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收入承诺书(共11篇)
1.个人收入承诺书 篇一
承诺书
某有限公司:
因本人□购车/□购房/□其他: 需要,向公司申请开具收入证明,公司于 年 月 日向本人出具收入证明,证明本人年收入为 万元,该标准比本人在公司的实际收入高 万元(大写:)。
为此本人特承诺如下:
本收入证明仅用于(填写具体事项),不作他用,本人不会以该收入证明为依据,要求公司支付超出本人实际收入的工资待遇,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特此承诺!
承诺人:
身份证号码: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2.个人收入承诺书 篇二
一、我国自然垄断行业个人收入分配的几个特点
(一)整体收入水平偏高
首先是名义工资水平普遍较高。统计资料显示,和1989年相比,2005年除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属于新兴发展的行业外,金融、电力煤气及自来水的生产和供应行业收入增幅高达304%和228%,农林牧渔和商业餐饮增幅仅为69%和122%。1989年电力煤气及自来水的生产和供应行业与农林牧渔行业的收入比为1.61∶1,2005年上升为3.02∶1。1989年收入最高的三个行业是采掘业、电力煤气及自来水的生产和供应行业以及地质勘探水利业;2005年变为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及软件业、金融业以及电力煤气及自来水的生产和供应行业。如1表所示。
(单位:元)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出版社,2006年,比例是根据有关数据折算
纵览表1,不难发现,首先是高收入行业基本上都集中在电子、电信、金融、水电等行业,低收入行业基本上是那些基础性行业(如农、林、牧、渔业和地质水利业)和一些竞争性充分的行业(如社会服务业、餐饮业和建筑业)。自1989年至2005年的17年间,自然垄断行业的电力煤气及自来水的生产和供应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自始至终高居排行榜的前三位,并且远远超出其他一般竞争性行业。其工资增长速度也要高出全国平均工资增长速度的4%-5%。[3]
其次是隐形收入数量可观。行业内存在大量隐形收入,一些自然垄断性行业凭借自身垄断经营以各种名目给职工发放补贴。在2007年3月召开的全国人大十届五次会议上,人大代表黄席樾的提议让我们对此深有体会。“电厂职工可以免费用电、地铁员工直至家属可以持一张免费卡无偿乘坐地铁……在垄断公共事业性行业里,职工所享受的相关福利待遇令人吃惊,甚至成为司空见惯的潜规则。像媒体报道的电表查表员、高速路收费员月收入7 000元等现象,已经让公众感觉'垄断福利'已成危害社会公平的怪胎。”[4]
(二)群体内部收入差距偏小
自然垄断行业职工收入中,隐形收入和奖金津贴占有较大比重,而这部分收入往往是按人头发放的,与职工的学历、素质和贡献大小没有联系,因而自然垄断行业群体内部之间的收入差距偏小。据有关资料,某垄断企业群体内部按学历职工年工资收入如表2所示。
资料来源:《中国人口科学》,2006(1):72
从表2不难看出,在自然垄断企业内部,职工工资收入差距偏小,平均主义较为严重,最高年工资与最低年工资相差仅为4 306元,相差率为10.71%;而且个人收入水平更多地是与工龄、年龄这些与个人素质相关性不太大的因素联系的更紧密,不是更多地与个人受教育程度相联系,虽然接受本科层次教育职工的人均年工资收入最高,但次高组却为“初中及以下”人群,并且两者之间的差距仅仅为558元,仅增加1.27%;初中及以下组与专科组相比,年工资还要高3 748元,仅仅是因为年龄和工龄较长。
(三)收入水平与企业效益脱节
自然垄断行业职工的收入水平与其经济效益是严重脱节的,“高收入、高亏损”的现象似乎早已为人们所司空见惯。许多自然垄断行业的企业既享受躺在国家身上吃大锅饭的好处,又通过社会服务向人们索取额外报酬。[6]这些行业利润下降,甚至出现行业大面积亏损的消息也频频见诸报端。据国家发改委的有关数据,自来水集团2003年实现销售收入162 604万元,成本及其它费用为162 604万元,实现销售利润为零;2004年上半年实现销售收入82 331万元,成本及其它费用为85 540万元,销售利润亏损3 209万元;2005年电力全行业亏损1280户,亏损额127亿元。[7]
二、收入分配的影响和原因
(一)严重的消极影响
首先,强化了非经济因素在个人收入分配中的作用,弱化了个体因素的作用。较高的个人收入与其自身的高学识、强能力应该具有必然联系。而在自然垄断行业的职工收入中,影响更多地是各种非经济因素,个人素质差异的作用较小。这种分配的反作用,不是促使人们更好的提高自身素质,而是找关系、走后门、以钱买权来挤入稳定的高福利单位,或者通过这种方式来保住自己既有的工作,从而强化了行政权力对经济生活的不当干预,为腐败的滋生和蔓延提供了温床,同时也弱化了个人为提高自身素质而进行的各种努力。
其次,个人收益和经营业绩脱钩,不仅造成了不应有的财政负担和新的社会不公,更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培育和发展。国家每年对亏损企业的的补贴占财政收入的很大一部分,并且呈逐年递增的趋势。1978年,国家政策性补贴支出是11.14亿元,占当年财政收入的0.98%;到了2000年,补贴支出已经膨胀到1042.28亿元,占当年财政收入的7.78%;虽然2004年政策性补贴的比重下降到2.84%,但补贴支出仍高达795.80亿元。[8]另外,财政补贴是对经济利益的一种再分配,对国民收入产生直接的影响。国家对一般竞争性行业征收多种税收,却对自然垄断性行业不仅在税收政策上给予优惠,而且还给予大量的财政补贴,这就会造成经济利益关系的严重扭曲,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培育和发展。
最后,减弱了市场竞争能力,不利于资源的有效利用,降低了社会成员的福利水平。由于自然垄断行业的行政干预过多,垄断因素过重,竞争因素不足,不利于这些资源的充分有效的开发利用,从而使其成本下降缓慢。这些企业往往会利用自然垄断地位向政府讨价还价,人为地抬高价格或申请补贴,这都会降低社会成员的福利水平。
(二)原因分析
首先政企不分,行政垄断现象严重。行政垄断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是一种政企合一的体制,它明显区别于通过市场竞争导致的生产集中而形成的经济性垄断。[9]其表现之一就是政府进行管制时,将行业中的自然垄断性业务与非自然垄断性业务混同对待,利用自然垄断的合理性掩盖了非自然垄断性业务的低效率。政府部门既是政策制定者,又是监督执行者。出于对地方或部门利益的考虑,往往利用手中权力制定垄断高价,提供强制性服务甚至劣质服务,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其次,对自然垄断行业的特点缺乏正确的认识和深入的研究,没有建立一套与自然垄断行业的特点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自然垄断行业一般都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性行业,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如铁道、民航、邮政、电信、电力及城市供水、供暖、供气等。因此,理顺自然垄断行业的个人收入分配秩序问题显得尤为重要。但是,目前在我国的个人收入分配领域中,很多制度不完善,监督调控收入分配的机制没有完全建立,分配秩序比较混乱。一是有些部门和单位凭借行业垄断和某些特殊条件为其职工发放额外收入,基本分配失去控制。如有的企业凭借其垄断地位获得的高额利润,并没有上缴国家财政或转为国有资本金,而是直接或变相地转化为职工收入和福利,造成行业间收入差距过大;有的垄断行业中的普通职工,比如司机、清洁工等,他们的收入远高于劳动力市场的价格,甚至高于其他行业的技术人员,严重扭曲了劳动力的价格。二是劳动报酬尚未完全工资化、货币化,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项目还没有完全独立于企业之外而实现社会化,因而造成初次分配与再分配的错位。如不少单位自行设立了津贴、补贴及福利项目。这些工资以外的收入名目很多,来源不易监控,而且大多是按人头发放,加剧了群体内的平均主义。三是有的行政机关把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商品化”,强行向服务对象收费或摊派;有的行政事业单位凭借行政权力获得收入;有的行政事业单位把通过财政以外的渠道获得的资金也转化为职工收入,造成不同单位工作人员的收入差距过分悬殊。四是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税种不完全,征收监管机制不健全,没有发挥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功能。
最后,立法滞后,缺少透明、完善的法律制度。我国在自然垄断行业管制中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两类:一是规范一般市场竞争行为的法律,主要是1993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配套的规章;二是特定领域的行业法和部门条例,如《铁路法》、《电力法》、《电信条例》等。《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自然垄断行业的有关规定过于简单粗糙,且用于反垄断时适用性较差。行业法大多制定于管制改革以前,其指导思想往往是为了保证国家基础设施安全,而不是为了规范行业中各市场主体的行为,部门条例缺乏权威性、系统性。
三、解决我国自然垄断行业个人收入分配问题的几点思考
(一)加快政府管理体制改革,打破行政垄断,实行政企分开
虽然我国早已推进“政企分开,打破行政垄断”的改革工作,但到目前为止,政企分开的透明度还比较低,导致政府职能缺位与越位问题依然严重。这在传统上由政府经营的自然垄断行业中表现得尤为明显。例如政府对自然垄断企业人事权的过多干预和产权的照顾。只有真正实行政企分开,企业才能形成作为市场主体所必需的经营体制,政府应从自然垄断行业的垄断经营者转变为竞争性经营的组织者,及时转换自己的角色,做好对垄断行业中自然垄断性业务与非自然垄断性业务的划分、行业建设的规划、市场准入、市场管理等工作;加强对自然垄断行业收入分配的监管,改革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推进职工收入分配的工资化、货币化和公开化,规范职工收入结构,抑制职工收入过快增长,提高政府管制的效率。政府应该是市场环境的创造者,经济运行秩序的监督者,综合服务的提供者。企业则根据政府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的有关条款,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从而实现企业经营机制的根本性转换,扭转我国自然垄断行业中行政垄断因素过多的局面。
(二)积极引入竞争因素
