以保证教学计划的执行。

10、协助校长选配教研组长,指导教研组制订教研计划,领导各教研组,开展教研活动,总结交流教学经验。

11、全面掌握教师的思想、业务专长和教学水平,每学期、学年开学前,妥善安排教师的教学任务。

12、对拟新调进的教师,进行业务考核,向校长提出报告。

13、检查教师教学和学生的学习情况,定期抽查教师教案和学生作业,每学期分年级召开学生座谈会一次,切实掌握教学第一手材料,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14、组织和领导教师开展教研活动。有目的有计划地进行教学方法的改革试验,定期组织教师举行教学观摩课,总结交流教学经验,拟出以老带新方案,提高教师业务水平。

15、协助校长提出图书、仪器、电化教具、现代教育技术等教学设备添置计划,审批订书购物计划。

16、每学期、学年初向校长提出教学方面经费开支预算计划,报主管学校财经的副校长审批。

17、直接领导教务处。每学期考核教务处主任、副主任一次,做好记录,向校长报告考核结果。

18、管理审批学生的转出、转入、借读、退学等学籍工作。

19、接待各科教学检查活动和外单位教学方面的听课等活动。安排骨干教师的开门课向校内外开放。

五、财务副校长职责

1、指导总务处、勤管处制订和实施学校后期工作计划,建立和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指导和检查总务处、勤管处的工作,做好学校财务工作总结。

2、坚持勤俭办学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机关颁布的各项制度,审查学校的经费预算,管好学校经费和设施。

3、负责学校的校舍和环境的基本建设及教学设施添置的计划和经费的筹措。负责学校食堂的管理,推动勤工俭学活动。

4、负责全校教职工的福利工作。

5、协助校长选聘总务处、勤管处主任。负责对总务处、勤管处主任的考核。指导总务主任、勤管处对财务部门的职员工作进行考核。

6、负责全校教职工的考核和职改工作。

六、艺体卫副校长职责

1、结合本校的实际,制定学校艺体卫管理规章制度,构筑艺体卫工作网络,建立艺体卫工作队伍,形成艺体卫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立体化的格局。

2、领导和检查学校艺术、体育、卫生工作。

3、贯彻国家颁布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协助校长认真制定学校艺术、体育、卫生工作计划,确立艺体卫工作在学校工作中的重要地位。

4、抓好教研组的建设,关心教师和卫生保健人员政治思想的提高,创造学习、进修、研讨的机会和条件,关心他们的生活,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5、协调教务、政教、总务部门及团、队组织,为开展学校艺体卫工作提供时间、人员和财务等方面的保证。

6、发挥卫生室的作用,做好师生保健工作和日常卫生管理工作,抓好学生的健康教育。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好课间操和眼保健操。

7、深入教研组、卫生室,开展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检查各项工作的质量。

8、检查指导教研组完成艺术、体育成绩考核评定,组织艺术、体育教师和卫生保健人员做好期末工作总结。

9、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切实有效的艺术、体育教育研究活动,并力争各科教学渗透艺术、体育教育。组织好全校性的体育运动会。

10、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组织和指导艺术、体育教育活动,组织和开展竞赛评比活动。

七、校长助理职责

校长助理是协助校长处理日常校务和协调各职能部门关系的,其岗位职责如下:

1、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维护校长正确的集中统一指挥,保证校长工作目标的实现及学校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2、协助校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法令、方针、政策,执行上级的指示和行政决议,了解、收集、掌握、分析执行情况,向校长提供报告和建议。

3、深入进行对教职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全面关心教职员工的政治、思想、工作、生活,搞好教师队伍的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

4、全面负责学校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学校宣传工作,办好校报,指导各有关部门做好工作。

5、负责贯彻落实校长办公会议和行政办公会议的决议。

6、负责起草学校综合性行政工作报告,决议以及以学校名义发布有关事项的布告通知。

7、负责对来校检查、视察、参观的上级领导和其他人员的接待工作。

8、对学校制定的各项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处理学校日常对内、对外事务性工作,协助校长抓校风校纪管理。

9、在校长的领导下,起草、修改有关文件及会议材料,执行《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等有关公文规定,认真做好文书处理工作。

10、负责重大节日的宣传庆典的组织工作。

11、协助校长做好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以及教职工的考核工作。

八、工会主席职责

1、组织会员积极开展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等师德教育活动。调动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同心同德,办好学校。

2、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关心会员的物质和文化生活,力所能及地解决会员实际困难。

3、维护和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积极推进学校的教育改革。

4、在党总支领导下,主持工会委员会工作,组织召开教代会,执行教代会决议,充分发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作用。

5、积极协助学校开办少儿艺术学校,增加学校的经济收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会员福利待遇。

6、具体负责有关教职工福利的安排工作。

7、负责全校的计划生育工作,组织好育龄妇女的孕检工作。

8、在党总支和行政的领导下,负责学校校务公开工作。

9、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主席不在岗时,副主席履行主席职责。

九、办公室主任职责

1、按照学校办公室职责范围,主持办公室的全面工作。加强办公室业务建设、督促检查各岗位职责的执行情况。

2、协助校长处理日常行政事务,安排全校的工作日程计划。协调各处室的工作。负责学校重大工作的文字记录工作。

3、在党总支和行政领导下,负责组织起草全校性的工作报告、总结、规划和决议等文件,负责全校公文的审核工作,做好文字综合和处理工作,把好文字关和政策关。

4、负责并组织安排全校各种会议、学习及重要活动,做好校党总支和学校各项决议、决定、通报、通知等的传达、贯彻及检查、督办落实工作。

5、负责全校教职工的考勤汇总和校务日志的记载等工作。

6、根据学校有关会议决定,组织草拟和发布通告、通知、会议纪要及其它文;及时处理各类上报下发、传阅的文件。搞好学校的统计,负责学校行政的各类报表,7、负责和指导学校外事、档案、统计、收发工作,组织接待来宾的参观访问和校内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8、根据校领导的指示,负责组织、协调党政各职能部门共同办理的综合性工作,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达。

9、注意调查研究,掌握校内外信息,主动了解与全局有关的情况和问题,积极为校领导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10、关心办公室工作人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会同党总支抓好办公室工作人员的政治学习和思想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全室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11、领导图书室、阅览室、档案室、文印室的工作。

12、认真完成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3、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主任不在岗时,副主任履行主任职责。

