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制度

2024-07-16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制度(共9篇)(共9篇)

1.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制度 篇一

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各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力度,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及叫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进一步规范施工现场检查制度。根据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制订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结合本项目部实际情况,特制订以下安全全生产奖罚条例:

一、奖励

l、在整个项目施工期间,无重大伤亡事故、无重大机械设备事故、无火灾事故、无治安刑事案件的班组,项日部命名为安全先进班组,颁发奖金500-1000元,并颁发奖状以资鼓励。

2、在施工期间,项目管理人员、班组长、职工及时发现、消除事故隐崽,避免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项目部将视情节予以500元以上的奖金。

3、凡在施工过程中,从开始至竣工无发生施工违规的单位,报公司批准予以奖励2000-5000元。

二、处罚

1、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者,队长(班组长)罚款500元,工人不戴安全帽者罚款200元,工人违规同时对队长(班组长)罚款200元,在高空(2米以上)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不佩带安全带者,罚款500元,同时对队长(班组长)罚款500元,由此发生的安全事故责任由作业队或班长自行负责。安全网挂设不符合规范的罚架子队长(班纽长)500-1000元。

2、严禁穿高跟鞋,拖鞋进入施工现场,连者罚款200元。

3、严禁酒后或带病上岗作业,违者罚个人200元,同时对队长(班组长)罚款200元。

4、施工作业期间,不准穿硬底鞋或带钉易滑鞋,不准往上及往下乱抛材料和工具等物件,违者罚个人200元,同时对队长(班组长)罚款200元。

5、严禁非机械专业人员私自开动机械设备,违者对个人罚款200元,同时对队长(班组长)罚款200元。

6、严禁非电气专业人员私自拉接电线违者罚款个人200元,同时对队长(班组长)罚款200元。

7、工地临时宿舍用电及其他用电设备必须由专业电工安装,不得乱接电气线路及用电设备,违者罚款200元。

8、各施工单位不准随地大小便,违者罚款200元,同时对队长(班组长)罚款200元。

9、私自乱拆施工现场的各种防护设施者(防护拦杆、防护设施、安全网等)对个人罚款500元,同时对队长(班组长)罚款500元。

10、在脚手架上堆物超过200公斤/m2的,罚责任人500元。

11、不走施工安全通道,斜道、楼梯,而攀登外脚手架的个人罚款500元,同时对队长(班组长)罚款500元。

12、因违反安全规定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者,按安全生产责任书规定承担其责任及经济损失。

13、临边、洞口等未设置安全防护措施的罚500元。

14、各项目部必须做好入场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如无三级安全教育,罚项目部l000元。

15、发现问题先拍照,再开罚款单,交由财务部进行罚款处理。

16、每周向各班组进行通报一次。奖罚记录每月20号前报公司安环部。

2.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制度 篇二

关键词:施工安全,施工方案,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

1 问题的提出

2003年与2004年是我国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形势较为严峻的一段时期[1][2]。自2004年12月,建设部颁布实施《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到2009年5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专家论证制度正逐步普及并常态化。

这是两部一脉相承的文件,其规范对象与管理思路是:针对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险性较大工程”),要求施工单位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经过审核批准程序后,方可进入现场实施阶段。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针对其专项方案,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将专项方案修改完善后,再行实施。

旨在改进施工安全状况的专家论证制度,自产生至逐步推行的五年以来,对于我国的施工安全状况是否发挥了正面推动作用?该制度得以见效与发挥作用的条件是什么?还需要采取哪些与之配套、使之能够进一步发挥作用的措施?本文试图通过研究宏观统计数据,调查个别城市的执行状况与效果,结合参与专家论证活动的经历,运用演绎推理的方法回答上述问题。

2 专家论证制度对安全状况的影响程度和发挥作用的条件

2.1 统计数据来源与分析

下文涉及的2003至2007年的数据来自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网站公布的2004至2007年《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在2004年的报告中提及了2003年的数据),2002年的数据来自建筑工程安全监督部门的统计。以宏观的统计数据来反映专家论证制度实施后,建筑施工安全状况的变化。引用其中的事故总起数、死亡总人数,较大及其以上事故起数和较大及其以上事故死亡人数四项指标,列入表1。在历年的较大及其以上事故中,坍塌和坠落事故是发生最多的两类,其余事故发生起数则波动较大,其中以起重伤害事故的后果最为严重。为此,将较大及其以上事故中的坍塌、高处坠落、起重伤害三类事故的事故起数与死亡人数两项指标,列入表2。

表1数据显示,从整体上看,自2004年后,施工安全状况逐渐有所改善,其中2006和2007两年的四项指标数据明显少于2003年和2004两年。施工安全状况的改善当然是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专家论证制度仅仅是其中的一个因素,绝不能称之为决定性因素。但是可以说,自专家论证制度建立并逐步实施后的2005年起,我国的建筑施工安全的总体状况逐渐有所改善。

专家论证的对象是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施工方案,旨在遏制较大及其以上事故的发生。而表2数据表明,自2002年至2007年,造成伤害后果最为严重的三类事故的两项指标中,后三年明显少于前三年。较大及其以上事故发生以及损失的减少同样是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但是可以说,面向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家论证制度实施后,后果严重的伤害事故有所减少。

2.2 两个城市的执行效果

通过对济南、天津两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部门的调查访谈,得到以下信息。

1)济南市自2008年10月开始,由建筑工程安全监督部门和行业协会牵头,有组织的对于超过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进行专家论证,截至2009年8月,共论证了121份专项方案,从施工单位修改完善后的实施效果看,没有发生安全事故。

2)天津市的做法有别于济南市,对于超过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是由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组织专家对于专项方案进行论证,将论证过程和执行结果报建筑工程安全监督部门备案,根据现有记录,截至2009年8月,经专家论证并修改的共有208份专项方案,在实施中没有发生安全事故。

从这两个城市的调查结果,可以反映出,专家论证制度对于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安全状况的改善,具有促进作用。

2.3 专家论证制度发挥作用的条件

作为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文件均属于计划的范畴,是行动的指南和控制的依据,这类计划的编制旨在通过落实,变为操作班组和操作人员的实际行动。由计划、到行动、直至项目目标的实现,至少需要三方面的条件:一是计划自身的周密、可行、无误;二是计划由其制定者、即管理层向计划的执行者、即劳务层的信息交流,即交底,要做到顺畅、充分;三是劳务层的训练有素与专业化程度,以保证计划所预计状态的实现。

专家论证制度,在本质上是一项规范化的技术管理活动,其对象是针对施工单位编制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通过科学化与民主化的手段,消除方案的缺陷和漏洞,提高专项方案的安全性和可操作性,即该制度只能解决上述三个条件中的第一条,可以借助专家知识,促使并帮助施工单位制定出周密、可行、无误的专项方案,而无力解决后两个条件中存在的问题。

专家论证制度得以发挥作用,靠的是施工单位对于体现了专家论证意见的专项方案的贯彻落实,即专项方案的充分交底,和劳务人员的操作保证。

3 专家论证制度的配套措施

3.1 专家论证过程中及论证后发现的问题

文献[3]的研究中给出了一个有趣且不同于一般理解的表述:承包商是否向业主或业主代表提交专项方案与施工安全表现二者之间的相关关系不明显。该文献的研究对象是美国的施工安全管理问题,其前提是承包商从管理层到劳务层均为训练有素的专业人员,且管理制度运行正常。我国的施工安全背景与美国有较大差别,断不可认为该表述是普遍适用的结论。

通过参与数十项专项方案论证的经历,发现不同的施工单位专项方案编制水平高低不一,在基本可行的状态下,绝非万无一失,甚至会有明显缺陷和漏洞,绝非在方案编制阶段就杜绝了安全事故隐患。较为典型的表现有:采用标准或规范不当;技术措施中的构造设置不满足规范要求、采用结构受力模型错误、荷载取值错误、等等。通过专家论证的形式,拾遗补缺,发现专项方案中的缺陷和事故隐患,相对于我国当前的施工现场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很有必要。

经过专家论证后的专项方案并非全部按部就班的得到贯彻落实的现象依然存在,建筑工程安全监督部门在工作中发现,在极个别危险性较大工程中,存在方案交底不够充分甚至走过场的问题,若非及时发现整改,就有酿成大祸的可能。

3.2 配套措施

专家论证制度是一项改进当前施工安全状况、减少乃至消除安全事故的必要条件,所以有必要研究与之相关的配套措施,以保证将体现了专家论证成果的专项方案予以实现。

文献[4]研究了项目的主要参与者对于影响各种事故源的能力大小,其研究结果见表3。

需要说明的是,表3中的“混合”意为某参与者对于某项因素的影响能力处于在某一领域很高,在另一领域却又很低的状态。例如一个分包商评价现场条件的能力,对于与其工作相关的状况,其评价能力是很高的,而另一方面,对于同时发生的、与其工作无关的状况,其评价能力又是很低的。

针对我国建筑施工安全的现状,表3中的信息给予我们的启示是:应当充分认识到分包单位影响事故源的总体能力高于其他项目参与者,应当采取措施,将分包单位的这种能力充分发挥出来。

完成危险性较大工程,无非采用两种方式:方式一,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其劳务队伍完成;方式二,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其专业分包完成。二者在形式上的区别在于专项方案的编制主体不同,前者是由总承包单位编制专项方案,后者是由专业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方案。但由于对任务熟悉程度或专业化程度的不同,会导致专项方案编制质量的差异,在同一类型超过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论证中,专家通常的体会是,采用方式二、由专业化分包单位负责的专项方案编制质量,通常会好于某些采用方式一、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的专项方案编制质量;由于管理层与劳务层的关系疏密有别,导致方案交底充分程度的差异、以及劳务人员贯彻落实程度的差异,在方式一中,较为普遍的状态是,管理层与劳务层的关系相对松散,不够密切,易于发生方案交底过程中信息沟通不够充分的问题,并且,管理层对于劳务人员贯彻落实方案的控制能力相对较弱。而在方式二中,由于专业分包单位内部,管理层与劳务层的关系相对密切,通常是长期合作,方案交底过程中信息沟通较为充分,劳务人员贯彻落实方案的效果较好,也有相关研究指出,在专业化分包模式下,劳务层的专业技能与安全技能会优于单纯的劳务分包[5]。

