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北京案例

2025-01-26

棚户区改造北京案例(精选10篇)

1.棚户区改造北京案例 篇一

蚌埠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新模式

蚌埠作为安徽省第一个设市的城市,曾经是安徽省最大的老工业基地,历史原因决定蚌埠市棚户区改造的任务艰巨而繁重。两年来,蚌埠市抢抓被列入全省棚户区改造试点城市的契机,坚持把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抓手,作为提升城市形象和发展经济的重大举措,与重点工作同部署、与各项任务同落实、与年度目标同考核,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市区联动、以区为主,科学规划、综合改造,以人为本、安置先行”的工作思路,为居民群众创造了良好的居住环境,目前已取得明显成效。其主要做法有以下几方面。

强化一个认识,建立三项机制,高度重视棚改工作。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始终高度重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既作为一项重要民生工作来强调,又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抓手来抓实抓好。一是建立目标责任机制。年初,市政府分别与各县区政府签订目标责任状,对每个棚户区改造项目进行详细分解;年底,按照《棚户区改造工作目标考核奖励办法》,严格奖惩兑现。二是建立督办问责机制。实行“三单”催办工作制,全程考核,全程督查,全程问责,确保棚户区改造按时间节点、进度计划推进。三是建立绿色通道机制。棚户区改造项目行政审批全部进入绿色通道,简化审批程序、压缩审批时限,实行“一表制”收缴,助推棚改工作提速。

强调两个先行,坚持四个结合,科学推进棚改工作。做好棚改工作,摸清底数是前提、科学规划是先导。一是强调基础数据先行,对全市范围内符合改造要求的棚户区住户全部登记造册,实行一户一档,做到“房产状况清、动迁面积清、补偿数量清、安置意愿清”,为推进全市棚户区改造提供了可靠的基础数据。二是强调科学规划先行。规划是城市发展的基础,也是棚户区改造成功的前提,高起点编制了《蚌埠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布局规划》,制定了棚户区改造3年实施计划,广泛征求公众意见,使棚户区改造依法、健康、有序进行。在规划方案编制过程中我们坚持做到“四个结合”:一是坚持棚改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相结合,二是坚持棚改与优化城市布局相结合,三是坚持棚改与完善城市功能相结合,四是坚持棚改与促进全市经济协调发展相结合。

主攻拆迁、安置、资金三大难点,统筹推进棚改工作。拆迁、安置和资金保障是工作的难点和重点,也是整个棚改工作的“牛鼻子”,事关棚改工作的成败。我们重点采取三项措施。第一,以人为本,以和为贵,确保棚改项目拆得顺拆得稳。在拆迁工作中,我们始终把维护群众的合法利益放在首位,坚持以人为本、以民为重、以法为准、以和为贵,做到了文明拆迁、和谐拆迁。主要做了五个方面工作:一是以宣传促拆迁,二是以帮扶促拆迁,三是以政策促拆迁,四是以组织促拆迁,五是以维稳促拆迁。第二,先建后拆,安定民心,确保拆迁群众安得快安得好。在棚户区拆迁安置过程中,坚持实行货币安置与实物安置相结合自愿选择的原则,以满足不同群众动迁要求。一是充分发挥政府职能和优势,由政府统建安置房;二是运用BT方式招标选择有实力企业建设安置房;三是将安置房建设与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相结合,优先解决棚户区范围内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对象的住房问题;四是强化安置房工程管理,着力打造“放心工程”,严格规范各责任主体的质量管理行为,保证高标准、高质量建设安置小区。第三,广开渠道,多元筹措,确保资金借得来还得上。一是财政出资,加大财政投入,用好政府的钱;二是将棚户区改造与房地产开发相结合,用好企业的钱;三是利用BT等方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棚户区安置房建设,用好社会的钱;四是建立融资平台从银行融资,用好银行的钱。同时,我们加强对全市棚改资金的专项管理、统筹使用,建立债务动态管理和预警机制,对债务的规模、结构和安全性进行动态预警和评估,确保棚改债务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积极探索创新,完善工作方式,深入推进棚改工作。第一,坚持在方法上求创新。被确定为全省棚户区改造试点城市后,蚌埠市积极研究先试先行的办法、措施,在拆迁安置、资金筹措、政策扶持、改造方式、产权界定等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先后出台了《蚌埠市棚户区及旧住宅区改造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推进棚户区及旧住宅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等多项政策措施,为棚改工作提供了较好的保障,有力推动了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同时,积极探索棚改工作流程,坚持先算账后拆迁,加大谋划力度,以统筹促拆迁;坚持先拆违后拆迁,加大拆违工作力度,以拆违促拆迁。第二,努力在政策保障上先试先行。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后,蚌埠市在全省率先出台了《蚌埠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为新的棚改项目拆迁顺利启动提供了政策保障。同时,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调控,加大棚户区安置房以及保障房建设力度,蚌埠市制定发布了《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实施办法》,严格土地出让条件,明确了从项目的房屋征收到计划制定、资金统筹、群众安置、土地出让等环节棚户区改造全过程政府的主导地位。第三,注重在模式上更灵活。根据棚户区项目特点,蚌埠市采取“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方法,因“地”制宜,分类改造,多种方式推进。一是对适宜收储面积大的棚户区,如钓鱼台棚户区(占地1000多亩)、滨河西片区棚户区项目(占地2100亩),采取由政府整体运作,实行“统一收储、统一规划、统一拆迁、统一安置、拆为净地后统一招拍挂”的“五个统一”方式推进;二是对“边、角、小”等零星项目或留作绿地的棚户区,改造收益难以平衡的,采取全市一盘棋统一运作,实行一块一议的方法,或打捆或政府兜底确定改造方案和政策。

