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欺凌安全责任书

2024-10-24

校园欺凌安全责任书(精选11篇)

1.校园欺凌安全责任书 篇一

小寨镇中心小学防校园欺凌责任书

近来频频发生校园暴力和欺凌事件,一次又一次的牵动老师的神经,刺痛师生们的心。为贯彻执行省市及鲁甸县教育局下发了《鲁甸县教育局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鲁教通【2018】2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建设平安和谐校园。我校对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校园欺凌进行专项治理,为保证治理效果,特签订如下责任书:

1.按照小寨镇中心小学防校园欺凌方案履行好自己的职责,确保本人管理责任范围内不发生校园欺凌事件。

2.严查学生手机及其他管制刀具和危险物品进入校园。

学校主管领导(签字):

班主任(签字):

学校分管领导(签字):

任课教师(签字):

小寨镇中心小学

2018年4月10日

2.校园欺凌安全责任书 篇二

一、单纯的严刑峻法不是抑制校园欺凌增长的最佳选择

很多人认为,校园欺凌行为之所以如此猖獗,施暴者采用的手段之所以如此残暴,是与刑法的缺位和宽恕分不开的,因此通过修改和完善刑法来震慑校园欺凌的呼声非常高涨,几乎成为一边倒的舆论导向。减低刑事责任年龄、以严厉打击未满14周岁的小年龄施暴者就是最具代表性的观点之一。

毫无疑义,通过刑罚来惩治极个别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触犯刑法的校园欺凌行为,对校园欺凌施暴者确实具有一定的震慑作用,对广大中小学生具有明显的教育引导意义,但我们绝对不要扩大刑罚在抑制校园欺凌中的作用。对较为普遍的校园欺凌行为一味追求严刑峻法来应对,其立论的科学性究竟如何,实施后会不会产生适得其反的效果,是需要我们进一步去思考的。笔者的基本观点是,刑罚的本质是惩罚性,在使用过程中难免会有相应的副作用出现,也有一定的成本付出,所以应尽量避免使用,尤其是对校园欺凌中的未成年施暴者,刑罚的作用是相当有限的。其理由是:

首先,用单纯的严刑峻法来应对校园欺凌不符合中国的文化传统。

中国历史上有两种迥然不同的治国理政理念,即法家主张“以刑去刑”,儒家主张“以德去刑”,这两种不同治国理政理念后来被不同时期的统治阶级所采纳,上升为治国之策。回顾历史我们可以看到,早在春秋时期,在商鞅等法家提出“以刑去刑”的观点以前,儒家已开始提倡“以德去刑”的刑罚观。孔子作为儒家代表,率先提出了“以德去刑”思想,强调“先教后诛”,反对“不教而杀”。汉代中期以前,儒家“以德去刑”的思想并未受到当时统治者的重视而运用于“治道”策略之中。秦王朝灭亡后,西汉中期以前仍然“汉承秦制”,延续着“以刑去刑”的刑事政策。到了西汉中期,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从此儒家法律思想逐渐成为国策。在汉代中期以后的历朝历代,主要秉承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指导思想,将“以德去刑”的刑事政策贯穿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诸领域,并沉淀在文化传统之中。可以这么说,“以德去刑”作为治国方略影响了中国数千年的历史。尽管现在社会上对校园欺凌纷纷予以严厉谴责,寄希望于用重刑来震慑这一社会现象,但真正冷静下来思考,用单纯的严刑峻法来应对实施校园欺凌的未成年学生,恐怕有悖于中国历史文化传统,很难得到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普遍认可。

其次,用单纯的严刑峻法来应对校园欺凌不符合刑事政策的发展趋势。

我们尚且不论具体的校园欺凌案件是否符合现有法定的刑事立案和判决的要件及标准,也暂不探究案件审理和罪犯矫治过程中必然要付出的刑罚成本有多大,仅仅从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率要明显大于成年人重新犯罪率的现实看,就足以警示我们对未成年犯罪者要慎用刑罚。古今中外的历史都表明,严刑峻法从来就不是解决社会问题的最佳途径和手段,更何况是对于尚未成年的施暴者。

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采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实现刑法所具有的人权保障机能和社会保护功能的价值取向的协调,从而能够在特定的社会环境下最充分地发挥刑法的机能。所谓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就是刑事政策的“两极化”,一极是“严厉的刑事政策”,即对累犯、有组织犯罪、恐怖主义犯罪等重大犯罪及危险犯罪加大打击力度,实行重判严处;另一极是“宽松的刑事政策”,即对轻微犯罪、无被害人犯罪、偶犯、初犯、过失犯等主观恶性小的犯罪,采取宽松宽容的姿态,基本策略就是定罪上的“非犯罪化”、刑事司法上的“非刑罚化”和“程序简易化”以及刑事执行上的“非机构化”“非监禁化”。我国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尤其是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实践中已取得明显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专家学者也普遍予以认同。

在对待校园欺凌问题上,我们绝对不应片面强调保护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犯罪一味地“仁慈”“宽容”,导致一些未成年人肆无忌惮地实施校园欺凌,给社会带来严重危害,引起公众的严厉责难。但理论研究和社会现实也都已证实这样一个道理,那就是“严打”总体上并不适合未成年人犯罪,对未成年人犯罪还得加强早期预防和矫治,也就是应该遵循我国党和政府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制定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尽管随着社会的激烈变革,未成年人犯罪出现了值得关注的新情况,各地都发现了一些极为残暴和恶劣的校园欺凌案件,但与成年人犯罪相比,总体上其犯罪类型、手段及社会危害性都有明显差异,仍然保留和体现出未成年人犯罪的典型身心特征。因此,寄希望通过减低刑事责任年龄等途径来抑制校园欺凌蔓延的想法,是否符合我国刑事政策的基本精神和国际刑法领域的发展趋势,能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是值得怀疑的。

再次,简单将校园欺凌的责任推给未成年施暴者也是不公正、不合理的。

我们并不否认多发性、暴力性、严重性的校园欺凌行为,作为行为的实施者有不可推卸的主观原因,但导致其行为发生的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客观原因更需要引起人们的关注,成年人的责任绝对不可推诿。众多惨案一再提醒我们,社会应该更多地关注未成年人的特殊利益、心理健康和行为变化,更多地在教育保护未成年人上尽责尽力。由于我们对那些未成年学生弱势群体的思想和学业关心不够、心理调适不当、行为习惯训练缺乏,他们就会缺少对外界侵害的抵抗能力,容易受到不法侵害,成为校园欺凌的受害者。也有少数未成年学生认为自己未能受到公平对待,备感委屈,就会逐渐形成对现实社会的不满和对法纪的反抗,乃至发生惊人的违法犯罪案件。如果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就对未成年学生多加关心宽容,对未成年学生多施予一份温情和爱心,设身处地去了解各层次未成年学生的感受,维护所有未成年学生的利益,确保他们的安全,满足他们的特殊要求,或许就能够温暖一个可能扭曲的心灵,就可以拯救一个有可能失足的未成年人,就能够避免或减少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

隐藏在施暴者背后的相关成年人是校园欺凌之所以滋生和蔓延的主要因素,把校园欺凌的罪责完全推给未成年施暴者,简单采用单纯的严刑峻法来处置,似乎是不太公平、不太合理的。尤其是我国在相当一段时期内严格实施了计划生育国策,当今实施校园欺凌的中小学生绝大多数人是独生子女,当孩子触犯法律受到处罚时,带给家庭的灾难是不言而喻的,并且是难以弥补的。对以独生子女为主体的校园欺凌行为,还是应当预防在先,教育保护为主,尽量少用、慎用刑罚,否则,将不利于家庭的稳定,最终还会对国家的稳定和民族的未来带来深远的负面影响。

二、严肃处置校园欺凌有赖于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

校园欺凌现象之所以呈现愈演愈烈的发展态势,预防无方、打击不力肯定是其原因之一。在对校园欺凌开展综合治理的过程中,对已经触犯刑罚的施暴者表达社会的痛恨并处以相应的惩处是非常有必要的,加大打击力度势必会产生一定的震慑作用,有助于抑制校园欺凌行为的蔓延。但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严厉打击与多判刑、判重刑不完全等同,解决校园欺凌社会难题绝对不是抓更多的人、判更重的刑就能够解决的,千万不要寄希望于严刑峻法来简单了之,还是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探索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施载体与途径。笔者认为,妥善平衡保护未成年人与维护社会稳定这一现实难题,必须进一步完善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这才是预防和打击校园欺凌现象的最佳选择。