十、政教主任职责

在分管校长直接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负责组织全校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其主要职责是:

1、协助分管校长贯彻“小学德育大纲”,制订学期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计划与阶段工作安排,并负责实施。

2、负责各项德育工作的布置、检查、考评,及时召开有关方面的工作会议,相互交流工作情况及动态。

3、参与选聘班主任工作。主动关心、指导班主任工作,定期召开会议, 布置阶段工作内容,听取班级情况汇报,研究学生思想动态,拟定教育措施,负责对班主任工作的检查、考评。

4、组织校级学生大型活动,注意把握方向,措施落实,精心安排学生的社会活动。指导班主任组织好每周一次的班会,做到有计划、有内容、有检查。

5、贯彻落实《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行为规范》,树立“勤奋、健体、和谐、进取”的优良校风。平时对常规做到有要求,有检查,有评估,有结论。

6、抓好少先队、班委会的组织建设工作,提高学生干部的政治素质,培养干部自治、自理的独立工作能力,建立良好的校风、班风。

7、负责三好学生、优秀干部和先进班级的评选工作及布置学生操行评定工作,表扬和奖励优秀学生,批评犯错误的学生。

8、建立健全联系社会、家庭制度,负责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与家庭、社会德育网络。

9、了解并掌握全校教育管理秩序,协助处理学生之间的纠纷,调查了解事情真相,提出解决意见。

10、做好班级目标管理实施的检查、指导工作,并收集整理班级目标管理材料,完成班级档案的记录,向政务主任提供考评数据。并负责数据的统计、公布工作。

11、搞好校园文化建设。

12、负责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普法工作,抓好校内学生安全保卫工作。

13、副主任协助主任完成上述各项工作。主任不在岗时,副主任履行主任职责。

十一、教务主任工作职责

1、在分管校长领导下,负责学校教学管理,教育、教学科研工作,认真执行国家教育部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

2、制订学校教学工作具体实施计划和有关教学的规章制度,负责学校的日常教学工作的安排,建立正常教学秩序。

3、和政教处一起,协助校长选配好年级组长,并负责对各年级教学工作的布置、检查和考评。

4、协助分管校长选配好教研组长,督促教研组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活动,活跃学校学术气氛。

5、制订学校教学改革方案,经学校审批后负责组织实施。

6、制订教学各环节的要求和标准,经常检查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的情况,了解教学效果和存在的问题,及时改进。负责教学质量的评估。

7、负责教师业务的考核,建立教师业务档案。负责平时调课、临时代课的安排。并记录教师受表彰和获奖的情况。负责制订师资业务培训计划,注重骨干教师的队伍建设,组织在职教师业务进修。

8、协助校长做好一年级新生和插班生的招收工作、负责审批学生转学、休学、退学、复学和结业、毕业。

9、领导实验室、电教室、多媒体教室、微机室、电子备课室的工作。

10、负责组织学校各类考试工作,认真抓好考务工作。

11、领导和组织各学科的兴趣小组和竞赛活动。并负责学生各类获奖情况的登记、统计工作。

12、组织教学、教育的课题研究。做好课题的确定、落实等工作,及时总结提高,拿出成果。

13、负责组织、指导教研组的公开课。督促、检查教师相互听课。负责教研组外出听课的联系工作和外来教学交流的接待工作。

14、抓好各类教学资科的收集、整理、交流、归档工作,建立资科信息交流网络。

15、副主任协助主任完成上述各项工作。主任不在岗时,副主任履行主任职责。

十二、总务主任工作职责

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贯彻勤俭办学原则,负责学校财务后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在分管校长的指导下,负责制订学校后勤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

2、根据学校工作计划,制定总务工作具体实施计划,经常进行检查。负责学校经费预算,并负责预算的实施。做好学期总务工作总结。

3、管好学校财会工作,督促会计、出纳及时结账,根据财务制度及学校有关规定把好审批关。

4、做好学生学杂费等收缴工作,在财务制度允许范围内,根据面向教学,为师生服务的原则,负责组织教学用品、课本的采购、供应和管理。合理使用经费,做好民主理财。

5、建立健全的学校财产总册和总账,对学校的财产做到家底清去向明,心中有数,分析审核资金使用效益,总结经验,提出建议。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财务清帐小组的检查和监督。

6、做好校舍安全检查和建设、维修、管理工作,建立并配合档案室管好校舍档案(学校现状平面图、分幢、分层解剖图、建筑图张、预算决算会审验收记录和土地房屋产权证)。

7、掌握学校设备情况,做到逐步完善和充实,督促检查有关处、室建立和健全固定财产附设账,按规定手续办理固定资产报废,做到账实相符。并负责校产的添置、登记、管理、检查及维修,督促师生执行校产的使用和保管制度,与师生签订校产保管合同。每学期组织二次以上的校产检查,并负责实施校产保管制度。

8、组织有关人员绿化校园,搞好环境卫生工作,整理校容,改善教学和学习环境。

9、管理好实物保管室、传达室,协助有关处室做好学校的卫生保健和安全保卫工作。

10、负责总务部门职工的管理和考核工作。加强后勤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做好所属职工的考察与奖惩。

十三、勤管处主任工作职责

1、根据上级要求和学校计划,制定切实可行的勤工俭学管理学期和学年工作计划,并做好学期和学年总结工作。

2、勤俭节约,开源节流,积累资金,努力为改善办学条件、教学条件和教学环境服务,为改善教职工福利、教职工物质生活服务。

3、关心师生员工的生活和健康,办好师生食堂,保证生产卫生安全。

4、认真抓好学校食堂、经销店等的工作,科学管理,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增加学校经济收入。

5、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纪律,建立健全勤工俭学财务制度。

6、积极开展勤工俭学活动,为学校增资创收。

7、组织和领导勤工俭学人员进行政治、业务学习。

8、科学合理地编制勤工俭学财务预算。

9、组织和领导勤工俭学人员做好阶段性、突击性工作,做好学校领导安排的临时性工作。

10、除定期向分管领导汇报工作外,凡遇有重大事件或问题,应及时向分管领导请示或汇报。

11、建立健全勤工俭学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勤工俭学管理人员及食堂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和量化考核办法,并负责执行落实。

12、在贯彻执行勤工俭学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过程中,既要以身作则,又要指导和帮助工作上有困难的同志搞好工作,还要大家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始终树立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为提高教育质量服务的思想。

