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剖析对赌协议(5篇)
1.深度剖析对赌协议 篇一
并购江湖(4)——对赌协议
声明:自5月19日开始,九袋长老正式推出《并购江湖》系列文章,试图从多个维度审视当下并购市场,由于并购市场过于庞杂,系列文章无法全面兼顾,难免存在疏漏之处。《并购江湖》系列以上市公司实际并购案例为信息源,不随意对任何并购案例给予道德上的审判,连载系列不以盈利为目的,未授意于任何机构及个人。九袋长老遵从严肃、审慎、专业的原则,尽可能拒绝任何形式的谣言、猜测和无实质性内容的调侃。如有疑问,请直接联系九袋长老微信公众号“mayishenl”,未获授权,不得转载。
5月23日午间,一条重磅消息引爆财经界,顺丰要上市了。有人可能不知道什么叫上市,但一定知道顺丰,尤其是“败家娘儿们”或“剁手党”,见到顺丰快递小哥比见到老公或男朋友还高兴。根据预案,顺丰几乎将所有关联资产全部打包,以借壳方式实现曲线上市,壳公司就是皖籍公司鼎泰新材(上市6年就卖壳,我不鄙视你)。预案中明确说明,顺丰承诺2016年~2018年并表扣非净利分别不低于21.8亿元、28亿元和34.8亿元,否则,顺丰原股东将对鼎泰新材进行补,优先以借壳取得的对价股份进行补偿,不足部分以现金或其他方式补偿。上述业绩承诺及补偿方案就是上市公司并购中常见的对赌协议,无论是借壳上市,还是一般的重组并购,对赌协议均是交易方案中的关键条款,即被并购方(借壳方)原股东向作为并购主体(壳公司)的上市公司作出3年以上的业绩承诺及补偿承诺。实务中,对赌协议一般具有不可撤销性,受到法律硬性约束,若被并购方原股东拒不履行承诺,上市公司有权依据对赌协议即时宣布债权,并提请司法机关强行划扣股份或冻结现金。
通俗解释就是,不要认为把资产卖给上市公司完成套现就高枕无忧了,你至少还要加倍努力玩命干3年,要为上市公司创造业绩,否则,上市公司有权让你把股份或现金吐出来。不妨再列举几个近期的并购案例,为了更直观的审视对赌协议,暂不列举借壳上市案例。
5月21日,中房地产披露拟以发行股份支付的方式收购中交地产100%股权、中住兆嘉20%股权、中房苏州30%股权等6项资产,作价64.34亿元,同时,中房地产拟募集配套资金42.5亿元。
预案中明确列明了对赌协议,6项资产原股东地产集团、中房集团对2016年~2018年连续3年业绩作出承诺,若承诺业绩不及预期,“地产集团、中房集团将以持有的中房地产股份向中房地产进行补偿,应补偿股份由中房地产以总价人民币1元的价格进行回购并予以注销。”
应补偿股份数=(利润补偿期间各预测净利润数总额-利润补偿期间各实际净利润数总额)×地产集团(或中房集团)通过本次发行认购的股份总数÷利润补偿期间各预测净利润数总额
再如,5月18日,王子新材披露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北京飞流九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飞流九天”)100%股权,作价50亿元,其中股份支付5263.71万股(17.57亿元),现金支付32.43亿元。飞流九天原股东史文勇、新疆盈河、金信恒瑞承诺,公司2016年~2018年扣非净利分别不低于4亿元、5亿元、6亿元,该公司2015年净利为2.87亿元(未扣非)。
补偿条款是,飞流九天任一净利不及承诺,史文勇等3名股东“应依据补偿数额的确定方法计算出当年应补偿金额以及应予补偿的股份数量,该应补偿股份由上市公司以1元的价格进行回购。”
当年补偿金额的计算方式如下:当年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净利润数)×标的资产总对价÷补偿期限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已补偿金额。当年补偿股份数额的计算方式如下:当年补偿股份数额=当年补偿金额÷本次资产购买的股份发行价格。无论是关联并购抑或非关联并购,上市公司均会要求被并购方原股东作出业绩承诺,这是并购得以延续的基本前提。大量案例表明,对赌协议是保护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重要条款,九袋长老在《并购江湖(3)——巨额溢价》中提到,基于“股份支付+收益法”,上市公司在并购中屡现巨额溢价并购,被并购原股东为此获得丰厚的股份对价或现金对价。相应的代价是,原股东必须接受对赌协议,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并购溢价率与对赌协议的净利润增长率呈现不规则的正相关关系,溢价率越高,对赌协议承诺的业绩就越高。
上述案例中,王子新材收购飞流九天,评估增值43.74亿元,溢价率为694.29%;相应的,飞流九天原股东在2015年未扣非净利2.87亿元的基础上作出了2016年扣非净利不低于4亿元的承诺。如简单剔除飞流九天2015年非经常性损益5263.28万元,则该公司2016年扣非净利增长率为70.94%,接近翻倍。尽管飞流九天2015年未扣非净利增长率高达105.78%,但众所周知,基数越大,增长率会边际递减,飞流九天2016年能否维持70.94%的扣非净利增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实务中,因业绩对赌失败而被迫向上市公司作出补偿的案例并不鲜见。
3月23日,亚威股份披露,子公司江苏亚威创科源激光装备有限公司(原名无锡创科源激光装备有限公司,下称“创科源”)2015年税后净利仅为1060.12万元,较承诺业绩1500万元少439.88万元。于是,亚威股份决定执行对赌协议,要求创科源原主要股东朱正强、宋美玉、汇众投资依据协议条款向公司补偿1117.78万元,对应股份数113.02万股。去年10月份,亚威股份以股份支付形式收购创科源94.52%股权,朱正强等承诺创科源2015年~2017年税后净利分别不低于万元、1800万元、2200万元。
目前,上述补偿工作正在进行中,朱正强等补偿的113.02万股将被亚威股份回购并注销。此处需要强调的是,业绩补偿具体数额需按照补偿公式套算,不是简单的扣除,创科源2015年实际业绩较承诺业绩少439.88万元,最终并不是补偿439.88万元,而是1117.78万元。
还有一些上市公司因对赌额协议而终止并购。如福建金森2015年2月7日披露决定向证监会申请撤回增发股份并购事项,原因是交易对手方连城神州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等“认为盈利补偿条款过于严厉,提出异议,加上近期国内经济增速放缓,也担心难以完成盈利承诺,引发赔偿义务,因此要求减少或取消盈利补偿义务。”
