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基层登记工作报告

2025-01-28

工商局基层登记工作报告(精选8篇)

1.工商局基层登记工作报告 篇一

市工商局外资登记管理工作要点

**年全市外资登记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全市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弘扬武汉工商精神,规范和创新并举,使全市外商投资企业服务监管工作竞进提质,促进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平稳健康发展。

一、做好市场主体增量提质工作

(一)贯彻执行外资产业政策。贯彻落实《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围绕我市建设国家中心城市的目标,把好市场准入关,支持经济结构优化调整。大力支持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利用外资;积极鼓励新兴行业和新型业态发展,限制并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二)扎实开展重点企业联系工作。坚持“提前介入、及时注册、重点指导、全程服务”的原则,以80万吨乙烯、东风雷诺、周大福、香港恒隆等政府招商重大项目建设,省、市政府确定的“直通车大企业”和台资企业为重点,市局、分局明确专人,上下联动,开展常态化的企业联系服务工作。通过走访企业,了解企业的发展情况和需求,提供行政指导,帮助企业排忧解难,稳步发展。

(三)提升准入工商登记效能。积极协调行政审批处做好一次性告知事务的细化、优化工作。依托全市外资登记“远程核准”平台,统一规范标准、就近登记初审,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存量的发展。同时对受委托单位的初审工作效率和质量定期考核通报,树立先进典型,并对两次排名最后的单位暂停委托。

(四)完善审核体系建设。指导、核审东湖风景区分局和化工分局的外资企业委托登记申请,实现外资委托登记管理在全市范围内的全覆盖;支持我市3个国家级开发区工商分局争取国家工商总局直接授予外资企业核准登记权。

二、加强市场主体行为的监管

(一)落实属地监管。依托外资企业“电子监管”平台,有效开展行政指导,落实属地监管的职责和任务,加强外资监管事项的落实、督促、检查,实行季度通报。

(二)加强出资监管。着力提高全市外商投资企业出资率和利用外资效益,重点加强首期出资的动态监管,努力争取全市外商投资企业按期出资率达90%。

(三)加强年检监管。认真组织开展**外资企业年检,通过多途径的宣传、引导和多种形式的年检审核工作,力争外资企业年检率达85%;认真排查,对已确定的“三无”企业,依法作出吊销处罚;贯彻国家工商总局年检工作新要求,联合信息化部门,积极探索网上申报、网上审查、网上反馈和网上公示的全程电子化年检模式。

(四)实行外资案件报批制度。制定和实施《外商投资企业案件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案件查办工作,全市工商系统在外资企业非登记类案件立案时,及时征求市局外资处意见,努力做到外资企业登记和监管工作的无缝对接。

三、夯实外资登记监管基层基础工作

(一)加强岗位培训和业务指导、检查。组织开展“外资三法”等8部法律的学习,编辑外商投资企业法规政策汇编;分别举办外资年检和登记管理业务集中培训;选派业务骨干参加总局业务交流。分片组织研讨活动,剖析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和新情况,搜集、梳理外资登记业务政策问题,及时进行业务指导。

(二)加强档案集中管理和电子化。全市系统外资登记和年检档案统一由市局集中管理(3个国家级开发区分局除外),严格做到企业法人开业、法定代表人和股权变更登记档案在发照后5个工作日内送市局报签,其他档案在事务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报市局外资处,统一交信息中心扫描存档。加强属地登记监管外资企业的档案数据质量建设,定期开展档案和数据质量抽查和通报。

(三)深化统计信息服务。围绕我市利用外资的重点、热点问题,针对性开展出资不能到位、外资转内资、注销等原因及问题的分析,不断提高外资数据分析工作质量,服务领导决策、服务投资环境建设。

(四)抓队伍建设防范行政风险。加强全市系统外资干部队伍建设,深化队伍作风纪律整训活动,增强服务意识、法治意识、问责意识和廉政意识。适应利用外资工作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强化依法履职,把握依法行政的底线,防范外资登记监管执法风险。

2.工商局基层登记工作报告 篇二

中国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的分立由来已久,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这一分立状况不但暴露出了很多逻辑矛盾, 更造成了很多现实问题, 商事主体逃税便是主要问题之一。由于工商登记制度在产生、实务操作等方面中都具有优先地位, 税务登记制度在现行体制下便具有一定的从属性, 这样的从属性与两种制度的分立如同同一硬币的正反两面, 并不断加深两大制度的分立。笔者认为, 税务登记不恰当的从属性和两种制度的分立, 与其说是两种制度的关系问题, 不如说是税务登记制度自身的缺陷问题。不论是从税收债务成立的立法理念上, 还是税务登记具体的制度设计上, 税务登记制度都有一定的不足。对这些不足的调整, 笔者认为可以采取协调整合的方式, 克服两大制度的过度分立问题, 消除税务登记制度的从属性。

现有的研究中, 税务登记制度的完善领域成果颇多, 很多学者从完善税务登记制度的角度提出了合理化建议, 并为本文所借鉴。 (1) 对营业执照作为税务登记前提条件的论述, 笔者主要参考了一些论文, 这些论文指出了营业执照对税务登记的不利影响, 但并未指出如何才能有效的客服这一不当限制, 更没有采用两大登记制度整合的视角, 比较可惜。 (2) 有些论文提出了很多合理化建议, 激发了笔者的思考, 有的为笔者所采纳。 (3) 有的论文虽然论述到两大登记制度的关系, 但其主张将两大登记制度合并, 不为笔者赞同。 (4) 一些税法方面的教材和专著为本文的写作提供了学理论据。

一、税务登记与工商登记的制度价值概要

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制度以行政许可的方式在国民经济运行中扮演重要角色, 前者体现国家的经济政策, 赋予商事主体进入市场、开展经营的资格, 同时为政府进行产业调控和市场监管提供全面信息;后者则确保国家税收的征收与实现。不可否认, 两者因各自具有独立的制度价值和内容体系而保持一定的独立性。

从《民法通则》到中国《公司法》的颁布, 再到《公司登记条例》的出台, 中国企业法人的设立一直被拟制理论所主宰。19世纪德国法学家萨维尼在对法人本质进行解释时创立了“法人拟制说”, 其明确指出“法人为人工的单纯拟制之主体, 即仅因法律上之目的而被承认的人格”。1法律拟制使得法律条文并不需要太多的变动, 即可将公司纳入到原有法律所调整的主体范畴之中, 而罗马法的人格理论则为公司人格的拟制提供了范式———只需明确相应的条件, 公司便可以跟自然人一样获取独立的人格。毋庸置疑, 公司登记制度则是确保公司具有相应的法律条件、具备独立人格的最好方式。而公司独立人格的拟制所产生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公司的信用能力的保证, 所以工商登记主要确保的是以公司为代表的商事主体的日常经营能力和信用能力, 这也就造成了工商登记以经营范围、资本注册、验资审查为主要内容。工商登记合格后颁发给企业的营业执照也在这种立法思想的指导下具有了主体资格证明与经营活动许可的双重功能。在中国, 工商管理登记具有如此重要的作用以至于被学界重视、研究, 更成为国家改革的一大着力点。对于该制度的完善, 我们认为理应在重视税务登记制度的基础上一分为二:在可以交由市场自治的领域, 工商登记制度应当放松甚至退出, 1但在有些方面, 其必须发挥应有的功能, 解决中国税务登记制度所未解之难题。

类似于工商登记制度, 税务登记制度也有其深厚的理论背景。税收登记的制度价值主要体现在德国税法理论也即权力关系理论与债务关系理论的争论之中。在权力关系理论中, “查定处分”是创设纳税义务的前提条件, 而在债务关系说中, “查定处分”仅仅是已经生成的税收债务的实现方式。目前世界范围内, 税收债务关系说虽未通说, 但不可否认的是, 无论在哪一种学说体系中, “查定处分”都具有很重要的意义。此处所说之“查定处分”, 在行政法上主要是指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在税务稽查过程中行使课税权的行为, 但需要注意的是, 税务登记虽然与课税权行使无直接关联, 但其作为税务机关行使课税权的前提与基础而与查定处分行为密不可分。具体而言, 税务登记制度在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上都具有很重要的意义。中国学者施正文认为, “税收登记时整个税收征管的首要环节, 是征税机关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及生产经营项目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 也是纳税人与征税机关建立联系的开始和证明”。

