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监管的现状(精选11篇)
1.金融科技监管的现状 篇一
摘要:
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不仅考验着美国的监管智慧,而且考验着全球的监管智慧,其后许多国家都在反思现有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并且提出了很多改革措施来遏制危机的进一步蔓延和深化。中国虽然保持着高速的经济增长,但中国的经济与金融无疑也受到了重创,反思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我们发现有很多不足与值得改进的地方。
关键词:机构监管;功能监管;中央银行;行业自律
一、我国金融体制现状及问题。
金融发展日新月异,金融产品,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也越来越模糊,在中国分业经营的模式下,也孕育出了一些大型的金融控股公司,如中信,光大等金融控股公司。而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逐渐开放,外资金融机构也对本国的金融机构形成了强大的冲击,但中国的分业模式对于提高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还有着很大的制约,对于金融控股公司以及伴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化和利率市场化等未来金融发展的监管,将会使中国金融监管体制面临的严峻挑战。我国目前还是传统的机构监管,在“一行三会”的分工模式下,以金融机构的类型如银行,保险,证券等作为划分监管权限的依据,随着金融的不断发展,机构监管暴露了很多的问题:
(一)金融机构往往提供功能相似的金融产品,而这些业务却受到不同监管机构根据不同标准进行监管,形成不合理的监管差别,导致市场竞争条件出现差别,不利于金融机构间的公平竞争和金融市场的发展。
(二)机构监管还容易造成监管重叠,不仅浪费人力物力,而且容易引起矛盾纠纷;同时还可能导致监管真空,因为相关监管机构可能对于监管对象新兴的金融业务了解不够,监管力度不够,而这些监管真空往往蕴藏着很大的风险。
(三)分业监管模式也极大限制了金融的发展,使得机构成长比较缓慢,在尝试金融创新的路上不敢大施拳脚,与国外的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相比,竞争力很弱,而机构之间的协调不一致也不利于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二、功能监管对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借鉴意义。
功能监管以金融业务作为划分监管权限的标准,在功能监管模式下,从事同一类业务的不同金融机构会受到统一的监管,功能监管对于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在于:
(一)功能监管是金融创新发展的客观需要。
金融创新化和自由化是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而中国金融市场也已经体现了混业经营的态势,机构监管暴露出来的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叠的问题使得其有效性在如今的金融环境下大大降低,而功能监管的优势将会得到体现。
(二)功能监管有更强的专业性,针对性和预见性。
功能监管以金融业务为监管对象,使得监管机构能够针对所监管的业务进行更深入的研究,积累更丰富的经验,从而能达到更强的专业性,使得监管真空和监管漏洞的问题能得到很大程度的解决。同时,功能监管带来的专业性和经验累积也使得监管机构更有预见性,能更好采取有前瞻性的监管措施,促使创新与监管相协调,从而更好地促进金融的发展。
(三)功能监管能更好地促进公平竞争和金融市场的发展。
以业务为监管对象的功能监管,能保证同一类业务监管标准,监管措施的统一性,能避免监管标准不统一带来的矛盾纠纷和不公平竞争,体现市场公平的内在要求,同时能极大地促进相关业务的发展,提升我国相关金融业务的国际竞争力。
三、功能监管也不是完美无缺的,功能监管的缺点有。
(一)功能监管机构之间存在协调问题。
金融市场的发展是一个全面发展的过程,需要银行,证券,保险等共同协调发展,而金融业务之间又是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如果监管机构之间缺乏足够的合作,会使得全面协调发展这个目标难以实现。
(二)金融业务之间界限模糊,也有可能导致监管真空。
虽然功能监管以业务为监管对象,但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金融业务互相渗透,可能使得监管机构之间可能相互推诿,出现监管真空,或是不能达成监管共识,从而带来矛盾纠纷。
(三)增加了金融机构的成本,降低了金融机构的效率。
在机构监管模式下,金融机构基本只用面临一种监管机构,而在功能监管下,从事了不同业务的金融机构会面临多个监管机构,将会更加频繁地应对金融监管,极大地增加了其成本,在多重压力下,金融机构也可能放缓本应正常进行的金融创新,这也不利于整个金融的发展。
四、建立协调机构,加大行业自律监管。
协调机构可以由人民银行牵头设立,无论在任何监管模式下,中央银行的监管者角色总是不可或缺的。同时在其监管过程中,可以积累丰富的经验,为更好地执行货币政策打下良好的基础,能更有利于其职责的实现。在人民币国际化,加快资本金融账户开放的过程中,国际资金利用金融衍生品对金融经济的冲击更加强烈,监管部门要加大对金融衍生品的监管,做到监管与创新并重。
同时行业自律组织也应该扮演更为积极的角色,这是符合全球范围内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的,在政府监管的刚性约束下,行业自律能发挥更为灵活的作用,并且能更敏锐地察觉行业创新发展的最新动向,能起到更为及时和前瞻的监管。同时,监管过程中积累的经验对于政府标准的制定和监管措施的采取有着巨大的借鉴作用。所以,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监管的作用,这样形成相互协调配合的多层次的监管能更为有效地达到监管目标,促进金融发展和金融稳定。
希望在后金融危机时代,金融监管体制能切实得到革新和完善,使其监管有效性能得到更充分的发挥,以便更好地促进金融市场的平稳有效发展,这样,中国的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才能对于金融的进一步改革开放和利率市场化等一系列举措做好准备。
参考文献:
1、巴曙松 《金融监管框架的演变趋势与商业银行的发展空间》 《当代财经》 2004年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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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何德旭 饶云清 饶波 《美国金融监管制度改革的新趋势及启示》 《上海金融》2011年1期
4、李成 《金融监管理论的发展演进及其展望》 《西安交通大学学报》 2008年4期
5、尹继志 《加强中央银行宏观审慎监管职能的思考》 《南方金融》 2011年9期
2.金融科技监管的现状 篇二
一、金融监管模式的分类及其利弊
金融监管模式是指于一个国家金融监管有关的职责和权力分配的方式和组织制度的总称, 一国的金融监管模式体现了其金融监管主体的组织结构。纵观世界各国的金融监管模式, 基本可以归为分业监管模式、统一监管模式和不完全统一监管模式三种。
(一) 分业监管模式
所谓分业监管就是说在金融业下银行、保险、证券三大业的分业监管, 针对不同的业务领域分别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 美国就是分业监管模式的典型代表。美国现行的监管模式被称为双重多头监管体制, 所谓“双重”, 即指联邦和各州均享有对金融监管的权力, 由联邦和各州监管机构共同监管;所谓“多头”, 即指有多个部门负有监管职责如美联储、财政部、储蓄管理局、证券交易委员会等机构。美国一贯奉行自由市场竞争论并且倡导权力的分立和相互制约, 这都是美国的这一金融监管格局形成的基础。
分业监管模式的优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 在分业监管模式下的各监管机构针对性比较强, 监管更加细致, 能充分利用各自的专业优势。多个机构进行监管产生的竞争压力有利于提高监管的效率, 使得监管较为严格;其次, 分业监管有效的避免了监管权力的过分集中, 同时也抑制了监管过程中可能滋生的腐败。随着金融全球化和金融机构的综合化经营, 分业监管的弊端也逐渐显现:第一, 监管体系过于庞大, 各监管机构之间协调不力, 各部门各产品的监管标准不易实现统一的规范, 容易使其制度出现监管真空, 近年来一些风险极高的金融衍生品成为漏网之鱼与监管模式本身也有必然关联;第二, 在双重多头监管体制下, 监管机构过于庞大如美国竟高达100多个, 如此多的机构增加了监管成本, 权限相互重叠, 削弱了监管的反应度和时效性;第三, 不能综合评估混业金融机构的风险, 没有任何一个机构能够负责整个金融市场的风险。
(二) 统一监管模式
统一监管即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对整个金融业进行统一管理, 由单一的中央级机构如中央银行或专门的监管机构对金融业进行监管。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采用这种监管模式, 英国正是采取的这一高度集中的“单一制”监管模式。英格兰银行作为一个中央银行具有独立的制定货币政策的权力和保持物价稳定的责任。而进行金融监管的职能合并于金融服务监管局, 成为了全权监管英国金融体系的机构, 职责包括制定金融审慎监管的标准、审批金融业务的资格等等。
这种监管模式的优点在于可使金融监管集中节约运营投入, 降低信息成本获得规模经济效益;能对迅速变化的金融市场做出及时反应, 有利于金融创新;金融法规统一, 不易被钻空子, 能较好地适应高度集中国家政治机构, 运行得当有助于提高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效率;也有助于克服其他模式下不同监管机构之间推诿责任的现象。缺点其一是此模式由于竞争缺失会使监管部门作风官僚化, 监管任务过重, 不利于提高监管人员的素质。其二是忽视了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之间的差别, 从而不能进行适当的有效监管。
(三) 不完全统一监管模式
不完全统一监管模式是对统一监管和分业监管的一种改进模式。其具体形式有牵头监管模式和双头监管模式。牵头监管模式是由一个专门的牵头监管机构负责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的协调工作, 在多个监管主体之间建立一种及时磋商和协调机制。巴西是较典型的牵头监管模式。双头监管模式是根据监管目标的不同设立两类监管机构, 一类负责对所有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 控制整个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 另一类是对不同的金融业务的经营进行监管。澳大利亚是这种模式的典型。
不完全统一监管模式吸收了其它两种监管模式的优点, 也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另外两种监管模式的不足。在保持各监管机构竞争性与制约作用上以及保持监管规则的一致性上优于统一监管模式, 在降低协调沟通成本提高监管效率上优于分业监管模式。
(四) 世界各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比较