由此可以推论,危险性较大工程,尤其是超过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若积极采用专业化分包的方式,体现了专家论证意见的专项方案有可能得到更好的贯彻落实,施工安全状况有可能得以进一步改善。当然,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充分发挥分包单位影响事故源的总体能力绝不意味着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减少其安全管理投入或减轻其承担的施工安全职责。

专家评审制度的实施提供了一个“过滤”机制,用于防止后果严重、损失巨大的安全事故的发生,但这远远不是安全管理的目标,这个目标应当集中于:通过各种手段,促使承包商能够采取适当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来预防建筑事故的发生。并且要明确,安全管理是全过程和全方位的[6,6]。在表3中,尽管业主对事故源的影响能力低,但是,现有研究成果表明,业主采取主动而非袖手旁观、无所作为的态度,重视安全问题并参与到安全管理活动中去,是可以积极的影响工程项目安全绩效的[3]。而且,在设计阶段就考虑施工安全问题,同样可以有效减少伤害事故的发生[7]。

4 结论

作为一项技术管理措施,专家论证制度与我国目前建筑业和工程项目的实际相适应,有助于改进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施工安全状况。只有当施工单位对于体现了专家论证意见的专项方案的贯彻落实,即通过专项方案的充分交底,变为劳务层正确的行动,该制度方能见效,发挥其正面作用。为此,应当充分认识到分包单位影响事故源的总体能力高于其他项目参与者的特点,采取措施,将分包单位的这种能力充分发挥出来。与之相适应的,如果在危险性较大工程,尤其是超过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中,积极采用专业化分包的方式,体现了专家论证意见的专项方案有可能得到更好的贯彻落实,施工安全状况有可能得以进一步改善。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加强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Z].建质电[2004]6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立即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Z].建质电[2004]19号.

[3]Xinyu Huang,Jimmie Hinze.Owner's Rule in Construction Safety[J].Journal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and Management,2006,132(2):164-173.

[4]T.MichaelToole.Construction Site Safety Roles[J].Journal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and Management,2002,128(3):203-210.

[6]赵锦锴,赵亚楠.面向安全目标的模板脚手架工程专业化施工[J].施工技术,2007(增刊):284-287.

[6]方东平,张剑,黄吉欣.建筑安全管理的目标和手段[J].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20(1):86-90.

3.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制度 篇三

摘要:建筑施工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企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就建筑施工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这一问题进行探讨,探讨施工企业内部控制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一些策略。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内部控制;作用

在企业发展的过程中,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加强和完善始终居重要的地位,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有效的建立和实施,可以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然而,建筑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始终困扰着企业管理者。本文就目前施工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与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阐述个人的一些观点和看法,仅供参考。

一、建筑施工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必要性

首先,内部控制制度是管理者做出正确决策的有效前提,因为它可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有效的规避企业管理人员、会计人员的舞弊行为,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其次,内部控制制度可以通过加强资产的规范管理,加强成本的控制,保证生产资料的合理有效利用,防止企业资产流失,提高经济效益和资产效率;第三,作为企业内部的一项制度,建立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执行,可以约束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行为,规范员工的作业行为,有效的利用企业资源,全面提高企业经营效益第四,加强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可以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降低企业经营风险,对企业的发展意义重大。

二、当前建筑施工企业内部控制的现状

1.缺乏对内部控制的正确认识

由于内部控制制度在我国企业中应用的时间较短,许多企业管理者和相关人员对这一制度的认识存在着很多的不足和错误,主要存在片面性,落后性以及错误性。片面性主要体现在相关人员片面的把内部控制理解为单独的监督成本,控制资产安全,不能全面的系统的在实践中按照合理的手续和步骤开展工作落后性体现在相关人员不能与时俱进,缺乏对先进内部控制知识的了解和认识,满足不了施工企业发展的需要,错误性体现在相关人员错误的认为内部控制只是个摆设,对相关制度和规定没有有效的实施,导致企业重经营和生产,而忽视了过程的管理和有效的控制。

2.法人治理结构亟待完善

法人结构的不合理严重制约企业的经营发展。现代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是三套班子,股东会,董事长,监事会。但在实际操作中,却是一套人马互相兼职。导致的结果就是权责不明,自己不能监督自己,自己不能管理自己。董事长权力过大,责任过重,法人结构形同虚设,人治大于管理,导致企业人性味过浓,严重制约企业发展。

3.人力资源管理落后

我国建筑业改革近年来力度很大,基本上实施了项目法施工,以项目作为施工单位的基本管理单位。但是在管理方面,却存在着,项目上来了管理上不来,尤其是人力资源管理,员工整体水平参差不齐。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重视不够、投入不足,也直接导致了人力资源管理落后。

4.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

目前的建筑施工企业没有专门的制定内部控制制度的机构,这部分只能分散在企业内部各个职能部门。由于各个部门考虑的角度和看待问题的思路各有不同,因此各部门之间制定的制度有时相互冲突,不能有效的发挥内部控制作用。另外,有些企业对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缺乏考核监督机制,也没有制定有效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规避内部舞弊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管处罚机制。

三、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措施

1.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和做好事后监督

企业应该建立一个以预防为主的监控制度,起到一个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作用。这样,一旦出现问题的话,就可以及时的分析原因,采取相应的措施。企业的工程项目建设是一個动态的系统,只有掌握主动权,才能快速有效的解决问题。另外,还要加强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作为独立的经济监督职能部门,内部审计直接参与内部管理,比外部审计更有利于加强监督和提高效益。最后,还要加强事后的监督工作,可以在会计部门设立一个具有相应职务的岗位,配备专业的人进行监督,监督的过程和结果直接反馈给财务部门的负责人。

2.控制企业风险,加强职能部门管理

企业应该重视风险评估工作,加强控制重点的业务环节。首先要加强财务核算和资金统筹的管理。其次要加强机械设备和材料采购的管理职能。公司应该建立统一的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建筑材料的采购与管理、验收入库、出库消耗、设备租赁使用和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制度,统一调配和管理,提高使用率。最后要强化市场经营和招标投标管理职能。

3.完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

企业要强化人力资源建设,根据出资者资产与企业法人经营权分开的原则确定完善合理的管理机制,设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形成一个互相制约,协调运转的机制。同时,公司应该与主要管理技术人员签订长期劳动合同,其他人员临时聘用,设计合理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机制,留住优秀人才。还要建立考核机制,科学评价员工,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4.提高企业信息化水平

4.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制度 篇四

安 全

工程名称施工单位

产 管 理 制 度

xxxxxx公司xxxx项目安装工程一标段 xxxxx公司

xxxxxx公司编制生

1、安全检查制度

2、安全教育制度

3、班前安全活动制度

4、施工现场门卫制度

5、施工现场消防制度

6、施工现场治安保卫制度

7、施工现场卫生责任制

8、施工现场不扰民措施

xxxxxx公司编制

项 目 部 安 全 检 查 制 度

1、安全检查的目的是,预知危险、消除危险;为了及时发现施工现场存在的不安全事故隐患,采取有效的措施,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以提高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水平和安全管理工作。

2、安全检查的内容是:查思想、查制度、查教育、查防护、查隐患,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权;对安全检查出的不安全事故隐患应定人、定时间、定措施做好整改,安全生产检查要贯彻边检查边整改的精神。

3、定期安全检查:项目部每半月组织一次文明施工安全检查,班组每天进行班组安全检查;安全检查要由项目经理负责组织进行。

4、项目部每半月安全检查的检查评分标准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对安全检查签发的事故隐患通知书应及时整改回执并做好整改复查。

5、安全检查时应采用“看”、“量”、“动作试验”等方法进行。“看”:查看安全技术资料,持证上岗、现场标志、验收检查资料、“三宝”使用情况、“四口”防护情况、机械设备防护装置、生活设施和现场文明施工等。

“量”:主要用尺进行实测、实量,如脚手架各杆件间距、电箱安装高度、工程与临近高压线安全距离等。

“测”:用仪器、仪表进行实测,如水平仪道轨纵、横向倾斜度,用接地电阻仪测接地电阻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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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作试验”:对各种限位装置进行实际动作检验其灵敏度,如物料提升机、超高、定层、防坠限位保险装置、漏电保护器等。

6、项目部应做好安全检查记录,除进行每半月安全检查外,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应坚持做好日常安全巡查,填写工地安全日记等。

7、施工班组应做好班前、班中、班后的安全检查,特别是施工作业前必须对作业环境进行认真检查,认真做好班前安全活动记录。

8、安全检查的重点:脚手架、三宝四口防护、施工用电、物料提升机、生活设施和现场防火等。

9、除定期安全检查外,还要进行季节性及节假日前后安全检查。针对夏季施工(雨季、台风期)施工、冬季施工可能给施工现场安全施工带来危害而组织的安全检查,节假日前后为防止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纪律松懈、思想麻痹等而进行的安全检查。

10、安全检查中,对施工现场有重大事故隐患和紧急情况的应立即停工整改;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经教育不听劝阻者,给予经济处罚,直至停工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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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部 安 全 教 育 制 度

1、开展安全生产教育,使广大施工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真正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必要性,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安全教育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思想、安全知识、安全技能三个方面的教育。

3、新入企业工人三级安全教育:

公司安全教育,教育内容为劳动安全法律法规、企业劳动安全规章制度,安全生产形势和有关事故案例教训等,教育累计时间不少于15学时。

项目部安全教育,教育内容为本工程施工特点、项目部规章制度、本工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现场危险部位及安全注意事项、机械设备及电气安全事项和防火、防毒、防爆知识,防护用品使用知识等,教育累计时间不少于15学时。

