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人民监督员制度(精选10篇)
1.浅谈人民监督员制度 篇一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我国检察机关在现行的框架内,为完善直接侦查案件的外部监督机制而进行的一项重大改革,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一项重要举措。它不仅直接体现了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民主监督,在程序上制约检察权,有效防止司法腐败,更有助于公众与检察机关沟通,树立检察机关的司法权威,促进和提高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质量和水平,是完善检察制度,实现司法公正的新途径。但同历史上所有的新生事物一样,人民监督员制度还算一项全新的司法改革实践,还存在着一些不完善的地方。笔者试从以下六个方面提出完善建议:
1、重新界定人民监督员的任职条件。对于人民监督员的任职条件,应当从三个方面加以考虑:一是要能够胜任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监督职责,具有责任感和事业心。二是要能够充分的代表人民的意愿,即要有广泛的代表性,具备社会化和大众化特征。三是人民监督员要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具有专业化和司法化这一特征。作为人民监督员要能够胜任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监督,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否则,就等于是外行监督内行,没有任何实质性意义,监督就成为一句空话,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就仅仅是一种形式。同样,人民监督员为了能履行监督职责,要具备实际履行行为能力,笔者认为《规定》应作适当的修改,身体健康,具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具有中级以上法律职称。这样才可能从实质上将人民监督员制度落到实处,才能保证司法公正。
同时、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制度,这就决定了与检察机关有着领导以及其他关系的各级单位的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因为他们没有充裕的时间和精力去完成监督工作,在监督工作中也可能瞻前顾后,使监督效能有所减损。人大代表作为当然的法律监督者,其本身就具有法律监督权,因此也不宜过多的担任人民监督员。由此看来,人民监督员应当主要从从事教学科研的企事业单位、律师协会、工会、妇联、特别是从普通公民中产生,让人民监督员能全面的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要求。
2、完善人民监督员的产生办法。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都明文规定,人民检察机关应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但如何监督却没有具体的操作程序规定,人民监督制度就是检察机关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一种方式。人民监督员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推荐产生。人民监督员的素质直接关系到监督的效果,一定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把好选任关。笔者认为,人民监督员的遴选,检察机关不可能一厢情愿,否则会出现人民监督员由检察机关“预选”,“内定”,或“让被监督者拥有选择监督者的权力”,造成法律上的尴尬。因此,笔者建议:从兼顾合法性和可操作性的角度出发,人民监督员的产生可以采取个人申报和人大常委会任命相结合的方式。凡符合人民监督员条件的公民可以自行申报担任人民监督员,或由检察机关商请有关单位推荐,征得本人同意后,报请人大常委会进行资格审查和批准任命。经过上述程序选任的人民监督员,能够在较大程度上反映民意,真正起到代表人民监督司法机关的作用。
3、缩短人民监督员的任职期限。对人民监督员的任职期限也要作出适当的限制,从操作的角度,建议人民监督员的任期缩短为两年。因为人民监督员任职期限三年过长,容易造成“职业化”,从而损害了人民监督员的民主性,使其监督机能弱化。对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次数也要加以适当的限制,这可以最大限度的保证广大人民对司法的参与。辨证地看:人民监督员的任期缩短为两年可以让更多的人参与监督,必然使司法更加公开,透明度增强;而司法更加公开,透明度增强又会加强对司法的监督,增强公众对法律的信任,由此可见:更多的人参与人民监督,对法律的普及、对司法改革的促进都是积极有益的。
4、完善文书规范。法律文书是司法机关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文书,人民监督员制度作为一项崭新的司法制度,其法律效力在检察工作的许多环节需要固定和体现,而现在却没有相应的规范法律文书格式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对此也只作了原则性规定,《规定》第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等规定的申请监督员回避权利告知书、侦查部门拟撤销案件意见书、公诉部门拟不起诉案件意见书、人民监督员意见书等文书的内容和格式都没有相应的具体规定,各地只是按照自己的理解在做,五花八门,不伦不类,有损了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5、调整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的范围。检察机关对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作出撤销案件和不起诉决定后,实际上是对案件诉讼程序的终结,且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这两种情况下,案件的全部过程都是由检察机关具体操作和作出处理决定的,外部监督显得比较薄弱,对其加强外部监督是必要的。同时,从法律规定来看,撤销案件和不起诉案件的法律适用条件较为明确、具体,且一般情况下主要涉及的是对犯罪情节是否轻微的判断以及案件对社会产生的危害程度的判断,而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判断有赖于社会的价值评判,并不仅仅是司法判断的问题。因此,将这两类案件交由人民监督员监督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但是,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的条件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式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而有逮捕必要的。是否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以及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是否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对于一般人来讲,判断起来问题不大,而对于是否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以及是否有逮捕必要,因为往往涉及到较为复杂的法律适用和一些法律专业技术问题,对不具备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来讲,判断起来难度较大(实践中,对于是否属于错捕,司法机关有时也难以作出统一的判断,在这种情况下,由人民监督员来监督检察机关采取逮捕措施是否适当,显然难以收到理想的效果)。更为重要的是,对检察机关的逮捕决定,外部监督制约是比较强的,特别是检察机关本身承担着由错误逮捕造成的国家赔偿责任;并且,对于检察机关是否需要赔偿,也并非是检察机关能够作出最终决定的,而要由法院的赔偿委员会最终决定。笔者在此无意否认不加强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逮捕决定进行监督,而是说将这种监督交由执法经验不足的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是不切实际的,甚至可能会使这种监督流于形式。因此,我们建议不再将这类情况交由人民监督员监督。
6、完善人民监督员经费保障要机制。人民监督员制度在最初开展期间,也许会因为人民监督员的参政热情而有所推动。但随着时间延长,人民监督员制度会因这种无偿的义务劳动而使人民监督员消极地对待。同时,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监督必然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这会在某种程度上给人民监督员造成一定的损失。再次,人民监督员在监督过程中还会存在一定的风险性,这种费力不讨好的无偿劳动的事情没人愿意去干。所以,给予人民监督员适当的补助是必要的。这种补助应当根据各地的财政状况和生活水平而有所不同。但必须给予保障。但这种保障措施应当与检察机关经费进行严格的区分,现行规定中由检察机关承担的设置是不妥的,自己负担对自己监督人员的费用和报酬,将使监督工作受到经济利益驱动的影响,人民监督员无法真正代表人民群众的利益,无法置身事外,理性监督,而慢慢变成检察机关的一个内部工作部门,从而使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目标落空。因此,人民监督员的费用应当由政府财政统一管理和支出,完全独立于检察机关的办案经费,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人民监督员制度健康而有活力的发展。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中国司法改革历史上一次伟大而有价值的尝试,它首次把外部监督的运作与个人监督的实践紧紧结合起来,使能代表人民利益的人民监督员能够实在的行使自己的神圣权利,虽然它有些许的不足和缺陷,但诚如小平同志的“摸着石头过河”的著名论断,只要广大司法工作者能在充分考虑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中可能出现各种具体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司法理论和实践运行对人民监督员制度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就必定能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该制度,把我国的司法改革推向一个新的高潮。
2.浅谈人民监督员制度 篇二
关键词:人民监督员,选任制度,完善
一、现行人民监督员选任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人民监督员制度目前存在的主要选任模式是人民监督员“内选”模式与人民监督员“外任”模式, 这两种选任模式共同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 检察机关起主导作用。
人民监督员“内选”模式产生的人民监督员, 无论在民主推荐还是考察确认, 每个环节人民检察院均起到了主导作用, 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人民监督员“外任”模式产生的人民监督员, 人民检察院在某些环节也起到了主导作用。首先, 人民监督员名额确定由检察机关主导。“外任”模式规定人民监督员名额由人民检察院根据办理案件的实际情况并结合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名额要求, 拟定本院人民监督员的名额, 由检察长提请人大常委会确定。实践中, 一般人大常委会均按照人民检察院提请的数额确定。其次, 人民监督员资格审查由检察机关主导。人民监督员“外任”模式规定进行资格审查时由人大内司委、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等部门组成的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对个人申请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推荐人选进行审查。由于人大内室委不负责具体事务性的工作, 而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是设在人民检察院内部的, 因而, 资格审查工作仍然由人民检察院主导。在考察确认过程中, 一般也是由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将候选人报送当地纪委、组织部等部门进行考察。因此, 无论是人民监督员“内选”模式还是人民监督员“外任”模式都存在人民检察院起主导作用的问题。[1]
2. 人民监督员任期太长。
根据《规定》人民监督员的任期为三年, 连任不得超过两个任期。那么, 人民监督员的任期就是二年或者六年, 任期时间太长。第一, 任期时间太长, 会影响到人民监督员自身的工作和生活, 进而影响人民监督员监督的积极性。第二, 人民监督员任期时间太长, 会磨损人民监督员的激情。作为一项维护司法公正的义务, 人民监督员在履行过程中激情是有限的, 易导致人民监督员产生厌倦心理, 导致对监督工作的不负责任。第三, 人民监督员任期时间太长, 会产生新的腐败。我国的国情非常讲究人情, 人民监督员在长期与检察机关接触过程中, 足够让人民监督员和办案人员因工作关系结成好朋友, 进而形成“互助”关系, 影响监督效果, 甚至产生新的司法腐败。
3. 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人民监督员“内选”模式和人民监督员“外任”模式依据的都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3年通过, 2004年修改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 (试行) 》。而该规定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对“检察院监督别人, 谁来监督检察院。”的社会质疑, 以及理论界取消检察院侦查权的呼声而制定的, 存在许多不规范和不完善的问题。
二、完善人民监督员选任制度的几点建议
第一, 推动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只有为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 才能真正建立人民监督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只有法制化, 监督程序的启用、监督结果的执行, 才能有法可依, 才会使监督合法、有约束力和公信度, 才经得起历史的考验。只有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 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机制、监督机制、管理机制才能完善。通过立法, 才能与有关法律紧密衔接、协调一致。因此, 立法是人民监督员制度运行和完善的直接、有力、具体的法律依据。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应当坚持四个基本原则。首先, 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应当坚持外部监督的原则。所谓外部监督原则, 就是在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时, 将人民监督员制度定位在外部监督的性质上。通过实践, 人民监督员制度若定位在检察机关内部监督上, 会使人民监督员制度陷入“检察院自己选人监督自己”的怪圈, 使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没有权威性和公正性。其次, 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应当坚持保障司法民主原则。所谓司法民主, 就是顺应司法公正的现代司法理念潮流, 这也是世界司法理念的大趋势。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时, 应当坚持人民监督员必需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反映被害人的要求等人权原则。坚持司法民主也是我国与国际接轨的需要。第三, 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应当坚持司法公正原则。所谓司法公正, 是指要求人民监督员必须客观公正, 维护公平、公正、正义的原则。第四, 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应当坚持保障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是宪法赋予的权力, 否则, 就是违反了基本法, 将导致立法无效。社会各界普遍认为人民监督员制度发展到今天需要立法加以推动, 并比照人民陪审员制度将人民监督员制度规定在《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之中。比如在《刑事诉讼法》中第十三条规定人民陪审员陪审制度的同时规定人民监督员制度, 以及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七条规定的贯彻执行群众路线, 倾听群众意见, 接受群众监督中, 写进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但是, 这样的规定比较原则。如果同时推动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并出台《人民监督员法》, 或者比照人民陪审员制度制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决定》或者《条例》, 会更明确具体。
第二, 明确人民监督员任职条件。人民监督员的任职条件应当合理设定。作为外部的社会监督力量, 监督主体是平民化还是精英化, 一直是人民监督员制度争议较多的问题。美国的大陪审团制度和日本的检察审查会制度的成员, 均实行大众化和平民化。美国的大陪审团成员只要年龄不超过70岁, 身体健康, 没有重罪前科的选民均可以担任;在日本担任检察审查员, 只排除了小学未毕业、破产后未复权、被判过徒刑或者禁锢一年以上的人员。[2]根据我国国情, 笔者认为人民监督员的条件明确设定为以下情况为宜。即是年满二十三岁, 身体健康, 有选举权的公民均可以担任人民监督员;其中应有二分之一的法律专科学历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受过刑事处罚、刑事追究的, 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这样设计一方面, 明确具体易于操作;另一方面, 人民监督员兼备了平民化和精英化的特色, 利于监督;在监督中精英化人民监督员带动平民化人民监督员, 利于法律知识普及, 利于国民法律素质的提高。
第三, 合理设置人民监督员的任期。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修改后《规定》, 人民监督员的任期是三年, 连任不得超过两个任期。理论界普遍认为, 人民监督员任期时间太长。任期时间太长, 人民监督员容易失去监督的热情;任期时间太长, 人民监督员容易职业化失去监督的民主性。因此, 人民监督员的任期时间不宜太长。美国的大陪审团制度规定的任期最一长为一年;日本的检察审查会制度规定的任期最长为六个月。而我国, 现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规定的任期是三年或六年。借鉴国外经验, 根据我国国情, 设定人民监督员任期一年为宜。一年的任期, 可以使更多的公民参与监督, 增加司法的公开和透明度;而司法公开透明度的增强, 又会加强对司法的监督, 增强民众对法律的信任。同时, 更多的民众参与人民监督, 对法律的普及、对司法改革的促进都起到重大的作用。另外, 一年的期限便于工作总结, 符合我国国情。因此, 将人民监督员的任期设计为一年比较合理。
第四, 明确人民监督员选任的程序。人民监督员制度监督的对象是人民检察院, 人民监督员选任程序应当独立于人民检察院之外。笔者认为, 人民监督员选任应坚持人大选任, 并坚持谁选任由谁颁发证书的原则, 只有这样, 才能使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具有权威性。人大机关应当制定人民监督员选任程序的步骤。人民监督员选任程序步骤应当设定为:一是发布选任公告。利用选任人民监督员机关当地的报纸、电视、信息以及网络和张贴公告等方式, 公告人民监督员的任职条件、任期、名额等。二是民主推荐和自愿报名。民主推荐、自愿报名填写报名表报送选任机关。三是综合考察。无论是民主推荐还是自愿报名, 依据人民监督员任职条件进行全面、严格考察。四是人大确认。人大对将综合考察后符合任职条件的候选人进行确认。五是社会公示。由人大将拟任人民监督员名单在辖区内的新闻媒体上公示, 听取民众对其能否担任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 接受民众监督, 以体现人民监督员的代表性、权威性。六是颁发任命书。由人大主任颁发人民监督员任命书, 以增强人民监督员选任的权威性。七是人大备案。人民监督员任命后, 应当在人大备案。
参考文献
[1]周永年.人民监督员制度概论[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8.
