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承诺书

2025-03-16|版权声明|我要投稿

婚前财产承诺书(共15篇)

1.婚前财产承诺书 篇一

个人财产就是一个人的财产,是承诺人对被承诺人的要约完全同意的意思,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个人财产承诺书范文,欢迎大家阅读。个人财产承诺书范文【1】

甲方:xxx,男,身份证号:

乙方:xxx,女,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均系再婚,双方相处后感觉良好自愿结伴生活。

为免婚后因经济问题产生纠纷,双方本着互敬、互爱、互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需共同遵守。

一、甲方名下有房产一套,座落于xxxx,建筑面积 xx,该房产属甲方个人所有。

双方结婚后,乙方有居住权,直到双方婚姻关系终止或甲方去逝。

甲方去逝后,乙方需搬离甲方住房,回归自己家居住。

甲方房产归甲方子女继承,乙方及其子女无权继承。

二、乙方名下有房产一套,座落于,建筑面积。

该房产在乙方去逝后由乙方子女继承,甲方及其子女无权继承。

三、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如存款、家具、家电等个人物品,归各自所有。

双方有使用的权利,但仍归个人所有。

四、因一方医疗、一方子女产生的花费及一方负债行为均由各方独自承担,与另一方无关。

五、双方婚后因各自婚前财产所产生的收益与亏损,归一方所有与承担,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

双方婚后的工资及养老金收入等各种收入与收益,均属一方个人财产,不属双方共同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与支配;婚后所购置财产,归购置方所有。

七、双方对各自婚前婚后财产有完全支配与处分权,另一方不得干涉。

八、甲方同意每月支付乙方 元作为双方基本生活费用,由乙方管理与支配。

九、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协议一式肆份,各执两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承诺人:xxx

个人财产承诺书范文【2】

甲方: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生,住上海市xx区xx路,身份证号码:xx-x

乙方: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生,住上海市xx区xx路,身份证号码:xx-x

鉴于:

1、甲、乙双方于xx-xx年xx月xx日在xx-x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甲、乙双方为合法夫妻。

2、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的之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3、甲、乙双方约定夫妻财产权属的真实意思表示。

甲、乙双方为明确财产权属,避免财产争议。

现经过友好协商,就婚前、婚后的财产权属达成如下一致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登记在王某、李某方名下,位于上海市xx-x区xx路xx弄xx号〔沪房地xx字(xx-xx)第 号〕归乙方所有(含室内家俱、家电等室内物品);

第二条 王某名下股东账户内的股票(市值约人民币 万元)归甲方所有。

第三条 李某名下xx-xx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 万元归甲方所有(账号:)。

第四条 李某父母赠与李某的奥迪牌轿车及牌照归乙方所有(车型:xx-x;牌照:xx)。

第五条 李某名下的基金(市值约人民币 万元)归乙方所有。

第六条 李某名下工商银行定投归乙方所有(约人民币 元)。

第七条 甲、乙双方的金银首饰及个人物品归各自所有。

第八条 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人民币 万元。

第九条 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各自的收入归各自所有(包括但不限于工资薪金收入、投资收益、获得赠与等财产性收入)。

甲、乙双方的各种支出由各自承担。

第十条 王某名下的其他财产(若有)归甲方所有,李某名下的其他财产(若有)归乙方所有。

第十一条 王某名下的债务(如有)由甲方承担,李某名下的债务(如有)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 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后30日内,配合乙方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登记,乙方收到新的房产证5日内将本协议第三条、第八条约定的款项汇给甲方。

第十三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即对甲、乙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权属变更登记完成与否均不影响协议的效力,甲、乙双方应严格遵照执行。

第十四条 凡因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均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均为打印文本;经甲、乙双方签字后各自留存一份。

承诺人:xxx

个人财产承诺书范文【3】

甲方: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籍贯 住所

乙方: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籍贯 住所

甲乙双方自愿结婚,为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财产纠纷,根据我国《婚姻法》

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原则,特对婚前及婚后双方财产归属进行如下约定:

一、双方婚前各自名下的房产永久归各自所有:

(1)甲方婚前房产:详细房产清单

(2)乙方婚前房产:详细房产清单

二、甲乙双方婚后以个人名义所继承或受赠与所得的房产属各自个人所有。

三、甲乙双方婚前及婚后各自名下房产因增值、转让等产生的利益亦归各自所有。

四、甲乙双方婚前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及其独立承担,甲或乙婚后一方对外所负的未经对方同意的债务,以甲或乙一方的财产清偿,与对方无关。

五、甲乙双方婚后的其他财产为共同财产,其收益为共同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各自婚前的房产及婚后所继承或受赠与所得的房产产生的收益(不含增值)为共同财产。

六、甲乙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

七、其他。

1.本协议约定未尽之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解决;

2.本协议书一式,双方各执壹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经双方协商可办理公证,公证费用由xx-x承担,并增加协议一份,送交公证机关,协议自公证之日起生效。

承诺人:xxx

2.婚前财产承诺书 篇二

而张建认为,房子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平分,一人一半。

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子属婚前财产,应归李萍一人所有。但是李萍应该归还张建的装修款,同时还应该返还婚后双方归还银行贷款的一半给张建”,并依此作出了判决。

律师点评:在对夫妻财产问题上,我国很多民众存在这样一个认识的误区,认为婚前财产会随着婚姻的延续,一定年限后就自动转化为夫妻的共同财产,这是一个错误的认识。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或者法规有这样的规定。也就是说,除非双方婚前或者婚后对财产有明确的书面约定,否则,无论婚姻关系存续多久,一方的婚前财产都不可能转化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本案中,我们重点点评一下法院为什么会作出这样的一个判决。首先,我国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对不动产物权的规定十分简单、清楚和明了,那就是依据《物权法》第十六条、十七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也就是说,通常法院认定产权人时一般就直接以产权证上登记的人名为准,除非产权证登记的产权人与房地产管理部门留存的登记簿不一致(这样的情况极少出现)。所以,法院通过第一步审查,首先确定了产权人是李萍。

其次,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只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一般才可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该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所以经过第二步审查,法院认定由于该房系李萍婚前购买且取得产权证,所以应视为李萍婚前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产生和延续而发生变化。对于这一案件事实的认定,体现了我国《婚姻法》对于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归属的明确规定。

最后,通过审理进一步查明,由于婚后张建出资对该房装修,性质上应为增添附属物。所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六条“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时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这样一个规定,法院认定房子装修增添的附属物由于拆除会损害房产的价值,因而折价应归李萍所有,李萍则应返还张建装修款20万元。应该说这样一个财产分割方案既遵循了法律规定,又照顾了案件事实,十分得当。

同时,对于婚后二人共同偿还的房贷部分,由于该部分财产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由李萍按照实际还贷的数额取其一半返还给张建。

3.婚前财产承诺书 篇三

第一章 基本服务承诺

第一条 服务人员着公司统一服装,佩戴工作牌。工作牌包括如下基本内容:公司名称、姓名、所在部门、照片、工号、投诉电话等。服务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要主动出示工作牌,不得拒绝客户查看工作牌的要求。

第二条 承保、理赔服务人员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主动、及时、准确地为客户提供保险保险服务,工作中应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承诺禁止下列情况:

(一)理赔人员“吃、拿、卡、要”、故意刁难客户,或利用权力谋取个人私利;

(二)利用赔案强制被保险人提前续保;

(三)冒用被保险人名义缮制虚假赔案;

(四)无正当理由注销赔案。

(五)其他侵犯客户合法权益的失信或违法违规行为。第三条 本服务承诺适用于保险人、被保险人共同委托的中介机构。

第二章 承保

第四条

依法合规经营保险业务,热情友好的接待客户,耐心了解客户的保险需求,及时全面地提供保险方案。第五条 客户投保时,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并附格式条款,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不误导客户,不强制客户投保。

