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代理委托协议

2024-12-05

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代理委托协议(11篇)

1.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代理委托协议 篇一

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

项目 编号 :

项 目 名 称:

人:

采购代理机构:

期:

****年**月**日

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

甲方(采

人):

乙方(采购代理人):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采购

项目事宜达成下列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

委托项目基本情况(有□符号的,选择 的 在□内中打√,否则打 ×)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编号:

(三)项目委托实施时间:

****年**月**日; 项目完成时间:

****年**月**日(四)预算投资额:

万元 □分包控制

□总额控制(五)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竞争性谈判 □询价 □单一来源 □竞争性磋商(六)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确定 □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 □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甲方确定(七)合同签署

□甲方直接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署合同。

□甲方委托乙方代表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署合同。甲方保 证乙方的签字与甲方的签字具同等法律效力。

(八)履约情况的验收

□甲方验收。

□甲方委托乙方验收 □乙方协助甲方共同验收 二、协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委派

负责协助乙方办理本协议约定的政府采购项目所需事项,在授权范围内代表甲方处理采购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事宜。

2、向乙方提交采购项目的详尽采购清单,包括采购产品详细品名、技术规格、数量、质量要求、交货时间、送货地点、服务标准、预算控制额和其他有关事项以及乙方办理项目采购所需要的全部文件及技术资料。

3、应根据采购项目的需要,负责协助乙方组织供应商察看现场。

4、对乙方编制的采购文件签字或加盖公章确认。

5、指派采购人代表参与采购项目的论证、招标或谈判,并澄清采购项目的需求。

6、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在乙方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负责货物的验收。

7、经调查了解,如查实乙方确有超越“协议”,以甲方名义从事其他活动的行为,有权单方终止“协议”,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8、在委托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要求乙方在采购文件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不得对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乙方和评委指定或暗示中标(成交)供应商。

9、对政府采购项目中涉及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将可能影响采购工作公正性的信息透露给利害关系人。

10、在协议履行期间,如发生危及社会安全稳定的重大事件或遭遇不可抗力,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且不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11、在本“协议”履行期间,甲方有保证乙方独立履行“协议”且不受任何干扰的义务。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组织实施甲方委托的采购事项,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采购程序进行操作。

2、对采购过程中的重要事宜,及时与甲方沟通协商。

3、负责按照本协议确定的采购方式,根据有关法定程序进行采购。采用招标方式的,应根据甲方提供的技术、服务、商务等要求,编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同时负责接受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落实开标和评标地点,确定开标程序和评标办法,组织开标大会和评审委员会。

4、负责组织政府采购的评审活动。成立采购代理项目组,并任命

为项目组组长,负责该项目采购代理工作。

5、公布采购结果,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向其他供应商发出未中标(成交)通知。

6、对政府采购活动中所涉及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将可能会影响采购工作公正性的信息透露给利害关系人。

7、按照相关规定妥善保存、管理采购活动的有关文件。

8、对甲方负有沟通与通知义务。在采购项目操作过程中,乙方应及时将项目进度情况及相关信息向甲方通报。

三、采购代理服务收费的计取

1、根据国家现行取费政策,按照以下计算方法确定采购代理服务费金额:

按中标合同金额规定的差额定率下浮

后的比例分段累进计算。

2、采购代理服务费的支付,采用以下

方式:

(1)由委托人支付;(2)由中标人支付; 采用第(2)种方式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的,采购文件必须写明。

3、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时间:完成委托事务工作后,一次性结算。

四、违约责任

乙方如有违背上述约定的行为,甲方有权:

(一)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二)终止本协议的继续执行;(三)经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选择其他有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

(四)保留对乙方的追溯权。

甲方如有违背本协议的行为,乙方有权:

(一)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二)终止本协议的继续执行;(三)保留对甲方的追溯权。

五、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如执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协议的生效

除另有约定外,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七、其他

双方约定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补充条款: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委托人(公章):

代理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菏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章):

负责人:

****年**月**日

2.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代理委托协议 篇二

一、委托社会代理机构招标采购从而引入更积极更充分的竞争

这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招标公开程度更高,操作程序更为规范,评标相对客观公正。这3个方面,保证了设备招标采购更加“公开、公平、公正”。

在委托社会代理机构招标采购的过程中,我们的具体做法是:学校部门或教师提出设备购置申请,并提供所购设备的相应技术参数和具体要求,经学校财务处和设备管理部门审签,报学校主管招标的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将申请购置设备的相应技术参数和具体要求提交委托的社会代理公司,代理公司依据所提拟采购仪器设备的功能需求说明和时间要求等,编制招标文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公开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这一套规范的程序,相对学校自行组织招标,邀请一些以往曾与学校有过合作或比较熟悉的供应商参与投标,或通过学校网站发布公开招标信息,招标的公开化程度更高,响应的商家更广泛,竞争也就更加充分,从而保证了投标商必须以更加优惠的价格提供产品,在同等的价格情况下提供更高的配置和更丰富完善的服务内容。

社会代理机构的选择,是保证招标采购成功的重要条件。我校遴选的代理机构是拥有国家财政部颁发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A级资质证书的国有招标代理机构,在组织招标过程中严格依法操作,发布的招标文件中不得设有排他性条款,招标公告时间不得少于20天,参与响应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开标在相对固定的场所,采取当众启封,公开唱标。评标结束,在法定的中标公示期内进行公示,公示期结束没有疑问,方可正式确定并通知中标人。这些规范透明的操作,为商家公平地参与竞争提供了保障。