3.关于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研究 篇三
关键词:人民监督员;检察机关;司法改革
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意见》要求,检察机关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人民监督员选任方式,完善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推动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
一、人民监督改革的司法背景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主动创设的一项制度,在制度试点阶段和扩大试点工作之初,为及时启动和推广这项工作,人民监督员是由检察机关商请其他单位、组织民主推荐,检察机关进行考察确认后产生的。
2010年10月,最高检部署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至今,各地检察机关主要实行由上一级检察院和“选任委员会”两种方式选任人民监督员,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各个检察院自行选任人民监督员监督自身执法办案活动的矛盾,从程序上加强了对人民监督员行使监督权的保障。
最高检和司法部日前还发布了《关于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根据意见,人民监督员将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参与具体案件监督的由检察机关从司法行政机关建立的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随机抽选确定。
为从根本上解决检察机关“自己选人监督自己”的问题,最高检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司法改革要求,对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进行了重点研究,提出了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人民监督员的改革思路,并与司法部达成了一致意见。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培训、考核、奖惩等管理工作有利于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提高人民监督员制度公信力,加强对检察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提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对于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关于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1)明确了人民监督员的设置和选任机关,将人民监督员分为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分别由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承担具体组织工作;明确了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条件,要求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并规定了选任人民监督员的一般条件和排除情形;明确了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程序,将选任程序分为确定名额、组织报名、审查公示、公布名单四个环节,确保选任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明确了对人民监督员的管理内容和形式,建立健全人民监督员选任、培训、考核与使用衔接机制。
(2)调整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展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范围,在原有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基础上,将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阻碍律师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等三种情形纳入监督范围,由人民监督员启动相应监督程序。
(3)规范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一是改进案件监督组织方式。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提交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组织人民监督员监督。省级人民检察院统一选任人民监督员的,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提交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案件,可以由地市级或者由省级人民检察院组织人民监督员监督。二是统一监督程序,纳入监督范围的七类案件或事项,均适用统一的监督程序。对应当接受监督而未履行监督程序直接作出处理决定的,上级检察院应当予以通报,必要时可责令下级检察院依照规定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三是完善人民监督员评议表决程序,并要求做好监督程序与诉讼程序、办案程序的衔接,不能因为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而延长法定办案期限,特别是要坚决防止超期羁押。
(4)强化人民监督员保障机制。人民检察院应当为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提供下列条件:①适时通报人民检察院重大工作部署、决策和其他检察工作情况;②每年至少一次向人民监督员通报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情况;③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列席有关会议,参与执法检查、案件公开审查和听证等活动;④提供履行监督职责所需的工作场所;⑤帮助人民监督员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知识、检察业务知识;⑥提供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其他条件。
(5)建立了人民监督员监督事项告知制度和参与案件跟踪回访、执法检查等机制。要求控申部门接待属于本院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举报人、申诉人时,应告知其在控申部门处理完毕后,对处理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人民监督员反映。并建议在查封、扣押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财务和文件时,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作为见证人并接受其监督。
三、对人民监督员改革的建议
(1)注重素質结构,确保“选任好”。一是严格选任标准。凡拟选的人民监督员,除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要以“四看”标准进行审查。一看专业优势,注重专业特点和职业经验;二看道德品质,人选上宜优先考虑选用群众公认正派的地方人士;三看协调能力,将协调能力强、社会经验丰富的人员充实到人民监督员队伍中来;四看工作态度,优先考虑那些责任心强、对监督工作有较高热情的人员。二是规范选任程序。在选任过程中,检察院首先要向社会公布拟选人民监督员的条件及有关事项,并深入基层组织动员有关单位积极开展推荐工作,然后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对推荐的候选人和申请报名的个人认真审查。三是对基层人民检察院尚未届满的人民监督员妥善做好解聘工作。
(2)落实经费保障,确保“支持好”。积极向党委、人大汇报,争取政府支持,争取增加财政拨款的数额,确定合理的人民监督员补助金额标准。人民监督员经费实行单独列支、单独管理、专款专用,按照人民监督员参加监督活动实际出勤情况发放补贴费用,参照当地差旅费标准给予补助;对无固定收入的人民监督员,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水平,按照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为人民监督员设立专门办公场所,购置工具书和报刊杂志等办公设备。
(3)完善人民检察院内部办案程序,确保“适应好”。要对监督程序、时效均作出明确规定,其中对检察机关自办的撤案、不起诉案件由承办部门在三日内主动提起。对其他五种情形则只要人民监督员一旦提起,有关办事机构或专人应当进行审查,并在三日内提出拟办意见报检察长批准。不属于本院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按本规定办理;属于本院管辖的,按照分工移送有关部门在三十日内办理完毕,并将拟处理意见、主要证据目录、相关法律规定等材料通过本院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或者专人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做好接受监督的准备。这些都要保证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期限内进行,而且人民监督员上提一级行使监督权增加了程序环节和异地在途时间,对办案机构的主动接受监督意识、服务意识、证据意识、时效意识都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都有待科学的衔接和及时有效的运行。
参考文献:
[1]姚强,梅屹松.人民监督员制度争议问题探讨,《法学》,2006年06期
[2]李泽明.人民监督员制度研究[,《行政与法》,2004年12期
[3]徐安住.民监督员试点工作现状及存在问题的法理分析,《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04期。
[4]龙宗智.人民监督员制度有关问题探析,《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5年01期
[5]项谷.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之实务研究,《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年01期
[6]李昌道.陪审制度比较研究,《比较法研究》,2003年01期
4.人民监督员制度保障机制的完善 篇四
季敏四川省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马边)
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对促进检察机关公正行使检察权、促进司法正义和提升司法效率起到了明显的推动作用,但是在制度运行的过程中也遭遇了瓶颈,制约了制度向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进一步发展,其中保障性制度的不完善是原因之一。2010年10月人民监督员制度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在新的起点上如何进一步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权利保障机制是一个重要的命题,亟待积极思考。
一、人民监督员的权利界定以及相应的规定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核心问题是人民监督员的权利问题。在现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规范中,对人民监督员权利的规定仍较为松散,同时在权利的范围上还有进一步拓展的空间。明确人民监督员的权利,对规范制度本身具有积极意义。人民监督员的权利主要体现为服务人民监督员对案件进行合理判断的权利,包括知情权、监督权、提请复核权、人身自由权和获得报酬权。
1、知情权。知情权是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的理由、程序的知晓权利。《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
监督员制度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对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作了一定的规定,即人民监督员享有知晓案情、处理案件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向案件承办人提问的权利。笔者认为,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还应包括人民监督员可以旁听承办人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以及可以查阅与案件处理结论相关的法律方书的权利。
2、监督权。是指人民监督员对案件的事实与适用理由有发表监督意见的权利。从性质上讲,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权是一种程序上的监督,属于公民权利的范畴。此监督权包括启动监督权、独立行使权、评议权、表决权和提交监督意见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对这些权利作出了规定。现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规范已经基本确立了人民监督员在监督过程中所应当具备的相关权利。
3、提请复核权。提请复核权是指人民监督员要求检察机关对处理结果予以复议或者复核并重新作出决定的权利。基于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权和检察机关检察权的关系,对自侦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必须由检察机关来独立施行。虽然现行制度规范中规定了“当检察委员会的决定与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向参加监督的人民监督员作出必要的说明”。但这仅仅是一种“软性”监督,没有人民监督员提起异议的刚性程序规定。因此,还应赋予人民监督员在提请监
督意见后,对检察机关的最终处理结果与监督意见不一致时,要求有关机关复议或复核的权利。
4、人身自由权与获得报酬权。从性质上来看,此两种权利均属于人民监督员正常行使监督权的外在保障性权利。人民自由权指的是人民监督员在行使监督权的过程中,其监督活动和监督言论受到保护的权利。获得报酬权指的是人民监督员依法参加监督活动,有要求从相关部门获得劳动报酬和误工补偿的权利。《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第五章已对相关权利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二、人民监督员相关权利保障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知情权不能得到切实保障。在人民监督员制度运行过程中,人民监督员对可被监督案件的事实情况、承办人员、程序进程与拟处理的结果主要是依赖检察机关的通知,缺乏主动监督的平台,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难以得到切实的保障。
二是监督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一是汇报案件的承办人是办理案件的主体,长期介入案件,对案件情况有自己的认识,在向人民监督员介绍案情、出示证据和说明相关法律时,“先入为主”可能导致对案件带有一些倾向性的阐述,导致对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产生不当影响。二是当人民监督员的监督音意见与检察机关的意见不一致时,仍以检察机关(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意见为准,这种由监督客体审查监督主体意
见的做法,使监督权不能得到充分行使。三是在目前的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过程中,往班出现有些人民监督员无法正常保证参与监督的时间。如有的人民监督员在任期内没有参加一次案件的监督,有的人民监督员因为自身的工作性质,难以保证完整地对一件案件进行监督,导致监督权虚置。
三是监督经费得不到保证。试点工作时,各地检察机关大都将活动经费列入了业务经费,并向同级财政部门协调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但此种做法只是检察机关单方面的规定,没有相应的法律来支持,往往得不到当地财政部门的认可,使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工作难以得到经费保障。
三、人民监督员权利保障机制立法完善的思考
1、知情权保障机制
构建知情保障机制可从构建定期通报机制、监督权利告知机制、人民监督员与检察官联系机制等方面入手,同时要强化和规范现有规范制度中已规定的承办人介绍和回答问题的程序。一是构建定期通报机制。人员监督员工作试行阶段,各地检察机关不同程度作了一些有宜探索。笔者认为通报的具体方式可由各地检察机关根据自身情况灵活设定。但应具体规定通报的内容,对自侦案件的基本情况,承办人信息、处理过程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作出结论的分析意见材料等都应纳入通报范围。二是构建监督权利告知机制。告知机制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告知犯罪嫌疑人知晓有提请人民
监督员监督的权利;二是保障人民监督员对相关犯罪嫌疑人是否已被告的知晓权利。为此应规定承办人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告知有提请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权利,并将制作的告知文书及时送达人民监督员。三是构建旁听列席机制。对人民监督员不同意检察长审查意见而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情形,可规定检察机关应当邀请人民监督员列席检察委员会的讨论。对办案部门对监督案件作了处理的相关会议也可邀请人民监督员列席发表意见。
2、监督权保障机制
监督权保障机制包括对监督权行使的外部条件保障,也包括对干涉与阻挠人民监督员行使监督权的行为的规制与惩戒。一是构建监督权时间保障机制。应规定人民监督员所属单位支持人民监督员的工作,并将监督工作的时间视为工作,并合理安排人民监督员的工作性质和工作时间。二是构建独立监督机制。在现行关于独立监督内容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保证人民监督员评议记录的保密性,尽可能减少因泄密对人民监督员带来的不利影响,以保障人民监督员能够大胆发言,敢监督、真监督。
3、人身权保障机制
可参照对人大代表人身保障的相关规定,赋予人民监督员言论豁免权。由于人民监督员产生的人民性特点,在监督过程中可能由于专业水平的限制,出现言论上的侵权行为,如出现对犯罪嫌疑人人格权的侵犯。可考虑赋予人民监督员享有的监督案件时的言论不受法律追究的权利,同时也必须限定仅指人民监督员在履行监督职责中的相关言论。
4、物质条件保障机制
5.浅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篇五
摘要: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公民对检察机关实施外部监督监督的重要方式之一,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产物。建立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实现公正司法、阳光司法的新举措,也是法治进步的重要标志,但是,人民监督员制度作为一项创新性尝试其本身还有很多缺陷,急需发展和完善,本文就是针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展开论证的。关键词:人民监督员;缺陷;完善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指按照有关规定产生的人民监督员,代表人民群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独立地对检察机关部分案件行使监督权,以促进公正执法的一项民主监督程序。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我国检察系统为了探索新的外部监督机制而进行的一次大胆的体制创新,它通过规范程序将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关键环节有效地置于人民群众监督之下,力求通过民众参与检察,从制度上保证检察权特别是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正确行使,防止检察权的滥用。[1]