美国经济学家James Barth等 (2006) 对153个国家及典型国家的监管体制进行了比较全面的总结, 得出如下结论。第一, 大多数国家将监管权力分配给若干机构, 但是在高收入国家里权力赋予单个监管机构的所占比重比较大, 这也说明随着混业经营和金融集团的出现, 监管机构的权力出现了集中化趋势, 即由分业监管转向统一监管 (Grunbichler and Darlap, 2004) 。在混业经营趋势下, 统一监管有利于明确监管责任, 增强外部问责制, 避免重复监管、监管缺位和监管套利 (Briault, 1999) 。第二, 经济越发达意味着银行业透明度较高, 中央银行的监管职能一般都趋于弱化, 反之, 经济水平越低的国家中央银行的监管权力越大。总体的趋势就是中央银行的监管职能随着金融行业的发展趋于普遍弱化。
二、我国的金融监管现状以及国外金融改革带来的启示
(一) 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
建国以来我国金融监管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 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金融监管, 金融机构和业务单一, 人民银行承担大多金融业务;第二阶段, 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的金融监管, 成立了四大专业银行以及一些体制外的金融机构, 开始尝试混业经营。这一时期监管能力较弱;第三阶段, 构造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金融监管模式, 明确了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我国的分业监管比起美国更加严格, 但是我国的金融监管历史短暂, 监管能力不是很强, 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 我国现行监管体制存在缺陷, 金融监管仅仅强调防范风险, 致使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僵化, 导致监管的整体有效性下降。中国金融市场最大的隐患是行政权力与金融资本联姻形成的强势国有垄断, 造成了制度性的腐败与低效。我国的金融监管目标是明确的, 但在实践中既没有对监管工作制定的考核标准, 也没有明确加入如果不能实现目标, 应负什么样的责任, 职责不清, 导致低效。另外从监管部门来分, 除了有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监管外, 还有许多监管部门。例如, 国家发改委负责管理企业债券、国家外汇管理局监督外汇和股票。造成了以分业为基础、令出多门的金融管理模式, 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我国的金融业的混业化经营和金融市场的国际化运作。
第二, 监管范围狭窄, 法制不健全。我国目前金融监管资源过多的分配于金融机构风险的大小而对风险管理的能力监管不力, 只把重点放在经营的合规性和机构的审批上。监管本应是依法进行, 而我国的现状却是法规不健全、规定笼统细则不明, 造成在具体的监管操作中时常出现无法可依、执法困难、操作随意性大等不规范现象使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大大降低。由于缺乏立法程序和相应的实施细则, 使得制度本身所能发挥的作用比较有限。由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建立的部级联席会议制度, 只是从宏观层面上建立起了监管机构之间的一个交流平台, 而微观层面上的制度化安排和实施细则并没有系统的形成, 使得监管的实际可操作性不是很强。
(二) 启示
面对此次金融危机, 各个国家和地区进行的金融监管改革对于我国有着以下启示:
第一, 树立目标导向金融改革方向, 在现有基础上明确目标主体, 控制金融系统性风险, 重视金融稳定问题。随着混业经营的发展和金融体系的进一步开放, 我国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特征将会与发达国家趋于同步。
第二, 建立权威的金融监管协调机构, 并通过相应立法明确其职权和责任, 实现监管信息的联通与共享为最终实现统一监管奠定基础。我国现有的“一行三会”必然会带来协调性问题, 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对于实现监管目标的牵制作用不可小视。建立这样一个协调机构, 可以有效地减少监管重叠和预防监管死角, 克服分业监管模式的弊端。
第三, 监管角度和监管手段的变化
过去我们仅仅是从金融机构名称上来划分对其的分业监管, 但是随着时间推移, 金融机构的名称虽然没有变化但其功能和职能可能已经发生了变化。相较于机构和组织形式而言, 金融体系的功能要稳定得多, 所以根据功能进行监管更加具有针对性和稳定有效性。并且从长期趋势来看, 金融产品越来越变得“非中介化”, 即向金融市场转移, 功能监管变得愈加重要。监管角度由机构转向功能可以增强监管的灵活性, 减少寻租的机会, 进而提高金融体系的运行效率。金融业务自身所具有的技术含量随着网络和金融创新迅速发展, 金融监管面临的挑战也日益增多, 单纯依靠传统的行政和司法手段已经远远不足。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在金融业的广泛运用, 需要相应的网络监管手段与之匹配;金融衍生品的发展需要更为复杂精密的计量方法。许多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充分利用计算机或计量模型监管系统来收集和处理金融信息资料, 评价和预测金融运行状况。
摘要:近年来的全球金融危机使得金融监管的体制的问题再度成为关注热点, 金融监管体制在决定监管效率上发挥着基础作用, 对于整个的金融监管来说至关重要。监管当局监管不力该为此次金融危机的发生以及蔓延负上重要责任, 本文通过对不同监管模式的比较, 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 对我国的金融监管问题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金融监管,模式,现状
参考文献
[1]祁敬宇金融监管学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2007.9
[2]茅丽华中国金融监管问题思考经济金融观察2009.第九期
[3]何颖论我国金融监管的发展财税金融
[4]符征富次贷危机对中国金融监管的启示今日南国2009.第八期
[5]Barth James R., Gerard Caprio J r., and Ross Levine, 2006.Rethinking Bank Regulation:Till Angels Govern, 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3.美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及监管标准 篇三
美国联邦金融监管的立法在国会,美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及监管标准。主要法案包括相关的机构法如《联邦储备法》、《银行控股公司法》以及金融行业发展方面的法案如《格拉斯·斯蒂格尔法》、《1999年金融服务法》等。相关监管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上位法制定部门监管规章。这些监管规章主要收集在《美国的联邦监管法典(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CFR)》内。该法典是美国联邦政府部门和机构颁布的有关监管规章的集大成者。法典共分50个部分,对应不同的联邦监管内容。其中,有关金融监管的规章包含在第12部分(银行及银行业)和第17部分(商品及证券交易)。该法典每年更新一次并按季度发布更新内容。其中第1-16部分在每年的1月1日更新,第17-27部分在每年的4月1日更新,第28-41部分在每年的7月1日更新,第42-50部分在每年的10月1日更新。
另外,美国各州也有权制定各自辖区的银行监管法规和保险监管法规。这些监管法规未包含在《联邦监管法典》中。
美国的金融监管机构
(一)美国的银行业监管
美国设有联邦和州政府两级监管机构。联邦政府有五个主要的监管机构:美国货币监理署(OCC)、美国联邦储备体系(FED)、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储蓄机构监管署(OTS)和国家信用社管理局(NCUA)。此外,美国各州政府也设立有银行监管机构。美国大多数银行由不止一家监管机构负责监管。
货币监理署(OCC)隶属美国财政部,1863年国家货币法(National Currency Act of 1863)赋予货币监理署监管美国联邦注册银行(国民银行)的职能。货币监理署主要负责对国民银行发放执照并进行监管。具体监管职能包括:检查;审批监管对象设立分支机构、资本等变更的申请;对其违法违规行为或不稳健经营行为采取监管措施;制定并下发有关银行投资、贷款等操作的法规。
联邦储备体系(FED)(下称美联储)根据国会1913年联邦储备法(Federal Reserve Act of 1913)设立。主要负责制定货币政策,并对其成员银行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等进行监管,此外还承担金融稳定和金融服务职能。
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于1933年设立,旨在通过保护银行和储蓄机构的存款、监管投保机构以及对破产机构进行接管等来维持金融体系稳定和公众信心。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对投保的非联储成员州立银行负有主要监管职责,同时对其他投保的银行和储蓄机构负有辅助监管职责。
储蓄机构监管署(OTS)主要负责储蓄协会及其控股公司的监管。
国家信用合作社管理局(NCUA)主要负责发放联邦信用合作社的执照并予以监管,并运用国家信用合作社保险基金(NCUSIF)对所有联邦信用合作社和大部分州立信用合作社的储蓄存款予以保护,工作报告《美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及监管标准》。
此外,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Federal Financial Institutions Examination Council)作为上述5家监管机构的协调机构,主要负责制定统一的监管准则和报告格式等。
(二)美国的证券业监管
美国的各类证券市场,包括国债、市政债券、公司债、股票、衍生品市场等,由美国财政部、市政债券决策委员会(MSRB)、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NASD)以及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等不同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管。
财政部:美国国会于1986年通过了政府债券法案(Government Securities Act),赋予财政部监管整个政府债券市场的职责,具体监管政府债券经纪商和交易商的交易行为,以保护投资者,建立公平、公正和富有流动性的市场。
市政债券决策委员会(MSRB):美国国会于1975年设立了市政债券决策委员会,赋予其发布有关监管法规的职责,即监管证券公司和银行承销、交易和销售市政债券等行为的法规。MSRB是自律性组织,受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监管。
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美国的证券立法赋予了SEC以下监管职能:
1、《1933年证券法》(Securities Act of 1933)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政府债券、非公开发行以及州内发行除外)必须到SEC注册,提供财务报表等有关文件。
2、《1934年证券交易所法》(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规定,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必须向SEC以及证券交易所提交注册申请以及年报等SEC规定的报表报告;场外交易的公司则必须提交年报等SEC规定的报表报告。此外,该法案还赋予SEC监管交易所成员有关交易行为的职责。
