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单位管理人员劳动用工协议书

2024-11-24|版权声明|我要投稿

建筑单位管理人员劳动用工协议书(精选14篇)

1.建筑单位管理人员劳动用工协议书 篇一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宁民终字第 151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南京市 XX 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XX 通 信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溧水县经济开发区 XXX。

法定代表人王春霞, XX 通信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 XX ,男, 1964年 8月 20日生, XX 通信公司总经理, 住江苏省溧水县永阳镇 XXX3号 XX3室。

委托代理人 XX ,江苏 XX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芮 XX ,男, 197X年 X 月 X 日生,居民身份 证号码

320124197XXXXXXX ,汉族,住溧水县晶桥镇 XX 村 XX 号。委托代理人蒋永龙,江苏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京蒋永龙律师 QQ :215268585,手机:***;免费法律 咨询

上诉人 XX 通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芮 XX 工伤待遇纠纷一案,不服 江苏省溧水县人民法院(2011溧民初字第 5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 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12年 6月 5日 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 XX 通信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枫华、雍溧, 被上诉人芮 XX 及其委托代理人蒋永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终 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芮 XX 于 2004年 9月到 XX 通信公司处工作。最近一期双方劳动合同自 2008年 1月 1日起至 2008年 12月 31日止。2008年 7月 2日晚,芮 XX 骑车摔伤。2008年 7月 3日 1时 48分到 溧水县人民医院就诊, 当天转入南京市第一医院住院治疗, 2008年 7月 9日出院。2008年 11月 20日, XX 通信公司决定与芮 XX 原合同到 期后双方劳动关系自然终止。2009年 11月 25日经溧水县劳动和社 会保障局认定,芮 XX 为工伤。XX 通信公司对工伤认定不服,向溧水 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在行政复议机关主持下, XX 通 信公司、芮 XX

双方于 2010年 5月 31日达成了调解协议。2010年 9月 30日, 芮 XX 经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 5级伤残。2010年 11月 25日芮 XX 申请仲裁。2011年 2月 21日,溧水县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XX 通信公司一次性支付芮 XX 交通费、住 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 助金等合计 170083.66元。XX 通信公司认为,溧水县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严重违背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诉至法院, 要求确认 XX 通信公司不承担溧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作出的溧劳仲 案字(2011第 42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法律责任。(南京蒋永龙律

师 QQ :215268585,手机:***;免费法律咨询

原审法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 XX 通信公司于 2011年 5月 23日向溧水县人民政府提出恢复行政复议审理的申请。当日, 溧水县人 民政府下达了恢复行政复议审理通知书。原审法院依法裁定本案中止 诉讼。2011年 10月 22日,溧水县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 销溧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溧劳工伤字 [2009]387号工伤 认定决定,并责令其在 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芮 XX 不服, 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 民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溧水县人民政府于 2011年 11月 18日作出 决定:撤销 [2009]溧行复第 27号恢复审理通知书和 [2009]溧行复第 2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2011年 11月 22日, 芮 XX 向江苏省南京市中 级人民法院撤回起诉,并得到准许。2012年 1月 18日,原审法院恢 复对案件的审理。

原审法院另查明, 2009年 1月 21日,芮 XX 向 XX 通信公司分别借 款 11984.25元和预支 12876元;2011年 4月 18日, XX 通信公司支 付芮 XX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报销医疗费用 751元,合计 18191元。原审法院再查明, 2008年溧水县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每月 2082元,平均预期寿命为 75周岁。

原审法院认为,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应当享受工 伤保险待遇。芮 XX 被认定为工伤后, XX 通信公司对工伤认定决定书 不服,在法定期间内向溧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在 行政复议机关的主持下, XX 通信公司、芮

XX 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书, 并签字生效。虽然 XX 通信公司、芮 XX 签订了工伤赔偿调解协议书, 但是协议签订时芮 XX 的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均未作出,双方签 订的工伤赔偿调解协议书缺乏客观事实依据, 且协议中约定的赔偿金 额明显低于《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应当按照 工伤保险待遇, 由 XX 通信公司补足芮 XX 调解协议书中低于工伤保险 待遇的差额部份。XX 通信公司的诉讼请求, 不予支持。芮 XX 受伤后, 住院治疗 7天,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标准认定为 18元 /天, XX 通信 公司应当支付芮 XX 住院伙食补助费 88元(18*7*70%;护理费酌情 认定为 40元 /天, XX 通信公司应当支付芮 XX 住院期间护理费 280元(40*7;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赔偿标准 应当按照 2008年溧水县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2082元 /月和平均预 期寿命 75周岁计算, XX 通信公司应当支付芮 XX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 助金 119506.8元(2082*41*1.4 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49968元(2082*24。芮 XX 要求按照南京市标准计算的辩论意见, 没有法律依 据,不予支持。因芮 XX 未向法庭提交交通住宿费、劳动能力鉴定费 和医疗检查费、医疗费票据,对芮 XX 主张该部分的辩论意见,不予

支持。按照 XX 通信公司、芮 XX 双方签订的工伤赔偿调解协议书约定, XX 通信公司已补偿芮 XX24860元和报销医疗费用 751元,应当在芮 XX 所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中扣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属于工伤待遇 中的一部分,现 XX 通信公司已支付给芮 XX ,综上,依照《工伤保险 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江苏省实施〈工伤 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判决如下:

一、驳回 XX 通信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XX 通信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芮 XX 住院 伙食补助费 88元、护理费 28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19506.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49968元,以上各项合计 169842.8元。扣除 XX 通信公司已补偿芮 XX 芮 XX24860元和给芮 XX 芮 XX 报销的医 疗费用 751元,结比后, XX 通信公司应支付芮 XX 芮 XX144231.8元。(南京蒋永龙律师 QQ :215268585,手机:***;免费法律咨 询

宣判后, XX 通信公司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 法院判决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均存在错误, 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并 支持其一审诉请,理由:

1、虽然溧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 对被上诉人的工伤认定,但该份工伤认定并未产生法律效力。首先, 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的受伤依法不能构成工伤。上诉人在溧水县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阶段和溧水县人民政府在复议期间提供 相应证据证明了此事实。其次, 上诉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向溧水县人民 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复议期间在复议机关的主持下双方达成 一份《调解协议书》 ,在该调解书达成后,复议机关至今并未对本案 所涉及工伤认定作出结论性意见, 溧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 的工伤认定书并未产生法律效力。

2、一审法院超出上诉人与被上诉 人双方的调解协议书来确定上诉人的义务是没有法律依据。被上诉人 是在清楚自己的摔伤将不会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况下, 才同意与上诉人 达成调解协议书的。该份调解协议书一审期间被上诉人并未向一审法 院提出请求撤销或宣告无效,一审判决也未认定为无效,按照“当事 人自治原则”就应当按照该协议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3、一审依 据《工伤保险条例》确定本案的赔偿标准是错误的。只有在工伤加以 确定的情况下, 才可以依据该条例的标准确定赔偿数额。被上诉人的 摔伤不能确定为工伤, 且无确定为工伤的有效文书, 依据工伤的赔偿 标准来确定上诉人的赔偿义务对上诉人是不公平的。

被上诉人芮 XX 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 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审期期间,双方当事人对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无异 议,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均未提供提供新的证据。(南京蒋永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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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一、《工伤保险条例》 第 5条第 3款规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实。因此工伤认定属于社会保险 行政部门的职责, XX 通信公中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有异议 应按照法律规定的途径处理。XX 通信公司在本

案中提出芮 XX 的受伤 不构成工伤的主张,超出本案审理范围,本院不予理涉。

二、XX 通 信公司对溧水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溧劳工伤字 [2009]387号工伤认定决 定不予认可, 并向溧水县人民政府提出恢复行政复议审理的申请, 溧 水县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溧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作出的该工伤认定决定, 并责令其在 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但溧水县人民政府此后又作出决定:撤销 [2009]溧行复第 27号恢复 审理通知书和 [2009]溧行复第 2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故溧水县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对芮 XX 的该工伤认定已经产生法律效力,人 民法院依据该生效的工伤认定审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

三、虽然 XX 通信公司与芮 XX 于 2010年 5月 31日签订了工伤赔偿调解协议书, 但是协议签订时芮 XX 的伤残等级鉴定没有作出,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 定,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 偿金、培训费及其它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 以予以变更。依据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芮 XX 仅得 24860元,远低 于依据工伤等级计算的应得数额,一审法院判决变更,并无不当。综 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 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 10元,本院决定免收。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卞正义 审判员:孙亮 代理审判员:雒继周

二 O 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樊晔

2.建筑单位管理人员劳动用工协议书 篇二

一、《劳动合同法》的基本框架

讨论《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用工成本的影响首先需要分析《劳动合同法》的框架体系。以下就是笔者所整理的《劳动合同法》基本框架(见图1),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整体框架基本与用人单位的用工流程一致,并未直接涉及到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缴费等内容。

二、《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权利义务的设置

成本来源于行为,行为来源于义务,有了法律规定的义务之后,用人单位才会采取相应的行为,而只有发生行为时用人单位才会产生成本。另一方面,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权利,可以转化为对用人单位成本的节约。因此,对用人单位权利义务设置的分析,是分析《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成本影响的前提。《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权利义务的设置主要表现在以下5个方面。

第一,用工形式:一是劳动关系确立的范围和标准得到扩大;二是用人单位使用劳务派遣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增加。但也应当看到《劳动合同法》有关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更多的是增加了用人单位的权利。

第二,招聘录用:一是《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二是《劳动合同法》禁止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证件、要求劳动者担保或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但《劳动合同法》也赋予了用人单位了解劳动者信息的权利以及劳动者不如实说明的情形下的权利(比如:用人单位可以以劳动合同无效进行解除)。