2015年2月4日,鲁北化工决定终止发行股份收购金盛海洋100%股权,原因是金盛海洋原股东象汇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曾承诺,金盛海洋2014年~2016年扣非净利分别不低于7244.13万元、7652.01万元和8073.34万元,但“2014年金盛海洋的外部经营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原盐价格出现了大幅下跌,进而导致其2014年实现的扣非净利约为3300万元,与此前承诺的业绩有较大差距。” 可见,对赌协议在并购中极为关键,甚至可以说,只要对赌协议尚在约定期限内,并购都不能说真正完成。在对赌协议中,还有一个非常关键但容易被忽视的条款,即维系被并购标的的经营、人事稳定性。换言之,上市公司在控股并购甚至全资并购某一标的后,不能动辄以控股股东的身份随意干预标的公司,要保证标的公司的平稳过渡。
实务中出现不少恶性案例,上市公司并购某标的公司后,很快将标的公司原管理团队驱逐殆尽,大量委派“自己人”或“听话的人”,目前陷入官司纠纷的蓝色光标和博杰广告原股东李芃便是如此。博杰广告被收购后,李芃被蓝色光标解除职务,而后博杰广告2015年业绩不及承诺,蓝色光标要求李芃执行对赌协议补偿股份,李芃气不过将蓝色光标告上法院。
有人说,对赌协议同样是一把双刃剑,对上市公司、被收购标的、标的公司原股东均提出了不同的挑战,上市公司支付巨额对价进行收购,被收购标的要完成承诺业绩,标的公司原股东至少在3年内须承担或有补偿义务。据说,有些被收购标的为实现承诺业绩,原股东采用了一些不太阳光的手段,例如大量与被并购标的进行灰色关联交易,强行做业绩,以免触发对赌协议补偿条款。
灰色关联交易涉嫌违法犯罪,对上市公司原股东形成潜在侵害,这些行为必然会被重点打击。一个明显的现象是,沪深交易所的问询函、关注函之类的监管函件越来越多,涉及到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方方面面,理论上只要存在瑕疵或逻辑不通之处,交易所均有可能毫不客气的下发监管函件。在监管与逃避监管之间,一切涉及并购的参与者都在与监管层玩“猫捉老鼠”游戏,博弈无时无刻不在。
2.投资协议书股份对赌 篇二
甲方:身份证号:
住址:
乙方:身份证号:
住址: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投资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声明、保证及承诺
甲乙双方在此作出下列声明、保证及承诺,并依据这些声明、保证及承诺郑重签署本协议。
1、甲方承诺在乙方资金到位后按本协议约定回购转让给乙方的股权。
2、乙方承诺:出资人民币xxxx万元持有甲方转让的xx%股权,并按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向甲方付清受让款。
3、甲乙双方具备签署本协议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各方构成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4、甲乙双方在本协议中承担的义务是合法、有效的,其履行不会与各方承担的其它义务相冲突,也不会违反任何法律之规定。
第二条 甲方公司的基本信息
截至本协议签订日,甲方持有下列二家公司股权:
1、xxxx公司(下称xx公司);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人民币xxxx万元;注册地址:;股本结构:
第三条 转让股权、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
1、本协议所指转让股权(受让股权)是指甲方转让给乙方的股权,包括xx公司xx%股权及甲方自收到乙方股权转让款之日起至本协议期限届满之日止投资的全部公司中甲方所持有的股权(甲方投资房地产、股票、保险、信托、购买理财产品等除外)的十分之一(如出现本协议第十一条第二款之情形,则按重新确定的股权比例)的股权。
2、甲方同意将转让股权以xxx 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和本协议约定的条件购买该股权。
3、乙方应当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将转让款xxx万元人民币以现金或转帐方式支付给甲方。
第四条 甲方保证
1、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是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具有完全的处分权。该股权未被人民法院冻结、拍卖,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担保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受让方利益的瑕疵。公司不存在甲方未向乙方披露的现存或潜在的重大债务、诉讼、索赔和责任。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在乙方所融得的全部资金,负责用于xxxx公司及甲方的其它投资项目。
3、甲方保证乙方享有对公司经营状况的知情权。
第五条 乙方保证
1、乙方在获得甲方转让股权后至本协议期限届满日,乙方将受让甲方的股权委托甲方代持,乙方不实际持有股份,不得要求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等相关法律手续,不得参与甲方公司经营管理,不得干预甲方正常开展各项工作,若因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负全部赔偿责任,并按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在获得甲方转让股权后,除本协议约定外,不得将受让股权的任何权益部分或者全部以转让、赠与、抵押、质押等任何方式进行处置,否则若因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负全部赔偿责任。
第六条 股权转让款使用
甲方承诺将本次股权转让款用于xxxx公司及甲方的其它投资项目。
第七条 股权回购标的股权回购标的系指本协议中乙方受让的甲方的股权,不包括乙方以增资扩股、转让、期权、衍生、质押或其它安排等其它方式获得的股权。
第八条 股权回购条件
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甲方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履行股权回购义务:
(1)甲方公司及其它投资项目整体收益连续二年亏损;
(2)甲方公司及其它投资项目整体收益累计亏损xx%以上。
乙方按前条约定要求甲方履行股权回购义务的,应向甲发出书面股权回购通
知。