2.棚户区改造讲话 篇二

——在市城区棚改领导小组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014年12月 日)

同志们:

这次棚改工作会议,是一次非常重要的会议,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会前也多次进行了调研,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对有关工作也进行了安排和部署。刚才,会议对前期工作进行了认真分析和总结,对存在的有关问题提出了解决办法,对下一步工作安排提出了很好的意见,我都赞同,请大家抓好落实。下面,我再强调几点。

一、思想要再统一,认识必须再提高

近年来,市城区先后启动和推进了10多个棚户区改造项目,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肯定。但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目前,棚户区改造工作已进入攻坚时期,部分项目征地拆迁进度缓慢、安臵还房建设滞后、项目融资困难、业主信心不足等矛盾和问题愈来愈突出,不认真及时解决好这些矛盾和问题,我市棚改工作极易陷入困境,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棚户区改造是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实施的一项重大民生工程、发展工程和德政工程,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是我们必须承担的政治责任、历史责任、发展责任和改善民生责任。因此,全市上

棚户区改造成功的重要标志是安臵。棚户区改造的最终目的,是要改善广大人民群众的居住环境,按时保证搬迁居民回迁,不但是我们各级政府的郑重承诺,也是促进棚户区改造工作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目前,因为融资困难、征地拆迁进度缓慢等因素的综合影响,10余个项目的安臵还房建设情况都不平衡,进度上总体滞后,即使部分已开工的安臵房项目,因为各种原因的影响,进展也十分缓慢,3000余户搬迁群众已在外临时过度了2年多时间,这其中绝大多数不得不面临超期过渡,社会稳定形势不容乐观。下一步,利州区和经开区要汇同各项目推进组及发改、环保、国土、规划、住建等部门,对安臵还房建设滞后的项目进行专题分析研究,切实加强指导协调,督促项目业主按期启动安臵还房建设工作。对安臵房已建成的项目,市、区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搞好安臵房的分配入住工作,合理降低项目临时安臵过渡成本,确保搬迁群众早入回迁。

3.棚户区改造详细政策 篇三

一、以净地出让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如下优惠政策

(一)土地储备中心对危房棚户区土地实行收购,以净出让方式供地。净地出让后获得的出让收益,扣除按规定缴省的费用后,专项用于支付银行贷款本息和毛地收购资的周转以及危房棚户区安置房建设。

(二)安置房住宅用地实行土地行政划拨,对改造后的房屋纳入产权产籍管理,办理商品房房照。商服用地实租赁供地。

(三)安置房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以费还贷项目除外)全免,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50%收取(项明细附后)。

(四)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契税先缴后返;对安置房住宅上靠标准户型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营业税等税种由地方税务部门向省申请暂缓缴纳。

(五)安置房建设项目用地红线以外没有配套管网的或达不到项目配套要求的,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无偿同步建设至小区红线。对腾空用于商品房建设的地块,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所需费用由摘牌的商品房开发主体,按照国家、省、市所规定的正常标准结付;涉及配套管网施工中的破道、绿化等费用免缴。

(六)对安置房建设项目,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同步办理相关手续,保证项目的开竣工时间。

(七)小区配套建设标准要满足居民基本生活和出行需要,区政府组织被安置居民以招标方式选择物业公司,对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物业费三年内减半收取,不足部分由区政府承担。

(八)在进行安置房建筑设计时,应根据周边服务设施现状,建设一处或几处综合市场,用于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其产权归市政府所有,由区政府负贵日常管理。

二、以毛地出让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享受如下优惠政策(一)市财政筹措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补贴资金(包括开发企业上缴的土地出让金,开发企业上缴的税费地方留用部分,向上争取政策和资金等),建立专户,专款专用。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按应缴土地出让金的70%为基数,作为政府投入返还给开发企业。危房棚户区供地实行土地公开挂牌出让,在挂牌过程中出现竟标情况,可采取递减返还比例竞标办法出让土地使用权。成交价款一次性缴齐后,15个工作日内补贴到位。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30%收取(项目明细附后)。(三)涉及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的各项税种全额征收,扣除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留成部分的60%,按入库财政级次返给开发企业予以补贴,其余.40%由入库财政级次设立“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补贴资金”专户,专款专用,定期审计。开发主体缴纳税金后,力争10个工作日内补贴到位。

(四)危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在不突破国家刚性标准及不率,土地摘牌后,规划设计不再做调整。

(五)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用地红线以外没有配套管网的或达不到项目配套要求的,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至小区红线。所需建设资金,一部分从市财政收取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解决,定向用于热力、供水、排水管网建设,缺口部分由热力、供水、排水等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电力外网改造费用,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交纳;燃气外网改造费用由开发企业按每户700元交纳。安置房住宅建筑面积(户)相关配套费用(含电力外网改造费和燃气外网改造费)免缴。

(六)对确实难以实施的危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市政府将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

(七)市政府已经明确优惠政策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不执行此政策;对土地已摘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执行此政策。

三、以建经济适用住房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一)住宅用地实行行政划拨。

(二)住宅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

4.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篇四

为全力推进我县棚户区改造工作,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确保我县20xx年棚户区改造目标顺利完成,根据《大兴安岭地区行署、集团公司20xx年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和《大兴安岭地区20xx年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实施细则》,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主要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城镇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居住水平、改善城镇环境为目标,统筹规划,精心组织,配套建设,高标准完成棚户区改造任务。