评标由评标专家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设备采购使用单位派出的专家不超过专家总数的1/3,除采购单位派出的专家外,其他专家则从财政部组建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成。一些重大项目,还要求抽取经济、法律方面的专家。这些专家,在专业覆盖面、评标经验以至客观性等方面与学校自行组织的本校相关技术单位以及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的管理人员组成的评标小组相比,更为专业客观。社会代理机构组织的招标,评标统一采用综合评分法,主要有投标产品质量、技术先进性及服务,同类项目的业绩,商务状况和投标价格的合理性等内容。投标价格的合理性以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值,统一按价格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满分值计算。投标产品质量、技术先进性及业绩、服务和商务评审部分,则又细分内容和分值标准。评标专家本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人的标书情况,自行打分。最后汇总所有专家的打分,根据得分高低排序,推荐拟中标人。这一过程,与学校内部自行招标往往依据多数人的意见或简单的票决相比,要更为客观。

二、委托社会代理机构招标采购从整体上降低了采购成本

设备采购成本是采购人最为关心的内容之一。委托社会招标代理机构采购成本费用增加是无疑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为招标人提供招标咨询、制定方案,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信息,审查投标人的资格,按程序组织开标、评标,协调招标人与中标人的关系,监督合同的履行,对招标人进行购后服务、整理归档招标文件等,并根据自己提供服务量的大小,向招标人收取一定的费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一原本应由招标人支付的费用,通常采取由中标人支付的方式。有同志认为,招标代理机构是社会中介机构,是非生产经营性企业法人,它作为一个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理性经纪人,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其根本目的,从形式上看,学校委托代理招标不付任何费用,但这笔钱由中标供应商支付,最终还是由学校支出,羊毛出在羊身上,因为供应商不可能做亏本的买卖。这个意见从理论上讲是完全正确的。但进一步深入分析,我们认为,从整体上来看,学校付出的成本费用是降低的,或至少说是没有什么损失的。这个成本主要消化在了由于市场竞争而产生的机制效益和社会化的分工而产生的规模效益之中了。

完善和规范的市场机制,保证了产品的合理价位,更为“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保证了招标人的利益。作为招标代理机构,为招标人提供了服务,根据自己提供服务量的大小,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是理所当然的,况且这一收费标准也是依据国家相关的指导性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的,不是毫无边际的胡乱要价。学校作为被服务的对象,这一显性的费用成本从形式上转嫁给了供应商,供应商肯定会通过提高产品的报价又转嫁给学校。但正如我们前面所论及的,由于社会代理机构依法规范招标,竞争更加充分,迫使这种报价的提高幅度绝对不是产品报价和服务费两者简单地相加。再有,由于社会代理机构招标的规范操作,也使得供应商省却了不少不必要的公关成本。

学校委托社会代理机构招标,利用社会化分工和市场提供的资源配置,节约了学校的人力资源成本。举个具体实例。目前我校负责设备管理的人员只有4位,也就是4个人员编制,其中1位同志分工负责设备购置的具体事务,包括接收学校采购单位采购申请,办理校内相关审批手续,与社会代理机构协调招标事宜,办理海关免税手续等工作。另外3位同志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验收、记账、报废处理和各种报表的统计上报等日常事务。若按学校目前仪器设备的年采购量,学校自行组织招标采购,据我们分析测算,至少需要3位精通业务的专业人员才能较好地完成此项工作,也就是说在目前人员编制的前提下增加两个编制。两位正式职工,如果将医疗、住房等福利考虑在内,这一人力资源的成本是不难计算的。除了人力资源外,设立机构,增加人员,相应的办公条件资源必然也要增加。设想各大小学校都组建一支专业的招标采购队伍,负责并不是常年满负荷工作的设备招标采购任务,在人力、物力资源上将是一笔多么大的成本费用?

三、委托社会代理机构招标采购从机制上规避了风险

社会招标代理机构依法招标的运行机制,政府、社会和当事人的多重监督机制,采购人、采购主管部门和评标专家的多重制约机制,从多方面为规避设备采购风险提供了较好的屏障。

社会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成立并按照相关的法定程序实行招标采购工作,透明度高,可以从根本上避免“权力寻租”和“权钱交易”的产生。当学校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招标事宜以后,除了设备购置人,也就是该设备的直接使用单位或教师1人参加评标外,学校领导和职能部位的成员均不参加评标,避免了“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更能客观地履行监督。学校领导和职能部门的同志不直接面对各投标供应商,供应商与学校负责采购的领导接触也起不到任何作用。对投标供应商而言保证了竞争的公平,实实在在的做好标书,提供性价比更好的产品和更好的售后服务,靠企业自己的实力赢得客户,占领市场。对学校领导和职能部门的同志而言既起到了保护,也从源头上防止了腐败的滋生,促进学校的廉政建设。

对社会代理招标机构国家有专门的监督部门对其招标工作进行监督,并对其执业资质进行考核。在《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中,对社会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中违法行为都有明确的处罚规定。在组织招标的过程中,招标人和投标人,特别是投标人,对招投标整个环节的监督就更为直接,因为涉及自身的利益。因此,整个招标过程,各种规章必须严格遵守,各种程序必须规范到位。社会招标代理机构自身是法人实体,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担风险,其工作效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社会的信誉,甚至影响其生存发展,对于一个规范的负责任的企业而言,是绝不会拿企业的命运来冒风险的。

