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申报程序(试 行)(4篇)
1.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申报程序(试 行) 篇一
项目名称: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
项目性质:公共服务
办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49项
申报条件:
申请资质认证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2、独立或合作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两年以上(含两年);
3、具有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能力,并完成过三个以上(含三个)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
4、具有胜任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专职人员队伍和组织管理体系;
5、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先进的信息系统开发、集成的设备环境。
6、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条件按照原信息产业部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修订版)》执行。
申报材料:
1、申报表(一式三份)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2、申报表对应的附件材料(一份);
3、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报告(两份)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向资质认证机构提出认证申请,一、二级资质由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可的一、二级资质认证机构进行认证评审;
三、四级资质由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授权的安徽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中心进行认证评审。
2、认证通过后,申请单位向省经信委提出资质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3、省经信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发证并公告。
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向资质认证机构提出认证申请,一、二级资质由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可的一、二级资质认证机构进行认证评审;
三、四级资质由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授权的安徽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中心进行认证评审。
2、认证通过后,申请单位经政务中心窗口向省经信委提出资质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3、省经信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发证并公告。办理时限:申报材料符合要求时,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收费标准:不收费。
窗口电话:2999761
办理机构及人员:
省经信委软件处王红(0551-2871761)
地址:合肥市屯溪路306号金安大厦北5楼
邮编:230001
2.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申报程序(试 行) 篇二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受理审批单(有模板);
2.法律地位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编委批文及法人证书复印件); 3.房屋合法使用证明(房产证,如租借还要有租借合同)复印件; 4.土地合法使用证明(土地使用证,仅限安检机构)复印件; 5.仪器设备所有权证明,如发票复印件(仅限初次申请或扩项申请); 6.仪器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仅限初次申请或扩项申请); 7.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劳动关系证明(如事业单位为工资发放记录或医疗保险缴纳证明/企业参保人员缴费明细截屏加盖公章/退休证复印件、聘书及个人承诺);
8.授权签字人资格证明(职称复印件并具备相关检验工作经历;同等能力的要有相关专业学历证明和从业经历);
9.机动车安检资格证书复印件(仅限安检机构复评或扩项); 10.11.典型检测报告每大类一份(现场评审之前3个月内做过的); 质量手册(按照2016版《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条款编写); 12.13.程序文件;
内审、管理评审质量记录(内审记录应有:计划、实施计划、检查表、不符合纠正记录、内审报告;管理评审记录应有:计划、实施计划或通知、输入报告、管理评审会议记录、纪要、跟踪验证报告、管理评审报告); 14.从事特殊领域检验检测人员资质证明(适用时,如珠宝玉石、无损检测、司法检定、刑事技术等); 15.16.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有模板);
上次通过认证的《证书附表》复印件(仅限复评审、扩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电子版。
3.三级(暂定)资质申报程序和标准 篇三
(一)申报程序
1、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三级(暂定)资质申报材料到市国土房屋局物业安全处申报资质。申报所需材料可到市国土房屋局物业安全处或区(市)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咨询,咨询时提供U盘以便拷贝申报表格。
在市内四区注册的物业服务企业申请由市国土房屋局物业安全处受理。
在其它区(市)县及先导区注册的物业服务企业需先将申报材料交送本辖区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由本辖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后,再将申报材料交送市国土房屋局物业安全处。
2、经市国土房屋局物业安全处审核后,符合申报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需安排包括企业经理和持有物业职业资格证书的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到培训基地进行一个月的岗前培训。培训基地由各区(市)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排。培训岗位包括:项目经理、工程秩序维护、绿化、保洁、收费管理等。培训期满后,培训基地出具培训结论。各辖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培训结论上出示意见。
3、市国土房屋局物业安全处对培训合格的物业服务企业拟发批文。经局长批准后,向物业服务企业颁发批文和三级(暂定)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4、物业服务企业自领取资质证书5日内,应当持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到企业注册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于取得的物业管理项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到项目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物业服务企业三级(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一年,从发文之日起计算。逾期,自行作废。
(二)申报材料
1、物业服务企业三级(暂定)资质申报表;
2、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3、企业章程原件、复印件;
4、验资报告原件、复印件(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
5、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物业管理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物业岗位证)、中级以上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的原件、复印件;
⑴本条中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指物业管理企业中管理层以上的工作人员,不包括维修工、保洁员、保安员、绿化人员等。
⑵职业资格证书目前是指建设部统一颁发的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大连市国土房屋局培训中心电话:82393695)。
职业资格证书上工作单位与申报单位名称不一致的,需在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栏内加盖本单位公章,标明本人从事业务和盖章时间,并填写《持证上岗人员确认表》。
⑶持有职业资格证书的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注册物业师不少于3人)。其中,具有与物业管理相关的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5人中,工程主管必须具有工程类中级以上职称,财务主管必须有中级以上会计师职称。
⑷中级以上职称证书应由人事管理部门颁发有效。但编号前缀为辽乡企的中级以上职称证书无效。
7、所有持证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8、相关人员培训日志、培训总结和培训基地出具的培训结论。凡物业服务企业申办物业三级(暂定)资质的,按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要求提供的条件作以下调整:
9、需到企业注册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出具同意申办物业三级(暂定)资质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签字盖章)。
(三)申报要求
1、申报材料及所提供的复印件如无注明均为1份,全部用A4纸复印、装订成册,并加盖物业服务企业单位公章。
4.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申报程序(试 行) 篇四
一、审核、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第四条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在其资格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五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担各类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 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第七条 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认定。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标准:
(一)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是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3、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工程 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5、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6、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除具备上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乙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 3年;
2、近3年内累计 工程 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16亿元人民币以上(以中标通知书为依据,下同);
3、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0人;
4、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 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具有高
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5、注册资本金不少于 200万元。
(三)申请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除具备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 1年;
2、近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 中标金额 在 8亿元人民币以上;
3、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 12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 资格人员不少于 6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3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6人;
4、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历,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5、注册资本金不少于 100万元。
(四)新设立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具备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条件的,可以申请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
1、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 12人,其中 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 资格人员不少于 6人(其中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 3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6人;
2、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 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历,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3、注册资本金不少于 100万元。
三、企业申报程序:
1.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甲级资质,企业直接向省建设厅申报,由省建设厅初审后报建设部审批。
2.企业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暂定级、乙级资质,应向注册所在地设区市建设局(建委)提出申请,由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初审后报省建设厅审批。
3.中央在陕企业及省属企业申请资质,直接向省建设厅申报。省属企业是指企业的资产、行政、人事任免等事项均由其省级主管部门直接进行管理的企业。
四、受理时间及要求:
1.企业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受理时间内提出申请。省建设厅每双月前五个工作日受理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申请。
2.企业报送申请资料时,应提供所有申请资料的原件,以便受理部门进行核对。
五、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应当提供下列资料:、《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资格申请报告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复印件;
4、验资报告(含所有附件);
5、主要办公设备清单、办公场所证明材料(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以及租用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
6、法人和技术经济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个人简历、高级职称证书、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的复印件;
7、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的身份证、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含变更记录及续期记录)、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及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是指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发放的有效期交费的社会保险手册或者出具的含有企业名称、缴费基数、个人社会保障号(代码)的该企业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名单及交费票据)
8、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专职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及从事工程招标代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
9、评标专家库成员名单;(需提供各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评标专家聘书及企业聘用证明);
10、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内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11、申请甲级、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还需提供下列材料:(1)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正本、副本(含变更记录)复印件;(2)工程招标代理有效业绩证明,包括: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标通知书和招标人评价意见(中标通知书或评价意见应有主管部门备案章的复印件);(3)企业上一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报表说明)的复印件。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六、材料要求:
1、申报材料应包括《申请表》及相应的附件材料;《申请表》一式二份,附件材料一套(其中业绩证明材料应独立成册),并注明总册数和每册编号;
2、附件资料应按上述“申请材料内容”的顺序排列,编制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复印资料关键内容必须清晰、可辨,申请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盖章或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如出现数据不全、填报不规范、盖章或印鉴不全、字迹潦草难以辨认等情况的不予认可。申请资料要求加盖公章和印鉴的,复印的公章和印鉴无效。
3、附件资料装订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建议采用软封面封底,并逐页编写页码;
4、专职人员资料的排列顺序,除按照 “申请材料内容”的顺序排列外,《申请表》中人员表格中名单的排列也应与上述顺序相同;
5、工程招标代理业绩证明材料应当依照《申请表》中填报的项目顺序(按时间先后顺序)提供,同一项业绩的工程招标代理委托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和业主招标人评价意见应当装订在一起,三项材料缺一不可;
6、甲级招标代理资格申请,应登陆建设部网站(http://),通过建设工程资质审核专栏,填报申请数据,进行网上申报。
七、其他: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于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格许可机关提出资格延续申请。逾期不申请资格延续的,其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如
再需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应按首次申请办理。
2、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且达不到升级标准的,需继续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应当重新申请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3、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 30日内,到原资格许可机关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原资格许可机关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一)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二)技术经济负责人发生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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