(二)工作目标

于20xx年底完成塔河镇城区棚户区改造建设6万平方米、1200户的目标。

(三)主要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各责任单位作为政府主导的责任主体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由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因地制宜、分工负责、强化配合的原则。

2、坚持政府推进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棚户区改造要与房地产开发、经济适用房建设、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相结合。

3、坚持依法运作、保持社会稳定的原则。在棚户区拆迁补偿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妥善解决好特困群体的住房问题。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土地使用、资金管理、城市规划、房屋拆迁、工程建设、物业管理、最低保障等方面的规定。

4、坚持科学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依据塔河城镇总体规划,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各项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功能完善。依据园林化城市建设总体要求,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拆迁、统一配套、分期实施的原则。

5、坚持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原则。既要立足长远,又要面对现实,突出重点,先易后难,综合治理,稳步推进。

6、坚持促进棚户区改造与维护社会稳定兼顾的原则。要正确处理推进棚户区改造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棚户区改造既要逐步推进,又要充分考虑居民的心理和经济承受能力。在棚户区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妥善解决好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在政策上给予合理的照顾。

二、建设标准

1、棚户区改造的详细规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容积率不超过1,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2.8,各项规划指标不能降低,必须按批准的规划方案完成改造区域内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2、棚户区改造新建住房要设施齐全,达到节能型住宅要求。楼房立面造型要突出林区特色,层数为6层,层高不低于2.8米,住宅室内墙面刮大白、卫生间和厨房铺地砖、安装室内门、简易灯具、卫生间安装坐便器和洗手盆、厨房安装水池、水龙头,满足居民入住和使用功能的基本要求。小区环境要进行硬化、绿化和建设必要的服务中心,做到道路畅通,环境整洁,办事快捷。

3、棚户区回迁居民的楼房户型面积控制标准以40、48、58、68平方米四种户型为主,其中40平方米户型占25%,48平方米户型占45%,58平方米户型占20%,68平方米(含少量75平方米)户型占10%。具体户型面积的选择,在结合居民住房实际情况,居民的收入水平以及通过入户详细调查了解棚户区居民意愿的基础上确定。

4、改造后的住宅小区实行标准化物业管理,保证居民生活环境有明显改善,安居乐业,社区和谐健康发展。

5、工程所用材料、施工工艺、节能标准、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施工企业,必须具有较高的资质、资信和良好的业绩。

三、资金筹措与使用

(一)改造建设资金筹措

1、积极争取国家和省财政补贴以及行署、集团公司配套资金。

2、县(局)财政、财务匹配。

3、积极争取各商业银行贷款。

4、政府对棚户区改造的政策扶持。

5、个人出资。

(二)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棚户区改造资金要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四、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

1、土地政策。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经济适用住房计划,所需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提供,其中开发为商品住宅或者其他商服项目的建设用地,应依法实行有偿使用。所得土地收益全部用于棚户区改造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

2、税费减免政策。棚户区改造项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经税务部门同意后不征土地契税;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购买的普通住房免征契税;与棚户区建设有关的经营性收费项目减半收取,其他按地区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执行。

3、拆迁安置政策。棚户区房屋拆迁安置,原则上实行“就地”或“就近”安置回迁楼房,对不愿回迁的住户,实行货币拆迁,不做产权调换安置。被拆迁人选择就地或就近回迁安置的,实行结构差价及按“部分面积”结算。

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实行拆一补一,原有私产房屋面积回迁部分交纳每平方米300元结构差价,超出原面积部分并在合理享受面积内按1000元/平方米结算差价;超出上靠户型面积部分按1200元/平方米结算,交足购房款享受全部产权。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人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合理享受面积部分系安置标准与原房屋面积差额部分;超出合理扩大面积部分为按照居民意愿要求安置的户型面积超出正常安置标准部分。

4、回迁的低保户家庭,私有产权的原面积部分拆一还一,不收结构差,合理扩大面积部分每平方米减收200元房款,如仍无能力出资购买合理扩大面积部分,则允许欠款入住,缓交房款时间定为2年,第一年交房款的60%,第二年交40%。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够欠款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到期后仍无能力交纳欠款的,则按廉租房管理。

5、对达标的节能住宅,实行取暖费减免政策,按非节能住宅取暖费标准的70%比例收取。

五、组织实施

1、入户调查摸底。由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入户调查,摸清棚户区居民住户的房屋产权归属,建筑结构、面积及附属情况,住户身份、户籍、人口组成、就业情况、经济收入、改造安置意愿等,一户一档,汇编成册,为棚户区改造提供详实资料。

2、宣传发动。利用广播、电视、听证会、入户调查、宣传单等各种形式,宣传棚户区改造的政策和意义。通过宣传使广大棚户区居民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达到推动和促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目的。

3、依法拆迁。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阳光拆迁,和谐拆迁”,统一标准,严格执行。要做到补偿安置标准公开、回迁安置方案公开、拆迁和回迁房屋面积公开、评估标准公开、搬迁顺序号公开,逐户签订书面拆迁安置协议。

4、建设监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据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计划,依法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招投标工作。

严格执行建设程序,确保棚户区改造工程规范、优质、按期进行建设。施工图及设计文件要经过审查;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5、为保障工程质量,降低建设成本,要选用符合国家与省技术标准要求或推荐的建筑材料与设备,大宗建筑材料实行政府统一采购。

6、物业管理。棚户区改造新建回迁住宅小区实行“政府引导、属地管理、业主自助、多方筹资、逐步走向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模式。

