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工作总结交易所

2024-08-21

个人工作总结交易所(精选12篇)

1.个人工作总结交易所 篇一

季度工作小结

入职审批局已有一个多月,这段时间里,在局领导和同事的关怀帮助下,我边学边做,从新做起,积极协助做好日常开标的每一项工作,在实践中历练,在历练中提高。

日前,根据领导的安排我们科室内部已经完成了分工,我主要负责的工作有以下内容:

1、开标时间预约及日程安排

2、工程招标相关信息网上发布

3、工程评标专家抽取

4、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信息网上发布

5、开标、评标现场服务

交易管理科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同事间相处、合作十分的融洽有序,我作为这个整体的一分子,除了在完成好本职分工的基础上,还应该更加系统、完善的学习交易工作的各个环节,只有如此,才能在以后遇到工作量加大、人员临时请假等突发情况时确保交易平台的高效有序运行。在这一个多月的时间里,我始终处于一种学习的状态,逐渐熟悉了开评标流程和科室日常办公,对于以后,我也对自己提出了几点要求:

1、提升业务水平。交易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强且严谨的工作,有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这就要求我必须努力提高业务水平,熟练掌握评标系统的操作,熟知各种相关规范条例,才能避免忙中出错,推进交易工作的有序进行。

2、强化服务意识。设立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目的,就是要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优化资源配置,更好地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所以我必须坚持以服务为本,注重加强队伍建设,努力塑造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新形象,提高办事效率。

3、坚持公正原则。要做好这一点,不仅要做好信息公开、专家系统自动抽取、全方位监控、评委代理双考核等工作,还要注重自身思想品德的建设。做到严格恪守中立,不偏不倚,切实履行责任,始终坚守交易工作的各项规范要求。

以上是我入职以来的一点总结和感悟,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我一定会紧跟领导指示,虚心向老同事请教学习,努力提高自己,尽职尽责的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孙森森 2016.10.13

2.个人工作总结交易所 篇二

根据2008年签署的《气候变化法》 (Climate Change Act) 的规定, 到2050年英国应在1990年基础上减少80%碳排放量的长期目标, 其中到2020年应当在1990年基础上减少26%。要完成长期目标意味着英国每年要减少大约4%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近年来英国采取了许多经济方面的手段来减少能源利用以努力减少碳排放, 包括采用欧盟能源标识 (EU energy labels) 、加入欧盟排放交易体系 (EU ETS) 等, 尽管如此, 根据英国环境、食品与农村事务部 (DEFRA, the Department for Environment, Food and Rural Affairs) 2008年报告称, 从1990年到2007年英国净CO2排放量只减少了8.2%。由此, 英国许多专家学者以及政府机构开始探索新的政策领域, 以有效减少碳排放, 完成既定目标。2004年至2005年, 英国许多学者都致力于研究个人碳交易, 有些研究还取得了政府支持。2006年至2007年, 英国环境部国务大臣David Miliband对于在减少英国碳排放上引入个人碳交易表达了浓厚兴趣, 从而助推了更多学者和组织对个人碳交易的研究热情, 到2008年来自于英国更多大学的专家、智囊团以及政策制定机构广泛地对个人碳交易进行了更深入的探讨。英国下议院环境审计委员会 (EAC, The Environmental Audit Committee) 在2007年至2008年度报告中指出, 英国政府如果要完成至2050年的碳排放目标, 仅减少工商企业的碳排放量将毫无意义, 必须考虑减少来自于家庭和个人的减排问题。个人碳交易能促使人们在行为方式上变得更低碳化, 且其在促成更大幅度的减排上比征收碳税更有潜力。对于个人碳交易也有不同声音。作为专门负责环境保护的政府部门, 英国环境、食品和农村事务部发布的2008年中期研究报告, 在对个人碳交易的研究进行了回顾后, 认为目前个人碳交易缺乏社会认可而且实施起来成本远大于收益, 因此就当前而言, 个人碳交易只是一种超前的观点 (An idea currently ahead of its time) 。通过笔者查阅英国近年来关于个人碳交易的研究文献发现, 专家学者以及英国下议院环境审计委员会 (EAC, Environmental Audit Committee) 的研究结论与英国环境、食品和农村事务部截然不同。本文分别从个人碳交易的内涵及具体形式、来自政府的关注、引入方式、成本与收益、社会认可等方面来概述英国学者及政府方面的研究成果, 以期为我国寻求更多缓解减排压力措施提供有益的政策参考。

二、英国个人碳交易研究概述

(一) 个人碳交易的内涵及具体形式

2006年, Simon Roberts和Joshua Thumim在向英国环境、食品和农村事务部提交的名为《个人碳交易概要——思想、问题与接下来的步骤》研究报告认为, 个人碳交易是一个有吸引力而又简单的概念, 包括个人碳排放津贴 (Personal carbon allowances) 、个人碳排放配给 (Personal carbon rations) 、碳排放信用额度 (Carbon credits) 等。Tina Fawcett (2010) 认为, 个人碳交易是一个包含了大量特殊政策建议的概念集合, 旨在以更有效、更公平方式来改变人们行动以减少碳排放。尽管个人碳交易有不同的版本, 而它们的共同特征是给予每个人免费的可交易碳津贴, 涵盖了直接源于其家庭能源利用以及个人交通排放的碳, 而不包括体现在购买的商品或服务中的碳排放;且这种津贴将逐年减少以与国家长期的碳减排目标相一致。在个人碳交易的整体概念框架下, 有多种不同的具体政策建议。其中两个经常被学者们提及的是个人碳排放津贴 (PCA, personalcarbon allowances) 和可交易能源配额 (TEQs, Tradable energy quotas) 。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分别由两位独立研究人首先提出 (Hillman, 1998;Fleming, 1997) , 后来学者们对其进行了完善 (Hillman and Fawcett, 2004;Fawcett, 2005;Starkey and Anderson, 2005) 。个人碳排放津贴的主要内容:每个成年人都分得数量一致的可交易碳津贴, 这包括来自于他们家庭能源利用以及个人交通 (含飞机旅行) 所排放的碳量;家庭中的未成年人的津贴较成年人少, 且由其家长负责管理。个人碳交易的另一种实施形式是, 由Fleming1997年首先提出的可交易能源配额, 其所涵盖的范围比个人碳排放津贴更广, 包括了整个经济社会的碳排放量。对于个人部分, 除了不包括飞机旅行的碳排放外, 其他与个人碳排放津贴完全一致。可交易能源配额由许多碳单位 (Carbon units) 组成, 每个碳单位代表了排放一吨CO2的权利。在这种体系下, 任何组织必须通过全国性的拍卖来购买碳排放许可, 这种形式将取代当前实施的欧盟排放交易体系 (EU ETS) 。Fleming认为可交易能源配额为人们对气候的担忧和飞涨的油价找到了解决问题的答案。

(二) 个人碳交易的政府关注

英国政府对个人碳交易系统的关注始于2004年, 国会议员Anon在提交的个人提案中建议, 引进家庭碳排放交易机制, 设置国家碳排放最高限额。尽管经过讨论该提议没有被作为法规, 而从此掀起了政府关注个人碳交易的序幕。英国环境部国务大臣David Miliband在2006年至2007年报告中呼吁, 需要全社会为减少碳排放作出贡献, 因为和工商企业一样, 个人在减少碳排放中也能起到重要作用。而且, 个人碳交易能帮助人们认识到他们是如何通过自身行为的变化来对环境保护做出贡献的。Miliband对个人碳交易系统的关注, 直接导致DEFRA授权对个人碳交易问题进行研究的计划。2008年DEFRA和EAC分别发布了它们关于个人碳交易的研究报告。DEFRA主要担心的是个人碳交易的社会认可与成本问题, 怀疑这两个问题是否能被满意解决, 故得出结论, 认为个人碳交易就目前而言有些超前。政府部门应当继续参与到个人碳交易问题的讨论, 而进一步的研究工作应当由学术、研究机构而不是由政府来进行。与DEFRA得出的结论不同, EAC在一个月后发布其研究报告, 对实施个人碳交易给予了更大支持, 并对DEFRA搁置对个人碳交易的进一步研究表示深切遗憾。其研究结论认为, 个人碳交易在帮助减少国家碳足迹上必不可少。尽管尚有进一步工作要做, 而个人碳交易一定是一个可行的政策选择, 应当立即、认真地施行。

