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管理(共9篇)
1.关于土地管理 篇一
附件
关于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落实土地批后监管责任,从源头防治腐败,现就加强我市土地出让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土地出让前期工作
(一)加强规划引导。加快实现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等要求,以宗地为单位明确拟出让土地的空间范围、用地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和建设要求,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拟出让宗地周边的市政道路、公共绿化等公共基础设施用地原则上不得纳入出让范围。严格执行商品住宅用地单宗地出让面积规定,不得将两宗以上地块捆绑出让,但对不同用途高度关联、需要整体规划建设、确实难以分割供应的综合用途建设项目用地,可以按照一宗土地实行整体供应。规划条件中的用地性质要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用途相衔接,涉及混合一种以上用地性质的,必须明确各用途范围和比例,确实难以细分各用途范围的,必须明确各用途的建筑面积。出让土地涉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应按照宁波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 理相关规定明确地下空间的规划条件。
(二)加强计划调控管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城乡统筹、节约集约、供需平衡、有保有压”的原则科学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合理安排出让土地的总量、结构、布局、时序。严格落实土地储备“一库四计划”工作机制,凡未纳入土地储备库的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除外),一律不得出让,已具备出让条件的经营性用地可实行用地预申请制度。
(三)严格实行“净地”出让。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提前谋划,及时完成拟出让宗地征地拆迁和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和场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结合拟出让宗地的规划条件组织发改、财政、建设、规划、农业、水利、环保、城管、经信等有关部门召开土地出让条件论证会议。拟出让宗地必须是征收(拆迁)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经济法律纠纷、土地权利清晰并已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具备动工开发基本条件的“净地”,地块内原则上要达到无建(构)筑物的条件,规划保留除外。不具备“净地”条件的,一律不得出让。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出具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明确建设内容、主体和时序。
二、规范土地出让行为
(一)规范土地出让方式。土地出让方式的选择须严格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 部第39号令)、《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21号令)有关要求,工业仓储用地(不含采矿用地)、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行。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用地、经认定符合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条件的土地、工业企业及加油站拆迁安置用地(不超过原产权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难以独立成宗的零星土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土地可以采用协议出让方式进行。
(二)规范土地出让方案编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出让方案并按规定报政府审批,土地出让方案应包括:拟出让宗地的具体位置、空间范围、用途、面积、年限、出让方式、土地交付条件、土地使用条件、土地开发建设条件、出让起始价、竞买保证金、底价确定原则(有底价出让的)以及土地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和期限等内容。土地出让必须以宗地为单位编制土地出让方案,严禁以事先的会议纪要、签订的投资协议或招商协议等为依据量身定制,倒置土地出让决策程序。
(三)规范出让地价管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拟出让宗地的规划条件和土地市场情况开展地价评估,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出具土地估价报告并严格履行电子备案程序。土地出让底价必须在地价报告的基础上依据供地政策和土地市场行情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严禁未经 评估直接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土地出让底价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结果的90%和我市公布的土地出让指导价,确需低于前述要求的,必须经当地政府常务会议(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集体决策,并形成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但不得低于基准地价的80%和国家、省公布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土地出让底价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前严格保密,严禁泄露。
(四)严格土地出让条件设置。对包含商品住宅用途的出让土地一律不得设置任何前置条件,其他各类经营性用地出让严禁违法违规设定准入要求、竞买人资质等具有排他性或唯一性的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前置条件。对包含商品住宅用途的出让土地不得设置规划条件以外的开发建设要求,其他各类经营性用地可根据经济转型、产业升级、节约集约要求设置产业类型、投入产出、生产技术要求等开发建设要求。
(五)规范交易信息发布规则。土地出让公告必须于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开始前20日发布,土地出让结果必须于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发布。土地出让公告必须在当地土地有形市场、市级以上主流媒体、中国土地市场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和土地交易机构门户网站公开。土地出让公告发布后,不得在出让文件中新设竞买前置条件。公告期间,土地出让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应按原公告发布渠道及时发布补充公告并及时书面通知已报名的竞买申请人。涉及土地使用条件变更等影响土地价格重大调整的,应经依法审批重新发布出让公 告。土地出让文本应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和土地交易机构门户网站上提供下载服务,下载途径须在土地出让公告中明确。
(六)严格土地交易报名审查。各级土地交易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要求组织实施土地公开交易工作,在土地出让公告报名有效工作时间内,必须有两名以上专人在岗受理,严格按照土地出让文件要求进行报名资格审查,严禁以任何理由和形式阻碍竞买人报名,除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的以外,不得要求竞买申请人报名前提交除土地交易机构以外其他部门的前置审查意见。受理人员和竞买保证金委托代收银行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严禁泄露竞买申请人信息。
三、强化土地出让履约管理
(一)严格规划条件变更审批。土地出让成交后,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在符合《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确需变更的,应依法修改规划,不得以政府会议纪要等形式替代规定的变更程序。经依法调整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用地单位须在30日内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符合协议出让要求的,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合同并补缴土地出让金。未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后续审批手续。
(二)严格土地批后监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托宁波市建设用地全程监管系统,通过信息公示、预警提醒、开竣工申报、现场核查、跟踪管理、竣工验收、闲置土地查处、建立诚信档案等手段,实现对辖区内建设用地批后开发利用的全程监管。加大闲置土地查处力度,对政府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到位,对企业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的,要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或收回土地使用权。国土、发改、规划、建设、经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开展以土地出让合同履行为主要内容的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凡没有用地复核验收意见或复核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四、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
(一)严格土地出让金收缴管理。土地出让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政府基金预算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除地块内及相邻地块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幼儿园、社区服务中心、绿化等公建配套设施外,不得通过要求竞买人代建或无偿移交与出让地块无关的项目坐支土地出让收入。土地出让价款可以一次性或者分期付款,分期付款的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且缴纳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剩余土地出让价款缴纳期限不得超过1年。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能按时支付的,按规定缴纳滞纳金。对用地单位未及时缴清土地出让金(含滞纳金)的,国土部门不 得办理不动产登记,建设部门不得办理商品房预售。用地单位在拖欠土地出让金(含滞纳金)期间不得参与新的土地出让交易活动。
(二)禁止违规减免土地出让价款。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少征、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和违约金,也不得以解决遗留历史问题、以土地换项目、以土地作补偿、先征后返、奖励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或进行虚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