当业主入户率达到50%以上时,要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在社区组织下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成立小区管委会。可选聘专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管理,也可实行业主自助式管理,或由林业局房产科进行物业管理。实施业主自助管理的小区工勤服务人员原则上以本小区家庭困难、热心公益事业、有一定专业技能的低保人员作为首选。

棚户区改造要为小区管委会或物业服务企业无偿提供不低于60平方米的物业服务用房。

棚户区改造新建楼房的专项维修资金在居民入住前按每平方米18元向住户一次性收取。

六、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一)组织领导

成立以县委和县政府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棚户区改造工作。

(二)责任分工

成立棚户区改造建设指挥部,主要负责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工作,组织房屋拆迁补偿,工程建设。设材料综合组、调查确权组、拆迁补偿组、建设安置组、现场督办组和宣传报道组。

5.2017长沙棚户区改造计划 篇五

从长沙市住房保障服务局了解到,2017年-2021年棚户区改造四年计划已经出炉。其中,2017年长沙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开工项目67个、计划改造17182户、计划改造面积217万平方米。

2016年1-11月长沙市五区棚户区改造工作情况

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6年棚户区改造任务的通知》(长政办函〔2016〕65号),2016年长沙市棚户区改造的总体目标为:全市实施棚户区改造共42343户,改造面积553.63万平方米,完成投资256.46亿元,其中内五区实施棚户区改造15188户,改造面积191.96万平方米,完成投资192.10亿元。

截至11月23日,内五区完成棚户区改造15481户,为任务的101.93%(其中征收签约13802户);完成面积189.72万平方米,为任务的98.83%,完成投资178.70亿元,为任务的93.03%。

芙蓉区:2016年实施9个项目,计划改造2640户、33.14万平方米、投资31.25亿元。截至11月23日,已改造3204 户,为任务的121.36%(其中征收签约1760户,有机改造1444 户);已改造面积38.90万平方米,为任务的117.37%;完成投资32.41亿元,为任务的103.73 %。

天心区:2016年实施14个项目,计划改造3160户,38.97万平方米、投资47.85亿元。截至11月23日,已改造2993户,为任务的94.72%(其中征收签约2758户,有机改造235户);已改造面积36.64万平方米,为任务的94.01%;完成投资41.34亿元,为任务的86.4%。

岳麓区:2016年实施6个项目(含湘江新区项目),计划改造2850户,28.65万平方米,投资26.98亿元。截至11月23日,已改造2441户,为任务的85.65%;已改造面积23.20万平方米,为任务的80.99%;完成投资21.74亿元,为任务的80.56%。

开福区:2016年实施7个项目,计划改造3600户,56.80万平方米,计划投资48.24亿元。截至11月23日,已改造3664户,为任务的101.78%;已改造面积55.58万平方米,为任务的97.84%;完成投资45.12亿元,为任务的93.53%。

雨花区:2016年实施11个项目,计划改造2938户,34.40万平方米,投资37.78亿元。截至11月23日,已改造3179户,为任务的108.2%;已改造面积35.41万平方米,为任务的102.92%;完成投资38.10亿元,为任务的100.84%。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长沙市住房保障服务局本着“带着责任和感情,抓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安居梦”的总体要求,扎实推进安居工程和棚户区改造工作。截至2016年11月底,长沙市累计建设筹集各类保障性住房22.83万套,其中公共租赁住房9.44万套、经济适用住房实物13.39万套,打造层次分明、相互补充的保障房供应体系,形成立体式多渠道“住房保障网”,有效解决了不同时期不同群体的住房保障需求。

截至2016年11月底,全市通过棚户区改造改善住房条件的家庭累计达20.81万户,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达23.02万户(人)。

6.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篇六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落实县委、县政府惠民政策精神,按照县政府提出的改造老城、扩建新城、全力打造滨江港城的要求,以改善民生,创建宜居宜业环境,提高城市品位,推进城市化进程,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的。以重民生,保增长,促和谐,维护社会稳定为主题,着力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步伐,为实现和谐秀美富裕文明新肇源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实施意见

(一)政策依据

本方案制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建设部、发改委、财政部、国土部、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xx〕295号)、财政部《关于切实落实相关财政政策积极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财综〔20xx〕8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xx〕31号)、《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庆政发〔20xx〕10号)等相关文件及国家、省、市召开的棚户区改造工作会议精神。

(二)棚户区界定及确定

城市棚户区是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房屋拆迁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集中连片、平房密度相对较大、贫困人口居多、建设使用年限久、结构简易、居住条件恶劣、基础设施不齐全、道路狭窄、治安和消防隐患大以及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

我县棚户区改造区块的确定,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上级文件要求选定,报县政府审定。

(三)棚户区改造的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原则。棚户区改造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与房地产开发项目相结合,采取市场化运作的方式,推进住房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

2、坚持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原则。棚户区改造要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按照先行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统一征收,分步实施。

3、坚持依法运作,公开公正原则。严格执行依法征收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坚持公开透明,阳光操作,妥善解决好各方面问题,以保持社会稳定。自20xx年开始,县政府不再审批零散的开发项目,开发建设项目必须以棚户区改造的形式集中连片开发有序进行。

(四)建设标准

1、棚户区改造新建住宅应以中小户型为主。建筑面积原则上应在50平方米至90平方米以内,90平方米以下的户型不少于建筑面积的70%。

2、新建的回迁房为毛坯房,由被征收房户自主装修。

(五)优惠政策

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xx〕31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1、对经批准的棚户区改造项目,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按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土地出让金除上解部分资金外,其它地方政府可支配资金全部用于该棚户区改造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

2、棚改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取大修理基金30元、劳保基金24.9元,免收其他行政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3、棚户区居民因征收而重新购买的普通住房价款未超出征收补偿款的,免征契税。

