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教育政策与法规试卷

2024-11-15

幼儿教育政策与法规试卷(共8篇)(共8篇)

1.幼儿教育政策与法规试卷 篇一

2012年教育政策法规复习题

一、单选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

2、在对教育机会平等的概念的理解上,所谓过程上的平等是指(学习过程的平等)。

3、《教育法》第八条关于“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确立我国教育的(公共性原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正式施行是从(1994年1月1日)开始的。

5、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实施、管理教育事业,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称为(教育行政法规)。

6、教育法律关系形成的前提是(教育法律规范)。

7、对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教育立法的基本思想以及教育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进行规定的是(宪法)。

8、学校在实施教育法规定的招生权、颁发学业证书权的过程中,其法律地位是(法律、法规的授权组织)。

9、属于学校设立的基本条件是(法人)。

10、根据机构性质的不同,我国对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的管理,实行审批制度和(登记注册制度)。

11、在现阶段,我国学校与社会各种组织和个人之见关系的法律调整,最突出的反映在所有权关系、邻里关系和(合同关系)。

12、我国教师的身份特征是(专业人员)。

13、将中小学教师列入公务员职务的国家是(德、法)。

14、根据《教育法》等的规定,违反教育法的行政法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两种,即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15、制裁手段表现在教育法律责任上的形式有(剥夺财产)。

16、对教师追究其教育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17、学生伤害事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

18、张某担任某市高一数学教师期间通过了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学校以张某服务期未满、学校数学老师不足为由不予以批准张某在职学习。张某欲以剥夺其参加进修权为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构应当是(当地县政府)。

19、在教育行政复议过程中,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并应制作复议决定书。

20、我国独立的行政诉讼制度建立于(20世纪80年代)。

21、《教育法》的渊源是指教育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22、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24、学校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学校负责人和有关直接责任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5、《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结构从(自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26、《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27、如果要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8、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在教育教学和各种活动中,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29、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30、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31、教育活动中的师生关系是(教

育教学关系)。

32、(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33、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对未成年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

34、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学校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35、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6、《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37、根据法律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一律不公开审理的年龄是(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

38、根据法律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是(14周岁以下)。

39、学校应对学生开展全防范教育,是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应对不法伤害。40、各地要依法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不得拖欠(教师工资)。

41、中小学要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形式多样的课外实践活动,培养(动手能力)。

42、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的相同点是(性质相同)。

43、新中国第一部教育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44、《教育法》在教育法律渊源中属于(基本法律)范畴。

45、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国务院有权制定和发布(教育行政法规)。

46、《教育法》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求(刑事责任)。

47、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担任

工作人员。

48、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49、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有可能称为行政诉讼被告的是(某市教育局)。

50、《义务教育法》规定接受义务教育的初始阶段的法定年龄为(6周岁)。

51、我国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

52、在聘任制条件下,学校与教师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责任)。

53、法律规范通常由法定条件(行为准则)和法律后果三个要素组成。

54、(依法治教)是现代教育的重要特征。

55、教育活动中的师生关系是(平等关系)。

56、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57、《教育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根据自愿、量力的原则,可在本行行政区域内集资办学,勇于实施义务教育的危房改造和修缮,新建校舍,不得挪作他用。

58、又教育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表现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联系的社会关系成为(教育法律关系)。

59、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教育法律关系客体)和教育法律关系内容。60、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61、某校教师张某在教学过程中违反《教育法》,未按时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主体为(教师张某)。62、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有损害事实、损害行为必须违反(教育法)、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和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63、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

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64、辞聘是(学校与教师双双协商解除聘任合同的行为)。

65、解聘是(学校单方要求解除聘任合同的行为)。

66、辞职是(教师单方请求解除聘任合同的行为)。

67、依法治教的法律依据是(教育法律和与教育关系密切的相关法律)。

68、《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方向性原则、(公益性原则)、平等性原则和终身性原则。

69、学校具有行政主体(法人)和行政相对人三种不同身份。70、任命制下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是(教育行政法律关系)。

71、某教育厅工作人员李某到一所学校检查工作,因工作与学校一工作人员王某发生争执,最后动起手来,并将该工作人员打伤,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是(教育厅与王某)。

72、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裁决教育活动中的纠纷,从而使权益受到伤害的相对人获得法律上的补救的制度称为。(教育法律救济)73、《教育法》第十条规定,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和扶持各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这条规定体现了教育法的(平等性)基本原则。

二、双选题

1、我国目前教育法律法规关于教育行政部门责权利等方面规定存在的问题是(重实体、轻程序)(重权利、轻责任)

2、根据法作用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形式和内容的不同,教育法具有两个作用即(规范作用)(社会作用)。

3、我国教育法律和教育政策的不同,主要表现为(实施方式)(制定主体)上的不同。

4、教育法律规范一般具有两个特征即(规范性)(概括性)。

5、从逻辑结构上看,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包括(行为准则)(法律后果)。

6、学校作为事业单位法人,与企业法人的不同表现为(设立目的不同)(经费来源不同)。

7、属于学生享有的基本权利的是(申诉权)(人身权)。

8、按照我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取得教师资格的条件应包括(身体素质)(教育教学能力)。

9、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是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主观要件,其中过错包括(故意)(过失)。

10、教育行政诉讼作为诉讼中的法律救济手段,其特点是(诉讼专属)(标的确定)。

11、教育立法的目的在于教育法的实施。教育法的实施主要有两种方式(教育法的使用)(教育法的遵守)。

12、教育法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13、《义务教育法》的总则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教育法)制定本法。

14、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可以分为两个基本阶段(实施初等义务教育)(在实施初等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实施初级中等义务教育)。

15、新义务教育法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16、《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进一步强调指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本上要()()来保障”。

17、在实施“中小学继续教育工程”中,要把(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放在突出地位。

18、侮辱、殴打教师造成损害的,(追究民事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20、属于体罚学生的情形是(王某

上课说话,教师令其抄课文5遍)(李某等人上自习课讲话,老师令李某等人到学校运动场跑10圈)。

21、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受(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22、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对于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23、任何单位不得占用学校的校园、场地为(本单位修建办公楼)(本单位修建家属住宅)。

24、小民在学校发生被开水烫伤的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小民)(及时告知小民父母)。

25、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自护自救教育)。

26、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尤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给予(劝诫)(制止)。

27、因追查罪犯的需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有权利依法进行检查的机关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三、多项选择

1、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有(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受教育机会平等)(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权利和义务相一致)(教育法制统一)。

2、教育法的主要渊源有(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以及教育条约和协定)。

3、学校应履行的法定义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遵守国家有

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

目)。

4、有关教师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聘任制度)。

5、教育法律责任包括(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

6、教育法的特征包括(公定力)(强制力)(多变性)(无统一法典)。

7、教育法律关系就其性质可分为两类(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一般民事法律关系)。

8、教师在《教育法》中所享有的权利(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性和学业成绩)(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9、学生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形式一般采用(警告)(记过)(留校察看)。

10、对教师综合考核的内容包括(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

四、判断题

1、当人类社会物质生产资料极大丰富后,绝对意义上的教育机会平等就可以实现。(×)

2、教育法律和教育政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教育法律是教育政策的基础和灵魂,教育政策是教育法律的特定表现形式。(×)

3、教育法的多变性主要是由于教育执法主体的多元性所致。(×)

4、教育法律规范是教育法各种规范性文件的基本内容。(√)

5、教育法规范与教育法在逻辑上是从属关系,教育法是属概念,教育法律规范是种概念。(×)

6、学校作为行政相对人,享有参与制定教育法规或计划、听证、排除违法行政的请求和行政介入等权利。(×)

7、目前我国对学生的纪律处分方式

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六种,这六种处分方式在所有学校都是适用的。(×)

8、教育法律责任是实施法律制裁的前提和必要条件,法律制裁则是实施教育法律责任的主要方式。(√)

9、无论监护人的监护职责还是学校的教育保护职责,其产生的方式有法定与指定两种。(×)

10、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教育行政机关既具有上诉权,也具有反诉权。(×)

11、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物。(×)

12、教育行政法规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指定。(×)

13、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是指构成教育法律规范内容的各个部分的有机组成。(√)

14、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和课本费。(×)

15、学校意外事故不是由违法行为引起,所以不具备法律责任的条件。(√)

16、用学生成绩优劣排队的方法,即可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学生成绩及相关情况提供便利条件,又可刺激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17、采用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后,得取消其学籍。(×)

18、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

19、公共安全教育是学校、家庭和社会的共同责任。(√)20、《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的“宪法”。(√)

21、我国的第一部教育法律是《义务教育法》。(×)

22、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教育过程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关系参加者。(√)

23、《教师法》规定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学校毕业以上学历。(×)

24、制定《教师法》是为了纠正教师的错误行为。(×)

25、依法治教的主体即指各级行政机关。(×)

26、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终身的。(×)

27、学校的法人资格,使学校享有民事权利,因而学校和企业一样,可以广泛的参与各种经济活动。(×)

28、教师在教育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始于其获得教师资格,并受聘与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任教,止于解聘。(√)

29、国家实行教师资格、植物、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30、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活动设施中活动。(√)

31、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负有监护职责。(×)

32、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习成绩,是教师的义务。(×)

33、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接到申诉的十五日内,作出处理。(×)

3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

35、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36、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的具体化,教育政策是教育法规的灵魂。(×)

37、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38义务教育可以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

39、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五、简答题

1、简述推进依法治教的必要性。答:(1)依法治教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党的领导在教育领域的直接体现和必然要求。(2)依法治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进一步改革与发展的客观需要。(3)依法治教是教育行政部门改变领导方式、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与水平的必然选择。(4)依法治教是培养一代新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有力保证。

2、简述教育法的社会作用。答:(1)保障我国教育的正确方向。(2)保障和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3)保障按教育规律办教育。(4)保障有关各方在教育上的合法权益。(5)可以极大地提高教育管理的效率。

3、简述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的义务。答:(1)遵守法律、法规。(2)贯彻教育方针、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4)未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情况提供便利。(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6)依法接受监督。

4、简述教育法救济的内涵及其作用。答:(1)内涵: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2)作用:a、保护教育关系主体特别是教师、学生机学校在教育活动中合法权益的权利救济作用。B、促进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预防和控制其职务违法侵犯侵权行为。C、标示教育法治,推进教育法制建设的作用。

5、简要回答教育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其构成要素。答:(1)概念:教育法律关系,是指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表现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

权利和义务联系的社会关系。(2)构成要素:a、教育法律关系主体。B、教育法律关系客体。C、教育法律关系内容。

6、简要回答教师资格的条件。答:条件有:国籍、思想品德、学历、教育教学能力、身体素质、心理素质。

7、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哪些权利? 答:(1)有参加教育活动并使用教育资源的权利(2)享有国家给予的物质帮助的权利(3)享有公正评价并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权利(4)享有申诉权(5)享有人身权。

8、简述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素。答:(1)有损害事实(2)损害的行为必须违反教育法(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9、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哪些权利? 答:(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0、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对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节如何处理?