2、本协议期限届满之日,乙方有权选择持有转让股权或要求甲方回购本次协议所转让的股权,乙方应于本协议期限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甲方发出书面股权回购通知或持有股权通知,通知自送达甲方之日生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3、乙方要求甲方回购股权的,甲方应在收到乙方股权回购通知后三个月内以本协议约定的回购价格进行股权回购。
4、如乙方于本协议期限届满时选择持有股权,则甲方将本协议期限届满之日甲方实际持有的股权转让十分之一(如出现本协议第十一条第二款之情形,则按重新确定的股权比例)给乙方,双方应在甲方收到乙方持有股权通知后三个月内共同办理股权变更手续,股权变更所要求的各种法律手续完成后,乙方即取得转让股权的所有权。
5、如乙方于本协议期限届满时选择持有股权,则自持有股权通知送达甲方后,乙方无权再要求甲方承担股权回购义务,乙方持有的股权的转让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回购价格
1、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以支付转让款加转让款溢价的方式回购本协议中所转让的股权,计算公式为:回购价格=转让款+转让款溢价。
2、转让款即乙方支付给甲方的股权转让款人民币xxx万元;转让款溢价为转让款乘以溢价率乘以投资期间,计算公式为:转让款溢价=转让款*溢价率*期间。溢价率为每年xx%,期间为乙方转让款到甲方账户之日起至乙方要求甲方履行回购义务之日止。
第十条 优先权和共售权
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如转让股权给第三方时,乙方有权选择受让甲方股权或与甲方一起转让股权。
2、乙方选择受让甲方股权的,受让条件不得低于甲方转让股权给第三方的条件,即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3、乙方选择与甲方一起转让股权的,乙方可以同等条件将所持股权转让给第三方,第三方拒绝受让乙方持有的股权的,甲方亦不得转让甲方持有的股权。
第十一条 防稀释条款
1、本协议有效期内,若xxx公司及甲方的其它投资项目进行任何融资、增资扩股或新股发行,则乙方有权按本协议确定的转让股权的比例参与公司未来所有融资、增资扩股或新股的发行。非经乙方书面同意,未来甲方股权融资的价格不得低于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即xxxx公司及甲方的其它投资项目估值不得低于xxxx万元。
第十二条 股权转让费用的负担
1、甲方将股权转让给乙方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手续费、税费等),由乙方承担。
2、甲方回购乙方股权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手续费、税费等),由甲方承担。第十三条 本协议有效期三年,以乙方持有股权或甲方完成股权回购后自动终止。本协议期限届满之日起,甲方新的投资项目与乙方无关,乙方不再对甲方的投资项目享有任何权益。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均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若因任一方单方面解除协议给他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将按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保密条款
1、甲乙双方都应对本协议中各条款以及保密。一方如果需要向包括任何第三方披露与本协议所述交易有关的任何信息,均须事先征得对方书面同意。
2、乙方对于获悉的甲方公司的客户信息、财务报表、甲方未公开的投资项目等商业秘密不得直接或间接向任意第三方披露。
3、甲乙双方于本协议有效期内及本协议有效期届满五年内均应遵守保密条款,如有违反将按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本协议对签约双方具有平等的法律效力,若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保证,除非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免责,违约方应向协议对方支付违约金xx万元。
第十七条 责任免除
如因不可抗力或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冲突,致使本协议部分条款无法得到履行,则甲乙双方均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争议的解决
1、与本协议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如果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方签字盖章确认如下:
甲方:
3.关于对赌协议法律效力的分析 篇三
1、对赌协议本身的法律效力
结论:
⑴ 关于业绩对赌、上市对赌(狭义对赌)的条款有效;
⑵ 关于“一票否决权”的条款在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前有效,在改制后无效。
分析:
⑴ 狭义对赌条款有效的原因
A.从合同法角度:
在对赌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情况下,合同无效的原因在《合同法》五十二条有明确规定: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个人认为业绩对赌、上市对赌条款不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①对赌协议为双方自愿协商一致,不存在欺诈、胁迫情形,也没有损害国家利益。②对赌协议是对投资者和公司原有股东之间利益调整的协议,不涉及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③对赌协议无非法目的。④对赌协议不违反公序良俗和公共秩序。⑤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五十二条第(五)项中“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无限制对赌协议及对赌协议效力的任何规定,证监会关于IPO时终止对赌协议的要求仅在其组织的保代人培训中提出要求,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甚至不是部门规章。