采购人、采购主管部门、评标专家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多重制约机制,也是保持招标采购工作能够客观公正、规避风险的重要条件。对每次项目较大的评标活动,学校设备管理职能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都派代表,参加全过程跟踪。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签字负责,承担个人责任,并随时准备接待和答复招标人或投标人对评审结果的质疑和投诉。这些制约机制,就使得参与评标的采购人不能仅凭自己的意愿好恶选择投标商,也要求评标专家服从良知,坚持科学、公平、公正的职业操守,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认真审核和比较,合理、公正地对待每一个投标人。

四、委托社会代理机构招标采购是今后发展的趋势

之所以说委托社会代理机构招标采购是今后发展的趋势,是由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性和学校内部的现实性所决定的。

我国的《招标投标法》中明确指出,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并规定了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的条件:一是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二是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三是有符合《招标投标法》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作为采购人,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因此,采购人委托社会代理机构招标采购是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依法开展的业务活动,受到法律的保护。

我们知道,所谓社会中介组织,是那些本身不从事生产经营和商品流通活动,而为专门从事生产经营和商品流通活动的市场主体提供各种服务的组织,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机构、行业协会等等。发达的市场中介组织是市场成熟和市场经济发达的重要表现。中介组织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也是社会化大生产前提下社会分工的产物。招标代理机构是独立于政府和企业之外,为市场主体提供招标服务的专业机构,属于社会中介组织,具有政府行政管理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推进,为政府和行政事业单位提供服务的市场中介组织,还要大力发展。市场的充分发展,愈来愈细化的社会分工,必将取代一家一户“小而全”的自给自足的机构设置模式。

在设备采购中,尽管《招标投标法》明确指出,如果采购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也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但高校作为教育事业单位,它的主要职能和主要精力是培养人才,从社会化分工的角度讲,一切可由社会承担的职能,终将交由社会来承担,这样才能保证学校主要职能的履行。学校机构人事的改革,无不是在优化学校资源配置,自觉或不自觉地推动承担学校服务职能的机构向社会化的方向发展。从目前学校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的约束情况来看,从设备采购工作的间断性特点上看,要求学校建设一支设备采购的专业机构和职业化的采购队伍,达到社会代理机构的规范程度和专业化水平,是很不现实的,也是难以做到的。

任何事物都有它的两面性。委托社会代理机构招标采购,由于其履行各种程序的法定性,采购人、采购管理部门同招标代理机构的沟通过程,都需要花费时间,与学校自行招标采购相比,设备采购的时效性可能要差些;由于高校采购的设备专业性强,随机抽取的专家有的未必“专业对口”,有时可能会造成中标产品难以完全满足用户的需求标准。这些问题,除了各种法定程序必须履行,必须付出的代价外,其他都是可以在具体工作中改进的。如采购专业性较强的设备,在招标前期采购人能进行详细周密的市场考察,提交相对合理完善的技术指标和配置要求,一些问题是可以避免的。

摘要:高校仪器设备招标采购委托社会代理机构,提供了更为充分的市场竞争,从整体上降低采购者的采购成本,从机制上规避了各种风险,是今后发展的趋势。

关键词:设备管理,采购方式,代理机构

参考文献

3.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格式 篇三

招标代理协议书

项目编号

甲方:

乙方: 广东华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12年月日

项目

委托招标代理协议书

甲方:

乙方:广东华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实施政府采购委托代理事宜经过协商,制定本协议。

一、委托协议书性质

本协议书是:

□按时间委托:

从年月日到年月日(一年);

■按项目委托:

委托项目名称:项目

项 目 编号:

二、委托范围

(一)发布招标公告:

对需发布公告的项目,由乙方根据甲方招标项目要求拟定招标信息公告,并经甲方盖章确认后在有关媒体和中心网站发布招标公告;

(二)编制招标文件:

1、甲方应就拟招标项目进行必要的市场调研,并向乙方提交书面的投标人资格要求、标段划分、工期、质量、技术要求、付款方式、验收标准以及图纸、工程量清单等,作为乙方编制招标文件的依据,并对提供资料的合法性、合理性负责。

2、甲方提出的投标人资格要求应与项目相适应、不得具有歧视性;提出的项目要求应明确、完整、符合市场实际情况且满足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法律法规要求;对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要求,甲方应事先征求相关专家意见。

3、如乙方认为甲方提出的招标要求不完整、不具体的,可以提出完善建议或要求甲方进行修改、完善、补充。因甲方提出的项目要求不完整、不确切而造成废标或其他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应对拟发放的招标文件进行全面详细审阅并盖公章确认后,乙方方可据此发售招标文件。

(三)投标人资格审查及招标文件发售:

由乙方根据已发出的招标公告的要求审查投标人资格并发售招标文件。在项目开标前,乙方不得向他人透露投标人家数及名单。

(四)组织项目现场勘察:

如招标文件无特别约定,原则上由甲方自行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勘察,现场勘察过程中甲方应对所有投标人提供同等的便利条件。

(五)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

乙方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负责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等交易活动。甲方应派代表于开标前2小时抽取评审专家,并按时派授权代表(原则上不超过2人)持书面授权委托书参加评标工作。

(六)签发中标通知书:

1、中标人的确定方式:(下列方式中选一种)

□由甲方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从中标候选人中确定 ;

■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产生中标候选人后,甲方根据招标投标法、政府采

购法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原则从中标候选人中依照推荐顺序确定中标人。

2、采购活动结束后,乙方在相关媒体和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中标结果公示,若3个工作日内乙方未接到质疑的,由乙方直接签发中标通知书。如有质疑的,应于质疑处理完毕并由甲方出具意见书后,乙方方可签发中标通知书。