答:(1)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的人员侮辱、殴打教师的,应由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2)对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殴打教师,造成轻微伤害的;公然侮辱教师侵犯教师人身权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该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伍佰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3)对于侮辱、殴打教师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由人民法院追究民事责任。其中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费等;造成教师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损害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应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失。(4)对于侮辱、殴打教师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简要回答教师与学生之间有哪些法律关系?

答:(1)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种法律关系一方面基于学校的宗旨和任务,及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要实现这一教育目标,教师必须享有一定的对学生的管理权限。另一方面是基于教师的权利和义务(2)平等关系:首先人格上的平等,其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个性,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将学生的个性发展和全面发展结合起来,再次学生有权要求教师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公正评价。

12、简述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特征。答:(1)受教育者申诉制度是受《教育法》保护的法定的申诉制度,不同于其他意义的申诉制度(2)受教育者申诉制度具有特定性的权利救济制度。

13、简述教育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学校与其他教育机构有哪些权利? 答:(1)关系:A、教育领域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体现在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的条件下是统一的。B、也体现在权利和义务的相互依存C、还体现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2)权利:A按照章程自主管理B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C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D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E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F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G

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H

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I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4、简述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及特点。

答:(1)概念:教育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2)特点:A、必须有法律明文的规定B、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C、由违法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所承担D、由国家专门机关或国家授权机关依法追究。

15、简述学生伤害事故的类型及其原因分析。答:(1)学校责任事故,即由于学校过错二造成的事故。(2)学生责任事故,即由于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的过错造成的事故。(3)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事故,即因与学校或学生个人活动有关的其他个人或组织的过错造成的事故(4)混合型责任事故,即由多方当事人的共同过错而造成的事故(5)实践中也会有一些学生伤害事故是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因素造成的,或者在学校的管理职责范围之外发生的。

16、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答:

六、论述题

1、结合实际,试述教育法律责任的内涵与特点?并谈谈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那几个方面?

答:

1、内涵:教育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法教育法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2、特点:必须有法律明文的规定;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由违法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所承担;由国家专门机关或国家授权机关依法追究。

3、构成要件:有损害事实;损害的行为必须违反教育法;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违法行为与损害事

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教师与学生之间有什么法律关系?试论教师应怎样处理与学生间的关系?

答:

1、(1)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教师享有一定的对学生管理权;教师对学生的指导、评价权;教师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权;教师对学生的权利进行维护。(2)平等关系:首先人格上的平等,其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个性,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将学生的个性发展和全面发展结合起来,再次学生有权要求教师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公正评价。

2、教师应这样处理与学生的关系:(1、)要有正确的学生观和恰当的教育方式。我们强调学生的学习的主体性,并不意味着否认教师的主导作用;学生观是学生的本质属性及其在教育过程中所占地位和作用的看法;教师教育方式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中所表现出来的特定行为模式,教师的教育方式,直接影响学生在认知、情绪、自我评价等方面的发展,而民主型教师具有较高的民主意识,对学生既严格要求,有尊重他们的人格与才能,经常鼓励学生积极思维,独立思考并可提出自己独到的见解,从而发挥学生的主动性。(2、)树立正确的“教育对象观”,创设和谐融洽的课堂气氛。(3、)将发挥学生学习的主体性纳入教学目标是教与学的出发点和归宿。(4)、重视学法指导。

3、联系当前中小学现状,论述如何推进中小学思想道德教育? 答:

一、我国中小学思想道德教育的现状:现阶段正是我国社会体制的转轨期,人们的思想受到空前冲击,一些剥削阶级腐朽思想乘虚而入,严重腐蚀着人们健康的思想肌体。学校作为社会的一部分,不可避免地受到了影响,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在一些校园蔓延着,状况令人担忧,但是我国中小学思想道德教育的总体状况是好的。中小学生是祖国的未来、社会的栋梁,我们对他们承担的社会教育责任是重大的。学校是对未成年人进行思想

道德教育的主渠道,因此学校必须按照党的教育方针,把德育工作摆在素质教育的首要位置,贯穿于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要把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作为思想道德建设极为重要的任务,纳入中小学教育的全过程。

二、学校应扎实推进中小学思想道德教育。

(一)正面教育

1、通过政治理论课直接向学生正面灌输一些思想道德知识,诸如远大理想、勤俭节约等优秀品德。

2、以身作则以自己的行动去影响中小学生。

3、注意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二)辅助教育

1、通过演讲、讨论及放电影录像等形式。

2、通过班会团会形式。

3、组织学生参观访问和社会调查。

4、通过从校外聘请专家学者,有名望的前辈或社会团体给中小学生做一些专题报告等。

(三)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认真贯彻新的中小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

四、中小学教师实加强职业道德建设。

4、结合教师工作实际,谈谈应当如何处理教师与学生的关系。

答:

一、师生之间的关系表现形式是多方面,而且各种形式之间是互相制约、互相影响的。

1、师生间的组织关系和工作关系。

2、师生间人际关系和心理关系。

二、依法治教下正确的师生关系特征有::

1、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教师享有一定的对学生管理权;教师对学生的指导、评价权;教师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权;教师对学生的权利进行维护。

2、平等关系:首先人格上的平等,其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个性,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将学生的个性发展和全面发展结合起来,再次学生有权要求教师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公正评价。

三、正确处理教师与学生关系的途径:

1、必须坚持学生的主体地位

2、实现教的方式的转变(1)主体性教学,转变观念摆正位置(2)进行主体教学,转变自身角色(3)创设教学情境,应在和谐氛围,激发学生学习兴趣(4)实现评价多元化

3、实现学习方式的转变。

(1)提高学生课堂教学参与度(2)给学生充分时间自主学习(3)选择恰当合作学习的时间和内容(4)让学生用探究的方法获得知识。

2.幼儿教育政策与法规试卷 篇二

1966年10月5日,国际劳工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共同审议通过了《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书》,该文件首次提出“教师工作应被视为专业”,“应被视为”说明教师职业的专业化水平还不高,不能和医生、工程师等相比。专业是一个社会学的概念。社会学中的“专业”或称“专门职业”英文是profession,是指一群人经过专门教育或训练,具有较高深和独特的专门知识与技术,按照一定专业标准进行专门化的处理活动,从而解决人生和社会问题,促进社会进步并获得相应报酬待遇和社会地位的专门职业。卡尔·桑德斯是较早有系统地分析专业的社会学家,他说:“专业一群人在从事一种需要专门技术的职业,这种职业需要特殊的智力来培养和完成;其目的在于提供专门性的社会服务。”[1]因此,关于一种职业能否被称为专业,并不仅仅以学历或对业务提出一定的要求,而是由与职业性质相关的综合性要求决定的。由此可见,专业化是指一个职业经过一段时间后不断成熟,逐渐获得鲜明的专业标准,并获得相应的专业地位的过程,正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1998年世界教育报告———教师和变革世界中的教学工作》中指出:“人们逐渐认识到,教学同其他职业一样,是一种‘学习’的职业,从业者在职业生涯中自始至终都要有机会定期更新和补充他们的知识、技巧和能力。”我国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把教师继续教育称为“跨世纪的园丁工程”。其中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更进一步提出“开展以培训全体教师为目标、骨干教师为重点的继续教育”。可见,社会通过继续教育对教师提高专业化水平的迫切需求。

教师专业化是人们对教师职业的一种规范。确定教师职业的专业性,推进教师专业化进程,一直是有关国际教育组织和各国政府努力的目标;也是世界各先进国家教育战略的共同措施。1955年世界教学专业组织在伊斯坦布尔集中研讨教师的专业地位,其中特别强调要建立完善的教师专业组织,试图通过各科教师专业协会的建立,为教师争取更多权利,改善教师的社会地位。20世纪80年代以来,教师专业发展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1986年发表的卡内基委员会报告《以21世纪的教师装备起来的国家》和霍姆斯小组报告《明天的教师》两个报告,同时提出把教师的专业发展作为教师教育改革目标。2000年,我国出版的第一部对职业进行科学分类的权威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首次将我国职业归并为八大类,其中教师“专业技术人员”一类定义为“从事各级各类教育教学的工作专业人员”。教师专业化是指:第一,教师专业化既包括学科专业性,也包括教育专业性,国家对教师任职既有规定的学历标准,也有必要的教育知识,教育能力和职业道德的要求;第二,国家有教师教育的专门机构,专门教育内容和措施;第三,国家有对教师资格的教师教育机构的认定制度和管理制度;第四,教师专业发展是一个不断积累和持续不断的过程,过去所学的知识和经验,是现在立身的基础,也是未来发展规划的基础,教师专业化是一个发展的概念;第五,形成社会公然认为的教师专业团队[2]。

二、教师专业化的继续教育政策法规支持

(一) 宏观层面上法律化的继续教育政策法规支持

我国教师专业化起步较晚,20世纪90年代初,政府为教师专业化的推进颁布了一系列的教育法律。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第一次从法律的角度确认了教师的专业地位,在师范教育史和教师队伍建设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下列权利:一是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二是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中充分发表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第三十六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第三十六条规定:学校和教师按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从传统“学历证书制”迈向“资格证书制”,提高了教师入录的门槛,明确了教师的职责,实施了教师职务制度,为教师专业化提供了质量保证。