第三,工资报酬:一是《劳动合同法》确立了同工同酬原则;二是《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工资进行了限制;三是《劳动合同法》对工资报酬约定不明的情况进行了规定。

第四,日常管理:一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需要建立职工名册备查;二是《劳动合同法》规定规章制度需按法定程序制定且内容要合法;三是《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需要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包含相应必备条款,以及劳动合同应当给付劳动者。但《劳动合同法》也赋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的宽限期的权利:四是《劳动合同法》扩大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但也赋予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出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例外的权利;五是《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次数、期限进行了限制;六是《劳动合同法》对约定服务期进行限制,但赋予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违反服务期、保守商业秘密、竞业限制、追索损失的相应权利;七是《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全面、合法、继续履行进行了明确;八是《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书面协商、法定变更作出了明确规定:九是《劳动合同法》明确了用人单位具有出具解除终止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劳动合同保留两年的义务,但赋予了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办理工作交接的相应权利;十是《劳动合同法》明确了因用人单位导致无效劳动合同的义务,但赋予了用人单位对因劳动者原因导致无效劳动合同的权利。

第五,劳动关系解除和终止:一是《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但赋予了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告知以及劳动者试用期解除应当提前通知的权利;二是《劳动合同法》扩大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情形,但赋予了用人单位当即解除情形扩大、提前通知解除可由一个月工资替代以及裁员情形放宽的权利;三是《劳动合同法》取消了劳动合同约定终止,扩大了终止劳动合同的限制,但该法明确了终止的多种情形;四是《劳动合同法》扩大了经济补偿金的计发情形,但赋予了用人单位对三倍工资以上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实施限制的权利。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在多方面对用人单位在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期间所应当承担的义务进行了规制。用人单位对这一些义务的履行必然将表现为相应成本的增加。但还应当看到的,一是,以上的义务并不全部是《劳动合同法》新增加的义务,其中大量的义务属于《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的《劳动法》和相关规定已经规制,《劳动合同法》重申的内容。比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全面、合法、继续履行,禁止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证件、要求劳动者担保或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以及经济补偿金支付的大部分情形,等等。因此,不能简单将凡是《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规定的义务所导致的成本均评价为《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成本的增加。严格来说,《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成本的增加应当仅测算《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新规定的义务所导致的成本。二是,《劳动合同法》在对部分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义务进行规制的同时,还赋予了用人单位一定权利。这一些权利可以转化为对用人单位成本的节约,也有助于缓解《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成本实际增长的效应,比如:对三倍工资以上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实施封顶限制。

三、《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违法责任的设置

考察《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实际成本的增加尚应当分析《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违法责任的设置。因为,履行义务将导致成本的增加,如果不履行义务却无须承担责任或所承担责任低于履行义务的成本,那么用人单位理性的选择将是不履行义务,即便是明确规定的法定义务。那么《劳动合同法》在规定用人单位大量法定义务的同时,又规定了多少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违法责任呢?

《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违法责任的法律设置由3方面构成:一是给劳动者造成损失、损害的赔偿责任。包括:用人单位未按法定程序制定规章制度或者规章制度内容违法,劳动合同缺乏必备条款或者未将劳动合同给付劳动者,以及收取劳动者财物、扣押档案或物品,也就是说以上行为即便用人单位不履行法定义务,也仅需要承担该行为严重到给劳动者造成损失、损害时的相应赔偿责任。二是按照法定赔偿金标准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未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违法约定试用期,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劳动者经济赔偿。此外,用人单位未支付劳动报酬,按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不支付加班费,以及未依法支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情形的,但法律责任的承担发生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整改之后,用人单位逾期仍不支付、不改正的情形。也就是说前者,用人单位仅需要事后履行义务即可。三是连带赔偿责任。包括:使用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实施非法劳务派遣,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的。

由上,可以看到,由于法律责任与法定义务的并不对应,因此,并不是所有《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用人单位义务必将转化为用人单位的成本。也因此,这将进一步降低《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成本增加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履行部分义务规定了较高的违法责任,比如:未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两倍经济补偿金。如果这些违法行为不可避免,那么违法成本就将成为用人单位的履行义务成本,用人单位用工成本也就将非正常增加。如何避免用人单位承担违法成本或者说避免违法成本成为正常成本,的确需要多方面的努力。对用人单位来说,要依法全面执行法律规定,加强人力资源管理,不再实施劳动关系的粗放型管理。对政府来说,要加强对《劳动合同法》实施的正确宣传和指导,并以自身作为用人单位之一的典范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特别是要制定和完善配套制度,完善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比如:规范加强社会保险费依法征缴,减少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实施的当即解除,以降低用人单位并非主观恶意却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成本。对施行争议处理的监察、仲裁、法院来说,要按“鼓励诚实守信、平衡双方利益”的原则全面正确执行法律,绝对不能再在争议处理中对用人单位戴有色眼镜,以息事宁人的简单办法认为凡是用人单位跟劳动者发生劳动纠纷的,首先会认为用人单位有问题,用人单位有钱承担点费用是理所当然的。曾经有这样一个案例:陕西某法院在某员工已经给企业造成几千万元损失的事实下仍然作出用人单位以违纪为由解雇该员工为违法的判决[1]。那样的话,一方面意味着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不可避免,另一方面也将导致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法》的理解偏差和恐惧,甚至于对用工体制产生负面影响。也因此,本人认为,当前各方面,特别是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法》的种种非议,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对法律被随意执行,违法成本不可避免的担心。

综上,笔者认为如果《劳动合同法》得到正确全面的执行,相关制度得以配套实施的话,虽然由于《劳动合同法》通过增加用人单位的义务、强化法律责任,必然将提高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但影响是有限的,大量的义务或者是《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用人单位就应当承担的,或者是用人单位自身加强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须的,即,或者属于旧的成本或者属于合情合理的成本,而高的违法成本也是有可能避免的。

那么,《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用工成本的影响,对用人单位经营的影响是否足以导致企业转盈为亏,甚至于破产呢?这需要考察用人单位人工成本的实际构成和比重情况。

四、用人单位人工成本构成的实证分析

用人单位的人工成本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六种:1.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金等;2.各类保险,包括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3.福利费用,包括住房补贴、教育培训费等;4.劳动保护;5.解雇成本;6.其他费用,包括招聘录用成本、管理成本、争议应对成本、违法成本等。目前国内缺乏这方面的调查数据资料,以下是上海市有关人工成本的调查数据。

根据调查[2],2007年上海市总人工成本构成中,劳动报酬约占68%,社会保险约占22%,福利费用为1.7%,劳动保护1.4%,解雇成本1.2%,其它2.1%,2003年-2007年总体变化不大(见表1)。可以看出人工成本中主要部分是劳动报酬和各类保险,要占90%左右,各类保险相当于劳动报酬的1/3;与《劳动合同法》密切相关的解雇费仅占1-2%,而且逐年下降。这也反映出《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所花的成本的确是很低的,对劳动者来说,大量属于“走人没钱”的情况。并不是所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义务都会转化成成本的。

从企业类型看,人工成本各项目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港澳台企业、外资企业中构成差别并不大,但私营企业各类保险所占比重是最低的(见表2)。这也反映出在执行社会保险缴费方面,私营企业相对较差。从行业类型看,2007年,上海人均人工成本为71525元,其中,金融业最高,为197133元:居民服务业、住宿和餐饮业最低,分别为40147元、37508元;制造业为69376元。

那么人工成本占企业总成本的比重是多少呢?从上海调查统计的数据看,人工成本占总成本的比重从2002年开始逐步下降,已从8.1%一直下降到了5.8%(见下图2),即:2007年,企业每100元成本中,人工成本为5.8元,那么,也就是说,人工成本增加1%,将导致企业总成本增加0.058%;即使人工成本增加一倍,也仅相当于增加了5.8%的企业总成本。当然,人工成本占企业总成本的比重在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性质的企业之间还是存在差别的。从行业来看,批发零售行业人工成本占总成本的比重最低,为1.5%;居民服务业占比最高,为27.4%;而制造业为6.1%。从企业规模来看,大型的企业人工成本占总成本的比重最低,为4.4%;中型企业占比最高,为7.8%;而小型企业为7.3%。从企业类型来看,外资企业人工成本占总成本的比重最低,为4.9%;集体企业占比最高,为10.4%;而私营企业为9.5%。也就是人工成本占企业总成本的差异以及人工成本增长对企业成本的影响,更多的体现在行业上,而不是企业规模和企业类型方面。

相对成本,企业更关心的是人工成本增长对企业利润的侵蚀。人工成本变化对企业利润的影响可以通过人工成本的利润率,即一百元人工成本所能创造的利润来反映。从上海调查统计的数据看,人工成本利润率一直保持较高的水平,且呈现逐步提高的态势,2007年为178%,即:100元人工成本的投入可以创造178元的利润(见图3)。假如人工成本增加1元直接导致企业利润减少1元,那么,人工成本增加1%,将使得企业利润下降0.56%;当人工成本增加到原来的278%时,企业将转盈利为亏损。当然,与人工成本一样,人工成本利润率,人工成本变化对利润的影响在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性质的企业中也存在差异。从行业来看,金融业人工成本利润率最高,为463%,人工成本增加对利润的影响最小,人工成本增加1%,其利润减少0.22%;居民服务业人工成本利润率最低,为18%,人工成本增加对利润的影响最大,人工成本增加1%,其利润减少6.25%;而制造业人工成本利润率为148%,人工成本增加1%,利润下降0.68%。从规模来看,小型企业人工成本利润率最低,为111%,大型企业最高,为208%。从类型来看,私营企业人工成本利润率最低,为41%,国有企业最高,为218%。也就是说,人工成本增长对企业利润的影响不仅体现在行业差别上,而且还体现在企业规模和企业类型方面。静态的看,受到影响最大的将是居民服务业中的小型私营企业。