少年司法制度脱胎于普通司法制度,但又不同于普通司法制度。具有鲜明个性特征的少年司法制度是建立在少年身心特点和发展规律基础上的,少年生理心理的不成熟性和思想行为的可塑性构成了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依据,也是少年司法制度与普通司法制度的区别所在,这种区别主要体现在对未成年人贯彻全方位的教育在先、保护为主的思想上。传统意义上的少年司法制度,着眼点是放在犯罪后的处理上,即对已实施犯罪行为的少年案件纳入司法来受理,从本质上说,这是一种追究型的司法制度。现在许多国家的少年司法制度已更加关注预防犯罪事宜,积极介入到社会预防犯罪工作中去。诞生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我国少年司法制度,是以少年案件审判制度为中心,包括少年案件的调查、审理、处置和矫治等为主要内容的特殊司法制度。这一司法制度经过30余年的发展,在依法科学、准确、有效地审理少年违法犯罪案件,教育挽救失足少年和预防少年违法犯罪中,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我们不能仅仅满足于现有的追究型的少年司法制度模式,还要顺应国际社会少年司法制度的最新发展趋势,增加犯罪的社会预防型内容。特别是考虑到《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颁布实施已多年,其执法力度的加大需要从司法上予以保障。如果我国在今后的少年司法制度建设中能够在这方面有所考虑和作为,适度扩大少年司法的管辖范围,其在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中的意义将是非常巨大的,同时也可以解决校园欺凌预防无方、打击不力的现状,预防和减少校园欺凌行为的发生。

将包括校园欺凌行为在内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纳入司法的范围,是世界少年司法制度发展的一般规律。世界上许多国家对未成年人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都有专门的机构来实行专业化教育和矫治。这类机构的名称在欧洲、美洲、亚洲等绝大多数国家被冠名为“感化院”或“感化学校”,但在某些国家和地区也有其他名称,例如,美国有一些州设有专门的训练学校,以矫治有劣迹未成年人或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日本于1948年颁布实施《少年法》后,将私立感化院、矫正院、教护院等机构统一为少年院,集中收容家庭法院判处监禁的少年。对于把各种各样的未成年人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纳入专门的机构,实行带有强制性的教育和管理,这也是针对特殊类型的未成年人所采取的早期预防和针对性矫治措施,同时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这里必须指出的是,由司法机构来认定和教育违法或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其结果并不是人们想象的那样,简单归于犯罪并适用刑罚来处置,而是采取了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教育处分和保护处分的处置方式。当然各国都没有排斥采取严厉的刑罚处分,但那只能是在“万不得已下的最后手段”。司法所具有的认定程序的规范化和处置上的慎重性,使得国外比较容易接受对包括校园欺凌在内的未成年人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纳入司法范畴的做法,其理论上的科学性和实践中的有效性,值得我们好好研究和借鉴。

绝大多数的校园欺凌行为,可以归为未成年学生的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即使是实施严重校园欺凌行为并构成犯罪的校园欺凌行为,也有一个从违法到犯罪的过程,如果在发展演变过程中及时加以察觉并采取有效的保护、矫治措施和方案,一些震惊社会的校园欺凌案就有可能避免发生。由此可见,我国应该设有专门针对未成年人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进行专门矫治的机构。

目前,我国工读学校是对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学生进行特殊教育的学校,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的有效途径。1955年第一所工读学校在北京成立,此后,工读学校在复杂的社会背景下艰难曲折地发展,并于20世纪90年代顺应社会的需要,同时也为了解决自身生存的需要,实施了重大的改革。主要是进一步扩大工读学校的功能,将“文革”前主要收容教育流浪儿童及误入歧途的失足孩子转变为主要招收心理行为偏常、家庭难以管教、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三类未成年人,逐步使工读学校办成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中心。历经61年的工读学校在教育矫治了数万名学生、有效控制了未成年人犯罪发展态势的同时,也面临不少新矛盾和新问题,最为突出的就是工读学校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支持。类似于校园欺凌行为的违法和轻微犯罪的未成年学生,由于主客观多种原因,无法进入工读学校接受教育和矫治,以致不少有劣迹的中小学生浪迹在校园之外,失学失教失管,最后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因此,如果能够通过司法途径,将实施校园欺凌的未成年学生较早通过一定的司法途径,送入工读学校接受教育矫治,无疑能够有效防治包括校园欺凌在内的未成年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

要想发挥工读学校在教育、保护和矫治违法和轻微犯罪未成年人中的积极作用,出路之一就是重新界定工读学校的性质和功能,早日使工读学校纳入法制建设的轨道。现存的工读学校体制与少年司法制度之间存在巨大的差异性,这种质的区别是客观存在的,但并不是说两者之间就不存在联系或没有共性。工读学校作为特殊的教育机构、特殊的招生对象、特殊的管理办法,当然离不开特殊的办学目的和要求以及特殊的规范和保障,等等。工读学校功能的强化和管理的特殊,急需司法强有力的干预、规范和保障,而少年司法制度的创建和完善又为工读学校的深化改革开辟了更为宽阔的前景。考虑到工读学校对象的特殊性和管理上带有一定的强制性以及目前招生中所存在的问题,可以通过立法规定将这部分未成年学生的招生、管理、教育等纳入少年司法管辖范围。需要明确的是,我们这里所指的少年司法制度,已经摆脱了单纯刑事司法制度的性质,适应了依法治国社会背景下未成年人保护性法律法规需要,是进入了一个更新意义上的以教育、保护和挽救为主的新型少年司法制度。

对多发性校园欺凌实施必要的司法干预,通过司法程序来对未成年施暴者采用教育处方、保护处方来予以处置,发挥工读学校在预防未成年学生违法犯罪中的特殊作用,有助于我们走出理论与实践的困境。为此,从眼前看,首先要加快工读教育的立法,早日从文件形式转向法律规范,以尽快解决有校园欺凌等行为的问题学生能够进入工读学校接受教育矫治;从长远看,要力图使工读教育和少年司法制度在双向改革过程中予以协调和同步,努力将犯有罪错的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纳入司法轨道,这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应当深入研究的课题。

三、面对日益猖獗的校园欺凌,法律应当有更大的作为

笔者认为,错综复杂的校园欺凌必须实行综合治理,其治理路径的选择可以从四方面着手,即国家层面完善立法、政府层面科学规范、学校层面加强管理、社会层面广泛参与。法治在这些方面都可以有更大的作为,笔者仅就其中的核心问题提出几点具体建议:

1. 强化校园欺凌治理的政府主导

预防校园欺凌,必须动员全社会力量,但具体由谁来动员和组织协调全社会的力量呢?这里必须强调的是政府作为核心和中坚力量,在预防校园欺凌中居于主导地位,这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规明确规定的。《通知》提出的开展教育、完善制度、加强预防、及时处理、监督指导等五点要求,体现了中央政府依法治理校园欺凌的态度和要求。各级政府应当根据自己所掌握着的巨大权力和所拥有的充分资源条件,通过科学的规划、强有力的管理、经常性的检查监督以及依法追究失职者的行政法律责任等,来开展治理校园欺凌活动,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当前的重点任务,是各级政府要组织落实好《通知》,加大检查督促力度,确保校园欺凌专项治理工作不走过场。

2. 明确校园欺凌的法律责任

校园欺凌现象必须严肃对待、严厉打击,责任追究必不可少,需要强调家庭的日常监护责任、学校的教育管理责任和社区环境优化责任等。校园欺凌行为之所以日趋严重,是与有关部门和人员的保护、教育责任不落实,管理、防范措施不到位密切相关的。因此,我们要通过责任追究来强化校园欺凌防治工作。另外,一种非正常的现象值得引起我们的注意,那就是我们现在谈的比较多的是对未成年施暴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追究,而很少去触及造成校园欺凌形成的深层次原因,比如: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未成年施暴者实施如此残暴的校园欺凌行为?未成年受害者在遭受校园欺凌过程中,应该享有的法律保护为什么会缺位?社会呼吁对未成年施暴者严厉打击的同时,更应当思考的是:如何追究家长、老师、校长等教育、保护、监护不力的责任?对那些纵容、放任孩子实施校园欺凌的监护人,对那些疏于对未成年学生监护的相关人员,对那些因为校园管理失控而发生在校园内的欺凌事件等,都应当根据具体情节和程度来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3. 落实校园欺凌的防范措施

防治校园欺凌必须有具体的载体、路径和措施,这方面的工作不仅要依靠领导重视和制度完善,更要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不少中小学校在整治校园欺凌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并成效显著,形成了很多很好的反校园欺凌的经验,国外也有很多这方面的经验可予以借鉴,如美国教育部发布的《学校安全指南》等。我们应当根据各自校情和学生特点以及教育规律,加强安全防范方面的制度建设,制定可操作性的校园反欺凌措施和方案,使学校和学生的安全建立在科学、完善的制度保障基础上。

3.防校园欺凌安全教育教案 篇三

预防校园欺凌

班会时间

12月10日

班会目的

1、通过本次主题班会,使学生懂得什么是校园欺凌以及校

园欺凌的危害。

2、使学生掌握面对校园欺凌时应该采取的措施,教育学生

遵纪守法,互帮互助,共建平安校园。

班会流程

一、什么叫校园欺凌?

