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的格式

2024-12-23

民事上诉状的格式(精选9篇)

1.民事上诉状的格式 篇一

民事二审上诉状格式

上民二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上诉人认为县人民法院上民二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判决错误,请求二审法院判决撤销...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斌,男,汉族, 年 12 月 13 日出生,甘州区长安乡八一村十社村民,住甘州区丰泽园 A 区 12 楼 1202 室,身份证号:6229661213271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掖市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 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 55125074-3,现住所甘州区县府街 延伸段供销大厦 5 楼。

法定代表人:任吉真,系公司总经理。联系电话 18809360988.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 一案, 不服 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年 12 月 18 日作出的(2014)张 中民初字第 60 号部分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该判决作出的第一项判项中,要求上诉人向被上 诉人支付铺面成本价每平米 1500 元,合计 210000 元的判决 内容,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无偿交付 140平米的商铺,商 铺位置按照甘州区长安乡八一村十社村民房屋拆迁前的门 牌号码排序确定。

2.撤销该判决作出的.第三项判项中,要求上诉人向被上 诉人支付 30000 元的判决内容,改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 8202.9 元。

3.本案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年 6 月 16 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达成《拆迁安置 安置补偿协议》,约定以 231797.1 元的价格,由被上诉人撤 除上诉人 602.17平米的房屋。

该笔拆迁补偿款被上诉人并没 有向上诉人实际交付,而是以每平米 1500 元共计 105000 元 的价格抵顶被上诉人向上诉人置换的 70平米商铺价款。同 日, 上诉人再次与被上诉人达成一致, 在剩余拆迁款 126797.1 元中,被上诉人以每平米 1500 元共计 105000 元的价格,抵 顶给上诉人 70平米的商铺。上述 2 间各 70平米共计 140平米的商铺,双方约定总价款 210000 元,从被上诉人应向上 诉人交付的 231797.1 元的拆迁款中抵顶,尚余 21797.1 元。

上诉人多占被上诉人 20平米住宅的 30000 元价款,应 与被上诉人未支付的剩余 21797.1 元的拆迁补偿款抵顶,上 诉人只需向被上诉人支付 8202.9 元的差价款,即完成 20平米住宅的价款交付义务,而非还需支付 30000 元。

此致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韩斌

年 1 月 4 日

2.谈民事上诉权滥用的法律控制 篇二

关键词:民事上诉权;上诉许可;法律控制必要性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64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据此,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若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二审程序就会自然开启。这种低标准的程序启动设置,尽管可以保证人民法院最大限度地发现客观真实,以纠正一审判决、统一法律适用,也为遭受不利裁判的当事人提供了一次寻求正义的机会。但是,这种几乎不加限制的程序启动方式,也为部分当事人企图利用上诉程序恶意拖延诉讼,以达到损害对方当事人可得利益之目的提供了可趁之机。正如日本学者兼子一、竹下守夫所言:“特别是以解决私人之间纠纷为目的的民事诉讼,救济因错判(一般错判是少数)而败诉的人的上诉,往往是以牺牲正确裁判(一般正确的是多数)的胜诉者的利益而被承认的”。的确,滥用上诉权以损害被上诉人权益的行为既与立法的初衷背道而驰,也给被上诉人带来了巨大伤害,有必要通过立法的形式对其予以规制。

一、民事上诉权滥用概述

1.民事上诉权滥用的概念和特征

尽管我国学界对民事诉权滥用问题予以了较多的关注,在如何对民事诉权滥用的概念进行界定上莫衷一是,但却鲜有学者对民事上诉权滥用的概念进行研究。在参阅民事诉权滥用概念的基础上,结合本人多年来的律师执业经验,笔者认为,所谓民事上诉权滥用是指当事人在案件一审判决后,虽然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上诉请求缺乏正当理由、难以胜诉,但为了达到延迟诉讼债务的履行或在上诉期间转移可供执行的财产等不正当或不合法之目的,故意利用法律所赋予自己的上诉权利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拖延诉讼,从而使对方当事人利益受损的行为。