上海的调查统计数据还反映出人工成本与利润的正相关,人工成本高的,人工利润率也高。企业对人工成本投入高,虽然表现为成本的增长,但背后却是获得了更高的利润。比如:金融业,人工成本最高,为197133元/人,人工成本利润率也最高,为463%,也就是说,金融企业为每个员工年投入197133元人工成本获得了912726元利润。而居民服务业人工成本最低,人工成本利润率也最低,居民服务企业为每个员工年投入40147元人工成本获得7226元利润。相比金融业,居民服务业对员工年人均人工成本少80%,相应的员工年人均创造利润减少了99%。这表明工资等人工成本增加,用人单位的利润不一定会下降。

上面分析运用的是上海的数据,但这个结论同样也得到全国数据的支持。通过对《中国统计年鉴2007》相关数据的计算可知,2007年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的人工成本占总成本的比重是4.78%,私营企业为6.01%,三资企业为5.86%。这三种企业的人工成本利润率分别是,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271%,私营企业是94%,三资企业是108%。这意味着如果人工成本增加1%,国有企业的利润会下降0.46%,私营企业会下降1.06%,三资企业会下降0.93%[3]。

综上,统计数据分析表明,我国用人单位人工成本占总成本虽然在行业、规模、类型之间体现一定的差异性,但总体比重并不高,而人工成本利润率相对较高。也因此人工成本增长对总成本增长、利润减少的影响效应是有限的。

五、《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用工成本影响的测算

(一)《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多少用人单位用工成本

虽然如本文第二部分、第三部分所述,《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用工成本的影响可以分为用工形式、招聘录用、工资报酬、日常管理、劳动关系解除和终止等五个方面,但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所导致用人单位用工成本的新增,根据之前的论述应当仅考察属于《劳动合同法》新创设的用人单位法定义务,而且这一些法定义务的履行还应当有违法责任相配套,从而用人单位所不得不实施的新的行为,并由此产生的成本。由此,《劳动合同法》新增的人工成本主要由工资报酬方面的试用期工资规定,劳动关系解除和终止方面的合同到期终止补偿金、劳动者当即解除情形扩大且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等,以及日常管理方面的更多要求三部分构成。此外,还可以适当计算劳动争议增长的应对成本以及违法成本的增长。当然,可科学的测算,还应当相应扣减属于《劳动合同法》新创设的用人单位权利所可能带来的成本节约。下面就以上海的调查统计数据为基础,进行相应的测算[4]。

1. 工资报酬:

表现为劳动者的试用期工资有所增加人工成本中的劳动报酬项目。按《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用人单位最大限度少支付试用期工资测算(即: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上海2007年最低工资标准为960元/月,若加上个人社保缴费则为1151元,当年社会平均工资为2892元/月,最低工资标准相当于社会平均工资的33%/40%(含社保缴费))。由于《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用人单位不能再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试用期工资,改按社会平均工资的80%发放(社保缴费相应增加),且试用期由之前的平均4个月下降为3个月(因此,有2个月成为非试用期,工资按社会平均工资的100%发放)。按试用期劳动者占从业人员的5%计算,将增加人工成本1.59%,增加企业成本0.087%。

2. 劳动关系解除和终止:

表现为劳动合同到期终止补偿金、劳动者当即解除情形扩大且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增加人工成本中的解雇费项目。按因《劳动合同法》实施导致经济补偿金从所有劳动者均没有到所有劳动者均有的最大成本增加测算,即: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由0%变为100%,每位劳动者每工作一年均可以获得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则人工成本增加5.7%,增加企业总成本0.329%。按50%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计算(对劳动者自动离职、退休死亡以及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过失而解除等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按50%测算),则增加企业总成本0.164%。按支付经济补偿金中属于到期终止补偿金等《劳动合同法》扩大情形占50%计算(对原有的用人单位解除等情形按50%计算),则增加企业成本0.082%。

3. 日常管理:

表现为日常管理方面的更多要求增加人工成本中的其他项目。主要包括因人力资源管理投入增加的管理成本,以及劳动争议增加的应对成本。管理成本按因《劳动合同法》实施而需要新增加相当于企业从业人员2%的人力资源管理人员,人力资源管理人员人均人工成本按从业人员平均人工成本的2倍进行就高测算,则增加人工成本4%,增加企业成本0.232%。争议应对成本,按因《劳动合同法》实施劳动争议发生率提高一倍,达到2%[5],假设平均每处理一件案件,因聘请律师、准备文书证据等需要承担处理成本一万元,则增加人工成本0.140%,增加企业成本0.008%。

综上,《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用工成本的新增,对于一个相对规范执法的用人单位来说,仅相当于增加了0.41%的总成本,仅相当于降低了0.23%的企业利润,所增加的成本和对企业经营的影响是十分有限的[6]。

4. 违法及其他成本:

《劳动合同法》唤醒了劳动者的维权意识[7],还通过义务和法律责任的设置,如: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实施的当即解除且免除服务期义务,还可以向用人单位请求经济补偿金,这迫使用人单位不得不规范执行虽然《劳动合同法》未作规定但《劳动法》原来已经明确的义务。这对部分长久以来没有规范执行劳动法律的用人单位来说将面临两大成本的增加,一是历史成本的清欠,这与违法行为的持续性、严重性有关。二是现实成本的增加,用人单位需要开始规范执行劳动法律规定的义务。但即便如此,其中现实成本的增加,应该也是有限的。现实成本的增加主要将体现在社会保险缴费和加班工资支付等方面。按《劳动合同法》实施迫使用人单位从不缴社会保险费变为全部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总费率为40%,则结合表2有关人工成本项目构成测算,则增加人工成本为27.2%,增加企业成本1.578%。

(二)如何看待《劳动合同法》增加的用人单位用工成本

虽然《劳动合同法》增加用人单位用工成本十分有限,但无论如何《劳动合同法》终究增加了用人单位用工成本。那么这种增加是否有必要呢?这取决于人工成本占总成本比重是否合理以及人工成本各项目机构是否合理的判断。

一是我国人工成本的提高不仅有空间而且有必要。以上海的数据与日本进行比较。1997年日本的制造业人工成本占总成本的12.7%[8],而上海是6.1%。也就是说,日本的人工成本占总成本比是上海的两倍以上。按照比较优势理论,作为劳动力资源大国的中国,本来应当发挥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势,在经营中投入更多的劳动力,但现实是人工成本占总成本的比重反而只有日本这种劳动力缺乏的国家的1/2,而且近年来还逐步下降。这个问题值得研究。但至少从一方面说明,我国人工成本的提高不仅有空间而且有必要[9]。

二是我国人工成本的结构调整不仅有空间而且有必要。以上海的数据与美国进行比较。1993年,美国人工成本构成中相当于上海人工成本中解聘费的项目——退职补偿金,占整个人工成本的3.7%(见表3),2007年上海解聘费占1.2%。也就是在美国,用人单位用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所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金相当于上海的3倍以上。是否美国的劳动力市场规制真的很宽松,劳动关系解除终止几乎没有限制,这个问题值得研究。但至少从一方面说明,我国人工成本中解雇费偏低的结构有待调整,那么《劳动合同法》对支付经济补偿金等提高解雇成本的规定显然是十分有必要的。

三是社会保险缴费费率调整应当是缓解当前企业面临压力,改善人工成本结构的关键。通过前文对《劳动合同法》增加企业用工成本的分析以及人工成本结构可以看到,社会保险缴费已经成为影响人工成本的主要因素。通过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社会保险缴费率的比较,我们也发现中国社会保险的成本多高于其他国家。1993年,美国的人工成本中劳动报酬,占81.6%,2007年上海,为68.0%,美国的人工成本中各类保险的,占14.5%,2007年上海为21.6%,各类保险与劳动报酬的比例,美国为17.8%,上海为31.8%,相当于美国的两倍。上海、北京、天津、南京、成都、武汉、杭州等地社会保险费率均在41-48%之间,其中用人单位承担费率高达30.7-37%。而美国、英国、德国、瑞典等国,用人单位承担费率在12.8-22.53%之间,美国、英国、瑞典总费率也仅为24.75-30.43%[10]。社会保险的高费率对用人单位来说,一方面是缴纳当期社会保险费的现实成本压力较高,对成本增加缺乏应对,特别是劳动者自身还缺乏积极性;另一方面如果企业以前没有依法缴纳,它要补所欠下的历史成本负担必然是很沉重,甚至于是致命的。而中国的保险费率是有下降的空间的[11]。

六、结论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必然增加用人单位的成本,但用工成本的新增是有限的,对企业利润的影响是有限的,而且所增加的人工成本也是有必要的。当然《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成本、利润的影响还体现出一定的行业、规模、类型的差异性,对部分劳动密集型行业来说影响相对较大。但无论如何,“《劳动合同法》大幅度增加用人单位成本,是导致破产、外逃,甚至整个中国经济危机的原因”的论断是值得商榷的。《劳动合同法》的全面正确理解不应当将该法规定的所有责任义务理解为新增责任义务,不应当把违法成本、历史成本、必要成本理解为执法成本、即时成本和超额成本。

《劳动合同法》在对部分用人单位义务进行规制的同时,还赋于了用人单位一定权利,这些权利可以转化为对用人单位成本的节约。

并不是所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义务都会转化成成本的。

摘要:《劳动合同法》施行已超过一年,期间对其最大的非议就是认为它的施行大大增加了企业成本,其实不然。本文试图从理论推导和实证测算角度来说明这个问题。一方面,《劳动合同法》在增加了用人单位义务的同时,也赋予了其一定的权利,这些权利可以转化为成本节约;另一方面,《劳动合同法》只是对用人单位原本应尽的某些义务进行了重申、强调,增加的也只是企业的违法成本。