从上文的制度价值进行分析, 两种登记制度虽同为企业设立阶段所必需, 但由于两者侧重点各有不同, 因此在实务操作中基本被视为两种关联不大的登记制度而被分立:工商登记机关由各省市工商管理局及分支机构办理, 税务登记机关则为各级国税、地税部门, 两者的级别设置上存在很大区别;前者申请人是尚未取得生产经营资格的民事主体, 后者申请人在不需要国家相关机关特别批准的前提下已经取得了相应的营业资格;前者过程中主要提交各类验资、住所证明, 存在股东或合伙人的, 还要提交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公司章程、发起人协议或者合伙协议等文件, 后者则应提供营业执照和税务机关要求的证件;两者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不同。出于行政高效、专业便民等方面的考虑, 将两大登记制度分而设立有一定的优越性, 但我们认为, 认定两者在制度价值上没有太大联系进而将两者完全分立的做法有失草率, 且可能适得其反。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之间的联系也颇为紧密:企业的工商登记是税务登记的前提, 税务登记则是工商登记的必然结果。前者内容的变动往往引发后者相应的改变, 两者的注销也往往同时发生。这样的联系反映了两者在制度价值上的关联性:与保障纳税有关的事项往往关乎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 与保障企业主体资格和信用能力有关的事项也跟企业的纳税能力保持一致。换言之, 两者之前的独立性是相对而非绝对的。

二、税务登记与工商登记分立的危害

中国的工商登记制度脱胎于计划经济时代, 历经近三十年的风风雨雨, 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不可否认, 目前的工商管理制度仍有较深的“计划经济的烙印”, 因此, 当前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工商登记制度的改革。据此, 2013年3月10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提出, 要改革工商登记制度, 将“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 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并放宽工商登记其他条件。由于笔者主要从事公司法方面的研究, 从公司商事登记的角度讲, 中国工商登记的范围过宽、审查过严, 在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及实缴制等方面存在明显不足。2但对于工商登记制度的改革, 笔者认为, 改革者的视野仅限定在了工商登记制度本身的完善, 并将着力点放在了公司资本制度的调整上, 上海自贸区的设立可见一斑。相比之下, 税务登记与工商登记分立的问题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准确地说, 税务登记改革本身就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

1. 纳税人往往只办理工商登记, 领取营业执照后却不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不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重要原因之一, 是中国现行的税务登记制度与工商登记制度衔接不紧。纳税人之所以积极办理工商登记, 是因为营业执照在纳税人的种种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 如果生产、经营者没有营业执照, 在其经济活动中就会寸步难行, 即使没有办理营业执照而经营也极容易被查处。然而, 税务登记证书的作用则在法律规定缺失的情况下被曲解———学者普遍认为, 税务登记证书既是权利证明又是许可证书, 但在实务中, 税收债务人仅仅将税务登记证书视为自己的权利证明。换言之, 当事人往往认为只有在申报办理减税、免税、退税;延期申报纳税;购买发票;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时才需要用到税务登记证书, 其日常经营活动完全可以脱离税务登记证书, 该登记的许可证功能被完全忽略, 这与我们国家过于重视营业执照的执法功能也有密切关系。3除此之外, 在税收实体法上, 学界虽然有国家权力关系说与税收债务关系说的理论分野, 但对税务登记的功能却能达成一致。1当事人在逃税动机的驱使下, 往往会选择主动规避税务登记。在实务中, 税收债务人只进行营业登记几乎成为普遍现象, 以某县为例, 截至1998年12月, 工商累计登记11627户, 而地税部门登记仅为6280户, 数额的相差巨大令人咋舌。

2. 由于税务登记与工商登记的不当分立, 导致当事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多头开户或者设置秘密账户。

这不仅增加了税基数额确定的难度, 也使得税收征收程序难以顺利进行。这与税务登记证书仅仅发挥了权利证明功能有很大关联, 但究其根本, 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分立才是导致这一现象的“罪魁祸首”。

3. 税务登记与工商登记的分立, 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当事人设立企业的成本。

特别是在中国工商登记颇为严苛的背景下, 当事人仍需另行税务登记无疑是雪上加霜。完善税务登记制度的宗旨之一是方便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 从这一角度讲, 税务登记制度改革必须将矛头指向两大登记制度的分立。

三、税务登记与工商登记分立的表现

税务登记与工商登记分立的表现有很多, 在立法观念上对税务登记的定位不明、具体制度上逻辑关系错位、两大制度已有衔接作用不大、应有衔接尚未建立等方面共同反映出两大登记制度分立的局面。

1. 税务登记定位不明, 税务管理目标不清。

现行《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自领取营业热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持有关证件, 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其他条文也规定了纳税人开立银行账户、领购发票等涉税事项必须持税务登记证才能办理, 但并未明确规定纳税人为什么要办理税务登记, 或者说税务登记在税务管理中的目的和地位并不明确。在要求办理税务登记以后, 纳税发生的时间和条件恐怕就会引人误解。在现实生活中就会出现这样一个问题:到底是以实际发生纳税义务还是以办理税务登记作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和条件?依据税收债务关系说以及相应的税收实体法律规范, 纳税义务在符合课税要件之时既已成立生效, 而《税收征管法》对税务登记定位不清则直接致使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认为税务登记才是课税义务成立的标志, 但实际上自企业开始经营活动进行工商登记之时, 纳税义务就已经发生。观念的不明确人为造成了两者的割裂。

2. 工商登记不恰当地钳制了税务登记。

(1) 设立上税务登记受到了工商登记的限制。中国现行法律规范2大多要求商事主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可见工商登记是进行税务登记的前提条件。 (2) 变更税务登记受制于工商登记。相关法律3规定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 应当先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手续, 然后在法定期间内才可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 (3) 注销登记上也存在同样的限制, 只不过时间间隔改为15天。4 (4) 中国工商登记分为正式登记与临时登记, 既然将工商登记作为前置程序, 那么税务登记也理应分为正式登记与临时登记两种。可现行法律不允许临时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 使得相关当事人的权利没法实现。可以说, 即便是将工商登记作为税务登记的前置程序, 立法者也没能实现自身体系的自洽。

从税收法理上讲, 纳税义务产生于课税要件该当之时, 而不论是否领取了营业执照。在满足要件之时, 相同纳税义务承担人一律平等, 世界各国税法特别是实体法都没有将纳税人的义务与营业执照相联系。中国立法者并未认识到这个问题而将工商登记错误的设为税务登记的前提, 这在根本上与前述税务登记定位不明犯了同样的错误:不论是税务登记还是工商登记, 都不可能成为税收债务成立的法定要件, 前者对于税收征管具有重要意义, 后者几乎对税收债务的产生与实现没有直接影响。

注销登记的联动机制和15天的规定更是与中国目前的法律制度相违背。纳税人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要求纳税人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 难以操作。吊销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企业法人违反规定实施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 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 该企业法人归于消灭。因此,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 只是不得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但其仍然具有以清理公司资产及债权债务为目的的民事主体资格, 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了注销登记后, 企业法人资格才归于消灭。因此, 吊销营业执照并不能必然导致企业注销税务登记, 15日的期限也过于短暂。

3. 税务登记的时间限制不妥当。

税收征管法所规定的有关税务登记管理的时间不尽合理。根据第15条的规定, 从纳税人领取营业执照开始经营, 到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可能会需要两个月的时间。这样, 经营时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之间就有可能出现了一个失控的期间。虽然最终这段时间应该缴纳的税款仍可以得到补收, 但是会使税款推迟入库, 不利于税收的征管。例如某企业6月10日领取了营业执照并开业, 取得应税收入, 那么按照税收法律规定该企业应该在纳税义务发生后的下一月的15日之前缴纳税款。但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 该企业可以在7月10日才进行有效的税务登记申请, 税务机关还可以在8月15日才发给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这样纳税人6月份发生的纳税义务最迟会在8月15日之前才缴纳入库, 税款入库时间整整延迟了两个月。如果纳税人属于无照经营的话, 那么税款推迟入库的时间还会更长。