另外,有人认为对赌协议违反了公平原则,个人认为投资者承担了一定的风险和成本(资本的投资成本和机会成本),被投资企业基于风投企业的投资而获取了现金资源,取得了相应利益,因此,对赌条款并未违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B.从联营司法解释的角度:
有人认为对赌协议有变相借贷嫌疑,相当于联营保底条款,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联营司法解释)的规定无效。(《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关于联营保底条款无效的具体规定:①联营合同中的保底 1
条款,通常是指联营一方虽向联营体投资,并参与共同经营,分享联营的盈利,但不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在联营体亏损时,仍要收回其出资和收取固定利润的条款。保底条款违背了联营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损害了其他联营方和联营体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确认无效。联营企业发生亏损的,联营一方依保底条款收取的固定利润,应当如数退出,用于补偿联营的亏损,如无亏损,或补偿后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可作为联营的盈余,由双方重新商定合理分配或按联营各方的投资比例重新分配。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③金融信托投资机构作为联营一方依法向联营体投资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分享固定利润,但亦应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个人认为此种认识错误,理由如下:
①联营司法解释是1990年施行的司法解释,但其后1999年施行的《合同法》五十二条和2009年《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对如何认定合同无效有了明确规定。因此,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在《合同法》施行后不能再根据联营司法解释来直接认定联营合同保底条款无效;联营合同保底条款是否无效,应根据保底条款是否存在《合同法》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原因来确定。而根据本文第1、⑴、A条的分析,个人认为对赌协议不存在《合同法》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况。
②对赌协议与联营合同保底条款存在差异,不能定性为联营合同保底条款:a、对赌协议中投资者作为公司股东,参与了公司经营,不符合联营司法解释中关于认定“名为联营实为借贷”时联营方不参与经营的规定;b、对赌协议时投资者作为公司股东,承担公司经营亏损,不符合联营司法解释中联营保底不承担联营亏损和风险的规定;c、对赌协议中固定利率进行股权回购的约定确实是保底条款,但回购是对赌协议各方均不愿发生的附生效条件的例外情况,并非必然发生。回购的触发一般也不以公司亏损为条件,此时回购也不存在联营体亏损时仍要收回本金和利息的情况。
⑵ “一票否决权”条款的效力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有限公司表决权可公司章程自行约定;但《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董事会决议应过半数通过且一人一票。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所以“一票否决”条款在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前有效,在公司改制为股份公司后,因“一票否决”的约定直接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故无效。
案例:
⑴ 证监会在股权分置改革及增发中认可了实质的对赌协议。
A.七匹狼股权分置:七匹狼大股东七匹狼集团承诺,在公司股改方案通过后2个月内,如果公司A股首次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中累计有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5元/股时,控股股东七匹狼集团将按不受流通限制的流通股份20%的比例将“市场价格”与5元的差额部分以现金方式支付给公司现有非流通股股东以外的其他流通股股东。
B.东华合创(现东华软件)定向增发:2008年1月东华合创定向增发1264万股,以收购北京联银通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的事项。增发方案中就含有“对赌协议”条款,即联银通科技原五位股东就联银通科技2007至2009年的净利润做出承诺,若上述业绩承诺未能实现,联银通科技原股东同意在次年将其本次认购股份的一部分按其本次认购的比例无偿赠送给东华合创的全部其他股东,三年累计赠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本次认购的股份总数。
⑵ 证监会对已履行完毕的对赌协议予以认可,说明对赌协议本身不存在无效问题。案例包括勤上光电、东方财富、维尔利。
2、对赌协议在IPO时的清理
结论:
公司在IPO发审期间及之后不得存在对赌协议,已有的对赌协议上会前必须终止,否则不能过会。
分析:
对赌协议(狭义,仅指业绩和上市对赌,不包括一票否决条款,下同)虽然应属有效;但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发行人需在3年或2年内保持主营业务和实际控制人不得变更,而对赌协议可能导致公司股权、经营不稳,甚至可能因此导致实际控制人变更,故证监会多次在其组织的保代人培训中明确要求公司在IPO发审期间及之后不得存在对赌协议,已有的对赌协议上会前必须终止。
案例:
现实中,对赌协议已披露但不清理而被否的案例包括丰林木业:
2010年8月第一次上会被否,其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IFC入股时协议中设置了卖出期权条款(该条款实质等同于上市对赌条款),报会时该条款未清理。2010年12月丰林木业原股东与IFC三方签署协议终止了卖出期权条款,2011年7月丰林木业二次上会通过。
