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责任追究暂行办法(3篇)
1.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篇一
关于对违反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行为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
县把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作为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重点环节来抓,协调各乡镇、县直各单位统一制发了操作性较强的《关于对违反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行为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将部门权力清理、权力公开、权力运行与责任追究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构筑起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长效机制,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该县在《关于对违反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行为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制定、实施、运作方面,注重突出规范性、针对性和公开性的“三性”特点。
一是统一格式,注重规范性。《关于对违反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行为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包括了建立责任追究制的目的、意义,责任追究的`实施原则、追究范围、追究对象、追究重点、责任承担与分解、追究的方式与结果运用、追究的组织机构和受理程序等12个方面内容,使全县各级各部门制定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呈现出整齐划一的特点。
二是明确主题,突出针对性。在《关于对违反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行为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制定中,突出了“依法行政、阳光运行、提速提质、优化环境”这一主题,办法简便易行、操作性强,并做到“六个注重”,即:注重权力运行的规范性。重点强化了对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管,明确界定了24个“不准”,确保权力规范运行,依法行政;注重追究范围的普遍性。涵盖了乡镇、部门、系统内的全体工作人员(含临时雇佣人员);注重责任划分的科学性。对单位领导作出的不当决定,鼓励承办人提出不同看法。具体承办人向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不被采纳而造成行为违规的,可减轻或免予追究;注重追究方式的多样性。分口头告诫、书面告诫、通报批评、停职离岗培训、免职或调离工作岗位、给予党政纪处分等六种方式;注重结果应用的严肃性。与乡镇、部门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日常考核相挂钩,与工作人员考核结果相挂钩;注重追究程序的连续性。实行责任追究反馈制度,乡镇、部门对直接受理的违反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行为的投诉,查处结果要书面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是监督到位,坚持公开性。乡镇、部门将《关于对违反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行为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与清理核定后的行政权力一起,利用《涉县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网》、公开栏、文件、简报等载体,多形式公开,多渠道向社会公示。并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制成固定装置,置于乡镇、部门及下属单位明显位置,以时刻警示工作人员依法行政,阳光作业,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2.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篇二
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农村税费改革的深入进行,促进免征农业税等各项惠民政策的落实,保证各项农村税费改革保障资金的规范使用,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和谐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税费改革和减轻农民负担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税费改革保障资金,是指依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税费改革政策,为保障农村税费改革顺利进行,同政府统一安排、财政部门拨付的各类资金,包括财政各项转移支付和政策性各类补贴资金。(下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加重农民负担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的规定,强行要求农民无偿提供财力、物力和劳动力,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强迫农民接受有偿服务等侵害农民利益或引发农民负担反弹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前款规定之外的人员违反规定加重农民负担的,由农民负担监管部门提出意见,交主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责令其所在单位予以解聘、辞退、清退或者给予其他纪律处分。对依法选举产生的人员违反规定的,由农民负担监管部门会同纪检监察机关建议有关机关和组织依法罢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在农村税费改革保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直接责任者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直接责任者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行政降级或者行政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责任者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一)套取、截留、挪用和不按规定发放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和农机补贴资金的;
(二)套取、截留、挪用和不按规定发放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供养资金的;