(三)严格土地出让收入支出管理。严格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土地出让收入,禁止将土地出让收入用于修建楼堂馆所、购买公务用车、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弥补行政经费支出,严禁使用土地出让收入为产业投资基金注资和对外投资(含出借)。
五、强化土地出让监督检查
(一)建立和完善共同监管责任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预防和治理土地出让领域腐败问题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来抓,切实强化土地出让工作的组织领导。全市各级国土、规划、建设、审计、财政、监察、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发现土地出让中存在的严重问题,要向任免机关备案和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线索。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土地出让市场的全程监管,及时掌握各区土地出让动态,对发现“低价出让土地”、“设置竞买条件”等违法违规出让土地的,要及时叫停,并责令整改到位。
(二)严肃查处土地出让违法违规行为。认真落实土地出让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规范土地出让行为和土地出让收入管理为重点,针对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确定、变更等关键环节,坚决制止并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严格执行《严格禁止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规定》(甬党办„2015‟43号)要求,严禁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干预插手土地出让。对违法违规问题多发高发地方,要对主要领导严格问责。凡在土地出让环节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失职渎职行为的,必须严肃追究有关人员及相关单位的责任,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件自2016年 月 日起执行。
2015年 月 日
2.关于土地管理 篇二
一、土地管理制度创新的原则
土地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根本, 土地管理工作关系到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因此土地管理制度的创新必须能够肩负起政治、经济等责任, 必须保障人民、社会和国家的利益。土地管理制度创新首先要秉承为民惠民的原则, 我党的本质决定了制度创新必须为了人民, 在保证人民利益的同时更要做到惠民, 在创新改革的过程中, 绝不能只是停留于喊口号上, 更要在实际行动中积极听取群众的意见, 尤其要重视利益相关群体的意见, 比如对基本农田提供更高的补贴, 更好的补贴方法, 可以在提高农民收入的同时加强农民保护耕地和环境的意识和热情;其次, 要秉承实事求是的原则, 我国土地管理领域的改革成果都是依靠实事求是的原则获得的, 要想做好制度的创新必须针对现今我国土地管理工作实际存在的问题, 深入基层进行考察调研, 关注基层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措施, 比如针对农村集体土地进入市场的趋势, 可以开展流转试点等相关工作, 给予这种现象以法律保护, 对其进行研究以更好的作出引导;再次, 要秉承依法创新的原则,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土地管理制度的创新要依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只有依靠法制保障才能保证创新的公平合理, 但是创新有着突破现行不合理规则的特性, 会出现与现行政策相悖的情况, 创新改革就是为了建立匹配生产力的生产关系, 在改革过程中要协调好创新与法制的关系;最后, 制度创新要秉承稳定渐进的原则, 创新改革的过程是不断深入探索的过程, 必然会走些弯路, 遇到一些风险, 这要求在创新改革过程中稳定渐进, 以保证面临的困难和风险能够被人民和社会承受, 要先做好试点, 政策的推广要谨慎, 由于利益关系错综复杂, 要避免为实现某一目标而弃其他利益于不顾, 以大局稳定、小幅度调整、先理顺再完善的思路开展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创新。
二、土地管理制度创新的重点和难点
1、土地管理制度创新的重点
我国土地管理制度创新要做好重要环节的把关工作, 比如我国农村土地改革开发利用土地不能够超过耕地红线, 控制新增用地的速度、结构和规模, 查处违法用地案件, 落实耕地保护的责任制度, 加大土地整理力度, 对农业产业加大扶持力度;明确土地权属, 在推进创新改革的过程中不能改变基本制度,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自愿、有偿为原则鼓励、规范土地流转, 另外土地流转不能更改原来的用途和性质, 在土地流转时要考虑个人、集体和国家的利益, 要对不同地类做好相应的政策。
2、土地管理制度创新的难点
要在改革创新中保护好相关的个人、单位和集体的权益, 例如可以在保护农民权益时合理制定土地流转租金和土地流转合同, 并建立租金收取的管理制度以保护农民合法权益;要处理好改革创新中全方位监督管理的问题, 例如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要采用区域试点的方法而不是一刀切, 在探索中完善改革方案, 不靠某一个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而是要让各职能部门一同参与, 并调动群众参与监督, 通过共同监督管理的方式健全全面监督管理体系;要处理好改革创新中科学利用土地资源的问题, 制度创新必须以提高土地利用率为目标, 要注重将具体工作细化, 进行散点式布局, 改变消极管理的传统模式, 积极制定土地规划和审批制度。
三、土地管理制度创新的具体措施
1、实施土地产权改革
首先要政策先行, 制定土地产权相关的国家和地区政策, 政策要明确土地确权登记的范围、程序、条件、时限等要求, 以完善的政策支持、指导土地产权改革;其次要尊重确权主体地位, 发挥主体的自主作用, 例如要引导农民积极参与登记工作, 依靠基层组织和村民自主协商等方式解决问题;再次要保证协同推进, 将确权登记与其他多项工作共同开展, 并利用各种先进技术进行土地实测等等来保证工作质量, 提高工作效率。另外还可以通过鼓励依法有序流转、设立土地交易平台、完善配套服务等创新措施来完善土地产权改革。
2、健全土地监督管理体系
首先建立以政府党委领导负责, 由国土资源部门全程跟踪, 有关部门联动协作, 用地个人及集体共同参与的监管体系;其次建立动态巡查、监察问责、联合监管等制度, 对土地违法现象建立全方位的控制体系;再次积极应用高新数据采集技术, 为土地执法监察提供技术支持;最后各地要积极与国家土地监察部门协作, 进行遥感动态监测加强监控力度。
3、建立耕地保护机制
要设立耕地保护体系和保护基金, 由各级政府从土地相关收入中取出部分作为保护耕地的农户和集体补贴, 通过土地利用规划、耕地保护基金、土地整治机制、节约集约用地机制和土地执法监察机制来健全耕地保护体系。
4、开展土地综合治理
土地综合治理首先要科学编制规划, 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范围, 并严格依照规划进行综合整治, 另外要整合资源, 实施高标准建设, 积极保护自然资源, 实现人类与环境的相融。
四、总结
土地是人类宝贵的资源和财富, 土地管理工作关系到亿万群众的切实利益, 国家需要针对我国现行土地管理制度的不足, 秉承为民惠民等原则, 攻破制度改革的重点和难点, 通过对土地管理制度的不断改革和创新来提高我国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率, 以保障人民和国家的利益。
摘要: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 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逐渐暴露出了一些新的问题, 面临着新的困境和挑战, 文章主要对土地管理制度的创新改革进行了思考, 主要探讨了创新的原则和难点, 并提出了创新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土地管理制度,创新,原则
参考文献
[1]邵欣、张丽丽:《对我国土地管理体制的思考及建议》, 《黑龙江科技信息》, 2010, (35) 。
[2]张平:《天津滨海新区土地改革的经验与启示》, 《现代商业》, 2007, (29) 。
3.关于土地地籍管理的实践与思考 篇三
【关键词】土地;地籍;管理
一、地籍管理是国家管理土地的一项重要措施
(一)地籍管理是国土资源管理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地籍管理是国土资源管理和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性工作,是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建立和谐社会的一项公益事业。近年来,我国地籍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土地调查统计监测评价取得可喜成果,地籍管理覆盖面明显扩大。以城镇地籍调查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为主要内容的初始地籍业务体系基本建立,以土地产权管理为核心的地籍制度化建设日益完善。并以此为基础,地籍基础业务工作为国土资源管理事业和社会经济发展起着越来越重要的支撑和保障作用。
(二)地籍管理是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基础工作,也是加强土地权属管理的重要措施。地籍管理是土地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国土地和城乡地政统一管理的基础工作。同时,地籍管理工作也是土地管理职能全面到位,稳定土地统管体制的根本保障,是土地管理工作的基础,是贯彻土地基本国策,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基础和保障。同时,土地整治权属调整是为了促进土地合理利用与节约集约利用,对项目区内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等权属关系进行调整的行为。因此,我们应深化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完善土地利用和管理模式,创新土地二次开发利用机制,完善土地市场运行机制,创新土地资产资本运作机制,从而更加科学、有效地为国土资源管理服务,为建设小康社会服务,为实现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服务,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服务。
(三)地籍管理是规范土地市场的关键性措施。地籍管理是国家为取得有关地籍资料和为全面研究土地的权属、自然和经济状况而采取的以土地调查、土地登记、土地统计、地籍档案工作等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措施。地籍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必须调整与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合理配置土地资产,强化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促进土地市场的培育和发展,为土地有偿使用提供合理的土地级别、价格标准,为有关部门制定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提供了科学依据。要严格要求土地登记发证的规范化,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同时,要制定有效的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责任,增强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另外,我们要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各项地籍管理工作,促进规范土地市场秩序。要进一步完善规范有关配套政策,抓好土地产权登记管理,搞准土地调查统计数据,保证地籍管理工作的规范运作。
二、大力推进管理机制创新不断增强地籍管理发展的动力