13、负责经销店面出租,租金收取工作。

十四、团总支书记工作职责

1、在校党总支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的工作。并负责制订有关的规章制度和每学期的工作计划。

2、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及时掌握学生思想动态,了解与领会形势要求, 配合学校中心工作,并认真考虑把学生的思想引导到中心工作上来,使学生思想工作始终富有生气,跟上形势。特别要搞好节日庆祝活动。

3、做好学校和学生之间的沟通工作,及时贯彻执行学校各项工作意图和政教处一起完成学校对学生的组织管理工作。经常了解学生中最富有代表性的思想状况,汇报学校并提出团员的解决意见。

4、建设一个先进、优秀的团组织,发挥团员的先进作用,争取团的工作走在前面。团员在学校生活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5、维护团员的利益,听取团员的呼声,及时反馈到学校各有关方面,并配合解决。

6、搞好团的自身建设,办好校园电视台,普及团的基础知识。建立健全支部的建设。

7、指导少先队的活动,积极培养先进青年、优秀少先队员加入共青团组织。

8、建立一个有效率、工作作风好、多办实事的团总支。做到工作有计划,有总结、有布置、有检查。

十五、少先队总部辅导员职责

1、在学校党政领导下,在学校团总支的指导下,根据党总支和学校中心工作,有的放矢地开展少先队教育活动。

2、拟定少先队总部工作计划,帮助少先队大队委员会定好工作计划,组织开展队的活动和经常性的工作,并及时检查,充分发挥少先队组织的作用。

3、主动向学校行政、教师、家长和社会各方面宣传少先队的性质、作用和任务,同他们密切合作,共同搞好少先队工作,坚决向一切危害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不良现象作斗争。

4、要经常了解各大、中队辅导员思想、工作情况,定期召开辅导员会议,讨论工作,交流经验,组织学习,随时检查。

5、积极协助政教处抓好学生文明礼仪教育,教育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

6、协助校长组织课外、校外教育工作。

十六、少先队大队辅导员职责

1、加强政治、业务学习,协助政教处进行学生思想品德教育。

2、理解、落实总队工作精神,结合少先大队实际情况制定工作计划。

3、围绕少先队工作发展和现实定专题开展研究工作。

4、帮助少先队员组建大队委员会,指导小干部自主完成队务。

5、不断完善建设活动阵地。

6、根据少年儿童的特点,设计新颖的活动方案。

7、定期组织辅导员和小干部培训。

8、落实“六个一”工作。即:一学期一份调查报告;一学期一次主题系列教育活动;一学期一次主题大队会;一年一篇工作论文;一个月三篇活动信息;一个月小结一次工作。

9、完成交办的其它任务。

十七、少先队中队辅导员职责

1、辅导员是少先队员的亲密朋友,中队辅导员要团结全体队员,通过组织丰富多彩的少先队活动,引导队员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接班人。

2、据少先队工作计划,结合中队实际制定中队活动计划。

3、热爱少先队事业,熟悉《章程》,帮助队员建立中队委员会。

4、培训、指导小干部,实现队员自主管理。

5、按照计划落实每次中队活动。

6、加强组织建设,指导队员完成任务。

7、向少先大队推荐大队干部候选人,六年级辅导员要向团总支推荐优秀队员要求他们积极进步,加入团组织。

8、与家长密切联系,搞好少先队的校外教育。

9、按时参加少先大队的活动,完成交办的任务。

10、完成交办的其它任务。

十八、年级组长工作职责

1、年级组长受校长委托,全面负责年级组的工作,是年级教学和班主任工作的组织者、指导者。要与分管领导定期召开年级领导小组会议,及时研究本年级的各项工作。

2、组织本年级的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学习教育理论,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坚持“两全”方针。及时组织教师分析学生学习情况,研究措施,全面提高教学质量。

3、开学初根据学校工作计划和本年级学生特点,制定本年级的教育教学工作计划,推动计划的落实,期末向学校写出工作总结报告。

4、及时掌握学生的学习、纪律、思想等方面的情况,指导和督促班主任的工作,抓好校风和班风的建设,发现问题作及时处理。

5、组织本年级开展各种课余活动、文体活动和思想教育活动,组织好本年级学生和家长的各种集会活动。

6、协助教务处做好编班、升留级、奖惩等学籍管理工作。

7、组织和领导好本年级的学生干部开展工作,配合少先队,开展好本年级少先队的活动。

8、配合政教处做好本年级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集体”、“优秀班主任”工作。

9、组织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开展教育研究活动,总结教育经验,提高教育工作水平,特别是帮助班主任提高班级工作水平。

10、协助教务处安排好教师的任课任务,遇有教师因故不能上课,及时指派本组教师代理。

11、认真执行学校各项决议,完成学校布置的各项任务。关心本年级教师的思想、生活和身体健康,搞好教师的团结。

十九、教研组长职责

1、教研组长受校长委托,在教务处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教研组的工作。

2、组织本组教师认真学习和执行《课程标准》,妥善安排教学进度,切实完成每学期的教学任务,把好教学质量关。

3、根据学校的教学工作计划,制订本组具体的学期教研工作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每学期末向学校写出工作总结报告。

4、组织教师开展教学研究活动,确定教学研究课题,总结交流教学经验,推动教学改革。

5、组织好本组教师按教学要求每周搞好一次集体备课,研究教学的目的要求,教学方法,教材的重点、难点、关键,作业布置和课余辅导等。

6、积极组织和开展学生的学科兴趣小组活动和学科竞赛活动。

7、通过听课,听取学生反映等途径,及时了解和掌握本组教师的教学情况,督促教师备好课、上好课、批改好作业,加强辅导,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协助学校考察教师的工作态度,业务水平和教学效果。

8、领导和组织本学科教师参加校内外业务活动,通过业务学习、示范课,实验课,以老带新、学习外单位的教学经验等形式,帮助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学能力,做好青年教师的培养提高工作。

9、协助教务处做好期中、期末质量检测的命题、评卷、质量分析工作,组织教师全面提高教学质量。

10、协助教务处、年级组长安排好教师的任课任务,遇有教师因故不能上课,及时指派本组教师代理。

11、协助教务处做好校内外兄弟单位的教学方面来访接待工作。

12、认真执行学校的各项决议,完成学校布置的各项任务,关心教师的思想、生活、身体健康,搞好本组教师的团结。

二十、班主任职责

1、班主任是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是学校领导进行教育、教学工作的得力助手。按照德、智、体全面发展的要求,开展班级工作,全面教育、管理、指导学生,教育学生遵守“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培养学生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2、每学期要根据学校和政教处的工作部署,制订好班务工作计划,并负责计划的实施。期末要做好班级工作总结。