(七)对投标人质疑的书面答复:

由甲乙双方在法律规定的七个工作日期限内共同组织答复;质疑涉及到甲方的,甲方应首先以书面形式将有关情况说明或意见提交乙方。

三、特别约定

1、甲方应充分维护政府采购形象,保证采购资金来源已落实,如因资金不能及时向中标人支付所产生的纠纷或法律责任完全由甲方自行承担,与乙方无关。

2、甲乙双方应指定以下专人作为授权代表处理招标过程中的有关事宜: 甲方代表:

姓名:部门:联系电话(手机):乙方项目负责人:

姓名:部门:联系电话(手机):

3、在招标过程中如出现废标需变更采购方式的,甲方应向政府采购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获批准后,乙方再按批复后的方式重新组织采购。

4、甲方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及时与中标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不得超过投标有效期),并在合同签订后四个工作日内提交乙方进行合同审核,审核通过

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县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备案。

5、政府采购合同由甲方与中标人签订,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实质性修改。甲方应按招标文件规定认真组织对中标人履约的验收工作,验收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招标过程中已由中标人承诺负担的验收费用除外)。

6、甲乙双方均应对招标过程中知悉的国家或商业秘密保密,招标结束后所有档案(包括投标人投标文件)由甲乙双方按规定保管。

四、其他事项

1、甲乙双方均应严格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招标工作。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分歧原则上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解决。

2、乙方按国家规定(见附件)取费方式向中标人收取代理服务费。

3、本协议共四页,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单位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

4.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代理委托协议 篇四

采 购 人(以下称为甲方):

联系人:联系电话:

代理机构(以下称为乙方):佛山市顺德区政府采购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方现委托乙方就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基本原则

1、甲方应当为有权独立进行政府采购的单位,乙方应当是符合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2、甲方保证委托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并承担相应保证责任。

3、甲方委托乙方依法代理其组织本次采购活动,配合相关采购程序的推进,并自愿接受代理结果。

4、乙方依法自主组织本次采购活动,接受相关监管部门依法监督。

5、甲方保证其提供的采购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委托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采购内容:

2、采购预算金额:

3(附批复文件)。

4、项目具体采购标准。附采购项目需求表(具体应当包括采购需求、有关技术规范、验收标准等)

三、委托事项

1、依法发布采购信息及相关公告等;

2、根据甲方提供的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

3、确定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

4、依法组织采购活动,包括:组织实施资格预审、发出采购文件、组织答疑会、组织踏勘现场、接收投标(或谈判、报价)文件、代管保证金、依法组建评审委员会、组织开标评审活动、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四、甲方权利义务

1、负责提供项目具体采购标准(包括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并确保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技术部分应包括技术规范、标准、服务需求等内容;商务部分应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项目限期、付款方式及售后服务要求等内容。甲方提供的商务及技术要求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且不得制定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商务、技术条款;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及其他有违公平竞争的条款;不得以不合理的注册资本金、销售业绩及资格条件等条款对潜在供应商实行歧视或差别待遇。

2、派出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并派专门人员参加乙方组织的项目答疑会等活动,配合乙方工作。

3、对需要报请财政部门备案和审批的事项,依法向财政部门报送相关书面文件。

4、确保乙方组织实施采购有充分合理的期限。

5、有权对乙方实施的代理事项提出询问,并按规定履行有关保密责任。

6、负责对乙方整合后的采购文件依法进行修改、补充并确认;对乙方在代理期间和代理权限内提出的与项目有关的问题及时答复乙方;对政府采购涉及的踏勘现场等活动提供便利和条件。

7、负责审查评审报告,确认采购结果,在规定期限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严格按照采购文件和投标(谈判、报价)文件签订合同。

8、应当妥善处理供应商提出的询问、质疑以及其他事项。

9、协助乙方完成组织采购活动的其他工作。

五、乙方权利义务: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赋予采购机构的权责组织采购活动,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2、自主、直接组织完成采购活动。

3、在甲方委托的权限内,履行相应职责,并承担保密责任。

4、就甲方委托授权乙方实施的事项,在乙方的职责范围内解答供应商提出的询问和质疑。

5、经甲方确认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结果等事项后,依法发放采购文件和发布相关公告。

6、办理甲方委托的其他事项。

六、委托代理期限

自本委托协议生效之日起至甲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之日止。

七、费用

(一)委托区政府采购中心采购的:全部费用由乙方负担。

(二)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服务费用按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的标准收取。

(三)其他约定:无。

八、其他事项

1、在项目采购过程中,如果出现废标或失败情况,除采购任务取消外,甲乙双方应充分协商后重新组织采购。如需改变采购方式,应报请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2、甲方指定本单位工作人员代表甲方接收、审查和签署有关采购文件,具体联系和协调处理采购过程中的有关事宜。

3、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4、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5、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

5.委托代理采购合同 篇五

委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就委托乙方代为采购

设备事宜,在双方友好协商,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设备的名称、规格、单价、原产地(设备详情见合同附件)。

第二条:合同金额:本合同项下设备的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整。

第三条: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五日内,甲方将合同价款总额的即人民币

汇入乙方指定账户内;余款

即人民币

在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 日内汇入乙方指定账户。

第四条:交货地点:由乙方负责送到甲方指定地点内,有关运输费用由乙支付。

第五条:交货日期:第一笔货款入账后

内发货。

第六条:甲乙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一)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将所需的设备详情及相关要求知会乙方,如所需设备的信息有 所变动,应及时通知乙方;如因甲方为作出及时通知所引发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2、合同设备到达甲方后,甲方有义务验收提货,如发现包装残缺,设备不符合合同的相关要求,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以便乙方与供货商协商相关赔偿事宜。