自然垄断性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规模经济。而产生规模经济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自然垄断行业的网络经济特征。市场需求量越大,网络供应系统所形成的庞大的固定成本就越能为广泛地分散到每一单位产品上而产生规模经济效益。因此,自然垄断行业中的自然垄断性业务主要集中在那些固定的网络性操作业务领域,如电力、城市暖气、煤气和自来水供应行业中的线路、管道等输送网络业务,电信行业中的有线通信网络业务和铁路运输中的铁轨网络业务等。[10]其他领域的业务则可以归为非自然垄断性业务。由于技术的变化使自然垄断的边界已发生改变,传统自然垄断行业中的部分业务领域已不再具有自然垄断性,于是需要对非自然垄断业务与自然垄断业务进行分离,建立自然垄断性业务和非自然垄断性业务的拆分机制,合理界定非自然垄断业务的部门和范围。比如,对于一些涉及国家安全或者稀缺性资源,为了兼顾效益与安全等因素,民间性质的资本进入要受到完全的禁止或者份额的限制;对于自然垄断行业的非自然垄断业务,可允许各种市场主体积极参与竞争,努力构建一种公开、公平、公正的非自然垄断业务的市场竞争环境。对自然垄断行业中的自然垄断性业务,可以通过设计与该业务性质相符合的竞争模式,引入竞争因素,如承诺的比较和兑现。这不但保证了自然垄断的规模经济效益,同时也兼顾了市场竞争机制在自然垄断行业中应有的作用,实现竞争活力与规模经济相兼容的有效竞争,提高这些行业的经营效率。
(三)规范收入分配关系,建立一套与自然垄断行业的特点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
规范收入分配关系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保护和支持合理的个人收入分配差距。在以知识经济为主流的今天,人力资本的作用日益重要,收入差距扩大在所难免;二是在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的作用上,保障初次分配的效率和再次分配的公平。养老金、保险金等社会福利的发放应尽快实现社会化,保障再次分配的经济利益为社会大众所共享,从而使个人收入的初次分配效率得到合理有效地提高;三是整顿不合理收入。采取切实措施,规范垄断行业的分配制度,制止一些垄断企业收入分配过分向个人倾斜的现象,使福利收入货币化,隐性收入显性化。同时,缩小国家垄断性行业的范围,鼓励公平竞争,逐步消除垄断利润。四是调节过高收入。当前的重点是加强对部分高收入者所得税的征管,采取得力措施制止偷、漏税行为,同时要借鉴国外调节收入分配的经验完善所得税制,对高收入者在收入、财产、消费诸环节进行全面有效的税收调节。
(四)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规章制度,加强执法监督力度
在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管制体制改革中采取“以立法为先导”的原则,根据各自然垄断行业的技术经济特征、现行政府管制体制和改革的目标等因素,加强法律法规的建设。对相关部门的法律法规要及时进行修订,包括修改和完善《电力法》、《航空法》、《铁路法》等。目前由于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社会监督力量和功效还比较微弱。政府应该采取更多的法律措施来提高和完善社会监督机制,保证“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只有营造出一个强有力的社会监督环境,自然垄断行业才能在正轨上持久良性地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才能真正得以维护。
参考文献
[1]曼昆.经济学原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262-263.
[2]肖兴志.自然垄断产业规制改革模式研究[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19-23.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Z].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6.
[4]华勇.拧紧“垄断福利”阀门[N].陕西华商报,2007-3-4(2).
[5]罗楚亮.垄断企业内部的工资收入分配[J].中国人口科学,2006(1):72-76.
[6]杨宜勇等.公平与效率-当代中国的收入分配问题[M].北京:今日中国出版社,2000:233-234.
[7]中国产业投资研究网.电力行业2005年运行分析[EB/OL]www.dashichang.com,2007-5-16.
[8]李娜.对我国财政补贴的经济分析[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硕士论文.2006:42
[9]王俊豪.政府管制经济学导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67-84.
3.发展中等收入阶层个人理财业务 篇三
关键词:个人理财;中端客户;零售银行
一、发展中等收入阶层客户理财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个人理财业务的核心是要以客户为中心,根据他们不同的风险偏好和财务状况来制定适合自身的理财规划,以实现个人财富的保值增值。一些西方发达国家,个人理财业务几乎深入每一个普通家庭,而在我国,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仍处于发展初期,个人理财市场没有完全打开。
第一, 中端客户理财有巨大的市场潜力。
中端客户,一般指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中等收入的家庭,这类客户虽然资金量不是太大,但是收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而稳定、逐年增长,他们较重视生活品质和保障,希望可以通过银行提供的投资理财服务来确保自身资产的保值增值,以过上更高质量的生活。另外,我国如今也面临着老龄化的社会问题,人们需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跨度里规划自己的收入支出,而一般的家庭的财务计划有盲目性和短视性,很多时候并不能带来令人满意的投资收益,这使专业的个人理财业务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第二,如今中国的资本市场不稳定,金融产品价格波动剧烈。
2005年至今,我国股市经历了从牛市到熊市的巨大转变,上证综指自2007年10月16日达到6124点顶峰后一路狂跌,A股市场的最大跌幅近73%,使深陷其中的绝大部分投资者伤痕累累。而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进行也助推了金融产品价格的波动加剧。我国普通居民没有时间和专业的理财知识来进行科学的财务规划、规避市场风险,面对纷繁复杂的各类理财产品也难以取舍。所以对于这一类投资者来说,急需要有专业人士为他们提供个人理财服务。
第三,金融业全面开放后,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
2006年12月11起,按照银行业入世承诺底限,我国取消了对外资金融机构开展人民币业务的地域限制,允许其向所有中国客户提供服务,允许外国金融机构办理异地业务。实现了金融业全面开放,外资银行历经了数百年的锤炼走过了风风雨雨发展到今天,独立性强,拥有宝贵的发展经验,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和较为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以及一大批优秀的金融人才,对国内商行构成了竞争威胁。并且近年来他们的发展策略也有所转变,希望通过发展中端市场的零售银行业务来拓宽自己的经营领域。随着他们在中国投资规模的扩大,经营范围的拓宽,这一市场上的竞争将会是非常激烈的。
二、银行中等收入阶层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现状和问题
首先,商业银行缺乏合理的市场定位,没有进行市场细分。
通常,银行在确定个人理财的目标客户时,更多的是关注着客户金字塔顶端的优质客户,因此他们所推出的产品并没有考虑到普通收入居民理财。但是,社会中高端客户资源有限,金字塔上部顶级客户和高端客户的比例只占5%,并且由于转换成本的存在,这些优质客户一旦选定了理财银行,就具有相对稳定性,短期内很少变更,商业银行在该市场上的开拓有较大难度。当然也有人指出目前国内个人理财市场还处于发展初期,普通收入居民中接受个人理财业务的为数很少,但是这并不表明大家不需要理财服务,而是恰恰说明了银行提供的个人金融产品服务范围狭窄,没有特别针对普通居民个人理财需求设计推出合适的产品。
其次,商业银行如今的营销工作不深入,营销理念偏重产品推銷。
主要表现在:一,营销理念落后,仍在沿用传统的柜台式推销,使大众对理财产品缺乏了解。二,银行理财经理出于销售任务压力等因素,过分关注吸引了多少客户、占据了多大的市场份额、创下多少销售业绩,反而不注重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理财规划,以及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使理财产品的实际收益率与承诺收益率之间往往存在偏差,增加了客户对理财产品的不信任感。
再次,个人金融理财产品过于单一。
目前我国的理财业务仍处于发展初期,国内银行通常将个人理财简单地等同于存贷业务、转账结算和代收代付,提供的服务只是较为初级的咨询和建议,推出的理财产品也只是把现有业务进行重新组合,而真正意义上的“代客理财”却无从说起。实际上,该服务所涉及的范围是很广的,除了传统的银行服务外,还包括投资计划、保险规划、财税规划、退休养老规划等诸多内容;而且金融理财产品也是丰富多样的,在个人理财业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古董、字画、红酒、珍贵收藏等都被包括其中。
三、银行中等收入阶层理财的未来发展方向
第一,重视风险提示和风险控制。
对于中等收入阶层来说,他们的收入稳定却有限,在满足日常生活用度之余,存蓄的资金被用于日后子女教育、退休养老计划中,因此他们中的大多数人是风险厌恶者,希望在控制风险的情况下获得更高的投资收益。理财师在向客户做产品推介的时候不能为了盲目扩大市场份额而刻意夸大投资收益率,回避对风险的提示;在设计方案时也要特别注意对风险控制,合理利用分散投资等方法规避风险。
第二,客户经理的薪金水平与业绩的合理挂钩。
目前,多数银行都设有客户经理或是理财经理,客户经理职责是多样化的,他们不仅要为银行进行市场开拓, 担任各种类型客户的理财顾问,还要进行金融服务产品的开发和营销。但是国内的商业银行将客户经理的营销业绩作为评估的重要指标,每个月都硬性规定销售任务,导致他们更多的是将注意力集中在金融产品的市场开拓上,而忽略了对市场的分析和产品的研发,缺乏对客户需求的深入了解, 以及对市场趋势的准确把握,最终影响到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水平的提高。我认为,客户经理的薪金水平应该与业绩挂钩,担不
仅仅是他的销售业绩,更重要的是其设计的理财方案的盈利水平和客户的满意度。只有将这两方面归入理财人员的评价体系,才能真正体现他们的业务水平,进而提升银行个人理财的层次。
第三,实现金融理财产品的多样性。