虽然证监会公布的丰林木业第一次上会被否理由是净利润持续下滑和税收依赖问题,但其第二次上会时税收依赖问题无改善,改变的仅是上市板块、保荐人、当年净利润增加并清理了对赌条款。
3、清理对赌协议时保障PE利益的方式及法律风险
为保证PE投资收益,在公司IPO过程中需实质上保留对赌协议,而又在表面上做到符合证监会关于对赌协议的要求。其方式包括:①不清理、不披露;②表面上清理但实际保留两种方式;③其他技术处理方式(如债转股方式,投资者与原股东设立有限合伙作为公司股东并在有限合伙内以利润分配方式实现对赌方式,等等)。由于上述第③种方式需事先设计交易结构,不具普遍意义,本文对上述第①②两种方式进行分析。
⑴ 不清理、不披露对赌协议。
法律风险分析:
A.对赌协议的效力:因对赌协议本身不存在无效问题,不清理时,对赌协议在IPO过程中及上市后持续有效。
B.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①上市影响:不披露对赌协议违反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信息披露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的的规定,若被证监会在发审过程中发现未如实披露对赌协议的,将导致公司不能通过IPO发审;核准后上市前被发现的,可被撤销核准。②民事责任:根据《证券法》六十九条的规定,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③行政责任:根据《证券法》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虚假陈述可被处于最高60万元的罚款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④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和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虚假陈述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案例:
证监会已公布的因信息披露不准确、重大遗漏而遭否的案例(不是对赌协议问题)包括网讯科技、恒久光电、胜景山河。
⑵ 表面上按证监会要求在报会前终止对赌协议,但另行签订协议实质性保留对赌并对该协议(以下简称“对赌保留协议”)不予披露。
法律风险分析:
本方式同样违反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不得虚假的规定,若被证监会在发审过程中发现上述虚假陈述行为,将导致公司不能通过IPO发审;核准后上市前被发现的,可被撤销核准。
关于对赌保留协议的的效力:
A.对赌保留协议与终止对赌协议及对证监会的陈述互相矛盾,但通过对赌保留协议中的具体阐述,可以保证对赌保留协议的有效性。
B.对赌保留协议可能导致公司股权、经营不稳问题,甚至可能因此导致实际控制人变更,从而使得公司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但并不能因此导致对赌保留协议无效,理由如下:①对赌保留协议的内容并未直接违反上述规定,仅是存在导致公司出现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况的可能;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为证监会指定的部门规章,不是法律和行政法规,即使对赌保留协议违反了该两规定,根据《合同法》五十二条及《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的规定,也不能因此导致对赌保留协议无效。
C.未如实披露对赌保留也是虚假陈述的一种情况,其法律后果如本文第3、⑴、B条中所列。虚假陈述已然违反了《证券法》和《刑法》相关条款的强制性规定,但对赌保留协议本身并未违反《证券法》和《刑法》的强制性规定,故对赌保留协议本身仍有效。
4.深度剖析对赌协议 篇四
甲公司是境内一家股份有限公司,设有全资子公司乙公司,乙公司的注册资本为4,000万元,期末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为5,000万元。
丙公司是境内一家上市公司。
甲公司与丙公司达成股权转让协议,甲公司将乙公司100%的股权让与丙公司,丙公司以向甲公司定向增发股票的方式支付股权受让的对价。甲、丙公司本次交易的合同安排如下:
1、股权转让及股份认购协议
经甲、丙公司协商,甲公司将乙公司的100%的股权作价为5,000万元让与丙公司;丙公司向甲公司定向增发股票500万股,每股价格10元,作为取得乙公司100%股权的对价。
2、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本次股权转让交易的盈利承诺方为甲公司,承诺的利润补偿期为、及。
本次股权转让及股份认购交易完成后,丙公司将在利润补偿期限每一年度结束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乙公司利润补偿期内实际实现的净利润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意见,甲、丙公司以此确认置入资产(即乙公司)在利润补偿期间实际净利润数与预测净利润数之间的差额。
甲公司承诺:乙公司度、度及度实现的净利润数额分别不低于1,000万元、1,300万元及1,600万元;在利润补偿期间内对实际净利润数未达到承诺净利润数的差额,甲公司以现金方式向丙公司支付补偿。
甲、丙公司依照上述两份协议的约定分别支付了乙公司的100%的股权以及500万股丙公司的股份。至20,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乙公司实际实现的净利润金额为900万元,没有达到盈利预测期1,000万元的承诺金额,因此,甲公司向丙公司支付了利润差额100万元。
二、“对赌协议”的税法意义
1、“实物期权”的缺陷
所谓对赌协议,通常指的是交易双方之间签署的.盈利预测与补偿协议。交易双方以被交易标的资产未来可能产生的利润为博弈对象。因此,在诸如美国等国家,对对赌协议所涉及的交易标的资产的定性一般为一项期权,即资产转让方向资产受让方在卖出资产的同时又卖出了一份看跌期权。以上述交易为例,丙公司购买乙公司股权的同时又购入一份看跌期权,当乙公司股权所产生的利润高于约定利润时,丙公司的经济目的得到实现,无需行权;当乙公司股权所产生的利润低于约定利润时,丙公司的经济目的无法实现,需要行权,要求甲公司补偿剩余利润,类似于一个以固定价格卖出资产的行为。