(二)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1、负责签订相关购货合同,并保证合同的相关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2、货物叫甲方验收后,及时与甲方办理相关财务结算手续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约责任:乙方所交付的设备品种、规格、质量、技 术不符合本合同相关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退货,收回已付货款,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价款总额的 作为违约金;无特殊原因乙方逾期为交付设备的,乙方向甲方每日偿付合同价款总额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

(二)甲方违约责任: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设备,乙方向甲方收 取合同价款总额的 作为违约金;甲方逾期支付设备款,甲方向乙方每日偿付合同价款总额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

第八条:索赔:

乙方应负责代理甲方向供货方进行索赔,第九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有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被告所在地法院解决。

第十条:其他;

一、本合同自签字盖章后生效;

二、本合同的所有附件具有与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

三、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经办人: 经办人:

开户行及账号: 开户行及账号:

****年**月**日

6.政府采购委托协议书 篇六

编号:

甲方(采购人):

乙方(代理机构):

甲方的采购项目,预算投资,所需资金已经落实。根

据安阳市政府采购项目申报表,现就上述内容委托乙方进行方式采购。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实施本次采购。为明确各自的权益和责任,经双方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协议有效期本协议有效期为协议签订日起至采购合同签订为止。

第二条委托范围及计划完成采购时间

2.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就下列各项委托乙方实施:编制招标文件,发布采购

信息,报名,制定评标办法,组织实施采购程序等。

2.2计划完成采购时间为年月日。

第三条甲方责任和义务

3.1向乙方提供委托采购项目的标的品目表,作为采购的依据。内容包括详细分项

清单、资格要求、相应服务、质量要求,采用综合打分的还需提供详细计分标准等资料。

3.2有权指派专家、技术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代表甲方参与采购活动,出任评标小

组成员。

3.3协助乙方编制采购文件。甲方应派人协助乙方编制招标文件,制定评标办法。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法人授权代表应对招标文件审核并签字盖章确认,以形成正式的招标文件。

3.4根据确定的中标人签订、履行合同,并负责中标人履约后的组织验收工作。

第四条乙方责任和义务

4.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甲方的委托,精心设计和组织采购工作,及时向甲方通报采购计划和进度,保证采购计划顺利实施。

4.2在甲方的协助下,负责编制招标文件,并负责对招标文件进行解释。

4.3负责及时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向潜在的供应商发出邀请。

4.4按规定在市采购办的专家库会同采购人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4.5负责组织开标、评标,组织评标委员会编写评标报告。

第五条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与合同的签订及备案

5.1甲方接受乙方经合法采购程序产生的中标、成交供应商。

5.2政府采购合同由甲方与供应商签订,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和中标文件进行实质性修改。

5.3甲方应在签订合同七天内将合同副本等资料报采购办备案。

第六条其他事项

6.1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6.2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7.采购委托协议书 篇七

(非通用--授权项目)

根据《政府采购法》和《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甲方委托乙方采购(项目名称),项目预算为:元,具体委托事项如下:

一、提出采购需求:甲方指定专人代表甲方联系和处理采购过程中的有关事项,及时向乙方提供有关技术、服务和商务等详细采购需求材料。

二、供应商资格审查:甲方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性质对供应商提出资格和资质等要求,委托乙方予以审查。

三、具体采购事宜:乙方根据甲方具体采购项目的特点和要求依法确定采购方式、编制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经甲方审查确认后,由乙方按照法定程序组织采购活动。达到公开数额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采购的,甲方应向乙方提出书面情况说明,由乙方办理采购方式变更审批手续。

四、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合同签订和质疑处理:

1、甲方授权评标委员会、或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直接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或根据评标委员会、或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提交的评审报告,在五个工作日内确定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为中标、成交供应商并书面通知乙方。

2、乙方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3、甲方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送甲方的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乙方作为合同的见证方。

4、甲方授权乙方处理供应商对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询问或质疑,甲方应予以配合。

五、合同履约验收:

1、甲方负责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与乙方共同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2、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未能按照合同履约的,应按合同有关条款约定与供应商进行交涉,同时应拒签验收单并通知乙方,乙方协助甲方处理。

3、乙方可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抽查,甲方应予以配合。

六、采购项目的价款支付:甲方按照采购文件或采购合同约定向供应商支付合同价款。

甲方:(盖章)

代表签字:

年月日

8.委托材料采购协议书 篇八

甲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一、协议内容

甲方拟定从2008年11月 15日起,委托乙方代购材料业务,从事广州当地的水产品、原材料以及其他酒店相关用品的采购、保管、运输等工作。甲方应承担的义务:

1、按照采购金额的1.5 %支付乙方劳务费用;

2、根据采购业务开展、配合情况,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

3、支付40万元备用金,据实结算所有的采购成本;

4、据实支付所有相关的费用;

乙方应承担的义务:

1、每天根据甲方传真,及时采购所需原材料及用品;

2、海鲜、高干通过航空运输,及时送到北京;

3、一般物品通过较便利的途径,及时运送到北京;

4、联系有关的厂家,按要求定制酒店所需用品;

5、及时与甲方核对来往账目,分类出具各酒店购货清单,结清货款及费用;

6、负责协调采购活动与当地各有关行政事业管理机构的协调事务。

二、合同变更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变更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合同文本双方各执一份。

三、合同解除和终止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务协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可以要求解除劳务协议:

1、甲方如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劳务协议:

2、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3、甲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本合同,致使劳务协议无效的;

4、甲方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乙方权利,致使劳务协议无效的;

5、甲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务协议无效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务协议:

1、未能及时提供所需采购物资;

2、未能及时结清各项货款;

3、出具虚假凭证,套取公司货款;

4、采购的材料虚高于当地价格水平;

5、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本合同,致使劳务协议无效的;

6、劳务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务协议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务协议内容达成协议的。

7、其他因劳务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务协议无法履行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务协议终止:

1、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2、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3、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违约责任

1、甲方未能够按照规定,及时支付劳务报酬,视为违约,应该向乙方支付相当月劳务费三倍的赔偿金;

2、乙方未能够及时按要求采购所需产品,视为违约给公司的经营造成损失的,应该支付相当月劳务费三倍的赔偿金;

3、由于乙方的过失,货物在保管、运输过程中造成损失的,由乙方给予全额赔偿。

五、合同解除和终止手续

甲乙双方解除和终止本合同的,乙方应按双方约定日期,为甲方办理财务清理等手续。

六、其他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合同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有抵触的,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二)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涂改或未经书面授权代签无效。

(三)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

9.采购项目招标代理合同 篇九

委托代理协议

采购人:乙方:日期:2014年4月日

云南省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

甲方(采购人):

乙方(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甲方自愿将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乙方组织采购。乙方愿意接受甲方委托,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在甲方委托事项范围内依法组织政府采购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现达成如下协议: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品名:

(二)项目技术规格或配置:详见附件

(三)项目数量:

(四)预算金额:

二、甲方委托乙方的具体事项(选择项在□内打√,其余打×)

(一)采购方式:按财政部门已核定方式选择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竞争性谈判 □询价 □单一来源采购;

(二)编制、发售采购文件:□√是 □否;

(三)解释采购文件:□√是 □否;

(四)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采购)公告或投标邀请函:√□是 □否;

(五)供应商资格预审:□是 □√否;

(六)落实开标、评标地点:□√是 □否;

(七)编制评标办法:□√是 □否;

(八)抽取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是 □否;

(九)邀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现场监督:□√是 □否;

(十)主持开标,指定专人记录开标过程:□√是 □否;

(十一)组织评审工作:□√是 □否;

(十二)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是 □√

否;

(十三)整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是 □否;

(十四)发出中标通知书:□√是 □否;

(十五)在指定媒体上发布中标、成交公告:□√是 □否;

(十六)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是 □否;

(十七)项目验收:□是□√否;

(十八)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是 □否;

(十九)其他事项。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指定一名项目联系人,代表甲方联系和处理采购过程中的有关事宜。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二)甲方应自行办理采购项目的有关审批手续,并向乙方提供委托项目审批手续和详细的参考技术指标、质量标准、服务内容等书面材料和要求。

(三)甲方应落实采购项目所需资金,并确保资金来源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四)甲方应对乙方编制的采购文件予以审核并书面确认。

(五)甲方可以与乙方共同确定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人员组成。

(六)甲方有权就委托的项目提出合法、合理的要求,但不得指定供应商或指定采购品牌,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要求。

(七)甲方有权利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但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办法的确定,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

(八)甲方有权利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但必须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

(九)甲方有权利对乙方在采购过程中的行为进行监督。

(十)甲方有义务保守采购过程中的有关商业秘密。

(十一)甲方有权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反映乙方在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二)甲方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政府采购制度。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委托事项,负责组织采购工作的具体实施,并提出项目采购的实施方案。

(二)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编制采购文件,并报甲方确认。

(三)乙方应满足甲方的合法、合理要求,但对违法违规以及无理的要求应予拒绝。

(四)乙方可以根据需要,就采购文件征询有关专家或者供应商意见。

(五)乙方应及时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六)乙方应接受甲方监督,维护甲方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七)乙方负责接受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八)乙方有权依法收取标书费和中标服务费。

(九)乙方有权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甲方在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乙方有义务保守采购过程中有关商业秘密。

(十一)乙方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政府采购制度。

五、委托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甲乙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对委托协议内容做出变更;如因政策原因,致使采购项目发生更改或撤消,本协议应作相应变更或终止。

六、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协议规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违约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

七、有关费用

乙方承担组织项目采购活动的全部费用。除标书费和中标服务费外,乙方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乙方出售的采购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采购文件印制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采购金额作为确定采购文件售价依据。乙方向中标供应商收取的中标服务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本次委托的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售价为每份人民币元,中标服务费为中标金额的%。

八、其他

(一)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双方认可后,作为本协议的补充,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二)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骑缝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本项目完成时止。本协议一式5份,甲乙双方各执2份,并由甲方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1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10.一般委托贷款委托代理协议 篇十

一般委托贷款委托代理协议

特别提示:中国工商银行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努力为客户提供专业化、高质量的金融服务。在签订本合同之前,特提请客户充分了解工商银行提供的相关金融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自主决定是否选择相关金融服务。

委托人:

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 受托人:

名称 负责人 住所

委托人在此委托受托人办理一般委托贷款业务,即委托人提供贷款资金,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指定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并协助收回贷款。委托人和受托人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章 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提供委托资金。委托资金应由委托人自主支配并且来源合法。委托人应在贷款发放之前将委托资金划入在受托人处开立的委托资金专户。