3、教育学生努力完成学习任务,会同各科教师帮助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提高学习成绩。

4、教育、指导学生参加学校规定的各项劳动。协助学校贯彻实施体育卫生工作条例,教育学生坚持体育锻炼,上好“两课两操”,养成良好生活习惯。

5、关心学生的课外活动,指导学生参加各种有益于身心健康的科技、文娱和社会活动,鼓励学生发展正当的兴趣和特长。

6、负责班级的日常管理,建立班级常规,指导班委会和少先队的工作,培养学生干部,提高学生的自理自治能力,把班级建设成为奋发向上,团结友爱的集体。

7、负责联系和组织科任教师商讨本班教育工作,互通情况,协调各种活动和课业负担。做好后进生转化工作。

8、做好本班学生思想品德评定和有关奖惩工作,写好学生的操行评语和等级评定。

9、联系本班学生家长,争取家长和社会有关方面配合,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处理本班学生的偶发事件。

10、副班主任协助班主任完成上述各项工作。班主任不在岗时,副班主任履行班主任职责。

二十一、教师工作职责

1、教书育人,为人师表,遵守师德。

2、熟悉教学大纲和教材,认真备好课,上好课,及时布置作业,批改作业,进行辅导,重视“拔尖”和“补差”工作,切实完成教学任务。

3、主动协助班主任搞好学生的管理,做好课堂的组织工作,对学生上课中出现的问题,应承担教育责任,并及时与班主任取得联系,互通情况,不把问题推给班主任和学校。

4、认真学习教育理论,努力探索教学规律,不断改进教学方法,积极参加教研活动和集体备课活动,努力提高教学质量,认真总结自已的教学经验,积极撰写教学论文。

5、按时上课、下课,不迟到、不拖堂,未经教务处同意,不得随意停课、调课、加课、改课,上课期间不得无故离开课堂。

6、做好期中、期末和平时考查的命题及阅卷评分工作,搞好学期和学年总评,并向学校提出质量分折报告,每学期必须写出书面教学工作总结。

7、积极开展各种学科小组活动,承担科技辅导任务,音、体、美等老师还应组织辅导学生开展课外文娱、体育、美术、科技制作等活动,搞好各类竞赛工作。

8、爱护学生,教学相长。不得对学生进行体罚和变相体罚。

9、加强教师之间的团结互助,发扬协作精神,遇有教师因病因事请假,应主动帮助代课。

10、关心集体、爱护学校,积极向学校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十二、会计工作职责

会计人员在总务主任领导下,认真切实做好后勤的内当家。其主要职责是:

1、认真执行会计制度,及时做好记账、算账、报账工作。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如实地全面反映本校资金活动情况。

2、协助总务主任认真编制并严格执行财务预算,加强预算内、外资金的核算和管理。对资金来龙去脉应清楚,心中有数。要严格遵守各项收入制度,费用开支标准。分清资金渠道,合理使用资金。

3、妥善保管会计凭证、账册、档案材料,及时整理、装订、保存,及时准确上报月报表。

4、做好借读费、店面租金等收支做账工作。

5、定期检查,分析费用开支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分管校长、总务主任汇报,并提出处理建议。

6、做好教职工奖励、加班等计算、审查和编报工作。

7、负责全校的财产账,及时准确做好有关财产报表。

8、完成总务主任委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三、出纳工作职责

出纳人员在总务主任领导下,负责学校的出纳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认真管好学校的现金和各种支票,并做好收付工作。

2、努力熟悉各项财务制度和开支标准,仔细审核收付时的每一张单据凭证,做到经手的每一笔收付都应合标准,不合标准的不予报销。

3、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不得私自挪用,擅自出借,每天结账,对暂付的现金、支票要按规定催促有关人员报销、结账。

4、认真做好学校各项应收款工作,每月按时给教职工发放奖励、加班工资。

5、与有关人员一起做好学校的学杂费、借读费等收缴工作。

6、完成总务主任委办的临时性工作和本室卫生工作。

二十四、图书、阅览室管理员职责

1、树立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思想,努力做好图书出借、管理工作。积极提高图书的使用率。每月统计图书的出借情况,上报办公室。

2、根据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图书的采购工作,及时进行登记、分类、编目、上架并推荐给师生借阅。

3、认真执行学校图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妥善保藏图书、杂志等,防止丢失,做好防尘、防火、防潮、防蛀、防高温工作。每学期对藏书进行一次清查,并将情况上报办公室。

4、配合学校宣传工作,做好宣传橱窗的图片陈列等工作。

5、对待师生主动、热情、耐心和周到,通过师生接触及读者统计工作,了解师生需要,掌握阅读动向,做好图书馆服务工作。

6、对学生进行如何使用、爱护图书教育。

7、忠于职守,严格上、下班制度,开放时间做到门开人在。

8、负责教师、学生、学校各科室报刊杂志的征订工作,积极做好师生的信件、邮件的管理工作。

二十五、实验室管理员(教师)职责

1、树立为教学服务的思想,认真学习有关《课程标准》和教材。刻苦钻研业务,熟悉仪器,能维修一般仪器。

2、积极参加有关教研活动,学期初主动向有关教师了解实验计划,统一安排、及早准备,帮助教师准备实验仪器和组织分组实验,积极帮助课外小组活动。每学期向教务处书面汇报实验的开出情况。

3、严格执行实验室的管理制度。认真做好仪器的添置、验收、登记、领发、回收、清点、保管、维修保养和报废工作。

4、及时向有关教师介绍新仪器及其使用方法。

5、及时向教务处主任汇报仪器管理,使用情况和存在问题,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意见。

6、经常向师生进行爱护仪器,遵守管理制度的教育,制止一切违反操作规程和损坏仪器、浪费国家财产等不良行为发生。并具体负责有关追索、赔偿工作。

7、搞好实验室的清洁卫生工作。

二十六、电教工作人员职责

1、树立为提高教学质量服务,为逐步实现教育、教学手段现代化服务的指导思想,努力在全校推广电化教学,协助教研组、教师用电教手段改进教学。每学期初要制订出电教工作计划,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各项电教指标。