班组安全教育,教育内容为遵章守纪、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防护装置及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本岗位易发生事故的不安全因素及其防范对策和作业环境、使用机械设备、工具的安全要求等,教育累计时间不少于20学时。

4、工人变换工种(包括临时变换工种)必须进行新工种的安全教育。

5、施工现场必须建立安全教育档案,经三级安全教育新入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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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工人,应填写安全教育登记表,并履行签字手续,由项目安全员负责管理,未经三级安全教育的人不得分配工作上岗作业。

6、对电工、电焊工、架子工、起重机械作业、机动车辆驾驶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操作证后,方可独立操作;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由企业负责管理,并建立培训档案。

7、施工现场应利用安全会议、宣传栏、读报栏、黑板报、安全宣传标语、安全生产录像等多种形式对施工操作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不断提高工人执行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自觉性。

8、项目经理每应接受不少于30学时的安全培训,其他施工管理人员每年应接受不少于20学时的安全培训。

9、专职安全员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每应接受不少于40学时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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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班前安全活动制度

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开展班前安全活动。

2、班组长在班前进行上岗教育;教育工人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防护设施、工具,服从工作分配、坚守岗位,不随便开动他人使用的施工机具、电气设备,增强安全生产自我防护能力,做到不违章、不冒险作业。

3、班组长在班前进行上岗交底:交当天的作业环境、气候情况,主要工作内容和各个环节的操作安全要求,以及与其它工种的配合等。

4、班组长在班前进行上岗检查:查上岗人员的劳动防护情况,每个岗位周围作业环境是否安全无隐患、机械设备的安全保险装置是否完好有效,以及各类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等。

下岗检查:落手清工作即工清、料清、场清。

5、坚持每月开展班组讲评活动,并将班组讲评活动的内容,认真详细地记录在“班前安全活动”记录表中。

6、听从项目安全员的指导,接受安全检查,协助工地落实整改方案,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

7、认真落实项目施工员的安全技术交底,对无安全措施的作业环境,工人有权拒绝操作,同时立即报告或越级报告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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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工 现 场 门 卫 制 度

1、凡项目部管理人员及工人进入施工现场大门须一律佩戴由项目部颁发的工作卡。

2、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人员进入工地,必须说明情况或主动出示有关证件,方可进入。

3、外来人员请主动出示有关证件,并进行登记后方可进入工地。

4、进入工地的材料,门卫必须登记注明材料规格、品种、数量、车的种类和车号。

5、外运材料须有项目经理签字,方可放行。

6、门卫须坚守工作岗位,夜间值班不得睡觉、喝酒,不断进行巡逻检查,发现问题或可疑情况及时向工地领导报告。

7、门卫人员礼貌待人,严肃制度,搞好大门内外卫生,疏通车道,及时处理门外设摊及围观人群,主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综合治理等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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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消防制度和措施

1、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均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消防设施应在总平面布置图反映。

2、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用火作业,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站和生活区等区域。

3、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更新,保证完整好用,30米以上的建筑物内施工要随层做消防水源管道并设加压泵,每层留有消防水源接口。

4、施工现场严禁吸烟,或接要求设置吸烟室。

5、焊、割作业点与氧气瓶、乙炔瓶危险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10米,与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30米。

6、乙炔瓶与氧气瓶的存放之间距离不得少于2米;使用时两者的距离不得少于5米。

7、氧气瓶、乙炔气瓶等焊割设备上的阀、表等附件应完整有效,否则不准使用。

8、施工现场的焊、割作业,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严格执行“十不烧”规定。

9、施工现场进行大面积或特殊环境的明火作业,应办理好审批手续和监护人。

10、施工现场用电,应严格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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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加强电源管理,防止发生火灾。

11、临时油漆间、机具间等,每25平方米应配置一只种类合适的灭火机;油库、危险品仓库应配备足够数量、种类合适的灭火机。

12、发现火警和火灾,应当迅速报警,并积极组织力量扑救。

13、定期向职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和普及消防知识,提高职工消防安全能力和防火警惕性。

14、由项目部专(兼)安全员负责施工现场生月消防安全检查,检查要有记录和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

15、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造成火灾的有关人员进行必要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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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工 现 场 治 安 保 卫 制 度

1、施工现场应根据工程规模,建立保卫组织,配备保卫人员。

2、施工现场要建立门卫值班室和巡逻护场体系,门卫人员应佩带执勤标志,实行凭工作卡出入的制度。

3、要加强对外地民工的管理,掌握人员底数,掌握每人思想动态,及时进行教育,非施工人员不得留宿,特殊情况要经保卫工作负责人批准同意。

4、治安保卫人员应每月对职工进行一次治安教育,每月组织治安保卫检查,检查施工现场的治安情况,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并记录在册。

5、教育所属施工人员遵纪守法,施工现场不得打架斗殴,不得从事盗窃、窝脏、销脏、赌博、酗酒等违法犯罪活动。

6、施工现场应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娱活动,树立团结友爱、互敬互爱的社会公德,共同建立施工现场安定的生产、生活秩序。

7、施工现场发生各类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要立即报告并保护好现场,配合公安机关查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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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工 现 场 卫 生 责 任 制

1、施工现场应确定一名施工负责人或保健急救人员为卫生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卫生工作,贯彻执行施工现场责任制,搞好施工现场的场容场貌、生活卫生、食堂卫生等。

2、生产场所的噪声、粉尘、有毒有害作业、施工工业污水处理等应符合国家工业卫生规定,定期测试、落实防范措施。

3、生活区域应设置醒目的环境卫生宣传标牌和责任包干区;施工现场生活设施齐全(有宿舍床铺、食堂、厕所、浴室、学习娱乐场所等)、设置合理;施工现场应无积水。

4、生活区内做到排水畅通,无污水外流堵塞排水沟现象;有条件的现场应有绿化布置,要落实各项除四害措施,控制四害孳生。

5、宿舍日常生活用品应统一放置整齐,办公室、厕所、生活区等应经常打扫,保持整齐清洁;生活垃圾要有加盖容器放置并有规定的地点,有专人管理,定期清扫;厕所设水箱冲洗要明确专门保洁人员,保持清洁卫生。

6、食堂内应整齐清洁,没有积水,装设纱门纱窗;食具要严格消毒,防止交叉污染;现场茶水供应,茶具要消毒,应符合卫生要求。

7、炊事人员每年要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持有健康合格证方可上岗;炊事人员必须做好个人卫生,坚持做到四勤(勤理发、勤洗澡、勤换衣、勤剪指甲),操作时应穿戴好白工作服、帽子、不赤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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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脚,禁止随地吐痰。

8、贮存食品要隔墙离地,注意通风防潮、防虫、防鼠,配置冷藏设备,严禁亚硝酸盐与食堂同共贮。

9、施工现场有保健医药箱和急救器材,做好对职工卫生防病宣传教育工作;要利用黑板报、宣传栏等形式向职工介绍防病、治病和急救措施等。

10、施工现场应每半个月由卫生负责人组织对食堂、宿舍、厕所和生活区、现场周围的卫生检查并记录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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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工 现 场 不 扰 民 措 施

1、施工现场应加强环境管理,控制扬尘、噪声和水污染,把环境保护作为文明施工的重要内容。

2、施工现场应经常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环保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职工的环保意识和法制观念,经常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3、楼层清理垃圾,必须搭设封闭式临时专用垃圾道或采用容器吊运,严禁随意凌空抛撒;施工垃圾应及时清运,适量洒水,减少扬尘。

4、在市区、郊区城镇和居民稠密区、风景区、文物保护区的施工现场,应采取洒水降尘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

5、施工现场使用的锅炉、茶炉、大灶必须符合环保要求。

6、施工污水严禁流出施工区域,污染环境。

7、对人为的施工噪声应有降噪措施,并进行严格控制,最大限度地减少扰民。

8、施工现场不得焚烧有毒、有害物质,夜间施工照明不得直射居民住宅区,现场住宅内夜间不得大声喧哗或播放电视、音乐时音量过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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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制度 篇五

施 工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为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事故的防范,及时做好安全事故发生后的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认识事故应急救援范围

安全事故是指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发生死伤或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产生重大影响的各类生产事故。包括因工程质量产生的事故、施工现场毗邻建筑坍塌、土方坍塌、一氧化碳中毒、架体倒塌等事故。

二、加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为加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领导,实施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公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公司安委会)。各个项目部也要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及职责应当报公司备案。

(二)公司领导小组负责发生特大事故后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工作的领导,与事故发生地项目部应急救援小组协调,组织成员按照预案分工,开展应急救援抢险工作;

(三)平时还要负责组建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及组织实际训练工作、建立通信与报警系统,储备抢险、救援、救护方面的装备和物资、督促做好事故的预防工作和安全措施的定期检查工作。

(四)发生事故时,发布和解除应急救援命令、信号。向上级部门、当地政府通报事故的情况。必要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单位发出紧急救援请求。负责事故调查的组织工作并总结事故的教训和应急救援经验。

(五)小组成员要按照预案职责分工,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尽职尽责。当接到大事故报告后,领导小组成员要迅速到达指定岗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岗时,经组长同意,由所在部门按职务高低递补。

三、完善的应急救援体系

为保证应急救援预案的顺利实施,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项目部在组织抢险、保护事故现场同时,按照有关规定迅速向公司及相关部门报告;公司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简要情况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安全综合管理部门等报告,最迟不能超过1个小时;报告的内容主要有:

1、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估计;

3、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4、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5、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协助事故救援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6、上报人姓名、联系电话。

(二)公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前往事故现场,确定危险目标,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开展抢救工作。遇有特殊危急情况,要立即向当地政府、公安、消防、急救中心救援,防止事态扩大。