(三) 个人碳交易的引入方式

和诸多新政策的实施方法一样, Sanderson (2002) 建议先在一定地区范围进行个人碳交易试点, 而后再推广到更大范围。而Fawcett等 (2007) 研究认为, 对个人碳交易先行试点的做法将非常困难, 主要是因为仅在一个地区实施碳排放的限制措施会招致该地区政府和社会的反对, 而且他们也可能从试点地区外购买油料来弥补所分配的碳排放份额的不足, 而不是通过区域内碳交易方式来取得。Prescott (2008) 通过对个人碳交易系统长达三年的研究, 在其提交的最终研究报告中提出, “社区碳交易 (community carbon trading) ”可以成为引入实施个人碳交易系统的第一步工作, 它将是一种基于自愿的, 以社区为范围的创新。Howell (2009) 通过网络模拟实验研究也进一步证实, 如果存在有效的激励措施, 可以促使一定区域内的人们大大减少其碳排放量。

(四) 个人碳交易应用的成本与收益问题

关于个人碳交易成本问题最有价值的当属由DEFRA授权Lane等学者于2008年进行的研究, 得出结论, 成本远大于引入一般的社会交易系统的支出。但也提出, 由于研究处于初始阶段, 成本具有高度不确定性。Bird and Lockwood (2009) 对个人碳交易的成本进行了进一步研究, 提出了一个较低的成本预期。尽管如此, 建立以及运行个人碳交易系统的成本都显得较高, 如果不能获得更多收益, 引入个人碳交易只能是纸上谈兵。而值得关注的是, 上述英国环境、食品和农村事务部的研究只是把个人碳交易作为一种纯经济手段 (由于碳排放的多少和经济成本或收益相关, 从而促使人们减少了碳的排放) 。与此不同的是, 个人碳交易实质可被视为一种主要通过心理和社会机制来运作的政策, 该政策的引入除了具有直接的经济效益外, 更具有巨大的非经济潜在收益。Bristow et al. (2008) 研究的结论是, 在个人碳交易和碳税对于被调查的人们有同样的经济影响下, 人们的反应不同, 这种差异归结于人们对两政策的认知不同, 而非价格差异。Harwatt (2008) 的研究认为, 个人碳交易系统的引入将赋予人们新的权利和义务, 这会影响到他们每天的生活, 促使人们在做出与碳相关的购买决策时深思熟虑, 人们会不断改变自己的生活方式, 从而造就一个低碳的社会。Capstick and Lewis (2009) 在模拟个人碳交易机制下, 用实验来研究人们有碳消费预算情况下在作出与能源相关的决策时的影响。研究表明, 人们的确理解个人碳津贴的概念并在他们已分配的既定份额内作出了选择。Tina Fawcett (2010) 的研究详尽分析了个人碳交易系统对个人行为的影响。每当个人支付电费、水费等能耗单据, 以及给汽车加油、购买飞机票时, 将不得不从其所分得的碳排放津贴中交换出相应单位的碳排放, 或者要另外掏钱去市场上购买相应的碳单位。通过这种交易方式, 使人们的生活更加低碳, 在家庭投资上会更倾向于高效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减少旅行, 这种生活方式的改变直接导致较低的能源投入, 而且产生的能源排放的剩余可以通过对外出售而获利。而对于哪些能耗较高的家庭则需要购买其他家庭的能源剩余, 以继续维持他们这种传统的高能耗生活方式。如此, 一个碳排放交易的市场机制得以形成, 更高的碳消费的生活方式导致其生活成本将更高, 人们通过碳排放交易机制最终改变了自己的传统生活方式, 变得更低碳化。类似的认为个人碳交易存在非经济影响的还有Bird and Lockwood (2009) 、Parag and Strickland (2009) 等, 所有这些研究都证实, 个人碳交易系统除对经济产生影响外, 还有望对个人行为产生影响 (从而减少碳排放) , 尽管对其如何起作用的理解还只是处于假设阶段。

(五) 个人碳交易的社会认可问题

DEFRA (2008) 认为个人碳交易系统“有些超前 (ahead of time) ”的主要原因之一便是其缺乏社会认可, 而通过检索相关研究文献, 学者们采用不同的方法得出了与之竭然相反的结论。Low (2005) 开创了采用固定样本量对个人碳交易的社会认可进行研究的先河, 她研究的目的在于确定一个个体在何种情形下认为个人碳交易可以接受。她通过对30-40个受访者采用将个人碳交易与征收碳排放税相比较的方法进行研究, 研究表明, 人们能迅速理解个人碳交易的政策建议并深入探讨其相关细节问题, 提出他们自己的看法。Howell (2007) 采用了与Low相类似的固定样本量比较研究方法, 不同在于其研究的对象主要是学生, 研究显示, 大多数人优先选择个人碳交易, 主要是因为其更公平和更有效。von Knobelsdorff (2008) 通过邮寄和发电子邮件方式进行问卷调查, 邮寄对象是剑桥市内随机选择的居民, 发电子邮件的对象是剑桥大学的在校生, 每种形式都收到了多于150份受访者的有效回复。研究并没有采用常用的比较法, 而是让受访者谈对个人碳交易的看法。来自不同地区的受访者的答案统计, 44%的受访者支持采用个人碳交易, 远高于对其持反对态度的13%.Harwatt (2008) 主要研究了个人碳交易与不断攀升的油价问题。她首先通过计算机软件模拟低碳生活, 让受访者了解到2030年个人碳交易与不断攀升的油价是如何影响他们将来的生活的。而后, 以访谈形式要求受访者阐述他们对政策建议的反应, 以及关于生活成本、生活方式、公平性、效率性、认可程度的各方面问题。结论显示, 当小样本 (60个受访者) 时, 人们对个人碳交易持明显积极态度, 被认为更公平、有效, 且能够接受, 更能有效改变人们的行为方式。Bristow等 (2008) 采用了更大样本来研究个人碳交易的社会认可问题。他们通过向300人发放问卷调查表, 来了解人们对个人碳交易与不断提高的碳税的看法。研究表明, 征收碳税将比引入个人碳交易更能迅速促使人们改变行为方式, 但是, 尽管个人碳交易的收益没有具体数据支持, 对个人碳交易的认可要明显高于税收。英国公共政策研究院 (IPPR) 2008年通过网络对超过1000人进行的在线调查显示, 有31%的受访者支持或强烈支持个人碳交易系统的引入, 19%的受访者对征收碳税持支持态度。最后, 由DEFRA授权Owen等2008年进行的对个人碳交易的研究, 他们把研究对象分为12个组, 每组内分别讨论个人碳交易、碳税, 讨论结束后通过填写问卷以总结他们对每一种政策的态度。统计结果表明, 对个人碳交易、碳税持肯定态度的比例分别为26%、13%, 对它们持否定的比例分别为41%、57%.讨论中, 个人碳交易被认为是最复杂的政策选择, 其具体实施的细节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总而言之, 专家学者对于个人碳交易社会认可问题的研究采用了不同方法和样本量, 而得出了较一致的结论, 即当个人碳交易与其他政策 (如碳税) 进行比较时, 人们总是优先选择前者, 关键原因在于个人碳交易更加公平与有效。

三、英国个人碳交易研究对我国的启示

中国目前经济发展仍是严重依赖导致大量碳排放的化石燃料, 单位产出的能耗过高, 能源消耗量大。2009年, 根据英国风险评估公司Maplecroft公布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数据:中国每年向大气中排放的二氧化碳超过60亿吨, 位居世界各国之首。据《京都议定书》第一期承诺要求, 2012年之前发展中国家无需承担全球碳减排, 而在2012年之后中国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温室气体减排压力。中国在1990年至2005年单位GDP的能耗下降了47%, 基本实现了既定目标。2009年中国政府公开承诺到2020年比2005年单位GDP碳排放下降40%-45%, 显示了我国政府在节能减排、推进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决心。而需要关注的是, “提高能效、节能, 越往后越难。”为实现“十一五”目标, 中国已经关闭了很多钢铁、焦炭、火电、水泥、造纸等高污染企业, 把容易减排的、容易提高能效的都减排了, 以后提高能效、减少排放困难程度会更大。同时, 我国政府下了很大功夫完成了“十一五”的节能减排目标, 主要是行政强制措施, 而行政强制手段存在违背市场规律、社会接受难、政企不分、易产生社会矛盾等缺点。所以必须需要寻求新的碳减排领域。据Maplecroft公司在2009年公布的涵盖185个国家和地区的二氧化碳排放指数报告, 澳大利亚和美国的人均碳排放排在前两位, 分别为20.58吨和19.58吨。中国排在第44位, 人均碳排放为4.6吨。而不容忽视的是, 随着中国工业化和城镇化步伐的加大, 中国公民个人碳排放量正在迅速增加。据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发布数据, 2010年中国全社会用电量4.19万亿千瓦时, 经计算较上年增长14.56%, 保持较快增长。其中, 城乡居民生活5125亿千瓦时, 同比增长12.02%, 增幅与上年基本持平。另外, 据统计, 2009年全国车市销量增长最快的是豪华车, 其中高档大排量的宝马进口车同比增长82%以上, 大排量的多功能运动车SUV同比增长48.8%。与此相对照, 不少发达国家都愿意使用小型汽车、小排量汽车。提倡低碳生活方式, 并不一概反对小汽车进入家庭, 而是提倡有节制地使用私家车。日本私家车普及率达80%, 但出行并不完全依赖私家车。在东京地区私家车一般年行使3000至5000公里, 而上海私家车一般年行使1.8万公里。长期以来, 大多数人已经形成了高碳排放的消费习惯及从众消费心理, 要想改变现状, 而仅仅依靠相关政府部门加强宣传和教育, 通过不断提升公民职业道德素质来减少个人碳排放将是一个长期过程。要想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各级政府必须采取干预措施, 积极寻求通过市场机制来解决碳排放问题。同时, 各级政府部门应深刻认识到, 要实现节能降耗目标, 不只是依靠制造业、建筑业等工商企业的节能减排, 也应当包括人们日常生活习惯中许多节能细节。对于世界第一人口大国来说, 每个人生活习惯中浪费能源和碳排放的数量看似微小, 一旦以众多人口乘数计算, 就是巨大的数量。据中国科技部《全民节能减排手册》计算, 全国减少10%的塑料袋, 可节省生产塑料袋的能耗约1.2万吨标煤, 减排31万吨二氧化碳。