(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是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要求,是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有序运行的重要制度保障。首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行政,对土地利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要求我们更加注重运用经济、法律、技术手段,不断提高参与宏观调控的能力,不断提高保护资源、保障发展、维护权益、服务社会的能力。第三,我们要以地管理信息套合结果为依据,遵照相关技术和要求,将用地管理信息套合结果的标注和入库工作相衔接,现已完成建设用地套合标注数据和部综合监管平台备案的用地项目数据及图斑的套合比对工作,全面查清了土地的利用和变化情况,要依法依规开展土地调查。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如实上报土地特别是耕地数据,着力构建现代土地产权管理制度、科学的土地调查监测评价体系、统一的土地管理基礎平台和地籍基础建设的长效机制。
(二)要切实抓好地籍数据建库工作,加快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步伐。随着国土资源信息化进程的深入,地籍管理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局面,怎样更具体细致的掌握“寸土如金”的国土的基础地理和土地利用现状的信息,从而更好地进行管理利用等已成为我们现在所要面临的问题。同时,要在全面土地调查基础上,以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国土资源部相关技术规范为建库依据,以已发证(单位)的土地登记相关资料为数据源,统一地籍图形数据、属性数据和档案数据的采集要求,利用地理信息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和计算机网络等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地籍数据库,为土地登记、土地利用、土地规划以及农用地和集体土地转用征用等服务。
(三)要加强软硬件建设,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首先,不断加强地籍信息化建设,先后购置了微机、绘图仪等办公设备,实现地籍管理工作的高效率、数字化。同时,定期举办地籍管理培训班,聘请专家、教授授课,有效提高地籍管理人员业务水平。另外,要进一步加强地籍成果的运用,提高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能力。要抓好信息化建设,构建“数字国土”,提高地籍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充分发挥地籍成果的基本和保障作用。其次,加大工作力度,不断提高土地登记发证覆盖面。按照“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权属合法、资料完备”的标准严把土地发证登记关,确保发证准确性,提高了登记发证工作效率。
(四)建立完善地籍成果应用机制。首先,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地籍管理,以构建现代土地产权管理制度,构建科学的土地资源调查监测评价体系,构建统一的土地管理基础平台,构建地籍基础建设的长效机制为总体思路,充分认识地籍管理在整个土地管理和社会服务中的地位。其次,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土地调查和确权登记发证是地籍管理的两项基础工作,这些工作中的许多热点、难点问题都在基层,我们在做好日常工作的同时,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摸清真实情况,要善于发现问题,分析问题,为领导决策建言献策。
三、结束语
总之,地籍管理工作是国土资源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也是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工作。因此,我们只有不断创新突破,解放思想、建立和完善地籍工作的各项新机制,才能不断开创地籍工作管理新局面。
参考文献
[1]李伟,王利.试析如何完善地籍管理体系[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1(04)
[2]李鹏伟.城乡一体化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研究[J].黑龙江农业科学,2011(05)
[3]王超领,孙庆华,顾卫锋,王瑞.城市地下空间地籍管理研究[J].上海国土资源,2011(01)
4.关于土地管理 篇四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用于中央确定的耕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经中央批准的耕地开发整理示范项目和对地方耕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 项目资金来源于中央所得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30%部分)。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四条 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为组织、实施、管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和业主管理费与不可预见费等。
(一)前期工作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在工程施工前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立项审查及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及规划设计、项目勘察、施工设计费、土地清查费、项目招标费和工程监理费等。
(二)工程施工费,是指实施土地平整、农田水利和田间道路等各项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发生的支出,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各种税金。
直接工程费由直接费和其他直接费组成。直接费主要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和施工机械费;其他直接费主要包括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和施工辅助费。
间接费由企业管理费、财务费用和现场经费等组成。
(三)竣工验收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完工后,因项目竣工验收、决算、成果的管理等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工程验收费、项目决算的编制及决算的审计费,整理后土地的重估与登记费、基本农田重划及标志设定费等。
(四)业主管理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的组织、管理所发生的各项管理性支出,主要包括: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公务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等。
(五)不可预见费,是指项目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设计变更、人工、材料、设备和工程量等发生变化而增加的费用。
项目资金可用于购置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配套的设备。用项目资金购置的配套设备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购建固定资产(项目配套设备的购置除外)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支付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赞助和捐赠支出,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财政部关于编制年度预算的要求,结合土地有偿使用费年度收入预算,按“以收定支、略有节余”的原则进行编制。
第六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收入预算来源包括中央财政投入、地方财政投入和其他投入。公式为:收入预算=中央财政投入+地方财政投入+其他投入。
支出预算包括项目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和不可预见费。
公式为:支出预算=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不可预见费。
工程施工费区分土地开发整理类型,工程类型和工程技术等级,按工程预算指标和预算定额标准进行编报;前期工作费按不超过工程施工费预算7%的比例核定;竣工验收费按不超过工程施工费预算3%的比例核定;业主管理费和不可预见费分别按不超过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三项费用合计2%、3%的比例核定。
项目预算应逐级审核、汇总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于上一年度5月底前将年度项目预算报部,部按财政部规定的时间和预算编制要求审核、汇总,经部批准后报财政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的表式见附件。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及时编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并在报送项目预算时附送项目立项申请报告、项目资金概、预算明细表等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条 项目预算一经确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调整。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九条 部根据土地有偿使用费年度收入预算的执行情况、下达的项目预算和项目工作进度办理项目资金的拨付。在项目竣工验收前,拨付的项目资金不超过支出预算的80%,其余20%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
第十条 土地开发整理资金按项目进行全成本核算。项目全成本是指实施项目过程中耗费的全部支出,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其他直接费和管理费。
(一)直接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工程施工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工资性津贴、劳动保护费和必要奖励资金等。
(二)直接材料费,是指工程直接耗用的材料、燃料及动力、工具、器具和其他消费性物品等。
(三)其他直接费,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外部施工费、资料图件费、用于工程施工的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设施安装费及与工程施工有关的税费、财务费、工程监理费和工程取费等。
(四)管理费,是指项目的组织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管理性支出,主要包括: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公务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等。
第十一条 年度终了,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规定编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年度支出决算。项目资金决算按资金拨付渠道逐级汇总、上报,并经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完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实现的资金节余归项目承担单位,由项目承担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年终未完工项目的资金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 项目因不可抗逆的原因而终止,应由项目组织部门会同部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清算;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清算后剩余资金按原拨款渠道上缴。