2、督促检查教师按教材要求使用电教手段进行教学,每月向教务处书面报告电教课的开出情况。

3、协同教师上好多媒体、录象、幻灯、语音等电教课,提前一天做好仪器设备、资料软件等准备工作,并负责有关技术咨询和电教器材使用的培训工作。

4、熟练掌握有关电教设备的性能,操作规程及技术,能排除机件的一般故障。

5、熟悉与教学有关的软件,能适当制作必要的教学软件,向教师推广新软件。

6、认真做好设备软件的添置、验收、登记、回收、清点、保管、索赔等工作。设备和软件外借,须经分管校长批准。

7、每学期做一次工作总结,清点设备、软件,维修保养,结算经费,预报下学期开支,总结工作经验,并向教务处主任报告。

8、为师生复制教学录音磁带提供方便和服务,做好必要的对外接待工作。

9、保持工作场所的整洁,防火、防盗,做好保卫工作。

二十七、医疗保健员工作职责

1、关心学生的健康,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格检查,建立学生健康卡,经常向分管校长汇报学生的健康状况。

2、坚持预防为主的医疗方针,经常对学生进行卫生宣传教育,帮助学生树立以讲卫生为光荣不讲卫生为耻辱的风尚,按时完成各种预防接种工作。

3、教育学生做好眼保健操,努力降低近视发病率。

4、负责全校的卫生检查工作,发动师生搞好学校的环境卫生。组织好各班卫生员每天对班级的卫生进行检查。定期公布各班的卫生情况。

5、切实做好偶发性的救护工作和学生疾病的防治工作。

6、及时采购药品,妥善保管药物。

7、配合学校积极宣传并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关心教工的健康状况,做好可能的医疗服务。

8、做好学生青春期的卫生宣传教育工作。

9、协助学校认真贯彻执行卫生工作条例。

10、开展卫生宣传教育,定期举行卫生讲座,做好对班级卫生员的培训工作。

十八、文印室工作人员职责

1、认真负责地打印学校各种资料和讲义,力求做到字迹清楚,布局合理,内容无误,打印及时,并做好保密工作。

2、认真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水平,妥善保养(并能一般维修)自己使用的工具。

3、节约用纸、蜡纸、油墨。打印、纸张等进出,须做好登记、签名、验收入册工作。

4、工作主动热情,严肃认真。上班时不擅离岗位,不干私活。外来文印加工,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并结算收费。

二十九、体育器具保管员工作职责

1、严格执行体育室规章制度,遵守学校上下班制度,按时开放体育器具室。

2、清理、保管、维修好体育器具。分门别类、放置有序,常翻晒、修补,尽量延长使用时间,及时登记消耗(注明损坏时间、地点、班级、姓名、原因及处理意见),增添重要器具,做好登记、编号,建立体育器具实物账,做到账物相符。器具出借有登记,归还有注销,严防器具的流失。

3、经常与体育教师联系,按教学计划进度供给体育运动器具。经常与班主任联系,合理安排课外活动轮流使用的运动器具,按时出借收回。教育学生爱护公物,损坏公物要问清情况酌情赔偿,不得向校外私人出借,外借及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并收取租用折旧费。

4、每天打扫卫生一次,每学期接受总务处一至两次清点检查。

十、外勤、水电工职责

1、电工负责学生教学照明的供电工作,一定要坚守岗位,认真负责,不得擅自离岗。

2、负责各处室组的灯光、电风扇、电炉、空调的检查、维修工作。做到线路设施规范,安装标准及时,确保教学用电。

3、注意有关用电设备器材的检查和维修。延长使用年限。每学期初和期中要全面检查线路、吊扇装置是否安全,以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4、物品必须先交保管人员凭票验收、入库, 发票由验收人签名交有关领导审批后才可报销。

5、完成校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外勤工作。

十一、档案管理员职责

1、贯彻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具体负责学校档案的管理工作, 并对本校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2、认真学习档案专业知识,熟悉室藏档案内容,充分发挥学校档案的作用, 热情接待查阅人员,及时提供利用。

3、及时收集本校处理完毕的文件和学校活动形成的资料,认真做好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4、忠于职守,严格执行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保证档案的安全。

5、为学校办学提供各种档案材料。

6、完成学校委办的有关文档的临时性、突击性工作。

十二、实物保管员职责

1、负责师生日常工作、生活用品的有计划分发、保管。每月结算统计消耗情况,做到精打细算,修旧利废,坚持原则,维护制度。力争送货上门,并做好必要的宣传解释工作。

2、负责学校各种实物的验收、发放工作,建立收付帐,严格做好实物进出登记、签名、验收入册工作。每月汇总一次,学期末清理一次,年终大清理一次,做到帐物相符。

3、负责全校的办公用品保管工作。对新添置的办公用品、教具做好验收、编号、登帐工作,做到每学期清查一次,并负责处理办公用品的分配、调度、回收等事项。

4、配合政教处、总务处、班主任做好学校教室、实验室课桌凳的登记工作,经常检查使用情况。如有损坏,及时组织木工维修,及时查明赔偿,与有关部门合作进行爱护公物教育。

5、负责物品的翻晒工作,防止物品霉蛀。仓库保持整洁卫生,物品排放有序。

6、固定资产的增减,每季度汇总后交会计入帐。

7、服从处内统一安排,主动参加突击性工作,积极完成任务。

十三、采购员工作职责

1、不断钻研业务,逐步提高采购的业务水平,掌握国家的政策法令,了解市场行情。

2、负责学校需要的各种教学设备及各教学用品的采购和运输工作。

3、负责学校需用的各种办公用品的采购和运输工作。

4、负责学校基建和维修需用的各种材料的采购和运输工作。

5、负责学校师生需用的生活设备、生活物资的采购和运输工作。

6、负责其他方面需用的物资和用品的采购工作。

7、采购物品,要分清轻重缓急,做到急用急买。采购物品,要勤跑多问,尽量做到物美价廉。必须按照规定的规格、型号、质量要求和数量采购。如买回物品规格型号不符、质量低劣、价格偏高、数量过多,均应采购员负责退还。