从客观上来看,民事上诉权滥用行为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其一,该行为具有表面上的合法性。因为除时间限制外,我国民诉法并未对民事上诉行为作出过多的要求,因此,在我国,提起民事上诉不需要具体的理由,甚至只需要表明“不服“二字则足矣。故而,从表面上看,所有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请求的行为,即使没有合法根据,不可能胜诉,也都是合法的。

其二,该行为存在恶意。滥用民事上诉权的当事人,其实往往并非真的对判决结果存在不满,之所以要提起上诉,完全是为了将诉讼过程拉长,以拖延债务的履行,甚至利用上诉期间转移可供执行的财产,最终使对方当事人的胜诉判决成为一纸空文。

其三,提起上诉并没有充分、正当的理由,行为人往往也明知不可能改判。在这种情况下,改判与否并不是行为人关注的重点,引起二审程序的启动以拖延诉讼才是其根本目的。

其四,该行为给对方当事人带来了实质上的损害。滥用上诉权的行为,或者使对方当事人长时间内陷于诉讼泥潭无法脱身,或者使对方当事人该得而未得的利益迟迟落不到实处,给对方当事人带来了很多不必要的损失。

2.民事上诉权滥用的危害

由于滥用民事上诉权的行为并不在于寻求司法正义,其实质是一种对正常诉讼活动的妨碍。因此,这种行为无论对国家来讲,还是对被上诉人而言,都有着极大的危害。

首先,民事上诉权的滥用,严重浪费了国家有限的司法资源。在一定时期内,国家投入到民事审判活动中的司法资源是相对固定和有限的,因此,当事人享有的上诉机会应受到公正与效率的平衡原则及个案当事人权利保障与公众权利保障的平衡原则的制约。大量本来无须再审的案件涌入二审法院,严重占用了本来就已经紧张的司法资源,使二审法院不能将主要精力集中到真正需要审理的案件中去,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提高了司法成本,降低了司法效益。

其次,民事上诉权的滥用,更是给被上诉人带来了不必要的煎熬和损失。对于被上诉人而言,上诉权滥用行为使本来可以确定的法律关系重新进入了不确定状态,本来可以早日获得的诉讼债权因上诉行为而迟迟得不到满足。除此以外,被上诉人还要腾出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与滥用上诉权的当事人进行周旋,真可谓是欲罢不能,无可奈何。难怪有学者曾言:“未受限制的上诉权,对于社会上一部分人来说是诡诈和欺骗的不断循环,而对另一部分人来说,则是无穷无尽的痛苦和灾难”。对此,笔者深以为然。

二、对民事上诉权滥用进行法律控制的必要性

民事上诉权权利主体滥用上诉权主要表现为:①纯粹地拖延诉讼;②利用上诉期间转移财产;③将能够在一审中提出的证据放在二审中才提出。这几种情况均可能造成如下后果:

(1)上诉权的滥用增加了诉讼成本,降低了诉讼效益。民事诉权作为国家利用公权力对私权利进行救济而赋予民事诉讼主体的一种权利,其存在的前提是公共收益与私人收益之和(即CR+PR)大于或等于公共成本与私人成本之和(即CC+PC)。就上诉人而言,在纯粹地拖延诉讼和利用上诉期间转移财产的情况下,上诉权的滥用者通常对一审裁判并无不服,也明知二审法院不会支持其上诉请求,其之所以提起上诉是为了获得某种诉讼外的满足或者欲使一审裁判的执行落空。这种情况下,整个二审程序中上诉人的收益为零,由于国家的收益为上诉人所缴纳的上诉费,而诉讼成本包括上诉人所花费的成本(即上诉费和人力、时间等的消耗)以及公共成本,因此CC+PC明显大于RC+PR.显然,这种情况下整个上诉是没有诉讼效益的。

(2)上诉权的滥用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为滥诉者完全没有必要提起上诉,其本应服判或在一审中将能提供的证据向一审法院提供。但其为达成个人的某种目的,提起上诉。这首先增加了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因为对方当事人所付出的二审诉讼成本是完全没有必要的。其次,上诉人将能在一审中提出的证据在二审中才提出还将使相对方当事人处于一种不利的诉讼地位,无法就该证据进行正常的攻击和防御,从而损害相对方当事人的实体权益。第三,上诉人利用上訴期间转移财产的情况下,其行为将使相对方当事人不能充分实现,甚至根本不能实现其基于一审裁判所应享有的权益。由上述,笔者认为对于民事上诉权的行使有必要进行适度的法律控制。