(二) 微观层面上法律化的继续教育政策法规支持

1. 教师评价制度的发展

现代社会对以培养人为职业的教师,提出了新的要求,教师在培养人过程中必须掌握专门的知识,经过教师的训练、严格的资格认定和考核,才能胜任教师职业。教师评价是对教师工作现实的或潜在的价值 (个体与社会作出判断的活动) 进行评估。它的目的是既能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又能提高教师的教学能力。《基础教育改革纲要》 (试行) 提出“建立促进教师不断提高评价体系。强调教师对自己教学行为的分析与反思,建立以教师自评为主,校长、教师、学生家长共同参与的评价制度,使教师以多渠道获取信息,不断提高教学水平”。长期以来,教师是评价的局外人,而共同参与则能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唤醒教师反思性教学,使教师从个体被动专业化转为主动专业化,不断提升教育教学水平。

2. 强化教师培训

职业是社会分工造成的,是谋生之道,而专业则需要专门技术和特殊智力,在职前要求从业人员要受到相应的培训,教师作为专业人员,职后知识也要求不断更新,《教师法》规定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这是教师享有的接受继续教育、不断获得充实和发展的基本权利[3]。《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提出:以转变教育观念,提高职业道德和教育教学水平为重点,紧密结合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加强培训基地建设。加大信息技术、外语艺术类和综合课程师资的培训力度,应用优秀的教学软件,开展多媒体辅助教学。加强中青年教师的培训工作。因此,教师参与专业培训已是必然趋势。

3. 确立教师在课程改革中专业领导地位

《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提出:改变课程管理过于集中的状况,实行国家、地方、学校三级课程管理,增强课程对地方学校及学生的适应性,课程决策权力走向均权化,在强化国家对课程开发干预力度的同时,地方、学校的自主权得到充分尊重。《纲要》赋予教师在课程改革中专业自主权,提高教师专业发展的自觉性,避免以往课改中教师的软性抗拒。而教师继续教育 (即教师在职培训) 能够不断使教师更新知识、优化知识结构、提高自己的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保证教学的质量,使在自己的教育教学领域有话语权。

4. 实施教师资格制度

从业人员是否获得本专业资格证书是衡量该职业能否成为专门职业的标准之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提出: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开展面向社会教师资格工作,拓宽教师来源渠道,引入竞争机制,完善教师职务聘任制,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1995年的《教师资格条例》,2000年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教师资格制度在全国开始全面实施,国家建立了教师资格和教师教育结构的认定制度和管理制度,这是我国教师职业走向专业化的重要步骤。

三、教师专业化与教师角色重构

(一) 教师专业化要求教师是一个持续发展自我发展体

教师专业发展是从一个教育新手发展成为专家型教师或教育家型教师的过程,由不成熟到比较成熟的持续发展的过程,以往师范院校一次性的教师职前培养已经难以适应迅速发展的教育实际,如课程改革和新技术 (以网络为核心) 革命的推进,对教师提出更高的要求,教师是终身教育的践行者。为此,国家颁布的《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教育部于2000年3月6日印发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方案 (1999-2002年) 》以及实施“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 (以下简称“国培计划”) ,旨在通过提高教师专业素养和实际工作能力,不断更新教育理念,不断提高他们素质,以减少工作不适应和倦怠感,形成专业自我。

(二) 教师专业化要求把教师是社会的代表转化为价值均衡的专业人员

教师职业具有公共性。教师职业的公共性是指教师职业涉及社会公众、公共经费、社会资源,其职业会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同时教师职业劳动的结果具有社会成员共同消费、利用的可能性。社会期望教师成为理性的典范、道德标准的楷模、文化科学的权威。特定社会价值的维护者,正如国内有学者指出的那样,“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关于教师角色的研究,都带有一种倾向:从传构—功能主义出发,放置一种在于教师的,具有特定功能的角色系统,将教师形象引向完美主义和理想化,成为可塑不可及的‘虚像’。教师总是作为一种被规范、被要求、被塑造的对象,造成了严重的角色冲突和主体性的缺乏”[4]。因此,教师职业的专业化要求教师对其管理下的学生的教育和福利具有个人和公共的责任感。

(三) 教师专业化要求教师从技术操作范式角色转向研究范式角色

1998年12月24日《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提出实施“跨世纪园丁工程”,要大力提高教师队伍素质重点加强中小学骨干教师队伍建设,并通过开展本校教学改革试验、巡回讲学、研讨培训和接受外校教师观摩进修等活动,发挥骨干教师在当地教学改革中的带动和辐射作用。教育部于2000年3月6日印发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方案 (1999-2002年) 》提出通过培训,要使骨干教师在思想政治与职业道德、专业知识与学术水平、教育教学能力与教育科研能力等方面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培养他们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他们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发挥他们在实施素质教育中的骨干带头和示范辐射作用,使他们尽快成长为教育教学专家、学科带头人或骨干力量。2010年开始实施“国培计划”,旨在提高中小学教师特别是农村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教师应从知识的复制者转向知识的生成者,教师必须成为研究者和学者。

(四) 教师专业化要求教师从“单兵作战”转向“集团协作”

传统的教学活动是分科进行的,分科教学决定了教师的构成必须以学科为前提,每位教师都是以某学科教师的身份就职于教学岗位的。我国《基础教学课程改革纲要 (试行) 》 (2001年6月8日) 提出:改革课程结构过于强调学科本位、科目过多和缺乏综合的现状,整体设置九年一贯的课程门类和课时比例,并设置综合课程以适应不同地区和学生发展的要求,体现课程结构的均衡性、综合性和选择性。这就要求打破过去单科教学的传统,改变传统学科过度分化所带来的教师各自为战的局面,提高他们适应综合性课程的开设和研究。同时还需要学校创设良好的教学环境,形成教师之间相互合作的机制。此外,教师还必须与家长和社会合作,力争得到多方面的理解与支持。

摘要:我国相关教育政策、法规的有关教师继续教育条款已为教师专业化提供有力支持, 而教师职业的专业化发展是一个持续的发展过程, 它要求教师角色的重构, 这不仅是社会发展的要求, 同时也是教师对自身发展的内在需求。

关键词:继续教育,政策法规,专业化,教师角色,重构

参考文献

[1]Carr—Saanelers A M.The Profession Oxford[A].Clarendon Press, 1933:3-4.教育专业[C].台北:台北师大书苑有限公司, 1992.9.

[2]全国十二所重点师范大学联合编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K].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 2010:125.

[3]李江波.成人教育教师继续教育政策法规保障机制的现状与建议[J].中国电力教育, 2009, (12上) :31-32.

3.幼儿教育政策与法规试卷 篇三

【摘要】晚清至今,台湾学生求学大陆历经了四个时期:日占据时期、回暖时期、断裂时期和发展时期。从近代到现代,政治因素与民族因素一直是两岸教育政策与法规所体现的主要内容和价值选择。两岸的教育政策和法规必然会体现两岸的政治利益和民族情感,但是决定两岸教育政策和法规的基本动力和根本力量却是两岸人民和两岸教育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目前,虽然两岸之间的教育交流日益频繁,合作项目也日渐增加,但距离两岸的实际需要仍有差距。为此,一方面我们要尽量排除政治因素的干扰,另一方面要在实际问题上下功夫,解决两岸学生的现实需要。

【关键词】政治;民族;台湾学生;政策法规

Abstract: From late Qing dynasty of China to today, the Taiwan students experienced four periods during their purchasing study in mainland: the period of Japan domination, warming up, separation and continue development. During these periods, the factor of politics and national identity are always the main content and value choice of educational policy and law of both sides of Taiwan Strait. Although educational policy and law surly will reflect the political interests and national emotion, the determination force of policy and law is the practical necessity of people and educational development of both sides. Nowadays, the educational exchanges emerge and the corporation programs increase, but the developing speed still does not meet the demands. In order to fulfill that requirement, we, on the one hand, have to avoid the influence of politics, on the other hand, we must dealing with the practical problems of Taiwan students when they are studying at mainland.

Keywords: Politics Nation Taiwan Students Policy and Law

从晚清至今,台湾学生求学大陆历经了四个时期。在这四个时期内,社会经济条件与政治因素,文化意识和民族认同分别在关于两岸教育交流的政策与法规的制定中起到不同程度作用和影响。新形势下,加强两岸教育交流不仅是面向新世纪,面向世界新格局的要求,也是两岸学生和教育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台湾学生大陆求学的回顾与前瞻

从清末民初到现在,台湾学生的大陆求学之路大致可以分为四个时期:第一个时期从1895年到1945年,是日据时期;第二个时期从1945年到1949年,是回暖时期;第三个时期从1949年到1978年,是断裂时期;第四个时期从1978年至今,是持续、稳定的发展时期。第四个时期又可以1987年为界分为两个阶段,尤其是在1987年之后,台湾学生大陆求学热持续升温。

(一)日据时期:1895-1945

1895年4月17日,清政府与日本签订《马关条约》,台湾沦为日本殖民地,开始了长达50年的日据时期。日据时期,福建省的厦门、福州两地由于是许多台湾同胞的祖居地,习俗相同,语言相似而成为早期台湾学生大陆求学的首选之地。清政府于1906年创立的“暨南学堂”(暨南大学前身)以及于1921年由陈嘉庚先生创办的厦门大学都吸引了不少台湾学生前来就读。据统计,1926年9月在厦门及其周边地区的台湾学生在学人数共计达到214人。[1]20世纪20年代以后,尤其是五四运动后,随着西方新式教育制度被引入,中国大陆的教育呈现出的新气象对处于当时日本严酷统治下的台湾学生极具吸引力,于是一度出现了求学大陆的热潮。当时,台湾学生求学大陆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自行到大陆求学,另一种是由台湾的民间社团派送子弟到大陆求学。期间,当时的国民政府驻台北总领事馆等机构也从中协调,帮助办理和联系相关事项。1931年7月,台湾中华总会馆派职员赴厦门联系子弟大陆就学事项就是经国民政府驻台北总领事馆从中介绍的。[2]

这一时期,除福建外,北京、上海,以及南京均是台湾学生重要的求学目的地。此时的台湾学生不仅在求学地点上较清末民初有了更多的选择,而且求学的层次也开始以高等教育为主,其中所学专业则以经济、政治、哲学、法律和国文为主。