第二条 委托人应自行确定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事宜,并与受托人、借款人签订《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应具有合法的借款主体资格;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委托资金的额度;贷款利率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及中国人民银行等国家有权机构规定。外币委托贷款须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三条 委托人应自行确定委托贷款是否实行担保。若实行担保,委托人应对借款人选择的担保人或担保物进行确定,对担保的合法性和可靠性等进行审查并自行承担担保手续的有关公证、登记等费用。委托受托人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

第四条 委托人应在委托资金额度内委托受托人发放委托贷款,不得要求受托人超额度放贷。委托人在发放委托贷款前向受托人签发《一般委托贷款通知书》。通知书应载明:委托贷款合同号、币种、金额、利率、借款人及账户、确认的担保方式及担保人等内容。

第五条 委托人同意对委托贷款展期的,应提前15天通知受托人,并与受托人、借款人签订展期协议。原贷款有担保的,委托人需提前10天通知担保人与受托人续签担保合同。

第六条 委托人应自行承担委托贷款的风险,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受托人承担贷款风 险。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利息或其他费用,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承担偿付责任。

第七条 对于发生委托贷款在结息日未能收到利息或还款期未收到还款资金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向借款人催收,并提供催收记录和催收结果。

第八条 委托人可以自行监督管理借款人对委托贷款使用,也可以委托受托人监督管理借款人对委托贷款的使用。具体方式在《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中明确规定。

第九条 委托人应按一般委托贷款金额、期限、约定手续费率向受托人支付手续费。本协议项下一般委托贷款的约定手续费率为月手续费率 ‰;手续费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为。手续费支付不以借款人是否按期还本付息为条件。

第十条 委托人按照以下第【】种方式向受托人支付上述费用: 含税价格 不含税价格

若为不含税价格的,委托人支付的最终费用还应包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确定。

第十一条 委托人可自行监督借款人对委托贷款资金的使用,也可委托受托人监督,包括:监督借款人对贷款的使用是否符合《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规定用途、监督项目执行情况、协助监督借款人生产经营管理情况、协助监督保证人的生产经营管理情况、协助督促抵押人妥善保管抵押物、协助保管质押物和权利凭证。除此之外,委托人如对监督事项还有其他特别要求的,应在《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第十三条“其他特别监督事项(或有)”中明确监督内容和监督措施。委托人应就特别监督事项向受托人另行支付手续费,手续费计收标准为:,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为。

第十二条 委托人因借款人违反《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其收取罚息的,委托人应就罚息额度另行向受托人支付手续费。手续费的计收标准为:,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为:。

第十三条 对逾期的委托贷款,委托人要求受托人代为起诉借款人的,应出具书面文件。因借款人破产,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配合清偿资产、收回贷款。

第十四条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委托贷款,委托人应书面通知受托人不再履行《一般委托贷款委托代理协议》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同意受托人等额冲销委托资金和一般委托贷款。委托人停止支付手续费。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当承担并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本协议项下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担保手续中的公证、登记费用;办理诉讼事务中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 费;追索担保人或处置担保物的费用及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委托人声明

(一)本委托是委托人的自主行为,委托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二)委托资金来源合法,并为委托人自主支配;

(三)委托人和指定的借款人身份合法;

(四)委托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委托贷款不用于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即以贷款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品投资以及国家明确规定的其他禁止用途;

(五)一切贷款风险由委托人承担,受托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第二章 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受托人根据本协议与委托人、借款人签订《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第十八条 一般委托贷款实行担保并由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办理担保事宜的,受托人应根据委托人的书面通知,与有关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并将担保合同交由委托人认可和出具书面意见。有关担保合同的公证、登记费用由委托人预付和承担,受托人不予垫付。

第十九条 受托人收到委托资金后,要为委托人开设一般委托贷款账户,用于核算一般委托贷款的发放、收回和计息。受托人应按照《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与《一般委托贷款通知书》的要求,在指定的贷款发放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对委托人要求受托人超出委托资金额度发放委托贷款的受托人有权拒绝发放。第二十条 受托人接到委托人的一般委托贷款展期通知后,应与委托人、借款人签订展期协议;若展期贷款是担保贷款的,须接到委托人续签担保合同的通知后,与担保人续签担保合同,才能办理展期手续。

第二十一条 受托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提供有关材料对本协议项下一般委托贷款用途的合法性予以证明。对委托人为上市公司的,上市公司应出具董事会决议或其他授权文件,并承诺所委托的一般委托贷款对上市公司的其他股东不构成利益损害。

对一般委托贷款用途的合法性存有疑问的,受托人可不予办理。

第二十二条 受托人办理的异地一般委托贷款业务,可以将有关事务转委托给借款人所在地的中国工商银行营业机构办理。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中国工商银行其他营业机构的行 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受托人应在每笔一般委托贷款结息日期前3个工作日或贷款到期前10个工作日,通过电话、传真、公函、短信等形式提示借款人按时支付利息或到期还本付息,并做好通知记录,协助委托人按期收回贷款本息。受托人每次收回贷款本息后,应在 个工作日内将委托人应得款项如数划入委托资金专户。

第二十四条 受托人办理一般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垫支资金,不为委托人介绍借款人或代理委托人指定借款人,不接受没有指定借款人的一般委托贷款,不接受借款用途不明确和用途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一般委托贷款。

第二十五条 一般委托贷款到期,借款人未按时归还的,受托人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并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借款人催收。一般委托贷款采取保证方式的,受托人应在保证期间内以书面形式向保证人催收。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委托人书面指示受托人起诉的,受托人应按指示办理有关诉讼事务;委托人未书面指示受托人起诉的,受托人无义务对借款人起诉。