参考文献:

3.合同纠纷民事上诉状格式 篇三

上诉人(一审被告):xxXX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xx中国财富陶瓷城XXXX, 注册号: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姚X

上诉人(一审被告):李X,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xx省xx市XXXXXXX94号,公民身份证号:370302XXXXXXXXXX.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广东XX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镇金陶工业园,注册号: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周XX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xxxx)佛城法民二初字第942号民事判决书,特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xxxx)佛城法民二初字第942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

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一审程序违法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168条之规定:“简单民事案件中的‘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的争执无原则分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本案中,诉讼标的近百万,合同标的额达1000万元之巨,双方争议意见完全相反,被告人一方人数众多,可谓事实不清楚、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争议存在原则性分歧,因此,本案一审依法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法院按简易程序审理违反法律规定,属程序违法。

2、判决书多列诉讼参加人,亦属程序违法。本案判决书中列明被上诉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黎XX,广东经纬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但一审诉讼过程中,从来没有该律师参加过法庭庭审等诉讼程序,一审判决书中却列明该律师为被上诉人一审的委托代理人,属于多列诉讼参加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亦属程序违法。

3、本案一审追加上诉人李X为被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李X在本案争议合同中没有签名,不是合同当事人,依法不享有合同权利,当然也不能承担合同义务,因此,李X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4、上诉人姚X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姚X在本案中签订合同的行为是作为xxXX经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企业法人的对外代表机关,其行为是法定的职务行为,因此,本案姚X签订合同的行为本身就是xxXX经贸有限公司的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xxXX经贸有限公司是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人格的企业法人,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一审随意将自然人人格和法人人格混同,列姚X为被告并判决承担民事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本案一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严重错误。

1、关于代理权滥用问题。“李通”是被上诉人的销售业务人员,本案《经销合同》是其代表被上诉人与xxXX经贸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姚X签订,在该《经销合同》的附件中,其又接受姚X的委托,代表姚X及xxXX经贸有限公司办理与自己公司的同一销售合同事务,明显属于在同一民事法律行为中同时为双方代理的代理权滥用的法律禁止行为,该行为如同在同一诉讼案件中,一个人同时接受原、被告的委托进行同一诉讼代理行为,这样的代理在开庭时会出现代理人在原告席代表原告宣读完起诉状又接着去被告席代表被告宣读相反意见的答辩状,这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不能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唯一要件,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利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即所有的民事行为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就是无效的。因此,一审判决中以“姚X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授权原告的员工李通作为业务代表,是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为由而否定李通代理权滥用法律事实的成立,严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适用法律严重错误,认定事实严重错误。

2、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链相互矛盾,不能自圆其说。(1)合同是否实际履行,不能因合同标的.达千万之巨就可认定合同已经履行,合同条款如果不履行,只是观念上的权利义务,不能成为现实的权利义务,这与标的额大小没有必然联系。而一审判决认定本案所涉《销售合同》标的额达1000万元之巨,合同没有履行“有违一般陶瓷行业大额交易的常理”为由认定合同已经履行,完全是一种主观臆断。如现在的借贷纠纷,只有借条或借款合同,而没有交付事实,不管合同数额多大,都不能认定还款义务的成就。(2)本案中,被上诉人签订合同后,被上诉人从来没有向上诉人履行交货义务,被上诉人也从来没有进行任何形式的结算付款义务,被上诉人提供的对帐单、银行结算流水明细等证据形成的证据链相互矛盾,不能相互印证。被上诉人出示的对帐单没有被上诉人的签字确认,而与对帐单一一对应的银行结算明细的结算人是黄明鑫和刘健,经查证,黄明鑫是被上诉人的销售业务人员,与李通是同事,刘健上诉人则均不认识。而对这一明显的事实,一审判决却故意遗漏分析,明显偏袒被上诉人,有枉法裁判之嫌。(3)从被上诉人提供的电话通话明细,都是首先拨打0533-5XXXX的电话,然后拨打0533-5XXXXX,而0533-5XXXXX并不是上诉人的电话,0533-5XXXXX又是一个打印社的公用传真号,存在不特定多个公司、门面共用的事实,况且,电话通话只是一种通信方式,并不是意思表示本身,无法证明本案合同履行与否的事实。

