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2024-08-07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精选9篇)

1.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篇一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试行)的通知

豫建„2010‟25号

各省辖市建委(建设局),各有关扩权县建设局: 为加强对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及其相邻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道路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河南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年三月一日

河南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及其相邻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道路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边坡(以下简称“边坡”),是指在建(构)筑物场地或其周边,由于建(构)筑物和市政工程开挖或填筑施工所形成的高度超过8m(含8m)人工边坡和对建(构)筑物安全或稳定有影响的自然边坡,或虽未超过8m,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边坡。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以下简称“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自然地面下5m(含5m)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的基坑。

本规定所称边坡与基坑工程,包括边坡与基坑支护、地下水控制、地表水的疏导与排泄、土方开挖、基坑回填、基坑周边环境保护、监测等内容。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边坡与基坑工程的环境调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检)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的边坡与基坑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边坡与基坑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根据职责具体负责边坡与基坑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成立“河南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危险性较大的边坡与基坑工程的设计方案评审工作。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对于该项目有满足第二条的边坡或基坑工程的,除按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外,应同时提交边坡与基坑工程专家委员会设计方案评审报告、专家委员会或各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出具的设计方案复核证明,以及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边坡或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第六条 鼓励采用科学先进的勘察、设计、施工技术和工艺。未在本省范围内应用过的技术与工艺,应结合工程所在地的具体地质情况和工程实际进行研究、试验,并通过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方可应用。

第七条 鼓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对边坡与基坑工程办理工程一切险和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以减少工程的风险损失。

第二章 建设单位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依法将边坡与基坑工程的建设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且有经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检)测单位。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勘察前对边坡与基坑工程邻近的建(构)筑物结构类型、层数、地基、基础类型、埋深、持力层及上部结构现状和周边道路、管线、排水等情况,以及同期施工的相邻建设工程施工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检)测等单位。

第十条 前期的调查范围应为边坡及基坑可能的影响范围,不小于边坡、基坑边线起,基坑开挖深度或边坡高度3倍的范围。

临近地铁、隧道工程或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边坡与基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要确保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的安全及正常使用。

对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作进一步检查;对可能发生争议的部位应拍照或摄像,布设记号,作好原始记录。

对受影响可能发生争议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应依法委托房屋质量鉴定单位进行鉴定。鉴定报告应提出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可承受外界影响的程度。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相邻有多项建设工程相继施工时,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措施,共同作好协调、配合工作,避免对相邻建设工程产生不良影响和造成损失。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承担专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费。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违反技术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不得压缩合理工期和削减施工过程中的监测项目。

第三章 工程勘察

第十四条 勘察单位应对边坡或基坑可能影响的区域进行勘察,查明工程建筑地域及周边环境的地质情况,为边坡与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地质资料及设计参数。

第十五条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规范、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制定勘察纲要和方案,并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方可实施。

边坡与基坑工程的勘察深度除满足主体工程详细勘察要求外,还应当满足边坡与基坑工程勘察的要求。

第十六条 勘察报告应当按技术规范和经审定后的勘察方案编写,给出工程设计、施工所需的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岩土体特征及物理力学性质指标、气象及水文条件等技术资料。对边坡与基坑工程可能的影响范围、破坏模式、稳定性和危害性进行评价。对基坑与边坡工程设计、施工、监测提出合理的建议。

第十七条 勘察报告必须经主体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后方可使用。

第十八条 勘察单位应当做好勘察报告提交后的服务工作。当工程设计、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勘察单位应当做好配合。

第四章 工程设计

第十九条 鼓励有岩土工程设计资质的主体结构设计单位对该工程的边坡或基坑工程进行设计。当从事边坡和基坑工程设计的单位为非主体结构工程的设计单位时,其应当具有相应的综合岩土工程勘察或专业岩土工程设计资质,完成的设计文件应与原主体结构工程设计文件相协调。设计人员与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对注册师的规定。

第二十条 设计单位应依据审查合格后的勘察报告以及边坡与基坑周边的地质情况、周围环境、工程主体设计要求和施工条件等确定设计方案。

设计方案应包括支护结构、土方开挖、降排水措施、地表水的排泄与疏导、环境保护、监测、应急措施等内容,工程设计计算和分析必须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边坡与基坑工程的设计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范、标准、规定进行,其设计文件应明确提出避免对周围环境和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或造成损害的技术要求和措施。设计图纸及文件必须注明支护结构、周边重要建(构)筑物、重要管线及周边土体的控制变形值以及坡顶堆载的限制值。必须注明边坡和基坑工程的设计使用期限。

边坡与基坑工程的支护结构不得超出用地红线,必须超越红线时应征得相邻地块业主的同意。

第二十二条 采用与主体地下结构相结合的基坑支护设计,应当与主体工程设计密切配合,依据工程建筑设计和结构设计文件资料进行设计,并考虑围护结构和主体结构基础沉降的适应性。

第二十三条 设计方案应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专门评审,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到实地查看现场情况,本着安全、经济、合理的原则对设计方案进行评审,并出具由专家签名的书面评审报告。

以下边坡和基坑工程的设计方案评审由河南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专家委员会组织评审:

(一)土质边坡高度超过15m(含15m),岩质边坡高度超过30m(含30m);

(二)土质边坡高度虽未超过15m,岩质边坡高度虽未超过30m,但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划分标准边坡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建筑边坡;

(三)基坑开挖深度超过7m(含7m);

(四)基坑开挖深度虽未超过7m,但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划分标准基坑安全等级为二级及以上的基坑。

(五)工程所在地为湿陷性黄土的基坑工程根据现行行业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基坑工程安全技术规程》JGJ167划分标准基坑安全等级为二级及以上的基坑。

其它边坡与基坑工程设计方案的评审由各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专家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优化后出具正式施工图纸,并由专家委员会复核。

第二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作好技术交底和工程施工过程的技术服务工作,及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发现实际情况与勘察、设计不符或者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会同建设、勘察、施工、监理、监(检)测等单位研究解决,必要时应提出补充勘察要求和修改设计的建议。

第五章 工程施工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依据设计文件、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及环境资料,编制出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专项施工方案。从施工方法、施工顺序、质量要求、进度安排、安全防范等方面进行有效控制。对邻近建(构)筑物及设施应有周密的保护措施;对坡顶堆载、地表水、地下水应有详细的控制措施;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地区的工程应有控制险情的应急措施。

第二十七条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边坡与基坑工程的概况、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标准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土方开挖、运输、工况要求及施工注意事项;

(六)施工质量与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质量检验、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七)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配备情况;

(八)经审查合格的勘察报告、相关图纸和必要的计算书等。

第二十八条 对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核,并根据审查报告进行完善,最终方案须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相关专业承包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实施。

施工中专项施工方案确需修改的,应当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相关专业承包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并提出是否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核。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应当重新组织论证、审核。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查审核通过的设计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开工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边坡与基坑工程施工的质量和安全管理,树立警戒标志,及时了解和分析监测信息,对可能出现的险情应有充分的预见,施工现场应当按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抢险人员和器材。

发生边坡与基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报告,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有效组织抢险,防止事故及事故后果的扩大。

第三十一条

边坡与基坑工程施工完毕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单位进行验收。

第三十二条 基坑开挖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地下结构工程施工,严禁基坑暴露时间超过设计使用期限。地下工程施工完毕并达到设计要求后,基坑应及时回填,并按设计要求保证回填质量。

特殊情况下未能及时回填超过设计有效使用期限的,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回填或制定加固方案进行加固处理。加固方案应委托专家对方案的可行性和基坑的安全性进行论证审查,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意见,同时报送安监机构。责任单位对因未能及时回填或未进行加固处理而发生的基坑工程安全事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工程监理与监(检)测

第三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相应的国家规范、技术标准、设计文件、评审意见、专项施工方案等有关资料,编写工程监理规划、实施细则,并对边坡与基坑工程进行全过程安全、质量监理。

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必要时应配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第三十四条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时,应当把以下内容作为监理工作要点:

(一)核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测等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是否满足施工要求;

(二)监督设计、施工、监测方案的实施;

(三)检查和督促施工现场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各项技术措施的落实;

(四)对施工过程实施现场监理,并随时关注施工对周边环境及设施的影响;

(五)检查和督促各项观测、监测数据的记录并做好监理资料的整理、归档。

第三十五条 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支护体系的变形监测、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地下水位等的监测应当委托有岩土工程监测资质的工程监测单位承担,监测单位不得与施工单位有隶属关系。

第三十六条 监测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现行规范、工程场地的勘察报告、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等制定监测方案。

第三十七条 监测单位应当自施工准备阶段开始直至工程竣工验收,按相关规范及监测方案要求作好边坡与基坑以及周边环境的全过程监测工作。

第三十八条 监测数据必须真实,监测记录应当规范,监测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通报监测分析情况,提出合理建议。当监测数据已达报警临界值时,监测单位应立即通知有关各方采取措施,必要时应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结束后,监测单位应及时向委托方移交监测资料。

第三十九条 在遇到暴雨以及地下水位涨落幅度较大、地质情况特别复杂等情形时,监测单位应加强观察和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建设、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