伴随着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全面推行和长期实施,已经证明这一制度是一种非常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显著。它能够强化外部监督、防止错案和执法不公的发生;能够增进司法民主,扩大公民参与司法的程度。虽然这项制度的积极作用明显,但是这项制度本身也有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下面就对这项制度的发展和完善谈几点肤浅的认识: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现实意义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一项切合法制观念,富于时代精神的制度探索和创新。[2]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实施在权利制约权力、民众参与司法和司法民主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体现了司法的民主性,蕴含着司法过程中的公平正义理念,防止了检察机关滥用检察权,强化了法律监督职能,维护了公平正义。实践证明,这项制度在依法治国和法治中国建设进程中,其重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二、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缺陷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制度构建是非常科学的,但是,从这项制度的实施效果来看,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了一些弊端,弊端如下: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律依据不充分。尽管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实际运行中作用显著,但是这项制度法律依据欠缺是其明显的缺陷,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宪法依据是我国《宪法》第27条、第41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7条。它以原则的形式规定了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的合法性、合理性,但是在操作层面仍然缺乏实用性。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3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是人民检察院的内部规定,其效力受到限制,不能普遍使用,不能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进一步开展和拓展提供“真正的可操作的”的法律依据。
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效力有待明确。有的学者认为,人民监督员行使的监督权是“具有一定公权性质的私权利”,是公民权利向国家公权力异化的形式,假如人民监督员监督权没有实体刚性约束力,就会使监督形同虚设,更谈到效力二字。因此,给人民监督员监督权赋予“刚性”约束力是这一制度本身的客观必然;也有学者认为,人民监督员制度是社会外部权利制约国家权力的表现形式,其属性是外部监督,如果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效力问题不能在实际工作中予以明确,那么势必将影响它的效力的发挥。
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过窄。关于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中明确为职务犯罪的“上类案件”。因为当前“上类案件”尚不能完全涵盖所有职务犯罪案件,更不能包括所有检察工作。
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的合理性不足。设立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原始目的,是应对和破解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谁来监督监督者”的难题。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范性、实效性要求必须要合理地选任和管理人民监督员,通过合理的方式把最优秀的人员选进人民监督员队伍。当前检察机关在人民监督员选任中采取的“自己选人监督自己”的模式的思想观念和思维模式仍然存在,这导致社会公众质疑人民监督员选任的程序是否公正、独立。
由于存在上述理由,人民监督员制度发展和完善迫切性、必要性是有目共睹的。同时,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改革就是司法去行政化的专业表现,也预示着这样的一种发展趋势。”[3]
三、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相关立法工作
当前人民监督员制度仅是检察院系统内部的工作制度,并未被上升至法律层面上。这样的机制限制了人民监督员制度民主程度、监督效能的发挥,只有将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律化,才可能产生正真意义上具有法律效力的制度,才能使得该项制度与相关法律规定相衔接,也才能使得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启动、监督程序及监督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为此,有必要在时机成熟的情况下提请全国人大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通过法律形式把人民监督员制度明确在这部法律中,进而单独制定《人民监督员法》,从法律层面上明确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律地位、权利、产生的条件、人数确定、任期、法律保障、经费补助、培训、责任追究等,包括人民监督员的权利义务、人民监督员的产生及相关内容、监督程序及任职保障的相关规定。这种观点也是当前的主流观点。如吉林省法学会会长李申学就认为:“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实施监督,应该获得立法授权”。当前,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对在检察工作中如何实现人民监督的一次有益尝试。但是,人民监督员制度却缺乏赖以生存的明确的法律基础,因此,加快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进程尤为必要。
(二)强化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效力 从当前的情况看,人民监督员对案件的监督效果来并不理想,监督员的意见不被重视很普遍,因为监督员的不同意见和建议,必须得到检委会的认可才能被采纳。如果长期这样不被重视,势必要影响监督员的监督积极性,影响这一制度发展和完善,使这一制度流于形式,起不到应有的监督作用,既浪费人力又浪费物力。从监督效力上看,这种监督仍然是一种软性监督,对检察权约束力相当有限,而检察权又是国家的司法权,又不可能作出让渡,为此,要想强化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权,就必须从程序方面着手,扩大人民监督员对案件的参与程度,设计一些符合中国国情的程序措施,来保证监督效力。此外,要保证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案件的监督效力,也可设立检察人员主持的、人民监督员出席的和当事人参加的监督听证程序。
(三)适当拓展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的适用范围
检察机关设立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宗旨是要消除公众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公正性的质疑,是主动创设一个机会使社会公众对自侦案件进行监督。而如今,伴随法治的进步,不应该囿于当时的想法,应该尝试大胆地将这一制度推广到普通刑事犯罪案件当中以及检察权行使的整个过程中。因为当今社会检察权有逐步扩大的趋势,使得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呈现膨胀的态势,按照“权力不被有效监督就会被滥用”的客观事实[4]。而滥用检察裁量权的危害性不但存在于职务犯罪案件当中,而且也存在于非职务刑事犯罪案件当中,更存在检察权的行使过程中。因此,扩大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是必然的。
(四)完善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管理
要科学设定选任条件,切忌盲目不顾实际的形式主义。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着眼点和出发点就是要充分行使监督职能,保证司法公正。为此,要合理规范人民监督员队伍结构,严格执行有关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要严格规范选任程序,确保人民监督员选任的公信力。主要应在确定人选的程序方面下功夫,把政治信仰坚定、热爱祖国、热爱检察事业、道德水准高、工作能力强的人作为选人对象。并且要引入竞争机制、淘汰机制、考核机制、任期限制机制、任职回避机制和层层选拔机制等等机制。人民监督员要有广泛的代表性,有良好的群众基础、了解群众的诉求,敢于为群众说话和仗义执言。人民监督员要有一定专业知识背景,最好是法学教师或执业律师。其综合能力要强,素质要高,观察力要敏锐。选任工作要置于阳光之下,以保证公平公正,防止弄虚作假,防止以权谋私。拟任的人民监督员要符合人品端正,历史清白,公道正派的标准。要确保优中选优,选出的人民监督员一定要热心司法监督、监督能力强、自身素质高、遵纪守法和诚实守信。要加强人民监督员的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要建立人民监督员的培训机制、考核机制和淘汰机制。要运用科学的管理手段和法律手段约束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行为,以促进人民监督员依法规范履职。
参考文献:
6.浅谈人民监督员制度 篇六
为了加强对检察机关直接侦查案件的外部监督,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确保依法公正履行检察职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10月初,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十个省、市、自治区的部分或全部检察院正式启动了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
经过近半年的试点运行,笔者认为人民监督员制度虽然还存在着种种制度上的不足和缺陷,但从其运行和实践的效果来看,确实更加有利于人民群众更加关注检察工作,更加有利于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使检察工作更加符合现代司法制度人文化、科学化、规范化的主旨。由于人民监督员制度还处于试运行阶段,尽管高检院对此提出了宏观性的要求,但各地检察机关试行的程度、方法、措施等等还不尽一致,由此,笔者认为在充分考虑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中可能出现各种具体情况的基础上,应根据司法理论和现实实践对人民监督员制度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研究,并对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进行一定的规范。
一、检察机关在人民监督员监督“三类”案件中应注意的程序性问题
(一)必须强化人民监督员个人信息资料的`采集工作,确保人民监督员能够真正发挥作用。为确保人民监督员能够有效发挥职责,充分行使监督检察机关办理“三类”案件的作用,确保人民监督员来源的广泛性、民主性和公正性,检察机关负责人民监督员制度工作事务的机构除了应当收集人民监督员的档案信息以外,还应广泛走访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通过谈话、听取介绍等多种手段尽量调查了解人民监督员的个人生活经历信息,以多方掌握人民监督员的社会关系、人际交往、个人信念,保证人民监督员个人行为清白、品行正直,对检察工作和案件当事人不存偏见,其目的是避免人民监督员在监督案件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不正常现象。
(二)必须完善遴选具体个案人民监督员的程序,确保人民监督员符合具体个案的特殊要求。为确保人民监督员能够公正监督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在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过程中应按照要求进可能多地遴选和聘任人民监督员,聘任数量较多的人民监督员,其目的既是让人民监督员能够广泛代表社会各届人士和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自侦工作进行监督,又便于检察机关在监督具体个案时能自由遴选人民监督员,以排除可能出现的各种非正常因素。如:案件当事人对人民监督员要求回避的;第一次人民监督员集体不能达到评议意见,需要另行组成人民监督员集体,原人民监督员集体的人民监督员不能再次担任同一案件的人民监督员的。这些都需要人民监督员有一定的数量以备遴选。如人民监督员符合监督具体个案的资格,在启动监督案件程序之前,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应根据具体案件排除应回避等诸多情况,然后以随机抽选的方式抽出若干数目的候选人,并将其名字纳入具体个案人民监督员名单内呈报给检察长,由检察长决定是否确认其为具体个案的人民监督员,当被检察长确认决定后,负责人民监督员工作事务的机构应提前三天先电话然后再书面通知人民监督员,告知其被列入具体个案人民监督员名单并请其在准时到达检察院等候监督案件。人民监督员自行回避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回避的,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应当报告检察长,由检察长决定。
为保证人民监督员监督具体案件程序的正常启动和确保工作效率,人民监督员在监督案件之前,应注意安排好自己的正常工作,不得临时再以履行公务或以其他事由为由请求退出具体案件的监督。
(三)必须确定人民监督员在监督具体个案中的工作规则,确保监督程序的规范顺利进行。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机关办理的“三类”案件工作,虽然目前还不是《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必备程序,也并非通常的刑事诉讼活动,但同样是严肃的类司法活动,因此,其特点决定了人民监督员在监督案件时必须充分把握现代法治的精髓和人文主义精神,注意忠于职守、以人为本、坚持公正、保障人权,将法律的严明公正与符合情理的人际关系紧密结合起来,始终体现对人的价值和存在的充分尊重。由此,结合办案,检察机关应确定人民监督
7.人民监督员制度发展的困境与突破 篇七
一、人民监督员的选任问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对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对象相关规定较为宏观和宽泛, 笔者认为人民监督员一定要具有相当高的法律素养、社会地位和道德威望, 要监督他人, 就必须具有一定的能力和水平, 如果监督者不如被监督者, 往往会出现不敢监督、不愿监督、监督不能和监督不力。笔者认为, 学历应当本科以上, 而不是笼统规定“有一定的文化水平”, 自学本科或者函授本科也行, 至少说明其永不知足, 不断学习, 勇于进取, 这样的要求是基于现在检察官也最起码是本科生的考虑;应当补充规定工龄10年以上, 保证其有一定的社会阅历和足够的资历;应当补充规定专业是法律专业, 或者是从事法律相关工作6年以上, 因为法律工作是知识密集型行业, 没有经历过专业学习或者实践熏陶, 不可能准确理解和把握法律精神。选任方式上, 县市两级人民监督员集中到地级市检察机关或者地级市组建的选任委员会统一选任, 较以前由各自的检察院选任各自的人民监督员已经有了质的进步, 但是笔者建议由人大提名和任命, 切实打破“自己请人监督自己”熟人化瓶颈, 可以先进行试点, 在实践和调研的基础上逐步推广, 最终和人民监督员制度一道写入法律。一言以蔽之, 各省可以结合各自检察工作实际, 出台相关实施细则, 对选任对象和方式作出相应补充规定, 以社会管理创新为契机, 大胆进行改革探索, 使人民监督员制度工作真正做到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人民监督员水平不能适应需要的问题
在选任方面, 即使已经能够做得比较出色, 但是仍然不够, 在选任之后, 应当有一些配套的制度规定, 不断提高人民监督员监督水平, 与客观需要相吻合。笔者认为至少需要包含这些内容。一是提供资料制度, 给每一位人民监督员至少订一份法律报纸, 至少订一份法律期刊, 帮助提高人民监督员法律素养和监督能力;二是每周例会制度, 利用星期六半天时间组织学习、沟通、交流, 讲解最新出台的司法解释精神, 探讨疑难复杂案件, 原则上不得缺席, 考勤记录将提交相关组织部门, 作为以后晋职和下届选任的参考依据, 人民监督员的身份既是一种荣誉, 同时也意味着责任和担当;三是培训制度, 适时的组织人民监督员进行集中培训, 培训结束要进行结业考试, 培训表现和考试成绩应记入本人档案, 必要时可以组织人民监督员外出其他省市参观学习;四是每月一次活动制度, 新的《规定》对应当监督的情形做了调整, 以前是“三类案件”和“五种情形”, 现在是刚性的“七种情形”。笔者认为每月活动可以相对灵活, 比如邀请参加座谈会或者有关会议、参与审讯、参加提审、观摩庭审、参观看守所和监狱, 查看同步录音录像等等。
三、人民监督员公平公正履职问题
设置人民监督员的制度本身就是为了公平公正办理案件, 防止徇私舞弊, 防止粗枝大叶, 防止冤案错案。但是一个县区的案件虽然由地级市检察院统一组织人民监督员来监督来评议, 但是这批监督员基本还是本地检察机关 (或者组建的选任委员会) 聘请的本地干部或者群众, 往往与所办官员之间存在某种直接或者间接的联系, 容易陷进人情和关系的漩涡, 不公之心导致不公现象在所难免, 基于此, 笔者提出县区的案件监督实行人民监督员异地交流的设想, 邀请其他地级市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 以减少人为地干扰和不公。对县区的案件监督活动经费由省级检察机关统一负责拨款或者报销。另外, 对于人民监督员在履职过程中受贿索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要做出明确具体的惩戒制度规定, 包括问题发现渠道、责任追究主体、应当追责情形、具体惩戒措施等内容。这样, 从组织、物力和财力等多方面、全方位为人民监督员公平公正行使权利正确履行职责提供保障机制和必要条件。
8.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问题探析 篇八
关键词:人民监督员;法制化;监督范围;监督效力
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实践的一项制度创新,也是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在加强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监督,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确保依法公正履行检察职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的确起了重要的作用。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的必要性
1.宪法语境下的人民监督员制度需要更为直接、明确的法律规定