3、《1935年公用事业控股公司法》(public Utility Holding Company Act of 1935)规定,SEC根据有关保护公众、投资者和消费者利益的准则对电、气等公用事业控股公司予以监管。除非豁免,公用事业控股公司必须向SEC注册; 一般情况下,注册公司发行和销售证券、购买其他企业的证券、资产以及与其附属机构发生交易等需事先获得SEC的批准;并要遵守报告、薄记等有关规定。
4、《1939年信托合同法》(Trust Indenture Act of 1939)赋予SEC监管信托机构的职责。
5、《1940年投资公司法》(Investment Company Act of 1940)赋予SEC监管投资公司的职责。
6、《1940年投资咨询师法案》(Investment Advisers Act of 1940)赋予SEC监管投资咨询师的职责。
4.金融监管的挑战与对策 篇四
入世对于我国经济来说是一把“双刃剑”,既带来了机遇又面临着挑战,其影响是深远的。然而,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机遇是潜在的,而挑战却是现实的。就我国金融业而言,这种挑战,给整个金融监管体系的带来前所未有的影响与冲击。这主要表现在:我国加入WTO后,金融业的开放程度进一步加深,在当今金融全球化的国际背景下,国际金融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金融风险的种类不断增加,威胁我国金融安全的因素也在增多,这对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改革并完善我国的金融体系就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所谓金融监管是指金融主管机关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和管理,以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保障金融体系安全、健康、高效运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金融机构依法经营、监管当局依法监管是确保金融体系稳定的前提。
金融监管的目的是防范金融风险发生,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障金融体系的运行安全,保护资产所有者的利益。金融监管的有效运行要有一个良好的金融环境作条件,而这个条件能否具备则依赖于健全的金融法律体系。
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应是一个包括政府监管、金融机构内部控制、行业自律、社会监管等多个层面的立体监管体系。
目录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1.金融监管内容和范围狭窄,监管乎段落后
2.金融监管的成本较高,导致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下降
3.金融监管人力资源严重稀缺,金融监管能力偏低。
4.金融监管的组织体系不健全
5.在分业监管的实施中,缺乏一套合理有效的协调机制
(二)加入WTO之后中国金融监管体系面临的`挑战
1.传统监管方式面临挑战
2.分业监管体制面临挑战
3.市场环境和监管体系面临挑战
4.监管队伍面临挑战
(三).加入WTO后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对策
1.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金融监管体制,实现功能性金融监管
2、完善央行监管体系
3.推动金融法制建设,建立完善法律环境
4.完善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机制
5.全融监管方式应以风险性与合规性并重为主
6.建立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加强对金融集团和混合业务的监管
7.发挥金融业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作用
8、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9.加快金融监管手段的创新,提高金融监管效率
10.加强与国际监管组织和外国监管当局的合作
11.加强监管人员的素质,提高监管水平
5.金融科技监管的现状 篇五
摘要:2000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戴相龙在人民银行分行行长季度例会上以“深入开展真实性检查努力提高金融监管水平”为题发表演讲。戴行长指出,在即将到来的21世纪,我国银行业将面临三大挑战:一是需要集中时间、人力和财力化解历史遗留的金融隐患;二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资银行将直接面对国际强手的激烈竞争;三是要在稳健经营的前提下,增强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我国银行业风险状况的真实性无法作出准确的分析和判断,化解金融风险,提高竞争能力,促进经济发展,保障金融安全也就无从谈起。人民银行广东顺德市支行实施的创新金融监管理念——效益监管模式,是一种动态的、系统的监管方式。它为人民银行全面掌握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盈亏状况等真实性,并据此修订和完善金融监管政策作出了有益的尝试。并为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在更深层次和更具制度创新方面的进展做出了可贵的探索。期望它能为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借鉴。
今年8月底,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顺德市支行辖内金融机构平均收息率达到73.9%,比1999年底提高了16.9个百分点,并一举扭转了1999年整体亏损的局面。记者在采访顺德市金融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了解顺德市金融业缘何出现如此大的变化时,他们普遍认为,主要原因是人民银行顺德支行进行了创新监管理念的成功实践,促使全辖金融机构进一步确立“效益兴行”的思想,逐步建立了以效益为核心、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经营管理机制,进而相继走上了良性循环的发展轨道。
创新金融监管理念的形成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国际经济金融一体化趋势的逐步加强,经济的不稳定性日益突出,这向处于新旧体制磨合期的人民银行提出了更大的挑战。我国的一些地区尤其是金融业相对发达的地区,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能作用与金融业向更高层次发展的要求,开始出现不相适应的迹象。实践要求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目标,必须随着经济金融环境的变迁适时作出调整,使金融监管与金融企业的商业化发展相一致。
和我国其他地区的金融业发展一样,顺德金融业在迅速发展的过程中,依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总体来看,这些问题体现在三方面:一是银行信贷资产质量差,历史积累的不良资产总量大。1999年底,顺德市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余额181亿元,比例高达34.7%;二是金融机构经营效益差,亏损面大,资产收益率普遍较低。1999年底,顺德市金融机构平均综合收息率仅为57%,9家金融机构中有5家亏损。三是违规经营屡查屡犯、金融案件时有发生。这表明繁荣的顺德金融背后,还存在着一些深层次的风险隐患。
人民银行顺德市支行的主要领导,在对顺德市所有金融机构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分析以后,一致认为顺德金融业深层次风险隐患尚未消除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人民银行没有对金融机构的经营效益进行有效的监管。为此,他们创造性地提出,在防范化解显性金融风险已经取得明显成效的基础上,应该尽快实现金融监管重点的转移,即实现监管重点从单纯业务和风险防范监管转移到以经营效益为核心、带动业务和风险防范监管上来,进一步增强顺德市金融机构的抗风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彻底改变人民银行监管低效的被动局面。
金融监管理念的转变,促使人行顺德支行明晰了一种创新的金融监管思想,即把对金融机构的财务监控作为切入口,建立和完善金融机构的效益监管体系,以金融企业最终经营成果作为监管的主要依据。新型监管理念中最关键的是,要规避金融企业现行会计核算制度的缺陷,真正建立客观真实地反映金融企业业务经营全过程的会计核算制度,其核心则在于建立一套科学的会计核算指标。现行的会计核算制度,由于没有把银行不良贷款纳入其损益核算范围,已成为影响银行收益数据真实性的重要因素之一。改革后的核算制度必须准确认定银行贷款损失,而且必须能够按照收付实现制的原则来核准银行的实际收益,侵入民银行的金融监管工作服从和服务于金融机构经营效益的实现和提高。
创新金融监管理念的体现
在创新金融监管理念的推动下,按照新的金融监管思路,从今年年初开始,人行顺德市支行全面开展了金融监管创新工作,并制定颁布试行了《中国人民银行顺德市支行效益监管整体方案》(下称《方案》)。
《方案》中的“效益”概念,已不是现行不合理的会计核算制度以及缺乏损失补偿机制的金融机构账面利润,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机构的完整意义的效益。它不仅包括资产收益和其他收入来源的增加,还包括负债成本和其他成本费用的减少。
《方案》的基本思路是:以金融机构权责发生制下核算的本期财务收益为基础,扣减本期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以及虚增盈利,得出本期真实的经营收益,以此为依据,计算一系列考核指标值,再按照一定的考核标准对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果进行综合评价,然后根据综合评价的结果对金融机构进行相应的的监督和管理。[1] [2] 下一页
《方案》的基本思路决定了效益监管的中心操作环节是对金融贷款损失的动态界定。对于不能正常收回本金的贷款,在设定的考核期内,分三种情况进行界定:(1)若不能正常收回利息,则这种贷款全部记入损失;(2)若只能正常收回部分利息,则这些贷款按照欠收利息的比例部分记入损失;(3)若能正常足额收回利息,则这些贷款不计入损失。
这种贷款损失认定方法的原理是:目前贷款收息不采用利随本清的方式,一般采用按月计收,极少一部分采用按季计收,因此,若有贷款不仅不能正常地按时收回本金,而且在有相当时间跨度的考核期内欠收利息,则这部分贷款资金在此后一段时间内能够收回的可能性将极小,而且欠息情况越严重,能够收回的可能性越小,所以,可以认为这部分贷款资金已沉淀。而对于商业化的金融机构来说,若沉淀了的信贷资金能够正常足额收息,则与该信贷资金没有沉淀、从而被收回重新放贷收息所产生效益是基本一样的;反之,若沉淀的信贷资金不能收息或不能足额收息,则该信贷资产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就是完全或部分失去了使用价值。这种既不能产生效益而又因为沉淀而不能保支付的资金,对金融机构来说是名存实亡的。依据这一原理,考核期内贷款损失余额的增加值就是一个机构在该考核期内的贷款损失值。《方案》有关贷款损失动态界定原理的这种客观性和全面性,使其很好地避开了历史包袱对计算本期损失的干扰,从而为金融机构经营成果综合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体系设立奠定了基础。创新金融监管理念的实践