第三章 报案受理

第六条 4008888136服务专线,24小时×365天提供报案、咨询、投诉、承保理赔信息查询和客户回访等服务,及时响应各种的服务需求。

第七条 接报案人员在电话铃响3声内接听客户电话,及时完成报案登记,并在5分钟内完成查勘调度工作。

第四章 车险理赔服务

第八条 查勘人员在接到查勘调度后,5分钟内与客户联系,就不同的事故类型与客户沟通,告知不同的处理方式。对于满足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条件的赔案引导客户自行协商处理,但客户强烈要求现场查勘的案件,以满足客户要求为主。

第九条 需要现场查勘的,查勘人员与客户确认事故地点后,市区范围内应在30分钟内到达查勘现场,县郊范围内应在2小时内到达查勘现场,其它地区可与客户协商确定,按双方认可的时间到达。查勘人员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难以按照约定时间到达,主动电话告知客户并说明情况,向接报案或调度人员告知原因和补救措施。对于确实无法赶赴现场的,应及时给予客户相应处理意见,以便客户办理索赔相关手续。

第十条 查勘人员到达现场后主动出示相关证件、表明身份。查勘人员现场一次性向客户提供相关索赔材料,指导客户填写索赔单证并书面告知其办理索赔所需资料以及索赔程序。

第十一条 定损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准确、合理、快速地核定保险事故的损失,提供定损服务时不得设定必须到指定维修厂或维修点。

第十二条 除客户另有要求外,不涉及换件的5000元及以内的小额赔案在现场做一次性定损处理。5000元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赔案于查勘工作完成后一个工作日内联系客户并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损工作,与客户共同签订定损单;10000元以上的赔案于查勘工作完成后一个工作日内联系客户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损工作,与客户共同签订定损单;对复杂案件及存在严重分歧的案件,经双方当事人约定,可以确定再次定损的时间或聘请第三方共同定损,但定损及签订定损单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对不属于保险责任、应由客户自行承担的损失,明确告知客户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三条 理赔人员不能指定修理厂维修车辆,但可向客户推荐具有机动车辆维修管理部门核定的具有相应维修资质的修理厂。不得为客户指定配件供应商提供车辆配件。理赔人员协助客户对修理价格、质量、工期进行监督,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专人负责接收客户送达的理赔资料,当场查验索赔单证是否齐全。对索赔资料齐全的案件,审核无疑义,出具《索赔单证接收回执》。对索赔单证不齐全的案件,应在收到索赔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重大疑难案件不超过3个工作日)向客户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将所缺资料名称或内容一次性书面告知客户。

第十五条 每笔赔案应当有专人管理,负责跟踪记录赔案处理过程和结果,及时解答客户提出的有关事故处理、保险索赔事项,指导客户处理事故。

第十六条 满足下列条件的案件属于车险简易赔案,开通简易通道处理相关车险赔案:

1、承担事故责任的肇事车辆需同时具有对应本次事故赔偿险种的鼎和保险有效车险保单(如交强险或机动车辆商业险保单);

2、非盗抢、火灾、自燃、人伤类案件;

3、仅发生车辆损失,并可以确定损失金额的;

4、能够及时提供理赔相关手续的;

5、案件总损失金额在5000元以下(含)的;

6、事故责任和保险责任明确的;

7、该保单赔案次数小于三次。

如案件属于简易赔案,查勘员现场确定事故责任、确定保险责任、确定损失项目,并收集相关理赔资料,于当日将案件的相关资料上传车险定损系统,并将未决材料及时转交理赔内勤归档。系统操作时,选择简易案件节点,录入被保险人银行卡、开户行信息、核赔结束后由财务支付赔款。

第十七条 不属于简易赔案的一般案件,对保险责任没有异议的,自收到索赔资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做出核定,并通知被保险人;涉及人身伤亡的,对于保险责任没有异议的,自收到索赔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做出核定,并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自做出核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机构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客户维护自身权益的方法和途径。

第十八条 对属于保险责任且索赔资料齐全的赔案,在与被保险人达成书面赔偿协议后,在以下时限内向银行发出支付赔款的转账指令。

(一)简易赔案,1个工作日:

(二)5000元及以下的车损案件,1个工作日;

(三)5000元-1万元(含1万元)案件,3个工作日;

(四)1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案件,7个工作日;

(五)特殊案件、盗抢案件、人身伤害赔偿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对重大的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经确认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但赔偿金额尚未核定的,自收到被保险人的书面索赔申请和有关证明及资料之日起30天内,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待最终确定赔偿保险金数额后,再及时支付相应差额。

第二十条 实现全国范围内机构联网通赔,在异地出险时,就近接受理赔服务。

第五章 财产险理赔服务

第二十一条 查勘人员在接到查勘调度后,5分钟内与客户联系,就不同险种的事故类型与客户沟通,告知不同的处理方式。

第二十二条 需要现场查勘的,查勘人员与客户确认事故地点后,市区范围内应在30分钟内到达查勘现场,县郊范围内应在2小时内到达查勘现场,其它地区可与客户协商确定,按双方认可的时间到达。查勘人员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难以按照约定时间到达,主动电话告知客户并说明情况,向接报案或调度人员告知原因和补救措施。对于确实无法赶赴现场的,应及时给予客户相应处理意见,以便客户办理索赔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查勘人员到达现场后主动出示相关证件、表明身份。查勘人员现场应积极协助客户进行损余物资的施救、清点,并一次性向客户提供相关索赔材料,指导客户填写索赔单证并书面告知其办理索赔所需资料以及索赔程序。

第二十四条 定损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准确、合理、快速地核定保险事故的损失。

第二十三条 除客户另有要求外,具备索赔材料收集无困难的案件,双方各金额段定损时效:

(一)财产损失部分

1、金额在10000元(含10000元)及以内的赔案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损。

2、金额在10000元-50000元(含50000元),5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损。

3、金额在50000元-100000元(含100000元),7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损。

(二)人员伤亡部分

1、金额在1000元(含1000元)及以内的现场一次定损。

2、金额在1000元-10000元(含10000元),3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损。

3、金额在10000元-50000元(含50000元),5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损.4、金额在50000元-100000元(含100000元),7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损。

(三)案件定损后应与客户在一个工作日内共同签订定损单。对复杂案件及存在严重分歧的案件,经双方当事人约定,可以确定再次定损的时间或聘请第三方共同定损。

(四)对不属于保险责任、应由客户自行承担的损失,明确告知客户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五章 客户回访及投诉处理

4.婚前财产承诺书 篇四

婚前财产协议书(婚姻财产约定范本)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于2005年3月16日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都愿共筑爱巢,白头偕老。但为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婚前财产纠纷,现双方理智地协商,就婚前财产达成如下协议:

一、婚前财产范围:甲方的财产有,奥迪A6型轿车一部,木器加工厂一座(资产总价值50万元),住房一套(**市**区**路***号**居民小区*号,面积130平方米),家具、日常生活用品一套,银行存款30万。乙方的财产有,银行存款两万元,新大洲踏板摩托车一辆。为建立家庭,双方共出资购买了夏华牌40寸液晶彩电一台,海尔立式冰箱一台,LG中央空调一套,双人床一个,其他生活用品一套。

二、婚前财产的权利归属:甲方的轿车、工厂归甲方个人所有,甲方在轿车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责任由其自行承担,工厂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利润、责任由甲方享有和承担;住房归甲方所有,甲方与乙方婚后共同使用,婚后增值或者价值下降等后果由甲方承担;甲方的其他财产归甲乙双方共同共有。乙方的摩托车归乙方个人所有,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存款归甲乙共同共有。双方为建立家庭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归甲乙双方共同共有。

三、婚后双方各自收入归个人所有和支配,对方不得干预。夫妻共同生活的日常开支由双方分摊。甲乙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