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宪法第27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为贯彻落实宪法上述规定,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贯彻执行群众路线,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调查研究,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严禁逼供,正确区分和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因此,人民监督员制度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上的依据。但是,宪法依据是概括笼统的,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人民监督员制度如果要继续有效地向前推进,势必要将下位法加以细化,并作出更为明确、具体的可供实际操作的规定。
2.人民监督员制度外部监督的性质需要立法为其支撑
最高人民检察院2003年制定下发的《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方案》中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外部监督机制,促进依法正确行使检察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实行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人民监督员制度”。可见检察机关创设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初衷,是将人民监督员制度定性为外部监督机制。因此,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是人民监督员独立于检察机关,实现外部监督的必要保障。从根本上看,一方面,检察机关自身难以借助制度刚性的要求完全实现改革的预期目的;另一方面,在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运作过程中,可能会涉及与检察权行使的冲突问题,所以只有走出检察改革单纯由检察机关主导进行的路径依赖,尽快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以法律的形式将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运作转向体外化,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使这项制度真正成为扎根于中国本土,具有长久生命力的制度创新。通过立法将人民监督员制度纳入刑事诉讼程序,使其从政策性文件提升到法律法规这层权力位阶,提高其权威性,从而增强人民监督员监督权的刚性。“立法对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确认尽管不否定检察机关在行使检察权时的裁量自由,但把法外程序变成法定程序无疑会增强这种监督的权威性,增强监督意见的约束力。
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律定位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组成部分之一。在宪法中应作出关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原则性规定。如:“人民检察院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在监督工作中应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我国检察机关的一项制度创新,它有效地回答了“谁来监督监督者”的追问,这项制度的成功推行,是因为它有着坚实的理论基础:人民主权是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政治基础,司法民主是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理论前提,司法公正是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理论追求,权力监督是人民监督制度的理论核心。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一种社会监督,是检察机关引进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活动,并直接参与个案监督的一种新形式,有着坚实的法理基础、法律依据和现实必要性,它不仅是检察制度的重大创新,有力促进了检察机关监督制约机制的完善和执法行为规范,更是一场观念上的变革,它符合司法民主发展的潮流与趋势,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这种监督与党的领导和监督、人大监督、法律监督、行政监察监督、审计监督不处在同一层面。在社会监督子系统中,可以视人民监督员制度为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调解员制度一个层级、三个有差别的制度结构,可以相互促进,共同提高。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一种外部监督,不是检察机关的内部制约。这种监督不是权力机关的监督,而是人民群众的权利对权力的监督,尽管它对检察机关并无绝对的必然的效力,但这种监督也不是对检察机关可有可无的监督,更不是一种“摆设”或“门面”,这种监督是具有一定程序保障的监督。检察机关通过引入有组织性的外部监督推出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民众参与对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进行制约的一种途径,充分体现了司法民主。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一种非诉讼程序性的监督。人民监督员不是执法主体,也不是诉讼参与人。这种监督不是诉讼程序内的监督,而是诉讼程序以外又对诉讼有积极影响的辅助监督。
三、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的路径
(1)要抓住《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机会,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相关细则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将人民监督员制度纳入这两部法律之中,使宪法条文制度化,基本原则具体化,使公民的监督权利具有法定的程序作为保障。如:在《刑事诉讼法》中应规定人民监督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适用的案件范围、人民监督员监督的组织形式,人民监督员的权利和人民监督员的回避及原则性的程序性规定。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应规定人民监督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适用的案件范围和具体情形,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的效力等。
(2)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决定》或《条例》。甚至,在条件成熟时,可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国家立法机关提出立法建议,制订具有一定法律阶位的,全面详尽的《人民监督员法》。将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立法宗旨、基本原则、人民监督员的产生及权利义务、监督程序、监督效力等内容以法律形式加以确定,为这项创新性制度的实施和完善提供立法保障。
9.浅谈人民监督员权利的保障 篇九
我市《依法治市纲要》将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作为推进司法公正的主要任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再一次表明人民监督员制度具有深刻的正当程序基础,体现了司法参与、权力制约和保障人权的价值和理念。人民监督员制度作为是检察机关主动接受外部监督的一项制度创新,要成为我国刑事司法程序中独具特色而又行之有效的司法制度,诸多问题还有待司法界和实务界共同探讨,如:人民监督员怎么选任管理,监督程序如何设计、监督权利如何保障等等都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深入研究、逐步改革和完善,笔者结合个案对人民监督员权利的保障谈点个人看法,与同行商榷
一、基本案情
2010年3月7日18时40分左右,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村民雷波驾驶川A90333号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运煤从内江市资中县楠木寺驶往遂宁市射洪县,当车行至安岳县天马乡境内S206线22km+600m长下坡连续弯道处时,因严重超载和操作不当,该车驶出道路左侧撞倒道路外养蜂人搭建的简易工棚,造成简易工棚内的李某某、吴某某、徐某当场死亡,周某某重伤,驾驶员雷某受轻伤,该车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公诉部门审查后,拟对林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作存疑不诉处理,并依程序提交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人民监督员在审阅有关材料并分别听取了反渎和公诉部门承办人对案情的汇报后就案件事实和证据提出疑问,案件承办人逐个进行了答疑,之后在检察人员和承办人全部回避的情况下,3名人民监督员进行了独立评议,并在监督表决意见书上签署了表决意见:同意检察院公诉部门拟作存疑不诉的监督评议意见。
该案经安岳县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后认为:该交通事故造成了一死三伤的重大损失,经认定为一起责任事故,虽然林对此予以否认,但据有关证据可以认定此情节属实,据此可以认定林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林某犯罪情节轻微,在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林某作微罪不诉处理,并上报资阳市院审批。
资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作出同意安岳县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决定的意见,要求做好人民监督员的说理工作。
从此案中我们不难看出,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没有确定力和强制力,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的效力也仅仅具有程序性的效力,实质上最终的处理决定权仍掌握在检察机关手中。因此,人民监督员的监督程序和监督意见的效力问题亟待完善。
二、人民监督员相关权利保障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1、知情权得不到切实保障。在人民监督员制度运行过程中,人民监督员对可被监督案件的事实情况,承办人员、程序进程与拟处理的结果主要是依赖检察机关的通知,立案时、起诉时对案件一无所知,评议中依靠承办人的汇报了解案情,缺乏主动监督的平台,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难以得到切实的保障。
2、是监督权缺乏有效性。一是监督意见不具刚性,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规定》规定,对人民监督员的表决意见,检察长不同意的,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检委会的决定与人民监督员的表决意见不一致的,《规定》规定:应当向参加监督的人民监督员作出必要的说明。由此可见,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是否得到采纳,最终由检察机关决定,其制约性明显不够充分。二是人民监督员自身素质受限。实践中,多数人民监督员可能还是法律知识不熟悉,案件的承办人是办理案件的主体,长期介入案件,对案件情况有自己的认识,在向人民监督员介绍案情,证据和说明相关法律时,先入为主可能导致对案件带有一些倾向性的阐述,人民监督员专业性不强,监督底气不足,因此只能在检察院讨论案件时扮演哼哈二将的角色,导致对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产生不当影响。这种由监督客体审查监督主体意见的做法,使监督权不能得到充分行使。三是人民监督员履职保障缺乏。人民监督员体现的是平民化、代表性、民主性但同时又必须具有较高的专业修养,但有个别人民监督员自任职以来由于工作繁忙,从没参加过检察机关组织的活动,履职时间没保障,履职条件受限,导致履职能力也得不到提高。
3、是监督经费得不到保证。各地检察机关时大都将活动经费列入了业务经费,并向同级财政部门协调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可实践中,基层检察院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这一规定,每年向财政打报告争取这笔经费,往往是半年了经费才好不容易到帐,并且,每年财政经费都呈递增趋势,可人民监督员经费年年批下来后却丝毫不给递增。没有相应的法律来支持,往往得不到当地财政部门的认可,使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工作难以得到经费保障。
三、人民监督员权利保障机制立法完善的思考
1、知情权保障机制
要确保人民监督员对案情的全面准确的掌握.一是要将侦查阶段全部的案卷材料移送人民监督员阅卷,使人民监督员能够获取第一手原始资料,改变人民监督员被动听审的做法,增加查阅侦查卷宗的权力,主动参与执法检查活动的权力等等。二是建立权利告知机制。告知机制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告知犯罪嫌疑人知晓有提请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权利;二是保障人民监督员对相关犯罪嫌疑人是否已被告的知晓权利。为此,规定承办人在第一次讯问儿罪嫌疑人时应告知有提请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权利,并将制作的告知文书及时送达人民监督员。三是建立旁听列席机制,对人民监督员不同意检察长审查意见而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情形,可规定检察机关应当邀请人民监督员列席检察委员会的讨论,对办案部门对监督案件作了处理的相关会议也可邀请人民监督员列席发表意见。
2、监督权保障机制
人民监督员的履行监督权的保障对监督权行使的外部条件保障,也包括对不履行职责规制与惩戒。一是监督权时间保障机制。应规定人民监督员所属单位支持人民监督员的工作,并将监督工作的时间视为工作,并合理安排人民监督员的工作性质和工作时间。二是独立监督权保障机制。在现行关于独立监督内容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保证人民监督员评议记录的保密性,尽可能减少因泄密对人民监督员带来的不利影响,以保障人民监督员能够大胆发言,敢监督、真监督。三是监督权绩效机制。人民监督员履职,要具备实际履行能力,对人民监督员进行必要的管理、培训、考核、奖惩、罢免,对其任期内的行为进行规范和跟踪,对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次数也要加以适当的限制,对任期内长期不履职和不能履职的可进行劝退,免去其人民监督员资格,以确保监督权行使的实效性。
3、人身权保障机制
赋予人民监督员言论豁免权。由于人民监督员产生的人民性特点,在监督过程中可能由于专业水平的限制,出现言论上的侵权行为,如出现对犯罪嫌疑人人格权的侵犯。可考虑赋予人民监督员享有的监督案件进的言论不受法律追究的权利,同时也必须限定仅指人民监督员在履行监督职责中的相关言论。
4、物质条件保障机制
一是监督经费保障机制。应从立法上或联合发文的方式明确规定将各地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工作的经费纳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由当地政府部门规划并确保经费保障落到实处。二是规定对有工作单位的人民监督员,所在单位不得因人民监督员履职而克扣工资,资金等待遇。三是应规定相应补助由财政直接划给人民监督员所在单位或直接发放,确保人民监督员监督的独立性。
10.浅谈建立健全监督责任制度重要性 篇十
2010-08-04 | 作者:陈继安 | 来源: 资源网 | 【大 中 小】【打印】【关闭】
制度的力量在于以规范性、可预见性和强制性,引导和制约人们的行为,使其按照制度事先设定的标准和要求行为或不行为。执行是制度本身的根本属性,在制度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处于核心环节。英国哲学家培根曾经说过,“制度不执行,比没有制度危害还要大”。无庸讳言,目前我们在制度建设方面的确存在着重制度制定和创新,轻制度执行与落实的问题;存在着制度执行意识不强,制度执行不力的现象。
例如,有的人不习惯以制度作为解决问题的依据,对职责内的工作和存在的问题没有思路和见解,出了问题直接找领导,推给领导拿主意解决。有的人以个人利益和小团体利益为中心,对相关制度选择性执行。对自己有利的就执行,不利的就不执行;对执行有难度的,就想办法、找理由来抵制执行。有的人缺乏制度执行的刚性意识,执行制度人情化、有弹性,同样的制度,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执行方式和结果。也有的人干脆对制度阳奉阴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还有的人把权力凌驾于制度之上,不管制度不制度,领导怎么说就怎么办。尤其一些制定制度的权力部门,他们似乎总认为制度是用来规范别人的,自己执行不执行无所谓。应该指出,有制度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够,往往会造成管理和工作混乱无序,导致人们对制度失去应有的相信和尊重。制度起不到应有的规范约束作用,就不过是一张废纸,一种摆设。尤其有选择、有区别地执行制度,失去制度执行的统一性和公平性,就不仅会使规章制度失去应有的意义,而且还会招来群愤、激化矛盾,滋生畸形的人际关系。
存在制度执行意识不强,制度执行不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从制度本身看,制度存在缺陷,不规范、不科学。如有的单位制度很多,但缺少科学合理的规划,很多制度存在交叉、重叠,甚至矛盾的问题;有些基层单位,不是按照自身实际制定制度,而是直接套用上级的制度规定,搞上下一般粗;有的制度制定前没有经过可行性研究,制度缺乏针对性和实际操作性;有的制度规定的过于笼统、原则,没有具体细则、操作规程或实施办法;有的制度滞后现象严重,个别甚至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有的制度缺乏预见性、全面性和长期性,制度出台不久就落后于发展;有的制度漏洞百出、朝令夕改;有的制度十几年不变,不与时俱进,不及时修改完善等。
二是从制度执行的角度看,有些人制度意识淡薄,对违规行为视而不见、听而不闻;怕得罪人,做老好人,不严格执行制度和规定。有的单位内部人际关系错综复杂,部门和小集团利益严重,负责制度执行的干部素质低、私心重,执行制度打折扣、不统一。有些制度普及率、知晓率低,出台后没有及时公开、进行宣传,广大职工群众不熟悉、不了解。有些单位忽视制度的学习教育,忽视制度执行力意识的培养,放松管理,形不成执行制度的合力。有的领导自身不严格执行制度,表率作用发挥不好,挫伤了其他人执行制度的积极性。
三是从制度执行监督检查的角度看,缺少科学的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有些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没有具体的监督保障,没有客观的评估标准,缺乏严格的奖惩机制,使得有制度与没有制度一个样,执行不执行一个样。职责不明确,监督不到位,没有将应有的时间和精力用在执行制度的监督上,工作不深不细。监督部门运作不规范,制约机制不均衡,监督乏力,缺乏公开透明、畅通无阻的监督渠道。对制度执行情况的考核机制、奖惩机制不健全,责任追究对象不明确、不具体。
发挥制度本身的管理和规范作用,必须是既要有完善的制度,也要有很强的执行力;必须使制度与执行力二者之间,尽可能地实现和谐统一。如何才能形成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理的有效机制,保证各项制度的贯彻执行,提升制度的执行力呢?