4、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回迁房屋价按棚改政策不同,分偿还原征收面积、上套(靠)户型面积、上调户型面积、增加面积四种形式收取。纳税人按照政府确定的征收补偿标准,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按注明的征收建筑面积补偿被征收户,填制《棚户区改造回迁暂不征税申请表》和《回迁安置房屋分户明细表》经市(地)和县(市)、区棚改办、地税局核准分别享受税收政策。

(1)偿还原征收面积部门,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不纳入核定范围。

(2)纳税人以建安成本价安置被征收人取得的上套(靠)户型面积收入,只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3)纳税人以开发成本价安置被征收人取得的上调户型面积收入,只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5、被征收人依据国家有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标准取得的征收补偿款,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

6、对在建工程完成投资30%以上的项目,允许进行在建工程抵押贷款。

7、对在建工程完成到主体两层以上或工程造价25%以上,由县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批准预售许可,开发企业方可进行预售,预售资金应缴银行建设专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监管。

(六)补偿办法

对于县城内棚户区改造的征收补偿,采取房屋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进行。

1、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办法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xx〕31号)的有关规定,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实行“征一还一”。我县为了使广大人民群众受益更多,特制定下列补偿办法。

(1)私有产权的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按原面积(指房屋所有权证注明的建筑面积)“征一还一”,无产权证的主房,到房产部门办理产权;无产权证砖瓦结构以上的门房、仓房,开发商可以按建筑面积不高于1比0.5的比例还建;其他占地面积(含附属设施)按不高于1比0.3的比例还建。回迁时选择多层楼房底层和顶层的(一层为车库的,以二层为底层;顶层建阁楼的,以下一层为顶层),原面积部分不结算楼层差价款;选择其他楼层的,回迁户向开发企业补交楼层差价款,每平方米100元。征收房屋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下的,如回迁时需要扩大面积的,可享受5平方米的成本价格(成本价格按每平方米1450元确定)。

(2)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被征收房屋产权证照标明商服用途和建筑面积,实行“征一还一”,但不找结构差价。无产权证的,到房产部门办理产权。面积减少部分实行货币补偿,即按原房屋的评估价进行补偿。被征收人自愿增加面积的,增加面积部分按市场销售价格购买。调换的商服房屋跨度18米的,开间不低于3.6米;跨度15米的开间的,不低于3.3米;跨度12米以内的,开间不低于3米。

(3)对房屋所有权证标明使用性质为住宅,实际位于主次干道两侧(临街且有独立产权)的房屋,回迁时基本按原位置回迁,按规划要求,建商服还商服、建住宅还住宅,但仅限临主次干道的第一户,其余不享受此规定。

(4)被征收人回迁面积小于原征收面积,剩余房屋面积按市场价格予以货币补偿。

(5)对于棚户区改造涉及的特困户、低保户,在民政部门确认并出具相关手续后,有产权证照的房屋,按原面积“征一还一”达不到50平方米的,由开发企业补到50平方米。并且不因居住楼房取消特困户、低保户待遇。

2、货币补偿办法

(1)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必须出具房屋产权证照,其征收补偿金额一律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对于房屋所有权证注明使用性质为住宅,实际用于商服的房屋,且位于主次干道两侧(临街并有独立产权)具备营业执照、纳税证明和正在营业且一年以上三个基本条件,可按商服的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3)对于有土地使用证和规划许可证,但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房屋,到房产部门办理产权,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4)被征收人土地使用面积内的棚厦等附房设施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5)被征收人在接到评估报告后,对估价结果有异议时,自接到评估报告之日起7日内,可直接申请房地产估价技术鉴定委员会对估价结果进行鉴定,估价结果以鉴定结论为准,房地产估价鉴定费用由鉴定申请人承担。

(七)征收、搬迁方式

由县政府确定棚户区改造地块并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规划设计条件,面向具有开发资质的企业公开招标。由中标企业编制修详规划,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公开招标后,由县政府授权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征收。

(八)相关规定

1、参与棚户区改造的开发企业,开发前需将项目资本金总额的20%(包括3%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到指定银行账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监督。

2、对实行回迁安置的,按回迁面积,以成本价格为基数,由开发企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其总额10%的保证金,如违反房屋征收有关规定或不能按期开发建设的酌情予以扣减。未出现问题的,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全额予以返还。

3、对实行货币补偿的,确定评估价格后,由开发企业将补偿资金足额存储到征收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

4、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分期建设的,须由县政府审定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分期建设的,先期建设部分正常缴纳税费。

5、开发企业应当向房屋买受人(包括以产权调换方式回迁安置户)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6、棚户区改造项目竣工后,开发应按有关规定组织相关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综合验收。对燃气没有入户和没有安装热计量表的住宅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开发企业在验收合格后90天内,完善办理产权证所需的全部手续。

7、实行棚户区改造的小区,应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标准进行开发建设,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变更的,须经县政府批准。

8、由开发企业原因致使不能按时回迁的,自逾期之日起,由开发企业发给被征收人每月每户600元的搬迁临时安置费。

9、征收非住宅房屋,其设备、原辅材料等由被征收人自行搬迁,停业损失按有关规定计算,由征收人一次性给付。对虽有营业执照,但征收时已停止营业活动、且不能出具纳税票据的,不予支付停业损失费。

7.棚户区改造项目申请报告 篇七

棚户区一般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平房密度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的居住区域,或者说是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是意义重大的民生项目,那么棚户区改造项目申请报告要怎样撰写呢?以下是一篇棚户区改造项目申请报告提纲,以供需要撰写项目申请报告的人士参考。