因项目调整而结余的项目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按原资金拨款渠道退回,用于其他开发整理项目。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超预算支出,一律不予补助。
第十五条 部负责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与监督,并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追踪问效。
各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要主动接受对项目资金管理与使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资料,并对项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经常性的监督和检查。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应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和终止项目等措施;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省(区、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5.关于土地管理 篇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抑制一些行业和地区固定资产投资过快增长的要求,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运行,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遏制一些地方违法违规占用土地,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调控作用,现就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不得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用地
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各地不得突破计划批准用地,也不得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用地。对擅自突破土地利用计划的,要加量扣减下一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符合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确需修改规划的,要依照规定听证和论证,并按法定程序和权限报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坚决制止通过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占用基本农田报批的违法行为。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定期运用土地利用遥感监测等手段,对各地规划、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予以通报。
新农村建设必须符合规划,不得以置换、挂钩等为名大拆大建,将腾退土地全部用于非农建设,建新拆旧能够复耕的土地必须复耕。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试点,必须经国土资源部批准,有计划地稳步推行。未经批准进行试点擅自增加使用的建设用地,要追究责任,并扣减用地指标。
二、从严审批各类非农建设用地
坚持有保有压、从严从紧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优先保证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加强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建设项目用地,进一步提高效率,搞好服务。严格执行限制、禁止用地目录和重点领域建设用地定额标准,超过用地定额标准的一律核减。对限制类项目严格限制供应土地,禁止类项目一律不得通过土地预审、审核报批和供应土地。利用滩涂、荒山、荒地等进行非农建设的,也必须依法报批。擅自供应土地的,要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拟占用基本农田的,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审查报批前,要对用地选址方案、基本农田规划调整方案、补充耕地及补划基本农田方案等进行听证和充分论证。占用基本农田数量较大的,国土资源部还将组织进一步论证。各类建设项目拟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认真履行征地报批前告知、确认程序,申请听证的要按规定组织听证。上述告知、确认、论证、听证等有关材料,要作为用地报批的必备要件。要按照“先补后占”的原则,在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补划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后再批准建设项目用地。
对省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在向国务院报批用地时,项目审批机关要就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划布局、市场准入标准以及审批、核准程序是否完备和合规作出说明。国土资源部将商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其说明进行符合性审查并提出意见。严格执行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供地备案制度,对不备案及弄虚作假的地区要暂缓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报批。凡未按规定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不得下发用地批复和办理供地手续。新增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发挥土地调查、登记在建设用地审批中的基础作用。对报批项目用地的地类、权属、面积等情况进行严格核查,做到图件、数据、实地三者一致。各地要认真开展建设用地批后核查监管。建立耕地动态监测系统和分析通报制度。
对因征地补偿安置不到位等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地区,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缓受理所在地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报批申请。
三、确保房地产调控的土地政策落到实处
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进一步发挥土地供应的调控作用,保证调控措施的落实。房地产开发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合理确定宗地面积。各地要编制土地供应计划,科学合理确定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规模和结构,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供地计划要向社会公布。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的土地供应。坚决执行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的规定,从即日起,一律停止其供地和办理相关用地手续,进行全面清理。
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试行)》。土地出让文件应当将住房套型限制、容积率、开工及竣工时限等规划、建设、土地使用条件明确,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约定。加强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约的要追究违约责任。切实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应当征收土地闲置费的,要依法从高征收;应当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要坚决依法无偿收回。
建立健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科学预测房地产开发对土地的需求,加大房地产开发用地及相关信息披露力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土地供应数量、结构、分布及实施情况,地价动态变化情况等基本信息。
严格土地登记管理。凡未缴清土地出让金及有关规费的,不得发放土地使用证。加强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管理,防范金融风险。
四、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用地
加大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的力度。重点查处违反规划、突破计划、违法批地用地的典型案件。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已经部署了公开查处一批重大典型案件工作,各地都要按照要求,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用地的案件。对重大违法违规案件,要公开调查、公开结果,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处理违法违规案件,要追究责任到位,处罚到位。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执法监察职责,对有案不查的,要依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严格落实土地执法动态巡查责任制,加强事前防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认真组织开展对以租代征违法用地、闲置土地和别墅用地的清理,重点是对《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下发以来发生的各类违法违规用地的清理。对清理出的问题,要严肃处理,认真整改,并于2006年10月底前,将清理情况特别是查处结果向国土资源部作出报告。国土资源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
继续做好开发区用地审核工作。坚决落实开发区的四至范围,对拒不落实的要责令整改。擅自调整开发区位置、边界和扩区的,其用地按违法查处。
五、继续深入开展“完善体制、提高素质”活动
为实施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提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参与宏观调控的能力,各地要继续深入开展“完善体制、提高素质”活动。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新体制和职能的要求,切实负起责任,坚持原则,依法行政。要切实加强基层国土资源所建设,保证机构、编制、经费到位,充分发挥其执法监察作用。
要加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班子建设,高度重视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建设一支政治好,原则性强,熟悉业务,懂得管理,廉洁自律的队伍。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持气势、把握主导,用心做事、力戒浮躁,夯实基础、拓展成效,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宏观调控的重大决策部署,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6.关于土地管理 篇六
【发布文号】苏政发[2001]141号 【发布日期】2001-10-24 【生效日期】2001-10-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意见