银行不良贷款率不断攀升、资产质量状况的逐步恶化,严重阻碍了我国的金融改革与发展,但是在传统金融体制下,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不可能最终促使金融企业确立以效益为核心的经营理念而成为完整意义上的理性经济人。对此,中国人民银行顺德支行的高同裕行长认为,人民银行要全面推进不良贷款的促降工作,与其对金融企业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管,不如对金融企业的经营管理效益进行监管,使有效的经营管理成为金融企业自身的要求,以达到“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监管效果。
他认为效益监管才是人民银行督促和帮助金融企业化解不良贷款的根本途径。效益监管解决了监管宏观刚性与经营微观灵活性的矛盾,使人民银行与金融企业两者的根本目标达到了高度的一致。在这种监管模式下,金融企业来自管制的压力消除了,但是来自竞争的压力却增大了。金融企业因而不得不自觉放弃“不计成本,不讲效益”的经营方式,使争设网点、高息揽存等现象将不禁而止。同样,效益监管的实施,必将使金融企业从一开始就按照商业原则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对借款人的信用进行严格分析,从而极大地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另一方面,金融企业也会通过各种途径来盘活信贷资产质量,以达到增加收益的目的。
效益监管的核心是金融企业经营成果综合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体系的设立,而其中心操作环节则是对贷款损失的动态界定。据此,高行长认为,效益监管实现了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的有机结合,保证金融企业在社会信用整体水平仍然不高的现实条件下,能够对财务收支进行正确核算和对经营成果进行真实反映。从人民银行的角度看,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由于《方案》既体现了对传统金融监管理念的继承,又体现了对传统金融监管理念的革新与发展,客观上有助于培养良好的银行经营文化,有助于推动金融企业现代银行制度的建立。测试结果表明,《方案》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并且《方案》对银行贷款损失的动态界定,可以准确地反映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质量的真实状况。因此,《方案》在顺德市金融业的试行工作进展相当顺利。辖区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开始朝着监管预期方向上一页
6.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现状及问题分析 篇六
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尤其是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内金融业日益融入国际金融业的发展潮流,金融经济瞬息万变,给中国传统的分业金融监管模式带来了严峻的挑战。
一、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现状分析
(一)中国金融监管发展的历史沿革
我国的金融监管是伴着金融业改革发展的深入,逐步成长、发展和壮大的。回顾我国金融监管的发展历程,大体上经历了以下几个主要阶段:
1、1985-1992年,中央银行行使金融监管职能的初始阶段
这一阶段是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初期,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管理金融。该时期人民银行的工作重心是放在改革和完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加强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上,对中央银行金融监管工作研究不多,重视不够。金融监管的作用发挥不是很理想。
2、1993-1994年偏重于整顿式、合规性监管的阶段
这一阶段以1993年中央银行提出整顿金融秩序、进一步发挥中央银行的监管作用为契机,针对当时经济生活中存在的各地盲目扩张投资、竞相攀比发展速度,乱集资、乱拆借、用信贷资金炒房地产、炒股票及银行信贷资金体外循环的现象,强调中央银行的分支机构要转变职能,由过去侧重于管资金、分规模,转变到加强金融监管上来。1994年,各级人民银行按照中央指示,切实加强金融监管,严肃查处了一批越权批设金融机构、擅自提高利率、非法开办外汇期货市场及个别地方出现的非法集资等问题。这一阶段的监管方式主要是整顿式、运动式,监管内容以合规性为主。
3、1995-1997年,金融监管进入有法可依阶段
1994、1995年是我国金融法制建设大发展的时期。在此期间,我国先后颁布了《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等金融监管法规,全国人大先后通过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担保法》和《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等金融法律。我国金融监管开始走上依法监管的轨道。
4、1997年至今,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深化阶段
这一时期,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进一步完善,中国证券、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相继成立,分别负责证券业、保险业的监管,人民银行承担各类银行、信用社和信托投资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银行与其所办的信托、证券业务相继脱钩。1999年,人民银行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撤销了省级分行、建立了9个跨省区分行,中央银行依法履行金融监管职责的独立性得到了进一步增强。2003年3月,十届人大一次会议决定成立中国银监会,依法对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以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形成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工明确的金融分业监管体制。
(二)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现状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的有关规定,我国现阶段实行的是“一行三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的分立金融监管格局。我国现行金融监管组织机构除财政部、审计署等政府监管部门以外,主要由国务院派驻各金融机构监事会、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负责专门监管,直属国务院领导。其中,银监会负责监管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农村信用社等存款类金融机构,证监会负责监管证券公司,保监会负责监管政策性保险公司和商业性保险公司。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国的中央银行主要负责制定并保证货币政策的执行,加强宏观调控。
二、现行金融监管体制存在问题分析
目前,我国已形成以商业银行为核心的现代化金融体系,金融结构趋于复杂,金融机构的业务边界逐渐模糊,分业多边监管的机构模式的有效前提受到挑战。
(一)从国内看,混业经营的现实要求已经使分业监管的业务基础发生变化
1、银行、证券、保险业具体业务的日益混合与渗透使分业监管的难度加大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商业银行可以进行包括金融衍生业务、各类投资基金托管、代理证券业务、代理保险业务等。这些业务与证券、保险业务密切相关,并具有一定的替代性。同时,证券公司股民保证金账户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银行储蓄存款的功能。此外,在保险业方面,新的险种不断涌现,诸如投资连结保险、养老金分红保险等。这些保险业务,既具有投资功能,又具有储蓄功能。银行、信托、证券、保险之间业务的趋同性和可替代性,削弱了分业监管的业务基础。
2、金融控股公司热潮的兴起,使分业监管的难度加大
目前,国内具有金融控股公司特征的金融机构或非金融企业主要有四种情况:一是非银行金融机构以控股公司形式同时控股或参股多家金融机构,比如中信集团、光大集团都同时拥有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平安集团旗下既有保险机构,也有证券、信托和银行机构。二是国有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与境外机构合资设立非银行金融机构,这些非银行金融机构又返回境内开展业务,比如中国建设银行与摩根斯坦利合资成立了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中国国际金融公司。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等国有银行在香港都有从事存贷款以外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其中一些已经或计划在境内开办相应业务。三是由非金融企业同时控股多家金融机构,如青岛海尔集团、首创集团、上海国际集团、云南红塔集团等均在构建同时经营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的金融控股公司。四是境外多元化金融集团在境内不同金融机构中参股,形成境内多元化经营的格局,如花旗集团、荷兰国际集团等都在境内既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又参股保险公司,或与证券公司合资成立基金管理公司。这些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业务关联非常密切,其横跨多个金融领域的现实已经决定了这种多元化金融机构已经成为中国金融市场的现实,表明我国金融业的业务范围已开始从分业向综合领域渗透。在这种趋势下,传统分业监管模式也就必定面临新的挑战。
(二)从外部环境看,外资金融机构的涌入使我国监管模式面临挑战
随着中国加入WTO,大量外资金融机构将进入我国。而外资金融机构多实行混业经营,一些银行集团的商业银行业务、证券业务虽然是两块牌子或两家机构,但同属一个集团,可以互通信息、人员,调拨资金,这使我国传统的分业监管模式受到严峻的挑战,其面临的迫切任务就是如何将过去较少受官方监督的外资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纳入自己的监管范围。
(三)混业经营趋势使得我国现行分业监管体制所隐含的问题日益突出
第一,分业监管使得各监管部门自成体系,缺乏一套监管联动协调机制,金融监管支持系统薄弱,使被监管对象有可乘之机,产生分业监管与跨行业违规经营的矛盾;第二,当不同金融机构业务交叉时,一项新业务的推出需要经过多个部门长时间的协调才能完成,既可能导致监管重复,也可能出现监管缺位。第三,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尚未理顺,同一级别的监管机构之间职权划分不明,监管合力不强,过于重视政府监管,对行业自律和社会外部监管重视不够。第四,在分业监管体制下,各监管者很难且往往忽视全面掌握经营多种业务的金融机构风险状况,整个监管当局也缺乏对金融体系整体风险的把握。