校园欺凌:校园欺凌是指同学间欺负弱小、言语羞辱及敲诈勒索甚至殴打的行为等,校园欺凌多发生在中小学。校园欺凌分为单人实施的暴力,少数人数暴力,和多人实施暴力。实施环境地区多为校园周边或人少僻静处。

二、校园欺凌的危害?

1、严重影响学生的正常学习。2、影响学生身心的健康发展,导致不健全人格的形成。3、破坏社会秩序,使人们对法律失去信心。

三、校园欺凌的预防措施?

1、家庭教育与预防。2、学校教育与预防。3、社会教育与预防。4、在法律层面。

四、你能举出几个你认为是欺凌的行为吗?(举例子)

五、一旦遭遇校园欺凌,怎么做才是正确的?

六、学习通知,发出倡议。

七、教师总结。

4.校园欺凌安全责任书 篇四

班级:三年八班

内容:校园欺凌专项治理主题班会 教育目的: 1.通过本次主题班会,使学生懂得校园欺凌的危害。2.教育学生遵纪守法,互帮互助,共建平安校园, 3.使学生掌握面对校园欺凌时应该采取的措施。

教学重点:使学生懂得什么是校园欺凌以及校园欺凌的危害,学会正确面对校园欺凌,保护自己。教学过程:

活动一:对校园欺凌的认识

主持人:同学们, 做为一名小学生, 要坚决打击各种校园欺凌行为,全力打造平安、和谐校园,努力为创造一个健康、快乐的环境而努力。现在我宣布:反校园欺凌主题班会现在开始!

首先让我们了解一下什么是校园暴力:主要是指在校学生之间、学生与社会其他人员之间、师生之间发生在校园内及校园周边的具有敌意的欺凌、体罚、伤害等性质的暴力行为。由于校园暴力行为的施暴者和受害者多数是青少年在校学生,并且暴力行为发生在校园内或校园周边,因此大家习惯称其为校园暴力。

对在校园里悄然“滋长”的校园暴力,我们该如何抵制呢?同学们,让我们一起讨论一下吧: 同学甲:抵制校园暴力,辨别是前提:

一些同学在遭遇校园暴力、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时却全然不知,以为校园暴力仅仅是不礼貌行为;另一些同学在目睹校园暴力时也无动于衷,以为只是同学间的“嬉闹”。要抵制校园暴力,首先要具备对校园暴力的识别能力。同学乙: 校园暴力包括行为暴力、语言暴力和心理暴力。行为暴力在校园暴力现象中最为普遍。

同学丙: 行为暴力主要指包括打架斗殴、敲诈勒索、抢劫财物等一系列对人身及精神达到某种严重程度的侵害行为。活动二: :走近校园暴力

这一环节让学生就其平时听到或遇到的校园暴力更进一步的了解

主持人:同学们,校园本是静美之所,然而这片静土也染上了血腥。如果任由这种校园暴力发展下去,那无疑会在青少年中间造成一种不良的暗示:邪恶比正义更有力量,武力比智力更有价值。这是相当危险的,所以要拒绝校园暴力。下面让我们观看一些关于校园欺凌的视频;

活动

三、向校园暴力说“不”

频频发生的校园暴力打破了校园里原本属于我们的宁静与和谐,为了不让校园这方净土成为另一个“江湖”,为了不让我们的“花季”变成“花祭”,我们要坚决向校园暴力说“不”!

同学甲:①不崇拜暴力文化,要形成正确的价值观。

同学乙:②不参与校园暴力。树立正确的是非观念,坚决不充当校园暴力行为中的帮凶。

同学丙:③注重心理的健康发展。要保持乐观的心态,主动与他人沟通,解决各种困难和问题。

活动

四、保护自己,关注他人

主持人:同学们,下面然我们通过学习,总结一下应该如何保护自己

同学甲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校园暴力的发生通常有两个原因:一是同学间因口舌之争或其他原因的肢体冲突。二是为了满足自身的私欲而引起的争执、事端。预防争执和事端应做好以下两点:

同学乙: ①与同学友好相处。有的同学遇到矛盾时,不愿意吃亏,认为忍让就是没了面子失了尊严,最终只能使得矛盾不断升级,不断激化。我们应该宽宏豁达,不应为一丁点儿小事僵持不下,斤斤计较,甚至拳脚相加,做出降低人格的事情。

②避免自己成为施暴者的目标。我们平时不要随身携带太多的钱和手机等贵重物品,不要公开显露自己的财物。学校僻静的角落、厕所或楼道拐角都是校园暴力的多发地带,我们在这些地方活动时尤其要注意,最好结伴而行。

③养成善于观察的好习惯。多留意身边发生的事,很多暴力事件的信息可以从校园同学间的交流中得到。为了保障我们自身的人身安全,避免施暴人对我们打击报复,我们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匿名报告。预防暴力重于应对暴力,而这一切需要我们共同参与。

同学丙: 应对暴力,临危不乱

如果我们无法避免危险的发生,那么,在危险发生的时候,我们一定不要惊慌!保持冷静、清醒的头脑是制胜的关键。我们应克服心里的恐惧,积极地去解决问题或者本能地保护自己。

①遭受语言暴力时的自救

应对语言暴力,我们通常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是淡然处之。二是自我反省。三是无畏回应。四是肯定自己。五是调整心理。六是法律维权。

②遭受行为暴力时的自救

如果被攻击者殴打,我们该怎么办? 一是找机会逃跑。二是大声呼救。

三是借助一些小动作给自己寻找逃跑的机会。四是求饶。求饶不是懦弱的表现,是减少伤害的策略。五是如果以上退路被攻击者截断,那么应双手抱头,尽力保护头部,尤其是太阳穴和后脑。

在人身和财产双重危险时,应以人身安全为重,舍财保命,以免受到更激烈的伤害。

教师总结: 同学们你们说得很对,我们今后应该做到:及时报告,以法维权

由于校园暴力事件的随机性,许多同学对其产生了恐惧和焦虑。一些同学不敢把事情告诉家长和老师,更不敢报警,甚至警方破案后也不敢出面作证,成为“沉默的羔羊”。忍气吞声往往会导致新的暴力事件的发生。

自己或发现他人遭遇紧急情况时,一定要在第一时间向家长、老师或警察求助,采取最有效的救助措施。

要应对暴力,我们必须增强五个意识:

第一,要有依法的意识。违法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第二,要有强烈的自我保护意识。

第三,要有方法和策略意识。在力量悬殊的情况下,切记不能蛮干。

5.校园欺凌安全责任书 篇五

本该是“天真无邪”“花样年华”的未成年人,他们却以欺凌方式改写了跟“恰同学少年”应有的人际交往关系。需要思考的是:究竟是什么使得他们的心灵发生扭曲,如何解决当下日益严重的校园欺凌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从人性出发,来探讨如何抑制和消除校园欺凌。

一、校园欺凌源自人性之恶

人性问题十分复杂,人性善或人性恶的观点都有学理依据。在学校教育活动中需要对人性之恶有一定的认识,并保持一定的警惕,针对人性之恶需要发挥学校纪律和国家法律的威慑作用。人性的善恶一直是纷争的话题,孟子认为人性本善,但荀子认为“人之性恶明矣”。应该说,人的本性究竟如何,其实都只是思想家们的假设。人的成长受环境的影响,行善作恶的行为不仅与人的本性有关,也与人生活的环境、受到的教育影响有关。如果从校园欺凌现象去追问人性的源头,不能不承认人性中有恶的成分,尽管不能夸大这一恶的性质,但也不能否认人性有恶的一面。