从横向看,要积极开展一对一的理财服务,深入了解不同客户的不同需求,有针对性的分析其风险承受能力、财务状况和理财目标,从而设计出适合客户自身的理财组合。从纵向看,按照生命周期理财理论,商业银行可以针对人生的不同阶段确定方向和重点,提出个人理财业务方案。在单身期、家庭形成期、家庭成长期、子女教育期、家庭成熟期、退休期等不同阶段中,客户的收入状况,消费需求、风险偏好都是有差异的,引起理财目标的变化,因此他们对个人理财业务产品的需求也会表现出较大的差异性。银行有必要对不同的客户需求提供与之相宜的资产保值增值计划,这是拓展业务发展空间的十分关键的环节。
第四,建立专业化的独立的理财团队。
理财产品多种多样包括储蓄、信贷、房地产等传统产品和证券、外汇、金融衍生产品,涉及到货币、资本、贸易等各个领域,具有综合性强、灵敏度高、风险性大的特点,因此光凭个人有限的业务知识是远远不够的,银行应该从现有的员工队伍中挑选一批优秀的有发展潜力的员工,根据我国目前个人金融服务市场的现状和特点,进行有计划、有目的和有重点的培训;另外,还可以高薪引进一批具有扎实投资功底,精通市场分析的理财专家,建立起一支具有广泛的业务知识、良好的人际沟通能力、严谨的专业态度的高素质复合型专业理财师队伍,为个人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另外,商业银行还可以积极谋求与有实力的律师行、会计师事务所和保险公司的合作,为原有的理财团队提供强有力的后勤支持,确保理财方案的实施。
参考文献:
[1] 李晓彤.《从客户结构研究拓展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新增长点》[J].特区经济, 2005,(12):218-219.
[2] 文姣.《中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策略分析》[J].集团经济研究,2006(02):56.
[3] 周丁,曾真.《个人理财业务成为商业银行零售业务的核心》[J]. 商场现代化,2007,(01):358.
4.个人收入承诺书 篇四
个人收入证明参考样本
Embassy of [country name] in Beijing
[address]
Income Certification
To whom it may concern,We certify that [Mr./Ms.××[Passport No.××] has been employed by [company
name××] as a [title] since [month/year].We also certify that [his/her] current monthly salary is RMB[××](after/before tax).This letter has been only issued to assist
[Mr./Ms.××] for [his/her] application of a tourist visa.Yours sincerely,[Company Name]
Sign by:[Name] and [Title]
5.个人收入证明 篇五
个人收入证明
兹有我公司员工___________,性别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在我司工作______年,任职___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__(职位),月收入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元。
特此证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加盖公章)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个人收入证明
兹证明___________是我公司员工,性别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在_________部门任____________职务。月收入___________元,一年总收入约为__________元。
特此证明!
范文网
本证明仅用于证明我公司员工的工作及在我公司的工资收入,不作为我公司对该员工任何形势的担保文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加盖公章)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6.个人薪资收入证明 篇六
兹证明XXX(先生/女士)目前为我单位员工,身份证号码为:XXXX,从XX年X月XX日至今在此工作,目前职位为 XXX,职称为XX,学历为:XX。固定月工资为人民币XXX元,奖金、红利等其他收入月平均人民币XXX元。平均全年税后总收入(大 写)人民币XXX元。
本单位承诺提供的以上情况真实,此证明只限于购房使用
单位性质:XXX(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单位地址:XXXXX 联系人:XXXX 联系电话:XXXXX
单位公章或有权部门章: 单位或部门负责人签名:XXXX
XXX年 XX月
日
7.个人收入承诺书 篇七
一、制约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作用的因素分析
(一) 社会环境制约
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发挥需要良好的社会环境, 在诸多因素中, 税收诚信机制的缺乏、收入分配多元化和收入信息收集系统的不完备直接制约个人所得税税制设立和征管效率。一是税收诚信机制缺乏。表现为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 履行纳税义务被动, 没有形成全面主动的申报纳税秩序, 偷税面较大, 税收流失严重。二是收入分配多元化。主要体现为收入种类多、收入渠道多、支付方式多、隐形收入多。收入分配多元化使个人所得税制度对收入分类、收入界定、征税程度难以准确定性和计量, 难以掌握纳税人的真正全部收入和判断收入类属, 征管难度加大。三是收入信息收集体系不完备。当前, 收入信息收集尚没有一个相对完整的信息系统, 没有专门个人收入信息处理系统, 没有形成信息系统联网, 税企、税银、税关、税警等信息互不共享, 税务系统缺乏数据采集渠道和可供核查比对数据, 对个人的真实收入情况很难确定。近年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比重达到70%, 说明对易于监控的工薪收入征收效果较好, 对难以监控的“富人”所得征收情况不佳。
(二) 税收制度缺陷
一是个人所得税法因其立法意图在公平与效率之间摇摆不定, 导致调节收入分配效果甚微。二是分类所得税制的缺陷。现行个人所得税按照所得分项、税率分类、税款分别计算征收的模式, 计算简便, 对不同应税项目分别进行源泉扣缴, 但是难以掌握纳税人的总体收入水平和负担能力, 容易造成纳税人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 存在较多的避税漏洞。多渠道取得收入且分属不同应税项目的纳税人税负相对较轻, 收入渠道单一的纳税人税负相对较重, 累进性得不到体现, 甚至会出现累退性, 不能充分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三是征税项目设置过细。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征税项目设置偏多, 个人所得税法列举了多达11个征税项目。复杂的征税项目不仅影响调节收入分配功能, 也给税收征管带来诸多问题。五是费用扣除不公平, 费用扣除额的增长幅度远远低于物价上涨幅度和消费价格指数上涨幅度。由于不同纳税人的收入来源、家庭结构、赡养人口与负担状况不同, 不同地区经济及消费状况差异很大。目前, 1600元的费用扣除额对实际人均所得很少、负担重的纳税人存在横向不公平, 对物价波动和消费价格指数变动难以做出反映, 存在纵向不公平。六是计税时间不合理。工资薪金所得实行按月、次计征, 势必出现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强化了课税的随机性, 出现相同所得税负不同的情况;二是强化了纳税人的避税动机, 扰乱了正常的工资分配程序。
(三) 税收征管问题
一是税收执法不公正。有的地方为了“发展地方经济和吸引人才”, 违反税法制定优惠政策, 如变相提高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额、擅自扩大免税项目, 导致个人所得税名义税负与实际税负严重背离, 存在区域间、群体间税收横向不公平。二是征管方式单一。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以支付收入者代扣代缴为主和纳税人个人自行申报为辅的征收方式。“规范运作”的扣缴义务人对个人所支付的工资、补贴、津贴等货币收入能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但对以购物券形式补贴、给个人购买的商业保险、公款组织的旅游以及实物等非货币收入和隐性收入, 没有严格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致使税收流失。三是征管手段落后。在个人所得税中, 来自工资薪金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的部分呈上升趋势, 相应地, 来自私营企业主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的部分呈下降趋势。这种现象表明征管手段相对落后, 没有有效监控个人收入, 这既不能适应个人所得税快速增长的要求, 也不能为个人所得税改革提供支持。四是缺乏全国统一的个人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个人所得税管理需要现代信息技术支撑的管理系统平台, 使得个人收入信息的汇集、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汇总和个人收入和税金缴纳稽核比对处于分散、无序状态, 个人所得税管理缺乏效率, 致使税收流失严重。五是征管范围划分不合理。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范围按征税项目由两个税务机关征收, 不利于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税制的改革。
二、强化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作用的建议
(一) 完善配套的个人所得税社会环境
一是构建我国税收诚信体系。我国应树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税收的诚信观念, 加快税收诚信体系的建设, 通过立法建立内涵丰富的税收诚信评估体系。建立税收诚信惩罚机制, 将税收诚信用于相关领域如商业信用、官员考察, 激励或约束纳税人, 使诚信纳税成为公民基本观念。二是完善收入信息监控体系, 应从金融领域、个人收入支付方面和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交换制度进行完善, 实现收入透明化、收入数据集中管理。金融领域在储蓄存款实名制的基础上, 以居民身份号为唯一代码 (并作为个人终身惟一税务代码、社会保险号) 推行金融实名制, 增强银行功能, 发展个人信用业务, 减少经济生活中的现金流量, 逐步实现交易、收支、个人消费采用信用卡或支票结算。