第四十条 边坡与基坑工程应按相应的标准、规范及设计文件要求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检测部位应具有代表性,检测数量应满足规范及设计要求。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边坡与基坑工程特点,制定相应监管措施,并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违章作业或违反本规定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等单位,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省有关法规予以处罚,并按相关规定将不良行为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

第四十二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国土资源、气象、水利、地震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及时掌握当地边坡与基坑工程现状及动态趋势,增强监管工作的科学性、预见性和主动性。

2.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篇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 (委)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3]41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发[2013]37号) 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3]1号) 要求, 大力发展绿色建材, 支撑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新型城镇化建设需求, 落实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 加快转变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 改善需求结构, 培育新兴产业, 促进建材工业转型升级, 推动工业化和城镇化良性互动, 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现将《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情况, 依照本办法开展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

附件: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

2014年5月21日

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绿色建材推广应用, 规范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 更好地支撑绿色建筑发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建材是指在全生命周期内可减少对天然资源消耗和减轻对生态环境影响, 具有“节能、减排、安全、便利和可循环”特征的建材产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绿色建材评价标识 (以下简称评价标识) , 是指依据绿色建材评价技术要求, 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要求, 对申请开展评价的建材产品进行评价, 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活动。

标识包括证书和标志, 具有可追溯性。标识的式样与格式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制定。

证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 申请企业名称、地址;

(二) 产品名称、产品系列、规格/型号;

(三) 评价依据;

(四) 绿色建材等级;

(五) 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 发证机构;

(七) 绿色建材评价机构;

(八) 证书编号;

(九) 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第四条每类建材产品按照绿色建材内涵和生产使用特性, 分别制定绿色建材评价技术要求。

标识等级依据技术要求和评价结果, 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

第五条评价标识工作遵循企业自愿原则, 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

第六条鼓励企业研发、生产、推广应用绿色建材。鼓励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优先使用获得评价标识的绿色建材。绿色建筑、绿色生态城区、政府投资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 应使用获得评价标识的绿色建材。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监督管理工作, 指导各地开展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和绿色建材评价机构管理办法, 制定绿色建材评价技术要求, 建立全国统一的绿色建材标识产品信息发布平台, 动态发布管理所有星级产品的评价结果与标识产品目录。

第八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三星级绿色建材的评价标识管理工作。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一星级、二星级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工作, 负责在全国统一的信息发布平台上发布本地区一星级、二星级产品的评价结果与标识产品目录, 省级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九条绿色建材评价机构依据本办法和相应的技术要求, 负责绿色建材的评价标识工作, 包括受理生产企业申请, 评价、公示、确认等级, 颁发证书和标志。

第三章申请和评价

第十条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申请由生产企业向相应的绿色建材评价机构提出。

第十一条企业可根据产品特性、评价技术要求申请相应星级的标识。

第十二条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申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 具有与申请相符的生产能力和知识产权;

(三) 符合行业准入条件;

(四) 具有完备的质量管理、环境管理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

(五) 申请的建材产品符合绿色建材的技术要求, 并在绿色建筑中有实际工程应用;

(六) 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十三条申请企业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 提交评价申报书, 提供相关证书、检测报告、使用报告、影像记录等资料。

第十四条绿色建材评价机构依据本办法及每类绿色建材评价技术要求进行独立评价, 必要时可进行生产现场核查和产品抽检。

第十五条评审结果由绿色建材评价机构进行公示, 依据公示结果确定标识等级, 颁发证书和标志, 同时报主管部门备案, 由主管部门在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开。

标识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可申请延期复评。

第十六条取得标识的企业, 可将标识用于相应绿色建材产品的包装和宣传。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标识持有企业应建立标识使用管理制度, 规范使用证书和标志, 保证出厂产品与标识的一致性。

第十八条标识不得转让、伪造或假冒。

第十九条对绿色建材评价过程或评价结果有异议的, 可向主管部门申诉, 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出现下列重大问题之一的, 绿色建材评价机构撤销或者由主管部门责令绿色建材评价机构撤销已授予标识, 并通过信息发布平台向社会公布。

(一) 出现影响环境的恶性事件和重大质量事故的;

(二) 标识产品经国家或省市质量监督抽查或工商流通领域抽查不合格的;

(三) 标识产品与申请企业提供的样品不一致的;

(四) 超范围使用标识的;

(五)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标识的;

(六) 其他依法应当撤销的情形。

被撤销标识的企业, 自撤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标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每类建材产品的评价技术要求、绿色建材评价机构管理办法等配套文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发布。

3.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篇三

一、 提高认识,牢固树立“四种意识”

我们结合自身实际,围绕着树立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危机意识,加强干部的宗旨观教育,努力建设善于领导科学发展、奋发有为、堪当重任的领导班子,打造改革创新、真才实学、求真务实、公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

一是牢固树立服务意识。我们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对每一位党员干部的最基本要求。要深刻理解我们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是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的,我们的职责是向人民负责。每位干部、每位公职人员,都要注意把责、权、义务、服务有机地结合起来,心里多装着人民群众,多想着自己的责任义务。

二是牢固树立责任意识。要热爱本职、爱岗敬业,把做好本职工作当做事业来追求。干一行、爱一行、干好一行,不能眼高手低,要尽职尽责,不能不作为,更不能乱作为。对于分管的工作,要有“守土有责”的精神、独当一面的能力、追求卓越的目标,要敢于负责、敢于担当,不懈怠、不推诿,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

三是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要以党的事业为重、以工作大局为重、以团结和谐为重。要正确处理“公”和“私”、“大局”和“小局”的关系。

四是牢固树立危机意识。要清醒地看到,我们的工作与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距离;与周边省份的发展速度相比还有距离;我们的能力和素质,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有距离;我们的作风,也还存在着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因此我们的党员干部一定要有危机意识,有危机意识才能有竞争意识。要时刻牢记“两个务必”,保持艰苦奋斗和戒骄戒躁的优良作风,不能追逐名利、贪图享受。要克服“小进即满”、“小富即安”的心态,永不满足、永不懈怠,始终保持昂扬奋进的精神状态。要敢于创新、敢于突破,自觉站在时代发展的潮头思考问题,不断推动各项工作向更高的目标迈进。

二、抓住重点,在优化房地产业发展环境上求突破

河北省委、省政府把清理房地产业审批和收费,作为优化发展环境的“第一刀”,我们深感责任重大,在思想上、工作上迅速跟进,全程参与、全力做好这项工作。

一是态度坚决。多次召开党组会、厅长办公会进行专题研究,强调厅机关、市县各部门必须做到带头清、带头减、带头提高审批效率。此次清理精简的房地产开发行政审批、审批用章、收费,建设系统分别占到65%、46%和58%。

二是核查认真。厅法规处全员参加,8个职能处室专人负责,夜以继日地配合省政府审查组进行清理核查,反复调研论证。我们负责的《审批流程图》先后修改38稿,高质量按时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省政府电视电话会后,我们立即向全省建设系统发出通知,提出五项具体要求。同时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按照全覆盖的原则,对全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审批、收费情况开展拉网式督查。

三是带头落实。我们对所有行政许可的审批时限,全部压缩了50%以上,并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要求,研究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服务制度。针对精简行政审批和收费项目较多的情况,认真研究转变管理方式,做到精简审批但不精简责任,下放权力但不放松监督。

三、完善制度,在“服务窗口亮起来”上下功夫

一是着眼于戒庸争先,改进和完善干部考核制度。按照目标细化、任务量化、责任硬化、进度时段化的要求,对干部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把工作进位争先作为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努力营造争先创优的浓厚氛围。

二是着眼于提高机关工作效能,大力推进标准化、信息化建设。以“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为契机,将厅属单位全部纳入标准化管理,重点抓好行政许可标准化、后勤管理标准化、固定资产标准化、重点工作动态考核标准化。加强机关信息化建设,实现了行政审批电子化、审批过程透明化。积极建设省级城乡规划信息系统、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初步建立建设系统网上统计体系,促进了工作由繁到简、服务由窄到宽、效率由低到高的转变。

三是着眼于提高服务水平,加强行政审批窗口建设。我们提出了“符合受理条件的材料按时转接率100%,争取实现工作零失误、服务零投诉、打造省直一流窗口”的目标。目前,已在窗口设置了饮水机、触摸屏、阅报栏和等候区,将办理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结果等内容进行公开。窗口工作人员统一着装、挂牌上岗,实行工作A、B、C角制度(A、B角审查,C角复审),提高了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

四、深化改革,在提高住房保障能力上见实效

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肩负着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和住房保障的重要职责,群众关心、领导关注。加大改革力度,研

究解决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拓展发展空间,多办“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惠民生”的实事,是开展“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总的要求和目的。为此,我们把改革贯穿工作始终,通过改革创新,在实践中锻造作风,在破解难题中提高能力。原建设厅在机构改革中更名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后,我们从四个方面加大了改革力度,即强力推进城镇住房保障体制改革,构建以廉租住房为主的城镇住房保障新模式;强力推进规划设计体制改革,构建开放竞争、选优选佳的规划设计市场新机制;强力推进城建投融资体制改革,构建政府主导、功能强大的城建投融资新体制;强力推进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构建责任明确、管理精细的城市管理新体制。为此,我们研究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是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制度。大幅提高实物配租比例,增加廉租住房数量,积极探索政府主导、社会投资、有限产权、自主认购的廉价房保障新方式。