第一章棚户区改造项目申请报告概括

一、项目申报单位概括。

二、项目概括。

第二章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分析

一、发展规划分析。

二、产业政策分析。

三、行业准入分析。

第三章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分析

一、资源开发方案。

二、资源利用方案。

三、资源节约措施。

第四章节能方案分析

一、用能标准和节能规范。

二、能耗状况和能耗指标分析。

三、节能措施和节能效果分析。

第五章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分析

一、项目选址及用地方案。

二、土地利用合理性分析。

三、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规划方案。

第六章环境和生态影响分析

一、环境和生态现状。

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三、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四、地址灾害影响分析。

五、特殊环境影响。

第七章经济影响分析

一、经济费用效益或费用效果分析。

二、行业影响分析。

三、区域经济影响分析。

四、宏观经济影响分析。

第八章社会影响分析

一、社会影响效果分析。

二、社会适应性分析。

三、社会风险及对策分析。

第九章棚户区改造项目申请报告附件。

8.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方案 篇八

为加快推进我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切实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提升城镇综合承载能力,促进经济增长与社会和谐,有效拉动投资消费需求、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棚户区改造工作方案制定如下。

一、实施原则

(一)以人为本,依法征收。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确定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制订,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采取多种方式征询群众意见,在得到大多数群众支持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等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维护群众合法利益,让群众得到实惠。

(二)科学规划,分步实施。根据棚户区改造总量要求以及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财政能力,结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棚户区改造的规划目标和计划,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安排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三)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棚户区改造政策性、公益性强,必须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动员

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对不能以市场方式改造的棚户区,主要通过财政补助、政策扶持、企业和棚户区居民参与等方式统筹实施。

(四)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坚持整治、保护与改造相结合,严格界定改造范围。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和规划保留的建筑,主要进行房屋维修、配套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要重视维护城市传统风貌特色,切实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

(五)统筹兼顾,配套建设。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综合开发,组织好新建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二、工作目标

从2015年开始,用 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区城市棚户区改造。2015年我区上报城市棚户区改造任务是 户;该要采用货币安置补偿方式进行,其中,在 实施 户,实施 户,实施 户,实施 户。2015年--2020年预计完成 户以上,对老城片区、城中村、城边村和城市规划区内小城镇建设乡镇及工矿棚户区进行改造,使棚户区居民的居住生活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三、实施范围

棚户区是指国有土地上简易结构房屋较多、使用功能不全、房屋建成年限较长、建筑密度较大、基础设施较差、安全隐患突出的居住区域。2015-2020年重点实施老城片区、城中村及城边村和城市规

划区内小城镇建设乡镇及工矿棚户区改造,力争用 年时间完成棚户区改造工作。具体实施项目及地点另行确定。

四、工作机构与实施主体

棚户区改造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实施。区政府成立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协调相关单位解决棚户区改造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政府(简称区棚改办)。棚户区改造工作所涉及到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建立“绿色通道”制度,优先办理相关手续。

五、改造方式

根据棚户区的不同情况,禁止将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城市棚户区改造可采取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等多种方式。棚户区改造主要采取四种方式:

(一)征收新建(开发)型改造(整体搬迁型改造)。适用于区域面积较大、居住人口较多、建筑物破旧、居住功能不完善、公用设施老化、消防安全隐患严重的棚户区。

(二)新建公共设施型改造。适用于受空间限制或规划控制,以及修建市政道路、广场、公厕、公共绿化等公益设施的需要,原房屋拆除后不能再建住宅的棚户区。

(三)自筹共建型改造。适用于建筑物整体情况较差,存在一定消防安全隐患,建筑物外观破旧,房屋功能不完善,居民生活环境差,地块周边没有拓展空间,单独院落或数户相连,不宜成片改造,且周

边距离满足规划要求,改造后不影响规划的棚户区。改造时,由原居户单独出资或由居户与单位或政府共同出资改造。

(四)维修完善型改造。适用于建筑物尚好,无重大消防安全隐患,但建筑物外观破旧,房屋功能不完善,居民环境差的棚户区。改造时,一般采取建筑物“穿衣戴帽”、公共设施完善配套的方法实施改造。建筑物改造的费用由居户和政府共同负责,完善配套公共设施的费用由政府负责。

对尚未纳入棚改计划项目点的城区旧房,经社会或有关单位申报,由区棚改办和区规划局现场踏勘,报区政府审查决定后列为棚户区。

六、拆迁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向被征收人支付货币补偿费,另给予被征收人装饰装修补偿、附属设施补偿,搬迁及临时安置补偿,其他相应的补偿、补助和奖励。

(二)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另给予被征收人装饰装修补偿、附属设施补偿、搬迁及临时安置补偿、其它相应的补偿、补助和奖励。

征收个人住宅房屋、公有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房屋租约证明,原则上采取“一证一套”,按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

面积就近靠档选取产权调换安置房屋。

七、政策支持

(一)资金筹措。

1.按照区棚改办统一上报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积极争取中央和省补助资金。

2.区政府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建立棚户区改造资金专户,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所有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出让收益全部用于棚户区改造工作。

3.棚户区改造新建住宅应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相结合,将保障性住房建设中的上级补助资金按规定统筹用于棚户区改造工作。

4.结合我区实际,建立健全棚户区改造贷款还款保障机制,积极吸引信贷资金支持,个别项目区政府可给予贷款贴息。

5.采取自筹共建方式,引导企业、居民和社会参与棚户区改造。棚户区居民应合理承担维修和建设资金。

6.支持实力强、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

(二)土地供应。

对于棚户区改造中的保障性住房和公共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地,棚户区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用地,实行有偿使用,以出让方式供地。