支付个人收入方面, 首先要规范工资薪金管理;个人受雇、任职取得的所得, 企业和单位不管以什么名义和什么方式支付, 都要纳入工资管理, 通过个人银行账户向职工支付报酬, 提供支付凭据作为个人报税资料。其次, 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承包经营和个体工商户, 都必须健全核算制度, 如实核算其经营所得, 合理区分经营费用和个人生活费用, 严禁把个人生活费用作为经营费用。第三, 对其他所得, 实行通过银行支付, 使税务部门能够掌握其收入情况, 掌握税源。第四, 对收入和支出与其个人收入来源不符的个人, 税务机关有权质疑、调查并对其实行核定税额。
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交换制度建设, 应建立税务系统个人收入监控系统, 通过立法使税务个人收入监控比对系统与银行联网, 解决银行信息不反馈问题、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信息不对称问题。
(二) 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
一是选择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最能体现公平, 但它需要拥有现代化征管手段, 有效地对个人收入进行监控, 具备个人收入货币化、便利的个人收入核查手段等条件。在我国目前不完全具备实行综合所得税制条件下, 笔者认为可先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 并逐步过渡到综合所得税制。二是改革个人所得税计征方式。基于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按月、按年、按次等多种征收方式存在的弊端, 从公平负担角度和减少税制漏洞, 个人所得税应当全面实行按年计征方式。对综合所得以年度作为纳税期限, 解决因收入季节性和收入取得不平衡等造成的税负不公问题。三是简化和降低税率。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 必须进行税率改革, 科学设计个人所得税率。“降低税率、扩大税基”是世界各国所得税法改革的共同趋势。应当对工薪、劳务报酬等劳动所得综合征收项目通过简化级距, 调整中间税率, 降低最高边际税率。适当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 降低劳动所得的边际税率, 达到提高调节收入的实际效果。四是合理设定费用扣除标准。费用扣除设计不但要考虑纳税人本人生计需要, 也要考虑家庭的生计需要。首先根据全国居民基本生活水平和支出确定费用扣除水平。其次, 要体现国家宏观政策, 即费用扣除应体现我国的教育政策、社会福利救济政策等。比如, 对子女正在接受义务教育、高等教育、个人职业发展费用的纳税人可给予较多生计费用扣除, 对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基金应予以扣除, 对慈善捐助的税前扣除等。再次, 个人生计费用扣除应实行指数化调整, 以减少物价上涨对个人生计的影响。通过这些因素综合考虑, 确定出全国统一的基本费用扣除标准。五是减少个人所得税减税免税政策。当前个人所得税减税免税规定过多, 特别是减免税政策破坏了公民纳税的基本义务原则, 侵蚀了个人所得税税基。从税收公平性和个人所得税政策取向看, 个人所得税法的减免税政策应缩小、规范。
(三) 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
8.个人收入承诺书 篇八
通知指出,享受税收优惠的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今年4月初,国际几大评级机构因担心政府债务风险等问题分别调降中国信用评级。随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亦指出,中国地方基础设施项目融资或成为中国财政风险潜在源头,地方债问题再度成为焦点。
4月1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表示,下一阶段要有效防范地方政府性债务、信贷等方面存在的风险,加强市场监管,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
中央财经大学王雍君表示,地方政府以债券的形式发行的债务相对比较规范,财政部的监管能够达到。因此,财政部对这种地方政府以债券的形式发债采取的是鼓励的态度,以免税的方式增加对投资者的吸引力。
9.个人收入承诺书 篇九
[关键词] 邓小平 按劳分配 共同富裕
邓小平在长期担任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革命生涯中,特别是在拨乱反正和改革开放的历程中,通过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经验教训的深刻反思,以非凡的政治勇气和理论勇气对社会主义个人收入理论进行了大胆突破,既极大地丰富了马克思主义个人收入分配的理论宝库,又为我国个人收入分配的生动实践开辟了广阔空间,引领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不断走向胜利。
一、突破按劳分配是“资产阶级法权”的思想束缚,强调既必须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又必须正确贯彻按劳分配原则
1958年前后和“文化大革命”期间,我国都曾出现借口按劳分配是“资产阶级法权”而否定按劳分配原则的“左”的错误思潮,严重地干扰和影响了按劳分配原则在我国的贯彻实行。邓小平同志以其卓越的政治家的眼光敏锐地觉察到,在中国社会主义的现实条件下,既无法实行马克思、恩格斯所设想的经典式按劳分配,但又必须坚持植根于中国土壤的、适合中国国情的按劳分配制度,以此“刺激大家努力向上”,“使全国人民普遍过上小康生活”。
针对六七十年代国内否定按劳分配原则的“左”的思潮,邓小平多次重申按劳分配的性质是社会主义的、社会主义中国必须坚持按劳分配原则。早在1961年,邓小平在其主持制定的《工业七十条》中,就强调社会主义分配原则是按劳分配,并对“大跃进”中把按劳分配当“资产阶级法权”批判的作法进行了纠正。1975年8月,他在《关于发展工业的几点意见》这篇谈话中指出:要“坚持按劳分配原则”,“这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始终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1978年3月,他在同国务院政策研究室负责同志的谈话中再次强调:“按劳分配的性质是社会主义的,不是资本主义的”,“我们一定要坚持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1980年8月,他在《答意大利记者奥琳埃娜·法拉奇问》时又强调:“按照马克思说的,社会主义是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这是一个很长的历史阶段,必须实行按劳分配,必须把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结合起来,才能调动积极性,才能发展社会主义的生产。”
邓小平不但一贯主张必须坚持按劳分配原则,而且反复强调必须正确贯彻按劳分配原则。首先,按劳分配要体现差别。他说:“人的贡献不同,在待遇上是否应当有差别?……如果不管贡献大小,技术高低、能力强弱、劳动轻重,工资都是四五十块钱,表面上看来似乎大家都是平等的,但实际上是不符合按劳分配原则的,这怎么能调动人们的积极性?”他明确指出:“合格的管理人员、合格的工人,应该享受比较高的待遇,真正做到按劳分配。”其次,按劳分配是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而不是按政治态度分配,也不是按资格分配。邓小平指出:“讲按劳分配,无非是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他还进一步明确提出:“按劳分配就是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根据这一原则,评定职工工资级别时,主要是看他的劳动好坏、技术高低、贡献大小。政治态度也要看,但要讲清楚,政治态度好主要应该表现在为社会主义劳动得好,做出的贡献大。处理分配问题,如果主要不是看劳动,而是看政治,那就不是按劳分配,而是按政分配了。总之,只能是按劳,不能是按政,也不能是按资格。”再次,按劳分配要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邓小平强调:“要实行考核制度。考核必须是严格的、全面的,而且是经常的。各行各业都要这么做。今后职工提级要根据考核的成绩,合格的就提,而且允许提级,不合格的就不提。”
二、突破“社会主义就是要平均”的思想障碍,创造性地提出“允许和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企业、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理论和政策
建国以后很长一段时间,我国在消费资料的分配问题上存在一种误解,似乎社会主义就是要平均,如果一部分社会成员的劳动收入比较多,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差别,就认为是两极分化,背离社会主义。在这种思想影响下,我国分配实践中平均主义现象十分突出,形成了企业吃国家“大锅饭”、职工吃企业“大锅饭”的局面,严重压抑了企业和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使本来应该生机盎然的社会主义经济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活力,最终造成了全国范围的共同贫穷。邓小平深刻总结这一时期的历史教训,一针见血地指出:“过去搞平均主义,吃‘大锅饭’,实际上是共同落后,共同贫穷,我们就是吃了这个亏。”他强调:“改革首先要打破平均主义,打破大锅饭”,否则“人民生活永远改善不了,积极性永远调动不起来。”
在深刻总结历史教训、坚决反对平均主义的过程中,邓小平创造性地提出了“允許和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企业、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思想。1978年12月,邓小平在中共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的讲话中首次提出:“在经济政策上,我认为要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企业、一部分工人农民,由于辛勤努力成绩大而收入先多一些,生活先好起来。一部分人生活先好起来,就必然产生极大的示范力量,影响左邻右舍,带动其他地区、其他单位的人们向他学习,这样就会使整个国民经济不断波浪式地向前发展,使全国各族人民都能比较快地富裕起来。”以后他又多次强调了这一思想。1980年1月,邓小平在《目前的形势和任务》的讲话中指出:“我们提倡按劳分配,对有特别贡献的个人和单位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也提倡一部分人和一部分地方由于多劳多得,先富裕起来。这是坚定不移的。”1983年8月,他在同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和农业部门负责同志谈话时指出:“农村、城市都要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勤劳致富是正当的。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一部分地区先富裕起来,是大家都拥护的新办法,新办法比老办法好。”1984年2月,他在视察广东、福建、上海等地回京后同几位中央负责同志谈话中指出:“如果将来沿海地区搞好了,经济发展了,有了条件,收入就可以高一点,消费就可以增加一点,这是合乎发展规律的。要让一部分地方先富裕起来,搞平均主义不行。这是个大政策,大家要考虑。”