3.建筑单位管理人员劳动用工协议书 篇三

一、“三长”人员给企业造成的影响

近些年,“三长”人员的管理是困扰企业管理的老大难问题,这就要求企业必须把清理整顿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下大气力解决这一问题,主要出于以下三点考虑:

1.盘活劳动力资源的需要。一方面,随着大批老工人退休,企业不得不大量招工来补充劳动力资源;另一方面企业内部还沉积着大量的“两长”人员,其中一部分人伤病已经康复,个人借故不上岗,在外做生意或在其他企业打工,还有一部分人经过休治,已经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虽然不适应原岗位工作,但是经过合理调整,可以从事一些适宜岗位的工作。

2.提高劳动效率的需要。一部分在岗的伤病人员,由于对岗位的适应性较差,多是在企业吃“照顾”的人员,不仅劳动效率低下,还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问题,给安全管理增加了难度。

3.改善劳动用工环境的需要。由于部分“两长”人员小病大养、无病也养以及出工不出力、消极怠工、三天两头泡病假和旷工的现象,不仅扰乱了正常的管理秩序,还使一部分员工产生了攀比心理,影响了部分员工的积极性,造成了很不好的负面效应。

二、严密组织,积极稳妥地推进“三长”人员清理整顿工作

清理整顿工作也可以说是一项系统工程,难度系数较高,既有历史遗留问题,也有现实问题,既有企业内部管理问题,也涉及社会问题,涉及到稳定和谐、安全效率、社会影响、员工利益等方方面面。

1.做到两个到位,打牢工作基础

首先,要进行深入细致地调查研究,获得全面的信息,逐人进行具体分析。组织伤病管理人员,利用家访慰问、个性走访等时机,对“两长”人员逐一入户家访调查。其次,宣传发动工作要确保实效性。重点宣传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工作流程、安置原则、决策依据等,让这一群体有一个正确的认识,超前宣传造势、营造氛围,以减少工作的难度和阻力。

2.严密组织体检,保证结果真实

体检结果是安置的直接依据,要保证安置的合理,体现客观公正,就必须确保体检结果的真实性。为此企业应当采取三项措施:首先是派专门工作人员全程跟踪,现场监察,确保组织过程严密;其次是采取集中组织相关人员到指定医院体检。对于可能出现人为干扰的指标,比如血压数据,采用心电监护仪进行可视性检查,有效地规避了托关系弄虚作假的问题,保证了结果的真实可靠;第三是对重点人员特殊监控,对于调研中发现的社会关系复杂、明显属于“泡”伤病假的人员,一批只穿插安排一到两个,全部异地体检、重点监控,工作人员直接在现场向医疗机构索取体检结果。

3.严格劳鉴制度,保证公平公正

企业应当成立由主管领导和相关医生专家,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劳鉴会依据长病长伤人员的体检结果,提出、审议安置去向和岗位调整的意见,把体检结果和劳鉴会结论作为安置的唯一依据,做到了科学、严谨、公正。

4.加强跟踪管理,防止发生反弹

复工人员由于长时间脱离劳动环境,不仅存在身体素质适应性问题,还不同程度的存在着劳动技能、劳动态度、思想认识等问题,如何引导其融入环境,调整心态,发挥作用是我们必须解决的问题。为此,这类人群上岗前,组织他们进行安全法律法规、安全应知应会、岗位技能知识的集中培训。为了防止出现新的泡病假情形,对于复工人员的病假加大了审核力度,要求企业加强重点监控,要求每病必防,做到心中有数。

三、强化“三长”人员管理后的意义

通过加强对“三长”人员的管理,有效畅通了人员出口,进一步提高了人力资源利用率,优化了人力资源配置,改善了劳动用工环境,提高了企业的综合效益。

1.提高了人力资源利用率。一方面,通过加强长病长伤人员管理,安置具备上岗条件的人员回归工作岗位,合理配置了劳动力资源,有效弥补了部分岗位缺员状况;另一方面,通过合理划转和严格淘汰,清退了不良劳动力资源,促进了整体效率的提升。

2.改善了劳动用工环境。通过清理整顿,“三长”人员没有了市场,有效地遏制了不良倾向,弘扬了正气,营造了积极向上的氛围,促进了劳动用工环境的改善,“不养闲人、人尽其用”的理念深入人心。

3.降低了人工成本投入。通过加强“三长”人员管理,有效地减少了无效劳动力成本支出。同时,通过强化管理,员工出勤率、工时效率也得到大幅提升,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还会实现人均工资有所增长,让员工实实在在地感受到了管理成果,在当前经济困难形势下保证了员工队伍的思想稳定。

总之,解决好国有企业的“三长”人员问题不仅是企业通过强化劳动用工管理,提高效率,实现内生发展,应对当前严峻经济形势挑战的必要措施,更是对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秩序,提高劳动用工管理水平,营造良好劳动用工环境,实现企业良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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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筑单位管理人员劳动用工协议书 篇四

作意见

各市、区建设局、劳动保障局,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人事劳动局,有关部门、单位:

为了加强和规范建筑劳务队伍管理和劳动用工管理,预防和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保障建筑劳务关系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劳务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落实管理职责,加强市场监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劳务队伍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对建筑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管理。建设主管部门支持、鼓励已实际从事劳务作业的本市和外来务工的队伍组成建筑劳务企业,凡企业注册资本金、人员结构达到基本要求的,均可申请办理相应登记的建筑业企业劳务资质。

实行建筑劳务企业资质年检制度。对已取得劳务资质的建筑劳务企业每年进行一次年检,未参加年检的,不得继续从事建筑劳务活动,年检不合格的,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收回资质证书。外地进威劳务企业,应持企业所在地建设(建筑)主管部门出具的施工证明、资质等级证书、法人营业执照等证件,到劳务活动所在地的建设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接受统一管理。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劳动主管部门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务企业的整体素质。要按规定设立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和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持证上岗的专业工种,应进行相应的职业资格鉴定。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劳动主管部门对建筑劳务分包、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定期组织市场大检查活动,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要建立企业市场行为,诚信经营档案,要对企业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并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二、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建筑劳务分包管理

凡从事建筑劳务活动的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建筑劳务资质,并在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内从事劳务作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在进行工程劳务分包时,必须使用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劳务企业,并与建筑劳务企业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禁止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资格的“二包头”和社会零散人员。建筑劳务企业承担的劳务作业必须使用自有劳动者完成,严禁将劳务作业再次转包。凡违反规定使用无资质劳务队伍和违法转包的,依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法进行查处。违规企业不予批准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或主项资质以外的资质。

三、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加强建筑行业劳动用工管理

工程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建筑劳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建筑劳动用工制度,按规定招用具有一定操作技能的劳动者。企业招用的劳动者必须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及时报工程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严禁企业将招工权下放到工程项目部和作业班组。各建筑业企业招用劳动者必须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必须注明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工资支付方式、劳动纪律、合同终止条件,违约责任、纠纷处理方式等内容。

四、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按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建筑劳务企业要加强对劳动者的工资管理,整理好劳动记录和原始凭证,应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发放劳动者的工资,合同未明确约定工资发放时限的,应按月足额发放工资。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按劳务分包合同的规定,及时支付劳务企业的工程款,应对劳务企业发放劳动者工资的情况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实施发放备案制度。否则,造成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要负连带支付工资的责任。

对恶意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以及由此引发的群体上访事件的各建筑企业,要记入其信用档案,给予不良行为记录,通过媒体公开曝光。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或降低企业资质,直至清出威海建筑市场的处理。

五、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保障工作,确保劳动者人身安全

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对劳动者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生产环境、生活设施、作业条件、机械设备和防护用品,指导劳务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措施并监督落实。建筑劳务企业应接受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的监督管理,对所分包的劳务作业安全负直接责任。

建筑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对新招用的劳动者进行进场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达到考核合格方准上岗作业。劳动者进入操作现场作业,应进行班前安全技术交底,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持证上岗。

建筑劳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等保险,并按有关规定,按时交纳保险费用。

六、加强培训和教育,提高劳动者的素质

5.2022单位劳动用工自查报告 篇五

随着人们自身素质提升,报告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要注意报告在写作时具有一定的格式。那么,报告到底怎么写才合适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2022单位劳动用工自查报告,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2022单位劳动用工自查报告1

根据劳动保障年审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们对20xx年度劳动与社会保障情况进行了自查。从自查情况来看,我公司较好地遵守了国家各项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维护企业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冠铜业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铜陵有色公司为积极响应省、市做大做强铜产业的号召,大幅提升铜冶炼工艺技术水平而投资组建的新企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4382亿元,年产40万吨阴极铜。公司坐落在铜陵市循环经济工业园,20xx年投料试生产。劳动规章作为新成立的铜陵有色股份公司下属分公司,我们适用有色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劳动保障方面的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根据《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员工聘用、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和工业卫生、员工奖惩等进行了规定,起到了维护企业与员工双方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各项工作顺利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政策法规的实际效果。

截止20xx年底,公司拥有从业人员315人。公司严格遵守国家《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以及女职工保护规定,从未招收使用过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未派女工到国家规定不适合女工工作的岗位从事劳动和工作,注意女工三期的特殊生理保护。

20xx年,公司招聘应届大学毕业生13人,从有色集团公司有关单位分批引进部分人员,全年签订劳动合同58人,解除劳动合同5人,终止劳动合同0人调至有色集团公司其他二级单位45人、退休0人。以上合同均至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进行了备案。一年来,公司严格履行合同,未因合同履行产生过纠纷。

按有色集团公司及市社保的有关规定,为全部应参保人员办理了社会保险,参保率达100%。其中四名人员参加了市社保。一年来,公司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从未发生拖欠行为。

我公司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确保员工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不少于12小时。员工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休息休假。