(三)各项目部及相关单位要按本预案要求,参与抢险救援工作,在救援过程中要听从指挥,密切配合,协调作战,保证抢险救援工作做到有条不紊。

四、采取应急救援的保障措施

(一)各项目部要结合本项目部实际,制定本工程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公司备案。、项目部在工程开工前,针对工程的具体情况,应当编制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建设工程的基本情况。含规模、结构类型、工程开工、竣工日期;

(2)、项目部基本情况。含项目经理、安全负责人、安全员等姓名、证书号码等;

(3)、施工现场安全事故救援组织。包括具体责任人的职务、联系电话等;

(4)、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

(5)、安全事故救护单位。包括建设工程所在市、县医疗救护中心、医院的名称、电话等;

(6)、对于易发生事故的高处坠落、触电、起重设备伤害、坍塌、自然灾害等应明确救援的方法、要求和具体措施。2、项目部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报公司及监理审批后方可实施。

(二)各项目部要结合实际建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保证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能迅速有效地投入抢救工作,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尽可能减少事故的损失。

(三)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的其他各种保障,包括根据自身需要,确定各救援组织器材装备、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经费的来源、额度以及建立组织,落实专业急救援人员等。

五、做好应急救援预案配套制度的完善和专业队伍的训练

(一)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

1、值班制度: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夜班由行政值班和生产调度负责,如有问题及时处理。

2、检查制度:每月由公司应急救援指挥部结合生产安全工作,检查应急救援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例会制度:每季度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召开一次指挥小组成员和各专业队负责人会议,检查上季度工作,并针对存在问题,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

4、总结评比制度:每次训练和演习结束后应进行总结评 比奖励和表彰先进。建立总结评比办法和对于事故处理中有功和有过人员的奖罚措施。

(二)培训和演练

1、对操作人员的培训内容

(1)鉴别异常情况并及时上报的能力与意识,(2)对待各种事故如何处理,(3)自救和互相救护的能力。

2、对专业队的培训

(1)各种器材、工具的技能与知识,(2)任务的目的和如何完成任务,(3)与上下级联系的方法和各种信号的含义。

3、对企业一般员工的培训

(1)具有哪些危险隐患,(2)各种信号的含义,(3)防护用具的使用和自制简单防护用具,(4)紧急状态下如何行动。

4、上人员均须定期举行训练和演习。

六、预案的评估和修改

(一)为了能把新技术和新方法应用到应急救援中,及对不断变化的情况保持一致,预案至少每年要更新和修订一次。

(二)对危险源和企业内新增装置、人员变化进行定期检查,对预案及时更新

(三)在实践和演练中提高指挥水平,对预案进一步合理化

七、预案对正常施工多发性伤亡事故所采取的措施。

(一)预防高处坠落事故的措施

1、凡在距地面2米以上,有可能坠落的框架工程的楼层临边、未安装栏杆的阳台临边、卸料平台临边、无外架防护的屋面周边、深基坑临边等“五临边”和电梯井口、楼梯口、预留洞口、通道口等“四口”危险作业处作业时,都必须遵守JGJ80—9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和建设部《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的要求,设备有效可靠的防护设施,防止高处坠落和物体打击事故的发生。

2、施工现场凡属“三无”产品起重机械一律不准进入工地,并强制给予报废和销毁,使用的起重机械必须提供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安装单位应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并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方可进行安装和拆卸作业。在运行前,拆装单位与使用单位必须组织对楼层停靠装置、制动装置、断绳保险装置,上、下限位及缓冲装置、附墙锚固装置,上料口联锁和安全门等安全装置进行验收,经确认合格签字后方可使用。

3、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必须按JGJ130—2011规范编制施工方案或安全技术措施,由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后,方可进行搭设和拆除作业,脚手架操作层必须严密铺满脚手板,并由顶层作业层的脚手板往下计,每宜隔12M满铺一层脚手板。下部应用安全平网兜底,脚手架外侧应设置18CM高踢脚板和防护栏杆,并挂设密目式安全立网封闭作业。作业人员上下应设有专用通道,不得攀爬架体。脚手架必须由取得相应资质和资格的专业架子工搭设和拆除。搭设完成后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现场技术人员、安全员、搭设人员验收,经确认合格并签字后方可使用。

4、使用自制的悬挑式脚手架或其他类型脚手架,必须进行设计计算,经公司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技术部门和安全监督部门的有关人员审查鉴定合格和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拆装作业应符合本条第三款的要求。

5、模板工程必须贯彻执行JGJ162—2008规范及相应规范,对模板支撑系统,进行设计计算,并编制有针对性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模板设计及施工方案应当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并经上一级技术部门负责人组织同级安全监督部门的人员共同审核,由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二)预防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措施

1、项目部应会同监理及相关单位共同分析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工程,并应向公司上报本工程涉及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详细目录和具体情况,应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监控软件”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建立审核、审批、论证及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的现场验收检查制度,对危险较大工程施工全过程负责。

2、公司应当指定专人按其所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对危险性较大工程实施全过程进行监测,并要求在工地醒目的位置设立公告栏给予公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在现场值班;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带班跟踪监理,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在现场值班。发现有异常情况和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三)预防坍塌事故的措施

为防止坍塌事故发生,施工现场必须贯彻执行国务院《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56]国议周字第40号)文件中第五章“土石方工程”,第七章“拆除工程”的规定和JGJ120—99《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执行建设部《关于防止拆除工程中发生伤亡事故的通知》(建监安[94]第15号文)和建设部《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建质[2003]82号)。除必须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做到:

1、任何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基础工程,在施工前都必须进行勘察,摸清地下情况,制定施工方案,按照土质的情况设置安全边坡或者固壁支撑。对于土质疏松或较深的沟坑,必须按照特定的设计进行支护。对于基坑、井坑的边坡和固壁支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后和解冻时期),发现边直有裂痕、疏松或支撑有折断、走动等危险征兆,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对于挖出的泥土,要按照规定放置,不得随意沿围墙或临时建筑堆放。

2、对于人工扩孔桩工程,必须根据地质情况及条件制定施工方案,制定包括防止坍塌、打击、坠落、触电、火灾、流砂、中毒等内容的安全技术措施,并须配备气体检测仪后,方能施工。

3、施工中必须严格控制建筑材料、模板、施工机械、机具或其他物料在楼层或层面的堆放数量和重量,以避免产生过大的集中载荷,造成楼板或层面断裂坍塌。确因施工需要必须放置时,必须进行结构载荷验算,采取有效支撑、加固措施,并经上级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能置放。

4、拆除工程必须编制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经安全部门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动工;较简单的拆除工程,也要制定有效、可行的安全措施。

(四)防止触电事故的措施

为了防止触电伤亡事故的发生,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严格按《建筑施工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规范执行,并做到:

1、所有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工程,必须实行TN—S接零保护系统和三极配电两极保护,编制临时用电的施工组织设计,并按规定作好用电管理,外电线路防护和配电线路、照明、配电箱及开关箱等的架设和配备工作。开关箱必须做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

2、按照《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T3787-2006)的要求,做好各类电动机械和手持电动工具的接零保护,保证其安全使用。

(五)施工现场防火措施

1、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按消防法规的规定将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要求同施工平面布置图,施工工艺一道综合设计。

2、施工现场应当建立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建立健全消防组织。

3、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用火作业区,如:易燃可燃材料堆放区、仓库区、废品集中站和生活区。并符合防火间距要求。

4、施工现场道路应畅通无阻,夜间作业应设充足的照明,并加强值班巡逻。

5、不准在高压架空线路下方搭建临时设施或堆放可燃物品。

6、工程开工前应配备符合规定的消防器材和设施,如灭火器,能满足高层建筑灭火的消防水源、消防栓、砂箱、铁锹等。

7、焊割使用的乙炔器瓶和氧气瓶存放间距不得少于2米;使用时两者间距不得少于5米。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气代替乙炔瓶使用。

8、施工现场焊割作业,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严格执行焊割作业“十不烧”规定。

9、施工现场加强用电安全管理,防止电气火灾事故。

10、施工现场冬季取暖应制定防火、防中毒的措施。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制度

为贯彻落实上级应急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加强我公司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国务院、省、市、县各级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结合我公司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紧紧围绕紧急状态下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能力提高这一主线,全面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培育过硬的应急救援队伍,提高救援人员的技术水平与救援队伍的整体能力,以便在事故的救援行动中,达到快速、有序、有效的效果。经常性地开展应急救援培训、训练或演习应成为救援队伍的一项重要的日常性工作。

二、基本任务

锻炼和提高队伍在突发事故情况下的快速抢险堵源、及时营救伤员、正确指导和帮助群众防护或撤离、有效消除危害后果、开展现场急救和伤员转送等应急救援技能和应急反应综合素质,有效降低事故危害,减少事故损失。

三、基本要求

(1)应急演练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应急预案规定。

(2)领导重视、科学计划。开展应急演练工作必须有领导的重视,给予资金等相应支持,必要时有关领导应参与演练过程并担当与其职责相当的角色。

(3)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应急演练应结合可能发生的危险源特点、潜在事故类型、可能发生事故的地点和气象条件及应急准备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演练应重点解决应急过程中组织指挥和协同配合问题,解决应急准备工作的不足,以提高应急行动整体效能。

(4)周密组织、统一指挥。演练策划人员必须制定并落实保证演练达到目标的具体措施,各项演习活动应在统一指挥下实施,参演人员要严守演习现场规则,确保演习过程的安全。演习不得影响施工地的安全正常运行,不得使各类人员承受不必要的风险。