但是,由于期权的价值评估方法过于复杂,因此我国税法的具体规定及会计准则均没有引入期权的方法来确定被转让资产的价值。《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虽对金融衍生产品的会计处理作出了规定,但是金融工具的定价方法十分困难,从而导致这一方法几乎不可能实现。而由于存在补偿剩余利润的可能,导致资产出让方实际获得的资产转让收入不完全确定,而我国税法的具体规定及会计准则对对赌协议的税务处理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针对对赌协议的税务处理面临着不确定性的税负成本和税法风险。当然,这主要是由于税法的空白所致。
2、一种新思路:“出资不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因此,以股换股的交易可以理解为交易一方以非货币性资产向交易对方进行投资,交易一方向交易对方支付的利润补偿是为了承担出资不实的补足出资责任。这就是理解对赌协议的一种新思路——“出资不实”与“补足出资”。
以上述交易为例,甲公司以乙公司100%的股权置换丙公司的定向增发股份的行为实际上可以理解为甲公司以非货币性资产——乙公司100%的股权向丙公司进行投资的行为。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约定,双方认可乙公司100%股权价值为5,000万元的基础是乙公司在20度、20以及20分别可以实现不少于1,000万元、1,300万元及1,600万元的利润。由于年度乙公司实现的净利润为900万元,因此,甲公司向丙公司出资的非货币性资产乙公司100%的股权并没有达到5,000万元的价值,属于出资不实,需要甲公司向丙公司补充出资100万元。当甲公司向丙公司支付100万元后,其出资达到5,000万元,但是该项非货币性资产的成本不再是4,000万元,而变为了4,100万元。因此,资产转让方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支付的利润补偿行为可以理解为资产转让方因出资不实而向资产受让方补充出资的行为。
三、“补足出资”的税务处理方法
以“出资不实”与“补足出资”的思路理解对赌协议中的盈利预测补偿行为,可以很好的解决被转让资产的价值确定问题以及在支付补偿时相应所得税款的调整问题。由于股权置换的交易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因此也要注意对赌协议的税务处理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衔接。以上述交易为例,“补足出资”的税务处理如下。
1、针对一般性税务处理的情形
(1)股权转让
在股权转让环节,甲公司让与乙公司100%股权产生了1,000万元的投资收益,当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增加1,000万元,企业所得税额增加250万元。
会计处理如下所示:
甲公司: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丙公司 5,000万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4,000万
投资收益 1,000万
乙公司: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5,000万
贷:股本 500万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4,500万
(2)盈利补偿
2015年度乙公司实际取得的净利润为900万元,甲公司依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向丙公司支付了盈利补偿100万元,即补充出资100万元,从而使得股权价值上升为5,000万元。同时,这使得甲公司在转让乙公司股权时的股权成本增加了100万元。由于在股权转让时,甲公司已经确认了1,000万元的投资收益所得,因此,需要调减以前年度损益100万元,从而调减甲公司2015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相应减少甲公司2015年度的企业所得税额25万元。
会计处理如下所示:
甲公司: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万
贷:银行存款 100万
乙公司:
借:银行存款 100万
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100万
2、针对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情形
甲公司与丙公司的交易可以理解为股权收购,且当该项交易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其他要件时,双方可以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1)股权收购
在股权收购环节,由于甲公司与丙公司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甲公司不确认投资收益,递延让与乙公司100%股权的所得。
会计处理如下所示:
甲公司: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丙公司 4,000万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4,000万
乙公司: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4,000万
贷:股本 500万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3,500万
(2)盈利补偿
甲公司向丙公司支付100万元的盈利补偿,使得股权转让的成本增加100万元,但由于双方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股权转让方甲公司并没有立即确认股权转让所得,因此,该100万元无需调整以前年度损益,只需要调整被转让股权的计税基础即可。
会计处理如下所示:
甲公司: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丙公司 100万
贷:银行存款 100万
乙公司:
借:银行存款 100万
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100万
5.深度剖析对赌协议 篇五
会议室是风投考量创业者的真正场所吗?风投们惯常的考察伎俩是什么?那些贪杯的创业者该注意哪些细节?