4. 税务登记与工商登记的衔接发生脱节。

《税收征管法》第15条第2款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 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但根据中国的行政机关设置体系, 海关、国税、外汇、金融、工商实行分级设立、垂直管理的机制。这就造成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税务机关在管理范围的划分上存在着标准不一致的问题。纳税人虽然大多数是在其所在地的县级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 但仍有相当一部分纳税人是在地市级工商局及其所属的直属分局、特业分局, 甚至是省级工商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理工商登记, 还有部分纳税人是在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工商登记。《税收征管法》规定, 纳税人应向生产经营地或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税务机关在管理范围的划分上不匹配, 既给双方之间的信息沟通、情况通报带来了诸多不便, 也给税务机关通过工商登记监控税源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且《税收征管法》只是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义务向税务机关通报有关工商登记信息, 而没有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未履行义务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这就使得税务机关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信息沟通、共享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变成了“人情工作”, 从而不利于税务机关强化税源管理和税务登记工作。

5. 税收征管法关于税务登记与金融机构账户之间关系的规定存在逻辑矛盾。

税务登记证明被法律规定为金融机构账户设立的前提条件, 可见立法者将金融机构账户与企业的日常经营完全割裂。企业在设立之初就需要将资金放置于银行等金融机构账户中, 只有这样才能通过验资程序, 才能取得营业执照, 而取得营业执照后才可以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而税收征管法又将税务登记作为企业开户的前提。这样矛盾的逻辑造成的结果是企业通过非法的方式开立专用账户或者只得借用至少一个的自然人账户办理设立事宜, 不仅造成了金融风险, 还大大增加了当事人办理工商登记的成本, 更有甚者, 企业成立后依靠税务登记证书办理的银行账户仅仅沦为“空壳”, 企业更倾向于使用原有的账户办理经营业务, 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企业逃税的风险, 使得税务机关无法充分核对税源。

四、税务登记与工商登记制度的整合

从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论开始, 交易成本在企业领域的运用十分广泛, 后世学者在科斯理论的基础上, 提出了产权理论、不完全合同理论、委托代理理论等理论, 这些理论都十分重视交易成本的作用。从布坎南开始, 交易成本的分析方法被引入了政府行为之中而诞生了政府经济学, 布坎南等人也被称为“公共选择学派”。该学派主张将政府行为视为一种公共产品, 政府行为的提供需要考虑成本因素。在税务登记与工商登记统一中, 我们完全可以采用这样的理论进行制度的构建。另外, 根据哲学上系统论的观点, 组织系统中不同要素的排列组合方式对系统整体有至关重要的影响。我们可以将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看作是企业登记系统的两大要素, 各要素之下还可细分为更多的子要素, 不同要素之间应当去烦取精, 优化排列组合, 唯有如此才可以实现登记系统整体收益最大化。结合此两种理论, 笔者认为, 两大制度的整合是一种以成本收益为准绳的不同要素的优化排列。

涉及到两种关联性制度的协调问题时, 我们的思路通常有以下几种: (1) 使A制度包容B制度, (2) 使B制度包容A制度, (3) 保持两者独立性的同时, 整合两者的关系。前两者在成本节约方面往往优于第三者, 但适用范围却比较狭窄。税务登记与工商登记由于存在较为独立的制度价值和内容体系而无法使一方完全包容另一方, 但我们仍然可以在某些细节上实现两者的整合。

1. 我们应废止将领取营业登记作为税务登记前提条件的做法。

相关法律应当要求当事人在从事经营之时, 就要进行税务登记。但这样的做法需要相应的配套机制, 至少需要解决下列问题:开业就可领取税务登记证书是否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当事人不去进行工商登记呢?当事人开业经营后不愿主动进行税务登记应当如何处理?当事人开业后没有进行工商登记或没有通过工商登记而终止经营, 原有税务登记如何处理?当事人取得营业执照后, 原有税务登记是否需要更换?原有等级是否是临时性的?

在中国, 工商登记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审核过严, 这表明中国商事主体在进行工商登记之时往往比较主动。一方面无照经营面临着严厉的惩罚措施, 工商行政部门属于垂直管理, 机动灵活, 享有行政处罚权和检察权, 当事人规避工商登记的机会不大、成本过高。另一方面, 工商登记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 历史久远, 人们对工商登记在心理上形成了制度依赖。况且市场竞争激烈, 当事人往往通过展示营业执照的方式向交易人表明自身的信誉, 工商登记可以给交易双方减少各类交易成本, 如寻找成本、谈判成本等, 产生一定的收益。所以即便不将营业执照当做税务登记的前提, 营业登记的积极性也不会受到影响, 工商登记改革仍然可以集中精力去解决自身问题。因此我们仅仅需要加强制度激励, 让当事人主动及时地进行税务登记。

笔者认为, 解决这一问题可以有以下的激励路径。首先, 强化金融账户的管理。企业专用账户的开立与税务登记证书挂钩的同时, 强化对金融账户的管理和开户流程的透明度, 明确相关金融账户与企业设立、经营的关联性, 企业的集资、验资、日后的经营均不得随意另设账户。这样就实现了账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的联动, 从而使得企业在开业之初就积极进行税务登记。对只进行工商登记而不进行税务登记的商事主体, 可以建立政府登记信息共享平台、明确工商部门向税务部门进行定期通告的责任等方式予以克服。在此, 需要对税务登记的管辖做出改革, 以商事主体住所地的税务机关为登记机关, 方便对口通告。对不进行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主体, 加强联合办公、统一执法, 杜绝不进行任何登记的情况发生。

商事主体开业之后的税务登记, 笔者认为应当界定为临时登记为宜, 在实务中可以称之为预登记。商事主体按照其欲成立的主体性质进行预登记, 预登记产生的代码具有唯一性, 用于办理正式登记和其他各种税务事宜。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杜绝当事人由于挂靠、经常地点经常变动而规避赋税的情况。当事人在进行工商登记时, 应将预登记信息提供给工商管理部门, 工商登记部门也应当主动要求当事人提供预登记文件。由工商管理部门通告税务部门将预登记转为正式登记或注销。这样可以减少当事人的成本, 提高行政效率。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 由于其只进行形式审查, 并且登记具有临时性, 所以时间限定在当事人申请后7个工作日为宜。对当事人开业后无正当原因不进行税务登记的, 由税务机关进行严厉处罚, 必要时可以限制相应主体取得营业执照, 这就从违法成本角度克服了税务登记的随意性。

2. 我们应当加强税务机关与工商管理机关、政府其他机关的合作。

建立税务机关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作机制。进参考文献:一步完善落实税务登记信息和工商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制度。通过信息交流、资源互补、发挥监督、管理功能、提高税务登记率, 从源头上减少税收漏征漏管户。按月开展与工商部门办证信息相互传递, 及时开展登记信息核实比对工作, 重点要鉴别一些虚假的空壳户。提高办证质量。健全和完善工商、税务办证协作机制, 在部门联合办公方式管理的集贸市场实行税务与工商部门联网, 使新办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均能同时在税务部门微机系统反映, 即时监督其办理税务登记情况。在接受登记时, 在改变相应登记管辖, 使得管辖级别、地域尽可能一致的前提下, 采用联合办公的“一站式”服务模式。

结论

有些学者提出借鉴香港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做法, 将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合二为一的做法。笔者并不赞同。首先两者存在较为独立的制度价值, 尤其是在中国市场经济建立初期阶段, 国家管制强调专门化的大趋势下更是如此。另外, 两种登记制度分立时间较长, 行政机关的设立也较为固定, 分立的体制产生了强烈的制度依赖。最后, 如同发改委在定价领域不肯放权一样, 税务登记与工商登记产生了大量的部门利益, 相关部门面对已经划定的利益范围而寸步不让, 两大登记体系合并必然遭受阻挠。因此, 在现阶段, 实现部门与制度之间的协调整合才是实现系统价值最大化的首选。

摘要:实行税务登记制度对于税务机关了解纳税人的基本情况, 掌握税源, 加强征收管理, 防止漏管漏征, 强化税收政策和法规的宣传, 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具有重要意义。然而, 中国税务登记制度却存在很多值得完善的地方, 其中, 税务登记与工商登记的分立便是一例。试图探究两种登记制度分立的原因、危害, 并提出改革建议, 以完善中国税务登记制度。

3.工商局基层登记工作报告 篇三

关键词:土地登记档案;管理;开发利用

中图分类号:G271文献标识码:ADOI编号:10.14025/j.cnki.jlny.2015.11.071

地籍档案由土地管理部门在地籍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是保存、考证有价值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历史信息的有效凭证。严格按照法律制度的要求,以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进行档案记录,才能进一步确保地籍管理工作的科学、全面;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程序的有效落实,才是国土资源档案真实可靠的重要资源。土地登记档案的目标群体大、数据信息多、资源利用率高,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利益所得休戚相关,整个工作不容忽视。