(5)由浅入深、分步实施。应急演习应遵循由下而上、先分后合、分步实施的原则,综合性的应急演练应以若干次分练为基础。

(6)讲究实效、注重质量要求。应急演练指导机构应精干,工作程序要简明,各类学习文件要实用,避免一切形式主义的安排,以取得实效为检验演习质量的唯一标准。

(7)应急演练原则上应避免影响公众,如必须涉及有限数量公众,则应在条件比较成熟时择机进行。

四、应急培训

制定培训计划,对应急救援系统各层次和岗位人员进行工作和任务分析,根据各岗位人员的职责,制定工作任务。(1)岗位的总体目标;

(2)重要职责:按职责对工作全面说明;(3)任务:每项职责下要履行的各种任务;(4)任务说明:明确说明责任人该怎么做;(5)小组与个人:个人执行任务和小组执行任务。

(6)要求应急人员了解和掌握如何识别危险、如何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如何启动紧急警报系统、如何安全疏散人群、应急救援中常用的人工口对口呼吸和胸外按压法等基本操作,重点是火灾应急培训以及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的培训,强调重大危险源事故的不同应急水平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五、应急救援训练与演习的目的

(1)应急救援训练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来获得或提高应急救援技能。演习是指按一定程式所开展的救援模拟演练。目的是为提高应急救援技术水平与救援队伍的整体作战能力,以便在事故的救援行动中,达到快速、有序、有效的效果。

(2)演习的目的是:验证应急预案的整体或关键性局部是否可能有效的付诸实施;验证预案在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种意外情况方面所具备的适应性;找出预案可能需要进一步完善和修正的地方;确保建立和保持可靠的通信联络渠道;检查所有有关组织是否已经熟悉并履行了他们的职责;检查并提高应急救援的启动能力。

六、应急救援训练类型 应急训练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基础训练、专业训练、战术训练和自选科目训练四类。

(1)基础训练。基础训练是应急队伍的基本训练内容之一,是确保完成各种应急救援任务的前提基础。基础训练主要是指队列训练、体能训练、防护装备和通讯设备的使用训练等内容。训练的目的是应急人员具备良好的战斗意志和作风,熟练掌握个人防护装备的穿戴,通讯设备的使用等。

(2)专业训练。专业技术关系到应急队伍的实战水平,是顺利执行应急救援任务的关键,也是训练的重要内容。主要包括专业常识、堵源技术、抢运和清消,以及现场急救等技术。通过训练,救援队伍应具备一定的救援专业技术,有效地发挥救援作用。

(3)战术训练。战术训练是救援队伍综合训练的重要内容和各项专业技术的综合运用,提高救援队伍实践能力的必要措施。通过训练,使各级指挥员和救援人员具备良好的组织指挥能力和实际应变能力。

七、应急救援演习类型

演习分为全面演习、组合演习和单项演习。可在场区也可在场外进行。演习既可由公司单独进行,以指挥、通信联络为主要内容,也可由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进行演练。

(1)单项演习。是为了熟练掌握应急操作或完成某种特定任务所需的技能。是在完成对基本知识的学习以后才进行的。根据不同事故应急的特点,单项演习的大体内容有: a.通信联络、通知、报告程序演练;

b.人员集中清点、装备及物资器材到位(装车)演练; c.化学侦察动作演练:对事故发生区边界确认行动,对危害区边界变化情况时判定行动,对滞留区地点及危害程度侦察等;

(2)组合演习。是为了发展或检查应急组织之间及其与外部组织之间的相互协调性而进行的演习。主要演习可涉及各种组织,各机动侦察组之间的任务分工及协同方法的实际检验等。

(3)全面演习。是应急预案内规定的所有任务单位或其中绝大多数单位参加的全面检查执行预案可能性的演习。主要目的是验证各应急救援组织的执行任务能力,检查他们之间相互协调能力,检验各类组织能否充分利用现有人力、物力来减小事故后果的严重度及确保公众的安全与健康。

八、编制演练方案

明确演练的课题、队伍、内容、范围、组织、评估和总结等。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应急处置、救援演练和专项演练。演练要从实战角度出发,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深入发动和依靠职工群众,普及运输安全知识和技能。

九、总结

6.施工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篇六

编制:陈超

审核:廖荣聪

实施日期:2014年3月20日

施工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为了进一步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水利水电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沿线施工工段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麻晃引水工程Ⅰ标段所有工段。

二、工段项目部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施工安全生产学习会议,若遇雨季可适当调整,具体时间项目部通知,分析我标段全线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问题,安排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三、施工安全生产学习会议由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工段长、技术负责人主持,由安全负责通知各参会人员学习会议时间和地点,召项目部人员以及各工队相关管理人员、农民工参加。

四、安全生产工作学习会议的主要任务:

1、传达、贯彻和学习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学习会议精神;

2、回顾、总结、分析或通报全标段各工队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工作的发展战略;

3、总结和交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工作经验,讨论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处理意见;

4、督促、检查全标段各工区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当前安全管理生产工作情况,部署下一步安全工生产作重点。

五、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施工安全生产专项学习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或其它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事项。

六、安全生产工作学习会议要求:

1、各类施工安全生产学习会议应并指定专人负责现场学习会议记录;

2、学习会议实行签到制,参会人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必须向项目部主要领导请假;

七、安全生产工作学习会议做出的决议、工作部署或工作安排,项目部安全科负责督办、检查。

八、安全生产工作学习会议部署的工作实施情况,由项目部安全科汇总上报。

九、各工段必须坚持使安全生产学习制度化、经常化,并认真做好学习会议记录,确保使每次学习会议都有一定的实质性内容,都能解决一定的实质性问题。

十、本制度于2014年03月20日实施。

麻晃引水工程Ⅰ标段项目部

7.浅析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执行 篇七

(1)《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从安全方针、目标、责任制、安全监督、规程制度、“两措”计划、教育培训、例行工作、事故的应急与处理、发包工程和临时工的管理等方面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总要求,是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各级生产管理人员、基层班组长和专(兼)职安全员都要熟悉《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并按照其要求规范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2)《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是保人身安全的基本要求,各类设备运行管理规定是保设备安全的基本要求,该规程对设备运行维护的基本要求、技术标准以及巡视周期、巡视内容,检测项目与周期,维修项目与周期,技术管理等提出了明确要求。熟练掌握安全规程是对员工专业素质最基本的要求。

(3)《变电站管理规范》、《架空输电线路管理规范》、《农村供电所规范化管理标准》分别是变电专业、输电专业和农村供电所管理的指导性文件,它们从岗位职责、安全管理、运行管理、资料管理、设备管理、工程建设管理、班组建设、文明生产和培训工作9个方面提出了规范化管理要求,是各专业生产管理的大纲性文件。

(4)各专业《标准化作业指导书(卡)》针对每项具体工作,综合安全规程、运行规程、技术标准和专业管理规范的要求,按照全过程控制的要求,对作业计划、准备、实施、总结等各环节,明确了其操作的方法、步骤、措施、标准和人员责任,是依据工作流程组合成的执行文件。

(5)通用规程:《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规范了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规范了安全工器具检测和试验管理;《国家电网公司安全技术劳动保护七项重点措施(试行)》和《国家电网公司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管理办法(试行)》规范了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内容的编制和执行;《国家电网公司十八项电网重大反事故措施》规范了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内容的编制和执行;其他还有《国家电网公司应急管理工作规定》等。

(6)输变电运行管理规定: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设备技术标准、输变电设备运行规范、输变电设备检修规范、输变电设备技术监督规定、预防输变电设备事故措施及《输变电设备评价标准》、《输变电设备技术改造指导意见》等。

(7)基建管理规定:《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管理规定》、《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施工安全措施补助费、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规定》等。

2 建立本单位三大规程

(1)根据上级颁发的标准、规程、制度、技术原则、反事故技术措施和设备厂商的说明书,编制县级供电企业各类设备的现场运行规程、制度。按照《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的要求,现场规程的内容一般包括下列各项: (1) 工作人员的职责; (2) 设备的操作程序以及正常和极限的运行参数; (3) 事故处理的规定和注意事项; (4) 设备和建筑物在运行中检查(巡视)、维护、调整和观测的规定; (5) 设备检修的质量标准和主要的工艺规定; (6) 有关试验的规定; (7) 有关安全和消防工作的规定。

(2)根据上级颁发的检修规程、制度、技术原则,制订县级供电企业的检修管理制度;根据典型技术规程和设备制造说明,编制主、辅设备的检修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3)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国家颁发的其他有关规定以及上级的调度规程,编制县级供电系统的调度规程,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3 定期公布现行有效的规程制度清单

(1)县级供电企业每年应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不需修订的,也应出具经复查人、审核人、批准人签名的“可以继续执行”的书面文件,并通知有关人员。

(2)县级供电企业现场规程宜每3~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印发。

(3)县级供电企业每年公布一次现行有效的规程制度清单,并按清单配齐各岗位有关的规程制度。

4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严格执行“两票三制”和设备缺陷管理等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必须刚性,从抓基层、抓基础、抓基本功入手,坚持以“三铁”(铁的制度、铁的面孔、铁的处理)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杜绝“三高”(领导干部高高在上、基层员工高枕无忧、规章制度束之高阁),有效遏制习惯性违章。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切实做到有章必循、违章必究。

8.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制度 篇八

非煤矿山具有点多面广,绝大多数属于非公小型企业,管理者和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特点,因此,历来是安全监管部门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在新的形势下如何搞好矿山安全生产,如何对矿山加强监督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矿山伤亡事故的发生,这是一个很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六个方面:

1、法规建设滞后。我国的《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颁布,同年11月1日实施;《矿山安全法》于1992年11月颁布,1993年5月1日实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于1996年颁布、实施。虽然矿山安全立法工作启动较早,已经颁布10多年,对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一直未能形成完整的法规体系,缺乏系统性。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经济的发展,《矿山安全法》等一些法规、标准已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特别是一些矿山安全技术标准和规程,亟需修订和补充。