员工月最低工资收入均超过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在工资支付上,从来没有克扣或拖欠员工工资情况。公司严格控制员工加班,除高级管理员工外,对确因工作需要,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发放加班工资在平时公休日加班加点的,尽可能安排调休,对不能调休的,发放加班工资。

技术工种自20xx年初试生产以来,根据国家规定和铜陵有色集团公司总体安排,公司开展了员工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经过培训考核,共有3名火法精炼工其中高级技师1人,技师2人、3名烟气制酸高级技师其中高级技师2人,技师1人、1名热力司炉技师、2名气体深冷技师、2名化学检验技师、2名磨矿分级工、2名电解精炼中级工通过了考核鉴定。此外,根据公司连续生产、员工无法大量脱产培训的实际情况,对起重机械、电动葫芦、压力容器、电气、等158名特殊工种人员,采取业余时间培训考核的方式,定期进行评审。在已开展鉴定和评审的技术工种中,员工的持证上岗率已近100%。

集体合同文本经职工大会通过,于20xx年1月8日由公司工会代表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生效后及时向全体职工公布。

总之,在20xx年,金冠铜业分公司始终坚持规范劳动保障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政策法规,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劳企关系融洽,从未发生劳动纠纷问题。

2022单位劳动用工自查报告2

根据上级关于做好文化体制改革任务完成情况检查验收各项准备工作的指示,我们针对我馆文化体制改革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凉州区文化馆概况

凉州区图书馆正式成立于1926年,重建于1956年,原馆址设在武威市东大街。1958年与县文化馆合并,成为文化馆图书室。1984年又重新成立武威市图书馆。是隶属于凉州区文化体育局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

凉州区图书馆位于市区中心文化广场,1992年政府投资120万元修建了四层2680多平方米的图书馆大楼。现有职工15人,其中本科以上学历7人,专科学历8人;现有专业技术人员10人,中级职称6人,初级职称4人;现有馆长1人,副馆长2人;馆内设有办公室、综合图书借阅室、电子阅览室、报刊阅览室、多媒体室、采编室、地方文献阅览室(特藏阅览室)、少儿借阅室、过刊借阅室等9个对外服务窗口,拓展了少儿借阅专区,电子书城和盲人有声读物等服务领域。

20xx年,凉州区图书馆经全国第四次评估定级被文化部评为为“三级图书馆”。

近年来,图书馆在区文体局领导下,为繁荣全区文化事业,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为读者提供最基本的读书、看报、网上查询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二、图书馆改革的有益尝试

近几年来,图书馆在大力推进文化事业发展的同时,在体制机制改革方面做了一定工作,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章立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20xx年,图书馆进一步制定完善了各项规章制度,如:考勤制度、职工请销假制度、目标管理细则、图书馆内部管理制度等,为业务人员的工作业绩和任务进行量化考核制定出切实可行的依据。通过完善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等工作机制,营造了宽松的工作环境,广大干部积极性得以调动。

2、积极推进用人制度改革

根据公益性文化服务的性质、范围、对象、功能以及发展趋势,与人社部门一起,对图书馆职责进行梳理,按照优化资源配置、统筹人力管理、强化服务功能、有利岗位协调、打破职称界限的思路,重新确定岗位类别、个数、名称,梳理岗位职数,岗位类别确定后进行定职、定编,明晰职责任务以及任职、工作条件,并根据岗位所承担的责任、技术含量、劳动强度、工作量大小,划分岗位档次,确定岗位职责,初步建起岗位管理框架。

3、积极推进分配制度改革。实行绩效工资制,根据有

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办法,自主决定本单位绩效工资的分配,并依据工作人员的实绩,合理拉开档次,调动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三、当前图书馆事业单位改革面临的问题

经过几年的改革实践,图书馆自身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由于各种内部、外部等主客观因素的制约,改革还存在不少问题。

一是经费不足。近几年,图书馆基础设施有一定的改善。文化事业费的投入相对较少,财政拨款增长幅度跟不上文化事业发展要求,各文化事业单位工作运作中经费捉襟见肘。图书馆图书老化、新书更新不足导致图书结构严重不合理,技术装备达不到现阶段群众对文化的需求。

二是人才缺乏。从图书馆干部职工的构成情况看,年龄偏大,文化偏低。全馆15名事业干部职工中,35周岁以下的只有3人,占20%,大专以上学历的`占53%,中级以上职称的占40%。图书馆专业人员还是空白,出现思想守旧、技术老化的现象,严重制约了业务工作开展和业务研究的进行,也制约了图书事业的科学有序发展。

三是观念落后。从文化事业单位内部讲,文化从业人员缺乏经营文化的理念,“缺少有钱可以干事业,没钱也要想办法干事业”的精神,依靠政府扶持、财政拨款的等靠要思想和盼改革又怕改革的矛盾心理等一定程度上也束缚了文化体制上的改革与创新。

尽管图书馆改革的尝试,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由于文化体制改革的宏观环境和微观环境尚未形成,所以改革的气氛不浓、思路不宽、步伐不大、成效不足。从宏观层面讲,政府在文化体制改革上缺少规划引导和政策推动。图书馆改革缺少相关的经验借鉴,缺少政策法规体系的配套,缺少政府的引导和推动,缺少整体方案的研究和部署。从微观层面讲,文化事业单位改革尚欠深入,某种程度讲,文化事业单位分配机制上的“大锅饭”现象尚未彻底打破,如用人机制、内部岗位设置和用人用工结构不合理,改革创新意识不浓等依然存在。

四、下一步改革的打算

文化体制改革是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推动我区图书事业发展,实现全区经济、文化、社会跨越式发展的内在动力。进行文化体制改革是一项十分复、牵涉面广的系统工程。根据图书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下一步,我们将在以下几方面推进改革:

一是制订规划,走出困境。积极争取区上制订出台切实可行的文化体制改革方案,以政策、制度等形式明确图书馆改革的方向、重点、目标任务和具体激励措施,为深化图书馆改革提供宏观指导和政策依据。

二是改革人事管理方式。一要加大图书专业人才的引进和使用力度。二要完善公益型文化事业单位职工职称的评聘体系。

6.劳动派遣和用工单位 承担责任 篇六

《劳动合同法》第59条: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60条: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第62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63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第64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92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9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5条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一)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单位应承担的一般民事责任

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单位应承担的一般民事责任源自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劳动派遣协议,其性质属于民事合同。另一方面是源自于法律的规定,以弥补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不足。,用工单位存在违反对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时就应对劳务派遣单位承担民事责任。

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单位所应尽的法律义务,无论是法定还是约定,内容上基本都属于财产性质。故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单位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性质上亦为财产方面的。因此,就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单位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方式也主要有三种:一是继续履行,即当用工单位没有按时履行财产给付义务时,用工单位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民事责任;二是强制履行,即当用工单位能够继续履行而不履行时,劳务派遣单位可在民事裁决后申请 强制履行;三是赔偿损失,即当用工单位违反对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而对劳务派遣单位造成损失时,用工单位应当承担对劳务派遣单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二)用工单位对劳动者承担的雇主责任

以双重劳动关系学说得出的共同雇主理论为基础,该说认为不仅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关系,而且用工单位也有劳动关系,即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都是被派遣劳动者的雇主。劳务派遣单位基于劳动合同成为雇主,用工单位基于对被派遣劳动者的监督管理权成为雇主。用工单位作为劳动者的雇主之一理应承担雇主责任。

当劳动者在劳务派遣过程中人身权益或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作为共同的雇主都应当承担雇主责任。我国的《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什么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 劳务派遣公司的现状:由于劳务派遣立法上诸多问题没有明文规定,在加上对“三性”岗位定性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没有体现,导致现在的劳务派遣公司不但没有减少反而越来越多。

2. 虽然劳动合同法要求劳务派遣公司的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但实际情况为不少劳务派遣公司就是租个办公室,雇几名员工,再加上几台电脑就开展业务。实际注册资金是多少只有他们自己知道。他们的服务质量如何?是否能承担责任?只有出了事才会知道。

3. 现阶段不少用人单位工作岗位安排劳务派遣员工的行为属于非法派遣。

 《劳动合同法》第92 条单纯地规定了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却未具体说明是采用补充连带责任还是一般连带责任。为此,对于双方需负共同责任的事项,应当由双方向劳动者承担一般连带责任,对于应当由一方承担责任的事项,应适用补充连带责任。

责任具体划分:1.劳务派遣中与财产关系相密切联系的则应分配给劳务派遣单位,如社会保险、经济补偿、工资福利发放、职业培训等等。故当劳动者的这些权益受到侵害时,劳动者首先应当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承担雇主责任;在无法向劳务派遣单位主张雇主责任或劳务派遣单位无力承担雇主责任时,劳动者方能要求用工单位承担补充连带责任。

2.劳务派遣中与人身关系相密切联系的应分配给用工单位,如劳动保护、工作时间、劳动卫生等。故当劳动者的这些权益受到侵害时,劳动者首先应当要求用工单位承担雇主责任;在无法向用工单位主张雇主责任或用工单位无力承担雇主责任时,劳动者方能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补充连带责任。

3.劳动者在劳务派遣过程中致使第三人人身权益或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我国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已作明确规定,应由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三)行政责任

责令改正、罚款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5条: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单位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92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行政责任

根据劳务派遣单位行政违法行为情节的轻重,其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分为两种:

1、对一般的违反本法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是一种补救性的行政责任,是对违法者消除违法状态、恢复合法状态的要求。

“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人事部门。

2、对情节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罚款作为最常见的行政处罚之一,是一种典型的财产罚,指行政主体强制违法的行政相对人承担金钱给付的处罚形式。