三、建立新型监管体制,实现功能性金融监管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金融自由化和全球化的国际大背景下,混业经营已成为全球金融业发展的大趋势。随着我国加入WTO和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开放,我国金融业走向混业经营也是大势所趋。金融业要实行混业经营,就必须对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加以改革,以功能性金融监管体制取代传统的机构监管体制。
为适应功能性金融监管的要求,我国可尝试设立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实行跨行业、跨市场、跨产品的金融监管,将金融监管权统一起来,为我国金融业走向混业经营提供有力的保障。
其总体思路是:组建一个新的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监管的权威机构,直属于国务院管理,全面执行对金融各业的监管职能。人民银行则不再涉足金融监管领域,专门负责货币政策的制定,运用金融手段实施宏观调控。监管委员会下设四个局,分别实施对银行、证券、保险和其他金融业务的监管。另设一个独立的调查与惩戒委员会,专门负责对金融监管执行过程中的合法性、合规性检查,并受理外界投诉,防止和惩治监管腐败,保证监管效率。
这样一种全新的金融监管体制有如下优点:首先,成立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委员会,可以克服原来分业监管体制下多家监管部门各自为政而产生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提高监管效率和监管水平;其次,新的监管体制既能对金融控股公司整体实施监管,又能通过其属下的各局对金融控股子公司的业务分项实施专业化的监管,从而可实现整体监管与局部监管的并重。从而构造一个国家金融管理局领导下的多层次、有分工的金融监管体系。第三,调查与惩戒委员会的建立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是(下转第158页)(上接第114页)我国金融监管走上合法性、合规性轨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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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钱小安.中国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的构想[J].财经科学,2002,(01).
7.改革我国目前金融监管体制的建议 篇七
一、应对世贸改革监管体制
(一)改革金融监管框架。
第一种方案是由中央银行统一监管。将三个监管机构统一在人民银行的领导下,将证监会和保监会隶属于人民银行,在人民银行内部设立银行监管局、保险监管局和证券监管局,统一监管货币市场、外汇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和黄金市场。这种体制的好处是更有利于人民银行掌握全面情况,制定并实施合理的货币政策。
第二种方案是成立金融监管局。将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能分离出来,与证监会、保监会合并成立中国金融监管局,独立于政府和人民银行,按监管的对象设立内部机构。好处是将三个监管部门合并,可以制定出统一的监管和保护公众利益的标准,改革后的人民银行专司货币政策业务,强化监管部门的独立性。
第三种方案是成立金融监管委员会。保留现有三大监管主体,适应混业经营要求,成立独立于中国金融工委的中国金融监管委员会,专门负责管理、协调三大监督管理体制主体的监管工作,建立“有分有合,目标一致,运行高效的金融行政监管体系”。三个部门相对独立,在交叉业务上协同监管、信息共享,对从事混业经营的内外资金融机构实行联合监管。
(二)进一步改革央行管理体制。
1.撤销人民银行县级支行。结合 农村 信用社体制改革,对市县两级支行进行改革,撤销县一级支行,将其监管职能和业务骨干合并到市(地)中心文行。理由是:(1)被监管机构的内控和行业自律在不断加强;(2)国有商业银行的县级机构逐步撤出,人民银行县级支行的监管范围越来越小;(3)总行将县级支行的职能定位在主要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管上,随着信用社行业组织的成立,县级文行监管范围已相当狭窄;(4)县级支行撤销后,部分人员可以充实到农村信用社;(5)监管成本太大,每年数百万元的费用,与发挥的效用相比得不偿失;(6)地方化倾向明显,在上级行指令和地方之间经常徘徊不定;(7)充实后的中心支行完全有能力承担起对全辖区的监管责任。
2.市中心支行实行跨区域设置。撤销现有的中心支行,仿设立大区行的模式,重新按区域设置中心支行,数量在现有基础上削减l/3。为解决县级支行撤销后的监管问题,按区域设置的市中心支行要成立金融监管110服务中心,一旦发现违规违法行为迅速出击,从快、从严、从重处理。
3.撤销大区行派驻各省监管办。将监管办与大区行合并,原监管办所承担的现场检查职能,由大区行统一组织,这样不仅可以充实大区行的人员,也可理顺大区行与省会城市中心支行的关系,提高监管效率。
4.重新定位省会城市中心支行职能。剥离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对所在省中心支行部分业务的管理职能,明确其只负责对省会城市金融业务的监督和管理。
通过改革,使央行形成总行、分行、中心支行三级体制,可以大大减少人员数量,杜绝人浮于事现象,提高监管效率,节约监管成本,形成 科学、高效、稳定的央行监管组织框架。
二、妥善处理各种监管关系
1.处理好监管与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要处理好央行与地方政府间的关系,在确保监管职能独立性、权威性的同时,积极为地方经济发展出谋划策,争取地方党政领导对监管工作的配合与支持。
2.要处理好监管与被监管机构的关系。既要对金融机构的违规违法行为严惩不贷,又要运用金融监管的灵活性,具体问题具体 分析,确保金融业稳健、持续发展。处理好监管与服务的关系,寓监管于服务之中,通过服务来体现监管,在监管中加强服务。达到既要管住金融机构,又不损害其正当经营的监管目的。
3.处理好监管与业务品种创新的关系。创新与监管是一对矛盾统一体,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是一把“双刃剑”,处理不好就会制约业务的发展,付出监管的负面代价。在现实条件下,对我国金融机构来说,创新显得特别重要,作为监管部门应鼓励机构中间业务创新,支持机构发展 网络 银行等新业务,同时,又要防止发生新的金融风险。
4.协调好各有关监管部门之间的关系。(1)处理好与地税、国税、审计、财政、司法和国务院派驻的监事会等其他非专业监管机构的关系。作为专职监管部门要加强与他们的协作和联系。(2)树立人民银行监管的核心地位,要以 法律 形式保证其独立实施货币政策和监管职能,使其不受来自各方面行政干预的 影响。(3)处理好三个监管部门间的关系。在强化中央银行监管中心作用的同时,对证券业、保险业的监管给予同等的重视,并与银行业的监管结合起来,防止“监管漏洞”产生。(4)处理好与中资金融机构东道国、外资金融机构母国监管机构的关系,加强和国际金融监管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强化对海外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
8.金融科技监管的现状 篇八
一、AFP考试知识点:金融监管的基本概念
1、金融监管的定义:
-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法律制度和金融管理当局依法对金融 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活动的总称。
2、金融监管的主要目标:
-是确保金融机构的稳健运作,降低金融机构的个别风险和金融 市场的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业的稳定和安全。
3、金融监管的实施:
通过有关金融监管的规则、惯例、组织安排和政策等,约束金 融机构的行为,降低金融风险,保护债权债务关系,保证金融 交易的顺利进行。
4、金融监管的原则:依法监管原则、安全稳健原则、效率 监管原则、统一性原则。
5、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1)作为资本密集型行业,金融业容易造成自然垄断。
(2)金融产品或者证券产品的信息特性使交易双方 之间极有可能出现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从而影响金融市场的效率。
(3)由全部金融产品或者证券产品的集合所构成的 综合效用具有强烈的外部性,会影响到每一个金融产品或证券产品消费者(即投资者)的利益。
二、AFP考试知识点:金融监管体系一监管机关
监管机关:一行一局三会分业监管
1、中国人民银行 PBC
2、国家外汇管理局 SAFE
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CBRC
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CSRC
5、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CIRC
三、AFP考试知识点:金融监管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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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由以下几个层次 组成:
■金融法律 ■金融法规 ■金融规章 ■规范性文件
1、金融监管法律法规
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票据法、保险法、信托法
2、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一金融法规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金融机构撤销条例
3、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一金融规章
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
4、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一规范性文件
(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冋题的通知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 的通知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有 关问题的通知
四、AFP考试知识点: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
从对象上看,主要是对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 机构和金融市场的监管。
从具体内容看,主要是对市场准入、市场运作 过程和市场退出的监管。
1、市场准入监管
(1)监管机关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开始于市场准入的
(2)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负责受理银行、信托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和外资金融机构的设立申 请,并负责开业的审査批准。