协议经公证机关公证后生效

立协议人:

5.婚前财产种类解析 篇五

这个问题在理论上存在争议:如果认定为婚前财产,与“婚后取得”矛盾;如果定性为婚后财产,与一方实体上婚前投入相对,有失公允。张志胜律师在此持有的态度是:作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毕竟,财产婚后所得且夫妻财产具有区别于一般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地方。婚前财产界定的时间标准

以颁发结婚证为时间临界点。有一个问题值得注意,即,1994年之前存在事实婚姻说法,那么,这个临界点将依据事实婚姻形成之时来定。补办结婚证的,依据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时定

婚前存款

婚前存款属于婚前财产,没有争议,证明难度也不大,一般来说,婚前存款均有银行记录,而且,这种记录公信力比较强,法官采信的程度高。但是,很多时候,一方将婚前存款用于婚后生活或购买婚后财产,这就将问题变得复杂了:如果对方没有任何投入、也没有动用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我认为所购买婚后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可是,用于共同生活之后,性质就已经被模糊掉了。

婚前房产

6.婚前财产应该怎么算 篇六

终于知道了还有一种人可以做我房东:合法丈夫!因为我家的房产证上没有我的名字!当得知了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川(中华人民共和同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的详细内容后,平时一向温文尔稚的张住宁瞬间怒了,于是在自己的微博上留下了这段充满讽刺意味的文字。而这条微博也引来了张佳宁许多女性朋友的大力支持,大家一起在微博上对最高院的这一司法解释口诛笔伐。

新解释让妻子没了“安全感”

张佳宁的暴怒不是没有道理的。张佳宁今年31岁,是一个两岁女儿的妈妈。由于老公家条件不错,公婆便希望她留在家里照顾女儿料理家务,于是女儿出生后张佳宁就辞去了500强公司的工作,做起了全职妈妈。如今张佳宁每天在家里忙里忙外,把宝宝和公婆都伺候得好好的。尽管家里的房产证上只有她老公一人的名字,但她过去一直觉得没什么问题。因为房子是两人结婚后公婆买来送给他们的,因此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就算房产证上没有自己的名字,自己实际上也应享有这套市价200多万元的房产的一半产权。然而根据这次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今后万一张佳宁和老公离婚了,这套房子将会成为丈夫的个人财产。

“我辞职生孩子、做家务、伺候公婆,我为这个家付出的这么多在这条法律面前咋就成‘浮云’了?以后万一老公有外遇要和我离婚,到时候我不但人老珠黄了,工作也找不到,而且连房子都没我的份,这让我太没有安全感了!”张佳宁这样说道。

在《解释三》出台后,网络上支持和反对的声音几乎势均力敌。一方就像张佳宁这样的以女性为主的反对者,坚决反对新解释,觉得这会破坏婚姻,让自己在婚姻中处于极为危险的境地;另一方以男性为主,坚决支持新解释,认为这让家庭中的产权关系更加明确,保护了房产实际出资人的利益。“现在许多女人结婚都是冲着男方的房子,但房子是我爸妈辛苦攒了半辈子的钱给我付的首付,凭什么离婚的时候,那个一分钱都没出过的女人要分掉一半呢?老人的权益谁来保护?”有男性网友这样说。

有网友总结说:听到新规后,男人都在偷笑,女人却在嚎哭。这是因为在中国传统文化和约定俗成的现实语境中,结婚买房似乎历来都是男方的责任,女方则主要承担装修、家电、汽车等嫁妆,因此民间也便有了“生男孩是建设银行,生女儿是招商银行”的说法。《解释三》中关于离婚时房产分割的规定都倾向于实际出资方,这自然保障了男方及其父母的权益,而让婚姻中的女方失去了财产保障。对此许多女性都感到难以接受,网上甚至还发起一项倡议:由于对女人来说,结婚除了受伤害和付出外什么也得不到,因此女人还是不要结婚好!新法鼓励男人离婚找“小三”?

做妻子的不但担心新解释会让自己在离婚时一无所有,更担心新解释会鼓励自己的丈夫离婚找“小三”。解释刚一出台,便有网友惊叹:“《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分明是在鼓励男人们都去离婚!都去找‘小三’!因为哪天有外遇了,不用怕离婚时老婆要分掉一半房产了。而且以后万一与‘小三’发生了不和,也可以说分就分,一分钱都不用赔!这不是加速社会道德败坏吗?',还有网友说:“还《婚姻法》呢,我看叫《离婚法》还差不多,照这个法律,还结什么婚呢,迟早要离的!”

专家也同样表达了这样的担忧。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卓冬青认为,根据这个司法解释,有可能产生一个后果,就是风流的男人可以更加肆无忌惮地在外面胡来,反正又不用“埋单”。况且如今80后的冲动性婚姻居多,要是再没了经济顾虑,还不是想离就离?

广东省法学会婚姻法学会顾问、中山大学教授鲁英则认为,这一解释太过激进,虽然我们提倡男女两性平等,但男女两性的性别差异决定了各自在家庭中所擅长的事情有所差别,这样才能形成互补。一般说来女性对家庭的付出比男性更多,尤其是在养育子女上,这种对家庭的贡献很难用金钱衡量,而且通常以牺牲女性的职业追求和经济地位为代价。她说:“从现在这个征求意见稿中,确实透露出对女性权益的不尊重,做出这种规定,不利于婚姻中的弱势群体和女权的保障,相信很多内容肯定会进一步修改,因为没有考虑到中国的具体情况。《婚姻法》应该保护已婚配偶的共同财产,保护女性在婚姻中的合法权益,新解释如此规定,是对其上位法《宪法》和《婚姻法》的违背。”

《婚姻法解释三》新规解读

关键词:房子

新规: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解读:举例来说,假设男方婚前贷款买了价值100万元的房子,当时首付3成即30万元,贷款70万元,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30万元,还剩40万元银行贷款没有还清。此时若双方离婚的话,按照新规,首付30万元是男方个人财产。40万元来偿还贷款则为男方个人债务,只有已共同还贷的30万元才属于共同财产,因此最后男方将能分到房子。40万元债务将由他个人继续偿还,女方则只能分到已偿还部分的一半(15万元),以及男方视房子市场价格上涨而协商给予的一定补贴。

新规: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一方的除外。

解读:在《解释二》中曾经规定,婚前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除有特别约定赠与夫妻双方的以外,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除有特别约定赠与自己子女个人的以外,可视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现在《解释三》则将结婚后买房的情况与结婚前买房的情况等同了起来。也就是说,即使两人先领了结婚证书。夫妻一方的父母再给孩子买婚房的,这套房产也不再属于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而如果是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买房的话,则按照双方出资比例分配房屋产权,这显然有利于保护实际出资购房以及出资多的一方的利益。

关键词:小三

新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在过去,勇方与小三分手时,可能会达成“分手协议”,要求男方赔偿女方“分手费”、“精神损失费”、“青春损失费”、“赡养费”等各种名目的费用。但按照新规。这种“分手协议”是无效的。如果男方不付钱,女方也无权提起诉讼,但如果男方已经支竹了分手费又后悔的,法院同样不会支持。保护个人财产更应保护弱者权益

既然新解释会引起这么多的社会矛盾,那最高院出台这一新司法解释的目的究竟是什么呢?