(二)回暖时期:1945-1949

1945年,抗战胜利后,随着中国国际地位显著提高,赴大陆求学的台湾学生开始陆续增加。这些赴大陆学习的台湾学生除自费生之外,还有公费生。1946年6月,台湾长官公署教育处开始选拔台湾学生到大陆高校公费学习。[3]这是台湾最早的以到大陆求学为目的的公费生选拔。与此同时,大陆高校在招生和录取等方面也尽量为台湾学生提供便利。于是,短时期内,大陆高校的台湾学生人数迅速增加。据1948年统计,仅当年厦门大学便录取了两批台湾的高中毕业生,共55人。其中,一批是台湾省政府报送升学内地专科以上学校的学生,计35名;另一批是台湾教育厅报送的学生,有20名。全部学生均免试入学。[4]这一时期,台湾学生入学的大陆高校都是当时最好的学校,拥有一流的环境和师资,如北京大学、复旦大学、暨南大学、浙江大学、武汉大学等。

(三)断裂时期:1949-1978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大陆方面对华侨教育事业比较重视。1950年颁布的《高等学校暂行规程》中专门提出对侨生要“予以入学及学习的特别照顾”。1956年颁布的《关于国内侨务工作的方针任务及若干问题的政策》也规定对侨生要采取“优先录取的办法”。这里的侨生就包括台湾学生。

1960年,大陆第二所以“为侨服务”为宗旨的高等学府华侨大学创办。至此,暨南大学和华侨大学成为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主管的两所国内主要的华侨高等学校。虽然大陆颁布了很多优惠政策,但由于1949年至1978年间,两岸一直处于敌对状态,再加上国内多次的政治运动,台湾学生的大陆求学一度停止。

(四)发展时期:1978年至今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对台政策确定为和平统一,海峡两岸的军事对峙开始转向有限松动。虽然早在1980年,暨南大学和华侨大学就已经开始恢复对港、澳、台学生招生,实行单独命题、提前考试和录取的招生方式,但实际上由于台湾方面的限制,直到1985年台湾学生还是很难到大陆学习。

1984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办好暨南大学和华侨大学的报告》。该报告决定将暨南大学和华侨大学列为重点扶持的大学,并允许暨南大学单独面向港澳台招收全日制研究生。虽然此后两岸的教育隔离有所松动,但实际上直到1987年11月,随着蒋经国决定“有限度”的开放台湾民众赴祖国大陆奔丧和探亲,大陆高等院校才开始正式招收本科层次的台湾学生。为了便于台湾学生前来大陆就学,1989年,国家教育部还正式批准暨南大学对来自港澳台等地的部分研究生实行兼读制。

这一时期,大陆招收台湾学生的方式主要有两种:联合招生和单独招生。联合招生的方式主要是以北京大学等国内知名高校联合招收台湾专科、本科学生到大陆就学。在1989年之前,参与联合招生的仅有7所高校,后来联合招生的学校数量增加很快,从1990年的59所到2007年就已增加至173所。单独招生的大陆高校则主要聚集在福建等紧邻台湾的大陆省份。最早开始单独招收台湾学生的大陆高校是厦门大学、福建师范大学等8所学校,招收时间最早可以追溯到1999年。此后,台湾学生赴大陆就学的人数急剧增加,据相关统计,至2009年初,在大陆就学的台湾学生就达到5000余人。可以想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和国家对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的逐步放开的背景下,台湾广大学子将会在大陆拥有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二、政治与民族视域下的教育政策与法规

从近代到现代,由于种种政治原因,两岸间那道地理意义上的海峡却成了两岸人民交流与交往的天然屏障,然而,作为两岸人民文化之根的联系却是割不断的。于是乎,政治与民族不仅变成了萦绕在两岸人民心中挥之不去的伤痛与情愫,也成为两岸教育政策与法规主要的内容和价值选择。

(一)社会经济条件与政治利益

政策和法规支撑着政治的过程,任何教育政策与法规都是有关教育的政治行为和政治措施。教育政策与法规的这种政治性质在海峡两岸教育交流的历程中表现的尤为明显。1979年大陆发表《告台湾同胞书》,提出 “三通”、“四流”,呼吁两岸开展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交流。随之,台湾开始允许台湾民众“自由去港澳旅游”。这项政策实际相当于允许台湾学生转经港澳进入内地求学。虽然当时途径港澳进入内地求学的台湾学生的人数和次数都极为有限,但这项政策依然只施行了一年。次年1月,台湾就宣布禁止台湾民众“以港、澳为观光首站”,原因是“易被中共利用”。

在当代西方的政策与法规的研究中,有学者认为影响公共政策和法规制定的政治因素不再是主要方面,左右其制定和实施的主要是社会经济因素。美国政策学家托马斯·戴伊(Thomas R.Dye)在分析、比较了美国各州政策的基础上,就提出各种政策上的差别主要是由社会经济因素的不同引起的,而非某种政治原因。[5]这种观点试图为政策与法规的制定与实施找到某种客观因素。对此,詹姆斯·安德森(James E.Anderson)则认为这种观点过分夸大了团体的重要性,而低估了行政官员在政治过程中所起的独立又富有创造性的作用。[6]事实上也是如此,马克思与恩格斯早在《德意志的意识形态》一书中就警告人们要警惕当政者将国家所代表和维护的共同利益扭曲为一种虚幻的共同利益。从两岸教育交流的历程中,也能清楚地看到其教育政策明显地被当政者的政治利益所左右。1991年之后,由于台湾学生大陆求学的人数急剧增加,解决两岸学历互认的问题开始变得十分紧迫。1997年10月22日,台湾曾在时任教育部长吴京等人的推动下公布了《大陆学历采认及检核办法》,正式承认大陆73所大学的学历。虽然该办法还有附加条件,规定回到台湾的台湾学生还必须通过统一考试,其学历才能被最终认可。从这项规定来看,虽然这仅是个有限度承认大陆高校学历的办法,最终还是被李登辉以违反“戒急用忍”的原则而叫停。虽然后来民进党上台后也多次讨论了大陆高校的学历采认问题,但最终“泛政治化”的态度还是大大拖延了学历采认进程。

虽然教育政策与法规必然要反映政策与法规制定者的政治利益和政治意志,但是只有立足于现实的社会经济条件,面向教育与人本身,并且反映社会发展规律的政策才更具有凝聚力和持久力。越来越多的台湾学子积极前来大陆求学,说明两岸教育交流范围的延展与交流程度的持续深化既是两岸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海峡两岸人民的共同需要。只有顺应和符合这个要求和需要,才是两岸人民最大的政治利益。

(二)文化认同与民族意识

现代的民族意识兴起于近代资本主义国家的扩张和民族国家的建立。近代中国在面临内忧外患之时,国民的民族意识骤然而生。日据时期,日据当局的台湾总督府警务局分析台湾学生赴大陆留学的原因时就将其归结为文化活动所带来的民族觉醒。[7]也是在这种民族意识下,大陆学校也为日据时期台湾学生的求学提供了诸多便利。当时,北京大学校长蔡元培专门制定了《华侨学生入学办法》,允许成绩未上线的华侨子弟先作为旁听生,旁听一年后,如果考试通过就可以转为正式学生。[8]1946年6月,在台湾光复后,台湾长官公署教育处开始选拔台湾学生到大陆高校公费学习。后来,该处一位官员在其《一月来之本省高等教育》一文中清楚地表述了这项选拔的意义就在于拓宽两岸的文化交流,消除文化隔阂。[9]

台湾的文化是与大陆的文化一脉相承。从台湾岛的考古发现来看,祖国大陆的文化早在旧石器时代就已传到台湾。这种无法隔断的文化血脉联系是两岸教育交流最为坚实的基础,也是任何政治利益所无法替代的。同时,中国人内心中一向比较注重自己的文化,对于自己绵延数千年的历史也颇为自豪。1906年清政府在南京创立的“暨南学堂”是我国政府最早兴办的一所面向世界的华侨高等学府。其“暨南”二字就取自《尚书·禹贡》篇:“朔南暨,声教讫于四海。”意思就是要面向南洋,将中华文化远远传播到五洲四海。所以事实上,影响很大一部分台湾学子大陆求学的重要原因就是要寻找自己的文化之根和民族之根。可以说,世界上很少有那个民族的文化像中华文化一样是同自己的民族观紧密融合一体的。这也就是为什么在1993年汪辜会谈中,促进两岸青少年和民间团体的文化互访交流活动成为有关协议中的重要内容的原因。近年来,在全球化影响之下,一方面它促进了各个国家、地区,以及文化之间的交流和了解;另一方面,来自全球同一性的威胁必然会导致各个地区和国家的文化自觉和民族认同进一步加强。因此,教育政策和法规的制定也不可能不反映或体现两岸的民族、文化情感,以及现实的这种需要。

三、超越政治与民族:近期的教育政策与法规

两岸的教育政策和法规必然会体现两岸的政治利益和民族情感,但是决定两岸教育政策和法规的基本动力和根本力量却是两岸人民和教育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

大陆与台湾的教育在生源、专业等多方面都有互补性。在专业设置方面,中医、中文和历史等专业由于大陆方面的优势明显,所以普遍受到来大陆求学的台湾学生的欢迎。相关统计显示直到2003年,学中医的台湾学生仍在全体大陆求学台湾学生的三分之一以上,甚至台湾的中医师也开始赴大陆报读研究生课程。其他学生则遍布企业管理、经济法学、金融法学及国际法学等专业。在生源方面,台湾教育结构性资源短缺的现状,尤其2007年后,由于台湾人口出生率的持续下降导致众多台湾高校因面临招不到学生而被迫关门的危机都要求尽快放开大陆学生赴台就读的政策。对此,我国教育部在2007年第三届两岸经贸文化论坛中明确表示将对大陆学生赴台读书提供必要的帮助。

为了更好地保障台湾学生在大陆的求学生活,大陆在20世纪90年代后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法规。1999年,大陆发布了《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暂行规定》,目的就是加强港澳台学生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同年,福建省还通过了《福建省招收台湾学生若干规定》,要求公安机关为台湾学生办理出入内地签住和暂住的手续开绿灯。为了照顾台湾学生的现实情况,该规定还明确台湾学生可以申请免修政治理论课程和不参加军训。2005年,作为对胡锦涛总书记与连战主席、宋楚瑜主席会谈共识的回应,教育部发布了《关于调整祖国大陆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招收台湾地区学生收费标准及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已被内地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录取的港澳台地区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执行与内地学生相同的收费标准,同时,设立学生奖(助)学金。