1规范土地登记档案管理

1.1严格土地登记档案归档制度

综合档案室具体的业务内容,详细规定各业务科室的档案归档范围、归档时间等方面,并基本不遵守在次年的上半年移交、入库的时间限制。而且在充分考虑土地登记档案的自身特点的基础上,可将土地登记档案设置为随时归档。这样,就能更好地适应土地登记档案数量繁多、形式各异、动态性、现势性特点及查证利用频繁等特殊状况。

当然,也有一些在材料齐全、审批结束后,可随时立卷移交档案室的资料,如日常办理较多的土地初始及变更登记资料。这样就大大降低了由于土地登记材料过多造成的散乱、丢失,维护了入库土地登记档案的现势性,方便社会各届人士的考察取证;而像土地大调查之类的其他地籍工作的进度详情,一经结束即移交入库,便于保持业务档案的完整性、系统性。

1.2规范档案管理工作流程

现行基层档案管理部门没有形成一套较完善的系统软件可供利用,资金、技术、信息等现有条件都无法满足需求,使管理设备、技术方法等都呈现出很大不足。

负责档案室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不断积累档案管理经验,提高综合素质,充分运用现有的先进技术,统一土地登记档案中目录搜检、备注编写、入库摆放的标准,现对一些具体的管理方法进行举例说明。若对某县进行土地登记档案管理,可从街道与街坊的布局作为分组依据加以保存,对每一宗地确权档案的宗地位置、土地所有权性质、权属来源按照目录号、分类号、案卷号分门别类,利用计算机技术搜检信息目录、合适资料、详细备注。对每一份宗地的信息记录要具体到经几号文批准、变更登记为何年何月何日、信息注销为何人何时。将每一宗地信息与计算机技术结合起来,经确权发证后搜检目录可一一核实权属变更情况,有利于土地登记档案的查证与管理。创新存放方法,以同橱分层存放替代初始和变更档案分橱保存的传统行为习惯,缩短了同一宗地权属变更档案的调取时间,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2开发利用土地登记档案

2.1政策出台保障袁信息搜检可靠

国家颁布《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在以不违背保密原则为前提,公开土地登记档案信息,保障土地产权信息的公信力与真实性。每年都有公、检、法、纪检、监察等政府部门和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参与搜检信息的有120余人次,涉及300余卷次,作为土地案件、经济纠纷的判断与处理凭证。

2.2提高管理素质袁法律效益显著

土地登记档案的查询、利用与管理,都需要管理人员具备较好的土地登记档案知识和严格档案管理的意识。针对查询档案人员中面临的土地界址不清、权属不明、邻里矛盾、土地证丢失等问题,按照法定程序由档案室工作人员查阅资料,并对档案资料中详细记载的及详细的土地权属、面积范围、具体位置、占地用途、界址边长、四邻签字、审批时间等等相关内容耐心讲解,做到人人心中有数。更要声明一点,这些资料信息一旦载入档案、专人管理,就意味着已成为一种有效的法律凭证,有一定的法律效益,土地使用权神圣不可侵犯,档案记载完全可以成为证明用户土地证丢失后土地的归属问题。档案资料信息的详细记载与管理,有助于疑难、疑惑的排解,积极为社会生活发挥着作用。

2.3跟进城建信息袁引导政府建设

各省、市(区)经济建设速度的加快,必须有严格的、专业的土地登记资料专题性汇编,对城市化建设中出现的城区规划、园区建设、土地储备、拆迁补偿等政府工作做好登记和备注,为后期使用提供方便。档案室的工作人员也可及时依据各省、市、地区经济建设的发展方向,对未来可能遇到的有关土地宗数、面积范围、功能用途编制土地信息专题,是一份很好的政府建设参考资料。

2.4保障法律依据袁有效查明历史

土地登记管理成为城市化建设过程中土地收回、土地收购的重要法律参考资料,对该土地具体的使用权限、是否合法都有很大益处。为土地登记发证的正常程序运行、方便追根溯源、找寻历史演变过程,有效规避因为遗漏或疏忽造成的邊界、权属不清楚等状况的发生。

3结语

现阶段,基层土地登记档案管理工作越来越受到政府的关注与重视,被作为国土资源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衡量凭证。提高档案室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推行专业的档案管理,加强对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科学组卷、合理分类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为城区建设中可能出现的土地归属、面积范围、功能用途、土地界址不清、邻里纠纷、土地证丢失、土地宗数等等问题,都可提供法律依据和原始凭证,为后期各项业务的开展提供帮助。

参考文献

[1]余晓榕.基层地籍档案管理规范化探析[J].宁德师专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3).

[2]夏方勇,刘翠翠,郭泽新.变更土地登记档案的管理[J].中国档案,2007,(5).

4.工商局企业登记管理科工作总结 篇四

今年来,**分局在市局的领导下,按照市局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安排要点,坚持以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牢固树立“依法行政,为民服务”的指导思想,以支持和促进园区经济建设为中心,以推进工业强市战略为己任,按照“依法、优质、高效”的原则,坚持加强监管与提高服务质量并重,规范管理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相结合,努力创建“学习型”工商和“服务型”工商,不断深化服务理念,提高自身素质,以新修订的《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为依据,积极推进企业登记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创新,从有利于市场主体准入,有利于市场交易安全,有利于服务社会出发,充分发挥登记管理职能,优化登记程序,为推进“工业强市”战略、推动辖区经济发展、优化招商引资环境做出了贡献,现具体总结如下

一、树立优质高效服务理念,服务“工业强市”战略

“工业强市”是市政府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措施,今年来**分局在服务地方经济、推进“工业强市”战略方面尽到了应尽的职责。

1、优化办事程序,支持重点产业集群发展。根据市局《打造“服务型”工商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发挥工商职能推进工业强市战略实施的意见》的文件精神,在工作中推行政务公开,实行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提倡办事速度从快,程序从简,服务从优,制定并实施了《加强注册登记的职能作用,打造“满意型”工商的实施意见》。为了方便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我们从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到收费等环节为经营者提供便捷优质的“一站式”服务,积极推行“绿色通道”办事制度和六项服务措施:即引导服务、即时服务、延时服务、陪同服务、连续服务、上门(预约)服务。企业注册实行“一审一核”,提高工作效率,做到随到随办,当场办结,只要是企业申办手续齐全即可领取执照。

另一方面,我局对园区重点项目建设极为关注,特别是针对九洲

软件园项目落实了专人进行全程跟踪服务。今年3月,为迎接四川省工业强省会议的召开,**公司的机顶盒项目需要上报国家部委审批,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带领工作人员加班加点为其进行了变更登记,让企业及时上报材料,顺利通过审批。

2、建立龙头企业联系制度,重点帮扶企业持续发展。支持企业发展,必须深入了解企业发展状况和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为此我们摸清了家底,掌握了两个园区企业基本情况、走访企业了解现状,建立了企业联系制度,确定重点联系企业名单,确定了“**公司”、“**有限公司”、“**开发有限公司”等省、市重点龙头企业作为重点帮扶对象,充分运用职能拓展服务领域,延伸服务触角,细化服务事项,引导和帮助企业办好“出生证”、打好“商标牌”、铺好“订单路”,架好“发展桥”。对重点企业,在可行性研究、申请立项、审批等方面,我局提前介入,积极为其提供工商登记法律法规等方面咨询服务,主动为企业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想办法、出主意。“四川华欧油橄榄开发有限公司”是2005年进驻辖区的省重点龙头企业,公司成立之初,局长亲自带领注册登记人员多次与企业有关人员进行探讨论证,积极为其提供有关法律法规,使公司在短时间内完成了从筹建到出生。

3、认真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为地方政府排忧解难

我局辖区由于近几年的开发建设,土地拆迁后存在大量的失地农民成为无法回避的社会现象。为了减轻国家的负担,保持地方社会的稳定发展,我局始终把支持下岗人员和失地农民实现再就业作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工作来抓。结合部门职能,制定具体措施,积极引导帮助下岗人员和失地农民实现再就业。制定了失地农民从事再就业工作的政策措施,对辖区失地农民从事个体经营,兴办私营企业的办照、规费收取、安排摊位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优惠政策。自谋职业的失地农民人员从事个体私营或合伙经营的,凭当地居民委员会的证明,在所在地工商所备案,由工商所代办营业执照,送到本人手中,免收其登记费,免收三年的个管费、市场管理费、会费。对自愿组织起来从事社区服务的可暂不进行工商登记,免收工商管理费,近年来,累计为下岗职工、残疾人、失地农民、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减免