据了解,为了在审判实践中更好地贯彻《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最高院已先后出台了两个《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审理婚姻家庭案件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

然而相对于社会发展而言,法律永远是滞后的,需要不停地修正具体到《婚姻法》,今天再出第三个司法解释,正是为了与时俱进,修正部分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法律规定,以适应最新的社会变化而有法学专家指出,《解释三》概括起来,最大的亮点体现在扩大了个人财产范嗣,加强了个人财产的保护。但因为涉及面太广,引起争议也在所难免。

不过法学专家李明舜指出,中国现在想要学习国际惯例,加强个人财产的保护,这个方向是对的。但处理夫妻财产关系时,应充分考虑婚姻家庭的特殊性,从促进和维持婚姻关系的角度考虑问题然而《解释三》的意见稿中过多采用了财产法原理,按市场经济原则处理夫妻关系显然欠妥。

7.婚前财产公证协议 篇七

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 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

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 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 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 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 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 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

包括:

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

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

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

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 变更有关内容;

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

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 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 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 具体包括:

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 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

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 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 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从法律上讲,婚前财产公证的意义在于减少纠纷发生的可能,降低诉讼成本, 从而更好地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下面,小编将为大家详细介绍婚前财产公证 协议书相关知识。 婚前财产公证协议书范本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都愿共筑爱巢,白头偕老。但为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婚前财产纠纷,现双方理智地协商,就婚前财产达成如下协议:

一、婚前财产范围:

甲方的财产有,住房一套(**市**区**路***号**居民小区*号,面积 100平方米),家具、日常生活用品一套,银行存款 30 万。乙方的财产有,银行存款两万 元,新大洲踏板摩托车一辆。为建立家庭,双方共出资购买了长城牌 40 寸液晶彩 电一台,海尔冰箱一台,LG 中央空调一套,其他生活用品一套。

二、婚前财产的权利归属:

甲方住房归甲方所有,甲方与乙方共同使用;甲方的其他财产归甲乙双方共同共有。乙方的摩托车归乙方个人所有,存款归甲乙共同共有。双方为建立家庭共同 出资购置的财产归甲乙双方共同共有。 甲乙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

协议经公证机关公证后生效

8.浅论婚前财产公证 篇八

<<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但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长期共同使用期、消耗夫或妻的个人财产,一旦婚姻关系消失,在现有的财产中怎样认定婚前财产的范围和财产的归属,是婚姻纠纷中经常争议的一个焦点。什么是婚前财产公证?怎样办理好婚前财产公证?这是摆在公证行业同仁们面前的一个课题。

一、对婚前财产的认识

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夫妻(未婚夫妻)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债务的范围和权利归属问题达成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婚前财产公证有两种形式,一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二是夫妻双方在婚后对一方或双方婚前的财产达成的协议办理公证。如何正确认识婚前财产公证,还要从夫妻财产制说起。夫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对外财产的责任、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因离婚而引发的财产清算和分割的婚姻纠纷不少。结婚前,男、女双方依法到公证机构对各自的财产、债务范围、权利归属问题进行公证,经过公证的财产约定-1-

将会得到法律的直接认可。因为公证书,它不同于一般文书,它具有法律上的证据作用,一旦涉及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将公证书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将“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列为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的事实之一。婚前财产公证是近几年来新开起的一项公证业务,它有助于明确协议双方对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的归属,是解决婚姻纠纷的可靠法律依据,对稳定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预防婚姻纠纷、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起着重要的作用。

二、办理婚前财产公证中注意的事项

办理婚前财产公证不是法律上规定的必须公证才生效的事项,它遵循的是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其具体程序是: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公证处申请办理,填写公证申请表,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财产权利证明,婚前财产协议书(当事人没写协议的公证员可以应当事人的要求代为书写),其它证明材料。公证员在办理婚前财产公证中,除要认真审查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具备,意思是否表示真实、协议的内容是否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外,笔者认为还要注意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1、注意审查婚前财产协议中的内容,约定的财产要做到双方当事人无争议。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获得财产权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有接受赠与的,有继承……等。但在财产的权属问题

上,并不是都不存在争议。如笔者在办理这类公证中,就遇到有个别当事人,在结婚前就在一起共同生活了好几年,双方经济共同支配、购置财产(如汽车、房产、股票等),但财产权利凭证上却只写了一方当事人的姓名,表面看是一方的婚前财产,而实际上却是双方共有的。还有的个别的当事人,在准备结婚前,共同出资购房,购买家具、电器等物品,但财产权利凭证上只写了一方的姓名,实际上在这样的财产的权属问题上已存在着问题。因此,公证员在办理此类公证时,一定要注意审查双方当事人在约定的财产权属上是否存在纠纷,协议中财产的归属,债权债务处理的内容上是否明确,要做到双方当事人无异议才能办理公证。

2、对没有房屋产权凭证的婚前财产公证,要注意收集当事人购置财产时给付款项的证明材料。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当事人已实际占有、使用房屋,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未获得房屋的产权凭证;还有的当事人,购买了房屋,在房屋还未交付、产权凭证未获得前就准备结婚而申请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对这类当事人,公证员要注意了解房屋的来源,房屋的付款情况,房屋的使用、装修等现状,并收集相关的证明材料,同时应向另一方当事人进行应证,只要另一方当事人认可对方婚前财产的情况属实,并对财产权属的约定无异议,笔者认为这类婚前财产协议,可以公证。

3、注意审查当事人申请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原因。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有的当事人在婚前单方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婚前财产公证,他们认为要求对方当事人到公证处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有伤感情。对这种公证申请,应不予受理。同时公证员要给当事人做耐心的讲解,告知其办理婚前财产的目的、意义,鼓励当事人要打破传统的婚姻观念;告知其办理公证,需要双方当事人到公证处亲自办理;告知其将申请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时间放在临结婚前或结婚后。

4、注意审查再婚当事人或另一方系再婚当事人提供的财产权利凭证,做到约定的财产无产权纠纷。在婚前财产公证中,有的当事人由于有婚姻失败的经历,对再婚就显得格外的谨慎,为了避免再次离婚而发生财产纠纷,对婚前的财产申请办理公证。公证员在办理此类公证时,要注意审查当事人公证的财产是否是属于本人所有,有无产权纠纷。要求当事人要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审查财产的权属。只有搞清了财产的权属,做到约定的财产无争议、无产权纠纷,才能使公证的协议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5、对未婚夫妇申请办理的婚前财产公证,要注意在双方达成的协议和公证词中载明协议生效的时间,即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签名、公证)、办理结婚登记后生效。因为这类财产协议的主体是特定主体,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后,双方当事

人的婚姻关系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签订的婚前财产协议对双方当事人才有约束力。否则,反之。

三、婚前财产公证的发展趋势及公证工作的努力方向

社会的发展,促进了人们的思想开放,思想的解放导致婚姻自由程度的提高,婚姻自由程度的提高又导致了离婚率的上升。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个人的财产也会不断增多,如汽车、房屋、证券等。这些都涉及到财产的归属问题。尤其在结婚后,由于夫妻长期共同生活,消费,原本清晰的财产归属也就模糊起来。婚前的财产随着时间的推移,也并不是会一层不变。如婚前的房产遇出售、遇拆迁等,怎样来认定原来的财产部分,这些都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遇到的财产权属方面的新问题。又如婚前财产产生孳息,婚前的存款,婚后以现金的方式出现,这也很难分清现金是婚前的还是婚后的,一旦遇到离婚,在财产的分割上也很容易出现纠纷。而公证作为一种非诉讼的准司法制度,为人们预防这一财产问题上的纠纷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随着我国法制的健全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婚前财产公证将会逞上升趋势。公证机构在这一新兴的公证业务面前,要勇敢地迎接传统婚姻观念的挑战,找准自己在法律服务市场的目标和方向,要加大婚前财产公证的宣传力度,通过电视、报刊杂志、法律咨询等方式,宣传婚前财产公证的好处,让更多的人了解婚前财产公证的好处,同时也要不断探索这类公证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努力

9.浅谈婚前财产公证问题 篇九

关键词:婚前财产;公证;利弊

前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法律制度与运行机制也在不断完善,但因婚姻尤其是离婚案件引发的财产纠纷却不断增多,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夫妻双方没有在婚前就财产问题进行工作并达成相关约定或协议,而在结婚后,原本清晰的财产归属也变得模糊起来,在这样的情况下,一旦夫妻感情破裂而导致离婚,在财产的分配上很容易出现纠纷。