二是加快旧住宅小区、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步伐。旧住宅小区改善重点解决资金来源问题,发挥政府投入的导向作用,统筹规划、综合整治,达到住用安全、设施齐备、环境整洁的宜居目标。棚户区改建和城中村改造,研究制定鼓励政策,全方位招商引资,推行货币化补贴,努力做到先安置、后拆迁,同步解决好城中村村民社会组织形态和个人身份的转变。

三是落实促进房地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拉动房市回暖。引导房地产企业开辟中小城市市场,扩大房地产市场总体规模。

作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

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篇四

发表时间:2011-3-1 15:18:36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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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川建发[2011]6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 [2010]2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电[2010]59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质[2010]164号)等文件精神,促进

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到位,切实推动全省的安全文明化施工水平的提高,现将制定的《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与我省现行的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配套施行,适用于2011年4月1日以后发出招标文件的招标工程和2011年4月1日以后签订施工合同的非招标工程,原省建设厅印发的《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川建发[2006]107号)同时停止执行,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T.措施项目册说明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计价仍然执行《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的相关规定。

附件下载:《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四川省建设工程

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护施工现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建设工

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电[2010]59号)的规定,结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配套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品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由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及临时设施费组成。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第四条 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保护环境有特殊要求、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标准,需增加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招标人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时,应单独列项和计算费用,投标人投标时根据招标人的要求和工程特点结合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在措施项目中单独报价。第五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分基本费、现场评价费两部分计取。

1、基本费

基本费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文明措施的基本保障费用,根据工程所在位置分别执行工程在市区时、工程在县城、镇时、工程不在市区、县城、镇时三种标准,具体标准及使用说明详见附件2。

2、现场评价费

现场评价费是指承包人执行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川建发[2006]151号)对施工现场承包人执行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进行现场评价,并经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机构测定费率后获取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增加费。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检查评价情况确定最终综 4 合评价得分及等级。最终综合评价等级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级。

(1)最终综合评价等级为优良者,计取现场评价费。计算方法为:得分为80分者,现场评价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的40%计取,80分以上每增加1分,其现场评价费费率在基本费费率的基础上增加3%,中间值采用插入法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四舍五入。现场评价费费率计算公式如下: 现场评价费费率=基本费费率×40%+基本费费率×(最终综合评价得分-80)×3%。(2)最终综合评价等级为合格者,得分高于70分(含70分)低于80分,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基本费计取,不计取现场评价费。

(3)最终综合评价等级为不合格者,只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临时设施基本费。

3、工地地面应做硬化处理而未做的,其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文明施工费按应计费率的60%计取。

4、施工期间承包人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不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安全施工费。

第六条 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为不参与竞争费用。在编制概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时应足额计取,即安全文明施

工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加现场评价费最高费率计列。环境保护费费率=环境保护基本费费率×2 文明施工费费率=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2 安全施工费费率=安全施工基本费费率×2 临时设施费费率=临时设施基本费费率×2 第七条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费未按第六条规定费率报价的,评标时应按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重新计取该投标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并对其投标报价进行调整修正。投标人不接受修正结果,或修正后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时公布的招标控制价,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八条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现场评价:

1、对按规定应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川建发[2006]151号)对施工现场承包人执行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进行检查和打分,并根据历次检查得分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获奖情况确定最终综合评价得分及等级。

经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工程,最终综合评价得分不低于85分;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

工程,最终综合评价得分不低于90分。

2、对发包人直接发包的,纳入总包工程现场评价范围但不单独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现场评价的专业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该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详见附件3)测定的费率执行。

3、对按规定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证且未办理施工许可证 的,不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现场评价的工程,由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根据该工程情况确认。

4、承包人不能出具《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的,承包人不得收取安全文明施工费。

第九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费率测定:

为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到位,对按规定应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四项措施费实行费率测定制度。

1、工程竣工后,承包人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到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测定。未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县(区、市)所属建设工程项目,其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的测定机构由县(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2、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机构应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评价情况测定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工作应 在收到测定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第十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结算管理:

1、对按规定应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凭《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测定的费率办理竣工结算,承包人不能出具《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的,承包人不得收取安全文明施工费。

2、对按规定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证且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承包人凭《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确认的该工程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证且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手续,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基本费费率标准计取。

3、对建设单位直接发包未纳入总包工程现场评价范围,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也不单独进行现场评价的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费以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工程类型按基本费费率标准计取。

4、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纳入总包工程现场评价范围的,其安全文明施工应纳入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总承包单位收取相应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的30%。发包人在拨付专业工程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时,应将其中的30%直接拨付总承包单位。

第十一条 对采用总价包干的工程,在确定包干总价时安全 8 文明施工费暂按基本费费率加现场评价费最高费率计列,竣工结算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并对包干总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文明施工费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计划、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发包人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得低于基本费的7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得低于基本费的5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依据合同约定支付。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安全文

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方案,报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实施并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所需费用。

第十三条 施工合同备案时,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机构要查看施工合同中是否明确约定了安全文明施工费预付计划、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合同中未明确的,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机构不予备案。

第十四条 发包人申请领取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提交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提交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五条 发包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

人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并督促承包人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发包人未按本规定及合同约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发包人、承包人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监理单位发现发包人未按本办法规定及合同约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应及时提请发包人支付,拒不支付的,有责任向工程所在地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发现承包人未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整改,对承包人拒不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发包人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依法责令暂停施工。

第十七条 承包人应当确保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负总 10 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导致发生伤亡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包人支付及承包人使用安全文明施工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核对工程竣工结算时,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及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确定的费率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

造价工程师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第十九条、二十条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存在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承包人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承包人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没有提交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用支付计划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机构应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监管人员将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授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附件1:

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用组成

一、环境保护费

环境保护费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措施费用。包括:

1、对施工现场裸露的场地和堆放的土石方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市政工程防扬尘洒水费用;对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细颗粒建筑材料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措施等费用;

2、为避免施工车辆车轮带泥行驶,在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清洗沟或清洗设备等发生的人工、材料与设施摊销费用;运输土石方、渣土和施工垃圾采取密闭式运输车或采取覆盖措施所增加的周转、摊销费用;

3、在施工现场设置密闭式垃圾站及实现施工垃圾与生活垃圾分类存放而购置容器的周转、摊销费用;

4、为保证施工现场排水通畅,在办公区、生活区以及作业区(包括明挖基坑的四周)设置排水沟等发生的措施费用;

5、施工现场施工机械设备降噪音、防扰民措施费用;

6、工程完工后,就以上措施发生的拆除、清运与恢复费用;

7、施工现场实际发生的其他环保措施费用。

二、文明施工费

文明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措施费用。包括:

1、“五牌一图”的费用,包括: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牌及施工现场总平面图;

2、现场围挡的墙面美化(包括内外粉刷、标语等)、压顶装饰费用;现场食堂制作间灶台及周边、厕所便槽贴瓷砖, 地面混凝土硬化或贴地砖的费用;其他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装饰装修、美化措施费用;

3、符合场容场貌、材料堆放等相关规定要求采取措施发生的费用;

4、现场卫生清扫和保洁的费用;符合卫生要求的饮水设备、淋浴、消毒等设施费用;采取灭鼠、蚊虫、防煤气中毒、防疫等措施的费用;

5、施工现场地面的硬化费用;

6、施工现场出入口道路接顺发生的人工、材料与机械费用;

7、工程完工后,就以上措施发生的拆除、清运与恢复费用;

8、现场实际发生的为保证文明施工的其他措施费用。

三、安全施工费

安全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措施费 14 用。包括:

1、安全资料编制、安全施工标志的购置及安全宣传的费用;

2、“三宝”(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四口”(楼梯口、电梯井口、通道口、预留洞口)、“五临边”(阳台围边、楼板围边、屋面围边、槽坑围边、卸料平台两侧)、水平防护架、垂直防护架、外架封闭等防护的费用;

3、施工安全用电的费用,包括采用三级配电系统(配备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三类标准电箱)、TN-S接零保护系统、二级漏电保护系统、外电线路防护措施;

4、起重机、塔吊等起重设备(含井架、门架)及外用电梯的安全防护措施(含警示标志)费用及卸料平台的临边防护、层间安全门、防护棚等设施费用;

5、建筑工地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费用;

6、施工机具防护棚及其围栏的安全保护设施费用;

7、保证消防器材配置合理,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器材的购置、周转、维护与定期检验等发生的费用;

8、施工现场配备常用药及绷带、止血带、担架等急救器材的费用;

9、治安综合治理费用;

10、工程完工后,就以上措施发生的拆除、清运与恢复费用;

11、为保证安全施工所发生的其他措施费用。

四、临时设施费

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等。包括:

1、施工现场采用彩色、定型钢板,砖、砼砌块等围挡的安砌、维修、周转或摊销的费用;

2、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搭设、维修、周转或摊销的费用;如门卫室、办公室、宿舍、食堂、厕所、淋浴间、开水房、文体活动室、及盥洗设施,临时临时仓库、加工场、搅拌台、临时简易水塔、水池、泥浆沉淀池等。