各项规费8万元。同时积极开展对下岗职工的帮扶活动。为切实帮助下岗职工解决再就业、创业过程中的具体困难。在做好宣传工作的同时,建立帮扶制度、落实帮扶机构,确定帮扶人员今年开展了牵手活动,确定了10户私营企业,20户个体工商户作为联系对象,帮助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同时又通过他们解决、安置了大量的下岗职工,实现了再就业。

4、实施绿色合同管理和帮扶,提升企业竞争能力。我局充分发挥工商职能,积极配合地方政府规范引导企业发展的措施,宣传工商部门在订单农业监管服务中的地位和作用,帮助涉农企业和广大农民树立市场意识、合同意识,充分认识订单农业的好处和优势,进一步提高合同的签约率。通过“种养合同、管护合同、兑现合同”,抓住订单合同管理这一个关键环节,推行一系列措施,进一步促进“订单农业”的健康发展。一是将合同纳入备案管理。针对农业订单合同中往往会出现的条款不平等、内容过于简单等问题,推行了农业订单合同使用前备案制度,对于企业提供的农业订单,分局参与文本的制定与修改,对“保护价”、“包死价”、“保售量”等特殊条款进行了具体的约定,同时结合农业产品合同履行时间长、农副产品受气候、自然条件因素影响较大等特点,对订单农业的特殊条款采取了“考虑、参照、测算、磋商”的办法,保证了合同的履行前提,维护了双方的合法利益。二是在农业订单合同签订后,督促订单方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农户提供生产补贴金和生产技术指导等服务,以保证订单户的项目优质高产。2005年,由于受自然灾害的影响造成种养农户严重损失,“绵阳西科种业有限公司”无偿为种养农户提高170万元的救灾补助。及时挽回农民的损失,提高了公司的形象。三是加大合同监管力度,提高订单合同履约率。在对农业合同实施监管时,一方面以大型龙头企业与农民签订的合同为重点,进行上门回访检查,并督促合同履行,对于其中一方到期未履行的,查找原因并及时进行调解,目前已经督促履行农业订单合同500余份,金额8000余万元。另一方面积极帮助引导、鼓励涉农企业尤其是龙头企业建立合同管理机构,明确合同管理人员,健全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合同运作程序。

5、开展商标品牌服务,支持企业做强做大。我局将推进品牌战略作为促进企业发展和工业强区的重要措施,一是强化企业商标品牌意识。大力支持高新技术、优势资源和农产品加工的大企业、大集团争创省著名商标和市知名商标,提高企业品牌的市场覆盖面,积极支持全兴种苗公司的“杰力高”商标参与知名商标的复查。二是加大对品牌企业的字号(商号)保护力度,没有授权或没有投资关系的不予登记,对使用与品牌企业相同或相近似的字号(商号)的不予登记,坚决打击仿冒、盗用著名品牌企业的字号(商号)的违规行为;三是提高企业广告宣传水平,指导企业制定广告战略,正确运用广告营销手段宣传商标品牌、企业形象,开拓占领市场。充分发挥工商网络信息资源,提供咨询、交流、服务平台,促进工业企业与诚信、有实力的广告经营单位、广告媒介合作,帮助企业达到最佳广告效应。

二、加强学习,努力提高企业登记管理工作水平

1、认真学习,提高认识。一年来,按照上级要求,分局的同志本着“内练素质,外树形象”,积极开展学政治、学理论、学业务活动,围绕如何创建“学习型工商”和“服务型工商”工作,认真学习了党的“十六大”精神、“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中央1号文件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和省人大《关于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学习了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的理论知识,提高了政治觉悟,坚定了政治立场,提高了适应新形势的工作能力,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为下一步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认真学习新修订的《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业务知识,积极实施“素质工商”系统工程。加强了工商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特别是《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实施办法》的学习和计算机操作技能的学习,提高了干部的业务工作能力和执法水平。

三、积极改进企业登记管理制度,服务民营经济发展

1、继续服务地方经济建设,改进服务方式,坚持既要为投资者服好务,又要为政府的招商引资服好务的原则,提倡办事速度从快,程序从简,服务从优,受到企业和园区政府的好评。

2、认真贯彻落实《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依法登记,促进各类市场主体的发展。在登记中,严格执行市局委托登记原则,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不违反规定随意降低法定条件,推行窗口式集中办公模式,简化办事程序,减少办事环节,为各类市场主体的发展创造宽松的环境。据统计,截止目前,全区共有内资企业77户,其中内资公司51户,内资法人10户,分支机构6户;今年新登记注册内资企业4户,其中公司1户,分支机构3户。

3、认真开展企业年检工作。按照省局、市局年检、验照工作的安排部署,切实贯彻落实新的《企业检验办法》,在年检工作中做到加强领导、转变观念、提高认识、精心组织、措施到位、重点明确、责任落实,并且根据分局的管理辖区比较分散的实际情况,为方便企业,制定了把有限责任公司的年检职责下放到工商所的办法,形成了由各工商所组织实施,综合业务室加强指导和督促的工作格局,按照工作的职责范围,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开展年检工作,达到了提高年检率和减少企业往返的目的。同时,在年检工作中,按照市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机读数据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在年检中加强对企业机读数据的清理、补录规范工作,做到对企业的实际情况、企业的档案情况和企业机读数据三统一。

4、改进监管方式,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推动“工商所12315综合执法工作流程管理”。根据市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分局的实际情况,我们在辖区范围内认真组织开展了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对该项工作积极组织实施,协调关系,督促检查,汇总情况。二是加强重点行业的监管。实施企业分类监管是信用监管的重要环节,分局要求各所应当对不同类别的企业实施不同的监管措施,并在不同类别中将下列行业地域作为重点监管内容:

1、特定经营行业:文化娱乐、中介服务、洗浴、非煤矿山、化学危险品、食品、药品、农业生产资料销售等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需进行备案的经营项目;

2、特定经营地域:主要街巷、闹市区、学校和党政机关周边、旅游景点、城乡结合部、城乡商品交易会、农村集贸市场等重点地区。

要合理调整监管重点,科学地分配监管力量,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三是加强信用信息的准确录入。分局要求各所要确定专人负责辖区企业信用信息的整理和录入,结合“工商所12315综合执法工作流程管理”,特别要对各类监管信息进行清理并准确录入,以保证信用数据的完整,为分类监管提供依据。

5、继续实行企业登记“一审一核”制度,为改革和完善企业注册登记审批制度,分局结合辖区经济发展和工作实际,制定了《企业注册登记“一审一核”制实施办法》,实行企业注册登记由工商所负责审查,业务室负责核准的制度,审查员和核准员由局长授权,并签发授权书,自去年5月1日起实行以来,提高了办事效率,深受到企业和园区管委会好评。

四、采取有效的措施,全面提升窗口形象

今年以来,分局牢固树立登记窗口是工商第一形象的理念,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搞好窗口建设,全面提升窗口形象。

1、全面推进政务公示、提升服务质量,一是对登记注册窗口职责、权限、岗位目标、工商办事指南、办照程序、办照时限、收费标准、政策法规等进行公示,提供与审批事项相关的备查资料,方便企业和群众查询和办事。从公示形式上,采用墙面公示等模式做到政务公开,接受监督,宣传工商,树立形象。二是牢固确立窗口服务无小事的理念,实行登记前发放“登记注册规范”,登记中认真辅导等多种方法,增加服务内容。今年以来,窗口当天办结率达到95以上,以周到的服务赢得了群众和企业的信任。三是全面提高登记质量。今年以来,窗口工作人员牢固树立依法登记的观念,认真学习企业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特别是新修订的《公司法》、《登记管理条例》、熟练掌握业务知识,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细致地、一丝不苟地、负责任地审核每一个登记材料,做到每一件登记经得起法规的检验、时间的考验和上级的检查,登记质量有了进一步提高。

2、以争创“三满意”活动为契机,自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树立勤政廉洁的工作作风。按照市局、分局开展“三满意”活动的安排部署,认真剖析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高了自身素质,转变了工作作