(苏政发〔2001〕141号2001年10月24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增强政府对土地的调控,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 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一、从严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
加强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管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期建设用地总量不得突破。各市、县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上级下达的农用地转用计划,从土地市场供求的实际出发,遵循节约用地、走内涵发展道路的原则,编制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从严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努力盘活存量土地,以供给引导制约需求。个别地区确因建设需要,需突破上级下达的农用地转用计划的,经批准后可在、地区之间调剂。各级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供地时,必须遵循节约用地的原则,严格按照建设用地定额标准批准用地,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鼓励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城市建设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凡能使用闲置土地的,必须首先使用闲置土地。采取有效措施,加大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对依法应无偿收回的闲置土地要坚决收回,重新调整安排利用。对闲置土地较多时间较长的市县,核减下一农用地转用计划,必要时暂停该地区一般项目的用地审批。对已确定的供地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者无法继续开发的,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试行有偿收回土地。为鼓励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今后凡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的,优先办理用地手续,对已按规定缴纳过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不再重复征收;原土地使用者已按规定缴纳过的水电增容费等相应折抵免交。
坚持土地集中统一管理。严格控制建设用地的供应渠道,实行集中统一供地。各地经批准设立的工业园、科技园、开发区等各类园区的土地必须纳入所在城市用地统一管理、统一供应。对已列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的村镇建设和乡镇企业用地,也要按照城镇规划要求,统一规划,统一开发。
积极推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应按照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实施统一征地和收购储备制度。各市县成立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具体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建立政府土地收购储备专项资金,除在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初期由各级财政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外,各级财政每年都要从储备土地出让净收入等土地收益中划出不少于20%的资金充实土地收购储备专项资金。土地收购储备资金实行封闭运作,财政专户储存,单独核算,主要用于政府征用和收购土地。各有关金融机构在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以地贷款时,要依照金融管理规定提供信贷服务。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
二、二、严格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控制征用土地适用范围。除国家机关、军事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可以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征用外,经营性项目用地一般不实行征用办法。要积极探索集体土地作价入股、租赁使用办法,或按照市场要求确定补偿标准,确保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土地权益不受侵犯。
全面推行土地有偿使用。新增建设用地除法律规定可以划拨供地外,其他建设用地必须实行有偿使用。省国土资源厅应尽快制定全省划拨供地目录,明确划拨供地范围,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今后,随着经济发展的需要,相应调整划拨供地目录。对现有不符合划拨用地范围的存量建设用地,在2002年底之前必须通过出让等方式实行有偿使用,暂不具备条件采取出让方式实行有偿使用的原划拨土地,实行租赁使用。各地要根据这一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这项工作。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和租赁收入按规定纳入各级财政管理。
大力推行土地招标、拍卖和公开挂牌出让。各地要将土地供给信息通过土地市场向社会公布。商业、旅游、娱乐和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其他项目有偿用地,在公布供地计划后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须由当地政府组织招标、拍卖。招标、拍卖底价在土地评估基础上确定。确需协议供地的,供地价格必须在地价评估基础上,按照不低于省政府确定的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的规定,集体审核确定,协议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建设用地的管理,逐步改革经济适用住房用地政策。对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在继续实行统筹安排、定点建设和执行规定优惠政策的前提下,要积极探索新的机制,改划拨供地和减免有关规费的“暗补”为给低收入售房、承租对象“明补”,实行收补两条线,政府以公开挂牌交易方式出让供地,按规定向开发企业足额收取土地出让金和各项规费,然后将部分收益作为补贴直接发放给符合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助的购、租房户。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
三、三、加强土地市场建设与管理
建立健全土地有形市场体系。各市县要抓紧建立土地有形市场,作为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转让的专门场所,并设立土地交易服务机构,提供交易服务。土地交易服务机构按事业单位设置、管理,隶属于同级国土管理部门,并接受物价、财政和上级国土部门的监督。各地要切实解决土地有形市场建设的场地、人员编制和经费等问题。
实行土地公开交易制度。政府出让经营性项目用地和其他具有竞投性的项目用地(包括政府征用、收回、收购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以及土地的联营合作等交易,实现抵押权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法院判决需拍卖变现用于偿还债务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等,必须在有形土地市场公开进行。其中涉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按《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办理。规范土地市场行为。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不得擅自改变土地批准用途,特别是用于商业性房地产开发;以出让和租赁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出让、租赁合同约定的条件。土地使用权抵押应当依法办理抵押登记。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房地产后,要从其土地拍卖价款中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加强地籍调查和土地登记工作。任何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进行土地登记,凭合法的土地证书在土地市场中进行土地交易。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正常的土地证书查验制度,对批准用地后的土地登记情况进行检查,对尚未进行土地登记,擅自改变原批准用途、容积率的,要限期补办相关手续,补交有关土地规费及收益。各级国土、工商、财政、物价、建设、房产、地税等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协同管理,共同把关,防止国有土地收益流失,四、四、规范企业改革中国有土地资产处置
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进行地价评估,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处置,办理变更土地登记。采用授权经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报省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以授权经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或转让(在原授权经营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和参股企业之间转让的除外)的,应报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补交土地出让金,并相应调整原授权经营、作价出资(入股)的土地资产额。出让金标准按当时的基准地价和市场情况重新评估确定。
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因企业改制或改变划拨土地用途,不再符合法定划拨供地条件的,应当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国有企业需要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必须到土地有形市场公开挂牌交易,以增加交易机会,降低交易成本;对有多个需求者的土地,应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招标、拍卖,以提高企业转让土地的收益。严禁企业与土地开发商私下交易。
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在企业改革中未按规定进行土地资产处置的,各级政府要组织国土等有关部门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摸底,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进行处理,对主动申报、违法情节较轻的,按照有关规定完善土地资产处置手续;对于隐报瞒报,拒不配合调查,违法情节严重的,按非法转让、出租土地进行查处。
五、五、加强地价管理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依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更新和公布制度。基准地价未更新或地价水平已发生重大变化的市、县,应立即着手部署基准地价的更新调整工作。各地基准地价调整更新和标定地价的评估确定工作,省辖市市区须于2002年上半年完成,县(市)城镇须于2002年10月底前完成。2002年底前,全省城镇基准地价评估成果经省国土、物价部门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省辖市评定地价评估结果经市国土、物价部门审核,市政府批准后对外公布。