同时,为了将服务台湾学生的工作做得更加深入,大陆还进一步强化了台湾学生的招生和就业工作。2005年,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受教育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的委托创建了大陆高校面向港澳台地区招生信息网。2006年,福建厦门还举办了大陆首次专门针对在大陆就学的台湾学生的“台湾地区专业人才暨大学毕业生大陆就业洽谈会”。同样是在2006年,大陆还正式认可了台湾教育主管部门核准的台湾高等学校的学历。虽然台湾方面长期以来不承认大陆学历,不仅给台湾留学大陆的学生带来困扰,而且也给因亲或项目关系在台湾居留和定居的大陆居民也带来了困扰。然而,随着两岸经济、文化交流的日益频繁,台湾向大陆投资的热潮,以及赴大陆高校求学的台湾学生人数持续的增加,现实的需要和压力最终突破了坚冰。2010年,台湾立法机构通过了“陆生三法”修正案,正式承认大陆部分高校的学历,并开放大陆学生来台湾大专院校就学。有关大陆学历认证部分,初步采认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985工程”学校及另3所学校,共计41校。2013年3月,台湾教育部门再次发布了最新“大陆地区高等学校认可名册”,新增采认中央财经大学等70所高校,使得采认高校总数达111所。虽然台湾目前仍将每年赴台学习的大陆学生名额限定为2000人左右,但是相信随着两岸沟通和交流的日益密切,两岸教育政策上的限制将会越来越灵活。

四、新时期两岸教育交流的展望与建议

目前,虽然两岸之间的教育交流日益频繁,合作项目也日渐增加,但距离两岸的实际需要仍有差距。这就对两岸教育政策与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提出了新的要求。有鉴于此,两岸教育的政策和法规的出台需要强调以下几个方面:

1、减少政治分歧的干扰

一直以来,两岸文化、教育交流最大的障碍就是两岸的政治缺乏基本的互信。以文化交流为例,在台湾方面看来,文化交流时中共和平统一的手段,而在大陆方面看来,台湾也许是在利用文化交流拖延政治谈判的时间。[10]在缺乏基本互信的情况下,两岸的文化、教育交流必然被“泛政治化”。台湾紧急叫停大陆高校学历采认议题就是其中比较典型的例子。所以,要加强两岸的文化、教育交流,其中最紧要的就是建立两岸的政治互信,尽量使文化和教育交流单纯化,减少政治因素的影响。这样既符合两岸学生,也符合两岸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共同愿望。在政策制定方面,同样必须以面对新世纪教育来看待两岸之间的交流,使两岸的教育交流正常化、制度化和长期化。

2、致力于解决实际问题

两岸的教育政策和法规除了确立自己的基本价值定位,还需要致力于解决实际的问题。尤其在学习方面,需要解决台湾学生在大陆学习的适应问题。台湾学生初到大陆学习,首先面对的就是语言文字沟通上的障碍。文字上,简体字和繁体字存在一定差异;语言上,有些大陆老师的普通话中可能还夹杂着方言,因而会增加他们听课的难度。第二,台湾学生所受的教育内容与思维方式与内地学生有所差异,在内地统一的标准化考试模式下,可能会有困难。第三,台湾学生考入大陆高校的分数相对大陆学生较低,同时他们考入的多是北大、清华、复旦等内地最好的学校,因而他们学习基础可能不如自己的同学,再加之从小接受的教育模式与大陆差别较大,有些课程学起来会比较吃力,如高等数学等。为此,也曾有些学校特地为港澳台同学开设了港澳台数学课程,以减轻他们的学习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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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詹姆斯·E·安德森.公共决策[M],上海:华夏出版社,1990:41.

[6]詹姆斯·E·安德森.公共决策[M],上海:华夏出版社,1990:23.。

[7]何标.京台两地学子缘[J],北京市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北京文史资料:第58辑[D],北京:北京出版社,1998:210.

[8]黄新宪.日据时期台湾学生求学大陆考[J],教育评论,2004:2.

[9]蓝博洲.寻访被湮灭的台湾史与台湾人[M],台北:台北时报文化企业有限公司出版,1995:184.

[10]严安林.海峡两岸青少年交流之回顾与前瞻[J],华东理工大学学报,1999:1.

作者简介:

刘晓巍 (1979-),男,大理学院教育科学学院教师,主要从事民族教育、教育政策与法规研究。

4.幼儿教育法规与政策概论 篇四

教育法律规范:每一部具体的教育法都是若干行为规则组成的有机整体,其中组成教育法行为规则有机整体的单个行为规则,就是一个具体的教育法律规范,它是组成教育法的基本细胞。

法律后果:是指在某种条件或情况出现时,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做出或没有做出“行为准则”要求的某种行为,作为或不作为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即对违反该法律规范的行为给予何种处置。

教师职务:是指根据学校教学、科研等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相应的学术、技术,才能担负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

行政处分:是根据法律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由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给予犯有失职行为或内部纪律的所属人员的 一种裁制。

法律责任:一是指分内应做的事,或是指未做应做的事情所应承担的义务性后果。

依法治教:就是依照国家关于教育的法律、法规来实施、管理和发展教育。幼儿园的法律地位:主要是指其作为实施保育教育活动的社会组织和结构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责任能力。幼儿园事故:是指入院儿童在幼儿园期间和幼儿园组织幼儿离园集体活动而处于幼儿园管理范围内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园长负责制的内涵:是以园长责任和职权为主要内容的园内管理体制之一。它包括上级领导、园长负责、党支部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教职工民主参与管理四个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组成部分,目的是建立起统一的高效率的园内指挥系统。教育法律救济:是指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裁决社会生活中的纠纷从而使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对人获得法律上的补救。

教育法律责任:教育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实施了违法行为而必须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幼儿园内部规章制度:就是幼儿园内部的管理规则,是幼儿园全体教职工在园内必须掌握和遵循的具体规则。

教师申诉制度:即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就是教师申诉制度。教育法律规范:每一部具体的教育法都是若干行为规则组成的有机整体,其中组成教育法行为规则有机整体的单个行为规则,就是一个具体的教育法律规范它是组成教育法的基本细胞。

教育法的表现形式:是指教育法的创立方式,即法是由何种国家机关、通过何种方式创立的表现为何种法律文件的形式

教育法律: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专门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教育规范性文件,又分为教育基本法律和教育单行也称部门法律。

教育单行法律:是指根据宪法和教育基本法原则制定的调整某类教育或教育的某一具体部分关系的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为实施、管理教育事业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教育法的体系:是指教育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根据法学原理,按照一定的原则组成一个相互协调、完整统一的整体。在有关幼儿园收费方面要注意以下几点:

1、坚持标准收费杜绝乱收费现象。

2、评估定类按类收费。

3、幼儿园不得以幼儿为牟利手段。

国家对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有什么具体规定:

1、教师资格分类。

2、教师资格条件。

3、幼儿教师资格考试。

4、幼儿教师资格认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有:有8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幼儿教育的任务有:

1、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

2、为幼儿家长工作和学习提供便利。

3、为提高基础知识的质量打好基础。幼儿园教师的义务有: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幼儿园的保教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保教工作任务。

3、按照国家规定的保育教育主要目标、通过活动对幼儿进行形象的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组织、带领幼儿开展有目的、有计划的教育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促进幼儿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者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

幼儿园事故的原因有:主要有四大原因:

1、制度问题。

2、设备问题。

3、教学管理问题。

4、儿童自身问题。

幼儿园及其园长、教师违反教育法可能承担哪些形式的法律责任:

1、幼儿园及其园长违反教育法承担的形式有取消任职资格、行政处 分、罚款、刑事制裁等。

2、对教师追究其教育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撤销或取消教师资格、行政处分或者解

聘。

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是:

1、必须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必须有合格的教师、保育、医务人员。

3、必须有符合规定标准的保育教育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4、必须有必备的办院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幼儿园的经费有哪些法定的来源:一般来说经费来源是财、税、费、产、社、基六个渠道。根据教育法的规定从幼儿园的特点出发其经济来源主要是以下三个渠道:

1、举办者投入。必备的办院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是设立幼儿园的基本条件之一也是举办者的义务。A、国办幼儿园的经费以财政拨款为主。B、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的幼儿园的办园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C、家长交纳保育、教育费:在有关幼儿园收费方面要注意以下几点:

1、坚持标准收费杜绝乱收费现象。

2、评估定类按类收费。

3、幼儿园不得以幼儿为牟利手段。

3、社会捐助。

幼儿园事故的常见原因:A、制度问题:制度不严、管理不善是造成幼儿园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B、设备问题:幼儿园内的设备陈旧、老化又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这就潜伏着幼儿园事故的发生C、教学管理问题:主要是教职工在保育、教育过程中引起的包括:

1、体罚或变相体罚造成的幼儿伤害。

2、违反国家有关的幼儿管理法规发生伤害。

3、玩忽职守、工作责任心差造成幼儿伤害。

4、安全措施保障不力。D、儿童自身问题: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因幼儿特殊体质成疾病原因引起伤害;另外是幼儿园、教师所实施的教育教学方式并无不妥而属于幼儿心理承受能力极差造成的。

如何确定事故赔偿责任:在对幼儿园事故的类型和原因分析的基础上遵循谁有过错谁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原则,在幼儿园事故中涉及赔偿主体主要有三个:一是幼儿园、二是监护人、三是保险公司。

当幼儿园及其教师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哪些救济途径:一般意义上讲有三种渠道诉:讼渠道即司法救济渠道、行政渠道即行政救济渠道、其他渠道主要是本组织或机构内部或者民间渠道。后两种渠道相对于诉讼渠道来说又通称非诉讼渠道。幼儿教师的权利:

1、进行保育教育活动,开展保育教育改革和试验,简称教育权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简称科学研究权

3、指导幼儿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幼儿成长发展的权利,简称管理幼儿权。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简称获取报酬待遇权。

5、对幼儿园的保教工作、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幼儿园管理的民主权利,简称民主管理权。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简称进修培训权。

幼儿教师的义务:

1、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发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幼儿园的保教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保教工作任务。