(3)对市场准入的监管可以通过审批新设机构、审 核金融业髙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批金融 业务许可证、组织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等方式实 施。
2、市场运作监管
AFP金融理财师考试网(http:///afp/)
(1)在金融机构营业运作的过程中,为确保其合规、稳健经 营,金融监管当局依法对其进行监管。
(2)市场运作监管的内容包括:
业务范围、资本充足性、资产负债管理和利率风险、准备金管理和流动性风险、资产质量和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利率监管、合规经营
3、市场退出监管
市场退出的主要形式包括:
(1)破产清算:存款保险是破产清算的辅助措施。
(2)注资救助:容易引发道德风险。
(3)接管重组-兼并收购
五、AFP考试知识点:金融监管措施和手段
1、金融监管的主要措施
(1)监管法规:建立健全金融业务经营管理制度;
(2)审批程序:严格执行金融机构设立的审查批准 程序;
(3)非现场监管:通过报表制度建立风险预警机 制;
(4)现场检查:监督检查机构的经营状况,金融机 构的风险评估;
(5)危机管理:紧急介入问题金融机构,做出市场 退出安排。
2、金融监管的主要手段
■窗口指导 ■诫勉谈话 ■金融监管报告 ■监管通报
1、窗口指导
窗口指导是一种劝谕式监管手段,指监管机构 向金融机构解释说明相关政策意图,提出指导 性意见,或者根据监管信息向金融机构提示风 险。窗口指导是监管机构利用其在金融体系中 特殊的地位和影响,引导金融机构主动采取措 施防范风险,进而实现监管目标的监管行为。
2、诫勉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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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管对象经营管理出现潜在的倾向性问题和风险时,监管机构针对所发现问题和风险约见 被监管对象的髙级管理人员进行谈话的监管行为。
3、金融监管报告
对被监管对象的数量、结构、分布、发展动态 和市场需求等情况的概述,还包括对被监管对 象主要风险因素和金融市场动态的分析与预 测;对被监管对象风险处置情况的分析和建 议;对被监管对象市场准入、退出和现场、非 现场监管工作的具体意见和建议等内容的综合 报告。
4、监管通报
监管机构在金融监管报告基础上形成金融监管 通报,主要指出被监管对象存在的问题,并提 出监管意见和要求。
六、AFP考试知识点:行业自律
1、中国金融业行业自律性组织通过会员单位制定 的公约有效地约束会员金融机构的行为,并规 范会员金融机构的运作,是监管当局实施金融 监管的重要补充。
2、我国主要行业自律性协会包括:
9.浅谈我国金融监管现状及改革措施 篇九
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管当局基于信息不对称、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等因素,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业务进行审慎监督管理的制度、政策和措施的总和。它是保障金融体系安全运行、防范金融风险的必要手段。
二、金融监管目标
(一)世界各国金融监管一般目标
促成建立和维护一个稳定、健全和高效的金融体系,保证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健康地发展,从而保护金融活动各方特别是存款人的利益,推动经济和金融发展。
(二)我国现阶段金融监管目标
1. 建立金融机构经营的安全网,增强人们对金融稳定的信心;
2. 采取措施减少败德行为,增强市场行为主体的理性;
3. 限制金融机构承担过度的风险;
4. 强化信息披露,减少信息不对称的负面影响,以增强金融机构经营的透明度。
三、我国金融监管现状
我国的金融法律建设日臻完善,金融监管体制逐步理顺,金融监管工作不断加强,对促进金融改革和发展、维护金融业的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面对不断发展的自由化趋势,我国的金融监管仍很薄弱,主要表现为:
(一)金融监管目标不够明确
金融监管既要保障国家货币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的有效实施,又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保障平等竞争和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这实际上是将金融监管目标与货币政策目标等同看待,强化了货币政策目标,弱化了金融监管目标,从而制约了金融监管的功效。
(二)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缺陷
1. 缺乏有效的监管协调机制
随着金融业务的不断创新,业务交叉不断增多,不可避免地出现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并存的局面。
2. 监管机构的职责界定不明
从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置来看,我国基本上属于分业监管模式。但是,这些部门的职责缺乏严格的界定,相互间缺乏协调。因而在实际操作中,常常导致监管过程脱节,多头、分散,使监管环节出现诸多漏洞。
(三)金融监管工作存在不足
1. 监管机构协调性差
从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置来看,我国基本上属于分业监管模式。但是,这些部门的职责缺乏严格的界定,相互间缺乏协调。因而在实际操作中,常常导致监管过程脱节,多头、分散,使监管环节出现诸多漏洞。
2. 金融监管措施不力
(1)从金融监管方式来看,我国的金融监管主要是外部监管。由于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机制不健全,自我监管能力极低,金融同业工会等行业自律性组织在我国也极为少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监督机构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和检查非常少。
(2)从金融监管内容来看,我国金融监管中的风险监管几乎是空白,监管部门将主要精力放在机构审批和业务审批上,对金融机构日常营运监管较少,金融监管和稽核也忙于完成上级任务,作用有限。从金融监管标准来看,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检查和评级以及风险管理没有一套统一的具体量化标准,监管行为随意性强。
四、有效金融监管措施
对金融领域存在的问题,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应着眼于通过深化改革、健全法制、强化监管和促进发展积极予以解决,确保我国金融安全高效稳健运行。
(一)完善相关金融法律体系
建立科学完备的金融法律体系,是建立有效金融监管的必要前提和基础。
1. 完善主体法律
首先要抓紧修改、整理和完善《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担保法》等金融法规。其次进一步加紧其他金融法规的建设,如《金融机构破产法》、《金融机构兼并收购管理办法》等,从而为制度化、规范化的监管提供法律基础。
2. 制订有关法律的实施细则
主体法是纲目式的,对于履行监管职能的主体来说,更需要一套较为完整的并与有关法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也要对原颁布的有关法规、制度进行清理,对不适应的条款进行废除或修订;还要针对立法环境尚不成熟、近期不宜立法的情况,先制定一个过渡性的暂行规定。
(二)创新改进金融监管方式
我国的金融监管方式应由过去粗放式监管向风险目标监管转变:由单纯的业务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监管和风险性监管并重、以风险性监管为主的方向发展;由单一的现场检查,向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督相结合、以非现场监督为主的方向发展;尽快实现对风险的事前预警,使非现场监测成为现场检查的目标导向,现场检查成为非现场检测的基本依据。
(三)加强行业内外金融监督
我国金融机构内部控制自律机制是金融监管最基本的约束机制,也是国家实行金融监管的基础。有效的金融监管,必须注重外在约束和自我约束的有机统一。国际金融界亏损倒闭事件频频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是金融机构内部控制不严所致。完善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金融机构自律管理水平,成为国际金融业有效监管的又一重要趋势。
摘要:鉴于现代金融体系的脆弱性, 金融管理当局必须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方法, 防范和减少金融体系风险的产生与积累, 通过监管增强金融机构的稳定性, 并使其在各种外部冲击下保持稳定。对金融监管基础、金融监管环境、金融监管体系、手段等方面进行深层次的改革是建立权威监管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金融监管,监管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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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新时期金融监管的价值与借鉴论文 篇十
由于我国金融监管的相关法律中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作为其目标,因此,安全和效率成为了金融监管的法价值追求,这一法价值定位,具有法律价值的共性,也是为理论学界所通认。
一、金融监管中的法价值追求
在金融体系结构和运行方面,我国选择了银行主导型,这为我国经济高速增长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也导致了多年全局性的资源浪费和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积聚。银行大量不良贷款的积累就是金融风险的集中体现,金融监管的必要性越来越紧迫。
一般认为,金融监管是伴随着银行危机的局部和整体爆发而产生的一种以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安全及确保存款人利益的制度安排,它是在金融市场失灵(如脆弱性、外部性、不对称信息及垄断等)的情况下而由政府或社会提供的纠正市场失灵的金融管理制度。金融监管的一般目标有两个:一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安全;二是保护公平竞争和金融效率的提高,保障中国金融业的稳健运行和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这也决定了金融监管的两个法价值追求:安全与效率。
(一)金融监管的法价值追求之一:安全
一般认为,金融监管是伴随着银行危机的局部和整体爆发而产生的一种以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安全及确保存款人利益的制度安排。金融业与其他经济部门相比,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市场有着比其他市场更高的风险性。首先,金融市场的参与者成分复杂。为了维护公平、公正、公开、健康的市场秩序,使金融市场在规范的轨道上运行,要防止可能出现的欺诈、垄断和不合程序的内幕交易,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排除、抵御市场波动风险。其次,金融业(尤其是银行)是高负债行业。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着诸多风险,其中任何一项风险都会对金融机构的经营成败产生重大影响,但是金融机构为了追逐高额利润,往往盲目扩张资产导致资产状况恶化。再次,金融风险具有很强的传染性,是系统性风险非常高的行业。一家银行或几家银行出现危机会迅速波及其他银行形成整个金融业的危机,并危及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正是由于金融市场的高风险性,金融监管就显得格外重要,同时也决定了金融监管所追求的价值之一是金融安全。