3、施工现场规定范围内为达到现场办公、生活与作业的基本条件修建的临时给水、排水、供电、通讯等临时管线等发生的搭设、维修、周转或摊销等费用。

4、施工现场规定范围内临时简易道路铺设及施工便桥的搭设、维修、周转或摊销等费用。具体范围如下:

(1)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范围内临时简易道路铺设;

(2)市政工程:施工现场范围内临时简易道路铺设及施工便桥的搭设,但不包括为保证正常的公共交通秩序而修建的社会便桥及交通导改费用。

5、生产工人生活设施的购置、维护与周转等费用;包括宿舍内配置的床、衣柜、桌椅等。

6、工程完工后,就以上措施发生的拆除、清运与恢复费用;

7、其他临时设施搭设、维修、拆除、清运或摊销的费用。附件2:

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表(工程在市区时)

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表(工程在县城、镇时)

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表(工程不在市区、县城、镇时)

使用说明:

1、表中按工程所在位置分工程在市区时、工程在县城、镇时、工程不在市区、县城、镇时三种标准,其口径与税金相同。

2、表中所列工程均为单独发包工程。建筑工程包括未单独发包的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3、单独装饰工程包括未单独发包的与其配套的工程。

4、单独安装工程包括未单独发包的与其配套的工程。

5、市政工程包括未单独发包的与其配套的工程。

6、单独的市政给水、燃气、给排水机械设备安装、路灯工程执行市政工程标准。

7、园林绿化工程包括未单独发包的园路、园桥、亭廊等与其配套的工程。

8、单独土石方、单独桩基工程包括未单独发包的与其配套的工程。附件3:

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 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

填 表 注 意 事 项

一、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施工的建设工程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需填本表,本表可从《四川造价信息网》下载,网址:www.sceci.net。

二、本表不得使用铅笔(或圆珠笔)填写,复印件须盖鲜章。

三、本表由承包人报送。本表封面单位名称需填写全称。第一页由承包人填写、第二页由发包人填写,承包人、监理单位复核,第三页由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和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机构填写。

1、承包范围指施工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

2、工程特征简介应将承包项目的主要特征作描述,如建筑物高度、层数以及结构类型;道路工程的长度、宽度及面层用料;排水主管的长度、管径和材质等。

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在填表时,对按规定应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应明确施工期间承包人是否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工地地面是否应做硬化处理,如该工程工地地面应做硬化处理,还应明确工地地面是否做硬化处理;对按规定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证且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应明确该工程是否按规定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证且未办理施工

许可证,不纳入现场评价;对建设单位直接发包未纳入总包工程现场评价范围也不单独进行现场评价的工程,应明确该工程是否未纳入总包工程现场评价范围也不单独进行现场评价。

五、在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机构测定费率时,承包人须提交本工程缴税证明复印件。

六、本表一式四份,发包人、承包人、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机构各一份。如发包人有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纳入总包工程现场评价范围的,份数相应增加。

5.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篇五

方案》的通知

鲁建建字〔2014〕30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规划局、城管(执法、市政公用)局、房管局,菏泽市开发办: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有效保障工程质量,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部署,决定自现在至2016年8月份,利用两年时间,在全省集中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现将《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细化措施,落实责任,确保两年行动取得实效。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9月10日 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

工程质量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国民经济投资效益,事关城市未来和传承。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有效保障工程质量,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自现在至2016年8月份,利用两年时间,在全省集中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全面提升我省工程质量总体水平。具体目标是:

——覆盖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和建材生产供应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和项目负责人的质量责任进一步明确,基本建立起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建筑市场秩序更加规范,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建立全省建筑市场诚信体系,统一开放、规范有序的现代建筑市场基本形成。

——工程实体质量平稳向好,工程质量监督和监理机制进一步完善,施工图设计文件一次通过率提高15%,工程渗漏、裂缝和水暖、电气、节能保温等住宅质量常见问题治理覆盖率达到95%以上。

——建筑产业现代化快速发展,各市形成预制装配构建生产能力;全省建成6个综合示范城市、20个规模化工业园区、100个生产基地,建筑产业化住宅新开工面积每年提高2个百分点。

——全面落实注册执业师签章制度,推行建筑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建立全省统一的劳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每年培训鉴定10万名一线操作技术工人、轮训20万名劳务作业人员。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全面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1.严格落实各方主体终身责任。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和建材生产供应等工程项目各方参建主体,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建设单位必须合法选择参建队伍,供应合格建材,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拨付工程款,科学确定合理工期。勘察单位要加强工程勘察现场和室内试验质量控制,确保勘察成果真实准确。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强制性条文,强化设计文件技术交底和现场服务。施工单位要严格按图纸和专项方案进行施工,关键工序要设立实物样板,实行质量管理标准化。监理单位要充分发挥过程控制作用,认真审查进场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严格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并监督实施。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要求的图纸坚决不予审查通过。质量检测机构要客观、公正出具检验报告,建材生产供应单位不得提供不合格建材。2.突出参建主体法人代表和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施工图审查、监测、检测及建材生产供应单位法人代表和项目负责人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终身责任。督促施工企业切实落实好项目经理的质量安全责任,加快制定实施其他参建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责任制度。

3.推行质量终身责任“两书一牌”制度。所有新建项目开工前,参建单位都要与项目负责人签订授权书,项目负责人与监管机构签订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建设单位要建立五方主体法人代表和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工程竣工后统一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保管。项目竣工后,要在建筑物显著位置镶刻永久性铭牌,载明参建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姓名,否则一律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4.严格质量责任追究。实行最严厉的责任追究和倒查制度,对设计寿命内不能正常使用或发生工程质量事故、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依法严格处罚参建单位,并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不管人走到哪里,无论是提拔还是退休、离职,都要严肃追究。

(二)规范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转包违法分包行为

1.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各类建筑工程必须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凡是未办理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报监、施工许可等手续或手续不全的,不得开工建设。对未经批准或手续不全开工的,要依法责令停工;对参与建设的开发、施工、监理等单位,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企业和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承接新的工程项目。加强竣工验收备案监管,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不予备案,不得交付使用。

2.依法规范各类园区和村镇工程监管。各类开发区的建设活动以及限额以上村镇建设工程,要依法纳入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监管,限额以下的村镇建设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管。凡是实行封闭管理、超越权限办理建设工程审批事项,以及逃避监管或阻挠建设行政执法的,报请设区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强化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加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严禁以提供差异信息、限定区域和业绩等形式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理费不得作为竞标条件,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价,违反规定的一律作废标处理。全面公开评标信息,严禁中标企业随意更换项目负责人,依法严肃查处规避招标、围标串标、弄虚作假以及操纵评标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4.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2014〕118号)规定,准确认定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凡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承包工程后全部或肢解转给他人、违反规定分包、借用他人资质资格承揽工程,以及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以任何方式同不具备资质资格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合作承揽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依规予以严惩重罚。

5.构建统一建筑市场。严格执行国家、省相关法规的规定,凡是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等方面设立不合理条件、排斥或限制外地企业承揽业务的,凡是没有法律依据设置审批性备案、收取保证金的,都要全部取消。对省外企业进鲁、外地企业入市,一律取消投标前的备案手续,改为承揽任务后的告知性合同备案,做到随时受理、及时办结。给予外地企业与本地企业同等待遇,促进建设类企业和人员凭资质证照在全省、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合法经营,建立统一开放的现代建筑市场。

(三)突出工程实体质量常见问题治理

1.认真执行设计程序,提高勘察设计质量。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强化勘察现场作业质量和室内试验质量控制,推广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加强设计文件技术交底和现场服务。强化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日常监管和考核,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加大对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装饰、幕墙、消防、智能、节能等专项设计文件审查力度。规范设计变更管理,重大变更必须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要强化设计方案论证,尤其是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程序,确保初步设计方案合理、安全、经济、绿色。8万平方米以上大型公建、超限工程及主要公共、文化建筑初步设计要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开展施工图设计。

2.狠抓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治理。项目开工前,要向社会公开承诺防治目标,并纳入商品房销售合同;设计文件要单设防治专篇,施工关键工序要设立实物样板,施工过程各阶段要严格执行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逐道工序由操作和验收人员签字确认,严格执行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制度,对桩基施工、混凝土浇筑、防水作业等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理,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对现场施工质量负总责。要积极推行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实体质量管控标准化,创建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治理示范工程,力争基本消除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

3.进一步发挥监理作用。监理单位要健全质量管理体系,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对非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理收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可依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协商确定。鼓励有实力的监理单位开展跨地域、跨行业经营,开展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吸引国际工程咨询企业进入我省工程监理市场,与我省监理单位开展合资合作,带动我省监理队伍整体水平提升,形成一批在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有技术实力、有品牌影响的骨干企业。

(四)大力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

1.制定发展规划。明年年底前,各市要编制完成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规划,明确近远期目标和工作措施,积极引进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发展建筑产业现代化结构体系和构配件、部品、部件配套技术,积极推广装配式结构体系、预制构配件、一体化装修等成熟技术,引领建筑产业现代化有序推进。

2.加大政策支持。颁布实施装配式建筑工程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和构配件、部品生产工艺等系列地方标准。各级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用地、规划、财政补贴、行政审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加快培育建筑产业现代化龙头企业,鼓励建立包括开发、科研、设计、构件生产、施工、运营维护等在内的产业联盟,政府投资工程和保障性安居工程要率先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造。