8、在采购工作中,决不搞不正之风,更不得以学校名义干不正当的事,不得收取任何回扣。

9、主动做好偶发性、临时性和突击性工作。

十四、传达室(门卫)人员职责

传达室门卫工作人员在政教处主任领导下,切实做好传达门卫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认真学习有关法律和治安保卫常识,服从学校政教处、总务处的领导。

2、坚守岗位,尽职尽责,做到人不离室,室中有人。

3、严格按作息时间准时开关校门。学生在校期间因特殊情况外出,必须验收班主任签发的证明。

4、做好来客的传呼、登记工作,对外单位来人要热情,要讲文明,讲礼貌。

5、树立爱校如家的思想,物资出校时,应严格查验出门手续,发现问题,立即扣留并向有关领导汇报。协助值日老师做好学生的管理工作。

6、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维护校内秩序,对社会上闲散人员有权谢绝进校,对坏人坏事敢于展开斗争,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7、严格控制外来机动车辆进校行驶和停放。

8、保持门卫室整洁卫生,做好包干区的卫生工作。

9、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十五、体育教练(教师)职责

1、搞好科学选材。招生选材是整个训练工作的第一步。因此,要严格选材,尽可能选那些思想品德好,勤奋学习,身体形态、机能,心理素质符合某项运动选材标准的学生,经专项技术和身体素质测验,由体育组决定,把名单抄送教务处备查。

2、制定训练大纲和训练计划。每位教练员(教师)都必须制定多年、和阶段教学训练计划,并在训练实践中严肃、认真、全面地实施,定期检查,修订,同时要根据阶段计划认真制定课时计划。

3、努力实现训练的科学化。为使学生打好意志品质、基本技术、身体素质和基本知识四项基本功,在掌握运动负荷时,一定要注意小学生的生理和心理特点,积极运用各项科技新成果,使之与运动训练有机地结合起来,努力实现训练的科学化。

4、保证训练时间。训练队每周必须保证10次以上训练,每次不得少于60分钟,年训练日要保证在200——250天。

5、要密切关注学生的文化学习。文化学习是学生的重点,文化学习成绩不好势必造成其他课程教师的不满,因此将给训练带来不好的影响,所以在课余体育训练过程中,应对受训学生的文化学习予以关注。

6、加强生活管理。要保证课余体育训练工作顺利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一定要解决学生生活中的一些基本问题,如饮水和早餐等问题,同时还要做好医疗、卫生、器材和场地使用的管理工作。建立各种制度,保证训练的顺利进行。

7、加强训练工作的考核。根据运动队的实际情况,对训练效果进行考核。重点考核训练的各项指标(指标:即在训练计划中预定的目标);运动员各种身体素质的发展指标;各种基本技术参数;各阶段运动成绩的水平;参加比赛的专项成绩,等等。

8、建立健全运动员的学习、技术档案,做好运动员的技术分析和跟踪调查。

9、充分明确自己的职责,以身作则、为人师表。严格管理队伍,抓思想、抓作风、抓学习,对运动员的管理一定要从他们的心理特点出发,从小养成良好的习惯,养成勤学苦练、坚忍不拔的精神。

十六、工会小组长职责

1、配合学校组织教职工参加政治学习和有关政治活动。

2、关心和了解小组成员的工作、思想、生活和家庭情况,注意做思想工作。

3、配合行政,动员教职工教书育人,优质服务,为人师表,搞好业务学习、安全教育和劳动保护,完成工作任务。

4、听取教职工对学校和工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有关处室和学校工会反映,并督促做出答复。

5、参加同级行政核心有关会议,协助和支持组长做好工作,发挥纽带和群众监督作用。

6、关心教职工生活,尽可能帮助教职工解决实际问题。

7、组织教职工开展文体活动。

8、发展会员,收缴会费。

9、做好学校工会布置的其它工作。

十七、园林工岗位职责

1、负责全校绿化工作,执行学校园林绿化的规划,遵守政府有关园林绿化的各项法规。

2、负责全校行道树木、花草的培养、修剪、浇水、施肥和管理维护工作。

3、有计划地栽植新树、养新花、种新草,更换被淘汰或死亡的树木花草,清除杂物,保持花坛、树木整洁卫生。

4、努力学习养花种树知识,精心培育幼苗,争取自种、自养,节约开支。

5、为学校重要会议的全场布置提供花木盆景,不得以学校的花木盆景送人情。

6、严格管理制度,对破坏花草树木的行为实行赔偿罚款制度。

6.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篇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主要经营征信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履行对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总行的授权范围内,履行对辖内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征信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诚信经营,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五条 设立个人征信机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第六条 设立个人征信机构,除应当符合《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有完善的业务操作、安全管理、合规性管理等内控制度;

(三)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符合国家信息安全保护等级二级或二级以上标准。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项“主要股东”是指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或者持股占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第七条 申请设立个人征信机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材料:

(一)个人征信机构设立申请表;

(二)征信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发展规划、经营策略等;

(三)公司章程;

(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股东关联关系和实际控制人说明;

(六)主要股东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出具的主要股东信用报告;

(七)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明;

(八)组织机构设置及人员基本构成;

(九)已建立的内控制度,包括业务操作、安全管理、合规性管理等;

(十)具有国家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安全测评报告,关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的说明和相关安全保障制度;

(十一)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十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通过实地调查、面谈等方式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受理个人征信机构设立申请后公示申请人的下列事项:

(一)拟设立征信机构的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

(二)注册资本;

(三)主要股东名单、持股比例;

(四)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

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自受理个人征信机构设立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根据有利于征信业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的审慎性原则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依法颁发《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 经批准设立的个人征信机构,凭《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个人征信机构登记后20日内,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一条 个人征信机构拟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说明变更事项和变更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中国人民银行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

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个人征信机构拟变更注册资本、主要股东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说明变更事项和变更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中国人民银行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三条 个人征信机构拟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提交申请前一年盈利;

(二)对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行性已进行充分论证;

(三)最近3年无受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第十四条

个人征信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材料:

(一)个人征信机构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表;

(二)个人征信机构上一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分支机构设立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拟设分支机构3年业务发展规划、市场分析和经营方针等;

(四)针对设立分支机构所作出的内控制度安排和风险防范措施;

(五)个人征信机构最近3年无受重大行政处罚的证明;

(六)拟任职的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材料。第十五条 个人征信机构变更机构名称、营业场所、法

定代表人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变更《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记载事项。《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记载事项变更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办变更登记,并于公司登记机关准予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六条 《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