效仿英国在个人碳交易方面的研究及尝试,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限制个人碳排放中的作用, 实施个人碳排放交易, 完全大有作为, 况且个人碳排放量已具备测定及实施条件。现时主要任务应当是积极进行个人碳排放交易的前期研究工作, 积极探索节能减排的新领域, 为政府相关决策部门提供有益的政策建议。当然, 在个人碳减排方面不能盲目照搬国外个人碳交易的成果, 中国有自己的实际情况, 应探讨适合中国自身情况的减少个人碳排放的办法, 尤其是政府职能部门在加大政策宣传之余, 充分认识到碳交易对个人自觉形成低碳、绿色环保意识, 低碳行为养成的重要意义, 采取有效的财政激励措施, 如对那些低排放者给予补贴等, 引导低碳生活。学术界必须着手去探讨引入市场机制解决个人碳排放问题, 为相关政策制定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1]Tina Fawcett, Personal carbontrading:Apolicya head of its time?www.elsevier.com/locate/enpol, 2010.

[2]Bird, J., Lockwood, M.Plan B The Prospects for Personal Carbon Trading, Institute for Public Policy Research, London.2009.

[3]DEFRA, A Framework for Pro-environmental Behaviors, Department for Environment, Food and Rural Affairs, London.2008d.

[4]DTI, Meetingthe Energy Challenge:A White Paperon Energy.The Stationery Office, Norwich.2007.

[5]Fleming, D..Tradable Quotas:Setting Limits to Carbon Emissions.Elm Farm Research Centre, Newbury, 1997.

[6]Miliband, D.Environment, food and rural affairs:House of Commons Debate14 December 2006.Hansard, London., 2006.

[7]Prescott, M.A Persuasive Climate:Personal Trading and Changing Lifestyles.RSA, London., 2008.

[8]Simon Roberts and Joshua Thumim, A Rough Guide to Individual Carbon Trading:The ideas, the issues and the next steps, Report to DEFRA。www.DEFRA.gov.uk, 2006.

[9]Tina Fawcett, Personal carbon trading in differentnational contexts, Environmental Change Institute, University of Oxford, UK, 2010.

3.个人工作总结交易所 篇三

摘要:随着网络经济的迅速发展及市场经济体制在中国的逐步形成,消费者个人隐私权保护日益迫切,在了解国外相关制度及借鉴其经验的基础上,加强我国对消费者隐私权的立法保护并完善相应的我国网络消费者隐私权保护机制是现代文明国家的共识。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消费者;权益保护

在网络交易如此盛行的时代,世界各国为了让网络交易能得到顺利发展纷纷颁布了一些法律法规,而我国也发布了一些相关规定。但是,不论在生活中它给人们购买商品提供了多么丰富的选择性服务,也依旧引发了许多问题。

以前消费者是通过面对面交易来进行购买商品,但是如今网络交易省去了面对面来达到便捷,这就要求消费者提供具体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属于消费者个人隐私权,在推动网络交易健康发展上消费者隐私权保护问题受到关注。

一、网络消费者隐私权受侵害的具体表现

网络交易中,消费者需要如实填写自己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和支付方式才能完成购买的整个过程。除此之外,在进入购买时,消费者还需要注册,注册时消费者除了需要填写自己的基本信息,有时还需要提供电子邮件、博客等,甚至有些网站所填写注册信息要更加具体。以上是在个人知情的情况下,而某些不知名网站则是在消费者浏览网页时,网站是可以记录每个人在网页上停留的时间、使用软件的信息等等,通过这些信息,网站就可以计算得出网页点击量。

经营者在网络经营中,需要收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来壮大自己的经营范围。既然追踪软件可以追踪到消费者的浏览信息,那么经营商一定会利用这一点来发送消费者感兴趣的广告以确定自己的商品会被购买。因此很多消费者经常收到推销商品的电子邮件和各种打折促销的短信。

除了以上那些带有骚扰性质的短信、邮件外,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还会被一些经营者非法转让、变卖。某些经营者会为了拉拢更多的顾客而和别的商家合作,互相转让变卖自己消费者的信息。

二、我国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现状的不足

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第40条规定:“公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受法律保护。”《民法通则》第100条:“公民享有肖像权。”第1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这些法律并没有明确提到隐私权。

在我国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只是在保护名誉权时用司法解释来指出公民享有隐私权,这些采取的都是间接保护的方式,在根本大法《宪法》中也依然没有明确规定隐私权。①以目前情况来看,我国对网络隐私权更是没有明确规定,对其的保护只是通过一些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来执行,操作性不强。

三、国外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经验借鉴

隐私权一词源于美国。美国委员会指出,互联网是一个变化多端的市场,行业自律是最有效的执行手段,而且如果建立了有效的执行机制和救济方式,在消费者提起诉讼和寻求救济方面会更加方便可行。②美国在1967年通过了《信息自由法》,1974年制定了美国隐私权保护的基本法《隐私权法》,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又制定了《公平信息报告法》、《金融隐私权法》、《联邦有线通讯政府法案》等等来保护消费者个人隐私权。③

除了美国,欧盟在1995年通过了《欧盟数据保护指令》,1999年先后又制定了《Internet上个人隐私权保护的一般原则》、《关于Internet上软件、硬件进行的不可见的和自动化的个人数据处理的建议》、《信息公路上个人数据收集、处理过程中个人权利保护指南》等相关规定。③这些法律法规让消费者在互联网这个偌大的市场中得到更好的权益保护。

我国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虽说存在着很大的问题,但是在构建制度上可以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一方面可以根据我国实际国情制定合理的网络交易规定,构建政府与非政府之间的立法;另一方面借鉴不是盲目的照搬照抄,保护制度的制定还是要有我国法律的制定色彩。

四、我国消费者个人隐私权保护的制度完善

随着网络市场经济体制在中国迅速发展起来,隐私权保护得到高度重视。

(一)完善立法不足

遵循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在立法上规定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在细节上面,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加入网络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条例。

(二)网络经营者需履行的义务

a、制定“隐私权政策”

保护个人隐私需要网站的自律,因此网站经营者可以制定属于自己的“隐私权政策”,这些政策需要通过政府部门或者相关非政府组织的审核,这样才能让消费者享有安全的网上服务。

b、说明义务

虚拟市场与现实市场是有一定差别的,经营者需要在网站上阐述自己的“隐私权政策”。

c、对消费者个人资料正当使用

经营者需要在得知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后明确自己的目的,只能用合法的手段正当利用,不能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肆意转让出售消费者信息。

(三)加强行业自律

法律不是万能的,没有法律是万万不能的,社会生活的繁杂使得法律在有些问题上是无能为力的,因此经营商可以制定自己的行业行规,如今,我国最重要的互联网自律性组织中国互联网协会于2002年3月26日发布了《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到2004年总共有三十一条公约,这部公约成为了我国良好网络环境的基石。[3]

(四)加强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

消费者在看到网上发布中奖信息、打折促销、返现等信息时需要慎重考虑后再相信,网络科技是随着时间不断发展壮大的,消费者需要了解网络交易的隐私政策,深刻认识自己的消费者权益。[2]如若网络交易中需要提交重要个人信息,一定要保存交易记录及聊天记录,以备日后若发生纠纷时可以作为有效证据让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

(五)加强我国对网络经营商的监管

如果单单只靠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行业自律,也难免不会发生侵害隐私权的事情,因此,国家也应成立一些机构来监管网络经营商的行为,对于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经营商,国家需要严厉制裁,大力加强网络信息监管建设,引进高科技人才,研发安全软件,為网络交易中消费者隐私权保护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④

五、结论

二十一世纪是一个科技迅速发展的时代,网络经济的发展已经影响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因此我国在现阶段应结合实际国情,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完善我国消费者个人隐私权的立法;加快我国网络消费者个人隐私权保护机制的探索;增强经营者的行业自律以及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并配合相关法律部门,整体上来提高网络交易中消费者个人隐私权保护的水平。(作者单位:武汉工程大学法商学院)

注释:

①邓清波.诚信建设与隐私保护应并行[M].产权导刊,2011.