2、监管体制不健全。为协调经济与社会的共同发展,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普遍对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实施了非常严格的管理,安全监督管理力量普遍很强。而我国安全生产监察机构变动频繁,工作连续性差,目前尚未形成完善的监管体制。另一方面,专职从事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的人员非常少。一些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甚至基本的交通工具都没有,电话费都无法保障,现场检查执法非常困难,监管力量薄弱。

3、企业管理水平不高。(1)绝大多数小矿山企业的生产规模小,集约化程度低,经济效益差;(2)设计不正规,采矿工艺落后;(3)装备水平低,采用手工和半手工作业,本质安全化程度低;(4)内部管理工作薄弱,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管理机构和人员;(5)业主素质普遍较低。小矿主对国家法律、法规、矿山安全生产知识普遍了解不多,自身素质较差,在矿山建设、生产过程中,为追求最高利润,不顾矿工生死,尽可能减少投入,导致矿山不具备基本的安全条件。

4、中介机构不成熟。中介机构在职业安全与健康事务中,充分利用其中立、客观的特点,扮演中间人的角色,负责绝大部分技术性强的认证、评估、检测、鉴定工作,为企业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咨询和培训。在我国,安全中介机构尚处于起步阶段,市场发育还不成熟,有关法规还不健全,缺乏约束力,中介机构的技术水平、服务质量远未达到要求,短时间内还不能适应安全工作的实际需要。

5、安全培训亟待加强。职业安全技术培训在保护从业人员免遭意外事故和职业病的伤害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矿山从业人员,特别是小矿山的从业人员主要以农民工为主,他们文化素质明显偏低,安全意识低、安全生产工作技能差、自我保护能力弱,就是矿长、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率也较低,先上岗后取证的现象比较普遍,目前安全生产培训无论工作机构数量,还是培训质量都很难保障工作需要。

6、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脱节。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起与工伤风险相对应的费率机制。各地制定的费率档次少而粗,致使低风险的企业缺乏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积极性,而高风险的企业并没有因为参加工伤保险而激发事故预防的积极性。

由于非煤矿山存在这些问题,本质安全程度低,多年来伤亡事故一直处于多发状况。据2001~2005年统计分析,全国非煤矿山安全事故在各类事故中位于道路交通、铁路交通、煤矿、火灾之后,居第五位,在工矿事故中仅次于煤矿居第二位。

二、通过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大力加强安全生产监管

为进一步搞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当前应以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工作为载体,积极协同有关部门强化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提高矿山开采技术含量,淘汰技术落后、设备陈旧、事故隐患严重、没有整改能力、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条件差的小矿山,使矿山企业朝规模化、规范化、管理有序的方向发展。具体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领导,协同监管。把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工作作为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矿山平安的主要载体,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从多方面着力加强对矿山整治和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的领导。一是建立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领导机构。在省、市两级成立矿山安全专项整治暨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加强对申办工作的领导。二是制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方案。以省政府的名义下发《全省矿山安全整治工作方案》,同时,积极协同国土资源厅、公安局联合向矿山企业发出做好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整治的通知。三是召开有关部门矿山安全整治和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联席会,分析解决整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落实有关部门的责任。四是全力以赴。省、市安监局作为矿山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经常召开矿山申请办证工作分析会,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推进办证工作顺利开展。

2、加强宣传,堵疏结合抓发动。一是营造宣传氛围,让业主明白申办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召开消除事故隐患、规范开采现场会、矿山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告知会、矿山安全整治暨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动员会、矿山企业限期整改和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督办会等会议,培育典型,示范带动,逐步调动矿山企业主办证的积极性。二是加大巡查力度,坚决查处违法行为。在省、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安监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加大对矿山的巡查,开展联合执法,查处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防已关闭和无证开采矿山“死灰复燃”,并采取集中联合整治和各有关部门依据自己职责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的办法,督促矿山企业全面排查整改事故隐患。三是抓住关键环节,促使矿山企业按要求进行整改。紧紧抓住矿山爆破作业火工材料供给这个“关键”不放,暂停对矿山企业火工材料供应,消除矿山业主侥幸心理和等待观望思想,再根据全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进度,对不积极进行整改、不自觉申办矿山安全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停止火工材料供应,限期整改,促使企业加快办证步伐。

3、推广先进技术,联合抓技改。从实现机械化入手,从根本上提升矿山安全生产水平,解决矿山企业安全事故多发的安全问题。实行规模化生产,走中深孔爆破、机械化开采的路子。一方面有关部门通力协作,多渠道筹集资金帮助矿山企业联合改造。另一方面,采取联合行动,加大打击力度,关闭和淘汰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山。此外,针对矿山企业自己爆破存在许多安全隐患的问题,积极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组建爆破服务公司从事专业爆破作业,建设规范化民爆储存仓库,购置民爆器材安全运输专用车辆,组织专业爆破队伍,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所有矿山企业可不再直接进行爆破作业,统一由爆破公司负责。

4、严把申办关,着力抓好申办工作。根据国家安监局《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中的规定,要求申办企业要实现“五个百分百”(即员工保险、安全设计、设备检测、企业法人、矿长、安全管理员持证上岗、安全评价达百分百)。要求各矿山企业除配备持证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外,还必须配备或者聘用专职的矿山工程技术员,对矿山开采作业进行技术指导,从而有效地保障矿山按规范开采。安监局人员经常深入矿山指导企业做好申办的软件和硬件,帮助企业联系中介机构进行安全设计、安全评价、安全培训等,对危险性较大的矿用起重、运输、提升、排水等机械设备进行检测,督促企业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使矿山企业具备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保证申办的质量和进度。同时,严格把好资料和现场审核关,逐条对照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按新的管理要求,修订申请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为申办“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创造条件。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实施,对把好高危行业安全条件准入关,预防非煤矿山重大事故的发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一颁布就实施,留给矿山企业进行准备的时间有限,加上目前具体的实施细则尚未出台,给发证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而且,矿山安全评价是在特定时间内开展的工作,只能代表评价时矿山的状态,而矿山生产是动态的,每次爆破以后都有可能形成危石和险石,产生新的危险隐患。还有,矿产资源是一种不可再生的资源,《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对矿山安全许可没有涉及到矿山的规模、布局等要求,如何与矿产资源开发协调,这又是一个问题。

鉴于以上问题,我认为还必须做好以下几项工作:(1)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应结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贯标工作进行。应该有鼓励性的政策,使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矿山在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考虑优先得到认可。(2)鼓励推行质量安全标准化,引进企业自身持续改进抓安全的办法,解决矿山动态安全的问题。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进一步加强监管,重点要强调企业在安全生产中的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加强自身安全,完善自我约束。(3)严格矿山开办的程序。规定矿山企业在办理相关矿山规划、选址等手续之后,必须委托具备矿山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矿山开采总体设计,由设计单位出具《矿山开采设计方案》或《矿山资源开采利用方案》,且必须经过安全、矿管、公安、规划部门及若干矿山工程技术专家联合进行评审。安全部门重点对《矿山开采设计方案》中的“安全生产专篇”进行审查批准。凡新办矿山(含采石场)必须进行安全预评价、矿山安全“三同时”工作,进一步提高矿山市场的安全生产准入关,消灭新建矿山出现安全设施不齐全的现象。(4)严格审批条件,切实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认真开展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对不具备颁证条件的坚决不发证,不准生产。通过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淘汰关闭一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企业,鼓励生产规模较小的企业兼并、联合,走集约化生产道路,进一步提高办矿水平,从源头上遏制非煤矿山伤亡事故多发的状况。

9.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篇九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应当满足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一、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企业主要负责人资格要求。

1、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2、具有中级工程师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并持有安全资格a证。

3、从事8年以上施工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具有充分的管理和组织能力。

二、安全部经理负责对公司下属项目的日常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要求:

1、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2、具有工程师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并持有相关上岗证书。

3、从事5年以上施工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具有一定的管理和组织能力。

三、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协助安全部经理对公司下属项目的日常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要求:

1、具有中专或相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2、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或以上技术职称资格,并持有相关的上岗证书。

3、从事3年以上建筑工程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施工现场经验和协调能力。

四、项目经理及项目负责人负责对项目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资格要求:

1、具有大专或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2、具有工程师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并持有安全资格b证。

3、从事5年以上施工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具有一定的管理和组织能力。

五、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任职要求:

1、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2、具有一定的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经验和协调能力,并持有安全资格c证。

3、从事2年以上施工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具有一定的管理和组织能力。

六、所有安全管理人员都必须持有安全资格c证及以上的资格证书,并接受相应的培训、复训。

七、年满60岁,不得继续担任安全管理人员。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和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的总称。

第三条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安全生产负责。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筑安全生产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建设单位必须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制定合理工期,确保安全生产。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发包工程,不得肢解工程。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提供作业环境,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确定建筑工程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费用,并将其列入工程概算。

对于有特殊安全防护要求的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在合同中约定安全措施所需费用。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提供与建筑工程相关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和邮电通讯等地下管线资料,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对各类管线加以保护。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购买或者明示、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施工单位采购的,建设单位不得指定施工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十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拆除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二)工程概算确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及拨付计划;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

(四)拟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

(五)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消防、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加强对现场踏勘、勘察纲要编制、原始资料收集和成果资料审核等环节的管理。

第十四条勘察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全面、准确的地质勘查报告和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保证设计工程的安全性能。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第十六条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建设、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做出详细说明。

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不能保证建筑结构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报告,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其他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修改设计;遇有重大修改的,由建设单位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对工程设计有异议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作出处理,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发生事故时,勘察、设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并在勘察、设计方案中提出防范、补救措施。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直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具体的领导责任;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具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职工的教育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个人业绩档案。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施工,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方案,经本单位安全和技术部门审核、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建筑工程施工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

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围挡,对临街施工现场,应当设置硬质围挡;对在建房屋和构筑物工程,应当采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全封闭。