《荀子·性恶》中对人性的恶有过严密的阐述,“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然则从人之性,顺人之情,必出于争夺,合于犯分乱理,而归于暴”。在荀子看来,人的本性是恶的,人的善良行为是人努力改造恶的结果。因此,社会一定需要教育教化,才有和谐的秩序,最终走向安定太平。荀子认定人性恶的论证思路也是从社会乱象回溯到人性的源头。人源自动物,在某些方面依然保存着动物的兽性。但是,人毕竟不同于动物,人还有理性的一面,还有良知、良心和良能,还有人道、人文的一面。从人类的历史来看,人性的善在不断地抑制恶,总体而言,人类是朝着文明的方向在前行。但在进步的过程中,人性的恶总是会冲动性地显露出来,校园欺凌就是人性之恶在特定条件下爆发的表现。

二、学校教育亟待加强对人性的认识

从一定程度讲,校园欺凌是学校教育忽视人性、忽视让学生认识人性的必然结果。学校教育应该发挥“善者伪”的教育功能,即通过教育,导引学生走向至善境界。但是如何达成这样的目标,无论是在教育理论层面还是在教育实践层面都没有引起足够的关注。在实践层面,无论是学校的培养目标还是课程内容,无论是教学活动还是德育工作,都缺乏人性论的内容。教育者组织的很多教育活动都预设了追求善的目标,也催生了学生善的行为效果,但是,追求善的目标,需要以认识人性为起点。在教育理论层面,就笔者视野所及,还没有哪一本教育学教材关涉人性问题,在教育目的和教育目标领域,也几乎无人提及培养学生认识人性问题的能力。但我们并不能因此就说没有人思考教育与人性的关系,事实上,2009年的教育基本理论年会主题就是“教育与人性”。因此,从整体上看,教育活动的展开似乎知道向哪里去,但却不知道从哪里来,不清楚教育的人性起点是什么;若说教育有人性的起点,那人们也是无意识地把人性善作为起点。

从人性的观点看,人之所以需要教育,正是因为人性中存在恶的“基因”。但在强调人性善的社会里,因为对人性恶缺乏基本的共识,导致向善教育的简单化,具体表现有:第一,提倡助人为乐的精神,鼓励学生做好事,鼓励学生团结合作,这有积极的教育意义,但是这种向善教育模式也有消极影响,偶尔无私奉献不难,难的是持续地无私奉献;团结合作是好事,怎么团结合作却是难事。这都涉及人与人的交往、关涉人性的善恶问题。第二,用敌我二分的标准对人群划界,鼓励学生区别性地对待,这同样关涉人性善恶问题。用某种特定的标准把历史与现实中的人群分为敌人与朋友,把某些人设定为自己的朋友,把另外一些人设定为自己的敌人。这样的二元划界思维长期影响着学生的价值取向和思维方式,学生就会在校园群体生活中无意识地把与自己利益一致的人视为朋友,与自己利益有冲突的人视为敌人。由此对自己的朋友采取向善的方式,对自己的对手采取残酷、残忍的方式。校园欺凌就是这种二元划界的思维方式发展到极端的表现形式。校园欺凌者一方面意识不到自己人性之恶的膨胀和丑陋,同时又有意或无意地扩大对所谓“敌手”的恶意;一方面在自己的朋友圈里表现得很有善意和仗义,但同时会采取欺凌的方式对付对手或者竞争者。在事态有利于自己的情势下,欺凌者就凭借自己或群体的势力肆意欺凌所谓的对手。因此,我们不能不说,校园欺凌现象的产生与教育忽视人性有相当的关联性。

三、过于宽松的惩戒难以对人性之恶产生威慑力

校园欺凌者理应受到相应的惩戒,只有这些惩戒产生相当强的威慑力才能抑制校园欺凌现象的蔓延。现代文明的惩戒方式主要表现在经济层面和行动限制上。在经济层面上的惩戒,是赔偿受害者身体上和精神上的损失,以及赔偿给社会造成的损失。在身体层面,惩戒不伤害身体,这也是学校中惩戒与体罚的本质区别所在。身体上的惩戒主要是限制欺凌者的自由。就惩罚的严厉程度而言,分为学校内部的纪律惩戒与社会法律层面的惩戒。当下处理校园欺凌的惩戒标准失之于宽松。首先,对校园欺凌认定的标准过高,如果受害者没有出现严重的皮肉之伤,一般会被认定为是学生之间的普通纠纷,而不会被认定是严重的人身伤害事件。其次,惩戒的力度过小,与欧美国家的严厉程度相比,我们在这方面的惩戒力度有相当大的差距。再次,对欺凌者的隐私保护过度。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未成年人案件不进行公开审判,以免影响他们日后的生活,这有一定的人道性,但客观上也削弱了惩戒的威慑力。最后,学校内部的惩戒往往形同虚设,没有具体细化条款,缺乏专业人员的监督执行,等等。此外,欺凌者之所以敢欺凌弱者,不仅仅是因欺凌者本人强势或者同伴群体强势,被欺凌者受“家丑不可外扬”“大事化小、小事化无”等传统文化心理的影响,不想声张,导致欺凌者的后续行为更加有恃无恐。

四、消解校园欺凌的基本思路

面对校园欺凌现象的日益蔓延,当下开展的专项整治应该会取得一定的抑制效果,但是校园欺凌的隐秘性、复杂性决定了整治的艰巨性、艰难性,因此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抑制和消减校园欺凌现象的努力应该具有持续性,通过校内外多种力量的整合来控制和减少校园欺凌现象。

1. 学校教育者应该帮助学生认识到人性的复杂性

人性既有善,也有恶,人性之恶随时都可能被激发出来。教育者要通过教育活动让学生认识到人性之复杂,通过多样的教育活动,让学生认识到人性恶的丑陋与可能引发的后果。当然,与此同时,也要引导学生认识人性的善,让学生相信人性之善的力量非常强大,足以抵制人性之恶。教育者可以组织学生观察校园中反映人性善与人性恶的各种表现,收集相关资料,把对人性的认识结合到课堂教学、学科教学之中,在班会主题和其他各种学生工作中,让学生认识人性的复杂,学会理性认识自我,正确处理人际冲突,获取人际交往的智慧,保持对校园欺凌的敏感性。

2. 教师应掌握识别欺凌的标准和惩戒的规则

确认校园欺凌需要有一定的标准,惩处欺凌者需要有相应的惩戒规则,为此,学校负责人和教师需要掌握识别欺凌的标准和惩戒的规则。比如,美国校长在收到欺凌报告后必须马上启动调查,调查期间必须给受欺凌的学生配备心理专家进行疏导。事实上,校园欺凌有一定的规律可循,可以做一定的预防工作,学校可配置专门的岗位,负责人需要提升发现和处理校园欺凌的专业知识,能从学生群体的行为、现象中观察到变化,及时发现和处理校园欺凌事件。已有学者提出处理校园欺凌的基本原则,比如,加强道德教育,加强普法教育,尊重学生、尊重差生、一碗水端平,开设心理咨询,对学生进行挫折教育,开展安全教育,进行生活指导教育等等,作为原则,这些想法无疑具有合理性和启示性,但我们更期待实践取向的操作策略和权责清晰前提下的责任分割。

学校教师要用“校园欺凌预警标准”来识别学生的欺凌,及时干预学生的行为偏差;学校可建立匿名报告系统,鼓励学生及时报告欺凌现象,并将之录入欺凌报告系统;校园内安装摄像头,校园内的各类活动尽可能可视化、公共化,减少校园观察的死角;构建受欺凌者的庇护所,开设相关的反欺凌课程,训练受欺凌者应对欺凌的能力与方法策略,培养学生作为旁观者的责任意识。在教育活动中采用多种喜闻乐见的形式与学生探讨欺凌问题,举办以反欺凌为主题的班会,在校园营造一种反欺凌的文化氛围。此外,还可发起反欺凌的主题讨论,组织省市的反欺凌同盟,设置反欺凌电话热线、反欺凌投诉箱、反欺凌网站、反欺凌云平台等,通过多种方式,进一步挤压欺凌者的行为空间和舆论空间。