随着改革开放实践的发展,邓小平的“部分先富”的思想和主张逐渐得到了全党的赞同和拥护。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以决定的形式把“允许和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企业、一部分人依靠勤奋劳动先富起来”确定为党的一大政策。
三、突破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本质区别的传统界限,强调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生产的最终目的和社会主义分配的最高原则,一定要注意防止和克服两极分化
允许和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企业、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必然会在社会成员之间、地区之间形成一定的收入差距,这是否意味着允许和鼓励贫富悬殊、两极分化存在呢?对此,邓小平坚定地给予了否定的回答,他反复强调,社会主义分配的最高原则是共同富裕,决不允许造成贫富悬殊、两极分化。1985年3月,邓小平在《一靠理想二靠纪律才能团结起来》这篇讲话中明确指出:“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如果产生了什么新的资产阶级,那我们说真是走了邪路了。”他还解释说,“我们提倡一部分地区先富裕起来,是为了鼓励和带动其他地区也富裕起来,并且使先富裕起来的地区帮助落后的地区更好地发展。提倡人民中有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也是同样的道理。”1985年8月,他在会见津巴布韦总理穆加贝时强调:“社会主义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一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二是不搞两极分化。……如果导致两极分化,改革就算失败了。”1986年8月,邓小平在视察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时进一步指出:“我的一贯主张是,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大原则是共同富裕。”1986年9月,他在接受美国记者迈克·华莱士电视采访时进一步强调:“但我们讲的致富不是你们讲的致富。社会主义财富属于人民,社会主义的致富是全民共同富裕。社会主义原则,第一是发展生产,第二是共同富裕。我们允许一部分人先好起来,一部分地区先好起来,目的是更好实现共同富裕。正因为如此,所以我们的政策是不使社会导致两极分化,就是说,不会导致富的越富,贫的越贫。坦率地说,我们不会容许产生新的资产阶级。”
邓小平一再提醒,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过程中一定要注意防止和克服出现贫富悬殊、两极分化现象。1986年12月,他同几位中央负责同志谈话时指出:“我们允许一些地区、一些人先富起来,是为了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所以要防止两极分化。” 1990年12月,他同几位中央负责同志谈话时详细分析了两极分化的危害性:“共同致富,我们从改革一开始就讲,将来总有一天要成为中心课题。……如果搞两极分化,情况就不同了,民族矛盾、区域间矛盾、阶级矛盾都会发展,相应地中央和地方的矛盾也会发展,就可能出乱子。”1992年初,他在著名的南巡谈话中不仅再一次强调了防止和克服的两极分化的必要性,而且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前提条件和具体办法。他说:“如果富的愈来愈富,穷的愈来愈穷,两极分化就会产生,而社会主义制度就应该而且能够避免两极分化。解决的办法之一,就是先富起来的地区多交点利税,支持贫困地区的发展。当然,太早这样办也不行,现在不能削弱发达地区的活力,也不能鼓励吃‘大锅饭’。什么时候突出地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在什么基础上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要研究。可以设想,在本世纪末达到小康水平的时候,就要突出地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到那个时候,发达地区要继续发展,并通过多交利税和技术转让等方式大力支持不发达地区。”
四、突破“按劳分配唯一论”,提出“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的“补充论”,并允许合法的非劳动收入的存在
马克思、恩格斯设想,未来社会主义将建立在单一的生产资料社会所有制基础之上,与此相适应,未来社会主义的个人消费品分配将实行单一的按劳分配方式。在社会主义由理想变为现实之后的一个很长时期内,按劳分配一直是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唯一的分配方式来实施的。我国在改革开放以前,同样一直固守这条“社会主义原则”,从理论和实践上都在极力排斥其他分配方式的存在和发展。以邓小平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深刻总结历史教训,清醒地认识到:在所有制上,现实社会主义中国不可能实行单一的公有制,而只能是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发展多种经济成分;在分配上,现实社会主义中国不可能实行单一的按劳分配方式,而只能是在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前提下实行多种分配方式。
1981年6月黨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对“补充论”进行了初步阐述:“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是我国基本的经济形式,一定范围的劳动者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必须实行适合于各种经济成分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1987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三大第一次明确地提出了“补充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方式不可能是单一的。我们必须坚持的原则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党的十三大还首次明确提出允许合法的非劳动收入的存在:“除了按劳分配这种主要方式和个体劳动所得以外,企业发行债券筹集资金,就会出现凭债权取得利息;随着股份经济的产生,就会出现股份分红;企业经营者的收入中,包含部分风险补偿;私营企业雇用一定数量劳动力,会给企业主带来部分非劳动收入。以上这些收入,只要是合法的,就应当允许。”这就为我国个人收入分配理论的进一步创新和实践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参考文献:
[1]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130,30,101,351,30,130,51,101,102,152,258
[2]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64,155,155,155,23,52,111,166,172,172,172,172
10.个人收入承诺书 篇十
但是, 我们应该看到个人所得税改革并不是一蹴而就的, 许多根本性的问题仍然悬而未决, 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仍然没有得到最好的发挥。
一、当前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
1. 分类征收办法存在缺陷。
中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的办法, 将个人所得分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十一个应税项目, 虽然税法对这十一项都有明确的规定, 并相应规定了每个应税项目的适用税率、费用扣除标准及计税办法。但是, 如此繁多的征收项目, 给税收征管带来了相当的复杂性, 常常使税务部门缺少足够有效的监管路径和手段, 税务登记也失去了有效的制约机制, 漏征漏管的现象比较严重。
2. 个人所得税上缴方式存在缺陷。
个人所得税其上缴方式有两种:一是源泉代扣, 二是主动申报缴纳。但两种方式, 都会对在社会博弈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工薪阶层产生不利, 使普通工薪阶层成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主力军。工薪阶层收入结构相对单一, 计税收入相对清晰, 其刚性税负自然难以摆脱。相对而言仅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的工资收入采用较为规范的代扣代缴办法, 结果必然导致个人所得税管住了中低收入的工薪阶层, 却管不住高收入人群的尴尬局面。而高收入人群其往往占有较多的社会资源, 其工资薪金所得也许不高, 但其额外收入常常才是其“主营业务收入”, 在对其工资薪金征税的同时, 额外收入却很难被监管到, 甚至有些纳税人为了逃避税责, 产生权力“寻租”等腐败现象。
此外, 个税的申报制度推行效果也不显著。截至2010年收入超过12万纳税人自行申报期结束时, 全国仅有268.9万人到税务机关办理2010年度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与去年同期相比, 虽然增长了12%, 但与实际数额还相差较远。一些高收入者因其收人多元化、隐蔽化、分散化, 游离在个人所得税调节之外, 致使自行申报和代扣代缴的真实性难以落到实处。由此可见, 个人所得税在对富人征税方面还任重道远。
3. 费用扣除额标准固化。