3、按照国家规定的保育教育主要目标,通过活动对幼儿进行形象的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组织、带领幼儿开展有目的、有计划的教育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促进幼儿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

幼儿园内部有哪些规章制度:幼儿园内部规章制度:就是幼儿园内部的管理规则,是幼儿园全体教职工在园内必须掌握和遵循的具体规则。

幼儿园内部的规章制度有:

1、领导制度。

2、各类人员的岗位责任和奖惩制度。

3、作息制度、学习制度、会议制度在内的工作制度。

4、作息制度、学习制度、会议制度在内的工作制度。

5、安全保护制度。

6、教育、教研、科研活动制度。

7、财产管理和财务制度。

8、幼儿园与家长、与小学、与社区的联系制度等。

幼儿教育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大体包括哪几个方面:

1、幼儿园教育的性质和任务。

2、幼教事业发展方针。

3、幼儿园教育的领导管理体制。

4、幼儿园设置管理规范。

5、幼儿园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规范。

6、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规范。

7、幼儿园卫生保健规范。

8、幼儿园工作人员规范。

9、幼儿园的内部管理规范。

10、幼儿园条件保障规范。

11、幼儿保护规范。幼儿园法律地位的特点:

1、公共性。

2、公益性。

3、多重性。

教育法的特点:

1、主体的多样性。

2、适用范围的广泛性。A、教育对象的广泛性。B、教育法调整范围的广泛性。

3、法律关系的复杂性。

4、法律后果的特殊性。A、注重保护受教育者,尤其是少年儿童学生。B、注重保护教师的特殊职业权利。C、注重维护学校、幼儿园的正当权益。

教育法律规范的类别:

1、按照法律规范要求人们“行为准则”的性质,分为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2、按照法律规范表现的强制程序划分,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3、按照法律规范指出的“法的后果”,分为制裁性规范和奖励性规范。教育法律责任的特点:

1、必须有法律规范的规定。

2、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由违法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承担。

4、由

国家专门机关或国家授权机关依法追究。

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主体:

1、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

2、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3、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及其校长和教师。

4、就学学生和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5、其他负有遵守教育法义务的公民和法人。

确定教育法律责任的主体的要件:

1、有损害事实。

2、损害的行为必须违法。

3、行为人有过错。

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举办幼儿园的准备性工作(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设置程序、办园主体):74 幼儿园的基本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幼儿园权。

2、组织实保育教育活动权。

3、招收新生权。

4、学籍管理权。

5、聘任并管理教师及其他职工权。

6、对本单位设施和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权。

7、拒绝对保教活动的非法干涉权。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合法权益。

幼儿园的基本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保育教育标准,保证保育教育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和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幼儿监护人了解幼儿的发展状况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依法接受监督。

实行保育和教育相结合原则的意义:

1、实行保育结合的原则,是幼儿教育的特点。

2、实行保育结合的原则,是幼儿生理、心理发展的需要。

3、实行保育结合的原则,是我国特定的社会生活的需要。

4、实行保育结合的原则,是当前世界教育的发展趋势。

幼儿园教育工作的特点:

1、幼儿园教育是非义务性。

2、幼儿园教育不以传授系统知识为主要目标。

3、幼儿园教育强调保育与教育结合原则。

幼儿园教育工作的原则:

1、诸育相互渗透,有机结合原则。

2、注重个体差异,因人施教原则。

3、面向全体,坚持正面教育原则。

4、发挥各种教育手段交互作用原则。

5、幼儿活动主题性原则。

6、游戏为主,寓教于活动的原则。

幼儿园教育工作的基本要求:

1、精心组织幼儿一日活动。

2、建立必要、合理的常规。

3、有目的、有计划的组织好教育活动。

4、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促进全面发展。

5、注重个体差异,因人施教。

6、寓德育于一日活动之中。

7、重视幼儿园与小学的衔接。

8、重视使用普通话。

试论述幼儿园与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关系特征:特征:

1、幼儿园与教育行政机关或政府之间存在着行政上的管辖关系,并且至少一方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其授权单位。

2、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幼儿园与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

3、行政法律关系必须是在教育行政机关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才能发生。

4、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幼儿园与政府的权利义务都是由教育法律法规预先规定的双方当事人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

5、幼儿园与教育行政机关在发生纠纷、争议时,可由教育行政机关按照行政程序以解决,当幼儿园对教育行政机关裁决不服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教育法律和教育政策的关系:

联系:我国的政治体制决定了教育法和教育政策在本质上一致的,它们都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是由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决定并为之服务的,都是人民群众利益和意志的体现,都具有规范性。教育政策对教育法的制定和实施起指导作用,教育法是教育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定型化,是保证教育政策贯彻执行的一个主要手段。

区别:

1、制定机关和约束力不同。教育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和普遍的约束力。教育政策是由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机关制定,它虽指导教育法的制定和实施,但它本身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和普遍的约束力。

2、实施方式不同。教育法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它是必须做的行为,不为者将承担法律责任。教育政策的实施主要靠宣传教育和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组织工作,违反教育政策,虽受到党纪、政纪的制裁,也带有一定强制性质,但与教育法依靠的强制力在性质上不同。

3、规范和稳定程度不同。教育法的规定较具体、明确。教育政策的规定较原则、概括。法比政策更为稳定。

4、表现形式不同。教育法制度后以条纹形式出现,起规范有特殊的形式。党的政策的表现形式多样,大多较原则,富于指导性和号召性,不具法的严格条文化形式,不包括制裁的内容。

结合你的工作实际,谈谈幼儿园教育工作的基本要求有哪些:基本要求有:

1、精心组织幼儿一日活动。

2、建立必要、合理的常规。

3、有目的、有计划的组织好教育活动。

4、以游戏为基础活动促进全面发展。

5、注重个体差异、因人施教。

6、寓德育于一日活动之中。

7、重视幼儿园于小学的衔接。

8、重视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幼儿园的保育工作基本要求主要抓好:

1、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

2、做好疾病防治工作,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

3、建立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增强幼儿自我保护意识。

4、提供合理的饮食,养成良好的进餐习惯。

5、积极开展体育锻炼,增强幼儿体质。

结合本园工作,贯彻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应采取哪些措施:

1、要强化幼儿园全体工作人员的保教结合的意识。因为《幼儿园工作规程》要求我们幼儿园全体工作人员要“热爱幼儿教育事业,爱护幼儿,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文化和专业水平。”因此学习、贯彻幼儿教育的政策、法规,提高自身全面素质应该成为我们的必修途径,通过学习来提高自己的能力。2,、要把保教相结合的原则,贯穿在幼儿日常生活中。因为幼儿一日生活中的每个环节都包含着丰富的保育教育的内容,所以我们作为幼儿园的工作人员应该把握时机,创造性的贯彻保教结合原则,抓好幼儿全面素质的早期培养。根据《制度》对幼儿园的生活制度、幼儿饮食、提个锻炼、卫生保健和安全等方面进行的相应规定:我们幼儿工作者一定为幼儿建立合理的生活常规:为他们安排适时的教育活动、定时的进餐、合理的饮食、定时的锻炼。主动自觉地给予他们精心的照顾和热情的引导:重视对他们心理、生理健康的保护。

3、要创充一个良好、和谐的育人环境。环境对人的成长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幼儿园的环境建设,是实施保教结合、促进幼儿发展的必要条件和基础。这就要求我们在幼儿园的硬件建设和设施要求上:都坚持要符合幼儿年龄特点、符合国家确定的卫生安全的标准。在防污染、防中毒、防危险的前提下,创设良好的物质环境,使得保教结合原则的实行有更好的物质基础。并且要创设良好的精神环境,因为良好的精神环境是幼儿园环境创设的灵魂。谈谈你对教师资格制度的理解: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最基本要求,是公民获得教师工作的前提条件,符合这种条件的人,才允许成为教师。具有教师资格的基本条件包括:

1、必须是中国公民。

2、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

3、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4、具有教育教学能力。

5、具备规定的学历或者国家资格合格。从这些方面可以保障从事教学的老师们的素质,从而保证了教育质量。

填空题

1、国家实行学期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2、《未成年人保护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3、《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 年》以促进儿童发展为主题、以提高儿童身心素质为重点。

4、制定《幼儿园管理条例》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

5、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6、幼儿户外活动时间在正常情况下每天不少于2小时,每天户外体育活动时间不得少于1小时。

7、幼儿园的教育内容可以相对划为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等五个领域。

8、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9、依法治教就是依照国家关于教育的法律、法规来实施、管理和发展教育。

10、我国国家教师制度包括:教师资格或许可制度、职务或职称制度、任用制度、培训进修制度和奖惩制度组成。

11、法律救济的渠道包括:①诉讼渠道②行政渠道③其他渠道。

12、幼儿园是对3 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13、幼儿园大班人数一般为 35人。

14、幼儿在课间打追、教师在旁看见,虽制止但并不得力,酿成事故教师应负部分责任。

15、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

16、加强幼儿园科学管理,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的法规是《幼儿园管理条例》。

17、培养有益的兴趣和求知欲望,培养初步的动手能力,体现了智育方面目标。

18、幼儿园两餐间隔时间不少于3小时。

19、《幼儿园工作规程》有10章62条。

20、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

21、新《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是2001年颁发的。

结合你的工作实际,谈谈幼儿园教育工作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答:基本要求有

1、精心组织幼儿一日活动。

2、建立必要、合理的常规。

3、有目的、有计划的组织好教育活动。

4、以游戏为基础活动促进全面发展。

5、注重个体差异、因人施教。

6、寓德育于一日活动之中。

7、重视幼儿园于小学的衔接。

8、重视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四、案例分析(每题10分,共20分)

1、某幼儿园中班的孩子正在午睡,值日老师柳陶由于感觉很疲倦。就在寝室一张空的幼儿床上睡着了。幼儿江海想起床上厕所,但看不到老师,一直憋着不敢起来,后来实在憋不住了,只好自己急急忙忙从床上下来准备去厕所。结果由于匆忙,一下子从床上摔下,被窗边的椅子碰破了头,又由于憋尿太久后摔倒在地,造成膀胱受损。柳陶老师听到江海的跌倒声和哭声,立即起来,将江海送到医院救治。