校园欺凌事件发生之后,需要依照一定的程序来处置。比如,依照挪威的经验,可以概括为如下几点:首先,当受害者首次遭遇欺凌时,学校立即确定干预的基本方案。随后心理教师跟进,确保被欺凌者的心理及时得到抚慰,并传授应对欺凌的具体步骤和方法,同时保护受害者的隐私;为了惩戒欺凌者,校方应尽快联系欺凌者、受欺凌者以及双方家长,调查欺凌事件的真相。其次,学校通过强化学校反欺凌的态度,严格依照规则惩戒欺凌者。教师先和每一个欺凌者单独会谈,然后和所有的欺凌者共同座谈,同时家长也被告知参与会谈。谈话应在短期内连续进行,以避免欺凌者之间互相串通,从而影响干预效果。再次,视严重情况给予欺凌者惩戒。最后,教师召开反欺凌座谈会,通过反复强化以终止学生的欺凌行为。如果时机成熟,再安排1-2次调解,通过第三方介入,双方在彼此尊重的基础上共同达成建设性的终止欺凌协议。

3. 国家法律加大对校园欺凌现象的惩戒力度以强化法律的威慑力

校园欺凌行为中,施暴者往往是以大欺小、恃强凌弱,践踏他人的尊严,侵害他人的权益。依法惩罚人性之恶的外显行为,会对人性之恶有抑制作用。从国际比较看,很多国家(地区)针对校园欺凌行为都采取了法律手段,有的国家(地区)还有专门的反校园欺凌法规。美国50个州都有了反校园欺凌立法,对校园欺凌采取零容忍态度,所有参与者包括围观者都要承担法律责任。世界上较有成效的反欺凌法案有西班牙的“玉梭鱼法案”、美国的“坚定立场,伸出援手:向欺凌宣战法案”、我国香港地区的“缔造和谐校园法案”等。挪威以反欺凌成效享誉世界,这跟挪威强力实施“欧维斯反欺凌三级(学校、班级、个体)干预法案”和“零容忍法案”密切相关。

我国没有专门的反校园欺凌法,然而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还有《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刑事诉讼法》和《刑法》。这些法律对校园欺凌者有一定的威慑作用。但也有人误以为没有专门的反校园欺凌法就不能依法惩戒欺凌者,还有人为欺凌者开脱,说他们不懂法。这些误解和误导客观上弱化了法律的惩戒力度,使得作为受害者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这一点在依法处置校园欺凌案件时特别明显。比如,《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但这些人道化的条款很有可能被欺凌者误读,以致他们对法律缺少敬畏之心。

美国在刑法上对实施暴力欺凌的犯罪主体判刑很重,他们会更加偏重考虑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恶性程度,即使被害人可能伤得很轻,但被告人会因为主观恶性大而获重判。类似的案件,在我国大多以故意伤害罪来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最终的量刑主要是以被害人的伤残程度来确定,而且这个伤残鉴定是在治疗之后,而不是在治疗之前。如果说教育是以文化的软力量来抵挡人性之恶,弘扬人性之善,那么法律则应以刚性的硬力量制服人性之恶。法律惩戒的威慑力越大,教育的影响力就越能得到更好的发挥。消除校园欺凌,需要在现有法律的基础之上,制定专门的反校园欺凌法,并依法落实处罚力度,提高法律惩处的威慑力。

4. 社会成员保持对校园欺凌事件的敏感性以督促校园欺凌事件真相的及时公布

校园欺凌事件引发关注既有内源性的动力,如社会对人权的日益重视,也有外在的条件,如发达的网络媒体。2011年,日本出现第三次校园欺凌问题讨论热潮,起因于大津市某中学一男生因遭受欺凌而自杀。人们对学校和教师熟视无睹、麻木不仁的态度和行为深感震惊。当事学校及地方教育委员会在最初阶段极力逃避责任,声称并未发觉存在欺凌事态,该生自杀行为与校园欺凌无因果关系,并与家长签约,要求家长不得向外界透露信息。但在社会舆论和有关证据面前,学校被迫承认存在欺凌事实,但不承认自杀与欺凌之间有因果关系。2012年,“第三方调查委员会”调查后认为,自杀的直接原因为遭受欺凌。[3]大津欺凌事件折射出当事学校存在遮丑倾向,不愿公布事件真相。我国的学校管理者通常也是本能地希望欺凌事件在学校内部“和谐”解决。有的学校对受害者报警、通过司法程序来追究欺凌者的违法犯罪责任表示出“无奈”态度,反映出学校对欺凌的恶劣性质与危害缺乏理性认识。学校管理者对公布真相的轻视态度、认识偏差和消极应对,客观上起到了对欺凌者庇护、纵容的作用。

以2016年5月16日山东日照市公布的《五莲县教育局关于街头初中一学生打骂同学调查处理情况的说明》为例,从中我们可以感受到校园欺凌事件公布真相的难度。五莲县教育局的整个说明不足500字,涉及事件真相的话语仅仅是:“事情发生在5月6日早饭后,当事学生因被同学起外号、怀疑同学向老师打小报告等产生不满,遂发生打骂现象。”然而从1分33秒的视频中显示:除了身穿校服的男生多次对穿黑色衣服的同学进行打骂外,还有其他学生对挨打学生进行打骂起哄,现场还有多名学生围观。当事双方也许都不希望公布真相,但是学校领导和教育行政领导有提供真相的义务与责任。这些真相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欺凌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结局;当事人的班级和学校以及相关人员的基本情况、态度和认识;调查人员与被调查人员的基本情况、调查的时间和地点、调查过程和结果;当事人的家庭情况以及家庭教育。特别是欺凌过程中的细节要作为重点加以调查;口头的、书面的文字资料和录音录像等要妥善保存。真相的调查和真相资料的保存,不仅为处理欺凌者和处罚学校管理者提供依据,而且也为研究者提供详尽的资料。最为重要的是,真相本身就具有强大的威慑力,立此存照,欺凌者以后若再欺凌他人就要加重处罚。所以公布和保存真相资料既具有教育意义,也具有威慑力量。因此,对校园事件的处理需要有硬性规定:校园欺凌事件真相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布;相关资料要保存在区县教育局的档案馆并规定哪些人可以查阅这些资料。此外,教育部门还需要按照年度统计校园欺凌事件,并把统计结果公布出来。

5. 创建校园欺凌事件的案例库和数据库以促进专业性研究活动的展开

校园欺凌事件的解决需要通过专业研究去探讨欺凌发生的原因,需要专业人员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美国学校在孩子5岁刚入学起就会开展反校园欺凌教育,除直接暴力行为外,教师还教育学生认知一些属于间接欺凌的“冷暴力”行为,包括语言攻击(辱骂、嘲笑、威胁)、群体孤立等。2011年日本大津校园欺凌事件直接推动了《防止欺凌对策推进法》的公布,通过立法强化校园欺凌行为的预防和规制成为社会共识。这些举措都与专业工作者细致深人的研究密切相关。然而,我国目前尚无校园欺凌事件的案例库和数据库建设的规划。

校园欺凌事件发生之后展开真相调查,随后推动管理制度的改进和法律条款的颁布,这是减少和消除欺凌事件重复性发生的基本路线图。这个路线图的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高质量的专业研究。真相调查本身也是专业研究的有机部分。日本大津校园欺凌事件调查委员会为揭露真相所展开的调查,不仅揭示了欺凌事件发送的过程和原因,也呈现了教育行政、学校领导和教师未尽的责任。1982年,挪威相继发生了三起被欺凌儿童自杀事件。以此为契机,挪威政府和学者开始了大量的相关研究,挪威反校园欺凌研究由此展开。为了干预学校欺凌,挪威构建了国家层面的反欺凌体系,凭借反欺凌宣言的引领,斯塔万格大学行为研究中心发布了“零容忍方案”,依据社会心理学理论,凭借学校、家庭和社会的立体干预,有效地遏制和干预了学校的欺凌现状。[4]我国反校园欺凌研究的当务之急是发现我国校园欺凌事件发生发展的特点,规划校园欺凌事件案例库的建设,从而制定并实施本土化的校园欺凌行为预防和干预计划。

参考文献

[1]孙临美,林玲.儿童校园欺凌问题的现状、归因及对策[J].校园心理,2009(3).

[2]张春铭.近半数留守儿童表示被欺负过[N].中国教育报,2014-12.01.

[3]陶建国.日本校园欺凌法制研究[J].日本问题研究,2015(2).