制定出台全省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保护价。今年年底前,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省物价局等有关部门,依据基准地价,充分考虑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制定全省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加强全省地价动态监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每3~4年更新一次,其间也可根据土地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抓紧建立全省地价动态监测信息系统,对全省重要城市地价水平动态变化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公布城镇地价指数。
六、六、规范土地审批行政行为
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监督,确保国有土地资产保值增值,是一项重要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行政行为,建立健全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监督机制,从制度上杜绝土地资产流失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兴办房地产开发等企业。土地估价、土地勘测、土地交易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必须与行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脱钩。
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和内部会审制度。各级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办事制度、标准、程序,期限和责任向社会公开。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建设用地审批以及土地资产处置、供地价格确定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一律要实行内部会审,集体研究。
严格建设用地项目供地备案和土地资产处置备案制度,实行备案审查,依法监督建设用地审批和国有土地资产处置行为。抓紧建立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地价和土地登记资料可查询制度。
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促进土地资产管理秩序的根本好转。各级计划、国土、建设、规划、房产、财政、物价、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强对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指导、服务与监督,加大对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打击力度。当前,要结合全省正在开展的土地批租专项治理活动,对非法倒卖土地,低价出让土地,擅自减免、挤占、挪用土地出让金的典型案件进行严肃查处,公开曝光。
省各有关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01〕15号文件和本意见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土地资产管理工作,充实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队伍,建立完善各项土地资产管理制度。上级政府要加强对下级政府土地资产管理的监督,下级政府每年年底都要将本行政区域内土地资产管理情况,向上级政府书面进行报告。
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省有关部门做好本意见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各地土地资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和重大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定期向省政府作出汇报。
以上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7.关于土地管理 篇七
1 城市土地资源经营管理存在的问题
1.1 政府土地经营体制问题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既承担着促进土地资产保值增值的义务,同时也肩负着调节土地市场,实施各项规划,确保城市公共与公益事业用地需求的社会职责。集两种职能于一身,使其很难把握和权衡,产生了很多问题。在土地经营过程中,受行政干预过多,缺乏经营决策权和有效激励机制,导致难以有效地发挥经营职能。同时,由于在实际经营过程其过度的注重土地经营的经济收益,以及由于行政职能所产生的“寻租”现象,使其管理职能受到很大限制。
1.2 机制问题
1.2.1 土地供给总量失控,用地结构失调
目前很多地区违规出让土地,存在大量的圈地、占地、转让供地以及乡村越权供地等现象,严重影响了城市土地的优化配置。
在用地结构上,城市土地利用供需结构错位。主要表现在房地产开发中,高档房地产的大量空置,大型商场经营困难,普通住宅短缺,不能满足广大居民的需求。城市土地的利用结构失衡,直接影响了城市功能的发挥,降低了城市的综合功能和活力。
1.2.2 缺乏有效的土地开发利用与耕地、环境生态保护的协调机制
近年来,城市用地不断向外扩张,全国普遍呈现出“摊大饼”式的发展态势。城市土地利用效率低下,用地结构与经济结构及社会环境发展要求不一致。为了赢得地区经济的竞争优势,城市政府在土地经营中就会盲目的征用农业用地,而忽视其对生态的影响,使得耕地减少,生态受到破坏。政绩驱动和时间效应的存在,使得当届政府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大量征用农业用地,追求经济总量,却不必为未来生态环境的恶化、人类的生活窘况承担责任。
1.2.3 城市土地收益流失严重,城市建设资金短缺,融资渠道单一,经营风险大
城市政府实施土地经营以来,相当比例的存量用地仍处于无偿使用状态。现行政策对这部分用地的转移也未作出明确的规定。这种无偿与有偿并存的“双轨模式”滋生了灰色土地市场,企业代位城市政府成了土地收益的占有者。城市土地收益的大量流失,造成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短缺;土地储量有限,也难以对一级市场进行有力调控。土地经营过程中,融资渠道单一。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财政注入的资本金和银行贷款(一般占营运资金的70%~90%),自有资金不足,利息负担重,由此造成了资金不足和短期行为,成为制约我国土地经营的一大瓶颈。同时,由于土地经营过程中缺少有效的可行性论证,以及融资机构、经营模式等体制和机制缺陷使得经营风险很大。
1.2.4 低价征地和安置补偿,严重侵害原土地使用者权益
由于法律对公共利益界定的缺位,导致了土地征用过程中的强制行为,原土地使用者丧失决定权,城市征地出现“暴利”,原土地使用者利益大量受损。
目前关于征地补偿的标准和规定,征用土地按原用途进行补偿(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作为补偿费用计算的基数),这一测算办法没有考虑到土地的功能与特性,年产值不能体现农用地的实际价值。按土地原用途补偿,也根本无法反映出土地区位等属性的差异,征地补偿费标准与政府出让土地价格之间的差额太大,群众难以接受。这种实际意义上的侵占和剥夺,无疑会加剧社会矛盾。
1.2.5 土地出让机制违规操作严重,规划管理机制执行度和制约性差
我国土地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仅有20多年历史,土地出让机制仍不健全。土地交易缺乏规范有序的环境,透明度不够,隐形交易较多,寻租现象严重,市场作用严重扭曲。
规划问题主要体现在规划的随意性、盲目性、法律效力低和规划职能分散等。1)城市政府对规划的重视不够,规划缺乏科学性和严肃性。2)执行规划不力,没有把规划作为控制土地使用的强制性手段,不按规划办事,任意改变规划用途等还时有发生。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水平不高,衔接不利,影响了城市的发展。
2 城市土地资源经营管理战略分析
2.1 依据经济、社会、环境效益一体化,坚持规划为纲,持续发展
城市规划应根据城市发展实际需求,按年度有计划地明确城市经营性建设用地,尤其是公共设施、住宅和商业用地投放数量和规划技术等要求,通过市场化土地供给,利用地价杠杆重整城市空间结构,从根本上改变土地盲目投放的状况。城市规划是城市土地经营的总纲。城市规划的内容及特点决定了城市土地经营要以城市规划为总纲。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等为城市土地开发提供了技术保障和合理控制。经营城市土地应坚持规划先行的原则,积极发挥城市规划的引导作用,在进一步突出战略性、宏观性、前瞻性和政策性的同时,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将重大项目的安排实施列入规划,使城市土地经营合理、有序进行[5]。
2.2 完善经营管理体制,实行政企分开
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政府与企业的职能进一步明确。政府行为必须由政府部门行使,市场行为应当交给企业去行使。土地资产经营活动主要由4个环节构成:制定土地储备计划和范围、实施收储、实施出让。制定土地储备计划和范围作为土地资产经营宏观调控的手段,具有行政性特点,属于政府行为。土地收储和出让涉及到土地的买卖关系,从原来用地者手中获得土地,经过整理或开发后进行收储,在适当的时机进行出让,新的土地使用者买到土地使用权,这一过程具有经营特点,属于市场行为。图1为土地资产经营政企职能划分示意图。
2.3 坚持经营市场化,运作规范化,完善监督机制
尊重市场经济规律,依法供应土地。规范土地出让行为和土地出让程序,使城市土地出让遵循一定的模式。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使土地使用者和开发商通过公平竞争来获取土地使用权。
建立完善的土地经营监督机制。完善政府的行政监督职能,加强对土地规划、征用、补偿和出让工作的监督力度;建立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接受社会监督,吸纳社会公众意见,发挥市民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4 保证利益分配公平化,保证土地开发的和谐共赢
改革现有的土地征用制度,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实行政府土地出让中的利益共享机制,将政府出让土地中的收益首先用于补偿被征地者,对征地补偿标准的合理性进行考证改善,维护农民权益,进一步从制度上保证被征地者的合法利益。同时,也要保证土地开发部门、参与企业和政府各行政部门的利益,建立公平的合作机制,最大程度的发挥各自优势。
2.5 坚持决策科学化,集约利用,滚动开发
决策的科学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决策程序的科学性。应采取多层次论证、多目标决策的机制,在充分征询有关行政部门、专家学者和社会大众的意见或建议后,发扬民主集中制,做好决策的科学性。建立符合实际的土地收购储备和供应计划。盘活存量,控制增量以确保城市土地资源合理配置和土地供应的合法权、公正性。加大税收调节力度,提高土地保有成本,积极推进土地利用集约化,引导提高土地利用率。建立健康的土地滚动开发机制。实行城市土地的自我滚动、自我增值、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做好分期实施方案,保证资金融通,建立完备的土地出让制度,规范出让程序,增加透明度,提高竞争力,逐步、快捷地实现土地价值。
参考文献
[1]林澍德.经营土地是经营城市的核心和关键[J].黑龙江国土资源,2003(4):5.
[2]王华春.中国城市土地资源利用及对策[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2004(6):2.
[3]毛艳华.城市土地资源研究:基于城市经营理念下的思考[J].北京工业大学学报,2005(5):12.
[4]聚财“捷径”的终结——透视征地制度改革的时机与方向[OL].http://news.mlr.gov.cn/front/china Resource/read/news-info3.asp ID=14 481.
[5]谢跃文.经营城市:城市经济新革命[J].中国建设信息,2003(9):16.
