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安监总管三-2013-76)(精选2篇)
1.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安监总管三-2013-76) 篇一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鲁安监发[2012]85号
各市安监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2〕7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认真学习领会,深入宣传贯彻
《指导意见》是贯彻落实《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等法规规章的重要文件,对进一步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规范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迅速将文件发到各相关企业,通过各种形式组织学习培训,充分领会《指导意见》的精神实质,把握其内涵和基本要求,确保《指导意见》
宣贯落实到基层和所有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
二、联系工作实际,制定工作措施
各地要结合本地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的工作实际,认真研究制订落实《指导意见》的具体工作措施。要把贯彻落实《指导意见》作为2012年的一项重要工作,要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颁证企业的日常监管,在制定执法工作计划时予以重点安排,确保各项工作要求得到有效执行。
三、加强督促指导,促进企业责任落实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的督促和指导,推动企业落实《指导意见》中提出的各项要求,及时研究解决贯彻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指导企业认真按照《指导意见》逐条对照查找差距,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建立责任体系,完善管理制度,全面落实企业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责任。
附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2〕79号).doc
附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管三〔2012〕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以下简称《条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等法律法规要求,落实各级安全监管部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责任,推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进一步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数量占国家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80%以上。为防止其流入非法渠道用于制造毒品,《条例》赋予安全监管部门履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和监督工作的职责,这是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源头管理的重要环节,在整个禁毒工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对于维护社会秩序、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创新意识、法制意识,不断提升监管能力。
(二)总体要求。结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严把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准入关,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环节的流向和数量监管工作,建立日常监督检查机制,完善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查处各种非法违法行为;加强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的监督指导,督促企业认真落实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责任,增强自律意识,健全管理制度,自觉遵守《条例》规定,构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法制秩序。
二、严格源头准入,进一步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
(三)严格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颁证管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通过许可证审查和备案证明延期换证等手段,依法依规严格要求,从严把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准入关口。许可证和备案证明载明的易制毒化学品品种、产量、销售量、流向等内容,要反映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增强许可证和备案证明的约束与引导作用。要结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淘汰生产条件差、管理水平低的生产企业,关闭无固定经营场所的经营企业,从严查处涉毒案件中的违法企业。许可证或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要求提交延期换证申请的企业,应当立即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继续生产经营的,按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发证机关要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或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后3个月内依法予以注销,并抄报同级公安、工商、商务等有关部门。
(四)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颁证企业的监管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针对本地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分布情况和管理状况,制定监管执法工作计划,有计划地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做到内全覆盖,重点检查企业执行《条例》情况、保持颁证条件情况、制度落实情况、相关人员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要求的掌握情况等。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改正,严厉查处和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要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有机结合,充分利用安全监管的行政许可手段,加大企业违法成本;对于被暂扣或吊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相关许可证或备案证明,又存在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要同时依法暂扣或吊销其相关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证。
三、全面落实企业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责任
(五)建立健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责任体系。企业要认真履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包括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销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在内的责任体系,健全管理机构,至少配备1名专职人员或者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为主要职责的固定管理人员,切实履行职责,严防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社会危害。
(六)健全完善各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企业要建立健全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企业负责人的管理职责和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出入库管理、仓储安全管理制度,购销管理、购销合同管理、销售流向登记、销售记录管理、购买和运输凭证存档等制度,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信息系统填报制度,从业人员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知识教育培训制度,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等。
(七)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设备、仓储设施、产品包装要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或有关规定。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装置;仓储设施要符合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理化特性要求,符合防盗等安全监控要求;产品包装必须标明产品名称、化学分子式、成分和含量,确保包装可靠,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的有关规定。
(八)严格遵守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和备案制度。企业要严格依法从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规范生产和经营行为,严禁超许可范围生产和经营;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重新备案和变更手续;不再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及时办理许可证或备案证明注销手续。严禁倒卖、出租、转让或以厂房场地转包、租赁等方式变相转让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
(九)强化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管理,做到销售流向清晰、档案记录完整。企业要依法销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按规定查验购买者应持有的由公安机关核发的购买资质证明和购买经办人身份证。对符合条件的购买者,要如实记录销售的品种、数量、日期和购买方的详细地址、联系方式和自述用途等情况,留存上述资质证明和身份证的复印件。记录和留存复印件等销售资料应当保存2年备查。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各项记录台账、资料,要逐步建立电子文档,实现信息化、动态化管理。
(十)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法律法规教育培训。企业每年要对全体员工进行一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方面的遵纪守法教育培训,使全体员工充分认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的社会危害和法律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要接受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教育和培训,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掌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基本知识。涉及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考核合格证明。
四、强化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流向监管,严格追究责任
(十一)加强生产、经营环节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流向监管。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监督企业建立健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销售登记等各项管理制度,并检查企业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存放保管等内部流转是否有明确的记录,对外销售记录和买方购买资质留存资料是否完整,企业产量、销售量是否平衡,前后记录是否一致,台账和实物是否相符,以及产量、销售量、流向等与企业年报是否相符等情况。对存在问题的,要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处罚。