而婚前财产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男女双方的申请和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的规范与程序,明确夫妻婚前各自财产,并指导夫妻双方签订相关协议或证明的活动。

婚前财产公证指公证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对男女双方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给予证明的活动。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有了极大的提高,人们的思想也更加开放,对待婚姻的态度相比之下也更加随意,这直接导致离婚率的上升,在城市中尤为如此。而且随着我国精神文明的不断发展,使妇女的社会地位得到了较大提高,在这种情形下,夫妻双方都有权利且有能力独立处理自己的财产,因此离婚案件大多涉及到财产纠纷,这为婚前财产公证提供了必要性,也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

一、夫妻婚前财产公证的利弊

婚前财产公证是一种非诉讼的准司法制度,对于稳定夫妻间的和谐关系关系,完善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规范婚姻中的财产分配,最终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存在与发挥作用,对促进我国社会的和谐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具体而言,一方面,公民通过国家公证机关,把个人婚前合法财产置于国家法律的保护之内,日后一旦发生双方离婚的情况,当事人不会再为划分问题而发生纠纷,所以,我国婚前财产公证对预防婚姻纠纷、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起着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婚前财产公证对夫妻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这样不仅方便了双方当事人,而且能够减少人民法院为解决夫妻纠纷而进行的大量调查、取证等工作环节,减轻人民法院的压力,降低社会运行成本和摩擦成本,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此外,婚前财产公证从本质上而言是夫妻双方在思想上建立的对未来生活的理性而谨慎的预期,这是对婚姻和财产归属的肯定,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借婚姻关系的存在而骗取钱财的现象,维持夫妻双方的正常婚姻关系,有效保护夫妻双方正当的合法权益。

但与此同时,应该看到,婚前财产公证制度也带来了一些弊端。首先,婚前财产公证使婚姻关系变得更现实,因为越来越多的人因为有了保护自己权利的思想,进行对婚前财产进行公证,公证的过程中有可能导致双方产生矛盾,这种过分的现实并不符合和谐社会的要求,也不是人们真正向往的那种和谐美满的生活,它在保障婚姻的同时也容易使双方失去对彼此的信任,一定程度上损害恋人之间、夫妻之间的感情。同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无形财产的数量越来越大,而且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而就目前而言我国婚前财产的公证仅限于有形财产,而如何保护无形财产,是婚前财产公证尚待解决的问题,因此它有可能在平衡双方利益时出现一定程度的不公平,即婚前财产公证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夫妻双方财产权利的保护,但目前而言这个保护对象和范围是比较有限的。

二、新时期做好婚前财产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婚前财产公证作为维系婚姻关系的一个有利手段,它的存在,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思想不断开放,婚姻自由程度大大提高,但同时又促使了离婚率的明显上升,从这个意义上而言,婚前财产公证必将越来越受到公民欢迎,这就要求公证机构首先要勇敢地接受新时期公民新的婚姻理念,明确在婚前财产公证工作过程中的目标和宗旨,并采取一定的措施加大婚前财产公证的宣传力度,让大家充分了解婚前财产公证的重要性,解除大家对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存在的误解。因此,婚前财产工这个应注意以下问题:

1.注意审查婚前财产协议中的内容,约定的财产要做到双方当事人无争议

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获得财产权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有接受赠与的,有继承……等。但在财产的权属问题上,并不是都不存在争议。如笔者在办理这类公证中,就遇到有个别当事人,在结婚前就在一起共同生活了好几年,双方经济共同支配、购置财产(如汽车、房产、股票等),但财产权利凭证上却只写了一方当事人的姓名,表面看是一方的婚前财产,而实际上却是双方共有的。还有的个别的当事人,在准备结婚前,共同出资购房,购买家具、电器等物品,但财产权利凭证上只写了一方的姓名,实际上在这样的财产的权属问题上已存在着问题。因此,公证员在办理此类公证时,一定要注意审查双方当事人在约定的财产权属上是否存在纠纷,协议中财产的归属,债权债务处理的内容上是否明确,要做到双方当事人无异议才能办理公证。

2.公证机构在执行婚前财产公证时,要注意审查婚前财产协议中的内容

在双方不存在争议的前提下,对财产的归属、债权债务处理等内容进行约定。同时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协议中的文字表述必须清楚、准确并符合公平、公证的基本法律原则,从而在现实社会中一步步促进男女地位实质上的平等。

3.公证机构在执行婚前财产公证时要注意程序问题

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后,签订的婚前财产协议对双方当事人才更具有约束力。而且婚前财产公证必须是当事人亲自到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不能代理,当事人在约定协议上签名、盖章等必须真实。需要注意的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化的不断深入,人们的法律意识也将不断增强,但婚前财产公证应以意思自治为其基本原则,不宜对婚前财产公证做强制性规定。同时,在保护夫妻双方有形财产的基础上,也应对无形财产的权利归属问题做出合理、公正的规定与处理,才能真正做到减少双方纠纷。

总之,近年来,财产公证问题成为人们越来越关心的问题,其重要性已被人们逐步认识,也必将继续呈现出上升趋势。婚前财产公证为预防夫妻财产纠纷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已成为保护公民家庭财产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相关机构在工作中也要不断总结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让公证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10.试论婚前财产协议 篇十

选题理由和意义:

理论意义: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法理论中的重要部分。婚姻关系是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结合,而财产关系主要依靠夫妻财产制度得以体现。夫妻财产制度分为法定财产制度和约定财产制度。在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中,夫妻既可以选择婚前约定也可以选择婚后约定。对此,我国婚姻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法学界对此也存在很多争议。对于婚前财产协议的生效时间、效力、能否变更或者撤销等,学术界的研究比较混乱。因此,本课题将深入研究以上疑难问题,通过综合运用多种法学研究方法,对夫妻婚前财产协议进行深入剖析,以廓清相关理论争议,并且对法律实践产生指导意义。

实践意义:由于我国婚姻立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夫妻婚前财产约定的相关问题,因此在实践中产生了一些混乱。婚姻法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安定与和谐,但是由于法律对婚前财产协议规定的不明确,造成了对婚前财产协议完全的放任,双方按照合同自由的原则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导致了一些不公平现象,如夫妻一方利用自身的优越地位或者利用对方对法律的无知,签订对自己绝对有利的协议,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此外,由于婚前财产协议的效力往往延续至婚内,那么必然会产生诸如违约之类的问题,法律的不明确也容易使人们在这个问题上产生争议。本课题的研究将从实践的角度分析这一类问题,希望本课题的研究结论能够对婚前财产协议的问题在实践中产生一些积极意义。

研究的基本思路、重点、方法

基本思路:本文首先对婚前财产协议的概念、特征、性质等基本问题进行了研究,在此基础上将深入分析我国法律上与婚前财产协议有关的法律规定,并且从理论的高度对婚前财产协议中的一些疑难问题做一些分析,并且提出作者自己的观点。这些问题包括婚前财产协议的成立与生效、婚前财产协议的变更与撤销、婚前财产协议的效力以及婚前财产约定的违约责任问题。最后,本文在总结以上论述的基础上,对于完善我国婚前财产协议制度做一些立法建议,以期能够促进我国婚姻法律制度的完善,促进社会关系的和谐。重点:本课题研究的重点是婚前财产协议中的几个疑难问题,即婚前财产协议的成立与生效、婚前财产协议的变更与撤销、婚前财产协议的效力以及婚前财产约定的违约责任问题。由于我国婚姻立法和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这几个问题,学术界对此也存在很多相互分歧的观点,因此这些问题属于本课题的疑难问题,也是本课题所要研究的重点。

方法:

法律解释法—以婚姻法条及其司法解释为基础,从我国法律上的相关规定来研究婚前财产协议制度。理论分析法—所谓理论分析法,是指从法理学的角度,运用法理学的一些基本原理来解释婚前财产协议的相关疑难问题。

比较法—本课题在研究的过程中,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国外的相关法律制度作一些介绍和论述,从中吸取一些合理的因子。

综合法—综合运用各种方法,来研究婚前财产协议制度,综合法的运用对于本课题的研究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论文提纲

为了更顺利地进行本课题的研究工作,笔者在动笔起草正文之前先草拟额度提纲,本课题研究的提纲如下,希望老师批评指正。

绪论

1.问题的提出

2.研究内容

3.研究目的4.研究方法

一、婚前财产协议概述

1.婚前财产协议的概念

2.婚前财产协议的特征

3.婚前财产协议的性质

4.婚前财产协议的意义

二、夫妻婚前财产协议的历史发展

1.国外婚前协议制度的历史发展

2.我国婚前财产协议制度的历史发展

3.婚前财产协议制度的基础

三、婚前财产协议的基本理论问题

1.夫妻婚前财产协议的成立与生效

2.夫妻婚前财产协议的效力

3.夫妻婚前财产协议的变更与撤销

4.夫妻一方违反婚前财产协议的问题

四、对我国婚前财产协议制度的思考

1.对我国婚姻法第19条的解读

2.我国婚前财产协议制度的不足之处

五、完善我国婚前财产协议制度的建议

1.完善约定方式

2.明确约定的实质条件

3.明确约定的效力

4.完善协议的变更与解除制度

结语

致谢

参考文献

[1] 杨立新.人身权法论[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2] 史尚宽.亲属法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3] 王洪.婚姻家庭法[M].法律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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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蒋月,何丽新.婚姻家庭与继承法[M].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

[7] 祝铭山主编.婚姻家庭纠纷[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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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唐晓雪.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契约的特征[J].经济与法,2005(7)

[10] 王冬梅,王进宁.对我国夫妻财产制历史变迁的分析[J].辽宁工学院学报,第7 卷第 4 期,2005

(8)

[11] 马玉芝.婚姻规避法律的立法限制[J].法学杂志,1999(5)

[12] 蒋月.夫妻财产纠纷的热点和难点[J].法学,2000(2)

[13] 余薇.完善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J].宿州教育学院学报,第 8 卷,第 1 期,2005(3)

[14] 刘树桥.契约理论考证下的夫妻约定财产制[J].江西教育学院学报,第 27 卷第 1 期,2006(2)

[15] 刘向林,申琳.浅论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完善[J].延安大学学报,第 28 卷第 2期,2006(4)评阅意见

指导教师签名

11.婚前财产协议书 篇十一

住址:

乙方(女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鉴于甲乙双方自愿结婚,并希望以协议的形式就双方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所有权等事项进行约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法律法规,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第一条 婚前财产的约定

1. 甲方名下财产:

(1)房产:

(2)存款:

(3)股票、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

(4)债券:

(5)其他财产:

2. 乙方名下财产:

(1)房产:

(2)机动车:

(3)存款:

(4)其他财产:

3. (1)双方对上述各自名下的财产所有权的约定:

甲方乙方各自名下的上述财产均是婚前财产,该财产的所有权分别归甲方乙方个人所有 。

(2)双方对上述各自名下财产所产生的投资收益的约定:

甲方乙方各自名下的上述婚前财产的收益分别归甲方乙方个人所有 。

(3)其他约定:

第二条 婚后所得财产的约定

1. 甲方乙方各自名下的上述婚前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在婚后所取得的一切收益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2、甲方乙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知识产权的收益等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第三条 债务

1. 甲方婚前债务: 房产按揭贷款:总额 万元;首付 万元;剩余贷款: 万元 。无其他债务。故甲方婚前债务为 万元 。甲方婚前债务在甲乙双方结婚后由甲乙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来共同还贷。甲方房屋中,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依法分割。

乙方无婚前债务。

若婚后发现任何一方在婚前有上述未列明的个人负债的,由负债一方个人承担偿债义务并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2. 甲乙双方婚后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负债,由双方共同负担。

3. 双方婚后借债应事先协商一致,任何未经双方协商并书面同意的用于非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均为举债方一方债务,由其个人承担偿债责任。

4. 一方单独举债,事后由夫妻另一方追认的,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5. 其他约定:

第四条 夫妻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1. 归属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1)因日常生活需要而管理或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2. 归属一方的个人财产由财产归属一方进行管理和处分。

3. 任何一方不得隐藏和转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如有隐藏和转移行为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藏或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

4. 关于夫妻财产管理和处分的其他约定:

第五条 日常开支

1. 家庭的日常必需开支(粮油、水电、煤气、固定电话等支出) 承担。

2. 重要开支约定:

3. 关于日常开支的其他约定:

第六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1. 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忠实。

2. 双方不得对对方实施家庭暴力,不得虐待和遗弃对方及其他家庭成员。

3. 双方有互相抚养的义务。

4. 一方对己方的父母尽赡养义务,对方应当与给支持。

5. 其他约定:

第七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成立,自双方办理完毕结婚登记手续后生效。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签章) 乙 方:(签章)

12.我们真的需要婚前财产公证吗? 篇十二

讲述者:阿兰(女,29岁,品牌代理)

我越来越不知道结婚到底是为了什么,是组建一个家庭,还是为了完成法律上的夫妻事实?

过年时,爸妈替我算了笔时间账:我今年29,结婚准备至少需要半年,结婚后还要过一两年二人世界,到那时我就三十多了,再不生育就晚了,所以能早点结婚就结了吧。

于是,我跟石磊商量,今年结婚。石磊比我大三岁,我们在一起5年了,感情稳定,结婚也算是水到渠成的事。

可是,他居然提出要婚前财产公证!

我一下子就懵了,他解释说:“只是一个公证协议,结了婚后,我会负责养家。”

可问题的关键并不在这里,事实上,他虽然赚得比我多,我却从来没有想过在经济上依赖他。我有自己的工作,也足够养活我自己,我亦没有想过结婚后辞职当全职主妇。我认同最合理的婚姻方式就是在精神上情感上互相依赖,而在经济上拥有独立的能力。

所以不管是他养家或者我们共同负担,这都不是我在意的。我在意的是,婚前财产公证只有在离婚时才会发挥它的作用。这是不是意味着,我们婚还没结,他就已经想到离婚了?

我们是在很了解彼此的性格后才开始恋爱的。他喜欢我的独立,而我在得知他一个朋友生病,联系医院、去国外买药,包括垫付医药费都是他在做后,才决定跟他交往,因为认定他是个有担当的男人。

这年头,能赚钱的男人很多,但是重情义的很少。

然而,他对朋友重情重义,对妻子就要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吗?

他口口声声说我是他心目中最理想的伴侣,然而却想着用一纸公证书来防范我。我知道现在的离婚率越来越高,为了钱闹上法庭的也不少,婚前财产公证是个未雨绸缪的办法,可是我们感情的信任呢?

我爸妈听了这事后,非常生气,我爸直接撂下话:“我们家闺女不觊觎你那点钱,这婚不结了!”

我爸是教师,一辈子清高,结果女儿结婚时还要签财产公证协议才行,这无疑是在他脸上打了一巴掌。

石磊说我们想多了,那只是个协议,并不会影响婚姻的本质关系。

可是一想到,将来我们结了婚住在一起后,房子或者其他东西上面都隐约写着:所有者石磊。好像在说:这不属于你。

你说,在那样的情况下,我怎么能同他心平气和地一起生活?

是,平心而论,石磊对我很好。他知道我不会照顾自己的身体,胃经常不舒服,就常常熬好药送到我那儿,看着我喝下去;我爸妈的结婚纪念日,他悄悄订了海南游作为礼物送给他们。

这些都让我感动,然而为什么一牵扯到金钱,他就对我却充满防备呢?