针对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问题, 国际上较为普遍的做法是将费用扣除额与物价上涨水平相挂钩, 当物价上涨到一定程度时, 调高费用扣除额, 物价下降到一定程度时调低, 费用扣除额随物价的变化而变化。一般以消费价格指数 (CPI) 作为依据进行费用扣除额的增减的风向标, 一年调整一次。而中国从设立个人所得税至今, 仅调整了三次 (包括本次改革) 费用扣除标准, 其中800元标准一直执行了二十多年。同时, 中国法律修改程序烦琐, 且必须经过全国人大的讨论和审议, 使得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时滞过长, 难以适应瞬息万变的现代经济发展需要。
4. 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足。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 国民收入水平逐渐提高, 取得收入的来源也更加多元化、隐蔽化, 使税务机关难以控制。公民纳税意识比较淡薄, 富人逃税、偷税 (2009年2月28日刑法将“逃避缴纳税款罪”代替了“偷税”, 但《税收征管法》上还没有相应更改) 现象时有发生。更有甚者, 一些私营企业主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吃喝玩乐、衣食住行 (汽车、住房) 等费用全部算在企业账上, 计入企业成本, 将个人消费转为公司经营性成本。由于《税收征管法》规定, 对偷税处罚仅为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所以税务部门在自由裁量权方面往往只注重税款的查补而轻于处罚, 纳税人的偷税成本很低, 致使许多人认为偷税即使被查处了也有利可图, 查不到更是逍遥法外、无本万利, 这些都客观上刺激了纳税人偷逃个人所得税的动机。
二、强化个人所得税调节作用的改革建议
1. 个人所得税由分类征收向分类与综合结合的混合征收转型。
“改进个人所得税, 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是中国财税改革的方向。中国应尽快采用综合所得为主、分类所得课税为辅的混合所得税模式。目前中国实行的分类税制模式在公平上存在一定的制度缺陷, 且征管效率不高, 不利于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职能的发挥。而以综合所得课税为主、分类所得课税为辅的混合税制有利于体现量能纳税的原则, 真正实现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收入, 防止两极分化, 实现社会公平的目标。在具体分类上, 属于投资性的、没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 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股票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宜分类征税;属于劳动报酬所得和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 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承包承租、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财产转让等项目, 宜实行综合征收。
2. 建立动态的费用扣除额标准机制。
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 居民 (特别是城镇居民) 生活成本费用也不断增加, 再加上物价上涨因素的影响, 在一些大中城市, 百姓衣食住行以及医疗、子女教育等支出水平较以前大幅度提高。以北京为例, 3 5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 刚刚能够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费用扣除额与物价水平挂钩, 随物价水平的上升而上升, 随物价水平下降而下降, 笔者认为这是较为符合实际需要的, 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这必然会增加征税成本, 但是这使费用扣除额的变动有了一个参照物, 使老百姓的税收负担随物价变化而变化, 让老百姓真真切切地感受到税收的人文关怀。当然这需要发改委、统计局、物价局等部门的通力配合, 同时要完善消费价格指数的编制工作, 使费用扣除额的变化有一个科学合理的依据。
3. 以家庭为单位综合征收更能体现社会公平。
建立以家庭为单位的综合征税体制是体现税制公平的重要举措。虽然以家庭为单位的综合征收会给税务部门带来征收复杂性, 增加征税成本, 但是从现实的角度考虑, 以家庭收入总和为课税对象更能体现个人所得税对收入的调节作用, 更能符合老百姓的现实需要。举例来说, 在新税收政策下, 两个家庭月总收入扣除各类保险费后都是7 000元, 其中一对夫妇, 妻子失业, 丈夫月收入7 000元, 则每月要缴纳275元;而另一对夫妇各自均有收入, 扣除各类保险费后收入各位为3 500元, 两人的收入都没超过个税费用扣除额, 因此他们不需缴税。同样收入的纳税人家庭, 交纳的所得税数额却不相同, 如果第一个家庭中有患重病者, 则其月收入不但要支付高额医药费, 还要支付税收, 显然税收加重了其家庭负担, 税收调节社会分配, 体现社会公平的作用则难以充分体现, 个人所得税“逆向调节”在所难免。
4. 完善税收征收制度和纳税申报制度, 加大对偷逃税行为的打击力度。
首先, 要充分发挥代扣、代缴义务人的作用, 强化源泉控制。建立扣缴义务人档案, 规范扣缴人扣缴税收和申报的程序, 督促扣缴义务人正确使用扣税凭证, 加大推进代扣代缴全员全额申报的力度, 加强对扣缴义务人因其不履行税法规定的扣缴税收而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宣传, 使代扣代缴税收工作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其次, 要加强对以高收入者为重点的税收征管, 使自行申报落到实处。为了使自行申报制度得到真正落实并收到实效, 必须建立居民收入监测体系及税收监管系统, 形成高效的税源监控机制。建立健全相关的配套制度, 加快建立和普及全国联网的个人金融身份账号制度, 增加收入的透明度, 建立具体的财产登记申报制度。再次就是要加强税务稽查并加大对偷逃个人所得税的惩处力度, 以严重的后果约束逃税倾向。可效仿国外, 建立诚信记录和公示机制, 将是否偷逃税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计入个人信息档案, 进而影响其贷款、投资等经济活动, 使偷漏税者无处遁形。
5. 建立个人所得税退税制度。
个人所得税退税是指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退还纳税人部分或全部税款。个人所得税退税制度符合公平原则, 使公民切身体会到“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其本身能调动居民主动纳税的积极性, 对鼓励公民诚信纳税起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在国外早已有之。当纳税人因重大意外事件, 如车祸、疾病、自然灾害等造成纳税人个人经济危机或者是经济出现重大衰退, 个人收入骤减等情况时, 可以酌情考虑退还给纳税人部分个人所得税。具体的计算可以参照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计税方法, 以其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额为计税依据乘以适当退税率计算得出。
调节社会收入分配是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所面临的重大课题, 改革个人所得税, 充分发挥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已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当然, 收入分配的调节不能只寄希望于个人所得税的改革, 要建立以个人所得税为中心, 以财产税、社会保障税等相关税为辅助的完整的收入分配调节机制, 才可以有效调节居民收入差距, 理顺社会各阶层的经济利益关系, 才能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对居民收入调节功能, 实现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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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付广军.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分配的效应分析[J].经济研究参考, 2009, (56) .
[3]吴菊, 王秀勤.缩小贫富差距与比例税制个人所得税调节作用的局限及税制改革取向[J].中国合作经济, 2005, (10) .
11.个人收入承诺书 篇十一
然而, 实证经济学研究将过度的注意力偏颇地加之于对读写、算数或科学能力的考察上, 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其他与个人发展和经济产出有关的能力, 而那些能力与认知能力虽联系微弱却同等重要, 包括社会交往能力、动机、领导力以及其他典型的非认知能力和个性特质。James Heckman (1999) [1]在一篇评论文章中称, “在对意图干预人力资本的项目进行评估时, 全神贯注地用分数衡量认知及学术能力, 而将社会适应性和动机等因素排除在外, 这将造成极为严重的偏差”。这种测量便捷的评估方式所带来的偏差, 在近10年间逐渐被觉察并在一些实证研究中得到一定程度的弥补。有很多研究者开始质疑认知能力的巨大作用, 并利用相关研究数据进行实证研究, 以期探讨非认知能力对收入的贡献。
一、非认知能力的概念与意义
认知能力或技术通常被认为等同于智力和解决抽象问题的能力, 普遍以阅读、科学和数学能力的测试分数作为度量标准;与此相比, 非认知能力常与行为心理学框架下的个性特质有关, 而他们通常与IQ测试所能获取的智力系数关系微弱, 但会对成年后的经济收入、劳动力市场表现及生活其他方面的行为有关, 指个体的社会性技能、自我约束能力和其他一些决定成功与否的能力。
Roberts在著作 (2009) [2]中对个性特质的定义如下:个性特质是个人想法、感觉和行为的持久性模式, 在特定的环境和情况下, 个人总会出现固定倾向和趋势的响应方式。有许多模型可以用来描述个性特质, Roberts (2006) [3]将一些与个人行为有关的因素进行了全面的归纳, 如图1所示。在Roberts的观点中, 所谓“性格”和“个性特质”不同, 前者更像是一个在动态过程中的系统性概念, 首先由先天的基因特征决定, 而后者, 与后天成长过程中的其他要素发生互动, 受到影响, 并表现出来。个性特质是性格的一个决定要素, 在识别过程中需要格外小心地从整个性格表现中区别出来。
来源:整理自Roberts, 2006.Figure 2.