②孔令杰.个人隐私的法律保护[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163.

③陈玉梅.我国个人信用征信制度中的隐私权保护[J].重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02).

④王希.网络环境下的消费者隐私权保护[J].法制与经济,2011,(01).

参考文献:

[1]官国权.网络消费者法律维权问题[J].法制与社会,2008.

[2]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2.

[3]赵华明.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J].北京大学学报,2002.

4.个人工作总结交易所 篇四

第一条为了规范黄金投资业务,扩大个人投资渠道,促进国内黄金市场的繁荣与发展,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个人投资者参与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黄金交易的有关规定和《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会员代理个人参与交易所黄金交易业务。

第三条个人投资者参与黄金交易,必须通过交易所的金融类会员及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其它会员代理。

第四条代理个人黄金投资交易的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交易所的金融类会员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允许开展代理个人交易业务的其它会员;

(二)具备合格、稳定的交易业务处理系统;

(三)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

(四)有专门负责个人黄金业务的业务部门和专职人员;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会员应遵循公开、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办理个人投资者的黄金代理交易业务。

第六条参与个人黄金交易业务的投资者须在交易所开立黄金交易账户,开立黄金交易账户必须使用实名,由会员代个人统一向交易所申请办理。账户管理与收费标准按《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账户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七条会员要与个人投资者签订代理协议,不得向个人投资者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并须提示交易风险,代理协议范本须报交易所备案。

第八条个人可参与交易所的Au99.99、Au100g品种和其它经人民银行同意可向个人开放的交易品种或交易业务。

第九条Au99.99和Au100g品种的最小交易量为1手,每手对应的黄金单位均为100克。

第十条Au99.99黄金为成色不低于99.99%、标准重量为1千克的金锭,Au100g黄金为成色不低于99.99%、标准重量为100克的金条。Au99.99的实物最小提货单位为1千克,Au100g的实物最小提货单位为100克。黄金实物为上海黄金交易所指定精炼企业铸造、符合交易所金锭(条)质量标准的金锭(条),以及伦敦金银市场协会(LBMA)认定的合格供货商或精炼厂生产的标准实物。

第十一条会员代理个人投资业务按照自主报价、撮合成交的交易方式,在交易所规定的开市时间内参与交易。

第十二条个人投资者买入的实物黄金货权记录在交易系统中该投资者的个人黄金账户名下,实物存放于交易所的指定仓库。买入的黄金可在成交当日及其后的交易日中卖出。

第十三条个人投资者需要提取黄金实物应向会员申请,实物由会员集中提取。Au100g品种实行“择库存货、定库取货”原则,取货地区暂定为上海、北京、深圳地区。有实物的指定仓库,申请提货当日可提取实物。申请提货当日无实物的指定仓库,提货时间为提货申请日后3个工作日内。

第十四条黄金实物从指定仓库提取后,不能再入库和进入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交易。

第十五条交易所对个人业务收取万分之六的交易手续费,会员向个人投资者收取的代理交易手续费由会员根据市场情况自行制定,最高不得超过万分之十

五。Au100g金条运保费由买卖双方共同承担,双方按0.08元/克向交易所分别支付。

第十六条个人投资黄金交易不开具发票。

第十七条个人黄金代理业务中的未尽事宜,参照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定执行。

5.个人二手车交易合同 篇五

买方:身份证:

第一条卖方依法出卖具备以下条件的旧机动车:

车主名称:

车牌号码:

厂牌型号:

初次登记日期:

发动机号:

车架号:

最近一次年检时间:

车辆使用性质:非营运

第二条车款及交验车

车款为元整,大写:

买方于20_年9月11日在卖方住所住地同卖方当面验收车辆及审验相关文件,并以现金的方式自验收、审验无误之日起当天内向卖方支付元整,剩余元车款在第二次年检(注:第二次年检时间为20_年3月)后支付卖方。

卖方应在收到车款后当天内交付车辆及相关文件,并协助买方以后每年年检,费用由买方负担。

相关文件包括: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税讫证明、车辆年检证明、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车船使用证、保险单各一份。

第三条双方权利义务

1.卖方应保证对出卖车辆享有所有权或处置权,且该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能够依法办理年检、过户、转籍手续。

2.卖方保证向买方提供的相关文件真实有效及其对车辆的陈述完整、真实,不存在隐瞒或虚假成分。

3.买方应按照约定时间、地点与卖方当面验收车辆及审验相关文件,并按照约定支付车款。

4.卖方收取车款后,应开具合法、有效的收款凭证。

5.买方应持有效证件与卖方共同办理车辆年检、过户、转籍手续。

6.车辆交付前因车辆发生的一切问题由卖方负责(其中因交通事故发生的费用和相关罚款等全部费用),车辆交付后因车辆发生的一切问题由使用者负责(其中因交通事故发生的费

用和相关罚款等全部费用)。

第四条违约责任

1.第三人对车辆主张权力并有确实证据的,卖方应承担由此给买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2.因卖方原因致使车辆在允许办理期限30日内不能年检,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返还全部车款并承担一切损失。

第五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此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协商未果,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寻求保护。

第六条买卖双方其他约定事项

车辆自交付之日起,车辆的全部产权归买方所有。

此协议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盖章、签字后即生效。

卖方:买方:

年月日年月日

6.个人二手车交易合同(不过户) 篇六

甲方(出售方):

身份证号: 乙方(购买方):

身份证号:

甲方现有上海大众桑塔纳牌黑色小轿车一辆,车牌号

,发动机号

车架号码

,登记日期

,乙方已现场核对一致,于 20

年 月 日

时有偿转让给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经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因双方交易车辆为旧机动车车辆,故双方签定协议时均对车身及发动机工作状况表示认同,乙方对该车外观及内在质量状况已充分了解。

二.本车价款为人民币

元整(大写

佰元整)成交。三.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时,将购车款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四、本车使用性质

非营运车辆

,随车交付证件(行驶证、登记证、购置税证明等)。由乙方现场过目清点确认后交接。

五、甲方需对以上所有证件费用的真实性,合法有效性负全部责任,如因来历不明或被抵押、查封等其它甲方因素而给乙方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由甲方全额承担。

六、本车甲方不作任何质量保证,由乙方现场鉴定认可购买,成交后双方不得有异议。

七、自签字成交前与此车有关的一切事宜(含交通违章、事故、债务纠纷等)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签字成交后一切事宜(含交通违章、事故、债务纠纷等)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八.如在该车交付后,乙方有权转卖该车,此后所发生的一切纠纷、赔偿等事宜,均与甲方无关

九、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时起生效即成。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日期:20

****年**月**日

日期:20

7.个人工作总结交易所 篇七

1、基本概况

碳交易机制是建立在总量控制和市场交易基础上的,以市场手段解决环境问题的重要途径,其最早产生于京都议定书框架下,其根本动力源于不同主体(国家、企业或个人等)之间碳减排的成本差异,减排边际成本低的主体多减排,减排边际成本高的主体少减排,在满足总量控制目标下通过市场交易机制实现减排低成本化。

个人碳交易机制,通常是指在年度碳预算总量目标内,按照相对公平原则将碳交易市场上的碳排放额度按年度初始分配给成年个体,建立个人信息账户和交易平台系统,并允许个人在碳交易市场上自由买卖碳排放指标。当个体购买燃料或电力等能源时,同步记录对应的碳排放数据,当个人账户碳排放指标不足时,就需要在碳交易市场上从碳排放指标富余个体手中购买,并在碳交易市场完成指标出让和购进信息登记及个人账号信息的更新。碳排放指标交易价格由碳交易市场碳排放指标供需情况来决定。

2、国外实践

目前,全球碳交易市场除京都议定书框架下的清洁发展机制、排放贸易和联合履约等3 种模式外,还有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等区域强制性的减排市场,以及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等自愿减排的交易市场。从碳交量和交易金额来看,全球最大的交易市场以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和芝加哥气候交易所为主。

