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1.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篇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工作程序 目的
为规范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职责分工
海事管理机构依据管理职责对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由交通部批准或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或国务院及以上有关部门批准的跨国、跨省以及特大型涉水工程的通航安全评估工作,组织、主持《通航安全评估报告》的专家评审会议。
2.2 部直属及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所辖水域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管辖的建设项目以及辖区内对通航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涉水工程的通航安全评估工作,组织、主持《通航安全评估报告》的专家评审会议;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评估项目的水工许可;审批跨直属局辖区和涉及敏感水域的水上水下活动及许可证的发放;组织审批水上水下活动的通航安全竣工验收。
2.3 其他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所辖水域内水上水下活动的现场监管;负责除2.1、2.2以外的,对通航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涉水工程及建设期间或者活动期间对通航安全、防治船舶污染可能构成重大影响的水上水下活动的通航安全评估工作,组织、主持《通航安全评估报告》的专家评审会议;负责所有《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审核申请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的受理工作,及时按工作程序处理;负责除部直属及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以外的所有水上水下活动的审批及许可证的发放;组织审批水上水下活动的通航安全竣工验收。(或水上水下活动许可权限由各直属及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确定)
水上水下活动前期工作 3.1 各级海事机构应加强与同级政府相关部门沟通与协调,积极参与水上水下3.1.1 3.1.2 3.1.3 3.1.4 3.1.5 3.1.6 3.2 3.2.1 3.2.1.1 3.2.1.2 3.2.2 3.2.2 3.2.3 活动前期有关工作,提出海事管理意见,并加强跟踪落实。
参与海事意见要争取提前介入,避免意见难以落实或无法落实的情况发生。
负责参与意见的部门事前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上级部门参与意见前要征求下级单位的意见,参与意见后要及时将参与意见的情况及时通报下级单位和相关部门,以便在跟踪落实时协调与配合。
参与海事管理意见要尽可能采取书面形式,对征求海事部门意见的,应明确表达意见,对须征得海事部门同意的,应明确表达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
被指派参加相关会议的人员应在会后及时提交书面会议情况报告,说明参与意见的情况,并及时反馈水上水下活动主管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要及时用书面补充意见或确认意见。
参与海事管理的意见要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档案管理,以便于跟踪落实。
参与意见后要通过多种途径多种方式及时跟踪了解海事意见的落实情况,并要明确跟踪落实意见的部门。上级海事机构参与意见需要下级跟踪落实的要及时指示下级海事机构跟踪落实情况。同一项目的后续环节要注意先前意见的落实情况,要在项目审查、审核审批、竣工验收和口岸开放等环节落实海事管理意见。
对通航安全有重大影响的水上水下活动应进行通航安全评估。应进行通航安全影响论证的情形: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立项的对通航安全可能产生影响的涉水工程,在工程立项前应当申请海事管理机构组织通航安全影响论证;
在建设期间或者活动期间对通航安全、防治船舶污染可能构成重大影响的,建设单位或者主办单位应当在申请海事管理机构水上水下活动许可之前进行通航安全评估。
《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审核申请应向项目或活动所在地的海事主管部门提出,同时提交以以下材料:申请文件、《通航安全评估报告》、有关部门关于该涉水工程或活动的意见(必要时)。
当地海事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或要求修改。
对符合要求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按照职责分工,在审核权限内或由上级指定审核的,按要求及时组织专家会议进行评审。
不在本局审核权限内的,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后转报直属及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由部直属及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按规定组织评审或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3.2.4 当地海事局对修改完善后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不在本局审核权限内的,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后转报部直属及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部直属及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对《通航安全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审核的,提出审核意见后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审核。