很多人都知道投融资中的甜蜜就像恋爱,不过他们通常不清楚的是,正如要结束一段复杂的男女感情一样,如果风险投资者不想因一个简单粗暴的行为引发意想不到的后果,那么“拒绝之术”,同样深富学问。
“这一点,常为外人忽略,”普迅创业投资的资深副总裁王秀均站在美国斯坦福大学的马蹄形教室中说,“事实上,如何对其中超过90%的商业计划书‘Say No’,是投资界最常遇到也最让人头痛的麻烦事。”
他承认这件事让他很痛苦,尤其在“与创业者共进几次晚餐、感情日增之时”,如何说“不”呢?
王秀均所言,引起台下的中国企业家们一阵骚动。他们很意外——通常以为风投人士都是理智、老谋深算,像一个个聪明的海龟,没想到他们也有这样人性化的、多愁善感的一面。
接下来,他们听到了更多秘密:会议室是风投考量创业者的真正场所吗?风投们惯常的考察伎俩是什么?那些贪杯的创业者该注意哪些细节?
这是7月底,由浙江大学国际创新研究院发起的以“从实业到资本”为主题的斯坦福系列投资课程中的一节。项目倡议人朱敏的用意,是让需要突破传统实业经营的中国企业了解硅谷的创新生态系统与资本经营模式。
“Eric Wang基本‘裸奔’了99%,”后来,同道中人、本土民营创投者红鼎创投董事长刘晓人这样总结,“这堂课简直是投资者与创业者之间微妙而复杂关系的大揭秘。”“Say No”的烦恼
用“过尽千帆皆不是”形容风险投资商的工作,可能是适合的。他们的投资程序是这样一个标准漏斗:
从收集雪花般纷涌而至的商业计划书、对项目商业机会和管理团队做尽职调查,一直到投资决策委员会之后,都需要对大量创业团队“Say No”。
“最后,只有约2%的立项能获得资金。”王秀均透露,也就是说,淘汰率高达98%。王秀均是硅谷富有经验的投资人士之一,曾任ABN AMRO银行副总裁和半导体投资研究全球总监,有超过15年资产研究、投资银行和风险投资经验。目前管理着普迅创投的美国投资运营,领导超过10家公司的投资。
他提醒说,每个创业的人都有极大的勇气,风险投资商也有血有肉,不可能不考虑“一句简单粗暴的话或将影响那些年轻的创业者一辈子”。
刘晓人也说:他至今不能忘怀那位在杂志上读到他的新闻后直接搭机飞到杭州的武汉创业者。其时,刘正好在北京:“他足足等了一周,不肯回去。”
试想,一个人真正想做点事,也认为自己考虑得很周到:“但结果却是个0鸭蛋!”刘晓人说,这种说“不”的难受,没什么可以形容。
但“将心比心”只是一方面;风投于“Say No”中的腾挪之术,还有十分现实的考虑。“创业者今天拿出来的项目不行,明天也可能做出另一个优秀项目;而圈子这么小,怎能不担心一个无心错误被口碑传播?” 赛伯乐创投副总裁陈恺说。
没有谁希望在人际关系日益网络化、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错失下一个好姻缘。以上种种,决定了风投必须深谙技巧。
如果双方确实“性格不合”,那么通常,他们相信简单是最好的。他们会告诉对方:我们对这个行业不懂,或者公司规定不能投资这个行业,或者这个项目适合投资组合以分散风
险,而“我们倾向做独立投资”;或者说“相关性太大”,“过去我们已投过不少类似的项目”等。
如果是项目本身存在问题,那么事情就很有趣了。比方说,那些想造飞机的人听到的第一句话可能是:“我喜欢你这样有雄心壮志的年轻人”。
但投资是一种决策,喜欢你不等于要投你,风投们接着会问:“你的飞机和波音有什么不同?”最后,“飞机制造者”得到的答复可能是“如果能找到好项目,你一定会成功!”“如何‘Say No’千变万化,”王秀均强调,考评项目的不同阶段也可能用不同的方式,但有一个宗旨是老套的,那就是——“永远用正面的方式回答”。
酒桌考察与“人肉搜索”
在决定创业者喜怒哀乐的诸多要素中,项目的产品、商业模型、无形资产、法律和财务数据等固然重要,但都不是他们与风投关系中最漫长、最微妙而刺激的。
大量复杂的故事,发生在风投对首席执行官的尽职调查中。风投称其为“美好的互动”,策略通常是这样:开门见山的接触、不露声色的试探,像私家侦探般的调查,以及各种五花八门的技巧。
“第一次面谈时,应该说出自己的动机。”王秀均说,这一点很重要,因为只有这样,风投才能判断创业者的成长会到哪里。
接下来,部分幸运者可能收到一些参加私人聚会的邀请。但他们得小心了,此时风投绝不是在和你玩浪漫。
为降低隐藏信息和隐藏行为的成本,这群阅人无数的高手很清楚一个人什么时候、什么场合最可能暴露出他的本性,“办公室显然不是那个地方”。
一起吃吃饭、聊聊天怎么样?或者带上亲密爱人来参加家庭聚会吧。他们说。这是风投挖掘对方真正个性最惯常的方式。他们需要知道:面前这个正襟危坐的人多喝几杯后会是什么样,球打得不好时又是否会摔杆子?