(三)套取、截留、挪用和不按规定发放农村特困户救助资金的;
(四)套取、截留、挪用和不按规定发放农村优抚资金的;
(五)套取、截留、挪用和不按规定发放农村计划生育补助和奖扶资金的;
(六)套取、截留、挪用和不按规定发放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专项资金的;
(七)套取、截留、挪用和不按规定发放退耕还林资金的;
(八)套取、截留、挪用其他农村税费改革保障资金和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及政策性补贴资金的。
第六条 在深化农村税费改革中,有下列加重农民负担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直接责任者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直接责任者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行政降级或者行政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责任者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一)不按规定免征农业税的;
(二)违反规定收缴农民税费尾欠的;
(三)违反规定向农民筹资筹劳或者强行要求农民以资代劳的;
(四)违反规定向农村中小学生乱收费、搭车收费和强行开展保险业务的;
(五)强行向农民推销商品或者强制提供有偿服务的;
(六)违反规定向农民乱收税费、乱摊派的;
(七)开展要求乡村和农民出钱出物的达标升级和检查评比验收活动的;
(八)违反规定向农民和农村中小学强行摊派报刊、书籍征订任务的;
(九)违反规定造成农业生产资料乱涨价的;
(十)侵吞、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
(十一)其他侵犯农民利益、加重农民负担的。
第七条 违反本办法引发加重农民负担案(事)件的,按照《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湘办发[2003]20号)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需要追究领导责任的,按照中共湖南省委办
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追究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具体办法》(湘办发[2000]29号)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用农村税费改革保障资金或者农民缴纳的款物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及政策性补贴资金请客送礼、乱支滥用的;
(二)阻挠、抗拒检查、审计或者拒不纠正错误的;
(三)强制或者授意下属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加重农民负担的;
(四)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节的。
第十条 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加重农民负担的,依照本办法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由主管机关、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依据农民负担监管部门提出的处理意见办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篇三
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公务用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纪委、省纪委关于公务用车改革的精神,针对公务用车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新的情况,坚决制止各种不正之风和破坏公务用车改革制度的现象,维护公务用车的秩序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的适用范围:全市已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党政群机关单位及其公务人员,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及所属人员。
第三条制定本细则的基本原则是:
(一)严格要求,支持保护改革创新;
(二)突出重点,强化领导干部执行公务用车改革纪律;
(三)平等公正,纪律面前人人平等;
(四)实事求是,以客观事实为依据恰当量纪;
(五)教肓与惩戒相结合,以加强思想教育为基础,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为手段,严明纪律,维护车改制度顺利推行。
第二章违反公务用车改革纪律的行为及追究办法
第四条已实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市直机关单位及其公务人员凡出现下列情况的,均属违反公务用车纪律的行为:
(一)利用职权向下属单位或管理相对人借用车辆供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二)利用职权将私家车的开支费用拿到本单位或其他单位报销的;
(三)利用职权向车辆定点加油、维修、保险单位索要个人好处的;
(四)虚增车辆维修经费开支,弄虚作假到公家报销经费的;
(五)将公车油料转倒给非本单位车辆使用的;
(六)在公务用车改革中,将单位车辆隐瞒、出售、转让给下属单位或他人的;
(七)在公务活动中,因节省交通费用而出现(三次以上)早退、迟到、缺席等现象的;
(八)将公车用于非执勤非接待的人员进行旅游观光、休闲娱乐及其他非公务活动的;
(九)非公务执勤需要,将公车开至宾馆、酒楼、歌舞厅等消费娱乐场所消费的;
(十)将公车用于驾驶员的家庭成员或其他非执行公务人员乘坐的(除发生人员伤病、自然灾害紧急救助情况除外);
(十一)将公车用于个人办私事或帮助他人办私事的;
(十二)没有办理出车派遣登记手续,擅自动用公用车辆的;
(十三)非因执勤需要,将公车停放于单位固定停车场以外地方(需维修保养将车停放于维修场的除外)的;
(十四)将公车用于接送个人日常上、下班的;
(十五)其他违反公务用车改革纪律的行为。
第五条已实行车改的单位和个人,凡发现上述违反公务用车改革纪律行为的,发现1次的,进行诫勉谈话,扣发一个月的个人交通补贴;发现2次,通报批评,扣发2个月个人交通补贴;发现3次,除扣发全年个人交通补贴外,视情节轻重,追究其个人及单位领导的党政纪责任。
第三章执行
第六条凡负责驾驶、管理车辆的司机和司机因休(事、病)假不在岗位时单位指定的临时司机,是单位留用执法执勤车管理使用的主要负责人。因违反公务改革用车规定需要追究责任,扣发交通补贴时,按下列规定扣发:
1、司机或临时司机违反规定使用公车,是受其单位领导安排的,在其应扣发的交通补贴中,司机本人与有关领导各负责一半。
2、司机和临时司机违反规定使用公车,需要扣发交通补贴,不属其单位领导安排的,一律由司机或临时司机承担。
第七条因违纪而扣发交通补贴的业务承办工作由市纪委党廉室与财政局负责,党廉室负责调查核实违纪事实,呈报纪委主管领导审批后作出扣发决定,由财政局在违规者所在单位的交通补贴经费中扣发。
第八条为有效防止“补贴照领,公车照坐”的现象发生,实行奖励举报办法。凡举报查实,实施扣发交通补贴的,将扣发的交通补贴全额奖励给举报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公务用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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