(二)金融监管的法价值追求之一:效率
金融市场作为市场机制,带有一定的自发性和盲目性,能否具有较高的效率,需要进行监督和管理及必要的引导、干预和调控。金融监管正是在金融市场失灵(如脆弱性、外部性、不对称信息及垄断等)的情况下而由政府或社会提供的试图以一种有效的方式纠正市场失灵的金融管理制度。金融市场失灵主要是指金融市场对资源配置的无效率,主要针对金融市场配置资源所导致的垄断或者寡头垄断,规模不经济及外部性等问题。关于完全信息和对称信息的假设,在现实经济社会中是不能成立的,正是这一原因形成了引发金融危机的重要因素――金融机构普遍的道德风险行为,造成金融监管的低效率和社会福利的损失。
道德风险是由于制度性或其他的变化所引发的金融部门行为变化,及由此产生的有害作用。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存款人(个人或集体)必然会评价商业性金融机构的安全性。但在受监管的金融体系中,个人和企业通常认为政府会确保金融机构安全,或至少在发生违约时偿还存款,因而在存款时并不考虑银行的道德风险。为了解决对道德风险的监督问题,只能由没有私利的政府来提供金融监管这种准公共产品,提高金融效率,克服信息非对称条件下的道德风险问题。研究表明,金融监管的目标是金融体系的社会福利最大化。由此,金融监管所追求的恰恰是金融稳定基础上的金融效率。
二、金融监管应坚持安全与效率并重
安全与效率是法价值内的一对矛盾。在金融监管中,如何处理金融效率与金融安全的关系,金融监管的价值目标究竟应当以效率为本位,还是立足于安全的保障,是当下中国金融监管制度变革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
首先,金融监管应立足于金融效率。金融市场效率是资金在融通市场上所表现出来的有效性,注重金融资源配置的最优化,这种最优化在通常情况下表现为创造最大的经济价值。金融市场效率的高低对市场收益和风险的影响很大。在高效率的金融市场上,投资者通过自己的效率组合减少其“个别风险”,市场通过高效运作减少其“系统风险”,以使收益稳定在较高水平上。在低效率的金融市场上,市场剔除系统风险的能力很弱,易受外来因素的冲击,投资者也因找不到或不能及时找到效率组合而缺乏抵御个别风险的能力,致使收益与风险波动很大。金融市场剔除风险能力的高低就成为市场效率的主要衡量标准。
其次,金融监管应兼顾金融安全。金融安全首要追求的是金融业的稳定发展。稳定的金融环境使微观主体的成本和收益可以准确分析和预测;各交易主体,可以准确评估交易风险和收益。安全与稳定并不是一个静态的概念,不排斥效率与竞争。事实上,有序竞争和不断提高的效率可以增强银行业抗击风险的能力。为此,监管者应致力于为银行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制止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确保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和市场机会。金融安全正是为提高效率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因而,追求效率与效益的同时必须要兼顾金融系统的安全与稳定。
三、金融监管法价值追求的现实归依
人对法的价值追求,即人通过法这种中介手段所要追求的理想和愿望。就法律的价值而言,是指作为客体的法律对于主体的人的有效性和积极性。法的价值的主体是人,是指具有社会性的社会人的总称。法的价值的客体就是法本身,这个法是指广义的法,即法律规范和法律事实的总称,它包括法的制度、法的运行事实和以观念形态存在的法。依此传统观点,金融监管法的价值,就是金融监管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对人类社会的满足和有用性。因此,我们应尽量从客观出发,以达到主观上美好的理想追求,给主观以现实的依托,使二者能在最大程度和范围内统一起来。要实现金融监管的法价值追求就应当在金融监管的实务中找到其现实依托,以使法的价值追求与法的本身价值统一。
长期以来,国内银行监管往往立足于运用法律、政策的力量,通过采取直接的行政性控制手段,从外部规定整齐划一的监管措施来实施严格的风险控制,应当说这对我国银行业的稳定起了重要的作用,但这种稳定是短期的`和相对的,缺乏可持续性。因为它不仅束缚了银行的自主性。而且大大损害了银行的创造性和竞争力,其结果往往是“风险防范力度加大了,但金融效率降低了”。我国的金融监管正处于转型和开放时期,安全与效率协调并重理念已经得到广泛认同。为此,我国银行监管机构要切实转变监管理念,调整过去那种只注重风险防范而忽视效率的做法,使两者有机结合、相辅相成。具体讲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在监管目标上,要以效率的提高为着眼点,坚持防范风险与促进发展相兼顾。只有提高了效率,得到了发展,才能谈得上防范和化解风险,也才有金融稳定的基础。
2.建立和完善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目前我国关于内部控制制度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对于内部控制系统是否完善也未予重视,势必使该机制处于虚设的状态。此外,我国尽管组建了全国性的银行业协会,但是其地位和作用尚未予以充分关注。我国应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有效监管的核心原则》的建议,内部控制应从组织结构、会计规则、对资产和投资等方面来构建。
3.要规范信息披露制度。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事实上是会受制于信息效率这一要素的。一方面,监管系统信息能力的不足,造成金融秩序的混乱,难以保障金融安全;另一方面,在金融监管信息不足的情况下即使加强了金融监管当局的控制能力,有利于维持金融秩序,金融效率仍然是低下的。因此,信息披露是金融监管的基础。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尚未制定一套适应当前发展形势的信息披露规定。应尽快建立一套既能体现巴塞尔要求精神又符合我国实际的披露指引。披露指引应特别注意加强对资本充足率、资本结构、贷款质量、盈利能力和市场风险管理技术等方面的披露。并以法律的形式进一步明确规定有关金融活动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形式、信息披露的原则和标准。此外,还应特别注意操作风险、信用风险等的披露,提高风险管理技术水平。
4.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的运行机理是由参与保险的各金融机构向监管当局交纳一定数量的资金,当银行失败或挤兑现象发生时,这批资金即被用于偿付存款。根据传统理论,传染性不是特例,它在任何没有存款保险或独立央行的银行体系中都可能发生。为了避免发生银行危机,当局必须对每一银行倒闭提供保护,或通过向存款人提供广泛的保险来避免危机在银行体系中扩散,否则个别银行的倒闭将最终导致整个货币和信用体系的崩溃。
因此,应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设立功能完善、权责统一、运作有效的存款保险机构,增强金融企业、存款人的风险意识,防范道德风险,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存款保险制度要覆盖所有存款类金融企业。
5.完善金融市场的退出监管制度。金融稳定是各国监管的目标之一,但它不应该成为监管当局的最终目标,金融监管的最终目标应该是在金融稳定的基础上,追求金融效率的提高,金融稳定是一个全局性的概念,金融稳定并不意味着没有金融机构倒闭,个体金融机构的退出可能是金融效率和竞争共同作用的结果,反过来金融个体的市场退出,从本质上也提高了金融市场的资金配置效率。
11.金融科技监管的现状 篇十一
互联网金融高速发展对中国金融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它提高了信息透明度,降低了交易成本,使得金融业的开放性和竞争性更强,但同时使得金融系统风险加大,而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一直在举步不前,从而使得互联网金融成为风险积聚的行业。本文试图通过分析探讨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改革的最佳选择,从而为监管者提供有效的建议和对策。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回顾
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国外学者关注互联网金融更多的是从消费者的角度,如Michel(2002)认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为投资者提供了机会的同时也为其带来了大量的风险,从而容易陷入一些骗局,而这些骗局是不容易监测到的。James和 Paul 肯定了互联网金融带来的积极意义,他们认为互联网金融激活和提高了经济活力,并认为互联网金融是24小时服务,提供了其他金融机构如银行提供不了的持续性服务,但互联网金融安全性是其主要问题,所以他们认为金融监管应该保证其安全性。由此可见,国外学者在肯定互联网金融带来的好处之上,更多的关注是其安全性问题,在这点上,更多的学者认为应该对其进行监管。
国内学者更多的从宏观角度关注互联网金融及其监管。陈林(2013)指出,互联网金融加速了货币的流通速度,使得中央银行制定的货币政策实施起来增加了难度,同时他认为互联网金融的网络信息安全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所以他建议尽快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于宏凯(2013)也认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降低了货币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但张晓朴(2014)认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需要适度,因为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有别于其他金融创新的供给性金融创新,并认为互联网金融对金融系统风险有双重影响,在某些方面可以降低系统性风险,但也有可能通过某些途径如特许权价值或者网络安全等渠道放大风险。曹东(2014)等人认为互联网金融为代表的金融创新不断推动了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完善,不断提高经济的运行效率,但其同时产生大量的金融风险,只有在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达到博弈均衡时,金融市场才能健康发展。同时国内也存在着倾向于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而放松监管的观点。毛玲玲(2014)基于对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难题的分析,从法律监管的角度提出,完善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的数据监测与分析,提高数据的真实性和充分性,并通过建立对应的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并加快互联网金融技术标准制定来更好的控制风险,达到完善监管的目的。同时,她还提出应建立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为基点的互联网金融民事责任体系,并从反欺诈的角度防范和惩治互联网金融犯罪。谢平和邹传伟(2012)指出互联网金融模式为人们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是现有银行体系的补充,虽然存在着一定风险,但不能因噎废食,要对其发展抱有信心。