风,在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工商总局“六不准”和省工商局的“六条禁令”,杜绝利用“证、照、案、费”搞“吃、拿、卡、要、报”,进一步转变了工作作风,落实首问责任制,提高办事效率。

3、完善了登记窗口制度建设,建立了对工作人员的着装形象、出勤作息、言谈举止、服务态度、办事效率等公开、民主、严密的标准化管理机制,做到了办事有须知,填表有示范,收费有标准,服务有感情。基本做到了“符合条件立即办,材料不齐指导办,外来投资优先办,多头管理并联办”的服务制度,登记窗口服务水平有了进一步提高,树立良好的工商形象。

五、来年工作思路和打算

(一)认真学习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和指导注册登记工作,努力钻研法律法规,特别是新修改的《公司法》及相关法规,不断更新观念,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提高注册登记管理整体水平。

(三)进一步完善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提高监管质量。在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健全企业分类监管机制,促进辖区企业健康发展。

5.工商注册登记工作调研报告 篇五

一、边远山区工商注册登记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工商注册登记服务需求量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边远地区企业、个体工商户发展迅速,工商服务的对象群体日益庞大。随着注册登记制度改革的推进,进一步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放宽了经营范围,边远山区群众对工商注册登记服务的需求也变得多样化,这些都迫切要求工商机关需要转变工作思路,创新服务手段,推陈出新,提升服务水平。

2、边远山区交通不便,注册登记不及时。由于边远山区企业、个体工商户大多分布在乡村,办理工商业务需乘交通工具到乡镇工商所,有的需要到县城工商局才能办理,山区道路崎岖,往返花费时间长,这不仅增加了群众负担,且降低了办事效率,使得注册登记不及时。

3、基层工商机关设置不均衡,群众办事不便利。目前我国县级以上工商行政机关的设置是按照行政区划设置,基层工商所则是按照县域内经济片区进行设置,一个经济片区往往由几个乡镇构成,一个工商所往往要管辖几个乡镇的工商业务,边远山区往往由于地理位置、以前的经济条件差等原因而没有设置工商所,加之边远山区乡镇间间隔较远,给群众办事带来了极大不便。

4、工商职能多样化,人员力量配置不足。经过体制改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责包括市场准入、市场行为日常监管、行政执法、消费维权等,而目前基层工商所的人员配置情况却不容乐观,人员力量不够,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年龄结构普遍偏大,车辆配备,仪器设备等均不足,这给新形势下的工商注册登记服务工作造成了极大的困扰。

二、在边远山区探索发展工商注册登记中介代理,可以有效缓解工商注册登记困局。

1、缩短了办事距离,方便群众。通过在边远地区发展工商业务中介代理,在每个乡镇设立一至多个代办点,有效地缩短了群众办事的距离,解决了群众出行难的问题,更好地方便群众。

2、工商业务专业化代理,更快捷、高效。代办点从事工商业务代理,中介机构代办人员熟悉办理相关业务所需的资料、手续和涉及的法律法规,比群众自己办理更为专业、快捷,提高了办事效率。

3、更好地深入群众,宣传法律法规。一个中介代办点即是一个法律法规咨询点,起到工商宣传和信息搜集的作用,可以透过代办点宣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同时也能搜集了解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群众通过对就近代办点的业务咨询,能更快捷地获取最新的相关政策、法规等信息。

4、有效缓解了基层工商机关人员不足问题。代办点的设立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基层工商机关工作条件限制所带来的局限性,中介代办人员完善资料,工商工作人员集中办理,大大提升了工作效率。

5、一定程度解决了就业问题。工商业务中介代理属于第三产业的服务性行业,他以智力服务为主,投资小,社会风险小,容易取得较为稳定的经营成果,在广大的边远地区发展工商中介业务代理,能一定程度上解决边远地区剩余劳动力转移就业问题。

三、促进边远地区工商业务中介代理发展的几点建议。

1、放宽政策,加大扶持力度。充分认识边远地区发展工商业务中介代理的重要作用,按照“多予、少取、放活、引导”的原则,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逐步放宽政策,加大扶持力度,营造宽松的发展环境。

2、大力宣传,广泛动员。积极落实鼓励创业的优惠政策,加大对政策的宣传力度,广泛动员大学毕业生、返乡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农村村民等群体中有自主创业意愿的人员,同时积极发动个体工商户自主申请设立代办点。

6.工商局基层登记工作报告 篇六

注册登记科二〇一三年工作总结

2013年,XXX工商局注册登记科在县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按照省、市局年初工作部署,围绕全县经济工作会议中心思路,以“全面助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为落脚点,以“适应登记制度改革、实现主体登记宽进严管”为工作目标,放宽准入条件,公开服务措施,营造宽松投资环境,积极培育发展各类市场主体,有力地促进了全县经济的平稳较快发展。现将全面工作总结如下:

一、全年工作回顾

(一)各类市场主体发展情况。

截至目前,登记注册科完成内资各类主体开业登记177户,其中有限公司40户,分公司10户,个人独资企业0户,个体工商户123户,农民专业合作社4户。目前,全县累计实有各类市场主体848户,其中内资企业82户,注册资本57128万元;私营企业177户,注册资本29844万元;个体工商户580户,资金数额869.35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9户,资金数额684.8万元。按照省、市局“增量提质”工程,对个私经济发展指数要求。今年以来,我局通过放宽、落实各类登记政策,特别是对“三农”给予各种支持和优惠政策,惠农力度不断加大,提高了农民创业的积极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呈大幅增长趋势。各类市场主体发展与去年期末相比均有提升,具体情况为:总数比去年同比增长19.1%,内资企业同比增长18.9%,私营企业同比增长23.8%,农民合作社同比增长80%,个体工商户同比增长17.2%。注册资金比去年期末相比增长分别为240.5%、64.7%、12.8%、76.4%。

(二)以服务工商建设为抓手,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提升服务发展的效能,助推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今年,按照省、市加快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式发展的基本要求,我科结合工商职能特点,制定具体服务措施,创新服务方式,为企业提供快捷服务,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健康发展,以此全面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1、以“绿色通道”为工作推动点,开展招商引资服务工作。

(一)、凡属县招商引资项目,在项目洽谈期间,我局将根据县招商引资领导办公室提供的信息,对拟落户项目,由登记注册科提前介入,实行主动上门收集信息,全程跟踪服务,为企业提供工商注册登记服务。

(二)、投资商在办理注册登记时,登记注册科依据投资商的投资类型主动提供业务技术服务,投资商只需对“登记文书”进行审查,审查签字或盖章后,出具符合登记要件的材料,即可领取《营业执照》。

(三)、凡属招商引资登记的企业,若涉及上级工商部门的审批时,登记注册科本着“既要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又要依法把好注册登记关”的原则,主动与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联系,解决相关事宜。

(四)、对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登记注册科承诺十项服务:即代理服务、即时服务、提示服务、承诺服务、延时服务、预约服务、上门服务、规范服务、协调服务、回访服务,以增强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此外,为确保投资商依法登记,我科还制定了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等制度,以此保证招商引资项目高效运作、保证优质服务质量,提供全方位服务。

2、以“文明窗口创建”为效能之本,开展全民创业服务工作。

(一)、积极引导、培育规模性农、林、牧产品链,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推广以商标品牌为引领,以订单合同、农村经纪人为纽带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模式。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运用商标品牌战略开拓市场、提升效益,运用合同建立稳定的农(牧)物资采购供应及产销渠道,衬托一批农牧民创业明星。

(二)、积极鼓励、指引中小型企业,有效利用自治县资源优势和政策优惠,进行二次投资创业,壮大实力做强实体搞经营,全面带动全民创业招商的积极主动性。

(三)、积极鼓励、支持城乡居民根据市场需求,有效利用政策扶持,创办集商业、餐饮、娱乐、加工、修理、居民服务为主的第三产业,拓展收入渠道,拓宽就业途径,搞活市场经济。

(四)、积极扶持、发展一批以展现民族特色为主中小型企业,有效利用农(牧)家乐经营,展示民族艺术、民族创作,促进旅游市场的发展。

(五)、积极引导个体私营企业利用股权、注册商标权等出资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

(六)、积极指导个体私营企业申请注册商标,实施商标兴市战略。此外,为保证政策的有效落实,我科放宽了个体私营企业投资领域、放宽注册资本管理限制、放宽个体私营企业出资方式、鼓励和支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发展创业、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升级为私营企业、放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条件、实施商标注册,推进品牌价值提升工程,从而确保全民创业年的整体推进。