3.开展试点示范。济南、青岛、烟台、潍坊、威海、临沂等6市、31个生产基地和11个工程项目等全省第一批试点城市、企业和项目,要充分利用优惠政策,积极推进工作,尽早见到成效,充分发挥引领作用。各地也要有针对性地选择一批示范项目,以点带面,促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加快发展。

(五)加快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2015年3月底前,各市都要建成覆盖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市场主体的数据库。2015年上半年,建立全省建设企业、执业人员、工程项目三类数据库,形成全省统一的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制定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信用标准和管理办法,动态记录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健全信用信息查询、发布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和获奖受罚等情况。加强全省信用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实现“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建立招标投标、资质资格、工程评优等与评价结果挂钩的机制,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建筑市场信用环境。

(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1.进一步落实施工企业主体责任。各级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4〕112号)要求,建立起以市场为导向、以关键岗位自有工人为骨干、劳务分包为主要用工来源、劳务派遣为临时用工补充的多元化建筑用工方式。施工企业要加快培育自有技术工人,进一步落实在工人培养、权益保护、用工管理、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总承包企业要对所承包工程的劳务管理全面负责。

2.完善建筑关键岗位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培训体系。各级要研究建立建筑关键岗位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培训信息公开机制,健全关键岗位人员培训技能鉴定制度,探索建立与岗位工资挂钩的工人技能分级管理机制,提高建筑关键岗位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参加培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督促施工企业做好关键岗位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培训工作,建立劳务人员分类培训制度,实行全员培训、持证上岗。对不承担建筑工人培训主体责任的施工企业依法实施处罚。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充分利用政府财政经费补贴,培训建筑业从业人员,大力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3.推行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2014年年底前对全省所有在建工地的劳务人员逐一登记造册,施工企业要在施工现场配备专职劳务用工管理人员,登记劳务人员的基本身份信息、培训和技能状况、从业经历、诚信信息、工资结算及支付等情况。各级主管部门要建立劳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确定统一的劳务人员身份识别方式,实现不同地区人员信息的互联互通。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4年9月)。各级主管部门要按照全国、全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和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质量安全工作会议要求,结合本方案,细化本地区、本部门两年行动实施方案,全面动员部署治理行动。各市级主管部门要在9月25日前将实施方案上报我厅工程建设处。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4年10月—2016年6月)。各级主管部门要根据本行动方案和本地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治理行动。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季度对本辖区在建工程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对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承发包情况、质量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落实,消除质量隐患。省厅每半年组织一次全省督查,不定期开展巡视和飞行检查。

(三)总结分析阶段(2016年7月—8月)。各级主管部门对治理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分析,研究提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工作总结报告。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级主管部门要提高对治理行动的认识,针对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治理目标、重点和具体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将治理任务逐一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认真组织实施。各级建设、规划、城管、市政、房管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配合,密切协作,形成合力。

(二)落实责任,强化层级监督。各级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本行业治理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定期督导,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不力、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予以通报批评,严格追究责任;对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地区和个人进行表扬,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省厅将对各市工作情况进行督导、通报。

(三)创新检查方式,严格执法处罚。改变事先发通知、打招呼的检查方式,采取“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企业、直插现场)方式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建设单位有无违法发包行为,施工企业有无转包、违法分包以及转让、出借资质行为,施工企业或个人有无挂靠行为,各方参建主体是否按照标准配备现场项目部和管理人员,质量安全责任体系是否健全,质量保证措施是否落实到位等。对认定有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和履行质量责任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给予罚款、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并采取限期不准参加投标、重新核定企业资质、不得担任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等行政管理措施,及时公布不良行为和处罚信息,提高违法失信成本。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监管能力。统筹市场准入、施工许可、招标投标、合同备案、质量安全、行政执法等各个环节的监管力量,建立综合执法机制,在人员、经费、设备等方面提供充足保障。强化监管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创新工程质量监管机制,将工程项目划网定格,做到监管无缝隙、无遗漏;实行差别化管理,科学配置监管资源。建立全省统一的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检测数据的实时传输、联网联控。加强对检测过程和检测行为的监管,坚决依法严厉打击虚假检测报告行为。

6.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篇六

发文文号: 建办质[2011]13号

发文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文时间: 2011-3-2

编辑时间: 2011-3-14

实施时间: 2011-3-2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交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防灾减灾与抗震2010年工作总结和2011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防灾减灾与抗震2010年工作总结和2011年工作要点

一、2010年工作总结

2010年,我部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积极加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防灾减灾与抗震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加强工作部署

认真组织贯彻2010年全国防震减灾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精神,研究起草《城乡建设防灾减灾“十二五”规划》,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防灾减灾与抗震工作2009年总结和2010年工作要点》。

(二)切实提高城乡建筑物抗震能力

一是全面修订并组织宣传贯彻《建筑抗震设计规范》,改进和强化工程抗震设防措施,提高抗震技术水平。二是印发《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技术要点》,指导各地加固改造重要基础设施,提升抗震设防能力,建立健全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应急救援体系。三是加强农村防震减灾工作。研究修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贯彻《镇(乡)村建筑抗震技术规程》,提高村镇建筑抗震能力;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范围到120万户;规范村庄消防整治工作,要求各地在编制乡镇村庄建设规划和村庄整治规划中强化消防规划内容;举办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培训班,培训各地建设管理、技术人员约300人。四是继续配合教育部做好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有关工作的通知》;组织宣传贯彻新修订的《建筑抗震鉴定标准》、《建筑加固技术规程》;组织编制《中小学校舍抗震加固图集》和《全国中小学校舍抗震鉴定与加固示例》;对江苏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进行对口督查。

(三)大力推进防灾规划编制和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工作

一是做好城乡抗震防灾规划编制工作。组织召开第一届全国抗震防灾规划审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指导地方优化城市功能布局,从源头提高城市防灾能力;合理规划建设防灾减灾设施,提高灾害应急处置能力;编制和完善城镇绿地系统防灾避险规划。二是积极开展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开展《城镇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编制;指导地方按照《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等标准要求,对应急避难场所进行改造,配备必要的应急

配套设施;督促地方对应急避难绿地及其设施的维护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灾害发生时能够正常发挥作用。

(四)积极做好青海玉树抗震救灾工作

一是组织应急评估专家会同当地专家共评估房屋建筑面积455万平方米、道路面积92000平方米、市政桥梁17座。二是支援灾区应急供水救援车、吸污车、垃圾运输车、移动厕所、垃圾桶等设施;组织专家赴灾区指导过渡安置房建设、垃圾处置等工作。三是组织专家编制《玉树州城镇体系规划》、《玉树县结古镇总体规划》,城镇风貌与地震遗址保护、交通、市政基础设施、经济与旅游发展等专项规划以及极重灾区、重灾区的县城镇、乡镇规划。四是向灾区提供灾后恢复重建标准规范、技术手册等技术资料和应急评估鉴定设备;推荐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协调技术人员支援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组织新型抗震、保温结构体系的技术培训。五是组建驻西宁工作小组,协助制定过渡安置房质量验收、住房重建等方面的政策文件;协助编制有关地方标准、灾后房屋产权确认相关政策,研究提出玉树灾区民用房屋和公共建筑造价指标。

(五)积极做好舟曲泥石流救灾工作

先后两次派出舟曲房屋受损应急评估工作组,会同甘肃省鉴定小组开展应急鉴定工作,并制定应急鉴定技术导则。协助灾区建成一座临时小型水厂,并调派技术人员进行水质监测;调集供水车、净水设备、水质检测仪、供水袋和移动厕所等设备送往灾区。组织编制《舟曲灾后恢复重建建设标准及技术规范汇编》、《舟曲灾区恢复重建城镇规划》。组织统计受灾房屋和市政设施灾损及灾后恢复重建情况。

(六)加强应对极端天气灾害的指导

一是印发《关于做好应对高温暴雨极端恶劣天气保障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安全运行的紧急通知》,指导各地做好高温暴雨天气下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行管理。二是印发《关于应对暴雨洪涝灾害加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并发布了洪涝灾后恢复供水技术要点,指导各地加强城市供水水源保障、供水设施安全防护以及应急供水预案落实工作。三是派遣工作组赴吉林等灾情严重地区,现场指导应急供水和输水管线抢修,保障灾区迅速恢复供水。

(七)积极开展抗震技术国际交流合作

组织开展中日合作“建筑抗震技术人员研修”活动,培训包括抗震设计、政府抗震防灾管理、抗震防灾规划、历史建筑物保护等内容,累计选派两百余名抗震管理和技术人员赴日研修,国内培训超过2000人。

二、2011年工作计划

2011年,要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进一步做好城乡建设防灾减灾与抗震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法规制度建设

加大《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宣传贯彻力度,做好《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条例》研究起草工作,组织开展《城镇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等标准规范的编制工作,做好《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等标准规范的宣贯,出台《市政公用设施工程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技术要点》。

(二)强化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工作

科学制定城乡建设防灾减灾“十二五”规划、农村危房改造“十二五”规划等。指导各地修订或编制城市抗震防灾规划,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编制城市综合防灾规划。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提高综合防灾规划编制的科学性。进一步强化全国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审查委员会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审查作用。