国内外学者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看法既有支持也有反对,不一而足。所以本文认为应该梳理清互联网金融发展与金融监管模式之间的关系,从保证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角度对监管模式进行改革,以期提出有效的建议和对策,从而促进中国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中国互联网金融风险识别
1.与商业银行相类似的传统风险。中国虽然未将互联网金融机构列入金融机构范围,但是其业务类型本质是金融,发生经营活动时,要面临着与传统商业银行一样的风险,这些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1)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金融系统中最突出和最直接的风险。对于商业银行来说,信用风险是其贷款活动中最明显的风险,贷款是银行的主营业务,借款人违约造成银行坏账,这就构成了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由于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存在,信用风险总是无法消除的。同时借款人的信用情况也可能随着其经济能力的变化而发生变化,进而导致无法履约,从而产生信用风险。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来说,同样的存在信用风险。融资者的个人信用情况并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同时由于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定位上不属于金融机构,尚不能与央行的征信系统对接,无法获得正规渠道的信用信息,因而跟商业银行相比较来说,互联网金融机构所承担的信用风险要相对大一些。
(2)市场风险。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市场风险主要指的是由于市场价格波动而给商业银行带来损失,汇率变动便是其中一个最为明显的体现。对于互联网金融来说,市场风险的存在是一样的。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金融,与商业银行一样,都是资金的流入流出,所承担的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是一致的。
(3)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无法提供充足有效的资金来满足市场的流动性需求,也就是说在市场上有资金需求时,银行不能及时的出售资产或者融资而得到充足的资金,从而出现损失。在银行的表内和表外业务中,流动性风险普遍存在着。如长期贷款过多,如果出现存款人在某一时间集中提款,则会造成该商业银行流动性不足,出现损失,甚至有可能使该银行出现倒闭。互联网金融同样存在着流动性风险,对于P2P网贷平台来说,长标过多的话就极有可能出现流动性风险;而对于余额宝类的互联网基金来说,由于其为吸引投资者将资金存入余额宝而允诺投资者可以随时将投入的资金提现,但余额宝将大部分资金投入到货币基金市场,如果后续流入资金无法形成稳定的现金流,则会致使投资者无法及时提现,余额宝此时会出现流动性危机。
2.与传统商业银行不同的风险。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归类上尚不属于金融机构,同时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依托于互联网技术发展,因而具有一些不同于传统金融机构的风险,即互联网金融行业独有的风险。这些风险主要包括网络安全风险、道德风险、操作风险、运营风险等。
(1)网络安全风险。在互联网时代,网络安全问题是所有涉及到金融时必须要认真考虑和防范的问题。网络是互联网金融的载体,如果忽视网络安全问题,投资者就有遭受损失的风险。网络安全问题根据载体主要分为两类:网站安全问题、软件安全问题。对于网站来说,尤其是P2P网站,经常会遭受hacker攻击。据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数据显示,在2015年2月23日到3月1日这一周内,中国境内感染网络病毒的主机数量高达61.6万台。中国境内被篡改网站总数为3 355个,境内被植入后门网站总数为961个。
(2)道德风险。互联网金融行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信息不对称,但对于平台本身来说,缺乏一定监管的互联网金融行业仍存在着大量的道德风险。这种现象在P2P网贷平台和众筹平台尤为明显。
P2P在迅速发展的同时累积了大量的风险,据网贷天眼数据显示,截止到2015年2月底,P2P平台全国共有2 568家,其中倒闭478家,剩余了2 090家,倒闭的P2P平台占全国的18.61%。这个数据在面临经济下行的状态下还会进一步扩大。不断累积的风险使得P2P网贷平台出现失联或者无力承担违约成本而关闭,致使大量投资者出现损失,无法收回本金。而总结P2P网贷平台倒闭的原因时会发现,道德风险是其倒闭的主要因素。
(3)操作风险。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操作风险更多是针对客户层面的。互联网属于新兴技术,电脑和智能手机的普及使得互联网技术得到了广泛的推广,但互联网金融近些年才发展起来的原因除了网络安全问题外,另一个因素是人们学习操作的成本。客户在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时,经常会输错账号或者收款人信息等,这无疑增加了客户的使用成本。同时,由于存在着木马钓鱼链接,如果使用者不能很好的甄别,在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或者P2P网贷平台时,很容易错将木马链接当成真的平台而进行资金的转入转出行为,从而遭受损失。所以,操作风险也是互联网金融在发展时应该考虑的问题。
(4)运营风险。P2P网贷模式在中国处在行业初步发展阶段,有很多地方都处在摸索阶段,从而出现了一些诸如从业人员专业技能不够、平台收费不合理、平台赤字运营等现象,这些问题不断积累扩大,使得一些网贷平台出现经营不善的问题,被迫倒闭。
四、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改革建议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有赖于其自身的信息低成本优势,通过资金聚集来克服供需双方在信息、风险和规模上的不匹配,进而通过拓展客户范围来增强其规模优势。具体而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或方向,就是利用互联网金融的成本优势和包容性优势,其服务对象势必转向占绝大多数的底层客户群体,并与实体经济相结合,对中国农村和中小企业存在的金融排斥问题的解决提供可能性。
1.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短期内,监管当局可以做的有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和进行动态监管。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让监管者、投资者、其他市场主体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运营情况都能及时、准确的了解,从而提高互联网金融体系运营的透明度,降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避免欺诈、庞氏骗局等行为的发生,推动互联网金融企业规范发展。同时可以提高投资者对互联网金融企业整体的认可度,提高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声誉,为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基础。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同样可以帮助监管当局有效制定监管措施,保持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活力。信息披露制度需要互联网金融企业公开财务数据和风险信息,这一点需要监管当局从法律法规上进行规定,保持其强制性;同时需要监管当局建立有效的信息甄别机制,定期评估互联网金融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建立惩罚机制,对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经营暂停、曝光信息等惩罚,确保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2.进行动态持续监管。动态监管要求监管当局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相关运营指标进行持续不断的监督,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第三方支付和规模较大的P2P网贷平台尤其需要进行动态监管,从而确保其不发生大规模的违约风险。动态监管强调的是灵活性和持续性,因而定期评估互联网金融发展状态,定位其影响和风险水平是动态监管需要做的基础工作。在对互联网金融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对风险大的和影响力比较高的领头羊企业进行比较具有针对性的动态监管,其他相对风险较小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则采取信息披露、行业自律等方式进行监管。动态监管需要大量的人力财力,全面监管将大大加大监管当局的监管成本,也会抑制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活力。动态监管不仅要求针对互联网金融环境的变化做出监管程度大小的变化,监管方式、监管内容也应随着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变化而及时做出适应性的变化。
3.健全法律体系。从美德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经验来看,健全的法律法规制度是保障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因而通过法律对互联网金融性质界定,明确互联网金融发展方向,确定在互联网金融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杜绝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野蛮生长、无序竞争等现象。互联网金融引领的金融创新已经冲击到了传统的金融机构,促使其进行结构转型,因而后者也涉及到了互联网金融的领域。根据统一监管的原则,对这些涉及到互联网金融的传统金融机构,无论其在线上还是线下进行经营活动,都应该坚持一致的监管标准,因而修改《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就有了现实的必要性。互联网金融发展到今天,尚未有自己行业的发展标准,因而互联网金融发展多少有些混乱。加快制定行业标准,并赋予其一定强制力,从而为互联网金融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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