吊销营业执照是一种资格罚。资格罚又称能力罚,是指行政主体限制、暂定或剥夺作出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人某种行为能力或资格的处罚措施。吊销营业执照是指剥夺行政相对人的经营资格或者行为能力,行政相对人因此失去合法经营的资格,丧失相应的行为能力。是对企业实施监督管理最常用、最严厉和最有效的手段。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罚款应由其主管部门即劳动行政部门或者人事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实施,而吊销营业执照,则应由该营业执照的颁发机关实施。因此,吊销劳务派遣单位营业执照只能由企业登记部门,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

二、民事责任

“给被派遣劳动者权益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是对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民事责任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连带责任的有关规定,劳动派遣单位的违法行为造成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包括劳务派遣单位以及用工单位。

7.试论矿山企业劳动用工管理 篇七

一、劳动用工情况

1. 劳动用工的来源。

企业劳动用工主要由以下5类人员构成: (1) 农村剩余劳动力, 这部分人员占劳动用工总数的大部分, 是企业劳动用工的主体。 (2) 城镇剩余劳动力。即城镇户口人员, 这部分人员数量较少, 仅占企业劳动用工很小的比例。 (3) 企业职工家属。即夫妻双方一方为企业正式职工, 另一方户口在企业无正式工作者。 (4) 企业待业青年。即父母一方为企业正式职工, 且本人户口在企业无正式工作者。 (5) 企业退休 (内退) 职工。即原为企业职工现已办理了退休 (内退) 手续者。这部分人员主要集中在比较特殊的岗位。

2. 劳动用工使用的原因。

劳动用工的使用原因较为复杂, 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 补充企业劳动力不足而使用部分劳务工。一是补充企业自然减员形成的缺员状况。近年来, 部份企业为抓住难得的市场机遇, 改、扩建了部分生产线, 加之企业内退政策执行后自然减员大于新增人员, 为确保生产不受影响, 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在缺员的部分岗位雇用劳动工以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二是补充企业某些技术或专业岗位缺少较高专业人才的实际需要。针对企业部分对技术或专业要求较高, 而企业目前又无合适人员的实际情况, 临时雇用部分劳务人员。 (2) 部分岗位不适合配备正式职工而使用劳务用工。一是季节性生产的岗位, 为避免劳动力闲置问题, 因此, 临时雇用部分人员既可保证生产、生活的需要, 又可以为企业节约费用。二是目前环境艰苦, 工作条件差的岗位, 使用了部分劳务用工。三是一些社会化职能管理事务或有特殊要求的岗位。 (3) 特殊情况下批准使用的劳动用工。此类情况原因比较复杂, 既有企业为照顾部分职工的困难而使用的家属工, 又有经企业特别批准, 就企业某项工程与当地政府或村民协商一致的情况使用的临时工。

3. 劳动用工的身份。

按照传统习惯, 企业劳动用工有以下三类: (1) 集体工。是指通过县级以上劳动人事局审批, 由待业青年非固定工转为集体所有制正式职工的人员。 (2) 协议工。是指经组织批准招用的企业待业青年或职工家属, 其用工已经劳动人事局审批备案。如临时雇用的季节性用工等。

二、目前劳动用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 用工招聘不透明, 存在照顾性录用者。

各单位在招聘录用劳动工的过程中, 标准不一, 条件多变, 存在照顾性录用者, 缺乏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导致招到岗位上的劳务工未必是最合适的人选。

2. 合同管理不重视, 存在劳动纠纷隐患。

一些劳务工使用单位在劳动工合同管理方面重视不够, 很容易引起劳动纠纷, 如在劳动合同管理方面, 有些单位合同到期后未能及时续签, 有的单位合同内容不规范。

3. 劳保工作不认真, 存在安全生产风险。

矿山企业由于技术工种众多、设施设备要求高、自然环境恶劣等客观原因, 属于容易发生劳动安全事故的企业。在劳动保护工作方面存在薄弱环节, 个别单位没有认真执行相关的规定等。这些问题很容易引起安全事故, 应引起有关单位的高度重视, 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

4. 考核管理不落实, 干好干坏一个样。

企业劳动用工存在考核缺位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使用单位没有规范的劳动考核管理办法, 导致日常考核管理大都流于形式;二是针对各单位劳务工的考核指标, 企业没有确定相应的职能部门考核, 这样造成企业无法保证劳务工的工作绩效, 同时给企业劳务费审批支付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5. 用工管理不规范, 存在私自用工现象。

部分单位存在私自用工现象。在调查中发现一些单位存在私自用工情况, 在没有经企业批准的情况使用了一些临时工, 给企业劳动力管理带来极大隐患, 必须及时予以纠正, 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

三、加强管理的对策建议

1. 结合企业实际, 用发展眼光看待劳务工问题。

企业应用发展眼光看待劳务工问题, 重视劳务工的管理。使用劳务工可以直到缓解企业岗位操作人员不足的问题, 因此企业应将劳务用工纳入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中来, 以适当缓解企业部分岗位人员不足的问题。

2. 加强对劳务工的日常管理, 保证劳务工队伍质量。

(1) 严格招聘程序, 录用合格员工。企业应做好岗位分析, 建立岗位标准和应聘条件, 规范劳动用工的招聘录用程序, 坚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面向社会, 公开招聘, 全面考核, 择优录用劳务人员, 确保上岗人员符合企业要求。 (2) 强化技术培训, 落实安全工作。员工技术水平高、操作规范, 能及时补充企业需要的操作人员, 同时也会减少违章作业导致的劳动安全事故。矿山企业人力资源部门除了组织多种行之有效的途径培训员工提高专业技能外, 还应配合安全机构, 组织落实劳动安全教育。劳务工必须经过企业级、车间级和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 经过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员工日常上岗操作, 需进行班前安全讲解、班中安全检查、班后安全总结并形成书面记录。定期组织劳务工进行安全制度、安全知识、安全思想、安全演习等教育。劳动保护用品必须能够保证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有效防止劳动安全事故。矿山企业由于作业环境较恶劣, 对不同岗位配备不同类型的劳保用品更为必要。 (3) 完善考核管理, 建立奖惩机制。强化对劳务工的日常考核。使用单位要根据工作岗位要求规范劳务工考核管理办法, 设立针对各岗位劳务工的考核指标, 同时确定相应的职能部门认真考核。根据考核结果, 对绩效优秀者予以奖励, 对绩效较差者予以惩罚。奖励可以采取物质奖励或精神奖励, 通过给予资金、评选安全先进集体和个人、通报表扬等来实现。惩罚可以采取经济惩罚或精神惩罚, 如扣发工资奖金、批评教育、书面通报等, 发生严重劳动安全事故的责任人, 要解除劳动合同,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 善用薪酬手段, 进行有效激励。企业要制定针对性的灵活的薪酬政策和手段进行激励, 如:薪酬水平激励, 薪酬结构激励, 差别激励, 薪酬增长激励。 (5) 做好福利社保, 保障员工权益。劳动法对工时和休假做出了强制性规定, 人力资源部门在遵守法规的基础上, 结合不同岗位特点, 实行灵活的工时和休假制度。矿山企业生产一般不能中断, 作业人员一般实行倒班制工时, 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应会同劳动管理部门根据情况制定劳务工保险办理的相关规定, 为符合条件的劳务工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保障劳务工的生活权益和劳动权益。

摘要:文章运用人力资源管理理论, 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 对矿山企业用工来源、使用原因、性质及岗位分布、费用情况等进行了充分调研, 指出了目前劳动用工中存在的安全、劳动纠纷、绩效等问题及隐患, 结合企业发展状况从加强劳动用工的保障和激励等方面, 提出了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改进建议。

关键词:矿山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策略

参考文献

[1].刘铁, 王九云.发达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经验与启示[J].学术交流, 2011 (9)

8.人员用工协议书2 篇八

甲方:学校

乙方:身份证:电话:

乙方身体健康,能吃苦耐劳。甲、乙双方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签订协议。

一、服务内容:

甲方聘请乙方为学生食堂做饭、菜。

二、甲方责任: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安全标准和规定的相关设施,甲方付乙方薪酬。

三、乙方责任:

1、乙方应持有从业人员个人健康证明。办证费由学校开支。

2、乙方应严格按照《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进行操作,搞好环境卫生。

3、服务热情,接受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或上级领导的监督检查。

4、给学生打饭:态度和蔼,做到公平、细心,严禁烫伤学生。

5、乙方如特殊情况需解除本合同,应提前两周提出辞呈。

四、薪酬:

乙方按甲方规定的上班工作时间做完一个月发放薪酬:壹仟贰百元整。

五、双方约定:

乙方从家到校往返路途发生的不安全事故、违反食堂操作规程造成的不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自己承担。

六、本协议有效期一年。

此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学校

甲方责任人(签字):乙方(签字):

9.建筑单位管理人员劳动用工协议书 篇九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相关法律规定,用工单位可以退回员工的情形大致分为以下三类:

一、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存在以下情形的: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用工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工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工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建立或者变更与其的使用关系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1、用工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的;

2、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3、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当用工单位按照以上情形将劳动者退回至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应该按照具体退回类型进行处理:

一、用工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将劳动者退回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直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此时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二、用工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或第二项的规定将劳动者退回的,劳务派遣单位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时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照一年一个月,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

三、用工单位按《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将劳动者退回至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10.县供电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探讨 篇十

1 县供电企业劳动用工普遍存在的问题

1.1 劳动合同管理形同虚设

1.1.1 县供电企业在性质上仍是金字招牌的国企, 全民所有制形式让

企业和员工有一种惯性思维, 员工一旦经过相关的录用程序进入企业后, 就算捧到了“金饭碗”, 不求有功, 但求无过, 只要不干违法乱纪的事, 一辈子旱涝保收, 难怪被称为“铁杆庄稼”。企业和员工都没有认识到劳动合同的契约性, 没有能用劳动合同的条款来规范约束双方的雇佣和管理关系。最终让劳动合同形同虚设, 成为应付上级和他方劳动管理部门检查的资料, 以致于企业和员工对什么时候以怎样的方式签订劳动合同以及签订的内容漠不关心, 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没有对员工没有任何的约束力。这种状况既不利于企业的发展, 又不利于个人的成长和价值的体现。