3.5 根据上级的指定审核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在完成审核后应及时将审核意见及修改后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报备上级海事管理机构。
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4.1 水上水下活动审批应遵循受理、审核、审批三分离原则,按照《海事执法业务工作流程》(第一部分)通航管理类有关要求进行。
4.2 水上水下活动许可申请应向项目或活动所在地的分支海事局政务受理部门提出。
对于涉及敏感水域活动的许可申请直接向有审批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所在地的政务受理部门提出。
政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及时将受理的申请及有关材料移交审批部门。
4.3 分支海事局按照审批权限,或根据部直属及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的指定或核准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审批、签发水工作业许可证、发布航行警(通)告。
对不在本局审批权限内的水工项目,应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报上级核准。内容应包括项目概况、施工单位申请情况、初步审核意见,并附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4.4 部直属及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审批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审批、签发水工作业许可证、发布航行警(通)告,核准或指定相关分支局审批。
4.5 许可证应当注明允许从事水上水下活动的单位名称、船名、时间、水域、活动内容、有效期等事项。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4.6 从事按规定需要办理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水上水下活动,应当在活动开始前办妥相关手续。
4.7 审批部门应将审批的水工作业项目情况及时通知现场监管部门,内容包括:《许可证》复印件、航行通告、审批意见、监管要求等。
现场监管
在水上水下活动作业期间,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和作业船舶、船员的现场检查工作。
5.1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安全管理
海事主管机关应定期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文件和记录等方式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进行检查,原则每季度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5.1.1 对建设单位监督检查
(1)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落实情况;(2)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情况;(3)安全隐患的排查及整改情况;
5.1.2 对施工单位监督检查
(1)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落实情况;
(2)水上交通安全制度和管理体系、施工安全保障方案、施工作业安全及防污染措施的建立、落实情况;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4)与作业船舶、设施安全协议的签订情况;(5)对施工船舶的安全管理情况;(6)安全隐患的排查及整改情况;(7)应急演练的组织开展情况;
(8)与施工作业有关的重要气象信息、航行警告、紧急通知的传达情况。
5.1.3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存在安全责任未落实、安全管理混乱等影响施工安全的重大隐患,应暂停该工程的作业,待隐患整改通过检查后再准予继续施工。
5.1.4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存在安全安全管理未有效实施、未落实通航安全评估提出的安全防范措施、未按规定采取安全和防污染措施进行水上水下活动、未经批准擅自更换或者增加施工作业船舶、雇佣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船 舶和设施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等影响施工安全的一般隐患,应限定时间要求相关单位进行整改。若在限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应暂停该工程的作业。
5.1.4 若施工作业期间发生一般等级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或险情,应暂停该工程的作业,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5.2信息通报 5.2.1 负责现场监管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召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分包单位以及船公司等主管安全的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了解涉水工程进展情况,通报工程通航安全情况及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提出有针对性的通航安全工作要求。
联席会议应根据涉水工程的工期适时召开,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并形成会议记录。
5.2.2 负责现场监管的海事管理机构应与涉水工程施工单位之间建立通信机制,明确联系方式和联络人,确保重要海上风险预警信息、航行警告、紧急通知等能够迅速通知到施工单位,并由施工单位将相关信息及时通知到施工船舶;同时要求施工单位将落实情况及时反馈海事部门。
5.2.2 对在港池、航道等通航环境复杂水域施工的涉水工程,负责现场监管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建立通航安全协调会制度。在作业前,召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引航部门、相关港航企业召开通航安全审查协调会,对施工方案、安全与防污染措施和应急预案进行讨论,明确船舶间避让措施和联系渠道等,落实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港航企业的安全责任,协调各单位共同做好施工期间的安全工作,并形成会议纪要。