第二十七条 受托人收到委托人提供的其与借款人一致同意提前还款的书面通知后,应停止计收提前还款部分对应的手续费。因借款人破产或其他原因无法收回委托贷款的,受托人可根据委托人的书面通知解除委托代理关系,不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停止计收手续费,等额冲销委托贷款和委托资金。如果受托人未收到委托人书面通知,受托人有权在委托贷款逾期满六个月后(若贷款展期,则在展期逾期满六个月后),视为死账进行销户,一切责任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八条 受托人在办理一般委托贷款业务中,应将贷款发放、管理、收回(或催收、诉讼)的办理情况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尤其是借款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以及出现的任何可能或足以影响委托贷款安全的重大事项,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并根据委托人指示采取适当的措施。

第三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因委托资金来源、贷款对象、用途不合法等因素导致的一切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条 委托人未按时支付手续费的,委托人应就未支付部分按每日 %的标准向受托人支付违约金。对委托人拖欠的手续费和违约金,受托人可从委托人账户直接扣收 或从借款人偿还的委托贷款本息直接抵扣。

第三十一条 受托人未按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的《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和《一般委托贷款通知书》的要求发放委托贷款,导致委托人发生损失的,受托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受托人向借款人收回贷款本息后,未按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的《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划转,导致委托人发生损失的,受托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增值税特别约定

(一)委托人要求受托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先在受托人办理信息登记,登记信息包括委托人全称、纳税人识别号或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和账号。委托人应确保提供给受托人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按照受托人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具体要求由受托人通过网点通知或网站公告等发布。

(二)委托人自行领取增值税发票的,需向受托人提供加盖印章的授权委托书,指定领取人,并明确领取人身份证号等信息,由指定领取人凭身份证原件领取增值税发票;指定领取人发生变更的,委托人需重新向受托人出具加盖印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选择邮寄方式收取增值税发票的,还应提供准确无误且可送达的邮寄信息,若邮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受托人。

(三)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不可抗力或税务机关原因导致受托人不能及时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受托人有权延迟开票,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增值税发票被委托人领取后或受托人交由第三方邮递后发生发票丢失、破损或逾期等非受托人原因,导致委托人无法收到增值税发票相应联次或逾期无法抵扣的,受托人不负责赔偿委托人相关经济损失。

(五)由于发生销售退回、应税服务中止或开票有误、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需要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规定需要由委托人向税务机关提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的,应由委托人向税务机关提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待税务机关审核并通知受托人后,受托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如本协议确定的协议价格为含税价格,在协议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税率调整,受托人有权根据国家税率变化调整本协议约定价格。第三十四条 本协议中委托代理期限自本协议生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在委托代理期限内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办理的委托贷款业务,均以本协议为准,每次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无需另行签署委托代理协议。委托代理期限到期后,在委托代理期限内已经按照本协议办理的委托贷款业务应继续按照本协议和《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

第三十五条 解决协议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可选择以下第 种处理方式:

(一)由 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申请时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 仲裁;

(二)由受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三十六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本条款不得与其他条款相抵触,不得影响当事人之间实质性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十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金融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协议自委托人、受托人加盖公章,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项下的各方权利义务实现/履行完毕后,本协议自动失效。

第三十九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委托人执一份,受托人持两份。

委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受托人(盖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11.政府采购代理协议 篇十一

甲方:(采购人)万年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工程项目部 乙方:(采购代理机构)江西建中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甲方依据政府采购办采购计划的批复,甲方将 2015年山塘整治设计(含测量)采购项目委托乙方组织实施政府采购。乙方在甲方委托事项范围内依法组织实施。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采购的项目内容:(详见附件)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自行办理采购项目的有关审批手续,并向乙方提供委托项目审批手续和详细的参考技术指标、质量标准、服务内容等书面材料和要求。

(二)甲方应指定一名项目联系人,代表甲方处理招标采购过程中的有关事宜。

(三)甲方有权就委托的项目提出合法、合理的要求,但不得指定供应商或指定采购品牌,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要求。

(四)甲方应对乙方编制的招标文件予以审核并书面确认。

(五)甲方应及时答复供应商提出的技术参数、质量标准、服务内容等方面的询问。

(六)甲方有权利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但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办法的确定,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

(七)甲方有义务保守采购过程中的有关商业秘密。

(八)甲方有权利对乙方在招标采购过程中的行为进行监督。

(九)甲方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政府采购制度。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委托事项,负责依法组织采购工作的具体实施,并提出项目采购的实施方案。

(二)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编制采购文件,并报甲方确认。

(三)乙方应满足甲方的合法、合理要求,但对违法违规以及无理的要求应予拒绝。

(四)乙方可以根据需要,就采购文件征询有关专家或者供应商意见。

(五)乙方应及时答复供应商提出的关于招标文件方面的询问和质疑。

(六)乙方负责接受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七)乙方有权依法收取标书费和招标代理服务费。

(八)乙方有权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反映甲方在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九)乙方有义务将招标采购活动有关文件报送万年县采购办办备案。

(十)乙方有义务保守采购过程中有关商业秘密。

(十一)乙方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政府采购制度。

四、有关费用

乙方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代理服务费按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相关规定计算后收取)。

五、委托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甲乙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对委托协议内容做出变更;如采购政策原因,致使采购项目发生更改或撤消,本协议应作相应变更或终止;如采购项目流标后,改变为其他采购方式,必须由乙方继续代理。否则,乙方要求甲方赔偿违约金。

六、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协议规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违约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

七、其他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万年县政府采购办备案一份。

2、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决定。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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