第十七条 个人征信机构应当妥善保管《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

第十八条 《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3年。有效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延续申请,换发《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有效期届满不再延续的,个人征信机构应当在《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妥善处理信息数据库,办理《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个人征信机构在《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在《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注销其《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处理信息数据库。

第十九条 设立企业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并于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

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办理备案,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征信机构备案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股权结构,包括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四)组织机构说明,包括机构部门设置和人员基本构成;

(五)业务范围和业务规则基本情况报告;

(六)业务系统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情况报告;

(七)信息安全和风险防范措施,包括已建立的内控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备案机构办理变更备案。

第二十条 个人征信机构因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拟终止征信业务的,应当在拟终止之日前60日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退出方案,并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处理信息数据库。

个人征信机构终止征信业务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20日内,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并办理《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将许可证缴回中国人民银行。

逾期不缴回的,中国人民银行将依法收缴。

第二十一条 企业征信机构因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拟终止征信业务的,应当在拟终止之日前60日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并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处理信息数据库。

第三章 高级任职人员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个人征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任职资格。

第二十三条 取得个人征信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三)从事征信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金融、法律、会计、经济工作5年以上;

(四)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管理能力;

(五)熟悉与征信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与征信相关的专业知识,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组织的任职资格考试。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个人征信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二)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

第二十五条

个人征信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核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二)拟任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材料;

(三)拟任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拟任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证明;

(五)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出具的拟任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信用报告;

(六)中国人民银行组织的任职资格考试合格证书。个人征信机构应当如实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个人征信机构以及拟任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需要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对申请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察或谈话。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个人征信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二十七条 企业征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由任职的征信机构在任命后20日内向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征信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表;

(二)个人履历材料;

(三)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备案材料真实性声明。

企业征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原备案机构办理变更备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个人征信机构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末,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上一征信业务开展情况。

企业征信机构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末,向其备案机构报告上一征信业务开展情况。

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信用信息采集、征信产品开发、信用信息服务、异议处理以及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情况、信息安全保障情况等。

第二十九条 个人征信机构应当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征信业务统计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资料。

企业征信机构应当按规定向备案机构报送征信业务统计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资料。

征信机构应当对报送的报表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条 征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信息安全保护等级测评标准,对信用信息系统的安全情况进行测评。

征信机构信用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为二级的,应当每两年进行测评;信用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为三级及以上的,应当每年进行测评。

测评机构出具测评报告后20日内,个人征信机构应当将测评报告报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机构应当将测评报告报备案机构。

第三十一条 征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一)上一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出现可能发生信息泄露征兆的;

(三)出现财务状况异常或严重亏损的;

(四)被大量投诉的;

(五)中国人民银行认为需要重点监管的其他情形。征信机构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酌情缩短征信机构报告征信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信用信息系统安全情况测评的周期,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督促征信机构整改。

经整改,第一款中所列情形消除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不再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监管需要,约谈征信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求其就征信业务经营、风险控制、内部管理等有关重大事项做出说明。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申请设立个人征信机构的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 个人征信机构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未达到国家信息安全保护等级二级以上要求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责令整顿;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吊销其《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申请个人征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中国人民银行不予受理或不予核准其任职资格,并给予警告;已核准的,取消其任职资格。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禁止上述申请人一年至三年内再次申请任职资格。

第三十六条 个人征信机构任命未取得任职资格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企业征信机构任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及时备案或变更备案,以及在备案中提供虚假材料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征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7.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篇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规范特殊工时管理,维护劳动者权益,我部研究起草了《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

(三)通信地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邮编:10001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2年6月8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O一二年五月八日

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规范特殊工时管理,维护劳动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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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之公义,民之权益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因生产特点或者工作性质特殊、不能实行国家规定的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本规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

第三条【特殊工时】本规定所称特殊工时制度包括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四条【特殊工时制度的休息休假】 企业安排劳动者在特殊工时制度岗位上工作的,应当事先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工时考勤、休息休假、薪酬支付等办法,确保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二章 不定时工作制

第五条【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范围】 企业可以按照本规定申请在下列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对企业经营管理负有决策、指挥等领导职责的高级管理岗位,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监事等;

(二)劳动者可以自主安排工作时间且无考勤要求的技术、研发、创作等岗位;

(三)需要机动作业、由劳动者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工作时间的外勤、推销、长途运输等岗位。

第六条【不定时工作制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其年工资报酬不得低于企业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职工平均工资。

第三章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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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之公义,民之权益

第七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岗位范围】企业可以按照本规定申请在下列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一)地质及资源勘探开发、建筑、制盐、制糖、旅游、渔业、海运等行业中,部分受季节、资源、环境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集中作业的岗位;

(二)交通、铁路、邮政、电信、内河航运、航空、电力、石油、石化、金融等行业中,部分中断作业可能会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岗位;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根据国务院鼓励或者扶持发展的产业政策,规定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

第八条【综合计算工时的周期】符合前条第(一)项规定的岗位,企业可以申请以季度或者年为综合计算工时的周期。

符合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岗位,企业可以申请以周、月或者季度为综合计算工时的周期。

符合前条第(三)项规定的岗位,综合计算工时的周期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定。

第九条【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加班限制】按照本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正常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超出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综合计算周期内延长工作时间的最高限额分别为:以周为周期的,不得超过15小时,且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以月为周期的,不得超过36小时;以季度为周期的,不得超过108小时;以年为周期的,不得超过360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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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休息保障】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每日最长工作时间(含正常工作时间和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

企业应当保证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每两周至少有一个连续24小时的休息日。

第十一条【加班工资报酬支付】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企业安排其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报酬。在综合计算周期内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当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报酬。

企业与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综合计算周期未满的,以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时间为周期截止日,支付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报酬。

第四章 审批管理

第十二条【审批管理】 下列企业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审批,其设在地方的全资、控股的法人单位应当将获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有关批复文件以及企业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一)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企业;

(二)国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

(三)铁道、民航、烟草部门所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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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企业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应当按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审批和备案。

第十三条【报批材料】 企业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企业性质特点、经营范围及规模等基本情况,以及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种类及原因;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

(三)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岗位、人数、申请期限、周期;

(四)有毒有害岗位应当提交职业安全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五)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制订的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实施方案;

(六)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对实施方案的意见;未成立工会的企业,应当经申请岗位的劳动者签字认可。