两个月后,江海痊愈出院了,江海的家长同时将幼儿园和柳陶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本案中。到底谁应对这起幼儿伤害事故承担法律责任?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1)幼儿园应对这起幼儿伤害事故承担法律责任,因为幼儿园赔偿责任既包括因幼儿园过错引起的伤害赔偿,也包括因教职员工过错引起的伤害赔偿。然后幼儿园可以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情节、及过错情况再对教职员工进行行政处分或追偿,或分为完全责任、部分责任。

(2)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2、原告顾良与被告杨晨均系被告某私立学校的学生。1995年 11月 17日下午,学校的体育老师同时给两个班级的学生上体育锻炼课,安排学生进行地滚球练习。在练习过程中,原告与杨发生相撞,导致原告眼、脸部受伤。经法医临床学鉴定,原告该伤致左眼眶底骨折、左眼下直肌嵌顿,构成轻伤;原告外伤后能复视,但损伤己达 10级伤残程度。

原告顾称:原告按照被告学校体育老师的要求上体育锻炼课进行地滚球练习时,与被告杨发生相撞,导致受伤,且伤害程度达 10级伤残,认为是学校安排课程不合理,管理措施不严谨,杨练习动作不准确所导致,故两被告应对他的受伤负责。要求他们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监护人误工费、伤残补助费等共计人民币 46066.3元。

本案中,到底谁应该对体育课上两同学相撞的受伤负责? 学校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1)学校应对两同学相撞的受伤负责。

5.幼儿教育政策与法规名词解释 篇五

1.依法治教:就是依照国家关于教育的法律法规来实施管理和发展教育。

2.教育法律体系的纵向结构:是指对相同调整内容(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或要素划分)的教育法,按效力等级划分形成的纵向体系。

3.教育法的横向结构:是指按照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或社会关系的构成要素之不同,划分出若干处于同一层级的部门法,形成教育法调整的横向覆盖面。

4.义务性规范:指其“行为准则”要素具有实际作为(或不作为)命令的性质,规定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在某种条件和情况出现时,必须做出或者不准做出某种行为的法律法规。

5.授权性规范:指其“行为准则”要素中具有许可、免除、保障的性质,规定法律关系参加者在某种条件和情况出现时,必须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法律法规。

6.强制性规范:指规定法律关系参加者在某种条件或情况时,必须作出或禁止做出一定的行为的规范,他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十分明确具体,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加以变更或违反,一般表现为禁止和命令的两种形式。

7.任意性规范:指法律关系参加者可以为一定行为的规范,它对权利与义务的具体内容一般不作具体规定,允许法律关系参加者自行确定其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但是在当事人经过协商确定了权利义务以后,这种权利义务就受罚的保护。

8.制裁性规范:规定对法律关系参加者做出违反“行为准则”的有过错的行为进行制裁的规范。9.奖励性规范:指规定对法律关系参加者做出特别有益于社会的“行为准则”时给于奖励的规范。10.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构成行政违法而应当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

11.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民事违法行为而承担的法律后果。

12.教育行政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机构在实施教育活动中与国家行政机关发生的关系。

13.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是教育机构与不具有行政关系的行政机关、企事业组织、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个人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

14.事业法人:是指从事经济活动以外,从事社会公益事业、满足群众文化、教育、卫生、艺术、体育等事业单位法人。

15.安全区域:是指不会出危险、不会出事故、不会使幼儿身心受到污染的区域。16.污染区:是指有粉尘污染、大气污染、水质污染、噪音污染的区域。17.危险区:通常是指危及人们健康与生命的区域。

18.监护:法律上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

19.国家制定教育法:是指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创制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20.国家认可的教育法:是指国家机关通过一定的形式赋予某些早已存在的习惯、判例等以法的效力。21.教育法的实质:教育法所确定的行为规则是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意志的反映。并根据统治阶级的利益标准和价值观念来调整相应的教育关系。

22.教育法的特点:是指教育法作为一种专门的法律与其他的法律相比,具有自身的特点。(1)主题的多样性(2)适用范围的广泛性。教育对象、教育调整范围的广泛性(3)法律关系的复杂性(4)法律后果的特殊性。

23.教育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为实施、管理教育事业,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4.地方性教育法规:是指由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教育规范性文件。25.法定条件:是指教育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和情况。

26.行为准则:是指教育法律规范中指明的行为规则的基本要求。27.法律后果:是指在某种条件或情况出现时,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做出或没有做出“行为准则”要求的某种行为(作为或不作为)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即对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给于何种处置。28.形式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29.体罚幼儿情节严重:是指体罚幼儿的手段恶劣,或者致幼儿重伤等情况。30.精神环境:指的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环境。

31.幼儿园的收入:是指其开展保育教育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32.财政补助收入:即幼儿园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项事业经费包括教育事业费、地方教育附加费、公费医疗经费、住房改革经费。

33.上级补助收入:即幼儿园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34.事业收入:即幼儿园开展保育、教育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包括幼儿家长缴纳的入园学杂费、全托儿童的住宿费,按照有关规定向家长收取的其他费用等。35.经营收入:即幼儿园在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取得的收入。

36.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幼儿院附属独立核算的校办产业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37.幼儿园的支出:是指其为开展保育、教育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损和损失。

38.事业支出:即幼儿园开展保育、教育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39.建设性支出:即幼儿园用于建筑设施方面的支持,包括用专项资金和社会捐赠等新建、改扩建筑设施发生的支出。

40.经营支出:即幼儿园在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41.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幼儿园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42.幼儿园的专用基金:是指其按照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43.国有资产:及政府投入的资产。44.非国有资产:及非政府投入的资产。45.自有资产:即由幼儿园形成的资产。

46.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

47.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但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

48.对外投资:指的是利用货币资金、事物、无形资产向校办企业、勤工俭学项目和其他单位的投资。49.法律上的幼儿教师权利:指教师在教育活动中可以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

50.教师培养:指专门教育机构,为各级各类学校教师的补充更新而进行的一种专业性的学历教育。51.教师培训:指专门教育机构,为提高教师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而进行的一种继续教育。52.保育员:是指在幼儿园里主要负责幼儿的卫生保健、生活管理的人员。

53.法律上的教师权利:是指教师在教育活动中享有的由教育法赋予的权利。是国家对教师在教育活动中可以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

54.国家教师制度:是指一国以法律设定和推行的教师制度的总称。通常由教师资格或许可制度、职务或职称制度、任用制度、培训进修制度和奖惩制度组成。

55.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

56.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最基本要求,是公民获得教师工作的前提条件,符合这种条件的人,才允许称为教师。

57.教师资格分类:幼儿园、小学、初级中等学校、高级中等学校、学生实习指导、高等学校教师资格。58.教师申诉制度:是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伤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59.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教育活动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它是统治阶级意志在教育方面的体现。

60.教育法的表现形式(教育法的形式渊源):是指教育法的创立方式,即法是由何种国家机关、通过何种方式创立的,表现为何种法律文件的形式。

61.教育基本法律:是依据宪法制定的调整教育内容、外部相互关系的基本法律准则,也可以说是“教育的宪法”或教育法律体系中的“母法”。

62.教育单行法律:是指根据宪法和教育基本法原则制定的调整某类教育或教育的某一具体部分关系的教育法律。

63.教育法的体系:是指教育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根据法学原理,按照一定的原则组成一个相互协调、完整统一的整体,即教育的法律体系。

64.教育的法律规范:每一部具体的教育法都是若干个行为规则组成的有机整体,其中组成教育法行为规则有机整体的单个行为规则,就是一个具体的教育法律规范,它是组成教育法的基本细胞。65.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是指构成教育法律规范内容的各个组成部分及相应关系。66.狭义的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实施了违法行为而必须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67.教育机构的章程:是指为保证本机构正常运行,主要就办园宗旨、内部管理体制及财务活动等重大的、基本的问题,作出全面规范而形成的自律性基本文件。

68.办学登记注册:是指主管部门对申请者提交的申请设立教育机构的报告,应当进行审核。

69.幼儿园的权利:是指其在教育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即幼儿园在教育活动中能够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并要求相对人相应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为教育法所确认、设定和保护。70.园长负责制:它是以园长责任和职权为主要内容的园内管理体制之一,它包括上级领导、园长负责、党支部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教职工民主参与管理四个部分,目的是建立起统一的高效率的院内指挥系统。

71.幼儿园内部规章制度:就是幼儿园内部的管理规则,是幼儿园全体教职工在园内必须掌握和遵循的具体规则。

72.幼儿园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是幼儿园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主管行政部门批准的章程在其办学自主权内制定的内部管理规范的总和。

73.保育:狭义的理解,保育就是对幼儿身体的保护和养育。广义的理解,保育是对幼儿身体的保护,对幼儿各种心理过程发展的促进和培养。

74.教师的义务:是指教师依照《教育法》、《教师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而必须履行的责任,表现为教师在教育活动中必须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得做出一定行为的约束。

75.教师职务制度:简单地说,就是国家对教师岗位设置及各级岗位任职条件和取得该岗位职务的程序等方面的有关规定的总称。

76.教师聘任制度:就是聘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聘请具有教师资格的公民单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制度。

77.幼儿园的结余:是指其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78.职工福利基金:是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79.幼儿园资产:是指其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资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包括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80.幼儿园事故:是指入园儿童在幼儿园期间和幼儿园组织幼儿离园集体活动而处于幼儿园管理范围内,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

81.园外活动伤害:即由幼儿园组织园外活动引起的伤害。包括参观、游览庆祝活动中管理组织不善,造成幼儿伤害。

82.法律救济:是指通过一定程序和途径裁决社会生活中的纠纷,从而使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对人获得法律上的补救。

6.教育政策与法规学习体会 篇六

教育与体育学院

小教103班

马月

10100116

教育政策与法规学习心得体会

我们最近学习了教育政策法规,通过这门课的学习,我了解了各种相关法律知识,既增强了法规意识,更新教育观念,又在学生面前树立了正确的人才观、质量观、学生观,提高自我反思、自主发展能力。还深刻地体会到师德决定了教师对学生的热爱和对事业的忠诚,决定了教师执着的追求和人格的高尚。高尚而富有魅力的师德就是一部教科书,就是一股强大的精神力量,对学生的影响是耳濡目染的、潜移默化的、受益终生的。