首先,要强化制度意识,从强化广大职工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的制度意识做起。要强化制度权威意识。一般说来,制度是在一定利益关系协调的基础上形成的规范化形态,它代表和反映着大多数人的利益和意志,规定和保证着一定组织的发展方向。邓小平同志曾经说过,与个人作用、个人责任相比,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一旦形成,就具有很强的权威性,我们应该视制度为最高权威,应该具有“制度畏惧感”,形成人人敬畏制度、个个严守制度的良好氛围,自觉地按照制度办事,按照制度要求运用手中的权力。要强化制度平等意识。就制度的规范化与强制性而言,制度就如同法律。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不管什么人,都必须自觉遵守制度;不管什么人,只要违犯了制度,就要受到制度的处罚。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更应该增强制度平等意识,在任何时候都自觉地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强化制度对权力的监督制约力。还要强化各级领导干部以身作则、带头执行制度,在执行制度中发挥表率作用的意识。强化制度的与时俱进意识。制度不是一蹴而就、一成不变的,制度也要不断改革、不断完善、不断创新。
其次,要注重制度建设,继续完善各项制度。要建立健全各种制度的科学建设机制,提高制度建设的质量,努力使出台的各项制度科学合理、切实可行。要针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修订和完善有关制度。要加强制度建设的系统性,形成一个比较完善的制度体系,其中的各个法规、各项制度、各种规定要做到相互统一、相互衔接、相互照应,形成有机整体。制度要尽量具体,不要太抽象、太原则,要注重制度的可操作性,在简明、实用上多做文章。要注重制度的刚性,明确制度执行的主体、途径和违反制度所承担的责任;要重视制度的程序建设,形成科学、规范的操作程序;要提高制度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让执行者无所适从。在制度建设上,要克服跟风跟形势,上面怎么做下面就怎么套的行为。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使制度制定的过程成为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的过程,使制度得到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再次,要强化制度的执行与监督,提升制度的执行力。在健全制度的基础上,我们要更加重视制度的执行和落实。工作中不少问题往往不是出在计划上、制度上和决策上,而是出在实际执行中,出在执行力不足上。制度必须得到不折不扣、认真严格地执行。有足够的执行力,才能充分发挥作用、解决问题;才能树立制度的尊严和权威;才能扬正气、压邪气,确保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制度出台以后,要开展多层次的制度学教活动,使广大职工群众能够知晓制度,确保制度落到实处。要积极营造执行制度的浓厚氛围,提高广大职工执行制度的自觉性。对违反制度人和事,要加大惩处力度,严肃查处不认真执行制度、不及时执行制度和拒不执行制度的行为,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切实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和考核问责机制,是提高制度执行力的关键。制度的落实执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要加强对制度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经常了解和掌握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要充分发挥广大职工群众、新闻媒体、监察审计等监督主体的作用,加大对制度执行的监督力度。制度要公开透明,让所有职工都知道,使广大职工不仅是制度的执行者,同时也是制度执行的监督者。要加大对制度执行情况的考核力度,将制度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列入目标责任制考核,明确落实制度执行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把执行情况同责任人的利益挂钩。要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评估,建立制度执行评价体系,通过客观的评价指标和主观的民意调查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及时有效地发现和解决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制度的执行力。要以问责作为提升制度执行力的有力抓手,问责既要对事,更要对人,问责要严肃认真,问到具体人的头上,这是提高制度的执行力,确保各项制度真正落到实处的重要措施。
谈谈保护耕地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在中小城镇发展过程中的现实意义
2010-06-29 | 作者:王树森 | 来源: 资源网 | 【大 中 小】【打印】【关闭】
近年来,我国城镇化步子日益加快,怎样引导、规范当前的土地规划,真正保护好现有耕地,认真做好土地的节约利用,已经成为我们处理“农村、农业、农民”问题、建造和谐国土的重要之所在。城市发展和耕地保护,是矛盾的两个焦点,两者务必协调统一,方可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才能让我国农村保持繁荣。下面,笔者结合工作实际谈保护耕地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在中小城镇发展过程中的现实意义:
保护和节约土地的重要意义
目前,保护耕地系到国家粮食安全、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保护好有限的耕地就是保护了我们的生命线,国家近年来一直把保护耕地视为富民强国之大事。住宅小区、开发区到处都有、地产浪潮不断升高,各地很多建设都不同程度地占用了耕地。然而,目前我国又处在城市化进程的快车道,多年以来建设用地的经营都是粗放式的。在规模上,出现了总量的失控,扩展的过快;结构上,出现了各种建设用地的布局不合理;大部分城市用地容积率过于低。伴随着当前我我们国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度,工业化、城镇化速度的不断加快,需要一定量的土地,各行各业搞建设都须用地,单靠有限的新增建设用地来建设已经不能满足需要。如今,我国城市化与保护耕地之间的矛盾很大。城市要发展、壮大必定以占用土地为代价,这已是不必争论的现实。既要保护我赖以生存的土地,又要保障区域经济的发展。怎样处理这个两难的问题,问题就在于如何正确地处理发展与保护的关系。所以,怎样节约用地对每个地域国土地资源配置和利用有及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国的特点是人口众多,尤其是体现在农村,同时,咱们多数大城市人口较多,压力大,容纳农村劳动力的能力是有限的,新近建成的大城市既受各类因素约束,同时,对解决农村众多人口城镇化程度及其有限。从国情出发,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了以发展小城镇成为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必要途径。在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开展节约、集约用地的探索,不仅能够促进各类用地效益的提升,而且优化配置了区域土地,达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这一目的,具有重要的现实及理论价值。一是土地资源的节约利用是全国各地发展进程中的选择。唯有走节约、集约用地的道路,才可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我国经济较快发展前提下的土地供需矛盾,才能保证经济健康发展。二是节约利用土地也是构建资源节约型社会不可少的组成要件。土地除作为生产要素外,还是其他资源的载体,因此,能否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不但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一项有机的组成部分,同时,接影响了其它资源的利用问题,这对土地的节约利用探讨具有深层次意义。为此,怎样最大限度地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已经成为目前土地利用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的课题。
保护土地、节约用地之对策
此项工作是比较艰巨的,光靠当地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难以奏效的,这是一项国民的系统性工程,要全社会的努力。应该以下几点着手此项工作的落实:
提高认识
保护有限的土地资源是农村发展的重要保障。有关单位、部门要统一思想,学习相关土地法律、法规,要服从大局,要从有利于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当地农民收入的出发,引导、规范保护土地,出台可行的耕保制度,并严格土利用程序。
完善机制
大家应清醒地看到,我们国家采用的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土地资源用途的管制、土地征收、征用管制为主的耕地保护政策的推行,这对保护耕地资源起了积极的作用。但不能否认,其中运行效果的不理想,有些地方出观了政策失灵,政府对土地资源利用和管理缺乏必要的手段,土地的利用和保护机制还有待完善、提高。
拓宽信息渠道
加大对从事土地耕作的农民的技能培训,让他们掌握一定的先进技能,提高农民的耕作、生产的积极性,要尽可能地发展高效农业,让土地利益最大化,使得大量的土地不丢荒,接下来进一步推动土地的合理利用,提高士地的效率,加大广大农民朋友的收入,从而推动保护土地、节约土地。
严格法律法规
一定要强化“一把手”在保护资源的总责制,为此,各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执法集中大行动,同时,调集有关部门的相关专家对耕地数量及质量保护进行检查,对那些存在问题的地方一定要追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每一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的保有量以及基本农田面积真正负起责任,各级政府的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要负直接责任。建立工作制度,务必耕地目标责任落实到位。把耕保和政绩挂钩,健全领导责任制、一票否决制。
国土资源部门要用好用活人才
——一位基层工作者对人才强国土资源的五点建议
2010-06-09 | 作者:胡能灿 | 来源: 资源网 | 【大 中 小】【打印】【关闭】
不久前,中央召开了全国人才工作会议,对实施《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进行了全面部署,面向全社会公开颁布了《人才规划》。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是我国昂首迈进世界人才强国行列的行动纲领。颁布和实施这个规划,对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笔者作为基层国土资源工作者,认为
人才兴则民族兴,人才强则国家强。为此,我们国土资源事业要实现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必须大力实施人才强国土资源战略,不断改进和创新人才工作,要通过人才工作的发展,推动国土资源事业的大发展。
建议之一:创新人才领导体制,树立爱才之心。“为政之要,贵在得人;得人则昌,失人则衰”。事实证明,得人才者得天下,古今中外概莫能外。放眼世界,面对经济全球化,欧美等发达国家纷纷以雄厚的物质基础和强大的科技实力为后盾,抢夺人才竞争的制高点。为此,国土资源部门各级领导要增强实施“人才强国土资源”战略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对人才工作的领导,并在人才领导观念和工作方式方法上进行创新。一是要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理念。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自觉把人才工作摆在各项工作的突出位置,把人才战略作为推动国土资源工作的先导工程来抓。一手抓发展这个“第一要务”,一手抓人才这个“第一资源”。二是要把人才工作与国土资源工作紧密地结合起来。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务必确立“人才工作是关系全局的工作,人才事业是决定兴衰的事业”的观念,从战略高度认识人才在国土资源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把人才工作与国土资源工作紧密地结合起来,做到谋划发展同步考虑人才保证,制定计划同步考虑人才需求,部署工作同步考虑人才措施。三是要建立强有力的人才工作领导体制。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健全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主要领导要对人才工作负全责,做到一把手抓“第一资源”。其他班子成员也要根据工作分工,相应做好分管领域的人才工作。
建议之二: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找准育才之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高度关注人才培养工作。要始终坚持大教育、大培训理念,不断创新教育培训机制,坚持内训、外训和实践锻炼相结合,全面促进人才的能力和素质的提升,使各类人才在教育中得到成长,在培训中得以提升,在实践中得到锺炼。笔者认为,当前主要解决好三个具体问题。一要落实好专项人才培训资金,用于国土资源部门人才培养培训工作。二要重视本地人才的培养。国土资源人事部门要开设特色培训项目,每年培养一大批本地留得住、用得上的各类专业人才,以调整和优化人才结构。三要加强国土资源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国土资源工作人员的政策、法律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尤其是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和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
建议之三:创新人才引进机制,探索聚才之策。“禽择良木而栖”,据笔者调查,我们国土资源部门在人才方面先天不足,是人才的“贫血地区”,有的甚至还存在人才出不来、用不上、引不进、留不住和“墙内开花墙外香”等现象。人才竞争的劣势短期内难以根本扭转,要在人才争夺战中夺得先机,必须找准自身优势,采取超常规的举措,以优补劣,以特引人。要以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吸引人才。推进人才政策体系创新,必须正确处理“破”和“立”的关系。“破”就是冲破影响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体制性障碍,“立”就是要适应形势和任务的新要求来制定人才政策。在具体工作中,要注意做好人才工作文件的“废、改、立”工作。对现有的人才政策和制度进行全面梳理。对有利于人才队伍建设的继续坚持,对不完全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进行修订和完善,对阻碍人才队伍建设的坚决废止,确保人才政策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同时,要抓紧制定有利于人才培养、吸引和发挥作用的具体政策。要尽快出台引进人才的办法,放宽政策,简化手续,开辟吸纳外来优秀人才的绿色通道。对本地急需、短缺人才的调入实行“特事特办”。笔者认为,真正意义上人才追求的是成就感和发展空间。因此,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在事业留人、感情留人方面多下功夫,多作文章,让人才有成就感、荣誉感和归宿感。
建议之四:创新人才工作机制,掌握用才之术。毛泽东同志说过,领导干部的重要职责是“出主意,用干部”。古人也说过:“治国之道,贵在用人”。在人才选用上,要克服“叶公好龙”、“武大郎开店”等狭隘人才观,坚持以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衡量人才的主要标准,最大限度地开阔人才工作的视野,做到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不拘一格选人才。要积极推进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和免职、辞职、降职制度,探索试行任期制、聘任制、政府雇员制等制度。一是要坚持用人之长,把人才放在最能发挥才能的岗位。二是要坚持用人以信,用人不疑,给人才以实职实权。三是要坚持举贤荐能。要树立海纳百川的宽阔胸襟,从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不遗余力举贤荐能选贤任能,做到为官一任,不仅要造福一方,还要育才一批。四是要坚持用人所愿,充分尊重人才的个性、爱好和意愿。让一切有志成才者有创业的舞台、发展的空间、干事的氛围,充分展现才华、成就事业。
建议之五:创新人才创业环境,尽到护才之责。优化人才环境的最高标准是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努力使国土资源部门各类人才有用武之地而无后顾之忧;有苦练“内功”的动力而无应付“内耗”的压力;有专心谋事的成就感而无分心谋人的疲惫感。同时,应主动承担起护才之责,对人才加强教育,善意保护。一是要细心呵护,改善宣传舆论环境。要大力宣传党的人才工作政策和人才强国土资源的重大战略意义,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宣传国土资源部门人才的创新创造精神,形成鼓励人才干事业、支持人才干成事业、帮助人才干好事业的良好氛围。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才不仅要落实经济待遇,而且在入党、评先以及参政议政方面都要有所体现,形成有利于人才成长、人才创业、人才发展的社会环境。使各类出类拔萃的人才政治上有前途,经济上得实惠,社会上有地位。同时,要规范人才贡献奖励制度,设立全系统的统一的人才贡献奖项,重奖突出贡献的人才。二是要真心保护,改善政策法制环境。要建立领导干部与知名专家定期联系制度,经常登门走访,听取意见建议,不断改进工作。当人才偶尔失误时,要勇于承担起领导责任,绝不应怕受牵连,把人才当成替罪羊,“丢车保帅”。要建立健全人才资源开发、保护和管理的配套政策,特别是要把有关科技开发、利益分配、成果保护等核心问题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依法保障人才的各项权益。三是要贴心爱护,改善生活环境。在户口、住房、医疗、社会保险、家属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尽可能改善条件,提供方便,解除后顾之忧,形成对人才的吸引力和聚集效应。四是要诚心关护,鼓励人才合理流动。要牢固树立人才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观念,鼓励人才合理流动。要彻底打破人才的地域、部门、单位及身份限制,通过聘用、借用、兼职、合作研究、学术交流、技术指导、技术入股、技术咨询以及领办、创办、合办、承包各类企业和科研机构等途径,最大程度地开发和使用人才,努力开辟一条“用人、用脑、用智”相结合的新路。
时代呼唤人才,人才造就伟业。笔者相信,随着《人才规划》的贯彻落实,各类人才干事创业的舞台将更加广阔。各级国土资源部门领导干部只要具备了识才的慧眼,用才的气魄,爱才的感情,聚才的方法,培养、选拔、吸引、凝聚更多的优秀人才。真正做到重视人才、育好人才、聚好人才、用好人才,国土资源事业发展才有了可靠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天天都是“土地日”
2010-05-24 | 作者:胡能灿 | 来源: 资源网 | 【大 中 小】【打印】【关闭】
又要到“六·二五”,每年的“土地日”前后,全国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都以不同形式开展了大规模的宣传活动:大街小巷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宣传车开遍城乡角落,举办土地法律法规咨询,分发宣传资料„„活动内容不可谓不全,层面不可谓不广,形式不可谓不多。“土地日”取得的成绩值得肯定。但是,一过6月25日,很快偃旗息鼓,全无生气。结果,一年12个月,宣传只火一个月,甚至只有一天。