5.3作业船舶、船员现场检查 5.3.1 原则上在核发许可证之前进行船舶准入现场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拟参加作业船舶存在较多缺陷应对该轮实施安全检查。完成船舶准入检查后,应将检查结果书面通知作业审批部门,明确是否同意被检查船舶参与水上水下活动。
5.3.2 对于无法实施准入检查的船舶,应根据申请方提交的相关材料作出水工许可决定,待船舶到达作业港口或水域时再进行检查,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及时通报作业审批部门撤销及作业许可。
5.3.3 负责现场监管的海事管理机构做好施工作业动态监管,强化施工作业水域的现场检查和海上巡查,原则每周至少开展一次,每月对所有施工船舶完 成一次检查。
5.3.4 对于下列施工船舶应加大检查的力度,原则上每次必查:
(1)发生险情、水上交通事故或污染事故的船舶;(2)被连续滞留2次的船舶;
(3)出现配员不足、超载、不按规定报告等违法行为的船舶。
5.3.5 对于连续半年未发生险情、水上交通事故或污染事故;未被滞留;未发生违法行为的船舶可减少检查次数。
5.3.6 现场检查结束后,应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内容包括检查的时间、地点、方式、检查的对象、发现的问题、采取的措施等。
竣工验收 5.1 对于新建码头、航道等引起通航条件和通航环境发生较大变化的工程,施工结束后,项目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应组织通航安全竣工验收。
5.2 建设单位申请海事主管机进行通航安全竣工验收时应递交以下材料:(1)通航安全竣工验收申请和竣工报告;(2)通航安全评估审查意见;(3)初步设计的审批意见;
(4)施工图设计审批意见及相关的图纸;(5)导助航标志设置情况及效能验收意见;(6)有资质单位出具的扫测图等图纸资料;(7)海事主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5.3 通航安全竣工验收可邀请航海、引航、航标、设计、港口及航道工程等方面的专家参加。
5.4 通航安全竣工验收应根据通航安全评估及初步设计的要求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工程建设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2)港池、码头前沿停泊水域、回旋水域、连接水域及航道的三维尺度是否满足通航安全评估的要求;
(3)安全保障设施是否满足通航安全评估的要求;(4)导助航设施是否经过专题论证并通过验收;(5)水深扫测图等图纸资料是否满足要求;(6)查看现场是否存在碍航物。5.5 未通过通航安全竣工验收的工程,海事主管机关应不同意该工程进行试运营或通过竣工验收。
档案管理 7.1
7.2
7.3 7.4 7.4.1 7.4.2 7.4.3 7.4.4 7.4.5 7.4.6 7.4.7 7.4.8 7.4.9 7.4.10 7.4.11 7.4.12 7.5 7.5.1 7.5.2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负责权限范围内水上水活动管理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书、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记录的立卷归档工作。
水工作业档案应按照一案一档的原则进行归档。包含多个独立水工项目的综合性水工作业项目应归为一档。如卷内文件数量较多可分订数卷。归档的文件材料齐全完整、分类清楚、保持联系、题名确切、易于查找,卷内排列系统条理,不得残缺不全。
根据水工作业性质的不同,应于水工作业竣工或水工作业项目验收后二个月内完成立卷工作。
根据不同的作业项目,以下材料的原件或其影印件应归入档案管理: 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批复及作业申请书; 证明施工作业项目被批准的有关文件、材料; 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安全责任制及应急方案;
有关打捞、拆解等作业方案,沉船、沉物所有人对打捞方案的意见; 与水上水下活动有关的技术资料、海图和图纸; 有关合同或协议书(须含安全保障条款);
施工单位的资格证书、经营许可证、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作业船舶证书、船员适任证书;
有关审核会议、审查活动的会议材料、会议纪要、报告书、往来函件等; 施工作业现场监管总结材料; 航行通(警)告申请及底稿;
通航安全验收证明文件、竣工报告和扫测图纸。
根据水工作业项目性质的不同,水工作业档案的保存期限分为永久、长期(16至50年)和短期(15年)三种:
港口建设类、水下管道铺设等永久性建设项目水工作业管理活动或对海事监管工作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水工作业项目档案,应列为永久保管;
港口疏浚类等较大水工管理活动或在相当长时期内对海事监管工作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水工作业项目档案,应列为长期保管; 7.5.3 港口维护疏浚、扫测等一般性水工管理活动或在较短时期内对海事监管工作有查考价值的水工作业项目档案,应列为短期保管。水工作业档案原则上供海事执法部门在海事管理活动中使用。本单位工作人员查阅水工作业档案,应填写档案查阅登记薄,经档案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借阅。
有关机构或利害方进行法律允许的查询时,须凭单位证明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对一般性水工作业档案,经水工作业审批部门负责人和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查阅,对存在利害关系的水工作业档案,还须经本单位法规部门批准,必要时需报请局领导同意后方可查阅,水工作业档案一律不得借出档案部门。
水上水下活动管理人员
9.1 水上水下活动管理人员及通航安全评估专家应持有通航安全审核员证书。9.2 通航安全审核员证书分为通航安全审核员、高级通航安全审核员两级。
高级通航安全审核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培训、考试、发证。通航安全审核员由部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培训、考试、发证。具体培训、考试、发证规定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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