(三)继续加强城乡建筑抗震设防监管和地震应急预案编制工作

认真贯彻《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等规章,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超限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加大超限审查的政策宣传力度。指导地方加强市政基础设施的抗灾设防质量监管,并编制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防震减灾应急处置预案。组织修订《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完善应急响应期工作内容和程序,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

(四)推进农村防灾减灾能力建设

进一步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力度,建立保障农村困难群众住房安全的长效机制。推动编制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整治规划时同步编制消防规划。支持各地开展村镇房屋专项防火设计,并向新建房农户推广,免费提供设计图件。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体制机制,重视防灾减灾设施建设,建立健全防灾减灾体系和相应的工作机制。结合农村公共事业发展继续做好村庄整治、人居环境治理工作。

(五)继续配合做好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工作

指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一步做好校安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继续做好技术支持和对口省份的督察指导工作,并配合教育部筹备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2011现场推进会。

(六)加强防灾减灾科技创新与推广工作

在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及我部科技计划项目立项中,加强减灾救灾技术的研究,开发生产移动式饮用水应急供水设备及产业化,提高救灾应急能力。利用发布技术公告、开展相应的示范工程建设等形式,适时推广利于减灾救灾的技术,引导减灾救灾技术的发展。

(七)继续开展国际交流合作

7.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篇七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5]13号) , 进一步改革工程建设标准体制, 健全标准体系, 完善工作机制, 现将《关于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8月9日

关于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

我国工程建设标准 (以下简称标准) 经过60余年发展, 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已达7000余项, 形成了覆盖经济社会各领域、工程建设各环节的标准体系, 在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推动经济提质增效、提升国际竞争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技术更新变化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比, 仍存在着标准供给不足、缺失滞后, 部分标准老化陈旧、水平不高等问题, 需要加大标准供给侧改革, 完善标准体制机制, 建立新型标准体系。

一、总体要求

(一) 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5]13号) 等有关要求, 借鉴国际成熟经验, 立足国内实际情况, 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同时,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提高标准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战略性、基础性作用, 促进经济社会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

(二) 基本原则。

坚持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 强化强制性标准, 优化推荐性标准, 为经济社会发展“兜底线、保基本”。培育发展团体标准, 搞活企业标准, 增加标准供给, 引导创新发展。

坚持统筹协调。完善标准体系框架, 做好各领域、各建设环节标准编制, 满足各方需求。加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 以及各层级标准间的衔接配套和协调管理。

坚持国际视野。完善标准内容和技术措施, 提高标准水平。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 推广中国标准, 服务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 促进我国产品、装备、技术和服务输出。

(三) 总体目标。

标准体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标准管理制度完善、运行高效, 标准体系协调统一、支撑有力。按照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性标准的长远目标, 到2020年, 适应标准改革发展的管理制度基本建立, 重要的强制性标准发布实施, 政府推荐性标准得到有效精简, 团体标准具有一定规模。到2025年, 以强制性标准为核心、推荐性标准和团体标准相配套的标准体系初步建立, 标准有效性、先进性、适用性进一步增强, 标准国际影响力和贡献力进一步提升。

二、任务要求

(一) 改革强制性标准。

加快制定全文强制性标准, 逐步用全文强制性标准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新制定标准原则上不再设置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标准具有强制约束力, 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共利益, 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社会经济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强制性标准项目名称统称为技术规范。

技术规范分为工程项目类和通用技术类。工程项目类规范, 是以工程项目为对象, 以总量规模、规划布局, 以及项目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为主要内容的强制性标准。通用技术类规范, 是以技术专业为对象, 以规划、勘察、测量、设计、施工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的强制性标准。

(二) 构建强制性标准体系。

强制性标准体系框架, 应覆盖各类工程项目和建设环节, 实行动态更新维护。体系框架由框架图、项目表和项目说明组成。框架图应细化到具体标准项目, 项目表应明确标准的状态和编号, 项目说明应包括适用范围、主要内容等。

国家标准体系框架中未有的项目, 行业、地方根据特点和需求, 可以编制补充性标准体系框架, 并制定相应的行业和地方标准。国家标准体系框架中尚未编制国家标准的项目, 可先行编制行业或地方标准。国家标准没有规定的内容, 行业标准可制定补充条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补充条款均没有规定的内容, 地方标准可制定补充条款。

制定强制性标准和补充条款时, 通过严格论证, 可以引用推荐性标准和团体标准中的相关规定, 被引用内容作为强制性标准的组成部分, 具有强制效力。鼓励地方采用国家和行业更高水平的推荐性标准, 在本地区强制执行。

强制性标准的内容, 应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但不得重复其规定。

(三) 优化完善推荐性标准。

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体系要形成有机整体, 合理界定各领域、各层级推荐性标准的制定范围。要清理现行标准, 缩减推荐性标准数量和规模, 逐步向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公益类标准过渡。

推荐性国家标准重点制定基础性、通用性和重大影响的专用标准, 突出公共服务的基本要求。推荐性行业标准重点制定本行业的基础性、通用性和重要的专用标准, 推动产业政策、战略规划贯彻实施。推荐性地方标准重点制定具有地域特点的标准, 突出资源禀赋和民俗习惯, 促进特色经济发展、生态资源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传承。

推荐性标准不得与强制性标准相抵触。

(四) 培育发展团体标准。

改变标准由政府单一供给模式, 对团体标准制定不设行政审批。鼓励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和相应能力的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 根据行业发展和市场需求, 按照公开、透明、协商一致原则, 主动承接政府转移的标准, 制定新技术和市场缺失的标准, 供市场自愿选用。

团体标准要与政府标准相配套和衔接, 形成优势互补、良性互动、协同发展的工作模式。要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要严格团体标准的制定程序, 明确制定团体标准的相关责任。

团体标准经合同相关方协商选用后, 可作为工程建设活动的技术依据。鼓励政府标准引用团体标准。

(五) 全面提升标准水平。

增强能源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和长远发展意识, 妥善处理好标准水平与固定资产投资的关系, 更加注重标准先进性和前瞻性, 适度提高标准对安全、质量、性能、健康、节能等强制性指标要求。

要建立倒逼机制, 鼓励创新, 淘汰落后。通过标准水平提升, 促进城乡发展模式转变, 提高人居环境质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产品更新换代, 推动中国经济向中高端发展。

要跟踪科技创新和新成果应用, 缩短标准复审周期, 加快标准修订节奏。要处理好标准编制与专利技术的关系, 规范专利信息披露、专利实施许可程序。要加强标准重要技术和关键性指标研究, 强化标准与科研互动。

根据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 可制定高于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推荐性标准, 鼓励制定高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地方标准, 以及具有创新性和竞争性的高水平团体标准。鼓励企业结合自身需要, 自主制定更加细化、更加先进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实行自我声明, 不需报政府备案管理。

(六) 强化标准质量管理和信息公开。

要加强标准编制管理, 改进标准起草、技术审查机制, 完善政策性、协调性审核制度, 规范工作规则和流程, 明确工作要求和责任, 避免标准内容重复矛盾。对同一事项做规定的, 行业标准要严于国家标准, 地方标准要严于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

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 强化标准制修订信息共享, 加大标准立项、专利技术采用等标准编制工作透明度和信息公开力度, 严格标准草案网上公开征求意见, 强化社会监督, 保证标准内容及相关技术指标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完善已发布标准的信息公开机制, 除公开出版外, 要提供网上免费查询。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 必须在政府官方网站全文公开。推荐性行业标准逐步实现网上全文公开。团体标准要及时公开相关标准信息。

(七) 推进标准国际化。

积极开展中外标准对比研究, 借鉴国外先进技术, 跟踪国际标准发展变化, 结合国情和经济技术可行性, 缩小中国标准与国外先进标准技术差距。标准的内容结构、要素指标和相关术语等, 要适应国际通行做法, 提高与国际标准或发达国家标准的一致性。

要推动中国标准“走出去”, 完善标准翻译、审核、发布和宣传推广工作机制, 鼓励重要标准与制修订同步翻译。加强沟通协调, 积极推动与主要贸易国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的标准互认、版权互换。

鼓励有关单位积极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 加强与国际有关标准化组织交流合作, 参与国际标准化战略、政策和规则制定, 承担国际标准和区域标准制定, 推动我国优势、特色技术标准成为国际标准。

三、保障措施

(一) 强化组织领导。

各部门、各地方要高度重视标准化工作, 结合本部门、本地区改革发展实际, 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部门、本地区改革发展规划。要完善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协同推进的标准化管理体制, 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和技术支撑机构作用, 创新标准化管理模式。要坚持整体推进与分步实施相结合, 逐步调整、不断完善, 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实到位。

(二) 加强制度建设。

各部门、各地方要做好相关文件清理, 有计划、有重点地调整标准化管理规章制度, 加强政策与前瞻性研究, 完善工作机制和配套措施。积极配合《标准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修订, 进一步明确标准法律地位, 明确标准管理相关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要加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引用标准力度, 充分发挥标准对法律法规的技术支撑和补充作用。

(三) 加大资金保障。

8.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篇八

文号:台建规〔2014〕199号 索引号:TZ016-0201-2014-0003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发布日期:2014 04 23 各县(市、区)建设规划局(分局),温岭市建工局,台州湾集聚区建设局,台州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局直属有关单位:

为切实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在线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促进我市建筑施工现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现将《台州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

2014年4月21日

台州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促进我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在线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依据《关于实施台州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在线视频监控管理的通知》(台建规〔2012〕114号)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二条 各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应把在线视频监控系统作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日常监管的辅助手段,应在2014年6月1日前建立视频监控中心,需配置2台以上显示设备,落实相关专业管理人员。

第三条 施工单位是在线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主体。

台州市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含一级)有在建工程的施工单位须在2014年6月1日前建立视频监控中心,监控中心使用面积不小于6平方米,需配置2台以上显示设备,配备至少1名专职管理人员。

台州市内其它有在建建筑工程项目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外地进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和所有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单位,须在2014年6月1日前配置1台或以上显示设备,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第四条 台州范围内施工单位在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均须接入视频监控中心。确因硬件接入条件限制的,经项目所在地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可暂缓接入。

第五条 网络运行服务商须在签订视频监控服务合同之日起10日内完成视频系统的安装、调试、验收和交付使用等工作;并保障整个视频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及时将所服务工程项目的账号权限分配给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每日对所服务工程项目的视频监控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定期派人到施工现场进行维护、保养;设立专用故障申报电话并派专人值守。收到故障报修后2个小时内到场处置,24小时内完成故障修复。遇有暂时不能排除的故障及时报告当地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如系统出现大的运行故障,及时报告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

第三章 使用要求

第六条 施工单位须把在线视频监控系统作为本单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日常管理的重要手段。统一负责视频监控系统服务合同的签订、安装、验收、使用、管理和费用支付。

施工单位的在线视频监控管理部门应每日对视频监控系统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每日不少于1次对所承建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进行网上巡检,并做好检查记录。遇有异常情况截图留存,并及时通知项目部处置,事后进行网上复检或通知质安科人员到现场核查,相关处置情况一并记入检查记录。

施工现场项目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每日对视频监控系统运行情况进行检查,遇有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视频监控设施和线路的安全,遇有不能排除的故障及时反馈当地网络运行服务商和当地监控中心。

第七条 监理单位须把在线视频监控系统作为日常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管的一项重要手段。监理单位的视频监控管理部门应每日对视频监控系统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每日不少于1次对所监督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进行网上巡监,并做好检查记录,遇有异常情况及时通知现场项目总监到现场处置。监理项目部现场监理人员应每日对视频监控系统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八条 有条件的建设单位可通过视频系统加强对施工、监理项目部的监管,督促施工、监理项目部按照合同要求及时履约。

第九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员应通过电脑或移动终端查看受监项目施工现场状况,发现问题截图留存,并做好检查记录,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在线视频监控管理部门处置,事后进行网上复检或到现场核查。遇有故障及时反馈当地监控中心。

第十条 县(市、区)级监控分中心不定期地对各类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状况进行视频抽查,发现问题截图留存,并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在线视频监控管理部门处置,事后进行网上复检或通知监督员到现场核查;负责系统相关问题的协调和当地主管部门账号权限分配;每天对视频系统运行情况进行检查,遇有故障及时反馈网络运行服务商和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

第十一条 市级监控中心不定期地对全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状况进行视频抽查;同时抽查县(市、区)级视频监控管理情况;负责系统相关问题的协调和县(市、区)管理员账号权限分配;负责系统相关政策制订解释工作;遇有故障及时联系网络运行服务商予以解决。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 在线视频监控系统的管理时限从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之日起至视频监控同意拆除之日(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签发的同意拆除意见为准)止。

第十三条 各行业监管部门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应通过在线视频监控系统重点检查下列工地:

处于重大危险源(如深基坑、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脚手架工程等)施工阶段的建筑工地;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日常检查发现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建筑工地;发生过安全事故的建筑工地;被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停工整改通知书》等形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停止施工的建筑工地;其它有必要重点监控的建筑工地。

第十四条 各行业监管部门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通过在线视频监控系统(在在线视频监控系统可视范围内)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人员到位情况。

抽取房屋建筑工程在建工程项目,通过电话抽查建筑工地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等管理人员,实行视频点名检查,被检查人员在接到电话通知后,应在30分钟内出现在就近的监控点前,以确认到位情况。人员视频信息可和台州市建筑业信息管理网(http:///)关键岗位人员信息相比对。

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须加强项目部人员到岗履职情况检查,须每日对人员到岗情况进行视频核查,并做好记录。各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现场项目部人员到岗情况抽查,实行差异化管理,并视情况加密抽查,抽查发现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无故不到岗的每人次扣0.2分。

(二)施工现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状况检查。

1.深基坑土方工程开挖时出现超挖施工等未按规范施工的违法违规行为,深基坑坑边荷载堆载过大、临边防护未设置栏杆等;

2.脚手架未高于作业层一步架;

3.未按规定张挂安全网,安全网未封闭到底; 4.外脚手架工程未按规定设置连续剪刀支撑(高度超过24米时);

5.施工现场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的;

6.建筑起重机械未办理相关手续即投入使用的;

7.高空危险作业人员不按要求使用安全带、施工现场人员未戴安全帽的; 8.未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基坑边沿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三)停工情况视频检查。

在停工整改期限内(即未签发《复工通知书》前),对停工工地每日实施视频检查,主要检查工地是否真正按要求停工整改。如未按要求停工整改的,截图留存后立即责令项目负责人和总监到现场处置。

(四)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等情况。

主要检查建筑施工现场是否按照规定设置隔离护栏、警示标志和施工铭牌;施工现场材料、机具是否堆放整齐;施工中是否采取封闭、降尘、降噪等措施控制扬尘、噪声等污染,产生的废弃物是否及时清运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未按本细则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建立视频监控中心或配置监控设施或未按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开展视频监控工作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全市通报批评;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记入台州市建设工程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暂停办理该施工单位在台州所有施工项目的相关质量监督验收,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暂停办理检测服务。

第十六条 不按时安装、拒绝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或按而不用的,由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停工整改,并对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未正确履职的项目总监等人员记台州市建设工程不良行为记录一次。情节严重的,责令该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并记台州市建设工程不良行为记录一次,对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未正确履职的项目总监等人员记台州市建设工程黑名单记录一次,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暂停办理该施工单位在台州所有施工项目的相关质量监督验收,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暂停办理检测服务。

第十七条 如发现因人为因素造成视频监控系统失效的,或因施工单位违规操作造成施工现场信号无法及时清晰上传的,网络运行服务商应报请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核查,如确属施工单位故意损坏视频监控设备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立即责令其停工整改,待修复后方可复工,并对该工地实施重点监控管理,同时对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未正确履职的项目总监等人员记台州市建设工程黑名单记录一次。情节严重或累犯的,记该施工单位台州市建设工程黑名单记录一次,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暂停办理该施工单位在台州所有施工项目的相关质量监督验收,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暂停办理检测服务,并实施重点监控管理。

9.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篇九

专项监督检查建筑节能检查情况通报》的通知

建办科函[2012]21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要求,进一步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2011年12月10日至29日,我部组织对全国建筑节能工作进行了检查。现将《2011年全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专项监督检查建筑节能检查情况通报》印发给你们。希望各地认真借鉴先进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推动建筑节能更好更快地发展。

附件:2011年全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专项监督检查建筑节能检查情况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2011年全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专项监督检查建筑节能检查情况通报

为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要求,进一步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2011年12月10日至29日,我部组织了对全国建筑节能工作的检查。检查范围涵盖了除西藏自治区外的30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包括5个计划单列市、26个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27个地级城市以及26个县(市),共抽查了917个工程建设项目的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施工现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发了53份执法建议书。现将检查的主要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评价

2011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各地围绕国务院明确的工作任务,进一步突出工作重点,创新体制机制,强化技术支撑,加强监督管理,建筑节能各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一)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根据各地上报的数据汇总,2011年全国城镇新建建筑设计阶段执行节能50%强制性标准基本达到100%,施工阶段的执行比例为95.5%,新增节能建筑面积13.9亿平方米,可形成130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全国城镇节能建筑

占既有建筑面积的比例为24.6%,北京、天津、河北、吉林、上海、宁夏、新疆等省(区、市)的比例已超过40%。

(二)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截至2011年底,北方15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计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面积1.32亿平方米,已开工未完成的改造面积0.24亿平方米。北京、天津、内蒙古、吉林、山东等5个与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签约的重点省(区、市)共计完成改造面积7400万平方米,其中,内蒙古、吉林、山东超额完成改造任务。目前,累计实施供热计量改造面积占城镇集中供热居住建筑面积比例超过10%的省份有河北、吉林、青海、天津、黑龙江。

(三)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截至2011年底,全国共完成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34000栋,能源审计5300栋,能耗公示6700栋建筑,对2100余栋建筑进行了能耗动态监测。确定了黑龙江、山东、广西和青岛、厦门5个省市作为第四批能耗动态监测平台建设试点,确定天津、重庆、深圳3个城市为第一批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确定了南开大学等42所高等院校作为节约型校园建设试点,浙江大学等4所高校作为节能改造示范。