这当然就不好了。其实宣传工作一个重要特点,就是贵在经常、持续。土地管理宣传也就该是这样。要形成全民族文明用地的新风,帮助人们树立正确的国情国策国法观念,使人们了解不断发展、变化的土地管理形势,就要常年不懈地展开展有声有色的宣传,不能热一阵,冷一阵,大起大落。
为此,国土资源宣传不能只等“六·二五”,应该天天都是“土地日”。面对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大量耕地被占用的严峻形势,节约用地、强化管理、保护耕地是一个长期的奋斗目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时时绷紧土地法律法规宣传这根弦,宣传必须经常化、制度化,结合当地实际,分阶段确定宣传重点,树立一年 365天,天天都是“土地日”的观念。并力争做到“五忌”:
一忌重内部轻外部,宣传要面上铺开。一些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日”宣传活动中,存在着“内热外冷”现象,单位内部举办这比赛、那活动,搞得红红火火,却不肯走出机关,深入城镇乡村向群众宣传,使“土地日”宣传成了国土资源部门内部的活动。建议国土资源部门要走出去,多开展面上的宣传。同时,建议开通全国统一的土地违法举报热线电话,常年受理群众举报和咨询,建立健全打击土地违法行为的快速反应机制和执法队伍。
二忌重节日轻平时,宣传不应有淡季。有些地方的土地管理宣传,重“六?二五”,轻平时,宣传日过分节日化。笔者认为有点不妥。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利用报刊、网络、广播、宣传册进行长效动态宣传,真正做到宣传无淡季,天天都是宣传日。在抓好节日宣传的同时,更要注重日常宣传,用面对面的方式向群众宣讲土地法律法规。国土资源工作人员平时下乡,随身携带的东西除了应备的测量测绘工具外,土地法规宣传资料应该常备。和群众座谈时,遇到咨询,有问必答,并运用典型事例向群众讲解土地法规知识和当前土地管理工作的要求。不要等到土地宣传日那天再去集中宣传,再去集中处理陈年积案。这样,容易使群众产生一种错觉:只有“土地日”,国土部门才动真格。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任重道远,单靠“土地日”是不够的。要切实把保护耕地、用好土地化为自觉行动,作为日常工作的一部分。
三忌重场面轻效果,宣传形式要创新。“土地日”宣传要场面更要效果,宣传形式要常创新。笔者在街头经常看到一些大型集中宣传活动遭遇这样尴尬的局面。大量的宣传材料被群众扔得满地都是,举办方的满腔热情遭到冷遇。6?25“土地日”要避免宣传活动遭遇冷场,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宣传形式上有所创新。有些搞“土地日”宣传,就是开出宣传车、贴贴标语、散发材料、街头咨询等。注重的是热闹的场面,只要喇叭喊得响,标语挂得多,材料发得多,就认为达到目的了,至于群众是否听懂了、看懂了、理解了,却考虑得不多。这些“老掉牙”的年复一年的雷同宣传,确实已很难再提起群众的兴趣。由此,笔者认为,“土地日宣传要取得实效,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讲究宣传的艺术性和灵活性,要更多地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寓教于乐,使群众在娱乐中受到教育。
四忌重应付轻实际,宣传要因地制宜。“土地日”宣传,不仅要对上级国土资源部门的文件认真贯彻落实,更要立足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形式多样地宣传。在实际工作中,多数基层国土资源部门仅按照上级国土资源部门的要求搞一些活动,却没有挖掘典型,用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土地日”宣传必须抓重点,应根据各地实际,有选择地加入当地群众需要了解的内容。如矿产资源较丰富的地区,要加大宣传矿产开采、矿产资源保护的内容,基本农田保护区要加大保护基本农田的宣传,易发生地灾的地区应加大地灾防治宣传。结合工作实际搞宣传,是最经济、最实用的方法,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在办土地证的过程,就是一个宣传的过程。办证时,可向申请人宣传办证的有关法律规定。特别是在农用地转用办证过程中,宣传面就更广了,不仅有用地单位和个人,还有乡镇村干部和被征地的村民,抓住这一时机宣传,可以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另外,土地整理、土地执法巡查、拆除违章违法用地、国有土地招拍挂工作中,都可以将宣传融进来。同时,可采取现场执法促普法。笔者认为,宣传月搞现场执法活动,有助于提升宣传效果。过去,在强制拆除违法占地建筑物之前,总是顾虑重重,怕伤了农民的心,给农民造成重大损失。殊不知,这助长了农民违法占地之风,给执法工作带来了被动。磨破嘴皮不如做出样子,可在“土地日”宣传月之际,强制拆除影响极坏的违法占地建房,并对其进行曝光,这样可扭转工作上的被动。
五忌重城镇轻乡村,宣传要深入基层。在农村,十几年过去了,当问起 6月 25日是什么日子时,竟有很多人不知道是“全国土地日”。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土地日”没有真正为乡村老百姓关注,也说明我们的宣传工作缺乏力度和广度,不够贴近百姓,贴近生活。为使 6?25“土地日”宣传活动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民心,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笔者建议基层国土资源部门对辖区内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和土管员进行集中培训。培训内容可包括土地管理知识、矿产资源管理知识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等,并以知识竞赛和问卷考试的形式进行测试。这种方式,可增强村级管理人员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土资源的意识。同时,要适时开展有针对性的个别宣传辅导,乡镇国土所要定时定期组织人员深入到各村各户宣传,定期检查宣传的情况和效果,做到宣传有计划、有落实、有考核。在正面宣传的同时,有针对性地对一些典型土地违法案件进行曝光和分析,提高群众守法的自觉性。
对加强国土资源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几点思考
2010-04-08 | 作者:赵广鹏 | 来源: 资源网 | 【大 中 小】【打印】【关闭】
在最近召开的全国国土资源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上,国土资源部党组书记、部长、国家土地总督察徐绍史指出,国土资源领域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重点领域,党风廉政建设是国土资源管理事业发展的生命线。贯彻落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要求全系统要进一步深化思想认识,加大工作力度,提高创新能力,廉洁自律。
笔者作为一名基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者,认为在当前中国社会经济发展转型,国土资源管理成为高危行业,诱惑大,风险大,反腐倡廉建设面临的环境更加复杂,任务十分艰巨的情况下,做好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促进系统党风廉政建设,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以政务公开带动“阳光管理”。“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各级国土资源管理系统要按照《政府政务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大力推进国土资源管理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对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敏感性和关注度高的问题,要以方便广大人民群众知情的形式,全面公开行政权力、办事程序和工作纪律,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增强决策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有利于广大人民群众办理国土资源事务需求和行使民主监督权力。
二是以评议推动“阳光服务”。以广大人民群众高兴不高兴、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为根本标准,以评议为手段,以整改为重点,开展民主评议行风活动。在农村基层开展“请农民兄弟姐妹评国土”活动,在城市和乡镇驻地开展“请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评国土”活动,在国土资源系统内部开展“下评上”活动,完善社会监督,落实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
三是以监督保障“阳光维权”。完善国土资源行风监督员制度,定期评议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当前有的地方虽然也聘用了国土资源管理行风监督员,但聘而不用现象严重,一年开不一次会,一年履行不了一回职责,聘用的行风监督员,如同聋子耳朵成了摆设,个别地方甚至成了“包装品”,被“说”在加强行风建设的报告中,被“写”在落实行风建设的会议文件中,致使行风监督员不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所以要完善行风监督员制度,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建立便民服务窗口,在开通“12336”监督举报电话的同时,开通阳光国土维权服务热线,或者扩充“12336”的作用,使其融监督举报与开展阳光服务热线与一身;办好网上公众信箱,完善实名举报奖励制度,畅通广大人民群众咨询、投诉和诉求渠道,从内容、程序、结果三个方面,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四是规范行政权力的运行和监督。国土资源管理系统要完善民主决策制度,完善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制度,从源头上防治不正之风。对人事管理、土地与矿产招拍挂项目、土地开发整理重大项目及大额物质、资金等重大事项,实行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广泛征求职工和社会各方面意见,考虑成熟后再作决策。严格土地、矿产招拍挂出让收入收取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等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做到专款专用。
五是规范重大事项审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重点工作、热点工作权力运行监督。对审查报批土地、城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探矿权采矿权审查报批等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明确相关人员责任,健全档案,规范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权力“寻租”的机会,确保国土资源行政审批的公平、公开、公正、依法、严肃。
六是规范检查考核。各级检查考核要有针对性,便于操作,尽量减少检查考核频率和环节,减轻基层负担,深入走访,虚心听取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摸实底、查实情,了解基层国土资源服务管理情况,认真记录,仔细分析,及时提出工作不足之处和改进意见,既“查病”又“开方”,增强考核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强化后续整改工作。
当前国土资源信访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2010-01-22 | 作者:胡敬远 肖莲云 | 来源: 资源网 | 【大 中 小】【打印】【关闭】
通过国土资源信访工作这个窗口,可以了解和掌握群众的呼声以及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从而推动整体工作的有效开展。近年来,随着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宣传的不断深入、人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大量通过信访渠道表现出来,使国土资源信访部门面临较大信访工作压力,国土资源信访工作形势严峻。就新形势下如何做好信访工作减少信访量提出几点看法和意见。
一、目前国土资源信访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渠道不畅,目前信访工作还是单纯采用等访、实访被动接访的方式,获得渠道单一,群众信访渠道不畅,信息工作不灵,造成工作被动。
(二)机制不健全,制度不完善。虽然现在各单位都制定了一些信访工作制度,如领导接待日制度、领导包案制度、领导下访制度等等,但是在落实执行上,许多都没有做到,有的虽做了但只不过图个形式,没有真正地开展,从而没有发挥信访的应有功能。
(三)宣传解答不到位。导致对国土资源法律法规了解不全面而上访,一是对行政执法的权限不了解。如国土资源执法部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强制执行部分已移交给法院、公安等有权限的部门,但很多人不知晓国家政策,加上宣传形式单一,效果不明显,造成缠访和重复上访;二是极少数人不注重学习,对国土资源政策学习不够,理解不透,上访者来了,言语比较简单,或者在对信访者解释过程中造成了新的疑问,越访越糊涂,导致信访人多头上访、越级上访。
(四)工作缺乏防范意识。信访问题虽不可杜绝,但也不是不可预防的,信访问题的产生都有一个过程,有一定的先兆。个别基层单位化解矛盾和纠纷的能力不强,思想不够重视,认为这是上级部门的事情,将问题上交,许多应在本单位解决的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造成信访量的增多。
二、做好当前国土资源信访工作的途径和对策
(一)扩大信访渠道,畅通诉求渠道,在每个乡镇设立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举报信箱,通过张贴公告和发放明白纸的形式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在工作中,根据需要还把信访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电话号码告诉来访人,以便互通情况。联合相关部门,适时召开信访联席会议,形成“大信访”格局。同时,建立信访工作制度,制定信访工作流程,使信访工作程序化、制度化。
(二)增强政策观念热情接待,严格按政策规定办事,按程序办事,注意细节,高效率,高质量的完成也能降低信访率。一是努力提高学习创新能力。信访部门要以打造学习型部门为目标,加强学习,掌握国土资源信访的各项规律。对来访者要笑脸相迎,文明礼貌,热心接待,做到“一声热情问候,一把椅子让座,一杯清茶送上”,并认真听取信访者的讲述,详细了解来访的具体内容和相关线索,进行如实登记。对少数性情暴躁的来访者,心平气和地进行劝说,及时化解矛盾。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及时联系相关部门,进行接访和信访转办。
(三)耐心解答国土资源管理的各项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信访的内容和反映的问题。依据相关政策,耐心细致地进行解答,做到以情感人,以理服人,使上访者听清弄懂相关政策,化解心中疑问。对相关政策一知半解的,不轻易作答复和表态。对不能及时解答的,积极督促各承办单位限定时间调查处理并主动上门对信访人进行解答。
(四)按时保质处理解决信访问题。对信访所反映出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真心诚意地解决。建立信访的考核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一级抓一级”将信访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之中,将信访工作与各科室单位、各单位的职能工作同计划、同安排、同落实。坚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定期组织召开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成立领导工作小组,形成合力,共同解决。同时在节日期间进行上门走访慰问活动。
(五)国土资源信访信息具有广泛性、直接性、敏感性。在处理各类举报信访件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以调查的事实为依据,不偏袒任何一方,力求做到信访人满意,被信访人服气。
浅谈建立健全监督责任制度重要性
2010-08-04 | 作者:陈继安 | 来源: 资源网 | 【大 中 小】【打印】【关闭】
制度的力量在于以规范性、可预见性和强制性,引导和制约人们的行为,使其按照制度事先设定的标准和要求行为或不行为。执行是制度本身的根本属性,在制度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处于核心环节。英国哲学家培根曾经说过,“制度不执行,比没有制度危害还要大”。无庸讳言,目前我们在制度建设方面的确存在着重制度制定和创新,轻制度执行与落实的问题;存在着制度执行意识不强,制度执行不力的现象。
例如,有的人不习惯以制度作为解决问题的依据,对职责内的工作和存在的问题没有思路和见解,出了问题直接找领导,推给领导拿主意解决。有的人以个人利益和小团体利益为中心,对相关制度选择性执行。对自己有利的就执行,不利的就不执行;对执行有难度的,就想办法、找理由来抵制执行。有的人缺乏制度执行的刚性意识,执行制度人情化、有弹性,同样的制度,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执行方式和结果。也有的人干脆对制度阳奉阴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还有的人把权力凌驾于制度之上,不管制度不制度,领导怎么说就怎么办。尤其一些制定制度的权力部门,他们似乎总认为制度是用来规范别人的,自己执行不执行无所谓。应该指出,有制度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够,往往会造成管理和工作混乱无序,导致人们对制度失去应有的相信和尊重。制度起不到应有的规范约束作用,就不过是一张废纸,一种摆设。尤其有选择、有区别地执行制度,失去制度执行的统一性和公平性,就不仅会使规章制度失去应有的意义,而且还会招来群愤、激化矛盾,滋生畸形的人际关系。
存在制度执行意识不强,制度执行不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从制度本身看,制度存在缺陷,不规范、不科学。如有的单位制度很多,但缺少科学合理的规划,很多制度存在交叉、重叠,甚至矛盾的问题;有些基层单位,不是按照自身实际制定制度,而是直接套用上级的制度规定,搞上下一般粗;有的制度制定前没有经过可行性研究,制度缺乏针对性和实际操作性;有的制度规定的过于笼统、原则,没有具体细则、操作规程或实施办法;有的制度滞后现象严重,个别甚至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有的制度缺乏预见性、全面性和长期性,制度出台不久就落后于发展;有的制度漏洞百出、朝令夕改;有的制度十几年不变,不与时俱进,不及时修改完善等。
二是从制度执行的角度看,有些人制度意识淡薄,对违规行为视而不见、听而不闻;怕得罪人,做老好人,不严格执行制度和规定。有的单位内部人际关系错综复杂,部门和小集团利益严重,负责制度执行的干部素质低、私心重,执行制度打折扣、不统一。有些制度普及率、知晓率低,出台后没有及时公开、进行宣传,广大职工群众不熟悉、不了解。有些单位忽视制度的学习教育,忽视制度执行力意识的培养,放松管理,形不成执行制度的合力。有的领导自身不严格执行制度,表率作用发挥不好,挫伤了其他人执行制度的积极性。
三是从制度执行监督检查的角度看,缺少科学的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有些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没有具体的监督保障,没有客观的评估标准,缺乏严格的奖惩机制,使得有制度与没有制度一个样,执行不执行一个样。职责不明确,监督不到位,没有将应有的时间和精力用在执行制度的监督上,工作不深不细。监督部门运作不规范,制约机制不均衡,监督乏力,缺乏公开透明、畅通无阻的监督渠道。对制度执行情况的考核机制、奖惩机制不健全,责任追究对象不明确、不具体。
发挥制度本身的管理和规范作用,必须是既要有完善的制度,也要有很强的执行力;必须使制度与执行力二者之间,尽可能地实现和谐统一。如何才能形成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理的有效机制,保证各项制度的贯彻执行,提升制度的执行力呢?