第二十五条施工现场的道路应当平整、硬化、畅通,并有交通指示标志。通行危险的地段应当悬挂警示标志,夜间设有红灯示警。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设施;在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进行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的,应当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生产环境、生活设施、作业条件、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具等。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必要的医疗和急救设施,并配备相应的急救人员。

第二十八条对用于施工的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施工单位必须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检查,并在使用中进行定期检查;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对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等进行维修保养,保证各类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的完好、有效。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巡查,并对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制止或者纠正;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技术资料建立档案,并确定专人管理;安全技术资料应当真实、完整、齐全。

第三十二条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有关部门,保护事故现场,并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应当拍照或者录像。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五章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对建筑工程实施安全监理,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理责任。

第三十五条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负总责;工程项目监理人员按照规定,对所承担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

第三十六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施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及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安全措施等情况进行监理,并对施工现场易发事故的危险源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监控。

第三十七条监理工程师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应当立即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建筑安全事故的发生。建筑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第三十九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并对职责范围内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以及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妥善处理负责。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配备具有土建、电气和机械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员,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四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宣传、普及建筑安全生产知识,对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情况进行考核,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存入安全监督管理档案。对安全生产不合格的,可以依法提出不予晋升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年检不合格的处理意见。

第四十二条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施工单位使用的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具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验,发现技术指标或者安全性能不能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的,责令施工单位停止使用,限期整改和维修。

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建筑工程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对建筑工程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处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对建筑工程安全事故拖延迟报、隐瞒不报或者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投诉。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生建筑安全事故以及发生建筑安全事故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事故情况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其停业整顿。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确定建筑工程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费用,并将其列入工程概算的;

(二)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未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四)将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费用挪作他用的;

(五)未按照国家规定为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

第四十八条发生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建筑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3

一、为增强企业职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提高安全素质,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工程项目所有从事建筑施工的人员。

三、公司劳资教育部门负责教育培训管理工作。

四、公司全体员工必须参加定期或不定期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企业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每年参加建设部或省、市安全培训学习一次,学习时间不少于30学时。

2、安全专业管理人员每年参加省、市安全培训学习一次,时间不少于40学时。

3、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省、市安全培训学习一次,时间不少于20学时。

4、工人的安全知识、安全技能训练学习时间每人不少于20学时。

5、上述人员的学习成绩记录在安全教育培训卡上,成绩合格者方可上岗。

五、新工人入场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即公司一级、工程项目二级、班组三级安全教育:

1、公司一级的安全培训教育主要内容为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企业规章制度。

2、工程项目进行第二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主要内容:工地制度、现场环境、工程特点及存在不安全因素等。

学习时间不少于15学时。

3、班组进行第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主要内容:本工程安全操作规程、劳动纪律、事故教训、本班制度等,学习时间不少于20学时。

4、以上教育培训考核成绩作为录用先决条件。

六、变换工种的职工要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主要内容是拟到工种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环境、劳动纪律、技能训练,经考试合格者方可变换。

七、特种工程(电工、焊工、架子工、机操工、起重工、打桩和机动车司机、塔吊司机及指挥、人货两用电梯和起重司机,司炉工、爆破工及其他从事特殊作业的工人)取得特种作业证的,仍然要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每年一次,时间不少于15学时。

八、根据本制度,每年由劳资(教育)部门列出培训计划,进行培训教材和师资准备,并监督实施。

九、凡是经教育培训的人员考试不合格者应参加第二次学习(学习时间误工费和学费自理)。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4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针对有关责任主体和工程项目,健全完善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1.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1.2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任职考核制度。

1.3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制度。

1.4建筑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制度。

1.5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1.6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

1.7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1.8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

1.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有关制度。

2、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在本级机关建立以下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2.1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制度。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多角度、全方位分析,找出事故多发类型、原因和安全生产管理薄弱环节,制定相应措施,并发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

2.2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在本行政区域内各市、县及有关企业中设置安全生产联络员,定期召开会议,加强工作信息动态交流,研究控制事故的对策、措施,部署和安排重大工作。

2.3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制度。在重大节日、重要会议、特殊季节、恶劣天气到来和施工高峰期之前,认真分析和查找本行政区域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薄弱环节,深刻吸取以往同时期曾发生事故的教训,有针对性地提早作出符合实际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2.4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公示和跟踪整改制度。开展本行政区域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工作,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经常性的向社会公布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名录、整改措施及治理情况。

2.5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层级监督与重点地区监督检查制度。监督检查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政策和制定各项监管措施情况;根据安全生产形势分析,结合重大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及在专项整治、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重点监督检查地区。

2.6建筑工程安全重特大事故约谈制度。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要与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约见谈话,分析事故原因和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工作措施。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要与发生事故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有关责任主体的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并将约谈告诫记录向社会公示。

2.7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制度。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人员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

2.8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评查制度。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事故处理等行政执法文书、记录、证据材料等立卷归档。

2.9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并利用网络、媒体等向全社会公示,加大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力度。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工作实际,不断创新安全监管机制,健全监管制度,改进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水平。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5

一、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二、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三、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四、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五、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六、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1、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2、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3、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4、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5、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九、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十、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十一、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十二、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十三、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十四、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十五、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十六、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6

公司董事长(经理、法定代表人):

1.严格遵守并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市、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掌握本企业安全生产动态,定期研究安全工作,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组织制定和完善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领导编制和实施本企业中,长期整体规划及、特殊时期安全工作实施计划,建立健全和完善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主奖惩办法。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保证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落实和有效实施。

4.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的生产安全事故救援预案。

5.督促、检查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听取安全生产情况汇报,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的隐患及存在的不安全问题。

6.在事故调查组的领导下,领导组织本企业有关部门或人员做好死亡和重大死亡事故调查处理的具体工作,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迅速采以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并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亲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监督防范措施的制定和落实,预防事故的重复发生。

7.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公司主管生产副经理:

1.在公司董事长领导下工作,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协助董事长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组织制定并落实公司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组织实施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及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3.参与编制特殊复杂工程项目或专业性工程项目施工方案。

4.组织制定项目经理部、分包队伍安全生产考核办法及指标。

5.领导组织公司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施工现场设置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统一标准,安全生产考核。

6.审批每项工程项目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所需材料设备,并协助项目部调配。

7.领导组织公司定期(每月)的、特殊时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解决施工中的安全问题。

8.认真听取、采纳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保障公司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正常运转。

9.组织并配合董事长主持做好工伤事故、配合调查组做好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10.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向董事长汇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并保障落实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

11.完成公司领导安排的其它安全管理工作任务。

公司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

1.在公司董事长的领导下工作,对公司施工安全生产负技术领导责任,协助董事长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组织落实公司安全生产所必需的技术要求。

2.审批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时,严格审查依施工组织设计所列分部分项工程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对其可行性提出决定性意见。

负责审批如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对其可行性提出决定性意见:

1)地下暗挖作业;

2)深度超过1.5米的基坑;沟槽土方开挖施工作业;

3)人工挖扩孔桩作业;

4)脚手架、水平安全网搭设和拆除作业;

5)大模板和跨度超过6米的梁、板、模板施工作业;

6)施工升降机、整体提升脚手架、高空作业吊篮的安装、顶升、拆除作业;

7)起重吊装作业;

8)拆除、爆破作业。

3.审批季节性施工技术措施时,要重点审查其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并对其可行性提出决定性意见。

4.对公司使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从技术上负责,严格审查其安全技术措施和保证安全的工艺要求,领导安全技术攻关活动,确定劳动保护研究项目,并组织鉴定验收。

5.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6.完成公司领导安排的其它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7

一、20xx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建筑生产中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指将各种不同的安全责任落实到负责有安全管理责任的人员和具体岗位人员身上的一种制度。这一制度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体现,是建筑安全生产的基本制度。安全责任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从事建筑活动主体的负责人的责任制。比如,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对本企业的安全负主要的安全责任。二是从事建筑活动主体的职能机构或职能处室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比如,施工单位根据需要设置的安全处室或者专职安全人员要对安全负责。三是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必须对安全负责。从事特种作业的安全人员必须进行培训,经过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

2、群防群治制度

群防群治制度是职工群众进行预防和治理安全的一种制度。这一制度也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群众路线在安全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企业进行民主管理的重要内容。这一制度要求建筑企业职工在施工中应当遵守有关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作业;对于危及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是对广大建筑干部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增加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制度。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只有通过对广大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才能使广大职工真正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必要性,才能使广大职工掌握更多更有效的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知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和规章制度。分析许多建筑安全事故,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有关人员安全意识不强,安全技能不够,这些都是没有搞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后果。

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是上级管理部门或企业自身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的制度。通过检查可以发现问题,查出隐患,从而采取有效措施,堵塞漏洞,把事故消灭在发生之前,做到防患于未然,是“预防为主”的具体体现。通过检查,还可总结出好的经验加以推广,为进一步搞好安全工作打下基础。安全检查制度是安全生产的保障。

5、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制度。事故处理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做到三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6、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法律责任中,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由于没有履行职责造成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生产五要素是什么

安全文化、安全法制、安全责任、安全科技、安全投入等。

1、安全文化

安全文化即安全意识,是存在于人们头脑中,支配人们行为是否安全的思想安全文化的概念最先由国际核安全咨询组(INSAG)于1986年针对切尔诺贝利事故,1991年出版的(INSAG-4)报告即给出了安全文化的定义是安全文化是存在于单位和个人中的种种素质和态度的总和。

2、安全法制

安全法制即指一个不受威胁、没有危险、危害、损失,并且按照法律化、制度化的方式管理国家事务,并且严格依法办事,一方面要组织员工学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条例;另一方面,要建立、修订、完善企业安全管理相关的规定、办法、细则等,为强化安全管理提供法律依据。

3、安全责任

安全责任就是要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必须加大安全科技投入,运用先进的科技手段来监控。对于完成责任书各项考核指标、考核内容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对没有完成考核指标或考核内容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对于安全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应对该单位领导和安全工作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