(十二)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信息化管理。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运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的统计等功能,全面分析和掌握本地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和经营的总量、品种、流向、颁证等情况及相关变化。要认真做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和备案颁证季报(以下简称季报)填报工作,督促企业按时上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年报(以下简称年报),并做到上报数据准确、规范;要于每季度第一个月末前上报上一季度季报,每年4月底前上报上一年报。企业不提供年报的,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不提供季报、年报,数据存在明显错误,季报、年报缺项较多的,上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予以通报或督办。
(十三)建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案件倒查机制。对涉及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案件的企业,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专项检查,查清涉案情况、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情况。对存在管理漏洞的,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存在非法违法销售行为的,依法责令企业停产停业整顿,暂扣或吊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备案证明,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要举一反三,要求同类企业吸取教训,切实加强管理,防止同类案件再次发生。
五、加强监管能力建设,积极参与部门联动合作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管能力建设。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充实人员力量,落实责任,保障经费,及时检查和总结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工作。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以及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数量多的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配置专职管理人员;设区的市级以下的安全监管部门要明确固定的管理人员,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保证工作的连续性。要加强监管人员易制毒化学品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培训。要创新日常监管方法,建立健全约谈、公布“黑名单”、挂牌督办等制度,应用信用记录等措施,不断提高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水平和执法效能。
(十五)加强部门协作与配合。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参与同级禁毒委员会组织开展的有关工作,开展与易制毒化学品监管相关部门的合作,形成整体监管合力。要会同公安、商务和工商等相关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检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行为。在换发许可证和备案证明、检查企业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管理情况等工作中,要通过与有关部门沟通信息、加强联动,进一步查证实情,堵塞漏洞,提高执法检查效能,共同推进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2.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安监总管三-2013-76) 篇二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川办发〔2016〕2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深刻汲取各类危险化学品事故教训,特别是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教训,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坚决杜绝安全监管“盲区”和“真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11〕20号)要求,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责任体系,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一)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加强领导,制定和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发展规划,确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目标。
2.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总责。
3.将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情况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未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问责。
4.完善各级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以及相关的环境保护各个环节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5.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准入、确保安全”的原则,组织编制城乡规划时,应当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以下简称“化工园区(集中区)”〕。化工园区(集中区)周边安全防护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加强化工园区(集中区)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给予政策、资金、物资等保障。
7.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宣传教育,协助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二)各级有关职能部门依照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1.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质监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交通运输部门、铁路监管部门、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工商部门、邮政管理部门等10个部门要认真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加强部门间的安全管理信息共享。
2.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落实列入国家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危险化学品行业工艺、设备目录的企业关闭工作,落实处于人口稠密区化工企业的搬迁工作;加强家具厂、制鞋厂、制革厂等各类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督促危险化学品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足额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工伤保险政策的情况。农业部门负责加强对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指导,开展培训,组织推广安全、高效农药。教育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加强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安全管理,以及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教育。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各类冻库、自来水厂、游泳池、各级卫生医疗机构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
3.落实特定区域(港口、码头、航空港、铁路货场、保税区等区域,下同)监管部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责任。海关要加强报关单位和进出口环节的监管,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申报管理,严把危险化学品的资质验证关口,依据进出口许可证件办理危险化学品验放手续,提高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查验率,严厉打击伪瞒报行为。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特定区域危险化学品仓储设施消防条件审查及日常安全检查,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港口、码头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督促危险化学品港口企业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建设危险化学品仓储设施,加强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管理,按照规定办理相关许可手续,确保特定区域危险化学品储存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民航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航空港区域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在航空运输流程中各个运行环节进行监督管理,按照规定办理相关许可手续,确保特定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储存各环节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铁路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铁路货场区域危险化学品监督检查,督促铁路运输企业和单位加强铁路货场区域安全管理,确保铁路货场区域危险化学品储存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二、强化监督,全面落实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单位,下同)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二)建立安全生产自查制度,重点对下列事项进行自查。
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情况;
2.落实安全投入保障情况;
3.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制度、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与管理能力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情况;
4.危险工艺运行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品种安全管理情况;
5.落实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风险辨识防控及现场监控措施情况;
6.特殊作业环节、变更、承包商安全管理执行情况;
7.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8.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
9.编制应急预案、提供相应的保障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演练并进行评估情况;
10.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检测及日常维护管理情况;