与此同时,另一些秘密行动也在进行中。除创业者提供的推荐人外,风投还会利用自己广泛的人脉进行私访。这是“私家侦探”,也是“人肉搜索”。
“通常一个CEO,我会打十个电话。”王秀均说。比如——
请问你们在什么时候共事过?当时你是什么职位,他是什么职位?你们之间的互动怎么样?是一个月、一周还是每天都见面?请问他在你手上完成过几个项目?其中他扮演什么角色?是你找他的还是他主动请缨的?过去,他曾犯过什么错误没有?犯错后,他的反应如何?„„
这些问题相当细致,但硅谷风投们说,他们做尽职调查,绝不是要求对方必须达到什么标准,而只是希望借此认识彼此。
“企业成长充满辛酸。所以正如婚姻,双方需要有共度时艰的精神。”王秀均说,他们担心的不是共享荣华富贵,而是企业突然陷入极端情况怎么办。“很多时候我们不选择一个项目,并非对方有什么不好,而是没有达到双方的默契。”
一般而言,对风投建议根本不听或全部都听的创业者,王秀均他们都会很担心。不过,他们也很清楚:有什么样优点的人就会有什么样的缺点。
因而,他们不厌其烦做尽职调查,以保证自己知道对方站在何地,这样才能有的放矢地“插花”。
比方说,一个人人都喜欢但不善做决策的CEO,他们会安排一个功能性很强的董事会;如果CEO有很强的领导力却不懂拐弯抹角,他们会放上一个可以帮他缓和、润滑人际关系的人。
而这也正是风投进行自我评价的坐标。
“如果我是因为他的个性而投资下去,而他失败也是因为他的个性,那么我就没有犯错,”
王秀均说:“但如果他明明是不能做决定的人,我下决心时却认为他不是这样,那么我就错了,因为我跌在了一个我不知道的地方”。
此外,风投尽职调查的风格,也可能透露他们日后参与企业运作的一些秘密。创业者做反向尽职调查时,也要考虑自己的需求,比如,你是适合除了适当联系外尽量不打扰团队的风格,还是更喜欢那些周末常把CEO叫到家里聊天的投资者。
“目前,国内的风投主要还是看创始人履历或面对面获得信息,不会有这样详尽的私下调查。”课后,本土政府投资人士杭州泰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汤超告诉记者:“不过,这些技巧,说明了如果需要的时候我们可以怎么做。”
“心态与收益成正比”
汤超认为,通常,国内风投更倾向于通过控制股权及对赌协议等方式获得权益保障,而不是像硅谷风投那样在项目上游就做很多风险控制。这当中的部分原因是,硅谷创业者不用出钱就能拿到风险资金,而本土创业者常常要搭上“身家性命”。
当然,硅谷风投与本土风投还有其它诸多差异。
硅谷大家做推荐人时很谨慎,不会说对方是坏小子或天底下最好的人,他们只会说“我不会做他的推荐人”,本土可能不是这样;又如硅谷资金多投向初创项目,而本土风投则多集中于中后端。
“我已决定调整旗下基金做一些早期投资。”8月2日,刚结束课程回国的宾派实业董事长方潮荣对记者说。
作为学员中的第三类代表,方潮荣是近两年由实业转向资本的民营企业家代表之一,因人民币升值、原材料、人力等成本大幅上升,“传统制造业难以为继”,他在今年初成立静谷投资,希望“换种方式赚钱”。
“投资心态与投资收益成正比”。方潮荣说,这次斯坦福之行让他明白了这个道理,而对旗下基金的调整是一种拨云见日,“此前国内资金都忙着抢项目,不仅不规范竞争时有发生,而且会盲目抬高项目估值,对我们而言,这可能是一种更高的风险。”
硅谷经验的确值得重视。作为全球风险投资的发源地,这里至今仍是全球投资行为最频繁的地区之一。并且,美国风险资本融资正进一步扩展至中国。
2007年中国共成立新基金58个,创下中国风险资本融资公司的成长新高,在32.47亿美元的总投资额中,外国风险资金投入25.66亿美元,占总投资额的79%。全年中国本土完成风险投资交易440件,除15件未透露外,其余425件中有297件由外国风险资金注入。而大部分资金还在扩展期。因为每个市场不同,传统风险投资非常注重地域化,而现在,外国风险资金正大规模打破原来的“One Mile Rule”规则(所投资项目不能离投资者超过1英里),开始做全球化项目。这意味着中国本土创业者与风险投资商之间将会有更多的眉来眼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