在我国的相关研究中, 对相关概念的界定主要源于燕国材的“应重视非智力因素的培养” (1994) [4]一文中使用的“非智力因素”, 主要是指个人的意志力、道德修养、克服困难的勇气和能力以及自信、自立、自强的良好心理素质等。之后的研究普遍将非智力因素的界定与智力因素相对, 一般认为智力因素包括六个方面:注意力, 观察力, 想象力, 记忆力, 思维力, 创造力;而非智力因素是与智力因素相对应的, 指与认识没有直接关系的情感、意志、兴趣、性格、需要、动机、目标、抱负、信念、世界观等。这些非智力因素对个人成长具有重要的作用[5,6,7,8]。
国外文献中对“非认知能力” (Non-cognitive Skills) 的概念界定也是相对于认知能力 (Cognitive Skills) 而言, 指那些与计算、阅读或背诵等认知能力不同的, 却可以用个性特质进行衡量的能力。
目前教育经济学界尚未形成公认的统一的概念性定义。IQ测试方法的创立者Alfred Binet (1916) [9]在其论著中指出, 学校教育的成功需要学生智力以外的投入, 包括注意力、意愿和其他良好的品质。当人力资本理论创立10年之后, Gintis (1971) [10]以及Bowles和Gintis (1976) [11]的研究则认为, 追随着雇主意愿的学校体系在教学过程中不仅将生产劳动中的技术要求灌输给工人, 同时也将非认知能力的需求强加给了工人。这里暗含着对非认知能力概念的描述, 即是与劳动生产具有一定联系的非技术性的能力。
二、非认知能力的测度
研究者始终不懈地寻找着非认知能力的可行测度, 不仅需要它们较为稳定, 易于测量, 并且能够在各种文化体系中不存在冲突, 更重要的是要与劳动力市场产出有关。从过去20年的研究中可以看出, 个性特质“五要素模型” (the Five-Factor Model of Personality) 逐渐得到研究者的共识并被广泛应用于对非认知能力的测量。这一模型的建立有赖于诸多独立研究所积累的不同假设和理论探讨, 将一系列个性特质进行整合, 构建起具有可测统计因子的五要素模型, 从而在经济学方法论框架下形成可操作的测量体系。表1是五个被广泛认同的基本人格心理学变量。
总结归纳自几项著名研究对各特质的解读 (Johnson, 1997;Judge et al., 1999;Seibert&Kraimer, 2001;Jakobwitz&Egan, 2006;Heckman, 2012) [12,13,14,15,16]。
当然也有研究者使用其他的非认知能力测度对其进行衡量, 笔者着重关注在“五要素模型”框架下的非认知能力对收入影响的研究。
三、非认知能力对个人收入的影响的实证研究
围绕着教育领域和劳动力市场关系的定量实证研究, 学界一度将来自于教育的认知能力或测试分数与经济产出间的关系作为核心问题加以讨论。近年来, 越来越多的实证结果发现, 过去的研究似乎高估了经济产出中认知能力的贡献;而非认知能力对个体在劳动力市场中的表现, 甚至在其成年后生活中其他方面的表现, 却具有重要作用。
2001年由Bowles, Gintis和Osborne[17]进行的概括性研究, 发现教育对收入的作用中, 在统计意义上仅仅有一小部分是可以由测验分数进行解释的。他们将上世纪50年代末到90年代初这接近40年间的25项研究进行汇总分析, 得到了58个收入估计函数, 三位学者将测验分数作为经济产出的解释变量进行估计, 并在传统的人力资本理论框架下, 将人口统计资料、社会经济地位和受教育情况作为收入的解释变量, 并以此来估计受教育情况 (通常用受教育年限表示) 的系数。随后他们设想, 假如学校教育这一变量只是学业成就的一个近似的粗糙的代理变量, 那么用标准化测试的分数代表全部的教育价值将是错误而不足的。因此他们想要设计一种方法, 考察除去用分数所能衡量的技术获得以外, 学校教育中是否还有其他的“纯粹” (原文使用naive value) 的教育价值。上述三位学者最终在收入估计函数中加入标准测试分数作为控制变量, 以考察有多少“纯粹”的学校教育价值被低估。结果发现, 排除了测试分数所代表的教育价值之后, 学校教育的“纯粹”价值的系数仍然保持在82%左右。研究者认为这一结果表明了大部分学校教育对收入的作用是通过那些标准化测试分数所不能衡量的因素而发挥的效果。
Cawley, Heckman和Vytlacil (2001) [18]使用美国青年纵向研究调查 (National Longitudinal Study of Youth (NLSY) ) 的数据, 假定“自律” (self-discipline) 这一个性特质虽然不是认知能力, 却是能够影响收入的重要决定因素, 并使用包括逃课和迟到等一系列行为指标作为收入的解释变量, 发现这些变量的回归系数显著, 从而验证了先前的假设。
同年, Heckman和Rubinstein (2001) [19]在其研究中控制了受教育年限和测验分数这些认知能力要素之后发现, GED (the General Education Development) 证书持有者在劳动力市场中的收入甚至低于高中辍学者, 他们认为这是由于GED证书持有者具有相对较低的非认知能力或缺乏良好的个性特质, 如毅力和自律性。这是一个被广为引用的精彩研究, 因为研究者找到了GED证书持有者这样一个有效的参照群体。GED是美国和加拿大的一般教育发展证书, 等同高中毕业学历, 是为没有获得高中毕业证书的学生准备的一项等级考试。GED考试有5个科目, 分别是英文阅读、英文写作、科学、数学和社会科学, 要求的难度也与高中水平相当①。由于该考试的内容同样对认知能力因素进行考察, 且难度相当, 因此可以认为GED证书持有者与高中毕业生在认知能力上无明显差别;然而这两个群体在劳动力市场中的境遇并不相同, 研究者认为这是由于一些非认知要素在起作用。这一研究于2001年在《美国经济评论》 (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期刊上发表, 随后该团队利用GED持有者群体的相关数据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并于2011年被由Eric Hanushek主编的《教育经济学手册》 (Handbook of the Economics of Education) 收录;随后该团队将相关研究编纂成书, 于2012年出版。Heckman和Rubinstein在2011年和2012年发表的研究成果中指出, 控制了先在的认知能力, GED持有者比高中毕业生在劳动力市场中的表现欠佳, 然而一些社会行为却更类似于那些普通的高中辍学者, 包括吸烟、酗酒、性与暴力举动、盗窃和抢劫等犯罪行为。研究者将一系列行为整合成一个非认知特质指标之后, 的确发现GED持有者的非认知能力更接近于高中辍学者;另一方面, GED持有者拥有与普通高中毕业生同等的进入大学的机会, GED证书在此方面的效力与高中文凭赋予高中毕业生的机会并无差异, 然而仅有40%的GED持有者申请进入两年制或四年制的大学进行深造, 而这其中仍有接近一半的学生在第一年辍学。长期数据显示, 最终这些GED持有者中, 到40岁时, 只有3%到4%的人员获得了学士学位。研究者认为这是由于与普通高中毕业生相比, GED持有者缺乏正向的动机和持久的毅力, 而这也将影响他们在劳动力市场甚至生活中的其他方面的表现:与高中毕业生相比, GED持有者更易于辞去工作、离婚或者被捕入狱, 并且这些不良行为的发生几率十分接近高中辍学者的状态, 而普通高中毕业生则显得在生活中的其他方面更加顺利平稳 (Heckman et al., 2012) [20]。
Seiber和Kraimer (2001) [14]利用取自某大学的样本量为496 (包含318名男性和178名女性) 的参与者数据, 使用分层结构模型, 控制了受教育年限、工作经验和其他相关变量, 发现责任感、情绪稳定性及亲和性与收入的相关系数在统计意义上均不显著, 也就是这几项个性特质不对经济产出造成影响。同时, 研究者假设思维开通特质强烈的个人会获得更高的收入, 然而回归结果得到了恰恰相反的结论;另一方面, 研究者假设, 职业类型与外向性具有交互作用, 他们想要验证在人际互动因素较强的行业中, 如销售行业, 外向性与工资具有相关性, 然而回归结果并未支持该假设。在考察亲和性对收入的影响时, 研究者也对职业类型进行了分类, 结果发现在人际互动因素较强的行业中, 亲和性和工资具有显著的负相关关系, 而在人际互动因素较低的行业中, 二者关系没有显著相关性。
对于该研究的异议, 主要针对样本的选择。该研究中被调查者全部是该学校的MBA毕业生, 所以被试者的工资的平均值较高, 方差较低, 总体平方和较低, 调整后的R方仅为0.02, 说明因变量工资的变异中, 由包括个性特质在内的解释变量所解释的部分占比极小, 仍有其他一些重要变量未能在回归模型中加以控制。当然这也或许与样本数据类型是横截面数据且样本量较小有关, 但是笔者仍然认为应归咎于样本的代表性问题。而该研究的横截面数据导致的另一问题就是定量研究中普遍面对的因果关系判别问题, 因为职业的成功或许在一定程度上会对个性产生影响。