综上所述,本案一审判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明显让人感到地方保护、有意偏袒被上诉人的判决取向。被上诉人隐瞒事实,移花接木,欺诈诉讼,意图让上诉人无端偿债,违背诚信原则和公平正义,严重损害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X经贸有限公司

姚X 李X

4.民事起诉状格式要求 篇四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区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津半南城商业步行街66号3-3,组织机构代码:795873277、

负责人:彭**,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与原告张**雇佣劳务关系存在事实。

二、判令被告负责对原告予以伤残鉴定。

三、判令被告对原告辐射职业病鉴定,赔偿另外计算。

四、判令被告赔偿我的多次在工作中的身体损害,一次性赔偿医疗费1万元,后续疗费1万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万元、营养费5万元、住院期间护理费1万元、

护理费1万元、误工费:1万元、交通费1万元、伤残赔偿金10万元,后续整容费1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合计61万元。

(不含辐射职业病鉴定赔偿)

五、判令被告补发原告1月1日至雇佣关系解除为止之日的工资,以每月最低工资1050元计算,并按<重庆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市政府令第106号规定,

欠付时间6个月以上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最低工资差额100%的赔偿金。

六、判令被告支付法院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误工费,生活费,车费200元每人。

七、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

案由:提供劳务者损害赔偿及劳务报酬纠纷

事实与理由;8月,联通合川分公司在华蓥山三汇林场夸寨子山顶修建通信网络基站机房,当时联通合川分公司请我为修建基站工程搬运材料,煮饭等事务,

该公司觉得我忠厚老实,于2月,该公司基站房竣工后需要一个能长年累月,坚守不离的人值守人员。

当时,该公司基站负责人周涛,周菊,彭京等人都一致认为聘请我最适合,因为我年纪大,一个人在深山山顶静得下心看守,没有哪个年轻人愿意干这样的工作,

于是决定我为基站机房作值守员,但该公司负责人提出用工协议以我的儿子王小华的名义签订,由我实际工作,况且当时的这个用工协议也由他人代签,

王小华根本还不知道,从那时至今日,我已坚守基站岗位多,为了做这份工作,我和我丈夫专门在山脚下搭建了临时的工棚居住,常年无照明电,都是点煤油灯作照明,十多年来吃尽苦头,生活十分艰难。

5.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格式 篇五

第一,标题。

第二,写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和被告的自然情况。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有以下四类人:被害人,如果被害人死亡时,其继承人以及其他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的确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附带民事诉讼虽然从属于刑事诉讼,但负有赔偿责任的被告人并不受限于刑事被告人,即在多人共同作案的情况下,可能有一些人会因未被提起公诉而不能成为刑事被告人,这并不意味着其应负的民事责任也同时消灭。

负有赔偿责任的下列当事人可以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刑事被告人;对刑事被告人的行为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如在刑事被告人为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的.情况下,其监护人可被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刑事被告人以外的其他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人,即在刑事诉讼中未被起诉的其他同案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项目与起诉书相同。

第三,写明案由。

2.正文。

第一,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提出诉讼请求的理由和根据。

第二,理由部分应该对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损害结果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加以证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需要对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加以证明。

6.民事上诉状的格式 篇六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毕捍平,任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工业路。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来贵,男,195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钟祥人,农民,住钟祥市洋梓镇中山村一组33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明兰,女,1962年6月8日出生,汉族,钟祥人,农民,住钟祥市洋梓镇中山村一组33号。

原审被告:姚林涛,男,197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城郊乡樊楼村十里铺七组。

原审被告:新野县第二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海强,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河南省新野县汉城路43号。

上诉人不服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1)咸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1)咸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上诉理由:

一、原审判决在认定保险合同关系上直接违反举证规则。

本案一审过程中,所有当事人均未举出证据证实保险合同的存在,上 1

诉人也从未认可保险合同关系存在。原审判决认定保险合同关系存在并最终判令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其依据和理由是上诉人没有举出保险合同关系不存在的证据,因此认定保险合同关系存在。这一认定首先直接违背着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同时又在毫无根据的前提下硬课给上诉人一个举证责任。原审判决的这一认定明显违反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二、原审判决认定姚林涛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缺乏事实基础。

本案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交警部门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专门机构根据其掌握的现有证据作出了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证明性意见。被上诉人在一审中也仅提交了交警部门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已经掌握的相关证据材料,而并未额外地提交新的与事故相关的证据材料。原审法院在专门机构未能认定事故责任情况下强认责任明显缺乏经验上的支持,原审法院仅凭推理作出了姚林涛应负主要责任的结论。由此足见,原审判决认定事故责任缺乏证据支持。请特别注意的是,如果按照原审推断的逻辑和相关证据,车辆所在位臵可能因车速高低而有所差异,而被上诉人亲属驾驶车辆最终停放位臵距离问题,还能够得出被上诉人亲属驾车超速的结论。而驾车超速显然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由此可见原审判决认定事故责任上的明显不当。

三、原审判决忽视了事故损害与交通违法行为之间的关系。

事故发生上的责任与损害形成上的责任存在不一致之处。在本案存在得特别突出。被上诉人亲属死亡的直接原因是颅脑损害失血过多。而颅脑

损伤与驾驶摩托车未戴头盔有关。据此应当认定被上诉人亲属死亡与自身交通违法行为直接关联,至少对损害的扩大有直接影响。而原审判决对此执字未提。

四、原审判决在确定赔偿标准上存在明显不妥之处。

被上诉人在一审中向法庭提交的证实其亲属在城市居住的证据均为具有主观性且不具有持续性的证据,不能证实其亲属长期在城市居住的事实;同时被上诉人也举证证实了其亲属系农村居民的事实。根据两种不同证明方向的证据,证实其亲属为农村居民证据的证明力远远大于相反证据的证明力,因此应当按照农村标准确定相关赔偿数额。而原审判决竟以城镇标准给以赔偿,因此明显不妥。

五、原审判决支持精神抚慰金与现行法律相悖。

本案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涉及刑事犯罪问题。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2002年7月15日、法释„2002‟17号)明确指出,“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以及我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解释至今有效。据此不应支持被上诉人有关精神抚慰金请求部分,原审判决竟支持3万元之多。

六、原审判决支持丧葬费同时又支持交通费系重复支持。

按照法律规定,丧葬费即系为办理丧葬所支持的费用。本案中被上诉人亲属系事故发生当场死亡,并未发生救治等事项和费用。因此仅应发生为丧葬所支出的费用。原审判决一方面支持丧葬费另方面又支持交通费显然相重合。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在认定事实上存在明显违法和不当之处,判决结果当然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7.民事上诉状 篇七

上诉人(原审诉讼地位):×××,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诉讼地位):×××,……。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作出的(××××)……民初……号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人民法院(××××)……民初……号驳回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2.本案移送××××人民法院处理。

上诉理由:

……(写明不服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X号民事判决;

2、请求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全部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1,本案中,一审法院认为《补充协议》中虽有“不能搬移的固定资产由双方协商解决”的约定,该约定系原、被告之间对被告所投资产的处理方式的约定,并不影响原告在租赁合同终止后主张返还租赁物的权利。

一审法院在此断章取义,未完整引用原协议条款,企图裁剪事实,为自己的论点服务。原《补充协议》中完整的表述是:

4.4、中途解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期满时,在剔除甲方清单中的固定资产外,所有资产归一方所有,能搬移的搬移,不能搬移的固定资产由双方协商解决。此条款明确表明了两层意思:第一,“中途解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期满时,在剔除甲方清单中的固定资产外,所有资产归一方所有”,该句表明了原被告之间在对合同解除后应先进行“清算”;即必须先剔除被上诉人的财产,剩余所有财产归上诉人所有。二,“能搬移的搬移,不能搬移的固定资产由双方协商解决”,该句的意思才是原、被告之间对被告所投资产的处理方式的约定。完整的来看这一条款,毫无疑问,双方之间在合同解除之后,首先应进行“清算”,在分清了双方的财产之后,然后才涉及被申请人所投资产的处理方式问题,即“能搬移的搬移,不能搬移的固定资产由双方协商解决”,试问,不首先进行“清算”,分清双方财产,又如何“搬移”“能够搬移的财产”?“搬移”错了怎么办?对不能搬移的固定资产如何分割?根据约定,也应该是“由双方协商解决”,首先双方要“协商”,而被上诉人在没有“清算”也没有“协商”的情况下就要上诉人搬离,显然是违反合同约定的。一审法院却只引用整个条款的后一层意思,而置前一层意思于不顾,显然是有意裁剪事实,其得出“该约定系原、被告之间对被告所投资产的处理方式的约定,并不影响原告在租赁合同终止后主张返还租赁物的权利”的结论,是对双方合同“先清算,后搬移,不能搬移协商处理”的约定条款片面和错误的认定。

2,对于一审中上诉人出具的被上诉人打给上诉人的租金收条这一证据,一审法院武断的认为“即使原告收取了租金,并不能认定原被告之间形成事实上的租赁关系”,这就怪了,双方当事人之间收取了租金,打了收条,一审法院却并不认为存在租赁关系,那么不是租赁关系,到底是什么关系呢,是侵权吗,是不当得利吗,还是其他合同关系,一审法院在此语焉不详,没有给出明确答案,是不是有心“糊涂”,就不得而知了。可以明确的是,结合2011年3月30日上诉人与案外人林XX签订的《船台租用协议书》、2011年4月30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陈林广及郭金华出具的《承诺保证书》的内容可以毫无疑问的确定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合同租赁关系,一审法院对此事实的认定是错误的。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双方之间应如何处理后合同权利义务。本案中,一审法院根据片面的、错误的事实,错误的适用法律,作出了错误的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关系已告终止,被告无权再继续使用租赁物,应及时返还”“租赁关系解除后,租赁物仍然存在的,承租人应该当返还租赁物”,一审法院据以作出判断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五条。其中,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而纵观本案,双方对合同终止后如何处理的问题已经在《补充协议》第4.4条中做了明确的约定,即中途解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期满时,在剔除甲方清单中的固定资产外,所有资产归一方所有,能搬移的搬移,不能搬移的固定资产由双方协商解决,这一条是双方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明确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而且,结合民法“约定优于法定”的原理,一审法院适用《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显然违背了当事人意思自治、自由处分的民法基本原则,因此,一审法院适用《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是错误的,应该适用《合同法》第九十八条。律适用错误,及听信被告一家之言,做出错误判决,这是不正义。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上级法院依法重新审理此案,予以纠正,支持上诉人的所有上诉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份

上诉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九条制定,供被告对第一审人民法院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用。

2.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住所。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3.当事人对驳回管辖权异议上诉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

8.民事上诉状 篇八

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某某,女,汉族,某年某月某日生,无业,住南京市浦口区某街道某巷某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女,某年某月某日生,江浦县某镇某某歌舞厅业主,住某市某区某镇某路某号。

上诉人因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于11月14日()浦民一初字第1482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审法院第二项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人民币100000元整。

2、依法改判原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3、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9.民事与行政申诉状编写格式 篇九

信阳市xx县xx镇xx村.

被告一:xx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xxx局长

被告二:xx镇政府,法定代表人:xxx

被告三:余xx,女,汉族,住xx镇xx街村xx队

被告四:任xx,男,汉族,同上

被告五:任xx,男,汉族,同上

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被告一、二拒绝履行保护原告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2、请求确认被告一、二违法要求原告履行义务;

3、请求撤销原告受胁迫签订的调解协议书;

4、请求被告三返还原告16.5万元的补偿款及利息;

5、请求被告共同承担房屋遭受的损失;

6、请求被告承担律师费用10000元;

7、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

8、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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