6.小学校园防欺凌安全教育实施方案 篇六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有效防治中小学生欺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市教育局等十三部门发行《XX市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管理实施方案》,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导向,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大力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提高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健全防范、处置学生欺凌的工作体制和规章制度,确保学生欺凌防治工作落实到实处,把校园建设作为最安全、最阳光的地方,为人民满意的教育创造良好条件。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教育是第一位的。

深入开展中小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促进人民群众思想意识、道德水平、文明素养提升,提升全社会文明水平,特别是加强学生欺凌专题教育防治,培养校长、教师、学生及家长等不同群体积极防控和自觉反对学生欺凌意识。

(二)坚持预防为主。

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及时调查学生欺凌事件发生的迹象,加强学校和周边的日常安全管理,加强欺凌事件容易现场监督,完善学生寻求帮助的维权渠道。

(三)坚持保护。

切实保障学员合法权益,严格保护学员隐私,尊重学员人格尊严。切实保护被欺负的学生身心健康,防止二次伤害的发生,帮助被欺负的学生尽快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

(四)坚持法治为基础。

根据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依法处理学生欺凌事件,根据宽容不容忍、爱情严格管理的原则,对实施欺凌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处理和惩戒,及时纠正不正当行为。

三、管理内容和措施。

(一)明确学生欺凌的定义。

学生欺凌是在校园内外、学生之间发生的,一方个人或集体学生一次或多次故意或恶意用身体、语言和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凌、侮辱或诽谤,造成另一方个人或集体学生身体损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事件。

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正确识别学生欺负,严格区分学生欺负和学生之间的玩耍行为。

(二)建立健全协调机制。

成立学霸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防治学霸工作机制,统筹推进学霸治理工作,做好校园外欺凌事件防控和处置工作。

(3)积极有效地预防。

1.加强教育。学校开展有关学生防范欺凌的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安全教育等专题教育。

2.组织家长教育。利用家长会、家委会等形式,加强家长家庭教育指导和训练,增强学生家长法治意识,执行监护责任,帮助家长了解学生欺负防治知识。

3.严格的学校日常管理。学校实际成立由校长负责,由教师、少先队大中队指导员、教职员、社区工作人员和家长代表、校外专家等人员组成的学生欺凌管理委员会。制定学生欺凌预防的各项规章制度的工作要求,主要包括相关单位教职工欺凌预防的责任、学生欺凌事件的紧急处理预案、学生欺凌的早期警告和事件处理和事后干预的具体流程、学校规章制度对欺凌学生的处罚规定等。

4.定期进行调查。加强家庭学校的交流,密切联系教师和学生的监护人,立即把握离婚和单亲家庭的孩子,以城市工作人员的孩子为重点的学生的思想感情和同学的关系状况,特别是学生的学习成绩突然下降,精神模糊,感情异常,无缘无故旷课等异常表现

(四)依法按规定处置。

1、严格规范查处。教职工发现、学生或家长向学校报案时,应按照学校学生欺凌事件的应急处预案和处理流程及时调查处理事件,学校学生欺凌管理委员会认定事件是否属于学生欺凌行为,对可能违反治安管理或有犯罪嫌疑的学生欺凌事件,学校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法调查处理。原则上,学校应在启动调查处理程序后10天内完成调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处理时要留意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学校、家长、有关部门、群组织、新闻媒体要留意维护被欺负学生和知情学生的个人隐私,避免被欺负学生遭受二次伤害。

2.妥善处理投诉请求。学校学生欺凌管理委员会处理程序妥当、事件明确的,应当以学校学生欺凌管理委员会处理结果为准确需要复查的,由区教委学生欺凌部门组织学校代表、家长代表、校外专家等组成调查组开始复查。

3.加强教育惩戒作用。对经调查认定实施欺凌的学生,学校学生欺凌管理委员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定学时的专业教育方案,监督实施欺凌的学生按要求接受教育,同时对欺凌事件的情况作出相应的惩戒。

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学校对实施欺凌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实施欺凌的学生必须向被欺凌的学生面对面或书面道歉,取得谅解。对于反复发生的一般欺凌事件,学校在对欺凌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同时,可以看出具体的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纪律处分。

情节比较恶劣,对被欺负的学生身体和心理造成明显伤害的严重欺负事件,在学校批评欺负的学生进行教育的同时,可以邀请公安机关参加警告教育,也可以警告欺负的学生,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学校的邀请立即安排人员,保证警告教育的有效开展。学校可视的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欺凌学生纪律处分,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屡教不改或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请区教委依法处分。

(五)建立长期机制。

1.完善训练机制。校长、学校行政管理人员、班主任、教师等培训应增加学生欺凌预防和处理专题面试的内容。

2.建立评价机制。以学生欺凌管理工作情况为评价内容,包括校长学期和学年评价,包括学校行政管理人员、教师、班主任及相关岗位教职工学期和学年评价。

3.建立问责处理机制。学生欺凌事件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违反纪律违法应承担责任的,构成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健全依法管理机制。明确法制副校长对学员欺凌防治的具体职责和工作流程,将学员欺凌防治作为依法治校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开展以学员欺凌防治为主题的法治教育,在规章制度中补充完善学员欺凌防治内容,落实各项预防和处置学员欺凌措施,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学员欺凌事件,教育实施欺凌学员。

四、职责分工。

1书记、校长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学生欺凌管理。

2政教处负责具体实施和落实学员欺凌防治工作,扎实开展相关教育,制定完善学员欺凌防治的各项措施、预案、制度规范和处理流程,及时妥善处理学员欺凌事件。

3班主任做容易被欺负的学生调查,做同学之间互相帮助的好班风。随时关注这类学生的思想变化,发现行为异常时可以立即介入。引导学生在被欺负时及时与家长和老师沟通,寻求帮助。

4科任教师负责协助班主任工作。

5法制副校长依法处理学生欺凌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嫌疑案件,依法处理学生欺凌侵害学生权益和身心健康的违法嫌疑犯,加强警察学校联动,指导监督学校全面调查校园安全危险,协助学校开展法治教育,做好法治宣传工作。

6社区代表负责引导社会力量加强被欺负的学生及其家庭的援助,协助学校鼓励社会组织参加学生欺负的防治和援助。

7法律顾问负责以未成年人相关法律法规为重点的法治宣传教育,做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8家委会成员负责协助学校指导、教育家长依法落实法定监护职责,增强法治意识,科学实施家庭教育,切实加强对孩子的护理和管教。

五、工作要求。

(一)深入细致的部署。

根据管理内容、措施和分工要求,明确负责人和具体联系方式,执行工作责任。

(二)加强检查。

学校按要求开展欺凌防治教育活动,制定应急预案和处理流程等方法措施,在学校纪律中完善学生欺凌防治内容,开展训练,及时处理学生欺凌事件等重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特别检查。

7.校园欺凌安全责任书 篇七

加拿大政府一直致力于改善基础教育的校园环境安全,2004 年11 月13 日,安大略省教育部委托安全校园行动小组(Safe Schools Action Team)制订《构建安全校园:欺凌预防行动计划》[1](Shaping Safer Schools:A Bullying Prevention Action Plan,以下简称《计划》),经过十多年不间断的探索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的校园欺凌预防体系。

一、明确界定欺凌的含义是认识校园欺凌的重要前提

“校园欺凌往往会被人们轻描淡写,误认为是学生成长的必要部分”。[2]明确的定义有助于人们对校园欺凌的发生形式、所产生的不良后果有较为清晰的认识,帮助教师、家长和社会成员从学生的日常行为中准确辨识出不同类型的校园欺凌,从而采取积极的行动予以制止。

《计划》认为:“欺凌,是一种有害身心健康、动态的互动过程,是重复使用强势力量进行身体的、言语的或者社会侵犯的一种形式。”[3]校园欺凌直接或间接地反映出学生之间紧张的人际关系,对欺凌者和被欺凌者都会带来深远的影响。实施欺凌者通过学习运用侵害行为,可能会带来包括道德推脱、违法犯罪、药物滥用、成年犯罪和自杀等严重问题;欺凌受害者的成长常常会伴随社会性焦虑、孤独等心理问题。此外,欺凌现象亦会对旁观者产生影响。校园欺凌发生时,“同伴是否在场会影响欺凌事件的进一步发展,有53%的学生只是被动旁观并没有行动,主动参与帮助欺凌的只占22%,而同伴积极介入的占到57%,而且在10 秒内就制止欺凌继续发生”。[4]准确的辨识校园欺凌,及时采取积极的行动,将会有效地制止欺凌的进一步发生。

二、政府高度重视是校园预防欺凌计划持续实施的强力保障

(一)由政府主导,多部门协调合作,唤醒人们对校园欺凌的高度重视

校园欺凌事件发生的根源和解决策略不仅仅是教育系统内部的问题。加拿大安大略省政府部门为确保在全省范围内能成功实施校园预防欺凌计划,引起全社会对校园预防欺凌的高度重视,协同其他相关部门提供了必要的协调和支持。