首先,要强化制度意识,从强化广大职工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的制度意识做起。要强化制度权威意识。一般说来,制度是在一定利益关系协调的基础上形成的规范化形态,它代表和反映着大多数人的利益和意志,规定和保证着一定组织的发展方向。邓小平同志曾经说过,与个人作用、个人责任相比,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一旦形成,就具有很强的权威性,我们应该视制度为最高权威,应该具有“制度畏惧感”,形成人人敬畏制度、个个严守制度的良好氛围,自觉地按照制度办事,按照制度要求运用手中的权力。要强化制度平等意识。就制度的规范化与强制性而言,制度就如同法律。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不管什么人,都必须自觉遵守制度;不管什么人,只要违犯了制度,就要受到制度的处罚。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更应该增强制度平等意识,在任何时候都自觉地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强化制度对权力的监督制约力。还要强化各级领导干部以身作则、带头执行制度,在执行制度中发挥表率作用的意识。强化制度的与时俱进意识。制度不是一蹴而就、一成不变的,制度也要不断改革、不断完善、不断创新。
其次,要注重制度建设,继续完善各项制度。要建立健全各种制度的科学建设机制,提高制度建设的质量,努力使出台的各项制度科学合理、切实可行。要针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修订和完善有关制度。要加强制度建设的系统性,形成一个比较完善的制度体系,其中的各个法规、各项制度、各种规定要做到相互统一、相互衔接、相互照应,形成有机整体。制度要尽量具体,不要太抽象、太原则,要注重制度的可操作性,在简明、实用上多做文章。要注重制度的刚性,明确制度执行的主体、途径和违反制度所承担的责任;要重视制度的程序建设,形成科学、规范的操作程序;要提高制度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让执行者无所适从。在制度建设上,要克服跟风跟形势,上面怎么做下面就怎么套的行为。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使制度制定的过程成为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的过程,使制度得到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再次,要强化制度的执行与监督,提升制度的执行力。在健全制度的基础上,我们要更加重视制度的执行和落实。工作中不少问题往往不是出在计划上、制度上和决策上,而是出在实际执行中,出在执行力不足上。制度必须得到不折不扣、认真严格地执行。有足够的执行力,才能充分发挥作用、解决问题;才能树立制度的尊严和权威;才能扬正气、压邪气,确保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制度出台以后,要开展多层次的制度学教活动,使广大职工群众能够知晓制度,确保制度落到实处。要积极营造执行制度的浓厚氛围,提高广大职工执行制度的自觉性。对违反制度人和事,要加大惩处力度,严肃查处不认真执行制度、不及时执行制度和拒不执行制度的行为,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切实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和考核问责机制,是提高制度执行力的关键。制度的落实执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要加强对制度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经常了解和掌握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要充分发挥广大职工群众、新闻媒体、监察审计等监督主体的作用,加大对制度执行的监督力度。制度要公开透明,让所有职工都知道,使广大职工不仅是制度的执行者,同时也是制度执行的监督者。要加大对制度执行情况的考核力度,将制度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列入目标责任制考核,明确落实制度执行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把执行情况同责任人的利益挂钩。要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评估,建立制度执行评价体系,通过客观的评价指标和主观的民意调查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及时有效地发现和解决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制度的执行力。要以问责作为提升制度执行力的有力抓手,问责既要对事,更要对人,问责要严肃认真,问到具体人的头上,这是提高制度的执行力,确保各项制度真正落到实处的重要措施。
谈谈保护耕地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在中小城镇发展过程中的现实意义
2010-06-29 | 作者:王树森 | 来源: 资源网 | 【大 中 小】【打印】【关闭】
近年来,我国城镇化步子日益加快,怎样引导、规范当前的土地规划,真正保护好现有耕地,认真做好土地的节约利用,已经成为我们处理“农村、农业、农民”问题、建造和谐国土的重要之所在。城市发展和耕地保护,是矛盾的两个焦点,两者务必协调统一,方可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才能让我国农村保持繁荣。下面,笔者结合工作实际谈保护耕地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在中小城镇发展过程中的现实意义:
保护和节约土地的重要意义
目前,保护耕地系到国家粮食安全、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保护好有限的耕地就是保护了我们的生命线,国家近年来一直把保护耕地视为富民强国之大事。住宅小区、开发区到处都有、地产浪潮不断升高,各地很多建设都不同程度地占用了耕地。然而,目前我国又处在城市化进程的快车道,多年以来建设用地的经营都是粗放式的。在规模上,出现了总量的失控,扩展的过快;结构上,出现了各种建设用地的布局不合理;大部分城市用地容积率过于低。伴随着当前我我们国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度,工业化、城镇化速度的不断加快,需要一定量的土地,各行各业搞建设都须用地,单靠有限的新增建设用地来建设已经不能满足需要。如今,我国城市化与保护耕地之间的矛盾很大。城市要发展、壮大必定以占用土地为代价,这已是不必争论的现实。既要保护我赖以生存的土地,又要保障区域经济的发展。怎样处理这个两难的问题,问题就在于如何正确地处理发展与保护的关系。所以,怎样节约用地对每个地域国土地资源配置和利用有及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国的特点是人口众多,尤其是体现在农村,同时,咱们多数大城市人口较多,压力大,容纳农村劳动力的能力是有限的,新近建成的大城市既受各类因素约束,同时,对解决农村众多人口城镇化程度及其有限。从国情出发,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了以发展小城镇成为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必要途径。在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开展节约、集约用地的探索,不仅能够促进各类用地效益的提升,而且优化配置了区域土地,达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这一目的,具有重要的现实及理论价值。一是土地资源的节约利用是全国各地发展进程中的选择。唯有走节约、集约用地的道路,才可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我国经济较快发展前提下的土地供需矛盾,才能保证经济健康发展。二是节约利用土地也是构建资源节约型社会不可少的组成要件。土地除作为生产要素外,还是其他资源的载体,因此,能否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不但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一项有机的组成部分,同时,接影响了其它资源的利用问题,这对土地的节约利用探讨具有深层次意义。为此,怎样最大限度地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已经成为目前土地利用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的课题。
保护土地、节约用地之对策
此项工作是比较艰巨的,光靠当地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难以奏效的,这是一项国民的系统性工程,要全社会的努力。应该以下几点着手此项工作的落实:
提高认识
保护有限的土地资源是农村发展的重要保障。有关单位、部门要统一思想,学习相关土地法律、法规,要服从大局,要从有利于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当地农民收入的出发,引导、规范保护土地,出台可行的耕保制度,并严格土利用程序。
完善机制
大家应清醒地看到,我们国家采用的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土地资源用途的管制、土地征收、征用管制为主的耕地保护政策的推行,这对保护耕地资源起了积极的作用。但不能否认,其中运行效果的不理想,有些地方出观了政策失灵,政府对土地资源利用和管理缺乏必要的手段,土地的利用和保护机制还有待完善、提高。
拓宽信息渠道
加大对从事土地耕作的农民的技能培训,让他们掌握一定的先进技能,提高农民的耕作、生产的积极性,要尽可能地发展高效农业,让土地利益最大化,使得大量的土地不丢荒,接下来进一步推动土地的合理利用,提高士地的效率,加大广大农民朋友的收入,从而推动保护土地、节约土地。
严格法律法规
一定要强化“一把手”在保护资源的总责制,为此,各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执法集中大行动,同时,调集有关部门的相关专家对耕地数量及质量保护进行检查,对那些存在问题的地方一定要追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每一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的保有量以及基本农田面积真正负起责任,各级政府的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要负直接责任。建立工作制度,务必耕地目标责任落实到位。把耕保和政绩挂钩,健全领导责任制、一票否决制。
国土资源部门要用好用活人才
——一位基层工作者对人才强国土资源的五点建议
2010-06-09 | 作者:胡能灿 | 来源: 资源网 | 【大 中 小】【打印】【关闭】
不久前,中央召开了全国人才工作会议,对实施《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进行了全面部署,面向全社会公开颁布了《人才规划》。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是我国昂首迈进世界人才强国行列的行动纲领。颁布和实施这个规划,对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笔者作为基层国土资源工作者,认为
人才兴则民族兴,人才强则国家强。为此,我们国土资源事业要实现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必须大力实施人才强国土资源战略,不断改进和创新人才工作,要通过人才工作的发展,推动国土资源事业的大发展。
建议之一:创新人才领导体制,树立爱才之心。“为政之要,贵在得人;得人则昌,失人则衰”。事实证明,得人才者得天下,古今中外概莫能外。放眼世界,面对经济全球化,欧美等发达国家纷纷以雄厚的物质基础和强大的科技实力为后盾,抢夺人才竞争的制高点。为此,国土资源部门各级领导要增强实施“人才强国土资源”战略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对人才工作的领导,并在人才领导观念和工作方式方法上进行创新。一是要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理念。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自觉把人才工作摆在各项工作的突出位置,把人才战略作为推动国土资源工作的先导工程来抓。一手抓发展这个“第一要务”,一手抓人才这个“第一资源”。二是要把人才工作与国土资源工作紧密地结合起来。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务必确立“人才工作是关系全局的工作,人才事业是决定兴衰的事业”的观念,从战略高度认识人才在国土资源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把人才工作与国土资源工作紧密地结合起来,做到谋划发展同步考虑人才保证,制定计划同步考虑人才需求,部署工作同步考虑人才措施。三是要建立强有力的人才工作领导体制。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健全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主要领导要对人才工作负全责,做到一把手抓“第一资源”。其他班子成员也要根据工作分工,相应做好分管领域的人才工作。
建议之二: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找准育才之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高度关注人才培养工作。要始终坚持大教育、大培训理念,不断创新教育培训机制,坚持内训、外训和实践锻炼相结合,全面促进人才的能力和素质的提升,使各类人才在教育中得到成长,在培训中得以提升,在实践中得到锺炼。笔者认为,当前主要解决好三个具体问题。一要落实好专项人才培训资金,用于国土资源部门人才培养培训工作。二要重视本地人才的培养。国土资源人事部门要开设特色培训项目,每年培养一大批本地留得住、用得上的各类专业人才,以调整和优化人才结构。三要加强国土资源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国土资源工作人员的政策、法律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尤其是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和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
建议之三:创新人才引进机制,探索聚才之策。“禽择良木而栖”,据笔者调查,我们国土资源部门在人才方面先天不足,是人才的“贫血地区”,有的甚至还存在人才出不来、用不上、引不进、留不住和“墙内开花墙外香”等现象。人才竞争的劣势短期内难以根本扭转,要在人才争夺战中夺得先机,必须找准自身优势,采取超常规的举措,以优补劣,以特引人。要以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吸引人才。推进人才政策体系创新,必须正确处理“破”和“立”的关系。“破”就是冲破影响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体制性障碍,“立”就是要适应形势和任务的新要求来制定人才政策。在具体工作中,要注意做好人才工作文件的“废、改、立”工作。对现有的人才政策和制度进行全面梳理。对有利于人才队伍建设的继续坚持,对不完全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进行修订和完善,对阻碍人才队伍建设的坚决废止,确保人才政策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同时,要抓紧制定有利于人才培养、吸引和发挥作用的具体政策。要尽快出台引进人才的办法,放宽政策,简化手续,开辟吸纳外来优秀人才的绿色通道。对本地急需、短缺人才的调入实行“特事特办”。笔者认为,真正意义上人才追求的是成就感和发展空间。因此,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在事业留人、感情留人方面多下功夫,多作文章,让人才有成就感、荣誉感和归宿感。
建议之四:创新人才工作机制,掌握用才之术。毛泽东同志说过,领导干部的重要职责是“出主意,用干部”。古人也说过:“治国之道,贵在用人”。在人才选用上,要克服“叶公好龙”、“武大郎开店”等狭隘人才观,坚持以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衡量人才的主要标准,最大限度地开阔人才工作的视野,做到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不拘一格选人才。要积极推进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和免职、辞职、降职制度,探索试行任期制、聘任制、政府雇员制等制度。一是要坚持用人之长,把人才放在最能发挥才能的岗位。二是要坚持用人以信,用人不疑,给人才以实职实权。三是要坚持举贤荐能。要树立海纳百川的宽阔胸襟,从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不遗余力举贤荐能选贤任能,做到为官一任,不仅要造福一方,还要育才一批。四是要坚持用人所愿,充分尊重人才的个性、爱好和意愿。让一切有志成才者有创业的舞台、发展的空间、干事的氛围,充分展现才华、成就事业。
建议之五:创新人才创业环境,尽到护才之责。优化人才环境的最高标准是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努力使国土资源部门各类人才有用武之地而无后顾之忧;有苦练“内功”的动力而无应付“内耗”的压力;有专心谋事的成就感而无分心谋人的疲惫感。同时,应主动承担起护才之责,对人才加强教育,善意保护。一是要细心呵护,改善宣传舆论环境。要大力宣传党的人才工作政策和人才强国土资源的重大战略意义,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宣传国土资源部门人才的创新创造精神,形成鼓励人才干事业、支持人才干成事业、帮助人才干好事业的良好氛围。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才不仅要落实经济待遇,而且在入党、评先以及参政议政方面都要有所体现,形成有利于人才成长、人才创业、人才发展的社会环境。使各类出类拔萃的人才政治上有前途,经济上得实惠,社会上有地位。同时,要规范人才贡献奖励制度,设立全系统的统一的人才贡献奖项,重奖突出贡献的人才。二是要真心保护,改善政策法制环境。要建立领导干部与知名专家定期联系制度,经常登门走访,听取意见建议,不断改进工作。当人才偶尔失误时,要勇于承担起领导责任,绝不应怕受牵连,把人才当成替罪羊,“丢车保帅”。要建立健全人才资源开发、保护和管理的配套政策,特别是要把有关科技开发、利益分配、成果保护等核心问题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依法保障人才的各项权益。三是要贴心爱护,改善生活环境。在户口、住房、医疗、社会保险、家属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尽可能改善条件,提供方便,解除后顾之忧,形成对人才的吸引力和聚集效应。四是要诚心关护,鼓励人才合理流动。要牢固树立人才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观念,鼓励人才合理流动。要彻底打破人才的地域、部门、单位及身份限制,通过聘用、借用、兼职、合作研究、学术交流、技术指导、技术入股、技术咨询以及领办、创办、合办、承包各类企业和科研机构等途径,最大程度地开发和使用人才,努力开辟一条“用人、用脑、用智”相结合的新路。