3、积极关注民生,扎实推进全民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一)、通过提供政策支持、放宽市场准入、实行收费减免等措施,扶持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残疾人、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被征地农民等弱势群体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创办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创业带动就业,努力实现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稳步增长。

(二)、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通过加强创业指导、开展创业培训、举办帮扶就业招聘会等多种形式,鼓励、帮助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残疾人、退伍军人、农民工等人员实现创业、就业和再就业。

(三)、对大学生、残疾人、下岗失业人员等特殊人群创业“绿色通道”,提供事前指导、跟踪辅导、快速办结等“一条龙”服务,以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服务支持全民创业。

4、以“兰洽会”项目为基点,吸引资金加大我县项目投入。工作开展期间,我科主动与县工信局进行沟通,及时互换信息,从多家企业中确定1户企业,并积极与该企业进行沟通,确定具体项目,投资方,完成“兰洽会”签约任务。

5、进一步深入开展企业走访活动,运用登记职能,为企业发展解难题、出实招、办实事。深入了解当前企业发展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研究各类企业发展状况,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三)做好市场主体数据信息建立和维护工作,持续推动注册登记的现代化。

1、建立准确无误的市场主体数据信息,保障数据信息安全、准确、权威,同时针对市场主体总量、规模、行业分布、区域布局、所有制结构、投资来源等发展趋势及经济热点问题,加强研究和分析,定期发布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定期分析,为政府决策、企业投资、公众查询提供更为详实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

2、拓宽思路和视角,结合各项中心工作及时收集整理市场主体基础信息资源,进一步提高统计工作质量。围绕省、市局和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充分发挥系统数据集中的优势,借鉴外地工商部门的成功做法,提升主体分析报告和专项统计报告的专业性、权威性、全面性、特色性。今年以来,发布市场主体产业发展情况分析报告2份。

3、在做好常态统计分析的同时,进一步对我县的现代服务业发展、新兴产业发展、工业园区集中、外来投资分布等政府和公众关注的重点和热点工作,集中进行深度的数据分析和数据挖掘,为领导决策和企业投资提供参考,向市局上报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规范工作情况和支持文化市场发展有关情况、向各协作单位、政府部门提供基础类行业信息等。

(四)、做好企业融资工作、积极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今年,我科利用重点行业联席会、新办企业回访等形式,及时了解掌握各类市场主体的实时动态,以中小型企业秩序发展为基准,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积极扶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发展。各大银行共放贷1.4亿,有力地支持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同时积极开展股权出质登记,为企业提供融资平台,有效地缓解了企业流动资金紧张的局面。

(五)、其他重点工作

1、依法开展2012个体验照、企业年检工作。今年的年检、验照工作,局领导非常重视,精心安排、组织,在工作中注重宣传,方法灵活多样,严格把关。为保证年检、验照工作顺利进行。我科坚持以人为本,改变工作作风,从实际出发,本着为民、便民、利民的原则,真心实意为群众着想,制定了《关于做好2012企业年检工作的实施方案》,提出验照、年检改革方案,全面实行个体、企业网上年检申报制。年检、验照前期我科为了让每一户企业、个体皆知年检、验照须提交的基本手续,利用县属网站、公告栏、短信等手段向县属各企业、个体印发《2012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为使年检、验照工作更加深入开展,积极与“两税”进行沟通,利用与“两税”建立的的信息互换制度,通过“两税”公告栏加大对企业、个体年检、验照的宣传影响力。在此基础上我科结合日常工作的开展,把年检、验照与查处无照及不亮照经营结合起来,有效开展行政指导工作,通过工商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大对个、私企业主的培训力度、其次完善个体、企业的电子档案,清理过期前置许可,将行政指导和监督管理有机结合同步履责。年检期间,我科在工商所的辛勤工作和个、私企业主的积极配合下,个体工商户验照率为98%;企业年检率98 %。在验照的同时,工商所还补充、完善了个体工商户和企业的经济户口。

2、继续深入开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为全县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按照局内制定印发的《2013年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我科与工商所积极争取与县相关部门的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综合治理,严厉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工商所还对辖区各乡镇进行划片包干,明确责任,落实责任人,进一步提高了干部职工的思想认识。在开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加强了市场巡查力度,深入开展摸底排查,对辖区的无照经营情况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的开展整治。同时,发挥12315网络作用,建立了举报制度,设立了举报箱,公布了举报电话,鼓励群众举报无照经营,对通过各种途径发现的无照经营线索,进行了认真核实处理。做到了“早发现、严监管”,严把了市场准入关。

3、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今年,我科按照县委、县政府及市局的工作部署,结合县属实际,对涉及安全生产领域各行业进行认真分析,将非煤矿山、食品、餐饮、药品、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交通运输、建筑等行业作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重点来抓,并按照工商职能将抓手分为三个大块:一是以注册登记为抓手,利用企业、个体年检验照,严格审查前置审批许可,清理全县各类市场主体,规范经营主体确保主体合法有效;二是以市场监管为抓手,利用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发现、纠正市场主体在经营过程中安全隐患问题,做到及时发现及时纠正,及时发现即时上报;三是以行政执法为抓手,对存在有安全隐患的企业,特别是对存在突出、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一律予以取缔,该上报的上报、该移送的移送。在此基础上,我科为确保工作不出纰漏,积极与县安监局、国土局、两税等部门进行沟通,及时调换数据明确审查项目,按照行政许可规定“先证后照”,全方位保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体制建设到位。

至此,2013登记注册科工作即全面结束,回顾工作始终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不同层面依然承托出许多不足,如大局意识、发展意识不够、服务基层不够、业务学习方面不够等,在明年的工作中,我科将持之以恒在拓展本岗工作的同时,加强人员内外素质的修养,以更高的要求、更深的理念、更广的服务做好全县市场经济发展工作。

二、下工作思路

(一)认真学习领会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会议精神,围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心主旨以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支持甘肃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为宗旨,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转发《省工商局关于促进全省个体私营经济跨越式发展的意见》及XXX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全市个体私营经济跨越式发展的实施意见》,积极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健康发展。树立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履职尽责,争先创优,使工作提速增效,方便企业和群众,服务社会。

(二)强化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增强服务意识,严格工作纪律,自觉接受内外监督,真正做到勤政廉洁,缩短办事时间,提高工作效率,达到提高行政效能的目的,为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打好基础。

(三)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做好注册登记工作。加强注册登记法律法规的研究,熟练掌握法律法规,灵活运用法律法规,准确把握尺度,达到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统一,既要守住法律底线,又能尽量满足企业和社会需求。加强案例研究防范职业风险。认真研究注册登记涉诉案例,防范登记风险,学会用法律手段处理登记纠纷,对疑难登记业务,组织做好风险评估和防范,确保登记行为经得起复议、诉讼的审查。

XXX工商局注册登记科

7.工商局基层登记工作报告 篇七

一、工商登记改革后对外汇管理相关政策的影响

(一) 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带来的影响

《通知》规定:公司股东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 公司登记时, 无需提交验资报告。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管理而言, 这将对以实收资本为基础的外国投资者出资确认登记制度带来冲击:一是外商投资企业是否仍需到外汇局的外方出资确认登记业务亟待明确。二是外商投资企业外债额度计算及减资、撤资、先行收回投资等业务是否依然依据实缴注册资本以及实缴资本数额的确定方法应进一步明确。

(二) 年检报告公示制度带来的影响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 将现行的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企业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 通过信息公示平台向工商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 并向社会公示。这意味着外汇局现行的外汇年检制度将面临较大冲击:一是从以往外汇年检实践看, 工商年检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外商投资企业的年检意识, 而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 将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外商投资企业的年检积极性, 影响外汇年检成效。二是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 外汇年检依旧需要企业通过会计师事务所代申报企业数据, 增加了企业运营成本, 部分企业可能存在侥幸心理, 逃避年检。因此,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 外汇年检是否继续执行及该如何操作需进一步明确。

(三) 放宽经营范围登记带来的影响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 企业经营范围可由市场自主进行自主选择表述和申请登记, 即意味着企业的经营范围可能没有明确的限制, 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当前对资本金结汇使用用途范围的界定, 使得外汇局和外汇指定银行难以判断企业资本金结汇是否超其经营范围, 将给外汇资本金及外债结汇超正常范围使用案件定性造成困难。同时, 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 并不再收取验资报告, 若无其他强制规定, 企业可能不再准备验资报告, 外汇局或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外汇资本金及外债结汇业务时, 面临结汇条件具备与否的标准缺失问题。