第十四条【审批程序】 对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企业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企业;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材料。

(二)审批机关认为必要的,可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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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批机关作出批复决定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送达企业。

第十五条【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撤销批复决定:

(一)审批机关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的批复决定;

(二)审批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批复决定;

(三)审批机关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作出的批复决定;

(四)经批准实行特殊工时的企业违反本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后,依然拒不改正的;

(五)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批复决定的。

企业因违反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被撤销批复决定的,审批机关自作出撤销决定之日起1年内不再受理其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申请。

第十六条【救济渠道】企业对审批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不予批复决定或者撤销批复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行政监督】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批复决定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批复决定依法公开。

审批机关应当建立审批档案,档案保管年限不得短于实施期限届满后三年。

审批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特殊工时审批工作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并自觉接受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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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更新处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时更新可以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行业和岗位,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第十九条【公示及合同处理】企业收到审批机关的批复决定后,应当在本单位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对经批准后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岗位,企业应当告知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确工作岗位、工时性质以及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等内容。对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在原劳动合同中加载相关内容。

第二十条【变更处理】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或者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等情况的,应当由变更后的新企业按照原审批机关的规定,重新申请、申请变更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或者报请备案。

第二十一条【劳务派遣特殊工时申请】 用工单位需要在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岗位、人数、期限和劳动报酬等,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为被派遣劳动者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未经审批的法律责任】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处理:

(一)未经审批机关同意,擅自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

(二)变更后未按照规定办理申请手续,继续实行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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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时制度的;

(三)审批机关撤销审批或者批复决定到期失效后,未及时停止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

(四)未经过民主程序、提供的第十三条第六项的材料为虚假材料,被审批机关撤销审批的。

企业有前款所列情形,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未公示法律责任】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将批复决定在本单位公示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未报备法律责任】中央企业设在地方的下属、控股的法人单位未将获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有关批复文件以及企业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其他单位的适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工作时间】本规定所称工作时间,是指作业时间、准备与结束时间、各类宽放时间和非劳动者个人原因造成的且劳动者处于待命状态的非生产工作时间、停工时间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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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时间是指直接用于产品加工、完成生产或者工作任务所消耗的时间;准备与结束时间是指为加工产品、执行特定工作任务事前准备和事后结束工作所消耗的时间;宽放时间包括现场组织管理需要(交接班、安全检查、布置工作、整理现场、设备、资料等)所发生的组织性宽放时间、工艺技术装备需要(设备调整、检查等)所发生的技术性宽放时间、劳动者个人生理需要以及为消除过分紧张疲劳安排的间歇等个人需要与休息宽放时间。

从事矿山井下作业的劳动者,其离开地面至升出地面期间的全部时间均包含在工作时间之内。

第二十七条【工作间歇】企业在保障正常生产运营的情况下,日工作时间超过4小时的,应当保证劳动者享受不少于20分钟的工间休息时间,工间休息时间计入工作时间。

从事影响公共安全利益的机动车驾驶员等岗位人员,每驾驶2小时应当保证不少于10分钟的休息时间。

第二十八条【夜班规定】夜班是指企业在22点至次日6点这一时间段安排劳动者工作且时间达2小时及以上的情形。

企业安排劳动者从事夜班劳动应当支付夜班津贴,标准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实施日期】本规定自2012年 月 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实行特殊工时制度但未明确实施有效期限的,企业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1年内,按照本规定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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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劳动部发布的《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同时废止。

关于《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了规范特殊工时管理,维护劳动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我部研究起草了《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立法原则

征求意见稿的起草坚持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维护劳动者权益和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相统一。修订完善特殊工时制度,既要严格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又要考虑市场竞争条件下适度增加企业工时制度弹性、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竞争能力、促进企业良性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综合平衡两者的利益关系,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二是坚持标准工时制度为主体、特殊工时为补充。劳动法在规定标准工时的同时,考虑到部分行业企业的生产特点,规定了特殊工时制度。特殊工时制度只是针对特殊情况适用,不应该成为多数企业和劳动者广为适用的制度。

三是坚持严格限制与适度放宽相结合。特殊工时制度包括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其中,不定时工作制没有固定的工作时间,不计发加班工资,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权利和身心健康影响较大。因此,要严格把握不定时工作制的适用范围,以防因其滥用严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在其计算周期内的累计工作时间应当与标准工作时间相当,超出的部分算作延长工作时间,计发加班费。随着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一些新兴行业企业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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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特点,因此要区别情况适度放宽,将其纳入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适用范围。

二、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共6章29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规定了特殊工时制度的适用范围。根据劳动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因生产特点或工作性质特殊、不能实行国家规定的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本规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第二条)。同时,考虑到劳动合同法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纳入了调整范围,实践中部分事业单位也有特殊需求,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二是规定了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范围以及工资保护。征求意见稿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范围包括:对企业经营管理负有决策、指挥等领导职责的高级管理岗位;劳动者可以自主安排工作时间且无考勤要求的技术、研发、创作等岗位;需要机动作业、由劳动者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工作时间的外勤、推销、长途运输等岗位(第五条)。为了防止滥用不定时工作制,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劳动者的工资作了保护性限制,即年工资报酬不得低于企业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职工平均工资(第六条)。

三是规定了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范围及其综合计算周期、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范围和综合计算工时的周期(第七条、第八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休息权益,参考日本工时法律有关规定,对综合计算周期内延长工作时间的总时长作了限制,综合计算周期越长,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越严格(第九条)。根据劳动法每日延长工作时间最长不超过第 11 页/ 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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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时的规定,对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每日最长工作时间作了限制性规定,即正常工作时间和延长工作时间总和不得超过11小时(第十条)。

四是对特殊工时的审批管理进行了规范。为了规范管理,根据劳动法、行政许可法和地方实践做法,对管辖范围、报批材料、审批程序、时限以及批复决定的撤销作了规定(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为了加强监督,对救济渠道、行政监督和批复决定公示作了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此外,为了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为被派遣劳动者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第二十条)。

五是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企业未经审批实行特殊工时、未将有关批复公示、未按规定报备等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

六是对相关概念作了解释性规定。现行关于工时的法律法规中缺乏对工作时间、工作间歇和夜班等概念的明确界定,实践中理解不一,引发了一些争议。因此,征求意见稿对相关概念作了解释性规定(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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