时代呼唤人才,人才造就伟业。笔者相信,随着《人才规划》的贯彻落实,各类人才干事创业的舞台将更加广阔。各级国土资源部门领导干部只要具备了识才的慧眼,用才的气魄,爱才的感情,聚才的方法,培养、选拔、吸引、凝聚更多的优秀人才。真正做到重视人才、育好人才、聚好人才、用好人才,国土资源事业发展才有了可靠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天天都是“土地日”
2010-05-24 | 作者:胡能灿 | 来源: 资源网 | 【大 中 小】【打印】【关闭】
又要到“六·二五”,每年的“土地日”前后,全国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都以不同形式开展了大规模的宣传活动:大街小巷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宣传车开遍城乡角落,举办土地法律法规咨询,分发宣传资料„„活动内容不可谓不全,层面不可谓不广,形式不可谓不多。“土地日”取得的成绩值得肯定。但是,一过6月25日,很快偃旗息鼓,全无生气。结果,一年12个月,宣传只火一个月,甚至只有一天。
这当然就不好了。其实宣传工作一个重要特点,就是贵在经常、持续。土地管理宣传也就该是这样。要形成全民族文明用地的新风,帮助人们树立正确的国情国策国法观念,使人们了解不断发展、变化的土地管理形势,就要常年不懈地展开展有声有色的宣传,不能热一阵,冷一阵,大起大落。
为此,国土资源宣传不能只等“六·二五”,应该天天都是“土地日”。面对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大量耕地被占用的严峻形势,节约用地、强化管理、保护耕地是一个长期的奋斗目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时时绷紧土地法律法规宣传这根弦,宣传必须经常化、制度化,结合当地实际,分阶段确定宣传重点,树立一年 365天,天天都是“土地日”的观念。并力争做到“五忌”:
一忌重内部轻外部,宣传要面上铺开。一些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日”宣传活动中,存在着“内热外冷”现象,单位内部举办这比赛、那活动,搞得红红火火,却不肯走出机关,深入城镇乡村向群众宣传,使“土地日”宣传成了国土资源部门内部的活动。建议国土资源部门要走出去,多开展面上的宣传。同时,建议开通全国统一的土地违法举报热线电话,常年受理群众举报和咨询,建立健全打击土地违法行为的快速反应机制和执法队伍。
二忌重节日轻平时,宣传不应有淡季。有些地方的土地管理宣传,重“六?二五”,轻平时,宣传日过分节日化。笔者认为有点不妥。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利用报刊、网络、广播、宣传册进行长效动态宣传,真正做到宣传无淡季,天天都是宣传日。在抓好节日宣传的同时,更要注重日常宣传,用面对面的方式向群众宣讲土地法律法规。国土资源工作人员平时下乡,随身携带的东西除了应备的测量测绘工具外,土地法规宣传资料应该常备。和群众座谈时,遇到咨询,有问必答,并运用典型事例向群众讲解土地法规知识和当前土地管理工作的要求。不要等到土地宣传日那天再去集中宣传,再去集中处理陈年积案。这样,容易使群众产生一种错觉:只有“土地日”,国土部门才动真格。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任重道远,单靠“土地日”是不够的。要切实把保护耕地、用好土地化为自觉行动,作为日常工作的一部分。
三忌重场面轻效果,宣传形式要创新。“土地日”宣传要场面更要效果,宣传形式要常创新。笔者在街头经常看到一些大型集中宣传活动遭遇这样尴尬的局面。大量的宣传材料被群众扔得满地都是,举办方的满腔热情遭到冷遇。6?25“土地日”要避免宣传活动遭遇冷场,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宣传形式上有所创新。有些搞“土地日”宣传,就是开出宣传车、贴贴标语、散发材料、街头咨询等。注重的是热闹的场面,只要喇叭喊得响,标语挂得多,材料发得多,就认为达到目的了,至于群众是否听懂了、看懂了、理解了,却考虑得不多。这些“老掉牙”的年复一年的雷同宣传,确实已很难再提起群众的兴趣。由此,笔者认为,“土地日宣传要取得实效,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讲究宣传的艺术性和灵活性,要更多地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寓教于乐,使群众在娱乐中受到教育。
四忌重应付轻实际,宣传要因地制宜。“土地日”宣传,不仅要对上级国土资源部门的文件认真贯彻落实,更要立足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形式多样地宣传。在实际工作中,多数基层国土资源部门仅按照上级国土资源部门的要求搞一些活动,却没有挖掘典型,用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土地日”宣传必须抓重点,应根据各地实际,有选择地加入当地群众需要了解的内容。如矿产资源较丰富的地区,要加大宣传矿产开采、矿产资源保护的内容,基本农田保护区要加大保护基本农田的宣传,易发生地灾的地区应加大地灾防治宣传。结合工作实际搞宣传,是最经济、最实用的方法,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在办土地证的过程,就是一个宣传的过程。办证时,可向申请人宣传办证的有关法律规定。特别是在农用地转用办证过程中,宣传面就更广了,不仅有用地单位和个人,还有乡镇村干部和被征地的村民,抓住这一时机宣传,可以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另外,土地整理、土地执法巡查、拆除违章违法用地、国有土地招拍挂工作中,都可以将宣传融进来。同时,可采取现场执法促普法。笔者认为,宣传月搞现场执法活动,有助于提升宣传效果。过去,在强制拆除违法占地建筑物之前,总是顾虑重重,怕伤了农民的心,给农民造成重大损失。殊不知,这助长了农民违法占地之风,给执法工作带来了被动。磨破嘴皮不如做出样子,可在“土地日”宣传月之际,强制拆除影响极坏的违法占地建房,并对其进行曝光,这样可扭转工作上的被动。
五忌重城镇轻乡村,宣传要深入基层。在农村,十几年过去了,当问起 6月 25日是什么日子时,竟有很多人不知道是“全国土地日”。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土地日”没有真正为乡村老百姓关注,也说明我们的宣传工作缺乏力度和广度,不够贴近百姓,贴近生活。为使 6?25“土地日”宣传活动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民心,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笔者建议基层国土资源部门对辖区内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和土管员进行集中培训。培训内容可包括土地管理知识、矿产资源管理知识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等,并以知识竞赛和问卷考试的形式进行测试。这种方式,可增强村级管理人员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土资源的意识。同时,要适时开展有针对性的个别宣传辅导,乡镇国土所要定时定期组织人员深入到各村各户宣传,定期检查宣传的情况和效果,做到宣传有计划、有落实、有考核。在正面宣传的同时,有针对性地对一些典型土地违法案件进行曝光和分析,提高群众守法的自觉性。
对加强国土资源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几点思考
2010-04-08 | 作者:赵广鹏 | 来源: 资源网 | 【大 中 小】【打印】【关闭】
在最近召开的全国国土资源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上,国土资源部党组书记、部长、国家土地总督察徐绍史指出,国土资源领域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重点领域,党风廉政建设是国土资源管理事业发展的生命线。贯彻落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要求全系统要进一步深化思想认识,加大工作力度,提高创新能力,廉洁自律。
笔者作为一名基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者,认为在当前中国社会经济发展转型,国土资源管理成为高危行业,诱惑大,风险大,反腐倡廉建设面临的环境更加复杂,任务十分艰巨的情况下,做好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促进系统党风廉政建设,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以政务公开带动“阳光管理”。“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各级国土资源管理系统要按照《政府政务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大力推进国土资源管理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对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敏感性和关注度高的问题,要以方便广大人民群众知情的形式,全面公开行政权力、办事程序和工作纪律,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增强决策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有利于广大人民群众办理国土资源事务需求和行使民主监督权力。
二是以评议推动“阳光服务”。以广大人民群众高兴不高兴、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为根本标准,以评议为手段,以整改为重点,开展民主评议行风活动。在农村基层开展“请农民兄弟姐妹评国土”活动,在城市和乡镇驻地开展“请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评国土”活动,在国土资源系统内部开展“下评上”活动,完善社会监督,落实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
三是以监督保障“阳光维权”。完善国土资源行风监督员制度,定期评议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当前有的地方虽然也聘用了国土资源管理行风监督员,但聘而不用现象严重,一年开不一次会,一年履行不了一回职责,聘用的行风监督员,如同聋子耳朵成了摆设,个别地方甚至成了“包装品”,被“说”在加强行风建设的报告中,被“写”在落实行风建设的会议文件中,致使行风监督员不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所以要完善行风监督员制度,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建立便民服务窗口,在开通“12336”监督举报电话的同时,开通阳光国土维权服务热线,或者扩充“12336”的作用,使其融监督举报与开展阳光服务热线与一身;办好网上公众信箱,完善实名举报奖励制度,畅通广大人民群众咨询、投诉和诉求渠道,从内容、程序、结果三个方面,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四是规范行政权力的运行和监督。国土资源管理系统要完善民主决策制度,完善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制度,从源头上防治不正之风。对人事管理、土地与矿产招拍挂项目、土地开发整理重大项目及大额物质、资金等重大事项,实行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广泛征求职工和社会各方面意见,考虑成熟后再作决策。严格土地、矿产招拍挂出让收入收取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等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做到专款专用。
五是规范重大事项审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重点工作、热点工作权力运行监督。对审查报批土地、城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探矿权采矿权审查报批等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明确相关人员责任,健全档案,规范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权力“寻租”的机会,确保国土资源行政审批的公平、公开、公正、依法、严肃。
六是规范检查考核。各级检查考核要有针对性,便于操作,尽量减少检查考核频率和环节,减轻基层负担,深入走访,虚心听取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摸实底、查实情,了解基层国土资源服务管理情况,认真记录,仔细分析,及时提出工作不足之处和改进意见,既“查病”又“开方”,增强考核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强化后续整改工作。
当前国土资源信访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2010-01-22 | 作者:胡敬远 肖莲云 | 来源: 资源网 | 【大 中 小】【打印】【关闭】
通过国土资源信访工作这个窗口,可以了解和掌握群众的呼声以及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从而推动整体工作的有效开展。近年来,随着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宣传的不断深入、人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大量通过信访渠道表现出来,使国土资源信访部门面临较大信访工作压力,国土资源信访工作形势严峻。就新形势下如何做好信访工作减少信访量提出几点看法和意见。
一、目前国土资源信访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渠道不畅,目前信访工作还是单纯采用等访、实访被动接访的方式,获得渠道单一,群众信访渠道不畅,信息工作不灵,造成工作被动。
(二)机制不健全,制度不完善。虽然现在各单位都制定了一些信访工作制度,如领导接待日制度、领导包案制度、领导下访制度等等,但是在落实执行上,许多都没有做到,有的虽做了但只不过图个形式,没有真正地开展,从而没有发挥信访的应有功能。
(三)宣传解答不到位。导致对国土资源法律法规了解不全面而上访,一是对行政执法的权限不了解。如国土资源执法部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强制执行部分已移交给法院、公安等有权限的部门,但很多人不知晓国家政策,加上宣传形式单一,效果不明显,造成缠访和重复上访;二是极少数人不注重学习,对国土资源政策学习不够,理解不透,上访者来了,言语比较简单,或者在对信访者解释过程中造成了新的疑问,越访越糊涂,导致信访人多头上访、越级上访。
(四)工作缺乏防范意识。信访问题虽不可杜绝,但也不是不可预防的,信访问题的产生都有一个过程,有一定的先兆。个别基层单位化解矛盾和纠纷的能力不强,思想不够重视,认为这是上级部门的事情,将问题上交,许多应在本单位解决的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造成信访量的增多。
二、做好当前国土资源信访工作的途径和对策
(一)扩大信访渠道,畅通诉求渠道,在每个乡镇设立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举报信箱,通过张贴公告和发放明白纸的形式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在工作中,根据需要还把信访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电话号码告诉来访人,以便互通情况。联合相关部门,适时召开信访联席会议,形成“大信访”格局。同时,建立信访工作制度,制定信访工作流程,使信访工作程序化、制度化。
(二)增强政策观念热情接待,严格按政策规定办事,按程序办事,注意细节,高效率,高质量的完成也能降低信访率。一是努力提高学习创新能力。信访部门要以打造学习型部门为目标,加强学习,掌握国土资源信访的各项规律。对来访者要笑脸相迎,文明礼貌,热心接待,做到“一声热情问候,一把椅子让座,一杯清茶送上”,并认真听取信访者的讲述,详细了解来访的具体内容和相关线索,进行如实登记。对少数性情暴躁的来访者,心平气和地进行劝说,及时化解矛盾。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及时联系相关部门,进行接访和信访转办。
(三)耐心解答国土资源管理的各项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信访的内容和反映的问题。依据相关政策,耐心细致地进行解答,做到以情感人,以理服人,使上访者听清弄懂相关政策,化解心中疑问。对相关政策一知半解的,不轻易作答复和表态。对不能及时解答的,积极督促各承办单位限定时间调查处理并主动上门对信访人进行解答。
(四)按时保质处理解决信访问题。对信访所反映出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真心诚意地解决。建立信访的考核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一级抓一级”将信访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之中,将信访工作与各科室单位、各单位的职能工作同计划、同安排、同落实。坚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定期组织召开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成立领导工作小组,形成合力,共同解决。同时在节日期间进行上门走访慰问活动。
(五)国土资源信访信息具有广泛性、直接性、敏感性。在处理各类举报信访件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以调查的事实为依据,不偏袒任何一方,力求做到信访人满意,被信访人服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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