(1)欧盟排放交易系统。欧盟排放交易系统自2005 年开始实施,属于总量控制和市场交易计划,分三个阶段实施。目前参与国家包括欧盟的28 个国家,是世界上最大的碳排放交易市场,在世界碳交易市场中具有示范作用。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市场交易的标的主要是欧盟排放配额。同时被纳入排放交易体系的排放实体在一定限度内允许使用欧盟外的减排信用。目前只允许使用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核证减排量和联合履约项目减排单位。

(2)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美国尽管不是《京都议定书》的签约国,但其在2003 年建立全球第一家自愿型并有法律约束力的碳市场交易平台———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其主要为北美、欧洲和全球其他地区的温室气体和其他排放源和补偿项目提供审计、核证、登记、交易和结算等方面的服务。芝加哥气候交易所有会员200 多个,分别来自航空、汽车、电力、环境、交通等数十个不同行业。该交易所开展的减排交易项目涉及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物和六氟化硫等6 种温室气体。其还开发出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经过验证的排放补偿量和经过验证的先期行动信用量等三种碳交易金融产品。

(3)澳大利亚碳交易市场。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温室气体减排体系是世界上最早的强制性碳减排交易体系,自2003 年1 月1 日开始运营,致力于减少新南威尔士州管辖范围内与电力生产使用相关的碳排放。新南威尔士州和澳大利亚首都直辖区的电力零售商和电力使用大户必须遵守强制目标———减少或补偿他们在生产过程中所排放的温室气体,他们可以通过在体系中购买项目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核证(比如新南威尔士温室气体减排核证)实现减排目标。

3、国内实践

根据相关国家规划,2015 年前将建立全国的碳交易市场。目前国内首批7 个碳交易试点城市均基本完成交易规则、控排企业范围划定、交易门槛、交易平台等建设。深圳、北京、上海三个城市已经正式启动试点碳交易,广东和天津将于2014 年12 月底前启动试点碳交易,湖北、重庆将在2014 年启动碳排放交易市场。从深圳、北京、上海这三个试点城市的首单交易的情况来看,市场参与主体主要集中在电力、石化、煤炭等行业,这与政府纳入碳交易试点的重点行业相一致。

(1)北京碳排放交易市场。2013 年11 月28 日北京碳排放交易市场正式开市,先期参与碳排放交易的企业达到490 多家。在试点期间,北京实行的是二氧化碳排放总量控制下的配额交易机制,主要交易标的为二氧化碳排放配额。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主体包括重点排放单位、年综合能耗2000 吨标准煤(含)以上的其他报告单位、符合条件的其他企业(单位)等。目前,自然人投资者暂不能参与碳市场交易。

(2)深圳碳排放交易市场。2013 年6 月深圳碳排放交易市场正式启动,是我国第一个正式运行的强制碳交易市场。目前,已有六百多家工业企业纳入碳交易市场中。按计划目标,在2013—2015 年,635 家单位获得配额总量合计约1 亿吨,到2015 年这些企业平均碳强度比2010 年下降32%。此外,深圳是目前国内唯一允许个人参与碳交易的市场平台。

(3)上海碳排放交易市场。2013 年11 月26 日,上海市碳排放交易正式启动,排放单位可以通过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购入或售出其相对实际排放不足或多余的配额,以履行碳排放控制责任。在2013 年至2015 年的试点阶段,上海纳入配额管理范围的试点企业有191 家,主要为钢铁、化工、电力等工业行业,以及宾馆、商场、港口、机场、航空等非工业行业,后续将视市场交易情况,逐步放开符合一定条件的其他组织参与,试点阶段暂不接受个人参与交易。试点阶段,企业在2013—2015 年各年度碳排放配额全部实行免费发放。

二、引入个人碳交易机制的意义

1、有利于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建设

未来一段时间内,是落实首都城市战略新定位和建设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的关键期。个人碳交易机制的引入,可以强化社会及个人碳资产管理意识,在碳交易市场机制下激励和调动全民节约环保、全社会创新与新技术推广利用的积极性,在碳总量目标控制下可以进一步完善经济增长方式向低碳模式转型升级的倒逼机制,加快非首都功能疏解,有利于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建设目标顺利实现。同时,碳交易市场具有证券化、金融化、国际化等的潜在属性,可依托个人碳交易市场建立全球碳金融中心衍生市场,培育发展新兴的碳金融服务产业,进一步完善北京金融中心功能,促进全市“高精尖”产业体系发展。

2、有利于缓解特大型城市地面交通拥堵难题

目前,首都缓解地面交通拥堵问题更多的是直接依靠“摇号限购”、“机动车限行”等强制性行政手段,且过多的政府直接干预容易造成交通资源低效率、不公平的配置,难以根本解决首都交通拥堵问题。从长期来看,缓解首都地面交通拥堵问题的调控机制需要转型。在交通领域引入个人碳交易机制,是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在交通领域的重要体现,通过建立年度个人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实际上控制住了年度交通出行总量,通过指标公平的一级市场分配和自由交易的二级市场调配,在优化调节交通出行量的同时,促进了交通资源的高效合理配置,提高相对有限交通资源的实际使用效率。

3、有利于化解特大型城市资源环境瓶颈约束

当前,首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水、能源等资源环境瓶颈压力越来越大,且整个环境资源领域行政管控色彩依然浓重,虽然通过阶梯电价、阶梯水价、阶梯排污收费、燃油购置税等经济手段取得了一些突破,但其在消费总量控制、资源利用配置、节约激励机制等方面的市场调节作用相对较弱,化解首都资源环境瓶颈约束也需进一步发挥利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在燃气、电力、供热、煤炭等能源相关领域,率先引入个人碳交易机制,通过建立年度个人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实际上控制住年度能源消费总量,通过一级市场公平分配和二级市场自由交易,建立了鼓励个人节能和使用清洁能源的市场获利机制,提高了能源指标市场的配置效率和强化了节能市场的正向激励。

三、个人碳交易机制的初步设计

个人碳交易机制与其他排放交易机制大体相同,其核心要素包括:碳排放控制范围和总量目标的确定;公平公正的碳排放总量指标分配体系;方便安全的碳排放市场交易体系;真实可靠的个人碳排放数据记录体系等。

1、碳排放控制范围和总量目标的确定

在利用个人碳交易机制缓解首都特大城市运行压力,首先,要根据碳排放普查数据确定涉及个人碳排放的主要领域,比如交通领域(汽油、柴油、天然气等)、市政领域(燃气、供暖、电力等);其次,在此基础上确定个人碳排放需要控制的范围;最后,确定该范围内个人碳排放的总量目标。结合北京的实际情况,建议在完成个人碳排放领域清单的基础上,划定相关主要排放领域,并将其纳入北京个人碳排放的控制范围(比如交通、燃气、供电、供热等),结合首都交通、环境、人口等控制目标和上年度控制领域范围内个人碳排放总量及年度减排量,确定年度碳排放总量目标,增强总量目标可预期性。

2、公平公正的碳排放总量指标分配体系

碳排放总量总指标分配体系就是按照一定的原则方法把年度总量指标分配给个人主体,属于一级市场上的初始分配。目前,大多数碳排放交易市场总量指标采取无偿方式免费分配给排放主体,也有少数采取有偿拍卖方式分配给排放主体。可以考虑在北京个人排放交易机制中,将绝大部分指标采取无偿方式免费平均分配给年满18 岁的户籍人口和常住人口(常住人口需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保及个税证明等),剩余一部分指标免费分配给公务执行车辆、公益性社会服务车辆等,并建立实名制账户;另一部分指标通过有偿定向拍卖给社会运营车辆、企事业单位车辆等。每年末接受符合条件个人主体,申报参加下年度总量指标分配事宜。

3、方便安全的碳排放市场交易体系

个人碳排放机制的实施需要建立一个信息畅通和方便安全的交易平台作为执行载体,面向个人排放主体和政府主管部门搭建起一个具有指标分配、指标管理、排放数据跟踪、个人账户信息更新、市场信息发布和交易、计量考核、超排识别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平台。在交易平台上要实现年度指标分配和管理、个人账户信息维护、实时个人碳排放数据跟踪计量、买卖双方信息发布、市场交易后指标划转和资金结算、年终个人账户计量考核、惩罚措施执行等功能。同时并制定年度指标是否可以转接利用、市场交易价格调节机制、具体交易规则、惩罚标准等重要法律文件。

4、真实可靠的个人碳排放数据记录系统

真实可靠的碳排放数据是个人碳交易机制成功的关键,其涉及碳排放相关数据的监测计量、在线传输、收集处理、核查审计等若干环节。当前,大多数企业碳排放清单主要在排放终端通过在线监测或间接监测计量(比如通过消耗燃料与碳排放标准系数测算终端碳排放量)的方式来计量。考虑个人碳排放主体较多,可以考虑个人在排放前端购买燃油、电力、燃气、热力、煤炭等时通过相应碳排放标准系数间接折算成碳排放数量予以计量,对碳排放监测计量和核查审计改为对燃油、燃气、煤炭等碳源数据或电力、热力等间接碳源数据的监测计量和核查审计。