(四) 异常名录制度带来的影响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 实行异常名录管理制度, 不再执行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管理制度, 而按照当前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管理, 对于涉及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办理注销的, 需提交工商主管部门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公告 (证明文件) 。是否需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同步, 即外汇局是否凭“经营异常名录”即可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注销及货物贸易名录注销的相关规定需有待进一步明确。

二、政策建议

(一) 改革当前外方出资确认登记管理方式

建议根据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具体情况, 对当前的外方出资确认登记管理方式进行改革。企业资金入账后, 可直接通过银行办理相应的外国投资者出资确认手续或系统自动确认, 无需由会计事务所到外汇局网上办理外方出资确认登记。

(二) 改变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方式

工商改革措施实施后, 根据国民待遇原则, 工商管理主管部门不再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年检。但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年检不同于工商年检, 如果一味的取消集中式普检年检方式, 年检数据这项外汇管理不可或缺的重要抓手将流失。一方面其可以使外汇局全面、准确地掌握外商投资企业权益、负债及盈利情况等数据信息, 更好的监测企业资金对跨境收支产生的影响, 并且能更有针对性的进行外汇形势分析;另一方面, 核查外商投资企业部分外汇业务办理的合规情况, 可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对外汇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 提升其外汇业务合规意识, 因此建议改外汇年检为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运营情况网上申报, 企业通过应用服务平台自主申报, 外汇局通过不定期抽查、核实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及完整性。

(三) 将列入工商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与外汇登记状态进行统一

工商改革后, 企业不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或通过登记的地址无法联系的, 由工商主管部门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 并纳入信用监管体系。外汇局也应将其载入外汇信息异常名录并在“应用服务平台”上予以公示, 也可在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设定该企业登记状态为暂停。

(四) 明确电子版营业执照有效性及修改档案管理留存方式

改革后, 工商全面推行网上登记, 并建立电子营业执照制度, 电子档案、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形式并存的方式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鉴此, 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及操作规程也应明确电子营业执照在外汇业务中的有效性和及时修改档案管理留存方式。

(五) 完善工商改革所涉外汇政策的反馈工作

8.工商局基层登记工作报告 篇八

要解答以上问题,首先要明确的是个体工商户可否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这是解答以上问题的前提。《个体工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便利。由此可见,个体工商户如果符合法定条件,是准许转型为企业的。但是法定条件为何?《条例》中并未明示。不过据此《条例》规定,各地市均出台了关于指导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或者规定,这些规范性文件中不仅指出了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条件,而且还对鼓励扶持政策以及转型的具体实务操作进行了明示,使得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在各地市平稳落地,成为现实。比如,《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提到,“个转企”可以按照变更程序办理,申请人应向工商登记部门提交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申请书。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允许继续使用原登记字号。再比如,《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意见》中涉及扶持措施的规定明确提出为个体工商户转型提供行政许可便捷服务,文件规定:工商部门允许拟转企的个体工商户依法继续使用原名称中的字号;对申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个体工商户,采用直接办理变更登记的方式;工商部门在核发营业执照的同时一并核发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为企业申请政策优惠及办理其他手续提供便利。

由此可见,个体工商户可以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而且各地对转型多持鼓励和扶持态度,那么转型后的房产过户究竟为变更登记还是转移登记呢?因个体工商户在实践中存在家庭经营和个人经营两种模式,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责任,家庭经营以家庭财产承担责任。但是介于个人规避风险的考虑,鲜有个体工商户在登记时登记为家庭经营,且家庭经营的,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主体明显发生变化,此类登记为转移登记争议不大。故而本文仅就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之后的房屋过户问题进行探讨。针对该登记业务属于变更还是转移问题,有观点从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的主体资格角度阐释,认为该类过户应属于转移登记。因为个体工商户在《民法通则》第二章公民(自然人)章节中加以规定,法律并未将其归入企业、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行列,因而在主体资格上应归为公民行列。其主体与个人独资企业有明显不同。故而办理房产登记时应作转移登记处理。这种观点的关键在于个体工商户的主体资格认定,将个体工商户划归“公民”还是“其他组织”是区分登记类型的锁钥。

笔者的观点与上文观点不同,认为该登记业务应为变更登记。理由有三:

其一,从个体工商户的法律主体资格角度阐释。笔者对个体工商户的主体资格倾向于“其他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据此规定,个体工商户虽未在此条中列举,但第(9)条作为兜底条款为个体工商户划入其他组织创造了条件。个体工商户同样是合法成立,有雇员、组织和财产,不具备法人资格,满足该规定的条件。且《民事诉讼法》规定,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即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其他组织应具有当事人主体资格,因个体工商户的特殊性,其字号往往具有代表个体工商户的身份属性。同时,在民商事法律关系以及劳动法律关系中,均承认了个体工商户字号的主体资格。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中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与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状况。另外,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亦未明确界定个体工商户的主体性质为“公民”抑或“其他组织”,因此涉及个体工商户触犯相关行政法律法规,需要进行处罚时则会产生选择上的困难,而许多行政执法部门的做法往往是对个体工商户按照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标准进行处罚,因为个体工商户比之公民又有明显区别,其作为经营主体倘若与公民同样适用相同的处罚,明显有失公允,违背公平原则。据此,宜将个体工商户归入其他组织行列。在个体工商户转型的实务操作中,需对个体工商户进行名称预先核准,尽量保留原字号,实质上亦是一直延续,只是组织称谓及形式发生了变化,应采变更登记为宜。

其二,从实务中各地的具体操作不难看出,各地市对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多采用直接办理变更登记的思路,对原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予以保留,核发“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申请转型的个体工商户持此证明办理其他手续。同时,原个体工商户的档案与转型后的个人独资企业档案作并档处理,以保持主体档案的延续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相关部门根据个体工商转型证明等有关材料,对其相关事项提供便利,涉及的审批事项和过户手续,各部门采取变更程序办理。同时,对于个体工商户和转型后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如果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基本不变的,免征契税和免收交易费。由此可见,各地市对于个体工商户转型的态度是扶持和鼓励,对于涉及的相关业务予以便捷办理,显然,变更登记比之转移登记要更为简捷高效,符合宗旨要求。

其三,从投资主体、经营范围、主体承担的民事责任几个方面对比个体工商户和转型后的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发生了显著变化。因个体工商户原本为个人经营,转型后为个人投资,倘若保持了原本的经营范围,应认定其为同一主体的延续。另外,在责任的承担上看是否有所变化亦十分关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了个体工商户的无限责任: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而《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由此可见,个人独资企业中投资人亦以其个人财产对外承担无限责任,与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责任范围相同。但是持有不同观点者提出,《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据此认定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责任不同于个体工商户,责任不同,主体便存在差异,宜以转移登记办理两者之间房产权属划转。但是笔者认为,《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八条本身便存在自相矛盾之处,此处之五年若为诉讼时效,首先其并不符合诉讼时效的起算时点,而且五年期限明显长于两年的普通规定,既不利于法律关系的稳定,同时又加重了个人独资企业的诉讼负担,设置五年诉讼时效显得多此一举;而若为除斥期间,亦存在争议,因个人独资企业债权人对其债务享有的是请求权,而非依一方意思表示便可使法律关系改变的形成权,而除斥期间通说只适用于形成权,此处与之相悖;即使其具备明显的除斥期间特性,还存在与诉讼时效衔接的问题,在五年内是否还适用诉讼时效,皆存在争议。因此,笔者认为,2000年施行的《个人独资企业法》中该条已经明显不适应目前形式,此期限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存在很大的争议。在此种情形下,不宜以此来判定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责任范围不同于个体工商户。法律规定此条款的意旨在于敦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并非旨在改变个人独资企业所承担的无限责任,以此认定两者存在主体差异难免有失偏颇。

具体到登记实务中如何操作,根据各地市工商部门实际,通常采用的是“一注一销”的办理方式。将个体工商户注销,为转型的个人独资企业开具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个人独资企业可持该证明至登记部门单独申请办理房产权属登记手续。作为登记部门应对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营业执照、权属证书及其相关资料进行仔细核对,对个体工商户原个人经营者及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是否一致、其经营范围是否变化进行核准,一致的应按照变更登记手续将房屋登记至个人独资企业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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