11.安全设施、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定期检验、检测情况。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每个季度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书面材料存档,同时抄送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
(三)建设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信息系统,为及时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提供预警信息、应急预案、救援方案等,完善重大危险源监控、监控视频接入、监测预警、远程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和总结评估等事故应急救援保障功能,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制。
(四)对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要岗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通过仪表控制系统进行24小时在线监控,并安排专人值守,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建立安全生产设备设施检修报废制度,确保设备设施正常运行,严禁擅自停用报警系统、联锁装置。
(六)危险化学品应当按规定储存在具备储存条件的专用仓库、专用场所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实行分类、分区、分库储存,严禁超范围、超量储存,严禁禁忌物混存。
(七)建立产品流向登记管理制度,严格产品流向管理,杜绝流入非法渠道。
(八)建立产品运输查验制度,对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车辆、人员以及规定荷载量一一进行查验登记,对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还应查验准购证和运输通行证。
(九)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出租设备设施、作业场所的,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应当统一协调管理。
三、综合治理,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各环节安全生产
(一)严格化工园区(集中区)安全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制定产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时,要统筹考虑化工园区(集中区)的本质安全,不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决不能入区进园。安全监管部门要作为成员进入各级人民政府规划委员会;要加强对化工园区(集中区)的安全管理,化工园区(集中区)设立前应当进行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已经建成的园区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核定安全容量,实施总量控制,降低区域风险。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应由具备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化工园区(集中区)应当根据风险大小、企业数量、生产工艺要求等建立健全与之配套的安全监管、隐患排查、风险评估、应急救援等机制,构建一体化的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平台。
(二)建立和完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准入和退出机制。
1.严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严格把好项目准入关口。要严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高建设项目本质安全水平。所有新建的危险化学品项目应当进化工园区;凡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品种、重大危险源)的装置,应当由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凡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和首次工业化设计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基础设计时开展危险与可操作分析(HAZOP)。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的要求。
鼓励各市(州)推广成都市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做法,推进集仓储、配送、物流、销售于一体的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建设。
2.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准入条件。要综合运用城乡规划、安全许可、环境治理、产业政策等,对以下5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一律依法依规坚决取缔、关闭、转产、搬迁:
(1)未经规划许可,或者超越规划许可范围生产、经营(含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
(2)未取得安全生产、经营(含储存)、使用许可证等相关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3)危险化学品企业在役生产、储存装置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的;
(4)经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5)列入国家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危险化学品行业工艺、设备目录的。
(三)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管理。
1.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有关要求,严格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企业,必须配备至少1名危险化学品专业技术人员,杜绝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要求的运输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
具有资质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应当严格使用专门的运输车辆,不得超过规定荷载运输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与普通货物混装混运,不得将危险化学品性质或与消防处置方法相抵触的货物混装混运。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
运输剧毒化学品应当严格按照公安机关开具的剧毒化学品运输通行证载明事项进行运输。
2.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督促企业切实落实从业人员岗前和上岗再培训,使从业人员熟悉所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特性,熟练掌握道路运输装卸和运行基本要求、运输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方式,有效降低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发生,确保运输中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安全、高效、快速处置。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培训,促进企业提高制度建设、运输组织和运行监控的规范化水平。
(四)加强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
1.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生产、储存设施和厂房布局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进行设计;未经正规设计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诊断,并出具诊断报告。
2.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使用单位,要对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的要求,落实温度、压力、液位、流量、可燃有毒气体泄漏等重要参数自动监测监控、自动报警、连锁和连续记录。
(五)加强特定区域安全管理。加强特定区域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督促仓储企业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建设危险化学品仓储设施,加强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管理,按照规定办理相关许可手续,确保特定区域危险化学品储存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六)运用信息化手段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各环节安全管理。
建立全省统一的覆盖危爆物品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各环节的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将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相关数据全部纳入平台,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全流程监管。加强数据的深度整合、高度共享和实战运用,提高对公共安全风险的监测、预警和处置能力。
当发生可能影响环境的生产安全事故时,相关监管部门在获悉信息后,应第一时间将事件相关情况通报环境保护部门,以便环境保护部门及时采取应急应对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危及生态环境安全。
(七)实施严格监管制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1.认真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提级调查处理和挂牌督办制度。省政府安委会要对市(州)人民政府调查处理的较大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进行挂牌督办,对其中的典型事故要按程序报省政府提级调查处理;市(州)人民政府安委会要对县(市、区)人民政府调查处理的一般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进行挂牌督办,对其中的典型事故按程序报市(州)人民政府提级调查处理。发生较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性安全事故,省安全监管局应当及时派员赴现场督导(港口、码头、航空港、铁路货场、保税区等特定区域发生较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省级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派员赴现场督导),并针对典型事故召开现场分析会。可以依法采取暂扣事故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等措施。事故企业恢复生产前,由市(州)或者省安全监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对发生人员死亡一般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的,市(州)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派员赴现场督导,并召开事故现场分析会。对发生安全事故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依法严格追究责任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管理。
2.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负责人安全谈心对话活动,做到“四必谈”(新建项目的必谈、发生危化事故的必谈、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必谈、受到行政处罚的必谈),提高对从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认识。
(八)建立和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家库,建立专家参与技术服务、监督检查和决策咨询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提升监管水平,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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