校园预防欺凌计划在教育部门、教育局和学校必须优先执行,为确保执行效率,每一个教育局都建立了校园预防欺凌相应的法律法规;职业培训部门、学院和大学鼓励教育学院开设有关安全校园的教师职前培训;社区安全部门和劳教所鼓励警察训练课程中涉及关于校园预防欺凌、《安全学校法》(Safe School Act)、校园调查、学校与警局协议,学校联络员认定等内容。旅游和娱乐主管部门也使校园预防欺凌计划传达到各从业者和提供商;儿童和青少年服务机构、社会福利事业、健康和护理部门鼓励利益相关者积极参与到社区欺凌预防中。政府和各部门的良好协作,使得校园预防欺凌计划在学校和社会得到广泛的关注,引起公众对该计划的高度重视。

(二)连贯的配套政策,有利于计划的良好持续运行

2004 年,安大略省教育部授权安全校园行动小组提出针对解决全省学校安全问题的报告,安全校园行动小组经过一年时间的酝酿,于2005 年11 月首次提交《构建安全校园:欺凌预防行动计划》,时隔一年,安全校园行动小组在广泛咨询全省反馈意见的基础上再次提交《学校安全政策与实践:一项行动议程》(Safe Schools Policy and Practice:An Agenda for Action),[5]2008 年提出更加具体的《塑造尊重的校园文化:促进安全健康的人际关系》(Shaping A Culture of Respect in Our Schools:Promoting Safe and Healthy Relationshios),[6]校园欺凌预防计划从计划到议程,再到校园文化和人际关系的塑造,连贯的配套政策保证了该计划在其后几年高效的执行。

(三)法律救济明确,校园预防欺凌计划有法可依

为了配合《计划》的实施,安大略省先后出台、修订了包括《反种族主义和民族平等法案》、《儿童暨家庭服务法案》、《教育法》、《安大略人权法案》、《安大略学校行为准则》、《警局与教育局草案》、《安全学校法》、《非暴力学校政策》、《青少年犯罪法》等法律法规。以《安全学校法》为例,安大略省教育部修订了安全学校法的部分规定,安全学校法在全省范围内实施的标准一致,明确地规定了各方(主要是校长、教师、学生和家长)的权利和义务,在省级行为规范里设置了明确的行为标准。扩大了对欺凌者停课、开除需要考虑的缓和因素列表(如年龄、年级、语言、语言理解力等),只有校长和副校长有权对欺凌者进行停课处罚,学生有权利申诉进入另一所学校等内容。

(四)政府统筹管理,保证经费的来源充足

安大略省政府统筹专项资金,按需划拨保证了该计划能够持续多年的良好运行。2004 年至2006 年,政府提供超过2,800 万美元来支持校园欺凌预防计划的调查研究;2007 年至2008 年,政府提供近4,370 万美元的专项资金用于校园欺凌预防计划的执行,其中包括2,300 万美元用于“开除学生或者长期被停课的学生”项目和1,050 万美元用于在学校雇佣非专业人员(如青年工作者);2008 年至2009 年度提供1,000 万美元作为学生需要津贴(Grants for Student Needs)。

三、第三方机构评估是校园预防欺凌计划客观、科学的关键

第三方评价具有中立性、专业性和市场化的特征,[7]能有效克服政府(第一方)和学校(第二方)自我评价的局限,专业的第三方机构提高了评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安大略省政府引入第三方———安全校园行动小组,促进了“官”、“办”与“评”的相对分离,对客观地评估基础教育校园欺凌现状、更科学地发现存在的核心问题有很大程度的改观。

(一)专业的学术团队有助于客观、公正的校园欺凌现状研究

安全校园行动小组的负责人是安全和矫正服务部门领导,小组成员由加拿大网络安全学校,成瘾和心理健康中心的研究人员以及部分大学相关学科的教授组成。安全学校行动小组在调查过程中享有大量资源的优先使用权。咨询了全省范围内包括警察、家长、学生及学生代表、青少年儿童服务人员、专业保健人员、现有预防欺凌的机构和其他社会团体等不同的人群。同时也参照其他城市、地区的经验,先后考察了金斯新、多伦多、渥太华、伦敦、哈密尔顿、桑德贝、蒂明斯和萨德伯里等城市预防校园欺凌的举措。此外,还亲身参与关于校园预防欺凌的介入策略讨论,最终形成咨询报告,并提交给省域校园预防欺凌专家组作参考。专家组和安全学校行动小组进一步复审整个地区的调查结果,同时与此前教育部校园预防欺凌研究人员的研究进行对照。通过政府、学校与第三方的协作共同制订校园预防欺凌计划,确保其有较高的信效度。

(二)逐步细化校园预防欺凌计划的关键组成,有利于计划的高效运行

安全校园行动小组在审视校园预防欺凌计划在不同辖区实际运行的状况,对校园预防欺凌计划含有的要素进行分析,认为成功的校园预防欺凌计划不可或缺的四个主要维度应该为:教育、评价、行动和政策。2006 年的《学校安全政策与实践:一项行动议程》中细化为包括“预防、渐进性惩处、社会和家长参与、安全校园法的执行、停学或开除学生项目、教育培训和省级安全校园框架”等应优先行动的八大领域。2008 年,在《塑造尊重的校园文化:促进安全健康的人际关系》中从“课程、有效的伙伴关系、预防、提高认识和干预、响应、支持、报道、当地警局与教育局协议、领导力、家庭参与、培训、评估和问责制”等十个关键领域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提出建议和要求。系统的行动计划与关键领域的确认,有助于政府部门决策和具体地方教育部门及学校的校长在预防校园欺凌时及时定位优先领域,有利于校园预防欺凌的高效运行。

(三)校园预防欺凌计划进行的追踪研究

安全校园行动小组在提出了校园预防欺凌的行动计划后,通过《校园预防欺凌评估工具》持续关注学校安全环境。2009 年,设计主题为“公平、包容性的教育与校园欺凌”系列调查问卷,调查了教育局、校长、教职员工、学生家长和学生对校园安全环境的看法,质性的诊断校园预防欺凌计划的实施效果。

四、专业化评价工具与及时反馈:保证计划的实效性

(一)介入校园欺凌的措施

对于遭受校园欺凌的学生(包括欺凌者、被欺凌者和旁观者),教育部门、学校和社会机构审查和协调有心理健康需要的学生,早发现、早治疗、早支持。教育局基于性别暴力、恐同症、性骚扰和不适当性行为为学校提供改进计划,学校把渐进性惩处作为常规做法,为受到欺凌影响的学生和家庭提供恢复性训练,包括同辈调节(peer mediation)、治疗圈(healing circles)和团体辅导(group conferencing)。根据《安大略省儿童保护法》,教职员工在意识到欺凌可能发生时,必须回应学生的可能需要。各级部门和人员应积极应对,帮助学生从困境中尽快的恢复,正常地参与学校的各项活动。

(二)成熟的评价工具,有助于客观评价校园环境

以成功的校园预防欺凌计划关键要素为基础,安全校园行动小组在设计《预防校园欺凌评估工具》时,从教育、评价、行动和政策四个方面对学校安全环境进行评估,共设计24 道关键问题,根据问题的性质,在关键问题内又含有若干小问题(具体如下页表所示)。

(三)指导手册与反欺凌热线

政府提供多种语言的《欺凌行为我们可以帮助制止———家长手册》,发送到安大略省每个中小学生的家长手中,帮助家长和学生有效地辨识和制止欺凌,目前手册已被翻译为22 种语言。教育部还通过儿童求助热线(Kids Help Phone)24 小时为学生及家长免费提供关于校园欺凌和其他相关问题的咨询。

五、明确界定学校共同体成员角色,分别给予必要的指导支持

安全校园行动小组提出校园预防欺凌行动计划的框架图,将学校共同体在该计划中关系加以简单的表述(具体如下页表1 所示)。

校长是学校预防欺凌最关键的人物,只有校长认识到校园预防欺凌计划的紧迫性,才能提供必要的支持,保障预防计划在学校的顺利实施。提供相应的课程资源培训有助于帮助校长更清晰地明确自己的角色。教师在与学生的日常互动中执行学校预防欺凌政策,将预防欺凌嵌入到日常课堂教学,作为学生的榜样有利于促进良好的学校风气的建立。因为欺凌发生在校内外,家长(该计划中家长指父母和监护人)是孩子最好的支持者,能够及时识别可能表明欺凌的警告标志(例如:失去朋友,饮食习惯改变,不愿意去学校等)而采取行动。学生是整个计划的受益者,预防欺凌计划为学生提供了健康人际关系和适当行为的榜样示范,指导学生如何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提供了给欺凌者和受欺凌者发展社会技能的机会,促进积极的人际关系,识别各种形式、类型的欺凌,自信地报告欺凌事件,安全地应对欺凌事件等,有效防止欺凌的发生。在学校之外,广泛的社区起到很重要的作用,所有社会的成年人对学生起到了模范作用,社区参与评估学校环境安全也很重要。