石磊说我思想传统,婚前财产公证在国外不是什么稀奇事,就算在国内,也有许多人这么做。

没错,我传统,我只知道,婚姻需要经营,更需要信任,他这种做法让我觉得自己像为了钱跟他结婚似的。

天知道恋爱时我就坚持AA制,因为期望有一个对等的关系,然而这样的对等却不是为了在婚姻里划清彼此的界线。

他极力辩解说:“这个协议是我们双方的,同样也保护了你的财产。”

笑话,结了婚后,不就是一家人吗,还有必要把你我分得这么清楚?那些财富差距大的夫妻中有钱的一方也没有要求财产公证,人家不也过得很甜蜜?

老实说,婚姻就需要互相信任,退一万步讲,就算我们以后离婚,我也不会多拿他一分钱。

说到底,还是他对我人格的不信任,怕将来我们感情不合,闹起离婚时,我会吞了他的钱,让他受损失罢了!

一想到这里,心里就像堵了块大石头,面对一个还没结婚就把后路都想好的男人,我不确定将来在一起生活,我的心里会不会有疙瘩。

而爸妈坚决不让我做财产公证,说我既然不是为了钱才嫁人,就不必受那个委屈。

我现在真不知道,这婚还该不该结?

婚前财产公证和信任没有因果关系

讲述者:石磊(男。32岁,个体户)

阿兰说我不信任她,我不知道这个信任指的是什么,难道因为我坚持做婚前财产公证?

网上曾有一个段子:如果一个男人把他的QQ、银行卡密码都告诉女人的话,那么,嫁了吧。

阿兰曾开玩笑说太矫情,可我知道她是很开心的,因为我就是这么做的。我在她面前,几乎没有隐私,因为觉得没有必要。

我的朋友聚会她只要有时间都会参加,手机邮件也从不防着她,更别提背着接电话什么的。难道这些举措还不足以说明我对她的信任吗?我几乎将自己变成一个透明人站在她面前。

中国的离婚率逐年在涨,这是个不争的事实,当离婚变成一种社会常态时,不得不说这其中肯定存在问题。而我选择正视这个问题,因为没人可以肯定在结婚后,不会出现任何问题。

哲学上有句话说:世上唯一不变的真理就是变。这其中也包括了人心。

我承认,现在我和阿兰都是抱着过一辈子的想法才决定结婚,可是同样,那些离了婚的人当初不也是抱着这样的想法,结果呢?

阿兰说我还没结婚就想到了离婚,说明我潜意识里没想跟她过一辈子。我真是有理说不清,我只是考虑到了最坏的一步,并想好到了那时候,我们要怎样做才能将伤害减到最小的方法。

我想婚前财产公证就是其中一项。可是阿兰觉得受了侮辱,她爸爸甚至不让我再进他家的门,说我看轻了他们一家。

说实话,恋爱五年,我对阿兰和她家人怎么样,明眼人都看在眼里。我提出婚前财产公证时,压根就没想过他们会这么偏执。

一个在恋爱期间就把银行卡密码告诉女友的男人,怎么会因为钱就提防了呢?

阿兰非常强调结了婚我们就是一家人,不该分得那么清楚。可是阿兰,亲兄弟还要明算账呢。

說句难听的话,兄弟问还有切不断的血缘,而在以前的二十几年间,我们的一切都跟对方无关,无论情感上、经济上,我们都是两个独立的个体,结婚后,我们才会融合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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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前的财产那是我们个人奋斗的结果,为什么非要让配偶享有呢?

我们的关系,不是从婚姻确立的那会才开始联系在一起的吗?从那时起,经济也好,情感也罢,我们说是一体也不过分。但在那之前的一切,可以自由支配吧?

就像我从来没有想过要动用她的婚前财产一样,我觉得这是对彼此结成夫妻关系之前个人成果的尊重。

我一直认为阿兰是个非常独立的女性,她家庭条件不差,但高中时就开始打工,大学时更是没用家里一分钱。而我欣赏她的地方不仅仅是在经济上,更是思想上,她不会动不动就依赖别人,所以一開始,我是真的认为她会接受这个提议。

有些人,为了怕被怀疑自己是为钱才嫁人或娶人,会很乐意接受这一点。这不也从侧面证明了,婚前财产公证并不是怀疑感情,而恰恰是证明了结婚不是因为金钱吗?

可见,婚前财产公证反而消除了许多不必要的猜忌。

如果阿兰不是因为钱才嫁给我,那么做公证又有什么关系,我们互不惦记彼此的婚前财产,这不是很公平吗?何况我说过,婚后我负责养家,作为丈夫,该担的责任我一样都不会落下。

就在不久前,我听闻一个事件:丈夫患上癌症,妻子马上回了娘家,后来准备离婚,财产分不清楚,双方都说房子的钱自己出得多,对方出得少,最后闹上法庭,成了仇人。

当然,我不是怀疑如果遇到相同的情况,我和阿兰会那样做。可是不管愿不愿意承认,口头的话是没有效力的,只有白纸黑字,才能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然而阿兰却尖锐地冲我吼,我这么做是怀疑她嫁给我是因为钱,所以才会想这么一招来提防她,还说我结婚只是想找个合法的性伴侣。

我真的不知道该怎么解释,婚前财产公证和信任真的没有因果关系啊!

专家解析:

婚前财产公证其实是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当今社会,离婚率高涨,闪婚闪离的例子也不少见,自然会有人担心私有财产一经结婚后,变成共同财产,假如离婚,那么其中婚前财产多的那一方自然利益受损。

文中石磊有此举措并不稀奇,从他的叙述中不难看出,他对于承担家庭责任并不推卸,只是两人在“信任”这个概念上未能达成共识。的确,在传统观念中,婚前财产公证就像对财产写上“勿染指”的标牌,会使人产生被隔离的想法。但是,防患于未然不等于一定会出现这种情况,就像我们进入雷区,当我们清楚知道每个雷的位置,才能越过危险区,成功到达彼岸。

13.婚前财产公证一辩稿 篇十三

第一,婚前财产公证源于强烈的自我保护意识,与婚姻所要求的相互勾连、相互保护相背离。当下,以独生子女为主的这一代人,个人意识不断膨胀,往往将个人利益放在首位,这也是现在离婚率不断升高的原因之一。而婚姻本是一个将“你”“我”变成我们的过程,需要双方利益交互,从此以后,我的家变成了我们的家,你的父母变成我们的父母。而婚前财产公证却将个人财产从夫妻这对利益共同体中抽离出来,打上自己的烙印,拆解二人利益的交互,其本质是一种对对方的防备,是对离婚的一种变相准备。这种包含了防备与不信任的公证,必然会对婚姻的造成伤害,又何来保护呢?

第二,婚前财产公证的存在,为夫妻间的矛盾激化埋下了隐患。在婚姻中,很多因素都可能撼动婚姻的稳定长久。而破坏婚姻的很可能就是一些微小的矛盾被不断的放大。离婚是婚姻中最忌讳的话题,而婚前财产公证这一为离婚做准备的行为,在共同生活的细微摩擦中,极易将这种猜忌、不信任无限的扩大,成为质疑对方的一个有利论据。吵架时,“你当初要和我做婚前财产公证就是为了今天和我离婚的吧!”这样一句质疑说出口,难免会引发更大的矛盾。因此,在婚姻中,婚前财产公证就像一颗不定时炸弹,随时都可能被各种矛盾引爆,对婚姻带来致命的伤害,又哪有实质性的保护呢?