(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截至2011年底,全国城镇太阳能光热应用面积21.5亿平方米,浅层地能应用面积2.4亿平方米,光电建筑已建成装机容量达535.6兆瓦。2009年批准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的项目平均开工率超过80%,示范县项目平均开工率超过90%;2010年批准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的项目平均开工率50%,示范县的项目平均开工率超过55%。

(五)绿色建筑与绿色生态城区建设。截至2011年底,全国共有353个项目获得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建筑面积3488万平方米,其中2011年当年有241个项目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建筑面积达到2500万平方米。江苏、上海、广东、浙江、北京等省市获得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较多,贵州、云南、海南、甘肃、内蒙古等省区尚未开展此项工作。天津市滨海新区、深圳市光明新区、唐山市曹妃甸新区、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无锡太湖新城等绿色生态城区建设实践已经取得初步成效。

2011,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青海、上海、江苏、浙江、安徽、重庆、湖北、福建、广西、海南等省(区、市),以及深圳、青岛、宁波、厦门、太原、沈阳、哈尔滨、银川、乌鲁木齐、南京、杭州、合肥、武汉、长沙、广州、南宁等城市建筑节能重点工作进展较好,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完善,监督管理比较到位,给予表扬。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机构。一是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都成立了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广东、广西等省(区、市)政府建立了建筑节能议事协调机制。二是全国基本形成了省、市、县三级建筑节能管理机制,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内设建筑节能处室。山西、内蒙古、上海等省市成立了专门的建筑节能监管(监察)机构。全国21个省(区、市)、222个地级及副省级城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工作机制进一步理顺。

(二)完善法规制度,强化政策激励。一是各地切实加强建筑节能法制化建设,河北、山西、上海、湖北、湖南、广东、海南、重庆、陕西、青岛、深圳等地制定了专门的建筑节能条例。二是对建筑节能的资金投入力度进一步加大。不完全统计,“十二五”期间,在北方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绿色建筑等方面,省、市两级财政拟安排专项资金超过220亿元与中央财政资金配套,其中,北京、内蒙古、吉林、江苏、青海等地对建筑节能投入力度较大。

(三)健全标准规范,强化科技支撑。一是建筑节能标准进一步完善。标准规范的内容包括了设计、施工、验收、测评标识、节能性能评价、运行管理全过程,指标的要求从节能50%提升到节能65%。北京、天津等市已经开始研究以节能75%为目标的强制性标准,涵盖的内容从新建建筑节能逐步发展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绿色建筑等多方面。二是“十二五”期间,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继续支持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共性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各地在新型建筑节能保温产品及体系、绿色建筑及绿色生态城区指标体系研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方面安排科研项目,并组织示范工程,促进成果转化,建筑节能技术水平和产业水平进一步提升。

(四)严格监督管理,逐级目标考核。一是各地在建筑节能质量管理方面,突出工程建设过程控制与产品流通使用环节监管两个重点,完善管理制度与办法,包括规划阶段节能审查、施工图专项设计与审查、节能产品质量认定与备案、节能施工专项资格认证与人员持证上岗、节能工程专项验收、节能建筑测评标识与信息公示等制度,效果明显。二是各地不断强化建筑节能目标责任考核机制,省级政府与各地市政府、省级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与各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签订建筑节能目标责任状,规定建筑节能量化目标,定期督查,按进行考核,保障了工作任务的落实。

(五)全面宣传推广,加大培训力度。一是各地通过主题宣传周、召开交流会与博览会、制作专题节目、组织社区活动等多种方式,大力宣传《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建筑节能法律法规以及绿色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相关政策的重要意义,赢得了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二是各级建设管理部门不断加大建筑节能培训力度,组织相关单位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培训,讲解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有效提升了建筑节能管理、设计、施工、科研等从业人员对建筑节能相关知识的理解能力和执行能力。

三、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地区对建筑节能认识不够,能力建设不足。一是部分地区对建筑节能重视不够,没有纳入政府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节能目标考核体系,相关部门没有形成合力,政策不配套,管理人员能力不足,政策执行及日常管理水平不高。二是对建筑节能投入力度不够,尤其是中央财政大力投入的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工作,部分地区没有落实配套资金。

(二)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不到位、监管缺位现象仍然存在。检查中主要发现以下问题,一是部分省市缺乏对节能设计专篇的规范性要求及深度规定,施工图节能设计细部处理不够,不能有效指导施工,施工图审查机构节能审查能力严重不足。二是施工组织方

案、监理方案基本照抄范本,普遍缺乏针对性,施工现场随意变更节能设计、偷工减料的现象仍有发生。三是部分地区特别是中小城市缺乏对保温材料、门窗、采暖设备等节能关键材料产品的性能检测能力,产品质量监管存在漏洞。

(三)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任务仍然艰巨,改造效果不能有效发挥。一是改造任务繁重。考虑用能水平、建筑寿命等因素,北方地区城镇既有居住建筑需要改造的面积约20亿平方米,改造压力较大,同时随着用能水平的提高及改善室内舒适性的需求日益强烈,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实施节能改造压力也日益增大。二是供热计量改革滞后,北方地区城市只有约1/3左右出台了供热计量收费办法。实现供热计量收费的住宅建筑面积约4.2亿平方米,至少30%以上的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完成后,没有同步实现计量收费,严重影响了节能效果,并影响了企业居民参与节能改造的积极性。三是部分节能改造项目质量存在问题,检查中发现,部分完成的改造项目已经出现保温层破损、脱落,供热计量表具安装不到位等情况。

(四)发展绿色建筑的制度措施不落实,进展相对缓慢。一是缺乏对绿色建筑投入产出的科学评价以及社会环境效益的正确认识,只注意了绿色建筑成本增加的一方面(一般增加成本5-10%),忽视了绿色建筑产生的社会环境效益,影响了绿色建筑的发展。二是绿色建筑标准体系还不健全,缺乏针对不同地区、气候条件及经济条件的绿色建筑规划、设计、评价标准,绿色建筑发展缺乏标准规范的约束和引导。三是绿色建筑配套政策不落实,包括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方面的相关政策尚未出台,缺乏政策引导机制。四是绿色建筑发展能力建设不足,绿色建筑规划、设计及技术集成水平低,学科交叉与融合有待深入。

四、下一步工作思路

(一)控制增量,严格新建建筑节能管理。一是加快省市县三位一体的建筑节能管理体制建设,将建筑节能监管重心下移,增强市县的监管能力和执行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能力。二是继续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节能标准的监管,着力抓好施工阶段等薄弱环节以及中小城市等薄弱地区执行标准的监管。做好北方采暖地区以及夏热冬冷地区新颁布建筑节能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指导有条件的地区执行更高节能水平的强制性标准。三是贯彻《节能建筑评价标准》,启动节能建筑认定工作。全面推行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等制度。

(二)改善存量,提升既有建筑用能效率。一是继续加大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力度。各地要尽快分解改造任务指标,落实改造项目,抓紧实施,力争2012年完成改造面积1.9亿平方米以上。要对节能改造工程设计、施工、选材、验收等环节进行全过程质量管理。切实加强建筑保温工程施工的防火安全管理。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北方采暖地区的新建建筑及完成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应全部实行供热计量收费。二是启动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会同财政部研究制定推进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实施意见及财政资金奖励办法。选择有工作基础、地方积极性较高的省市,进行改造试点。三是进一步加大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力度,扩大能耗动态监测平台建设范围。启动和实施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继续推动“节约型高等学校”建设及高等学校校园建筑节能改造示范。

(三)调整结构,实现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规模化高水平应用。一是推进可再生能源

建筑应用区域示范、城市及县级示范、太阳能屋顶计划等各类示范深入实施。加快单体建筑与太阳能一体设计施工或改造项目。二是鼓励和指导资源条件具备的省(区、市)对符合当地建筑利用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进行强制性推广,争取到2015年,太阳能资源三类以上地区。全部出台强制性推广政策。三是加快研究制定不同类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在设计、施工、能效检测等各环节的工程建设标准。

(四)转变方式,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一是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研究出台促进绿色建筑发展的经济激励政策。二是继续完善绿色建筑标准体系,制(修)订绿色建筑相关工程建设和产品标准。编制绿色建筑区域规划建设指标体系、技术导则和标准体系。鼓励地方制定更高水平的绿色建筑标准。三是进一步加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推进力度。积极开展高星级绿色建筑示范。依托城镇新区建设、旧城更新、棚户区改造等,启动和实施绿色生态城区建设示范。四是加快绿色建筑相关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及推广力度。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按照我国主要气候分区,加快国家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技术中心建设。

(五)完善机制,增强建筑节能综合能力。一是指导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建筑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完善机构,充实人员。二是加快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针对住宅、农村建筑、公共建筑、工业建筑等不同类型建筑,制定修订相关工程建设节能标准,落实建筑节能要求。三是加快建筑节能技术创新,将绿色建筑适用技术集成、新型外墙保温结构体系等共性关键技术作为重点,组织科技项目的立项和实施。启动国家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等科研平台建设工作。修订建筑节能推广技术产品目录,引导技术和产业升级。四是加强建筑节能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能效交易等节能新机制。规范和引导科研院所、相关行业协会和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建筑节能技术研发、前期咨询、后期检测等方面的专业服务,增强第三方评价机构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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