8.关于土地资源管理与利用的再思考 篇八
【关键词】土地资源;管理;利用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是自然条件下形成的,是有限的,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土地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人类所需要的物质,都直接或间接的来源于土地资源。土地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条件,关系到千家万户,土地的管理使用已经面临着新的严峻形势。如何让有限的土地资源得到更合理、更科学的利用和开发,更好地促进我国经济朝着良性循环的方向发展,这是当代人们必须承担的历史重任,值得我们深深思考。
1.土地资源管理与利用概述
(1)土地资源管理利用的概念及特点。土地资源管理是指为实现国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对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治理与保护等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监督等活动的总称。调整土地关系是土地管理的重要社会职能,监督和组织土地的合理利用是土地管理的基本内容。
(2)土地资源管理利用的内容及作用。目前土地资源管理的主要内容主要由五部分组成:1)地籍管理;2)土地利用管理;3)建设用地管理;4)土地市场管理;5)土地法制管理。土地管理作为国家管理土地的措施,具有多方面的功能和作用。通过土地管理,对于贯彻落实土地基本国策,执行土地法律法规,实现国家对各类用地的统一宏观调控,保护耕地资源,发挥土地资产效益等都具有重要的作用。概括起来,土地管理的作用主要有三点:1)宣传动员作用,动员全社会的公民都来参与,支持配合土地管理;2)组织协调作用,使有限的土地得到充分、合理的利用,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3)执法监督作用,建立土地监察网络,对用地情况实施有效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处罚违法用地行为。
2.土地资源管理利用存在问题及产生原因
2.1集约用地不够,土地利用率较低
我国虽然地大物博,但我国人口基数较低,人均耕地资源稀缺,为了保证我国的粮食产量,应切实保护耕地,提出节约集约用地的措施,在我国的土地管理利用过程中,应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提高土地使用率,减少建设占地,这些措施的执行关系到我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土地利用率低主要存在公共建设用地及工业用地闲置和耕地摞荒。
2.2土地管理体制不够完善
提供土地的管理者缺少集中的力量,管理部门之间不能进行相应的互动,在宏观上缺乏应有的调控能力。同时在土地资源的配置上还没能建立完善的体制,在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的市场化过程中,各项进程的公开透明度不够,因此在土地资源的经济活动中,很容易由于个人的贪念问题出现严重的腐败现象。
2.3土地管理和利用没有建立协调的关系
现有的使用中的土地用地规划没能做到与时俱进,不符合当前的土地发展实情,在比较早之前已经制定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中很多规范指标已经不符合当前处在不断发展变化中的土地实际使用情况,但是城市建设仍然依据着旧的规划进行建设任务,因此,在城市化中不断出现旧房拆除,新房在建的现象,这些都造成了经济和资源的严重浪费,引起了很大的损失。
2.4征地补偿和相应的政策没有完全到位
随着公共建设用地的不断增加.失地农民不断增多,他们陷入三无(耕种无地、就业无岗、社保无份)的窘境,对农民补偿标准偏低,标准不一,甚至连国家公路、铁路等重点建设项目补偿标准都不能100%落实,从而农民很难分享农田征地转为建设用地后的增值权益,由此引发征地农民集体上访事伯。势必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和发展。
2.5对非法用地和违章建筑的行为打击力度不够
由于建设规划滞后,用地总量失衡,非法用地(包括超标准用地)和乱搭乱建现象屡禁不止.城区建设乱就更令人堪忧。
3.加强土地资源管理与利用的建议
通过严格土地管理、加强耕地保护、遏制违法用地,以土地资源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是非常必要的。
一是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要深刻认识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保护的关系,把科学发展的指标体系予以标准化,用以评估、考核政府行政政绩,建立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增长机制。更重要的是,政府在土地利用中不能仅仅为了增加GDP而“滥用”土地,要把增强土地参与宏观调控的能力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目标,科学把握土地供应总量、结构和时机,充分运用土地政策,并与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战略等紧密配合,从严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用地,保障民生用地,防止区域过度开发。
二是转变土地利用和管理方式。要从改进保障科学发展的用地、管地机制入手,坚持宏观调控与市场配置有机结合,激励与约束双管齐下,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科技等手段,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从这个意义上讲,“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主体功能区规划是土地资源利用和管理的新思路,即要根据区域的资源和经济发展条件,制定与区域功能相适应的经济发展模式,避免土地资源的粗放型开发和利用,优化用地配置,引导人口、产业和其它生产要素合理流动,促进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是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要切实确立土地利用规划的法律地位,克服规划执行的盲目性,规划修改的随意性,让耕地保护制度真正落到实处。依法维护土地管理秩序,强化土地监管,坚决纠正违背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供地、搭车用地、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等问题。要通过严肃查处土地违规违法案件,增强土地执法震慑力。
四是提高违法用地的经济成本。土地违规的根本原因就是违法的收益大于成本,因此要从根本上杜绝土地违法行为,就必须减少因土地违法而获得的收益,或加大违法的成本。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改革财税体制,有效化解地方经济增长与保护资源的矛盾,让地方政府逐渐摆脱“以地生财”的模式,遏制地方政府违法用地的冲动。
五是坚持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土地资源集约利用研究的理论基础是可持续发展理论,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的实现目标是追求土地利用效率的最大化,节约建设用地资源,以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最终目标,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是土地资源集约利用的必然选择,因此要实现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必须坚持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
土地资源是经济发展的基础,是国家发展进步的根基,人们应该科学合理的进行土地资源的管理利用,正确对待管理利用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正确的对策予以解决,做到“开源”与“节流”并举,努力实现土地资源有效、科学的管理利用。 [科]
【参考文献】
[1]王德军.关于土地资源管理利用的探讨[J].科技致富向导,2011(06).
[2]崔宝峰,丁微.土地资源管理利用存在问题及产生原因[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09(12).
9.关于土地管理 篇九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利用管理的若干意见
豫政 〔2011〕2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加强土地开发利用管理,实现土地合理高效利用,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内在要求,是在用地需求不断增长的形势下严格保护耕地、缓解用地压力、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提升土地管理水平,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确保重大项目顺利落地和县域经济加快发展,更好地促进以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为核心的中原经济区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农村土地整治机制,统筹城乡土地利用
(一)科学编制并从严落实农村土地整治规划。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分层级编制省、市、县级农村土地整治规划,统筹安排农用地整治、农村建设用地整治和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城镇化发展、产业集聚区建设用地,合理确定土地整治的目标、原则和任务,优化村镇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空间布局。各地开展土地整治试点,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村土地整治规划,纳入土地利用计划,并按照国家下达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组织报批和实施整治项目,切实增强规划和计划的约束力。
(二)进一步拓宽资金投入渠道。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等土地专项资金为主,引导和聚合村庄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小型农田水利、农业扶贫、退耕还林、中低产田改造等相关涉农资金,按照“渠道不变、管理不乱、统筹安排、集中投入、各记其功”的原则,实行专账管理,集中投入到土地整治项目以及整体搬迁和改造的农村新型社区,发挥资金综合效益。土地出让收益要优先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专门划出一定比例投入农村土地整治。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主要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和耕地开发,并可按照规划统筹用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和土地整治中的农村道路等基础设施的配套。金融机构要创新农村金融服务,为农业产业发展、农民建房和农村公共事业发展提供信贷支持。各级政府要广泛吸收社会各类资金参与农村土地整治,建立稳定的投资回报机制,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大力推进农用地整治。改变农用地整治项目分散、规模偏小和单一部门管理的现状,以实施土地整治重大工程为重点,在成规模的基本农田范围内特别是粮食主产区,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大规模整治。在增加耕地面积的同时,按照“田成方、林成网、路相通、渠相连、旱能浇、涝能排”的标准,建设一大批成规模的土地整理项目区,每年整治基本农田不低于200万亩。“十二五”期间累计整治基本农田1000万亩以上,到2020年累计整理2000万亩,进一步提高粮食生产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化、标准化水平。
(四)稳妥开展村庄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大力开展村庄整治,2011年全面启动“千村整治”试点。通过农村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整理节约的土地首先复垦为耕地,调剂为建设用地的优先满足本行政村新村建设和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用地,其余指标可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方式,有偿调剂到城镇、产业集聚区及重点项目集中使用。各地要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制订和落实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措施。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整村推进的模式和方法。