(三)税费政策。

1.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按规定标准的最低限额减半收取。

2.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出让金可以分 期支付,但必须在申请房屋预售之前全部缴清。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出让金按国家规定扣除计提部分外,安排区级财政的部分作为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其中,80%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市政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20%作为城中村改造补助奖励资金,由区财政统筹预算安排。

3.新建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排水、网络、电视、电话等配套工程建设费用按实际成本收取,施工供电、供水管网由供电、供水企业负责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工程成本价收取管线接入工程建设费用,管网增容费减半收取。

4.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

5.棚户区被征收居民取得的征收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因征收重新购置住房的,对与原征收补偿额等值的购房款部分免征契税。

6.棚户区改造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可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的优惠政策。

7.对经营性用房实行货币补偿后,被征收人异地继续经营的,区工商、税务、卫生等有关部门及时办理手续,免征区级权限范围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以上优惠政策由政府按“一事一议”原则确定。

八、经费保障

在积极争取中央和省政府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的同时,区财政建立稳定的经费渠道,并设立棚户区改造经费专户,保障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推进。

九、组织实施

(一)明确工作责任。

1.各实施棚改的街道,协助做好辖区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等工作。2.区财政局:建立棚户区改造资金专户,确保棚户区改造资金落实到位,做好资金使用监管工作,积极争取上级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3.区监察局:对项目建设过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4.区政府督办:对棚户区改造工作进行督办督查。

5.区发改局:将棚户区改造纳入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做好棚户区改造项目立项相关工作。

6.区公安局:配合做好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查处妨碍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

7.区审计局:负责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

8.区建设局:负责办理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施工手续,指导招投标工作,监管工程建设。

9.区国土规划局:做好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指标报批、分配工作,按规定完善项目土地手续。加强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设计的指导,优先办理相关规划手续;依法拆除违法建筑。

10.区房屋拆迁办: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

偿工作。

11.区房产局:做好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申报工作;协调上级部门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支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及检查,优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12.区民政局:做好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低收入家庭情况的审查工作。

13.区城管局:加强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及周边秩序的管理和维护。

14.区环保局:办理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环评审批手续。

15.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制定文化遗产与文物保护方案,配合做好有关征收补偿工作。

16.区人民银行: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融资服务。

17.供水、供电、供气、通讯、广电网络公司等部门:主动做好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确保改造工程顺利实施。

(二)强化规划管理。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要结合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编制棚户区改造计划和实施计划;要因地制宜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明确棚户区改造的具体项目、规模和改造方式等,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确保工程质量。棚户区改造要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和技术标准规范,实行项目法人制、项目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质量责任制,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要优化新建安置住房的规划

设计,有效降低建设成本,在较小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满足基本居住需要。要按照节能、省地、环保要求,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四)强化监督检查。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监督检查,实施全方位监管,及时发现并解决各种问题,坚决制止棚户区改造中损害居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区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棚户区改造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查处违法乱纪行为;区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区国土部门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用地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区统计部门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各类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棚户区改造工作要建立健全目标管理考核机制,区考核办公室要制定考核办法,建立问责制度。对工作落实、责任目标完成好的部门和乡镇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任务完成不好的部门和乡镇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9.棚户区改造的程序(20条) 篇九

一、房屋征收程序依建设单位申请启动。

建设单位(棚户区改造项目单位)申请,启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

二、旧城改造应当符合“四个规划”,并纳入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规划的预审查或者与预审批。

发改、国土资源、住建、规划等部门分别就拟建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进行审查,其性质为预审查或预审批。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还应当纳入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经县人大审议通过。

三、入户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结果。

房屋征收部门入户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结果。

四、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部门在入户调查登记的基础上,拟定征收方案,报县政府。征收补偿的内容主要包括: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补偿依据、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的确定原则和支付方式、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和地点等情况以及选房原则、回迁政策、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搬迁和临时安置费用的标准、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和确定方法、签约期限等。

五、旧城改造的征收补偿方案论证并征求公众意见。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六、公布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必要时对旧城改造征收补偿方案组织召开听证会并修改方案。

县政府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七、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旧城改造的必经程序。

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还要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体是县政府,组织实施主体是房屋征收部门。

八、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征收补偿费用包括:一是被征收人依法获得的补偿、补助和奖励。二是政府用于产权调换房的建安成本。三是房屋征收部门依法支付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委托费或者工作经费。“足额到位”取决于房屋征收部门入户调查、登记后,对征收补偿费用的预评估。“专户存储”,特指建设单位的专户账户。

九、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是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前置程序和必经程序。

十、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县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与补偿进行宣传、解 释。

十一、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议可诉。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十二、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新改扩和改变用途,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以规划审批或者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或者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为时点开始计算,但地域上的准确的“房屋征收范围”,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中所载明的内容为准。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是指发改部门暂停办理项目立项批准核准备案手续;规划部门暂停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国土资源部门暂停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住建部门暂停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不动产登记部门暂停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工商部门暂停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税务部门暂停办理税务手续;公安部门暂停办理户口的迁入迁出手续等。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期限为一年。

十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择。

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十四、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并送达和公示。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进行评估。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提交给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将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满后,将分户评估报告转交给每一个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 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评估报告上未公示,未送达的,导致当事人复估和鉴定权利的丧失的,房屋征收部门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五、订立补偿协议。因旧城改造被征收住宅的被征收人有权选择回迁。