与我们这些准教师们相关的法律法规很多,但我们最应该好好学习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实施纲要》。最近,我们又再次组织教师认真学习了这些教育法律法规。通过学习,我对教育法律法规有了更加深刻地认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国家发展教育事业的纲领性文件,它颁布的目的是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教育法要求我们做到: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我们国家的教育方针,每位教师必须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这一方针。然而事实上,现在的教育还是应试教育,素质教育只是虚有其名,事实上的应试教育迫使很多老师只注重对学生传授文化知识,忽略了学生思想品德和身体素质等方面的培养,直接导致了学生综合素质的大幅度下降,现在学生中的优良品德越来越少,不良行为越来越多。因此,教育法的贯彻实施,首先得各级领导转变教育观念,切实改变评价教师的方法。

通过学习我知道了教师依法必须履行的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依照《教育法》、《教师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而必须履行的责任,表现为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得做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它是由法律规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履行。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

在学习了《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后,我更明确了,如果想成为一名合格的人民教师就该做到以下几点。严格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让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认可,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讽刺,挖苦学生,不威胁、责难家长。时刻以教师的道德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不穿奇装异服,处处“身正为范”。对于后进生,不拔苗助长,不讽刺挖苦,要耐心教育。尊重每一个学生的特点,因材施教。学生们像一朵朵稚嫩的小花苗儿,但每一颗都有与众不同的可人之处。因此更需要我们用不同的方法用爱心去浇灌、呵护。在组织教学中把整体教学、分组教学与个别教学结合起来;在教育过程中,贯彻个别对待的原则,讲求一把钥匙开一把锁。调动每一个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让每一个学生主动地、活泼地发展。

近年来,我国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案件逐年增多,由此引发的学校与学生家长之间的纠纷与日俱增,学生家长因学生在校期间受伤致残甚至死亡向学校索赔的金额不断攀升。校园伤害事故不仅会影响学校与学生家长的正常工作与生活,而且成为导致社会不安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当前我国校园伤害事故带来的负面影响,不仅波及教育系统内部,而且已经成为一个世人关注的社会问题。因此,《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适时出台,明确了学校对学生承担的责任性质是教育、管理、保护责任,确立认定学校承担责任的划分原则是过错责任,细化了学校管理责任的范围,规定了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方式,界定了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提出了解决校园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的资金来源。《方法》为法院及其他处理机关严格依法处理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未成年学生和学校双方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依据。

著名的教育家陶行知先生曾说过:“学高为师,德高为范。”如何教育学生是正确的,方法怎样才是合理的,这就需要我们不断的学习。除了需要拥有广博的知识外,还需要更好的学法、懂法、守法,自觉地依法治教,依法从教。

7.幼儿教育政策与法规试卷 篇七

就业立法基本上都是以实现充分就业、保障就业市场的公平竞争以及保护失业为前提的, 是国家解决就业问题的政府措施, 也是促进就业的手段。在我国, 就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具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简称《合同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简称《劳动法》) 以及一些单行法律法规。[1]

近几年, 没有就业的大学生和社会上庞大的失业人群使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相当严峻, 也就意味着毕业生就业权的实现问题得不到应有的保障。而且, 很多时候, 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还会遇到就业歧视。不少毕业生还因为缺乏法律意识和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正当利益的技巧在求职过程中被一些不良公司欺骗。在这个过程中, 不仅是因为毕业生法律知识欠缺、维权意识和能力较弱所导致, 更为关键的原因在于目前就业市场所呈现“买方市场”的特点, 劳资双方在地位上所表现出来的不平等, 劳动者明显处于劣势, 而用人单位地位超然。另外, 国家对于就业市场的管理乏力、法律法规不完善也是导致毕业生就业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之一。

随着越来越多的毕业生因为法律知识匮乏而导致的就业纠纷问题, 法律对于毕业生就业所起到的作用, 也越来越多的被大家所重视。国家在之前制定的法律的基础上, 总结经验, 结合实际, 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在总则的第一条中就写到“为了促进就业, 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制定本法。”《中华人们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实施, 可以说是在就业过程中受到歧视的劳动者的福音。它在总则的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 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它采取了多项措施促进劳动者平等就业, 无疑是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新的权利保障书。

各大院校也在之前开设的就业指导课的基础上加大了对于相关法律知识的讲解。从大学生的实际需要出发, 结合求职过程中可能涉及的方面对大学生进行全面的就业法律指导。通过这样的方式, 也使毕业生对于就业过程中相关的协议和合同有了更加具体和全面的认识。

二、政策激励

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 “就业是民生之本”, 要“加强就业观念教育”, “积极做好高校就业工作”。[2]为应对高校毕业生巨大的就业压力, 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 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 拓宽就业门路, 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也强调, 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 把促进充分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在此基础上, 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如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 开展实施“农村教师特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等项目。制定政策最基本、最现实的依据是本国的国情。所以对于求职、择业的大学生来说, 了解就业政策制度就是了解就业的大环境、了解各种可能的就业去向和就业规则。[3]

我国在1999年实施扩招政策后, 高等教育由精英教育迅速向大众教育转变。在高校毕业生数量逐年增加, 国家经济体制转轨、产业结构调整等背景下, 原有的接受毕业生的主渠道的接受能力降低, 而新增长的如民营企业等接纳能力尚且有限, 促进就业仍作为关系国家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重大战略任务全力以赴的抓紧抓好。2002年, 由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的问题意见》发布, 提出建立“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 为高校大学生的充分就业指明前进的方向。2002年以后, 每年国家都根据大学生就业的实际情况出台若干就业政策, 逐步形成了适应大学生就业需要的政策制度体系和就业市场体系。[3]现已建立了责任明确的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体制, 与“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相配套的包括待就业毕业生社会保障制度等制度建设也在进一步完善中。

“到西部去、到基层去、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 这项2003年由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共同组织实施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又称“西部计划”自实施以来硕果累累, 并作为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到基层和艰苦地区工作的重要举措成为国家长抓不放的一项就业政策。结合中部地区崛起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以及产业梯度转移的需要, 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 在城乡差距、保障措施等缩小的基础上, 引导大学毕业生对自己在求职过程中给予自己客观准确的定位, 找到适合自己的位置, 在祖国需要的时候默默奉献, 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作出不平凡的成绩。

把握好“十二五”期间, 我国农业现代化和城镇现代化水平都将得到显著提高的发展契机, 拓展毕业生就业空间。农业现代化和城镇现代化这个变化对城市管理、社会管理、城乡基础设施、农业公共服务等领域都提出更多更高的要求, 必然需要数量众多的掌握先进知识和一定管理经验的大学毕业生。“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 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 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4]等相关优惠政策的颁布与实施为毕业生们解决了后顾之忧。

由于新增的岗位永远满足不了新增的就业人数的要求, 国家鼓励年轻人自主创业, 自谋出路也就成为了一个促进就业的政策取向。为此, 国家还特地设立了相关机构指导毕业大学生自主创业。现在, 大学也鼓励学生自主创业。很多大学和企业合作举办创业培训班, 向自主创业的学生传授相关知识和技能, 帮助他们制订创业计划、联系投资人或贷款等。还为学生举行模拟职场等活动, 在实践中有针对性的进行培训。学校还通过提供就业信息和咨询, 举办就业招聘会等方式, 帮助学生和用人单位建立联系。在政府方面, 为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以创业带动就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明确毕业生从毕业年度起三年内自主创业可享受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起, 国家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 可向所在高校申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作为享受政策的凭证。通过这些优惠政策的实施, 鼓励了大学生尝试自主创业, 利用自己所学知识以创业实现就业。在实践中开拓思路、勇于尝试, 实现人生价值, 促进社会发展的同时发挥自己的才干。

“对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 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贴”, “免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 “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 [4]“一个也不能少”, 针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问题, 国家的援助政策一直是他们的强大后盾。援助政策的实施为困难家庭毕业生们解决了就业问题, 使他们为国家经济社会的繁荣发展作出了贡献。

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是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要渠道。为形成更加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的社会环境,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 可按规定享受最高为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5]通过类似政策的推行与实施, 在确保大学生顺利就业的同时, 也促进了企业的发展壮大。

大学生就业指导课的开设帮助毕业生了解了相关的就业政策, 提高了求职技巧, 为大学生进入社会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就业网、人才网站的建设也为毕业生在就业指导与服务的“信息化”的趋势下提供了更加全面准确的求职信息。为了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 以促进就业为目的的实习实践活动也在如火如荼的进行着。每年的实践学期也确保了大学生在离校前都能参加实习实践活动。“完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 鼓励见习单位优先录用见习高校毕业生”, [4]国家结合当前实际, 制定了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 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摘要:近年来大学生所凸显的就业难问题, 已成为社会各界所关注的社会问题。在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障下, 政府又陆续出台了各项大学生就业优惠政策制度, 为大学毕业生这一群体的就业创造更加良好的条件。了解与就业密切相关的政策制度、法律法规, 有利于广大毕业生的求职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毕业生就业,政府,学校,企业,法律法规,优惠政策制度

参考文献

[1]唐金土.大学生就业与创业指导[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 2006:123-124.

[2]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的报告[G]//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7.

[3]张文勇, 马树强.大学生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M].北京:科学出版社, 2006:154.

8.幼儿教育政策与法规试卷 篇八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先后颁布实施了大量促进科技进步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各省也出台了许多地方性科技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進入新世纪,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以及适应加入WTO 的需要,全国和地方人大、中央和地方政府以及科技主管部门分别对相关法律、规章和政策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并适时进行了“立、改、废”工作。《汇编》旨在认真梳理、甄别改革开放以来相关科技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的基础上,遴选收录现行有效部分,使社会各界更加系统、全面地了解科技政策、法律、法规,大力推进其贯彻实施。

《选编》共17 大类计229 件,按综合、科技体制改革、科技计划、经费与财务、高新技术产业、农村与社会发展、创新基地与平台建设、政府采购、金融支持、税收、条件与标准、科技人员、知识产权与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学技术普及、国际合作和其他等板块编排,每一大类按中央、中央部门、地方的顺序,并按颁发时间先后排列。

需要者请与本刊编辑部联系(统一邮购价:150元)。

地址:武汉市洪山路2号湖北科教大厦D座14楼

电话:027-87822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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