(五)严格规范土地整治指标交易与收益分配。对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村土地整治规划的农用地、农村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整理复垦开发形成的新增耕地,可用于“占补平衡”的,用地指标实行有偿转让,并优先用于产业集聚区等县域经济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偿。通过农村建设用地、宅基地整理节约的土地转换为建设用地指标并挂钩到城镇使用的,所得收益要及时足额返还农村,主要用于区域内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基础设施建设、村民拆迁补偿和建房补助。
(六)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必须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农业生产水平、农民生活条件和资金保障能力等情况,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从产业集聚区、城市新区、城乡结合部、城郊村等条件较好的区域开始,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量力而行、有序推进。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财产处置权,在运作模式、规模经营、旧房改造、新居建设、非农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方面提供多种选择,并依法签订协议。在保证项目质量的前提下,鼓励农民参与工程建设,扩大其就业渠道和收入来源。严禁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强行推进,搞违背民意的大拆大建,损害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构建节约集约用地机制,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七)从严控制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城市建设要按照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科学确定城市定位、功能目标和发展规模,大力发展节地型产业、节地型建筑和紧凑型城镇,避免因盲目投资、过度超前和重复建设等浪费土地资源。要进一步完善各类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标准,合理确定建设项目供地数量,核减不合理用地。要坚决制止城市建设“摊大饼”式的无序扩张,严禁建设脱离实际需要的宽马路、大广场和绿化带,严格限制低层建筑。严控高能耗、高污染等限制类产业项目用地,禁止别墅类房地产、高尔夫球场、赛马场和各类培训中心项目用地,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用地。到2012年,大城市和区域中心城市的人均建设用地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中等城市控制在95平方米以内,小城市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建制镇控制在110平方米以内。
(八)大力推广应用先进节地技术。科学规划城市空间布局,合理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区、城中村改造适当提高建筑高度和容积率,建设高层商务、办公及住宅楼。新建、改建大型商场和住宅小区要统筹规划立体交通设施,最大限度地开发和利用地下空间。到2012年,大城市和区域中心城市的城市建设容积率原则上要达到0.7以上,中等城市达到0.6以上,小城市达到0.5以上;所有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容积率要高于1。
对食品、饮料、纺织、服装、家具、文体用品、医药、电子设备、工艺品等适合多层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必须建设使用多层标准厂房。各级各类开发区(园区)和产业集聚区要不断加大多层标准厂房建设力度,提高多层标准厂房的比例。商丘、信阳、周口、驻马店等黄淮四市各产业集聚区的单位土地面积平均投资强度不得低于2700万元/公顷,工业用地建筑密度高于60%、容积率大于0.8;其余市各产业集聚区的单位土地面积平均投资强度不得低于3500万元/公顷,工业用地建筑密度高于60%、容积率大于1。
(九)着力提高存量建设用地利用效率。制定完善“城中村”改造的政策措施,加快推进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加大市、县(市)建成区内棚户区、旧住宅小区和传统商业区的改造力度。污染严重、干扰居民生活的工业企业或仓储用地,以及符合产业政策但不适宜在城市市区生产经营的工业企业要逐步迁出,原有用地按照城市规划重新安排使用。鼓励工业企业在现有厂区进行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企业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改扩建成多层标准厂房、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补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十)严格清理处置闲置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被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土地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尚未动工造成土地闲置满一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并按国家规定征收增值地价。土地闲置满两年的,经市、县级政府批准收回后重新安排使用。对省政府已经批准的城市和乡镇批次建设用地,因城市和乡镇规划调整、原申报的土地用途或用地意向项目发生变化、项目选址有特殊要求需重新选址等原因尚未实施征地的新增建设用地,可以按照城市和乡镇批次用地方式调整建设用地区位。
(十一)大力开发使用未利用地和废弃地。在符合规划、保护环境的前提下,将适宜开发的未利用地或废弃地优先开发为建设用地,并安排项目建设。对因各种原因停止使用的建设用地,必须依法收回并重新安排使用;新上工业项目的,应按照产业集聚、布局集中、用地集约的原则进行布局。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采矿、取土等原因挖损、塌陷、压占土地的,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落实复垦责任。
(十二)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考核评价。抓紧完善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指标体系,开展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要把市、县(市、区)及其产业聚集区单位生产总值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量纳入政府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并将考核结果与土地利用计划相挂钩。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的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结果要作为其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分配以及申请扩区或升级的重要依据。
(十三)扎实开展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创建活动。在全省各县(市、区)和产业集聚区开展创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活动。到2012年年底前,全省所有县(市、区)和产业集聚区要达到规定的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标准。对创建活动成效突出的,省政府将予以表彰,并在用地政策方面给予奖励;逾期未达标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三、强化监督管理机制,依法保障用地需求
(十四)严格落实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执行情况、节约集约用地情况、依法依规用地情况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工商、监察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政策引导和行政监管,做好协同配合,共同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交通运输、能源、水利等部门在安排本行业建设项目时,要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采用先进的节地技术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十五)强化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分配的激励约束作用。按照“有限指标保重点、一般项目靠挖潜”的原则,集中用好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省重点项目、重大招商项目、重点企业、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建设用地需求,确保项目及时落地。综合考虑耕地保护、土地整治、节约集约用地、依法依规用地等因素,科学分解、切块下达各市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加强对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将已批用地范围内的项目落实情况、土地供应和使用情况等作为年底计划指标调剂的重要依据。对用地计划指标配置效果差、项目未落实以及土地利用粗放、供地率低、违法违规用地严重的市,不安排土地利用计划调剂,并在下分配计划指标时予以核减。
(十六)加强土地收购储备。在坚持政府主导、集中统一的前提下,将城市存量建设用地和其他依法列入收购储备的用地纳入土地收购储备范围,进一步增强保障重点项目用地的能力。各地要根据经济和产业发展需求,按照《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08〕144号)的规定,科学制订土地收购储备和供应计划,适时适量调节土地供需总量,调整土地利用结构,调控土地供应价格,引导投资和建设。对产业集聚区新增用地,探索通过各级土地储备机构进行适度的基础设施开发整理,尽快形成工业用地条件,优先保障高新技术工业项目或符合产业导向的招商引资项目,努力缓解部分工业项目用地急与征地时间长的矛盾。
(十七)加大土地行政执法力度。运用卫星遥感监测技术,对全省耕地保护与土地开发利用情况等进行全覆盖综合监测。完善省、市、县、乡镇四级土地动态巡查体系,加大动态巡查力度,对违法违规用地案件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健全土地联合执法机制,落实国土资源、公安、监察部门和法院、检察院联席会议制度,对违法案件实施联合查处,切实解决案件查处难、移交难、执行难等问题。对涉及国家公职人员非法批准用地、占地的,严格追究责任,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重大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典型案件,要公开处理。
(十八)加强土地信访稳定风险评估。各地在实施征地、开展农村土地整治或旧城改造拆迁前,要按照“谁决策、谁评估、谁负责”的原则,对所涉及项目进行信访稳定风险评估,对不稳定因素、矛盾纠纷及时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估。凡是群众满意率低、可能引发恶性事件或群体性事件的项目,一律停止或暂缓实施,防止因决策不当引发不稳定问题。对不按规定进行评估或不采用评估结果,造成重大不稳定问题的,要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本意见要求,抓紧制订具体的实施意见。省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抓紧研究制订相关的政策措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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