4、安全科技

安全科技要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必须加大安全科技投入,运用先进的科技手段来监控安全生产全过程。

5、安全投入

安全投入是安全活动的一切人力和物力及财力的总和。人员、技术、设施等的投入、安全教育及培训、劳动防护及保健费用、事故援救及预防、事故伤亡人员的救治花费等,均视为安全投入。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职责有哪些

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的指示,在矿长领导下负责本矿的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教育、安全知识教育,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对新工人上岗前的安全教育与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3、组织制定、修订本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检查执行情况。

4、《作业规程》的安全技术措施审查和审批。

5、按有关规定负责或参与新建、扩建及大修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采区设计和投产验收,以及新设备、新工艺安全设施的审查。

6、监督检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7、经常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及时排除事故隐患,解决安全问题,纠正、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8、掌握本单位的安全形势,分析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9)、负责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建立和管理事故档案。

10、组织本矿安全工作的考核和评比,开展安全活动竞赛,交流、推广安全生产经验,推广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

11、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指导安排安全生产工作。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8

一、当前建筑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政策评价

第一,现行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政府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相关单位的责任,从法律的层面上给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保证。第二,现行政策建立的约束机制,使参建各方重视安全管理,强化了工程建设中安全生产意识。第三,现行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监理行业的规范和发展,促使行业内整个安全生产监理水平的提高,使一些责任心比较差的监理企业意识到危机。第四,现行政策对监理的安全管理职责范围进行了界定,使监理过程有法可依,为监理的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了依据,客观上起到了保护监理人员的作用。

二、当前建筑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深层问题与完善思路

2.1建设各方主体的经济和社会属性

从现行政策对各方法律责任的要求来看,建设单位属于消费者,施工单位则属于生产者,监理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者。

2.2事故致因规律的理论认识

在安全事故的统计中,无论是美国的osha,还是我国与安全生产管理相关的政府部门,都使用的是直接事故原因统计,如高空坠落、挤压、触电、物体打击以及坍塌等类别。

2.3政府安全管理的手段

随着工程建设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无论是施工单位还是监理单位,都面临着利润空间被极度压缩的不良生存环境。

三、结论

3.1安全责任分配制度设计应从事故致因及其各方控制能力的角度出发

安全与质量密不可分。安全管理的目标是没有事故,质量管理的目标则是没有废品,在造成事故和出现废品的复杂原因中,存在着大量的共性因素且交互影响。

3.2制度再设计中应体现建设单位作为生产者属性的政策前提

由于建设单位(业主)是建设活动的“组织者”,具有强势地位,对包括质量、安全、进度、费用等在内的生产管理活动具有强大的影响力。

3.3制度的导向应注重激励和积极引导

根据安全事故致因理论,安全事故的发生是由于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共同作用的结果。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9

为进一步加强对公司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运营过程中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运营工作,确保安全无事故。根据《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上海市关于加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安全管理的通告》、《宝山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安全生产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海淞公司《海淞公司建筑渣土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建筑渣土车辆运输运营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和制度,按规定建立安全组织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建筑渣土运输运营安全生产责任制,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配备建筑渣土运输运营安全生产专职人员。

2、建立健全渣土运输车辆管理基础台账(驾驶员管理台账、车辆管理台账、安全教育台账、违章与事故台账、“三不放过”台账)和有关信息资料。对渣土运输车辆驾驶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及时宣传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法令和规章制度。

3、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每月对渣土车辆驾驶员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驾驶员出车前坚持“三分钟安全教育”,及时查找隐患、消除隐患,杜绝违规现象,有效地控制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

4、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必须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进行车辆登记、车厢密闭改装年检、办理市区《通行证》。公司安全员及分管领导每月定期对渣土车辆运输驾驶员进行考核计分,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应立即整改,不能整改的或整改难度较大的隐患,应制定整改计划,限期整改。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条款要求,建筑渣土运输车辆驾驶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培训,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建筑渣土运输车辆驾驶员专项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对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驾驶员经市局审核批准,取消其建筑渣土运输从业资格。

6、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在装运过程中,必须盖平箱盖,严禁超载。渣土运输车辆应该安装行驶装卸记录仪,设置车辆判别标识、安装电子标签和顶灯等装置。

7、建筑渣土运输车辆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按照规定路线、规定时间行驶,不得超速、超载及使用其它机动车号牌、无牌或号码不全的建筑渣土车辆上路行驶。

8、对完成建筑渣土装载准备驶出工地的车辆,检查其装载情况,对装载超过车厢栏板上沿、箱盖不密闭的车辆,不予驶出工地。

9、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交通事故应按局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中有关“事故报告”的规定执行。

10、根据《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建筑渣土运输运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须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且定期组织宣传,由专人负责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进行监控。

二、现场管理员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现场管理员应统一着装,持证上岗,对工地现场管理措施落实、运输车辆行驶安全、道路污染等情况实施全程监管。

2、负责出土工地现场管理人员的调配和考勤,对车辆规范装运进行严格管理。

3、及时掌握各工地渣土运输情况,每日填写建筑渣土运输计划,对当天工地运输数量、使用车辆等进行登记并报相关管理部门。

4、对进入工地的渣土运输车辆车容车貌及相关证照进行检查,对车容不洁,车况差、无处置证、驾驶员无上岗证、无标识顶灯的运输车辆一律不予进入工地。

5、现场管理员在建筑渣土排放工地出入口,对进入工地车辆的车容车况、相关证照开展检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车辆,不予进入工地;对完成建筑渣土装载准备驶出工地的车辆,检查其装载情况,对装载超过车厢栏板上沿、箱盖不密闭的车辆、车容车貌不整洁的车辆,不予驶出工地;对装载符合规定要求的车辆,经冲洗保洁后,准予驶出工地;现场管理人员按照安全管理生产规定,指挥建筑渣土车辆驾驶员规范倾倒建筑渣土,文明操作、安全操作。

6、现场管理员指挥待装车辆有序停放,保障车辆装卸作业安全,配合施工单位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7、按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要求,规范使用卸点付费结算系统,并确认运输车辆电子标签阅读成功或者签收纸质联单。

8、检查施工工地出入口及周边道路清洁情况,及时安排人员进行保洁。

9、积极配合管理、执法部门现场执法检查,主动介绍运输作业情况。

三、安全员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实时监控行驶装卸记录仪信息系统,作业车辆行驶路线、行车速度及末端处置,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

2、在排放工地、消纳卸点、指定行驶路线范围内,对现场管理员、车辆运输交通安全、道路污染等情况巡回检查,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生的建筑渣土道路污染情况,立即报告运输企业及时进行应急处置。

3、对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自事故发生二十四小时内将事故发生时间、发生地点、事故车辆等详细情况报告所在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

四、市场管理部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加强对专营政策的宣传,在总经理室的领导下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渣土运输处置合同,并协助建设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2、根据承接的建筑渣土运输处置项目,排定计划、拟定施工方案,对所需车辆设备、人员配置、施工工期、出土量测算、行驶线路等进行详细规划。

3、对运输车队进行统一调配,确保车辆调度满足工程进度及需求,督促车队规范装运、加强安全,确保工程保质保量。

4、落实项目现场管理人员,督促建设、施工、运输等单位做好现场规范装运、车辆冲洗、工地防尘、出入口周边区域保洁等管理工作。

5、根据联单管理要求,做好数据统计,作为合同费用收、付的依据;协调好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车队的关系,做好工程款项的催、付款工作。

6、综合平衡区内渣土的处置和需求,平衡施工周期,合理进行调剂,并积极拓展垃圾处置卸点。

五、合约管理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合约管理组负责建筑渣土运输处置业务的合同洽谈及签订,合同洽谈及签订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参与,合同参照市规范性文本,确保签订规范。

2、合约管理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应详细了解工程概况,协同工程技术人员与业主方、施工方对工程渣土运输处置进行详细交底。

3、合同签订应遵循相关程序,必须凭审批完成流程的“合同审核流转表”,才能交行政人事部加盖公章和印鉴。

4、合约管理组对开工项目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时了解工程进展情况,督促业主方按时付款。

5、合约管理组应加强对合同的保管和登记,未经总经理室同意不得私自复印或外借。

6、合同洽谈的相关业务人员应加强对合同内容的保密工作,否则承担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7、业务人员应遵守廉政建设制度,坚持原则,规范服务。

六、巡检监督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巡视检查组负责对出土工地现场管理措施落实、运输车辆规范装运、安全行驶、道路污染等进行巡回检查。

2、巡检人员应每日对出土工地进行现场巡查,对运输车辆存在的违规现象要及时制止,并督促整改。

3、巡检人员应每日填写巡检记录表,做到记录完整,真实公正。

4、对巡检中发现未实行专营的工地应及时将信息反馈给相关管理部门。

5、对巡检中发现的违规车辆或人员,应发出违规整改单,给予警告或罚款处理。

6、对巡检中发现公司道路污染、安全事故等重大事件应第一时间向公司领导反映。

七、业务管理部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负责对建筑渣土运输专营过程中合同签订和运营过程的规范性进行廉政和质量等方面的监督和考评,对不规范行为及时予以通报和督促整改。

2、负责对建筑渣土运输处置过程中发生的各类投诉进行受理、统计,并及时处理、反馈和上报。

3、负责召集各部门及加盟企业的例会工作。

4、在总经理室的领导下,制订并实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八、车辆管理部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负责对渣土运输自有车辆及加盟车辆的信息登记和核对,并对车辆进行专业的指导、管理和考核。

2、负责对渣土运输车辆进行日常监督和考核,严禁车辆超载,并做到车容整洁、无污泥洒落。

3、负责车辆顶灯、标识、gps定位系统、电子标签的管理。

4、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检查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九、综合计划部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对建筑渣土运输合同进行审核登记。

2、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将应收款发票开出,督促市场管理部催收应收款。

3、负责对加盟企业提交的各类原始发票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坚决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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