1.1.2 不能光说职工没有对劳动合同重视, 同样, 企业在劳动合同管理方面也不够重视。

劳动合同到期后, 单位对员工没有建立考核激励机制。员工劳动合同到期后, 单位没有对员工的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进行考核和评估, 只是到期后统计一下哪些人到期, 通知到人事部门办理续签手续, 续签只是例行公事, 没有任何考核, 这就让员工产生了一种思想, 只要签订了第一份劳动合同, 就算与企业签订了一份"生死契", 这份劳动合同比《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无固定期限合同还牢固, 期限还长, 劳动合同的签订实际上成了一种形式, 对员工起不到任何约束作用。

1.2 企业人才入口单一

人才进入企业的管道应该多渠道、多入口、全方位。目前, 供电企业人才的招用主要渠道是:一是, 通过省网公司从应届毕业生中招聘录用;二是, 通过市民政局安置退伍军人, 且指标很少。这种狭窄的人才进入通道会对企业的健康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 应届毕业生大多没有工作经历和工作经验, 为了适应岗位工作的需要, 企业一般要花一两年的培训, 增加了企业劳动员工培训的财务成本和时间成本, 而具有一定行业工作经验的人才, 他们往往是在社会上打拼了若干年的, 却达不到我们要求的应届生的门槛, 因而无法进入供电企业。

1.3 企业用工形式单一

前文已经阐述, 基层县供电企业的用工形式大都是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制度实际上长期处于从计划用工制度转向全面劳动合同制度过渡阶段, 主要存在4种现象:管理机构臃肿, 富余人员多, 人事费用率居高不下;管理层次多, 管理费用大;工作效率不高, 管理效能低下;政策执行不严格、标准不统一, 造成攀比现象严重, 政策执行困难。这种状况十分不利于企业的发展, 且易给企业带来用工风险和用工隐患。

2 劳动用工管理的对策和举措

2.1 明确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和责任

首先, 劳动合同签订的内容和接触劳动合同的程序要合法。企业和员工在签订合同前要树立这样一种思想, 劳动合同是劳动力的使用契约, 企业和员工应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内容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一旦签订, 企业和员工就要认识到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双方对其中的条款应严格遵守, 并且在劳动合同签订中加大违约成本, 使双方明确自己违约后应承担的后果。

2.2 加强劳动合同期管理, 建立优胜劣汰、能进能出的用工制度

目前, 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一般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两种。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 不能简单的办理续签手续, 必须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制定相关制度对员工进行考核, 视考核情况作出续签或终止的决定。利用劳动合同续签给员工一个自我总结、自我反思的机会, 同时也给企业对劳动者重新进行选择的机会。对于表现不好的、严重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 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员工要坚决的终止劳动合同。对确定给予续签的员工, 看考核情况而定。对表现较差但不够终止条件的可签订短期限合同, 使其有危机感, 给其敲响警钟;对表现一般的可签订中期合同, 使其有紧迫感, 给其提出警示;对表现好的生产骨干可签较长期合同, 使其有安全感, 增强其对企业的归属感和主人翁意识。这样才能打破员工"铁饭碗"的思想, 通过对劳动合同的终止和续签, 来调动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使企业人员合理流动, 达到优化企业人力资源配置的目的。另外, 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约定事项应增加一些相关条款。如企业实际减员增效, 由于劳动者本人原因未能上岗、待岗后再竞争上岗, 连续两次未能竞争上岗的, 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通过完备的约定事项, 达到完善劳动合同管理机制的目的, 使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进入良性循环的发展轨道。

2.3 规范用工方式, 使企业用工形式多元化

2.3.1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劳务派遣中介单位进行资格辨别,

要保证与其进行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必需具备对劳务派遣资格, 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注册资金、资质等方面的要求。劳务派遣一律禁止由企业下属的多经企业向主业派遣。但由于现实条件的制约, 大多数县级供电企业所在地没有合法的劳务派遣中介单位, 那么应该由地区供电企业协调联系, 地市级劳务派遣中介与其建立劳务输出协议, 总之, 要保证劳务输出中介的合法性。

2.3.2 按照集团公司职系梳理和规范企业岗位设置。

将主要、长期的岗位和辅助短期的岗位区别开来,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对企业辅助、短期岗位可采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 主要的、用工期限超过6个月的岗位一律禁止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2.3.3 对一些易于整体或部分进行劳务外包的工作, 应积极采用劳务外包的方式。

比如一户一表的抄录工作, 可以采用劳务计件的方式进行外包, 县级供电企业线路巡视维护等工作也可以走劳务外包的路子。

2.4 拓宽人才进入通道

建立人才进入的常态化, 什么时候需要人, 就什么时候进行选聘工作。选聘的范围不仅仅局限于大专院校, 而是应该拓宽到整个社会人力资源市场, 这样才能在更广阔的范围内招募到杰出的人才。在选聘的时候将应聘人的工作经历提到突出的位置, 招聘到的人是企业所需岗位的熟练工, 使选中的人在很短的时间内就能胜任工作, 这样既能很快的为企业创造利润, 又能为企业节约大量的岗位培训投入。

2.5 深入推进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

以前的国企是很重视身份的, 干部身份好像是高人一等, 是提拔进步的必要条件。但事实证明, 学历不等于能力, 有些学历层次并不高的员工在工作中发挥得更加出色, 可却往往因为身份学历的原因阻碍了他们上升的脚步。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不仅仅是薪酬上的体现, 更应该是全方位的体现。我们应该从中国的外资、合资、民营企业那里借鉴, 打破职工的身份界限, 企业员工只存在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理清岗位工作的职责和上岗标准, 加强员工日常绩效考核, 不管员工是什么身份, 什么学历, 只要达到上岗标准就可竞争上岗。上岗后, 员工不分身份, 拿该岗位相同的薪酬待遇, 打破员工固有的“铁饭碗”思想。

总之, 随着企业的发展, 用工数量逐渐增多, 我们必须要在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深化改革企业劳动用工管理, 建立稳定和谐、可持续的劳资关系。S

[责任编辑:王迎迎]

摘要:本文主要分析了县供电企业在劳动用工方面存在的问题, 分析了问题产生的原因, 并根据工作实践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对策。

11.建筑单位管理人员劳动用工协议书 篇十一

2007年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就业促进法》等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的实施,是我国劳动立法乃至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重要进程,对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妥善解决劳动争议具有重大的意义。但是,由于我国劳动法律侧重对劳动者的保护,为用人单位设定了较多的义务,这就使用人单位的用人成本有了较大的提升,同时,劳动纠纷急剧涌现,用人单位如果没有完善的劳动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很可能在劳动纠纷中失去主动权,面临不利局面。因此,《劳动合同法》甚至被代表资方的声音称为“善意的恶法”。以《劳动合同法》为代表的三法一条例,虽然较大地提高了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和用工风险,但是如果严格遵守并合理利用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其中对用人单位有利的、弹性较大的条款,规范用工,建立、完善劳动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就能够有效避免劳资矛盾,促进企业高效、有序的运转,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一、试用期阶段

针对实践中用人单位随意约定试用期,损害劳动者的利益,劳动合同法对此做出了多个规定。《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

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

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

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

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 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针对以上劳动者入职阶段的法律风险,用人单位应注意开展以下工作予以防范:

1、严格执行试用期规定,不违法约定试用期;

2、合理设定试用期限:比如,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可达六个月,但劳动合同期限为二年零三百五十四天时(不到三年),试用期不得超过

二个月,一天之差,试用期可相差四个月,用人单位可选择适当的合同期限,来决定符合企业利益的试用期。

3、慎重决定试用期内是否提供专项费用培训,为避免风险,提供专项培

训前可提前终止试用期。

二、劳动者履职阶段: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阶段最主要的法律风险有:因忽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或书面劳动合同过于简略,对许多重要条款如试用期、薪酬水平、服务期、商业秘密保护、竞业禁止等没有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违法,导致在纠纷发生时陷入被动地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未依法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依法向劳动者公示,可能导致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存在较大的风险等。

针对以上劳动者入职阶段的法律风险,用人单位应注意开展以下工作予以防范:

1、在劳动者入职后一个月内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劳动者不同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将其解聘;

2、书面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有: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4、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入职培训,组织学习劳动者手册尤其是其中有关劳动纪律方面的规章制度,并保存入职培训的内容安排记录、劳动者参加入职培训的签到记录以及劳动者领取劳动者手册的记录;

5、劳动者手册或者公司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且应当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同时,需要保留有关劳动者手册或者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已经公示等书面证明材料;

6、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并明确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7、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并明确劳动者违反保守秘密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8、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不得超过两年)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明确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若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或协议对劳动者则没有约束力;

9、除上述约定了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等情形之外,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10、在书面劳动合同中,最好可以明确用人单位有依照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调岗的权利,劳动者服从用人单位依照规章制度所作的安排。同时,在规章制度中就各岗位职责以及调岗、换岗等相关事宜作出详细规定;

11、对入职人员进行体检,并妥善保存体检报告。

三、劳动者离职阶段: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离职阶段最主要的法律风险有: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合同未经过法定的程序,可能导致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金;用人单位未保存劳动者的辞职文件或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据材料,可能导致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在劳动争议发生后,未及时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可能导致用人单位的合法请求因诉讼时效的经过而无法得到支持等。

针对以上劳动者离职阶段的法律风险,用人单位应注意开展以下工作予以防范:

1、在劳动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的情况下,若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需注意保管有关劳动者拒绝续订劳动合同的书面材料;

2、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主动提出辞职的,应要求其出具书面的辞职文书;

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尽可能征求工会的意见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4、发现因可归责于劳动者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应及时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依法确认;

5、因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产生劳动争议的,尽可能与劳动者协商处理善后事宜,以有效控制损失;

6、出现劳动争议且双方无法协商解决的,需依法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在与劳动者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时,注意回收公司的资料及文书,尤其是授权文书;

8、在劳动者离职时,应与其结清工资,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费用;

12.建筑管理人员劳动合同 篇十二

承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

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洽商,甲方 ______承建______工程中相关分项工程发包人给乙方实施完成,为明确双方责、权、利的关系,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施工地点:

2、工程名称:

3、建筑规模:

4、结构类型:

二、乙方承包工程范围:

1、甲方向乙方提供经审查的设计施工图纸(除土石方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暖工程、外墙保温、隔热工程、门窗工程、外墙漆、涂饰工程、阳台栏杆、楼梯栏杆、防水工程外)均由乙方组织人员完成。

2、本工程所需用的机械设备,除塔吊、龙门吊、搅拌机由甲方提供外,其余机械均由乙方自备。

3、本工程建筑材料的提供:所有建筑材料(如:钢材、水泥、砼、砖、砂子、石子等材料)均由甲方提供。

4、本工程所使用的周、辅助材料(除乙方钢筋工需用的绑扎丝、切割片、焊条、焊剂和架模工所需的铁丝、钉子外)其余均由甲方提供。

三、工程工期要求:

从 ____年___月 ____日至___年 ___月 ___日完工,总工期日历天:_____天,乙方开工前十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供总进度计划,每月提供月进度计划和每月完成情况报表,乙方按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满足甲方的总工期要求,当甲方原因(除人力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影响工期或停工待料时,工期相应顺延,超过7天时,按现场实有人数每人每天 ____ 元补偿给乙方工人生活费。

四、质量要求:

1、质量要求:合格 。质量标准:按工程所在地现行施工规范和验收标准。

2、若乙方出现不合格产品时。应返工重做,造成甲方材料损失费用按成本价2倍计算赔付。此赔付由甲方直接在本月的劳务工资中扣除。

3、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若出现材料浪费,按成本价3倍计算赔付,若出现工地材料偷盗变卖等情况,经发现后按原价10倍处罚,情节严重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五、安全责任:

1、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交底进行施工作业,做到不蛮干、不冒险、不违章。

2、乙方根据现场情况,按照JGJ59-的检查标准,准时、有效、搭设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

3、乙方不得聘用不宜从事建筑行业或患有病的人员以及国家规定的人员进场施工作业。

4、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若出现伤、残、亡等事故,除由保险公司赔偿金额外,其差额由甲、乙双方均等承担。

5、乙方施工人员的.住宿、食堂及临设由甲方提供,伙食、炊事工作由乙方自行安排,费用由乙方承担。

6、乙方必须派一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确保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控制在萌芽状态。

六、保险约定:

乙方进场人员必须全额办理民工人身保险和意外保险,保险费由甲、乙双方各承担总保险费的50%。

七、劳务单价及计算方法:

1、劳务工资单价:按建筑面积计算:________平方米。 大写:_____平方米计价。(此价中不含税)

注:若不适用塔吊施工,由甲方向乙方每平方米补 __________元作为乙方的二次搬运费。

2、建筑面积计算约定:双方约定按现行定额〔〕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进行计算,确定建筑面积,若因设计变更和业主要求出现工程增减时,费用该增则增,该减则减。

八、保证金的约定:

1、本合同签订进场15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________元,大写_____ 。安全保证金:_______元,大写:________。质量保证金一个月内乙方向甲方支付 ______元,大写:________。总保证金:________ 元,大写:________。(各项保证金若甲方使用,按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支付乙方资金利息,若双方监管则不计息)。

2、保证金的退还方法:当该工程(五栋)基础施工完毕时,退还保证的30%,五栋主体封顶时退还总保证金的30%,五栋完工时(不待竣工验收)7日内退还40%。

九、劳务工资的支付方法:

1、该工程共为五栋,均设有负一层(地下层),当乙方完成_________m2时,甲方向乙方支付完成工程量的80%的劳务进度工资,续后每月按完成工程量的80%甲方向乙方支付劳务工资。直至全面完工时,甲方向乙方支付总劳务工资的90%,当甲方与业主办完竣工结算时,一个月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总劳务费用的97%,下余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保修金一年后付清(不计息),若逾期不支付按同期同类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3倍计息,且按月支付此资金利息。注:若属乙方责任出现维修,乙方不按时维修时,甲方有权组织人员维修,发生的费用在乙方保修金中扣除。

2、若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劳务工资超过7天时,乙方有权停止施工,因此造成乙方的直接经济损失由甲方全额承担。

3、因甲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由甲方按乙方完成工程量100%结付乙方劳务工资,方可终止合同。

4、因乙方原因不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承包工作内容时,甲方向乙方发给通知7日内,应满足甲方的合理工期要求,逾期人员不足时,双方终止合同,按完成工程量的70%结清账务,乙方自动退场。同时履约保证金甲方不予退还。

十、现场管理:

1、工人进场前,由乙方向甲方提交人员花名册(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工种、身份证复印件、上岗证、婚姻状况、身体健康状况)等备案。

2、工人进场需经过2-3天试用期,合格方可续用。

3、甲方配合乙方对进场人员进行劳动纪律、法制、职业道德及甲方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

4、乙方未能提供月工资报表,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工程劳务费,由此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派_________驻现场全权代表,负责日常管理,协调工作,落实现场及班组自身的管理制度,具体到位到人。

6、乙方负责人定期到工地与甲方上级的主管领导检查该项目各班组生产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情况。

7、乙方班组人员不服从甲方管理人员指挥安排、检查、监督的,除警告乙方现场代表外,另罚款200元/人/次,情节严重的甲方可追加罚款。

8、乙方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报甲方备案。

9、乙方对该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及生活区管理制定的各项保证措施、管理细则报甲方备案。

10、乙方未经甲方允许人员擅自撤离现场时,给甲方造成的停工损失,将乙方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按违约责任执行补偿。

11、乙方人员不爱护现场成品、对已完成的产品不珍惜,人为损坏者,由甲方根据情况予以罚款。

12、不爱护工地公共设施、劳动工具,损坏者处以原价三倍罚款。

十一、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单方违约,均按劳动合同总价的0.5%赔偿给守约方。

十二、争议:

若出现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申请双方户籍所在地劳动委员会按合同约定仲裁,合同未明确的按相关法律、法规仲裁。

十三、其他:

1、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2、本合同一式四份,共___________页,双方签字、盖章、印指纹签订之日起生效,且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补充条款: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资金账号: 资金账号:

13.事业单位临时用工协议 篇十三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乙方(劳动者)姓名: 年龄: 性别:

户籍所在地:

居民身份证号: 现住址:

甲方因工作需要,同意聘用乙方为临时用工,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和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一、协议期限:本协议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内容: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 排 乙 方在岗位工作。乙方应服从甲方安排,完成本岗位所要求的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甲方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三、劳动报酬:甲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按月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工资标准为每月 元,甲方每月15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甲方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因工作任务确需加班的,给予加班补助费,甲方保证乙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各种休息休假。

五、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甲方为乙方办理用工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份。

(二)节日福利待遇与本单位正式职工相同。

六、劳动纪律:

(一)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三)维护单位形象,爱护公共财物;

(四)上班时间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七、甲、乙双方约定事项:

1、乙方必须在签订协议前以社会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若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自理。

2、乙方因个人原因发生伤亡事故的,责任自负。

3、八、协议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变更本协议的相关内容。

(一)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对部分条款进行变更的;

(二)由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不能完全履行的;

(三)本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有关规定已修改或废止的。

九、协议终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单方提前终止本协议。

(一)乙方连续旷工超过15天的,或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

(二)乙方在生产工作中因主观过失给甲方造成一定损失的;

(三)乙方由于患病等原因不宜继续从事甲方安排的岗位工作的;

(四)乙方因其它原因提出终止协议的;

(五)有不可抗力出现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的。

十、协议期满,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本协议,续订协议手续应在协议期满前15日内办理。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和乙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14.劳动用工补充协议 篇十四

因甲方原因造成施工现场停工待料的由甲方承担乙方的责任有:

1、甲方的施工手续未完善,若影响乙方施工者。

2、甲方施工现场四周的高边坡未有防护措施和围坪未封闭等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负责。

3、甲方的水电供应在缺水或停电时间歇时间不大于24小时。

4、甲方联系的砼搅拌站,砼浇灌时砼车送料时间间歇不大于1小时且造成质量问题时由甲方承担。

5、施工现场所有甲方供应的原材料应按时按量到场,影响施工进度者,乙方不负责任。

6、甲方所在地区不可估量的其他因素等所造成的。

7、如果工程顺利到3#、4#主体±0.00层完成支付工程款100万元正,如果在±0.00以下因甲方资金短缺影响到乙方不能正常施工,甲方应承担乙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塔

吊、人工、钢管、租赁费、管理人员工资等费用)。

8、误工费:每个人每天300元,其他设备租金费和管理人员工资另计。

9、甲方近期因材料误工,误工费必须先支付给乙方,3#、4#基础所有材料必须在开工前到齐,3#、4#基础钢筋绑扎完毕,必须在3天之内组织验收,砼浇灌必须在5天之内浇灌完毕。

10、3#、4#基础设施完毕后,甲方要求停工,停工期间甲方支付乙方设备租金和管理人员工资,若甲方超出停工时间,乙方所有经济损失和退场费用,由甲方承担。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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