校园预防欺凌行动计划框架图

该计划有效地预防了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频率,提高了学校共同体对于欺凌的认识和应对能力,有利于建设学生积极、自信的学习及学业成就的有效获得,有利于尊重、安全的校园环境,教育质量的有效提高,也有利于营造健康积极的家庭氛围、和谐的社会环境。借鉴安大略省在校园预防欺凌计划中的经验和做法,有助于青少年身心健康成长,对校园安全建设有很大的裨益,对构筑和谐校园、和谐家庭、和谐社会亦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参考文献

[1][2][3]Shaping Safer Schools:A Bullying Prevention Action Plan[EB/OL].http://www.edu.gov.on.ca/eng/healthysafe schools/action Team/shaping.html,2015-12-14.

[4]Lynn Hawkins,Debra J.Pepler,Wendy M.Craig.Naturalistic Observations of Peer Interventions in Bullying.Social Development,2001,10(4):512~527.

[5]Safe Schools Policy and Practice:An Agenda for Action.[EB/OL].http://edu.gov.on.ca/eng/ssareview/report0626.html,2015-12-14.

[6]Shaping A Culture of Respect in Our Schools:Promoting Safe and Healthy Relationships[EB/OL].http://www.edu.gov.on ca/eng/safeschools/publications.html,2015-12-14.

8.校园欺凌安全责任书 篇八

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要求各地对校园欺凌进行专项治理。此次专项治理覆盖全国中小学校,包括中等职业学校,将分为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自通知之日到7月底,主要是各校开展治理;第二阶段为9月―12月,主要是开展专项督查。据了解,这是近年来,我国首次从国家层面对校园欺凌进行治理。统计显示,到,通过媒体曝光的校园欺事件就多达43起,不少事件骇人听闻。

欺凌,指欺负、凌辱。简单而言,就是以大欺小,以强欺弱。那么,什么是校园欺凌?官方解释为: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行为。这里讲的伤害,不仅包括身体方面的物理伤害,也包括心灵方面的精神伤害。校园欺凌不仅发生在校内,也包括放学后在校外发生的同学间的欺负行为。校园欺凌通常都是重复发生,而不是单一的偶发事件。有时是一人欺负一人,有时是集体欺负一人。

校园欺凌现象一般表现为:叫受害者侮辱性绰号;对受害者进行重复性的物理攻击。如拳打脚踢、掌掴拍打、推撞绊倒、拉扯头发等;毁损受害者的衣服、学习用品、通讯工具等个人财产;传播关于受害者的消极谣言和闲话;恐吓、威迫受害者做他(她)不想要做的事,威胁受害者跟随命令;让受害者遭遇麻烦,或令受害者招致处分;实施敲诈,强索金钱或物品;利用网络发表具有人身攻击成份的言论。等等、等等。

未成年人误入歧途、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是件让人痛心之事,可人们在分析其原因时,总喜欢善意地归因于社会、家庭、学校对未成年人的不良影响:家庭方面,一些同学从小受父母不当言行影响,未能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学校方面,过度地重视、关注学生智商,而轻视、忽略对学生的情商培养;社会方面,网络暴力泛滥,为一些同学模仿,拉帮结派找寻刺激提供了负面的榜样。但事实上:未成年人道德的扭曲和对法律认识的错误是其堕落的内因,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是不能忽视而又往往被忽视的内在主观因素。

“我是未成年,我怕谁?”这是最典型和最严重的误区!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青少年。未成年人在社会中属于弱势群体,因此国家和社会对未成年人给予了特别的保护,如设立监护制度、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这就使一些人产生错觉:好像不满十八岁就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果真如此吗?非也!请注意几项法律规定――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bb、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诈、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按照我国义务教育入学年龄的规定推算,在场的.每一位同学如果实施犯罪行为,都毫无例外地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除刑事责任外,未成年人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五

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同学们,人类社会进步的历史,清晰地表明:作为社会构成的每一分子,没有谁可以不对自己的行为责任!不受约束,不担责任的人是没有的,也是不可能有的!尽快从“我是未成年,我怕谁”的误区中走出来吧!

任何形式的欺凌行为都是不可接受的。“校园欺凌”不仅会造成受害者身心的双重创伤,也会严重影响到学校的整体纪律和风气。“坚决制止和预防欺凌事件的发生”,是学校管理层鲜明的态度和坚定的决心。学校党、团组织和相关职能部门将会进一步制定严密的防范措施,并严格执行,认真落实。

同学们!我希望大家既不要做“欺凌者”,也不应该做“旁观者”,那样,“受害者”就会越来越少,“校园欺凌”就会远离我们。让“成人、成才、成功”的校训悬浮眼前,进驻思想,指引行动吧!

9.拒绝校园欺凌 共建和谐校园 篇九

为进一步提升小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有效预防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充分营造文明、平安、和谐的校园育人环境。3月26日,庆城小学开展了校园防欺凌安全教育活动。

活动中,政教主任樊晓鹏做了题为“拒绝校园欺凌 共建和谐校园”的专题报告。报告结合身边的具体事例,通俗易懂地向学生介绍了“什么是欺凌?怎样预防欺凌?”,教育学生要团结友爱,珍惜同学之间的友谊,不以大欺小,不以强凌弱。同时利用LED显示屏循环播放“杜绝校园欺凌,从我做起”,“增强法律意识,共创平安校园”,“传递校园正能量,坚决遏制恶欺凌”等系列视频,让同学们更加深刻认识校园欺凌行为,让学生明白在校园欺凌事件尚未发生和发生后如何有效地保护自己。

10.校园安全责任书 篇十

一、始终牢固树立“安全高于一切,责任重如泰山”的安全意识,强化“学生在校一分钟,安全工作60 秒”的工作要求,近期主要建立了以防伤害为主的公共安全体系。让全体师生了解学校近期采取的主要措施,概括为四句话:严把校门关,严控校周边,严明校三防,避患于未然。

二、加强对学生日常安全教育管理。 开发 《学生集体生活指南》校本课程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通过举办主题班会、开展安全知识讲座等主题活动进行安全教育,坚持每月一次应急演练 ,积极沟通家长,努力提高师生和家长的安全意识。 抓好学生生活管理,加强班车、寄宿生安全管理,严格遵守出入门规定;做好学生因事、因病或其他原因离校请假并有其监护人签字等工作,坚决杜绝学生擅离校园现象发生。

三、杜绝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现象发生;严禁上课拖堂或让学生超时间滞留学校,教师上课要清点好学生人数,一旦发现学生不来上课,必须立即与学生的监护人取得联系。

四、加强学生交通安全管理。 配备专兼职保安人员和保卫干部14 人及巡视人员若干人,每天分四个时段执勤护生护校,做到校门外10 步一岗、5 米一哨; 所有学生入、放学接送交通安全由学生的监护人全权负责。

五、加强体育课、实验课、计算机课、劳动实践课、社会实践调查、各项赛事活动、旅游踏青等安全管理工作。

六、做好预防传染病、食物中毒的发生,做好防盗工作。

七、加强防火宣传,严格用火制度,严禁乱用火,乱接交流电。严禁吸烟,杜绝火灾发生。经常排查整改用电用火安全隐患,确保用电安全。

八、严格落实事故及时报告制度。如发现学生没到校或擅离校园等情况必须及时向其监护人报告;再如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等需报请校长与相关责任人签定专项安全责任状,以确保学生生命安全(原则上不允许以班为单位外出)。

九、严禁学生打架斗殴,避免造成人身伤害。每位教职员工无论在上下班时间,还是校内外都要切实关心未成年人人身安全,一旦未成年人遇到麻烦、危险或预测到可能发生危险时,应及时给予帮助或求助,也可以和有关人员取得联系,以便得到妥善处理。

十、全体教职工要按照、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切实担负起自己的安全责任,为学生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成长创造安全、和谐的育人环境,确保学校财产安全。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

11.校园欺凌安全责任书 篇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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