四、建立个人碳交易市场的几点建议

1、开展相关法律的研究工作

个人碳交易机制需要完备的法律法规基础,应积极争取将个人碳交易机制纳入市级甚至国家层面环境、能源或交通等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中,为开展个人碳交易奠定法理依据。同时,提前着手开展研究个人碳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配与管理、交易规章制度、惩罚措施等一系列法规或条例。

2、做好相关数据的测算工作

个人碳交易机制以总量目标核心,需提前做好个人碳排放总量行业清单的普查工作,开展相关行业碳排放标准系数研究,建立一整套个人碳源信息间接折算的标准体系,重点测算不同标号汽油/ 柴油、电力、燃气、供热、不同等级燃煤等碳排放标准系数,为实施个人碳交易做好基础数据准备。

3、完善相关领域的政策体系

个人碳交易机制要与相关领域政策体系紧密对接,需提前做好供热及计量方式转化工作,改变串联供热方式为并联供热方式、面积计费模式为热量计费模式;燃气后付费改为预付费模式;提前考虑形成规范统一燃油、天然气、电力、燃煤供应端市场,研究“碳源”市场相对隔离的保障政策,建立碳源信息可追溯体系。

4、考虑关联单位接入性问题

个人碳交易机制将会涉及电力公司、燃气公司、热力公司、煤炭公司、加油站、社保、公安、税务等多个单位,需提前考虑关联单位及时向交易平台传输数据、验证支持、核查审计、碳源追溯等问题,可以考虑建立实名制的统一“碳卡”系统,专项用于个人燃油、燃气、热力、煤炭、电力等碳源消费信息计量,并对涉及的关联单位销售终端进行改造,便于碳源数据及个人信息实时收集上传。

摘要:碳交易机制是一种利用市场手段解决资源环境问题的重要途径。本文在分析碳交易机制产生机理的基础上,全面回顾了国内外碳交易市场发展情况,基于缓解首都城市交通拥堵、大气污染、资源供需紧张等城市病的目的,就针对在全市交通、能源等相关领域引入个人碳交易机制的核心要素进行了初步设计,并在法规依据、基础数据、配套政策、信息接入等方面提出了相关建议,以求推动相关研究和实践工作的深入开展。

关键词:个人,碳交易机制,要素设计,政策建议

参考文献

8.个人二手车交易合同范本 篇八

卖方:

住所:

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码:

买方:

住所:

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二手车的买卖事宜,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卖方依法出卖具备以下条件的旧机动车:

车主名称:_;号牌号码:_;厂牌型号:_;初次登记日期:_;发动机号:_;车架号:_;养路费缴付有效期从_至_;最近一次年检时间:_;行使公里数:_;车辆使用性质:□客运、□货运、□出租、□租赁、□非营运、□其他;车辆上(是/否)存在抵押权。其他状况:_。

第二条车款及交验车

1.车款为(不含税费)_元;大写:_。买方应于_年_月_日在_(地点)同卖方当面验收车辆及审验相关文件,并以_(现金、支票、汇票)的方式自验收审验无误之日起___日内向卖方支付车款_元;大写:_,待办理完过户手续后再即时支付剩余车款。

2.卖方应在收到第一笔车款后_日内交付车辆及相关文件,并协助买方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车辆过户、转籍手续。二手车定金合同范本二手车定金合同范本。车辆过户、转籍过程中发生的税、费负担方式为:_。

3.相关文件包括:□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税讫证明、□车辆年检证明、□养路费缴付凭证、□销售旧机动车委托书、_。

第三条双方权利义务

1.卖方应保证对出卖车辆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且该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能够依法办理过户、转籍手续。

2.卖方保证向买方提供的相关文件真实有效及其对车辆状况的陈述完整、真实,不存在隐瞒或虚假成分。

3.买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与卖方当面验收车辆及审验相关文件,并按照约定支付车款。

4.卖方收取车款后,应开具合法、规范的收款凭证。

5.买方应持有效证件与卖方共同办理车辆过户、转籍手续。

6.车辆交付后办理过户、转籍过程中,因车辆使用发生的问题由使用者负责。

7._。

第四条违约责任

1.第三人对车辆主张权利并有确实证据的,卖方应承担由此给买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2.卖方未按照约定交付车辆或相关文件的,应每日按车款_%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3.因卖方原因致使车辆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返还车款并承担一切损失;因买方原因致使车辆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卖方有权要求买方返还车辆并承担一切损失。

4.买方未按照约定支付剩余车款的,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5._。

第五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from 二手车定金合同范本来自学优网www.gkstk.com/ end#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解决(以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提交_仲裁委员会仲裁;

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其他

1._。二手车定金合同范本文章二手车定金合同范本出自www.gkstk.com/article/wk-5431831238765.html,请保留此链接!。

2.本合同一式二份,买方一份,卖方一份。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卖方: (签章)

卖方开户银行:

帐号:

户名:

买方: (签章)

买方开户银行:

帐号:

户名:

签订地点:

9.个人工作总结交易所 篇九

客户须知

一、总则

1.个人账户贵金属交易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是指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依托本行业务处理系统,为客户提供的一种以账户贵金属为标的的交易产品。客户可以按照建设银行提供的买卖双边报价,在规定的交易时间内,与建设银行进行账户贵金属的买卖交易。本业务所指贵金属种类包含黄金、白银、铂金三个品种,交易种类主要包括实时交易、挂单交易和撤单交易等。客户的账户贵金属份额只在账户上进行记录,不能转账、兑换、支取实物。

2.建设银行作为账户贵金属业务做市商,综合考虑国际及国内市场贵金属价格走势、本行交易头寸情况及市场流动性、美元/人民币汇率波动等因素后,在价量平衡的原则基础上开展对客报价。遇市场状况剧烈波动等严重影响建设银行做市报价能力时,建设银行有权采取必要措施对报价进行管理。

3.本业务交易时间为每周一早上7:00至周六凌晨4:00(若通过网点柜台进行交易,以网点营业时间为准),系统日终备份期间及节假日除外,节假日休市安排依据国家法定节假日、上海黄金交易所假日安排,并参考国际市场休市安排而确定,以建设银行公告为准。

4.办理本业务前,客户应充分了解买卖账户贵金属的风险。客户买卖账户贵金属需自行承担价格波动引起的投资风险。

5.建设银行对客户的个人信息及账户交易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客户在申请及使用本业务交易服务时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同意遵守国家关于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交易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建设银行的相关规定。

7.客户在建设银行办理账户贵金属实时交易、挂单交易、撤单交易及查询等业务前须仔细阅读本须知,在建设银行办理相关业务,即为客户同意并自愿遵守本须知的有关条款。

二、账户贵金属业务的办理

1.建设银行账户贵金属业务服务网络和渠道包括全国范围内开办账户贵金属业务的营业网点、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及手机银行。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和手机银行办理账户贵金属业务须遵守建设银行相关业务规定,且应遵守电子交易方式的操作规则和密码使用规则,因客户操作错误造成的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

2.首次办理账户贵金属业务时,客户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本人理财卡或龙卡通,到建设银行开办账户贵金属业务的网点或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开通证券交易,并开立账户贵金属业务交易账户,该账户必须以实名开立,不可代办。

3.客户应保证在开立账户贵金属交易账户时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有效,同时保证当上述资料发生变化时,及时前往建设银行营业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因客户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未及时更新等因素而引发的风险和责任由客户自行承担。

4.建设银行账户贵金属业务属实盘买卖业务,客户买入账户贵金属,须提供全额资金,卖出账户贵金属须提供实有的账户贵金属份额,建设银行不提供融资和融金服务。账户贵金属的交收采取实时逐笔全额交收的银货对付方式,交易过户登记根据成交数据同时完成。

5.客户当日买入的账户贵金属当日可再卖出。6.客户账户中的账户贵金属份额不计利息。

7.实时交易不能撤销,挂单委托尚未成交时可办理撤单。挂单委托具有一定的有效期,过期自动失效。

三、报价及交易

1.本业务所含账户贵金属交易产品均以人民币标价,交易单位为“克”,涉及其它币种的账户贵金属交易产品的推出请及时关注银行公告。

2.建设银行向客户提供账户贵金属买卖报价并实时更新。客户通过网点柜面、电子渠道或本行提供的其他信息渠道获取的贵金属价格均为参考价格,实际价格以网点交割单、电子渠道成交记录等中的最终成交价格为准。