十六、支付补偿、补助和奖励并自愿搬迁。

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实行“三联单”制度,即房屋征收部门、建设单位、被征收人三方签字同意后,银行根据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补偿协议的约定,将被征收人依法约定应当获得的补偿、补助和奖励的总款项,从建设单位的账户上直接划转到被征收人的账户上。

十七、对不履约的一方提起诉讼并申请法院强制搬迁。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属于诉讼类的民事司法强制搬迁。

十八、政府单方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自愿搬迁。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提请行政复议也可提请行政诉讼,政府根据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十九、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属于非诉讼类的行政强制搬迁。

二十、档案管理、信息公开、审计和监察。

10.棚户区改造工作总结 篇十

何力同志在2013—2014年由市委组织部抽调参加市棚改工作第三推进组工作,与全组同志一起负责鸿嘉花园小区、融福康城小区拆迁征收工作推进落实。期间,能够积极开展工作,深入住户家中调查,加强协调,督促开发商积极推进,科学合理制定拆迁工作方案,较好地完成了市委组织部、市政府征收办公室交办的工作任务。

一、基本情况

鸿嘉花园于2010年7月动工,小区占地面积23.63公顷,规划总建筑面积52万平方米。该小区动迁面积19.2万平方米,动迁户数2915户。工作组于2013年7月初进入,进入时还有315户没有动迁。工作组进入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截止现在,拆迁226户,还有89户没有动迁,已经安置入住1135户。规划建设回迁楼32栋,已经建成20栋,今年预计建设12栋。融福康城小区拆迁总面积2.6万平方米,动迁户数577户,已拆迁528户,已安置入住479户,未动迁1户。

二、主要工作

(一)深入调查摸底,准确掌握第一手材料。进入小区之后,首先,工作组听取了业务经理介绍了本小区涉及征收拆迁户的基本情况及对每户补偿的初步意见,并查看了前期工作留下的工作资料。其次,深入各家各户进行走访调查。基本是采取“白加黑、五加二”的工作模式,到各家调查摸底,详细了解各住户的想法和用房情况,然后与各户进行了初步的沟通。对白天上班不在家的住户都是晚上等下班后到家中商谈,经常工作到晚九点多才结束。如有一户主不在本地,在沈阳工作的,就通过电话约谈,或利用星期日等空闲时间从沈阳回来谈其想法和要求,组织其与征收办进行具体商谈,对上述约谈的情况一一形成笔录资料。

(二)积极宣传政策,确保顺利推进工作。在开展约谈和走访过程中,我们注意加强政策的宣传和解释,从近几年先后出台有关政策的衔接、实施和理解,以及对其要求补偿的适用哪项政策及对其影响等情况一一进行了解释说明,保证了他们对各级政策的正确理解和认可。特别是对年龄较大的老人,不听你解释政策不政策的,就要求按他要求的条件,我们就多次进行耐心的劝解。

(三)加强沟通协调,力争建迁双方满意。针对鸿嘉花园 小区拆迁户多,涉及住户面广等因素,在深入调查后,我们一是对双方所持条件相差较大的,工作组积极协调双方进行商谈协调,使所持要求逐渐接近。二是对开发商所给予补偿条件略低的,以工作组的名义建议开发商提高补偿标准。如果有住户要求过于高的,工作组进行了多次的协调讲清相关征收政策之后,仍不同意的,将建议开发商对其提出强迁申请,由工作组报市征收办。现已有2户进入强迁程序之中。三是所在住户涉及亲戚朋友的,通过多方关系进行沟通协调,促进其相互信任,达成协议。有的涉及某单位工作人员拒绝见面约谈的,工作组主动到单位上门约谈,或通过其单位领导说明情况进行约谈。

(四)注意预防上访事件,积极督促按时回迁。在工作中,一方面,针对有一部分住宅楼回迁户不满意水、电、暖等附属工程进度过慢的情况,欲串联到市政府上访的言论。工作组及时找开发商沟通,了解接水、接电、供暖等生活设施工程的进展情况,催促其抓紧时间进行协调、加快施工进度。另一方面,加大对回迁住户落实政策的解释和调解工作,保证顺利办理回迁入住手续。同时,对办理入住后对其结构不十分满意的住户,积极协调开发企业帮助解决。一住户在办理入住后,发现中间有非承重的间墙和多出一个卫生间等问题,要求能否帮助去掉间墙,取消一个卫生间,工作组出面与开发企业协调帮助解决这一问题,使住户满意而归。

三、存在的问题

一是要求条件过高的无法协商。拆迁区内剩余56户大多数因提出的要求越来越高,漫天提高安置条件,致使无法达成拆迁协议,而所占位置处在6栋回迁楼的位置,将使510户住户无法正常回迁。

二是部分签订协议仍拒绝不搬迁。有2户签订协议后拒不搬迁的,致使按规划位置建设的回迁房、廉租房不能整栋落地,动迁进程停滞。相应160户回迁住户无法回迁入住,期间每天都有不能按期入住的回迁户到棚户区动迁办上访,虽经工作组和回迁入住办做耐心细致的工作,但情绪激愤,以致到市里上访的事件频发。

三是回迁时且拒不交清余款。此种情况在协议签订时,已标明相互费用在入住时结清。但在办理入住时回迁户不认可超出面积,或感觉超出面积过多,不想交多出协议规定的面积房款的,而无法回迁入住,这类情况引起上访的也较多。

四、下步工作打算

一是继续协调做工作,督促推进工作进程。

二是积极协调开发企业,解决好办理入住中的问题。三是提出安置要求过高的,经对多次调解无效,尽快完善强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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