因此之后广受好评的非认知能力研究都会尽量追求使用时间序列数据以避免对这一严重的结论质疑, 越来越多的研究开始使用全国性的数据或时间序列数据, 以提高结论的普遍性。
Mueller和Plug[21]在2006年的研究中, 同时考察了认知能力和非认知能力变量。他们使用的样本来自威斯康星纵向调查 (the Wisconsin Longitudinal Study) 。该调查在1957年从全国高中毕业班级中随机抽取高中生, 记录下他们的IQ指数和其他背景资料, 并于1975年和1992年分别进行追踪调查, 最终在1992年收集到他们在劳动力市场中的相关信息和非认知能力指标, 有效样本量高达10317个。在控制了IQ指数、婚姻状况、受教育年限、行业特征和其他个人变量之后, 研究者发现, 对男性群组而言, 对抗性和思维开通性对每小时工资的对数的回归系数显著为正;对女性群组而言, 责任感和思维开通性对每小时工资的对数的回归系数显著为正。总体而言, 非认知能力特质对工资的影响在两性之间差别较大, 唯有思维开通性这一特质具有一致的作用, 说明无论男性或女性, 越有创新创造力、不墨守陈规, 越倾向于获得更高的收入。
该研究的创新之处在于着力讨论了非认知能力对收入作用的性别差异。该研究避免了样本量过小的问题, 然而其因果关系仍有待商榷。原因在于, 虽然该研究使用了长期纵向数据, 但是非认知能力特征和经济产出数据都是在1992年的同一次调查中收集的, 因此仍未能规避因果方向这一争议问题。
Heineck和Anger (2010) [22]使用包括6195个女性样本量和6826个男性样本量的德国社会经济专门调查 (the German Socio-Economic Panel Study) 的样本数据进行研究, 以考察认知能力和个性特质对收入的回报。他们对2005年收集的个性特质的指标数据和2006年收集的社会人口统计数据, 以及2007年收集的工资和职业特征数据进行分析, 以此规避了对因果关系的强烈争议。他们发现对抗性越强的女性收入越多, 而对于男性而言, 并未发现五大个性特质与收入之间具有显著的关系。
总结一系列研究, 我们可以发现:
1. 更高的神经敏感性导致更低的收入。
2. 更高的对抗性, 即低亲和性, 带来更高的收入, 尤其在具有高度人际因素的行业中。
3.已有的研究对思维开通性和工资的关系众说纷纭。一些研究 (如Seibert&Kraimer (2001) [14], Gelissen&de Graaf (2006) [23]) 发现思维开通性与工资显著负相关, 而以Mueller&Plug (2006) [21]为代表的研究却发现了相反的结论。不过我们可以注意到, 后者的研究在模型中控制了IQ指标, 而另两个研究则未曾对智力因素加以控制。而创新能力或创造性思维往往与智力在一定程度上有关, 且智力又通常与收入有正相关关系, 因此未来在对思维开通性与经济产出的关系进行分析时应考虑控制IQ指标变量。
4.更高的责任感通常会导致更高的收入, 且对于女性而言尤为如此;在大部分研究中, 男性的责任感与其收入都未呈现显著关系。
5.除了以MBA为被调查对象的Seibert和Kraimer (2001) [14]的研究, 其他研究都未发现外向性特征与收入有显著关系。
四、讨论
通过对相关研究的文献梳理, 可以发现越来越多的实证结果发现, 过去的研究高估了经济产出中认知能力的贡献, 而经济产出与非认知能力之间却具有相当强烈的关联。从一系列的实证研究结果也能够推断, 早期干预对成年后劳动力市场表现的影响, 不仅通过认知能力的提高, 也通过对非认知能力的改善而产生作用。因此, 我们可以预期那些关注在非认知能力的早期干预项目可以有效地帮助参与者获取未来在劳动力市场中的成功, 并认为无论国内或国际的教育测评都应该把对教育产出的测量进行扩展, 关注那些联系到经济产出、民主参与及个人发展的非认知能力和个性特质。
然而在教育经济学领域对非认知能力的研究仍然不够成熟, 尚且存在许多争议有待探讨。
1. 个性特质测量的尺度。
教育投入与劳动力市场产出的关系一直是教育经济学的研究重点, 而认知能力的测试分数之所以具有如此强大的吸引力, 一定程度上是由于这样的测试已然发展成熟, 数据较易获得。相反, 能够同样预测学术表现和经济产出的系统性的个性特质与非认知能力测试尚有待发展。这种社会性的和行为学意义上的个性特质测试, 或称为非认知能力测试, 它的定义、结构和度量体系都更为复杂。
在一些经济学研究中, 并未就非认知能力的测量采取精心的考虑。如M’ohanty (2009) [24]的研究中仅为积极态度和幸福感设计了一个单一项目测度;而Heckman, Stixrud和Urzua (2006) [25]的研究虽使用了一系列的自我控制力和自我概念项目测度, 却整合出一个单维并略显肤浅的非认知能力因子。这不仅由于经济学家们并不习惯处理那些不可观测的心理学建构概念, 更是由于像NLSY那些长期纵向研究在设计之初并无意图解决这些涉及心理特质的研究问题。
另外一个重要的制约因素是对非认知能力的鉴别, 因为它与认知能力并不容易区分, 一些个性特质常常在具体事宜中才能产生影响, 而此时认知能力也恰恰在同时发挥作用。因此, 开发清晰的衡量测度将是影响整个研究的关键因素。
2. 关于因果关系的方向和长期跟踪调查的必要。
在评估个性特质对收入的作用时, 测量时的潜在内生性问题常常引起对结果理解上的争议。已有的具有代表性的横截面调查研究中, 往往对个性特质和收入同时进行评估。因此, 难以从横截面数据中确定究竟是个性特质影响了收入还是收入状况所导致的结果。比如Bowles, Gintis和Osborne (2001a, b) [17,26]的研究结果就遭到了Groves (2005) [27]的质疑, 后者认为前者的研究中, 由于当下被调查者的个性特征极有可能会受到收入和工作满意度等劳动力市场中的现实状况影响, 因此对个性特征的参数估计会发生向上的偏差。
为了避免这一问题, 研究者们有必要进行长期的跟踪调查, 对被试者幼年时期或青少年时期进行个性特质的测量和记录。当然, 也有实证研究已经对个性特质进行了纵向的稳定性考察, 如Caspi和Roberts (1999) [28]以及Judge等 (1999) [13]的研究已经阐释个性特质与职业产出的因果关系方向是由前者导向后者, 而不是相反方向。尽管如此, 今后的纵向研究也仍需确保在个性特质和职业产出之间建立明确的因果关系指向。
3. 公认的研究框架。
关于非认知能力对经济产出的影响, 学界尚且欠缺明确的模型, 需研究者重铸这一领域的理论架构, 并开发一种经济学、教育学和心理学等相关学科通用的模型和框架。
4. 学校教育的“功用”和“价值”。
学校教育的作用究竟为何, 是否仅仅为了提高学生的阅读或算数等认知能力, 这是教育学者以及政策制定者历来关心和探讨的问题。很多讨论认为, 学校教育在知识层面之外, 也应该重视对学生个性和品格等心理特质的培养, 甚至应比对知识的关注更加重视。许多教育学家认为开发学生的好奇心和开朗性格, 要比学习知识本身重要得多, 而这一任务, 不应仅仅托付给家庭熏陶, 而应在学校教育中得以充分重视。
长期以来, 在我国的教育体系中, 从小学、中学直至大学, 考试始终是选拔人才最重要的手段, 教育模式也因此以“应试教育”为主, 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学生全面素质的发展;一些由于心态不健康或情绪控制力不足而造成的青少年犯罪事件时而见诸报端;另一方面,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模式的逐渐转变, 不仅对人才的需求数量在大幅增长, 也要求其拥有综合而全面的素质。因此, 在教育过程中, 不仅需要关注学生认知能力的提高, 也应同时加强培养良好的非认知能力和健康的个性特质。
摘要:教育的重要作用之一是赋予其参与者在劳动力市场中所需的生产力, 因而作为经济产出的首要度量指标, 收入也自然成为评价教育成果的关键因素。然而越来越多的研究发现, 由教育所引起的认知能力的提高, 对收入的解释力似乎受到了过高的估计, 而过去不曾被重视的非认知能力却对个人在劳动力市场中的表现发挥着不容忽视的重要作用。该研究通过相关文献的梳理和总结, 发现非认知能力是收入的重要解释变量, 同时影响着劳动力市场中的诸多表现, 值得深入探讨以建立共同而广泛的研究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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