3.本业务不同品种的报价单位、最小交易单位和最小价格变动单位具体如下: 交易品种 人民币账户金 人民币账户银 人民币账户铂

报价单位 人民币元/克 人民币元/克 人民币元/克

最小交易单位

1克 1克 1克

最小价格变动单位 人民币0.01元 人民币0.01元 人民币0.01元

4.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有实时交易和挂单交易两种交易方式:(1)实时交易:指客户按照建设银行实时报价进行账户贵金属买卖委托,委托即时成交;若委托报价与实时报价不符,则该笔委托即宣告失败。

(2)挂单交易:指客户按照建设银行规定的账户贵金属业务挂单交易规则,以低于或高于建设银行当前报价的价格挂单委托买入或卖出账户贵金属,当客户的委托报价达到成交条件,建设银行挂盘数量大于或等于客户委托数量时,该笔挂单委托即可成交,否则该笔交易处于委托状态。客户可以在挂单委托未成交前进行撤单,挂单委托具有一定的有效期,过期自动失效。挂单交易包括获利买入挂单、获利卖出挂单和止损卖出挂单。

5.挂单交易委托被接受后,账户内等同于完成委托交易所需的资金或贵金属即被冻结。客户不能对冻结资金办理再次交易、委托、取现、转账等业务,直至委托成交、客户撤销委托或委托自动失效。委托被接受是指客户的委托指令在建设银行账户贵金属业务系统中形成记录并开始实时判断报价是否满足客户指定的成交判断条件。委托成交是指因报价满足客户指定的成交判断条件而解冻因委托被接受而冻结的资金或贵金属并进行交易。

6.获利挂单委托有效期为24小时的整数倍,客户可自行选择挂单有效期,最短为24小时,最长为120小时;止损挂单有效期为24小时。挂单委托有效期连续计算,不区分建设银行交易时间与非交易时间,超出委托有效期而未成交的委托将自动失效。客户可在系统批量处理时段以外,对处于有效期但尚未成交的挂单委托进行撤销。

四、风险提示

账户贵金属业务面临包括政策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通讯系统安全、网络系统安全在内的各种风险。受国际上各种政治、经济因素及各种突发事件的影响,贵金属价格可能发生剧烈波动,客户应充分认识到此项业务可能涉及的风险。在建设银行办理账户贵金属业务的客户,均视为愿意承担由于上述风险造成的后果。

五、附则

1.对因建设银行不可合理控制的交易系统故障、网络通讯故障等因素,或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损失,建设银行不承担责任。

2.建设银行保护客户的正当交易权利和主张,对于发生非正常交易的相关账户,非正常交易的系统确认、交割单、电子渠道交易记录及其他凭证等一律无效,客户不得凭以主张权利。非正常交易包括明显脱离市场价格的交易、在非交易时间达成的交易以及明显运用欺诈手段等达成的交易。

3.客户应对其本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须知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给建设银行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建设银行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业务需要对账户贵金属业务服务的内容、操作流程、客户须知或收费标准等进行调整,涉及收费或其他客户权利义务变更的调整,将于正式对外公告后施行,自公告施行之日公告内容构成对建设银行与客户间协议约定的有效修改和补充。如果客户不同意接受建设银行的调整内容,客户有权向建设银行申请终止账户贵金属业务相关服务。客户既不申请终止服务,又继续使用建设银行账户贵金属业务服务的,视为客户接受建设银行对账户贵金属业务服务的相关调整。

本人已认真阅读本客户须知全文,并特别注意了第一条第2、4点、第二条第1、3点、第四条、第五条等内容,中国建设银行已应本人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详细说明,本人对相关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本人同意遵守本客户须知的各项条款,自愿承担个人账户贵金属业务的投资风险。

客户签字:

10.个人工作总结交易所 篇十

个人黄金期权交易章程

个人黄金期权业务是中国银行为持有纸黄金或外汇的个人客户提供的一种黄金投资理财产品,包括“买入期权”和“卖出期权”两种产品。“买入期权”产品又称为“期金宝”,“卖出期权”产品又称为“两金宝”。(以下同)

“买入期权”产品的内容是:客户根据自己对黄金汇率未来变动方向的判断,向银行支付一定金额的期权费后买入相应面值、期限和执行价格的黄金期权(看涨期权或看跌期权),如果期权到期日前黄金汇率变动对客户有利,则客户可通过平盘交易获得较高收益;如果期权到期日汇率变动对客户有利,则客户通过执行期权可获得较高收益。如果汇率变动对客户不利,则客户可选择不执行期权。

“卖出期权”产品的内容是:客户在存入一笔黄金或美元存款的同时根据自己的判断,卖出相应面值、期限和执行价格的黄金看涨或美元看涨的黄金期权。客户得到一笔期权费收益(用美元表示)。期权到期时,如果汇率变动对银行不利,则银行不行使期权;如果汇率变动对银行有利,则银行行使期权,将客户的存款本金按协定汇率折成相对应的挂钩货币。

一、名词释义

协议书 指客户与银行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个人黄金期权交

易协议书》。

营业日 指中国银行工作日,且相关国际市场没有休市。

期权 指欧式期权的买方支付卖方一笔期权费,从而获得在到期日选择是否以协

定汇率将一预先约定金额的货币兑换为另一预先约定货币的权利。

交易日客户与银行叙做黄金期权交易的当日

到期日 指协议书中指明的期权到期日。

交割日 指期权到期日后第二个银行营业日。

行使期权 指期权买方在期权到期日按协定汇率执行期权中所指明的黄金买卖。期权费 指期权买方为购入期权所必须支付给期权卖方的费用,须用美元支付。期权面值 指期权买方在期权到期日行使黄金买卖的金额。

期权费率 指期权费(美元)与黄金期权面值(盎司)的比,即“美元/盎司”。协定汇率 指双方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个人黄金期权交易申请表》

中约定期权买方在期权到期日行使黄金买卖权利时所采用的汇率。

标的汇价 指协议书中指明黄金与美元的汇价。

看涨期权 指期权买方有权在到期日按协定汇率向卖方买入某货币的权利。

看跌期权指期权买方有权在到期日按协定汇率向卖方卖出某货币的权利。

欧式期权指期权买方只有在到期日当天北京时间14:30才可向期权卖方提出行使期

权。

基础货币 指黄金。

非基础货币指美元。

参考汇率 指标的汇价在期权到期日当天北京时间14:30的中国银行总行黄金报价系

统中的中间价。

资金账户 客户在中国银行开立的与其已开通个人黄金期权业务相关联的用于个人

黄金期权交易资金清算的账户。

轧差交割指期权买卖双方在期权到期日按协定汇率和参考汇率分别计算期权中所指

明的黄金买卖后,双方只对两笔黄金买卖的轧差金额进行资金收付。

期权平盘指客户在叙做买入期权交易时在交易日后至期权到期日之前将所买期权卖

出,从而获得银行支付的期权费的交易方式。

二、交易货币及期限

1.个人黄金期权交易的货币及最低期权面值按照叙做交易时中国银行的相关规定

执行。

2.个人黄金期权交易的标的汇价为黄金兑美元。

3.个人黄金期权交易的具体期限由中国银行当日公布的期权报价中的到期日决

定。到期日如为非银行工作日或相关国际市场假期,则根据有关国际市场惯例调整到期日。

三、交易时间及网点

个人黄金期权交易的时间及开办该项业务的网点以中国银行公布的内容为准。

四、交易的有关规定

1.协定汇率可在中国银行黄金期权交易报价的协定汇率中选择其中的一个。

2.中国银行个人黄金期权报价,根据市场汇率及时变动。客户叙做交易时,根据

中国银行当时的报价选择确定期权交易的期权费率。

3.如果中国银行提供客户买入期权的平盘价格,客户可在到期日前将原交易平盘。

五、期权的行使

1、客户卖出期权,必须是存款货币的看涨期权,到期日中国银行按参考汇率有权

决定是否行使期权而无须事先通知客户。

2、客户卖出期权,如存款货币为黄元金,在到期日若参考汇率:

a)高于协定汇率,则中国银行行使期权,即中国银行按协定汇率将客户的美

元金折成美元后存入客户资金账户,美元金不计利息;

b)低于或等于协定汇率,则中国银行不行使期权,即中国银行仅将客户的美元

金做解冻处理。

3、客户卖出期权,若存款货币为美元,在到期日若参考汇率:

a)低于协定汇率,则中国银行行使期权,即中国银行按协定汇率将客户的美元本金折成美元金存入客户资金账户,存款利息以存款原币存入客户资金账户。b)高于或等于协定汇率,则中国银行不行使期权,即中国银行仅将客户的美元做解冻处理,美元利息存入客户资金帐户。

4、客户买入期权,客户有权决定是否行使期权,如客户在期权到期日前未提出放

弃行使期权,即视为客户授权中国银行代为行使期权并进行轧差交割。

客户行使期权并进行轧差交割的收益计算公式为:

当看涨货币为黄金时,期权收益为:

期权黄金面值*(参考汇率-协定汇率);

当看涨货币为美元时,期权收益为:

期权黄金面值*(协定汇率-参考汇率)。

计算所得的收益计为美元,中国银行将计算所得的美元收益存入客户资金账户。

六、期权的平盘

如果中国银行提供客户买入期权的平仓价格,客户可在到期日前将原交易平盘。银行将以支付该笔期权期权费的方式,支付客户收益。目前,中国银行暂不提供客户卖出期权交易平仓服务(大额交易除外,大额标准以中国银行公示为准)。

七、款项交割

(一)客户为期权的卖方

1.客户授权中国银行冻结该笔期权交易的本金,冻结后该笔资金不得挂失、不可提前

支取、不得做质押贷款、不得开具存款证明。

2.中国银行在交易日将期权费以美元的现钞形式存入客户资金账户。期权费的金额根

据交易黄金面值和期权费率计算。

3.如果到期日中国银行行使期权,则中国银行在交割日按协定汇率将客户的存款本金

换成标的汇价中的非基础货币后存入客户资金账户,存款利息以存款原币存入客户资金账户;如果到期日中国银行放弃行使期权,则中国银行仅将客户的存款本金做解冻处理。

(二)客户为期权的买方

1.当客户是期权的买方时,中国银行将于交易当日从客户指定资金账户中扣划期权费,期权费根据交易本金和期权费率计算,以美元的现钞或现汇支付。

2.如果到期日客户行使期权,中国银行于交割日将客户行使期权所得收益存入客户资

金账户。

(三)客户如对资金交割有异议,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交割日后一个月内向原办理期权交易业务的中国银行网点递交书面查询申请。

八、风险揭示

1.交易双方在期权到期日前,不可撤销交易。

2.当客户为期权的卖方时,如客户在中国银行的存款被执法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

冻结、扣划,则自存款被冻结或扣划之日起,中国银行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不承担客户的任何损失,并有权向客户追索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3.因设备故障及断、停电,因通讯线路故障或交易中偶发因素产生的不可预测、不可控制事件及不可抗力造成客户的损失,中国银行将不承担任何经济或法律责任。

4.个人客户应充分认识由于国际上各种政治、经济因素以及各种突发事件对已叙

做的黄金期权交易所构成的投资风险,并愿意承担以上风险。

5.个人客户应本着“自主决定、自担风险”的原则,凭借自身判断叙做黄金期权

交易业务,银行职员在任何情况下提供的意见和表述的观点仅供客户参考,银行对此不承担法律责任。

九、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若对本章程所列之条款进行必要修改或补充,将

以公告方式通知客户。

11.个人工作总结交易所 篇十一

国税发〔2006〕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房地产交易中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的税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

通知如下:

一、关于加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问题

(一)关于加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营业税税收管理问题

1. 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包括继承、遗产处分及其他无偿赠与

不动产等三种情况,在办理营业税免税申请手续时,纳税人应区分不同情况

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1)属于继承不动产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

书”、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见附件);

(2)属于遗嘱人处分不动产的,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须提交公证机

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房

产所有权证以及《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3)属于其它情况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受赠人应当提交房产所有人“赠

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

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上述证明材料必须提交原件。

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核上述材料,资料齐全并且填写正确规范的,在提

交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后退提交人,将有关公证证

书复印件留存,同时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

2. 对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发票或者代为开

具发票。

(二)关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契税、印花税税收管理问题

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在缴纳契税

和印花税时,纳税人须提交经税务机关审核并签字盖章的《个人无偿赠与不

动产登记表》,税务机关(或其他征收机关)应在纳税人的契税和印花税完税

凭证上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在《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中签

字并将该表格留存。税务机关应积极与房管部门沟通协调,争取房管部门对

持有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契税完税凭证的个人,办理赠与产权转移登

记手续,对未持有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契税完税凭证的个人,不予办

理赠与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二、关于加强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税收管理问题

(一)关于加强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营业税税收管理问题

个人将通过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征收营业税时,对通过继

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

时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172号)中第四条有关购房时间的规定执行;对通过其他无

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

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确定,不再执行国税发〔2005〕172号)中

第四条有关购房时间的规定。

(二)关于加强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个人所得税税收管理问题

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

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

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

税。

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

法规定据实征收。

三、关于加强对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后续管理的问题

(一)税务机关应对无偿赠与不动产的纳税人分户归档管理,定期将留

存的公证证书复印件有关信息与公证机关核对,保证公证证书的真实、合法

性。

(二)税务机关应加强与房管部门的合作,定期将《个人无偿赠与不动

产登记表》中的有关信息与房管部门的赠与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信息进行核

对,强化对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后续管理。

(三)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营业税纳税评估,将本

期无偿赠与不动产的有关数据与历史数据(如上年同期)进行比较,出现异

常情况的,要做进一步检查和核对,对确有问题的赠与行为,应按有关规定

进行处理。

(四)对个人赠与不动产过程中,向受赠人收取了货物、货币或其他经

济利益,但提供虚假资料,申请办理无偿赠与的相关手续,没有按规定缴纳

营业税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

关规定追缴税款、滞纳金并进行相关处罚。

(五)税务机关应向房屋中介机构做好税法宣传工作,使其协助做好无

偿赠与不动产的税收管理工作。

12.个人工作总结交易所 篇十二

随着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规范和发展,各交易所的规章制度逐步完善,监管能力不断提高,市场行为渐趋规范,稽查工作有所加强。为贯彻国发〔1995〕22号文件、〔〕10号文件和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证券、期货交易所稽查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交易所稽查工作。加强监管和稽查工作是证券、期货市场正常运作的客观需要,应成为市场监管工作的主旋律。交易所处于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的第一线,稽查工作作为监管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担负着监管市场运作,查处违规行为的繁重任务,其目的就是保障证券、期货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稳定,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做好稽查工作对于发现问题、堵塞漏洞、防范风险、惩处违规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提高交易所整体监管水平,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各证券、期货交易所的领导要高度重视稽查工作,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发挥稽查人员的作用,树立稽查部门的权威,切实在人员、资金、设备上给予支持,抓紧抓好,使交易所的规范化水平跃上一个新台阶。

二、明确交易所稽查工作的职责。交易所的稽查工作既有事前的检查、预防,又有事中、事后的监督处理;既涉及场内交易的监控,又涉及场外经纪业务的稽核;既有民事经济纠纷的调解,又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贯穿于交易、结算、交割等交易所工作的各环节。同时,稽查工作还应在交易所内部整体监督制约机制中发挥重要作用。交易所的稽查工作需逐步做到既能够防止突发事件的发生,防患于未然,又要能够对发生的违规事件及时处理。交易所稽查工作的主要职责是:对市场风险的实时监控;对会员和客户的监察和审计;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监督交易所各部门执行法规、政策、规章、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负责向交易所领导和有关方面反映;其它有关职责。

三、加强稽查机构建设,从组织上保障稽查工作的开展。各交易所要设立独立的稽查部门,抽调强有力的业务骨干,充实稽查队伍,稽查人员一般不应少于5人,稽查部门须由副总经理以上高级管理人员主管。凡未设立稽查部门的交易所,要于今年9月底之前设立。各交易所要加强对稽查人员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稽查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稽查工作水平。

四、建立、健全稽查工作规则制度。各交易所根据国家证券、期货法律、法规、政策和交易所的规章制度,并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稽查工作规则制度,明确稽查工作职责、权限、程序及要求,使稽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同时,要严格按照稽查工作规则办理稽查业务。稽查工作规则制度主要包括:稽查部门内部岗位责任制度、市场风险实时监控制度、对会员和客户的监察和审计制度、对代保管库或交割定点仓库的监察和审计制度、对违法和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制度、对交易所内部各部门执法情况的监督制度等。各交易所应于今年年底之前将稽查工作规则制度报我会审核批准。

五、建立市场实时监控预警系统。各交易所要尽快建立起对市场的实时监控系统,对资金、成交、持仓、清算(结算)、交收(交割)等情况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的监控。及时了解市场运作情况,确定跟踪调查对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六、完善基础工作,加强稽查工作的横向联系。各交易所要建立稽查工作信息系统,健全稽查工作指标体系,存储有关稽查工作信息,并建立案件档案库,保存各种原始资料和凭证,为稽查部门配备所需的设备和工具,同时应认真做好有关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和保密工作。各交易所要互通稽查工作信息,在案件查处中互相协助,加强稽查工作的横向联系,逐步建立交易所和交易所之间的稽查工作信息网。

七、建立、健全备案、报告制度。对于违反交易所章程和业务规则等规定的一般案件,交易所查处后要按季度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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