第三,婚前财产公证减少了离婚的纠纷和矛盾,更容易使夫妻选择离婚,致使婚姻走向消亡。离婚时,夫妻双方往往存在财产纠纷,需要夫妻双方耗费大量的精力,并且冒着伤害个人财产的风险。而婚前财产公证,减少了财产分割的纠纷,使双方顾虑减少。使得更多的夫妻可能选择离婚这一途径来解决矛盾。而实际上,离婚根本就不是在解决婚姻破裂的问题。在婚姻中,我们本有更好的途径来化解矛盾,而当好聚好散成为可能时,难免使夫妻放弃挽回的机会。而当婚姻都走向消亡,已经不存在时,我们还能说这是对婚姻的保护吗?离婚实际上是对婚姻最大的伤害。

14.婚前财产协议(房产) 篇十四

甲方:XX,身份证号码:

乙方:XX,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自由恋爱,自愿准备结婚。为了更好的维护结婚后的家庭生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公平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自愿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家长分别资助资金给自己的子女,作为购买不动产(以下简称“商品房”)的首付款,具体资助金额如下:

(1)甲方家长出资_万元人民币,本资金作为甲方家长对甲方的个人资助,属于甲方的个人财产;

(2)乙方家长出资_万元人民币,本资金作为乙方家长对乙方的个人资助,属于乙方的个人财产。

二、商品房的物业地址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商品房的购房合同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商品房的产权证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商品房的按揭贷款属于甲乙双方共同债务,由甲乙双方共同偿还。

六、商品房的产权登记在方名下,该商品房为甲乙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七、该商品房由甲乙双方共同居住,任何一方不得侵犯对方对该商品房的居住权。

八、因商品房增值、转让等产生的利益归于甲乙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九、所购商品房的转让、抵押必须经甲乙双方共同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单独转让、抵押该商品房的,必须对对方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为该商品房当时市场总价的百分之二十;该赔偿款为双方各自的个人财产。

十、若购买商品房后,甲乙双方因感情破裂无法结婚或离婚的,则商品房归方所有,由方单独偿还剩余的房屋贷款,方有权单独转让、抵押该商品房;方须对甲方进行补偿,补偿金额为方所占该商品房的按份份额。补偿完毕后,方丧失对该商品房的居住权,未经方同意方不得继续居住在该商品房内。

十一、若因意外事件、不可抗力等因素而导致该商品房灭失的,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责任;由第三方对前述商品房的灭失进行赔偿的,赔偿款由甲乙双方按照各自对该商品房所占的份额比例来分割。

十二、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共同签字后生效。

甲方:乙方:

15.婚前财产公证是婚姻的稳定器 篇十五

关键词:婚前财产;协议;公证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5)12-0077-01

有一个“婚前双方财产是否有必要公证”的大型民意调查结果显示,中国人对婚前财产公证意见分歧很大,持支持态度的占42.6%,持反对意见的占57.4%。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自由的思想也有了很大的改变,再往后的日子里,相信离婚率将会不断提高,然而随着个人财产的不断增加,像汽车,房子,基金,股票等这类财产都会面临着归属这个问题。据了解,这些年离婚案中多数涉及财产纠纷。

一、观念障碍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一部分个人财产的急剧膨胀,夫妻之间的财产结构变得更为复杂,这才使人们开始意识到财富在婚姻中所占砝码的比重有多大。财富和婚姻本来就是相依共生、不可剥离的东西,一夫一妻制存在的最重要的价值就是为了保护私权和私产安全。如果把婚姻当作一对一的私产“交易”,把婚姻本质视作契约关系,把婚前财产协议作为一种附条件的合同,便足以简单地解释夫妻应当在契约履行前先坐下来清帐,计算各自的财富。有反对者认为:订立婚前财产协议是对婚姻丧失信心的表现,将会带来以下的困扰:感情的困扰。爱情是男女双方结合的纽带、婚姻的基础,所以在每对即将迈入婚姻殿堂的男女看来爱情是无私的,互相信任,不分你我,而婚前财产协议完全是对他们爱情的亵渎,也可能为日后感情破裂埋下伏笔。中国社会长期的婚姻观反对婚姻协议论,重视婚姻的道德性和伦理性,强调夫妻财产的一体化,而订立婚前财产协议显然有冒天下之大不韪之嫌。但从经济和法律角度考虑,婚前财产协议不失为双方当事人的明智选择。

其实,中国人的婚姻也从来没有偏离过恩格斯的理性判断,只不过大家平均不富裕、法律对私产保护不明确和不力的现实,以及个人主张私产的淡薄意识、中国重义轻利的传统底蕴,抹煞了隐藏在风花雪月后的尖锐本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是自身最大利益的判断者和追求者,即使在夫妻共同体的形式下,仍不能掩盖其“经济人”的本质。法律所追求的是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它不会也不能代替个体作出对自身利益的判断和选择。而婚前财产协议的出现正是为 “经济人”实现自身经济价值提供了契机。实际上,在西方国家,婚前财产协议的适用早已相当普遍。特别是当未婚男女双方财产悬殊时,这样的协议更是有着广阔的市场。

从法律角度来看,婚前财产公证起到一个证据作用,以减少发生纠纷的可能。是否选择婚前财产公证,完全是个人的选择。随着社会的发展,由于婚姻财产引起的法律纠纷问题日趋上升,如何认定婚前财产的范围和产权归属成为司法实践中最棘手的问题之一、也是婚姻纠纷中双方经常争议的焦点。所以,我国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是近几年来新开办的一项公证业务,它有助于明确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归属,是解决婚姻、财产纠纷的可靠的法律依据,对于稳定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预防婚姻纠纷,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收到了明显的社会效果。

二、婚前财产公证已成为一个热门话题

那么要想了解婚前财产公证,就必须从夫妻财产制说起。夫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各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对外财产的责任,婚姻终止时的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问题。这其中就包含着夫妻离婚时的财产清算分割问题。

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前财产属于夫或妻个人所有, 但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长期共同使用、消耗、变更上述财产,使如何认定婚前财产的范围和产权归属成为司法实践中最棘手的问题之一、也是婚姻纠纷中双方经常争议的焦点。因此,公证的概念也随之而来。“夫妻财产公证”主要分为“婚前财产公证”和“婚后财产公证”两种形式。顾名思义,是指夫妻或者是未婚夫妻对双方婚前的个人财产或者是婚后共同财产的界定。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夫妻(未婚夫妻)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和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婚前财产公证有两种形式,一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一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协议,办理公证。

三、婚前财产公证才在法律中被确立:自愿

新《婚姻法》出台,这部法律规定,结婚前,男女双方应当依法到公证机关对各自的财产、债务的范围、权利归属问题进行公证,经过公证的财产约定将会得到法律直接认可。办理“夫妻财产公证”,夫妻或未婚夫妻双方要亲自到公证处填写申请表,并提交双方的身份证明、夫妻财产协议书、财产的产权证明(如包括房产产权证、存单等),以及其他的有关证明材料(如已婚夫妻的结婚证等),至此,婚前财产公证才在法律中被确立。当然,法律中规定的是“应当”而不是“必須”,财产是否要公证还是要看夫妻或恋人的态度,纯属自愿。

财产公证的一般程序是:当事人应当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并应当提交(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2)协议书草稿(当事人书定协议有困难的,公证机关可以代为书写);(3)有关的产权证明,如个人所有房产的房产证;(4)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如己婚夫妻的结婚证书等。总之,婚前财产公证在我国还是一个新鲜的的东西,在法律上,对于日趋上升的离婚现象他是一个理智的做法,有助于家庭的稳定,社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浅议婚前财产公证制度-法律快车婚姻法[OL],2012。

[2]“婚前财产公证利弊论”[OL],2011。

[3]小议婚前财产公证-法学论文[OL],2012。

[4]林慧萍,浅议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J],《经营管理者》,2008-12-20。

[5]陈兆曼,婚前财产公证的法社会学探析[J],《发展研究》,2012-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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